危险化学品申请表(共8篇)
1.危险化学品申请表 篇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申请材料要求汇总
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材料清单:
1、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2、(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3、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4、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5、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材料清单:
1、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2、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5、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清单:
1、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2、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5、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6、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危化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材料清单: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表》(含《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
2、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
3、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的试生产(使用)方案(需加盖公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1)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2)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3)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4)采取的安全措施;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检测检验情况(包括安全设施名称以及检测检验的结论、日期、有效期、单位的清单);
(6)对参加试生产的人员,尤其是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工艺技术交底、岗位操作技能培训等情况(包括培训人员清单);
(7)试生产(使用)的组织情况及实施计划(包括起止日期);(8)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专家对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试生产方案进行安全论证的情况,以及专家组出具的书面论证意见(包括专家姓名、工作单位、专业、职称及签字的原件)。
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需加盖公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5、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意见;
6、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
7、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
8、建设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需加盖公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注:申请材料中涉及复制件的,建设单位需在复制件上加盖公章;同时,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携带原件以供核实。
2.危险化学品申请表 篇二
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同时对于企业和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从以下几方面就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进行探讨。
1 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实施分级管理
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18218-2009) 规定, 将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 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一级为最高级别。确定重大危险源级别后, 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 (方式) 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 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 完善控制措施。
(1) 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 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2) 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 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3) 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 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 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 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SIS) 。
(4) 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 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 加大设备检验力度
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 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对于盛放危险化学品的容器, 部分属于压力容器, 而压力容器又属于特种设备, 一旦特种设备出现问题, 会累及设备内所保存的危险化学品, 为保证容器的使用安全, 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的时间间隔进行强制检验, 并保存检测报告。
3 加强巡检和夜间值班
由于事故发生的随机性和偶然性, 要求我们必须时刻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经常性的巡查。首先, 将需要重点巡查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附件合理设置巡检点, 尤其是容易产生泄露和危险的位置, 应设置成重点检查对象。其次, 对巡检的路线进行规划, 按照保证重点, 兼顾一般的原则, 确保每次巡检都能把危险源点检查一遍。最后, 根据巡检的路线确定合理的巡检时间间隔, 并制定相关巡检记录表, 将每次的巡检情况如实、及时的记录在案。
鉴于国际和国内的一些安全形势, 加强夜间值班更显得尤为重要, 一方面是保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 另一方面是要保证危险化学品不被人为破坏, 保证职工安全。
4 加强应急管理, 成立应急消防队
在“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指导下, 做好提前的预防工作, 明确应急状态下主要人员职责和通信渠道, 使相关人员了解各自在应急状态下的责任, 保障在应急情况下高效、有序地完成应急救援工作, 将事故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是应急管理工作的初衷。
企业应按照要求编制适合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应急管理实施方案, 并成立由企业人员组成的应急消防队, 应急消防队至少每半年要针对危险化学品组织一次综合的应急演习, 并对演习结果进行评估。企业还应针对厂内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量、化学性质等对应急消防队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培训, 使应急人员心中有数。
总之, 安全管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各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也不尽相同, 但是管理的目标都是为了企业的安全发展。
摘要:近年来危险化学品监管越来越严格,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尤其是超过一定数量的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更是重中之重。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对于企业和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1]刘铁明, 张兴凯, 刘功智.安全评价方法应用指南[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5.
[2]吴宗之.易燃、易爆、有毒重大危险源评价方法与控制措施[M].中国安全科学学报社, 1998, 8 (2) :57-61.
3.危险化学品亟需立法监管 篇三
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科普意义正在显现。因为700吨的巨大数量,氰化钠很快受到公众广泛关注。
随着调查逐渐深入,危险化学品(下简称危化品)的管理漏洞成为关注焦点。
事实上,除了氰化钠,包括电石、汽油以及无水酒精等,日常生活中危化品并不鲜见。而仅在2015年8月份,除了发生在天津港的爆炸,西安快递员氰化物中毒以及山东淄博的化工厂爆炸等有关危化品的事故密集发生。
据国家安监总局统计,从2010年至2014年的5年间,全国共发生危化品事故320余起,其中约80%的危化品事故为危化品爆炸,2200余人因此遇难。
“随着经济发展,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和储存方面新的情况和问题越来越多。”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政府参事、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伟程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天津港爆炸事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危化品导致的最大事故,暴露出我国在危化品监管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
目前我国对危化品的监管主要通过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现,在更高的全国人大层面,尚无专门法律。
“我觉得全社会都应该引以为戒,通过这次天津港的爆炸事故,促进我国的相关立法。”杨伟程说。
GDP的动力
“危化品应用于工业生产的各个领域,可以说,一个国家对危化品的需求与这个国家的工业化程度密切相关。”中国物流与采购协会危化品物流分会秘书长刘宇航告诉《瞭望东方周刊》,目前,中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危化品生产和应用国家。
危化品,通常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和放射性等特征的化学物质,如果监管不好,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比如有些遇水、遇晃动就会爆炸,有些挥发后有剧毒等。而每种危化品的储存和运输方式各不相同。
