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听证制度

2025-03-02

城乡低保听证制度(共11篇)(共11篇)

1.城乡低保听证制度 篇一

习水县城乡低保工作监督制度

一、监督对象

乡镇(区)、街道、社区和村委会

二、监督内容.将低保工作纳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区)人民政府责任目标考核。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区)人民政府有低保专职工作人员,社区至少配备1名低保专职工作人员,每个村委会至少配备1名专责低保协管人员。

3.有明确的低保办公场所,乡镇(区)、社区、村委会有固定的低保公示栏,通过固定公开栏或其他方式向群众宣传低保政策。4.街道、乡镇(区)低保工作经费不低于每1名低保对象10元(含上级补助);社区、村委会低保工作经费不低于每1名低保对象15元(含上级补助)。.街道、乡镇(区)有可用于低保工作的计算机,且具备数据传输条件业务素质。低保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低保政策法规。7.低保工作人员参加过业务知识培训。

8.社区、村委会接受并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转达低保申请;街道、乡镇(区)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及时组织对低保申请人的入户调查,组织入户调查时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同行。.社区、村委会及时组织民主评议,记录规范;家庭收入核实细致,无明显疏漏,低保金计算准确、合理,符合政策规定。

12.社区、村委会及时公示民主评议结果并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有异议的及时书面予以答复。13.按规定时限办结低保审核手续。

14.对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提出审核意见。15.定期走访低保家庭,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16.组织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且有劳动条件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17.各类低保材料按期整理,并及时归档。18.及时办理群众的投诉、上访。19.低保工作人员有无违规违纪问题。20.低保政策有无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三.对于违反低保制度的惩罚措施

1.从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构成犯罪的,一律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2.城乡低保听证制度 篇二

关键词:档案管理,基础性工作,信息化

0引言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简称“低保”) 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也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重要措施。低保档案是在低保制度建立及实施过程中产生与形成, 能真实记录困难家庭状况, 并统计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然后进行归档, 具有保存价值。它是决策低保资金发放的依据, 是低保工作持续发展的基础, 在日常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

1 规范化管理城乡低保档案

低保档案是经过县、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低保的受理、调查、审查等程序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 建立和完善低保档案、实施规范化管理, 既是低保工作顺利进行的需要, 也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客观需求。

低保档案管理原则上可分为分级管理和日常管理。分级管理主要包括:低保户向乡镇提出申请, 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 提交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家庭成员证明以及赡养、抚养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残疾证明等;经街道、镇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提出意见, 最后报县民政局审查做出联审联批决定。若审核通过, 县民政局根据低保对象花名册、低保对象分类统计表, 低保金统计表划拨凭证等相关的低保资料进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操作, 并定期对低保户进行检查、临时抽查。由此可见, 低保户的审批过程经过民政部门三个层面:社区、镇、县级部门, 由于每个部门针对管理低保档案资料不同, 在进行管理工作的同时, 应该对低保档案进行规范管理, 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档案完整性, 从而能保障低保工作顺利进行。而日常管理类档案是在分级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 是对各类档案进行日常管理, 低保对象申报材料审批后, 以户为单元建档, 实行一户一号制度[1], 在低保户存在期间, 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低保户的低保金进行停发、增发、减发等, 实施动态监管。档案的管理人员必须对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变动表、收入证明、情况说明、审核材料、调查情况等资料进行归档, 并装订成册, 实行有效管理。

低保档案管理涉及面较广, 工作量大, 必须对低保对象全部建档, 实行审批分级管理、日常管理随时归档的原则;并且应规范管理流程, 统一标准, 确保低保工作进行的井然有序。

2 加强低保档案基础性工作

低保档案真实地记录了低保政策的落实情况, 反映了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的状况, 是决策低保资金发放的依据, 是低保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因此加强低保档案基础性工作至关重要。

低保档案工作的基本内容:档案的收集归档、整理编目、保管期限及移交、档案的利用。

2.1 低保档案的收集及归档

乡镇指派专门人员, 对申请低保人员填写的审批表及相关的证明收集整理, 建立资料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并进行全部归档, 做到随办随归, 开口管理。

2.2 低保档案的整理编目

由于低保档案是以户为单元建档, 为妥善管理大批量档案, 应将低保档案按照申请审批过程中材料提交先后顺序或文件重要程度进行排列并编码, 放到档案盒里, 以便补充材料或增加新材料, 低保档案应按照时间顺序对档案进行排列、编号。

2.3 低保档案的保管期限及移交

因低保档案实行一户一号制度, 实行开口管理, 在低保存在期间, 其保管期限应在停保后确定, 一般再保存5年, 须提交机关综合档案室, 因为属于短期保存, 不需向当地同级档案局移交[2]。

2.4 低保档案的利用

低保档案主要供有关的管理机关及单位使用, 不对外开放, 未经县级以上机关, 不允许将相关的低保资料信息对外公开。低保档案一般仅限内部查阅, 不得外借。如若想查询个人低保信息, 可凭借身份证和低保证明经审批查阅, 但仅可查阅本人不得查阅其他人员档案。

2.5 完善低保对象个人申报材料

低保对象个人资料包括:个人申请书、低保对象申报 (审批) 表、低保对象家庭生活状况调查表、诚信承诺书、法定赡养人员签名认可证实表、居民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以及低保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如下岗证、社保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判决书、残疾证、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就业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低保审批表仅有一份, 由县民政局存档。凡低保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律不予审批。

2.6 加强低保档案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低保对象个人资料档案, 实行一户一档, 编号管理。城乡低保档案以乡镇 (街道) 为单位收集整理, 做到一户一档;低保对象个人资料档案不齐全的, 各地要以低保对象签到、年审为契机进行收集补齐存档。县民政局应配备低保档案柜和低保档案盒。除低保个人资料建档外, 低保金领取存折发放表、低保对象花名册、调整 (停止) 低保待遇花名册等业务资料和公文材料也要一并建档。

3 审批资料类的管理

每户低保对象的审批、复核资料。每户的审批、复核资料中须包含:村民代表民主评议对该户的收入核定结果;乡镇的审核意见;县市区民政局“集体审批”的审批意见;各级经办人、入户人、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的签字。新审批和复核有变化对象的证明材料必须由县市区民政局存档。审批资料按行政区划或类别分册建档, 其中, 城市分类施保对象单独建档。每套档案前附相应的《城市 (农村) 低保对象花名表》, 并编号与每户的审批资料一一对应。低保对象定期复核及新审批对象各次、各级的公示资料。公示资料可以照片、登记表或照片电子版等形式存档。公示资料要有相关责任人、三个以上见证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 资金管理、发放类的档案管理

