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2024-09-05

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共9篇)

1.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篇一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2010-09-21

为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我区各类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水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促进自治区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于2006年6月11日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验收管理办法明确了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一是要求建设项目各阶段审批手续齐全有效。二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安全评价等备案文件有效。三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在规定的工期完成,各单位、单项工程均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认证报告。四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等均按设计完成,并通过相关管理部门专项验收。五是建设项目经1-6月的联合试生产,试生产运转正常,并编制了联合试生产报告。

验收管理办法要求,在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下达勘察验收通知书,委托有资质和技术实力的中介服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勘察验收(预验收)。勘察验收的主要任务是:检查煤矿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竣工验收基本条件;现场检查各类资料及所必要的图纸、记录、资质证书、产品合格证等;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对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安全设施等工程的施工质量及运行状况进行现场勘察。

验收管理办法规范了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对经审查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下达建设项目勘察验收(预验收)通知书。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通过现场勘察验收工作,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勘察验收报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勘察验收报告备案后,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向煤矿建设单位下达竣工验收意见书,作为建设单位申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依据。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将继续按照我区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严把项目竣工验收关,保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顺利投产,早日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发挥作用。

2.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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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保障煤矿建设

工程安全设施按照《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内容》进行设计、施工,根据《煤矿

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程序》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新建、改扩建和国家重点技术改

造工程(以下简称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按煤矿设计能力实行分级负

责:

(一)设计生产能力(或新增能力)在120万吨/年(含120万吨)以上的煤矿新建工程和

改扩建工程,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负责。

(二)设计生产能力(或新增能力)在30-120万吨/年的煤矿建设工程,其设计审查和竣

工验收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三)设计生产能力(或新增能力)在30万吨/年(含30万吨)以下的煤矿建设工程,其设计审查由省局负责,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以下简称办事处)负责。

第四条

由国家局负责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项目,由企业

法人向省局提交设计审查书面申请,经省局审核后报国家局进行审查、验收。

第五条

由省局负责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项目,设计完成后,由企业法人向省局提交设计审查书面申请;工程竣工后,先由当地煤矿安监察办事处

进行预验收,待预验收提出的问题整改合格后,再由企业法人向省局提交竣工验收书

面申请。省局收到书面申请后,根据项目特点组建设计审查组或竣工验收组。设计审

查组或验收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安全标准独立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

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撰写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情况报

告书,省局依据报告书进行批复。

第二章 设计审查

第六条

煤矿初步设计批准前,煤矿建设工程企业法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

条、第五条规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书面申请。

第七条

煤矿建设工程企业法人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面申请

时,须呈报下列资料:

(一)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书;

(二)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三)设计单位设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煤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说明书;

(五)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的设计任务委托书;

(六)煤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七)井田地质勘探精查报告审批文本复印件;

(八)精查地质报告中以下内容复印件:井田地质构造、瓦斯赋存状况与等级、煤与

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危险性,煤尘的爆炸性及爆炸指数,煤层自燃倾向与自然发

火期,地温、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冲击地压情况,工程地质及相关岩石力学条件,地

震烈度等主要自然灾害情况。

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设计审查,按

时上报审查情况或进行批复。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组提交的设计审查报告书应包括如下资料和审查意见:

审查组提交的审查资料:

(一)审查组工作情况;

(二)项目简介及安全设施概况;

(三)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组综合意见;

(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分章);

(五)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分章)。

审查意见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完整、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安全条件论证是否充分、客观;

(二)分章叙述设计对各种灾害及隐患采取的防治措施是否可行,是否符合《煤矿安

全规程》、《煤矿设计规范》、《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内容》等有关规定要求,所选用的设备、器材是否符合国家及行业安全标准;

(三)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内容;

(四)通过审查与否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末通过审查(审核)的安全设施设计,煤矿建设工程企业法人应按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的意见和有关安全法规、规程、标准的要求进行补充、完善;符合条件后,可重新申报。

第十条

对已批准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变更时,按规定程序经原审

查机构重新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企业法人应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煤矿初

步设计安全专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矿井安

全设施进行预验收,按要求编写《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预验收情况报告书》。预验

收合格后,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煤矿建设工程企业法人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竣工验收时,需呈报下列

资料:

(一)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二)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预验收情况报告书;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煤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修改设计的有关资料及

其批复文件;

(四)煤矿建设工程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认证证书或复印件;

(五)建设期间安全情况资料;

(六)建设期间发现的涉及安全条件的地质情况变化资料;

(七)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情况资料;

(八)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主要生产系统联合试运转情况报告;

(九)煤矿井上下工程布置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等《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二条规定的图纸;

(十)由省局验收的,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预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

新安装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作为重点单位工程提前验收(具体要求另行规

定)。

第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按时上报验收情况或进行批复。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书应包括如下资料和验收意见:

验收组提交的验收资料:

(一)验收组工作情况;

(二)矿井及其安全设施概况;

(三)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意见;

(四)各生产系统(工程)验收情况及意见;

(五)各生产系统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验收意见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完整;设备、材料、仪器仪表选用 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全设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二)分系统叙述各有关安全设施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初步设计安全

专篇》及国家与行业安全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三)通过验收与否的验收意见。

(四)安全生产的工作建议。

第十五条

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煤矿建设工程,其企业法人应按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的意见和有关安全法规、规程、标准的要求进行整改。符合条件后,可重新申报。

第四章 附则

3.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篇三

第一条 为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验收,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并组成固定资产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等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新增固定资产项目。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条 凡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单位应按验收机构确定的时间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验收的依据、条件

第六条 验收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布的建设标准。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修改和调整文件)。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

(四)设计时已颁布执行的规范。

(五)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含设备安装)验收规范。

(六)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竣工报告的签署意见。

(七)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的建设项目签定的合同和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标准等资料。

(八)合同文件。

第七条 验收条件

(一)初验应具备的条件:

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临管运营或投产条件。新建Ⅰ级铁路正线和既有Ⅰ级铁路正线改造行车速度达到60公里/小时。

2.环境保护等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实施,并经审批本项目环境保护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或实施,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3.建设征地使用核查、报审、发证工作基本完成。

4.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

5.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转合格,其中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合同约定完成。

6.竣工文件及资料编制按规定完成,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二)正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初验中存在的问题和遗留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2.财务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计部门审计合格。

3.建设资金应全部到位,并与建设工程合同各方已结清资金费用。

4.正式运营投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即运营生产组织管理机构、上岗人员、设备状态、物资准备以及外部配套条件等,能适应正常连续运营生产使用的需要。

5.具有保修期的工程项目,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三章 竣工验收任务和内容

第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二)对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三)对建设项目能否合格交付生产或者使用作出评价。

(四)对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内容如下:

(一)检查工程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是否按鉴定时依据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设计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建成;配套辅助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二)检查建设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检查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发生调整概算的,是否经过审批部门批准;材料、设备购置是否合理;工程其他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三)检查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一类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四)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五)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主要设备经过联动试运转及考核情况;生产项目试生产情况;从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

(六)检查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经考核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七)检查运营投产或投产使用准备情况,运营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已经落实。是否满足国家运输要求和运营行车安全。

(八)检查财务决算情况,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九)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等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

第四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条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程序主要包括初验、正式验收、组成固定资产。

初验是指由初验委员会组织参建各方与接管使用单位共同对建设项目检查,确认建设项目具备投产使用的条件。

正式验收是指验收委员会组织建设项目有关各方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认符合验收条件的由接管单位正式运营或投产。

组成固定资产是指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后,向接管使用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由接管使用单位根据竣工决算完成固定资产的组成工作。

第十一条 初验前,承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的施工单位按承包合同要求工程全部竣工,并经自验达到验收条件后,向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竣工申报表》(铁验表-1)及竣工决算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竣工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接管使用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对建设项目各专业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是否已具备初验条件。同时,对已具备初验条件的,提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准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向负责组织初验工作的单位报送《初验申报表》(铁验表-2)。对尚未达到验收条件的工程,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第十二条 已竣工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初验,负责初验工作的单位自收到《初验申报表》(铁验表-2)之日起,应在9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初验;若在此期间组织初验确有困难,经项目审批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第十三条 负责组织初验工作的单位收到《初验申报表》(铁验表-2),经审核确认符合工程初验条件后,报请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铁道部或铁路局、项目业主)组建初验委员会(或工作组,下同);同时组成线路、桥隧、房建土地、站场设备、机辆、通号、运输信息、给水、电力、财务、档案等现场检查专业小组。

第十四条 初验工作程序:

(一)各专业小组对建设项目分专业全面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验收条件;是否存在质量和影响安全生产隐患;竣工文件是否齐备、是否与工程实物一致;填写《初验专业小组记录表》(铁验表-3)。

(二)初验委员会对各专业小组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对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和方法,届时再组织复检,不得将问题遗留到正式验收阶段。

(三)初验合格的建设项目及竣工文件(不含竣工决算资料)按初验委员会确定的时间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由接管使用单位对固定资产估价入帐。接管使用单位自移交之日起,开始临管运营或投产,并负责维修保养。

