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研究论文

2024-06-13

法学教育研究论文(精选8篇)

1.法学教育研究论文 篇一

教育部高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2013年年会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论坛在长沙

召开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作者:佚名 日期:2013年10月27日 浏览: 498

为了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对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进一步探讨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2013年10月19至20日,教育部高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2013年年会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论坛在长沙召开。本次会议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主办,中南大学法学院承办,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赞助协办。来自全国230余所高校的校长、院长和专家学者350余人出席了年会。本次年会还特别邀请了美国杜兰大学等7所法学院院长参加,加强了中美法学教育的交流。

19日上午,论坛开幕。中南大学常务副校长黄建柏致欢迎词。中国法学会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会长刘飏,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张文显,司法部司法考试司司长贾丽群,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财经政法与管理教育处处长吴燕,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育部高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黄进等出席开幕式并先后致辞。中南大学校长助理、学校办公室主任蒋建湘主持开幕式。

中南大学常务副校长黄建柏代表中南大学对会议的成功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会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并向大会介绍了中南大学法学院近年来迅速崛起的“中南模式”:以党和国家的重大需求为导向开展研究;依托中南大学的优势学科开展交叉研究;协同创新,团体作战。

中国法学会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会长刘飏,在充分肯定本次年会主题的前提下,指出应当与时俱进、深化改革,推动法学教育的发展进程;牢固树立与法律职业紧密结合的法律教育结构和人才培养模式;打造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共同体,使法学教育能更好的服务法律职业需求。“用法治梦助推中国梦的实现”。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财经政法与管理教育处处长吴燕代表教育部高教司致辞中,表达了教育部高教司对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高度重视与充分支持,并着重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进行了介绍。表示教育部高教司将继续支持法学教指委、法学教育研究会以及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各项工作。她认为此次年会必将对推进法学教育改革必产生深远影响。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张文显在致辞中提出新一轮法学教育改革的六个着力点:进一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转变法学教育思想观念;注重法学教育多样化;推进法学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一体化;加强法学博士后制度创新,利用博士后培养机制凝聚国内外高端法律人才;提高法学学科、法学教材、法学教育模式的创新水平以及法学教师队伍的创新能力,同时加强中青年法学教师队伍的建设;促进法学教育信息化合信息平台的共建、共享和共同提高。同时,张文显会长指出此次年会是一个多方位、多层次的平台,希望各位与会代表很好地利用这个平台,使这个平台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育部高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黄进在致辞中指出中国高等教育已从外延式发展阶段发展到内涵式发展阶段,从建设高等教育大国阶段发展到建设高等教育强国阶段,从国内发展阶段发展到国内国际同时发展阶段,并且中国高等教育已初步实现现代化。这对我国法学教育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法学教育界必须重新审视自己的使命。

大会主题发言由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主持。司法部司法考试司司长贾丽群、美国法学院协会全球参与顾问委员会主席、太平洋大学麦克乔治法学院名誉院长Elizabeth Parker、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李树忠、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孙笑侠分别做了主题发言。

司法部司法考试司司长贾丽群针对司法考试制度发展情况、司法考试大纲完善情况和高校本科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情况进行了全面分析,同时希望与会专家针对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对接等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美国法学院协会全球参与顾问委员会主席、太平洋大学麦克乔治法学院名誉院长Elizabeth Parker,以《中美法学院之间强强联合的重要性》为主题,从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法律之路;理解我们自己国家的法律体系和与我们相交往的他国法律体系,必须成为法学教育的一部分;每一个国家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之路等三个方面对中美法学教育以及法学教育的国际化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她认为中美法学界将成为世界法学教育的引领者,建立中美合作关系,不仅促进彼此提升,还将促进国际法学教育整体进步。中美合作意义深远,希望这次会议可以促成中美法学教育的进一步合作与发展。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以《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推动法律职业教育的创新》为主题,从法学教育改革;通过构建法律人才培养联合体,强化法律职业教育;通过协调创新,强化实务部门和法律教育的深度衔接等三个方面,阐述了中国法学教育转向内涵式发展道路的必要性和进路。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李树忠,以《以法律职业为目标的法学教育改革》为主题,从法学教育的定位、深化法学教育改革、中国政法大学的培养模式创新等三个方面介绍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教育改革的基本情况,为法学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

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孙笑侠,从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问题、法学教育现状面临的趋势以及法学教育面临的几大课题等多角度向与会代表提出了探讨此次会议主题的新方向。

开幕式中还进行了“中国法学教育优秀成果奖”颁奖仪式,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秘书长叶秋华教授就“中国法学教育成果奖”评选工作作了说明,并宣读了获奖名单,中国政法大学刘坤轮,复旦大学法学院王伟,华中科技大学李红海等19人分别获得一、二、三等奖。在主席台就坐的领导嘉宾为获奖代表颁发了证书。

19日下午,会议以分论坛形式采取主题发言与自由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与会嘉宾分别围绕“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政法队伍职业化建设”、“法学教育与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中美法学教育”三个分论坛主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深入的交流。与会专家踊跃发言,对每一主题都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多视角的深刻分析和探讨。

以“中美法学教育“为主题的第三分论坛,中美与会代表对法学教育国际化、中美法学教育模式进行的深入交流和探讨,成为本次年会的一大亮点,为进一步深化中美法学教育合作和中国法学教育改革提供了新的契机。

本次年会闭幕式于10月20日中午举行,由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主持。三个分论坛的代表广东财经政法大学邓世豹、湘潭大学法学院廖永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时延安汇报了分论坛的基本情况,本届论坛承办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主持工作副院长陈云良用“天时地利人和”总结了会议承办情况,下届论坛承办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副书记范李瑛期待大家明年在烟台相会。

最后,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做了闭幕总结。他强调,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需要以法学教育为基础。没有优秀的法律人才,就没有完善的法治,即使经济高速发展,也不能成为真正的强国。法学教育发展不仅关系到国家的未来,还关系到人类的未来。他还提出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即如何促进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如何真正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如何实现法学教育与依法治国的对接,如何提高中国法学教育的国际性,如何看待及解决中国法学教育资源不平等现状,如何积极履行法学院的社会责任,坚持法学教育的价值、使命与责任,如何在职业能力教育与人文教育之间寻求合理平衡,强化法律伦理教育等。

本次论坛期间,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和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分别召开了工作会议。附:各分论坛议程

第一分论坛: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政法队伍职业化建设

第一单元 10月19日 14:00-15:50 主持人:夏锦文 扬州大学党委书记、教授

焦富民 南京财经大学副校长、教授 发言人:霍宪丹 司法部司法鉴定局局长

车丕照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朱新力 浙江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冀祥德 方志出版社社长、中国社科院法学系常务副主任

程雁雷 安徽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刘继虎 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自由讨论

第二单元 10月19日 16:00-17:30 主持人:王立民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杜承铭 广东财经大学副校长、教授 发言人:林 维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教授

王崇敏 海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李玉福 山东政法学院院长、教授

张继良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教授

邓世豹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院长、教授 王 伟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李政辉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自由讨论

第三单元 10月20日 8:30-10:50 主持人:龙卫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陈云良 中南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发言人(每人10分钟):王晨光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屈广清 福建江夏学院副校长、教授

胡玉鸿 苏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王 健 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院长、教授

梁津明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蒋新苗 湖南师范大学科研处处长、教授

丁文英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孟庆瑜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院长、教授 自由讨论

第二分论坛:法学教育与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

第一单元 10月19日 14:00-15:50

主持人:王新清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房绍坤 烟台大学校长、教授

发言人:胡建淼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

刘仁山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务部部长、教授

唐 波 华东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教授

董茂云 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叶志宏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李平四川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自由讨论

第二单元 10月19日 16:00-17:30 主持人:杜钢建 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郭 锋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发言人:蒋建湘 中南大学校长助理、法学院教授

马跃进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吴 用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

蒋悟真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刘丹冰 西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自由讨论

第三单元 10月20日 8:30-10:50 主持人:廖永安 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刘益灯 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发言人:郑成良 上海交通大学副校长、教授

葛洪义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苗连营 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李仁玉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俞 江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胡 东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自由讨论

第三分论坛:中美法学教育

第三分论坛开幕式致辞

时间:10月19日 14:00—14:20 主持人:韩大元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致辞嘉宾:

1、张文显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国家二级大法官

2、Elizabeth Parker 美国法学院协会全球参与顾问委员会主席,太平洋大学麦克乔治法学院名誉院长

第一单元:中美法学教育

(一)——现状及挑战

时间:10月19日 14:20-15:50 主持人: 肖永平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发言人(每人15分钟): 1.Penelope Bryan, 维迪法学院院长、教授 发言题目:美国法学教育的现状

2.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发言题目: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

3.Kif Augustine-Adams, 杨百翰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富布莱特学者

发言题目:美国法学院面临的挑战

4.沈四宝,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发言题目:中国法学院面临的挑战

自由研讨

第二单元 中美法学教育

(二)——律师教育与实践教学

时间:10月19日 16:00-17:30 主持人: 孙笑侠 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发言人(每人15分钟):

1.John Trasvina, 旧金山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发言题目:培养新一代律师和领袖 2.王军,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发言题目:中国的诊所法律教育

3.Jeffrey E.Thomas, 密苏里大学堪萨斯分校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发言题目:培养最好的律师——法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4.万猛,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发言题目:中国法学院如何培养律师?