《城市 (农村)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台帐》。台帐后附每次上级下达的补贴资金文件;地方配套资金文件或进帐单复印件;民政、财政、银行对帐记录。其中, 台帐的收入要与上级每次下达的资金数、本级投入相一致;支出要与每月 (季) 《城市 (农村) 低保对象保障金发放审批表》的数据一致。每月 (季) 《城市 (农村) 低保对象保障金发放审批表》, 及当月 (季) 《城市 (农村) 低保对象花名表》 (光盘) 的总户数、人数、金额等要一致。对《保障证发放登记表》及《保障证》发放情况核查记录。

5 动态报表类的档案管理

城市低保:《城市低保对象综合统计表》、《城市低保对象保障金发放审批表》、《城市低保对象动态情况统计表》、《城市低保对象花名表》 (电子版) 、《城市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情况统计表》、《城市低保特定救助对象统计表》、《城市低保特定救助对象统计表》按月上报, 每月二十五日前报当月报表。农村低保:《农村低保对象综合统计表》、《农村低保对象保障金发放审批表》、《农村低保对象动态情况统计表》、《农村低保对象花名表》 (电子版) 。以上报表按季上报, 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三十日前报本季报表。当月 (季) 各报表间的户数、人数、金额等要相互对应吻合。其中, 新审批、复核无变化、终止, 复核有变化等对象填写《城市 (农村) 低保对象花名表》时, 要按规定表样分开填写。

6 注重低保信息化管理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 社会的发展越来越机械化、电子化、信息化。由于低保工作涉及面广, 要井然有序地管理不同阶段所产生的低保档案, 这对于社会需求发展必定是一种挑战。档案在分级管理时, 若审核通过, 乡镇民政部门应将低保信息录入到信息管理系统, 形成与纸质档案相应的电子档案, 实现信息化管理。

参考文献

[1]祝小艳.抓住低保管理档案的三个“点”, 2009.

[2]何文丽.城市居民低保档案的管理, 2004.11.

3.城乡低保听证制度 篇三

一、目前城乡低保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1.城乡低保资金筹集存在配套难以落实、中省补助不确定等情况,导致现行的资金筹集与发放模式难以满足实际需要。一是按“人头”测算筹集分配资金不科学,导致“定额下标”。低保资金筹集是根据某一地区的人数和补差水平,测算出年需资金,并按地区确定比例后投入,人数、标准、资金都是一定的。这种资金筹集原则与低保动态管理要求不相符,城乡低保动态管理要求,家庭收入一旦超过了保障标准就应该退出低保,反之就应该纳入低保,低保人数时高时低,是变化的,经常会出现资金不够用情况。实践中各地不得不采取“定额下标”的办法,就是给各县下达人数指标和平均补助水平目标,不允许超人和超标,如果超人超标,所需资金由当地想办法,不符合动态管理要求。二是分级投入、筹集模式导致资金规模不稳定,尤其是中省资金规模不明确、县区无法落实配套等原因,容易诱发县区“虚报冒领”行为,各级审计机关都发现类似问题。

2.按照家庭人均收入来确定低保申请资格,不完全符合目前工作实际,尤其会导致部分因病、因灾、因残等特殊事项致贫群众被排除在外。目前低保审核时,民政部门都按照确定的具体保障标准进行比对确定,无法按照家庭实际收入、负担进行综合认定,导致部分困难群众不得已采取虚假收入、财产证明等获取低保资格,这些群众将会面临违规等政策外部风险,尤其是民政部门如果进行收入、负担综合认定,也将会面临政策和外部监督风险。根据民政部门认定实践和审计检查实际,目前纯粹的收入认定方式将不可避免的将部分真正困难群众排除在低保政策覆盖之外,违背了政策本意。

3.实际收入核定受途径、手段等局限,民政部门难以准确核定,并且相关政策对于骗保等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导致恶意骗保行为比较普遍。目前民政部门采用的收入核定方式主要是由申请人进行申报,并出具相关收入、财产证明,缺少与公安车管、房管、银行等部门的协作进行综合审查,导致民政部门无法准确核定申请人的实际收入、财产状况,从而不可避免的产生骗保行为,并要为此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社会上存在部分低保人员购买豪车、购买多套商品房、拿着高工资,但却享受着低保的现象,除了民政部门核查不细致外,更关键的缺少必要的核查途径和手段。另外,对于恶意骗保行为,目前规定仅仅为停止、追回资金和罚款,但追回和罚款都难以执行,如果没有更严厉的刑事处罚保障,骗保行为仍难以彻底杜绝。

4.目前民政低保经办人员数量、能力等难以适应日益扩大、复杂的低保管理工作。民政工作在基层,低保认定、复核、审批主要集中在县区一级,按2012年数据全国平均每个县区低保人员超过25 000名,对于县区平均3~5名低保管理人员来说负担很重,平均每个乡低保人员超过1 500名,对于乡镇平均1~2名低保经办人员来说也是负担很重,导致目前不得不主要依靠申报资料来界定,难以进行详细的入户调查、外部收入和财产核实,尤其是部分地区“以保代审”现象突出,涉及劳动保障、住房建设、教育、卫生、扶贫等部门的救助体系,基本上都和低保直接挂钩,甚至用低保的审核代替该部门的业务审核,从而使本来没有低保诉求的对象为得到其他专项救助或扶持,千方百计先过城市低保这一独木桥,基层管理机构不堪重负,因此带来的各方面压力却无法化解。

二、关于加强低保管理的审计建议

1.建议国家加大对贫困地区低保资金的补助力度,区别对待,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探讨困难家庭收入综合认定方法,最大程度改善困难群体的切身困难。建议对贫困地区,加大低保中央、省级补助力度,减少或取消市县配套,或者实行低保资金市级统筹,实行市县配套“捆绑”,解决资金筹集困境,让低保政策真正变成惠民政策、民心政策。尽快开展困难家庭收入综合认定试点,待时机成熟后全面铺开,不仅仅从收入一个角度,更要从家庭支出等实际情况出发,进行综合认定,既要防止多保,更要防止漏保。低保应予临时救助紧密结合,从而破解背离以户施保原则的以人施保做法,切实解决目前背离按家庭核算收入的困境,杜绝在户口、家庭成员界定方面打主意行为。

2.尽快建设完善城乡低保信息管理平台,并与公安车管、房管、银行等单位信息实现共享,把好入口关和审核关,为更好的开展低保管理、分析和审计监督提供完善的数据基础平台。目前各省区都在加快建设完善低保信息平台,但进度和质量均不够理想,尤其是与外部数据关联共享目前难度比较大。因此,建议民政部门作为推动部门,在完善自身低保信息系统的同时,争取政府支持,尽快建立由相关省主管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与其他部门探讨低保申请人信息共同审核反馈机制,达到申请人收入、财产确定的科学、有效、准确,为民政部门审核、审批低保人员和审计等外部监督创造良好的平台。

