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10篇)
1.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 篇一
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
鲁政发[1997]10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总体思路是:以实现“居者有其屋”和住房商品化为目的,取消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在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把职工住房补贴纳入工资,实现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住房建设方式,变单位自行建房为社会统一建房,并实行社会化的物业管理,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职工住房建设、分配新机制。
第三条 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水平,到2000年,实现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户均1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小康目标。
第二章 发放职工住房补贴
第四条 发放住房补贴,取消目前单位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即由目前单位为职工建房,改为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个人的长期性住房储金,是职工个人购房、建房和租房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五条 对199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到1997年底(已退离休的截止到退离休之日),在购买住房时由单位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的补偿,即将目前房改购房中的实物优惠变为价值补偿。具体可在目前实行的工龄折扣的办法基础上变通操作。
1997年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即每平方米的折扣金额)×规定的住房面积×工龄(截止退离休之年)×职务或级别系数×现级别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1%)。
第六条 单位对职工1997年以前的住房资金补偿,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从应付房款中抵扣。在1997年以前房改中已购房的职工(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应按成本价补足差款,取得全部产权)按本办法计算的住房资金补偿与其当时已享受的价格优惠相比,实行多退少补。暂未购房的职工,可由单位作挂帐处理,待以后职工购房时再予以兑现。
第七条 按照变实物房改为货币房改的原则,1997年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从单位应收的公房出售收入中解决。
第八条 自1998年1月1日起,把职工住房补贴理入工资,按月发放。参照通行的作法,住房补贴一般占职工工资收入的30%左右,扣除单位已为职工个人交纳的5%住房公积金后,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工资基数(不包括各种地方性补贴)的25%计算发放。
第九条 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到离退休之日,离退休时年龄不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发放到规定年限。
第三章 职工住房补贴的管理
第十条 职工住房补贴(指1998年后按月发放部分,下同),按住房公积金的办法管理,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补贴,原则上不直接发给职工个人,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存入同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受托银行开设的“职工住房补贴专户”。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要按职工设立个人帐户,认真进行核算管理。职工个人可随时查询本人的住房补贴的本息情况。
第十三条 存入受托经办银行“职工住房补贴专户”中的职工住房补贴存款比照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利率计息。
第四章 职工住房补贴的使用和支取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应专项用于家庭购买、建造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或交纳住房租金。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补贴的支取:职工退离休、离职或出国定居时,可由本人提取住房补贴;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补贴帐户;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支取住房补贴的本息余额;交纳住房租金;已购买住房的职工可随时支取,用于住房维修或改善居住条件。
第十六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对“住房补贴专户”中的资金余额,在保证正常支付的情况下,可以和住房公积金、公房出售收入等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用于职工住宅建设或作为发放单位住房建设贷款和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资金来源。
第五章 发放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和渠道
第十七条 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立足于现有建房资金的转换。企业职工补贴可先从现有建房资金渠道解决(公益金、房屋折旧、税后利润等),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列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补贴由财政和单位共同负担。其资金来源:各级财政每年用于干部职工住房建设及维修的资金;财政拨付给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单位的其他收入;不足部分列入预算。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由财政全额负担;有预算外资金收入及营业服务性收入的单位,先从单位的收入中解决,财政给娱补助;原自收自支单位,参照企业的列支渠道,由单位自行负担。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发放补贴后,财政不再安排职工建房资金。
第六章 有关配套政策
第十九条 取消现行售房价格中的标准价,现有公有住房、新建住房及腾空旧房的出售均执行成本价。
第二十条 按照“售”、“租”之比,合理确定公房的租金水平。提高房租后,对尚未购房的退离休职工应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第二十一条 逐步取消目前“一家一户”的建房办法,今后职工普通住宅实行统一建设和社会化物业管理。职工住房建设、供应完全市场化还需要一个过程,各级可考虑成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住宅发展公司,专门负责职工住房的建设,建立起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住宅的住房供应体系。
第二十二条 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后,职工的购房、租房完全按市场规则办事,住房面积、装修标准由个人决定,单位不再限制。
第二十三条 要积极开展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提高职工的购房能力,鼓励职工买房,启动住宅消费市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搞一刀切。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可以先执行,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和企业可后执行,一次不能到位的可逐步到位。
第二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中央驻鲁企事业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2.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 篇二
住房分配货币化, 是我国全面实施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住房制度改革中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自我国五十年代开始实施的住房实物分配, 在历史上发挥了其应有的积极作用。改革开放后, 住房实物分配制度的局限性和不合理性突显, 主要表现在建房的资金来源匮乏、住房分配的公平性以及个人住房条件的选择上。因此,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我国启动了住房制度改革, 逐步转变住房分配机制, 开始逐步建立和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国务院提出了“改革住房分配体制, 由原来的行政手段、福利性质、实物分配制度, 转变为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分配制度。职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 通过向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 满足住房需求”的基本原则。
二、西安交大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背景
由于西安交大教职工规模较大, 可用于住房建设的土地十分有限, 且通过危旧住房改造工作建设新住宅的增量少、周期长、搬迁难度大, 而且从保证学校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考虑, 新增的各类实物住房还需考虑建设只租不售的新进教职工周转公寓, 因此仅以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难以满足学校教职工住房条件改善的迫切需要。同时, 根据学校工作实际与教育部的有关安排及要求, 京外高校可以按照属地政策实施住房货币化工作并核拨相应经费, 为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奠定了重要的保障。