自由讨论

第三单元 中美法学教育:前景与展望 时间:10月20日 8:30-10:50 主持人:桑国亚,天普大学法学院亚洲项目主任、教授

发言人(每人15分钟):

1.David Meyer, 杜兰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发言题目:培养全球执业型律师

2.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发言题目:全球治理与法学院课程

3.Michael A.Gerber, 布鲁克林法学院名誉院长、中国项目主任、教授 发言题目:法律教育的创新——布鲁克林的经验 4.左海聪,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发言题目:中国法学院的课程体系改革

自由讨论

2.法学教育研究论文 篇二

一、高校教学方面

教学问题应首当其冲, 牵涉到许多方面, 包括教学内容, 教学方式, 也包括师资数量和质量。教学既是对教学教材和教程方向的定位, 也是对法律教育的教育模式的一种定位, 这些要件的构成使得教学在法律教育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 教学内容

对比日本的法学教育, 我国的教学内容还是显得有些空洞的, 教学目标的不够明确。专业课设置的单一, 这些直接导致了教学质量得不到提高。而日本除法律专业课程外, 还往往还包括与法律职业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修养课程方面的内容。日本法学部的授课科目, 根据内容分为基础教育科目、外国语科目、保健体育科目和专业教育科目四类。分类说包括私法类、公法类和政治类三部分, 方法不同、各有侧重。日本法学教育课程设置的特点有二:一是重视基础科目的设置以扩大学生的知识面, 特别是规定法学部的学生必须选读理科课程, 使其知识结构合理化。二是专业课设置体现了本国实际与国际的交流。必修课以国内法为主, 而选修课中的外国法, 特别是欧美法占有相当的比例。目前, 日本学者主张的改革中对法学课程的设置提出了较多的建议, 这将日本法学教育的改革产生积极的影响。 (1)

而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 一些实用必修的课程在大部分法学院校只被列为选修课范畴, 而对于学生而言, 专业课才是必须认真学好的, 这使得学子们的知识构成单一化, 进而会影响教学质量。借鉴日本的法学教育课程设置, 笔者建议要在确定教学目基础之上, 针对目标选取教材和确定教程。

(二) 教学方式

日本大学法学教学偏重于基础理论的训练。其把与广泛的法律现象和政治现象有关的基础理论置于教育的中心地位。教学的主要方法是讲课。讲课方式分大班讲授和分组教学两种。学年必修课大都采取大班上课, 大班可达三、五百人。教学以讲座为基础进行, 每一讲座的主讲人负责一门课程。日本属大陆法系, 讲授中注重阐明法学原理, 解释法典条文, 探讨法律问题。分组教学是一种讨论式的讲习方式。它不以消化课程讲授为目的, 而是为了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讨论由教授主持, 参加者必须修完某些课程, 题目由教授确定, 有的题目比较固定, 如《现代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等。有的大学法学部在教学计划中, 单独设置演习科目, 并规定相应的学分。所谓演习是在教师讲授和直接指导的基础上, 充分发挥学生的能动性的主动学习方式。演习类似我国的课堂讨论。

而我国传统的法学讲学方法一般是授讲式, 灌输式, 这是教师教育思想、观念在探索改善教育方面表现不足的地方。学生的积极主动性也会因此受挫, 传统的教学方式往往导致只是注重理论的陈述而忽视了实践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法学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才会淋漓尽致体现这一学科的意义的学科, 所以传统的教学方式不能体现法学这一专业的实际性意义。

(三) 高校法学教育的师资

老师对学生而言是一盏指路的明灯, 老师指出的方向直接影响到学生以后在十字路口上的抉择, 所以教师的师德及其综合素质是非常重要的。日本大学中教师职称设有教授、助教授、讲师、助教。教授主要指导研究或从事研究, 助教授协助教授工作, 助教协助助教授或副教授工作, 讲师从事相当于教授或副教授的工作。二战后, 日本的教师队伍呈现出高学历的趋向。而在我国目前而言, 部分教师知识含量和知识深度都还有欠缺, 有些老师没有实践经验, 有些老师甚至完全实行教条主义, 老师的学历, 学术发表, 外语力, 专业知识的精通都需要从整体上提升。

(四) 学生数量

近年来我国法学院数量的“肆意”扩张现象直接影响到法学专业数量的增多以及大学生数量的境多, 但学生的整体素质却始终无法与其数量成正比。学生数量增多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学生在投选专业的盲目性的表现有父母包办安排选择的, 有乘着“热”劲进来的。

二、高校教师的科研能力

科研首要是指发表学术界的科研成果, 比起一般性的论文来更具逻辑论证, 经验验证, 观点“新颖”且符合学界的主流和基本看法, 科研是法学教育成功的重要表现, 科研的质量和数量直接体现了一所学校一个国家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而当前学术界的状况是很不容乐观的, 抄袭现象普遍存在。学者们的发表也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注重深度和广度的扩展, 注重传统与创新的兼容。 (2)

(一) 科研成果的定性

无论各种竞技的裁判还是法庭上的法官要做到完全地公平公正似乎是不可能的, 多少都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而像这种学术界的科研成果, 想要给其制定硬性的评定标准或者说给其硬性的定位就更难了, 我们能做的只是尽可能让审核过程公平公正化。

(二) 科研成功的质变

“量变是质变的前提, 量变达到一定程度就会转化为质量”, 这哲学理论的辨证法是有科学依据的, 却不能完全适用于科研成果的发表上。虽然, 量变是质变的前提, 可是量变并非一定就可以质变, 现在学术界科研的发表不算少, 在量的方面是有所小成就的, 但是, 质量不过关。

三、高校法学教育制度

法学院教育和研究的一系列体制让我们从宏观, 中观, 微观地整体性去看到法学院的框架。无论是教育投资的体制还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体制对法学院的影响都是很深远的, 拿教育投资体制来说, 我们的资金是用来扩建院校增加硬性设施还是用与研究经费。而教育体制的重要性从其对博士点的设置, 法学院教育的评估, 科研项目及评奖的影响就可以体现出来的, 人事管理的体制也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质量评价体系。

四、对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改革的总结

在中国内地的社会转型和经济快速增长的今天, 法学教育界也迎来了空前的机遇。

(一) 经济的带动

中国法学教育界一直在改革, 虽然进度比较慢, 但也已经潜移默化地转向高校教育领域这一块, 高校人员的流动也将成为一个必然, 受市场收入差别的影响, 我国的物质生活水平已得基本保障。“金钱主义”“官位主义”已不再是我们法学专业择业的择重点, 个人兴趣爱好的择业将会给人才市场的选拔制度提供一个更加宽松的环境, 现在各个专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联系, 对内对外的学术交流也更加频繁, 这些都是为法学专业的择业提供了宽阔的就业前景。

(二) 制度的支持

法学教育制度模式的改革也给法学专业的前景带来了希望, 特别是近年来兴起的职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的相结合, 这会使得法学专业的学生更早地与相关职业接轨, 有更多的体验与参与实践的机会, 这一理论与实践的加强为法律职业人员的能力提供了相对的保障。

综前所述, 当前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应该是承上启下的, 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任道重远, 而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前景也将是一片光明的, 我们处在了非常关键的时期, 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成我们这一代的使命。 (1) 明确我们法学教育的目的。我们古代就已总结出“传道, 授业, 解惑”的教学目的, 现今看来, 对于法学教育而言, “授业”是重中之重, 法律职业部门的培训机构与法律职业教育将形成统一体。 (2) 建立完善的教学体系。教学内容的狭隘与教育制度的僵化使得我们的教学成果曾一度停滞, 这不仅是各大院校的问题, 必要的时候国家教育主管部门也应该进行适当地宏观调控。

(三) 抓住机遇接受挑战

时代给了我们舞台, 我们就应该不放过任何一个展现自己的机会, 成功来自百分之九十九的汗水和百分之一的幸运, 百分之一的幸运应景给了我们, 如何抓住这一份幸运就得看我们的知识储备了。

摘要:本文考察了中国法学教育近年来的发展趋势。对比了中国和日本法学教育状况, 同时对中日两个国家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及影响给予客观历史定位。文章针对学术界探讨的法学教育作了一定的概括并提出解决的建设性方法, 提出中国社会的发展给中国法学教育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简析了中国法学教育当前的历史使命及发展前景。

关键词:法学教育,发展趋势,改革

参考文献

①马卫华, 五艳娥.中日法学教育体制之比较.中国电力教育.2004, (4) :105.

