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中国地理标志》实施方案(共11篇)
1.《走进中国地理标志》实施方案 篇一
中国地理标志的营销实践与思考
摘要:地理标志已经成为地方特色产品发展的一条重要渠道,它对市场买卖双方起到了联系的纽带作用,对增强地方经济实力、打造地方特色产品品牌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对地理标志的营销实践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剖析。有利于进一步科学指导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和地方经济的进步。
关键词:地理标志营销品牌商标
地理标志,英文名称为geographical indications(简称gd。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解释,地理标志是指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产品,则是指产品产自特定地域,其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第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因此。地理标志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其特殊性就在于来源地。随着贸易交往的频繁、市场同质化竞争的加剧,以及消费的多样化和丰富性,地理标志在打造地方特色品牌、推广民族精品,提升地方特色产品市场竞争力方面越来越显示出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对改善地方产业结构、形成比较优势产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地理标志的营销现状
(一)地理标志的分布
《商标法》把地理标志分为10个类别,其中属于农产品范畴的有307个。占总数的95%。一些久负盛名的地理标志,如绍兴酒、贵州茅台、泸州老窖;普洱茶、六堡黑茶、铁观音、龙井;苏杭丝绸、景德镇瓷器、文昌鸡、武昌鱼、东北三宝、宣纸、荔浦芋头、天津狗不理,四川荔枝、冬虫夏草、全聚德烤鸭等,足以显示出中国地理标志的悠久历史和广泛分布。截至2006年底,质检系统对景德镇瓷器、龙井茶、贵州茅台酒等600多个产品实施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核准了4000多个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产品范围涉及酒类、茶叶、水果、传统工艺品、食品、中药材、水产品等,保护产值近5000亿元。可见。地理标志在来源地和产品种类上都具有很大的拓展空间,(二)地理标志产品的销售额
2004年地理标志市场销售额按地区划分,山东、四川、浙江所占比例最大,分别占总量的13.25%、11.07%、7.93%按品种分类划分。瓜果蔬菜、酒类所占比例最大。分别达到30.14%、25.58%。销售额排名前100名的企业中,最多的是山东、四川、浙江,分别拥有13、8、8个企业;按产业类型来看,酒类和瓜果蔬菜的企业最多,分别为30和25个。地理标志销售额前100名企业的市场销售额门槛是8000万元,平均额是4a8亿元。其中,销售排名前十名的企业。仅四川省就拥有4家。因此。地理标志产品的销售在地区之间、产品品种之间还有较大差距。整体上还没有形成规模化和集群化效应。
(三)地理标志的品牌效应
由于商标意识落后,注册保护等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我国地理标志仅仅起到为商品命名、识别商品的作用。还缺乏相应的文化内涵和品牌意义,其价值没有得到很好的挖掘。事实上,地理标志是一项巨大的无形资产,是地方特色经济发展的一个增长点。例如,绍兴市绍兴黄酒,金华市金华火腿,文山州文山三七,烟台市烟台苹果等。这些地理标志已经成为一个地方的品牌形象。成为地方与外界沟通的桥梁。因此。十一五期间,我国把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增加到1200个(受保护产值达8000亿元左右)。并将着力培育200个左右的国内知名地理标志品牌,50至80个左右的世界知名地理标志品牌。
(四)地理标志的营销模式
1996年后。我国地理标志进入迅猛发展时期,营销模式基本上遵循政府领导下、多方利益主体共同合作的形式,如公司+协会+基地+农户或协会+企业+基地+农户的营销模式。随着市场的变化和同质化竞争的加剧。科学化生产、管理、运营为地理标志的新一轮发展提出了挑战,地理标志营销模式的创新成为必然。采用技术革新、结合专业机构,形成标准化、专业化生产基地,获得政策支持与法律保护,将是未来营销模式的几大重要构成。
二、地理标志营销的重要性
(一)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地理标志是商标的一种类型,它是一种识别性标记。地理标志的名称可以帮助消费者购买到真正想要的产品,同时也为该地区的生产商提供了一个无价的营销工具。对消费者而言,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地理标志标识了产品的质量,从而增强消费者的鉴别能力:同时降低消费者的信息搜寻成本,辅助消费者做出合理的购买决策。此外。地理标志本身还显示了与其他产品的差异性及特色性,因此可以增强购买的吸引力。对生产商而言。地理标志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是企业信誉的体现,是企业与市场交易的纽带。由于地理标志的注册、保护、使用受到严格的审批制度和法律法规的约束,因此,拥有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首先就会获得较高的市场认同感及良好的口碑效应,为品牌形象塑造奠定市场信赖的基础。同时,地理标志还对企业起到营销推广的作用,从而可以较好地保护自身产品的利益。避免受到假货及其他相似产品的侵扰与威胁。所以。地理标志不仅很好地达成市场营销双方的沟通。同时还保护了双方的利益。
(二)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经济效益
积极开展地理标志营销活动,一方面可以打造地方产品品牌,另一方面可以形成地方经济的比较优势,从而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经济效益。地理标志是企业享有的一项知识产权,其产品是以高于边际成本的溢价售出的。例如。法国带有地理标志的奶酪的售价比其他奶酪一般要高两欧元,意大利的riviem ligure橄榄油价格要比普通橄榄油高30%,poulet de bresse的鸡肉比普通鸡肉的售价高出整整4倍。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在保护前后一般价格可以提高20%以上,有的则高达100%。可见,地理标志产品获得的溢价收益是难以估量的,原因就在于它标志着可靠的特色质量保证。又防止了产品名称的滥用和仿造,防止了非公平、不正当的市场竞争,通过原产地对产品进行区分和定位。形成了巨大的品牌经济效应。从另一个角度看,由于地理标志产品与特定地理区域相关联,其独特资源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甚至会形成绝对优势。以我国信阳毛尖为例。该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获得注册后,大力推进了龙头企业+茶农+地理标志的运作模式,迅速形成产值超过千万元的龙头企业10余家,从业茶农20余万人。由此可见。地理标志的营销实践意义深远。它带给企业的不仅是短期的经济效益,还有长期的无形价值:它不仅实现产品的功用价值,还实现超越产品本身的社会价值和延伸价值。
2.《走进中国地理标志》实施方案 篇二
“地理标志”是由“原产地”逐步发展而来的。1958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规定, “原产地名称系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 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某地, 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理环境, 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1999年,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主要与《里斯本协定》相衔接。自TRIPS协议后, 国际社会逐渐转向使用“地理标志”。TRIPS协议第22.1条规定:“地理标志系指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 (WTO) 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某地区或某地方的标识, 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我国《商标法》地理标志定义:“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 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显然, 这个定义综合了《里斯本协定》和Trips的相关概念。
地理标志不同于原产地证明。原产地主要是一个地理上的概念, 指出口货物的“国籍”, 是从商品的“国籍”与该商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应享受的待遇以及国际贸易角度而言的, 一般与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无关, 也不涉及知识产权。
地理标志不同于商标。首先, 地理标志不能个体专有, 但是商标可独家注册。一般商标不能注册为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也不能注册为商标, 但是善意注册的继续有效。其次, 地理标志不得转让或许可使用。商标可被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最后, 寻求法律保护和救济的权利主体范围不同。地理标志被滥用时, 任何一权利人均可起诉。而其他权利被侵权时, 只有权利个体主张权利。
二、保护地理标志的意义
产品的地理标志构成了商品的质量信誉, 是正宗和品质的保证, 可积极推动和引导商品销售和消费, 无形中成为商品的广告手段, 扩大了商品的知名度, 形成了商品的附加值, 也是消费者识别和选择商品的重要信息。如果不加以适当保护, 那么从事不正当商业行为的人就可能作伪。未经授权使用虚假地理标志的行为, 有损于消费者和合法生产者。消费者会受到蒙骗, 误以为他们所购买的是具有特殊品质和特点的真货, 而实际上得到的是赝品;合法生产者也会失去宝贵的业务, 同时其产品已获得公认的声誉也受到损害。
2000年1月31日, 我国政府发布第一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批准公告, 绍兴酒成为我国第一个受到保护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当时, 具有2400多年历史的绍兴黄酒正深受假冒之苦。大量的非绍兴地区的黄酒纷纷冠以“绍兴酒”之名冲击市场, 甚至出口。绍兴酒国际市场2/3的份额竟被产自日本、台湾等地的“绍兴酒”所挤占。1999年8月,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建立之初, 绍兴市人民政府就立即授权组建绍兴酒原产地域 (地理标志) 产品保护申报办公室, 第一个向原国家技术监督局递交了申请。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保护办于1999年10月10日发布了绍兴酒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受理公告, 经过形式审查、社会异议、专家技术审查等程序, 于2000年1月31日发布了绍兴酒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批准公告, 正式对绍兴酒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绍兴酒实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以后, 在日本市场, 台湾产绍兴酒的份额从保护前的80%迅速下降到25%左右。
三、中国地理标志保护状况
我国现行立法对地理标志实行质检和工商两个部门, 两种保护模式并行的法律保护。地理标志既可以依据《商标法》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获得商标专有权, 也可以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申请地理标志权。
(一) 《商标法》保护
199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使地理标志在我国第一次可以作为证明商标受到保护。2001年10月27日, 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2003年4月7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颁布新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对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保护做了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2007年1月24日,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并于2007年1月30日起施行。
(二)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1999年8月17日,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地理标志制度的部门规章。2001年4月1日,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施《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对地理标志作出了新的管理和保护规定。2005年6月7日, 国家质检总局以第78号局长令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并于2005年7月15日开始施行。
目前, 我国形成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商标法》并行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现状:质检总局对地理标志产品主要是针对产品产地、标准、质量、工艺等方面进行管理和保护, 工商总局主要是对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志进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保护。