(四)初验工作结束后,初验委员会应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初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建设依据和修建意义,工程概况,修建经过和竣工的主要工程数量,工程造价和概算执行情况,有无工程临管及工程临管运营情况,初验经过、存在问题和工程评价,初验结论。

(五)自初验后移交之日起,建设单位应在6个月内编制完毕竣工决算并经过审计;审计通过后即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送《正式验收申报表》(铁验表-4)。

第十五条 正式验收原则上在初验一年后进行。对初验后经批准实行临管运输或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在临管或试生产期满后,应及时组织正式验收。

第十六条 负责组织正式验收的单位收到建设单位的《正式验收申报表》(铁验表-4)后,经审核,确认申报项目符合正式验收条件,报请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组建正式验收委员会,确定参加验收人员。

第十七条 正式验收工作主要包括:

(一)审查建设项目建设中的各个环节;根据初验报告,对竣工验收工程或初验检查遗留问题进行复验或抽查;查看竣工决算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研究解决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对建设项目作出全面评价。

(二)对达到正式验收交接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在办理正式验收手续后10日内交付正式运营或投产,6个月内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正式验收,填写《竣工验收证书》(样式附后)并签字。小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正式验收,填写《竣工验收交接记录表》(铁验表-5)。

(三)经验收委员会对《竣工验收证书》签字验收的建设项目,接管单位必须按验收委员会确定的时间正式接管、开办正式运营或投产。

第十八条 验收机构对不影响运输安全的剩余工程或设备及其类别、数量、投资、完工日期、验收手续和方式,应在验收文件中予以明确。剩余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即可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组成固定资产

接管单位应在正式验收后6个月内根据竣工决算完成固定资产的组成工作;对原为估价入帐的固定资产,应按竣工决算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第二十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公安消防、环保、土地、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的铁路建设项目,为及时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生产急需,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分期、分段或单项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分期、分段或单项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督、监理和接管使用单位等组成初验委员会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按初验委员会确定的时间由接管单位接管使用和维修养护,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估价入帐手续。其开办运营或生产所需的竣工文件应齐全、完整,由施工单位在初验前7日向接管单位提供;全部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划分办理整个项目的正式验收手续,已接管的工程在正式验收时不再进行复检。

施工单位对于既有线改造项目中拆铺下来的剩余轨料,亦应分区段、区间、车站在初验前向接管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小型和限额以下铁路建设项目,经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批准可不进行初验,工程竣工后自验合格的即进行正式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责令接管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由验收机构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 验收权限、职责及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依据谁审批项目谁负责组织验收的原则,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验收分为三级。

(一)经国家审批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国家组织正式验收。其中属于新建国家铁路建设项目由铁道部组织初验或由铁道部指定建设单位组织初验,属于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的铁路建设项目以及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初验。

(二)经铁道部或项目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由审批单位组织正式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初验。

(三)经企业或公司自行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由审批单位组织验收。

项目审批单位可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等情况,委托具备相应验收能力的单位组织验收工作。受委托的单位须将验收情况及时报送委托单位。

第二十五条 验收机构职责

铁路建设项目的验收由各级验收委员会负责主持,验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的建设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验收标准和有关规定。

(二)坚持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程序和权限划分,负责铁路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三)制定验收交接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

(四)组织审查各种竣工文件验收资料和竣工图。

(五)按竣工验收内容进行工程检查。

(六)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铁道部颁发的竣工验收交接办法和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负责对验收工程项目设计、施工质量、建设工期、投资控制等综合评定。

(七)初验委员会应提出初验报告,正式验收委员会应负责填制《竣工验收证书》,组织验收委员会委员确认并签字。

《竣工验收证书》应发送审批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

(八)决定对其验收工程项目的交付运营日期和办理转入固定资产日期。

第二十六条 验收机构组成

初验阶段,由初验委员会主持进行验收。初验委员会由负责组织初验工作单位任主任,由接管单位任副主任,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督、监理、接管使用单位及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任委员。

正式验收阶段,组建正式验收委员会主持验收工作。

由国家、铁道部和建设项目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验收时,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委员单位包括: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土地、环保、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档案等部门),金融机构,总后军交部,武警总部,铁道部相关部门,建设项目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建设、设计、监督、接管单位等。

其他单位组织验收的,可根据建设项目规模情况参照上述情况组建验收委员会。

参加初验和正式验收的人员要精干,名额由验收委员会严格审定。

验收委员会于《竣工验收证书》正式签字后撤销。

第六章 竣工决算及竣工文件的编制

第二十七条 竣工决算编制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汇总整个项目的主要材料及劳力使用情况,认真进行财产、物资及债权债务清理,分析投资的使用情况及效果,在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前组织编制完成经审计的竣工决算。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后,竣工决算随同竣工资料一起移交接管使用单位。

第二十八条 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单位档案部门协助指导。竣工文件要如实反映建设项目施工的技术状况和工程竣工的现状。如发现竣工文件与实际不符者,应追究原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责任。

建设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各参建单位按档案部门提出的要求做好文件材料形成积累工作。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在施工中随时收集整理各种检查证、试验报告、原材料和产品出厂合格证、施工日志等有关原始资料,并及时对图纸进行校验;竣工验收前,将文件图纸按专业和单项工程进行汇总整理完成,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有关参建单位将竣工文件向有关单位移交。

第二十九条 竣工文件内容及份数见附件《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及移交资料目录》。其中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文件应交总后军交部、军区、武警总队,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等单位的内容及份数,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后及时与上述单位联系确定。凡在大中城市范围内的铁路建设项目,其有关竣工文件还应向省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竣工文件具体编制办法及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竣工文件和国家重点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应严格执行《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

第三十条 正式验收前按国家《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单位会同接管单位向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按部有关规定上报竣工统计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84〕铁鉴字180号)、《关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铁基函〔1988〕7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附件1:

一、竣工验收附表

1.竣工申报表(铁验表-1)

2.初验申报表(铁验表-2)

3.初验专业小组记录表(铁验表-3)

4.正式验收申报表(铁验表-4)

5.竣工验收交接记录表(铁验表-5)

二、竣工文件附表

1.概算及决算支出对照表(决算附表一)

2.主要材料及人工消耗统计表(决算附表二)

3.设计与竣工主要工程数量及投资对照表(决算附表三)

4.剩余工程及投资表(决算附表四)

5.工程技术条件表(建交-1)

6.车站表(建交-2)

7.路基加固及防护工程数量表(建交-3)

8.水准点表(建交-4-1)

交-6)

3)

4)

通信、信号、电力工程竣工数量表(建交-16)9.控制桩表(建交-4-2)10.统一里程与施工里程对照表(建交-5)11.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建12.铁路用地界桩表(建交-7)13.桥梁表(建交-8)14.钢梁挠度及振动试验表(建交-9)15.旅客天桥、地道表(建交-10)16.涵洞表(建交-11)17.隧道及明洞表(建交-12)18.正线线路上部建筑铺设材料汇总表(建交-119.站线线路上部建筑铺设材料汇总表(建交-120.平(立)交道表(建交-15)21.22.房屋总清册(建交-17)

23.机务运转整备设备表(建交-18)

24.给水排水设备数量汇总表(建交-19)

25.电气化设备表(建交-20)

26.接触网主要工程数量表(建交-21)

27.送电线路数量表(建交-22)

28.配电线路数量表(建交-23)

29.燃料设备表(建交-24)

30.标准、非标准机械设备表(建交-25)

31.消防、环保、安全、医药卫生、空调设备表(建交-26)

32.铁路建设项目用地、拆迁及各项补偿全部完结结案表(建交-27)

33.铁路建设补充耕地及交纳开垦费清册(建交-28)

4.005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篇四

1目的开展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以确保公司项目建设投产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

2范围

适用于公司项目建设质量的验收。

3职责

3.1项目竣工验收小组负责项目建设质量总体验收。

3.2项目竣工验收小组成员负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进行验收。

3.3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进行整改。

4控制要求

4.1项目竣工验收小组。公司成立项目竣工验收小组,负责公司项目的竣工验收。

4.2项目竣工验收申请。项目工程建设结束后项目建设部门向公司项目验收小组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提出前,项目建设部门应对项目建设质量进行自查自纠,同时可向公司相关专业部门申请项目单项预验收,对专业部门验收提出问题进行整改。

4.3项目竣工验收方案。

4.3.1项目竣工验收小组组长接到申请报告后,组织召开项目竣工验收小组成员会议,收集项目建设资料,制定项目验收方案和验收记录表,分专业落实项目验收责任人。

4.3.2项目建设资料包括: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施工记录、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和项目建设分项验收报告等内容。