3.法学教育研究论文 篇三

关键词:规范法学;研究方法;社会科学;多元化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1-1297(2012)09-0002-02

一 引言

德国著名法学家拉伦茨在其代表作《法学方法论》中说道:“法学之成为科学, 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之方法。”[1]法学理论的创新,依赖于其研究方法的发展与变革。法律本身就是一系列规则、制度等法律规范的有机结合,这一特点决定了法学研究必须以这些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因此,以法律条文的制定、修改以及实施为研究目的,以对策法学、法解释学为主要研究方法的“规范法学”在传统的法学研究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在实践中,也为我国的立法完善和司法改革作出了巨大的貢献。然而,任何一种研究方法都不可能完美无缺,由于“规范法学”更注重对法律条文本身的研究,此种单一的视角势必会存在一定局限性。正如法国著名法学家勒内·达维所说:“立法者要改造法律条文本身很容易,但是法律条文背后的东西却是很难改变的。”[2]法律条文是和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相联系的,我们只有从社会学、经济学、历史学等其他社会学科的不同视角,才能看清法律条文背后的东西,才能从根本上推动法学理论的发展。

二 “规范法学”及其局限性

陈瑞华教授认为,传统的法学研究无非在做两件事情:一是研究法律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从而为立法或司法改革作出贡献;二是对法律规则的立法原意和立法宗旨进行解释,以保证法律制度得到较好的实施。前者称为“对策法学”,后者则视为“法解释学”。两者结合起来可以统称为“规范法学”[3]。

不可否认,“规范法学”对于法学研究而言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在我国社会急速变迁的时代背景之下,“规范法学”更能够快速促进法律制度的更新,解决实际问题。因此,我国才能在改革开放后的短时间内建立起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框架。然而,这种追求实效的做法必然会或多或少忽略其他一些社会因素,导致其他方面的社会矛盾。目前我们所面临的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的脱节问题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规范法学”视角的单一性,注定其存在一定的局限。

一方面,由于中国人历来缺乏对理论的重视度,更加看重实际效果。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基本上都是在西方已有的先进理论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法学家们通过研究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运用“对策法学”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立法建议。这种“对策法学”研究方法“往往采取教科书体例的研究模式,从概念到性质,从历史沿革到发展趋势,从比较法的考察到中国问题,提出对中国立法的建议和对策”,“以讨论立法对策、改革建议和制度变革为目的,喜欢'洋为中用'、'古为今用'。” [4]“对策法学”看似有条有理、逻辑清晰,但受其研究目的的限制,这种“旧瓶装新酒”、“换汤不换药”的研究方法很难有理论上的推进和创新,也未必能够提出真正有效的对策。

“对策法学”的逻辑推理大致是这样的:大前提是西方的先进制度和理论,小前提是中国的现实问题,结论是借鉴西方理论提出针对中国的立法建议。而后,作为结论的立法建议又可以构成一个新的三段论,立法建议是“良法”,制度改革和实践作为小前提,又能够得出“良法美治”的结论。这种理论用于实践的“实用主义”做法无可厚非,因为我们需要认识到与法治发达国家的差距,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将先进经验“拿来”,为我所用。然而,这两个看似合理的三段论却忽视了因果关系之间的必然联系。首先,受不同政治、历史和社会因素的影响,各国的经验是不一样的,西方的理论在中国并不必然具有适合其生存的土壤,未必能够结出成熟的立法建议“果实”。其次,由于各国不同的发展模式,即使在相同的制度下也会存在不同的实际效果,作为“良法”的立法建议在中国背景下也并不必然就会带来“美治”。上述逻辑推理至多只能说存在某种可能性,但“可能性”不等于“必然性”。如果忽略了理论应用带来的其他可能性(负面影响),不仅不能真正解决问题,还可能带来更多的麻烦。

另一个方面,由于法学研究者往往本身并不是法律条文的制定者,他们在解释立法原意的过程中不仅会分析立法者的立法宗旨,也会在其中加入自己的理解和解释,这使得“法解释学”不仅是对条文的解释,更是法学家们的创造性法学研究。然而,由于不同的人对于法律有不同的理解,法律解释必然会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色彩,这使得法律的稳定和权威受到了挑战。首先,由于立法者与法律解释者的不同,可能会造成解释者对立法原意的曲解。其次,针对变化的实际,通过法律解释对立法进行修正,也只能解决形式问题。更何况在中国的实践中,连这些仅有的形式也往往都被架空,因之这些所谓的“解释”也就无法解释中国真正的现实问题。

总之,以对策法学、法解释学为主的“规范法学”在研究方法上存在局限性,它忽视了法律背后的政治、经济、历史因素,将可能的因果关系当成必然,注重形式上的改变,仅仅治标,而不能不治本。

三 多元化的法学研究方法

“法律研究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任何一门学科的知识如果对解释一部分法律现象有帮助和价值,都可以加以利用。”[5]如果将法律现象置于广阔的历史、社会和文化背景中去理解,就可以为我们的研究提供更为开阔的视野。

梁治平先生在其学术论文集《在边缘处思考》中,展示了他“边缘化”的学术之路。在这条道路上,梁先生从法学走向史学,又从史学走向社会学、人类学,从“大传统”走向“小传统”,从“庙宇”走向“田园”。[6]他运用跨学科研究方法,通过对特定概念地不断相对化,抽丝剥茧地分析性研究,使其在复杂的中国语境中尽量的清晰。这种法学研究方法是多元化的,它没有局限于传统的“规范法学”研究思路,而是从不同的角度去审视法律这一社会现象。

作为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社会学、经济学、历史学等学科都具有各自的研究对象和目的,正是由于研究对象和目的的不同,才使得这些学科拥有自己的研究方法。这些方法在某些时候可能是对同一社会现象的不同角度的分析,因此,它们具有一定的共通性。如果将其他社会科学不同的研究视角引入到法学研究当中,形成多元化的法学研究方法,就能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和解释法律问题,真正了解“规范法学”所无法改变的法律条文背后的东西。

社会学是人文社会科学中的一门重要学科,它从整体的角度研究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社会是由人组成的,因此社会学重视人的因素,研究人类的活动对社会的影响。

法律作为社会现象的一种,也可以从社会学角度对其进行解释。例如,在现代法治理念中,“法治”与“人治”应该是两种完全对立的治理方式,“法治”意味着公平正义,法律至高无上,而“人治”则代表个人的特权,往往带有贬义。但在社会学家看来,它们之间并没有无法逾越的鸿沟,也不存在好与坏的区别。正如费孝通所说:“所谓人治和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即使在乡土社会这样的“无法”的社会中,“无法”也不会影响这社会的秩序,因为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7]可见,从社会学角度,“人治”或者“礼治”不再带有那么多的贬义色彩,对于社会学者而言,无论“法治”,还是“人治”都是在不同社会情态中的起作用的社会秩序,都具有其相应的社会基础。

经济学研究方法在法学研究中越来越受到重视,经济学是运用数学语言和模型进行逻辑推理、论证,从而得出某些结论。在法学家看来,法律的首要目的是实现公平正义,而在经济学家看来,法律的首要功能是保证效率,提供一种激励机制,诱導当事人事前采取从社会角度看最优的行动。张维迎教授对“杀人偿命”规则的分析就可以看出两种研究视角的区别。从法治角度看,杀人者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以命抵命可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但从效率角度讲,“杀人偿命”的合理性并不是因为它在事后为受害人提供了补偿,而是因为它提供了最有效的事前防范激励。[8]经济学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很多的研究方法,如成本收益理论、博弈论、激励理论等,这些理论都可以帮助法学研究者从不同角度解释法律现象。

除此之外,人类学、历史学、哲学这些社会学科的某些研究方法都可以引入到法学研究中来,这种多元化的法学研究方法也必然能够发现更多新的问题,推动理论的创新。当然,无论采用何种研究方法,最终都应该落到中国的实际问题上,我们要从不同的视角考察法律背后的政治、经济、历史因素,“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而不是简单地以西方学者的关于法治的表述和标准来否认中国社会中规范人们社会生活的习惯、惯例和法律。” [9]这样在中国背景下,从不同的角度,运用不同的社会学科研究方法,某些在西方观念看来无法理解的规则、制度就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诠释。

四 结语

古诗有云:“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传统的“规范法学”为我们“观赏”法律这座“大山”提供了一种角度,而其他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又为我们提供了不同的角度,看到了不一样的风景。当我们局限于法律条文本身的研究而举步维艰之时,不防跳出来,考察法律背后的政治、经济、社会、历史等因素,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研究,也许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在法学研究领域,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自己同西方国家的差距,我们还需要长时间的资源积累和沉淀,理论以及研究方法的创新,但不是要盲目立法,不是要一味的照搬照抄,也不是仅靠所谓的“对策法学”立法建议就能解决的。

法律不只有一种形态,法学研究方法也不只有一种范式。多元化的法学研究方法不是要否定“规范法学”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而是要弥补其固有的缺陷,为法学研究提供新的思路,注入新的血液,创造更为广阔的研究空间。

参考文献

[1]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0页

[2] 陈瑞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5页

[3] 陈瑞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7页

[4] 陈瑞华.《论法学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177页

[5] 陈瑞华.《论法学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2页

[6] 梁治平著.《在边缘处思考》,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26页

[7]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9页

[8] 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79页

[9]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22页

4.教育法学 篇四

《教育法学》

满分100分

一、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5分)1.简答教育法学的特性

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具有较强的指向性;教育法学具有较强的社会性;教育法学具有综合性;教育法学具有边缘性。2.简答教育法学的发展特点。

经验法学逐渐从行政法学中脱离出来;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更为系统;出现了教育法学的专业学术组织和专业学术杂志;高等师范院校普遍开设教育法学课程;出版教育法学著作 3.简答教育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

