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等18部门和组织颁布《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2024-07-30

民政部等18部门和组织颁布《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精选3篇)

1.民政部等18部门和组织颁布《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篇一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民发〔201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深入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中央组织部、民政部等1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作出全面部署,是我国第一个关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行动指南。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大力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是各级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是事关民政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任务。为切实将《意见》落到实处,现就民政系统贯彻落实《意见》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

大力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是中央为应对我国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新形势,着力提升社会服务水平、改善民生事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制定《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全面深入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各地在实践探索中形成的普遍共识。

《意见》第一次明确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发展定位,第一次提出了“以人才培养为基础,以人才使用为根本,以人才评价激励为重点,以政策制度建设为保障”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发展思路;第一次确定了坚持“党的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突出重点、立足基层、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原则;第一次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战略目标;第一次提出了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制度要求;第一次推出了一批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的重大人才工程与计划;第一次确立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工作格局。

《意见》的制定出台,是我国专业社会工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专业社会工作制度、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创新社会管理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大力加强《意见》的学习宣传,深刻领会《意见》出台和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

二、全面贯彻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

《意见》已经明确民政部门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职能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认真落实《意见》对民政系统提出的各项任务。

(一)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入研究本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现状、存在问题和发展需求,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围绕《意见》要求,抓紧出台本地区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政策措施,为深入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制度保障。通过多方努力,尽快建立健全中央与地方衔接配套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制度。

(二)着力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各级民政部门要在配合中央做好有关人才培养工程基础上,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设计和实施本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工程项目。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大力发展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推动本地区民政部门与高等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为社会工作专业师生的实习实践提供良好条件。要依托软硬件设施完善、师资力量充足、课程与教材体系健全、专业教育与培训经验丰富的有关高校、干部学院、科研院所、培训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加快建立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基地。要加大本地区民政行政机关干部以及相关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城乡社区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其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和方法开展社会服务与管理的能力。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道德教育,强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认同感。

(三)大力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使用。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使用作为贯彻落实《意见》的重点抓紧抓好。要继续贯彻《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8〕84号),在相关民政事业单位深入开发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有关要求,实施岗位聘任。要积极推进社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在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探索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发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通过引进和提升现有在岗人员专业水平等方式,配备和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要深入落实《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通知》(民发〔2009〕145号),研究制定推动本地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措施,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建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通过简化登记手续、提供办公场地和启动资金以及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开展服务。

(四)切实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和激励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加快建立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科学化、社会化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机制。要通过减免考试费、免费提供教材、给予相应津贴等方式鼓励有关人员参加国家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考试,引导其逐步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持有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要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切实落实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做好有关表彰奖励工作,留住和用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三、切实加强对《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领导

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政系统的重点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将《意见》要求落到实处。

(一)健全落实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意见》要求,主动协调有关部门,抓紧建立本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协调机制,尽快制定本地贯彻落实《意见》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和相关要求。要认真落实《意见》关于“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的要求,积极商机构编制部门成立负责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专门机构,配备人员,积极开展有关工作。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评估考核机制,明确实施主体,科学设计指标,纳入考核范围。

(二)加强学习宣传。各级民政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党委(党组)中心组要进行专题学习。要通过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干部职工全员轮训、研讨班、座谈会等方式,使广大领导干部、民政职工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意见》出台的时代背景和政策精神,切实掌握《意见》贯彻落实的基本思路和方法举措。要进一步拓宽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内容,创新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掀起《意见》学习宣传高潮。要通过宣传学习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刻理解《意见》的意义和内涵,深入了解和认识社会工作理念、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作用,为《意见》贯彻落实创造良好环境。

(三)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商财政部门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范围,适当增加民政部门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数量,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社会工作服务领域。要创新政府支持形式,探索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制,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意见》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和宣传《意见》贯彻落实的经验做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要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意见》的基本情况(包括计划安排、工作进展、主要成效)以书面形式报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民政部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开展督促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2.民政部等18部门和组织颁布《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篇二

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

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强农村社区化服务与建设,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功能完备、环境优美、特色明显的新型农村社区,培养造就农村社区建设管理、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人才,是新形势下解决广大农村公共服务产品缺乏难题、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家、河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O-2020年)》、许昌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及实施意见》、《许昌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O-2020年)》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我市农村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造就一支结构合理、规模宏大、素质优良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要求,紧紧抓住选拔、培养、管理等关键环节,寓农村社工人才队伍建设于农村社区化体系之中,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建设新农村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本意见,全市每年新增农村社会工作人才40人以上;到2020年,全市城乡农村社会工作人才达到3900人。农村社会工作人才整体素质明显提升,年龄、专业、学历、能力结构 更趋合理,培养、评价、激励、服务机制更加健全完善,成长发展环境明显优化,形成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农村社工人才资源开发体系。