4.3.3项目竣工验收方案包括:项目验收的内容、项目验收依据、项目验收的方法、项目验收的时间安排、项目验收的人员分工安排、项目验收和各种记录和报告等。

4.4项目验收的实施。

4.4.1验收记录表由项目竣工验收小组统一制定。

4.4.2验收内容。

4.4.2.1图纸、资料和各种施工记录、报告是否齐全。

4.4.2.2土建、设备安装是否规范,项目施工过程中是否有修改,修改过程是否规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4.2.3项目建设的各种配套设施是否齐全,是否做到“三同时”。

4.4.2.4系统安装是否完成,是否具备交接条件。

4.4.3项目验收小组人员按照项目验收方案规定的要求实施验收工作,各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验收结果负责,记录检查情况,填写验收结果记录,由专人进行汇总整理。

4.4.4针对项目验收结果,项目验收小组出具项目验收报告,给出验收结论,项目验收报告一式四份,项目主管部门一份,总工办一份,安装单位一份、公司档案室一份,项目验收小组成员均在项目验收报告上签字。

4.4.5验收结论。验收报告中验收结果分为合格、需要复验和不合格三种。

4.4.5.1合格。工程项目按设计规范施工,各种资料和记录数据齐全,投资费用合理,具备交接条件。

4.4.5.2需要复验。工程项目施工存在一定的问题或不规范的地方,经验收组评议认为在需进一步整改,给予一定的整改期限,项目主管部门整改后重新申请复验。

5.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篇五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5年2月9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该设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检查其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符合“三同时”要求,并将检查结果和建设项目准备试生产的开始时间报告当地地市级、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经当地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同意后,建设项目方可进行试生产。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五条 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建设项目排污情况及清洁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运转效果进行监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可组织进入环境监测网的当地行业环境监测站参加监测。

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应当按监测规定或规范进行监测,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报告》。

监测费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申请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二)按试车的有关规定组织环境保护设施联动试车,有试运转记录;

(三)按本规定附件格式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申请报告》)的编写,并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监测报告》。第七条 建设单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审查验收。第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齐全,环境保护设施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设计要求建成;

(二)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三)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成后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四)外排污染物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要求;

(五)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修整;

(六)环境保护设施能正常运转,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并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包括经培训的环境保护设施岗位操作人员的到位、管理制度的建立、原材料、动力的落实等;

(七)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机构,包括人员、监测仪器、设备、监测制度、监测制度等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批准由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

6.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篇六

【标题】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修正)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2.11.17

【实施日期】1992.11.17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城建环保

【文号】

【题注】(1992年11月17日甘政发(1992)227号发布, 根据2002年7月9日发布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建设项目和按基建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小型项目一般在试生产或试使用三个月内、大中型项目一般在半年内进行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独立建设的办公楼、教学楼、住宅等一般民用建筑,建成后即组织验收。在上述期限内验收确有困难的,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四条验收的依据是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重大设计变更应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和修改的设计变更文件。

第五条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进口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合作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第三章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需要,符合工程竣工技术规范及质量要求;

(二)主要工艺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产品;

(三)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等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四)生产设备工作能适应投产需要;

(五)必要的生活设施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六)非生产项目按设计文件建成,符合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要求。

第七条大中型项目中能够独立形成生产能力、发挥效益的单项工程,达到上述标准的可以分期验收、分期投产。

第八条有的项目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期近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对已经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并核定新增加的生产能力。

第九条有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基本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少数和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又不影响投产和正常使用,亦可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交付手续。在验收时,对剩余工程和设备,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的质量,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第四章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整理技术经济资料和文件。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有关批准文件和技术经济资料进行系统整理,由建设单位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时以完整的工程档案移交生产使用单位和档案部门保管,以适应生产管理的需要。整理的范围和要求按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编制竣工图。竣工图是起初记录项目地下、地上建(构)筑物和各种沟道、管路等实际情况的技术文件,是对工程进行验收和生产使用中、维护管理以及今后改建、扩建的依据。所有项目在竣工验收前都要按照《竣工图编制要求》编制竣工图。竣工图要保证质量、做到规格统一、图面整洁、字迹清楚。符合归档要求。建设项目的竣工图不能少于两套。

第十二条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是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主要内容。在全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认真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切实做好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各种材料、设备、机具和备品备件要逐项清点核实,列出清单。竣工财务决算应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送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通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检查概(预)算实际执行情况,找出投资节约或超支的原因,分析投资效果。

第十三条组织自检和专项检查。检查项目是否按设计建成,是否满足生产或使用要求以及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等,并在全面自检的基础上,组织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由建设单位组织,分别对设计、施工、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的工程质量和技术档案质量进行检查评定。专项检查确认达到验收标准后方可组织初步验收,(专项检查也可和初步验收同时进行)。检查中认为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分,要明确需完善的具体内容,在正式验收前予以完善。

第十四条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建设情况;对施工、设计的评定意见;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技术档案等专项检查及验收的结论意见;竣工财务决算情况,遗留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验收委员会的组成建议名单等。

第五章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五条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项目的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规模较大、较复杂的项目,应先进行初步验收,然后进行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可进行一次验收。

第十六条初步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既要对各单项工程逐项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又要对整个项目的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技术档案设施进行专项验收,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初步验收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第六章竣工验收的权限和组织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按照项目的审批权限分级组织。国家重点项目和限额以上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省列重点项目和按重大工程建设管理的大中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工程验收委员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计划、财政、规划、银行、环保、审计、职业安全卫生、消防、档案等有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组成。由项目法人组织验收的工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由项目法人、规划、审计、消防、档案等部门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供

应单位、专家组成,并视情况邀请建设、计划、财政、环保、职业安全卫生等部门参加。第十九条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制造单位的全面汇报,审查初步验收结论和竣工验收文件;

(二)检查竣工工程,评价设计和施工质量;

(三)审定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四)审查规划、环保、职业安全卫生、消防设施及工程技术档案整理归档等实施情况;

(五)检查生产准备工作,考核试生产情况,核实生产能力,确定交付生产使用日期;

(六)对竣工验收中提出的主要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解决途径;

(七)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鉴定书由组织验收部门印发。

第二十条对已建成投产或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逾期不组织竣工验收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竣工图编制要求》、《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竣工验收鉴定书主要内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2年3月26日甘肃省政府第1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2年7月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营造法制统一、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对《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等13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

十一、《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甘政发〔1992〕227号)

1.名称修改为:“《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2.第三条修改为:“小型项目一般在试生产或试使用三个月内、大中型项目一般在半年内进行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独立建设的办公楼、教学楼、住宅等一般民用建筑,建成后即组织验收。在上述期限内验收确有困难的,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3.第四条修改为:“验收的依据是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重大设计变更应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和修改的设计变更文件。”

4.第十条修改为:“整理技术经济资料和文件。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有关批准文件和技术经济资料进行系统整理,由建设单位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时以完整的工程档案移交生产使用单位和档案部门保管,以适应生产管理的需要。整理的范围和要求按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5.第十二条修改为:“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是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主要内容。在全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认真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切实做好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各种材料、设备、机具和备品备件要逐项清点核实,列出清单。竣工财务决算应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送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通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检查概(预)算实际执行情况,找出投资节约或超支的原因,分析投资效果。”

6.第十四条修改为:“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建设情况;对施工、设计的评定意见;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技术档案等专项检查及验收的结论意见;竣工财务决算情况,遗留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验收委员会的组成建议名单等。”7.第十六条修改为:“初步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既要对各单项工程逐项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又要对整个项目的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技术档案设施进行专项验收,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初步验收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8.第十七条修改为:“竣工验收按照项目的审批权限分级组织。国家重点项目和限额以上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省列重点项目和按重大工程建设管理的大中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第十八条修改为:“竣工验收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工程验收委员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计划、财政、规划、银行、环保、审计、职业安全卫生、消防、档案等有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组成。由项目法人组织验收的工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由项目法人、规划、审计、消防、档案等部门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专家组成,并视情况邀请建设、计划、财政、环保、职业安全卫生等部门参加。”

10.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

(一)听取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制造单位的全面汇报,审查初步验收结论和竣工验收文件;”

第四项修改为:“

(四)审查规划、环保、职业安全卫生、消防设施及工程技术档案整理归档等实施情况。”

11.第二十条修改为:“对已建成投产或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逾期不组织竣工验收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2.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竣工图编制要求》、《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竣工验收鉴定书主要内容》按有关规定办理。”

13.删去第二十二条。

„„

以上各项规章文字及条文顺序均作相应修改和调整,重新公布后施行。

7.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篇七

【全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了加强对填海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工作,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订了《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填海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工作,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填海造地项目和含有填海用海类型的建设项目。

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以下简称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填海项目竣工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权人实际填海界址和面积、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落实海域使用管理要求等事项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审批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以上负责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组织单位。

第四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1、审批部门批准的海域使用权批复文件;

2、《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3、海籍调查规程、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五条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向相应的竣工验收组织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申请;

(二)施工过程海域使用动态监测报告;

(三)填海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报告;

(四)填海工程竣工图;

(五)海域使用权证书及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的复印件;