一是教育法的基本理论。这部分内容具体包括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教育权与手教育权的法律性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的运行等。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这部分内容具体包括我国现行教育基本制度体系,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等。三是法律责任与救济。这部分内容具体包括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方式,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救济等。

二、论述题(每小题8分,共40分)1.请结合实际谈谈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一)学习教育法学是适应依法治教形势的需要

近些年来,依法治教做为一个基本方略在教育工作中显得越来越突出。所谓依法治教,就是依照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来实施、管理和发展教育。它是各类国家机关、各级教育机构、教师、学生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各种教育主体所参与的,包括实施教育教学、管理教育事业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制活动。实行依法治教是客观发展的必然趋势。

首先,从总体上看,实行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领域的体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到了重要日程,提出和确定了“依法治国”、“行业依法而治”。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到了“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的高度。国家管理的法治化,必然要求教育也要依法而治。? 其次,实行依法治教是教育的地位和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教育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它是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已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重点。而事实证明,保证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仅仅靠“人治”,靠领导人的“开明”,或者单纯靠行政手段干预,都是不稳定的,必须实行依法治教,保证教育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教育工作的制度化、法律化,使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改革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第三,实行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关系已由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的纵向型的行政管理关系,逐步转移到以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横向型的教育关系与一定范围的纵向型行政关系并存的教育法律关系的新格局。改革中出现了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等平等主体关系。教育机构之间的协作关系,各种社会组织的联合办学关系等,都是合同关系。教师管理也要逐步转移到比较完整意义上的聘任制,它的基础就是一个聘任合同。教育法律关系性质和格局的重大变化,使依法治教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初步形成了教育法体系框架,为教育活动确定了基本的法律规范,标志着教育工作进入了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必须学习和掌握教育法学知识,以适应依法治教的要求,指导依法治教的实践。(二)学习教育法学是提高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的需要

法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制度和人类文明的组成部分,已有很长的历史。自从社会有了法,人们就感受到法的力量,受到法的保护或受到法的惩罚,自然就要思考法是什么,评价现行的法及人们的法律行为。改革开放以来,教育法制工作不仅全面启动,而且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也不能不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已经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遵守和全面执行;另一方面,由于人们对于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理解,对现行法律规范的要求和态度,对于法律的评价以及对于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和法制观念等方面的知识欠缺,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因此,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是国家对每个教育工作者的共同要求,在全面实行依法治教的新形势下,则更为重要。不能设想,一个对教育法缺乏了解的干部、教师,会严格遵守法,正确执行教育法。因此,必须普及教育法学知识,并将教育法学理论和知识变成教育工作者牢固的信念,落实在行动上

(三)学习教育法学是正确履行教师职责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法的形式规定了教师必须履行的六项义务,其中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是第一项义务,这也是国家对教师的最基本要求。该法规定教师应履行的其他五项义务,如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尊重学生人格,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提高政治、业务水平等,也都要求教师应具备教育法制的基础知识,熟悉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提高依法施教的水平和能力,掌握依法维护自身及学生、学校合法权益的方法。因此,在教师继续教育中 开设教育法学课程,比较系统地学习教育法学有关知识,无疑会提高他们从法律角度分析各种教育现象,运用法律方法规范教育教学活动以及调处有关纠纷的能力,更全面、准确地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成为合格的、优秀的教师。

(四)学习教育法学是教师带领学生并推动人民群众学法用法、自觉遵守教育法的需要

学习教育法学,不应当只看成是教师个人的事情。要通过学好教育法制基本知识,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依法治教的形象,并且带领广大学生、家长和公民认真学法用法,自觉遵守教育法。只有广大教师、学生、家长及公民懂法、用法、自觉遵守教育法规,才能使依法治教具有广泛、深厚的社会基础。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广大教师、学生、家长和人民群众懂法、用法、自觉遵守教育法规之日,就是依法治教实现之时。广大教师负有带领学生、家长和人民群众学习教育法制基本知识的责任,必须首先自己学好,才能担当起这个责任。

2.请谈谈如何用比较研究法学习教育法学。

答;比较研究法对不同时期或不同地域的教育法进行比较,并结合其他方法,揭示出教育法的本质,进而认识教育法的发展规律及趋势的学习方法。比较研究法包括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横向比较是依据一定标准对同时并存的教育法及教育法律现象进行的比较,纵向比较是对同一教育法及教育法律现象不同发展时期的特点进行的比较。运用比较研究法,应当注意教育法及教育法律现象的基础上,对可比的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或教育法的不同方面进行比较才有意义。

3.我国教育法的特性如何?

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而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他便具有一般发的强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征,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教育法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法律以人们之间的一定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统一社会性质的社会关系,由于涉及不同的社会领域而分为不同的种类,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这是教育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性,二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又有行政机关和学校,学校和老师,学校和社会,学校与家庭,教师和学生,教师和教师,学生和学生等主体之间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等方面的关系,这些关系是及其复杂的。

4.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在我国教育法中是如何体现的?

《教育法》中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法之所以要确立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首先,教育事业是国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业。其次,个体发展的活动必然影响社会的发展。因而,每一个受教育者的个体活动就不再是个人的事情,而成为整个社会活动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并影响着社会的发展。最后,教育工作本身就是为社会发展作贡献。(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主要表现为:《教育法》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5.简述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体系。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三、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45分)1.案例一:广东河源惩处高考作弊师生 7名涉案人员受处分

2001年7月高考时,广东河源市紫金县某中学的6名考生与2名社会青年互相勾结,利用手机将试卷答案信息发送到考生所携带的传呼机上。还有一名考生通过紫金某中学体育教师刘某,用8000元收买监考老师,这些监考老师收款后,对该位考生在考场作弊均视而不见,甚至还有一名监考老师帮他填写答题卡。案发后,紫金县招生委员会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很快就查清了这宗考场作弊案。为严肃法纪,该县对涉及违纪作弊的老师和考生作出严肃的处理。紫金某中学体育教师刘某被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名监考教师分别受党纪政纪处分;违纪作弊的6名考生被取消考试资格,并停考3年。请依法分析这一案例。

答:这是一起严重违反《教育法》的案件。此案件中,涉案人员的行为不但违反了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还违反了《教育法》,《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高考是重要的国家教育考试,涉案人员违反国家法律,应当依法处理。

2.案例二:国家奖学金是否应该被二次分配

“为了倡导一种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精神”,湖北省荆州师范学院日前“建议”对该校35名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奖学金进行“二次分配”,以资助更多的未获奖的贫困生。为达目的,该院院、系领导“亲自”出马,拿着已经填好了“建议捐款数额”的“自愿捐款协议书”对获奖学生进行“动员”,终于使除家庭特别困难、所得奖学金不够交清所欠学费的3名学生之外的其他32名学生捐出10.4万元奖金。你认为湖北省荆州师范学院的这一做法是否妥当,对此应有哪些思考?

答:首先,荆州师范学院此举的出发点是为了让更多的贫困生得到资助,这是应当肯定的。但问题是,那些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本身就是贫困学生,有的甚至连基本生活费都没有着落。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获取国家奖学金的机会,本来可以借此摆脱困境,现在却因为捐出了“数额巨大”的奖金,使自己在经济上再次陷入困境,这显然不合情理,也不公平。

其次,由于获奖者对奖学金的支配权得不到保证,必将打击贫困大学生竞争国家奖学金的积极性,这违背了设立国家奖学金的初衷。《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荆州师范学院的做法显然侵犯了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的这一权利。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的工作必须在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依法保证教育的公平性原则的实现。

3.案例三:一个和齐玉苓案雷同的案件

1994年,张广荣参加高考,虽然自我感觉还不错,但她的结果也和齐玉苓一样——名落孙山。没能上成学的张广荣回到了家乡干农活。可是四年后,张广荣听一个朋友说起来一所中学里有个与她同姓名的女老师,那个“张广荣”大学读的学校恰好是张广荣当时所报考的。

张广荣几乎没有费太大的劲就查清楚了那位“张广荣”老师的真名叫任敏,让张广荣吃惊的是,为任敏一手操办冒名入学的人正是任敏的公公——他是张广荣当年的数学老师,正是他对张说,“你没有考上。”而张广荣却信以为真。

1998年9月,张广荣将任敏告上了法庭,张提出了被告应向其赔偿物质损失5万元,精神损失5万元和赔礼道歉的要求.经过2年的时间,总算有了结果,2000年8月,法庭裁决,被告向张广荣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共9000元。

请依法分析张广荣一案的侵权性质。对这一案例我们应有哪些思考? 答:此案属于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性质,受教育权是宪法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体现为民法上的人格利益。任何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限制、妨碍、剥夺他人受教育机会的行为,都是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侵害,因此造成损害结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相关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5.法学本科教育随想之一 篇五

━━法学本科不可取消,法律硕士不可取代法学本科

王仲兴

(2005年“4月24日,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复建十周年法学教育研讨会’上,来自国内一些高校法学院的院长们聚集于法学教育中一个重要而基本的话题,就法学课程设置中存在的问

①题寻求解决方案,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人民法院报记者张娜对这次会议进行了综述,并以