3.加大法规制度建设,尤其是针对恶意骗保行为加大立法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低保队伍建设。目前,城市低保国家出台了城市低保条例,农村低保尚没有相关详细法规,尤其是对骗保处罚采取停保、追回资金和罚款三种方式,实际执行起来难度很大,建议对恶意骗保行为完善刑事追究法律规定,为以后顺利开展民政执法和审计监督提供更有效的处罚依据,尤其是针对审计发现的公职人员弄虚作假骗取低保情况,要给予严肃处理处罚;针对基层力量薄弱情况,建议加大人员编制和投入,切实壮大基层队伍,增强低保人员具体调查、核查的手段和能力。

4.各级民政部门应更加严格按照程序、深入细致的进行低保申请人资格认定,按照申请、入户调查、社区(村委会)审核评议、公示、审批、复核等程序严格执行,目前存在的骗保行为一定程度上与民政部门未严格执行规定程序有关,对民政低保部门工作不细致、执行程序不严格行为落实责任,加大考核、处罚力度。建议收入核算时村评乡审相结合,完善民主评议、审核、公示等程序,注意评议方法方式、人员组成等细节,并成立由纪检监察、审计、民政、财政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抽查、调查组,及时处理低保资格确定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

4.城乡低保听证制度 篇四

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2009.10)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豫政【2006】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制度,提高低保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一、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常住非农业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现为180元)。

3、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

(二)、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1、20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劳动就业能力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一方在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工作 或退休,有稳定收入且达到保障标准的;

3、家庭月人均收入虽然低于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4、有固定门面并正常营业的;

5、自己有各种车辆正常营运的; 6、3年内私建住房、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7、家庭中拥有使用小汽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机动车除外)和非生活必须的高档消费品,如电脑、摩托车,以及近一年内购买贵重家用电器的;

8、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9、家庭有高档收藏,饲养观赏宠物的;

10、有各项投资行为的承包者、股东或投资股票、基金的;

11、家庭每月电费支出明显超出补差标准的;

12、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13、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红白喜事大操大办的;

14、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15、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不据实提供家庭住址的;

16、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或无正当理由两次经介绍拒不就业,或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17、家庭因征用土地“农转非”并自愿一次性领取补偿金在3年之内的;

18、新购买户口“农转非”不满一年的,或购买户口“农转非”,在农村家庭仍有责任田的;

19、不配合家庭收入情况调查或弄虚作假的; 20、有两处以上住房,一处闲置或出租的;

21、采取回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2、有本县非农户口,但长期不在我县居住,且又不能提供现常住地公安部门的有关居住证明和县以上民政部门有关收入证明的;

23、经查实,一方多地领取低保资金的;

24、不按规定程序申报和相关材料不全和经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三)、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程序

城市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或单位调查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个人申请。城市居民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或委托办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下岗证、离退休证;

4、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

5、残疾证;

6、学生证(入学通知书);

7、就业状况证明;

1、收入状况证明;

2、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3、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

4、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5、有关裁决、判决材料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6、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首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由有关部门提供求职登记证明。

单位、居委会初审。居委会、社区或单位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和评议。符合保障条件,进行一榜公示,7日内,群众无异议后,签署初审意见,将核实材料上报乡(镇)政府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说明,退回其申请。

乡(镇)政府复审。乡(镇)政府负责对居委会、社区 上报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进行复审,将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通知居委会、社区进行二榜公示,7日内,群众无异议的,签署复审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说明,退回其申请。

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政府上报申请人进行抽查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通知乡镇、居委会或单位对申请对象进行三榜公示。7日内无异议的,作出批准决定,确定低保对象及金额。

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拟享受低保标准等;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二、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符合申请农村低保的条件:

1、农村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

2、因艾滋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艾滋病致孤人员、艾滋病导致的单亲家庭按照政策就高的原则,只享受一种救助政策。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申请时已在本辖区以外地区居住1年以上的(但赴外地读书的在校生除外);

2、申报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参与吸毒、赌博、嫖娼等严重违法行为者;

4、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5、家庭中拥有楼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6、家庭中拥有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机动车除外)和非生活必须的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手机,以及购买贵重家用电器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1、户主申请。由户主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户主一寸照片、身份证和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家庭住房状况、收入情况证明等要求需要提供的证明)。

2、村委评议公示。村民委员会接到低保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3、乡镇政府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4、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后进行审查。经县民政局审查,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发给《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通知其所在乡镇,将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人均补助差额等情况在其居住地以户为单位张榜公布7天,接受群众监督。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管理制度

(一)、初审制度

1、凡申请享受低保的对象,需向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提出申请。同时,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个人申请;(2)、申请人1寸免冠照片3张;(3)、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明家庭成员身份的复印件;(4)、家庭收入、财产证明;(5)、家庭住房状况证明;(6)、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申请低保的对象向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提出申请后,由村(居)委会或单位低保评议小组按照我县制定的 《舞阳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及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要求,必须逐一入户核实,集体评议,并提出初审意见和进行公示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查。

3、对不入户核实、不进行集体评议或瞒报的村(居)委或单位申报的低保申请,乡镇政府或县民政局将不予受理。

4、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给予党、政记处分,并且在全县通报批评。

(二)、复审制度

1、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低保的对象,乡镇政府低保评审小组,要实行100% 逐户复查制。

2、复查后,由低保评审小组集体评审,符合低保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同时把复核结果交村(居)委会进行二次公示。

3、对不按程序复查或不实行评审小组集体评审,或在复查中弄虚作假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关工作人员党政纪处分,并在全县通报批评。

(三)、审批制度

1、县民政局对受理的低保申请,实行集体审批制。

2、县民政局不直接受理个人的低保申请,只受理乡镇政府和单位或委托经办机构的低保申请。

3、县民政局对乡镇和单位或委托经办机构上报的低保 申请,在审批之前,要严格把关;对每个申请低保的对象,要进行入户核查,对城镇低保申请对象核查面不低于60%,对农村低保申请对象核查面不低于30%。

4、对申请低保的对象经集体审查合格者,签署审批意见,录入微机。并通知相关乡镇和单位进行最后公示,无异议的,发给低保证。

5、不经过集体审批或审批把关不严,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分别给予党政纪处分。

(四)、公示制度

1、申请城乡低保,要实行“三榜公示制”。

2、村(居)委会或单位低保评议小组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对象,要在醒目的位置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的,再上报乡镇政府审查;对不公示、公示不全或公示不到位的村(居)委会或单位的低保申请,乡镇政府将不予受理。