三、西安交大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基本情况
从2006年开始, 西安交大采取循序推进的方式实施了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目前, 已基本完成了全校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工作。
1.根据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相关政策, 学校在2006年下半年首先对2006年9月1日 (含) 以后新进校的教职工 (以下简称新教职工) 实行了住房分配货币化, 明确停止住房实物分配, 制定了《西安交通大学新进教职工住房专项补贴办法》 (西交后[2006]8号) 。
2.根据教育部的相关工作安排, 学校在2007年制定了《西安交通大学西迁及70岁以上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试行) 》 (西交房[2007]4号) , 启动了西迁及70岁以上离退休教职工 (2008年扩大到所有离退休教职工) 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
3.为了进一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工作, 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 学校在2008年制定了《西安交通大学无房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西交房[2008]4号) , 对2006年8月31日 (含) 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 (以下简称老教职工) 中未购 (租) 公有住房的发放校内无房补贴, 并鼓励已购 (租) 学校公有住房的老教职工退出现有住房领取校内无房补贴, 使老教职工通过购买商品住房进行住房改善。
4.从2009年开始,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 学校制定了《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西交房[2009]2号) , 涵盖了全校所有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申领和发放。
四、西安交大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基本过程
(一) 工作准备
1. 政策准备。
为了确保住房货币化工作的顺利实施,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 经过认真研究, 制定了《西安交通大学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申领办法》 (西交房[2009]6号) 和《关于发放老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通知》 (西交房[2010]2号) 等一系列文件, 明确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发放对象、发放办法、发放步骤及有关要求, 使具体实施过程有章可循、有矩可依。
2. 数据准备。
学校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对象包括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近万人, 计算年份长, 数据量大, 情况多样。为此, 住房与周边校产管理处在学校信息网络中心、财务处、人事处和离退处等相关部门的紧密配合下, 通过认真梳理全校教职工 (包括离退休和部分去世人员) 相关情况, 开发了住房分配货币化数据库软件, 大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准确率。同时, 为了便于教职工查询, 还开发了基于校园网的教职工住房补贴计算查询系统, 使教职工个人可以随时通过校园网络计算和查询到本人的房补数额。
3. 舆论准备。
充分利用宣传册、网上专题问答、电视宣讲和现场咨询等各种方式宣传介绍学校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有关政策及实施方法, 使学校教职工了解和知晓住房货币化实施工作的内容和安排, 营造住房货币化工作实施的有益氛围。
(二) 工作程序
1. 召开全校专题工作会议进行动员和布置, 对实施工作的要求及有关要点进行重点说明。
2. 编制发放清册。在数据准备的基础上, 提取符合条件的教职工资料并进行住房补贴计算, 按学校二级单位为基础编制成册并下发。
3. 核审发放清册。根据学校统一部署, 由全校各二级单位先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对发放清册的各项内容进行认真核对, 并签字盖章。然后提交住房与周边校产管理处进行统一审核。
4. 公示发放清册。根据国家有关要求, 住房与周边校产管理处通过网络方式对发放清册进行了全校公示。
5. 住房补贴发放。发放清册公示期满后, 由财务处依据住房与周边校产管理处提交的发放清册, 将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直接转入相关教职工的个人账户。
(三) 工作补遗
在组织实施过程中, 因为各种原因, 例如资料信息不全、情况特殊需要研究、出差 (国) 不在等, 致使个别人员的货币化补贴办理工作不能按时完成, 仍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后续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 认真处理特殊问题
西安交大教职工人数多, 个人及家庭情况复杂, 如离异、去世、再婚者数量较多, 辞去公职、多次调动单位、人事关系不甚清楚的较多, 需要对以上各种情况及教职工提交的住房情况证明和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及甄别。同时, 还需要针对公示期中的有关举报进行调查确认。针对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 制定了处理问题的程序与方法, 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
五、西安交大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后的有关问题
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 具有政策性强, 涉及范围广, 情况复杂, 教职工关注度高等特点, 且关系到教职工的切身利益, 实施过程中需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事实证明,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教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开辟了新的途径, 能够缓解学校住房总量不足与需求之间的矛盾, 但仍然存在着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1.因为校内仍在继续进行危旧住房改造, 实物住房的分配性调整及售卖工作仍在继续, 加之商品房的市场价格不断飙升, 使得校内实物住房的成本价与商品房的市场价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价。虽然经过多方努力, 在补贴标准等方面进行了一些调整, 但大多数教职工仍然希望以申购校内实物住房 (包括申购新建集资建房) 的方式解决和改善住房。
2.学校新教职工所领取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为定值, 包含政府补贴和校内专项补贴两部分。随着老教职工政府补贴标准的提高, 以及所领取的校内专项补贴不能免税 (特别是一次性支取时的税率在20%~45%不等) , 使新教职工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相对减少, 不利于学校的长期发展。
针对以上问题, 学校将进一步充分挖掘现有潜力, 积极探索并尝试与新校区建设有机结合、争取政府特殊支持、规模化商购等方式, 不断增加新建实物住房数量, 并对新教职工住房专项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摘要: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的结果, 也是目前高校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关系到每位教职工的切身利益, 对学校的人才引进及队伍的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是高校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工作。西安交通大学在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经验, 但如何在新形势下帮助教职工进一步改善住房条件仍是我们需要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3.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 篇三
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2000年10月18日 鄂政办发〔2000〕194号)
《湖北省直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直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鄂政发〔1998〕84号)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省直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适合省直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省直单位职工住房问题。
(二)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扩大住房信贷服务,有步骤地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三)基本原则是:在国家和省政府的政策指导下,结合省直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新政策与原有政策相衔接,综合配套,平稳过渡,协调推进。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省直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在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
2000年底之前竣工的住房,各单位既可按国务院《通知》精神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职工出售,也可按鄂政办发〔1999〕103号文件规定以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五)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的5%缴交,其他单位可调整到6 ̄8%。