中国现有150个国家质检中心和189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为地理标志产品的检测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同时广泛吸收社会力量, 加强培训和实践, 培养了一批高素质、高水平、复合型的地理标志保护审查专家队伍, 覆盖了法律、食品、加工、园艺、水产、中医药、传统工艺、标准化等多个领域, 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截至2009年9月, 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受理了地理标志保护申请1070件, 对国内932个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了专门保护, 产品范围涉及酒类、茶叶、水果、传统工艺品、调味品、中药材、水产品等, 产地范围涵盖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中国地理标志保护面临的问题
(一) 中国地理标志平等保护模式不利于与国际接轨
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存在两种方式, 即国家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即由两套法规、两个行政机关同时对地理标志进行管理。由两个部门分别管理, 申请程序、审批、注册登记的制度不仅在内容上多有重复, 而且带来了诸多矛盾。两个行政机关依据不同的法律行使和扩大行政权力, 必然造成权力的冲突和秩序的混乱, 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也造成了国家行政管理资源的浪费。
(二) 地名商标的存在与地理标志发生冲突
中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不得作为商标。但是,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如“东阿阿胶”是东阿阿胶集团1978年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药品商标, 2000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2002年2月“东阿阿胶”又被国家质检总局认定为原产地标记并予以公告。同时, “东阿牌”、“东阿镇牌”都被纳入了原产地标志保护之列, 这意味着其他企业也可选择使用“东阿阿胶”这一“原产地标记”。原产地标记的认定即侵犯了东阿阿胶集团对这一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权利, 导致有些消费者认为产自东阿的阿胶都具有相同或类似的品质。《商标法》这一例外, 使得地理名称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造成地理标志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三) 一些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的企业存在生产假冒地理标志产品现象
由于地理标志产品受产地区域限制, 产量有限, 满足不了市场需要, 因此一些地理标志保护区域内的企业受利益驱动, 粗制滥造, 以次充好, 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质量不稳定, 甚至是劣质的产品, 严重损害了产品质量过硬, 企业信誉好的地理标志产品合法权利人的利益, 导致许多同类产品冒名, 破坏了该地理标志的市场形象, 严重影响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
五、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几点建议
与欧美国家相比, 我国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起步较晚, 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政府对地理标志保护宣传力度不够, 导致社会认知低, 企业积极性不高。为加强中国地理标志保护, 针对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 加强地理标志宣传
我国历史悠久, 幅员辽阔, 人民群众在生活劳动中发明创造了无数的特色手艺和特色产品, 有着极为丰富的地理标志, 是中国人民的宝贵财富和珍贵资源。各级地理标志主管部门应该加大对地理标志的宣传工作, 充分运用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 向社会宣传和普及地理标志的基本知识、基本法律规定, 提高人们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意识。积极宣传申请地理标志的有关规定, 使各企业及相关单位熟悉申请、注册流程、保护措施等, 对已获得地理标志的产品鼓励使用地理标志产品标志, 实现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 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中国拥有众多的地理标志资源, 在地理标志保护立法方面, 应该避免《商标法》、《原产地规则》双重管制下带来的一系列冲突问题, 即运用法律手段对中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进行整合。一是可以借鉴法国的保护模式, 建立统一的高水准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实行专门立法, 统一概念, 统一注册, 严格准入, 严格管理;二是根据现有立法状况, 各企业及相关单位充分运用现有法律资源, 全方位保护地理标志。如我们可以积极引导建立地理标志集体注册保护制度和企业商标个体注册保护制度并行实施的保护机制, 即在某一产品的地理标志申请注册的同时引导其所标示地域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对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一方面使合法企业受到双重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可以防止不法企业打着著名地理标志的旗号, 以次充好, 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 加大市场监控, 强化监管力度
地理标志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 单靠个人和市场机制难以实现有效保护, 政府管理部门要加以干预。工商和质检两部门之间实现信息沟通和执法协调, 同时建立两套保护机制之间的信息交叉检索系统, 将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资料和质检部门的质量管理档案等资源实行动态管理, 联网查询, 充分利用现有行政资源, 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 减少重复审查, 重复检验, 对假冒地理标志或粗制滥造行为给予严厉惩戒, 确保地理标志的正确使用。加强获证企业监管, 运用检验、检疫手段, 对材料、生产、加工、制作到销售全过程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产品标准, 确保产品质量, 确保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副其实。
(四) 培育专门的行业协会
在欧美国家, 一些行业协会在保护地理标志、推动相关产业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 并取得成功经验。作为行业自律组织, 行业协会不仅代表其成员企业申请并获得地理标志的所有权, 而且肩负着保证地理标志正当使用的责任, 引导地理标志产品走“名牌”发展战略。地理标志行业协会要和政府共同负责产品的打假扶优工作, 推广好的地理标志, 宣传强的地理标志, 在众多的地理标志中, 推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地理标志, 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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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理标志令中国名牌收益大增 篇三
地理标志是用于商品上的具有特殊地理来源和与原产地相关的品质或声誉的标记,在国内外的产品上被广为使用。由于地理标志可以突出地显示出产品因原产地不同而具有的特殊品质,因而地理标志的使用可以使商品负有特殊的价值,地理标志的保护也就显得十分重要。为此,质检总局科技司与商务部世贸司有关工作人员赴浙江绍兴市和杭州市对当地地理标志保护和多边贸易谈判中的利益情况进行了调研。
“绍兴黄酒”日本市场占有率飙升
浙江省是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大省,地理标志产品不仅数量多,还具有典型代表性,其中包括最早获得地理标志(时为原产地域保护商品)的“绍兴黄酒”以及著名的茶叶类地理标志产品——“龙井茶”等。
当地政府的质检部门对地理标志十分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鼓励、保护地理标志产品,推动了地理标志产品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地理标志保护为相关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动力。以“绍兴黄酒”为例,目前绍兴共有黄酒生产企业86家,准许使用“绍兴黄酒”地理标志的企业共有15家,地理标志的使用推动了产品质量的提高,增加了产品的市场认可度。
在国内市场上,“绍兴黄酒”的市场份额不断增加,除了江浙沪等传统销售地区,还得到了北京、四川、东北等地区消费者的认可,在国际市场上,以主要出口地日本为例,在对绍兴酒实施保护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台湾地区的黄酒在日本市场的占有率由80%降为25%,绍兴黄酒在日本市场的占有率则由20%上升至70%,目前已占到90%左右的市场份额。地理标志的使用极大促进了绍兴黄酒的出口,提高了绍兴黄酒在国际市场的声誉和份额。
“西湖龙井”收益大增
“西湖龙井”在申请成为地理标志之前,由于鱼目混珠的假冒现象严重,一度被消费者认为是通用名称。自2001年使用地理标志以来,当地政府、行业协会及生产企业上通下达,从供给和销售两方面下功夫,一方面,向茶农普及地理标志知识,制定严格的收购标准,逐渐使茶农由抵制地理标志到接受、认可地理标志;另一方面,加大“西湖龙井”的社会宣传力度,大力打击假冒行为,采取直营店的销售方式,提高产品形象。
通过努力,“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获得了消费者的认可和欢迎,产品销售量逐年上升,企业和茶农收益实现了跳跃式的增长,仅2007年每亩收益较2000年就增加了90.9%,促进了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绍兴黄酒”、“西湖龙井”地理标志的使用还带动了旅游、生态农业及地方文化产业的发展。为满足地理标志产品的高要求,绍兴、杭州等通过生态农业、绿色农业的方式生产相关原料,满足产品需求。杭州、绍兴两地区还大力推广“茶文化”、“酒文化”,杭州每年举办“西湖茶文化博览会”,绍兴市则兴建了“中国黄酒博物馆”,促进旅游产业的发展,为当地创造就业岗位。
企业轻标志、重商标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地理标志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质检、工商、农业三套地理标志保护体系给企业造成困扰。在调研过程中发现,质检、工商、农业三套体系并存的现象依然是给申请企业造成困扰的重要原因之一。
地理标志在我国还处于初期发展阶段,企业对地理标志的知识不足,面对三套体系往往难以作出准确判断,只申请一家担心保护力度不够,同时申请又会导致成本过高,增加了申请的复杂程度,影响了企业的积极性。
其次,侵权行为影响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绍兴黄酒和西湖龙井在市场上都拥有较高的声誉,遭受的侵权现象也较为严重。尽管通过政府、行会、企业等各方联手打击,侵权现象已有所缓解,但新兴的网络侵权现象如抢注域名等正在凸显,给企业带来不同层面的压力。
此外,一些出口的地理标志产品还遭遇了国际市场层面的侵权,如日本的黄酒经销商已在日本注册了“绍兴黄酒”、“花雕”、“绍兴酒物语”等商标,绍兴黄酒产业协会与其多次协商未果,但由于强制性的地理标志国际多边注册体系谈判尚未完成,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日本目前仍不愿承认我国地理标志,这为我国企业产品出口埋下了隐患。
第三,企业轻地理标志、重商标现象较严重。目前由于地理标志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短,企业对地理标志的认识程度不够,同时,同一地理标志的多个企业缺乏形成合力的意识,即便拥有地理标志,也并未大力推广、宣传,而是在自家商标身上下大力气,而行业协会由于资金、力量有限,在推广、宣传、保护地理标志方面往往力不从心。
中国需加大地理标志推介力度
通过此次调研,结合目前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工作:
第一,强调质量,质量是地理标志的生命,也是市场认可和信誉度的源泉,只有确保优质特质,才能增强地理标志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从而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与经济效益。
第二,强调宣传,地理标志在我国起步较晚,宣传十分重要,既要帮助地方政府与企业了解地理标志,也要增加消费者对地理标志的认识与认可。同时,要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对外宣传,作为地理标志资源丰富的国家,目前产品在国际上知名度仍不高,需要加大推介力度。
第三,强调保护,关键是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协会,要集中力量,形成合力来打击侵权行为。
此外,采用直营销售方式是保护地理标志的有效途径,一方面使消费者增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了解,另一方面也能打击假冒侵权产品,从而有利于企业从地理标志保护中真正获益,促使企业自发维护权益、推动地理标志产品发展的良性循环。
新闻链接
地理标志的保护是近年来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在国内人们对其认识程度也日益提高。我国自1994年开始即将地理标志纳入了商标法律体系予以保护。根据商标法,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予以注册,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4.地理标志食品 篇四
华北地区
北京市:平谷大桃,燕山板栗,大兴西瓜,房山磨盘柿,昌平苹果,门头沟京白梨,昌平草莓,延庆国光苹果
天津市:茶淀玫瑰香葡萄,香盘山磨盘柿,小站稻,独流老醋,七里海河蟹