我国《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将危险货物分为9大类22项,每一项都包含着大量具体的危险货物。目前《危险货物品名表》中在册货物已达2763个品名。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危化品的生产、运输和使用每年都在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长。”刘宇航说,危化品经过几十年的快速发展,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埋下了诸多隐患。
比如由于规划不当,很多化工厂和危化品仓库与居民区距离过近,有的甚至突破了1公里的安全底线。
“化工产业拉动GDP的能力比较强,不仅自身有市场需求,还可以形成上下游产业链,这也是很多地区对化工产业情有独钟的原因。”NGO组织公共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告诉本刊记者,包括天津在内的很多沿海、沿江地区,已经形成了化工产业聚集的局面。“我们的产业规模已经非常巨大,风险在不断积累,但监管却没有同步跟上。”
以危化品运输为例,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协会危化品运输分会在2015年初的统计,中国每年通过道路运输的危化品超过3亿吨,占公路年运输总量的30%以上。现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1万余家,运输车辆超过30万辆,驾驶、押运和装卸从业人员超过120万。
“纵观近几年发生的特大危化品运输事故,大多数都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刘宇航说,由于驾驶员缺乏安全意识、忽视驾驶中的隐患造成的事故不胜枚举,甚至有时驾驶员根本不知道自己运输的货物是危化品。
比如2014年8月,在杭金衢高速公路杭州方向距离义乌出口5公里路段,一辆运输33吨保险粉的货车尾部冒出浓烟。保险粉学名连二亚硫酸钠,遇水、遇潮湿会分解发热,可能导致燃烧并释放有毒的二氧化硫气体。此次事故中的司机只知道货物是保险粉,但并不了解其性能和危险所在。
2014年7月,在沪昆高速公路湖南省邵阳市境内路段,一辆运载乙醇的货车与一辆客车追尾,乙醇泄漏起火导致50余人死亡。更早的2014年3月,晋济高速公路上一辆货车运输的甲醇爆燃,结果导致40人死亡,数十辆车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近亿元。
“中国各地危化品事故频发,特别是天津港爆炸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我国在危化品监管方面的许多问题。”北京市北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文学告诉《瞭望东方周刊》,鉴于危化品的特殊属性,针对危化品的管理理应受到社会的重视。“目前在危化品的审批、生产、存储直到监管,各方面都有诸多不明确的地方。”
政出多门
危化品货物的生产、仓储、运输、使用,现在已涉及各种行业,比如化工、生物医药、民爆、食品、农业、电子电器、邮政等产业。刘宇航告诉本刊记者,各行业的性质、经营方式以及监管部门又各不相同,这都让危化品的管理和运营更加复杂。
“我国针对危化品的管理,涉及法律层面的规定的确比较少。”吴文学说,从现有法律来看,仅在《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运输的相关规定,而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以及使用等更广泛的领域,却没有专门的法律去规范。
事实上,在针对危化品的一系列环节的监管中,涉及包括交通、民航、铁路、公安、质监等10余个部门,几乎每家都有各自有针对性的规范和办法。
比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环保部门出台的《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还有交通运输部门出台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等。在各个垂直部门之外,很多地方政府也对危化品出台过诸多地方性的政策和规范。
“但这些法律法规、条例、标准政出多门,管理的角度和要求不同,一些地方性政策法规与其他地方无法衔接甚至相互冲突。”刘宇航说,我国针对危化品物流缺少综合的法律和实施细则,这也导致了政府部门在监管过程中的混乱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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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之间管理职能相互交叉而工作中又缺乏协调,使政策执行不统一。这不仅降低了效率,也使企业无所适从。” 刘宇航介绍说,比如公安交巡警部门对危化品物流车辆采取分段式管理,也就是在车辆注册、检验、报废等环节对其进行相应管理,但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及两次年检间的时间段,对危化品物流车辆非法改型、拼装、超载等行为,缺乏有效监管。
这正是造成路面违法运输危化品物流车辆数量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针对危化品物流车辆的规定非常少,处罚力度也不够。“民警遇到违规运输危化品的车辆往往无计可施,监管难度非常大。”刘宇航说。
根据相应规定,新增危化品物流车辆的车型必须经过工信部的备案公告,而实际情况是随着危化品物流标准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危化品货物需要通过集装箱运输。“但目前国内生产的集装箱挂车都没有进入公告目录,这样,危化品物流企业在购置车辆时就无法查询到准确的备案信息,因而无法购置标准化的危化品物流车辆。”
危化品的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西方国家在上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工业化大发展的阶段,也经历过类似的混乱。”北京交通大学交通运输学院教授钱大琳告诉《瞭望东方周刊》。
统计数据显示,上世纪80年代前后,美国危化品运输的事故比例超过20%,仅在1971年至1980年的10年间,就发生了11万余起危化品运输事故。
这个时间段的欧洲同样教训深刻。1976年7月,意大利北部靠近塞韦索的梅达市发生了一起二噁英泄漏事故,这起因为压力阀失灵而导致的事故,造成约2吨化学物品扩散到周围区域,大量居民出现头痛、腹泻和呕吐等症状。由于缺乏对危化品危害的认识和处理经验,两星期后人们才被安排撤出这一区域。此次事故共造成2000多人中毒,几十名孕妇被建议堕胎。
在付出巨大代价之后,西方国家纷纷以立法的方式加强对危化品的监管。在上世纪90年代,美国颁布了《联邦法典49号——危险物质规则》。
“近年来,美国危险货物运输引起的事故越来越少。”钱大琳说,这与相关法规和监管体制的完善密切相关。
而意大利在发生塞韦索泄漏事件6年后,欧盟前身欧共体颁布《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又被称作《塞韦索法令》,列出了180种危险化学品,还详细规定了临界量标准。
“安全生产的底线不能突破,仅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监管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实需要。”杨伟程说,危化品在生产、管理、储存以及运输的所有环节,都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来约束,而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在权威上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所以对行政机关和相关企业的约束有限。
杨伟程说,近年来各地危化品管理事故频发,国家应加紧危化品立法,通过法律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这已迫在眉睫。
“企业也应该把安全生产放到重要地位。”杨伟程说,危化品一旦出现问题,不仅企业要承担责任,相关的审批部门、监管部门等整个链条都应该被追责,“现在我们的处罚力度远远不足以引起企业以及社会对危险物品肇事犯罪的重视,我们还没有把危化品的安全看作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天津港爆炸事故的教训足够大,对危化品的立法则是一个契机。”吴文学说。
钱大琳则认为,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多个部门的统筹和配合不足,“一部有针对性的法律,可以更有效地统筹有关部门。”
4.危险化学品申请表 篇四
综述
作者: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特聘综合组和危险化学
品组安全专家朱振尧
2014.9.17
1、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企业总体布局应当符合GB/T50016-2006《建筑物防火设计和规范》规定。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规范》GB/T50156-2008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设计施工;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工艺(以下简称化工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具有省级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专家论证书面意见。
(三)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应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应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有关生产工艺、装置和总平面布置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整改设计。
3、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构成重大危险源且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企业,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5、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6、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临时用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二十)设备设施、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维护、保养、检测管理制度;
(二十一)安全生产台帐的管理制度;(二十二)装置开停车安全管理制度;(二十三)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制度;(二十四)其它实际需要的安全管理制度。
7、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自动化控制特点和原辅料的危险性等实际情况,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现场。
8、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从出具报告日期算起,有效期限3年。
9、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建设项目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备案工作应当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完成。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按照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执行,严格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监控等措施。
10、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经过专家评审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等对皮肤有强烈刺激的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5.危险化学品申请表 篇五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同时结合集团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发电企业。
第二章 辨识、评估与备案