《法学教育的困惑与出路━━法学院院长暢谈法学课程设置》一文,发表在《人民法院报》2005年5月25日B1版。我以学习的态度十分认真地拜读了全文,诚如该文所说确有“许多真知灼见”,深受启发,颇有同感或者不同感,从而启动了本文的撰写。本文以该文的话语为引子,借题发挥,扩展性发表些赞同或者不赞同的意见,故曰“随想”。由于篇幅较长,故取专题系列形式。错谬之处自然难免,敬请同行教正。)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董茂云说:“按照我的想法,法律本科和法律硕士可以取其一种,如

②果采纳法律硕士,就把法律本科全部取消。”

有与无以及与之相类的存在与消亡、保留与取消等等,是带有根本性的一组哲学范畴,也是本系列专题论文立题的前提。因而,首当其冲的问题是,法学本科在我国可否取消?法律硕士可否取代法学本科。笔者的基本观点是,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应当也不可能取消法学

③本科,法律硕士不可能取代法学本科。

一、放眼世界,法学本科学制历来是主流

放眼世界,法学无本科、法学教育起步于研究生的模式,只存在于美国,当属特例。大体说来,国外目前并存三种法学初级学位(也就是通过法律学习后获得的第一个法科学位)教育模式:第一种是欧洲四年制本科模式。目前在欧洲各国,都是学生高中毕业后直接进入法学院学习,采取的是四年本科教育模式。第二种是美国三年制研究生层次的教育模式。在美国,学生进入法学院,至少要有本科毕业的学历,本科所学专业则可不同。第三种是澳大利亚五年制双学位模式。在澳大利亚,学生可有三种途径入读法学院。一是已获其他学科本科学位的,进入法学院学习3年,毕业时可获法学学士学位;二是对于在读的本科生,有些大学允许其直接攻读法学学士学位,一般学制为4年;三是高中毕业后,学生直接进入法学院学习,但必须同时

④学习可获另一科本科学位的课程,此种学制一般为5年。从现有资料来看,在以上三种主要的法学初级学位教育模式中,欧洲四年制本科模式,是当今世界法学教育主流。亚洲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也采取法学本科模式。除了日本、韩国、朝鲜等国家和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等外,连属于英美法系的新加坡、菲律宾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实行法学本科模式。

即使在美国高等教育制度中,法学无本科、法学教育起步于研究生的模式,也属例外。从宏观看,本科教育仍然被置于美国大学教育的中心地位。这不仅可以从哈佛大学毕业典礼给予本科毕业生的特殊礼遇可以得出这一结论,更重要的是,可以从哈佛大学和美国其他大学的日

⑤常教育教学制度上也可以得出这一结论。① 见人民法院报记者张娜:《法学教育的困惑与出路━━法学院院长暢谈法学课程设置》篇首语,《人民法院报》2005年5月25日B1版。

② 见注①。该文最后注明:“以上言论未经本人审核,如有错误,敬请原谅”。这既反映了综述人谨慎负责的态度,也表明该文引述的言论确实不一定十分完整或者十分准确地表达了发言者的真实意思。尽管如此,笔者也仍然依文引用,因为类似观点在法学教育界是客观存在的。本文针对的是观点本身,不是具体人,敬请相关者(其中大多是熟人)谅解。以上声明,同样适用于其他引注。

③ 注①和注②所引之文均使用“法律本科”一词,但是,笔者认为,从教育部颁发的专业目录看,还是以“法学本科”的提法为宜。

④ 《关于法学教育的思考》,青岛新闻网2004-10-19 05:34:01,《青岛日报》。

⑤ 别敦荣:《美国大学教育观察》,《中国大学教学》2002年第2期。

二、中国近现代法学教育师承的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本科教育制度

考察近现代史,我国法学教育师承的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本科教育制度,长期以来实施的是法学本科教育模式。

①1.中国近现代法律属于大陆法系

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是,在理念上礼法合治,在体例上诸法合一,在内容上重刑轻民,在形式上编订法典,在时间上历经四千多年。中华法系是一个特定的历史概念,其本体随着清王朝的灭亡而消亡。随后的近现代中国法律却具有强烈的大陆法系特色,其原因主要有三:(1)由于中华法系早有成文法(或制定法)的历史传统,编订法典已有四千多年,从而使近现代中国法律制度参照大陆法系具备了深厚的文本型的形式条件。(2)中华法系与中国近代法制交替之际的清末法制变革,依照的是日本法律制度,而明治维新的法律变革基本上是移植德国的法律制度,而德国法律是典型的大陆法系,这样清末法制变革产生的法律文件理所当然具有大陆法系特色;清末变法修律造就了近代中国法律制度基本轮廓,之后在形式与体系上没有颠覆式的变化,所以近现代法律制度创立之初就具有大陆法系特色。(3)新中国学习的是前苏联法律制度,而前苏联法律制度不论其社会制度如何仍当属大陆法系,这样,使现代中国法律制度师承、强化、凝固了大陆法系特色。

2.法学本科的设立秉承了大陆法系法学教育传统

任何国家法学教育制度,都扎根于本国的法律制度的土壤。其中,法系传统对于法学教育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不同的法系的法律传统,决定着不同的法学教育模式。如前所说,中国近现代法律属于大陆法系。因而,我国法学本科的设立,秉承的是大陆法系法学教育传统。中国近现代高等法学教育是伴随着近现代高等教育的出现而诞生的。在戊戌变法新潮中,于1898年诞生的第一所高等学校━━京师大学堂,就在专门学第三门“高等政治学”内设有法律学课程。1902年,该校在大学专门分科政治科内设法律学目。1904年1月,②改大学专门分科为分科大学堂,在政法科大学堂内设法律学门,学制四年。从1904年1月起

至今,中国近现代法学教育与整个近现代高等教育一样,已百年有余;近现代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课程、法学专业、法学本科、法律院系在中国存在也百年有余。期间,无论中国高等教育吸收和借鉴的样板,是欧洲模式、是美国模式、还是前苏联模式,甚至兼而取之,中国始终维持了法学本科教育模式。也就是说,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模式是在长达百年的历史中产生与成熟的,已经成为传统和习惯。

三、法学本科具有中心地位和中坚作用,法律硕士无法取代

1.法学本科在法学教育中具有中心地位和中坚作用 ① 德国K•茨威格特、H•克茨和法国达维等外国学者,将形式意义上的法系或法族和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制度融合在一个层面上,认为存在社会主义法系,并且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并列。对此,笔者深不以为然。严格意义上的法系,即法族,着眼于形式上的特征,如历史渊源与成文法、制定法、法典等形式渊源。不同的法系通常没有优劣之分,更多的是长期形成的习惯与传统。尽管形式与内容不可能截然分离,而且法系的差异也包含了内容上的差异,然而法系的差异仍然主要是形式上的差异。法制或者法律制度则着眼于内容上的特征,如性质分析、价值判断等,也包括通说中的阶级性。不同的法制或者法律制度通常有优劣之分,不的立场形成不同的价值观,也就产生了优劣不同的结论。笔者的观点有三:一是法系或法族与法制或者法律制度应当严格区分,不容混淆。二是在法系或法族体系中,根本不存在一个与大陆法系或者英美法系并列的社会主义法系,只有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属于法制或者法律制度范畴,其基础是社会制度,与大陆法系或者英美法系不属一个平台。属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属于大陆法系,也可以属于英美法系。三是从逻辑角度看,所谓社会主义法系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不对称,不对应。

② 见《北京大学的法学教育史》,北京大学法学院网,更新日期:2005-4-11。另有一说,认为“1895年天津中西学堂首设律例科,延请美国教育家丁家立博士为总教习,仿效哈佛、耶鲁法学院教学模式,开启了中国近代正规高等法学教育之先河”(郑永流:《人有病,天知否?━━当代中国高等法学教育问答》,《政法评论》2001年卷)。有关资料显示,当时天津中西学堂分为头等、二等两校。律例是头等学堂所设的五科之一,学制4年,性质属于专科学校。而二等学堂为普通中学性质,学制也是4年,毕业后升入头等学堂。由此可见,中国近代意义上的高等法学教育到底源于何时?源于何校?有待进一步研究。

从宏观看,高等教育的主体和基础是本科教育,提高整个高等教育质量的重点和关键在本科教育,这应当是无庸置疑的话题。从微观看,法学本科在法学教育中同样具有中心地位和中坚作用。笔者认为,法学本科的中坚作用,至少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1)从学历结构看,法学本科毕业生在我国在职的法律人才中,是主要成份,占据主导地位。特别是从公务员的准入资格特别是公务员考试资格看,除了部分警察以及其他部分辅助性人员外,学历起点至少是本科生。专科生在目前实际上已经不再是招收公务员的起点学历条件①了。

(2)从观念结构看,对于我国大多数法律人才而言,其法学基本理念和法学思维方法始于大学本科,大学本科起着启蒙性和基础性作用。

(3)从技能结构看,大学本科越来越注重法律技能的培养,大学本科起着启动性作用。

(4)从知识结构看,对于我国大多数法律人才而言,其专业知识主要是在大学本科获得的,呈现基础性、全面性、系统性的特征。而法学硕士则攻读法学的二级学科,其专业性、深入性很强,不具备法学本科的全面性、系统性特征;法律硕士则相当于法律本科的浓缩与适度提高,当然也不具有法学本科的基础性与全面性特征。