3、乡镇政府低保评审小组,对村(居)委会或单位上报的申请低保的对象,入户复审后,由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再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乡镇政府再上报县民政局低保管理中心审批。

4、村(居)委会或单位,对经县民政局审批合格的低保对象,要进行第三次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的发放低保金领取证;有异议的报县民政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5、对不按程序办理、不实行三榜公示制或公示不到位的,不予发放低保证。

(五)科学核实家庭收入制度

1、个人申报法。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入户调查法。经办人员直接到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3、村、单位,邻里走访法。经办人员通过走访居民,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4、信函索证法。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经办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5、部门协同法。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6、跟踪消费法。对申请人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以使更全面了解其真实的生活状况。

7、行业评估法。对自谋职业且有相对稳定收入和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各个行业打工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制订当地个体经营及灵活就业人员行业收入指导标准规范和统一核实低保家庭实际收入标准。

8、对有隐形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较高或能够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的申请对象,可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

(六)、档案管理制度

1、村(居)委会或单位、乡镇低保评审小组、民政局 要建立健全低保对象档案,并全部录入微机。

2、坚持低保对象一户一档,专人管理。

3、不按要求建立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者,对单位和主管理领导要给予通报批评。

(七)、动态管理制度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坚持实行有进有出、应保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

2、村(居)委会或单位和乡镇低保评审小组,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家庭,要进行跟踪管理和不定期的复查,及时了解掌握情况。

3、对收入发生变化的家庭,按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提高、降低、终止低保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张榜公示。

4、县低保管理机构对低保对象要进行不定期抽查,及时跟踪了解和掌握情况,并认真指导乡镇基层或单位的低保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不负责任、不进行复查或虚报、瞒报的有关人员将给予纪律处分。

(八)、分类管理制度

根据低保对象年龄、劳动能力、健康状况,对低保对象实行A、B、C分类管理。

A类对象为长期重点保障户,即:年龄较大,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的“三无”家庭或长期重病家庭; B类对象为长期保障户,即:家庭成员虽然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但能力较差,生活状况短时间内不会有很大变化,需要长期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

C类对象为短期保障户,即:虽符合低保条件,但劳动就业能力较强,一旦找到机会,家庭收入就高出低保标准。

(九)、定期核查审验制度

1、在分类管理基础上,对低保对象按类别定期核查审验。

2、A类对象一年核查审验一次;

3、B类对象半年核查审验一次;

4、C类对象一季度核查审验一次。

5、对长期不参加审验或见面的对象,将取消低保资格。

(十)、资金发放制度

1、低保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专户管理。

2、低保户的低保金,要实行一户一折,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按季或月发放到低保户手中。

3、各个部门和乡镇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低保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违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信访制度

1、要认真接待人民群众对城乡低保工作的来信来访。

2、村(居)委或单位、乡镇政府、民政局,要指定专人接待有关低保问题的来信来访,并对提出的问题给予及时解答,需要调查核实的,要在10日内给予核实和答复。

3、对上访人反映或举报的问题,需要保密的,要给予保密,确保上访人或举报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4、因工作失误或不负责任,对上访信件和上访人员提出的问题,不及时答复或解决而造成越级上访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城乡低保机构职责

(一)、县民政局城乡低保机构主要职责:

1、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乡低保工作计划,组织落实低保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乡低保标准,并负责标准的调整和上报备案工作。

3、编制城乡低保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提出城乡低保资金的分配意见和对资金的监管。

4、负责城乡低保对象待遇的审核、审批工作,核发城乡低保金领取证件。

5、指导、督促、检查乡镇和村(居)委会的城乡低保工作。

6、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和向上级反映城乡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7、受理公众有关城乡低保的咨询与投诉,查处有关城乡低保举报、投诉事项,负责城乡低保工作的行政复议工作。

8、负责城乡低保数据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工作。

9、负责乡镇、村(居)委会城乡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乡镇低保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对申请城乡低保家庭的资格审查和上报工作。

2、负责城乡低保资金的管理,组织发放相关凭证及其款物。

3、负责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

4、组织有劳动能力的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5、为居民提供低保政策咨询服务。

6、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等违法违纪事件。

7、配合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提供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机会。

8、管理低保对象档案,统计上报有关低保情况和数据。

(三)、村(居)委会低保管理主要职责:

1、受理居民申请,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登记表》。

2、组织对申请城乡低保家庭的经济情况、实际生活水平、身体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入户调查表,形成调查评审意见。

3、负责将初步评估审议的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情况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

4、根据评审及张榜公布结果,指导初审符合条件人员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由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乡镇政府。

5、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代发城乡低保金领取凭证及其款物。

6、负责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

7、组织有劳动能力的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8、管理城乡低保对象档案。

舞阳县民政局

城乡低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 晖(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贾广兴(县民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胡群良(县民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成 员:陈红云(县民政局城市低保管理中心主任)郭丰川(县民政局社救股长)

杨小平(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

李耀山(县民政局优抚股长)

吴华婷(县民政局财务负责人)

5.城乡低保低保清查方案 篇五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市政府领导指示,市民政局、低保局于今年起利用一年的时间,对全市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救助资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规范,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省市社会救助工作的部署,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以全面清理和规范城乡低保工作为目标,以清查低保资金情况、清查低保对象资格、清查审核审批程序、清理低保提标政策为主要内容,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强化资金监管力度,加强业务规范力度,全力推进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社会化进程。

二、任务标准

(一)清查低保资金情况。要对近三年省拨城乡低保资金、地方财政匹配低保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查,通过财政历年结余帐与民政资金总帐、明细帐及支出传票核对,彻底查清低保资金结余数额,核准地方财政真正匹配列支资金数额,同时对金融机构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情况(包括及时拨入和打入低保存折、领取资金结余沉淀情况等)进 行认真清理,严肃纠正低保资金大量结余、滞留甚至被挤占、挪用等违规问题。

(二)清查低保对象资格。要集中力量对城乡低保家庭进行拉网式排查,查清、核准享受低保人员死亡、迁移、变动数量,准确认定低保资格,对原本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清除,对家庭收入已超出低保标准的,要在家庭收入基本稳定后予以退保;对已符合条件尚未纳入的要立即纳入。

(三)清查审核审批程序。市县两级低保管理机构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发放低保工作特约监督证,聘请有资历的离退休老干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监察审计人员等为低保工作特约监督员;严格划分市、县(市、区)、街道办(乡镇)、社区居(村)委会低保职责,明确并公开受理时限,对无故拖延或拒报的要追究责任;对典型的疑难低保纠纷争议案件实行社区听证制度。