第四条 发电企业应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和使用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第五条 发电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和分级,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分级方法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评估应形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安全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电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使用工艺或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重大危险源事故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八条 发电企业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后,取得正式安全评估报告,汇总整理重大危险源相关文件、资料,按要求向当地主管部门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
第九条 发电企业向地方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后,应于15日之内,向分(子)公司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分(子)公司应在发电企业重大危险源备案后15日内,向集团公司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一)发电企业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表(见附件);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安全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可提交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地方主管部门出具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表;
(四)重大危险源相关制度、规程;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条 发电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发电企业重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的,应及时更新档案,在向地方主管部门重新登记备案之后,按照第九条向分(子)公司和集团公司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已登记备案的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发电企业应当向地方主管部门 申请核销,并在收到地方主管部门同意重大危险源核销的证明文书后15日内,报分(子)公司核销。分(子)公司应在确认核销情况属实后15日内,报集团公司核销。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十三条 发电企业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 发电企业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和维护工作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责任和要求应明确纳入部门职责和岗位责任标准。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有关标准制度,或在相关标准制度中体现重大危险源有关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执行。
(一)重大危险源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标准;
(二)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运行、检修规程;运行管理、设备管理、技术监督等标准制度;设备清册及系统图等;
(三)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备案管理、监督检查、防火管理、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标准制度;
(四)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发电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和管理台帐,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及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责任部门、责任人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发电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发电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重大危险源从业人员进行定期专业培训,并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发电企业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第十八条 发电企业必须确保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的安全 生产投入,优先落实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修理费、材料费、生产型固定资产投资和教育培训费用等。每年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障措施和反事故措施计划,明确专项费用,确保相关措施执行到位。
第十九条 发电企业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应满足自动化控制要求,相关系统和设备应具备紧急停运功能。
(三)对重大危险源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四)重大危险源区域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第二十条 发电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建立台帐、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 分(子)公司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发 电企业的监督指导,督促发电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分(子)公司应建立所属企业重大危险源档案,档案包括所属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基本信息、安全评估报告、登记备案记录、标准规程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应急演练记录,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和问题整改记录等。
第四章 隐患排查和综合治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电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有关制度、规程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发电企业应结合企业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机制,每半年集中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的各类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重大隐患应及时上报分(子)公司和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应作为春秋检、安全性评价和各类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发现的涉及重大危险源的重大隐患,应由分(子)公司进行督办,明确落实整改责任、措施、期限、资金和相关预案。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的,应结合星级企业考评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检查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发电企业应当立即整改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运行、检修和维护工作进行外包的,应严格审查外包单位相关资质。在外包项目安全管理协议当中,应明确外包单位日常管理、隐患排查、风险预控等工作职责和要求。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应立即要求外包单位消除隐患,必要时可中止外包合同执行。第二十八条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重大危险源与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设施、水源保护区、交通枢纽干线、农田畜牧、河流湖泊等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上述规定、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存在不可控风险的,应在充分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对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实施搬迁或改造。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鼓励发电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降低重大危险源风险,以及减少重大危险源数量。支持采用安全、成熟的技术和产品,替代原有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发电企业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悬挂应急撤离路线,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三十二条 发电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地方主管部门要求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备案。
第三十三条 发电企业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 及人员。外来人员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前必须进行风险告知。
第三十四条 发电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针对重大危险源的特性配备便携式气体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第三十五条 发电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计划。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应采取实战演练方式,应详细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脚本,事故监测、人员疏散、医疗救护、信息发布等均应纳入演练内容,必要时应请地方政府、消防部门、医疗机构、周边企业和居民协同开展应急演练。
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结束后,发电企业应对应急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三十六条 发电企业应与地方政府建立重大危险源应急联动机制,按照地方政府要求开展日常应急管理工作,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要与地方政府有关预案相衔接。
发生重大危险源事故或突发事件时,发电企业应立即报告上级单位和地方政府,应急处置工作应与地方政府实现对接,依靠地方政府开展必要的应急救援、居民疏散、区域管制、环 境监测等工作,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危险化学品申请表 篇六
2002年《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后, 我国重大危险源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取得较为长足的进步[1], 但与国外同类法规相比, 我国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还存在一些空白, 特别是近些年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有发生的安全生产形势也暴露出我国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体系还存在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 本文在将欧美与我国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对比分析的基础上, 指出目前我国存在的不足, 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
