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共9篇)(共9篇)
1.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篇一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湘政办发〔2009〕2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是富民强省的宝贵人力资源。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顺利就业。
二、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继续组织实施“选派大学生到村任职”、“选调生”、“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等项目。从2009年起,“三支一扶”期间大学生的各项生活与交通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4:3:3的比例分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体检、培训等项经费,由省财政解决。组织、人事、民政等部门牵头每年招聘一批高校毕业生充实农村乡镇、村和部分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争取用3-5年时间,做到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有一名高校毕业生;人事、卫生等部门牵头每年选派适量医卫类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村、社区卫生院(室)就业。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其他项目,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
凡毕业后自愿到湘西地区各县市区和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辖乡镇、村就业并服务满5年的,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全部由国家代为偿还,其学费按规定代偿。
县乡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从高校毕业生中公开招考或招聘。录用为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公务员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合格后,级别工资可适当高定,其中县市区以下乡镇的可高定2档,县市区本级的可高定1档。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省扶贫开发重点县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可适当高定,其中县市区以下乡镇的可高定2级,县市区本级的可高定1级。
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原地就业,乡镇事业单位有人员编制空缺的,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可按规定的程序免试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考试成绩总分加7分;报考县以上机关公务员的,总分加5分。对选派到湘西地区各县市区和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辖乡镇、村工作2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免费为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初任以及权益保障服务。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和见习期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代理等方面的服务。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公安部门要放宽企业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社会保险补贴按“4050”以下人员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进一步畅通中小型私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在职称评审中,对在基层一线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予以适当倾斜。
鼓励银行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数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贷款。
四、发挥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较多的高科技企业,在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对吸纳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在册员工10%以上的单位,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并对所安置大学生按“4050”以下人员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凭毕业证、报到证、项目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在项目单位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也可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五、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在本省范围内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在本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的,其创新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申请省人民政府专项创新资助,取得技术成果获得专利的可提出专利补助申请。省科技计划增设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支持高校毕业生在本省范围内进行科技创新和创业。对高校毕业生申请登记个体经营的,开辟绿色通道,上门办照。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月营业额未达到5000元或经商办企业所得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经商兴办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同时又是残疾人,或者从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业的,分别享受残疾人就业、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
策。
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户籍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的前提下,要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倾斜,尽量简化贷款发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要认真组织好“挑战杯”大学生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大学生电子商务创业大赛、职业技能大赛等一系列促进青年就业创业的活动。从2009年起,省人民政府每年设立5000万元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专项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并视情况逐年增加。各级政府也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六、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优先安排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采取一对一就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帮助就业,并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
七、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完善以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和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为主体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支持中南大学等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建设。优先安排有项目、带技术并得到资金支持的高校毕业生进入高新区和创业园创业。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所需经费由就业专项资金负担。各有关部门要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推荐等各类就业服务,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户籍托管服务,并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招聘等方式,帮助大学生就业。
各高校要调整和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就业指导,帮助学生了解就业政策,调整就业预期,提高创业和创新能力。加强校园招聘管理,打击以虚假信息、骗取钱财为目的的各类非法中介,净化人力资源市场和人才市场。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专门台帐,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对户档关系已转回生源地、择业期(2年)内在生源地以外地区落实了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免费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档关系随迁。
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各级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见习基地审查合格后,人才服务机构、就业指导中心要免费提供见习期间的档案托管和人事代理服务。在现有9个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的基础上,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实习见习基地,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使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高校要给予积极配合。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及与鉴定补贴。
八、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高校要切实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高校毕业生就业资金。物价部门要进一步清理规范涉及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减轻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负担。新闻媒体要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氛围。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2.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篇二
一是便捷性。支持笔记本电脑、POS机、PDA、手机等多种移动终端, 且其无线网络和有线网络的双重选择使得办公人员可以随时随地针对自身工作需求与现状进行相应的终端数据处理。二是灵活性。移动办公系统的设计可以针对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制, 不拘泥于传统OA网络的设定。三是高效性。移动办公的便捷和灵活性不仅使出差在外业务繁忙人员可以随时随地地进行电子公文的审批, 而且其针对性的系统功能设计不易造成成本浪费, 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四是功能性强。移动终端功能强大, 如手机能实现公文短信/彩信的提醒与传递, 通过一定软件还可以进行电子公文、邮件的审批和收发。而随着智能科技的发展, PDA也基本涵盖PC机的办公功能。五是互动性。移动终端不仅可以作为信息提供者传递公文信息, 而且还可以作为信息利用者接收或反馈信息, 实现信息的双向交流互动。
二、移动办公对电子文件安全的威胁
(一) 电子文件的保密性
电子文件移动办公管理的实现基于无线网络信息传送和有线网络信息传递2种形式。由于处在完全依赖网络传递信息的办公环境下, 无论哪种信息传递方式, 其网络自身都存在诸多不安全因素, 电子文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信息保密性, 而在信息交换和人员沟通复杂的移动办公系统中, 电子文件的业务往往需要经历外网和内网OA的信息交互, 这就令开放状态下的移动办公系统面临网络带来的各种风险, 如计算机木马、手机病毒的入侵, 非法用户对电子文件的窃取、篡改等。
(二) 电子文件的完整性
移动办公中的电子文件管理面临的安全风险也影响了电子文件构成要素的完整性。木马、病毒的入侵会改变电子文件包括字体、数字签名、时间戳等内容的物理格式, 以及包括文本、图像、注释等文件表示类型的智能格式, 非法用户对电子文件的窃取和篡改也会使电子文件内容、活动、档案链、背景等电子文件的基本构成要素缺失或失真, 这些都影响了电子文件自身要素的完整, 与电子文件管理的安全保障原则相悖。
(三) 电子文件的信息认证
电子文件的信息认证即确保电子文件的发送者和接收利用者身份的真实性, 以及验证文件信息的完整性。如今, 处在多种移动终端的办公环境下, 信息的发送者身份日趋复杂, 如通过手机和PDA办公往往较难核实信息发送人员的身份。办公人员在移动终端系统进行电子文件业务办理时, 一般是基于系统给予的访问权限操作来完成的, 但现在较为普遍的“用户名+密码”的身份验证方式往往容易被第三方破译或截获密码, 访问权限操作安全系数不高。此外, 对电子文件信息的完整性验证是移动办公的难题, 目前对电子文件构成要素的完整性检测普遍只存在于各个机构的内部办公网络中, 若要拓展到移动办公模式, 当中则需要攻克技术、管理等难题。
(四) 电子文件的管理漏洞
对处于移动办公系统中的电子文件进行管理必然会面对来自人员操作、管理制度、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漏洞威胁。在人员操作方面, 对电子文件传输和接收的管理不慎会造成电子文件的泄密, 如对电子文件网络传递网关、OA服务器的管理者若没有及时更新网络安全软件, 或在传送电子文件时对传输操作不熟悉, 就可能导致电子文件在移动传输过程中被第三方窃取;又如移动终端的使用者 (电子文件的接收者) 在终端设备处于开放状态时没有及时将接收到的电子文件进行妥善的保存处理, 或者其保存后不慎丢失移动终端, 这也会带来极大的泄密风险。在管理制度方面, 对机构在移动办公中履行电子文件管理的职责分工明确与否, 是否有一套较成熟的管理方案也对电子文件安全管理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管理技术方面, 主要取决于电子文件网络传输网关、OA服务器管理者的技术水平, 其是否具备较好的移动通信和电子文件管理技术水平, 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电子文件在移动办公管理中能否顺畅进行;另外移动办公的终端使用者也必须具备一定安全操作知识。
(五) 电子文件的法律安全漏洞
移动办公中电子文件管理目前还存在较大的法律安全漏洞, 主要体现在以下3方面:一是移动办公安全法律法规不健全。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与移动办公相关的计算机网络信息传播保护法规, 但现有的法规和政策仍难以适应日益发展壮大的移动办公的需求;二是电子文件安全规范有待完善。我国现有的电子文件安全规范主要有《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规范》、《电子签名法》以及《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和标准, 但当中还是有一些法规界定较笼统;三是对相关法律的执行力有待加强。移动办公中的电子文件传递和保存等操作往往只需要短短的几分钟甚至几十秒钟, 而对其安全传输的管理必须经过多层次的把关, 这就增加了信息安全的风险。而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 即使有专门针对网络通信犯罪和电子文件管理的法律法规, 其执行力也还有待加强。
三、移动办公对电子文件的安全策略
(一) 建立安全的系统防范
建立安全可靠的移动办公系统是电子文件能够安全使用的先决条件。结合电子文件安全管理的特点, 系统对电子文件安全性保障体现为以下2点:一是电子文件移动处理终端安全性保障。移动处理终端对电子文件移动办公安全性保障体现为移动终端的技术性保障和人为保护;二是电子文件网络传输安全性保障。网络安全性是保障移动办公中电子文件数据传输安全的重要环节, 主要包括电子文件接入网关安全和电子文件网络信息安全两方面。在电子文件接入网关安全中, 应主要防范第三方的非法接入以及传输中的电子文件被第三方窃取。另外, 网络隔离还可采用专用通信安全协议、数据鉴别认证等技术对存在安全级别差异的网络进行数据转换保障。再者为防止其他用户的非法访问, 在访问权限上还可通过增加如手机号码验证、移动IP登录等形式与电子文件PKI技术以及传统的“用户名+密码”方式组合, 综合保障文件传输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二) 建立电子文件在移动办公系统中的安全规范