(四)清理低保提标政策。要结合低保清查全面落实低保政策,保证按省市确定的新标准和人均补差额落实到位。要通过低保提标政策的全面清查,建立起规范有序的低保管理机制,实行分类施保,全面提高低保优质服务水平,形成低保人员有进有出,低保标准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模式,真正实现“应保尽保,应保即保,应退尽退”。同时做好向争取资金工作,落实好城乡贫困群众物价补贴、取暖补贴等项救助政策。

三、方法步骤

本次清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3月1日至5月10日):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与相关部门做好配合,要根据检查内容认真细致地做好自查工作,并于5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分别上报市低保局,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

(二)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阶段(5月11日至8月30日):市民政局、低保局将会同市监察局、财政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区)进行重点抽查。检查采取听汇报、看帐目、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走访低保户相结合的方法。其中,对每个县(市、区)随机抽查1个乡镇、1个社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总结阶段(9月1日至9月10日):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四清”工作中的成效和不足,提出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于9月15日前将“四清”检查工作总结分别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低保局。9月末,市民政局、财政局形成工作报告上报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定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四清”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确定方案,认真组织领导,抓好落实,要成立“四清”工作领 导小组,开展自查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此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检查程序,务求抓出实效。各县(市、区)民政、低保部门要根据省市有关规定,认真细致地做好自查工作。要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周密安排,针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部位,严格审查,务求检查工作取得实效,不走过场。

(三)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查处,限期整改。对严重违纪和违法犯罪问题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在全市通报。

6.城乡低保民主评议 篇六

关于开展城乡低保民主评议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管理工作,改善低保申请程序和审批环境,增强低保工作透明度,促进低保审批程序规范化,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逐步建立和推行低保工作“民主评议”制度,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建立低保工作民主评议制度的意义

低保民主评议制度从社区基层低保申请和审核关键环节着手,旨在进一步增强工作透明度,规范城乡低保管理,防止错保、漏保,杜绝关系保、人情保,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二、低保民主评议的内容和程序

(一)民主评议对象:常住本社区(村),且已享受我区城乡低保的家庭和新申请对象户以及被举报的低保户。

(二)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的组成 社区(村)成立低保工作民主评议小组,小组成员为单数,民主评议小组组长由社区(村)书记担任,成员由社区(村)主任、分管领导、低保专(兼)职人员、社区居(村)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代表、低保户邻居等有关人员组成,但不得少于20人。

每次出席的人员不固定,民主评议之前由社区(村)从民主评议小组中随机抽取评议成员,但不得少于5人。实行民主评议小组成员随机性、不确定性。如果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有与被评议对象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

(三)民主评议的组织实施

社区(村)制定低保民主评议工作方案,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民主评议由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所在的社区(村)组织实施。民主评议结果作为社区(村)低保审批的初审结果。

(四)民主评议时间的确定

低保工作民主评议制度原则上城市为一个月一次,农村为一季度一次。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

社区(村)在民主评议活动开展前,应将评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及评议的理由通知各有关人员。

(五)民主评议工作程序

1、主持人(调查人)介绍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及将要评议对象的家庭基本情况。

2、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讨论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也可现场举手表决,2/3评议小组成员通过得以进入下一审 核阶段,并由主持人将结果当场宣布,并予以公示后上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3、申请人对民主评议结果不服的,可向所在社区(村)提出二次评议请求。社区(村)接收到二次评议请求后,要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等实际情况进行再次调查、核实,并组织相关人员在适当时间进行二次评议。

4、乡镇、街道在接到社区(村)上报的名单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入户进行复核,对确实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签署意见后上报区民政局。

(六)民主评议资料的管理

1.民主评议小组要制作详细笔录,并经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审核无误后签章,交社区(村)存档。

2.为维护申请人的隐私与尊严,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要避免询问与评议内容无关的问题。

3.实施民主评议制度后,新申请享受低保的人员,必须经过民主评议这一程序,凡未经过评议程序的低保对象,各乡镇、街道不得报区民政局审批。对实施民主评议制度前已享受的低保对象,在5月底前把民主评议工作完成,结果汇总后上报区民政局低保管理股。

三、时间安排

低保工作民主评议制度自2009年4月实行,在审核2009年4月份城市低保及第2季度农村低保时,选择1-2个社区(村)为试点,在试点基础上,到2009年下半年,在全区所有社区(村)全面推行低保民主评议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低保民主评议制度是做好新时期低保工作的重要措施,也是今年我区低保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把落实民主评议制度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纳入低保工作的考核内容。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扎实工作,把好事办好,让群众满意。

(二)精心组织,加强领导。为确保低保民主评议工作顺利开展,各街道、乡镇要认真学习低保政策,制定研究开展民主评议工作方案,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低保工作,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并及时与区民政局通气。

(三)突出培训,加大宣传。各街道、乡镇要对相关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做好培训工作,使他们熟悉低保政策,便于民主评议工作顺利开展。

(四)汇总数据,及时上报。各街道、乡镇要在4月中旬将试点方案报区民政局,并将要举行民主评议会的时间、被评议对象的人数、评议结果按月(季)统一汇总,报区民政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 城乡低保△ 民主评议 实施意见

抄送: 区政府、市民政局 宿城区民政局办公室 2009年3月31日印发

7.城乡低保听证制度 篇七

保障标准和保障对象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两大核心要素,而保障标准的制定和保障对象的确定缺乏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宝鸡市陈仓区城乡低保制度运行中的主要问题表现有。

(一)保障标准的制定不够科学,缺乏动态的调整机制

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不够科学且缺乏动态的调整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低保制度在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和解决低保家庭经济贫困方面的功效。一是保障标准偏低。目前,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普遍为180元左右,农村则为25-70元不等,分别与全省城市、农村低收入家庭的月人均食品消费支出相当,也就是说只能维持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还未考虑居民在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必要支出。而现实当中,医疗、教育等支出给贫困家庭造成的压力越来越大,因病致贫、供子女读书致贫的问题日益突出,相对于微薄的低保补助金,低保对象的现实困难较大;二是动态的调整机制尚未建立。在保障标准没有有效提高的情况下,随着人们在生活消费支出、医疗支出、教育支出的增加,低保对象所面临的困难也越来越大,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低保资金缓解低保家庭经济压力和解决生活困难的作用。