1 欧美及我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
1.1 重大危险源的概念
重大危险源 (major hazard) 是在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的相关研究中提出的概念。各国关于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中对重大危险源概念的定义有所不同。总体来说, 国外对于重大危险源定义主要分为两类, 一种按功能单元来确定, 如欧共体颁布的《塞韦索法令Ⅰ》中重大危险源是指重大危险装置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 , 国际劳工组织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 (第174号公约) 中也采用此概念。美国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其他国家略有不同, 主要采用过程安全管理 (process safety) 的概念。另一种是将重大危险源按整个企业区域来确定[2,3]。
我国《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0) 对重大危险源定义主要参考《塞韦索法令Ⅰ》定义为单元。为保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统一性, 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辨识》 (GB18218-2009) 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 中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厂区内存在多个 (套)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并且相互之间的边缘距离小于500m时, 都应按一个单元来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因此, 现在我国重大危险源概念更接近《塞韦索法令Ⅱ》中按整个工厂区域确定。
1.2 欧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
20世纪70年代, 欧洲发生的英国弗利克斯巴勒爆炸事故、意大利塞韦索毒物泄漏事故两起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促使欧洲针对预防和控制重大工业事故的立法。1982年6月颁布了《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 (82/501/EEC) , 为纪念塞韦索事故, 该法令常被称为《塞韦索法令Ⅰ》。有鉴于1984年博帕尔等危险化学重大事故的教训, 欧盟在1996年12月颁布了《塞韦索法令Ⅱ》 (96/82/EC) 。《塞韦索法令Ⅱ》与《塞韦索法令Ⅰ》相比, 主要有以下变化:重大危险源设施 (establishment) 概念替代了原来重大危险源装置 (installation) 的概念;提出重大危险源的土地使用规划的要求;对安全管理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 要求制定预防重大事故方针 (MAPP) 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 (SMS) ;增加公众参与要求和信息公开要求;多米诺效应的要求。2008年欧盟颁布了《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 (CLP) , 对化学品分类进行了调整, 为适应该法规的化学品分类, 2012年7月欧盟颁布了《塞维索指令Ⅲ》。《塞维索指令Ⅲ》与《塞韦索法令Ⅱ》相比主要变化为:危险物质按照《全球统一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制度》 (GHS) 进行分类;对公众参与与信息公开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4,5]。
1.3 美国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
鉴于1984年印度博帕尔事故、1989年美国德克萨斯州石油公司爆炸事故等近些年发生的重大事故, 为预防和控制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990年7月17日职业安全健康局发布了《高度危险品过程安全管理标准 (征求意见稿) 》。1990年11月15《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开始实施, 该法第304节要求劳动部长和环保署长协调, 依据1970年《职业安全健康法》, 颁布预防化学品事故泄漏的化学品过程安全标准。该法第301节 (r) 要求环保署制定风险管理计划。1992年6月1日职业安全健康局发布了《高度危险品过程安全管理标准》 (29CFR1910.119) 。环保署1996年6月20日发布了《化学品事故预防规定》 (40CFR68) , 也称为《风险管理计划法规》。不论是《过程安全管理标准》或《风险管理计划法规》, 安全监管对象都是指危险化学品达到一定临界量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类似欧盟的重大危险源的概念[6,7,8]。
《过程安全管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员工参与、过程安全信息、过程危险分析、操作规程、教育培训、承包商、试运行安全检查、设备完整性、动火许可、变更管理、事故调查、应急计划、审核、保密事项。
《风险管理计划法规》的要求与《过程安全管理标准》类似, 主要是将企业分为三级进行管理, 另外要求企业提交风险管理计划。
1.4 我国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
参考国外重大危险源辨识, 我国在2000年首次颁布了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0) 。2002年《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颁布与实施, 为重大事故预防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2009年我国颁布修订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9) , 2011年颁布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40号) 对重大危险源分级、评估、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进一步详细规定。
2 我国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存在问题
2.1 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未纳入城市规划
目前, 我国在对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控制存在立法空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未对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的部门———城乡规划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 因此很难保证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这一“源头控制”的手段得以有效落实[9]。
在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选址规划阶段,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负有重要职责, 但两个部门之间对于重大危险源的行政许可并无关联关系, 难以有效地对重大危险源选址规划安全进行监管。另外对于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的安全性, 至少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来负责安全许可。但对于重大危险源企业周边区域的其他建设项目 (如居住区) , 由于不需要实施安全许可, 而具体负责规划许可实施的城乡规划部门由于专业技术能力等方面的限制, 难以从安全角度进行科学审查, 存在安全监管的真空区域。
2.2 缺乏公众参与
近年来, 厦门、大连、宁波和昆明等地PX事件、天津聚碳项目事件频频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也暴露出公众对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缺乏参与权和知情权。欧盟的《塞维索指令Ⅲ》 (2012/18/EU) 中对于公众参与和向公众信息公开进行专门规定。美国环保署发布的《风险管理计划法规》 (40CFR68) 也明确规定公众可获取重大危险源企业的风险管理计划报告。
目前我国在《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均未对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做出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但没有纳入监管部门监管要求, 可操作性差。目前在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前, 缺乏公众参与的环节, 这样不利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沟通。
2.3 监管重点不突出
国外对于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多实施分级管理, 不同级别企业安全监管要求不同。如欧盟《塞维索指令Ⅲ》把重大危险源分为高级和低级重大危险源两级管理。美国《风险管理计划》 (40CFR68) 也把重大危险源企业分为三级。对于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则也没有以上法规的强制性要求。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化工生产的企业均实施安全许可, 与欧美国家主要针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许可相比, 我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许可实施范围较大。另外我国现在针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或化工企业推行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要求, 基本上是等同于欧美国家对于高级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如欧盟只要求高级重大危险源必须制定和提交事故应急预案, 而我国则要求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和进行备案。这些相对更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针对我国正处于发展阶段, 企业管理水平低, 人员素质差等基本国情, 在一定时期, 可能是必要的, 但是从发展来看, 这些制度增加企业负担, 加大了政府安全监管成本, 有限的监管资源未能主要用于安全监管的重点对象, 也削弱了对重点对象的监管力度。
2.4 某些安全监管提法重复、混乱
目前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我国提出“两重点、一重大”的安全监管思路, 从监管目的看, 主要是为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 其实质内容就是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目录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9) 中的危险化学品重复, 对于危险化工工艺在欧美国家也是纳入重大危险源监管范畴, 这样重复内容多种提法, 不利于统一思路, 提高安全监管效率, 也容易造成企业理解混乱。
过程安全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属于同一范畴, 都是针对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提出的, 美国的过程安全主要是采用安全管理体系的角度对重大危险源提出安全要求, 并给出具体安全控制要素, 基本类似于欧盟塞维索法令中的重大事故预防控制方针和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目前我国在相关法规、标准中这两种提法并存, 容易造成企业和安全监管人员的混乱。