建立电子文件在移动办公系统中的安全规范是从制度上进行安全保障的重要手段。规范的建立应该具备以下特点:一是机密性保障。电子文件代表了形成机构的机密, 确保机构机密不外泄是安全规范中的首要前提;二是有效性保障。电子文件的利用最终目标是服务于本机构各项工作, 其有效性直接关系到机构的各项利益;三是完整性保障。即保障电子文件在生成、网络传输等各环节中的信息完整性;四是可监控保障。即要确保移动终端、移动网络和办公内网对电子文件的信息传输、利用等行为的全方位监察和控制。另外, 安全规范的建立还应结合移动办公系统的技术环境特点来进行其他特殊情况的考虑, 除了对相关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信息登记、保密条款的制定等, 还应结合电子文档管理制度, 制定通过手机、笔记本电脑、PDA等移动办公设备运行电子文件程序的安全规范要求。
(三) 制定和完善移动办公和电子文件相关法律法规
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篇三
关键词:电子文件;纸质文件;同步归档;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0)29—0119—02
在充满希望和挑战的21世纪,随着经济、科技、社会条件和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档案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档案工作要如何应对新形势的挑战,是摆在档案工作者面前的一个严竣课题。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种信息处理新技术、新设备的大量应用,正悄悄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它的影响也渗透到档案工作中,使现阶段的档案工作发生了深刻变化。采用高新技术不仅是提高档案工作现代化水平的手段,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是现代档案工作的发展方向。
一、电子档案、纸质档案长期并存
目前,在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形成了电子和纸质两种文件,其中有些文件只有纸质形式,它是传统文件——档案管理模式的产物;有些文件只有电子形式,如各种类型的数据库文件等;也有些文件同时以两种形式存在,在同时保留两种文件的单位中,将两种文件双双归档形成了两种介质的两套档案。对两种不同介质的档案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对于纸质文件按照传统的做法将其归档案保存,使其依然保留毋庸置疑的“档案”身份;对于各种电子文件则用新的理论、新的方法进行管理,通过实践积累经验,为档案机构规范化管理电子文件—电子档案奠定理论和实践基础。这种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同时归档、同时进行管理的模式,我们称它为档案管理的“双轨制”。
“双轨制”形成的原因大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为现有的一些纸质档案制作数字化副本,其主要目的在于改进利用和改善保护。在档案利用方面数字化文件给利用者带来的方便是十分明显的,它使全文检索和异地查阅成为现实。在档案保护方面数字化文件也有很大的优越性,根据目前的技术水平,为原件制作的模拟副本的质量总是低于原件,而且复制一次,质量就下降一次。而在对原件进行数字化时可以根据需要制作出不同分辨率的副本,甚至获得比原件更好的质量。专家们认为,“对于许多正日益腐朽的信息载体来说,唯有数字储存才能够做到信息保存数千年而不失真。”在客观上就形成同一档案以不同介质保存,以两种不同的方法管理的“双轨制”管理模式。另一种情况是将计算机生成的电子文件转换成纸质文件,用以“生效”,履行文件功能或仅仅是用以保存。这种“慎重”是完全必要的,档案工作者必须对历史负责,尽最大努力保存反映历史真实面貌的可靠记录。在证实电子文件的证据性、长久性之前,不能轻易放弃传统的文件形式,这种“固执”所表现的正是一种职业精神。同时将电子文件保留下来是因为电子文件在检索、利用、传输、存储等方面具有特殊的“能力”,以此构建一个新的信息系统,可以更加高效、方便地满足利用者的信息要求。于是就又形成了电子文件——纸质文件的双轨制。
双轨制带来的直接影响是需要分别建立两套管理系统,二者既有联系,又各有特点,这给各级档案管理部门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各级档案工作者应积极地将电子档案的管理纳入现行档案管理体系,在两套管理系统中分别操作、分别保管、分别利用。但要特别注意在两个系统之间建立必要的通道,使人们可以容易地从一种文件找到相同内容的另一种文件,以便在有关业务处理上协调一致,并方便利用。
双轨制是文件介质转换时期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可以预见,这种模式将持续相当一个时期,原因之一: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的建立还需要广大档案工作者进一步探索、总结、建立,这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长短,不但取决于档案人员的不懈努力,而且取决于国家以至企事业单位对人力、设备的投入能力,取决于整体发展的水平。原因之二:由于电子文件的易更改性,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凭证作用从技术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随着技术的成熟和各方面条件的具备,会有越来越多的电子文件独立地转化为电子档案,但硬拷贝仍将是一个安全的备份形式。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则为档案的利用、档案保护开拓了更广阔的天地。多种介质档案并存的状况将长期存在。
二、纸质、电子档案同步并行管理
“双轨制” 同步并行管理的确切含意是:在继续坚持纸质档案管理的操作流程的前题下,积极地开拓、建立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管理流程。为此,我们制定了《电子文件的收集、归档的有关规定》,对电子文件管理、利用作了相应的要求。
1.归档范围。对于电子文件归档范围的规定,是电子文件归档以至于今后电子档案管理的关键环节。这是由于电子文件——电子档案有着与纸质文件——纸质档案截然不同的特点和属性。纸质档案的直接性,决定它不用任何中介物。人们可以在书写载体上直接输入信息,也可以直接读出信息,并理解它的意思。
电子文件是人们操作计算机过程中生产的,它是若干数字化码(01码)的组合,烦琐的编码、解码过程全部在计算机里完成,离开计算机人们将无法读取所需的信息。因此在电子文件归档时,对产生电子文件的硬件平台的说明是必不可少的。
电子文件的产生,不但要靠硬件平台支持,还要靠软件平台支持。所谓软件平台包括操作系统和生产电子文件的应用系统。档案室对本地区、本单位普遍应用的操作系统软件、应用系统软件应留有备份。同时对于特殊的应用系统生产电子文件在电子文件归档时应一并归档保存。
2.归档。电子文件的归档基本上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介质移交,另一种是网络移交,介质移交方式是指机关各部门将本部门工作中形成的电子文件转存在某种存储介质上,上交档案室保管。网络移交则是各部门通过网络传输文件向档案室移交。为了慎重起见,目前我们采取的方式是软盘归档。每年按纸质档案归档时间,各部门同时向档案室移交归档电子文件软盘。在电子文件归档过程中,各部门要按电子文件移交目录及有关说明归档,主要内容有:盘号、电子文件题名(实际文件名)、电子文件机读名、发文号或图纸号、计算机型号、操作系统名称及版本号、应用软件名称及版本号。
3.电子档案管理与利用。在电子文件归档后由档案室写入硬盘,在局域网中进行整理后写入光盘进行保存。在双轨制的情况下,要在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之间建立必要关联,使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既处于不同模式的管理下,又存在着一条联系纽带。
加强电子档案的转换工作,如果说档案馆(室)对不同时期、不同版本的操作系统应用系统软件还有可能保存,但对不同硬件平台即不同型号的计算机都进行保管,则是不可能的,否则档案馆(室)将会成为计算机博物馆。因此,对于档案工作人员,在电子档案管理工作中,大量的、经常性的工作是数据的转换工作。这种转换工作主要体现在把数据从低平台(硬件平台)向高平台转换,不同版本间文件格式(软件平台)向统一文件格式的转换。
三、在“双轨制”时期档案工作的任务
纸质文件——纸质档案、电子文件——电子档案同时并存的机制将存在相当一段时间,但这个时期延续的时间长短,不完全取决于档案工作者的主观因素,还要受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发展的影响,受本单位、本地区办公自动化发展水平的制约。因此,这段时间对档案工作者而言,不是宽松而是紧张。档案工作者要抓住这个契机,完成大量的工作。
进一步明确档案馆(室)在电子文件管理中的地位,从法律上赋予档案馆(室)转化电子文件为电子档案的职能。当前,国际、国内档案界对电子文件——电子档案收集、管理、利用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业内人士在理论上、实践上也总结出一套电子文件——电子档案收集、管理、利用的理论和方法。但是,档案机构利用计算机管理档案和档案机构管理电子文件——电子档案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在档案系统内部即可完成,后者则涉及到信息产业、专业技术机构,它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在档案和信息的法律中作出相应的规定。
在“双轨制”时期要加快电子档案的制作规程、保管要求、保护措施、提供利用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工作。1998年初,我国完成了《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的国家标准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方法》的试行标准,在征求意见的同时,先后在上海市政府、杭州市政府、云南省政府、国务院秘书局等单位办公自动化系统中进行试点工作。这些标准草案的出台,对档案界管理电子档案无疑是个极大的促进。但是,各地区、各企事业单位如何根据“标准”的原则、思路,建立完善本地区、本单位的实施办法和制度,对于广大的电子档案的具体管理者又是刻不容缓的。
积极培养复合型人才,建立电子档案管理队伍是“双轨制”管理过程中刻不容缓的任务。在电子环境中,如果档案人员不积极介入文件的形成和保管过程,文件将很可能不存在或至少不可能被鉴定、保存、编目或提供利用。档案工作者必须掌握现代化信息技术,熟练运用电子计算机以及现代化通讯设备来进行电子信息的制作、使用、维护和管理,否则就根本无法介入文件的形成和保管,也不可能参与电子文件管理、检索系统的规划、设计,当然也谈不上充当电子文件的合格管理者。
总之,纸质、电子档案同时并存将是长期的,但在这个时期内档案工作者的任务也是繁重的。“双轨制”管理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方法,我们的最终目的是接受时代的挑战,建立具有现代化水平的电子档案馆(室)。
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1 篇四
长府办发〔2010〕3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
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09〕24号)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长发〔2009〕1号)和全市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大会要求,就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义务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切实办好每一所学校、关注每一位学生为宗旨,以狠抓薄弱学校改造和农村中小学建设为主线,推动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不断缩小区域内学校之间办学水平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维护和体现社会主义教育的公平性,构建和谐教育。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12年实现县区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努力为2020年实现县区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奠定基础。具体目标是:
(一)均衡配置教育经费、设施、设备、教师等办学资源,实现县区行政区域内办学条件初步均衡。
(二)中心城区“大学区”格局比较完善,农村大学区初步建立,城乡教育一体化协调发展。
(三)学校之间教育质量差距缩小,弱势人群义务教育状况得到有效改善。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1.坚持和完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制度,有效缓解“择校”问题。
2.严肃查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提前招生或初中学校招收小学非毕业年级学生、以设立实验班等名义招生、擅自扩大招生计划、以竞赛成绩作为招生依据等招生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3.义务教育学校班额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严格执行学籍管理制度。
4.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2010年底前经整改仍达不到“五独立”要求的民办学校,取消办学资格。暂停审批新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参民学校,不允许将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
5.从2010年9月1日起,在公办学校任职的公办教师不得擅自到民办学校任教或者兼职;研究解决改制校转为民办校的公办教师的管理办法。
6.公办学校不允许收取择校费或其他变相违规收费,不允许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赞助费;民办学校收费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不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进一步加强“大学区”建设
1.坚持以1所优质资源校为中心,吸纳周边不同层次3—4所学校组建大学区,实现设施资源、课程资源、师资资源等共享共用。
2.建立大学区专项经费,设立学片长奖励经费、城乡学校教师、管理者交流补助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列支并纳入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3.推进大学区校长和教师交流,原则上校长、教师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在一所学校任教满6年以上的,都要在“大学区”内进行交流。交流比例为起始年级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整体的50%左右。
4.健全激励机制,评选大学区工作的示范区,对评出的示范大学片、学片长、优秀教师给予一定奖励。
5.对大学区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测,接受社会的评价和监督,推动大学区规范有序、科学均衡发展。
(三)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深化课程改革,建设学校特色文化。
2.建立规范科学的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和教学研究指导体系,把义务教育整体水平、均衡化水平、优质资源共享水平作为主要指标。年内,城区教育教学管理A类学校达到90%以上。
3.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课程计划,按规定开齐课程,严禁随意增减课程及课时,严禁随意提前结束新课。坚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保障学校开展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时间。
4.坚持科研兴教、科研立校,加强对教育规律、教学过程、教学方法的探索和研究。
5.深化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将推荐生指标均衡分配到所有初中,尤其是向薄弱学校倾斜。
6.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严格控制学生的在校时间、控制作业量、控制考试次数、控制考试科目,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竞赛、以中考成绩为学校排名、以各种名义办特长班。
7.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引导学校和教师不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补习班、不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不随意增加课程难度、不增减课时、不超教学进度、不提前结束课程。
8.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推广二道城乡教育异地互动教学做法,使农村中小学享受优质教育资源。
9.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配齐心理健康教师,建立中小学心理健康发展指导中心和网站。
(四)进一步保障特殊群体的受教育权
1.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在入队、入团、评优等方面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2.实施留守儿童关爱工程,探索加强留守儿童教育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保障留守儿童更好地接受义务教育。
3.落实《关于加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启动实施《特殊教育三年发展规划(2010—2012年)》。
4.在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的基础上,对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和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实行“一免一补”。
5.加强幼儿园管理工作,规范校办幼儿园的办学行为和招生行为;将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出来的校舍优先用于学前教育的改革试验,探索将学前一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试点。
(五)进一步加强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
