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警示教育活动心得体会

2024-06-21

法院警示教育活动心得体会(共18篇)(共18篇)

1.法院警示教育活动心得体会 篇一

纪律教育月心得体会

最近研读十七大报告,我一直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实现科学发展,是否包含反腐倡廉建设的内融呢?这是毋庸臵疑的!科学发展观是党的十七大报告的一个鲜明而突出的亮点,它的基本内涵概括为“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同时,它也是反腐倡廉的理论基础。

首先,反腐倡廉建设是科学发展的有力护航者。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本质是以人为本。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但是,我们怎样才能体现以人为本呢?怎样才能做到始终把重视民意、关注民生、维护民权,保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呢?如果没有一个科学发展的反腐倡廉体系保驾护航,那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就沦为一纸空谈了。古言,“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意思是,国家的根本是人民,人民安居乐业则国家太平。这一古训至今仍有启示作用。以史为鉴,历代封建王朝,无不经历从顺应民心得天下到贪污腐败失民心而衰亡的道路。比如秦朝统一中国后继续暴政统治, 走投无路的人民被迫揭杆起义,暴秦最终被刘项所灭;比如北宋王朝昏庸腐败,搞得民不聊生,最后竟被国力、军事皆弱于己的女真所灭;再到近代满清政府贪污腐败导致国力日衰继而被外国列强侵略践踏,人民苦不堪言,终被以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所推翻。最后在毛泽东领导的中国共产党依靠广大的人民推翻了蒋家王朝,建立了新中国。这些事例一再告戒我们,腐败是亡国之源,历史的教训是惨痛的。水可载舟,亦可覆舟,我们党来自于人民,最大政治优势就是密切联系群众,最大的危险就是脱离群众。因此,我们必须警钟长鸣,时刻提防腐败这只猛兽,不能让它吞蚀我们党和国家的躯体,让腐败割断了党和人民的血肉联系。我们唯有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才能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地保驾护航。

其次,反腐倡廉建设和科学发展就是唇亡齿寒的关系。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经济文化发展了,自然反腐倡廉建设也要发展,否则此消彼长,腐败就像缺堤的洪水四处泛滥,转而成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腐败的危害是巨大的,它削弱了党在群众中的威信,直接危及政治稳定;它制约社会经济发展,阻碍经济改革进程。苏联解体、东欧剧变都是由于反腐倡廉体系的缺失导致腐败丛生,进而阻碍经济体制改革进程,激发了国内各种利益矛盾冲突,引发了社会局势动荡。对此我们必须有所明辨、有所共识,科学发展观和反腐倡廉建设的关系就像唇齿,一荣俱荣,一亡俱亡。有了这种共识,才能加大反腐力度,一个廉洁而有效率的政府,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首要举措。再次,反腐倡廉建设相对科学发展观而言就是医生。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所谓全面发展,我们不能片面强调经济增长,只关注物质世界的丰富,而忽略了社会人文的发展。辩证法告诉我们,经济社会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各个方面是密切联系的,在发展中必然面临着许多既新又复杂的矛盾和问题,其中一个小矛盾稍微处理不当,就会引发各种小矛盾的利益冲突,最后转变为大矛盾,直接导致经济社会发展的瘫痪。如近年来的矿难、假药、毒大米、苏丹红、大头婴到现在的溃坝、三鹿奶粉事件等,面对这些层出不穷的人为灾难事故,如果政府稍微处理不当就会引发像翁安县打砸烧事件的发生,这对经济发展造成极大的破坏。反腐倡廉建设相对科学发展而言恰如一个好医生,它为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矛盾问题把好脉,开出好药方,有效地拯救社会道德问题、遏制住各种腐败疾病,化解好各种矛盾,解决好各种问题,统筹好各方面关系,促进了人与自然和谐统一发展,既保证当代的健康发展,也保证子孙后代的持续发展。

总之,反腐倡廉建设与科学发展观之间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辨证关系,这要求我们在实践中必须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统筹推进,而决不能将它们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

二0一一年九月十日

2.法院警示教育活动心得体会 篇二

天津市东丽区法院采取多种方式,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开展,有效增强了干警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收到了较好效果。

该院党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开展学习教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协调小组和工作机构,精心进行组织推动。为了采取多种方式扎实推进学习教育的开展,该院通过采取党组中心组和各部门党员干警集体学习、重点研读、专题讨论的方式,认真学习党章和党内法规,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深刻理解党的科学理论;将编印“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应知应会手册发放到每位党员干警手中,让所有参学人员认真学习并掌握应知应会中的基本内容;通过院党组书记和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全院和所在支部讲党课的方式,为党员干警参加学习教育做出表率:通过组织干警学习法院系统优秀党员先进典型事迹,参观周恩来邓颖超纪念馆,结合纪念建党95周年,评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发挥典型的引导、示范和导向作用。

目前,该院干警通过一系列方式学习教育,深刻体会到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意义,纷纷表示要用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武装头脑,指导工作实践,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争先创优,做合格的共产党员,增强在本职岗位建功立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3.法院警示教育活动心得体会 篇三

关键词:思品课 生命教育 活动课 体会

教育是一项长期系统缜密的育人工作,作为一名思想品德教师,在多年的一线教学工作中我深深体会到,教育的价值不仅仅是传授人以知识、技能、谋生的本领,在其深层意义上是使人成为人,进一步讲是依据生命的特征,遵循生命发展的原则,引导生命走向更完整、和谐与无限的境界。因此教育的起点应该是人的生命,素质教育必然要成为以提高人的生命质量为主旨的教育。

生命教育是美国学者杰·唐纳·怀特士于1968年首次提出,此后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真正让人和动物区别开的是人类有丰富的精神生活。因此我们在考察生命教育的内涵时就要从多个层次入手,不仅要教育未成年人珍爱生命,还要帮助他们认识生命的本质、理解生命的意义、创造生命的价值。这是人的生命形态和特征的本质要求。

近两年来我担任了市级的青年规划课题的研究,在围绕生命教育的课题研究中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在活动课中深有体会,同时也受益匪浅。

一、学生的生命观、生命意识需要引导和规划

当代学生受成人世界的熏染,把追逐金钱财富、名誉地位,追求刺激和享受作为人生的幸福,这样只会离幸福越来越远。这种把生命的手段当作生命本位的本末倒置的做法,就会使人陷入深深的精神迷惘和生命危机之中,长期下去,就会怀疑生命的意义与价值,甚至轻视或放弃生命。有一次上课之余我和八年五班的一位学生聊天,其实我是要对他进行一点教育和引导,当时他正在用手机在桌子底下看小说,我并没有责怪他,“在看啥呢?”他看老师并没有责怪和训斥的意思,就说“网络小说,老师我给你传过去”我拿过来看看,虽然不低级,也真是毫无价值和意义,其实孩子也是百无聊赖的样子,我说“初中毕业也有啥打算吗?“我爸说让我上三中,要不学开勾机”“你自己呢,想干啥?喜欢啥?”他摇摇头一脸茫然的说“不知道”那满脸的茫然和无所谓太不应该写在一个初中生的脸上了,他们可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呀!我又一次深深体会到在学生中开展生命教育有多么的重要。为此我在学生中开展了一次“我来献爱心”活动,因为所教班级较多,就叫学生们写出来择优展示,有的同学在说到自己去为一位孤儿献爱心活动时泣不成声;同学们说到了许多奉献爱心助人为乐的好事,这一切在感动自己,感动他人的同时,也是对他们自己的一次引导和教育。

二、学生的生命价值观需要在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的大家中不断提升

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学生认为,生命属于个人,处于高于一切的地位,人的生命价值在于为己。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生命,这是没有问题的。但不能把所谓“生命意识”与维护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对立起来,甚至不论善恶,不分美丑,不讲原则。我们所说的生命意识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前提,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人生的价值在于奉献。这既是我们的伟大民族精神,也是当今我们的时代精神。我和我们教研组开展了一次“恢宏磅礡的时代荡气回肠的往事——电影《建国大业》赏析会”并让全体学生认真的写了观后感,评选了一二三等奖,给与物质奖励。在爱国主义教育中又一次提升了学生的生命价值观,让学生们把自己的生命和国家的人民的联系在一起,让学生们有更高的追求和奋斗目标。从而延伸自己生命的价值。

三、体验式活动课让学生在亲身参与中感同身受,学会珍爱自己与他人的生命

雅斯贝尔斯曾说:“教育的过程首先是一个精神成长的过程,然后才成为科学获知的一部分。”他这句话深刻地诠释了教育的人文关怀宗旨。生命教育更应最直接、最广泛地体现教育这一神圣的宗旨。让生命教育为年轻的生命多注入一些激情,多创造一些体验,多赋予一些憧憬,努力达到教育之于生命的最高境界——带着对生命的了知、洞察和至爱,带着人格的魅力和灵性,像寻找珍贵的金子一样去发现和唤醒生命的潜能,激发生命的活力。潜移默化,润物无声,让生命教育淋漓尽致地展示人性的魅力和对生命的至爱。我在教学中开展过这样一节活动课,同学们扮演不同角色,在几个人落水后,经过河边的人群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做法,“如果是你会怎么做?”“请你评析不同人的不同做法”这是一次生命的考验,又是一次心里的考验,在感人的表演与参与中,学生们受益匪浅,更加学会珍爱自己与他人的生命。

四、充分发挥教师的主体作用,提升自身素质做好指挥棒

初中阶段对于学生来说正是朦胧期、转折期、人生观价值观初步的形成期,这时最需要指导、关爱、教育,身为怀着生命教育理念的教师,应抱着“以生命传递生命”信念。我们常说,要先感动别人必须先感动自己,对于生命教育亦如是。生命教育是一项涉及到学校、家庭、社区和全社会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但究其关键,是教师教育。在中小学实施生命教育,关键是教师要具有强烈的生命教育意识和有效实施生命教育的能力。这样才能在教学中,在不同阶段所设置的不同活动中游刃有余,有条不紊的指导学生开展各项活动。所以在教学之余我不断的学习相关知识,再应用到教学工作中,实践到自己的课题研究中,自身素质提高了,教育教学能力提高了,科研水平也在提高。

思想品德课是实现生命教育最好的载体,在教育教学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课,既丰富了教学活动又寓教于乐,效果明显。在今后的教学和课题研究中我会进一步实践和努力,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1]金生.教育为什么缺少人文精神.

