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提交材料

2024-09-09

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提交材料(10篇)

1.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提交材料 篇一

三、医疗机构校验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式2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及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表格内容:人员姓名、性别、年龄、专业技术职务、注册科目、医师注册证书编码和护士执业证书编码);

4、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

5、《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和《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6、医疗机构消毒(中心)供应室合格证明;

7、校验期内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情况登记表;

8、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审批及工作开展情况;

9、本校验期内医疗机构执业情况总结;

10、医废处置合同复印件。

2.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提交材料 篇二

您处有意向设置医疗机构,我局会一次性告知您拟设医疗机构标准、提交材料、许可程序、审批时限及其他相关事项。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一)拟设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报资料目录;

2.筹建单位或筹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文件;

3.筹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指定或任命文件; 4.《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5.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内容); 6.选址报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内容); 7.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其中手术室、消毒供应中心(室)、静脉用药配置中心平面图单列;并附房屋产权证明。

8.资信证明或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立医院出具资信证明,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出具银行资信证明或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名称中含有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的,提交该单位或组织负责人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10.由两个以上单位、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资或合作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11.涉及国有资产投入或租赁的应提交资产所有者的同意投资或租赁的批复文件; 12.涉及转制的提交机构设置人及有关部门同意转制的文书;转制协议书及有关资产、人员安排的说明;拟转制机构资产评估报告;

1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主要负责人(需芝罘区户口、执业满五年),提供户籍证明及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复印件,原任职单位开具的连续执业满五年,五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证明;在公立医疗机构任职的需提交证明及医院出具的可以变更的证明材料。

14.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程序

芝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受理,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相关专家对医疗机构建筑设计进行卫生学审查,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集体审议决定后,报领导审批。出具批复文件,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市卫计委备案。对属于市卫计委审批的医疗机构,出具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报市卫计委审批。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审查时限不受办理时限限制,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四)办理期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均不含资料补正时限)。

承办科室:区卫计局医政科 电话:6225995,公共邮箱:wsj0535@126.com.密码:a123456.相关表格在公共邮箱下载。

二、执业登记

(一)需要提交的资料: 1.申报资料目录;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按填表说明填写);

3.有效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及《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及使用证明;

5.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其中手术室、消毒供应中心(室)、静脉用药配置中心平面图单列);

6.资信证明或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单位资质证件复印件;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目录;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另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原任职务的免职文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9.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诊疗科目、执业人员对应关系表,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复印件,涉及诊疗科目或项目的相关执业人员专项技术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合格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放射人员工作证、签署健康体检报告医师的培训考核合格证等),提交医学会出具的变更证明。

10.建设项目(医疗用房)卫生学评价报告; 1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或竣工验收报告及环保、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相关验收证明;

12.医疗机构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涉及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提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按照《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13.开展放射诊疗服务的,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按照《放射诊疗管理办法》规定施工前申请办理);

14.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程序:

医政科受理审查申请材料,组织专家现场验收、考核,出具现场审核意见,报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医政科完成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审核录入,出证并进行公示。

(三)办理期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45日内完成(不含补正资料、现场审核、限期整改时限)

承办科室:区卫计局医政科 电话:6225995,公共邮箱:wsj0535@126.com.密码:a123456.相关表格在公共邮箱下载。

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

您处拟变更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区卫计局将一次性告知您拟变更事项需提交材料、许可程序、审批时限及其他相关事项。

(一)变更诊疗科目审批

1.办理程序:医政科受理审核材料,报领导审批,出具批复文件,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拟增设项目进行筹建。

2.需要提交的资料:

⑴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文件,说明拟增设的原因和理由;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⑵拟增设诊疗科目情况报告(内容应包含目前医疗机构现状、拟增设诊疗科目的原因及必要性、发展规划、人员配备及培训计划、业务用房情况及拟筹建时限等);

⑶拟增设诊疗科目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复印件; ⑷拟增设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名录; ⑸拟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布局图; ⑹区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诊疗科目变更登记 1.办理程序:

⑴医政科受理,需现场验收的组织专家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医政科存档、完成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审核录入并出证,进行公示。

2.办理期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不含补正资料、现场审核、限期整改时限)。

3.需要提交的资料: ⑴ 提交材料目录

⑵《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⑶;芝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意增设诊疗科目的批准文件;