(六)与相关利益者的解决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 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受理符合要求的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通知海域使用权人开展验收测量工作。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委托竣工验收组织单位认可的、具有海洋测绘或海籍测量资质的技术单位开展验收测量工作,并编制验收测量报告。验收调查工作应当自签订委托协议之日起20日内完成。

承担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技术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验收测量工作。第七条 验收测量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和成果:

(一)填海工程竣工后实际填海界址(包括平面坐标和高程)、填海面积测量情况;

(二)实际填海与批准填海的界址和面积对比分析;

(三)绘制相关图件;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承担验收测量工作的技术单位进行验收测量时,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派员监督、见证。

第九条 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当组织项目所在省(区、市)及市(县)海洋、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与填海项目无利害关系的测量专家成立验收组,对填海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听取海域使用权人、施工单位、验收测量单位等的报告,提出验收意见。

第十条 验收组的主要工作任务:

1、审议验收测

量单位提出的验收测量报告;

2、审查施工过程海域使用动态监测报告;

3、检查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4、对竣工验收中的主要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解决意见;

5、通过竣工验收报告,签署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不合格:

(一)不合理改变批准范围或超出面积实施填海的;

(二)没有落实海域使用批复文件要求的。

第十二条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意见书签署之日起10日内,出具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

第十三条 验收不合格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海域使用权人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海域使用权人没有整改或整改后仍存在问题的,移交中国海监机构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30日内,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情况及有关材料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十五条 承担验收测量工作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不真实结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海洋局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接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8.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篇八

化工部

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1983年5月13日,化工部

竣工验收工作是基本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总结和考核基本建设工作及其成果的重要环节。为了做好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化工建设的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竣工验收的依据

办理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和上级领导机关的有关建设文件,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等。

二、竣工验收的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完,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都要组织竣工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分工

1.一般大中型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负责验收,重大的大型项目由国家计委组织验收,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务院批准,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2.部直属直供中型建设项目和直属小型建设项目由部组织验收。3.直供小型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组织验收。4.地方大中型建设项目,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进行验收。

四、竣工验收的时间

基本建设项目,从化工投料试车出合格产品时起安排三个月的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要进行全系统满负荷生产,选择七十二至一百二十小时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装置的生产能力、工艺指标、消耗指标、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和经济效果。完成生产考核后即办理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如确有困难,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期限,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年底确已具备验收条件而又来不及办理验收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统计上先报投产,但必须在第二年一季度内补办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五、竣工验收的标准

1.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标准建成,经化工投料试车(即带负荷运转,下同)合格;

2.经过生产考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

3.按国家环保要求,在工程建成投产的同时,“三废”治理工程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同时建成投产,劳动保护、工业卫生及消防、安全设施符合设计要求; 4.技术文件、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5.生活福利设施按设计要求基本建成,能够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6.化工矿山建设完成采矿试生产和选矿试运转; 7.引进装置的验收标准按合同规定执行。

六、竣工验收的方法和步骤

根据化工基本建设项目的特点,竣工验收可分为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两种情况。单项工程验收:一个单项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完,经试车考核,已具备使用条件,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施工、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整理有关施工的技术资料和竣工图办理单项的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交接手续,而后按单项工程上报投产。由几个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单项工程,当其中某一单位所负责的部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即可向建设单位办理交工手续。

全部工程验收:整个建设项目已符合本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即应进行全部工程验收。在全部工程验收时,对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只做文字和统计说明,不再重办具体验收手续。对于大型联合企业,宜以分期进行验收。全部工程验收具体可按如下三个步骤进行:

1.准备工作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必须抓早,从工程建设一开始,设计、施工、建设各部门都要有专人负责交工验收准备工作。准备的主要内容:

(1)按照原国家建委建发施字(1982)50号文规定编制好工程竣工图;(2)对财务进行清理,编制竣工决算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3)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清理工程量和剩余尾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对应该移交和核销的工程办理移交和核销手续,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并编好固定资产清册;

(5)对设计、工程质量和主要设备质量以部分项工程进行评定;(6)清理工程“三材”使用量和库存物资,并提出处理意见;

(7)对各种竣工资料,包括“三废”治理,工业卫生、劳动保护措施等资料整理分类装订成册;

(8)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9)代验收委员会起草验收鉴定书。

为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各个项目都要在投料试车前半年以建设单位为主,组织施工、设计、生产等单位并邀请当地建设银行参加,组成项目竣工难以小组或竣工验收办公室,负责竣工验收的具体准备工作。

2.资料审查 准备工作就绪后,将竣工验收报告及其它资料在送主管部门的同时,分送当地计委、经委、建委、建行、统计、环保、劳动、卫生、工会、档案等有关部门审查。凡属部和国家组织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资料一式五份报送部基建局。各部门在审查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召开专业会或到现场实地调查,提出意见。3.上报审批验收 资料齐全并由当地有关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按本办法验收分工报请组织验收部门进行验收。负责验收部门根据情况可采取二种形式进行验收。一是对大中型项目召开验收会议进行验收,验收会议由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由负责验收部门组织。一般在正式验收前可组织预验收,预验收由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化工厅(局)和负责验收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和预验收要有当地建委、计委、经委、财政、建行、统计、环保、工会、卫生、劳动、消防和科技档案等部门参加。预验收时审议竣工验收报告,对未完工程提出处理意见,检查技术档案资料,评定验收工程现场。正式验收时,验收委员会听取建设情况的全面汇报和预验收情况汇报,讨论通过验收鉴定书并验收签字。二是对小型项目,一般由验收部门根据情况召开专业会,座谈会等形式对项目情况进行评定和审查,然后根据项目所在地方部门对竣工验收资料所提的意见情况行文批复,批文就是竣工验收最后文件,验收工作即告结束。

七、竣工验收的几项具体规定 1.新增生产能力的计算。

基本建设新增生产能力是指通过基本建设而增加的设计能力,它体现了基本建设的最终成果,是基本建设向社会提供的使用价值的数量表现。

新建工程的生产能力,应按批准的设计能力计算,扩建工程的新增生产能力,应按批准的扩建后净增设计能力计算。

新增生产能力以国家批准的独立单项工程为核算基础,凡能独立生产一种产品的均按单项计算和上报新增生产能力。

2.有的高产项目和单项工程生产线已建成,符合竣工验收基本要求,只是部份附属辅助设备配套不全,但在采取必要措施后已不影响正常生产的亦应办理验收,仍按设计规定计算新增生产能力。在验收时由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一次审定尾工的内容、数量、投资(包括贷款和自筹)和完成期限,明确投资、设备、材料的来源,一次或分期划给生产企业包干实施,基建拨款仍由建行监督,允许结转使用。从包干投资划交生产企业起,大中型项目即从计划上销号。不再列为大中型收尾项目;投资仍要纳入计划,进行统计。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项目,前一期工程验收时遗留的少量尾工,也可以在建设后一期工程时,由建设单位一并组织实施。对原设计文件中没有而需要增加的内容,不能做尾工处理,验收时不予认定。确实需要增的要专题报批,另行处理。

3.项目建成经试车考核,已达到设计能力,要及时验收报新增能力,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不得以度生产名义“吃基建饭”。项目从投料试车出合格产品时起,半年内应验收报投产而不验收不报投产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后,按自动验收投产基建销号处理,新增生产能力按设计能力计算,同时,由主管部门通知当地财政部门取消其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建设银行监督全部上交财政,并由建设银行冻结其基建拨款或停止基建贷款。

4.扩建项目中不能单独考核生产能力的,待所扩建工程内容建完,单机投入使用,符合设计要求,即将设计规定扩建综合能力上报投产。

5.属于科研和实验性基建项目,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建完,具备使用条件就上报建成,验收后交付给使用单位,不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6.项目经试车考核证明能生产出合格产品,但确实达不到设计能力的,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可按实际考核能力进行验收,上报投产。

7.项目经试车考核,能生产出合格产品,也能达到设计能力,但由于原料、燃料、销路待原因不能满负荷生产或因原料成本高、产品价格低等原因投产后要发生亏损的项目,仍应按期组织验收,新增生产能力仍按设计能力计算。

8.少数项目建成,可以生产出产品,但因无原料、燃料,产品无销路和其它原因,不能试车或试车后就必须停车的项目,按下面两种情况分别处理:一是经调查研究确认在一年内不能开车生产的,要上报主管部门批准改产或做其它处理。二是经调查研究确认地一年内可以开车生产的,经单机试运后交建设单位保管,条件具备后再投料试车、考核、验收。所需保管费用,仍由基建投资开支。

9.少数项目建成后,经化工投料试车,因工艺技术和设备缺陷等问题,不能生产合格产品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鉴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作为基建项目调整、攻关。调整、攻关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调整、攻关一两年后,仍不能正常生产合格产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1)另行调整其它用途;

(2)有的项目如交给生产方面进行技术攻关更为有利,也可先办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由生产方面继续攻关。

这两种情况要按实际产品、能力等进行验收,以便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10.“三废”治理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产,交付使用。个别项目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完全做到,验收时会同地方环保部门按照排放“三废”的危害程度区别对待:(1)危害很严重的,“三废”治理未解决前不允许设料试车,强行投产的要追究责任,不予验收;