2.5 政府监管和企业管理界限不清
欧盟塞维索法令要求成员国应确保运营商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 预防和控制重大事故。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主要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与欧盟的规定类似。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 我国政府常制定一些直接介入企业具体安全管理的法规要求, 如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 安全生产投入比例, 领导带班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中具体规定出32项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监管部门经常组织对企业的事故隐患排查。运行安全管理体系, 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本属于企业自身职责, 企业如何进行安全管理, 如何落实其安全主体责任的权利应当交给企业。
2.6 安全监察落实不到位
欧盟的《塞维索指令Ⅲ》 (2012/18/EU) 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察组织系统, 制定安全监察计划, 监察包括例行安全监察和非例行监察。对于例行安全监察, 高级重大危险源不得少于一年一次, 低级重大危险源不得少于三年一次。对于重大投诉、重大事故、重大违规事件等, 则实行非例行安全监察。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在实施《过程安全管理》, 也配套制定了专门的《法规符合性指南和执法程序》 (Compliance Guidelines and Enforcement Procedures, CPL 02-02-045) 和《过程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企业国家重点计划》 (PSM Covered Chemical Facilities National Emphasis Program, CPL03-00-014) , 对于例行监察企业的选择、监察过程、监察程序、监察资源和监察有效性评估等都有明确规定。
目前我国相关法规中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监察主要是原则性的规定, 缺乏配套的操作程序、指南和标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重大危险源年度监察计划及方案还很不完善[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重大危险源的主体监管责任在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而重大危险源的现场监察是一种技术性要求很高的工作, 目前我国多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人员难以适应其要求, 造成现场监察流于形式、效果不明显。
2.7 对化工园区安全发展认识不足
近些年, 我国化工园区急剧增多, 国家有关部门也发布了文件对对化工园区的规划建设、一体化管理都提出有关安全要求。但由于目前化工园区从规划选址、风险评估、安全监管、应急救援等方面还缺乏比较成熟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经验, 如何有效落实该文件的各项要求还缺乏具有操作性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标准。
欧美各国对于化工园区安全未提出专门法规要求, 其对于化工园区的安全要求主要体现在对重大危险源的多米诺效应安全管理要求。欧盟《塞维索指令Ⅲ》要求政府根据重大危险源企业提交申报登记材料或安全报告等, 来确定哪些重大危险源企业会发生多米诺效应。政府要确保可能发生多米诺效应的企业之间要在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编制安全报告和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时交流有关信息。另外, 在公众告知和提交政府部门制定厂外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信息中要相互合作。
目前, 我国要求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而欧美各国在法规中没有强制要求化工企业必须进入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企业集中布置和分散布置, 从安全角度应该各有利弊, 集中在一起便于安全管理, 但有造成局部区域固有危险性过大、风险过于集中的问题, 另外可能出现园区内个别较差企业因多米诺效应而影响整个园区安全风险的问题。
我国要求化工建设项目进园入区, 主要是从城市安全布局角度考虑。在国外, 城市安全布局主要是通过土地利用安全控制的方式来保证。
3 建议
3.1 尽快落实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
1) 尽快出台针对重大危险源的土地利用规划的有关法规
建议专门制定针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土地利用规划的有关法律或法规;或者是已纳入立法计划中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加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安全要求的相关内容。
2) 强化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安全控制措施
为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安全, 建议安全监管部门与城乡规划部门建立联动关系, 安全监管部门对重大危险源在规划选址方面的安全审批意见应当作为城乡规划部门进行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之一。
3.2 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公众告知
1) 建议在相关立法中明确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权和重大危险源有关安全措施的信息公开要求。
2) 对于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可以考虑在安全条件审查许可前召开有关听证会, 主动邀请重大危险源选址周边社区的代表、媒体、相关意见代表参加论证。
3.3 重点突出、科学监管
1) 参考欧美国家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情况和我国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精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 , 建议简化和合并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许可, 建议不再分为生产安全许可、使用安全许可和经营安全许可, 统一只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安全许可。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实行分级监管、突出重点, 把重大危险源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要求区别对待, 合理分配安全监管资源。监管重点要集中在重大危险源企业, 对于其他危险化学品主要实施企业依法自我管理, 政府采取更为灵活、多样的监管方式。
3) 鉴于重大危险源的概念有法律、法规、标准的支持, 且已深入人心, 把过程安全概念纳入重大危险源领域, 作为建立和运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建议过程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合并, 只强制要求重大危险源企业实施, 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建议提出强制要求。
4) 合理界定企业安全管理和政府安全监管的界限。颁布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规范, 要充分征求监管对象的意见。
3.4 提高安全监察效率
明确界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察的职责, 尽快制定安全监察配套操作程序、执法指南等,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重大危险源年度监察计划和方案。建立安全监管人员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的机制和平台。
3.5 规范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建设
1) 制定化工园区安全生产规划、区域安全风险评价、区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多米诺效应分析等方面的相关标准或导则。
2) 在化工园区入园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和安全条件审查中要增加多米诺效应分析的内容。化工园区和地方政府部门在编制事故应急预案时应充分考虑多米诺效应的影响。
3) 建议通过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安全控制的手段来保证化工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安全, 而不是通过简单要求化工项目进园入区的方式。另外化工园区整体也要注重周边区域土地利用规划安全控制问题, 避免出现整体性布局安全隐患。
4 结语
1) 本文针对国内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对比分析表明, 我国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立法层面还存在不足, 没有专门针对重大危险源的法律或法规, 导致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职责的一些问题无法从根本上予以解决。
2) 我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还存在空白, 有关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和公众参与等内容无法在立法层面予以保障。
3) 在制定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的有关政策法规时, 应重点突出、科学合理, 不宜片面拔高法规要求而又无法监督落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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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危险化学品申请表 篇七
【案例】
船主杨某在长江上经营一艘货船。某日,杨某从重庆装运30吨重铬酸钠、30吨硒酸钾运往上海,在行至武汉接受水上交通部门检查时,检查人员黄某、梁某二人发现了其装载的硒酸钾为剧毒化学品,内河禁运,遂对其罚款5万元。杨某说:“这怎么能罚款呢?你说的是像塔里木那样的流到沙漠或流到湖里的河,在流向大海的黄河、长江运输没有事,就是洒了、漏了,还不是都流到海里?”黄某、梁某对着规定看了半天,认为杨某说得对,便收回罚单放他走了。杨某说的真是对的吗?如果错了,该受到何种惩罚?
【回答】
杨某说的不对。他用混淆概念的方法蒙蔽了检查人员,逃脱了法律的处罚。为什么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杨某所装货物硒酸钾为剧毒化学品,因此,不能在内河上运输。但是,何为内河,好多人容易望文生义,本案中杨某的解释听起来就挺有道理。而实质上是错误的。他把内河有意(或者无意)理解成了内流河。
内河,是指处于一个国家中的河流。内流河是指不流入海洋而注入内陆湖或消失在沙漠里的河流,最为典型的就是塔里木河。因此,像长江、黄河是中国的内河,严禁运输剧毒化学品。由于黄某、梁某对内河的定义不能确切地理解,从而让杨某的违法行为没能得到及时的纠正。
那么杨某的行为该受到何种处罚呢?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
本案给我们一个很大的启示:执法人员要执法,首先自身素质要过硬,对相关的法规条文要准确理解,不能一知半解,似是而非,更不能望文生义。如果理解得不准确,望文生义,就会出现像本案中的执法失误。
【案例】
某化工厂主要生产氯化亚锡,产品销售一直很好。某年某月,杨某到该厂谈妥15吨购货合同,并交清了货款。不曾想,在提货时,出乎杨某意料之外的是,该厂要求杨某另交1万2千元稳定剂添加费,说这是多年的规矩,如果不交,该厂将不在产品中添加稳定剂盐酸,运输过程中出了事概不负责。杨某对此非常气愤,声明自己没有这个义务,如果厂方不加添加剂,他将上报有关部门,请求依法处理。试问,本案中,运输氯化亚锡到底用不用加稳定剂,该由谁来添加?如不添加,过错方将受到何种惩罚?