(二)保障对象的确定不够规范,存在一定随意性

传统的社会救济定位在“三无”、孤、老人员,这类人员容易甄别的。而现行低保制度是广泛的社会救济,针对所有家庭平均收入低于保障线的贫困人群。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增加,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的日益多元化,在收入核算制度尚未健全,监督缺乏力度的情况下,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保障线来确定救助对象,实际操作困难较大,对低保对象的界定难以明确。由于缺乏政策执行的客观尺度和有效的操作方法,低保工作人员在入户核算收入时,比较普遍地采用了变通的核算标准,凭主观印象粗略地进行评估,存在着重大人为因素的影响,往往会出现该保未保、该退未退的现象,政策实施随意性较大。一是未严格按规定进行低保扩面。在收入核算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为完成低保“扩面”指标,部分镇、社区采取平均分配的做法,存在着“厚饼摊薄”的现象。在没有进行严格资格审查的情况下,将那些家庭平均收入高于或接近最低保障线的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失地农民纳入低保对象,允许部分身患残疾或重病但家庭人均收入远高于最低保障线的居民以个人为单位享受低保,甚至将低保作为计划生育一项奖励性政策,违背了低保制度建设的初衷;二是对低保对象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低保人数的猛增给财政造成的压力很大,为缓解低保“扩面”所造成的财政压力,而对低保对象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特别是农村低保给各镇设定低保指标,指标内的才予以办理,使得部分生活特别困难的群众被排斥于低保之外。

二、城乡低保工作中的主要举措及成效

(一)进一步明确了城乡低保对象

低保对象既包括传统的“三无”、孤、老家庭,也包括收入无保障且家庭有子女上学或身患重病,重残人员的贫困家庭,以及因下岗失业,农业生产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暂时贫困的家庭。同时,低保对象应以家庭平均收入为衡量,以家庭为单位进入。在对低保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审核时,应视其法定抚养人的收入情况,在主张法定义务及赡养义务的前提下,才根据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核定是否纳入低保。在低保扩面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规范低保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文件界定低保对象,既废除了那些不合理的限制性规定,也摒弃了“随意性扩面”的错误做法。

(二)强化了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机制

通过建立低保对象信息档案,对低保对象进行有效分类,加强了低保对象尤其是临时性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户的动态管理工作。通过建立健全家庭收入核算体系,科学制定家庭收入核算标准,细化收入核算方法和程序,严格低保对象的资格审核,合理确定并定期调整补助标准,并及时清退脱贫后,家庭收入超过保障线的低保对象。逐步实行低保对象的信息化管理、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完成低保信息数据分类、查询、统计等工作,为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和低保政策的科学调整提供依据。

(三)建立健全内外监督机制

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有效杜绝关系保、权力保以及该退不退现象的发生,确保低保资金的安全运行。在区、镇(街)、村(居)三级设立低保监督员,明确各自监督职责,只有三级同时审核通过,才能纳入低保,严防权力滥用。通过行政、审计、纪检等多种监督手段,对低保工作机构的政策执行情况、工作操作规程、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促进低保工作的规范。不断提高低保办理过程中的透明度,完善“三榜公布”制度,实行阳光低保。

三、对今后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变低保动态管理为两年申报制

采取村、社区审查,镇、街办审核,区局审批的管理模式,其弊端日显,部分街办低保工作效能并不突出,未享受低保的边缘人员对政策的不公平性反响很大。能否在保证社区低保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提升县(区)低保管理机构格次及增加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变低保动态管理为两年期申报制,而不是低保终身制,以杜绝长期享受的漏洞,缓解日益突出的财政收支矛盾,以节省更多的财政资金用于经济建设,提升低保工作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影响力。

(二)实行激励奖惩和专职检查制

为低保办理机构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强化培训手段,提升低保工作者的政策素质、业务素质、能力素质,配足配好低保工作的必要设施。专门设立低保检查办事机构,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检证属实者实行奖励和保密制,其资金来源可考虑从节约资金中列支。

(三)健全完善动态衔接机制

8.城乡低保动态管理思考 篇八

县民政局

雷显刚

保障民生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城乡低保是保障民生的重要环节,动态管理是确保城乡低保公开、公平、公正重要举措,做好新时期低保工作,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在实处,对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维护改革发展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有着重要意义。

一、我县低保工作基本情况

至2009年底,我县共有城乡低保对象9527户25397人(城市2470户6432人、农村7057户18965人),全年共发放低保金3255.76万元(城市1476.56万元,农村1779.2万元),发放城乡医疗救助金488.76万元(城市7583人次享受、农村20000人次享受),为我县绝大部分城乡困难家庭提供了有力救助,使他们基本生活、医疗有了保障。

二、我县低保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县城乡低保自实施以来(城市低保自2001年开始,农村低保自2006年开始),通过多方努力,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仍未实现“应保尽保”。因救助资金有限,加之低保补助标准不断提高,致使农村少数困难群众符合低保条件,但未能享受低保待遇。

2、低保对象“有进难出”。近来年,城乡低保管理上尽管不断加强动态管理,大部分乡镇低保对象每年都有一定调整力度,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摆脱关系、人情等方面束缚,仍有少数不符合低保条件对象,在继续享受低保待遇,造成事实存在“关系保”、“人情保”。

3、家庭收入审核难度大。城镇居民以户为单位,相对封闭,邻里之间基本不相往来,家庭收入调查难以取证,即使张榜公布,也因为不认识或不了解而达不到张榜公布应有效果;农村居民,由于外出打工较多时间较长,无法知晓其家庭收入,即使村、组低保评议团也无法准确认定,所以核准贫困难度也较大。

4、新发生困难户难以入保。无论是农村、还是城镇,存在着居民因病、因灾、因教返贫现象,即使动态管理,也难以使因病、灾、教返贫对象全部及时享受低保待遇,因为原有低保对象仍处于贫困线上无法调出,造成低保政策不能及时落实,使困难户难以得到及时救助。

5、特定困难群体生活没保障。自低保政策实施以来,无论是农村还是城镇,真正长期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几乎都已经享受了低保,而那些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致使生活短时期内处于困境中的人却很难享受到低保。如农村离任“两老”边缘人员、老党员、老组长当年舍自家顾大家,虽有经济头脑也未能使自己发家致富,目前未享受任何待遇,生活处于困境中;又如因子女道德丧失而不赡养老人致使老人极度贫困的等。

6、用低保当条件解决问题。个别乡镇领导干部在具体工作中碰到辣手问题,动歪脑,拿低保和刁难户做交易,造成低保畸形。

7、城乡低保标准不一。目前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待遇标准不一,存在城乡差别。

三、进一步做好动态管理几点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建立低保政策宣传月制度,建议每年1月作为低保政策宣传月,因为每年1月我县人口属于高峰期,有利于宣传效果。宣传期间,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努力营造宣传氛围,使城乡居民知保、懂保、管保,真正打造阳光低保。