(2)危害后果不太严重,已采取一定措施的,为尽快发挥投资效果,可以办理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手续。验收时对未完的“三废”治理工程要明确完成期限。在限期内根据具体情况,经地方环保部门同意,可酌情减免排污费。逾期没有建成的,当地环保部门有权勒令停产治理,或按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排污费。

有的项目“三废”治理工程已被设计要求建完,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产,交付使用,但因国家技术水平所限,治理效果达不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仍应办理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八、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验收鉴定书内容 1.工程名称 2.建设规模 3.工程地址 4.移交生产日期 5.验收委员会名单 6.工程建设情况总说明 7.验收委员会鉴定意见 8.验收签字

注:竣工验收报告和验收鉴定书为十六开本,封面为红色烫金字。

附件二:施工单位移交给建设单位的技术资料

1.永久性水准点的座标位置、主要建筑物、构筑物、测量记录和沉降观测及变形观测记录。2.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变更通知单。3.材料、构件和设备质量合格证明。4.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证书。5.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和事故处理资料。6.设备调试和试压、试运转记录。

7.主体结构和主要部位试件和材料试验检验记录。

8.按原国家建委(82)建发施字50号文规定应由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图和其它有关技术文件。

9.矿山建设项目,要提交井上下测量控制成果资料,井上下对照图、露天矿坑基建终了图、矿井(坑)地质素描图、地质图件资料及三级矿量计算资料、巷道断面图以及生产能力测定资料,地下工程、隐蔽工程记录,采矿试验、选故试生产成果。

附件三:化学矿山基本建设形成生产能力的标准

一、采矿

1.按批准设计规定建成设计规模时所需的采矿全部基建工程。并形成设计规定应保有的与矿山设计能力相适应的各级矿量。

各级矿量的保有期限,应按化工部(80)化矿字第1067号<化字矿山三级(二级)矿量管理办法>执行。各级矿量保有期限为: ━━━━┳━━━━━━━━━━ ┃ 保 有 期 限

矿量名称┣━━━━┳━━━━ ┃井下开采┃露天开采

━━━━╋━━━━╋━━━━ 开拓矿量┃3~5年 ┃ 1~1.5年 采准矿量┃1~1.2年┃

备采矿量┃4~8月 ┃ 6~8月 ━━━━┻━━━━┻━━━━

2.按设计规定建成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水、供电、压风、防洪、排废、破碎、储运及修理设施等工业建设。并按设计规定配齐矿山生产设备。

二、选矿

按批准设计规定的产品流程建成全部工程。即建成设计规定的原矿储运,破碎筛分,磨矿分级,选矿工艺,脱水干燥,尾矿精矿设施,以及供排水、供电、供热、压缩空气、运输,选矿药剂、选矿试验、化验分析待辅助配套工程,并按设计规定配齐选矿生产设备。

三、按环保要求,在主体工程建成投产的同时,环保和综合利用工程按设计规定建成。

四、职工宿舍和公共福利设施按批准设计规定建设,并能适应投产的需要(新建项目的生产福利设施竣工面积一般不低于设计总面积的三分之二)。

五、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联动负荷试运转正常。

六、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试车考核的需要(包括生产和管理人员的配备,工人培训、工器具购置、原材料、燃料、备品备件等)。七、一些投产项目,已按批准设计规定建成,符合上述新增生产能力条件的基本要求,仅是其中个别非主要生产环节的少数非主要设备及某些特殊材料短期不能解决,或部分辅助设备配套不全,经采取必要的措施后,暂不影响正常生产,产经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可先移交生产,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附件四: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验收报告文字说明部分: 1.建设情况

(1)工程项目批准依据、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及新增生产能力。

(2)设计情况,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单位、设计阶段、设计批准部门、重大设计变更等。(3)施工情况,包括施工单位,历年施工形象进度,施工中大事记录等。(4)设计概算、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总额及其构成分析。(5)化工矿山建设项目要专门编制施工终了的地质、矿量的变更报告。

2.生产准备状况,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原材料、水电汽设备维修和安全技术准备状况。矿山项目要编制投产前的三级(二级)矿量报告。

3.试车考核情况,各阶段试国结果及各项经济指标考核结果。矿山项目要编制采矿试验,选矿试生产结果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报告。4.工程质量总评。

5.“三废”治理工程完成情况和试运转结果。6.劳动保护、岗位卫生方面的情况。7.影响生产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8.外事工作和合同执行情况。9.投资效果分析。10.经验教训。

(二)竣工验收报告的附表 1.竣工工程概况表(附表一)2.未完工程明细一览表(附表二)

3.工程竣工验收清册及交付使用财产表(附表三)4.移交设备、工具、器具、家具清册(附表四)5.库存结余设备、材料表(附表五)6.重大事故一览表(附表六)7.重大设计变更一览表(附表七)

8.竣工验收单项工程质量评定表(附表八)9.设计质量评定表(附表九)

10.关键设备质量评定表(附表十)11.三废治理情况表(附表十一)

12.工业卫生、劳动保护情况表(附表十二)

13.化学矿山建设项目地质勘探储量一览表(附表十三)14.进口项目工程竣工决算表(附表十四)附表一

建设单位名称: 竣工工程概况表

┏━━━━━━━━┳━━━━┳━━━━┳━━┳━━┳━┳━━━━┳━━━┳━━┓

┃ ┃ ┃ ┃设计┃实际┃完┃名 称┃ 单位 ┃数量┃

┃ 建设地点 ┃ ┃占地面积┣━━╋━━┫成┣━━━━╋━━━╋━━┫ ┃ ┃ ┃ ┃ ┃ ┃主┃建筑面积┃平方米┃ ┃

┣━━━━━━━━╋━━━━┻━━━━┻━━┻━━┫要┃传动设备┃ 台 ┃ ┃ ┃建设项目(或单项 ┃ ┃工┃静止设备┃台/吨 ┃ ┃ ┃ 工程)名称 ┃ ┃作┃仪 表┃台件 ┃ ┃

┣━━━━━━━━╋━━━━━┳━━━┳━━┳━━╋━╋━━┳━┻┳━━╋━━┫

┃ ┃能力名称 ┃单位 ┃设计┃实际┃主┃名称┃单位┃概算┃实际┃

┃新增生产能力 ┣━━━━━┻━━━╋━━╋━━┫要┣━━╋━━╋━━╋━━┫ ┃ ┃ ┃ ┃ ┃材┃钢材┃ 吨 ┃ ┃ ┃

┣━━━━━━━━╋━━━━━━━━━┻━━┻━━┫料┃木材┃平方┃ ┃ ┃ ┃建设时间 ┃从19 年 月至19 年 月 ┃消┃ ┃ 米 ┃ ┃ ┃

┣━━━━━━━━╋━━━━━━━━━━━━━━━┫耗┃水泥┃ 吨 ┃ ┃ ┃ ┃扩初设计批准机关┃ ┣━╋━━┻━━┻━━┻━━┫ ┃ 日期、文号 ┃ ┃设┃ ┃

┣━┳━━━━━━┻━━━━━━━┳━━━┳━━━┫计┃ ┃ ┃ ┃ 项 目 ┃概 算┃实 际┃单┃ ┃ ┃ ┃ ┃(万元)┃(万元)┃位┃ ┃

┃ ┣━┳━━━━━━━━━━━━╋━━━╋━━━┫名┃ ┃ ┃建┃ ┃ 合 计 ┃ ┃ ┃称┃ ┃

┃ ┃ ┣━━━━━━━━━━━━╋━━━╋━━━┫ ┃ ┃ ┃ ┃按┃建筑安装工程 ┃ ┃ ┃ ┃ ┃

┃设┃构┃设备、工具、器具 ┃ ┃ ┃ ┃ ┃ ┃ ┃成┃其它基本建设 ┃ ┃ ┃ ┃ ┃ ┃ ┃本┃ 其中:土地征购 ┃ ┃ ┣━╋━━━━━━━━━━━┫ ┃成┃分┃ 生产职工培训费 ┃ ┃ ┃ ┃ ┃ ┃ ┃类┃ 施工机具转移费 ┃ ┃ ┃施┃ ┃ ┃ ┃ ┃ 建设单位管理费 ┃ ┃ ┃工┃ ┃ ┃本┃ ┃ 化工试车费 ┃ ┃ ┃单┃ ┃ ┃ ┃ ┃ 拆迁费 ┃ ┃ ┃位┃ ┃ ┃ ┃ ┃ 勘察设计费 ┃ ┃ ┃名┃ ┃

┃ ┣━╋━━━━━━━━━━━━╋━━━╋━━━┫称┃ ┃ ┃ ┃按┃ 合计 ┃ ┃ ┃ ┃ ┃

┃ ┃用┣━━━━━━━━━━━━╋━━━╋━━━┫ ┃ ┃ ┃ ┃途┃ 生产性建设 ┃ ┃ ┃ ┃ ┃ ┃ ┃分┃ 非生产性建设 ┃ ┃ ┃ ┃ ┃ ┃ ┃类┃ ┃ ┃ ┃ ┃ ┃