三、政策措施

(一)多措并举,壮大队伍

农村社区化服务与建设,需要建立一支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在工作中,要将人才队伍建设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到同规划、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使人才队伍得到不断发展壮大,满足了群众需求和社区需要。

1.发挥镇村党务工作者作用。镇村党务工作者是一支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基层工作人才队伍,是农村社会工作及各类社会人才牵头联系和作用发挥的组织实施者。要积极开展培训,把基层党务工作者培养成为社会工作骨干,充分发挥他们的组织和引领作用,带动农村社会各项工作深入开展。可根据情况在社区选拔村支部书记或委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后在社区内兼职,培养社区工作骨干。

2.分流机关富余人员。通过推行农村社区化服务与建设,将乡镇(街道)民政、劳保、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纳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管理范围,通过民主选派、下派方式,充实到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岗位上来,使乡镇(街道)机关富余人员有用武之地,找到发挥作用的舞台。

3.壮大“义工”队伍。农村党员、团员、教师、退休职工、退伍军人及民间“小能人”是一个素质较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群体,对此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帐,建立社会工作志愿者队伍。并通过建立协会、商会和农村经济合作社等形式,积 极发挥他们在人才、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各类惠农服务活动。目前,全市登记在册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50多家,开展技术指导、信息发送等便民志愿活动,服务群众万余人次。

4.多渠道选聘优秀人才。进一步加大宣传动力度,提高社会工作志愿者对农村社区的认同感,及时将优秀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外出务工返乡青年等出类拔尖人才,吸纳到社会工作岗位上来。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竞争上岗等办法,选拔社区工作人员,提高整体素质,提升服务质量与水平。

(二)强化培训,提高素质

1.强化集中培训。采取多种形式,把普及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技能与社区本职业务培训结合起来,制定社会工作人才学习创新计划,根据群众需求不断丰富培训内容,定期开展各类集中培训活动,定期组织检查考试。

2.创新培训方式。坚持“走出去学”和“请进来教”相结合。建立实行外派挂职锻炼、考察学习、跟班学习、交流轮岗等制度,多渠道、宽领域培养锻炼社会工作人才,选派社会工作人才到先进县市考察学习。同时,邀请上级领导、学者和先进地区代表授课,培养一批能够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问题的社会工作人才。充分发挥农村远程教育网络设备的作用,对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进行远程教学培训。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开通建设农村社区网络平台,将各职能部门为民服务的业务范围、操作规程等内容上网,社区工作人员随时点击学习。

3.提升培训层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农村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培训方案,努力提高培训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一方面大力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知识的普及培训,举办社会工作知识专业讲座。另一方面,广泛发动社区干部职工以及社区、公益性民间组织的从业人员参加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逐步培养一批具有从业资格和专业技能的社工人才。

(三)健全机制,推动发展

1.健全工作开展机制。结合社区分布、农村工作实际和农民办事习惯等实际,科学确定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作息时间,从办事流程、服务标准等方面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将社区化服务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确保农村社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2.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制订出台教育培训、设岗定员、考核奖惩等方面的文件,对农村社区化服务与建设的相关问题做出规定、提出要求,确保农村社区化服务与建设顺利推进、规范运行。同时,将社会人才队伍作用发挥情况作为对农村社区考核的基本内容,每年年初制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内容,统一工作标准,细化考核项目,做到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干。

3.完善选拔培养机制。对选派到社区的工作人员从评先树优、提拔重用、物质待遇等方面优先考虑。由镇、村两级党组织负责,积极采取得力措施,把优秀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社会工作人才。对政治素质较高、社会工作能力较强、群众公认的社会工作人员,由党组织纳入村级后备干部“人才库”进行重点培养,待条件成熟后通过合法程序充实到村干部队伍中来。4.建立待遇保障机制。建立健全镇、村班子成员联系社区社会工作人才制度,定期上门征询意见,帮助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建立社区经费保障机制,改善农村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其工资和补贴待遇,对正常参与服务活动的志愿者适当进行经济补助,由乡镇财政负责组织按时发放。

5.落实监督约束机制。实行首问负责制,探索服务监督卡方式,由服务对象对社会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进行评议。结合年终考核,实行末位淘汰制,对明显不能胜任社会工作岗位的对象,及时进行调整。对市直部门参与服务人员,由乡镇(街道)政府(街办)根据其服务社区的综合评价出具书面鉴定,及时送所在部门备案,促进工作作风的转变和服务质量提高。

