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

2024-08-08

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10篇)

1.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 篇一

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 学习领会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课程的考试

一、单选(共 4 小题,总分: 40 分)

1.()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A.党的领导 B.人民当家作主 C.全面依法治国 D.以人民为中心

2.政法机关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外在体现是()。

A.勤政守法 B.甘当公仆 C.文明执法 D.清正廉洁

3.我国“法治国家”的概念是在()确定的。

A.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

B.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C.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 D.2013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

4.我国“法治社会”的概念是在()提出的。

A.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

B.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C.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 D.2013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

二、多选(共 2 小题,总分: 20 分)1.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

A.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B.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C.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D.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

2.下列关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之间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B.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 C.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 D.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

三、判断(共 4 小题,总分: 40 分)

1.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

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

正确 错误

2.勇于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

正确 错误

3.党的十九大报告的题目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

正确 错误

4.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

正确 错误

2.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 篇二

一、互联网时代下的法治安全问题

( 一) 互联网信息安全问题

在互联网时代之下, 信息安全问题尤为突出, 具体来说涉及信息修改、信息泄漏以及信息攻击等, 信息安全、及时以及准确传输是信息安全的重要内容。信息修改方面主要是指互联网用户所储存到的信息或者是借助网络传输的相关信息不会被修改, 这是电子交易期间非常重要的问题, 因为当事人相关信息资料的准确传输将会决定交易成败[1]。此外, 信息泄漏方面是指用户信息不会被网络运营商非法泄漏, 软件公司所研发的网管软件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管理员享有较大权利, 能够对用户各项使用信息实施详细监测, 互联网中的木马程序或者是硬件产品等都会监控到用户在网络上的各种行为。而信息被攻击是指计算机被病毒感染或者是遭受其他网络技术的恶意攻击。互联网信息的准确、安全以及快速传输是现代化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生命, 若信息安全不能得到保障, 则电子商务发展也会受到打击。

( 二) 互联网病毒问题

互联网病毒不但会对系统运行以及信息传输带来破坏性影响, 而且还会对计算机中的相关硬件设施造成严重损害, 带来局域网瘫痪。在各种新型病毒的不断变化与增加之下, 互联网还会为病毒传输创造媒介, 可能会导致计算机系统无法启动等。此外, 互联网病毒将会对国家机关以及金融系统的安全性构成威胁, 进而影响到网络运营, 是互联网法治建设中的重点以及难点问题。

( 三) 互联网系统安全问题

互联网系统安全包括实体安全以及运行安全两个组成部分, 具体来说, 实体安全主要是指各种网络设备免遭地震灾害、水灾、气体污染以及环境事故等的破坏, 避免盗窃、毁坏等破坏[2]。总体而言, 实体安全是对互联网硬件的保护, 而运行安全是指预防非法侵入互联网系统或者是避免病毒对互联网系统运行的攻击, 除此之外, 还包括防止非正常的网络中断与通讯服务等, 影响互联网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互联网法治建设的法律依据分析

( 一) 宪法依据

宪法属于我国的根本大法, 也是民主制度所体现出来的法律化, 是法律制定的依据。根据我国宪法的第37 条、第38 条以及第40 条规定, 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通信自由以及通信秘密都是收到法律保护的。目前,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将宪法作为法律制定依据, 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的决定》, 这个决定的主要内容就是国家保护可以识别个人身份以及涉及公民隐私的相关电子信息, 而且还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政府部门与网络服务人员在互联网信息保护层面的法律责任。此外, 该决定还规定了违反决定后所要承担的相关责任, 当相关人员违反决定行为的时候, 必须依法受到吊销许可证、警告、关闭网站、禁止责任人员从事相应网络服务活动、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不良行为还会被记入到社会信用档案中, 然后进行公布。针对构成违反管理行为的相关部门与人员, 执法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 当不良行为构成犯罪的时候, 则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若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 必须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二) 互联网言论自由的立法依据

从某种程度上讲, 互联网立法问题的难点在于怎样规定言论自由与界限, 我国宪法中的第35 条与第36 条规定, 公民具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结社以及游行示威与宗教信仰自由。此外, 随着民主政治的快速发展, 人们对于知情权以及监督权等更加重视, 但是与国家机关人员相比较, 非国家机关人员仍然处在弱势地位, 当批评政府人员的时候, 因信息不充分或者是事实不准确等, 可能会被认为人身诽谤, 在互联网上的相关言论将会被禁止, 其网站也会被关闭, 该问题是权力保护与法治建设的关键问题。在互联网时代下, 法治建设是必需的, 然而法律并不是万能的, 存在着局限性, 因此, 为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必须要有整个社会的配合。

三、结语

总而言之, 我国互联网的法治建设工作是一项复杂性相对较强的工作, 近年来, 我国已经制定了《国家安全法》、《统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档案法》等与互联网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 而且新《刑法》当中也加入了一系列与互联网犯罪相关的条款, 为互联网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此外, 在互联网法治建设过程中, 还应保护人们的言论自由权利等, 打击网络犯罪, 促进互联网信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廖宇翃.论互联网的法治建设与健康发展[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4, 04:120-123.

3.中国计划生育跨入法治时代 篇三

关键词:计划生育 法制时代

0 引言

经过20多年的研究论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最终出炉,这被很多人认为是“我国人口事业发展史上里程碑式的事件”。其一方面表明相关方面的探索已取得了相当共识,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中国计划生育已经实现了重大跨越,具备了法治化、规范化的基本条件 ,这标志着中国计划生育已经开始从行政强制为主导向以群众的满意程度为第一标准的新阶段转变。

中国大规模的计划生育是从1970年代开始的。当时,关于计划生育的提法是“晚、稀、少”:“晚”是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才结婚;“稀”指两胎要间隔4年左右;“少”是指只生两个孩子。1978年3月,计划生育被写进了宪法。1980年,新华社公布了中国人口发展进程百年预报:如果按中国当时的生育水平延续下去,2000年中国人口要过14亿。这一消息发布后,一度曾有人主张“我国人口近期宜取负数发展”,建议20年内采取一切措施,使每年人口出生率低于人口死亡率,进入人口的负增长。但这将意味着有一半左右的夫妇终生不能生孩子或至少20年内不能生孩子。因此响应者不多。另一种观点则影响很大。几位科学工作者建议从1980年起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这样到2000年人口自然增长率可接近零,全国人口可控制在11亿以下。

1980年中共中央发表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郑重向全国发出了“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号召。随后,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在数量上进一步收紧。“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取代了“晚、稀、少”的提法。当然,这一调整在城镇采取一些必要措施还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在农村却困难重重。因为农耕文明形成了“多子多福”的观念,而农村的生产方式、社会福利状况以及偏远地区的医疗条件也使农民难以接受这一政策。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及时作出了调整,重新规定,在农村仍要继续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但也要适当放宽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

很显然,政策调整后群众的生育愿望和政策要求之间仍然有差距,计划生育仅靠公民的自觉行为还不可能实现。

西方发达国家从高生育水平向低生育水平的转变,是和经济发展同步进行的,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生育意愿下降,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的生育率下降。但是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却不允许重复这条路。因为经济发展在对生育率的下降发挥拉动作用之前,已经受到了人口问题的制约。

在不能坐等依靠经济发展来降低生育水平的情况下,借助行政强制力解决人口问题就成了合乎逻辑的必然选择。所以在改革开放后的头十年里,计划生育的推行基本上是行政强制型,采用的是社会制约机制。其为1990年中国人口转变历史性的飞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这个时期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比如在执法中还存在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违法行为,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

为了规范计划生育行为,国家计生委出台了包括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等内容在内的一些规定。这些规定使计划生育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规范,但专家指出,这些问题往往与指标、任务联系在一起,要想彻底解决,还得依靠法制的建设和工作模式的转变。

1990年代后,一些地方除了行政强制力外,引入了利益导向机制。有的把计划生育与扶贫结合起来,同是贫困户,生一个的就比生三个的享受更多的政策优惠。

在此基础上,“两个转变”被作为重点提了出来:即由孤立地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采取综合措施解决人口问题转变;由以社会制约为主向逐步建立利益导向和社会制约相结合的机制转变。

这些转变的实质就是由“以数为本”转为“以人为本”,计划生育不仅仅是一项关于数量、指标的工作,更要考虑人的利益、需求、发展。当然,这些转变从目前来看还是初步的、局部的,大都集中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但它所展示的方向令人肯定。