河北省:顺平桃,唐县大枣,宣化牛奶葡,魏县鸭梨,容城绿芦笋,黄骅冬枣,昌黎葡萄酒,沙城葡萄酒,沧州金丝,卢龙粉丝,泊头鸭梨,蠡县麻山药,涉县核桃,赞皇大枣,京东板栗,涉县花椒,山庄老酒,板城烧锅酒,武安小米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肥牛,苏尼特羊肉、巴林石,呼伦贝尔西旗羊肉,阿鲁科尔沁牛肉、阿鲁科尔沁羊肉 鄂尔多斯细毛羊
山西省:太谷壶瓶枣,祁县酥梨,永济芦笋,沁州黄小米,平遥牛肉,山西老陈醋,阳城蚕茧,广灵小米,左权绵核桃,左云苦荞
辽宁省:盘锦河蟹,桓仁蛤蟆油,桓仁山参,傅家花生,抚顺哈什蚂花、牛苹果,清原马鹿茸,黑山花生,盘锦大米,锦州道光柑,鞍山南果梨,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岫岩玉,丹东板栗,桓仁冰酒,桓仁大米,桓仁大榛子,桓仁红松籽,桓仁蛤蟆油,桓仁山核桃油 高桥陈醋
吉林省:延边黄牛肉、吉林长白山中国林蛙油、白城绿豆、白城油葵、大川平贝母、吉林长白山天然矿泉水、吉林梅花鹿、姜家店大米、集安板栗、延边苹果梨、吉林长白山人参、露水河红松籽仁、通化山葡萄、扶余四粒红、延边大米、梅河大米、白城燕麦、长白山红景 黑龙江省:五营木都柿,珍宝岛大米,饶河东北黑,铁力平贝母,铁力北五味,铁力中国林蛙油,抚远“黑龙江大马哈鱼”鱼子,抚远“黑龙江鲟鳇鱼”鱼子,宝清红小豆,五常大米,孙吴大果,沙响水大米,宝清大白板,梅里斯洋葱,挠力河毛葱,板子房西瓜,北大仓酒,玉泉酒,黑龙江大豆(九三垦区)
华中地区
河南省:卢氏鸡、张弓酒、河阴石榴、正阳花生、西峡猕猴桃、西峡香菇、济源冬凌草、淮阳黄花菜、仰韶酒、洛阳牡丹、道口烧鸡、西峡山茱萸、钧瓷、怀山药、平舆白芝麻、方城丹参、南召辛夷、原阳大米、汝瓷、灵宝大枣、灵宝苹果、偃师银条、确山板栗、卢氏黑木耳、卢氏连翘、宁陵金顶谢花酥梨、嵩县柴胡、唐半夏、唐栀子、中牟大白蒜、禹白附、禹白芷、禹南星、宁陵白蜡杆、泌阳花菇、内黄大枣、信阳毛尖、固始鸡、信阳红、固始云雾、商城黑猪[1]、许昌腐竹、郑州黄河鲤鱼[2]、潢川甲鱼、新郑大枣、杞县大蒜
湖北省:来凤金丝桐油、咸丰白术、板桥党参、来凤漆筷、景阳鸡、九资河茯苓、襄阳大头菜、利川山药、涨渡湖黄颡鱼、窑湾蜜桔、程河柳编、巴东独活、襄麦冬、来凤凤头姜、罗田甜柿、丹江口翘嘴、洪山菜薹、京山桥米、利川莼菜、利川黄连、恩施玉露、蔡甸莲藕、郧阳乌鸡、龙峰茶、邓村绿茶、宜城板鸭、罗田板栗、房县黑木耳、竹山绿松石、郧阳木瓜、丹江口翘嘴鲌,武当蜜橘,[3] 麻城福菊、荆州鱼糕、罗田金银花、黄陂荆蜜
湖南省:醴陵瓷器,黔阳冰糖橙,武冈卤铜鹅,武冈卤豆腐,临武鸭,永丰辣酱,湘西猕猴桃和乐蟹,古丈毛尖,隆回龙牙百合,隆回金银花,浏阳花炮,邵东玉竹、湘绣,邵东黄花菜,湘阴藠头,桃源野茶王,乌牛早茶,雪峰蜜桔、松花石、松花砚,仓桥水晶梨,汉寿甲鱼,澧县葡萄、安化黑茶,桂东玲珑茶
华东地区
上海市:崇明老白酒、崇明老毛蟹、南汇水蜜桃
江苏省:东海水晶,鸽岛、竹岛、羊山岛、开山岛、秦山岛、车牛山岛、达山岛、平岛醋,固城湖螃蟹,镇江香醋,高邮鸭、高邮咸鸭蛋,洞庭(山)碧螺春茶,宝应荷藕,泰兴白果,扬州漆器,阳澄湖大闸蟹,雨花茶云锦,南通长江河豚(养殖),吕四海蜇,盱眙龙虾,河横大米,兴化香葱,东台发绣,邳州银杏[4],阳羡雪芽茶滨海白首乌
浙江省:新昌花生、开化杜仲茶,王店三园鸡,温郁金,姚庄蘑菇,建德苞茶,松阳茶,天目山铁皮石斛,龙井茶、杭白菊,庆元香菇,金华火腿,龙泉青瓷,常山胡柚,新昌花生(小京生),安吉白茶,塘栖枇杷,余姚杨梅,黄岩蜜桔,萧山萝卜干,天台乌药,海盐大头菜,德清早园笋,严东关五加皮酒,龙游发糕,仙居鸡,常山山茶油,遂昌竹炭,瓯柑三门青蟹,宁波金柑,绍兴酒,慈溪杨梅
安徽省:涡阳苔干,霍山黄芽,霍山石斛,迎驾贡酒,怀远石榴,凤丹长丰草莓,八公山豆腐,六安瓜片、宣纸、滁菊、口子酒,黄山毛峰茶,砀山酥梨,古井贡酒,太平猴魁茶,黄山贡菊(徽州贡菊),符离集烧鸡,宁国山核桃,霍山百合,塔山石榴(淮北市烈山区)。福建省:柘荣太子参,尤溪金柑,永安莴苣天,宝香蕉,南日鲍,龙岩咸酥花,浦城薏米,平潭水仙花,德化黑鸡,清流豆腐皮,河龙贡米,云霄枇杷,永泰李干,连城红心地瓜干,明溪肉脯干、闽笋干,永春佛手茶、大红袍茶、白毫银针,古田银耳,建瓯锥栗,永春芦柑,政和白茶,柘荣太子,福建乌龙茶,坦洋工夫永春、佛手,德化白瓷、永春篾,香东山鲍鱼,长汀河田鸡,武夷岩茶,建宁建莲清流溪鱼,浦城丹桂,莆田桂圆,莆田枇杷,武平金线莲,大田肉兔。
江西省:横峰葛,大余金边瑞香,余江夏天无寻乌蜜桔,三湖红桔,广丰白耳黄鸡,广昌通心白莲,泰和乌鸡,万年贡米,金溪黄栀子,崇仁麻鸡,兴国灰鹅,军山湖大闸蟹,高安腐,竹浮瑶仙芝,南康甜柚,瑞昌山药,彭泽鲫,南城淮山,婺源绿茶,南安板鸭,遂川金桔,峡江传统米粉,安福火腿,宜春茶油,奉新大米、四特酒,万载百合生米藠头,南丰蜜桔、狗牯脑茶,赣南脐橙,泰和乌鸡,景德镇瓷器,庐山云雾茶,弋阳年糕,商州枳壳、三瑚红桔,天桂梨,共青板鸭及副产品夏布萱麻,东乡瘦肉猪,临川贡酒,婺源荷包红鲤鱼、白玉豆系列蔬菜,余干辣椒,梅岭毛尖,五丰系列米粉,三江口萝卜,广丰马家柚
山东省:周村烧饼,景芝神酿酒,平邑金银花,日照绿茶,苍山大蒜,马家沟芹菜,烟台大樱桃,泰山赤鳞鱼,大泽山葡萄,无棣贝瓷,烟台鲍鱼,沾化冬枣,烟台苹果,烟台葡萄酒,龙口粉丝,平阴玫瑰,乐陵金丝小枣、丁马甲鱼,安丘大姜,潍县萝卜,崂山绿茶,昌邑丝绸,青州蜜桃,威海海带,海洋白黄瓜,金乡大蒜,成武大蒜,沂源苹果,麻湾西瓜 华南地区
广东省:罗浮山百草油,东陂腊味,合水粉葛、端砚,郁南无核沙糖桔,罗定肉桂,[5] 罗定皱纱鱼腐,[6] 罗定稻米,[7] 泗纶蒸笼,[8] 新兴香荔,清新冰糖桔,西牛麻竹笋,徐闻山羊,龙门年桔,水东芥菜,清远乌鬃鹅,星子红葱,惠来荔枝,西牛麻竹叶,连南瑶山茶,连州溪黄草,普宁青梅,河源米粉,廉江红橙,马坝油粘米,增城丝苗米,程村蠔春,砂仁流沙南珠,陆河青梅,埔田竹笋,普宁蕉柑,覃斗芒果,愚公楼菠萝,英德红茶,化橘红黄圃腊味,梅州金柚,新会陈皮,新会柑,南山荔枝,湛江剑麻纤维,徐闻良姜,南雄板鸭,白蕉海鲈,增城迟菜心,派潭凉粉草,火山粉葛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罗汉果,桂林马蹄,桂林腐乳,桂林米粉,桂林辣椒酱,灵川狗肉,兴安白果,全州禾花鱼,全州湘山酒,绍水蘑菇,恭城月柿临桂五通甘蔗平乐茨菇平乐石崖茶灌阳红枣大新苦丁茶,梧州龟苓膏,梧州腊肠,钦州坭兴陶,融水糯米柚,桂林三花酒,容县沙田柚,合浦南珠巴马香猪,荔浦芋,凌云白毫茶,永福罗汉果,忻城金银花,玉林香蒜,天等指天椒,阳朔金桔,横县茉莉花,横县大头菜,南山白毛茶[4]
海南省:兴隆咖啡,琼中绿橙,白沙绿茶
西南地区
重庆市:涪陵榨菜,合川桃片,酉阳青蒿,江津花椒,南川方竹笋,金佛山方竹笋奉节脐橙,城口老腊肉
四川省:南江山核桃,会理石榴,涪城麦冬,洪雅雅连,国胜茶青,川七佛贡茶,旺苍杜仲,彭州大蒜,资中冬尖,新店七星椒,双流枇杷,南溪豆腐干,泸州酒,江油附子,都江堰猕猴,中江丹参,雁江蜜柑,蒙山茶,水井坊酒,古蔺肝苏,安岳柠檬,苍溪猕猴桃,苍溪雪梨,龙泉驿水蜜桃,通江银耳,南江金银花,长赤翡翠米,汉源花椒,剑南春酒,郫县豆瓣,青川黑木耳,双流冬草莓,达县苎麻,温江大蒜,仪陇大山香川芎,金阳白魔芋,金阳青花椒,朝天核桃,崇州郁金,峨眉山茶[9]
贵州省:赤水金钗、石斛,赤水乌骨鸡,兴义饵块粑,德江天麻,开阳富硒米,遵义朝天椒,余庆小叶苦大方天麻,茅台酒,仁怀酱香酒,梵净山,翠峰茶,余庆苦丁茶,沙子空心李,六枝特区“郎岱酱”
云南省:红河灯盏花,程海螺旋藻,洱源梅子,普洱茶,宣威火腿,文山三七,昭通天麻,石屏杨梅西畴阳荷深沟鸡[10]
西藏自治区:西藏那曲冬虫夏草,西藏藏药
西北地区
陕西省:紫阳天然蓝黑板石,延川红枣,紫阳蓝黑板石,临潼火晶柿,略阳乌鸡,汉中仙毫,镇巴腊肉,子洲黄芪,富平柿饼,府谷海红果,黄龙核桃,西凤酒,陕西苹果蓝田玉,韩城大红袍,紫阳富硒茶,太白酒,凤县大红袍,平利绞股蓝,商洛丹参,延安酸枣,周至猕猴桃,定边马铃薯[4]
甘肃省:文县纹党,临泽小枣,秦安蜜桃,两当狼牙蜜,西和半夏,苦水玫瑰,兰州百合,礼县大黄,临洮大丽花,武都橄榄油,平凉金果龙神茶,庆阳黄花菜,静宁苹果,环县荞麦
[1]
青海省:藏毯互助青稞酒
宁夏回族自治区:香山压砂西瓜,灵武长枣,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宁夏枸杞
5.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8 号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局 长 李长江
二〇〇五年六月七日。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五条 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编辑本段第二章 申请及受理
第八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 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第十条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
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第十二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编辑本段第三章 审核及批准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后的2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第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编辑本段第四章 标准制订及专用标志使用
第十七条 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订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国家标准;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
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检验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予以复检。
第二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编辑本段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第二十二条 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国家质检总局将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技术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接受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注册并实施保护。具体办法另外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6.日本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研究 篇六
管育鹰
2012-01-31 23:17:06
来源:《知识产权》2011年6月
作者简介:管育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摘要:地理标志制度起源于禁止在商品称谓或表达上明示或暗示其来源于非真实的产地、足以使公众误认的知识产权制度基本规则。日本长期以来主要采用《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来禁止虚假标示原产地的行为,以此来保护正宗地源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同时,其《商标法》中也不允许将没有显著性或者易导致误认的地名注册为商标。2005年日本修改《商标法》时增加了关于地域团体商标的规定,允许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将地理标志注册为地域团体商标并依法使用。近几年来,将地理标志注册为地域团体商标加以运营已成为日本区域经济相关产业知识产权战略中的组成内容。
关键词:地理标志 地域团体商标 防御性保护模式 主动性保护模式
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客体之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22条对地理标志的定义是:“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的标志”。这一概念涵盖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第10条第2款所规定的不得虚假标示的“原产地名称”或“原产地标识”。根据《TRIPS协议》第22条第2、3、4款的规定,成员国应当禁止在商品称谓或表达上明示或暗示其来源于非真实的产地、足以使公众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驳回或撤销未能表明商品真实原产地的地理标志的商标的注册;禁止字面真实但仍产生误导效果的地理标志使用或注册等。
日本在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早在明治32年(1899年)就加入了1883年的《巴黎公约》。像德国等欧洲国家一样,日本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制止经营者在产品上虚假标示产品的原产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尽管这种原产地标识保护制度满足了《巴黎公约》的最低要求,但相比法国通过专门法来对原产地标识进行强化保护的制度而言水平要低。如果称法国那样的允许将地理标志注册成为专用商业标识的制度为主动性保护模式的话,那么日本这种不允许将地理标志注册专用、以防混淆误认为主要目的的制度可称为防御性保护模式。《TRIPS协议》通过后,日本逐渐认识到了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性。近几年来,为了应对日益增长的国际贸易竞争和国内经济振兴的双重压力,日本在法律上不但继续保留禁止虚假标示及混淆产地标识的防御性保护模式,还增加了允许适格的主体按法律程序将地理标志进行注册,以寻求类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更有力的主动性保护模式。本文将介绍日本现有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尤其是其在《商标法》中新增加的主动性保护模式并加以简要评述。
一、防御性保护模式
日本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长期以来采用防御性保护模式,其主旨是禁止虚假和欺骗性的原产地来源标示,相关条款散见于关于标签标示及广告、酒类产品标示、反不正当竞争、商标等方面的法律,但主要是《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和《商标法》。
日本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最早于1934年公布,1993年全面修订。该法将虚假标示商品产地的行为明确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在商品、服务及其广告中、或者在交易所使用的文书或信函中,对商品的产地、品质、内容、制造方法、用途或数量,或者服务的质量、内容、用途、数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信息标示的行为,以及转让、交付、为转让或交付而展示、输出或输入、在线提供将有虚假标示的商品或提供作虚假标示之服务的行为”。[1]根据此条款,假冒产地标识属于法律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相关条款,假冒产地标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日本历来有在不产自某地的产品上使用该地地名而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所说的假冒产地行为的案例,典型的比如“京の柿茶”一案,该案判决认为:“京”字在日本通常被认为指京都,被告在并不是在京都制造、加工、且材料中也不含有京都出产材料的柿叶茶上标注“京の柿茶”或者“KYO-TO KAKICHA”文字的行为,容易引起对商品原产地、质量的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