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领导小组决策、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支取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单位,可以对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三、建立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
(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采取一次性住房补贴与按月住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向无房和未达标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按房改政策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未达标职工是指虽已按房改政策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八)住房补贴标准根据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工资等因素确定,由职工本人及配偶单位分别计发。
1、省直单位职工个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450元。按照职工平均32年(男35年、女30年)的工作年限进行分解,职工每年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为14元。
2、对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2年)以前的工作年限给予工龄补贴,每年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为7元。
3、按月补贴按照职工月标准工资的32%,逐月计发。标准工资的构成见附表一。
4、住房补贴标准随社会经济发展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标准由省直房改办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九)住房补贴的计发
1、2000年元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实行按月补贴,在职工实际工作的全部年限内逐月计发。
按月补贴额=职工当月标准工资×32%。
2、199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采取一次性与按月结合的方式计发住房补贴。
对其1999年底以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额=(14×1999年底以前实际工龄+7×1992年底以前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2000年元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按月发放补贴,按月补贴额=职工当月标准工资×32%。
3、未达标职工按未达标面积实行差额住房补贴。
对其1999年底以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额=(14×1999年底以前实际工龄+7×1992年底以前工龄)×未达标面积;2000年元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按月发放补贴,按月补贴额=职工当月标准工资×32%÷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未达标面积。未达标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4、已租住或购买了公有住房的职工,由于工龄增加、职务变动形成新的未达标的,按其重新核定的未达标面积计发按月补贴。
5、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表二。
(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转化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资金,切实做好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核定和划转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使住房补贴的发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原有住房建设资金(按1998年前基本建设投资中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三年实际发生额的平均数作为划转基数,列入预算)、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省直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不包括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公有住房出租收入中的住房折旧和投资利息、住房方面的其他收入等。
(十一)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集中存入省财政厅指定的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职工住房补贴专户”;其他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由省直房改办集中存入指定的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职工住房补贴专户”。
一次性住房补贴,在职工购房时直接划入售房单位;按月住房补贴由单位按月缴存或划转,记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
(十二)住房补贴专项用于职工购买、修建自住住房和支付住房租金。
(十三)职工离退休时,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人可一次性提取。
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住房补贴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
职工擅自离职、被辞退、除名、开除时,原工作单位自上述之日起停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封存,直至其重新就业;如未重新就业,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
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从去世的次月停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余额,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已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由其继承人偿还贷款本息。
(十四)中央在汉单位和企业单位,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确定相应职级的补贴水平,选择适合本单位的补贴方式,报省直房改办批准后实施。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十五)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精神,继续推进租金改革,逐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租金标准和提租时间原则上与武汉市同步。租金提高后,对确有困难的低收入职工家庭、民政部门确定的优抚对象可减免新增租金。租金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六)停止按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2000年,职工现租住的公有住房、腾空旧公有住房可以按成本价出售。已售标准价住房向成本价过渡。公有住房出售后,按规定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售房款归并到省直房改办资金管理中心,纳入省财政专户管理,其他单位的售房款由省直房改办资金管理中心集中到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单位售房收入专户”,以确保售房收入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
五、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十七)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商品住房。家庭收入水平线的划分,按照武汉地区统一标准执行。
(十八)对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廉租住房,主要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定期公布。承租人家庭收入提高后,应迁出廉租住房或提高租金标准。
(十九)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财政停止对省直单位住房建设拨款,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资金。职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和需求购买合适的住房。
(二十)加强已售公有住房的物业管理,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引入竞争机制,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逐步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二十一)省直各单位要对职工个人及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在此基础上,按省政府统一布署,稳步开放省直已售公有住房的交易市场。住房交易办法另行制定。
六、加强领导,严肃纪律,保证方案顺利实施
(二十二)省直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领导,广泛宣传,积极引导职工树立住房消费新观念,确定专人专班,组织实施,保证省直房改各项政策的顺利推行。
(二十三)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政策和本方案规定,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发住房补贴、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由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对不如实申报、隐瞒家庭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个人,除责令其退回全部住房补贴外,并根据情节给予职工个人及出具证明单位负责人相应处罚。
(二十四)本方案由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表一:职工标准工资构成(略)