(5)从关联结构看,法学本科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法学教育的主体和基础是本科教育。缺少了法学本科,就缺失了主体和基础,整个法学教育也将崩溃,将会引发全局性的整合,而这将弊大于利。

2.法律硕士无法取代法学本科

我国于1995年获准、1996年试点开办的法律硕士,是以法学教育职业化理念为指导的,②以美国的J.D.为模式的。法律硕士,全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翻译成的英文为JurisMaster,③简称JM。

时至今日,在我国出现的是三种类型的法律硕士:第一种是以非法律专业的应届本科生为生源的全日制法律硕士,第二种以具有一定工作经历的非法律专业本科生为生源的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第三种是以具有在法律实务部门工作经历的法律专业本科生为主,以具有在法律实务部门工作经历的非法律专业本科生为补充的非全日制法律硕士。

从生源与学习方式上看,只有第一种法律硕士最接近于美国J.D.,但是它们每年招收的人数不多,具有很强的尝试性质,总体效果有待观察总结。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出现了用人单位不愿意要第一种法律硕士研究生的现象,理由是他们的本科不学法学专业,而法律硕士的年限与讲座型的讲授方法,使他们在法学专业上学习得既不系统又不深入。

第二种类型的法律硕士,比第一种类型的法律硕士具有两大优势:一是由于其生源具有一定工作经历,有一定实践经验,在理解能力与动手能力上要强许多;二是由于他们通常没有就业压力,学习实际时间的含金量也往往要高一些。但是,与法学硕士相比,甚至与其他两种类型的法律硕士相比,第二种类型的法律硕士不仅招生指标少,而且报考人数也少,还时常出现实际招收人数少于招生指标的情况,至于其总体效果仍然有待于观察总结。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包括中山大学在内的一些院校已经暂时停止招收这一类型的法律硕士。

第三种法律硕士是对美国J.D.的异化。尽管第三种法律硕士与美国J.D.同属高层次的法学教育。但是,他们不同之处甚多。(1)美国J.D.生源是非法律专业的本科生,而我国第三种法律硕士的生源基本上是法律专业的本科生;(2)美国J.D.的学习方式是全日制,而我国第三种法律硕士的学习方式是非全日制,大体上每个学期集中脱产学习一个月;(3)美国J.D.是法学初级学位获取的唯一路径,而我国第三种法律硕士一般不是法学初级学位获取的路径,更不是唯一路径。笔者认为,在我国法律硕士中,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第三种法律硕① 笔者始终认为,这样一刀切的做法,忽略了中国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国情。对于西部地区应当尽可能多地给予优惠政策。

② J.D.,是美国Juris Doctor的简称,中文译为法律博士。J.D.名为博士,然而在学位层次上,实则相当于我国的硕士,即前文所说的美国无本科、三年制研究层次的初级学位教育模式。严格意义上的博士,在美国称为Doctor of jurisprudence,简称S.J.D.,中文译为法学博士或者法律科学博士。

③ 佚名:《新世纪的中国法律硕士教育》,中国精品学习网,更新时间2005-1-27。

士无异占据着主导地位。第二种特别是第三种法律硕士已经不是美国J.D.意义上的法律硕士了。第三种法律硕士是针对我国法学教育实际的一种创新,是对目前法学教育制度的良性补充和发展。这是因为第三种法律硕士的生源是法律实务部门的在职工作人员,一般都得到本单位的同意和支持,不仅在时间上特许,而且在经费上有所补偿;不仅不存在就业问题,而且隐含着提拔的机会。对于第三种法律硕士而言,这样的学习在学位上是提升,在业务上是“加油”。说到底,法律硕士热门现象的经久不衰,其实,所体现的是第三种类型的法律硕士的价值。

如前所叙,第二种、第三种法律硕士不存在取代法学本科问题,因为这两种法律硕士是学位教育,而不是学历教育;是非全日制教育,而不是全日制教育;特别是第三种法律硕士更不是法学初级学位教育。至于第一种类型的法律硕士也是无法取代法学本科的。这是因为,(1)刚刚学过非法律专业的四年本科,再脱产读三年法律硕士,不仅在年限上有浪费资源之虞,更在于本科的非法律专业与硕士期间的法学专业之间缺乏有机联系,看不出在获得法学初级学位之前非要学习四年非法律专业的必要性。(2)从第二种类型的法律硕士的来源看,其理论功底与知识结构远不如法学本科毕业生,其实践经验乃至在理念思维方面不如有一定工作经历的非法律专业本科生即第二种法律硕士,更比不上有一定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第三种类型的法律硕士学生了。(3)课程讲授方式是讲座型的,在专业的系统性、深入性、时间性方面不如法学本科。(4)许多用人单位宁可要法学本科生,也不愿意要第三种类型的法律硕士毕业生。(5)报考学生的数量远未达到预期的设想。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说:“尽管我们强调了法律硕士的教育,要把法律硕士办成一种

①复合型、宽口径的培养模式,但收效甚微。”总的来说,我大体上同意朱苏力教授的看法。法

律硕士在我国开办九年以来,已经取得一些进展,确实是对我国法学教育事业的补充与拓展。其中,对美国J.D.异化的第三种类型的法律硕士倒是意外收获,成绩斐然,已经成为我国法学教育事业蓬勃发展的一支生力军。但是,法律硕士仍然处于试验阶段,教育行政部门原先看好的第一种类型的法律硕士的前景堪忧,而第一种类型的法律硕士恐怕很难再有更大的作为。当然,我们可以总结经验,通过改革与发展,弥补缺陷,改进不足,以适应形势需要。但是,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与现状,使JM的内容与形式无法切合引进者的原旨,正所谓南桔北枳。

总之,在我国,法律硕士不仅不能占据法学教育的主导地位,更不能取代法学本科而成为获取法学初级学位的唯一途径。

四、我国国情也昭示,法律硕士无法取代法学本科

西北政法学院副院长贾宇十分客气反对取消法学本科,他说:“取消法律本科,抓法律硕士教育,这对于研究型大学来说,条件是具备的,我也觉得这样很好。但真正操作起来非常难。现在非常有名的几所研究性大学,把这个做起来是可以的,但这远远不能满足我国法治建设对于法律人才的大量需求。就说西北地区,每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数量是非常有限的,有的县法院就没有一个法学本科毕业生,成教的、自学考试的大专生在他们那儿都是业务骨干。所以,对于中国的情况来说,要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层次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搞好各个层次的法

②学教育,而不能一刀切。”

我赞同贾宇教授的看法,以法律硕士教育完全取代法学本科教育,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至少不符合我国西部地区的情况。

在我国人事制度中,学历不仅成为公务员的准入学历,而且学历类别也成为必要条件。随着国家人事制度的变革与发展,学历等级和学历类别的限制在形式上正在解除,但是在职位有限,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学历等级和学历类别肯定潜在地继续起作用。法学本科毕业生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成为公务员准入学历的主流,应当是不争事实。但是,实际情况是,目前中国不但无法取消法学本科,甚至无法取消法学专科。我国地广人多,各个地区尤其是东西部地区在①见人民法院报记者张娜:《法学教育的困惑与出路━━法学院院长暢谈法学课程设置》,《人民法院报》2005年5月25日B1版。

② 见人民法院报记者张娜:《法学教育的困惑与出路━━法学院院长暢谈法学课程设置》,《人民法院报》2005年5月25日B1版。

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发展很不平衡,这是不容置疑的。根据我国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国情,目前不但不能取消法学本科,甚至连大专生也不能取消。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在法学专科教育依然存在的实际情况下,如果取消法学本科,则使拥有广大拥有专科学历的学生失去了在学历上进一步提升的空间。缺少了法学本科,则否定了专科升本科的制度与机制;没有法学本科,没有法学专科升本科制度,就缺少了将法学专科与法学硕士衔接的中介,使法学专科层次与法学硕士层次出现空白。至于贾宇所说的研究型大学,似乎也没有必要或者不宜取消法学本科。对于研究型大学而言,法学本科层次的存在,应当成为研究事业的基础,会使研究事业更加充满活力。

五、取代也并非绝对不可,关键是要取大利而舍小利

一般而言,大陆法系四年制或者五年制本科,直接吸纳高中毕业生,在法学教育中更讲求逻辑判断与思维,注重文本注释,强调理论色彩,由一般到个别,由抽象到具体,反映了大陆法系传统。在欧洲大陆,信奉“法律不但是技术也是科学”的格言,这凸显了大陆法系法学教育的精神。美国三年制J.D.研究生制,直接吸纳非法律专业研究生,在法学教育中更注重经验,采取案例教学法,实践性强,由个别到一般,由具体到抽象,反映了英美法系传统。美国大法官霍姆斯的名言是“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这彰显了英美法系法学教育的精神。其实,在我看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制度并无优劣之分。你不能说大陆法系的传统是只关注逻辑判断与思维,而拒绝经验;也不能说英美法系的传统是只注重经验,而摒弃逻辑判断与思维。事实上,两大法系只是渊源的不同,过程的侧重点不同,操作方法的不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既各自独立,区别明显,又相互借鉴、彼此融合,终极之,在结果上、在目标上是殊途同归。他们就像两条江河及其各自形成的水系一样,在陆地上自成系统,互不关联,最后却流入一水贯通的汪洋大海,相连一片。