┗━┻━┻━━━━━━━━━━━━┻━━━┻━━━┻━┻━━━━━━━━━━━┛ 续表

┏━━━━━━━━━━━━━━┳━━━┳━┳━━━━━┳━━━┓ ┃ 项 目 ┃金 额┃ ┃ 项 目 ┃金 额┃ ┃ ┃(万元)┃ ┃ ┃(万元)┃

┣━┳━━━━━━━━━━━━╋━━━┫补┣━━━━━╋━━━┫ ┃资┃ 合计 ┃ ┃充┃基建收入总┃ ┃

┃金┃ 国家预算内拨款 ┃ ┃资┃计 其中: ┃ ┃ ┃来┃ 外资 ┃ ┃料┃应上交财政┃ ┃ ┃源┃ 贷款 ┃ ┃ ┃已上交财政┃ ┃ ┃ ┃ 自筹 ┃ ┃ ┃支 出┃ ┃

┣━╋━━━━━━━━━━━━╋━━━╋━┻━━━━━┻━━━┫ ┃ ┃ 合计 ┃ ┃ 未完工程 ┃

┃ ┃

一、交付使用固定资产 ┃ ┣━━┳━━━━┳━━━┫ ┃ ┃

二、交付使用流动资产 ┃ ┃内容┃投 资┃拨 款┃ ┃ ┃

三、在建工程 ┃ ┃ ┃(万元)┃(万元)┃

┃ ┃

四、应核销投资支出 ┃ ┣━━╋━━━━╋━━━┫ ┃资┃1.拨付其他单位基建款 ┃ ┃ ┃ ┃ ┃ ┃ ┃2.移交其他单位未完工程 ┃ ┃ ┃ ┃ ┃ ┃金┃3.报废工程损失 ┃ ┃ ┃ ┃ ┃ ┃ ┃

五、应核销其他支出 ┃ ┃ ┃ ┃ ┃

┃运┃1.器材销售亏损 ┃ ┣━━┻━━━━┻━━━┫ ┃ ┃2.器材折价损失 ┃ ┃ 主要事项说明 ┃

┃用┃3.设备报废盘亏 ┃ ┣━━━━━━━━━━━┫ ┃ ┃

六、库存设备材料 ┃ ┃ ┃ ┃ ┃

七、银行存款及现金 ┃ ┃ ┃ ┃ ┃

八、施工机具设备 ┃ ┃ ┃ ┃ ┃

九、专用资金财产 ┃ ┃ ┃ ┃ ┃

十、应收款 ┃ ┃ ┃

┗━┻━━━━━━━━━━━━┻━━━┻━━━━━━━━━━━┛ 附表二

未完工程明细一览表

┏━━┳━━┳━━┳━━━━━━━┳━━━━┳━━━━┳━━━━━━━━━┳━━━━┳━━━━┳━━━━┓

┃工程┃批准┃已报┃ 未完工程投资 ┃利用库存┃ ┃ 未完工程量 ┃未完工程┃负责完成┃ ┃

┃ ┃ ┃ ┣━━┳━━━━┫ ┃需要拨款┣━━━┳━━┳━━┫ ┃ ┃完成日期┃ ┃ ┃ ┃ ┃ ┃其中: ┃ ┃ ┃面 积┃管道┃设备┃ ┃ ┃ ┃

┃名称┃概算┃决算┃合计┃在建工程┃资 金┃ ┃平方米┃(m)┃(台)┃主要原因┃单 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 工程竣工验收清册及交付使用财产表

┏━┳━━━┳━━┳━━┳━━━━━━━━━━━━━━┳━━━┳━━━┳━━━━━━━━━━━━━━━━━━━━━┳━━┳━┓

┃序┃工程项┃开工┃竣工┃ 已完成工程量 ┃概 算┃交付财┃ 移交固定资产(万元)┃移交┃备┃

┃ ┃目名称┃ ┃ ┣━━━━┳━━━━┳━━━━┫ ┃产 ┣━━┳━━┳━━━┳━━━┳━━━┳━━━┫流动┃ ┃

┃ ┃(按车 ┃ ┃ ┃建筑面积┃管道安装┃设备安装┃ ┃合 计┃合计┃建筑┃设备及┃管道及┃电气及┃仪表及┃资产┃ ┃

┃号┃ 间)┃日期┃日期┃(平方米)┃(米)┃(台)┃(万元)┃(万元)┃ ┃ ┃安 装┃安 装┃安 装┃安 装┃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付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四

移交设备、工具、器具、家具清册

┏━┳━━━━━━━━━━┳━━┳━┳━┳━┳━━━┳━━━━━━┳━┓ ┃序┃工程项目,(按车间)及┃规格┃材┃单┃数┃价 值┃设备安装费用┃备┃ ┃号┃设备、工具、家具名称┃型号┃质┃位┃量┃(万元)┃(万元)┃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付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五

库存结余设备、材料表

┏━━━┳━━┳━┳━┳━┳━━━┳━━━┳━━┳━━┓ ┃设备材┃规格┃材┃单┃数┃单 价┃总 额┃质量┃处理┃ ┃料名称┃型号┃质┃位┃量┃(万元)┃(万元)┃情况┃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六

重大事故一览表

┏━━┳━━━━┳━━┳━━┳━━┳━━┳━━━━┳━━┓ ┃序号┃工程项目┃日期┃内容┃原因┃损失┃处理结果┃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七

重大设计变更一览表

┏━━┳━━━━┳━━┳━━┳━━━━━┳━━━━━┳━━━━━┳━┓ ┃ 序 ┃ ┃变动┃变动┃ 变 动 后 ┃原设计批准┃设计变更 ┃备┃ ┃ ┃工程项目┃ ┃ ┃ 投资增减 ┃单位、日期┃批准单位 ┃ ┃ ┃ 号 ┃ ┃内容┃原因┃(+、-)┃ 文号 ┃日期、文号┃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八

竣工验收单项工程质量评定表

┏━━┳━━┳━━━━━━━━━━━━━━━┳━━━━━━━━━━━━━━━┓ ┃工程┃质量┃ 土 建 ┃ 安 装 ┃

┃ ┃ ┣━┳━┳━━┳━━┳━┳━┳━╋━┳━━┳━━┳━┳━┳━┳━┫ ┃ ┃ ┃桩┃厂┃设备┃金属┃筑┃水┃其┃设┃工艺┃金属┃仪┃电┃保┃其┃

┃项目┃总评┃基┃房┃基础┃结构┃炉┃道┃它┃备┃管道┃结构┃表┃气┃温┃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九

设计质量评定表

┏━━━━━━━━━━┳━┳━┳━┳━┳━┳━━┳━━━━━━━━━━━━━━┳━┓

┃ 质 分┃总┃工┃设┃仪┃土┃平面┃ 公用工程 ┃备┃

┃ 量 类┃ ┃ ┃ ┃ ┃ ┃ ┣━┳━┳━┳━━┳━┳━┳━┫ ┃ ┃ 评 ┃ ┃ ┃ ┃ ┃ ┃ ┃水┃电┃汽┃总图┃机┃电┃仪┃ ┃

┃工程项目 定 ┃评┃艺┃备┃表┃建┃布置┃ ┃ ┃ ┃运输┃修┃修┃表┃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

关键设备质量评定表

┏━━━━┳━━━━┳━━┳━━━━┳━━━━┳━━━━┳━━┓ ┃工程项目┃设备名称┃用途┃运行情况┃质量评定┃制造厂商┃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一

“三废”治理情况表

┏━━━━┳━━┳━━━━┳━━━┳━━━━┳━━━━━━┳━━━━┳━━━━━━━┓

┃ ┃ ┃ ┃ ┃ ┃总 投 资 ┃ ┃ ┃

┃项目名称┃ ┃生产能力┃ ┃ 投 资 ┣━━━━━━╋━━━━┫ ┃ ┃ ┃ ┃ ┃ ┃ ┃“三废标准”┃ ┃ ┃

┣━━┳━┻━━╋━━━━╋━━━╋━━━━╋━━━━━━╋━━━━╋━━━━┳━━┫

┃ ┃装置名称┃三废名称┃排放量┃主要成分┃国家排放标准┃治理方法┃治理效果┃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二

工业卫生、劳动保护情况表

┏━━━━┳━━━━━━━━━━━━━┳━━━━┳━━━━━━━━┳━━━━━━┳━━┓

┃项目名称┃ ┃生产能力┃ ┃投 资┃ ┃

┣━━━━╋━━━━━━━━━━━━━┻━━━━╋━━━━━━━━┻━━━━━━┻━━┫

┃ ┃ 车间地面水 ┃ 粉 尘 ┃

┃车间名称┣━━┳━━━━━━━┳━━━━━━━╋━━┳━━━━━━━┳━━━━━━━┫

┃ ┃名称┃最高允许浓度 ┃实测浓度 ┃名称┃最高允许浓度 ┃实测浓度 ┃ ┃ ┃ ┃(毫克/平方米)┃(毫克/平方米)┃ ┃(毫克/平方米)┃(毫克/平方米)┃

