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规范所得税管理的措施

2024-09-04

加强和规范所得税管理的措施(精选12篇)

1.加强和规范所得税管理的措施 篇一

本市出台八大措施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近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当前,本市医疗保险制度在实现人人享有基本保障、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和经办服务快捷高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合理、不和谐的现象,突出表现在医疗费用增速过快、欺保骗保时有发生、就医诊疗行为不规范、把医疗保险误认为是福利,医保资金不花白不花,等等,侵害了医保基金的安全,对广大参保人员的医保权益构成了严重威胁。如果这些现象和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正确引导,将不利于医保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市政府《意见》正是基于这一背景,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从加强和规范医保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医疗保险权益的角度出台了新规。

核心内容: 共分八个方面

一、对医药费用增长和医保基金支出实行双控管理。

二、进一步加大对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

三、进一步加大对医保服务医师(药师)监督管理力度。

四、进一步加强对糖尿病患者就医诊疗的监督管理。

五、建立参保人员实名就医制度。

六、对公务员门诊医疗费报销方式进行调整。

七、进一步加强网络实时监控力度。

八、全面深入地开展医保违规专项治理活动。

亮点概要: 重点人群 重点单位 对症下药

市政府《意见》突出了医疗保险事前管理与事后监督并重的理念,针对重点人群,重点单位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以重点群体作为规范管理的重要内容,将当前突出存在的社保卡使用不规范问题的解决摆在突出位置,同时明确建立医保执法机构,实行实时监控的科学手段,加大力度查处骗保违规违法行为。

配套三新规 今年起施行

《关于部分慢性病参保患者处方用量使用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用: 保障慢性病参保患者用药需求,规范医疗保险用药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实名就医管理办法》

作用: 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权益,规范参保人员诊疗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药师)名录管理办法》

作用: 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规范医保服务医师(药师)的诊疗行为。

《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意见》

一是要对医药费用增长和医保基金支出实行双控管理。明确了市区两级政府在控制医疗费不合理增长方面的责任,市政府将与各区县政府、医院主管部门签订控费责任书,以医保基金的预算管理为基础,将医保基金支出额度分配到各区县政府,由区县政府再分配到各医疗机构,各区县政府在辖区内各医疗机构之间实行总额控制、相互调剂。

二是要进一步加大对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要严格服务协议管理,要加大对住院次均费用、门诊日均费用、贵重药品比重、床日费用、个人负担率等内容的考核权重,对医疗机构实行分级考评,要按照考核档次进行分类管理。该文件还授权市人力社保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相关病种、医用耗材、药品等费用情况,以满足百姓就医诊疗的知情权。

三是要进一步加大对医保服务医师(药师)监督管理力度。要建立医保服务医师(药师)动态管理数据库,实行名录管理,通过医保信息网络对医保服务医师(药师)的诊疗行为进行全方位实时监控。

四是要进一步加强对糖尿病患者就医诊疗的监督管理。在保证参保糖尿病患者正常医疗需求的基础上,实行门诊特殊病就医限额刷卡结算管理。对内药品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先由本人垫付,年终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患有并发症、病情严重转入住院治疗,以及因其他疾病在普通门诊就医的,仍实行联网刷卡报销。

五是要建立参保人员实名就医制度。要求参保人员必须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医疗机构应当查验其身份。参保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药店购药的,可委托他人持本人社会保障卡代为购买。被委托人应同时出具本人社会保障卡。如有违规,两卡同时中止结算功能,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是对公务员门诊医疗费报销方式进行调整。对在职公务员要实行限额刷卡办法。内门诊医疗费用超过5500元的部分,先由本人垫付,年底由单位归集医药费单据,按照规定的程序统一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七是要进一步加强网络实时监控力度。要建立专门的医疗保险执法机构,建设全市统一的医保网络监管平台,对参保人员、医疗机构、药店、医师、药师的就医诊疗行为实时监控。

八是要全面深入地开展医保违规专项治理活动。对查证属实有骗保行为,造成基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在追回骗取的医保资金的前提下,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

《关于部分慢性病参保患者处方用量使用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是严格药品处方管理。

医疗机构的医保服务医师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门处方管理规定的药品用量和时间开具处方。对于部分慢性病、老年病或者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二是延长部分慢性病种取药期限。