1.严把入口关,及时补充师资。利用绿色通道,吸引东北师大等院校优秀毕业生到我市任教。推广双阳、宽城、绿园区教师队伍建设的做法,逐步改善教师结构。
2.加强教师培训,到2012年,所有农村教师由市、县(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轮训一遍,5年内农村骨干教师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3.2010年暑期前,配齐配强每一所学校领导班子。通过竞争上岗等机制,选派优质学校校级干部和后备干部到薄弱学校任职。
4.落实长发〔2009〕1号精神,按照不低于教师工资总额1.5%、不低于校长工资总额2.5%的比例,将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不得挪用或挤占。
5.2011年起,由人社、教育部门组织,每4年开展一次名校长、名教师和素质教育特色示范学校评选表彰活动。
6.加强师德建设,落实“五条禁令”,对公办教师擅自办班或参与有偿补课、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收受学生或家长财物等行为严肃处理。
四、责任分工
(一)加强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县(市)区长为组长,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区域义务教育的教育管理、经费投入、办学条件、师资队伍、普及程度、素质教育等项工作的均衡发展。
1.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免试就近入学,保障每个适龄儿童、少年都有一个公办学位,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完善“普九”复查机制,确保流失率控制在3%以内。
2.依法落实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严格执行义务教育经费的各项规定。城区政府要确保改制校退回公办后,办学经费标准不降低,并负责逐步偿还学校债务。
3.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实施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三年内基本达标。
4.严格执行《中小学布局专项规划》,积极稳妥地调整中小学网点布局,农村重点加强初中寄宿制和乡镇中心小学建设。调整中原有教育资产,通过置换或出售等方式所得收益全额用于教育。
5.确保将中小学教师工资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发放。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职称聘评、医疗保险和终身学习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6.依法设立专项资金,解决城区改造和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同步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问题。
7.强化教育和管理,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预警和应急制度、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学校安全事故通报制度,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安全工作。加强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车的安全管理。
(二)落实部门工作职责,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合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
教育部门要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来抓,指导学校编制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发改部门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立项,指导相关部门编制规划;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安排好专项资金用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并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人社部门要在教师职称、工资、表彰等方面按规定对农村和边远地区给予政策倾斜;公安部门要制定方案和措施,切实保障师生安全和校园周边治安环境;司法部门要指导相关部门和中小学校做好法制教育工作;建设部门要把中小学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积极支持中小学建设;国土部门要优先保障教育项目的建设用地,积极支持中小学建设;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确保足额入库;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加大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维护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能,支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5.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篇五
新政办发〔2011〕126号
印发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实施意见细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快中小企业发展,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经信委)牵头制定了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按照《关于落实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部门工作分工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21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优化发展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开放。
1.积极支持放宽公司非货币出资方式。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在自治区试行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试行以矿业权出资设立公司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2.放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登记条件。自治区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中央直属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在新疆设立独资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可以申请使用投资企业的字号,并可以将字号放在新疆行政区划之前。
3.支持新疆辖区内企业组建集团。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对新兴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信息、清洁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形成产业集群的,其名称可以冠“新疆”行政区划,上述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的,可以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4.下放企业注册登记权限。授权国家级开发区工商局对本辖区内应当由自治区工商局登记的股份公司(中央企业设立的控股股份公司除外)进行注册登记。
5.实行初次创业“备案制”。对困难群体初次创业申请办理个体登记的,实行“创业备案”制度,备案期1年,不收取费用;困难群体初次创业申办企业的,实行注册资本“零首期缴纳”,自领取营业执照后2年内缴足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协助单位:自治区发改委)
(二)实行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选择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1.研究制定中小企业优先采购管理办法、参与投标的少数民族地区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一次性给予价格和商务评标标准总分值适度加分的管理办法。根据同等优先的原则,改进评审机制,健全业绩考核评价体系。
2.通过构建信息系统、建立中小企业商品行情库、组织开展推介培训等活动,及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平台,搭建“绿色通道”。
3.鼓励符合资质条件的疆内中小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投标。疆内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鼓励大型企业中标之后,采取分包计划将部分标授予中小企业供应商完成。
4.采取政府采购预算编辑筛选的方式,规定各部门在采购预算计划内留出一定比例的采购份额专供中小企业进行采购。5.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应当优先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协助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发改委)
(三)降低鼓励类商业水电收费价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对鼓励类商业用水实行与工业用水同价政策,研究制定新疆商业与非普工业电价并轨方案。(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协助单位:自治区经信委、水利厅、新疆电力公司)
(四)鼓励中小企业吸纳新疆籍劳动者就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新党发〔2010〕18号)等中的相关政策。
1.中小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对当前经营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5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
3.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对在新疆注册的各类企业以及在新疆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企业招用新员工,其招用新疆籍员工不得少于50%,并给予50%养老保险补贴。
4.对各类企业新招用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或女性大中专毕业生,取得贷款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5.对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和订单培训的企业,给予培训补贴。
6.鼓励见习单位提前招用见习期未满的见习毕业生,对见习期未满即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
7.对大中专毕业生通过小额担保贷款实现成功创业,按时足额还清贷款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8.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为各类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聘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并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助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五)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每年制定公布的《自治区政府性基金目录》和《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对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予以标注。
1.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负担监督办法》,完善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确需收费的要降低收费标准,允许经营困难、暂无缴纳能力的企业缓交或免交。
2.落实惠企政策。组织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关涉及中小企业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3.规范行政职能,不得将无偿服务转化为有偿服务。任何部门和垄断性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和购销物品。
4.严格涉企收费审批制度。落实国家涉企收费审批制度,在审批新增涉及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时,严格法律、法规依据,对立项依据不明确的,一律不予批准。
5.规范收费行为。组织制定自治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责任单位:自治区减负办)6.免费为企业节能、降耗、减排工作建立和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引导和帮扶中小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免费评审企业采标。(责任单位:自治区质监局)
二、强化财税支持
(六)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2010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增加到1亿元,以后逐年按20%递增。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综合利用、品牌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及担保体系建设等。各级财政在2010年前建立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增加对新兴产业、应用信息化技术提升工业企业管理水平、专利技术等方面扶持内容;对列入自治区100户成长型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技改项目给予优先扶持;支持各地州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的建立、中小企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建设;对喀什、和田、克州中小企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
2.自治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产品品种质量,延长产业链,增加附加值,增强核心竞争力。
3.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技术创新活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以及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
4.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科技兴新、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基础平台建设。
5.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自治区特色产业发展。围绕地方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改造民间特色传统工艺,节能减排,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等方面予以支持,促进特色产业中小企业集群发展。
6.自治区电子信息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电子信息制造、软件及服务、信息技术应用及信息化项目等给予扶持。
7.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自治区外经贸区域发展促进资金对从事对外投资、对外贸易、资源合作、技术合作、工程承包、服务贸易等经营领域的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展览展销,投(议)标,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注册商标,知识产权保护等各项企业经营开发推广活动给予支持;对向中亚、东南亚、拉美、非洲、中东和东欧等新兴国际市场拓展业务的给予优先支持;对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活动给予支持。
8.自治区促进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涉及内贸流通服务业的技术升级、设施改造、网点建设、系统平台建设、人员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
9.自治区专利实施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的专利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创新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10.根据自治区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培育发展股权投资企业,培育成长型企业。11.自治区其它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应当向中小企业倾斜。(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商务厅、科技厅、知识产权局)