┣━━━━╋━━╋━━━━━━━╋━━━━━━━╋━━╋━━━━━━━╋━━━━━━━┫

┃ ┃ ┃ ┃ ┃ ┃ ┃ ┃

┣━━━━╋━━┻━┳━━━━━┻━━┳━━━━┻━━╋━━━━━━━╋━━━━━━━┫

┃车间名称┃设计人数┃辅助用室总数 ┃厕所、盥洗室 ┃ 食 堂 ┃办公室、休息室┃ ┃ ┃ ┃(个数、面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空气中有毒气体 ┃ 噪 声 ┃

┣━━━┳━━━━━━━┳━━━━━━━╋━━┳━━━━┳━━━━┫ ┃ 名称┃最高允许浓度 ┃实测浓度 ┃设备┃允许噪声┃实 测┃ ┃ ┃(毫克/平方米)┃(毫克/平方米)┃名称┃(分 贝)┃(分 贝)┃

┣━━━╋━━━━━━━╋━━━━━━━╋━━╋━━━━╋━━━━┫ ┃ ┃ ┃ ┃ ┃ ┃ ┃

┣━━━┻━━━━━━━╋━━━━━━┳┻━━╋━━━┳┻━━━━┫ ┃ 技 术 资 料 室 ┃存 衣 室┃哺乳室┃浴 室┃女工卫生室┃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三

建设项目: 化学矿山建设项目地质勘探储量一览表

┏━━━━┳━━━━━┳━━━━┳━━━━━┳━━━━━━━━━━━━━━━━━━┳━━━━━━━━━━━━━━━━━━┓

┃矿出(段)┃地质工作 ┃地质勘探┃地质报告审┃ ┃ ┃

┃ 名称 ┃时间和单位┃程 度┃批时间单位┃ 扩大初步设计范围内利用的储量(万吨)┃ 开拓后的储量变动情况(万吨)┃

┣━━━━╋━━━━━╋━━━━╋━━━━━╋━━━━━━━━━━┳━━━━━━━╋━━━━━━━━━━┳━━━━━━━┫ ┃ ┃ ┃ ┃ ┃ 合计 ┃ ┃ 合计 ┃ ┃

┃ ┃ ┃ ┃ ┣━━━━━━━━━━╋━━━━━━━╋━━━━━━━━━━╋━━━━━━━┫

┃ ┃ ┃ ┃ ┃ 其中A+B ┃ ┃ 其中A+B ┃ ┃

┃ ┃ ┃ ┃ ┣━━━━━━━━━━╋━━━━━━━╋━━━━━━━━━━╋━━━━━━━┫

┃ ┃ ┃ ┃ ┃ C ┃ ┃ C ┃ ┃

┃ ┃ ┃ ┃ ┣━━━━━━━━━━╋━━━━━━━╋━━━━━━━━━━╋━━━━━━━┫

┃ ┃ ┃ ┃ ┃ D ┃ ┃ D ┃ ┃

┣━━━━┻━━━━━┻━━━━┻━━━━━╋━━━━━━━━━━┻━━━━━━━╋━━━━━━━━━━┻━━━━━━━┫

┃ 探 明 储 量 ┃ 按 矿 段 范 围 分 ┃ 按 矿 段 范 围 分 ┃

┣━━━━━━━━━━┳━━━━━━━━━━╋━━━━━━┳━━━┳━━━┳━━━╋━━━━━━┳━━━┳━━━┳━━━┫

┃按勘探程度分(万吨)┃按矿石品级分(万吨)┃ 采区或┃采区或┃采区或┃采区或┃ 采区或┃采区或┃采区或┃采区或┃

┣━━━━━┳━━━━╋━━━━━┳━━━━┫ 勘探线┃勘探线┃勘探线┃勘探线┃ 勘探线┃勘探线┃勘探线┃勘探线┃

┃矿区(段)┃ ┃矿区(段)┃ ┃中段 ┃A+B ┃A+B ┃A+B ┃中段 ┃A+B ┃A+B ┃A+B ┃

┣━━━━━╋━━━━╋━━━━━╋━━━━┫或标高 ┃+C+D ┃+C+D ┃+C+D ┃或标高 ┃+C+D ┃+C+D ┃+C+D ┃

┃A+B ┃ ┃Ⅰ级 ┃ ┣━━━━━━╋━━━╋━━━╋━━━╋━━━━━━╋━━━╋━━━╋━━━┫

┣━━━━━╋━━━━╋━━━━━╋━━━━┫ ┃ ┃ ┃ ┃ ┃ ┃ ┃ ┃ ┃C ┃ ┃Ⅱ级 ┃ ┃ ┃ ┃ ┃ ┃ ┃ ┃ ┃ ┃

┣━━━━━╋━━━━╋━━━━━╋━━━━┫ ┃ ┃ ┃ ┃ ┃ ┃ ┃ ┃

┃D ┃ ┃Ⅲ级 ┃ ┣━━━━━━┻━━━┻━━━┻━━━╋━━━━━━┻━━━┻━━━┻━━━┫

┣━━━━━╋━━━━╋━━━━━╋━━━━┫ 开拓后矿区水文地质变动情况以及矿石 ┃ 基建终了形成三级矿量情况 ┃

┃合计 ┃ ┃Ⅳ级 ┃ ┃ 质量变动情况 ┃ 备采矿量及分布: ┃

┣━━━━━┻━━━━┻━━━━━┻━━━━┫ ┃ 采准矿量及分布: ┃ ┃矿区水文地质情况及问题 ┃ ┃ 开拓矿量及分布: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四

进口项目工程竣工决算表 单位:万元

┏━━━━━━━━━━━━┳━┳━━┳━━┳━━━━━━━━┳━━┳━━┳━━┳━━┓

┃ ┃合┃国外┃国内┃非生产投资比重 ┃交付┃ 应 ┃未建┃在建┃ ┃ ┃ ┃ ┃ ┣━━━━┳━━━┫使用┃核销┃ ┃ ┃ ┃ 项 目 ┃ ┃ ┃ ┃ ┃非生产┃财产┃投资┃ ┃ ┃

┃ ┃计┃部分┃部分┃生产部分┃部 分┃ ┃支出┃工程┃工程┃

┣━━━━━━━━━━━━╋━╋━━╋━━╋━━━━╋━━━╋━━╋━━╋━━╋━━┫

一、概算投资总额 ┃ ┃ ┃ ┃ ┃ ┃ ┃ ┃ ┃ ┃

┣━━━━━━━━━━━━╋━╋━━╋━━╋━━━━╋━━━╋━━╋━━╋━━╋━━┫

二、基建拨款总额 ┃ ┃ ┃ ┃ X ┃ X ┃ X ┃ X ┃ X ┃ X ┃

┣━━━━━━━━━━━━╋━╋━━╋━━╋━━━━╋━━━╋━━╋━━╋━━╋━━┫

三、完成投资总额 ┃ ┃ ┃ ┃ ┃ ┃ ┃ ┃ X ┃ ┃ ┣━━━━━━━━━━━━╋━╋━━╋━━╋━━━━╋━━━╋━━╋━━╋━━╋━━┫

┃其中:1.建安工程 ┃ ┃ ┃ ┃ ┃ ┃ ┃ ┃ X ┃ ┃

┣━━━━━━━━━━━━╋━╋━━╋━━╋━━━━╋━━━╋━━╋━━╋━━╋━━┫

┃ 2.设备投资 ┃ ┃ ┃ ┃ ┃ ┃ ┃ ┃ X ┃ ┃

┣━━━━━━━━━━━━╋━╋━━╋━━╋━━━━╋━━━╋━━╋━━╋━━╋━━┫

┃ 3.其它费用 ┃ ┃ ┃ ┃ ┃ ┃ ┃ ┃ 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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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余资金 ┃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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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成工程量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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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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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设备安装 台/吨 ┃ ┃ ┃ ┃ ┃ ┃ ┃ X ┃ 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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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管线安装 米/吨 ┃ ┃ ┃ ┃ ┃ ┃ ┃ X ┃ 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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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混凝土 立方米 ┃ ┃ ┃ ┃ ┃ ┃ ┃ X ┃ 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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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土石方 立方米 ┃ ┃ ┃ ┃ ┃ ┃ ┃ X ┃ X ┃ ┃

9.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管理,规范客运专线竣工验收工作,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铁路客运专线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试运营或正式运营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高速铁路项目、客运专线项目、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近期兼顾货运的铁路客运专线项目(以下统称铁路客运专线)。

第四条 铁路客运专线按照本办法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安全评估后,方可进行试运营;国家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营。

初步验收不合格或未通过安全评估的铁路客运专线,一律不得交付试运营。

第二章 竣工验收的依据、条件

第五条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国家验收等五个阶段。

第六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

2.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4.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 5.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6.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