与整个社会、经济发生的重大变化密切相关,计划生育工作经过几十年的摸索、总结,逐步驶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如在1990年代形成了一整套经验,其中包括成熟的生育政策,“三三三二一”工作模式以及“以人为本”原则的确立。可以说,这些构成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这部关乎中国“国际形象”的法律出台的先决条件。

从内容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核心是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既不收紧也不放松。与此同时它也明确了实现这一政策的途径并不是过多地依赖行政强制力,而是建立利益导向和社会制约相结合的机制,依法行政、依法生育。

从现实来看,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把基层的工作人员从指标和任务的重压中解放出来,这就涉及到考核体系和工作方式的改革。因此这部法的推行还必须在不断的改革创新中完成。

从研究来看,以人为本、优质服务对低生育水平的稳定会起到积极的效果。研究者认为,1980年以来的多次生育意愿调查结果表明,育龄妇女的意愿生育水平低于实际生育水平,这恰好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中国育龄妇女中非意愿生育的存在,意味着中国的育龄妇女并没有完全掌握自主的生育权利。从这方面来说,优质服务可发挥作用的空间很大。

4.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篇四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保驾护航

摘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中国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重要目标,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保障。法治中国对于广泛凝聚共识,形成改革合力,助推改革走向深入,保障改革平稳进行具有十分重大且深远的意义。本文从为什么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发展以及如何依法治国等方面进行了部分讨论。

关键字:法治中国,深化改革,法制建设,三中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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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法治中国是2013年1月7日,习近平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中做出的重要指示中首次提出的一个法治建设新目标。“法治中国”是自党的十五大以来依法治国方略的升级版;是将法治的共性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综合体。“法治中国”进一步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方向和道路,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

一、为什么要依法治国

欧美等现代化国家法治等比较完善,而在我国由于建国时短且部分历史原因,导致在改革开放后才正式提出依法治国的战略。随着国家经济和各个方面的发展,要求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因为只有依法治国,才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才能维护国家稳定以及人民的安居乐业。

实行依法治国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改革的目标,但市场经济绝不仅仅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方式,它是一整套经济运行的理念和模式,属于经济基础的一部分。因此必然要求改革上层建筑以适应其需要,健全的法制正是适应市场经济的上层建筑中的核心部分。

实行依法治国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提条件。建设精神文明、两手抓成为党中央一再强调的工作重点。但是这项常抓不懈的工作成效不彰也是不争的事实,其原因就在于法制建设的不力。搞精神文明的一种常规作法是大力宣传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号召广大人民学习。然而,在一个贪污腐化者、坑蒙拐骗者弹冠相庆,诚实守法者吃亏上当的社会中,模范人物有多大感召力令人怀疑。事实上,在一个基本法律规范都得不到尊重的时代,让人们去学习先进模范无私奉献、忘我工作无异于缘木求鱼。因此,想要搞好精神文明,必须先下大力气搞好法制建设。

实行依法治国是维护国家稳定,社会长治久安的要求。依法治国就是指按一套相对固定的原则规范来管理国家,从而使整个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得以在比较稳定的基础上运行而不致有太大的动荡。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法律以及与其相关的法制体系与军队、警察一样是保证社会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机制。而这种机制对于转轨时期的中国显得尤其重要。中国正经历着史无前例的从旧体制向新体制转化的巨大变革,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利益结构的变迁、国家控制力的减弱,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尖锐。民族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新贫与新富之间存在着许许多多甚至是不可调和的矛盾,贪污腐败、黑社会等丑恶现象层出不穷。不仅如此,意识形态领域内的斗争也日益激烈和具体化,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则因此变得难以预测。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对秩序的呼唤理应成为时代的最强音。而在秩序的建立和维护中,法制无疑是唱主角的。

二、依法治国战略的发展

中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为了体现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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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改变了以往放在“国家机构”之后的惯例。虽然只是次序的调整,但它反映了法治国家一个基本原则——公民权利优于国家机构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国家机构是用来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的工具。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还特别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在党的十五大上,江泽民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将过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改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极其鲜明地突出了对“法治”的强调。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合乎逻辑地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正是中央对这一问题长期思索的结果,是对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是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现实需要: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还把依法治国作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内容。

2014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决定》在10月23号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通过。10月23号,全会闭幕当天已经发布了一个全会公报,与之相比,公报是关于依法治国的大纲和精神要旨的阐述,《决定》则是一部更全面、具体、更有针对性的依法治国路径图。

三、如何建设法治中国

坚持以法治为最可靠保障。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以及扩大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以法治为最根本手段和最可靠保障。法治中国是十八大报告所阐述的“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的升级版。在当下中国,法治是提高执政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的可靠教材,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唯一途径,是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根本保障。

法治中国必须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让法治成为国民的信仰。法治本质上是规则之治,宪法和法律是一国的根本规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立国宪章,国之根本法则,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各种基本法律是国家这一共同体的基本规范准则。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亦具有不可侵犯的权威性。只有牢固确立和尊崇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才能在国家树立一个最高的是非判断标准,才能建立稳定可靠的制度预期,才能引导国民遵守规则、信仰法治。

法治中国必须规范公权力运行,保障私权利实现。制约和规范公权力运行,保障和实现私权利价值是现代法治的两大使命。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权力由法律所授予,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行。应将权力关进法律化的制度之笼,坚持用法律化的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通过法治化的途径监督权力,让权力在法制的轨道内运行。公权力具有天然的侵犯私权利的属性,制约和规范公权力运行的目的,在于保障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私权,否则公权力的存在将毫无意义。

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关键在于严格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必须通过一个法治的政府才能实现,这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依法行政是规范公权力运行,保障私权利实现的首要保障。当前社会矛盾多发,信访不断,多与依法行政不到位有关。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最大程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依法行政也是创新社会治理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不管何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方式,包括新型的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机制,皆代表国家对社会管理的方法或者态度,都涉及到公权力的运用,因此必须坚持依法而为;未得到法律授权的任何公权力运用都是非法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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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买平安”、“摆得平就是水平”都是非法治的权宜之计,应予以坚决摒弃。

法治中国必须强化司法权威,保障司法独立。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维护人民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是公平正义实现的最后一道关卡。当民众普遍感到公平正义难以获得的时候,将导致社会不稳。理想的法治状态下,一切纠纷皆可通过司法获得解决,民众能够从司法获得最后的公平正义。司法要承担守护民众公平正义的使命,要求司法必须有权威,强化司法权威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司法权威来源于独立和公正,应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下大力气根除制约司法权依法独立运行的各种体制机制障碍,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权依法独立运行与坚持党的领导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就是对党和人民意志的最好贯彻和落实。目前存在诸多如“信访不信法”等消减司法权威的不利因素,亟需得到纠正。

现今,我们正面临全面深化改革的艰巨任务,这是巨大挑战,更是推动中国继续美好前行的重大战略机遇。当前形势和任务要求全党和全国人民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坚持胆子要大、步子要稳的改革总体推进方略。法治中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支撑,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应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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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5.浅谈加强法治中国建设 篇五

摘 要:当前,要高度重视加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坚持与政治体制改革协调一致,服务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导向,结合我国国情,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关键词:法治建设;加强;意义;原则