糖尿病患者使用的降糖类药物、高血压患者使用的降压药物、肝肾移植术后使用的抗排异药物、精神病患者使用的抗精神病药物可以适当延长取药时间。对符合上述病种范围的患者在门诊(含门诊特定疾病)使用规定种类的药品,可开具15-30天用药量的处方。

三是合理用药。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依据慢性病参保人员的病情和经济情况,提供适宜的药品。

四是加强监管工作。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加强监管,防止药物滥用。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实名就医管理办法》

一是医保就医实行实名制。

参保人员持与本人身份相符、有效的社会保障卡到定点服务机构就医、购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是医院药店加大审核力度。

医保服务医(药)师在确定就医或购药人员与所持社会保障卡为同一人后,方可向其提供医疗保险诊疗或药事服务。

三是严格委托购药管理程序。

参保人员需要委托他人代其购药的,应指定相对固定的受托人。受托人为参保人员代购药品时,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及委托人的社会保障卡在定点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并接受医保监管机构核验。

四是严肃治理转借冒用社保卡。

参保人员使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看病购药、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借给他人使用或交给定点医疗机构或药店使用,以及伪造、变造报销票据、处方或者倒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药师)名录管理办法》

一是实行名录管理。

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中具备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资质的执业医师和执业药师,实行名录和编码管理,规定只有取得医保服务资质的医师(药师)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诊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才能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

二是开展评估。

医保管理部门定期跟踪分析医保服务医师(药师)发生的医疗费用情况,并对其履行医保诚信服务协议情况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医师(药师),停止下一医保服务资质。

2.加强和规范所得税管理的措施 篇二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规范,税法,协调性研究

一、所得税会计规范与税法形成差异的原因

(一) 所得税会计规范与税法的目标不一致

所得税会计规范与税法形成差异的根本原因就是二者的根本目标存在差异。所得税会计规范, 就是要将企业、单位、组织的会计信息规范化, 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 从而为决策、监督等工作提供基础, 并且在进行会计处理的过程中有着相应的工作标准, 例如会计计量、会计信息确认、会计信息记录及报告等。税法属于国家性法规, 其目的是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 并且要以法律为手段, 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保障企业竞争环境的公平性。

(二) 所得税会计规范与税法规范对象不一致

形成所得税会计规范与税法差异的重要原因还有二者规范对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 所得税会计规范的规范对象以企业的所得是相关信息填报、计量及确认为主, 规范对象为所得税信息。而税法的规范对象是整个国家的财富分配, 是一种调节机制, 其主要内容是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财富关系, 有着无偿性、强制性以及固定性的特点。

二、加强所得税会计规范与税法协调的建议

(一) 将所得税会计规范与税法理论基础差异协调

前面说到, 所得税会计规范与税法形成差异的根本性原因就是其目标, 因此, 在协调所得税会计规范与税法之间的工作时, 可以从理论基础方面入手。由于所得税会计规范与税法之间所属法律体系不同, 在修订完善的过程中, 二者之间可以相互借鉴, 在保持体系独立的情况下求同存异。对于所得税会计处理规范, 由于其基础是财务会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 因此, 在进行协调处理时, 应该以二者的独立性与权威性为前提, 在这一前提下寻找二者的共同点。对于税法, 由于其根本目标是公共利益, 那么其保护与规范对象也必然包括会计主体或者投资者的利益。从这种角度看, 二者在目的和本质上都有着很大的共同点。当前, 所得税会计规范与税法之间出现的矛盾主要在于:税法的变更会导致会计处理方法的改变, 而在税法进行变更时, 配套的会计处理规定出台存在滞后现象。因此, 协调所得税会计处理规范与税法之间的差异, 可以从理论基础入手。可以对变更完善税法过程中涉及到会计处理方法的部分进行明确规定, 减小二者的差异。

(二) 将所得税会计处理与税法实务操作协调

本文从收入类目与成本类目的实务操作, 为协调二者提出建议。

1.在收入类目上, 所得税会计规范在处理经常性收入时要比税法更为完善成熟, 因此, 税法可以在收入类目的实务操作上减小二者的业务差异, 从而提高其协调性, 主要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入、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短期与长期投资收益等几方面。对于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入, 税法可以参照所得税会计规范的处理办法, 例如在商品促销折扣时, 只要具有真实合法的发票, 那么收入就可以直接按照折扣后的净销售额计入收入, 这样可以提高税负的合理性。对于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 可以参照会计规范中的重要性原则。一般的, 试运行收入出现的记录不多, 按照重要性原则, 可以将在建工程试运行的收入不确认为应税收益, 这样可以避免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不一致导致的固定资产折旧、净残值确认工作受影响。