2、依纪查处“关系保”、“人情保”。通过大排查、专项整治、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按时公示等措施,收集到信息进行过滤核实,属“关系保”、“人情保”的,向县纪委移交立案查处,查处结果及时向全县通报,促使其它未发现的“关系保”、“人情保”对象自动退保。

3、建立低保办理常态机制。凡属因自然灾害、十二种大病、孩子上大学等特殊原因返贫的,可根据低保条件,及时申请办理,不受低保救助资金限制。

4、推行城乡低保一体化。当前城乡居民消费水、电、煤气、菜都是同一价格,建立城乡一体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成熟,要打破目前社会保障体系城乡二元化的格局,让城乡低保实行一个供养标准,共享国家改革发展成果。

5、积极推进城乡低保规范化。

(一)设立低保服务窗口,县民政局救助办、乡镇服务大厅设立低保服务窗口,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二)严格申审程序。在低保申报审批程序上,按照“简易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群众满意”的指导思想,实行“一申三审”审批程序,即个人申请、村(居)评议团审查,乡镇民政办入户调查、县局审批;

(三)严格执行民主评议和公示通报。凡城乡低保对象,新增、调整和取消都必须召开村(居)民代表民主评议会,谁能享受低保待遇,谁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由评议代表说了算。

6、科学界定、分类管理。将低保对象核准为三类,进行分类动态管理。第一类为长期保障对象。即孤寡残呆的“三无对象”,其家庭成员收入变化不大的,一年一审核;第二类对象是相对稳定的保障对象。主要指低保对象中的盲人和其他残疾级别的一、二级人员,十二种大病人员,单亲家庭中有小孩正在读大学、高中的特殊困难家庭,半年一审核。第三类是明显不稳定的保障对象。主要指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但因病、因灾及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此类对象在办理入保手续的同时签订《脱保协议》,实行一季度一审核。

7、建立低保帮扶制度。社会发展最终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县、乡(镇)、村要建立低保对象帮扶计划,并落实帮扶措施,实行1户帮1户办法(致富户帮低保户),让低保对象逐步走出家庭低收入状态。

9.城乡低保政策法规 篇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与政策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为了规范城市低保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继颁布了实施办法,对城市居民低保中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城市低保的对象、机构和资金来源

(一)对象

1、对象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2、条件

(1)必须是城市居民。

(2)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有:夫妻;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其他经县级及其以上民政部门的认定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3)必须是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国家为救济社会成员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

3、具体的讲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人员:

(1)“三无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2)失业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3)在职人员、下岗人员、离退休人员----领取最低工资或领取基本生活费或领取退休金后,家庭人均收入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其他人员----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家庭人员收入

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还包括:抚养费或者扶养费

不包括:抚恤金、补助金赡养费、二、城市低保标准确定的依据

(一)一般标准----低保条例规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北京是人均580元每月,洪湖是人均350元每人)

(二)具体标准-----由各地县级以上政府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

(三)标准的确定方法

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接受低保核查人员入户调查的;

2、近期购买冰箱、空调、数码相机、计算机、摄像机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家中有小汽车、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家庭;

3、家庭成员有移动通讯工具,并正在使用的;家庭有高价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家庭有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累计达1000元以上的; 4、3年内购买商品房、建房、高标准装修住房或家庭有2套(含2套)以上住房的;

5、一年内家庭在本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6个月或间断居住时间不满8个月的;

6、家庭一年内平均月用电量超过50度的、水费一年内月平均超过15吨的,家用电话费支出超过30元的。

7、家庭饲养高级宠物的;经常在营业性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因吸毒、赌博、嫖娼行为而造成生活困难,且未改正的;

8、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的;

9、外地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和外来打工人员;

10、家庭实际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

11、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含2次)以上拒绝介绍就业的;

12、拒绝履行低保管理审批机关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

13、在就业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因游手好闲、好吃懒做造成生活困难的;

14、家庭成员买断工龄后,扣除养老保险所需资金剩余部分超过5000元的;

15、家庭成员主动放弃合法收入或合法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能力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而没有履行,从而导致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6、家庭成员外出打工收入难以核定的;

17、威胁、恐吓、打骂低保管理人员或故意无理取闹、干扰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正常工作的;

18、家庭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领取2份(含2份)以上保障金的

19、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因上述原因或不履行有关规定,被停止保障未满6个月的; 20、其它经低保管理审批机关认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二)城市低保办事机构

1、全国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机关-------民政部----民政部负责全国城市低保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2、本行政区的具体管理监督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是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管理工作。

3、管理审批机关------县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负责城市低保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4、日常管理、服务机关-----居委会根据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城市低保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三)城市低保的资金来源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有三个方面:

1、列入财政预算,纳入专项资金------即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2、专项补助-----即中央财政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专项补助。

3、捐赠、资助----即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三、城市低保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申请---审批---发放

1、申请----包括三个步骤

(1)提出申请----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2)出具材料----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填表---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2、审批----包括以下内容:

(1)初审---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2)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初审进行审批。

(3)时限---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4)未批准的处理---对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发放

1)方式

(1)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一般原则(2)实物发放-----必要时可以采取。

(3)社会化发放----提倡通过金融系统发放。2)差别待遇

(1)全额享受----对“三无人员”批准全额享受。

(2)差额享受----对其他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四、城市低保的管理与监督

(一)监督复核机制

1、调查核实机制----管理审批机关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的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

2、内部监督机制----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的形式以户为单位公布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名单,接受群众的监督。

3、变更机制----享受低保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金的手续。

4、核查机制----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5、相关部门监督机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监督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行政处罚措施 分为两类处罚:

一是对审批工作人员的处罚-----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二是对低保对象的处罚-----批评教育、警告、追回冒领款物、罚款。

第二节 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与政策

为了切实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社会公平,经过实践探索,国务院于2007年发布《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该同志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该《通知》制定了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细则。

一、农村低保的对象、保障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农村低保的对象

一般来说,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低保。但我国农村低保正处于起步阶段,主要保障因疾病、、生存条件恶劣等生活常年困难的群众。残疾、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

(二)农村低保的保障标准确立和依据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三)农村低保的资金来源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筹集以地方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人数等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在我国,农村低保的来源分为两个部分,其中市财政承担50%,镇(街道)财政承担50%,其中市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税收。

二、农村低保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1、个人申请 :申请人为户籍在本辖区内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2、公布申报人名单:由村委会张榜公布申请人名单,听取群众意见。