(七)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创新担保方式,增强担保实力。1.组建自治区信用担保集团公司,扩大担保规模。
2.各地州(市)都要建立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增加注册资本金,引导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力争2011年各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3.鼓励援疆省市出资增加县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鼓励各地成立商业性或企业互助性等各类担保机构。
4.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等支持力度,建立担保机构发展壮大的长效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协助单位:自治区金融办、新疆银监局)
(八)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信用征集、评价、查询、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1.统筹协调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做好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组织、协调、管理企业信用评级工作。
2.完善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应用。对中小企业基本信息、银行信息和非银行信息等反映中小企业资信状况的信息进行批量采集与更新,并向地方政府、金融机构进行推介,引导信贷资金、优惠政策向中小企业倾斜。同时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辅助库,并与相关部门合作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建立信息采集和更新的长效机制。
3.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以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区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先行试点,搭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中小企业信息采集、查询、信息评价等功能,积累经验和做法,逐步在全疆推广。
4.引导和培育信用评级市场的发展。推动信用评级违约率检验系统的应用,选取或推荐资质较好的信用评级机构,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等开展信用评级工作。引导商业银行使用外部评级结果。(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协助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工商局、税务局、质监局、各金融机构等)
(九)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扶持政策。
1.2010年至2020年,对在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3.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股权托管中心及中小型创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4.新疆籍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和创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5.对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2010〕92号文中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行事先备案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协助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三、缓解融资困难
(十)完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机制。
1.各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制定小企业不良贷款控制指标,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对小企业的贷款损失及时核销。
2.要完善激励机制。对中小企业贷款发放较好且能有效控制风险的客户经理,要给予相应奖励,并建立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充分调动基层银信机构的积极性。
3.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自治区以一定比例给予奖励。4.要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和实际,合理设定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监管标准,对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实行单独考核。(责任单位:新疆银监局;协助单位: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
(十一)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1.要积极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支持新疆企业上市的各项优惠政策,培育一批成长型、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上市融资。
2.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申请上市有关费用,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贴。
3.积极开展企业股权质押贷款和动产抵押贷款。大力创新企业信贷品种,探索和推广应收账款、知识产权、专利、采矿权证、仓单质押贷款以及供应链融资。
4.积极发展信托融资、租赁融资和以信托、租赁为基础的理财产品,创新企业贸易融资手段,特别是扩大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协助单位: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自治区财政厅、新疆证监局、各金融机构)
(十二)大力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
1.2011年底实现新疆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同时开展存、取、汇、转、贷等基本金融服务。2.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特别是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满足涉农中小企业融资贷款需求的主动性。3.鼓励引进区外银行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
4.通过矿产资源等有效资产的注入,做大做强地方金融机构投资平台,加大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增资扩股力度,增强资本实力,提高地方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的服务能力。
5.组建新疆商业银行,在全疆设立分支机构,加强县域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6.积极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办;协助单位: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新疆证监局、各金融机构)
四、拓宽服务渠道
(十三)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产品检测、政策信息咨询、技术研发、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1.鼓励各地、县(区)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新设立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给予开办费补助; 2.加强对专业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扶持力度。重点在机械、纺织、民族医药、石油化工、特色轻工等产业中培育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协助单位:自治区财政厅)3.设立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采取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等方式参与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发展和壮大。积极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向新兴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进行投资。(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协助单位:自治区科技厅)4.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专利专项服务。依托新疆专利信息中心,为中小企业开展专利信息咨询、培训服务;依托国家专利技术(新疆)展示交易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展示交易平台和专利技术转化服务;依托自治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和12330热线服务电话,为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强化专利申请代理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十四)推进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
1.鼓励各地以现有园区(开发区)为依托,新建小企业创业基地。对经认定的新建或改扩建的小企业创业基地,按已发生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在园区(开发区)新建小企业创业基地及标准厂房的,按已发生投资额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2.提高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小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对小企业创业基地上一成功孵化小企业的,按成功孵化毕业企业个数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协助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3.允许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和困难群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申办个体工商户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申请人可以持市场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向规范的企业和公司方向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
(十五)统筹解决中小企业的用地需求。
1.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将中小企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用地需求纳入其中,增加对科技含量高、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用地供应。
2.要为中小企业发展作好土地查询、登记、发证、用地审查报批等服务,及时为中小企业办理抵押、变更、转让等手续,满足中小企业的用地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协助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六)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与大企业配套发展。
1.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形式的洽谈会、展销会、博览会,加大产品和品牌宣介力度,提高新疆中小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
2.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兴办加工企业,生产适合境外市场需求的产品,带动我区初级产品出口;建设境内外专业批发市场,促进地产品出口。
3.根据《自治区地产品出口奖励办法》,按照企业出口规模和增长幅度,对凡出口地产品水果、蔬菜等农副产品和加工品的企业给予不同档次的奖励。
4.建立对外贸易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为中小企业开展边贸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服务。5.促进中小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物流企业集中交易、统一运输,降低流通成本。
6.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建立了稳定的产、供、销、服务外包及技术开发协作关系的技改扩建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协助单位:自治区财政厅)7.大企业不得拖欠和预收中小企业货款和服务费用。(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协助单位:自治区国资委、经信委、财政厅、知识产权局)
五、促进结构优化
(十七)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1.鼓励中小企业围绕自治区优势资源转换,在石油、煤炭、矿山、化工、冶金等领域开展勘探、规划、设计、开发、物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服务,推进克拉玛依石油化工和准东煤电煤化工特色等生产性服务园区建设。
2.大力发展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商务和动漫等信息服务业。面向中亚、南亚、西亚开发多语种软件,大力发展多语种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
3.鼓励专业人员创办生产性服务企业,支持石油、石化、煤炭、电力等行业企业剥离辅业,成立专业化的生产性服务企业。4.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参与现代物流服务业,整合现有资源,统筹建设物流运输、公共信息、存储配送三大公共服务平台。(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
(十八)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
1.鼓励中小企业加快产品和技术更新换代,对通过自治区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
2.鼓励中小企业建立产学研联合开发示范基地,对产学研合作的工业性试验(中试)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
3.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新兴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信息、生物、清洁能源汽车等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协助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
六、提升管理水平
(十九)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
1.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试点和示范。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中小企业在产品设计、生产过程控制、进销存管理、电子商务、质量管理及安全生产等环节的信息化建设,对每年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的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2.引导和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与应用平台。从政策、资金和项目等方面积极鼓励信息技术企业提供软件服务、信息化解决方案、培训与应用指导等社会化服务。逐年增加自治区电子信息发展专项资金,并对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化服务的机构给予一定的项目补助、贴息支持。
3.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的深度融合。建立和完善企业信息化支撑服务体系,开展中小企业信息化评估工作,在全疆每年遴选和确定50-80家中小企业进行信息化试点和示范,加大试点示范的跟踪、服务和总结。积极探索各行业、各地区企业信息化建设新思路、新模式。