2.在成本类目上, 为了针对具体业务进行协调, 可以实现互相借鉴。主要包括销售成本扣除处理、固定资产折旧处理、公益救济性捐赠处理、以及资产价值准备计提处理等几个方面。首先, 在销售成本扣除的处理上, 税法可以以规范成本概念为基础, 借鉴会计规范上的处理原则。在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上, 税法可以按照会计规范的处理方法, 在对企业的实际进行了解之后,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自主选择折旧方式处理, 这样的处理方式一方面可以简化税务调整的过程减少纳税调整工作的工作量, 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纳税的合理性。在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处理上, 税法也应该借鉴所得税会计规范的处理办法。由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根本上属于扩大企业社会效益, 其目的与税法存在很强的一致性, 在对公益救济性捐赠进行处理时, 如果对超过标准的捐赠部分进行严苛的税前扣除, 那么税法的处理方法很可能影响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与税法的目的背道而驰, 因此, 税法在这一方面有必要向所得税会计处理靠拢, 提高企业公益积极性, 减轻企业负担。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处理上, 会计规范应该向税法靠拢, 可以采用固定资产使用加速折旧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 同时考虑适当减少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以及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提, 此外, 税法也可以靠拢放宽企业加速折旧范围。

三、结束语

所得税会计规范与税法之间还是存在着很多共同点的, 协调所得税会计规范与税法之间的关系, 可以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经济活动, 同时也可以提高企业效益, 刺激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在强化所得税会计规范与税法之间协调性的过程中, 国家应该不断深化认识, 从国家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 统筹兼顾, 实现所得税会计规范与税法之间的有效协调。

参考文献

[1]杨向阳, 夏雪芹.与所得税会计相关的几个理论问题[J].经济师, 2002 (09) .

3.加强和规范所得税管理的措施 篇三

关键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措施;新时期

我国社会经济以及科学技术发展迅速,但是经济发展后工业和科学技术带来了更多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对社会、自然环境以及人类的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这些危险废物具有一定的毒性、腐蚀性、传染性以及易燃易爆等特性。工业生产、汽車、农业发展等都会产生铅蓄电池、化工污染物、农药包装物等危险废物,且这些危险废物的数量不断增加,因此在新时期加强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变得非常重要和迫切。

1、危险废物管理的特点

危险废物实在生产和发展中产生的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废物,它不仅具备废物的特点,同时还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危险废物容易对环境造成污染,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也会对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危险废物如果不能够及时的、科学的处理,会产生严重的后果,但这一后果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与欺骗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会造成巨大的危害。危险废物虽然具有污染性的特点,但同时也具备资源回收再利用的特征,通过循环利用或者二次利用危险废物,能够转废为宝,不仅保护了环境,还获得了经济效益。危险废物的管理要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政策以及规章制度,做到管理与技术以及过程相结合的全方位管理。

2、危险废物管理的现状

2.1 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

由于我国的危险废物管理起步相对较晚,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对危险废物管理的认知不足,管理的基础也较为薄弱。在我国的危险废物管理中,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在我国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主要是液体和气体等危险废物,部分固体废物但具备危险性的没有收录在其中,因此在对固体危险废物管理时没有依据可参考。同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危险废物的界定存在一定的问题,部分具有可再利用的资源且无其他危险物质的废物也归类为危险废物,影响了资源的回收再利用。在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的统计过程中,统计数据与实际情况有着很大的差异性,甚至存在造假等违法行为,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约束,这些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控制。

2.2 监管体系不健全

由于危险废物的种类较多且性质较为复杂,在管理中需要更为专业的人员,但我国省级、县级等环保部门的危险废物管理队伍还难以具备高素质、专业性的人才,由于缺乏专业性的监管,在危险废物的储存、转移以及处理等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管理。监管体系的不健全以及管理制度的缺失,导致企业的危险废物管理仅仅停留在书面上,生产等各项活动中容易出现危险废物污染的问题。

2.3 危险废物处置水平低

目前,我国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还较为落后,没有形成集中处理的规模,同时在集中处理过程中效果较低,容易造成二次污染。企业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生活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以及农业生产中残余的危险废物等,危险废物的种类越来越多。