[2]杜时忠.人文教育的理念.

[3]郭国勋.塑造新世纪的人文精神.

[4]李雁冰.论当代教育追求的理想人格形象.

[5]夸美纽斯.大教学论.

4.法院院长专项整改活动心得体会 篇四

一、提高认识:规范司法行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得到迅猛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社会主义建设全面进步。但是,也应该看到因历史原因和利益分配的不平衡,各类群体事件和上访现象还大量存在。这些现象的存在为我国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带来了诸多的不利影响,是构建和谐社会中极不和谐的因素。综观这些现象的产生,有许多是因执法机关的不规范的执法行为造成的。在“保障权利,制约权力”观念日益深入的今天,如果滥用权力就会侵犯公民的正当权益,就会遭到人民的指责和反对。在权力侵犯权利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时候就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和上访现象的发生。所以,中央在当前的形势下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不仅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要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从制度上来架构完善的社会矛盾解决机制。马克思主义观点认为,我们的社会是对立统一的矛盾综合体。而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以定纷止争为主要职责。人们常说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可见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期望值很高。但是,现在我们法院的权威还不够,法院对纠纷的解决常常还不是终局的,法院裁判的既判力还未能得到社会普遍的尊重。对于这种(请登陆政法秘书网)现象,我们不能只归咎于人们的法律意识不高,法律信仰不够。应该看到,现阶段法院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不够规范也是影响法院权威的重要原因。有的判决书被当事人挑出了几十处错误;有的法官就同一个案件制作了内容不同的鸳鸯判决书;有的法院法官集体收受贿赂……这样的执法现状,很难让人们对法院的司法活动不产生疑问。法院权威不足的原因也就不难解释了。

由此,要树立法院权威就必须先规范法院的司法行为,只有法院的裁判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法院才能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转变观念:规范司法行为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公正”究竟是什么?这不是一个能以一言以蔽之的问题,因为“公正”本身就是一个与人的思想观念、伦理道德观念、认识水平等抽象思维活动相关联的概念,对“公正”本身的理解也是多种多样纷繁不一的。就司法公正而言,其内容应包含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三个方面。公正需要正当程序的保障。没有一个正当的程序就不会产生一个公正的结果,这是为大家熟悉和认可的关于程序意义的结论。公正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之中,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存在,就不会有公正问题的产生。要使一对冲突的利益得到公平合理的处理,就应该让冲突的双方充分行使其应有的权利。要保障双方权利得以行使就必须重视双方的程序利益。只有冲突的双方充分行使了其应有的程序权利,才会体会程序所导致的结果是否公正,这样的裁判结果才会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所以,法官要切实重视程序的作用和意义,要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陈旧观念,要克服主观臆断、想当然的审判作风,要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真正做到阳光审判,这样得出的裁判结果才能让双方“胜败皆服”。

效率本身也是公正的内容。“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如果一个受侵害的利益长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这本身就是对受侵害者的不公正,就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审判过程之后得到了一个公正的结果,但在长期的拖延中,受侵害一方的时间利益早已被侵害了,对他而言,这就是一种不公正待遇。所以,效率本身应是公正的内容之一,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提高裁判效率,让公正的裁判真正公正。

规范司法行为,还要求法官在执法过程中时刻注意自己的形象,避免公众对法院执法的公正性产生不应有的怀疑。由此,规范司法行为,不仅包含了程序公正的要求也包含了形象公正的要求,司法行为本身是否规范应是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三、抓住重点环节:从审判流程管理着手促司法行为的规范

法院的各项工作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在规范司法行为活动中也应该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从审判管理着手,抓住重点环节进行整改。规范司法行为,要求法院在执法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要规范。要在短期内使整改活动取得较为明显的效果,使法院的整改活动取得人民满意,必须抓住薄弱环节和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2005年5月24日,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在这次专项整改活动中,人民法院要以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为重点。整改和规范容易发生徇私枉法、权钱交易、容易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容易发生地方和部门保护的岗位和环节。

几个月以来,××法院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一是围绕“十查十看”查摆不足,广泛收集线索。通过查立案,看是否有立案标准不统一,立案把关不严,当立不立,不当立乱立及违法争管辖、抢案子现象等涉及立案、办案程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案件质量、执行、审判作风、司法礼仪、审判纪律、信访等十个方面,广泛收集线索。二是围绕线索查问题。查案件,认真开展案件评查和专项检查。共评查2004年已结案件1873件和2005年元至8月已结案件1042件,被通报的案件20起。对2003年以来的申请国家赔偿的2起案件、36件再审案件和2005年上半年的发还重审5件案件逐一进行了评查,通报了5起有瑕疵案件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查卷宗。成立工作专班,对2003归档欠费案件集中清查,对清理出的问题依性质作相应处理。对“抽屉卷”限期归档。查上访举报信件。广泛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回访当事人。向社会广泛宣传举报监督渠道和途径。元至9月,共调查处理涉及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纪线索8起。三是围绕问题抓处理。对查出的问题归类处理。将案件评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建立了案件质量差错和整改反馈定期通报制度。完善了岗位目标责任制。杜绝了空白和填充式的法律文书。规范了执行中的中止、终结、评估、拍卖、标的款物兑现和司法救助、强制措施实施等工作环节。着力解决书记员、司法警察办案等问题。对卷宗,逐案整改,并加强立案庭与办公室配合,严格归档时间、程序,确保每一件卷宗及时归档。对违规违纪人员,及时处理。自专项整改活动开展以来,已及时处分了三名干警,并取消了其所在法庭2005评先表彰资格,使法院的审判工作全面得到规范,使法院的形象进一步得到提升。

四、完善监督机制:把司法行为是否规范作为监督的经常项目

在以往的监督机制中,法院往往将违纪监督的职责交给纪检监察部门,将案件质量的监督交由审判监督庭完成,而且这些监督大多是事后监督,缺乏针对性和预防性。再者,纪检监察部门有权对违纪法官进行处理但缺乏对具体案件的了解,他们只能依赖当事人的举报来发现违纪线索,而了解案件情况的审判监督庭没有对违纪或违法审判的法官进行处理的权力。在这样的监督体制下,法官的司法行为是否规范还游离在监督之外。还有,审判监督庭的监督常常只是依赖法官业已审理完毕而形成的卷宗来对案件进行审查,这种事后审查无法发现法官不规范的司法行为,即使发现,也往往没有补救的机会。有许多上访事件的发生不是因为法院的实体处理错误,而是法院司法行为缺乏规范。一个不该有的行为,一句不该说的话往往会改变当事人对法院的看法,甚至会改变许多当事人的命运(有许多当事人因对法院审判过程产生怀疑而走上上访之路)。规范司法行为是重要的,因而对司法行为应进行一般的、经常化的监督。

对司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就要将审判监督的工作往前移,将审判监督由原来的事后监督改为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在审判过程中,重在纠正,在评价过程中重在惩戒。要加大审判监督和纪检监察的配合,将司法行为的欠规范和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别对待,对仅仅因为认识不到位、司法水平不高而产生的司法行为不规范重在批评指正,促使整改,对明知故犯,受利益驱动的违纪行为和违法审判行为重在惩处。要增强法官违纪、违法惩处机制的程序性、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充分听取被处理者的陈述意见,加大处理过程的透明度。同时,充分保障法官依法审判的行为不受追究和责难,保证法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它因素的影响和干扰。

五、适应形势发展:规范司法行为,增强司法能力,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法院一直在努力改革,但法院的改革还未能让人民群众完全满意,在许多方面,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工作意见还很大。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期望程度及法院在人民生活中应起的作用与现阶段法院的司法能力现状的矛盾正是推动法院改革的动力。最高法院提出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就是应对新形势下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和司法能力相对较低的现状的重要举措。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各样的新型案件不断涌现,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法院面临的审判任务更重、要求更高,就是传统案件,因人口流动加大,审理难度也相应加大。加强法官司法能力建设成为时代发展的要求,要求法官对法律有更加深刻而透彻的理解,要求法官具有更强的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能力。

5.法院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篇五

法院警示教育心得体会【篇一】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作为一名县级纪委书记,在今后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中,我一定要堂堂正正做人,规规矩矩做事,在本职岗位上为党和人民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坚定信念,始终对党绝对忠诚。理想信念坚定是衡量好干部的第一标准。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定政治信仰、加强党性修养,牢记党的宗旨,筑牢理想信念,补足“精神之钙”,时刻保持思想清醒、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敢于坚持原则,纪委的职责是执纪监督问责,作为纪委书记,就要敢于当包公、唱黑脸,在任何时候都要坚持党性原则,坚决纠正不讲党性讲人情,不讲真理讲面子的错误倾向,尤其是在纪律审查工作中,要态度坚决地反对腐败。要善于修身养性。面对巨大的诱惑和干扰,要有强大的内心和坚定的信念支撑,修正态度、廉洁奉公,善于“静心”,静下心来仔细思考,自我剖析,切实提高自我修养。

二、加强学习,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不加强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作为党员干部,要始终将学习放在重要位置,不断提高拒腐防变能力。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时时注重学习,加强党性修养,不断增强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在学习中研究、在研究中学习,自加压力,勤于思考,时时处处要用党纪国法约束警示自己,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实践过好权力利益关、思想道德关和廉洁自律关,增强理论素质和实践能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和党性修养,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以案为鉴,切实做到自警自省。党员领导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我谋取私利的工具,在危害党的事业的同时,自我也必将遭到“身囚”之苦。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能正确的行使就能为人民办实事、谋利益,反之就会成为以权谋私的魔杖。从领导到囚犯往往是一步之差、一步之遥,人生没有后悔药,我们不能用自我的政治生命、青春年华、人生自由和完美的家庭去以身试法、换取身外之物。领导干部一旦贪欲膨胀、利欲熏心,就会丧失理想信念,在金钱面前打败仗;一旦追逐名利、捞取功名,就会导致急功近利,贻误事业的发展;一旦恃权轻法、心存侥幸,就会触犯法律受到制裁,最终变成人民的罪人。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就应时刻自警自省,时刻牢记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廉洁意识、勤政意识。