4.对推进企业信息化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中小企业进行表彰。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及各类技术论坛交流会、产品推介会等形式大力宣传和促进我区企业信息化。(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协助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二十)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
1.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应用信息技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2.支持和鼓励管理咨询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基础管理、开拓市场、风险控制等咨询服务,提高中小企业综合竞争力。
3.组织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到国内外考察,学习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技术,提升我区中小企业管理水平。
4.自治区每两年表彰一次优秀企业家。对两年内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中小企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协助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
(二十一)鼓励职业院校招收新疆籍学生,开展对中小企业各类人员培训。
1.鼓励高校把人才培养目标与自治区中小企业对管理和技术人才的急迫需求对接起来,不断完善专业设置与课程创新,努力升级师资质量与结构,在主动服务产业发展、推进中小企业管理水平提升方面提供更强有力的技术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
2.鼓励高职院校实施“双证书制”,加强实训教学,逐步形成面向社会的、开放的、多功能的教育与培训模式。(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
3.自2011年起,通过学籍注册管理系统,将新疆籍学生分校汇总、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按每生每年300元的标准以及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对职业学校接受新疆籍学生予以补助。对新疆籍学生招收比例较大的院校,自治区在招生计划下达、生均拨款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协助单位:自治区经信委、人社厅、财政厅)
4.协调落实南疆三地州中小企业需要就业前培训的技术工人的工种、数量、培训时间及地点等,做好南疆三地州中小企业免费培训技术工人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协助单位: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
5.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与中小企业建立定向、订单式人才培养计划,实现“校企合作、定单培养、专业共建”。(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协助单位:自治区经信委)
6.继续组织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支持自治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有关培训机构对中小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才和技术工人开展各项业务和技能培训,特别是企业少数民族中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培训。(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协助单位:自治区人社厅)
7.支持和鼓励各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重点是“现代管理”、“现代制造”、“能源”三大领域。(责任单位:自治区人社厅;协助单位:自治区经信委)
(二十二)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
1.依托现有园区,建设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引导中小企业围绕园区的大企业实施配套协作和集聚发展。自治区园区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2.培育和创建一批产业优势明显、主导产业突出、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健全的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引导中小企业产业集聚。(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协助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环保厅等)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自治区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各地州(市)、县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为中小企业排忧解难,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四)理顺中小企业管理体制。自治区中小企业局已于2010年12月28日挂牌。其职能是: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发展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负责对全区中小企业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指导中小企业开展科技进步、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信息化工作;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监测、分析中小企业运行态势,发布相关信息;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经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建立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制度,加强跟踪服务。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运行监测和分析发布制度。
1.成立自治区中小企业监测分析工作组,明确职责分工、统筹协调中小企业监测、分析工作,发布有关中小企业主要数据。
2.通过5年一次的全国经济普查,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发布《新疆中小企业普查公报》,编辑出版中小企业普查数据。
3.按季度定期发布三类(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中小企业生产、财务数据。
4.每年开展一次《中小企业发展状况问卷调查》,及时了解中小企业的运行态势,做好跟踪服务,对突出问题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5.每年5月底前发布上《新疆中小企业发展报告》,编辑出版《新疆中小企业统计年鉴》。6.开展重点监测中小企业统计工作。确定400户中小企业进行抽样调查,及时掌握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加强预警分析。按时完成国家重点监测企业统计数据上报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统计局;协助单位:自治区经信委)
6.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篇六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1]1号 【发布日期】2001-01-04 【生效日期】2001-01-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1〕1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全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一月四日
全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了维护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从严治政,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为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法制环境,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抓紧清理、修订和完善相关经济法律法规”和省委七届十次全体会议提出的“抓紧做好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清理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一、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为原则,以保护、发展先进社会生产力,促进全省经济、文化和社会全面进步为根本目的,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培育、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出发点,把清理工作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与深化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与政府机构改革结合起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二、清理工作的对象和范围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其对象是建国后到2000年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重点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到2000年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包括:
(一)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二)太原市和大同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三)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四)太原市、大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五)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三、清理工作的分工
这次清理分工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和发文机关与草拟机关双向负责的原则。此外,下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也可以对上级人民政府对口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也可以对相关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相关部门主要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
省人民政府领导并负责全省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领导并负责本地区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并负责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本部门代人民政府草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由省人民政府原起草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双向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初步清理意见,经协商后,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对地方性法规提出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清理意见的,按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原草拟部门双向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初步清理意见,经协商后,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在这次省级机关机构改革过程中,原草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被撤销、合并或进行职能调整的,由现在承担此项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清理分工,参照省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的清理分工进行。
欢迎各级人大、人民政协、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民主党派以及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欢迎并鼓励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对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订或废止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广大人民群众或企事业单位可以针对实际工作和生活中体会和感受最深的规范性文件,署名或不署名向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文秘机构提出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和建议。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文秘机构应认真研究广大人民群众或企事业单位的清理意见,及时上报审定。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可举行听证后。对积极参与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提出有价值清理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予以适当的表彰鼓励。新闻媒体应关注并及时报道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参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四、四、清理工作的标准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各地、各部门必须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严格地审查,明确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三种意见或建议。
(一)继续有效的标准是:
1.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一致的;
2.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一致的;
3.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能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实践证明是可行的。
(二)应予修订的标准是:
1.个别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相抵触或不相适应的;
2.个别内容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的;
3.个别内容带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不符合WTO运行规则以及妨碍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
4.原执法主体需改变的;
5.其他情形应予修订的。
(三)应予废止的标准是:
1.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前制定的;
2.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相抵触或不相适应的;
3.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的;
4.主要内容带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严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不符合WTO运行规则以及妨害社会主义统一市场运行规则的;
5.执法主体已取消的;
6.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的;
7.规章已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8.规范性文件已上升为规章的;
9.其他情形应予废止的。
各地、各部门在清理和报送拟修订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时,应简要注明修订或废止的理由,提出具体的修订条款及内容。
建国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还不能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有关执行或草拟部门应在提出废止意见时,同时提出新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按程序通过后执行。
五、五、清理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从2001年1月至4月15日共用三个半月时间进行集中清理工作。集中清理工作可分为四个阶段,具体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是:
(一)组织动员阶段(1月5日至1月31日)。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和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清理规范性文件电视电话会议的基础上,各地区行政公署,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工作部门都应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确立清理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召开清理工作领导组会议,制定清理工作计划并责任到人。
(二)落实任务阶段(2月1日至2月10日)。各地(市)、各部门在确定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确定工作人员,落实工作条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的基础上,落实任务,摸清应清理对象的底数,做到不打埋伏、不留死角。摸清底数的标准是,有准确的件数、有详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正规的规范性文件文本。
(三)实质审查阶段(2月11日至3月1日)。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分级分部门展开清理工作。逐件提出该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或建议。本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需修订或废止的,由本部门研究后重新修订发布或明令废止,并将修订或废止的情况和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部门起草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负责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文秘机构审核,经协商后,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四)验收总结阶段(4月1日至4月15日)。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自检和总结,写出清理工作总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清理总结报告报县级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的清理总结报告报地区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设区市的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清理总结报告报省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在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自查和总结的基础上,上级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工作验收。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清理工作进行验收;各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所属工作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清理工作的验收;省人民政府组织对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地区行政公署、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清理工作验收。省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全省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总结报告,写出全省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总结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全部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这次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六、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领导,统一协调,统筹安排,保证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省人民政府成立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领导清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杨季春 省人民政府秘书长
副组长:赵命柱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郭国太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27个)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教育厅 省科学技术厅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交通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
省文化厅 省卫生厅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环境保护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物价局 省煤炭工业局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郭国太(兼),副主任:牛支元。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确定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工作。
七、七、几点要求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要清理的文件时间跨度长,数量多,工作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务必十分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制定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的清理工作方案,具体落实清理工作任务,及时分析、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这次清理工作实行工作责任制。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为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清理工作负总责,保证本单位按时保证质量地完成清理工作任务。凡是发现哪级、哪个单位承担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该修订的未修订,该废止的未废止,要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清理工作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自行解决。省人民政府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日常费用由省财政解决。
7.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篇七
关键词:办公自动化,高职院校,电子文件,文件归档,归档方式,归档流程,处置方法
一、引言
数字化校园建设,尤其是办公自动化(以下简称OA)的实施为高职高专院校的管理工作注入了前所未有的活力,并取得了极大的成效。然而伴随着OA电子文件的大量产生,其后期的归档工作如何应对和运作,无疑为高职高专院校档案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战性任务。高职院校OA电子文件的归档,涉及到许多以前纸质文件时代从未遇到过的难题,归档的对象、处理文件的方式包括管理人员等均发生了变化。要适应这些变化,高职院校档案部门必须借助适合高校发展的新一代档案管理系统,并在归档思路、流程、模式上有所创新、有所突破。
二、高职院校OA电子文件归档方式、流程及归档后的管理方式
1、高职院校OA电子文件归档方式
高职院校OA电子文件采用脱机介质移交和网络移交两种方式,即物理归档与逻辑归档。采用这两种方式归档,决定着以后电子档案的有效管理和快速利用问题。物理归档,方式简单、直接,不需要前期很大的投入和专门系统的支持,直接将数据拷贝到光盘等物理载体上,便可完成归档。通过物理归档,可以实现电子文件的集中管理,保证数据的安全。高职院校物理归档应定期完成。逻辑归档,即网络移交,是指各部门通过局域网向档案机构移交电子文件。OA电子文件采用网上在线归档,效率高,能适应不断增加的电子文件管理和利用需求,但前期配套工作复杂,既需要档案管理系统的支撑,又需要两办(党办、校办)和信息中心、网络中心等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从我国高等教育事业长远发展的要求和档案工作的重要性考虑,逻辑归档是必由之路,早晚得实施,早实施、早得益,越晚实施,问题越多,难度也就越大,所以高职院校档案部门最好在学校推广使用OA系统的同时,一并将网上在线归档问题予以解决好。[1]逻辑归档尤其适用于高校,可使各院系、各部门的电子文件能够及时甚至实时地进行归档,纳入规范的管理体系,从而保证原始档案信息的完整,也有利于高校档案馆(室)对这些电子文件的安全保管和合法存取进行有效地监控。
2、高职院校OA电子文件归档流程
OA电子文件采用物理归档还是网络在线归档,决定着以后电子档案的有效管理和快速利用问题。除应按照普通文件的归档要求执行外,还应针对电子文件的特殊性进行归档。电子文件的归档可分两步进行,对实时进行的归档先做逻辑归档,即文件的形成之时就是文件的归档之日。然后定期完成物理归档。归档时,应充分考虑电子文件的技术环境、相关软件、版本、数据类型、格式、被操作数据、检测数据等技术因素。物理归档,方式简单、直接,不需要很大的前期投入和专门系统的支撑,直接将数据拷贝到光盘等物理载体上,便可完成归档。OA电子文件网络归档的流程,需要结合高职院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归档流程如图:
3、OA电子文件归档后的管理方式
OA电子文件归档后可采用脱机方式存储,脱机存储方式就是将电子信息存储在软盘、硬盘、光盘等一些光介质和磁介质上,将其按档案实物保管起来,与传统的磁带、录像带管理方法相似。所不同的是将电子信息及其背景信息(包括能够浏览电子信息的专用环境及应用程序等相关信息)一起刻录到光盘中,进行集中存放和管理。这种归档方式,在对归档的电子信息进行查阅利用时首先需要安装各类应用软件程序,然后才能浏览其全部内容。这种归档方式的缺点是每张光盘上存储的内容中软件程序多,而档案资料信息相对较少。
(1)光盘塔全文检索管理方式
光盘塔全文检索管理方式就是通过自动化操作光盘库的电子设备,以光盘目录管理为核心,建立搜索引擎,通过检索光盘目录进而访问光盘上存储的全文信息的检索管理方式。这种归档管理方式的优点,在于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目录、全文检索。其局限性在于资金需求量较大和技术要求较高,而且在光盘及其存储内容的管理上工作量较大。
(2)数字介质目录管理方式
数字介质目录管理方式就是将磁盘、光盘当作档案实体,进行分类、编目并入库、上架,摘录其档号、题名、关键词、归档时间等档案元数据,编目成册,以供查询、借阅利用。然后采用计算机的单机、局域网、专网、广域网等方式将目录信息管理起来,利用者可以通过查询档案目录信息而了解档案资源的概况。在实践中,为了查询方便,减少光盘的磨损度,可以将光盘中的内容打印出来,同时以纸质档案保存起来。这也是目前较为流行的纸质、电子双轨制归档管理的基本方式。
三、高职院校OA环境下电子文件归档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1、没有将OA电子文件的归档列入学校的工作日程
目前在高职院校中,电子校务总体规划没有考虑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信息化建设没有纳入电子校务总体规划,致使档案工作部门在大量电子信息不断产生的情况下束手无策。现阶段,高职院校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特征是多职能部门并行、多类信息格式共生。在电子校务建设的初期,顾不上将所有职能部门和管理机构的信息化工作统一、规范地同时推进,各部门根据自身的条件自发地产生电子信息。由于各部门的业务职能及其工作流程不尽相同,其所选用的硬件、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也不完全相同,必然造成各部门产生的电子信息在文件类型和存储内容格式上存在差异。
2、相关人员对电子文件、纸质文件归档的方式方法及要求缺乏了解
随着办公自动化技术的普遍使用,产生两类需归档的文件,即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原来纯粹是纸质文件,现在是电子加纸质,且以电子版为主;原来由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保管,现在是行政秘书即时操作(由于各种原因,两者有所脱节);原来是手工流转、承办并整理、组卷归档,现在是网上流转、承办并要求将电子文件直接在网上归档;原来是拟写案卷标题、编页码、装订、移交归档,现在是如何将OA系统中已有的文件著录信息、阅处意见及全文与对应的纸质材料同步归档。而面对这样的形式,目前高职院校人们还没有相应的思想意识,缺乏对电子文件、纸质文件归档的了解。这就要求我们正确认识和了解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的不同特性和归档方式、方法。在电子文件归档的同时,不应忽视纸质文件的归档;在纸质文件归档的同时也不应忽视电子文件的归档。网络的出现使过去立档单位的结构发生了变化。电子文件分散在各单位的存储器上,网络环境下形成的电子文件,时间性很强,错过时机,电子文件就有失散、损毁的可能。一旦出问题,无疑会造成大量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丢失。如果文件形成单位自身不注意及时收集、积累,不按纸质文件的归档范围有选择地备份到档案文件保存系统内,将给以后的工作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3、档案管理工作滞后于电子校务的发展
在高职院校电子校务环境下,多种电子信息归档方式均有一定局限性。现阶段,虽然计算机已被广泛利用,但多数单位仅限于单机使用,网络化程度不高。在单机模式下,单位各科室的发文底稿均在各自的单机中保存,文书部门只负责收集保管纸质文件。而对于使用OA系统、实现网络管理的单位,则又由于档案管理系统与OA系统之间的不衔接,导致出现电子文件逻辑归档难的问题。在这种环境下,电子文件的收集相对困难、相对滞后,实现物理归档难度较大。从总体上来说,近几年高职院校大量的电子信息或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工作中亟待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仍然是电子文件归档管理滞后于电子校务的建设和发展。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在电子校务环境中相对滞后,将会导致每年大量电子信息资源丢失,无法适应教育管理信息化的需要,从而成为新时期档案管理工作的缺损或失职。目前,高职院校电子文件归档管理滞后于电子校务建设和发展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档案信息化发展落后。首先是思想意识上的落后,在信息化工作热潮中,相当多的档案工作者电子信息归档意识淡薄,热衷于熟门熟路的手工操作、按部就班地开展传统档案管理,缺乏档案信息化的紧迫感,处于一种被动、落后的状态。其次,受传统档案管理模式的影响,高职院校的档案馆(室)在学校工作中处于相对边缘化的地位,办公自动化、网络化、信息化设备条件相对较差,电子信息技术人才缺乏。在电子校务系统工程中,档案工作者一方面缺乏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基本条件,另一方面也未能主动介入电子信息归档的前期管理。
4、OA电子文件管理制度不健全
电子文件来源广泛,形成者不仅有业务管理部门的承办人,还有数据录入员、信息管理与计算机技术人员等。将头绪如此之多的电子文件收集归档,必须靠制度约束,使制度变成归档人员的自觉行动。应将电子文件归档工作纳入本单位的立卷归档制度,并列入信息管理工作程序,在布置、检查、总结、考核信息管理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在规划电子文件归档工作时,应从本单位办公自动化和信息管理工作的大局出发,顺应其规律,摸清信息产生的源头,促使电子文件归档纳入办公自动化和信息管理的工作程序,建立归档制度。在电子文件设计形成阶段,档案人员就要参与设计,进行指导,使产生的电子文件能按归档要求归档,并能进行统一管理和长期保存;同时还要了解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的产生背景、设计思想、数据形式、以及相应的电子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等。电子文件形成后,在使用过程中,档案人员应参予对其管理,熟知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情况,并进行积累。应及时按档案整理、鉴定的有关要求,对电子文件进行整理、鉴定、归档。否则,长时期不过问,由于相关技术发生变化、设备陈旧或更新,原来的电子文件在新的条件下必然读不出来,这样人们活动的真实记录就可能遭受损失。从管理方面看,电子文件、电子档案之间很难划分出明显的界限。电子文件的形成者、电子档案的管理者应通力协作,才能保证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可存取性、可使用性、可理解性。因此,在电子文件时代,文档一体化管理,势在必行。
四、对策
1、在电子校务建设中明确OA电子文件归档的有关内容
OA系统运作的最基本功能至少包括三大块,即发文、收文、呈文管理。发文从拟稿、修改、审定、签发、打印输出都在网上进行;收文(纸质来文),目前通常的做法是由党办、校办秘书统一将其数字化、上传,并加著相关信息,然后在网上完成传阅、批示、办理等;呈文为校内工作请示和工作报告,由各部门在网上完成拟稿、会签、提交、审核和领导批阅。除了电子全文和上述流传处理信息外,OA系统中还记载了各种文件的记录信息,有些是系统自动产生的,有些是文件管理员手工录入的。OA电子全文、流程信息和文件记录信息三部分数据构成了OA电子文件需要归档的主要内容,其中文件记录信息起着描述、关联文件所有信息的作用,电子全文和流转处理信息从属于文件记录信息,两者间有一一对应的关系。
2、结合高校实际确定OA电子文件归档的流程