日本于1962年通过了一部《不正当回扣及不正当表述防止法》,该法所指的“表述”是指经营者用以引导消费者的、关于自己产品、服务、交易条件等方面的广告或其它形式的表述,以及由公平交易委员会认定的其它任何与交易有关的表述。根据此法第4条,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对质量、标准及其他与商品服务的特质相关内容,作不符合事实的、在普通消费者看来远比实际上的,或者比其他竞争对手的商品服务好得多的夸大性陈述;不得就价格等交易条件作出在普通消费者看来远比实际上的或者比其他竞争对手的优惠得多的误导性陈述;其它被公平交易委员会认定的易被普通消费者误解的不合理、不正当表述。[3]从这部法律的本质上看,它规范的是经营者在交易行为中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兼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这应当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畴,起到明确禁止对包括商品服务地理来源在内的各种标识进行虚假表述的作用。
日本国税厅于1994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葡萄酒和烈酒名称的第四号通知》对酒类产品如何使用地理标志发布了新的标准。根据此通知,“地理标志”指的是来源于日本国内及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领域或该领域内某地区或地方的葡萄酒或烈酒,此酒类产品的质量、声誉及其他特点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地,因此禁止非来源地的此类产品使用该地理标志,包括诸如“地理标志+类、型、风味、仿”等词汇的暗示性使用或将地理标志翻译使用。酒类制造者和销售者“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包括:将地理标志贴附于酒瓶或外包装上;转让、销售、进口、展示贴附了地理标志的酒瓶或外包装;将贴附了地理标志的酒类产品进行展示或发布广告、产品目录单、交易资料等。这一规定显然是日本为满足WTO于1994年通过的TRIPS对酒类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要求而作的,但也有例外情形,即在1994年4月15日之前某地理标志如果在该成员国已经被使用了10年以上、或在那之前被善意使用、或在其来源地所属国不再使用或不再受到保护的,则在日本不禁止使用。[4] 日本现行的《商标法》制定于1959年,其中规定仅由地名表示的商标不予注册,除非已获得显著性或识别性。[5]按照商标法的原理,所谓获得显著性,是指依法不予注册的标识通过使用已经获得了独立于该标识原义的“第二含义”,使消费者能够通过它识别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根据日本特许厅(JPO)的《商标审查指南》,这种具有“第二含义”的标识必须在全国消费者的范围内获得众所周知的可识别性;同时,申请注册的标识必须与使用而获得第二含义的标识完全相同。在具体操作上,JPO判定某一标识是否获得第二含义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各个因素:[6]
第一,该标识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事实;第二,使用开始、持续的时间、范围;第三,产品产量、销量、商业规模(比如店铺数量、销售区域、销量等);第四,广告的方式、频率、内容;第五,在一般商贸报刊杂志和网络上出现的次数及其内容;第六,关于消费者对该标识认知度调查的结果等。
实践中,JPO可以接受的用以证明以上这些事实因素的证据包括:载有广告、公告的印刷物(如报刊杂志剪辑、目录、传单等);发票、发货单、订货单、账单、收据、账本、手册等;表明使用该标识的照片等;广告、广播、出版商、印刷商等机构出具的证明;商贸行业协会、商贸伙伴或消费者出具的证明;公共机构出具的证明(如国家或地方公共部门、外国使馆、工商管理所等);在一般商贸报刊杂志和网络上登载的文章;关于消费者对该标识认知度的调查报告(当然,还要从调查组织者、调查方法和调查对象等方面适当考虑报告的客观性)。
仔细分析JPO在适用日本《商标法》之“获得显著性”条款时的这些做法,我们会发现其对某一标识获得第二含义的认定标准比较高,尤其是要求在全国范围内为消费者众所周知这一点,很类似于对驰名商标的要求。因此,如果属于法律规定不予注册的标识,要想通过JPO的审查被认定为获得了全国范围内众所周知的显著性而成为注册商标是困难的。就地名标识而言,一方面由于各地生活习惯有差异,地方特产销售范围相对较窄,要证明具备全国周知性很难;另一方面,考虑到日本文字中汉字、平假名、片假名和罗马文字常常交替使用的事实,要证明某一地名的某一具体文字表达持续使用而已经获得显著性并不容易。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商标法》第3条第1款第3项所说的地名,并不局限于地理标志意义上的地名,而是包括任何可能导致误认来源的地名。比如,日本最高法院曾认定,尽管上诉人极力声明其咖啡不产自美国的佐治亚州(Georgia)、没有假冒产地的意图,但其申请的“Georgia”咖啡还是可能误导消费者,因此不得注册。[7]
在日本历史上,仅有少量的地理标志作为包含地名的标识被JPO认定已获得第二含义成为注册商标,比如“西阵织”(“西阵”为京都市西北部地名,是日本著名的高级和服生产中心区域,“织”是丝织物产品通称)。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地名标识的注册往往还采取将地域名称与具有识别性的独特图形组合为一个商标来注册的方式,这样,JPO会更容易认为该标识具有显著性而核准注册为商标。不过,这样的注册商标对地域名称的独占性是很弱的,因为其他经营者只要不用该图形而只用该地域名称权利人就没法制止了。比如著名的“博多人形”注册商标就是由“博多(日本南部福冈县一地名)”+“商品名称(玩偶娃娃)”+“特殊图形(圆形围住娃娃剪影及文字)”组成的,这样的商标与纯地名商标,即“博多”,或地理标志“博多人形”相比,显著性要强得多;但是,却无法阻止他人在同样商品上仅仅使用“博多”或“博多人形”的文字及其与其它形状的组合作为标识。
从以上2005年日本商标法修订之前的法律框架看,日本一直以来主要是从禁止假冒产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防止将产地标识注册为个体商标的角度对正宗地理标志产品的经营者提供一定的法律保护。这种保护方式将假冒原产地名称的行为和使用使人误认商品出处之标志的行为,作为使人产生混淆或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加以禁止,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有过错的行为实施人要求赔偿损失和恢复信誉等。这种保护方式侧重于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角度保护原产地名称,但未明确赋予产地范围内的特定经营者一项明确、具体和积极的专用权。因此,只有拥有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充分证据,利害关系人才可以请求法律保护。显然,这种保护的作用主要是消极防御式的,实施上也有难度,在某种程度上无法满足正宗地理标志产品的经营者积极寻求保护的需求。因此,产品发源地的经营者更期望法律的保护能直接延伸到以纯文字表达为特征的地理标志以获得全面的保护,各地的政府也希望有这样的法律制度以保护其区域内的产品和提升当地品牌形象。
二、主动性保护模式
2002年以来,日本制定并实施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在“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思想指导下,日本十分重视拓宽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为振兴日本农业而增强对本土地区品牌的保护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2004年6月日本经济产业省在《国际经济与贸易》白皮书中指出:“保护区域品牌不仅能增强农产品的竞争力,通过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建立起区域性品牌还能消除假冒、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保障产品来源正宗、振兴区域经济。”[8]与此同时,日本媒体也持续报道有外国的假冒品自诩为日本著名的自产产品和高价产品, 比如熊本的樱桃蕃茄和枥木的草莓, 呼吁采取更强的商标保护措施制止此类恶劣行为,保护消费者、维护日本的农业利益。至此,地域团体商标的立法提上了日程。
2005年6月,日本对其《商标法》作了修订,允许具有较高财产价值的、由“产地名称+商品通用名称”(即我国所称的地理标志)组成的“地域团体商标”作为“团体商标”(即我国所称的集体商标)进行注册。[9]这一新法于2006年4月1日生效。根据修改后的日本《商标法》,“地域名称”指在地域团体商标注册申请之前该地的申请人(协会)之成员已经使用来标示产品原产地或服务提供地的名称, 包括与产品或服务紧密相连的地名及其简称。申请地域团体商标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协会组织(须具有法人资格、依特定法律成立、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成员加入,或不得为潜在的成员增添比已有成员更苛刻的入会条件),以及符合以上这些条件的外国法人。可以注册的地域团体商标是由某协会组织或其成员使用,而且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能将消费者对相关产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指向该协会及其成员的商标。[10]既然放在商标法的体系里,法律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措施,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禁令等,都同样适用于地域团体商标。要指出的是,与普通的商标不同,地域团体商标的权利是不可转让的。[11]此外,日本新《商标法》还增加了“先用权”豁免性条款,规定没有任何不正当竞争目的、在地域团体商标申请前即已经在日本市场的相同产品服务上使用与地域团体商标相同或相似标识的人可以继续使用该标识;但地域团体商标核准后权利人可以要求先用权人以适当的方式标示其商品或服务以免造成混淆。[12]这样,虽然法律上有先用权的规定,但先用权人的权利其实是很受限的,他们得权衡一下利弊,因为他们要行使先用权可能就得声明表示自己不是地域团体商标权利人(协会)的一员,这种情形显然不是先用权人所期望的。
从日本《商标法》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新增条款来看,此类地域团体商标的注册只要求“一定的知名度”,这比《商标法》修改之前其第3条规定的必须已经获得第二含义、取得全国性周知之识别性的地名商标的注册要容易、灵活。与此同时,从程序方面看,JPO也依据《商标法》的修改增加了关于地域团体商标审查的内容,使地理标志的注册相比前面提到的审查标准严格的地名商标容易。具体来说,日本《商标法》修改后,JPO在审查地域团体商标的申请时,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3]
第一,申请人是否满足主体要求。根据修改后的日本《商标法》第7条之2,地域团体商标的申请人必须是“协会”。此类“协会”须首先是法人,即依特别法设立的工商业协会法人以及相应的外国法人。自然人是不能申请的,商会、行会或各级政府也不能申请。同时,作为主体的协会组织应当是开放性的,即该协会必须允许符合条件的成员加入。协会成立所依据的法律规章必须规定该协会的成员资格面向所有符合条件者、不得无任何法律依据对拟入会者设置比现有会员更苛刻的条件。协会成员均可使用该商标。因为地域团体商标属于商标法体系,其使用的要求与普通的商标一样。
第二,如果已经由申请人使用、拟申请注册为地域团体商标的标识在注册后不打算让其新成员使用的,则不予注册。也就是说,即使原先该标识只有申请人在使用,但注册后凡符合条件的成员入会后也可以使用。
第三,地域团体商标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由某协会组织或其成员使用、而且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能将消费者对相关产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指向该协会或其成员”的条件。其中,“由某协会组织或其成员使用”的标识应当符合下面第四、五项的要求;“具有一定知名度”则应当符合下面第六项的要求。地域团体商标应当能将消费者对相关产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指向该协会或其成员。
第四,如果拟申请注册的地域团体商标是由申请人协会的成员正在使用的标识,则该标识是否满足“由某协会成员使用”的条件要考虑这种使用是否处于协会的管理之下。
第五,拟依据《商标法》第7条之2第2款申请注册的地域团体商标必须与正在使用的标识相同。在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时可参照JPO对《商标法》第3条第2款的审查指南。
第六,尽管在个案中,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消费者群、交易活动状态等都可能不同,“具有一定知名度”指的是即使该商标不为全国范围内的消费者所公知,但至少应当为一定范围内的消费者所知,比如为周边都道府的消费者所周知。关于周知的判断,可以参照前述第三项的规定和JPO对《商标法》第3条第2款的审查指南,只不过在范围上有所不同。
第七,如果拟申请注册的地域团体商标中的地名并不是《商标法》第7条之2第2款所说的地名,则不能依据此条款予以注册。
第八,地域团体商标指向的商品或服务种类参照《商标审查指南》第三章第十四部分对《商标法》第4条第1款(14)项的审查。
日本《商标法》第7条之2规定:“地域团体商标可以仅由常见的商品通用名称和产地名称、指向申请人或其成员的商品或服务的字符组成;或仅由常见的商品或服务惯用名称和产地名称、指向申请人或其成员的商品或服务的字符组成;或仅由常见的商品通用名称和产地名称、指向申请人或其成员的商品或服务、以及习惯上用来表示或辅助表示前述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或者习惯上用来表示或辅助表示前述商品或服务来源地之字符组成”。