四、严于律己,带头守纪律讲规矩。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执纪监督的专门机关,必须率先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作为纪委书记,更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做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结合“三严三强化”活动,深入开展“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活动,增强党章党规意识,提高自身免疫力,自觉遵守纪律和规矩,时刻保持自律,主动接受他律。带头守纪律讲规矩,严格按党章要求立言立行,时刻不忘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格要求、规范和约束自己,不逾越纪律规矩的红线,时时处处严于律己、清正廉洁。要求别人做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无论什么情况下,都要洁身自好,清廉自守,正确对待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经常想一想,照一照,检查一下自己的不足和缺点,及时加以改进和纠正,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

法院警示教育心得体会【篇二】

党员干部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在清正廉洁上,要自觉做到“慎独、慎欲、慎微、慎初”,不管什么环境,何种条件下,都能够守得住物质上的清贫,抗得住酒色利禄的诱惑,顶得住庸俗关系的腐蚀。要时刻警示自己,只能为人民谋利益,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不能为个人谋私利。

身为一名在反腐败斗争前沿的纪检监察干部,更要从严要求自己,要使自己从“打铁”的人变为“铁打”的人,用铁的纪律打造自身强健肌体,与腐败分子作斗争,争做党的忠诚卫士。

法院警示教育心得体会【篇三】

这次警示教育活动,采用反面典型案例教育及以史为鉴的形式,使我从中得到一些深层次启示和警醒。纵观腐败人员,他们有其共同点,每一个贪腐人起初同样扎扎实实的工作,从一点一滴做起,做出了一定的成绩后却不能很好的把握自己,贪污受贿,扭曲了自身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从而沦落为人民的罪人。

6.法院廉政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篇六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认真学习“廉政监督创新年”活动,通过对《法官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已的理论知识水平。

二、借助反面警示自己

看了在腐败分子的案例后,更深刻的认识到违法违纪其实与每个人的距离都很近,日常工作中不会注意的小细节,在不断放大后也会成为犯罪的导火线。所以要不断注意自己的言行,以更加严格的标准来约束自己。

三、对照差距,提高工作质量

“廉政监督创新年”活动只有深入贯彻落实下去,只有严格的执行下去,才能起到警示的作用。做为一名新入法院的人员,我所能做的就是按照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落实《市人民法院执法活动六条禁令督查工作实施方案》,杜绝耍特权、抖威风、冷横硬冲、吃拿卡要等纪律作风问题,切实提高工作质量。

7.法院警示教育活动心得体会 篇七

关键词:东安区人民法院,法院档案,建议

法院档案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环节,体现法院工作的繁重与艰巨,是记录法院的光辉历史的重要载体,是为群众行使法律权利的依据,同时也是法院的重要文献和珍贵资料。我们人民法院的档案管理工作也必须步入一个新的阶段,在新形势下我们要在充分认识基层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基础上,把法院档案管理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便捷化的轨道,使其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更好地推动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1 东安区法院档案管理情况

东安区人民法院从1984年建院以来,截止到2015年,诉讼档案已达51004册,案件数为35081件,文书档案达2286卷。数量极其庞大,归档任务繁重。档案分为诉讼档案、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和声像档案。其中诉讼档案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审监、立案、执行和人民法庭的卷宗;文书档案包括综合类、审判业务类、党群类、司法行政类、秘书档案类、财务行政类等8大类;会计档案包括凭证、账簿、报表等;声像包括照片、录像带、录影带。庞大而全面的档案数据,在社会和人文管理上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2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 文书类档案的重视程度不够。

例如1984年时,东安法院的工作报告和制度类,均是用手写记录的,随着年代的久远,保存工作的难度加大,而这部分档案却没有扫描,只有近几年的文件进行了扫描,还包括一些党组类文件虽然是打印版,但是也没有扫描;由于大多数法院重视诉讼档案而轻视文书档案,导致了大量的法院的工作、沿革和制度没有记录下来,使得一些珍贵的法院文化建设工作没有保留下来。

2.2 档案管理人员流动性大,交接流程不规范。

一是档案管理是一个长期、连续性的工作,需要系统性的整理。档案员的待遇和地位一般,归档任务繁重,导致了档案员的流动性很大。二是交接手续不健全,档案归档工作青黄不接。新上任的档案管理员对过去的档案整理没有足够的了解,导致档案管理的效率低下。

2.3 档案数量大、归档周期长。

随着社会法治的发展和健全,人们维权的意识不断增强,法院的案件数量呈几何级数增长。诉讼档案逐年增多,到2015年,东安区法院诉讼档案已达51004册。而档案员只有一名,任务重,人员少,加大了归档的周期。有些建院时的资料也是很少有人问津,所有的档案只有归档时整理,而定期的归档和维护做的不到位。

2.4 信息化时代保密工作的不足。

信息化的迅速发展,媒介的传递无孔不入,黑客、病毒、国外特务的威胁无处不在。由于计算机的应用,使档案的保存期限加长了,但是风险也容易存在。很容易通过电脑把许多涉密的档案泄露出去。这就对档案管理员和档案制度的科学建立提出了挑战。对比纸质化的档案,数字化档案的保密难度加大了,对操作规范性和严格性有更高的要求。

2.5 档案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电子化档案对档案管理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不仅要对档案制度和保管规范了如指掌,还要精通信息化社会下的电脑技术的要求。而现阶段档案管理人员,专业对口的很少,人才匮乏,或只会档案管理,而对计算机一窍不通,对档案管理的保持和保密工作不能胜任。

2.6 档案管理规定落后,缺乏制度化。

现在实施的《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制定的,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该管理办法与审判工作实际已不相适应,对档案的收集、整理都缺乏相应的制度参照,导致档案的材料漏失现象严重。

3 解决的对策

3.1 加强领导,全面提高对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在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中普遍进行档案工作重要性的教育。结合案件质量评查、半年工作检查和年终工作总结等工作,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性进行强调。针对普遍存在的重诉讼档案,轻文书档案的问题,要对文书档案的重要性进行特别的强调。与文书档案接触较多部门,如办公室、政治处等,更要特别注意提醒。平时在工作中要注意文件资料的保管,清退、移交要完整及时。文秘人员和档案人员要尽心尽责,及时敦促文件资料的清退、移交、立卷和归档工作。做到组织上有保证,职责上有分工。

3.2 确定专职档案人员和保持其工作的相对稳定。

根据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尽快配备专职档案人员并保持其工作的相对稳定。档案人员专职有利于增强对档案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保持档案人员工作的相对稳定性是档案管理工作的客观要求。档案人员的变动也应该有一个工作上的衔接和熟悉的过程,也就是要有一个传、帮、带的过程。不能简单的履行一个交接手续完事。

3.3 严格公文办理程序是搞好档案工作的基础。

严格公文办理程序,加强公文办理各个环节的工作,是搞好档案工作的基础。要严格遵守公文办理程序各个环节的工作,把工作责任落实到人,提高公文办理质量,避免公文的遗失和毁损,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全面反映法院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为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打下良好的基础,缩短周期,加大服务力度。

3.4 构建档案信息数据库,确保档案信息的保密与安全。

目前,多家法院诉讼档案已经基本实现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同步归档,并建立了档案信息库。法院应建立专门的档案信息数据库。首先要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做好防护措施。其次,对每个人做好权限控制并加密,确保保密数据只能被有权限的人使用。第三,将档案数据集中保存在档案专用数据库服务器上,从根本上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

3.5 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养。

加强对档案人员的培训,尤其是计算机方面的知识,也要对法院的全体人员进行保密意识的培养。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情操,特别是档案管理人员要认识到档案工作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档案工作发展方向和永恒主题,档案管理的根本目的和落脚点,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要在思想上,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刻的档案意识,从而达到重视档案,有效管理档案的观念。

3.6 坚持和完善档案利用的相关制度。

8.法院“挑战”河南首富 篇八

近年来,天瑞集团的铝业板块深陷泥潭。2009年电解铝行业开始每况愈下,至2012年成本竟高于市场价,全行业亏损严重,由天瑞集团控股67%的天元铝业和全资持有的渑池天瑞铝业更是负债累累。而天瑞集团则为这两家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必须为它们偿债。

自2009年开始,上述两家企业遭遇诉讼不断,分别被三门峡供电公司(电是电解铝的最大成本来源)、三门峡商业银行、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等单位起诉。案件大多已在三门峡中院审理终结,进入执行阶段。天瑞集团的资产被盯上。

今年3月13日,郑州市郑东新区管委会计划财政局下属非税收入管理中心的农行账户里被三门峡中院划扣9027.5万元,这笔钱是天瑞集团此前缴纳的土地竞买保证金中的一部分。2011年5月,天瑞集团竞拍土地价款为15.046亿元的“郑政东出【2010】066号宗地”,竞拍前缴纳了6.3亿元土地竞买保证金,竞拍成功后却一直未缴清土地价款。

三门峡市中院相关执行裁定书显示:“因土地款未按合同规定时间缴清,故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将土地收回,并退回土地竞买保证金3.29亿元……另查明,郑州市郑东新区管委会计划财政局的财政土地专户已于2012年底注销,其所收的土地竞买保证金全部存入其下属的郑州市郑东新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必须指出的是,上述财政土地专户早已被查封冻结。据记者掌握的情况,2012年4月至今年1月,针对该账户共计有1次预查封和13次轮候预查封,实施预查封、轮候预查封的法院达9家之多,三门峡市中院是最后一家。

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颁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当将被执行人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交由人民法院处理,预查封自动解除。”“缴清土地价款最长期限是签订合同后的半年内,按照规定,郑州市政府应当没收全部竞买保证金,并收回土地。但本案实际上是退还了部分保证金,而退回的保证金被预查封后,按规定应该交由法院处理。”河南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

排在第1位,预查封这笔账户资金的是山东省胶州市法院,而前述三门峡市中院划扣9027.5万元的轮候预查封,排在第11位。按照法律规定,胶州市法院应首先享有处置权。前述法律界人士称:“政府不应该把这笔钱给三门峡市中院,三门峡市中院也不应该要这笔钱,双方都是违法的。”