【回答】
氯化亚锡很不稳定,在运输时,必须添加稳定剂盐酸,如若不然,就会氧化生成氯化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据此可知,厂方应在托运氯化亚锡时,添加稳定剂盐酸,并向承运人说清楚。至于费用问题,可以在订货时,向购货方约定清楚,绝不能以此要挟购货方。因为,在此情况下,假如厂方因购货方未付稳定剂添加款,而不在氯化亚锡中添加盐酸,那么受到处罚的,将是厂方而不是购货方。
对于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行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
由于许多危险化学品稳定性差、反应性强,如果不加控制,就可能发生分解、化合反应,一是影响产品的质量,二是因许多反应具有放热、产生气体、生成物有毒有害等因素,会造成中毒、爆炸、着火等事故,因此,在储存、运输时,必须要添加相应的稳定剂和抑制剂,这是保证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安全的重要保证措施。正因为如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行为,给予了严厉的处罚。
8.危险化学品名录 篇八
用煤基醇醚燃料作为替代能源,是一个在国内讨论和争论了二十多年的老话题,在国际上也是有争议的。近两年来,随着国际油价不断波动,我们有必要对醇醚燃料作一个剖析:在利弊共存的条件下,判断发展醇醚燃料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甲醇燃料:根本分歧在环保
通俗地说,甲醇汽油就是在汽油里掺入一定比例的甲醇,还要加入一定量的添加剂以解决甲醇的遇水分层、金属腐蚀性、橡胶溶胀性等问题。甲醇汽油以掺入的比例来表示,如掺入15%的甲醇则简称为M15,掺入85%的甲醇则简称为M85,如果是纯甲醇燃料则用M100来表示。
国内外:所持态度迥异
虽然在消费领域,甲醇汽油对人们来说是陌生的,但在国家层面上对甲醇汽油的研究其实早就实施了。据报道,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较系统地研究甲醇燃料。此外,我国还与德国大众汽车公司、美国福特汽车厂商进行了长期合作。事实上,国内山西等省份对于用甲醇作为车用燃料是有热情的,目前低比例掺烧的M15甲醇汽油已经在山西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
就在国内进行甲醇汽油研究、示范的同时,国外各研究机构却纷纷停止了脚步。一方面,国际燃油标准将甲醇的含量进行了限制;另一方面,世界各大汽车厂商也开始抵制使用甲醇燃料。甲醇汽油在国外瞬间就被否定,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世界石油价格回落上世纪70年代两次石油危机之后,世界石油供求关系得以全面调整,原油供需平衡,使全球寻找替代能源的热情大大降低。
甲醇生产成本高美国的甲醇生产基本是以天然气作原料,生产成本很高,这样甲醇替代汽油经济性不好,因此企业积极性不高。
石油财团不配合油价暴涨,美国石油财团可获暴利,因此不愿投资建设甲醇燃料的储备库和加注站。
汽车制造厂没有坚持上世纪90年代末,汽车制造厂商的主攻方向转为混合动力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对甲醇灵活燃料汽车没有继续发展。
基础设施没有跟上在美国,2/3以上的石油及油品是通过管道输送的,且负荷已满,输送大量替代燃料需花费巨额投资增建管线。
对环境存在负面影响使用甲醇汽油会排放致癌的甲醛,国内研究表明,甲醇在汽油中的比例越高,未燃的甲醛排放量越高。
目前,美国、欧洲及日本汽车制造商都坚决反对在汽油中掺烧甲醇。1998年12月发布的《世界燃料规范》中要求“不允许使用甲醇”;2000年4月新版燃油规范中,也再次明确要求“不允许使用甲醇”。
学术界:存在正反两种意见
从理论上说,替代能源有利于缓解中国经济对石油的高度依赖,但替代能源的技术、性能、安全、环保、成本等指标也是无法回避的现实难题。对于甲醇作为车用燃料是否合适,国内学术界有不同意见,争论双方的理由都有一定根据。支持用甲醇作为车用燃料的理由主要有三点:
辛烷值高甲醇燃料是理化性能接近汽柴油的液体燃料,使用方便,辛烷值高,相当于112号汽油,蒸汽潜热大。
清洁环保甲醇燃料环保效益明显,从国际能源机构和美国甲醇研究院的分析看,甲醇燃料燃烧后排放的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氢等均比汽油低。
成本低廉1.5吨标煤可制1吨甲醇,与直接液化制油的吨用标煤3.8吨和间接液化制油的吨用标煤4.03吨相比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如果利用廉价的高硫煤或炼焦时排放的煤气制甲醇,生产成本更加低廉。
反对用甲醇作为车用燃料的理由则是多方面的:
公众最担心安全问题甲醇毒性很大,而且一旦进入人体,就不易排出。国家标准越来越严格2004年9月1日起实施的车用无铅汽油国家标准规定:“不得人为加入甲醇,车用无铅汽油中的甲醇检出限量为不大于0.1%”。
自身存在缺陷甲醇自身存在腐蚀性,对汽车橡胶部件有溶胀作用,甲醇不完全燃烧时产生甲醛等新的污染物,以及甲醇燃料热值低、低温蒸发性差等不足,也限制了它的应用。
未得到周边地区认同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没有使用甲醇燃料。一旦我国以国标形式推广使用,就需要外交上的协商。
测试车况与实际运行有差距甲醇汽油测试的车况通常比较好,但实际的车况是无序的,有不少车的车况很差,其排放的尾气污染物远高于测试数据。
对普通汽车发动机的影响有人认为,长期使用甲醇汽油,发动机维修的时间间隔将明显缩短。此外还有人认为,使用甲醇汽油的发动机冬季冷启动难,长期停放油路有电化腐蚀现象,需要清洗油路,这就提高了运行成本。
推广未达到预期目标虽然甲醇汽油试验了这么长时间,但其中还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比如安全隐患、输配系统、排放等。这些问题过去存在争议,现在争议依然存在。在关键技术环节尚存争议的情况下,内地省份大规模推广甲醇汽油的效果就不得不令人心存疑问。