从这一规定看,地域团体商标由“产地名称+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及惯用名称”组成,因此,缺少这两个要素或者包含其它意在扩展显著性字符的都不是法律所指的地域团体商标。需要注意的是,日本《商标法》第7条之2所说的“产地名称” 不仅包括现行行政区划中的地理名称,还包括以前的地名、县镇称谓、山川及海域的名称等,比如北海道、富士等。关于日本《商标法》第7条之2所说的“商品或服务的惯用名称”,JPO给出的实例包括:以“織”或“紬” 表示丝织品或“和服腰带”;以“焼”表示“碗”或“茶杯”;以“塗”表示“筷子”;以“彫”表示“托盘”;以“細工”表示“篮子、箱子”;以“豚”表示“猪肉”;以“温泉”表示“提供洗浴客房”或“提供暂时住宿”的服务;以“梨狩り” 表示“提供梨园采摘”的服务等。另外,用以表示产品或服务质量的字符若被消费者用来指向某一具体的产品或服务的,则属于日本《商标法》第7条之2所说的“习惯上用来表示或辅助表示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比如,“天然あゆ”指天然香鱼、“完熟トマト” 指熟西红柿。还有,以下这些属于日本《商标法》第7条之2说的“习惯上用来表示或辅助表示前述商品或服务来源地之字符”:如辅助表示来源地的“本場(产地)”、“特産(本地产品)”、“名産(地方特产)”,等;而那些不被认定为“习惯上用来表示或辅助表示前述商品或服务来源地之字符”的则不能包含在地域团体商标中,比如 “特選(精选)”、“元祖(创始)”,“本家(鼻祖)”,“特級(特级)”、“高級(高级)”等。[14]
这里,日本《商标法》第7条之2所说的“产地名称”,指的是在地域团体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商品或服务来源地的名称,或者与商品或服务有密切关系而被认为是其来源地的名称;该名称或简称已经被申请人或其成员使用来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一个地域团体商标里的地名是否属于产地名称是根据具体情形来断定的,需要提供必要的文件证明,考虑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主要消费者、交易活动状况等因素。其中,商品的来源地,如果是农产品,指的是其生长出产所在地;如果是海产品,指的是其捕捞地或上岸所在地;如果是手工艺产品,指的是其主要加工程序开展所在地。服务的来源地,如果是提供温泉洗浴的,指的是温泉所在地。“与商品或服务有密切关系而被认为是其来源地的名称”的情形,则包括:原材料占主导地位的加工产品,其来源地指原材料生长出产地,如荞麦面条中的荞麦产地、砚台中的砚石产地;加工方法占主导地位的手工艺产品,其来源地则指加工工艺开展地,比如纺织品面料加工地。
目前,日本国内已经认识到注册地理标志可以制止假冒、创建有吸引力的地域品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新法实施后,越来越多的地域性的农产品、传统手工艺品、商贸服务的协会组织都为其知名的产品服务注册地理标志,典型的比如神户牛肉、热海温泉、仙台味噌、横滨中国城等。同时,此项修改也同时惠及国外的权利人,比如帕尔马火腿(Parma Ham)的商标注册申请在法律修改之前肯定会被以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因为帕尔马是公众知晓的意大利地名,而火腿只是同类商品的通称,这样的标识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不应赋予商标专用权。在日本《商标法》关于地域团体商标的修订生效后,帕尔马地区的相关行业协会就可以据此申请并获得商标专用权。目前在日本已有“帕尔马火腿”、“加拿大猪肉”、“印度大吉岭茶”、“牙买加蓝山咖啡”等多个由外国行业协会组织注册的外国地理标志。
显然,日本《商标法》这一重要条款的增补,旨在通过合理保护地区品牌,增强地方产业的竞争力,搞活地区经济。同时,这一修改也充分表明日本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从原先的禁止虚假产地标示的消极模式转变为以允许主动注册使用的积极模式。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日本对地理标志制度的运用日益重视,很明显地转向商标法体系下的积极保护模式,而且其保护的领域大大超出了传统的农业产品。目前在JPO注册的地域团体商标已经延伸至工业产品、加工食品、水产品、传统工艺美术品,甚至还包括温泉旅馆、中华街等相关服务业 [15]。截至2011年1月11日,JPO已经审核批准了467件地域团体商标(地理标志)。[16]
三、结语
通过以上对日本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考察,我们会发现其从消极被动保护模式转到如今的全方位保护,主要是基于其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思路。事实上,日本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初衷一方面是为保护、刺激其地域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则是防止外来(包括我国在内)的农产品仿冒。日本有相对完善的产品质量监控体系,其农产品也跟其它轻工业产品一样有较高的质量:产自日本冲绳的大蒜,其价格是中国大蒜的十倍左右。更值得关注的是,随着日本经济振兴计划的开展,其对地理标志制度的全方位运用已大大超出了《TRIPS协议》确定的范围,即葡萄酒、酒类产品。当然,《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确定的只是最低保护标准,各成员国完全可以依据自己的国情提高保护范围。日本在这方面显然走在各国前面。
不过,日本国内生产的农副产品无法满足其国民的全部需求;另外,日本与我国一衣带水,自古国际贸易十分频繁,有很多中国传统农副产品在日本享有较高的声誉。但是,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经营者一直没有充分认识到在包括日本在内的国际市场树立并拓展自己的地理标志品牌的重要性,使得一些地理标志在日本被淡化或者异化。比如,“绍兴酒”的日本市场一度被并非正宗来源地的产品占领;标示“上海蟹”、“天津甘栗”的产品则并不一定是地理标志产品,真正的地理来源地被忽略了且被出口港名取代。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农副产品质量监控体系的健全和中日经贸关系相互依存性的增多,我国的农副产品会越来越多进入日本市场。目前除镇江香醋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提出了国际申请并指定日本外,还尚未发现其他的中国地理标志在日本正式注册[17]。
与此同时,我国在地理标志制度建设方面问题仍很多。我国拥有十分丰富的传统资源,在一定区域内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地理标志产品数不胜数、闻名全国甚至驰名世界的地理标志产品也远远多于日本。但是,迄今我国国内各个渠道注册的地理标志产品基本上仅限于农产品、食品、中药材,传统工艺品和其他特色产品、服务等都还未受到应有的重视。除了地理标志品牌意识淡薄外,现有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的不协调也令有意经营地理标志的地方产业无所适从。
以上这些现象值得我们反思。
注释:
[1]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不正競争防止法,1993年法律第47号)第2条第1款第13项。
[2]东京地裁平成6年(1994年)11月30日判决,转引自JPO网站(2011年3月访问): http://www.jpo.go.jp/shiryou/toushin/shingikai/pdf/t_mark09/paperO3.pdf。[3]日本《不当景品类及び不当表示防止法》,昭和37年(1962年)5月15日法律第134号。
[4]英文版本见(2011年3月访问)
http://www.wipo.int/clea/docs_new/pdf/en/jp/jpOl3en.pdf;此通知的依据是1953年第7号法律,即《酒税保全及酒业协会法》(酒税の保全及び酒类案组合等に关する法律)第86条之6,即财务大臣为了消费者利益和酒业贸易发展的需要等,可以就包括酒类标示在内的诸事项发布标准,一旦建立了酒类标示的标准酒业协会应即刻遵守。
[5]日本《商标法》(商標法,1959年4月13日法律第127号)第3条(商标注册要件)第1款第3项规定了不予注册的商标:“仅由商品的产地、销地、质量、原材料、效能、用途、数量、形状、价格或者生产、加工或使用的方法或期限用一般使用的方法表示出来的标记所构成的商标”:同时该法第3条第2款规定:“„„使用的结果,需求者能够辨认是属于何人业务的商品者,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可以进行商标注册。
[6]JPO《商标审查指南》第二章,关于第2条第2款“经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审查说明(2011年3月访问):http://www.jpo.go.jp/cgi/linke.cgi?url=/tetuzuki_e/t_tokkyo_e/tt1302-001.htm。
[7]日本《判例时报》1186号,1986年1月,转引自台湾政治大学网站(2011年3月访问): http://iip.nceu.edu.tw/iip/NEW-iip/database/2000_trademark/jpncase/2.7.pdf。[8]参见日本经济产业省网站,2004年报告第40页(2011年3月访问):http://www.meti.go.jp/english/report/downloadfilesgWP2004ke.pdf。
[9]日本《商标法》第7条是关于团体商标(即集体商标)注册的规定。
[10]日本《商标法》第7条之2,此条款于2006年增加,其它涉及地域团体商标的条款也相应增修。
[11]日本《商标法》第24条之2第4款。[12]日本《商标法》第32条之2。
[13]JPO《商标审查指南》第七章,关于第7条之2“地域团体商标”的审查说明:(2011年3月访问):http://www.jpo.go.jp/cgi/linke.cgi?url=/tetuzuki_ e/t_tokkyo e/ttl302-001.htm。
[15]参见JPO的网站资料(2011年3月访问): http://www.jpo.go.jp/cgi/link.cgi?ur1=/torikumi/t_torikumi/t_dantai_syouhyou.htm。
[16]参见JPO的网站资料(2011年3月访问):
7.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篇七
关于印发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通知
邛府办发〔2015〕7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已于2015年11月17日经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邛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8日
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邛酒地理标志产品,规范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持邛酒的质量和特色,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邛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邛酒是指在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自然微生物生态圈内按邛酒(浓香型白酒)生产技术规范生产,其质量特征符合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邛酒(浓香型白酒)加工技术规范》及邛酒(浓香型白酒)质量技术要求的白酒。
—1—
第三条 在邛崃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邛酒生产及销售活动并自愿申请使用邛酒专用标志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邛酒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邛崃市人民政府,由邛崃市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护办)具体负责地理标志产品及专用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保护办设在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
第五条 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为邛崃市临邛街道、文君街道、卧龙镇、宝林镇、桑园镇、固驿镇、前进镇、高埂镇、平乐镇9个镇乡(街道)现辖行政区域。
第二章 专用标志的申请、受理、审核及批准
第六条 在邛崃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邛酒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有申请使用邛酒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的资格。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生产企业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且注册地址在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内;销售企业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且注册地址在邛崃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生产企业应属规模以上企业,年入库税金达到300万元以上,或是四川邛酒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员企业;销售企业应属限上商业企业,或是四川邛酒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员企业。
(三)产品原辅料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192号公告中关于邛酒的质量技术要求。
(四)采用固态发酵酿造工艺,按照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邛酒(浓香型白酒)加工技术规范》组织生产,产品由国家酒类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邛崃实验室(筹)检验,并建立有完整的、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档案。
—2—
(五)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正式批准的邛酒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
(六)连续两年无质量违法记录。
(七)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八)市市场监管局出具的现场核查报告。