附表二: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略)
4.住房分配及管理方案(正式稿) 篇四
为规范学校教师周转房及校内住房的管理,努力营造安居乐教的和谐环境,结合我校实际,依据《霍山县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分配、管理方案。
一、产权:
教师周转房及校内住房属学校公有住房,产权归学校所有。
二、入住条件:
1、本校新建的40套教师周转房原则上只供给高山初中、何家坊小学(仅限8套)校内无住房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和特岗教师入住。中心幼儿园、高山中学、何家坊小学聘请的临时工、合同工住房由各校自行解决。
三、住房选择:
1、可供选择住房数量:周转房1套/人,校内住房1间/人。校内其他住房全部收回。
2、房间位置、房号选择原则上年龄大的先选。但最终由教师住房管理小组决定。
四、入住手续:
1、符合住房入住条件的人员应主动及时向中心校教师住房管理小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学校公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签订入住合同,并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2、所有住房租赁期限为两年,期满后不续签的,租赁关系终止。入住者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续租或退房手续。
五、住房管理
1、学校成立学校教师住房管理小组: 组 长:王书田 副组长:万昭文、杜炳如
成 员:李传林、李友胜、万昭剑、何祥顺、张鹏飞‘、何祥仁储安宁。
住房管理小组职责:制订学校住房分配、管理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负责教师住房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受理和审
核教师住房的准入手续;确定教师住房租赁选房顺序;签定教师周转房居住协议。
2、按照只住不售和契约模式进行管理。
3、住房内提供照明设施,开通网络(周转房入住前学校提供坐便器、面盆(含水龙头)、不锈钢洗碗池(含水龙头)、淋浴喷头、灶台、窗帘、通水;校内住房学校提供窗帘)。
4、入住者需对住房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先向学校书面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但不得破坏房屋结构且费用由入住者自行承担。退房时不得损坏装饰装修,学校对装饰装修不予经济补偿。添置物品由添置者与新入户自行协商解决。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住者应当退还教师住房。
(一)合同期满未续签合同的;
(二)房屋无故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三)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的;
(四)经确认,已不符合住学校房条件的;
(五)已办理调离、退休、退职手续或死亡的;
(六)其他有关规定确定的应当退房的情形。
7、入住者退房时,须保持房屋设施完好、室内清洁,并结清水、电等相关费用,经学校根据入住清单验收后方可退房。房屋设施若有损毁,须照价赔偿。
8、符合退房条件,应当退房又拒不退房者,由学校按照协议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县教育局予以政纪处理。
六、入住人应遵守的规定:
1、不得在学校住房中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
2、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室内结构,不得违章搭建;
3、不得转借或租及变相转租;
4、不得损坏房屋设施设备;
5、按时缴纳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等费用(网络费由学校负责),严禁违章用电、用水。
6、保持室内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在周转房厨房内烧饭的,需安装抽油烟机)。
七、其他规定:
1、自行在校外家住、租房的,学校不提供房租及其他费用。
3、中心校本部、高山初中男、女生宿舍楼各提供一间管理员宿舍,必须履行管理员职责(另定)。
4、现有教职工申请入住学校住房的,于11月10日前递交申请,管理小组审核同意后,入住者需在11月20日前签订住房协议。
八、本办法由中心学校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房租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
5.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 篇五
自查报告
市安居办:
接到《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对保障性住房分配及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的通知〉》后,县政府高度重视,随即组织召开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会议,学习文件,领会精神,并安排县房管中心牵头,组织发改、财政、住建、民政等相关成员单位对我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及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分配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一)分配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根据《焦作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武陟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武政【2008】3号),确定我县住房保障范围为本县城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准入条件为家庭收入状况符合县政府当年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住房状况原则上不超过本县城镇人均住房面积的60%。同时,为确保廉租住房真正分配到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手中,将保障性住房分配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专门制定了《武陟县廉租住房分配实施方案》(武政办【2011】80号),确立 1
了“统一领导、限定条件、公开公正、优先保障”的分配原则,明确了廉租住房申报、分配的操作流程和办法,对保障对象准入标准、审批程序、调查结论、分配结果等予以公示,切实增强保障性住房分配的社会公信力。
(二)准入退出实施情况
制定了《武陟县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武政文【2009】50号)和《武陟县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武政办【2009】53号),明确了我县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准入审核、公示制度、轮候办法以及退出机制的实施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三)动态监管情况
制定了住房保障办公室工作职责、统计报表制度、办事公开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分别对信息系统建设、档案管理、定期复核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实行动态监管。根据《武陟县廉租住房分配实施方案》(武政办【2011】80号),明确了廉租住房房源、保障对象、轮候规则和分配程序,于2011年12月15日对符合实物配租的400户保障对象进行了公示。依照分配程序于2012年1月12日举行了武陟县城东廉租住房小区首批分房仪式,除1户放弃抽签资格外,其余399户分别入住并将分配结果在城东廉租住房小区进行了公示。
(四)后期管理情况
县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后期管理工
作,以招标的形式,确定了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协议》并督促实施;协助物业管理公司与廉租住户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和《廉租住房物业合同》并督促实施。
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一)参建各方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
1、实行项目全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项目监理通过招标方式聘任,中标的项目总监现场办公,专业监理工程师按工程建设需要如数持证上岗,现场监督把关;建立了以总监为主要责任人的现场质量安全监管小组,坚持日检查、周考核、月评比;实行严格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制度,发现隐患立即整改,不予整改者不得进行后续施工,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切实做到质量安全隐患患整改不过夜,确保项目工程优质高效推进。
2、施工单位从项目班子到施工班组设置专职检查人员。管理岗位人员必须经上级培训合格,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每道工序开工前必须进行质量、安全交底。
3、建设单位安排专人进驻工地督促合同落实,监督施工管理,协调工程事务,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坚持每周例会制度,对上周质量、安全整改状况进行总结,安排布置下周整改重点及责任人,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二)参建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强制性
标准情况
参建各方和有关工作人员均能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各分部工程施工标准均符合行业强制性规范相关条文。
(三)建筑材料、构配件、设施进场验收和复检制度执行情况
新安家园一期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曾购入一批复检不合格钢材和两车不合格砂,已被被及时清退出场;加大砼免烧砖现场检验批次,实行车车监控,杜绝了不合格砖进场。
(四)工程主要使用功能质量情况及分户验收情况 已完工的城东廉租房小区目前水通电通,室外工程配套齐全,具备完善的使用功能;各分户验收实行施工方自检、监理复检,在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组织所有参建方进行了逐户终验,各分户均能达到使用要求。
三、住房保障工作廉政风险防范情况