从广阔豁达的眼光看,保留法学本科取消法律硕士也好,取消法学本科保留法律硕士也好,法学本科与法律硕士共存也好,都未尝不可。任何一种方式都各有利弊,只能采取相对主义思维,取大利舍小利,趋大利避大害,并且照顾历史传统与习惯。从我国现代法学教育的整体来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本科层次仍然具有主干和基础的地位,不可或缺,难以为包括法律硕士在内的其他学历形式所替代。当然,在以法学本科教育为主体的情况下,个别院校尝试JM为

①法学初级学位也未尝不可,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它无法成为主流,更无法取代法学本科教育

模式。

6.法学教育培养什么 篇六

[提 要]笔者从我国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历史渊源、模式及发展主要剖析了当前国内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存在的不足及弊端,并为此提出了引进国外优秀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模式的观点。

[关键词]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历史沿袭 模式 现状 法律诊所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

9月26日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及中国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战略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会议提出,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改革和发展研究的重点应当是:提出具有先进性和前瞻性的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改革的思路和方针;探讨市场经济、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条件下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和模式;进一步研究法学专业的课程结构和教学内容,提出培养高素质人才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基本内容;研究中国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如何适应信息时代的科技进步,把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于法学教学,实现全国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资源的整体优化配置,以加快中国法学教学、科研网络建设和整个现代化进程等。

与此同时,在新的历史时期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如何适应新的形势的讨论也异常激烈,如中国引进美国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模式的.可能性,加入WTO与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改革,高校扩招对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影响等议题不仅引起人们诸多的关注,更引发了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者对新形势下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如何改革的深层次思考。笔者拟就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培养目标进行讨论,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一、我国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历史沿袭

新中国成立之际,在废除旧的法律制度的同时,主要引进了前苏联的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体系,建立了一些新的政法学院。开办政法学院的主要目的是提供法律培训。1952年,四个政法学院通过合并几个大学已有的法律系而成立。1954年开始招收大学生,首先是为了培养干部。这些政法学院开设课程,包括政治学、外交学和社会学。一直到八十年代,进入政法院校学习仍将接受政治审查。

五十年代中期到七十年代中期的政治运动期间,法律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实际上处于停滞状态。据人民大学的法律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专家方流芳介绍,由于政治运动的混乱和缺乏对知识分子的尊重,五、六十年代里政法学院的法律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不能真正称为法律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或任何形式的大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在这个期间,对旧社会的批判很多,但对新的全面法律教育(www.xfhttp.

7.专利法学热点研究 篇七

关键词:专利法,数据分析,热点评析

一、引言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 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水平大幅提高, 其中专利在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激励创业创新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激发了企业的创新积极性。

为了能够更好地把握我国专利法的研究动态, 笔者以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创新网”认定的16种法学类重点核心期刊 (CLSCI) (1) 发表的知识产权法学成果和“2011—2014年知识产权法学研究趋势分析”为根据撰写2015年度年终热点评析。笔者在统计数据和分析热点评析时运用了纵向对比和横向对比以及基本的归纳法, 得出2015年度知识产权法学论文共45篇, 而2011—2014年在CLSCI上发表的知识产权法学论文总量仅分别为52篇、55篇、42篇、63篇。当然知识产权法学论文主要包括著作权法论文、商标权法论文、专利权法论文以及知识产权基础理论论文四部分, 本文侧重于专利法数据和热点分析。

二、专利法数据分析

2015年度, 中国法学创新网的16种CLSCI法学期刊发表知识产权法论文45篇, 其中, 涉及专利法内容的论文共9篇, 占知识产权法学论文发表总量的20%, 仅次于著作权法。

在专利法论文数量上, 中国法学创新网16种CLSCI法学期刊于2011—2014年发表专利法论文的数量分别为5篇、9篇、4篇、13篇, (2) 相较2014年的13篇专利法论文, 2015年的专利法论文数量明显下降, 分析数据可知, 专利法论文的数量呈现“一低一高、大小年发展态势”。

在专利法占知识产权法论文总量的比重上, 中国法学创新网16种CLSCI法学期刊于2011—2014年发表专利法论文的数量分别占当年知识产权法学论文发表总量的9.6%、16.7%、9.5%和20.6%, (3) 从数据结果可知, 2015年专利法占知识产权法论文总量的20%明显高于前三年专利法论文所占比重, 但略微低于2014年专利法论文所占比重。

从2011—2015年的专利法数据统计来看, 专利法论文发表数量和所占知识产权论文总量的比例时高时低, 但平均每年发表8篇专利法论文, 所占比例均在15.28%。

三、专利法学研究热点及评述

2015年涉及专利法内容的CLSCI论文共计9篇, 具体如下:湖南大学法学院王晓晔的《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诉讼问题研究》、清华大学法学院蒋舸的《著作权法与专利法中“惩罚性赔偿”之非惩罚性》、德国慕尼黑大学魏立舟的《标准必要专利情形下禁令救济的反垄断法规制——从“橘皮书标准”到“华为诉中兴”》、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王先林的《涉及专利的标准制定和实施中的反垄断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罗娇的《论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的“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内涵、费率与适用》、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李黎明的《专利侵权法定赔偿中的主体特征和产业属性研究——基于2002—2010年专利侵权案件的实证分析》、中南大学法学院刘强的《自我复制专利侵权问题研究——以3D打印等自我复制技术为视角》、武汉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宁立志和周围的合作作品《延展性许可费条款的反垄断法分析》以及《非营利性实施专利条款探究》, 仔细研究9篇文章的题目和内容便知, 2015年度的专利法论文以热点案例和司法动态为导向, 关注焦点相对密集而且学科之间的交叉现象明显, 主要集中在标准必要专利与反垄断的关系、专利侵权的认定以及赔偿方式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用率。

根据现有统计数据和专利法文章的内容归纳其特点:

(一) 以热点案例为视角, 研究领域学科交叉

研读2015年度的专利法文章, 我们发现此年度的文章多以热点案例为视角, 深入剖析案例争议焦点, 将复杂案例的疑难点与专利法的相关理论知识相结合, 既解决公司或企业的实际难题, 亦推动理论知识的应用化, 如以华为公司诉中兴案为例解析标准必要专利情形下禁令救济的反垄断法规制、以华为诉IDC案为例研究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诉讼等等。

当然, 这些案例大多发生于公司企业之间, 且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与国际化的专利知识接轨, 同时涉及多个领域的学科, 如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交叉、专利法与著作权法的交叉、专利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交叉等等, 体现了2015年度的专利法文章学科交叉特点, 同时彰显了学科与学科之间的融合性。

(二) 标准必要专利与反垄断法备受瞩目

如上所言, 2015年度的专利法文章学科交叉明显, 以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交叉最受瞩目。如王晓晔在《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诉讼问题研究》文中论述, 标准必要专利与一般专利相比具有特殊性, 必要专利权人在其专利许可市场占支配地位, 权利人收取过高的专利许可费或者请求法院制止专利侵权的行为可能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因此协调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显得尤为重要。魏立舟在《标准必要专利情形下禁令救济的反垄断法规制——从“橘皮书标准”到“华为诉中兴”》文中梳理标准必要专利情形下反垄断抗辩在欧盟以及德国司法体系的历史演变, 同时对反垄断抗辩的成立要件进行了重构, 提出了“五步骤+三保留”的规则。王先林在《涉及专利的标准制定和实施中的反垄断问题》文中提出了在涉及专利的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容易发生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问题, 以及如何在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框架下进行合理性分析。

为了确保专利权人继续参与标准的制定, 又要确保标准实施者能够使用该标准, 罗娇在《论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的“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内涵、费率与适用》一文设定了FRAND许可费率的计算方式, 同时说明FRAND许可与强制许可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间的关系及程序衔接问题。宁立志和周围在其合作的《延展性许可费条款的反垄断法分析》文中提出, 为了避免延展性许可费条款被滥用并对市场竞争造成实质性损害, 对延展性许可费条款的内在法律机理进行剖析, 以明确延展性许可费条款的合理适用界限、违法特征以及规制手段。

(三) 关注司法动态, 引入新的赔偿机制

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方面, 我国一直遵循补偿性赔偿原则, 但201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7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65条引入了新的惩罚性赔偿机制, 针对惩罚机制的惩罚性以及惩罚的计算方法, 学者和专家们各抒己见。

蒋舸在《著作权法与专利法中“惩罚性赔偿”之非惩罚性》一文, 指出著作权法与专利法应引入加重赔偿, 但不应追求惩罚目的, “惩罚性赔偿”的术语在创新规则体系中有误导性。诚然, 在著作权与专利法领域, 加重赔偿的主要目的是实现个案中的完全补偿, 特殊情况下也可追求宏观层面的最佳预防, 但不应超出预防之需追求非功利的惩罚效果。加重赔偿之“非惩罚性”能够缓解其与填平原则的冲突, 有助于降低主观要件给损害赔偿带来的不确定性。李黎明的《专利侵权法定赔偿中的主体特征和产业属性研究——基于2002—2010年专利侵权案件的实证分析》一文则根据不同产业区分的特征, 设计了多种赔偿计算方法。