(九)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专用标志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邛酒文字组成,专用标志的印制和标识方法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暂行)》的要求。产品名称使用统一的邛酒字样。
第八条 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生产企业应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销售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由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保护区域范围内的证明;
(四)国家酒类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邛崃实验室(筹)出具的检验报告;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邛酒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条 市保护办对邛酒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公告后,发给《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使用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三章 专用标志使用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获准使用邛酒专用标志的企业可在其生产的白酒标签、包装
—3—
物、说明书、广告、相关经营,展销场所以及白酒销售活动中使用邛酒专用标志。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
第十三条 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应当在符合食品生产、经营的法定条件和相关要求前提下,建立邛酒生产、销售台账,原料及基酒基地档案或者相应的原料收购台账,以备查用。
第十四条 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应确保产品质量,维护邛酒声誉。第十五条 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保护办报送本《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报表》和上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由市保护办汇总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四章 保护和监管
第十六条 市财政每年列支邛酒地理标志产品宣传专项预算资金,用于邛酒宣传,以提升邛酒知名度。
第十七条 建立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邛酒地理标志产品品牌使用和管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发挥邛酒地理标志产品功能,推进邛酒产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十八条 市保护办负责对邛酒专用标志发放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管理。第十九条 市保护办要对邛酒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第二十条 市保护办要对保护区域内的邛酒生产情况、质量安全、品质和工艺保护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质量标志,受法律保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或伪造邛酒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的;
—4—
(二)不符合邛酒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但使用邛酒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三)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名称或标识、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邛酒地理标志产品的。
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对上述违法行为可监督和举报。
第二十二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或停止使用专用标志:
(一)未按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邛酒(浓香型白酒)加工技术规范》组织生产的;
(二)产品质量全年连续2次以上(含2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在邛酒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产品被国家、省、成都市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第二十三条 从事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漏技术秘密。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原2014年5月27日印发的《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邛府办发﹝2014﹞3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网
http://gk.chengdu.gov.cn/govInfoPub/detail.action?id=77891&tn=6
8.地理标志的若干成功案例 篇八
“德庆贡柑”的商标由看起来像两个不闭合的圆,很符合柑桔的形状,缠绕一起有点“丰收”的意思,“DQGG”就是德庆柑桔的拼音缩写。因为“德庆贡柑”产于广东德庆县德城街道办等13个乡镇,所以由此命名。该地域气候温和,常年昼夜温差大,土层深厚,有机质含量丰富,所以种出来的柑桔果色金黄,皮薄光滑,肉质脆嫩,爽口无渣,果汁丰富,清甜可口,香蜜浓郁,富含多种维生素。
“德庆贡柑”商标自从注册后,种植面积和农民收入逐年增加,成为农民增收主渠道,柑桔成了德庆农民的“摇钱树”。
9.开发地理标志促进农产品出口 篇九
摘要: 农产品出口在我国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我国出口农产品频繁遭遇绿色壁垒的困扰。开发农产品地理标志不仅可以提高出口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还能有效突破绿色壁垒。
关键词: 地理标志绿色壁垒
扩大农产品出口可以有效促进农民增收,因此农产品出口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农产品出口既迎来市场扩大的发展机遇,又面临来自国外的激烈市场竞争。其中,绿色壁垒就是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重要障碍之一。
一、绿色壁垒的含义及特点
(一)绿色壁垒的含义
绿色壁垒是指国际贸易中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凭借技术优势,通过严格的法规和苛刻的标准来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一种非关税壁垒。绿色壁垒大多由西方发达国家设置,一方面是由于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逐渐意识到环境的重要性,并开始重视环境保护;另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绿色壁垒逐渐成为拥有领先技术的发达国家进行贸易保护的有效形式。
(二)绿色壁垒的特点
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设置绿色壁垒的初衷是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但现实中绿色壁垒与贸易保护主义的结合则使贸易保护呈现出新的特点:(1)名义上的合理性:即出发点是对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关注,符合社会发展的方向。(2)形式上的合法性:即绿色壁垒是在WTO规则允许的范围内由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多边协定构成。(3)一定的歧视性:即绿色壁垒产生的基础是发达国家在技术上的领先优势,具有明显的歧视性。(4)保护方式的隐蔽性:即绿色壁垒在名义上以环保为出发点,但实际上是通过多变的标准进行贸易保护。(5)保护内容的广泛性:即绿色壁垒强调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及包装等各个环节都不能破坏生态环境。(6)较强的技术性:即绿色壁垒所设立的环保标准包含较高的技术成分。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与绿色壁垒
农产品绿色壁垒暴露出我国农业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农业生产者的环保意识不强、农产品质量控制难度大以及缺乏国际认可的绿色标志和绿色包装等。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提高我国农产品生产者的环保意识,通过有效的质量管理,创建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形成绿色农产品品牌。地理标志是一种与产品生产的地理来源相关联的标志,是国际公认的一个知识产权概念。具体而言是指识别某产品来源于某地域或该地域内某地区或某地点的标志,而该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以及其他特征主要取决于当地独特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农产品地理标志在应对绿色壁垒方面有其独特的功能。
(一)树立品牌形象,提升环保意识
地理标志不仅提供了其产地的明确信息,更重要的在于它是一种品质保证,是优质的象征。地理标志的品牌效应为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创造了条件,相对于其它农产品而言,申请了地理标志的农产品获得了相对的垄断优势、较高的价格优势以及较强的市场渗透力。这种市场竞争优势同农业生产者的经济利益密切相连,而要维持这种市场竞争优势就必须确保农产品品质,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农药残留和降低重金属含量都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二)规模化生产,统一质量标准
人多地少的客观现实决定了我国的农业生产必然呈现出分散的小规模特征,这也使得我国农产品难以实现标准化生产,且技术推广和质量控制难度加大。而与特定地理名称紧密相连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集体品牌的功能,可以实现一定区域内优质特色农产品的规模化生产,并通过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有效解决农业生产标准化程度低,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产品质量控制难度大等问题。统一技术和质量标准,统一包装的绿色农产品将导致绿色壁垒失灵。
(三)获取“绿色通行证”,减少各种卫生检验检疫程序
农产品地理标志在运用先进环保技术进行生产的同时,还可以通过打文化牌和特色牌树立品牌形象,在出口过程中获取“绿色通行证”。不仅可以提升我国出口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而且可以有效简化各种繁杂的检验检疫程序和通关手续,节省出口农产品的流通时间和流通成本,绕开农产品绿色壁垒,实现出口农产品由成本领先向质量取胜的转变。
三、对策建议
(一)树立绿色观念,发展生态农业
追求自然和健康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我国农产品出口应对绿色壁垒的首要之处在于顺应这一潮流。树立绿色观念,开发绿色农产品,发展生态农业是大势所趋。而作为初级农产品的载体,自然环境条件对于农产品品质具有本质影响。因此,生态农业强调减少环境污染,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将产地农户的经济利益同生态保护直接挂钩。出于维护地理标志,保障其利益的考虑,将有助于培育农业生产者的绿色生产和经营观念,提高环保意识,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测,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量,加快发展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开发,并建立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遵循国际质量标准,严格规范农产品生产
突破绿色壁垒的关键在于提高出口农产品的品质,这需要提高农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的环保技术水平,从而为突破绿色壁垒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以ISO9000等国际环保质量体系为标准,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绿色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加快绿色质量认证工作,不断缩小与发达国家质量标准之间的差距。发挥地理标志的集体效应,在大力推广绿色技术的同时,建立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强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包装等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质量监督与管理,围绕地理标志创建优质农产品品牌,使农产品地理标志成为优质农产品的识别标志。
(三)以地理标志为核心,开展绿色营销
当今社会,人们的环保意识日益增强,且环保技术不断提高,绿色农产品越来越受到欢迎,并作为一个新的市场正在逐渐扩大。由于农产品国际贸易中绿色壁垒对于农产品的质量、标志以及包装等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要想扩大我国农产品出口,除了以地理标志为核心强调农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绿色生产技术以及加强质量监督和管理外,还应积极开展绿色营销,即从搜集绿色信息、开发绿色产品、设计绿色包装、制定绿色价格、建立绿色营销渠道以及开展绿色促销等各个环节入手,在文化牌的基础上,打好生态牌,树立国际绿色品牌,并以此作为农产品出口的绿色通行证,简化各种检验检疫流程和手续。