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域纠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住房保障纠风工作;建立了廉政风险防控制度,细化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措施,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专人负责核查投诉举报,建立了纠风举报受理档案,至今未受理一起投诉举报案例。
严格保障对象复核制度,严查弄虚作假骗购骗租、变相
福利分房、利用职权侵占保障性住房等违规行为,经查实:2011年共有19人因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廉租住房补贴资金计38220元,目前已责令相关责任人退回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已上缴县财政。
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进展情况
(一)2012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情况
2012年武陟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目标任务是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2080套。其中:新增廉租住房408套(其中新建408套);新增公共租赁住房695套(其中新建695套);城市棚户区改造977户;
(二)资金安排情况
武陟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总投资19275万元,其中2012年完成投资13159万元。
新增廉租住房工程总投资2640万元(地方政府债券2640万元),其中2012年计划完成投资1800万元;政府投资需求为2640万元。
新增公共租赁住房工程总投资3445万元(地方政府债券3445万元),其中2012年计划完成投资3445万元;政府投资需求为3445万元。
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总投资13190万元,其中2012年计划完成投资7914万元;政府投资需求为13190万元。
(三)用地安排情况
2012年,武陟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安排如下:
新增廉租住房项目用地拟选在新安家园项目南侧,占地面积20.4亩。
新增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拟选在工业路与武商路交叉口西北角,为存量用地。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拟选在和平路北段东侧(第四人民医院对面),占地面积约100亩。
(四)项目前期准备情况
新增廉租住房项目已办理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武政国土资字【2011】53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武规选字第【2011】00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武规地字第【2011】003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01100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武规建2011023)和环评(武环评登【2011】33号),初步设计已批复。
新增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武国用
【2010】511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武规选字第【2010】00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武规地字第【2010】009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01004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武规建2010062)和环评(武环评登【2010】114、115、116号)。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已办理土地预审意见(武国土预字
【2011】27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武规字第2011015号)和环评报告。
五、个人住房信息建设情况
该项工作实施方案已制定,资金筹集已到位,其系统软件已与西安必特斯维软件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所需硬件设施设备已进入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待设备到位后,我县将尽快与市级平台联网,实现个人住房信息资源共享,确保满足全县住房保障工作需求。
6.学校住房分配制度 篇六
为了我校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调动每一位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对我校分房进行公开、公正打分,避免教师之间因分房而产生心理矛盾。特制定本细则:
一、分房以职称为主线。
先满足高级职称教师,再满足中级职称(小高、中一)教师,最后满足初级职称教师和高级职称工人。
二、打分标准。
1、工龄或教龄、校龄每年1分。即工龄或教龄+校龄=得分。
2、副校级以上领导加5分。
3、在校双职工以高分一方为准,再加10分。即高分方+10=得分。
三、优惠政策。
1、打分相同的情况下,在校双职工和单职工,双职工优先。
2、打分相同的情况下,教师和工人,教师优先。
3、以上情况均相同,常住人口多的优先。
四、教职工住房由学校统一管理,所分配房屋以出租的形式租给教职工居住。学校分房只限教工本人有使用权,本人不住不能转给子女、亲戚朋友或学生居住;本人调出、迁出或死亡,住房一律交回学校统一调配,家属(配偶)和子女都应搬出,若是死亡,配偶可适当推迟搬迁。其他教工也不能自由搬进。本人住房有异动应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不能推迟搬迁、强占住房、私自调房或侵占公房。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教职工所分配的住房因生活、工作等原因,不需在学校居住的,不得转让、转借和出租给他人或学生使用。否则将按上述月租的2-3倍收取租金。如退还学校,学校一次性补给住房安置费800元。
六、教职工所分配住房的财产,学校在每学年初统一登记一次,损坏或丢失的照价赔偿。
七、住户若需改造房内设施设备的,须经学校同意。否则,学校将收回所租房屋。经学校同意后住户自行改造的设施设备,学校收回房屋时,不予补给费用。自己和接住老师协商解决。
八、使用期间房内的设施设备:楼顶、室外主水管由学校修理,墙体、地板、室内水管等设施设备因人为损坏而破损的,自行负担修理费用。
九、学校在现有情况下,如老师调动等情况有空房,长期住楼下老师可报名,根据住房制度打分确定居住教师。
十、本方案教代会通过后,学校将与每一位教师签订租房协议。
十一、本方案从2012年1月起执行。
7.察右中旗廉租住房分配方案 篇七
日期: 2011-08-01 10:07:34.0 作者:
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内政发电[2010]40号)、《乌兰察布市廉租住房租发[2010]119号)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有效解决我旗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不足,实现廉租住房建设的良性循环,规范全旗廉租住房销售、售后管理及定本分配方案。
我旗新建廉租住房444套,户均面积 40平方米,现有保障家庭653户,(其中2008年360户、2009年293户)本次分配采取出售部分产权牵头,房产管理局负责会同纪检、监察、检察院、物价等部门并邀请旗人大、政协监督,结合本旗实际情况,低于市场价原则,确定出售价格,并向理局三楼。
一、基本原则
住房保障制度推行以来,我旗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在改善民生问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廉租住房的出售理、以人为本、自愿购买的原则和租售并举、实物配租的方式多措并举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已享受补贴。对无力购买或不愿购买的保障家庭,仍可通过实物配租方式租住廉租住房或领取租赁补贴的方式享受住房保障。
旗房产管理局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出售和实物配租工作,发改、财政、国土、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二、出售范围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收购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
(三)出售比例:80%出售,20%配租。
三、保障对象和配租、出售标准
(一)保障对象为截止廉租住房分配实施前已享受城镇住房补贴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二)配租标准和对象
1、配租标准
廉租住房租金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2010年我旗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为每月1元/㎡—1.5元/㎡(建设面积)。一次性按年缴额的10%。配租家庭应缴纳叁仟元的入住保证金,以保证廉租房屋内设施完整及入住后的后续管理。腾退租住房屋后,退还其保证金。
2、配租对象
已享受城镇廉租住房补贴中无购买能力的孤、老、病、残家庭和其他特殊群体。
(三)出售标准和对象
1、出售标准
按照有利于回收资金、滚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原则,我旗廉租住房出售价格为:底楼、顶楼850元/平方米;其余楼层870元/平方米。
2、出售对象
已享受城镇廉租住房补贴中有一定购买能力的人群和其他特殊群体。
四、廉租住房管理
1、资金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取的住房款,除按规定预留的公共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3%作为廉租住房管理经费,2%作为住房保障工作经费保障资金专户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2、机构
成立专门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人员由房产管理局抽组(3—5人)。
对申请登记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采取轮候方式分配房源。以得到实物分配的家庭,停发本年度货币补贴。
五、分配对象及条件
对象:本次分配对象2008年—2009年已保障家庭,不包括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3㎡的家庭。
条件:2008年保障户为先,2009年的为后(后者以低保年限轮候)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科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二年指2008年元月一日前)。