一、加强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建设法治中国是中国人民的必然选择。法治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民主与法制建设问题上,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毛泽东同志早在建国初期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就曾经指出,“这个工作要注意讲规格,没有规格那是很危险的。要合乎标准才叫反革命,就是要搞真反革命,不要搞出假反革命来”。毛泽东同志这里所说的“规格”就是法律。在重视社会主义法制的同时,他还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强调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在此基础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并陆续制定了其他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快速起步。但是在民主与法制的建设道路上,我们经历了挫折,有过十分沉痛的教训。从1966年到1976年,我们党内“左”倾错误发展到了极致,特别是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破坏,使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遭到了毁灭性的践踏。“文化大革命”中,宪法、法律、党章变成一纸空文;上自国家主席,下至基层干部、劳动模范、各界群众,可以任意被批、被斗、被抓、被整;党纪、政纪废驰,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受到极大的破坏。据最高人民法院1980年9月前的统计,仅因刘少奇而受到株连被定为反革命判刑的案件,就达26000多件,28000多人。从1965年2月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长达十年都不开会,不立法,不作任何决定,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除了1975年对五四宪法作了倒退性修改、制定了1975年宪法外,国家没有制定过一部新法律,原有的法律法规虽然未被明文宣布废除,但实际上已成为一纸空文。十年“文化大革命”给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鉴往知来,鉴著知隐”。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挫折和失误使我们反思,从此,中国人民做出了坚持法治建设的选择。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重新主持全面工作,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又迎来了一个新的春天。邓小平强调,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不行,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两方面是统一的。为此,他第一次指出坚持发展民主和法制是我们党的坚定不移的方针。邓小平明确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一观点是邓小平同志民主法治思想的重大发展,是我国治国方式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胡锦涛同志也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推进了中国的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大召开以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中国建设,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二)建设法治中国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实现中国梦的根本保证。发展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我们全部工作坚持的基本方针。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发展,必然离不开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早就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市场经济的自主、平等、诚信等属性,必然要求法律发挥其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功能。实践充分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实质上是经济法制化的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想健康有序地运行,必须建立健全各种法律制度,而且保证这些法律制度能够得以正确实施。只有这样,经济活动中的种种弊端,如假冒伪劣、投机倒把等不法现象,才能够得以预防和消除。在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民主和法律建设得到很大的重视。1993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第十五条原条文“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在修改后增加了“国家依法”的字样,变成了“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随后,1993年11月中央提出: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立法体制,改进立法程序,加快立法步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律规范。坚决纠正经济活动以及其他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以及为谋求部门和地区利益而违反法律等现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从其建立之初,就要把法制建设摆在一个重要的位置,常抓不懈。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经济领域的特点,必将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产生深刻影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市场关系和契约关系的发育,引起了作为民主和法律行为主体的公民个人对自身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的重视与追求,公民的民主意识、法制观念日益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为我们走向法治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使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得以在更为广阔的领域发挥作用。综观世界各国法治发展的实践,无不向我们证明,始终坚持法治建设,是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根本保证。

二、加强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要坚持法治中国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协调一致。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政治体制改革包括民主和法制,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要讲社会主义的民主,也要讲社会主义的法制。我国过去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主要解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方面长期以来存在的权力过分集中、党政不分、政企不分、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等等弊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目标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法治建设不仅能够极大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而且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之一。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消除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我们党进行了有力地改革。1982年宪法特别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一规定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成为一项重要原则。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是人民的一部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全党必须严格遵守。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建设对于消除权力过分集中,废止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等,也具有重要意义。1982年宪法和各国家机关组织法规定了各个国家机关必须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这一前提下进行合理分工,相互配合。全国人大、国家主席和其他国家机关都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工作。并且,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同时,宪法还明确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等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并规定国家依法实行企事业职工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退休制。由此可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是密不可分的。当前的法治建设要借鉴以往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特别要和政治体制改革保持协调一致,才能全面落实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

(二)要坚持法治中国建设服务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

基本导向。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出发点,就是围绕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而进行的。正确处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是实现国家稳定的前提。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实现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社会主义法制是民主制度的体现。卢梭说:法律是人民公意的体现,一个人,不论他是谁,擅自发号施令都绝不能成为法律。要实现国家稳定,既要讲民主,又要讲法制,不能将两者分割开来。讲民主不能离开法制,不能离开四项基本原则,不能损害安定团结。我们不回避前进过程中的诸多矛盾和问题。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只能用加强民主法制的办法,不能用无政府主义的办法。那种损害安定团结、破坏安定团结的所谓民主,绝不是我们所需要的,而是我们要坚决反对的。经过三十多年的实践,当前的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改革必须在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中有秩序地进行。没有全社会的安定团结,经济建设搞不成,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也搞不成。我国改革开放的困难、障碍、矛盾和冲突是十分尖锐和复杂的,不安定的因素很多。坚持法治建设可以增强我们排除干扰,减少和消除不安定因素的能力。在改革过程中,我们要大力加强法治建设,以此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调整利益冲突,缓解和疏导矛盾,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要坚持法治中国建设必须结合我国国情。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不很发达,民主与法制遗产相对贫乏,法治建设面临许多困难,不能急于求成。首先,我国法治建设基础薄弱,民主与法制传统差。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全面转型期,经济、政治体制都处于改革之中。特别是在广大农村,不少地方的人们还习惯于依靠宗法关系和各种伦理来调控各种社会关系。其次,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水平阻碍着法治建设的发展。法治建设的发展,从来不是孤立的,它直接受到文化素质、文化水平的制约和影响。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现在这么多青年人犯罪,一个原因是文化素质太低。再次,体制尚未健全,也制约着法治建设。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法律控制之下的高效政府,涉及到权力的划分和优化权力结构等诸多问题。我国目前体制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影响和制约着法治建设的进程。只有积极推进和深化改革,建立起廉洁高效的政府体制,我们的法治建设才能得到真正长足的发展,法治中国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1] 李丹葵.论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兼谈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模式的价值选择[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0年04期

6.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 篇六

七年级(2)班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2014年12月4日是首个国家宪法日,也是第14个全国法制宣传日。今年的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中国”。这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的肯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下称《决定》)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决定》指出:“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宪法日设立的意义:

《决定》指出,设定国家宪法日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

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它规定了国体、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等。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集中反映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意志,有利于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通过学习宪法,每个公民都要知晓自己拥有怎样的公民权利,洞悉行政的界限不可逾越宪法,知道如何用宪法保护自己、监督权力。同时也将有所畏惧,尊重依法通过的行政要求,慎重行事。因此,设立“国家宪法日”,共和国宪法庄严走进中小学课堂,是依法治国最堂皇正大的逻辑,是我们党最坚如磐石的执政基准,这势必有助于为法治中国奠基,为依宪治国打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7.论法治中国建设的道德支撑 篇七

关键词:法治,建设,道德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目标, 强调“建设法治中国, 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是对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基本方略的提升和发展, 同时为国人勾画了一幅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2014年10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再次强调了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 这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又一次提升和发展, 同时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因此, 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征途中, 必须重视道德对法治中国的支撑作用。

一、法治中国的内涵探析

法治国家的理论产生于西方。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 不执行法治的政府不是真正的政府, 法治的关键在于君主和政府必须执行法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 没有法治, 国家便会腐化堕落, 不能和一切邻邦相比;卢梭提出了要建立法治国家的理想, 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 不管它的行政形式如何, 它都称之为共和国, 这些都是最早的阐述法治国家的理论。关于法治中国的理论, 国外的研究少之又少, 国内的研究也是刚刚起步, 所以有必要先对法治中国的内涵进行科学分析。

法治中国, 从字面来看包含了“法治”和“中国”两个词组, “法治”就是依靠法律来治理, “中国”一词给出了明确的地理范围。所以单从字面意思来说, 法治中国就是依靠法律来治理中国。但是, 把两者结合起来, 就能发挥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功效。法治中国中的法治, 首先是指“依法治理”, 即依靠法律来治理社会。这是一种治理方式的改变, 相对于中国传统社会的“神治”、“德治”、“人治”, 是一种质的飞跃和进步。它要求宪法、法律之上, 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其次, 法治是指“依良法而治”。亚里士多德曾说, 法治至少包括两层含义:“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 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1) 也就是说, 要以良法而治, 而且, 良法一旦制定, 就要活得普遍的服从。再次, 法治还包含了培育全民“法律信仰”的要求。在一个依法治理的社会里, 如果没有全民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法律就得不到遵从, 所以应该培养全民的法制意识和法律信仰。在法治中国中的“中国”, 也包含了两层意思。首先, 它是一个国家, 相对于德国、美国、法国等而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其次, 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范围内, 无论是大陆还是港澳台地区, 都实行法治。

综上分析, 法治中国的第一层意思就是在中国这一地域范围内依靠良法来治理;第二层意思就是通过良法来治理中国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统一。所以, 法治中国既包括治理的途径, 也包括治理的最终目标, 是手段与目的、途径与结果的统一。

二、法治中国建设的伦理基石

法治中国内在地包含着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 这四个环节都涉及到行为主体人的思想道德状况。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党中央的基本治国方略。正如专家指出的那样, “法律必然蕴含着道德精神。纵观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 无一不是以特定民族和国家的伦理道德为基石, 并力求与这些伦理道德相适应、相协调。一旦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有悖于普遍而基本的伦理道德, 法律也就失去其存在的基础。” (2) 在法治中国的建设中必须夯实其伦理基石。

早在世纪之初的2000年, 江泽民就指出:“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 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 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 统一发挥作用。” (3) 2001年1月, 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 他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