[参考文献]:
[1] 李苏,冲破绿色壁垒开拓国际农产品市场,农业现代化研究,2000.11
[2] 王志本,我国传统名特优农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农业经济问题,2005.4
[3] 孟昌,张瑜,积极应对后WTO时代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国际贸易问题,2005.11
10.《走进中国地理标志》实施方案 篇十
关于印发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府办发〔2012〕19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8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峨眉山茶的质量和特色,维护峨眉山茶的声誉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使用保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1—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
乐山质监局统一负责全市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农业、工商、卫生、峨眉山茶茶叶协会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乐山市行政区域。峨眉山茶的生产、加工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 在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从事茶叶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凡符合使用条件的,均可以自愿申请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
第二章 申请、受理、审核及批准
第六条 各县(市、区)质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的受理及初审工作。
第七条 申请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生产、加工茶叶原料主要来自本行政区域内;
(三)生产、加工过程及产品质量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峨眉山茶》标准,并建立有完整的产品质量档案;
(四)建立起质量管理体系,3年内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
第八条 申请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保护区域的证明;
(四)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对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3年内禁止其申请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
第十条 县(市、区)质监局受理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征求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意见并完成初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勘。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乐山质监局复审;初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对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复审,由乐山质监局会同农业、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经复审合格的,按程序报上级质检部门终审;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终审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予以注册登记并向社会公告,申请人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峨眉山茶地理标志,行政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峨眉山茶”文字组成。获准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的使用者可在其生产的峨眉山茶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和相关经营、展销场所以及茶事活动中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
鼓励获得峨眉山茶专用标志使用权的单位在其产品包装物的正面印制“ ”祥云图文,其大小可根据需要放大或者缩小。
第十四条 乐山质监局负责对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管理。
获准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直接印刷在包装物上或者印制成防伪专用标志粘贴(吊挂)在包装物上。
获准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的单位在产品包装物上自行印制专用标志的,应将拟印制的数量和范围报乐山质监局备案后印制。
获准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的单位在包装物上粘贴(吊挂)专用标志的,专用标志由乐山质监局向有关机构统一定制。
第十五条 峨眉山茶专用标志使用者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峨眉山茶》标准的规定加工制作茶叶产品。收购鲜叶时,应向供应者验明原料产自保护区域的证明。
第十六条 峨眉山茶专用标志使用者应当严把原料进货、产品出厂检验关,并建立峨眉山茶生产、销售台帐、茶叶基地档案或者相应的原料收购台帐以备查用。
第十七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茶叶生产、经营单位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对申请成功并经乐山质监局、市农业局等主管部门确认持续使用专用标志和“ ”祥云图文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给予3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质监部门会同农业、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对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产品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等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茶叶基地质量安全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峨眉山茶的生产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每年至少对峨眉山茶鲜叶来源、鲜叶安全质量进行1次核查。对鲜叶来源不符,鲜叶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由农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峨眉山茶茶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保障和提高峨眉山茶质量,维护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伪造峨眉山茶名称或者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的;
(二)转让、出租、出借、买卖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的;
(三)使用与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峨眉山茶的。
第二十二条 峨眉山茶专用标志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监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使用专用标志:
(一)未按《地理标志产品峨眉山茶》标准组织生产的;
(二)产品质量连续2次以上(含2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在峨眉山茶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整改合格的,由质监部门书面通知其可以继续使用专用标志;整改不合格的,由质监部门逐级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从事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二)严禁弄虚作假;
(三)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四)不得泄露有关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或所在单位按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11.金线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陈述报告 篇十一
专家审查会陈述报告
永安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 年 六 月 一
日永安金线莲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陈述报告
永安市人民政府(2011年6月1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
首先,谨让我代表永安市人民政府和33万燕城人民,向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专家组对永安金线莲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进行技术审查表示衷心的感谢!对出席今天会议的各位领导、专家表示崇高的敬意!
永安市位于福建省中部偏西,武夷山脉和戴云山脉之间,别称“燕城”。明景泰三年(1452年)设县,1984年9月12日撤县设市(县级市),现辖4个街道、4个乡、7个镇,人口33万,总面积2942平方公里,森林覆盖率达83.2%,综合经济实力名列福建省“十强”县(市)第六位。2004年、2006年江泽民主席、胡锦涛总书记先后视察永安,给予永安人民极大的鼓舞和鞭策。
《福建药物志》(福建省医药研究所编)对金线莲有如下记载:其性味平、甘,具有清热凉血、祛风利湿之功效。主治咯血、支气管炎、肾炎、膀胱炎、糖尿病、乳糜尿、血尿、风湿关节炎、小儿急惊风、毒蛇咬伤等,民间多用于高烧不退,惊风。《全国中草药汇编》(中国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卫生部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及全国九省、二市有关单位合编)、《中华本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华本草》编委会编)、《新华本草纲要》(江苏省植物研究所、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资源开发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合编)、《中国本草原色图谱》等也对金线莲的药用和食用方面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载入了史册。
福建省是中国金线莲的主要产区,永安市是金线莲的核心产区,野生金线莲分布在全市各个乡镇,是永安的特色优势产品,其形叶墨绿色,植株不高,叶脉金黄并呈网状分布,长得小巧优美。除药用外,它还是一种极具观赏价值的室内观叶、观花珍品。是我国主产区名优产品之一,在全国市场有较高的知名度。近年来,金线莲因奇缺价格一路暴涨,在利益的驱动下,导致了某些地区的生产商把劣质产品推向市场,以次充好,严重的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极大的损害了金线莲产品品质的声誉。实施永安金线莲地理标志产品对保护永安金线莲的品质特色和产品声誉,充分发挥我市的资源优势,促进永安金线莲组培、种植产业的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和现实意义。为此,永安市人民政府于 年 月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请求将永安金线莲列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为此,我谨代表永安市人民政府,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特作永安金线莲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保护陈述报告,敬请各位领导、专家审查。
一、申请保护产品名称 永安金线莲。
二、申请保护范围
福建省永安市现辖行政区域。
三、永安金线莲历史渊源。。。
四、永安金线莲形态特征和质量特色
金线莲属兰科,是兰科植物开唇兰的一种多年生草本植物。又名金线兰,金石松、金钱草、金草、乌人参等,中国民间把金线莲称作“药王”、“金草”、“神药”、“乌人参”。在中国民间一直被视为是一种名贵珍稀的中药材,是极稀有的山珍极品。
(一)形态特征
1、根:金线莲为陆生兰,植株高约4---18厘米。
2、叶:它的叶互生具柄,叶片卵形或圆卵形,长1.5---3.5厘米,宽1---3厘米,先端急尖,基部近圆形,表面有光泽,墨绿色中有金黄脉网,叶背呈淡紫红色。
3、花:一般在秋季开花,开花时间在午夜。花为完全白花,总状花序具有1---6朵松散的花,花序梗长8---13厘米,被柔毛,花苞片淡紫色,卵状披针形
4、茎块:根茎细软,茎圆筒形,先端直立,茎部匍匐状,茎节明显。
(二)质量特色
1、金线莲含糖类成分(多糖13.326%,低聚糖11.243%,还原糖9.73%)、牛磺酸、强心甙类、酯类、生物碱、甾体,多种氨基酸(总量达8.74/%),微量元素及无机元素等。永安金线莲多糖含量较高,据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闽疾控中心食10-0539),永安金线莲多糖含量高达20.9%,而中草药中含有的多糖具有提高免疫力的作用;
2、研究表明,永安金线莲的微量元素含量、氨基酸总含量以及8种人体必需的维生素含量和我国其他省份生长的优质金线莲一样,均高于国产西洋参和野山参;