2、无住房的家庭(不包括参加棚户区内小平米有房和危房户待改家庭)如有确实属高危房屋需申请解决住房的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并将可办理廉租住房手续。
(二)申请保障家庭条件的认定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1.家庭认定
按旗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实行一簿一户认定。婚后无房,与父母同住且在同一户口簿内,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按分户认定。员,且达到晚婚年龄的,按一户认定。
2.家庭人口数量认定
下列人员计入申请家庭人口:⑴申请人。⑵配偶。⑶未婚子女。⑷随居父母。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子女户口临时迁出的,可下列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人口:(1)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临时迁入的未成年人。(2)已入住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的人员。
3.无房户的认定
申请家庭没有私有住房,居住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
下列情况不属于无房户
(1)已租住公有住房的。
(2)已婚的和父母同住且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3平方米的。
(3)因拆迁已安置住房的,或已经得到房屋拆迁补偿的(如补偿金额在1万元以下,视为无房)。
(4)户在人不在的或户口迁入街道不足二年的。
4.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5.低保户的认定
以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为准。
(三)下列家庭优先分配廉租住房
孤老家庭,指城镇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和60周岁以上的家庭。申请时须提供社区出具的该家庭为孤老家庭的证明。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孤老病残,尽可能结合社会福利予以安置。
大病家庭,指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重大疾病范围进行认具的有主任医师签字、加盖诊断证明章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和治疗凭证等。
重残家庭,指家庭成员有视力(一、二级盲)或肢体、智力、精神、听力和言语等残疾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家庭。申请时须提交“残疾的残疾等级证明。
烈属,指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申请时须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烈属优待证。
以上困难家庭可享受优先分配(一至三层)。
二、家庭收入核定
家庭收入状况,由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初审,镇政府审核,加盖公章,旗民政局进行核定。
三、住房状况核定
家庭现住房状况,由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初审,镇政府审核,加盖公章,房管局进行核定。
四、申请分配程序
(一)申请程序
1、申请
由保障对象的户主(简称申请人)持购房申请、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到其所在社区自愿提出购买申请,填写《廉租住房申请表》。
2、提交证明材料
申请人如实填写《廉租住房申请表》后,要附以下相关资料。
(1)家庭收入证明。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住房情况证明。现住房产权证或租赁住房协议。
(3)家庭户口簿和身份证明。
(4)婚姻证明。
(5)申请人属于优先安排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公示程序
1、初审(一次公示)。
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会同民政低保干部和公安局包片民警共同对申请人的收入、住房等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签署初审意见。初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签署的初审意见盖章后和申请材料报旗民政部门。
2、复审。旗民政部门至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签署复审意见,并将签署的复审意见盖管局。
对不符合条件的,退还受理申请到社区,由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不符合理由。
3、核准(二次公示)。旗房管局为申请廉租住房的核准部门,至收到民政部门转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居住状况是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旗房管局住房保障办、社区或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三)准入、抽签程序
1、准入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旗房管局根据年度房源情况、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按照“优先保障年老、签、轮候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并发放不间断顺序号的廉租住房准购证。
2、抽签
对于取得廉租住房准购证的保障对象,由旗人民政府组织房产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公开抽签。抽签前15天向社会公告以下事项:
(1)公布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2)廉租住房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位置等情况。
(3)抽签中签的比例和操作规程。
(4)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签时公开进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监督,参加抽签的家庭按抽到的序列号从小到大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由旗房管局核发《廉租住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廉租住房入住手续,按照抽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选房,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廉租住房购房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以后不得享受个人经调查核实属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以后不得享受廉租住房的分配。
3、轮候
进入轮候期的申请人,未能享受到廉租住房分配或参加抽签未中签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参加下次申购廉租住房分配的抽签,但须重新核实申
五、监督管理
(一)旗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分配工作,并办理廉租住房入住手续和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住房保障中心和民政、社区审核。对取消低保户待遇的低保户和不符合廉租房条件的家庭,责令退出。
(二)对申请人谎报家庭情况的,取消其家庭申请资格,且3年内不能再申请廉租房。对骗住廉租房的,责令其退出并补交市场平均房租的租金,情
廉租房转让、转租、出售的立即
收回,并不再分配廉租房。对将廉租住房转租他人的,收回其住房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三)购买廉租房的家庭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入住,五年内不得转让、转租、出售、空置、不准将廉租房改做他用,不准改变房屋结构和进行高档
规定时间内入住的和违反上述规定的,取消其入住资格。无条件收回房屋,强制性扣除违法所得、租金和一切费用,取消其保障资格,今
(四)购买入住三—五年内死亡绝户的住房,由旗住房保障部门按照不低于当时购买住房的价格回购;配租入住的死亡绝户和特殊原因造成据实际情况由旗住房保障部门收回住房。
(五)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要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按照共有产权的管理方式核发廉租住房《房屋所有权证》
记”栏目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
(六)已出售的廉租住房不得上市交易、出租、转让、抵押;确有特殊原因转让的,只能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
(七)当事人对廉租住房分配有异议或对相关工作人员有意见的,可以向各级主管部门申诉,也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
(八)纪检监察部门要跟踪廉租房分配全过程。对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以权谋私,收受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要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关追究刑事责任。
8.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 篇八
一、申请家庭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
(一)申请人须具有大连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市内
四区城镇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17500元)。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十七平方米(含本数)以下(包括申购之日起前五年
交易或者拆迁的住房建筑面积)。
未婚、丧偶无子女或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等单独生活的人员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年满三十周岁。
二、申请人须提供什么材料?