纵观中国历史, 无论是古代的“德主刑辅”, 还是“刑主德辅”, 都用实际证明了德治和法治的紧密结合。道德和法律都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 法律用硬性约束和强制惩戒的手段促使社会秩序向预定目标发展, 道德用软的劝导和自身觉悟的提高促使社会秩序良性发展。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治理的手段, 两者缺一不可。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 它是从道德中演化而来的。人们最早是对道德习惯的遵从, 慢慢地演化为对法律规范的服从, 所以在此意义上可以说, 对法律的信仰离不开对道德的坚守。在当前, 国际上资本主义威胁依然存在, 综合国力间竞争正在加大, 西方分化、西化图谋有增无减;国内, 经济结构巨大调整, 社会利益巨大变动, 部分地区出现了塌方式腐败现象, 共产党的公信力受到挑战。这种世情、国情和党情的变化, 促使我们必须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的巨大变革, 那就是建设法治中国。无论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来看, 还是从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来看, 法治中国的建设都离不开道德的支撑和保障。

法治中国需要道德加以支撑, 而道德规范中的“信”就是法治中国的伦理基础。信, 在道德上表现为诚信, 如《大学》中规定的八条目:“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表明, 要想实现治国理政的大事业, 必须先从自身内在的道德修养做起。这也是大学之道的三种境界:“大学之道在明明德, 在亲民, 在止于至善。”诚信属于明明德的层面, 是修身的关键。在《论语》中有许多关于诚信的论述, 比如, 子曰:“道千乘之国, 敬事而信, 节用而爱人, 使民以时” (《论语·学而》) , 从治理小国的角度强调了诚信的重要。作为一个管理者, 或者执政者应该怎么做呢?子夏曰:“君子信而后劳其民” (《论语·子张》) ;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又该如何呢?子曰:“人而无信, 不知其可也” (《论语·为政》) 。“信”在中国古代的德治历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是执政者必须坚持的道德操守, 是全民的普遍道德原则, 是治理国家的基本道德途径。在法律上, “信”表现为信仰, 即培育一种法律信仰。所谓法律信仰, 就是社会主体对法的一种主观把握, 是一种由内心敬畏而表现出来的心悦诚服地认同和服从社会法的情感体验。亚里士多德曾说, “法律能见成效, 全靠民众服从”。而民众只有信才能服从, 道德关乎信与不信的问题, 如果内心对蕴含道德观念的法律确信无疑, 那体现出来的就是没有外在强制的心悦诚服的遵法和守法;相反, 如果民众内心不信, 对内含伦理秩序的法律只是由于其外在的强制性而被迫服从, 那么就会千方百计钻其漏洞, 绞尽脑汁规避其强制性。

由上分析可知, 法治中国的建设需要“信”作为其伦理基石, 需要培养全民的法律信仰。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 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 也不是刻在铜表上, 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治中国不仅体现出法律至上的法治权威, 还体现出人们发自内心的基于道德信仰而产生的对法律和法治的信仰。

三、道德支撑法治中国建设的路径

“法的生发起点在于道德, 法的价值核心也在于道德, 从某种意义上说, 法就是基本道德的国家强制。”良法的制定需要正义的道德引领, 法律的实施需要公正的道德秉承, 法律的遵守要靠道德自律的推动。道德是科学立法的伦理基础、严格执法的重要支持、公正司法的基本防线、全民守法的内在保证。

正义是科学立法的伦理基础。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把法律合乎正义当成它具有至上性的前提条件。美国著名法理学家、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提出, 道德是法律的存在依据和评价标准, 是使人类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作为一种“有目的的事业”, 法律具有“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 法律必须体现正义的道德原则。法律的制定要以正义为原则, 法律是否善法的判断标准也是以是否符合人们的道德标准为尺度。恶法是违背正义标准的, 而符合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必是符合正义原则的善法。善法体现的是正确的价值判断和价值指引, 而恶法体现的是扭曲或者错误的价值标准。除了法律本身要体现正义的道德原则之外, 立法者的道德水平也影响着法律本身的正义性。立法者如果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发, 所制定的法律也必然会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观, 必然是善法。

道德是严格执法的重要支持, 是公正司法的基本防线。执法必严是法治中国的关键环节。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道德素质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主体道德保证。梁启超曾指出:“法虽善, 非其人亦不行。政治习惯不养成, 政治道德不确立, 虽有冠冕世界之良宪法, 犹废纸也。”城管打人、犯人越狱、冤案、错案浮现等等社会现实已经向人们敲响了警钟;“法律只管下不管上, 只管外不管内”的社会风气严重影响、甚至败坏了共产党员的形象。执法者如果没有正确把握法律背后的法治精神, 如果不具备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和基本的职业道德素养, 就很难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因此, 执法、司法人员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道德理念, 坚持诚信、公正的道德操守, 坚持廉洁自律的道德风尚, 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基本道德防线。

增强公民个人道德素养是巩固全民守法的伦理底线。法治中国的建设不仅要求有良法, 而且还要求良法得到普遍遵循。法学界教授张文显指出, “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 不意味着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国家的暴力。强制力不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如果一个国家的法仅仅依靠国家暴力系统来维护, 这个国家的法就成为了纯粹的暴力。” (4) 这就是说法律要靠全体公民的自觉遵守, 即积极守法。自觉守法首先来自于公民对法律的道德认同。守法的过程是无比复杂的, 既有来自对法律惩戒的惧怕, 也有基于法治精神的法律信仰, 更有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最简单的例子就是“中国式过马路”, 它所揭示的是面对守法环境恶劣时, 主体内心道德意志的坚定与否就成为守法或者违法的决定因素。在面对巨大的物质利益诱惑时, 能否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或者能否具有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成为商贩违法与合法的决定因素, 像瘦肉精、毒奶粉等就是证明。因此, 应该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用道德滋养法治文化, 通过提高全体公民的道德素质而促进守法成本的降低和守法效果的提高。

法治中国与富强中国、民主中国、文明中国、和谐中国等一起构成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正在描绘着和谐社会的美好蓝图。德治与法治的内在价值相互配应、相互支持, 道德为法治提供支撑, 法律为德治提供保障, 基于这一认识的社会治理才是既体现政治合法性, 又体现道德正当性的国家治理。

注释

11 亚里士多德.吴寿鹏译.政治学[M].上海:商务印书馆, 1965:199.

22 陈飞.论行政司法运行的道德保障机制[OL].110法律咨询网, 2004年12月21日.

33 江泽民.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R].2000年6月.

8.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 篇八

笔者认为:凡事必须实事求是,实事求是才有生命力。毛泽东说过,我们的农村支部书记都懂得辩证法,他们会扳起指头,“一分为二”,既讲成绩,又讲缺点。但我们的有頭脑、有水平的报告撰写者们怎么忘记了这些基本道理,居然只知道讲成就,不知道留哪怕一点点篇幅讲问题了。诚然,成绩应该讲,不讲成绩也不符合事实,但不宜仅陶醉于“到处莺歌燕舞,更有潺潺流水”,还应该看到“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事实上,我国目前处于深刻的社会转型期,也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法治建设方面恰恰存在不少问题,而这些问题正是人民最不满意、最为关注的。就2009年来说,群体性事件、典型大案要案甚多,上访、信访数量居高不下,舆论报道和群众关注的案件和事件比比皆是,社会矛盾的关联性、敏感性、对抗性明显增强,而且越来越集中地体现在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劳资纠纷、医患矛盾、环境污染等敏感事件上,一些报复社会性犯罪案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我国法治建设正面临前所未有的严重挑战。因此,作为《法治建设年度报告》的撰写者们如果真正关心天下苍生,就应该秉笔直书,急党之所急,急人民之所急,善于发现问题、挖掘问题、分析问题、研究问题的解决方法,而不是一味歌功颂德、评功摆好。现实的情况是我们的法治建设状况离开党中央要求的“三个至上”尤其是其中的“宪法法律至上”还有很大的距离。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十年建设法治政府目标,至今已过去六年了,我们离这个目标还有很大差距。在这样的情况下,与其下大工夫“向国内外介绍我国法治建设的新进展”,还不如下大力气寻找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在法治建设方面存在的差距,寻找我们法治建设中确确实实存在的问题。比如由民间研究机构所总结的“宪法性事件”以及“影响性诉讼”不但没有阻止我们前进的步伐,反而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法治建设。

说实在的,如果单看《2009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的内容,无论如何也得不出2010年需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结论。这也说明,这篇洋洋洒洒的报告缺乏足够的现实性和针对性,更没有从战略上、根本上、基础上来研究我国法治建设的有效路径。也许,撰写者们会说,这个报告就是讲成绩、讲成就的,是为了向国内外宣传我们的成就的,但我们千万不要忘记与时俱进,千万不要低估国内外人民的认识水平。现在已经是21世纪了,久经磨难和锻炼的中国人民已经有了很强的识别能力,他们非常善于“一分为二”,他们完全尊重实际,不信邪、不盲从、不为妖言所惑,也不会因为有人把我们的事业说得一塌糊涂、一团漆黑而跟着起哄,不要太轻看我们的人民了。国外人士也是如此,即使在我国处于“文革”这样严重不正常的时期,还有许多国外人士客观看待中国,更何况中国在国际上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是不会故意“抹黑”咱们中国的。因此,我们的报告越是实事求是,越是全面深刻,就越能说服人,就越能给人启示、鼓舞信心。笔者以为:什么时候我们的这类报告既反映成绩,又反映问题;既指出问题,又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那就实事求是了,那样才会真正“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进一步显示出无比旺盛的活力和无限美好的前景”(见该《年度报告》)!