这还只是开始。今年3月13日至18日,三门峡市中院从郑东新区管委会计划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中心的农行账户上,共扣划了4笔共计1.68亿多元。此前的2012年12月24日,三门峡市中院又从建行汝州分行的天瑞集团贷款保证金账户中扣划了2974万元。

天瑞集团对此反应迅速。3月19日,其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的一封情况反映信称:“上述款项性质属我公司缴纳给郑东新区管委会计划财政局的土地价款,且该款项存在争议,正处于政府调解中。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不属于执行财产范围,故请贵院依法责令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予以纠正。”

分析人士称,天瑞集团依靠收购天元铝业等国企迅速完成产业扩张,因而积累了雄厚的政界资源。针对三门峡市中院的上述行为,必然会调动所有资源处置此事。

9.县人民法院学习教育活动总结 篇九

一、党组高度重视,精心谋划部署

对此次活动,我院党组高度重视,精心抓好谋划部署,务求活动实效。县动员会后,我院及时召开专题党组会,进一步学习领会了县领导讲话精神,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活动要求。在此基础上,我院迅速组织召开全院干警大会、各中层单位全体会,层层进行深入动员,统一全院思想。同时,为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活动的组织实施,我院成立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建翔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设立了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耿瑞富兼任主任的活动办公室,并特别实施了院长联系点制度,由7名院领导以分包方式,分别联系一个基层派出法庭,包动员、包宣讲、包指导、包检查,通过以点带面,发挥示范作用,积极推动全院活动深入开展。

二、坚持六个突出,高标准、严要求抓好活动开展

按照县活动统一要求及本院实施方案,我院紧密结合队伍思想作风实际,坚持做到六个突出,高标准、严要求抓好活动开展。

一是突出活动主题,明确活动主旨。活动中,我院将胡国辉书记提出的“干警受教育、工作上水平、群众得实惠”,作为活动主题,进行突出强调,进一步明确了活动的任务、方向和主旨,使干警始终围绕主题更理念、围绕主题查问题、围绕主题抓提高,确保了活动的高起点、高站位。

二是突出思想发动,抓好学习动员。在层层召开动员会,宣讲先进事迹的同时,我院坚持从提高干警认识,转变干警思想入手,组织干警认真学习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党的xx大、xx届三中全会及县动员会领导讲话精神,并以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开展了“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理想信念、公正司法、为民司法等五项专题教育,真正从思想上、感情上、责任上深入发动,全面增强了干警抓好活动、推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活动过程中,我院干警参教率达到100%,干警人均笔记达3000字以上。

三是突出真、全、深、准,抓好问题查纠。在查纠内容上,我院坚持按照xx书记讲话要求,以领导最关注、群众最期待、工作最需要为标准,确定了思想观念、保障发展、促进和谐、为民司法、廉政建设等八个方面查纠重点,组织干警深入剖析思想工作作风中的薄弱环节,努力做到问题查摆全面、准确。在查纠方式上,我院坚持自查与互查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各中层单位分别召开了民主生活会,进行了单位互评,并于10月25日、26日分别召开了全院干警参加的民主测评大会及典型经验交流会,多层次、多角度抓好问题查摆,确保了查纠的深入与客观。特别是在民主生活会中,每名干警都能够做到勇于自我剖析,直面存在问题,并在开诚布公、真心实意地交流中进行互相批评,较好地实现了在批评中认清不足,增进团结,共同进步,共同提高的良好效果。我院各单位及干警都已撰写上交了自查材料,共查摆各类问题20余条,并全部按照要求进行了公开通报。

四是突出领导带头,发挥辐射作用。按照党组要求,我院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坚持带头抓学习,带头解放思想,带头剖析检查,带头落实整改,努力作学习的表率、工作的表率、作风的表率,在活动中充分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特别是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建翔同志,在亲自抓好活动开展的同时,深入把握学习教育活动的精神实质,认真抓好工作调研,撰写了题为《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调研文章,被推荐在省高院组织的培训班上进行交流发言,受到了高院领导的充分肯定,收到了良好反响。

五是突出民主原则,坚持开门教育。在抓好队伍内部教育和问题查纠的基础上,按照胡国辉书记的讲话要求,我院坚持以群众满意为最终标准,在活动中充分发扬民主,开门抓教育,主动地接受群众评判。活动开展中,我院先后派出6名党组成员走访省、市人大代表16人次,走访案件及信访当事人32人次,并向社会各界发放征求意见函120余份,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主动接受各界监督,切实受到了群众的欢迎。

六是突出舆论引导,营造浓厚氛围。我院高度重视舆论引导的重要作用,特别责成院办公室、政治处等部门,以在《工作情况》简报开辟学习教育活动专栏等方式,大力宣传学习教育活动的意义、部署、要求、做法、经验和成效,宣传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活动良好的舆论氛围。截止目前,我院共编发学习教育活动专刊6期,收到了良好效果。

三、把握五个重点,全面深化教育活动效果

为切实实现活动既定目标,进一步推动工作全面进步,我院紧紧把握五个重点,努力抓好活动开展与各项工作的有机结合与相互衔接,全面深化学习教育活动效果。

一是以保障我县工作大局为重点,进一步谋划好今后发展思路。为更好地推动工作进步,保障我县科学发展大局,结合活动开展,我院党组经过讨论研究,认真拟定了中长期工作思路,就今后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工作目标、工作措施等进行了细致规定部署。我院将该思路向县委汇报后,县委书记胡国辉同志专门作出批示,给予了充分肯定。

二是以服务经济发展为重点,进一步硬化服务举措。活动中,我院始终将提高服务县域经济发展水平作为重要课题之一,紧紧围绕发展中的法律难题,深入开展调研,研究工作对策,出台了一系列服务发展的硬性举措。如,针对当前国际国内不容乐观的经济形势,我院专门制定了《服务县域经济环境建设22条》,出台了《为金融机构及县域企业发展提供良好保障和服务的具体措施》;针对党的xx届三中全会及赵勇书记来滦调研时的讲话精神,拟定了以四个着力保障农村改革发展的工作设想,并制定了服务我县新农村建设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力促进了我院服务发展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仅就涉企案件来说,自10月以来审结112件,共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146万余元。

三是以为民司法为重点,进一步实现便民、利民新进展。我院牢牢把握司法为民的宗旨要求,将学习教育活动与我院自行组织的“始于当事人诉求、终于当事人满意”活动紧密结合,进一步抓好立案、申诉、信访、司法救助等项工作,并部署开展了“清积案,扫存案”活动,要求全院集中力量,全面清理各类审判、执行案件,其中特别要求涉及民生类案件审结率要达到100%,执结率要达到95%以上。此外,为进一步保障好群众的诉权,减少当事人诉累,我院于10月下旬,专门编辑印制了《便民诉讼指南》,发放给每名当事人,为群众诉讼进一步提供了方便。

10.法院警示教育活动心得体会 篇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改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的通知

法〔201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司法作风建设,进一步提升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今年第二季度,在全国各级法院集中开展改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以下简称教育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教育活动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将司法公信建设提升到党和国家全局的战略高度进行部署。中央政治局作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今年下半年,中央将部署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第二十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都对加强作风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审议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普遍认为,人民法院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也有一些法官素质不高、作风不佳、司法不廉,应当继续狠抓作风建设。

在全国法院部署开展改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是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从形势任务要求和队伍建设实际出发作出的决策部署,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八项规定”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改进人民法院司法作风、树立良好司法形象、推进司法公信建设的实际需要,是近年来全国法院持续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有效延伸,同时也是为下半年即将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行思想动员和准备。全国各级法院要深刻理解党的十八大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司法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抓好教育活动、改进司法作风的紧迫感和自觉性。

二、正确把握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开展改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第二十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精神,以改进司法作风、提升队伍素质,建设理念、素质、作风都过硬的法院队伍为目标,坚持正面教育、全员参与、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引导法院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干警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深刻理解改进司法作风对司法公信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改进司法作风、规范司法行为,以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审判执行工作,扎实推进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建设,更好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使命。

通过教育活动,要努力达到以下主要目标:

(一)强化司法为民、服务群众的理念。引导广大干警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增进群众感情,认真落实司法便民利民制度措施,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环节进一步方便群众诉讼,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注重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杜绝对当事人“冷硬横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

(二)强化依法办案、规范司法的意识。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理念,规范法律适用,严格裁判标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审限规定,自觉遵守法官行为规范,依法保护一切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决防止审判执行中不依法办事的不作为、乱作为,避免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

(三)强化严谨细致、认真负责的作风。引导广大干警进一步增强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以对司法事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严谨、高效地做好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工作,防止和克服精神懈怠、办案拖沓、工作马虎等问题,杜绝庭审中的随意行为和裁判文书的低级错误,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四)强化严格自律、廉洁司法的操守。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强化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防线,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廉洁司法的制度规定,确保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防止对当事人“吃拿卡要”和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等司法不廉行为。

三、认真落实教育活动各项具体任务

改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由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部署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实施,集中安排在第二季度进行,各级法院全体干警参加,以领导干部和审判一线干警为重点。活动中,要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具体工作:

(一)深入学习文件,提高对司法作风建设的认识。各级人民法院要采取党组中心组学习、支部集体学习、个人自学、讨论交流等形式,组织全体干警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全国“两会”精神,学习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等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重要批示,学习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六项措施”,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作风问题典型案例的通报。学习文件要紧密联系各自法院实际,深入领会中央关于狠抓改进作风的决策部署和坚强决心,深刻认识司法作风建设在人民法院工作全局中的重要地位,深刻认识司法作风问题对司法公信建设的严重影响,深刻认识人民群众对改进司法作风的高度期待和迫切要求,进一步增强改进司法作风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二)重温制度规定,打牢规范司法行为的基础。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学习文件,组织全体干警重新学习《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五个严禁”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防止利益冲突、法官任职回避等制度规定。要采取专题培训、考核测试、知识竞赛、随机抽查等形式,促使广大干警熟知牢记制度规定具体内容,切实在心中架起“高压线”、筑牢“防火墙”。加强对制度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形成依靠执行制度改进司法作风的长效机制。