大规模推广给炼油工业带来困难在大规模发展甲醇汽油时,不能不考虑柴汽比的问题。数据表明,我国消费的柴汽比是比较高的,柴油的需求量也是比较大的。就目前加入汽油中的甲醇消耗量,明里暗里大约200万吨/年,顶替了100万吨汽油,这对于炼油行业的柴汽比影响不是很明显。但如果大规模推广甲醇汽油,消耗2000万吨甲醇,将顶替1000万吨汽油,按2007年的数据,生产的柴汽比将达到2.47,而我们的炼油行业能否做到这一步还是个问号。再扩大下去,甲醇汽油再加倍,炼油生产的柴汽比将达到3.10。如果炼油行业做不到,剩余的汽油怎么办?在推广甲醇汽油的声浪中,似乎没有人考虑这个问题。2007年,我国汽油的出口量平均每月58万吨,全年估计为700万吨,基本填平了生产大于消费的差额。如果再用甲醇代替汽油,汽油的过剩将加剧,只有增加出口来弥补。这条产业链等于是用国内的煤或进口煤来生产甲醇,用甲醇代替汽油,将富余的汽油外销。也就是把煤化工的污染留在国内,将高效和干净的汽油销到国外。
2003年,由中国工程院牵头的“中国可持续发展油气资源战略研究”启动,专题报告中的“节油与替代燃料研究”部分,对甲醇汽油进行了阶段性总结。报告认为,世界上甲醇汽油用于汽车燃料到上世纪90年代后期日渐萎缩,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甲醇有毒,在管道运输和车辆维修保养时,甲醇毒性防范难,从环保
角度来看,以甲醇为动力的车辆排放的甲醛量为普通汽油车的3~6倍……实践证明,甲醇的溶胀性、腐蚀性和毒性问题尚有待解决。若用100%甲醇或含85%甲醇的汽油作燃料,则应有专用的发动机、成套的储运和销售设备以及可靠的安全防护系统作保证。
折衷方案:MTG取代甲醇汽油
现在我国甲醇汽油的实际应用情况比较混乱,缺乏相应的国家标准。要推广甲醇汽油,首先就要建立起国家标准。许多人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很简单,只要制定出国家标准,就可以使用甲醇燃料。其实不然,出台甲醇标准,必须作出明确的结论来证明是利大于弊。国家已经制定的乙醇汽油标准(国内车用乙醇汽油标准),基本上是参考了无铅汽油的标准而来的。也就是说,标准是容易制定的,但对于甲醇汽油问题,结论是很难下的。
因此,我们不应只取其利而不顾其弊。我们可以换一种思维方式,采用一个折衷的方案,这就是搞好煤制甲醇、甲醇制汽油(MTG)工艺,把汽油加到油箱中,发动机不用修改,尾气照旧,这不就解决了吗?几千万吨甲醇有出路了,辩论的双方可以握手言和了,实际上这是最好的解决办法。MTG在国际上有成熟的经验,在国内有接近工业化的科研成果,正在建设示范厂,因此推广MTG不是一件困难的事。
MTG工艺是甲醇制烃类工艺中的一种,是未来甲醇化工的主线之一,也是合成油的三条路线之一(另两条是费托合成柴油、煤液化合成柴油)。
在MTG的成本问题上,可以肯定的是不能购买甲醇来制取汽油,只能是煤炭企业制取甲醇产业链的延伸。以煤炭成本价格400元/吨计算,甲醇的成本1600元/吨,每吨汽油的原料甲醇为4000元/吨、后加工成本800元/吨,汽油的综合成本大约在4800元/吨左右,可以进入市场。
可能有人会提出,采用MTG工艺后,煤的能量利用率降低了,甲醇制成汽油后,消耗一定的能量。这是事实,但是这个代价是值得的,因为我们可以省去不少麻烦。
随着MTG工艺的改进,特别是MTG第二代催化剂的运用,MTG的能耗会明显下降,能量利用率会有一个显著提高。而煤制甲醇的工艺已经成熟,能耗下降的幅度不会明显。因此,我们确信用MTG取代甲醇汽油是很好的办法。二甲醚:客观分析利与弊
二甲醚是一种重要的绿色工业产品,它以前的主要用途为:气雾剂、致冷剂、发泡剂、有机合成原料等。近年来,由于二甲醚燃烧特性与LPG相似,曾经被看好替代LPG(液化石油气)作为民用燃料,也可作为柴油添加剂。因此,二甲醚成为醇醚燃料的主要品种之一。
正确认识二甲醚燃料
二甲醚作为燃料替代品,据称具有如下特点:可燃性好、易压缩、更安全,可掺入到城市煤气或天然气中作为调峰之用,并可改善煤气质量,提高热值,大规模生产的成本低于柴油、丙烷和压缩天然气等。这个产品一度曾十分热门,现在同时在建的大约有60套。
但目前对于二甲醚的宣传有些过头,二甲醚燃料也有不少缺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对发动机的设计有较高要求,使用二甲醚的车辆必须进行发动机的改造。用于装液化气的钢瓶瓶阀橡胶密封圈易被二甲醚腐蚀,从而导致泄漏。二甲醚的气化潜热比较高,如使用纯的二甲醚作为家庭瓶装燃料,燃烧不稳定,而且会缩短使用时间。
有一些科研人员和经济学者为了宣传二甲醚燃料的好处,声称可以用CO2生产二甲醚。他们不了解研究课题CO2加氢制取二甲醚的目的是解决一步法生产二甲醚过程中的催化过程和产物气体组成问题,误认为这个课题可以成为二甲醚的标准生产方法。因此,他们提出将这个课题的成果用于二甲醚的生产。这样的宣传对于二甲醚生产政策的制定产生了干扰。
产业发展遭遇挫折
曾经寄希望于替代燃料的二甲醚,由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禁令而不能加入液化气中,这将使二甲醚的发展受到一定影响。
这个文件的意思是“对二甲醚以及二甲醚与LPG混合燃料的使用,应当做到专气、专瓶、专用”。文件并没有禁止往LPG中掺和二甲醚,而是不允许往装有LPG的钢瓶里掺和二甲醚。
目前二甲醚作为替代燃料受到严重打击。2008年,我国规模化生产二甲醚的总产能超过480万吨/年。仅在2007年,就有产能上百万吨的二甲醚项目投产。现在多数装置难以正常运转,平均开工率普遍不足50%。二甲醚产业已经呈现产能大、产量低的状况。
实际上,要解决二甲醚的问题很简单,与甲醇汽油的问题一样。二甲醚是甲醇制汽油的中间产物,那么只要搞好煤制甲醇、甲醇制汽油(MTG)工艺,或者将二甲醚直接制汽油,副产一部分LPG,问题也就解决了。
乙醇:原料来源是关键
乙醇这一传统产品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沉寂之后,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又重新成为许多国家大力研究和发展的对象。究其原因是在世界面临能源危机的今天,开发利用乙醇作动力燃料,正受到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我国液体燃料短缺,随着乙醇掺合燃料的开发利用,乙醇市场将更加广阔。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作为我们国家的一项战略举措,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调整能源结构、治理环境污染的决心。
乙醇燃料优缺点分析
乙醇作为液体燃料的优点是:能使汽油增加内氧燃烧充分,达到节能和环保目的;乙醇具有极好的抗爆性能,可有效提高汽油的抗爆性(辛烷值),可作为无铅汽油添加剂代替四乙基铅;使用乙醇汽油的最大好处是减少汽车尾气污染,还可减少尾气中的其他有害物质。