OA电子文件归档的流程,需要结合高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与纸质文件相比,OA电子文件归档所涉及的问题更加广泛,受制约因素多,仅靠档案部门独家很难完成,应采取电子文件形成部门、档案部门、计算机与信息管理部门三结合的方法。三个部门的职能应相互渗透、扬长避短,发挥各自的优势,在电子文件归档中融为一体,共同形成质量较好的电子文档。因为高校要归档的材料并不局限于文书材料,还有大量的教学、科研、出版等专门材料;高校兼职档案员也不一定全部是收文、发文件的管理员或OA系统的操作员;高校档案管理系统也不可能仅与OA系统融合,而还要考虑大量纸质卷宗的管理,所以档案信息的著录和编目等工作不宜一同在OA系统中进行。应将OA系统作为学校的一个业务管理系统来对待,利用专用接口程序将其处理完毕的各种数据事后定期迁移到档案管理系统中来,然后由各部门的兼职档案员和档案馆(室)的收集指导人员共同在档案系统中来完成归档操作。即先由兼职档案员对本单位等待归档的OA文件进行检查、判别,并按档案管理的要求补充必要的档案著录项,再作预归档。待一个部门处置完了需要预归档的全部文件后,专职档案员再对该部门的预归档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正确无误后正式接收归档,并按照预先设定的编目方案自动生成档号等,完成网上归档任务。与OA系统电子文件相对应的纸质文件,采用相同档号来处理,并实施归档。
3、实行OA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同步归档
目前,电子文件在我国还未取得法律效力,起凭证作用时,还要依靠纸质文件。因此,电子文件、纸质文件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还将长期并存。在做好电子文件归档的同时,不应忽视纸质文件的归档。OA系统运行后,所有对应的纸质文件实际上不再流传,但是按照规定,也要与电子文件一起实行双套制同步归档。纸质文件归档原则是跟电子文件走,即统一著录、统一档号,以件依次集中编号、装盒和上架。具体做法是:归档前,兼职档案员到两办去领回各自的收文(按OA系统中第一承办单位区分)、发文(按OA系统中的文号区分),呈文由各单位自行从OA系统中打印出来,并签字、盖章。然后,兼职档案员要为每一个归档纸质文件打印一张含有领导签阅意见和流转、承办等信息的文件处理单,与该纸质文件一并归档。
4、实行以件管理的归档模式
OA电子文件的逻辑归档是在网上实现的,若采用传统的纸质文件组卷方式归档,无疑对接口转换程序以及档案管理系统中的接收、归档模块的设计带来困难,其复杂性和归档工作量都将很大,以致难以逾越和无法接收。在实践中,可对OA电子文件采用“以件管理”的归档模式。其主要思路是:将OA归档文件分为“发文”,用“OA11”分类号代之;“收文”用“OA12”分类号代之;“呈文”用“OA13”分类号代之,依次类推。如此考虑,既遵循了OA系统文件本身的分类方案,符合接口程序对数据实行分类导入的思路,大大简化了程序设计的难度,又方便了归档人员检查、核对文件的数量、文件的办理信息和全文的完整性等,省去了文件的整理、组卷步骤,归档工作效率大为提高,还满足了档号的统一编制和自动生成的需要。
5、科学设计归档模块
根据归档流程、归档内容和以件分类归档的思路,档案管理系统中的OA归档模块可以设计成“未归档文件管理”、“预归档文件管理”、“已归档文件管理”、“不归档文件管理”四部分,并在模块主界面上设立“年度”、“归档单位”等搜索栏目,便于档案人员按年度、按单位进行归档操作。同时,系统还能在统计栏目中自动显示各部门转换过来的OA文件数据及操作统计信息等,即时掌握归档工作的进展情况。在“未归档文件管理”界面中,兼职档案员可以对本部门的OA电子文件进行浏览、编辑,确定是否归档。如前所述,由于系统已经将各类OA文件的著录信息都转换了过来,所以只要检查一下并将空缺的信息补全,就可以逐条完成预归档工作。在“预归档文件管理”界面中,档案馆(室)人员可以按部门依次审核预归档文件的著录信息和电子全文是否准确、完整,如果发现有错误或疏漏,则可以将该文件退回到未归档状态,并说明原因,通知兼职档案员重新处理。如无错误和遗漏,就可以将该单位的所有预归档文件正式归档,并由系统自动给每个文件赋予档号和归档日期。按归档单位和时间依次操作,可以使同一单位的OA归档文件排列在一起,便于后续编目和日后查询。在“已归档文件管理”界面中,档案人员可以为每一个OA归档文件自动、批量赋予排架号,并打印制作文件的封面,其信息有档号、题名、页数、归档单位、归档日期、保管期限、排架号等。
6、对电子文件归档中的特殊情况应加以说明
OA纸质文件归档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如,对于跨年度办理的文件,按传统做法,是要等办理完毕后再归档的,但现在就做不到了。又如,收文与办文结果不一定放在一起。还有,主要材料上了OA系统,但辅助材料没有或没法上OA系统,等等。对此,档案人员要予以特别关注,不能由于归档方法的改变而疏漏了重要纸质材料的归档。另外,遇到这些特殊情况,一定要在OA归档文件记录的“备注”栏中加以标注,以便查考。
档案之所以珍贵,是因为其为孤本,档案之所以要保存,是因为它具有原始的法律凭证作用,档案保存的目的是为了利用。OA电子文件是一个新鲜事物,电子档案管理是档案界的一次革命。这就要求档案工作者在信息时代必须结合档案管理的各个环节,努力学习新技术,提高驾驭现代技术的能力,加强电子文件方面的研究,管理好、利用好电子文件,使我们“新的记忆”的花蕾永远绽放。高职高专院校OA系统电子文件的归档及其相关工作,是一项富有挑战性的工作,高职院校档案人员既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又要实事求是、谨慎对待,以发展的眼光、紧迫的使命感和科学的方法来面对我们遇到的实际困难,靠智慧、动脑筋,博采众长、迎难而上。相信在所有同仁的共同努力下,这项工作定会取得更好的进展。
参考文献
[1]陆宪良,陈小宁,冯玮.高校OA系统电子文件的归档及其方法探讨[J].档案管理,2009(3):36-37.
[2]时振芳,丁博.浅谈现代办公条件下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归档[J].山东电大学报,2004(3):60.
[3]周正容.办公自动化与档案信息管理[EB/OL].
[4]巩善鑫.浅谈在电子校务环境下的高校电子文件归档问题[EB/OL].
[5]周秀英.论高校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5(11):100-103.
8.英殖民政府为遮丑曾销毁文件 篇八
由军情五处官员监督执行
根据指示,当时在新加坡的海军基地销毁了来自马来西亚几卡车的秘密文件。许多文件必须被装入沉重的货柜,投入没有海流的深海,防止这些文件重见天日。代号为“遗产工程”的销毁行动大多由英国军情五处的官员亲自监督执行。
这些所谓的“肮脏”文档大部分是关于殖民时期发生屠杀的记录,诸如镇压上世纪50年代肯尼亚发生的茂茂起义和马来西亚紧急状态期间对马来西亚共产党和马来西亚人的镇压。
巴东卡里屠杀
英军在日本投降后重新占领马来西亚,并在1948年公布了紧急条例,镇压马来西亚的反殖民武装斗争和共产党游击队。紧急条例允许殖民当局在未经审讯、不经公开法庭审理的情况下扣留“危害国家安全”者。
马来西亚的紧急状态持续实施了12年,直到1960年结束。期间“巴东卡里屠杀案”是马来西亚发生的最著名的一次暴行,该屠杀后同越南的美莱屠杀相提并论。
受害者家属指称,1948年12月英军和殖民当局警察包围了巴东卡里村的橡胶园宿舍,他们把被拘押的男子同妇女和儿童隔离进行审讯。在此期间发生了枪杀,24名被拘禁的华裔男子被当作马共成员打死。
半个多世纪以来受害者家属一直要求伸张正义,他们呼吁英国政府就此道歉并赔偿。
英国《独立报》报道称,随着外交文件的解密,受害者家属也再次前往伦敦,希望上诉法庭推翻英国政府对此屠杀没有责任的判决。
镇压“人民战争”
马来西亚共产党在日军入侵马来西亚后成立了武装组织展开游击战。日本投降后,马共武装同英国当局关系逐渐紧张。1948年马共开始了武装斗争。英殖民政府宣布马共为非法组织后,在马来西亚全面清剿马共游击队。马共丛林游击战一直持续到上世纪60年代。
虽然游击战并非某一意识形态独有,但在冷战时期,游击战也同共产党划上了等号。
为了有效镇压马共游击队,英军在马来西亚紧急状态期间将大批马来西亚华人强制迁移到由英军设立并受他们保护的“新村”。到1951年底,大约40万马来华人被迁到这类防御村庄,使马共游击队很难实践“人民战争”策略。
(蒙克)(编辑/立原)
9.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篇九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7〕10号 【发布日期】2007-03-22 【生效日期】2007-03-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
(皖政办〔2007〕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直相关部门制定的《十二项民生工程资金筹集方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实施意见》、《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十二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实施意见》和《十二项民生工程资金审计监督实施意见》等配套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贯彻落实解决民生问题十二项政策措施协调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十二项民生工程资金筹集方案
省财政厅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确保各项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现制订如下资金筹集方案:
一、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区)财政按7∶3比例负担。
二、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提高标准所需资金,全省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由省财政负担,其他市辖区由市财政负担。
三、关于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市级所需资金,由各市政府统筹解决;县级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区)财政按1∶1比例负担。
四、关于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围、且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到50%及以上的县(市、区),所需资金按照现行中央、地方、个人20元、20元和10元的分担办法筹集。其中,对我省财政负担部分,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由省与县(市、区)按15∶5比例负担,其他市辖区由市财政负担。对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围、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重未达到50%的区,财政补助资金由各市(区)财政负担。
五、关于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支持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自愿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30元;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0元;当地财政补助县级不低于10元,市级不低于30元。同时,为鼓励全省加快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在2007―2009年3年计划实施周期内,实际覆盖率超过计划覆盖率的,省财政对市、县将按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
六、关于逐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所需资金通过财政安排、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2007年,争取中央财政补助6500万元,省财政安排4500万元,彩票公益金安排1200万元。从2007年起,市、县财政要分别按照不少于上年省专项补助资金总量的20%、10%配套安排医疗救助资金。
七、关于逐步建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省与市县财政按下列办法共同负担。艾滋病:对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疗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机会性感染治疗经费由省财政负担;特困艾滋病病人及孤儿孤老的生活救助经费由省财政负担。结核病:对结核病及并发症患者,化疗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治疗费用由省财政负担。血吸虫病: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救治费用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急性血吸虫病病人救治费用由市、县财政负担。经国家和省级卫生部门确诊的其他重大传染性疾病:救治费用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按1∶1比例承担。
八、关于积极推进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2007―2011年,全省改扩建1230所乡镇卫生院、10000个村级卫生室共计筹集资金12亿元,其中:争取中央投资3?5亿元(含2006年中央补助1亿元),我省各级筹集8?5亿元。我省应筹集的资金,省级按80%比例承担6?8亿元,市、县财政按20%比例承担1?7亿元。省级应承担的资金按平均每年1?36亿元进行筹集,具体办法是:省发展改革委基建投资每年安排4000万元,省财政每年安排9600万元。市、县应承担的资金,按省下达的投资计划和规定的配套比例,由市、县财政安排落实。
2007―2011年,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共计筹集资金6?5亿元,每年筹集资金1?3亿元,由中央、省、市(区)财政按3∶5∶5比例负担。
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按下列办法负担:9个地改市市级(含15个县改区)和5个县级市,由省与市、县财政按6∶4比例负担;其余省辖8市市级(含所属市辖区),由各市财政自行负担。企事业所属中小学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行解决。对资金负担较重的市,省财政将结合对市级转移支付统筹安排。
十、关于全面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2006―2007年,共计筹集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资金18?4亿元,其中统一申报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11亿元,中央财政补助3?7亿元,省财政安排3?7亿元。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金从省级财政2008年及以后安排相关市、县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中扣还,利息由项目市、县财政负担。
十一、关于加速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按照中央现行投资标准和分担比例计算,2007―2011年,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共计筹集资金61?2亿元,其中:争取中央补助27?7亿元,我省各级负担33?5亿元。我省应负担的资金,省级按30%承担10?1亿元,市县按70%承担23?4亿元。省级应承担的资金按平均每年2亿元进行筹集,具体办法是:省扶贫资金每年安排4800万元,省发展改革委以工代赈资金每年安排3600万元,省水利厅小农水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省财政每年安排10600万元。市、县应承担的资金,由市、县政府按省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配套比例予以落实。工程实施期间,如2012―2015年中央补助投资不能提前下达,缺口资金由省财政予以垫付,并从2012―2015年中央下达的补助投资中扣还。
十二、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国家规定的600元标准部分,由中央、省、市县按5∶3∶2比例负担;省提标的120元及600元部分,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以上各项资金,凡要求市、县予以配套的,各市要本着照顾县(市、区)的原则,尽量减少所属区和非省管县的配套比例,并尽可能地增加对省直管县的资金支持。在使用管理上,凡应直接发放到人的,要实行“政策公开、程序透明、支付到人、打卡发放”的社会化发放办法。凡是按人数算账补助到学校、医院等单位的,要严格审批程序,核实补助对象,并确保专款专用。凡涉及工程建设的,要实行资金专户管理,严格资金监管,确保工程建设配套资金、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质量全面落实。
按照省政府原定政策,淮南市潘集区、毛集实验区和六安市叶集实验区省财政资金补助比照15个县改区执行。对市、县因区划调整而涉及省财政资金补助政策的,仍按省财政厅《关于市县区划调整有关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预〔2006〕1001号)执行。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贫困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第二章保障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持有我省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均有权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农村低保待遇。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成员有使用移动电话、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两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三)经常出入餐饮、娱乐等高消费场所的,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四)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六)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审核的。