(三)分析研究现状,准确把握司法作风建设的形势。各级人民法院要采取多种形式,围绕司法作风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专题召开一次党组会议,对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有关要求,对本地法院司法作风建设形势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和坚持好的做法,查找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部署改进司法作风的具体举措。法院各级基层党组织要普遍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认真分析本部门作风建设形势,查找发现问题,开展党性党风教育、批评和自我批评。

(四)运用正反典型,强化改进司法作风的导向。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发现和树立司法作风优良、模范践行“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注重用“身边人”的先进事迹教育干警,在各级法院形成以优良作风保障公正司法的鲜明导向。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司法作风问题典型案例,认真梳理本地法院通过司法巡查、审务督查、案件评查发现的司法作风问题,从中选择无视群众诉求、工作不负责任、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例,认真开展警示教育,促使广大干警提高思想认识、不断改进作风。

(五)开展专项治理,解决司法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从各自实际出发,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开展司法作风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要对违规收受礼金、违规使用公务车、违规经商营利、公款吃喝、公款送礼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要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纠在少数干警中存在的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等衙门作风,及时发现和查纠个别法院庸懒散奢等官僚作风。要认真抓好中央“八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六项措施”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和现象要责令整改,对其中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

四、加强对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教育活动是今年法院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法院党组要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共同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部署要求,结合各地法院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要求和活动载体,细化活动内容和方法步骤,认真抓好落实。各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要会同监察部门,共同抓好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指导。

(二)紧贴实际,务求实效。开展教育活动要紧密联系干警工作和作风实际,结合执法办案的具体实践,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有的放矢、注重实效。要注重创新教育方法和载体,把规定动作与自选动作结合起来,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在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中,要防止简单抄转上级文件、“上下一般粗”,防止重过程、轻效果的形式主义。高、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教育活动的督促指导。

(三)统筹兼顾,搞好结合。各级人民法院要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把教育活动与法院文化建设、党建工作结合起来,与本地法院已经部署开展的主题活动结合起来,与审判管理、司法巡查、审务督查等经常性工作结合起来,科学统筹,有序推进。要把开展教育活动与研究谋划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做好准备。

各地法院开展教育活动相关情况和经验,望及时报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监察局。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4月8日

11.输血染丙肝 法院疑案 篇十一

1997年4月29日晚8时许,镇江市的庄铭在家吃完晚饭后突然昏倒在地,苏醒后就大量便血,情况十分危急,被其妻送进市区某大医院抢救。因庄铭病危,且失血过多,医院决定立即给予输血。由于医院病房紧张,庄铭当晚只得留在该院观察室进行输血及输液抢救治疗。

第二日上午,经门诊医生检查,诊断为“上消化道出血,十二指肠球部溃疡”,庄铭遂遵医嘱办理了住院手续,于当日9时人住该院普内科治疗。由于庄铭病情较重,住院期间再次出现大量便血并昏厥过去,医院为抢救庄铭,又于5月2日给庄铭输入全血400毫升,5日输入红细胞800毫升。

经过二十余天的抢救和治疗,庄铭总算康复出院了。出院后,庄铭夫妇俩总算松了一口气。然而,他们万万没有想到,一个更大的不幸又降临到他们身上。

2001年8月28日,庄铭因十二指肠球部溃疡,再次人住该院进行治疗。在人院后的常规检查中,其血液检测显示丙型肝炎病毒抗体呈阳性,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的指数大大超过正常阈值。也就是说,庄铭患有丙肝了,这让庄铭怎么也不敢相信。庄铭在出院后,带着一丝希望,来到市传染病医院进行检查,希望能排除自己患了丙肝的疑问。可是,经进一步检查,血液检测仍然显示丙肝病毒抗体阳性,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指数仍较高,确诊为丙肝。市传染病医院针对庄铭的具体病情,为其做保肝治疗到今。

讨还公道诉上公堂

“我怎么会患上丙肝呢?”这个问题一直缠绕在庄铭的脑际。庄铭找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被告知丙肝的传播途径在我国主要是输血或吸毒等原因造成的,没有吸毒史的庄铭想到自己曾于1997年在医院住院治疗时输过血,且在输血前进行的血液配对检查中,自己的丙肝抗体是呈阴性的,于是,他断定医院给他输的血液中一定存在丙肝病毒,而血液是由血站提供的,医院和血站对自己感染上丙肝应承担责任。然而,当他带着疑问向医院讨个说法时,医院对此断然予以否认。

庄铭身体本来就很虚弱,而如今又染上了丙肝,他的身体每况愈下,只好提前病退在家。想想自己将与药罐子陪伴终身,庄铭愤恨至极,决定要为自己讨回公道。2002年7月26日,在多次向医院和血站讨要说法无果的情况下,庄铭来到了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医院和血站

推向了被告席。

原告诉称:原告因患十二指肠球部溃疡,于 1997年4-5月人住医院进行治疗,其间曾在门诊接受输血400毫升,人院后接受输血400毫升,输红细胞800毫升。出院后原告常发现口腔出血。2001年8月,原告又因十二指肠球部溃疡再次人住该医院,经诊断原告已被感染丙肝。原告所患丙肝系在医院接受输血所造成的,原告感染丙肝后,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给自身和家庭造成极大痛苦,并为治疗丙肝花去大量费用。第二被告血站为第一被告医院提供了血制品,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76164.3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并承担原告今后的医疗费及营养费。

被告医院辩称:原告1997年在被告处住院治疗期间,只是在人院后接受过输血,在门诊部没有接受输血。被告完全是按操作规程给原告输血的,给原告输血的行为没有过错。原告2001年下半年才确诊患有丙肝,丙肝的传染途径很多,原告在不能提供在此期间不存在感染丙肝的行为和事实的情况下,就认为其丙肝是在被告处接受输血所造成的,没有依据。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血站辩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被确诊患丙肝与医院给其输血之间,在时间上已远远超过6个月,不能确定输血与患丙肝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是依法设立的采血供应机构,在采供血的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献血者的血液进行了相关测定,包括对丙肝的测定。被告提供给医院1 200毫升全血,为5人所献,按照规定对献血者血液进行了丙肝测定,结果均为阴性,质量均合格。因此,被告对原告的损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为了此案的公正判决,法院委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血站提供的血液和医院的输血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庄铭所患丙肝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但令人遗憾的是,鉴定过程中因为医院所用血液来源不明,最终导致鉴定“流产”。

输血疑案留下“悬念”

这是一起事隔5年的输血纠纷案。由于当事人对一些相关证据未能妥善保管好,致使司法鉴定无法进行,使得本案变得错综复杂起来。焦点在于原告在门诊部有无接受输血?原告受到的伤害与被告的输血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为此,法院3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法官根据举证规则,正确分配举证责任,对“可能”、“不排除”等“悬念事实”进行了合理推定。 ·

原告坚持自己于1997年4月29日在门诊接受过输血,而被告医院又予以否认,法官要求原告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原告的妻子证实当晚原告在门诊接受输血400毫升。可是,原告因将病历及缴费收据丢失,无法提供证据佐证,但提出当晚是用医疗保险IC卡缴费的,在医疗保险局一定有反映。为此,原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经调查,未发现4月29日原告有交纳血液制品的费用,但发现4月30日原告曾交纳一笔为356.5元费用。根据当时全血的收费标准,该费用与原告主张输血400毫升应当缴纳的费用基本相符,考虑到医院向医疗保险局交割日期并不等同于患者向医院缴费的日期,法院推定原告于4月29日在医院门诊接受过输血。

从查明的事实来看,血站只是在原告住院后两次供给医院1200毫升全血,且质量合格。那么医院在门诊部给原告所输的400毫升全血和入院后给原告所输的800毫升红细胞同样成了“悬念事实”。医院坚持自己是严格按照规程为原告输血的,且丙肝的传染途径很多,原告被确诊患有丙肝与输血之间的时间长达5年,不能排除由其他途径感染丙肝的可能,原告受到的伤害与被告的输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为此,法院在庭审中采用了“举证倒置”,让医院自己为自己“洗脱”。

法官向医院出题:“你们认为自己是严格按照规程为原告输血的,那么,请你们将在门诊部对原告所输的400毫升全血的来源、配血的化验单据及在原告人院后对其所输的800毫升红细胞的分离红细胞的记录向法庭举证。”医院对“反证据”顿时傻了眼。

法官又向医院出题:“你们认

为原告感染丙肝与你们对其输血没有因果关系,那么,请拿出原告通过其他途径感染丙肝的证据来。”医院无言以对。

“推定判决”判明是非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医院在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规定,依法对患者进行诊治。输血是感染丙肝的主要途径,虽然原告被确诊患有丙肝与输血之间时间相隔5年,但由于被告医院门诊用血来源不明,分离红细胞无相关记载,因此,推定被告医院在输血活动中存在过错。被告医院在对原告输血的过程中有过错,且未能证明原告感染的丙肝是通过其他途径感染的,从而不能排除原告感染丙肝是通过其输血造成的可能性,因此,推定被告医院的输血行为与原告所患丙肝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医院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血站在采供血过程中,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应尽的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血站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1997年输血前,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即偏高,感染丙肝后,至今无明显症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亦未明显上升,原告也没有因此而住院治疗,医院只是对其进行了扩肝保守治疗,故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本院只能适当支持。原告日后因丙肝所造成的医疗费和营养费等,可待发生后,另行提出主张。

12.浅析法院电子管理 篇十二

一、电子文件在归档方面的现状与分析

1、原稿被忽视, 随意遭删改.

在电子计算机上起草、制作文件, 这是办公室的常事。然而, 一旦文件定稿打印在纸上后, 作为草稿性的电子文件经常被忽视。这些电子文件绝大多数未被保留, 它不是被清除就是被新文件覆盖。许多单位对电子文件没有采取很好的保护措施, 甚至随意对其进行增、删、改等操作, 使具有原始性的电子稿件面目全非, 失去了归档保存的意义。

2、归档程序不明确, 存贮载体不安全.