6.规范表彰奖励机制。乡镇党委每年年底集中对工作出色、群众评价高的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进行一次评选表彰,表彰命名为“优秀社工”,每个乡镇评选名额在30名左右,并从中推选出1-2名参加全市的评选表彰,特别优秀的向上级推荐。在层层评选的基础上,通过广播、电视等形式,对优秀社工的典型事迹和优秀品质进行大力宣传和推介。

四、组织领导(一)健全领导体系。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把农村社工人才纳入全市人才资源开发总体规划,并搞好宏观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扎实推进各个开发项目,做到统筹规划、务求实效。各镇街道要把加强农村社工人才队伍 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研究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切实抓好落实。同时,要把农村社工人才队伍建设成效列入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和新农村建设考核,作为干部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加大投入力度。

市财政要加大投入,在涉农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培育小额信贷组织,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各类经济组织、个人等各方面力量加大农村人才资源开发投入,形成财政投入、企业投入、金融信贷、社会投资、农民自筹等多元化投入体系。各镇街道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优秀农村社工人才培养、表彰奖励等工作。

(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3.民政部等18部门和组织颁布《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篇三

【发布日期】1994-01-26 【生效日期】1994-01-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卫生厅

等部门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报告的通知

(1994年1月26日皖政发〔1994〕5号)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卫生厅、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医药管理局《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报告

我省自1952年起,对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制度。40多年来,它对保证广大干部、职工的基本医疗需要和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情况的变化,现行公费医疗制度的弊端日益突出,加之管理不善等原因,浪费严重,支出增长过猛,加重了国家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负担,不利于合理、有效、节约地使用卫生资源。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公费医疗开支大量突破指标的问题不能任其发展,对公费医疗开支要逐步做到以医疗单位管理为主,财政和享受单位主动配合,实行公费医疗经费包干,并适当与个人挂钩等办法”的要求,参照部分省市的做法,现就我省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推行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管理为主的办法,将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定额经费及时拨给指定的医疗单位,以便把医疗管理和经费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各级公费医疗管理、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研究实施意见,尽快付诸施行。

二、二、实行医疗费用与公费医疗享受者经济利益适当挂钩。根据我省职工目前实际收入水平,挂钩的比例实行限额封顶,即一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不超过本人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为限。个人负担的具体标准是:在职人员按工龄长短分别自负门诊医疗费用的10-20%、住院医疗费用及大型仪器检查费用(指100元以上的单项检查项目)的5%;退休人员自负门诊医疗费用的5%、住院医疗费用及大型仪器检查费用的3%。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其个人负担部分全免。

甲类传染病、精神病、癌症及因公负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与个人挂钩。

三、三、合理确定公费医疗经费定额及超定额分担比例。各地应按照保证基本医疗需要和充分考虑财力可能的原则,根据上年实际开支水平,剔除不合理开支,综合考虑物价浮动等因素,由财政、卫生部门确定公费医疗经费的定额。

实行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管理后,公费医疗经费超定额的开支,除按规定个人负担的部分外,由财政、医疗单位、享受单位合理负担,由财政负担70-50%、医疗单位负担10-20%、享受单位负担20-30%。

四、四、采取必要的奖罚措施。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在保证公费医疗患者基本医疗的前提下,节约的经费全部或大部分留给医疗单位,用于改善医疗条件。对公费医疗经费管理做得好的地区和医疗单位,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安排卫生专项经费时,要优先考虑,并给予适当奖励;管理不好的,要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五、五、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当前,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继续清理公费医疗享受范围的人数,杜绝非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享受公费医疗;

(二)严格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制止乱收费;

(三)坚决纠正公费医疗中开“大处方”、“人情方”、“搭车开药”、出售非治疗性药品,进行不合理的医疗处置、检查等;

(四)实行定点医疗、转诊转院、检查监督等公费医疗管理制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五)加强医药生产、供应部门的统一管理,切实保证按国家计划和医疗需要组织生产和供应,努力提高药品质量,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坚持制止搭配销售,搞异型包装等不正之风;

(六)各享受单位要加强管理,配合支持医疗单位管好公费治疗。

六、六、进一步建立健全公费医疗管理机构。随着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日趋复杂,任务更加繁重。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公费医疗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医疗单位承担公费医疗管理任务后,也要确定相应的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强化管理。

七、七、改革公费医疗制度直接关系到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到社会各方面。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树立全局观念,认真部署,精心实施,积极做好这项工作。各地、市、县的具体实施细则,请抄报省卫生厅、省体改委、省财政厅、省医药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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