答:
(一)户口簿(夫妇户口异地或另立的须提交结婚证,离异的须提交相应证明)
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证》或拆迁协议或房屋买卖交易手续等住
房证明。
(三)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要求家庭成员分别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三、货币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补贴金额标准为每户货币补贴13万元。
四、如何办理货币补贴手续?
答: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持规定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经社区核实,街道初审、公示十五天,再经国土房屋局各区分局复审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终审,公示十五天,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认定单》。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当年货币补贴计划数确定货币补贴家庭数量,并对货币补贴家庭,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简称《补贴凭证》)。
五、如何使用货币补贴购房?
答:取得了《补贴凭证》的家庭,须于六个月内在大连市内四区范围内自主选购具有商品房预售手续的成套普通商品住房。选房后,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定购房合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可根据《补贴凭证》编号进入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信息备案系统对补贴对象及补贴金额等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与购房人签定《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购房人可凭《补贴凭证》按补贴标准数额冲抵购房款。购房补贴资金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与开发建设单位凭证结算支付。
已取得《补贴凭证》但未在6个月内购房的家庭,视为自动放弃,一年后方可重新申
请。
六、货币补贴所购住房的标准?
答:普通商品房标准,即价格每平方米不得高于一万元;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44平方米。货币补贴家庭可在本市市内四区范围内自主选购的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普通商品住房。另外,市住房保障中心将建立房源信息库,定期向社会发布,提供给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选购。
七、货币补贴所购住房退房手续怎样办理?
答:使用货币补贴资金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如需退房,由购房人填写《退房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由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同意退房报告,到市住房保障中心指定的窗口申请办理退房手续。退房申请经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批准后,购房人必须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15日内,将原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全额退还到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市住房保障中心确认原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退还到帐后,核发《同意办理撤消商品房备案登记凭证》。购房人或开发建设单位可凭《同意办理撤消商品房备案登记凭证》到房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撤消备案的有关手续。购房补贴资金未退还的,不得办理退房或撤消备案相关手续。
八、货币补贴所购住房的产权性质及交易规定?
答:(一)利用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
权。在确权登记时须注明补贴金额。(二)货币补贴对象每户只享受一次。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资金;购房人全额退回货币补贴款项后,可拥有完全产权。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住房的,如再购买其他住房,必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已享受过货币补贴的家庭,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三)退回的货币补贴资金存入货币补贴专户,继续用于住房保障。
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
9.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 篇九
说明及实例
一、说明
1、此次调整范围限于2008年1月1日后仍在职的职工;
2、表格中购(租)公房面积是指实物分房面积、货币化补贴中补足32年工龄的面积之和;
3、填表顺序:表一-﹥表二-﹥表三,不是新参加工作(调入)的,又无职级面积变化的,直接填表三。
二、清册填报及实例:
1、新参加工作或从外地(外单位)调入的职工(表
一、表三)。这部分职工的按月补贴要测算两块:①应补发2007年12月以前的按月补贴(表一):以该职工调入或参加工作时、未调整前的工资为基数测算,从调入或参加工作当月发放至2007年12月;以前已申报过的,不得重复申报。②2008年的按月补贴(表二):新按月补贴从2008年1月开始执行,以该职工2007年10月工资为基数测算。另外,在外地未购租公有住房且未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异地交流干部,凭市委组织部的证明材料计算调入前工龄的一次性住房补贴。举例如下:
1.1:一职工1995年10月参加工作,在外地未购(租)公有住房且未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2006年1月从外地调入,无房,科级,未调整前的基础、级别、职务、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为900元,2007年10月职务、级别工资之和为1300元。那么,① 应补发2007年12月以前的按月补贴(表一)
按月补贴额=900×28%×80÷80=252元,补发按月补贴额=按月补贴额×到2007年12月的月份数=252×(12+12)=6048元;按月补贴时间起、止分别为2006年1月、2007年12月。
若为易地交流干部,则还应补发一次性住房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12×10+5.4×0)80=9600元(在备注栏中填写,同时附市委组织部证明材料)。