乙醇作为液体燃料的缺点是:乙醇掺烧以后,有些排放污染物减少,但另一些污染物如乙醛缩二乙醇却有较大增加;乙醇的热值低,消耗量有所增加;对汽车橡胶部件易产生溶胀现象,对金属部件易产生腐蚀现象;不宜长期储存;车辆在首次使用乙醇汽油时必须对油路、油箱进行彻底清洗;不适合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使用。由于存在上述缺点,乙醇燃料在试点城市的试用情况并不理想。大规模使用有待技术进步
乙醇汽油的问题与甲醇和二甲醚不同,在环保和安全问题上利大于弊,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得到乙醇。目前生产乙醇的主要方法有粮食、蔗糖等农产品的发酵法、乙烯水合法和合成气直接合成法。
发酵法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用来生产乙醇的原料主要是甘蔗、甜菜、甜高粱等糖料作物和木薯、马铃薯、玉米等淀粉作物。因为这些糖和淀粉也是我们生活所必需的物质,用它们来大量生产乙醇作燃料,显然会影响到人类的食物来源。
近几年,我国解决陈粮过多霉变问题时,提出用部分粮食制乙醇的办法,这样可以暂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粮食过剩和燃料不足的矛盾。但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粮食问题是国民经济的首要问题,燃料问题则排在第二位,把粮食变成燃料这条路是走不通的。
为此,科研人员开始探索秸秆制乙醇,就是将秸秆通过酶水解成单糖,然后再发酵成为乙醇。该工艺目前世界上尚未进行大规模生产,主要因为酶的成本太高,使得乙醇没有竞争力。国内曾有科研单位利用玉米棒芯进行生产乙醇的中间试验,并通过了中试,但终因成本太高,未将这项工艺用于实际生产。此外,秸秆的高收集成本也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
但从长远来看,利用农林纤维废弃物生产乙醇仍是一个十分吸引人的方向,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开展这方面的研究,但我们至今还不能采用发酵法制取乙醇来解决车用燃料问题。
合成法合成乙醇有两个办法,乙烯水合制取乙醇和合成气合成乙醇。前者根本不能指望,因为乙烯要从石油中得到;后者是指从合成气或CO2+H2合成乙醇,可以从煤化工出发,但是国内外均尚未工业化,原因是合成乙醇的工艺路线并不完善,经济指标达不到与其他方法匹敌的水平。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国内有这样的科研成果,曾经宣传一时,但是最终没有工业化,原因是铑催化剂合成乙醇的工艺活性比较低,催化剂价格太高。目前对这项工艺的研究还很少,仅仅停留在催化剂的开发上,距离工业化还很遥远,没有迹象表明这条路一定能走得通。
炼油行业做法值得参考
国内推广甲醇汽油的热情来自于一部分从事化工和经济方面的学者,他们的本意也许很好,为国家的替代燃料和经济发展问题分忧。但这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也应该研究来自于炼油行业方面的做法。
炼油行业对待醇醚燃料的看法与化工行业有所区别,他们对于汽油添加剂问题,主要是从汽油中含氧量来考虑。炼油行业的传统做法是,从环保角度考虑,要减少排放量,可控制汽油中氧含量不大于2.7%。这样折合汽油中含氧化合物的最高含量为:甲醇为5.4%,乙醇为7.76%,MTBE为14.85%。最近美国的新配方汽油(RFG)已将含氧化合物降为含氧2%。据此,折合汽油中含氧化合物的最高含量为:乙醇的混合量将降为5.75%,甲醇的混合量将降为4%。
国家已经批准在汽油中加入乙醇,在东北境内所购汽油为E10-90、E10-93等牌号汽油,即在汽油中掺加10%的工业乙醇。由于乙醇的热值低于汽油,所以行驶里程要受到影响。
目前,在汽油中加入甲醇的做法,在美国、欧洲、中国香港和台湾都是明令禁止的。我国某些省份还在推广甲醇汽油,例如M15,这不但对司机造成毒害,而且汽车行驶里程明显缩短,机械设备腐蚀,这与炼油行业的传统做法相违背。市场动荡抑制醇醚过热
近年来,我国甲醇的产量一路上扬,增速越来越快。去年以来,甲醇的产量虽然还是上扬,但是速度已经放慢,达不到年增产40%的势头,增幅低于20%。受国际金融风暴的影响,目前超过40%的醇醚企业已经停产,绝大多数醇醚装置低负荷运行,产量和供应量不断减少,将缓解供大于求的矛盾和销售压力。2008年甲醇的产量达不到预期的1400万吨,只有1126万吨。
此外,国际市场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价格的大幅跳水也加剧了国内市场醇醚的供需矛盾。由于中东等地天然气价格仅0.57元/立方米,远低于国内1.5元/立方米以上的甲醇用天然气价格,且其装置规模动辄上百万吨,具有绝对的成本、技术与规模优势。当国际市场因全球性经济衰退导致需求萎缩时,中东等地的廉价甲醇便涌至中国这个目前经济仍保持平稳发展,且需求巨大的市场,加剧了国内醇醚供需矛盾。近期,来自中东等地的甲醇到岸价仅为1900元/吨,且货源十分充足,使我国华东、华南等地甲醇下游用户从国内中西部地区采购甲醇的数量明显减少,不少甲醇企业库存增加,只得连续调低出厂价。
这场金融风暴的影响究竟发展到何种程度,目前尚无法预测。但我们见到的醇醚过热的局面,已经在缓解。
醇醚燃料发展要降温
综上所述,醇醚燃料的问题是一个难题,尽管甲醇、二甲醚、乙醇都有希望成为车用燃料的替代品,但是迄今我国没有一个是完全成功的,都在试验过程中,而且并不理想。其中乙醇燃料最接近于达到目的,但也并未达到目的。这3种燃料,各有各的难处。
甲醇燃料是最难通过的,要改变这个局面是很困难的,因为它的毒性问题令人望而生畏。目前各方对待甲醇汽油的根本分歧是在环保方面,其他问题都好商量。国外甲醇汽油从积极推广和黯然消逝的过程,说明人们对环保的认识在不断进步。
二甲醚作为车用燃料柴油添加剂尚可,但要对现有的车辆发动机和有关部件作出改动,社会运行成本明显增加,若作为家庭燃料则不如LPG。
乙醇燃料在国外有成功经验,我们也能够取得成功。但在中国,它的来源存在问题,不能走粮食的道路,纤维素发酵的办法虽好,但要大规模使用,有待于科学进步。
其实,采用甲醇制汽油的MTG办法来代替甲醇和二甲醚燃料,既是从源头解决问题的办法,又是可以大规模工业化实现的。用MTG取代甲醇汽油是利大于弊的上策,前面的路很宽敞。但是,也要注意与F-T合成配合,维持柴汽比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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