(四) 恒久焦点问题之专利侵权认定

为了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 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我国建立了专利法的保护制度, 但要区分哪些属于侵权行为, 哪些属于抗辩事由, 因此专利侵权的认定和抗辩事由一直属于专利法的焦点问题。

在专利侵权认定方面, 如刘强以3D打印等自我复制技术为视角, 在《自我复制的专利侵权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在3D打印等技术领域进行专利侵权认定时, 应当在专利权用尽规则中适用“制造和使用”二分法, 将自我复制视为制造行为并认定其构成专利侵权, 以满足专利权人合理的利益预期。

在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上, 宁立志和周围合作的《非营利性实施专利条款探究》一文揭露:设置非营利性实施专利条款的初衷旨在鼓励科学研究和发明, 但是我国现行《专利法》对非营利性实施专利条款的规定尚不完善, 因此我国应针对非营利性实施专利行为的正负效应以及法律要素等内容做进一步解析, 建立一套清晰、可操作的适用标准。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2015年度中国法学创新网的16种CLSCI法学期刊知识产权论文的数量进行统计分析以及对文献的内容进行分类剖析发现, 专利法的研究在注重永恒焦点话题的同时, 也在关注其他方向, 如国际化视野、理论结合的分析方法等。

我国专利法现阶段还处于不完善状态, 但为了能够使得我国专利法越来越科学和完善, 我国应在两方面做好准备:一方面, 强化理论实践分析, 用体系化的理论知识去解决实际生活中遇到的案例难题;另一方面, 放眼国际化, 积极借鉴域外国家在专利法方面的科学且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或者合理做法, 以推动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

注释

1 全称“China Leg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 译为“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 目前CLSCI仅指《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评论》《法商研究》《法学》《法律科学》《法学家》《政法论坛》《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清华法学》等15种重要刊物, 外加中国法学创新网的“刊海纵览”栏目的《政治与法律》。

2 本数据参见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的“2014年度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热点评析”, http://www.iprcn.com/IL_Zxjs_Show.aspx?News_PI=5355。

8.法学实践教学问题研究 篇八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国情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21—0091—02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继承的大陆法的传统,理论基础深厚,法律规范体系化。注重思维的逻辑性,追求概念准确、结构严谨,表现为偏爱推出统一、明确的结论的思维方式[1]。这种法学传统下,法学者偏愛理论的研究,法条的研究,尤其是过去几十年我国的立法一直是在继受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这要求我们的法学者要重点研究外国法的各种理论,要求比较法的研究,及法律本土化的研究。这同样要求我国的法学教育偏向了理论的传授、概念的介绍,通过法学教育培养出更多的法学研究者,当时培养出来的学生大部分都进入了立法、司法及学校等法律研究机构。可以说当时的法学教育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而今天,我国的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学教育在大部分学校都得到建立,法学院或法学系所培养出来的学生,不再是单纯的进入立法、司法机构和学校工作,而更多的是进入公司、金融、保险、律师事务所等要求有法律实践能力的地方①。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学教育要从注重理论灌输转移到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的培养上来。

一、法学实践教学的方法

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使学生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人多方面的需求,毕业生不能迅速适应法律职业岗位的需求,因此要建立以实践教学为主的法学教学模式,有人提出了五位一体的实践性教学方法整合的模式,即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模仿法、假期社会实践法、诊所式教学法和专业实习法的整合模式[2]。

1.案例教学法。教师不是直接讲授法律的教义,而是不断推出案例、提出问题,改变每一个问题的假设条件,启发学生思考,针对学生的回答,老师再推出相关或相反的案例,将思想推向更深或更广的层面。通过个案的学习和训练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逻辑思维能力及表达能力,掌握司法实践需要的技巧——雄辩的口才,娴熟的辩论能力,高超的写作技巧。

2.模拟法庭模仿法。模拟法庭模仿法是按照法律程序模仿法庭审理。它是由教师预先选择出相应的典型案例,让学生事先有个了解,并根据需要做出分工,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和做特定角色的准备,模仿一定的情景,按照法庭审理的程式完成一个案例的审理过程。模拟法庭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教师和学生的互动结合,全面完整地再现和重复法律程序,模拟对案例的裁判,学生可以扮演不同的角色体验不同角度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和体会,在模仿中体验和思考,在法律程式的再现中培养运用法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一项行之有效地实践训练方法。

3.假期社会实践法。假期社会实践法则是学生自主型的自我实践活动。非常有利于学生增长社会知识与实践技能。学校的职责就是动员和组织、提示和引导,要求学生深入现实生活充分运用所学知识,观察、分析、判断社会问题,把抽象的知识具体化和实践化,将具体的社会现象和问题抽象、归纳,从而做出相应的判断和认识。假期社会实践法是一项有效地学生自我教育法,学生利用假期的时间和广阔的社会空间,自由地选择思考对象,自由地参与社会活动,自主地发挥主体意识,能动地运用所学知识,积极地参与社会实践,实现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功能。[2]

4.诊所式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型教学方法,它移植医学院诊所教育模式于法学教育中,学生通过真实的事例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处理真实的案例过程,学习和运用法律,其目标是训练学生如何应对法律事务和处理法律纠纷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3]。诊所式教学法的核心观念是: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观念[3]。

5.专业实习法。专业实习是法学教育的传统做法,一般在学生毕业前安排相应的时间组织学生到政法部门专业实习,学生的动手能力、口头表述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综合素质的培养与提高,主要是通过专业实习来完成,因此,专业实习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环节,是实践性教育的主要方式。

二、适合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

当前,在我国各方面都处于改革的时期,教育作为国民成长的重要产业,教育水平和教育结构都有待完善。这个时期,并非所有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都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些方法只能作为过渡或是暂时作为研讨的对象,等时机成熟再运用;有些方法则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加以运用。

首先,对于案例教学法来说,在教学中穿插案例教学能增加课堂教学的形象性,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的学习情趣,培养学生的理解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而且,案例教学与我国当前的教学结构、教学模式能够合理的融合,不会产生任何不适应。因此案例教学法是适合我国法学教学的。但是,由于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我国只有案例,没有判例,也没有建立判例体系。因此,案例教学法在我国大陆法学教学中,应以讲授法为主(讲授法学的基本原理、概念、法律条文),以案例教学法作为辅助方法。案例的设计应注意:1、在设计案例时首先要知道了解通过案例,准备让学生学习、掌握哪些基本理论和法律条文;2、案例尽量是开放的真实的无争议的已决案例,应尽量包含两三个小案例;3、案例必须能够激发学生的动机,鼓励他们去探索学习;4、案例的选择要考虑到教学的具体目标、学习内容以及学生掌握的知识层面、技能水平的高低、动机和态度等多个因素。[4]

其次,对于模拟法庭模仿法和诊所式教学法来说。这两种实践教学方法不能适应我国当前的教学结构或教学模式②。一是因为这两种教学方法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法学四年的教学时间本来就很短,很难使法学学生全身心的投入到这两种教学中。二是我国的大学生在大学前都是接受的理论灌输式的教学方法,也已经习惯了这种教学方法,对于模拟法庭和诊所式教学根本无法适应这种教学,他们只会觉得好玩,从实践中总结知识的技能,他们还没有完全掌握,大学四年是大学生改变学习方法的四年,甚至四年也没有得到改变。三是组织模拟法庭或诊所式教学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我国当前还不能满足这个需求。组织模拟法庭本身不需要太多的人,参加的人又多是高年级的,有一定法律基础的,而且从准备到完成时间很长,虽然大学四年每年都会有,但能够参加的人并不多。四是能够参加模拟法庭或诊所式教学的只能是大三或大四的,有一定法律基础的,而这时对于他们来说又不能完全投入,因为他们除了其他的学习外,还要面临找工作或考研等。

基于这些原因,笔者建议延长法学的教学时间,延长至五年或六年,并允许法学学生在大四就可以报考国家司法考试,一是通过考试可以增加学生的法律知识和对法条的认识;二是如果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参加诊所式教学时也会减少一些麻烦,比如说调档、阅卷等。只有法学教育做出这种改革后,这两种教学方法才能获到适合我国的法学教学条件。

再次,对于假期社会实践法和专业实习法,这是我国法学生获得实践锻炼的两种非常有效的方法,他们没有上面模拟法庭和诊所式教学法所有的弊端,又能够锻炼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增长知识。

三、总结

因此,基于以上各种原因,笔者建议我国在法学实践教育中采用案例教学、假期社会实践法和专业实习法这三种方法,而对于模拟法庭模仿法和诊所式教学法只能作一些尝试,而不能作为我国法学教育的一个普遍适用的教学方法。

注释:

①笔者注:我这里并不是说司法机构不需要法律实践能力,而是在当时的法学研究成为法学者学习的主体内容或主要目标时,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被忽视了。而像公司、金融、保险等单位更看中法律实践能力而将法律研究能力放在第二位。

②我不赞成将模拟法庭作为一种教学方法,但可以作为我们法学生组织的一个课外生活。

参考文献:

[1]宋忠廉.法学教育与案例教学刍议[J].经济经纬,1998,(0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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