2.4 企业缺乏危险废物管理的意识

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注重经济效益,忽略了对危险废物的处理,忽视对环境的保护。由于企业缺乏危险废物管理的意识,在日常生产中,企业中存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不规范、超期储存危险废物、未能按要求上交相关单位等问题,危险废物档案的不完整给后续的管理和处置带来了困难。

3、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措施

3.1 完善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

完善的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能够有效的提高管理效果,对危险废物管理形成法律约束,确保各项管理和处置有据可循。首先,要对危险废物的鉴别方法进行完善和补充,同时要优化危险废物的鉴定程序;其次,要根据危险废物的有害成分、危险程度等对固体废物进行区分,对于可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要区别对待;第三,要对危险废物的集中、利用和处置进行法律规定,对企业的排污进行硬性規定,从而更有效的核算企业的危险废物数量;最后,要对环保部门的危险废物统计、企业违法行为调查进行法律保护和约束。

3.2 健全危险废物监管机制

加强对危险废物管理的监管,可建立废物管理中心,对所属区域的危险废物进行监管。例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辐射环境和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当地的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等形成强有力的监管。同时,可建立责任制,将危险废物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各个部门、各个成员等。保证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以及利用和处理等各个环节都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

3.3 规范企业危险废物管理

监管部门、环保部门要对企业进行监管和管理,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对于产生危险废物或者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要实行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要具备完善的识别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应急预案以及分类制度,并且在经营许可范围内进行危险废物的管理。

3.4 提高危险废物处理水平

环保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提升危险废物的处理水平,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对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理和管理。加强对危险废物的处置和再利用,做到保护环境的同时,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促进生态与经济的共同发展。

结束语:生活垃圾、工业垃圾中混入了大量的危险废物,最终流入到社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威胁着人们的健康。政府要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监管,规范企业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以及处置等环节加强管理,预防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参考文献

[1] 张丽军.试论我区危险废物管理现状及其对策[J].科技资讯.2013(36)

[2] 邓志文,陈敬军,黎剑华,陈静娟.浅谈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的规划及设计[J].矿冶.2006(01)

[3] 隋延婷,孙胜龙,汤红岩.浅析我国危险废物的处理技术及管理[J].中国环境管理.2003(S1)

4.加强和规范所得税管理的措施 篇四

(财政部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92号)精神,经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现就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估行业的发展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我国评估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执业队伍不断扩大,各类评估执业准则和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服务领域和对象不断拓宽,国际间评估业务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加强。截止到2002年底,全国共拥有具备各类评估执业资格的人员近8万人。评估中介服务已成为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中外合资与合作、产权交易,以及出租、抵押、保险等重大经济活动的基础,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处于不断发育和完善的过程,评估中介服务作为特殊的新兴服务行业,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对各类专业评估管理缺乏统一的法律基础。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有关评估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各类专业评估进行规范管理无法可依,对相关政府部门、评估行业协会、评估中介机构以及评估师的职责,缺乏必要和统一的法律约束。实际工作中,有关主管部门只能通过制定一般规范性文件,对各自归口管理的专业评估事务进行管理。

二是政府行政性管理和行业自律性管理不到位。有的部门没有认

真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责,有的评估专业尚未建立行业自律性组织。对评估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执业资质、执业行为和执业质量,缺乏有效的监管。

三是执业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标准建设滞后。目前我国评估专业的执业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建设严重滞后,不能满足评估业务发展的客观需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是不同评估专业之间缺乏沟通、协调与合作。各类评估专业之间有着密切的业务联系,需要相互沟通、协调与合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各评估专业之间缺乏必要联系,影响各类评估专业执业资质、执业资格和执业技术规范等制度建设的协调发展。

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基本原则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要求,以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规范评估行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设置评估专业资格种类,以适应不同评估业务特点和执业资质的要求,满足市场的客观需求。

(二)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职责,建立规范的评估行业管理机制,强化评估行业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

(三)建立不同评估专业协会之间沟通、协调与合作机制,推动整个评估行业的健康、协调发展。

三、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严格评估专业资格设置管理。

根据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设置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等六类资产评估专业资格。

(二)切实改进和加强评估行业行政和自律性管理。

评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规定规定的职能,以及国家有关加强评估中介服务管理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改进和加强评估中介服务的行政管理。认真做好制定评估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情况,指导和监督评估行业协会等工作。