(七)其他按当地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七条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财力相对较弱、农民人均收入相对较低的地区,可从不低于国家绝对贫困线的标准起步;财力相对较强、农民人均收入相对较高的地区,可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燃料等所需费用确定,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具体标准由市、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其补助水平以评议为主、以测算为辅,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实行分类施保,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丧失和严重缺乏劳动能力的,大病重残的,无生活来源、其法定赡养人和抚(扶)养人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救助。
(二)遭遇天灾人祸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实行差额救助。
第三章家庭收入测算
第九条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以年为单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折合货币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有能力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一般按照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30%计算)。
(六)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当地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十)当地政府规定的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第四章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
(一)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三)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三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逐一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干部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第五章保障对象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所有对象(含原农村特困救助对象)都要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健全档案;按程序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复核、季度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县、乡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乡一柜、一户一档;省、市、县(区)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全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第六章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发放
第十八条实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其中:老省辖8市所辖区原农村特困救助的补助基数不变,新增部分由市(区)财政承担,其他76个县(市、区)由省与县(市、区)按7∶3比例分担。省级财政应承担的农村低保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一年分两次下拨。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开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级要将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及其他多渠道筹集资金,及时拨入财政专户,用于经审核、审批后的农村低保资金支出。
第二十条农村低保资金由县(区)财政统一管理。年初由县农村局和财政社保机构会同民政部门,按核定的享受人数和标准确定乡镇分配方案,并按方案将补助指标统一下达到乡镇。乡镇在接到县补助指标后,应及时通过涉农资金明白卡,告知享受对象。使用时,由民政部门按季根据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拨付至乡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专户。
第二十一条乡镇财政部门在接到当期补助资金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打入享受对象个人存折(卡)。第七章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在省政府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管理和实施工作。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农业、卫生、教育、物价、统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的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辖有农业人口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的审核工作。
村民委员会、含有农业人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从事农村低保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低保待遇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低保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低保工作力量,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各市、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从2007年1月起,全省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年人均850元提高到1200元。为此,省级补助各地的五保供养补助资金的标准,由年人均500元提高到850元(具体补助办法按省财政厅财预〔2006〕1641号文件执行)。为进一步加强省级五保供养补助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把党和政府对五保供养对象的关怀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管理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抓住本次提高补助供养标准的契机,对全省五保供养对象进行一次认真排查摸底,在逐村逐户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本人自愿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对所有已经保障的五保对象和自愿申请的村民,重新进行一次审核、审批。对符合《条例》规定的村民,要确定为五保供养对象,重新建立个人档案,乡镇、村要建立五保供养对象花名册,省、市、县(区)要建立五保供养对象数据库。具体安排:2007年1―6月,为重新审核审批阶段;7―8月,为填制发放全省五保供养证阶段,全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9―10月,为“安徽省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管理软件”使用阶段,建立全省五保供养对象数据库。
二、实现五保供养对象动态管理
实现五保供养对象的动态管理,直接关系到五保供养资金的使用效益。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央和省有关五保供养工作的规定,切实负起责任。一是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五保供养对象的抽查或普查,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核销已经死亡的五保对象,并及时将新增五保对象纳入供养范围,确保应保尽保。二是对于那些群众有反映的已保对象,县级要核实到村、到户、到人,对于不符合五保条件的要予以清理。三是五保对象中已经转为城镇居民,并已经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要及时将其从五保供养对象中核销。所有五保对象的数据变更,均需通过“安徽省五保供养对象管理软件”,实现逐级汇总上报,每年1月份为数据传输上报阶段。
三、严格五保供养资金管理
对省级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严格的专户管理。省级财政从一般转移支付中下达各地的省级五保供养经费(见:财预〔2001〕825号、财预〔2004〕236号、财预〔2005〕1322号、财预〔2006〕1641号),县(区)财政部门要在年初和年中分两次调入同级财政专户;县(区)安排的五保供养经费一并调入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的收入来源包括: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含捐赠款、集体收入补贴、实物折款)和利息收入等。财政专户的支出包括:发放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经费、集中转入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机构的供养经费。对于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经费的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集中登记造册,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全部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式”发放到户。专户内结余的五保供养资金,只能用于五保供养对象的动态管理和提高五保供养标准所需经费。
四、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加强监督检查,是保证五保供养对象准确、供养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的有效手段。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采取点面结合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反映较多、问题突出的地方要进行重点检查;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五保供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各地要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对五保供养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实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防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平调、挤占、挪用、抵扣的五保供养资金。
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有关规定,为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保障对象
已经破产倒闭或名存实亡、停产多年,没有缴费能力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三权在县”的城镇老集体企业和城镇新办合格集体企业中,符合国家原政策规定录(招)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固定职工。
二、保障标准
已经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补助,但水平达不到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齐到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能享受低保待遇或其他生活补助的,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撤消的,由当地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审查;
(二)劳动保障部门调档复审,并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三)符合条件的职工现户籍地与原单位不在同一地的,由原单位所在地按照上述第1、2款程序负责审查确认并发放基本生活费,现户籍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向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户籍证明以及是否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补助费情况。
四、资金支付
符合条件的职工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监督管理
(一)各市、县及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发放基本生活费前应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每个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建档立卷,同时要建立健全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础信息数据资料库,单独管理;
(三)各地于当年1月底前将上本地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含职工名单、年龄、原工作单位、发放银行、银行卡号、发放金额、职工本人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六、资金来源及补助方式
发放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县级由省财政与县(市、区)财政按1∶1比例配套解决,市级由政府统筹解决。省财政配套资金采取“先发后补、先审后付”方式,通过预算指标下达,即:内发放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先行安排,年终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对各县(市、区)发放的人数和资金数进行审核确认后,由省财政据实予以补助。2006年省财政已补助资金实行“先审后清、多扣少补”办法,即: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组织对各县(市、区)发放的人数和资金数进行审核后清算,多补的资金扣抵下指标,少补的资金补增下指标(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统筹城乡发展和构建和谐安徽的高度,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全省80%的县(市、区),2008年,覆盖全省所有的县(市、区),基本覆盖农村居民,同步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到201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省参合率、受益面和受益程度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初步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三、建立原则
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最大程度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面与受益水平。
(三)建立发展与完善提高相结合。在4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基础上,2007年加快发展,80%的县(市、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8年实现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已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县(市、区)继续完善基础条件,加强能力建设,总结创新经验,落实政策措施,随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抗风险能力。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
对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范围、且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到50%及以上的县(市、区),所需资金按照现行中央、地方、个人20元、20元和10元的分担办法筹集。其中,对我省财政负担部分,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由省与县(市、区)按15∶5比例负担,其他市辖区由市财政负担。对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范围、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重未达到50%的区,财政补助资金由各市(区)财政负担。以后,随着国家要求及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调整,地方财政补助标准和农民的筹资标准作相应调整。
(一)参合农民每年个人缴费不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农民个人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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