电子文件的归档就是依据归档的范围, 通过计算机对处理完毕的有价值的文件进行收集、筛选、分类并使之转化成为电子形态的数字化档案的一项工作。但是,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单位对电子文件的归档程序不明确, 存贮载体也存在安全问题。如有许多单位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在设计时没有考虑到档案工作的特殊性和技术性, 把应归档文件只是简单地保存在计算机硬盘存储器上, 这样, 一旦信息系统出现问题, 电子文件就会遭到破坏, 甚至全部丢失。有些单位以软磁盘作为电子文件存贮的介质, 由于软磁盘极易遭到损坏, 其保存的期限及可靠程度也存在较大问题, 因此极不安全。

3、归档不鉴定, 真伪不辨别.

电子文件的鉴定, 是对其价值的断定和对其真假进行鉴定的一项工作。对于电子文件收集归档阶段的鉴定工作来说, 就是解决文件的去留问题。然而, 现在有些单位对归档电子文件的真假与价值, 既不做辨别, 又不做鉴定, 只是将计算机上所有的文件都存到光盘上, 就算归档了。这样归档, 一方面是达不到存真去伪、存精去杂的目的, 另一方面是使大量珍贵的文件湮没在价值不大或不精炼的档案材料之中, 给归档的管理带来了诸多不便。

4、人员素质低, 专业人才缺.

电子文件的归档工作, 不但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档案的专业知识, 而且要有较好的计算机操作技能。从目前情况看, 从事档案工作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素质偏低, 许多档案部门缺乏专业技术人才, 尤其是具备档案管理和计算机信息处理的复合型人才。有些单位档案部门虽然引进了现代先进的计算机设备, 但因专业人才缺乏而未能让其充分发挥作用。

二、提高单位电子文件管理水平的对策

1、从电子文件的收集、积累基础工作入手

在纸质档案管理中, 档案收集是档案工作诸环节的第一个环节, 档案收集工作如何, 对后续各环节的影响很大。因为, 如果应该收集归档的文件而没有收集归档, 不仅影响了档案的完整性, 而且不利于今后的开发利用。“对于电子档案来说, 电子文件的收集也是诸环节的第一个环节, 是做好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电子文件的特性决定了电子文件的收集不同于纸质档案, 其收集、积累的范围、方法和要求也不同于纸质档案。如对草稿文件, 由于不具备正式文件的功能, 所以一般情况下可不保留。但是, 如果对正式的纸质文件有进行全文信息自动检索要求时, 或者从保留文件重要修改过程的信息考虑, 则应对其进行收集和积累。对起辅助作用或正式作用的文件, 则应及时收集和整理, 并与其相应的纸质文件之间建立标识关系, 尤其是对无纸化系统生成的电子文件, 应当有更严格的措施。必要时, 应在收集积累过程中制作成纸质拷贝件或者制成微缩品, 以免系统发生意外情况时电子文件信息丢失。”

2、严格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

电子文件归档, 是将应当归档的电子文件, 经过整理确定档案属性后, 从电子计算机的存储器或其网络存储器上, 拷贝或刻录到可脱机的存储载体上, 以便长期保存的工作过程。不同环境条件产生的电子文件, 其归档的方法是不同的, 如果是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 按要求转数据库或记录有归档的标识即可完成归档任务。但以存储载体传递的电子文件归档, 就必须做一些辅助和认证工作, 要与相关的纸质文件结合归档。就目前而言, 电子文件归档应符合下列要求, 首先从归档时间上看, 文书档案一般应以一个年度为限, 将电子文件的最终版本刻录到光盘等存储载体上, 以利于今后的反复查阅和利用。对网络环境下生成的大量的业务电子文件, 宜采用备份的方法, 在网上进行, 但不宜将备份文件和原电子文件存放在同一台服务器上。其次, 从归档电子文件的数量看, 为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性, 便于保管和利用, 一般以保存两套同版本的电子文件为宜, 一套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另一套由相关业务部门异地保管。归档电子文件的格式, 应为通用标准, 如文档文件宜采用TXT格式或DOC格式, 数据文件宜采用DBF文件, 图像文件宜采用JPG格式等, 在对电子文件进行归档的同时, 应注意对电子文件的运行环境、使用的操作平台、设备要求等进行说明, 必要时运行电子文件的原程序应一并归档保管。

3、规范公文制作和控制程序

对形成的新的公文档案要指定一个终端 (专人或部门) , 各方面的公文档案经终端审核后统一在网络上发送, 确保各种来源的档案实现统一的格式和结构, 便于规范处理和控制。档案数据的传输交流和使用要本着“规范、先进、实用”的原则, 尽量采用通用的文件格式。严格各环节的管理权限, 对文件处理过程中的各类修改信息应予以保留, 不可任意进行删除处理。

4、加强电子文件软、硬件设施管理

13.法院警示教育活动心得体会 篇十三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娜

我市组织全体政法干警参观北安监狱,我听了在押犯人的报告后,对“整顿工作作风及廉政建设会议”的内容又有的新的体会: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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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黑龙江省政法干警执法活动六条禁令”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严治院十条禁令”,及通过对规章制度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已的理论知识水平。

二、借助反面警示自己

听了在押犯人的报告后,更深刻的认识到违法违纪其实与每个人的距离都很近,日常工作中不会注意的小细节,在不断放大后也会成为犯罪的导火线。所以要不断注意自己的言行,以“零违纪”为目标,以更加严格的标准来约束自己。

三、对照差距,提高工作质量

“警示教育”只有深入贯彻落实下去,只有严格的执行下去,才能起到警示的作用。做为一名新入法院的人员,我所能做的就是按照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落实《北安市人民法院执法活动六条禁令督查工作实施方案》,杜绝耍特权、抖威风、冷横硬冲、吃拿卡要等纪律作风问题,切实提高工作质量。

14.法院警示教育活动心得体会 篇十四

一、提高认识,深入动员,把广大干警的思想统一到中央重大部署上来

我院党组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作为清理错误思想认识、端正司法指导思想、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司法能力的重大举措,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5月24日中院召开动员会之后,我院25日就迅速召开了党组会,认真学习、传达上级法院和党委会议精神,深刻理解中央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大意义,统一了思想认识。成立了党组书记、学习学院长为组长、党组成员xxx副院长为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下设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开展我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政治处人事科、办公室、研究室、监察室为办公室成员单位。为了强化领导责任,明确党组书记为教育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分工,负责督促指导所分管庭室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我院还建立了院领导联系点制度,以文件形式下发,院班子成员分别联系1-2个法庭,推动法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我们及时制定了《xx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全院。

我们深入进行了思想发动,5月26日,我院召开了全体干警参加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动员大会,对我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动员会上,xx副院长传达了中院、县委政法委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精神。xx院长作了动员讲话,深刻分析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现实原因及重要意义,阐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并对开展好教育活动提出了搞好“三个结合”、坚持“五个不动摇”的具体要求。即:必须要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相结合、与学习贯彻党章活动相结合、专项整改活动相结合。一是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动摇。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中做到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维护法制的统一适用;二是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不动摇。全面落实司法为民要求,通过思想教育,解决“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做到慎用权力,心系群众,坚决反对官僚主义作风,切实解决群众的困难和问题;三是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不动摇。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坚决消除司法不公现象,以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四是必须坚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不动摇。坚持司法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维护社会稳定,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五是必须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不动摇。认真贯彻党委的工作部署,把执行法律与执行党的政策统一起来,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审判。

在进行思想动员中,我们注重解决少数同志中存在的思想问题,澄清模糊认识,克服厌倦情绪,激发了全院干警参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联系实际,多措并举,确保教育活动的实际效果

在教育活动中,我们着眼于提高干警的理论素质,努力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明确学习重点

我们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为基本教材,充分运用《人民法院报》、《山东法制报》等报刊,认真学习《人民法院报》第一版“大法官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栏目和《山东法制报》上刊登的有关理论文章。我们分专题制定出每个阶段的《学习安排表》。在第一、第二专题,我们重点学习了《孙寿海院长在全市法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第一章)》、《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第二章)》、《肖扬院长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部署》等篇目,教育、引导广大干警,对依法治国、执法为民理念进行学习、探讨和研究。

我们统一下发了《学习此文来源于wmjy.net笔记本》,人手一册,督促干警做好学习笔记。

2、健全制度,突出学习的严肃性

我们坚持用制度来保证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学习人员落到实处。

一是集中学习制度。明确集中学习的人员、内容、时间、地点等,抓好组织落实,在第一专题共集中学习5次,第二专题截至目前,我们集中学习了两次。二是考勤制度。印制了《考勤登记表》,对全院干警集体活动认真进行考勤登记,集体学习一般不得请假,确保了学习人员。三是补课制度。对因特殊情况请假并缺课的干警,庭室负责人负责告知学习的内容,发给学习材料,补上学习内容,做好学习笔记。四是检查调度制度。院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随时到各庭室、各支部检查组织学习的情况。我院还创办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简报,对活动开展情况等及时刊发,及时上报。截止到目前已编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简报7期。

3、开展多种活动,增强教育活动效果

一是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演讲活动。为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深入开展,检验学习的效果。院党组研究决定,在我院开展一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演讲比赛。通过撰写

演讲稿、背诵演讲稿、观看演讲比赛的过程,深化了学习,强化了对法治理念的理解。

二是积极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以“八荣八辱”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是非标准鲜明,价值导向明确,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与依法治国理念相辅相成的。我们制定《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方案》,在全院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为强化教育效果,号召干警从我做起,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我们开展了全院干警签名活动,我院干警在印有“践行八荣八辱,从我做起”的条幅上,郑重地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表示自己要努力践行以“八荣八辱”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三是认真开展学习贯彻党章活动和“党旗颂”歌咏比赛。学习贯彻党章活动和“党旗颂”庆七一歌咏比赛,是对干警开展的一次党性教育,对于增强干警党性观念,强化党的领导理念,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党总支的安排,我们以支部为单位,开展了学习贯彻党章活动。我院组织了学习贯彻党章知识竞赛代表队,参加了县委组织的学习贯彻党章知识竞赛,取得了全县第一名的优异成绩。

三、在工作实践中,认真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不断强化党的领导理念,始终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

接受党的领导,是做好法院工作的政治保证,把法院工作始终置于党的领导之下,才能保证法院工作的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才能保证法院充分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在工作中,我院认真加强干警政治思想教育,组织干警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理论,用科学理论武装干警头脑,教育干警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使干警永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我院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认真落实上级党委决议,经常、及时地向县委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请示,紧紧围绕县委中心工作开展审判工作,我院工作受到县委充分肯定,法院队伍是一支党委满意和信赖的队伍。