评估行业协会要切实改进对评估机构及执业人员自律性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的建设,组织开展对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大力推动评估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对违反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尚未成立评估师协会的评估专业,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程序抓紧组建。

各类评估机构及评估执业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从事评估业务。严格遵守评估执业准则和各项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诚信执业,客观、公正地提供评估中介服务。

(三)建立评估行业协会联席会议制度,改进和加强各评估协会之间的沟通、协调与合作。

为了有利于各评估专业的沟通、协调与合作,促进我国评估行业的协调发展,本着自愿的原则,由行业协会自主协商,建立评估行业协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提出我国评估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规范评估执业人员执业行为的道德准则,协调各专业的评估执业准则和执业规则,研究提出加强评估行业自律性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参与评估行业法律法规的研究草拟工作等。

(四)抓紧研究制定《评估行业管理条例》。

为依法规范评估行业的管理,促进我国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要在总结国内外评估行业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评估行业管理条例》。《评估行业管理条例》应明确评估师的权利、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评估中介机构的资质要求和管理方式,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行业的管理职责,以及评估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要求。

(五)组织开展一次评估中介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执业质量的全面检查。

2004年6月底以前,各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评估行业协会,对评估行业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是评估机构及评估执业人员的执业资质和执业质量,评估机构是否彻底脱钩改制。对不具备执业资质条件,或有严重违反有关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要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

四、组织实施

5.再论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篇五

一、问题仍然突出近些年,我省在非税收入管理特别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政

府性基金管理方面,积极推进收费征管体制和综合财政预算改革,不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为加快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缓解财政困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推进反腐倡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非税收入管理的深层次矛盾不断暴露,存在的主要问题不容忽视。

(一)思想认识不一,改革举步维艰。主要表现为一些部门、单位甚至是一些领导同志,对非税收入的财政属性及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认识不清,把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视为单位自有资金,认为政府不必调控,财政无须管理;有的把非税收入与“三乱”联系在一起,认为抓非税收入就难免出现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也有的认为非税收入毛多肉少,不能有效增加政府的可用财力,花大力气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得不偿失;还有的认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平衡财政预算,在管理上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单位既得利益,明“脱”暗“挂”现象较为普遍。

(二)征管主体不明确,执收行为亟需规范。非税收入征管主体不明确主要表现在非税收入由各执收单位自行征收,财政机关内部也没有一个统一归口的部门专司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这种多方征收、多头管理的格局,肢解了财政管理职能,分散了非税收入征管力量,增加了非税收入管理成本,造成了“收费养人”局面,更是形成编制人员膨胀的主要根源。同时,现行执收执罚行为主要存在部门多、环节多、项目多、标准乱等问题。单位和个人要办成一件事,在涉及的每个部门、每个环节几乎都要过“交费关”,一些部门和单位甚至将某些管理职能置于下属事业单位或团体协会,从而增加收费环节。执收执罚单位一方面超范围、标准收费(罚款),甚至擅立收费(罚款)项目强行收费(罚款);另一方面则存在该收的不收,该罚的不罚,随意减免,收人情费,导致财政收入流失。

(三)资金管理不到位,政府难以统筹调剂。目前,对非税收入主要是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未真正触及执收执罚单位利益,仍然是“谁收谁用,多收多用、多罚多返”,加上传统的“重预算内轻预算外”习惯势力影响,非税收入难以全额进入预算“笼子”;加之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安排上采取的是先非税后预算,这样,单位甚至财政机关相关管理部门往往不愿把非税收入基数编制过高,造成科学的部门预算夹带相当成份的人为因素,从而使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流于形式,政府统筹调剂乏力。

(四)法制不健全,监督缺乏约束力。目前,非税收入从立项、定标、征收、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各个管理环节,没有一套完整、统一、规范、系统的法律法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虽有一些地方性规章,但由于监督不严或不合时宜,使得非税收入管理无章可循或有章难循。同时,非税收入征管和使用安排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造成各级财政的管理模式不一样,不同地方的管理办法不一致,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的管理上处于被动状态,特别是对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法规约束。