9.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 篇九

【本节导引】

道路问题关系全局、决定成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鲜明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论断,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方向、道路、抓手,必将有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事件回放】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本次四中全会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这在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

【主体内容】

一、中国为什么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法律知识:什么是法治?

法治最早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法治包括两点,一是有优良的法律,二是优良之法得到民众普遍遵守,这个思想得到了后来者的发扬,并构成了当代法治思想的核心与精髓。

“法治”一词在我国很早就出现在古书中。《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淮南子•氾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但有时并非作为一个词组,如《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赵奢)收租税而平原君家不肯出租,奢以法治之,杀平原君用事者九人。”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什么?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律知识: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法律体系、法制体系是相对静态的,而法治体系是相对动态的。法律是指载有法律规范的书面文件,法制是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而法治则是指运用法律和制度治理国家、治理社会。

其次,法律体系、法制体系的“法”包括规范公民行为、社会生活和市场秩序的法,也包括规范国家、政府、政党治理行为的法,但规范公民行为、社会生活和市场秩序的法是其最大最主要的部分,而法治体系的“法”主要是指规范国家、政府、政党治理行为的法,也就是说,法治的“法”主要是指治官的法。

再次,法律体系、法制体系相对于法治体系,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完善法律体系和法制体系是为建设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服务的。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什么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

法律知识:

中国法兽“獬豸”

獬豸又称獬廌、解豸(xie zhi),是中国古代神话传说中的神兽,体形大者如牛,小者如羊,类似麒麟,全身长着浓密黝黑的毛,双目明亮有神,额上通常长一角,俗称独角兽。

传说獬豸拥有很高的智慧,懂人言知人性。它怒目圆睁,能辨是非曲直,能识善恶忠奸,发现奸邪的官员,就用角把他触倒,然后吃下肚子。它能辨曲直,又有神羊之称,它是勇猛、公正的象征,是司法“正大光明”“清平公正”的象征。所以在古代,獬豸就成了执法公正的化身,古代法官戴的帽子又称“獬豸冠”。后世也因此将其画像融入判官的官服之中。人们经常引用獬豸的形象,取意于对中国传统司法精神的继承。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什么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法律知识:什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其基本精神就是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信仰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原因享有特权或遭到歧视,禁止将这些因素作为法律区别对待的分类标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

(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2)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这三个方面合起来,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完整理解。

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什么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法律名言: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矣;无道以行之,法虽众,足以乱矣。

——(西汉)刘安等著《淮南子》

【释义】有道之人进行统治,即使法律少也可感化民众;无道之人进行统治,即使法律多也会带来混乱。

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什么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当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法律知识:传统法律文化

传统法律文化是指从中国古代一直流传下来的人类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习惯、规范、制度等,不仅包括观念形态,也包括实实在在的制定出来的礼、法,而且包括人们对法的性质、作用及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看法、评价以及人们在法律实践中的思维模式,其范围是广阔的。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是:(1)工具主义色彩浓重;(2)“德主刑辅”法律理念;(3)“重义轻利”的民商法律思想;(4)“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法律形式。

法律文化属于社会上层建筑范畴,虽然因为时代的特点,产生出诸多各具特色的法律文化,但是法律文化作为文化的一种,也像其他文化一样,具有历史的连续性、继承性的共同特性,是可以超越时代局限而相互间产生影响的。古人留给我们的承载着几千年智慧的传统法律文化,是我们应该充分吸收借鉴的宝贵财富。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要对传统法律文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以改造,理性地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推动依法治国的不断完善。【延伸阅读1】

怎样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来源:人民日报 2015年2月2日

如果把建设法治中国看作建设一座恢宏的大厦,我们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丰富内涵,就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来认识和把握。

一是奠定了法治中国大厦的“三大基石”。这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句话,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力量、制度基础、理论指导,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实现总目标必须牢牢把握的最根本的东西。

二是构筑了法治中国大厦的“五大支柱”。这就是形成五大体系,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个“4+1”组成的五大体系,涵盖了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法治运行与保障机制、依法治国与从严治党等各个层面、各个环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具体展开和有力支撑。

三是设计了法治中国大厦的“施工方案”。这就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更加重视法治建设的全面、协调发展,更加重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是描绘了法治中国大厦的“效果图”。法治建设既是法治本身的“自转”,也是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公转”。通过法治建设,就是要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目标;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局看,就是要着眼于更好更优的国家治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延伸阅读2】

正确把握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内在关系

正确把握坚持党的领导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关系,应着力在以下三个方面加深认识: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种领导地位是历史和人民作出的庄严选择,并得到我国宪法的确认。因此,要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目标,切实树立宪法的权威,使宪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就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保证作用。

第二,推进依法治国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建设离不开党的领导;另一方面,党的领导又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在强调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中国共产党也十分强调党的领导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把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其基本价值取向,把依法执政看作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坚持依规管党治党建党。

10.中国法治政府建设实践及完善路径 篇十

——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视角

李林

 2013-03-26 17:15:55

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2年第12月(上)

【摘要】在我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改革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存在政府职能转变不彻底、行政审批设定管理不严、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源头上规范行政审批权,加强政务中心建设以及电子政务建设。同时,更要强化监督制约,确保廉洁高效审批。

【关键词】行政体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子政务;监督制约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全面实施宪法和法律成为依法治国关键环节的法治背景下,在我国现行管理体制下,深入实施行政许可法,不断改革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既是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进入21世纪以来,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国务院审批的项目先后组织了五次大规模的清理,在清理审核的基础上共取消2167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0.6%;地方各级政府也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依法取消和调整了77629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审批项目总数的一半以上。[1]

十多年来,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目标,以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为重点,以坚持集中、便民、高效和廉洁审批为原则,以创新行政审批体制、建立政务服务中心为平台,以实体集中审批与虚拟网络审批相结合为手段,全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群众和社会的广泛好评,得到专家学者的充分肯定。

在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海南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创新观念,积极推进行政审批体制机制改革,取得显著成效,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海南以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海南省政务中心”)为平台,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大力改革行政审批的体制机制,着力推行行政审批的阳光政务,全面提升行政审批的效率和群众满意度,初步形成了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海南模式”。

当然,任何制度改革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和一蹴而就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也不例外。据统计,我国有大量法律、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对行政审批做出了规定,内容涉及经济、社会、文化、国防、外交、公安、环境、资源、卫生、教育以及物价、收费、市政、城管等数十个领域和行业。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对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来看,从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对执政党和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新期待新要求来看,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对推进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来看,从监督制约权力、建设廉洁政府对行政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层次要求来看,目前我国法律体系框架下的行政审批制度还存在诸多弊端,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没有到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不该管的事没有完全放开,该管的事没有认真管好,特别是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不足。政府还集中了过多的公共资源和社会资源,权力部门化、利益化的问题依然存在,造成行政审批事项仍然较多,清理不彻底,一些应该取消的审批事项被合并或调整为审核、事前备案等,一些审批事项程序繁琐、时限长、办事效率低下。二是对行政审批设定管理不严,特别是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管理不规范、随意性大。一些部门和地区利用“红头文件”、规章等,以登记、备案、年检、监制、认定、审定以及准销证、准运证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事项。三是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还不健全,一些部门权力过于集中,同时承担审批、执行、监督、评价职能,权力滥用、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现象屡有发生。[2]四是未从法律上明确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牵头部门和责任主体,致使该项改革因缺乏统筹协调的“主心骨”而难以深入。