3、村委会入户调查 :对公示无意见的对象,村委会要专门进行上

门审查。

4、填写审批表:村委会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 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由申请人本人亲自填写

5、取证 :对规定需要的的各种证明材料不齐备的,在此环节补充。

6、乡镇审核:通过入户调查后,排除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

7、公布准保人名单:公布二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

8、县民政局(低保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入户抽查:接乡镇上报材料后,组织工作组入户抽查。

9、县民政局(低保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批:调查核实后,在“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

10、公布低保户名单:公布农村低保户名单。

11、发证:第三榜公布后,无异议的,由县民政局填写“低保领取证”,并发给低保对象。

12、兑现:兑现低保金,在发证时通知低保对象领取低保金时间、方式

三、农村低保的动态管理和办事机构

坚持低保原则,严格执行低保政策,进一步规范“三级审批、两级公示

坚持保障困难群众的最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动态管理、分类施保的原则

10.城乡低保政策宣传单 篇十

一、保障范围

第十五条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或暂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劳动能力,一年内经有关机构两次介绍就业而拒不就业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服务劳动的;

(二)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家庭中使用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电脑、高档饰品及饲养宠物观赏的;

(四)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五)出资安排子女择校读书的;

(六)外地来绵读书的在校生;

(七)有严重赌博、吸毒、嫖娼行为的。

第十七条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指家庭所有成员下列各项收入的总和;

(一)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劳动收入;

(二)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费、困难生活补助费等各类补助、补偿费;

(三)退休金、养老金、救济金、退职金、辞职金;

(四)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五)各类博彩、财产继承、受赠,存款本息、红利、有价证券,房屋出租、交易等收入;

(六)其他实际收入。

第十八条下列情况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三)奖学金、助学金、见义勇为奖励金。

二、保障金的申请和核发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保障工

作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操作程序。严格履行个人申请——居委会核实——居民代表评议——居委会首次张榜公布——街道(镇、乡)复核——二次张榜公布——民政部门审批——三次张榜公布——颁发低保金领取证的申报审批办理程序。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就业状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收入情况的有效证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在本市但不在同一地方的,在共同居住地提出申请,并提供其他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证明。

申请人夫妻户籍在本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在女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由男方提供其收入证明。

申请人夫妻一方户籍是农村的,其农村人口不计入城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但在计算家庭人均收入时,要参考农村的家庭收入情况。

三、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已达到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故意不按规定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社会事业发展)部门,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即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收入情况的有效证明)规定,拒绝出具收入证明或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的,由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社会事业发展)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令改正,并根据《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单

一、保障对象的确定

第五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区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区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特困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七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有:配偶;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第八条夫妻一方持有本区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县(市、区)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的农村特困居民,可申请享受我区当地农村低保待遇;在农村定居的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混合家庭,按规定计算家庭收入后,可分别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城市低保待遇。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虽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

(二)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0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空调、电脑、冰箱);

(四)家中有机动车辆的;家庭成员持有手机的;

(五)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六)出资安排子女择校读书的和外地来绵读书的在校生;

(七)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违法结婚、违法收养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八)户口在本地,人在外地居住半年以上的;

(九)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二、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核实家庭收入的方法:

(一)入户调查。直接深入到申请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走访邻居。通过走该邻居,了解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村民代表评议。对有隐形收入又无法核实的特殊家庭,可采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办法,决定是否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农村低保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11.城乡低保核查实施方案 篇十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镇城乡低保工作动态管理机制,提高城乡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水平,使低保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严格执行低保政策,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解决突出问题和矛盾,实施分类施保,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核查目的、要求:

确保城乡低保工作程序严谨,对象准确,以户分类施保,杜绝平均主义,结果公开,监督有力,管理规范,社会公认,群众满意,这次核查,要按照“核查、整改、完善、提高”的整体要求,各村要组织对以保对象逐户进行全面核查,对家庭成员,经济收入,家庭状况进行评估,应退则退,做到制度完善,动态管理,运行高效,群众满意。

二、工作内容:

(一)清退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

通过开展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环节,重点清退以下10类家庭:一是家庭收入超过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家庭;二是政策性安排不符合条件却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三是家庭成员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却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四是在劳动保障部门已享受退休金且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五是有劳动能力或已经就业且家庭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六是国家工作人员、村委会(社区)干部及其家属不符合条件却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七是原来因家庭困难、子女上大中专学校纳入低保,现子女已毕业就业的家庭;八是虚报、瞒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骗取低保的家庭;九是城乡低保家庭中家庭成员因死亡等原因自然减员的低保对象;十其它不符合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

(二)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家庭纳入城乡低保

一是严格按照城市低保政策规定,通过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三个环节,将共同生活的、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182元的家庭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根据家庭成员年龄、健康状况、家庭收入、贫困程度做好城市低保对象的分类施保工作;二是严格按照农村低保政策,按现有保障人数、通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三个环节,将共同生活的,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840元的家庭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根据家庭成员年龄、健康状况、家庭收入、贫困程度做好农村低保对象的分类施保工作。

三、时间流程:

9月8日,召开动员会议,宣传城乡低保核查相关事项及培训具体业务。

9月9日——9月25日,各村召开两委、小组长会议,并深入个小组,召开户长会,做好入户调查,初步提出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名单,公开公平对名单进行评议,做好评议记录,进行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于9月26——9月27日收集各种先关材料,证件上报镇民政办,完善各种表册。

9月28日——10月5日,镇民政办将各村评议结果及享受对象整理、统计、装订、汇总上报镇人民政府,交予营盘镇城乡低保评议领导组评议审批。

10月10——10月20日,镇民政办将通过镇政府核查审批后的结果及享受对象制作成电子表格,规范性文件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各村整理各种痕迹材料,整定归档。10月21日——11月5日,县镇核查登记验收组对镇、村两级进行验收。

11月7日——8日,镇民政办将验收结果反馈各村。

四、相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确保稳定。城乡低保核查登记工作,直接关系到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是各级党委、政府关注民生的具体体现。此项工作面宽量大,各部门各村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明确专人负责。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坚持谁核查、谁经办、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存在的问题,要对照城乡低保政策规定严肃处理,及时整改,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纳入低保的,要坚决予以清退。同时要广泛宣传低保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确保城乡低保核查登记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二)严肃纪律,督查落实。各村委会要按照核查登记要求,认真开展核查登记工作,不走形式,不走过场,注重实效。镇纪委要负责对城乡低保核查登记工作进行全程督促检查,确保工作有序开展;镇财政所、审计办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城乡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重点抽查。对核查登记工作不力、有问题不及时整改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在核查登记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优亲厚友、违规办理的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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