3、永安金线莲同样含有强心甙类成分。对强心甙类成分薄层层析的结果表明,野生、组培的金线莲含有强心甙类成分,这为金线莲的强心功效提供了依据;
5、永安金线莲亦含有某种对花生四烯酸之新陈代谢物质,此物质可促进体内前列腺素的合成、抗血栓及动脉粥样斑块的形成,对降低血压有功效。
五、永安金线莲质量特色与产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一)生产地域范围
永安金线莲在全市现辖行政区域内的各乡镇均分布野生品种。
(二)产地地理特征
1、地貌状况 永安地貌为多山地,丘陵,盆谷。平原狭小,素有“九山半水半分田”之称。地势东,西,南三面高,中部底,山地,丘陵占百分90.87,盆谷,平原占百分6.23.九龙溪横贯东南。山地,丘陵面积401.41万亩,占全市面积的百分90.93。底山的风化壳较深,土层深厚,水湿条件优越,植被覆盖好,森林茂密,是三明市的主要林业示范基地。盆谷,平原多分布于山地边缘,沙溪及其主要支流文川溪,燕江等河谷两岸面积近40万亩.2、气候条件
永安市依山傍水,雨量充沛,日照时间长,霜期短,热量资源充足,属典型的亚热带季风山地气候,有“一山有四季,十里不同天”的立体气候特点。四季夏长冬短,气候温暖湿润,年平均气温19.1度,无霜期301天,年均日照1766.1小时,年降雨量1688毫米,年均降雨天数130—169天,适于常绿阔叶林等亚热带林木生长。
3、土壤特点
为山地红壤,表现出典型的中亚热带强烈富铝化作用,土壤肥沃,地质松软,多为中偏酸性。
4、植被特征
永安属于中亚热带常绿阔叶地区,植物品种繁多,有172科596属1106种。典型森林植被主要有针叶树马尾松、黄山松、杉木等,阔叶树米槠、甜槠、南岭栲等,乔木树豆科、樟科、木兰科。天宝岩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有完好的中亚热带原始森林,被誉为“绿色植物基因库”。
(三)永安金线莲质量特色与产地环境条件的关系
1、永安金线莲质量特色与产地气候条件相关
金线莲适合生于山涧常绿阔叶林和竹林下的枯枝落叶层,郁闭度大,相对湿度在85%-95%之间,而且邻近地带杂草少;垂直分布在海拔500-1600m之间;森林植被属于常绿阔叶林,土埌以酸性红埌土为主;腐殖质层厚度为4-8cm;永安四季夏长冬短,气候温暖湿润,年平均气温19.1度,无霜期301天,年均日照1766.1小时,年降雨量1688毫米,年均降雨天数130—169天,适于常绿阔叶林等亚热带林木生长。
永安的地貌状况、气候条件、植被特征、土埌特点造就了永安金线莲的特色。金线莲叶片呈金黄色叶脉显眼、叶片较厚。据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永安金线莲多糖含量达2.09(mg/g)大大高于其它品种。
目前正在进行大规模组培的永安天奇健公司所在的西洋镇福庄村金线莲基地在地理、气候、植被、土埌等方面都适宜开展金线莲的组培和种植。
2、永安金线莲质量特色与栽培技术措施相关
永安金线莲的栽培可依据其适生的天然条件,选择在山脚小溪沟边、湿度大、土埌条件好、阔叶林郁闭度高、地形较为平缓的地方种植;要求海拔500-1600m,相对湿度85%以上、植被郁闭度0.7-0.8,腐殖质厚度10cm以上,林下温度不超过28℃。
六、永安金线莲生产技术规范
(一)立地条件:植被为阔叶林或竹林,腐殖质厚度达10cm以上、土埌为红埌、土质疏松、湿润、立地条件Ⅰ类。
(二)品种选择:选取天然条件下生长的野生组培生根苗、组培4个月以上、高度大于8cm左右、发有二至三条根的健壮金线莲苗进行种植。
(三)耕作制度:选择符合上述条件的地类,在较平缓处将地块整成小块状,土块敲碎(最好过一下筛),厚度约15-20cm,排水良好,种植密度3×5cm为宜,种后要浇定根水。以后要保持土埌湿润,种植6个月后即可采收。
(四)大棚栽培:将促根后的金线莲移至室外进行适应性炼苗后,将苗从瓶中拔出、洗净,种植于阴凉大棚内。移植前基质进行日晒消毒,移植后用1:5000倍绿 喷淋消毒,以后每周喷一次 MS来补充养分。整个移植过程要做好喷水工作,使空气相对湿度保持在70-85%左右,光照强度以2500-3000lux为宜。经大棚种植6个月即可采收,产品质量与野生金线莲相当或更好。
七、永安金线莲发展现状
(一)、构筑产业龙头,实现规模化生产
福建是中国金线莲的主产区,而永安是野生金线莲分布最为丰富的中心产区。长期以来,永安山区的老百姓一直在用金线莲保健祛病,改革开放以后,一些药店开始收购野生金线莲,一些山村农民靠着零星采集,使这一珍宝成为山区农民创收门路之一。
野生金线莲生长极其缓慢,而且分布十分分散,即使要发现他们也很不容易,因此,要上山采集他们,在数量上也是相当的有限。早在上世纪末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出生于永安市小陶镇山区农村的洪田镇经济作物站技术员管其宽等与福建省亚热带植物研究所研究员陈裕、林坤瑞等合作完成了省科委立项的《名贵药材金线莲人工栽培》课题研究。该项目的研究成果不仅为我国金线莲产业化生产指明了方向,而且积累了第一手资料。
2007年,已经在组培速生桉树苗木方面取得相当成熟的实践经验的永安市黄泥家有限责任公司,再次向被称为下一个“冬虫草”的金线莲人工组培技术进军。金线莲素有“金草”、“神药”、“药王”等美称,其味甘性平,有清热凉血、祛风利湿、平衡阴阳、生津养颜、调和气血等功用,入肾、心、肺三经,能全面提高人体免疫力,增强人体对疾病的抵抗力,千百年来,在闽台民间广泛使用,对各种疾病疗效显著。被业界人士称为下一个“冬虫草”。但是金线莲生长环境非常苛刻:20-25℃的摄氏温度,85%的湿度,适度的散光,生长缓慢。正是这个原因,近20年来,人工规模培植金线莲的成功者几乎为零。近年来,永安市黄泥家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投入近20万元,终于突破了种植土壤、移植、病虫害防治、温湿度控制、林下种植等技术瓶颈。历经2年试验,黄泥家公司终于成功配制取出培养基。目前,公司已建成规范标准的组培接种车间和组培产品培育间,可年产金线莲1000万株,组培瓶苗3000万-4000万株,有圃地占地面积100亩,可培育容器苗木300万-500万株。
目前,永安市已经在洪田、西洋等地建立金线莲种植基地。其中,福建天奇健金线莲生态实业有限公司的金线莲栽培与提取项目总投资16000万元,建设以研发、组培、种植、生产、加工提取为一体,年产金线莲5千万株及加工提取生产线,一期产量达2000万株规模。
黄泥家公司的金线莲植物培育及移栽的规模发展到3000万-5000万株,带动农民种植,发展林下种植,建立深加工系统萃取药用有效成分,提高产品附加值。
2010年4月1日,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研究员张颖君博士等考察了黄泥家公司金线莲组培基地,他们评价说:“组培室做得很好,规模也比较大,收集了不少的种源、品种,并且探索盆景观赏与药用相结合的路子,我相信永安金线莲前途光明远大。”
2010年春节期间,永安市被被中国经济林协会授予中国金线莲之乡称号,永安市政府副市长张德乾表示:“下一步,我们要以荣获“中国金线莲之乡为契机,加快金线莲生产基地的建设,加大产品开发力度,促进产业升级,使金线莲优势资源、生物医药产业,为林农增收,为现代林业的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实施品牌战略,实现产品标准化
省、三明市委、市政府和永安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金线莲生产的发展,专门成立市品牌办引导实施品牌战略,组织有关部门和龙头企业共同制定了金线莲品牌发展计划,明确了目标、任务、措施。树立以质量打开销路,以品牌占领市场的理念,把农业标准化工作贯穿于品牌工作的全过程,围绕质量抓品牌,以品牌促质量。永安市黄泥家有限责任公司还在总结栽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无公害生产的要求,制订了《金线莲生产技术规程》,并拟在全市金线莲生产基地贯彻实施。
2010年5月,作为目前中国唯一金线莲之乡的永安市正式启动了“永安金线莲”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永安市政府下文成立了“永安金线莲”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林业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质监局局长、林业局局长和1名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挂靠在质监局,正式启动了“永安金线莲”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美香、永安市人大主任董乐夫、永安市政府市长蔡光信等各级领导都曾深入永安市黄泥家有限责任公司组培车间等参观并考察指导。蔡光信等永安市领导还勉励黄泥家有限责任公司,要在坚持品质的基础上,千方百计上规模,做大产业,开发延伸产品。永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汤春兰等还率领部分在永安市的人大代表到黄泥家有限责任公司视察指导工作。2010年9月15日,三明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程立双,三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洪明德等领导和参加三明市新农村建设现场会的与会人员等共50多人到位于永安市洪田镇贵湖村的黄泥家有限责任公司参观指导。与会领导仔细参观了中国金线莲之乡福建永安市的金线莲龙头企业黄泥家有限公司的金线莲鲜品、互叶白千层组培继代苗、金线莲茶及其金线莲干品等展柜,并认真听取了永安市黄泥家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沈绍榕先生的情况汇报,随后,又兴致勃勃地参观了永安市黄泥家有限责任公司的植物组培车间。期间,三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洪明德语重心长地说:“希望你们越做越好!”当洪明德副市长了解到永安市黄泥家有限公司的成品包装已经改进提升上了一个新台阶时,洪明德副市长再次语重心长地对沈绍榕说“提升后的包装要亮相在今年的林博会上啊!”
(三)建立营销网络,实现产销一体化
随着金线莲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建立稳定的营销网络是保证产业可持续、高效益发展的前提,我市以永安市黄泥家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天奇健金线莲生态实业有限公司为龙头,通过建立和扩大营销网络,以销促产,以产保销,既维护了种植农户的最大利益,又发挥了龙头企业产销一体化的优势,提高了产业化经营的效果。永安市黄泥家有限责任公司在全国部分大中城市建立了销售网点,目前已在省内的永安、三明、沙县、福州、漳州、厦门、南平;省外的江西、广东、山东、安徽、浙江、上海等省(市)区建立了销售网点;同时在新浪网、百度贴吧、优酷网、土豆网、东南新闻网论坛等各大网站建立了《中国金线莲之乡博客》和有视频、有图片、有文字报道的博客和网页,向全国推广宣传永安金线莲的产业发展、销售网络及产品邮购。
永安市还大力开拓金线莲的销售市场,每年由市领导带领龙头企业、营销大户走访各销售网点、开发新市场;积极参加各种农副产品展销会,召开产品推介会,发放宣传手册;在省内主要国道和上海、广州、福州等城市主要市场设立灯箱、广告牌、定点广告栏,根据市场要求,做好产品包装,标明商标、产商名称、地址和产地,使金线莲顺利进入超市销售。规范购销行为,一方面规范收购行为,要求龙头企业与基地签订等级定价和保护价合同收购包销,基地与种植户挂钩,以保证种植户的利益。另一方面加强行业自律,制定销售网点的管理制度,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运作,实行人员统一管理,价格统一管理,成本统一管理,品牌统一管理,进货统一管理,运输统一管理,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管理模式。
(四)探索科技创新,实现开发多元化
永安市在发展金线莲生产过程中,以推广科技为动力,努力探索科技创新,促进了金线莲产业的发展。一是健全科技推广网络。依托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技术推广应用中的作用。依托长期合作的福建省林业科技试验中心,先后推出了金线莲鲜品、干品、金线莲宝肝茶、金线莲极品纯茶、金线莲盆景等系列产品。目前,永安市黄泥家有限责任公司还在与中国医学科学院等科研院所洽谈如何进一步就金线莲种质优选繁育、金线莲萃取、金线莲衍生品等项目进行科技攻关。力求使永安金线莲产品开发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二)实施品牌战略,实现产品标准化
福建永安天奇健金线莲生态实业有限公司十分注重品牌与战略资源的整合。投资伊始,就积极配合永安市政府策划、实施永安“中国金线莲之乡”的申报工作,目前永安已成为全国唯一的“中国金线莲之乡”;公司目前积极配合市政府申报永安金线莲“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工作,公司亦开始了永安金线莲“道地药材”的申报及金线莲种植“企业标准”建立的工作。
公司十分注重产品质量管理与产品品质的提升,目前已通过ISO9001:2008质量体系国际标准认证。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实现管理科学化,产品标准化,目的在于把“天奇健”打造成一个知名和著名的品牌,把“金线莲”打造成永安市的城市名片,将金线莲产业做强做大。
(三)建立营销网络,实现产销一体化
天奇健公司正投资建设以研发、组培、种植、生产金线莲为主的福建永安金线莲产业基地,并建立金线莲加工提取生产线,将在逐步扩大组培规模的基础上,开展金线莲鲜品和干品的深加工,实施产品分级包装,区域市场细分。公司将逐步建立自己的营销网络,实现产销一体化。
(四)探索科技创新,实现开发多元化
天奇健公司十分注重科技创新,对金线莲的组织培养繁殖技术进行了系统研究,已建成新型组培工厂化繁育体系。公司已经与福建农林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建立了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关系,成为两高校校外科研基地与实训基地;公司与福建农林大学合作开展的金线莲“光之氧”创新培育技术已取得初步成果,此项技术全国领先;正在建立的“中国金线莲种质基因库”是填补国家金线莲产业空白的一项创新工程;今年“6•18”又与台湾中央研究院所属的台湾农业生物科技研究中心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积极探求两岸生物医药产业合作发展契机。
企业将逐步加快深加工产品的开发,提高金线莲的附加值。深加工项目包括:“金线莲养生包、健体茶”(保健品、干品)研发、生产、销售; “金线莲饮料”(保健罐装饮品)研发、生产、销售;“金线莲宝宝金水”(护肤液)研发、生产、销售;“金线莲鲜草口服液”(药品)研发、生产、销售;“金线莲胶囊、药片”(药品)研发、生产、销售等。
八、永安金线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和后续管理措施
(一)申报工作
(二)后续管理措施
永安金线莲质量技术要求
(一)质量特色
1、感官质量:永安金线莲叶呈黑紫色、有光泽、墨绿色中有金黄色网纹、背面淡紫色,奇特美丽。金线莲干品呈淡红色,有较浓的芳香味,泡出的汁液呈淡黄红色,清香而甘洌。
2、理化指标:金线莲质量标准必须测定三项指标: ①水分含量、干品含水量不得超过10%; ②总灰分量不得超过12%;
③按干燥的计算,齐墩果酸、熊果酸含量之和不低于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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