⑷拟增设诊疗科目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复印件。涉及诊疗科目或项目的相关执业人员专项技术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合格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放射人员工作证、签署健康体检报告医师的培训考核合格证等),提交医学会出具的变更证明;

⑸拟增设诊疗科目和医疗技术已获得专项批准的,还应提供相应执业许可证书或批准证书(《如放射诊疗许可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等); ⑹拟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目录; 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⑻注销诊疗科目的,只办理变更登记程序,仅提交⑴、⑵、⑶项资料。

承办科室:区卫计局医政科 电话:6225995,公共邮箱:wsj0535@126.com.密码:a123456.相关表格在公共邮箱下载。

医疗机构变更床位(牙椅)

您处拟变更医疗机构床位(牙椅),区卫计局将一次性告知您拟变更事项需提交材料、许可程序、审批时限及其他相关事项。

(一)变更床位(牙椅)审批

1.办理程序:医政科受理审核材料,报领导审批,出具批复文件,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拟增设项目进行筹建。

2.需要提交的资料:

⑴提交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正式文件),说明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⑶医疗机构执业相关项目对应关系表;

⑷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增加的床位数(牙椅)数与医护人员数量;

⑸增加床位(牙椅)数涉及新、改、扩建医疗用房的,需提供建筑设计平面图; ⑹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床位(牙椅)变更登记 1.办理程序:

⑴医政科受理,需现场验收的组织专家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医政科存档、完成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审核录入并出证,进行公示。

2.办理期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不含补正资料、现场审核、限期整改时限)。

3.需要提交的资料: ⑴提交材料目录

⑵芝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意增设床位(牙椅)数的批准文件; ⑶《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⑷涉及新、改、扩建医疗用房的提交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关于X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及《医疗废物处置合同》;

⑸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承办科室:区卫计局医政科 电话:6225995,公共邮箱:wsj0535@126.com.密码:a123456.相关表格在公共邮箱下载。

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点

您处拟变更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点,区卫计局将一次性告知您拟变更事项需提交材料、许可程序、审批时限及其他相关事项。

(一)变更执业地点审批

1.办理程序:医政科受理并审核材料,报领导审批,出具批复文件,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拟增设项目进行筹建。

2.需要提交的资料:

⑴提交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正式文件),说明申请变更地点的原因和理由;(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医疗机构新址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4)医疗机构新址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其中手术室、消毒供应中心(室)、静脉用药配置中心平面图单列);;

(5)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执业地点变更登记

1、受理范围:

⑴取得芝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意变更(或增加)执业地点批复且已筹建完毕的医疗机构;因路、牌号发生变动的医疗机构。

2、办理程序:

⑴医政科受理,需现场验收的组织专家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医政科存档、完成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审核录入并出证,进行公示。

3.办理期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不含补正资料、现场审核、限期整改时限)。

4、需要提交的资料:(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芝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意变更(或增加)执业地点的批准文件;

(3)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关于X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及《医疗废物处置合同》(4)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5)因路、牌号发生变化,医疗机构不迁移地址的,只需提交⑴⑵⑶项资料和当地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6)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承办科室:区卫计局医政科 电话:6225995,公共邮箱:wsj0535@126.com.密码:a123456.相关表格在公共邮箱下载。

医疗机构变更(加挂)名称

您处拟变更医疗机构所有制形式,区卫计局将一次性告知您拟变更事项需提交材料、许可程序、审批时限及其他相关事项。

(一)变更名称审批

1.办理程序:医政科受理并审核材料,报领导审批,出具批复文件。2.需要提交的资料:

(1)提交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正式文件),说明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涉及国有资产投入或租赁的,应提交资产所有者同意投资或租赁的批复文件;(4)涉及转制提交机构设置人及有关部门同意转制的文书;转制协议书及有关资产、人员安排的说明;拟转制机构资产评估报告;

(5)涉及联合重组提交联合重组双方(多方)上级主管部门请示;联合重组双方(多方)协议书;

(6)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医疗机构名称变更登记

1.受理范围:取得芝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意变更或加挂名称批复文件的医疗机构。

2.办理程序:

⑴医政科受理,需现场验收的组织专家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医政科存档、完成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审核录入并出证,进行公示。

3.办理期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不含补正资料、现场审核、限期整改时限)。

4.需要提交的资料: ⑴申报资料目录;

⑵《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⑶芝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意变更或加挂名称的批复文件; ⑷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承办科室:区卫计局医政科 电话:6225995,公共邮箱:wsj0535@126.com.密码:a123456.相关表格在公共邮箱下载。

医疗机构变更所有制形式

您处拟变更医疗机构所有制形式,区卫计局将一次性告知您拟变更事项需提交材料、许可程序、审批时限及其他相关事项。

(一)变更所有制形式审批

1.办理程序:医政科受理并审核材料,报领导审批,出具批复文件。2.需要提交的资料:

(1)提交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正式文件),说明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批准转制的有关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的文件及复印件;

(4)涉及国有资产变更的,需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所有制形式变更登记

1.受理范围:取得芝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意变更或加挂名称批复文件的医疗机构。

2.办理程序:

⑴医政科受理,需现场验收的组织专家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医政科存档、完成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审核录入并出证,进行公示。

3.办理期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不含补正资料、现场审核、限期整改时限)。

4.需要提交的资料:(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芝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意变更或加挂名称的批复文件;(3)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承办科室:区卫计局医政科 电话:6225995,公共邮箱:wsj0535@126.com.密码:a123456.相关表格在公共邮箱下载。

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您处拟变更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区卫计局将一次性告知您拟变更事项需提交材料、许可程序、审批时限及其他相关事项。

(一)办理程序:芝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受理审查申请材料,报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完成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审核录入,出证、存档,进行公示。

(二)办理期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不含补正资料时限)。

(三)需要提交的资料:

1.医疗机构上级主管部门签署的申请文件(上级主管部门为市卫生局的,提交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文件),说明申请变更的原因和理由;

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附表2)或任职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附表3);

5、主要负责人为芝罘区户口(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证明),执业满五年,并五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证明。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医学会出具的变更证明。

6.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工商注册的形式,提供在工商部门报备的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属于政府举办的提供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正式任命文件,非政府办并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的,提供在民政部门报备的单位章程、理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

7.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承办科室:区卫计局医政科 电话:6225995,公共邮箱:wsj0535@126.com.密码:a123456.相关表格在公共邮箱下载。

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

您处拟变更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区卫计局将一次性告知您拟变更事项需提交材料、许可程序、审批时限及其他相关事项。

(一)变更经营性质审批

1.办理程序:医政科受理并审核材料,报领导审批,出具批复文件。2.需要提交的资料:

⑴提交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说明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⑶资产评估报告

⑷涉及国有资产变更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转变经营性质的文件及复印件;

⑸前三年完税证明

⑹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变更登记

1.受理范围:取得芝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意变更经营性质批复文件的医疗机构。

2.办理程序:

⑴医政科受理;签署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审批通过后,医政科完成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审核录入,出证、存档、进行公示。

3.办理期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不含补正资料时限)4.需要提交的资料:

⑴《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⑵芝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意变更经营性质的批复文件; 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向注册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按照《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卫生部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其注册登记机关应对该机构进行清算、注销,另行办理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注销时,其资产经审计评估后的增值部分,必须全部捐赠给本地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政府认可的慈善基金会、机构,所用土地由政府收回,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承办科室:区卫计局医政科 电话:6225995,公共邮箱:wsj0535@126.com.密码:a123456.相关表格在公共邮箱下载。

医疗机构注销登记

您处拟注销医疗机构,区卫计局将一次性告知您拟变更事项需提交材料、许可程序、审批时限及其他相关事项。

(一)办理程序:芝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受理审查申请材料,报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完成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审核录入,出证、存档,进行公示。

(二)办理期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不含补正资料时限)。

(三)需要提交的资料:

1.《医疗机构执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医疗机构的印章;

4.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无未结医疗纠纷和诉讼案件的保证书,医疗机构属地设区的市或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签署确认意见;

5.以股份、合资合作等形式开办的医疗机构需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或合资合作双方确认书;

6.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3.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提交材料 篇三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还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申请流程为:

(1)受理举办者的申请;