从海南省的情况来看,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也面临一些问题与困难。其中有些问题是需要海南省自身研究解决的,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在省一级层面,市县区的改革进展参差不齐,有的是“形象工程”,有的是收发室和转运站,形成了省级审批办事方便、市县行政审批办事难的现象;[3]更多的问题则带有全局性、普遍性特点,如政务中心的法律地位不确定、法定职责不清晰、审批项目界定和划分困难、夹带审批难清理等问题,需要在深化全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尽快解决。

继续清减行政审批事项,从源头上规范行政审批权

行政审批是现代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行使行政权力的重要方式和基本内容。行政审批的权限设置、种类划分、数量多少、力度大小、程序安排等,都与政府的角色和功能定位直接相关。在“小政府、大社会”以及“弱政府、强社会”的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审批职能最低、审批事项最少,所谓“政府最好,管得最少”;在“大政府、小社会”以及“强政府、弱社会”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审批职能最强、审批事项最多,从火柴到钢材、从摇篮到坟墓无所不及。我国今天实行或试图实行的是“大政府、大社会”以及“强政府、强社会”的“第三种”管理模式,政府管理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据统计,我国近年来根据中央政府规范性文件设置的行政审批近850项,根据省级规范性文件设置的行政审批约500~1500项,最多的省份已超过2300项。在我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管理总的方向是减少审批事项,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强化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和社会环境。政府管理应遵循的总原则是:坚持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原则,凡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政府就不要设定行政审批;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就不要再搞前置审批。[4]然而,由于“大政府”和“强政府”的体制以及政府管理“有所为、有所不为”的不确定性,加之政府职能转变的不到位和行政法治的不完善,对政府部门有权有利的行政审批事项,往往被纳入政府部门“有所为”的范畴而成为清理、减少和调整的难点、“硬骨头”和“钉子户”,而对政府部门不利或小利的行政审批事项,则比较容易清理、减少和调整。换言之,就是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还不够,清理掉的有许多是涉及面窄,与群众生产生活、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度较低的项目,而涉及面广,与群众生产生活、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而且不符合生产规律要求的一些审批项目依然未得到清理。因此,前几轮全国行政审批事项的清、减、调,尽管产生了可观的数字和比例,某些“难点”项目也被清理掉了,但清、减、调的改革远没有触底,尤其是一些垄断领域、利润高的事项和权力寻租行为,不仅成为改革的盲区或禁区,在有的地方和部门甚至还被巩固和强化。更有甚者,部分审批事项在清理后摇身变为“形式审查”或“备案”,实质上是换个旗号变相审批,与国务院精简审批事项的要求背道而驰。

面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难、减少难和调整难”的“三难”问题,应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解决。

第一,明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的重点。按照温总理的要求,下一步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的重点是投资、社会事业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等三个领域。对于投资领域,国家应当只批准或核准政府投资项目和关系经济安全、涉及整体布局和影响资源环境的项目;对于社会事业领域,应当放宽社会和私人资本进入的限制,打破垄断,扩大开放,公平准入,鼓励竞争;对于非行政许可审批领域,应当清理一些部门和地方利用“红头文件”、规章等对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的限制性规定,对那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按法定程序设定的登记、年检、监制、认定、审定以及准销证、准运证等管理措施,都必须予以取消。应当明确界定非许可审批项目的概念和范畴,研究建立并严格执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立制度,禁止以非许可审批变相审批的项目。

第二,依法设定和实施审批事项。行政机关设定任何审批事项都要于法有据,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公布草案、公开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事项,尤其不得以“红头文件”等形式,增加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责任和义务。应当进一步优化政府部门职能配置,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职能重复或相近的机构,应当整合归并;确实需要多个部门管理的,应当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防止多重审批和推诿扯皮。应当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中央政府重点加强对经济社会事务宏观管理,把更多精力转到制定战略规划、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上;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具体管理服务事项,应当更多地交给地方政府。

第三,实施目录管理,制定和公布全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依法规范行政审批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审批事项外,应根据一定原则和权限,分别制定行政审批事项的国家部委目录、各省目录和全国总目录。这是一项基础工作,是全国行政审批事项的底数,可为审批事项的动态管理打下基础及提供依据。国家层面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目录管理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针对性会更强,对公开、清理、调整、统一、规范都有重要意义。国家各部委实施目录管理,应当按照“先条后块、条块结合”的顺序对项目进行清理,摸清“家底”。此外,应当将全国、国家部委和各省的目录向社会公开,使各种行政审批事项和所有审批权力一目了然。

实行目录管理是有效应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的关键技术。海南省政务中心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海南省行政许可审批目录管理办法》,编制并公布了《海南省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其根本目的是对全省现有的审批事项进行调查摸底并有效分类清理,不合法的项目不能进目录,不进目录的不能再审批。根据《海南省行政许可审批目录管理办法》,海南省政务中心制定必须集中办理的审批项目标准,对进入目录的项目进行筛选,按照“应进必进”原则,继续推进审批项目的集中办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集中改革。按照《海南省行政许可审批目录管理办法》要求,各审批机关对目录中的每个项目编制《行政许可审批指导书》,对审批流程中的每个环节的条件、材料、操作方法、结果、例外处理、后续环节等进行详细规定。同时,把《行政许可审批指导书》相关内容公布在群众办事的相关网站和办事指南中,增加办事透明度;集成到网上审批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中,作为审批人员的操作标准和电子监察的依据,减少了自由裁量,加强了监督力度,实现了审批的法制化、标准化、信息化。

第四,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并做好督导工作。应当根据市场经济的需求,坚持能下放就尽量下放的原则,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事权向具备相应公共管理能力的基层政府转移,实现行政审批管理体制向扁平化方向发展,减少行政层次、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海南省于2008年将197项行政审批权限下放,交由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使,同时成立了下放工作督察调研组,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及业务指导,保证了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顺利交接。

第五,加强对设立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加强对设立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督和备案管理,及时纠正违反行政审批权限和程序、乱设立或者变相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的行为。同时,应当增强行政审批项目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保留的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政务中心建设,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新平台

20世纪90年代中期,一些地方政府就尝试引入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模式,实行行政审批“一站式”办理。此后,集中行政审批权、实行统一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做法,得到了行政许可法的确认。近年来,不少地方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构建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和廉洁政府的改革过程中,积极探索政务中心新体制,创新行政审批管理模式,积累了宝贵经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指出,政务服务中心是实施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平台,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服务中心办理,充分发挥服务中心作用,统筹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温家宝总理在全国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进一步明确指出,要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强政务中心建设,原则上实行一个部门、一级地方政府一个窗口对外。

搭建集中审批平台,成立政务中心,是各地的普遍做法。尤其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政务中心在服务理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领域、服务效能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明星工程,成为方便群众和企业、服务社会、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个重要窗口和平台,对于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深受群众的欢迎和好评。

据统计,截至2011年,全国共建立政务服务中心2800多个。具体来看,各地政务中心大约有五种管理类型:第一种是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如海南省政务中心;第二种是作为政府办公厅(室)代管的二级机构或内设机构;第三种是作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如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第四种是作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挂靠政府有关部门(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招商局等)的事业单位;第五种是作为政府的工作部门,如长春市路园区民生工作局、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把所有审批集中在一个部门。

从全国政务中心的实践运行状况来看,各地差异较大,大致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有的地方纳入政务中心的审批事项较少,大部分审批事项仍在政府各个部门办理。例如,有些行政职能部门以各种理由拖延或者拒绝进入政务中心,导致部分含金量高甚至收费较高的审批项目仍然在政务中心外审批,政务中心基本上流于形式,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往往成为“形象工程”。

第二种是有的政务中心只管受理申请和发放证照,政府各部门审批职能没有调整归并。例如,尽管有些行政职能部门在政务中心设了窗口,但是进入窗口的授权不到位,或者实质性授权不多,窗口只收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仍然要回部门审批,政务中心成为行政审批材料的收发室和转运站,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往往成为“半拉子工程”。

第三种是有的政务中心实现了多数审批部门、审批事项进驻,绝大部分进驻事项均能办理,形成了以政务中心为平台的高效、廉洁、便民的行政审批机制,政务中心成为同级政府的行政审批管理与服务机构,切实承担起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体角色。海南省政务中心作为第三种模式的代表,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样板工程”。