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七条 验收条件

(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 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3.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4.承包商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5.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6.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二)动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静态验收合格;

2.《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已经批准; 3.动态检测准备工作完成。(三)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2.静态验收及动态验收遗留问题整改完毕;

3.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4.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5.通过试运行,达到试运营的条件;

6.咨询单位(如果有)已提交对整个系统可否按照设计速度安全运行的咨询报告; 7.建设用地取证工作基本完成;

8.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完成,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文件和招标投标文件等整理完毕,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四)安全评估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验收中存在的影响运营的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2.试运营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五)国家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验收一年后;

2.试运营情况良好,经检测各项指标已达到建设目标; 3.建设用地取证工作已经完成;

4.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竣工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铁道部组织的审计;

6.建设资金已全部到位,除质量保修金外与建设工程各方按合同完成资金结算。

第三章 竣工验收任务和内容

第八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

1.对铁路客运专线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2.对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检查;

3.对铁路客运专线形成的资产进行审核; 4.对铁路客运专线能否安全交付试运营或正式运营作出评价。

第九条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设计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变更设计)建成,配套辅助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2.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检查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设计变更管理情况;

4.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主要设备联调联试及试运转情况;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

5.检查概算执行情况,材料、设备购置是否合理,工程其它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检查财务竣工决算;

6.检查动态检测、试运行情况,是否具备试运营或运营条件; 7.检查铁路客运专线技术引进、吸收、创新情况;

8.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9.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施工过程管理文件及招投标文件、监理文件、竣工文件等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 10.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是否符合界址,手续是否齐全;

11.检查运营投产准备情况,运营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已经落实;

12.落实审计、检查、监察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章 验收组织机构

第十条

客运专线竣工验收采用建设单位自验、专家检查、政府验收的方式。

第十一条 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工作由客运专线公司组织,在工程管理中心(客专办)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指导下进行。

客运专线公司在子系统(专业)基本完工前,成立由客运专线公司负责人为组长,接管使用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监理、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如果有)负责人参加的竣工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在子系统(专业)基本完工前,由工程管理中心(客专办)商运输局客专技术部组建专家组,对验收全过程进行咨询,对检测结果进行检查,对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意见,提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实施建议。专家组由专家和铁道部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工程管理中心(客专办)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领导分别任专家组正副组长。

专家组人员名单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核备。

第十三条 初步验收由铁道部组织。铁道部在客运专线动态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负责初步验收工作。初步验收委员会由铁道部有关业务部门、接管使用单位、其他投资方、客运专线公司人员,专家组正副组长,以及勘察设计、咨询(如果有)单位人员组成,在专家组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初步验收。

第十四条 国家验收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委托铁道部组织,在铁道部提出国家验收申请一个月内,按相关规定成立国家验收委员会,具体负责国家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组成由铁道部提出方案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静态验收

第十五条 静态验收是指由客运专线公司组织接管使用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参建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工程是否按设计完成且质量合格,系统设备是否已安装并调试完毕。静态验收包括子系统(专业)验收和综合系统验收。

子系统(专业)验收是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和设备安装工作并自检合格后,由客运专线竣工验收工作组按照项目系统构成组织的分专业、分系统现场检查和验收。铁路客运专线子系统可分为基础工程、通信、信号、牵引供电、运营调度、客运服务等,运营调度和客运服务子系统验收可根据需要在动态验收完成前单独进行。

综合系统验收是在客运专线子系统(专业)验收合格后,对项目按照系统集成理念通过综合调试进行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静态子系统(专业)验收程序:

(一)承包商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和设备安装、调试并经自检合格后,向客运专线公司申请子系统(专业)验收,并报送《子系统(专业)验收申请表》(本书略)。

(二)客运专线公司经检查确认达到子系统(专业)验收条件后,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组对子系统(专业)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工作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经专家组确认后组织实施;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子系统(专业)验收

记录表》(本书略)。

(四)专家组对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对竣工验收工作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五)子系统(专业)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工作组和专家组在《子系统(专业)验收记录表》上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综合系统验收程序:

(一)子系统(专业)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向客运专线公司申请综合系统验收并报送《综合系统验收申请表》(附件1)。

(二)客运专线公司经检查确认达到综合系统验收条件后,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组对综合系统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工作组对综合系统进行验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经专家组确认后组织实施;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本书略)。

(四)专家组对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对竣工验收工作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

(五)综合系统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工作组和专家组在《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上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客运专线公司应在完成子系统(专业)验收和综合系统验收后编写《静态验收报告》。《静态验收报告》应包括项目子系统(专业)验收以及综合系统验收过程、验收人员

组成、验收程序、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专家组审查意见、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静态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铁道部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审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及时将《静态验收报告》及审查意见报铁道部核备。

第十九条 静态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部门指导下实施。

第六章 动态验收

第二十条 动态验收是在铁路客运专线静态验收合格并经铁道部确认后,由客运专线公司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组织下进行综合调试,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动态检测,对工程质量和系统集成安全运行状态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客运专线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行的主要原则由铁道部确定,实车运行条件下动态检测执行铁道部动态检测相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动态验收程序:

(一)客运专线公司应在静态验收完成20日前拟定详细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经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审查后报铁道部批准。《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形式,综合调试计划、试运行和动态检测方案,拟投入主要设备仪器,安全保证措施等内容。(二)客运专线公司应按照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组织动态验收。

(三)客运专线公司组织专业机构按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进行动态检测,并形成动态检测报告。动态检测工作由铁道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

(四)竣工验收工作组就动态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意见送专家组审查,按专家组审查意见组织整改;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动态验收记录表》(附件1)。

(五)专家组对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对竣工验收工作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

(六)动态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工作组和专家组在《动态验收记录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 动态验收过程中,铁路客运专线所在铁路局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客运专线公司,按照铁道部规定做好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客运专线公司完成综合调试、试运行和测试等动态验收工作后编写《动态验收报告》,《动态验收报告》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及人员、动态检测过程及结果、试运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专家组审查意见、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动态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铁道部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审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铁道部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应及时将《动态验收报告》及审查意见报铁道部。

第二十五条

动态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部门指导下实施;动态验收的试运行工作在运输、建设部门指导下实施,接管运输部门参与。

第七章 初步验收及安全评估

第二十六条

初步验收是在客运专线动态验收合格后,由铁道部对铁路客运专线静态验收、动态验收结果进行检查和确认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初步验收程序:

(一)客运专线公司完成动态验收工作后,应及时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报送《初步验收申请表》(本书略)。

(二)专家组向铁道部报送前一阶段验收工作情况和组织初步验收的建议。

(三)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在收到《初步验收申请表》、《安全质量监督报告》和专家组关于组织初步验收的建议后,确认符合初步验收条件的,报请铁道部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

(四)初步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初步验收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初步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

第二十八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铁道部安全监察部门组织安全评估,就客运专线试运营提出安全评价意见,责成客运专线公司和接管运输单位完善安全措施,完成安全评估工作。第二十九条 铁路客运专线安全评估合格并经铁道部批准后投入试运营。客运专线公司及接管运输单位在试运营期间必须进一步做好观测、测试工作。

第三十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客运专线公司应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提交铁道部审计部门审计。

第八章 国家验收

第三十一条 国家验收是指铁路客运专线初步验收一年后,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委托铁道部组织对铁路客运专线进行整体验收和综合评价。

第三十二条 国家验收程序:

(一)对具备国家验收条件的铁路客运专线,客运专线公司应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请,上报《国家验收申请表》(本书略),报请国家验收。

(二)专家组向铁道部报送试运营检查情况和组织国家验收的建议。

(三)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在收到《国家验收申请表》和专家组关于组织国家验收的建议后,经确认申报项目符合国家验收条件的,提出国家验收建议报铁道部,经铁道部同意后按程序报请国家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四)国家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国家验收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对客运专线工程质量、线路运行状况、环境协调性等建设成果以及初步验收结论进行整体评价,形成《国家验收证书》,明确验收结论。

第九章 竣工决算和竣工文件的编制

第三十三条 铁路客运专线国家验收前,客运专线公司应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完成竣工决算。

第三十四条 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由客运专线公司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使用单位档案部门协助指导。客运专线公司要督促各参建单位按档案部门要求做好文件材料形成积累工作,竣工验收前将文件图纸按专业和单项工程进行汇总整理。由客运专线公司组织各有关参建单位编制竣工文件并向有关单位移交。

第三十五条

竣工文件要如实反映铁路客运专线施工技术状况和工程竣工的现状。如发现竣工文件与实际不符者,应追究原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责任。

竣工文件内容及提交份数执行铁道部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验收前,客运专线公司应按照《铁路土地管理办法》(国土建字[1992]144号)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单位会同接管单位(部门)向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客运专线公司应当自铁路客运专线通过初步验收之日起15日内,将《初步验收报告》和消防、环保、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铁道部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客运专线公司应按国家规定将竣工文件等送有关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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