(2)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一次性告知举办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齐规范性材料;

(3)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并撰写考察报告。

(4)提交局行政办公会审定,作出是否批准筹设、正式设立、变更或终止事项的决定;

(5)批复;

(6)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更为详细的情况请咨询市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4.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告知616 篇四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告 知 书

字〔 〕第号

_______: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七条。你单位申请医疗机构(校验、延续)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校验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医疗技术人员名录(包括姓名、执业资格、职务、所在科室)和《医疗机构执业人员登记表》(附身份证、资格证、执业证等复印件);

4、一级医疗机构和门诊部提供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

5、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6、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室卫生站的,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7、工作报告。

二、延续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医疗技术人员名录(包括姓名、执业资格、职务、所在科室)和《医疗机构执业人员登记表》(附身份证、资格证、执业证等复印件);

4、一级医疗机构和门诊部提供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

5、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6、工作报告;

7、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室卫生站的,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8、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材料应用A4纸打(复)印(图纸除外),单位证件、文件、证明等逐页加盖公章,个人证件需分别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复印件签字确认留存,按顺序装订,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申请人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5.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篇五

(一)申请书;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

(四)身份、学历、学位证明;

(五)资质测试合格证明;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还应当提供拟任人关于独立性的声明,声明应当重点说明其本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举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申请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或者拟任职期货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

(四)身份、学历、学位证明;

(五)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资质测试合格证明;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推荐人应当是任职1年以上的期货公司现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经理层人员。

拟任人不具有期货从业经历的,推荐人中可有1名是其原任职单位的负责人。拟任人为境外人士的,推荐人中可有1名是拟任人曾任职的境外期货经营机构的经理层人员。

推荐人应当了解拟任人的个人品行、遵纪守法、从业经历、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情况,承诺推荐内容的真实性,对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举的情形作出说明,并发表明确的推荐意见。

推荐人每年最多只能推荐3人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或者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的,还应当提交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及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申请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

(四)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6.申请实习律师提交材料目录 篇六

1.实习申请表

Ps:第一步先在郑州律师网添加申请人员基本信息。

正反打印到一张纸上,粘贴一寸蓝底证件照。个人简历填写从高中至现在,ex:2007年9月至2010年6月,**县第一高级中学,学生;等等

背面加盖律所章,并填写“同意实习” 2.实习协议

3.法律资格副本证书复印件(原件带过去备查)4.毕业证书复印件(原件带过去备查)5.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带过去备查)6.居住证复印件(原件带过去备查)Ps:本地户口不用

7.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原件带过去备查)8.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暂无公职和无行政处分证明。

9.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劳动就业与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

Ps:申请前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交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辞职的正式文件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及复印件。

10、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11.指导老师情况说明 12.实习律师实习计划 13.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14.律所接收实习生情况说明 15.按时实习保证书

16.一张蓝底证件照,背部粘好双面胶。17.工本费5元。

7.科室申请提交材料(范文模版) 篇七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二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拟增设诊疗科目的原因和理由;

4)拟增设诊疗科目的医务人员姓名、学历、专业、职称等基本情况;

5)拟增设诊疗科目负责人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证书原件经登记机关核实后退回);

6)拟增设诊疗科目的房屋建设平面图及设备清单(门诊免交);

二、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关于变更诊疗科目的申请;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新增诊疗科目的房屋和设备情况

5、新增诊疗科目增加医务人员资格证明材料(要求同执业登记)

8.申请仲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篇八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到秘书处受案室办理立案手续,提交下列材料:

1、仲裁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证

申请人、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关于该组织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能够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

3、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4、仲裁协议

5、其它证据材料

9.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提交材料 篇九

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10.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提交材料 篇十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手术室、消毒供应室平面图单列);

4、《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意见;

5、《医疗机构分类性质申请书》;

6、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7、非营利性承诺书(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

8、如委托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9、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申请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复印需加盖机构公章

备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被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的医务人员;

(八)患传染病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执业行医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需要提交材料

1、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或河南省医疗机构医疗美容项目执业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单位、会计事务所资质证明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人员名录、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8、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的注册(或变更)申请表

9、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专科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

10、《医疗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请表

11、基础医疗设备和诊疗科目相应和其他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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