② 2008年的按月补贴(表三):
新按月补贴额=1300×28%×80÷80=364元,原按月补贴额为252元,新增按月补贴额=364-252=112元,新按月补贴额时间起、止分别为2008年1月、2026年12月。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同上,只是无一次性住房补贴。
审批需提供材料:《个人住房情登记表》、外地(除城区(不含夷陵区))调入职工还需提供原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及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表
一、表
三、《工资审批表》等相关资料。
2、职级面积变动需增加按月补贴的(表
二、表三)。有两种情况:
(1)因职务、职称提高,而实物分房与货币分房中补足32年工龄面积之和又未达到新的职级面积标准的且该职工到2008年1月工龄不超过32年。(2)到2008年工龄达20年,原职级面积标准为70㎡,且实物分房与货币分房面积之和小于80㎡。
这部分职工的按月补贴也要测算两块:①应补发2007年12月以前的按月补贴(表二):以该职工职级面积变动后次月工资为基数测算,从该职工职级面积变动后次月发放至2007年12月;以前已申报过的,不得
重复申报。②2008年的按月补贴(表三):以该职工2007年10月工资为基数测算。
2.1:一职工1981年参加工作,购公房面积96㎡,原为副高级,2005年7月升为正高级,标准工资为1300元,2007年10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为1600元。
由于该职工原缺房面积为4㎡,小于10㎡,已补足32年;实物分房与货币分房中补足32年工龄面积之和=96+4=100㎡,原按月补贴额为0。
①应补发2007年12月以前的按月补贴(表二)
新按月补贴额=1300×28%×(130-100)÷130=84元,原按月补贴额为0,新增按月补贴额=84元,补发按月补贴额=新增按月补贴额×到2007年12月的月份数=84×(5+12+12)=2436元;按月补贴时间起、止分别为2005年8月、2007年12月。(注:晋升职称后工资是从2007年8月开始兑现的,就应从8月份补发)。
②2008年的按月补贴(表三):
新按月补贴额=1600×28%×(130-100)÷130=103元,原按月补贴额为84元,新增按月补贴额=103-84=19元,新按月补贴额时间起、止分别为2008年1月、2012年12月。
2.2:一职工1985年1月参加工作,购公房面积为48㎡,科员,原享受的按月补贴额为60元,那么到2005年1月,该职工职级面积标准应由70㎡增加到80㎡,该职工2005年1月基础、级别、职务、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为800元,2007年10月职务、级别工资之和为1000元。那
么,①应补发2007年12月以前的按月补贴(表二)
新按月补贴额=800×28%×(80-48)÷80=89.6元,原按月补贴额为60元,新增按月补贴额=89.6-60=29.6元,补发按月补贴额=新增按月补贴额×到2007年12月的月份数=29.6×(12+12+12)=1065.6元;按月补贴时间起、止分别为2005年1月、2007年12月。
②2008年的按月补贴(表三):
新按月补贴额=1000×28%×(80-48)÷80=112元,原按月补贴额为89.6元,新增按月补贴额=112-89.6=22.4元,新按月补贴额时间起、止分别为2008年1月、2016年12月。
审批需提供材料:表
二、表
三、任职文件、《工资审批表》等相关资料。
3、新参加工作或从外地(外单位)调入的职工,其后其职级面积又增加的(表
一、表
二、表三)。这部分职工的按月补贴要测算三块:①应补发参加工作(调入)到2007年12月前的按月补贴(表一)。以该职工参加工作或调入时、未调整前的工资为基数测算,补发按月补贴额从参加工作或调入当月发放至2007年12月;以前已申报过的,不得重复申报。②应补发职级面积增加次月到2007年12月以前的按月补贴(表
二):以该职工职级面积变动后次月工资为基数测算,补发按月补贴额是从该职工职级面积变动后次月发放至2007年12月;以前已申报过的,不得重复申报。③2008年的按月补贴(表三):以该职工2007年10月工资为基数测算。
3.1 :一职工1996年10月参加工作,在外地未购(租)公有住房且未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2005年1月从外地调入,无房,科级,基础、级别、职务、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为900元;2006年1月提为副县,基础、级别、职务、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为1000元;2007年10月职务、级别工资之和为1300元。那么,①应补发调入到2007年12月前的按月补贴(表一)。按月补贴额=900×28%×80÷80=252元,补发按月补贴额=按月补贴额×到2007年12月的月份数=252×(12+12+12)=9072元;按月补贴时间起、止分别为2005年1月、2007年12月。
②应补发职级面积增加次月到2007年12月以前的按月补贴(表
二):新按月补贴额=1000×28%×100÷100=280元,原按月补贴额为252元,新增按月补贴额=280-252=28元,补发按月补贴额=新增按月补贴额×到2007年12月的月份数=28×(11+12)=644元;按月补贴时间起、止分别为2006年2月、2007年12月。
③2008年的按月补贴(表三):新按月补贴额=1300×28%×100÷100=364元,原按月补贴额为280元,新增按月补贴额=364-280=84元,新按月补贴额时间起、止分别为2008年1月、2027年12月
4、职工工资变动需增加按月补贴的(仅限于到2008年1月还能享受按月补贴的职工)(表三)。新按月补贴从2008年1月开始执行,以职工2007年10月工资为基数进行测算。
4.1:一职工1981年参加工作,购公房面积68㎡,副高级,原按月补贴额为60元,2007年10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为1000元。那
么,新按月补贴额=1000×28%×(100—68)÷100=89.60元。原按月补贴额为60元,新增按月补贴额=89.6-60=29.60元,新按月补贴额时间起、止分别为2008年1月、2012年12月。
审批需提供材料:表
三、《工资审批表》等相关资料。
10.合理分配住房问题 篇十
许多单位都有一套住房分配方案,一般是不同的。某院校现行住房分配方案采用“分档次加积分”的方法,其原则是:“按职级分档次,同档次的按任职时间先后排队分配住房,任职时间相同时再考虑其他条件(如工龄、爱人情况、职称、年龄大小等)适当加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队”。我们认为这种分配方案仍存在不合理性,例如,同档次的排队主要有任职先后确定,任职早在前,任职晚在后,即便是高职称、高学历,或夫妻双方都在同一单位(干部或职工),甚至有的为单位做出过突出贡献,但任职时间晚,则也只能排在后面。这种方案的主要问题是“按资排辈”,显然不能充分体现重视人才,鼓励先进等政策。
根据民意测验,80%以上的人认为相关条件为职级、任职时间(为任副处的时间)、工龄、职称、爱人情况、学历、年龄和获奖情况。
要解决的问题是:
请按职级分档次,在同档次中综合考虑相关各项条件给出一种适用于任意N人的合理分配住房方案。用你的方案根据附表中的40人情况给出排队次序,并分析说明你的方案较原方案的合理性。
提示:此问题可查阅有关“层次分析法”的文献
要求:1.作业以论文形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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