二、改革势在必行政府非税收入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代行政府职能的单位,凭借国家权力、所有权或政府信誉,依法取得的。具体讲,一是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通过收费形式将部分具有明确受益主体的公共服务成本直接向受益者收取的收入;二是为了校正或制止具有外部负效应的行为,通过惩罚性收费和罚款等方式取得的收入;三是凭借国有资产(资源)所有权,通过资产(资源)收益的形式取得的收入。因此,从取得收入的依据上讲,这部分资金的取得无不以国家的公共权力或所有者权力为依据,凭借这些权力取得的收入当然属于政府的财政收入。从世界各国的财政实践来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等非税收入都是政府财政收入,特别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在财政收入总量中占有较大比重。如在加拿大,非税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16.8,占地方财政收入27.5;在美国,州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20以上的来自于非税收入。从我省来看,非税收入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而不断增长,已成为我省财力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支持我省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01年我省非税收入总额为278亿元,相当于同期地方财政收入205亿元的1.4倍,为同期地方各项税收收入125.2亿元的1.8倍;从增幅来看,1998—2000年,我省非税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15.35、9.2、13.2,分别比同期各项税收增幅高10.6、4.7、6.5个百分点。

6.加强和规范所得税管理的措施 篇六

(榆政办发〔2008〕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榆林、神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近年来,全市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引导和调控,全市投资继续保持了平稳增长的态势。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有的项目建设手续不够完善,有的项目在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中不够规范,有的项目在执行土地、环保法规政策等方面把关不严,还有个别项目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为尽快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市投资又好又快地增长,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把省政府要求与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起来,努力做到既服从大局、又促进发展,既规范管理、又保持活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重要意义

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防止经济由偏快转为过热具有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是国家严控投资盲目过快增长、实现宏观调控任务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我市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投资建设秩序、规范投资行为的重要环节。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改变单纯依靠投资拉动经济的发展思路,更加重视消费和出口的作用,促进投资、消费、出口协调拉动。要对投资盲目过快增长的负面影响和危险性有清醒地认识,把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作为当前各级政府宏观调控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要继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指导投资工作,维护投资项目建设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八项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等。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其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等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已采取保证投资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和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

办公室(以下简称节约办)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各县(区)也要比照市上模式,建立相应机制,密切协作,共同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

(一)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对于重大项目项目单位首先应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节约办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手续;对于建设内容简单的一般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合二为一,直接编制可研报告报发改部门,项目单位依据发改部门出具的办理项目审批附件的函告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节约办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和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等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据此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在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后,向发改部门申请办理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手续。

(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节约办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和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按规范要求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和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文件。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后,项目单位依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三)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改部门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办公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和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手续。

(四)各级发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节约办等部门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规范运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和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文件的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节约办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改、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销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告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建立全市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告制度。

对实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依照前述规定完成各项手续后,预备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向负责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发改部门报告拟新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和拟开工时间,主要说明项目是否具备本意见第二条的八项开工条件,并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书后,方可正式开工建设。

各级发改部门在建立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新开工项目登记管理档案。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并报告开工后,各县(区),榆林经济开发区、神府经济开发区发改部门每月向市发改委报送新开工项目信息。市发改委负责将全市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单位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文号等信息,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按月向社会公告。

五、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信息管理

各级发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节约办等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土地、环境影响评价和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和审查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同级发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节约办等部门。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上述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相关实施细则,明确信息交流的内容、时间和具体方式等。

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地方各级政府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得随意干预统计工作。

六、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在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的基础上,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的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各类投资主体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项目建设基本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报告和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发改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要依法撤销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节能评估和审查、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开工报告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责令停止建设,并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节约办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节能评估和审查、施工许可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节约办等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存在上述问题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惩处外,还应将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和市节约办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区的指导和监督。对项目建设程序的政策规定执行不力并已造成严重影响的县区,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的惩处。

七、坚持“有保有压”原则,努力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质量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增强服务意识。要全面准确理解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和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相关政策,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纳入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投资主体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同时,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同步开展工作,各种审批手续尽量缩短办理时间。要坚决贯彻“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宏观调控方针,引导投资向国家鼓励的产业和区域倾斜,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推动投资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要切实加强投资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引导各类投资主体依法投资建设,营造和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八、根据新开工项目管理八项条件,对2007年以来的新开工项目全面进行清理

根据《通知》精神,全市要对2007年以来在建和2008年计划新开工项目进行一次全面详细的自查,对不

符合新开工八项条件的项目要分门别类,妥善处理。

(一)凡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但审批、核准、备案或规划、土地、环评、节能评估等手续不完善的项目,要限期完善手续。