实践证明,建立政务中心相对集中进行行政审批,有利于规范行政审批权,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增加行政审批的透明度,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下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中心建设,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强化政务中心的集中审批。这里的关键词是“集中”。一般来讲,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有“两集中”和“三集中”两种模式。所谓“两集中”,是指审批人员和审批项目的相对集中。目前大多数地方实行的是“两集中”模式。所谓“三集中”,是指审批事项集中、审批权力集中、审批人员集中。审批事项集中是在不增加编制的情况下,各厅局设立专门的行政审批办公室,将原来分散在各处室办理的审批事项向行政审批办公室集中,其他处室不再具有审批职能;审批权力集中是由行政首长授权,将分散在各分管领导和业务处室的审批权力向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即“首席代表”)相对集中;审批人员集中是指行政审批办公室以及工作人员整建制向中心集中。“三集中”后各审批办拥有受理权和直接审批权,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在政务中心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下进行行政审批。从根本上防止和解决了政务中心窗口“只受不理”、“两头受理”、“多头办理”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海南省政务中心率先提出并实行“三集中”的模式。通过“三集中”,海南省实现了对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权的有序管理和科学整合,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提升了行政审批效率。集中审批权,主要是审批权在审批机关内部以及从各审批机关向政务中心的集中。集中审批职能,主要是各部门将本部门所承担的行政审批职能和相关项目收费职能全部移交审批办;择优选配审批办工作人员,把政治素质高、业务熟、能力强、服务优的工作人员,集中到省政务大厅审批办窗口办公。另外,各审批机关行政首长要对作为审批办主任的“首席代表”依法委托授权,统一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例如,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有49项审批事项,以前分散在7个内设处室,由3位领导分管,涉及53位审批工作人员,使用7枚专用章进行审批。进入省政务中心大厅后,49项审批事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办11个工作人员办理一个窗口对外,“首席代表”全权审批,使用1枚审批专用章对外行使审批职能。从海南的经验来看,实行“三集中”之前,审批权过分集中于各委厅局一把手或分管领导手中,容易造成办事拖拉或个别人对审批工作的干预,产生腐败和权力滥用;实行“三集中”之后,大多数审批权从各委厅局一把手或分管领导手中移交给了审批办主任(首席代表),把审批权推向窗口统一行使,接受多层监督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各委厅局一把手或分管领导对被授权的审批办主任实行监督。“三集中”之前,几乎所有审批项目都会超出法定审批时限,“三集中”之后,在进入政务中心大厅办理的审批项目中,有60.9%规定了短于法定时限的承诺时限,而且绝大多数审批项目都能在比承诺时限更短的时间内完成,除改为即时办理的项目以外,承诺时限比法定时限提速最高达95.6%。以海南省商务厅为例,经过“三集中”改革,审批办件的按时办结率达100%,承诺办件的提前办结率达99.7%,并有83.8%的承诺办件转化为即时办件,大大提高了审批效率。

第二,创新政务中心的审批机制。审批机制是行政审批应当遵循的程序、时限和规则,是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审批成本、便民利民的保障。各地政务中心设计和实施的审批流程不尽相同,却大同小异,主要有四种办理审批机制。一是即时办理审批机制。即申请人递交申请后,材料齐全的项目,审批办当场或当天予以办结。目前,海南省政务中心大厅有29个单位采用这种审批机制,共有60项可以即时办理的审批项目,即时办件数占全部办件总量的84%。二是承诺办理审批机制。即对程序、条件相对复杂,或需组织现场勘察、专家评审、听证等不能即时办理的审批项目,根据项目审批条件和法律规定时限承诺办结。承诺审批分为政务中心内部循环审批和委托办理、分办督办两种类型。三是重点项目联合审批会议机制。即对需要多个行政职能部门做出审批意见的项目,设立重点项目联合审批会议协调机构,为申请人提供并联咨询,协调解决审批中的难点、部门间互相配合、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的衔接等问题。四是上报审批机制。此类机制适用于在政务大厅窗口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办主任(首席代表)做出初审意见后需要报上级审批的项目。目前海南省共有217项需要上报的项目,其中需上报国家部委审批的192项,需上报省政府审批的25项,占总项目的17%。

在实行以上四种审批机制的基础上,海南省还在完善审批配套机制上有所创新:为解决审批“三集中”改革后审批与批后管理可能出现的“脱节”问题,审批办与各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建立了协同工作及信息交流机制。审批中涉及监督、年检、事权下放的环节,审批办与业务处室协同办理,并按时、按标准交互审批结果等相关信息,确保审批与批后管理两项工作有效衔接。

第三,强化政务中心的服务功能。提供高效便利廉洁的审批服务是设立政务中心和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初衷。为此,各地根据国务院的原则要求,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创新服务方式,强化服务功能,建设服务型政府。以海南省政务中心为例,它们推行政务大厅的“一站式服务”,创建了对外“四个一”(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和对内“五到位”(授权到位、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职能到位、监督到位)的行政审批办理模式,[5]全面增强了政务中心的服务功能。在强化审批服务功能的过程中,区分审批事项的不同类型做出处理。首先,对于简单审批事项,实行窗口人员直接受理并办理。对于复杂审批事项,实行“一审一核”或“二审一核”办结制,做到办件不出政务中心大厅。其次,对于受场地、设施和设备限制,需要在大厅之外开展检验、勘察、听证、论证等环节的审批事项,各首席代表行使分办权和督办权,依靠会审会签、会议研究、委托评审、专家论证、检测检验等制度,保证项目按时公开办理,按法定审批时限承诺办结。再次,对于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审批事项,实行“首办责任制”,由首办窗口或政务中心协调相关部门按时办结。同时科学优化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例如,对电子口岸入网许可事项,由海口海关审批办牵头省商务厅等六个相关部门进行并联审批。海口海关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将申请材料发送给各部门同时进行审批,节约了大量审批时间。无论哪类审批事项,均须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受理和办理,且受理、初审、告知、发证等行为均须在窗口完成。据统计,当前海南省政务中心内部循环即可办结的审批事项办件量占所有审批事项办件总量的88.7%。

第四,加强政务中心建设亟待解决的两个问题。一是着力改善政务中心的法律环境。在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运行管理模式不变的情况下,对于政务中心的法律地位、行政主体和执法主体资格,政务中心与各行政职能部门的法律关系,政务中心与政务大厅的关系,政务中心的法律责任等问题,需要从法理、法律与实践的结合上研究解决。二是加强中央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中心建设的领导。国家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顶层设计和领导实施的职能交给监察部,而不是国务院,没有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也没有设立国务院的政务中心,使这项改革在中央和地方层面都缺乏应有的力度,地方政务中心履行职能面临“小马拉大车”的困局,对于这些体制性问题,国家应当尽快研究解决。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全面推行网上行政审批

网上审批是对政务中心大厅审批的延伸和拓展,是政务中心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内容。国务院要求,应当大力推行和规范网上审批,推进行政审批公开,把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申报条件、办事方法、办结时限、服务承诺等在网上公布,实行网上公开申报、受理、咨询和办复。

推行网上审批的必要性。在政务中心实体大厅审批的基础上推行网上审批,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扩展政务中心办事大厅的实体空间(场地),以便使更多的行政职能部门和行政审批事项“应进全进”到政务中心;二是有利于提高政务中心大厅行政审批的效能,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明显提高政务中心大厅行政审批的效率;三是有利于群众咨询、申报和办理审批事项,监督审批过程,更好实现便民审批和为民审批;四是有利于深化政务中心的机制改革,强化对行政审批的内部监督、过程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效防止审批腐败,实现廉洁审批。

在推行网上审批的过程中,有人认为只需要建实体大厅审批就能解决问题,不用搞网上审批;有人认为只需要实行网上审批就够了,不用建政务中心的实体大厅;还有人认为应当先建政务中心的实体大厅,再建网上审批的虚拟大厅,从而实现有形大厅与无形大厅相结合。事实表明,只建虚拟大厅而无实体大厅,不仅使网上审批缺乏基本的运行载体,而且无法有效解决办事群众“跑多门”的问题,无法达成审批事项集中办理的规模效应;只建实体大厅而无虚拟大厅,审批工作就缺乏丰富的科技手段延伸,无法实现政务服务的全天候覆盖。“两个大厅”缺少任何一个,都不利于“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海南省政务中心的实践证明,把政务中心的实体大厅与网上审批的虚拟大厅结合起来,无缝对接,相互补充,彼此配合,相得益彰,可以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面的申办需求,能够更好地发挥“一班审批人马”、“两个政务中心”的作用,从而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