2、落实依法治国理念,加强审判管理。严格审判管理,促进司法行为规范化,是规范司法行为活动的要求,更是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

(1)进一步完善了审判管理。强化了审判流程管理,确保了审判流程顺畅、有序、高效运行;进一步加强了审判效率管理,认真落实院内审限,要求所有案件都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提前一定时间结案(民事案件4个月、刑事案件1个月、行政案件2个月。)强制缩短办案周期,切实提高效率;进一步加强了审判效果管理,把办案效果作为衡量审判质量的重要指标,纳入个人“质量档案”,避免就案办案和机械执法,力争所有案件都能具备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审判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我院继续完善了以审判监督庭为主体、其他业务庭密切配合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案件审理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重点加强对审判质量评查工作的管理,依照法律规定,把各个环节的审判质量要求逐项分解,具体量化,在此基础上进行严格评查,同时,将评查后的审判质量情况按月通报,并将其纳入考核体系,切实提高办案人员的质量意识,促进了审判质量的提高。我院在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方面的做法得到了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在今年5月份省高院召开的审监工作会议上,我院做了典型发言,并被评为“全省审判监督工作先进单位”。

(3)完善修订了综合考评制度。我院认真总结去年以来实施“综合考评”的工作经验,本着突出重点,拉开档次,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细化了考核标准,完善了工作机制,增强了操作性。

3、落实执法为民理念,建立人文关怀的司法工作机制。

完善了《司法为民二十条规定》,进一步深化了“司法为民”举措,认真落实院长轮流接访和预约接访制度,积极加强诉讼指导,通过向来访人员发放诉讼“明白纸”,向群众提示有关诉讼风险,充分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积极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切实体现司法的人民性,对于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和特困企业,按规定减免诉讼费用,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同样可以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伸张正义。

4、认真落实服务大局理念,努力为党委中心工作服务。

我们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强化服务措施,为xxx社会的稳定、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一是严打犯罪保平安。我们认真贯彻党的“严打”方针,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把审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放到社会稳定的大环境中来认识、来把握,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推动“严打”斗争深入开展。

15.英国最高法院研究 篇十五

一、最高法院的设立动因

(一) 上议院兼任最高司法机构的体制成因及弊端

综观西方各发达国家, 唯有英国的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是同一体。美国遵循“三权分立”原则, 欧陆国家如德国也是严格保障司法独立, 设立了宪法法院, 将司法权从国家权力中剥离出来。而英国作为宪政主义的发源地, 其之所以采取如此背离宪政精神的国家权力分配方式, 不仅因为英国人的民族保守本性, 也受到了其传统“议会至上”观念的影响。然而, 这种表面上的立法、司法混淆体制并未造成现实中对司法独立的侵害。相反, 它在现实生活中人为地主动与立法者保持距离, 并且由于律师行会制度使得法律成为一门艰深的学问, 使得司法审判成为一项专业技术活动, 其他机关不能插手。

英国议会最高可追溯到英国中世纪的“贤人会议”。那时的“贤人会议”享有最高司法裁判权力, 其所作的判决, 甚至包括国王等一切人都要必须遵守。直到14世纪, 英国的议会贵族院和平民院才完全相分开, 而平民院负责申冤、弹劾、请愿和征税;贵族院必须听申冤和请愿、弹劾和审理上诉案件。之后在16世纪, 贵族院中的司法裁判权才被中止, 而到17世纪议会强烈要求权力, 该司法裁判权才被恢复。在19世纪七十年代, 议会和政府几次尝试着废除英国贵族院所享有的司法权限, 在其之外设立单独的上诉的终审法院, 但未获得实现。直到1876年的上诉管辖法才确立了贵族院的司法管辖权限, 从而同意在司法层面的终身贵族可为该院行使其司法权力。这样以来以立法确定了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同一体制, 并且一直延续下来。[1]然而, 这种体制由于不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的标准——司法不仅要实质上独立也要形式上独立, 因此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质疑:

第一, 大法官身兼三职不符合分权原则的要求。议会至上的主权结构之下, 英国最高司法权依附在上议院, 其中最高司法的裁判权掌握的有12名所谓的常任上诉法官并且担任议员, 上院议长兼任大法官, 还兼任政府内阁成员, 英国上院议长不但要主持议会的讨论, 还要担任司法界领袖, 享有法律赋予的任命法官职权, 这意味着英国大法官兼立法、行政、司法三层重要职能。[2]很多英国民众认为, 这种制度安排伤害司法独立性。有位学者指出:法官必须独立于政府行政部门, “这种的独立被整个社会公众看到并且得到很好理解”。[3]现代民主社会中, 法治与分权的法律理念对大法官身份与职能要进行明确分割。[4]

其二, 贵族参加上院立法工作中有违背中立原则精神。上议院全体法官不仅是个人同时还是上院议员, 即该法院的某个社会公众对法官审理案件之前, 其已经参与加了贵族院和该案有关辩论, 这样以来会继续存在公众指责的所谓的利益冲突。这种的利益冲突会导致法官出于政治动机考虑而存在判案的危险。[5]

(二) 政府执政党的积极助推

英国, 自布莱尔执政以来, 进行宪政司法改革。2003年7月, 英国的宪政事务部发表了一篇题为“宪法改革:设立并设立联合王国最高法院”协商文件;同年9月, 又发表一篇题为“宪法改革:贵族院”的协商文件。布莱尔的政府借这两份文件, 传递了对解决和处理英国三个多世纪遗留的重要的两大宪法问题的决心。该两大问题:贵族院兼任整个英国联合王国最高法院形成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同一体体制;贵族院构成和作用。在2007年6月, 逐渐开始执政工党的布朗政府秉承布莱尔政府改革精神。在2009年7月1日, 英国议会通过《最高法院规则》并于同年的10月1日生效。根据该规则, 在英国历史上的第一个独立最高法院正式确立[6]。

(三) 欧盟法的压力

布莱尔政府试图摆脱议会和法院同一体体制直接动力来源于欧洲同盟。依据《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规定, 人权法要求不但对可能破坏法庭独立和中立任何事采取更严格态度, 而且还要对任何有此迹象事采取更严格态度。司法贵族制度作为贵族院一个委员会和最高法院, 就很难保障最高法院独立于议会。[7]更进一步, 如果展望在不久的将来会实施的欧洲宪法。另一个方面, 如英国想在欧洲的法院发挥积极有效作用, 让本国的法官走进欧洲法院, 那么必须让本国大法官保持完全的独立性是更好选择。2005年《宪政改革法案》最终成立新独立最高法院是为此扫清体制上的诸多障碍。[8]

二、设立最高法院的立法文件

1998年的《人权法》通过, 使司法权对原来至高无上的立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提到了英国政制台面之上。该法第3条这样规定:“……只要可能, 无论基本立法还是附属立法解释和给予效力均都应与公约权利保持相一致。本条 (a) 适用于任何时候颁布基本立法以及附属立法; (b) 不影响所有不一致基本立法的效力, 须继续适用或执行; (c) 如果 (不虑及废除的可能) 基本立法禁止对其不一致的废除, 则不能影响任何附属立法之效力, 须继续适用或执行。”

该法第4条又进一步规定:“法院须在任何诉讼中确定几项基本立法的规定是否是与公约权利相一致, 如果法院能够确定该规定是与公约权利不相一致, 它就可以作出不相一致的宣告。法院也可以在所有诉讼中确定一项或几项根据基本立法授权制定的立法的规定是否是与公约权利相一致, 如果法院能够确认以下情形, 就可以发表不相一致的宣告: (a) 某项规定是与公约权利不相一致, 和 (b) 某项 (不虑及废除的可能) 基本立法禁止对不相一致的废除。这里的‘不相一致宣告’是指, (a) 不影响基本法律规定的效力, 须继续适用或执行;和 (b) 不约束诉讼当事人。”这些项一方面肯定了《欧洲人权公约》之地位, 确立了一项高于议会立法的上位法, 使英国第一次能够出现高于普通法之立法;另一方面则是对英国议会之立法权产生相应限制——英国议会以后不能再违反1998年《人权法》的规定进行任何立法, 不再是无所不包, 无所不能, 这就在一定程度中部分否定了英国议会主权之至高无上性, 从而也为英国司法权的独立做好了准备。根据2005年《宪政改革法》第三章的规定, 2009年7月《最高法院规则》使得第一届最高法院于同年10月1日正式运行。

三、任职制度及职能

按照2005年《宪政改革法》第25条之规定, 任何人如若具有如下情形之一, 方能任命为最高法院之法官: (a) 任高级法院之法官至少2年以上, 或者 (b) 有相关从业资格并实际从业15年以上。法官的任命建议须由首相提出, 其条文必须包括以下八个款目, 要求首相须依据上议院议长之遴建议进行相关任命建议。

再按照2005年之《宪政改革法》23条之规定, 最高法院包括12名大法官, 均由女王来书面任命;女王甚至有权通过枢密令来增加最高法院法官之人数, 然而使这一项枢密令之发出, 须经过上下两院之同意;女王有权通过书面任命某一法官来做法院院长, 以及相关副院长, 院长及副院长之外的法官则被称为最高法院法官;无论缺少一个法官还是一个院长、副院长, 法院都可以正常运作。[8]

最高法院有以下职能: (1) 创立和修正法律原则, 发挥司法导向作用。 (2) 对不同的价值或者利益进行衡量, 做出取舍。最高院通常要衡量不相同的价值以及利益, 在国家安全、公民权利、司法公正、新闻自由等发生冲突时来做出仲裁。[9] (3) 做出“抵触声明”。最高院可以搁置与欧盟法律相抵触的议会法律, 而且根据1998年《人权法》, 如果某个立法违背了《欧洲人权公约》, 可以做出抵触声明。[10]