建立网上审批的电子政务平台。以电子政务平台为依托的网上审批虚拟大厅,保证了群众在网上办事如同在实体大厅办事一样,享受同样便捷、高效和人性化的服务,同时又突破时间、空间和人情因素的制约,成为“全天候”的服务型政府。上海市推行网上审批,建立面向企业与市民的网上公开、网上申报、网上预审的网上办事大厅;实现数据共享,通过网上信息交换,建立诚信体系。

根据海南省政务中心的经验,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电子政务建设,应当着力建设“五位一体”的电子政务平台:一是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将审批事项的集中管理、清理下放、集中审批等规范化、常态化;二是建设网上审批平台,将行政审批流程各环节的具体要求整合到审批平台中,实现按照审批实际情况定制审批流程;三是建设网上电子监察平台,实现对审批过程网上全程监督;四是建设网上办事平台,方便群众办事,使群众足不出户即可申请行政审批,咨询审批业务,查询办理结果或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五是建设政务公开平台,将群众关心的通知公告、政策法规、审批条件、程序时限等全部予以公开。海南省政务中心推行的是“五位一体”的电子政务平台,自2011年1月开展网上审批试点以来,迄今已办理网上审批办件74600件,占全部审批办件量的48%,[6]明显提升了行政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完善网上审批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一,随着下放审批事项的增加,国家应当建立部、省、市、县的四级行政审批联网,通过审批网络系统实现远程申报和信息共享,开展网络审批,层层把关,全程监督,以减少各个层级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减少审批备案环节,提高审批效率。第二,不断提高网上审批的电子化、技术化、数字化水平,减少人情和权钱干扰影响因素,制定统一的审批项目、审批标准和审批程序,开发统一的审批平台软件,并配备相应硬件设施,促进行政审批系统标准化、规范化和便捷化,形成统一高效的多级网上联动审批系统。第三,对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和申请审批的群众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对网上审批的认识,适应网上审批的要求,掌握网上审批的操作技能,通过网络实现对行政审批的管理、服务、申报和监督。第四,研究制定网上审批的法规及标准,将网上审批纳入行政许可法律框架,从法律上对网上审批效力予以确认,明确网上审批过程中申请人及审批人员的权力和责任,完善电子签名、电子档案法规等网上审批相关法律配套。

强化监督制约,确保廉洁高效审批

行政审批是最容易设租寻租的行为,在分散行使审批权的管理体制下,行政审批容易成为腐败高发易发的主要环节。个别部门、少数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审批权,以权谋私、滥用权力、权钱交换、吃拿卡要,违背了法治政府的原则和政府管理的宗旨,损害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损害了行政管理机关的形象。在政务中心集中行使审批权的新平台上,减少审批项目,规范审批行为,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审批行为的监督,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腐败发生的可能性,有利于保证行政审批权的廉洁行使。

集中审批权需要加强监督制约。从理论上讲,权力集中容易产生腐败,绝对集中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但是,我国以政务中心建设为平台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权力集中与分权制衡、监督制约相结合的改革,是行政审批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意义上权力集中的改革,是追求高效廉洁便民利民的改革。这种“集中”与“分权”统筹安排的改革机理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各审批职能部门内部,将审批权中的“所有权”保留于原权力主体(行政职能部门),行政审批所有权的性质和归属不变,只是将审批权中的“经营权”从行政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手中分离出来,相对集中于政务中心大厅运行,实现审批经营权的集中行使和科学配置。这一改革,形式上是相对集中审批权,实质上是改变了过去审批权集中于个别领导的局面,通过审批权的科学配置,形成对审批权行使过程的有效监督机制。由于审批权被从原来各行政职能部门的处室剥离出来向审批办集中,进而向政务中心大厅集中,原处室的职能由过去侧重行政审批转变为主要制定规划、调查研究、拟定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从而形成了决策、执行、监督适度分离而又相互制约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二是在政务中心大厅内部,强调对审批权进行适度分权制衡,强化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消除因审批权集中运行而可能滋生腐败的体制机制因素。实行集中审批后,所有审批业务由审批办一个窗口对外,对办理条件、所需材料等实行一次性告知,审批办主任、各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处室不接触申请人,对审批业务人员与申请人实行物理和制度双重隔绝,有效监督制约了行政审批权的行使。同时监察部门在政务中心设置行政效能监察室,对审批程序、办理时限、服务质量等实施全程“嵌入式”监控。

三是将集中于政务中心的审批权进行分解和分工,形成审批过程各个环节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解决审批权在业务处室乃至审批办内部的权力制衡问题。部分项目由于受场地、设施、技术等条件的限制,需要在大厅之外采取委托办理、分办督办模式的,审批办将其授权给相关业务处室办理,审批办则牵头并利用网络对各业务处室进行督办。例如,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审批办推行“项目集中、过程委托、网上审批、统一监管”的审批模式。审批办负责对每个审批件和每个审批环节进行跟踪监督,向承办处室进行电话督办和发送《审批项目督办通知书》进行书面督办(图略)。

权力越是集中,越是需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在对行政审批权进行监督制约方面,应当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的监督体系,不仅充分发挥专有机构的监督作用,而且积极发挥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使各方面的监督形成合力;进一步完善对行政审批的制衡机制,通过事前和事中监督,建立重大责任审批、合法审核等会议制度,加强监督的针对性,防止决策失误、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杜绝行政审批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的监察制度,建立具有适时监控、预警纠错、信息服务、投诉处理等多种功能的行政审批监察系统,增强监督的实效;进一步加强事后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审批责任制,追究违法审批者的法律责任。

强化行政审批的政务公开。公开透明是防止公权力腐败的有效手段,是监督制约行政审批权的重要原则。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应当根据“应公开全公开”的原则,全面推进行政审批的政务公开,将审批事项、主体、依据、条件、时限、程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全方位向社会公开,阳光操作,增强群众对审批事项办理的预期性,便于社会监督;应当根据行政审批的服务质量承诺书,加强服务审批标准化,明确服务标准及时限,优化审批流程,向社会公开。

海南省的改革实践,为我们提供了行政审批政务公开、阳光操作的有益经验。为了全面实现行政审批政务公开,海南省政务中心建立政务公开平台,组织34个审批办对每个审批项目编制办事指南,制定示范文本、申请表格,提供数十台自助查询电脑,通过中心和政府各部门网站、新闻媒体、办事卡片、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名称、法律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审批进度、承诺时限、收费依据等进行“八公开”,项目办理结果都通过中心网站、手机短信、现场LED屏幕、触摸查询机等进行公布,极大方便了群众办事。

强化网络电子监察。据统计,全国31个省(区、市)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电子监察工作,海南、浙江、上海、湖南、江西、广东、广西、贵州等地实现了省、市、县三级联网监察。海南省政务中心行政审批系统与34个进驻单位实现远程联网,进驻单位领导与相关处室可远程登录审批系统查询审批情况、监督审批工作。政务中心还对27个进驻单位进行视频联网,公开审批办工作人员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在岗情况和办事效率,委厅局领导可对进驻中心大厅的审批办工作人员进行实时监督。同时,各界群众、新闻媒体、各级人大及政协代表可借助海南省政务中心网站,对审批工作进行在线监督投诉,建言建议等,使监督主体更加丰富,监督方式更加立体。

从地方的实践来看,目前一些地方的网络电子监察,主要还是局限于对限时办结情况和投诉受理的监督,还应当强化对行政审批合法性、规范性的监督。下一步应当集中人员、资金和技术等资源,努力攻克技术难题,打造先进完善的网上审批平台和电子监察平台,将审批项目的各项内容、各个环节、各种程序固化在网上,推行标准化审批和监督,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用技术促服务、用技术促监督。

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导。研究方向:法理学、立法学、比较立法学、法治理论、宪政民主理论等。主要著作:《立法机关比较研究》、《法制的理念与行为》、《立法理论与制度》、《法治与宪政的变迁》、《走向宪政的立法》等。

【注释】

[1][2][4]参见温家宝总理2011年11月14日《在全国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3]李林主编:《中国法治蓝皮书(2012)》,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281页。

[5]参见海南省《关于34个单位776项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在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决定》(琼府〔200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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