四、对最高院设立的评价

(一) 最高法院并未改变国家权力的分配格局, 议会至上仍不可动摇

英国实际上一直都是权力分立的国家, 只是在分立的程度上弱于美国。它是一种“弱分立, 弱制衡”。[11]在“光荣革命”之后, 英国就确立了议会的主权地位和司法独立制度。司法独立性的保持, 主要来源于法律对法官独立性的保护, 而不是通过赋予法院司法审查权来保证的。法官的职务行为享有免于社会随意批评的职业特权。[11]所以, 历史上的司法权一直都保持着实际独立的地位, 而今只是将其以明示的方式确认下来而已。它从未超越过议会的权力, 将来也不会。

(二) 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可能性

英国在加入欧盟后, 作为其成员国, 必须遵守欧盟法。在《人权法》通过后, 欧盟法被纳入到英国法律体系当中, 并且处于上位法的地位。它确认与之冲突的国内法, 法院有权不予以适用。这是否意味着法院对议会的法案拥有审查权呢由于最高法院只能不予适用, 而不能宣告法案无效, 它不可能对议会产生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那样的制约力。它只能通过舆论的压力, 促使议会修改与欧盟法相抵触的部分。另外, 欧盟法并不是英国的宪法性法律, 对它的违反, 是对“条约必须信守”国际法原则的违背, 承担的是国家责任, 而不是违宪责任。

五、关于对我国司法改革的警示

我国政治体制度和英国有诸多相似之处, 其中我国主张和认可立法权的至高无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我国司法机关但不向英国那种具有较高程度独立性, 英国这次的司法独立改革, 其对我国法院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目前, 我国已经拥有一部正式的成文宪法典, 而比起英国来说, 我国对建立违宪的审查制度有很大优势。具体而言:

第一, 我国《宪法》第67条 (二) 、 (八) 项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对某些法律法规修改与撤销权。它是除全国人大以外最高立法机关, 似于英国上议院上诉委员会。该职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行使符合权力的分立制衡原则。因此, 我国违宪审查主体是最高司法机关, 要求必须分离立法机关审宪权。

第二,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任职资格要满足较高标准。由于此严格任职资格及选任标准, 因此法官都具有深厚专业造诣、强烈社会责任感与高尚渊博学问、道德品行, 社会中拥有较高社会地位, 颇受人尊敬。司法想独立, 得有资本独立, 让民众信任。中国《法官法》对法官任职条件规定过于宽泛;此种条件最后选任出来法官, 既不具有深厚法学造诣、不可能拥有广泛社会经验与丰富的审判智识。既是需要经初任法官法律任职资格考试, 但要他们胜任专业如此之强审判工作肯定是是勉力的其难;特别与外国法治国家法官资格相比, 我国法官任职的资格与条件格很大差距。所以, 要确保初任的法官高水平素质, 并使他成为正义的防线及法律守护神, 需要在立法层面上来提升我国的法官的相应的任职资格[12]。

第三, 确保司法独立, 必须让法院最大限度脱离行政机关对其的财政与人事的、控制;司法独立核心是法官的独立, 逐步采纳“ “法官终身制”、 法官高薪制”等制度, 让法官无后顾之忧, 来捍卫公平与公正, 捍卫法律尊严与权威。

摘要:我国政体与英国有诸多相似之处, 我国也主张立法权至高无上, 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而我国的司法机关却不能向英国那样具有较高程度的独立性, 英国的此次司法独立改革, 意义重大, 本文旨在通过简要介绍英国最高法院改革的相关制度, 以期对我国法院改革有所启示。

关键词:最高法院,上议院,司法独立,宪政改革

参考文献

[1]田维民.论最高法院的建立及其对英国未来宪政发展的影响[J].吉林教育学院学报, 2010 (02) .

[2]于明.英国的法官制度[J].人民司法, 1998 (11) .

[3]Sir John Donalds on, MR.Address to the Law Society[J].The Times, 13, Ap ril 1987.

[4]曲兵.试析英国上院的司法职能[J].南京大学学报, 2009 (02) .

[5]汪再祥.英国宪政的历史性转折[J].法商研究, 2005 (03) .

[6]田维民.论最高法院的建立及其对英国未来宪政发展的影响[J].吉林教育学院学报, 2010 (02) .

[7]蒋劲松.英国宪法终于到来的突破[J].人大研究, 2004 (02) .

[8]汪国华, 朱道坤.世纪之交的英国司法改革研究[J].东方法学, 2010 (02) .

[9]曲兵.试析英国上院的司法职能[J].南京大学学报 (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 , 2009, (02)

[10][英]安德鲁.勒休.英国的司法改革[J].吕芳译.法律适用, 2004 (09) .

[11]程汉大, 李培峰著.英国司法制度史[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7.

16.瑞典法院的“最高判官” 篇十六

我纳闷地说:“法官不就是法庭里的‘最高判官’吗?为什么要上街去找?”卡斯蒂大笑道:“法官太富有专业知识了,所以不能成为最高判官。”

第二天一早,卡斯蒂带着我来到街上。她不断地冲到一些看上去没有什么文化的人身边,问一些例如“你懂法吗?”“你读书吗?”“你了解国家政治吗?”“你看新闻吗?”之类的奇怪问题,不过符合条件的人似乎并不多。

逛了一圈后,卡斯蒂带着我走进了一家小赌场(当地允许小金额赌博)。卡斯蒂朝四周扫视了一圈后,走到一个40来岁的中年“赌徒”身边问:“你懂法吗?”“不懂。”“你读书吗?”“不读。”“你了解国家政治吗?”“不了解。”“你看电视新闻或报纸吗?”“不看。”

听到这些回答,卡斯蒂的眼睛大放异彩,她连忙从随身的包里掏出一张纸递给那个人,说:“请后天准时来法庭做陪审团!”对方又开心又激动地表示一定会准时到。随后,卡斯蒂又用同样的方法,终于在废品回收站、公园、街边找够了9个人。

我好奇地问卡斯蒂:“你找的这些人有何德何能可以做法庭的最高判官呢?”卡斯蒂说:“正因为他们没有多少知识,所以才能更加公平公正地伸张正义!”

卡斯蒂告诉我说,这个案子是一些作家起诉一家大型网站,因为这家网站的用户能免费下载各类文学作品。

庭审开始后,网站的4位负责人辩称:网站服务器上不存在任何实质性的文档,因此不能算侵权。在双方律师一番唇枪舌剑之后,进入暂时休庭时段,9位陪审团成员进入一个小房间商议。在走出小房间的时候,我听见那位“赌徒”义愤填膺地说:“他们未经别人同意,就把人家的作品拿来给网民免费分享,如果这都不算侵权的话,那有人去商店里未付钱就拿走商品,难道也不算是偷窃了?”

很显然,“赌徒”的这句话也正是陪审团成员的一致看法。最终,法官采纳了他们的意见,判处该网站“侵犯版权”成立,4位负责人分别被判处一年监禁和总共3000万瑞典克朗的赔偿金。

这个结果让我大跌眼镜,我也终于明白了卡斯蒂的话:某些情况下,越是有文化、有知识的人,越会被一些特定环境和知识所左右,从而影响判决的公正性:而越是文盲、法盲所做出的判断,则越可能是人性化的,因为他们完全是根据人性中最根本的正义感和生活中最根本的常识来做判断的。

摘自《杂文报》

17.法院干警廉洁教育学习心得体会 篇十七

近日,通过学习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很受启发、很受震动,案例中的人和事让人触目惊心、发人深省。这就要求我们法院干警时刻牢记中央纪委、最高院、省高院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将若干规定铭记于心,从而确保法院干警“清清白白做人、堂堂正正当官、踏踏实实做事”,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能够不为所动,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首先要加强学习,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只有认真学习党风廉政方面的相关规定,学习廉政准则,才能提高自律能力,才能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能够不为所动,起到一个防患于未然的作用。《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无异于给法院干警敲响了一记警钟。

其次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当前,法院干警随时都可能面临着各种利益诱惑。要增强道德责任感,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远离腐败深渊。努力成为思想纯洁、品行端正的示范者;爱岗敬业、敢于负责的力行者;明礼诚信、遵纪守法的先行者;不断陶冶情操、提升境界。要强化党性修养,要正确树立良好作风,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和利益,克服浮躁情绪,脚踏实地干事。明确 “什么可以为,什么不可以为。”坚决果断向各种诱惑说“不”。永葆法院干警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第三要身体力行,发挥表率作用。廉政从警,贵在身体力行、重在落实。细节决定成败,我们要从自己的一点一滴做起。作为一个部门的领导,要带头做到廉 2 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坚守思想道德防线、廉洁从政底线、党纪国法红线。要从人民法院的警示案例中吸取教训,教育部门人员,坚持慎微、慎初,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18.法院专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方案 篇十八

法院开展专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贯彻执行“六五普法”规划,大力弘法制精神,现将在宣传日、宣传周和纪念日开展专题法制宣传教育的活动方案部署如下:

一、活动主题

弘扬法治精神,推进科学发展

二、宣传重点

大力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大力宣传规范经济社会发展、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相关法律法规、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促进解决民生问题,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时间安排

1、每年12月1日---12月7日开展宪法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

2、每年的5月1日(国际劳动节)开展劳动法律知识宣传活动。

3、每年的6月1日(国际儿童节)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宣传活动。

4、每年的6月5日(世界环境日)开展环境法律知识宣传活动。

5、每年的6月5日(世界环境日)开展环境法律知识宣传活动。

6每年的6月25日(全国土地日)开展土地管理法宣传活动。

四、活动内容

1、开展宪法和法律进机关活动,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把法律作为机关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到有 计划、有步骤、有落实、有检查。

2、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地开展宪法和法律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组织各庭室人员深入农村进行法制宣讲。

3、开展宪法和法律进企业活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对企业职工和干部开展多种形式的宪法教育和法制培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的法律素质,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及民主管理方面的法制教育,建立健全企业民主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4、开展宪法和其他法律知识教育讲座,由政治处牵头负责,邀请高校专业人士前来讲学。

5、举办宪法宣传、法律咨询活动。印制宪法、法律的宣传资料,各庭室至少派出一名同志参加,走上街头通过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宣传形式,针对不同对象广泛进行宪法学习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增强公民对社会主义祖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使宪法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6、至少拉一条横幅,营造良好的宣传教育的氛围。举行一次宣传宪法的升旗仪式和国旗下 讲话,由办公室和政治处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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