各县(区),榆林经济开发区、神府经济开发区要在2008年3月2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市发改委、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确保新开工项目规范建设。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7.加强和规范所得税管理的措施 篇七

政府采购预算是依法实施采购活动的基础, 是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的保障, 不是现行预算体制下另搞的一套预算, 而是部门预算内的一部分, 是在部门预算表中增加反映政府采购工作要求的一张预算表。它不同于政府采购计划、方案, 政府采购预算主要是反映政府采购范围, 为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提供依据。政府采购计划是反映政府采购预算的实施要求。政府采购方案则是指预算、计划下达后, 组织实施一个具体项目作出的规划, 这三者的操作次序是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实施方案。各级财务部门要从依法理财、依法采购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学习、掌握好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制度和业务知识, 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 全面、完整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并在此基础上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提供条件。

二、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原则及基本要求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是我国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过程中, 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以部门预算为基础的原则。支出预算表中属于政府采购预算范围的项目, 要单独列入政府采购预算表, 并按政府采购的要求填报有关项目。二是政策性原则。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必须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各项财务制度为依据, 根据完成事业计划和行政工作任务的需要, 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的矛盾, 保证重点, 兼顾一般, 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三是实用性原则。单位在安排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时, 要精打细算, 不能过于超前, 但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适当超前, 以避免项目刚投入使用即落后现象的发生。四是可靠性原则。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 既要把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应该采购的项目考虑好, 还应注意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是否可靠, 有无保证等问题是否存在, 不预留缺口。五是完整性原则。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 必须将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和其他各项收入以及各项支出形成的政府采购, 完整、全面地反映在单位预算中, 不得在预算之外另留收支项目。六是统一性原则。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 要按照国家统一设置的预算表格和统一口径、程序以及统一的计算方法填列有关数字指标。

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原则,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也必须做到:一是由各部门根据其职能和社会发展需要, 统一编制反映本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预算。按定员、定额确定人员经费, 按支出标准确定公务经费。统一的部门预算为确定政府采购的品目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制定政府采购计划奠定了基础。二是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必须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结合。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意味着由集中支付机关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按实际支出的时间和金额从国库统一支付。三是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必须结合单位的支出计划。政府采购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 因此,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 对具有预算外资金的单位, 必须结合年度支出计划, 将预算内、外资金统筹考虑, 统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做到统筹兼顾、先大后小、突出重点

政府采购范围广, 项目很多, 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阶段, 要以支出预算为基础, 将全部项目都纳入预算。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必须是经财政部门确定的有关支出预算表中安排的项目, 是支出预算表中有关项目的单列和细化。这一方面是为了实现有关支出项目进一步细化的目标, 另一方面是使采购项目有资金保证。因此, 要突出重点, 必须先把大型专项项目纳入进来, 然后从简单易操作的品目开始, 逐步扩大品目范围。

四、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制度

在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审批方面,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对与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如美国, 一个财政年度的联邦预算编制时间, 从开始编制之日到国会批准之日长达18个月, 并且联邦各部门编制的部门预算非常详细, 国会相关的委员会对各部门预算要逐项进行论证, 包括是否有必要安排以及项目预算是否准确等;国会批准部门预算的方式是逐项进行的, 每一项形成一个拨款令, 一个部门每一项拨款令的汇总就形成了部门预算, 各部门预算的汇总形成联邦政府采购预算, 且对外公开。联邦政府采购预算批准后, 各部门按照拨款令执行, 其具体执行情况由财政部门掌握。这就是美国没有专门的政府采购预算的原因。这种预算编制方法, 周期长, 计划性强, 硬化了预算约束, 如果没有国会的拨款令政府就不会安排支出, 也就不会有政府采购活动。

我国在政府采购预算实践中, 应立足于本国的国情, 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预算制度。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 确定目前的服务特征。即对现有的有形设施或基础设施做详细报表, 并且对已有的服务进行评估, 包括服务的数量、服务的质量和单位服务成本。报表应该包括预算单位所有的公共性资产的清单和有关的信息, 如资产的购买或建造时间、上一次大修时间、资产的数量、类型和性能等。服务的数量包括服务的对象占总人口的比例、覆盖的地理区域、一种设施服务的顾客数量等。服务质量部分反映了服务水平或服务类型。设施的新旧程度、运行状况、维修的频度、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都能反映服务质量的高低。第二步, 确定环境因素。即对人口增长、变化中的制度环境、就业和经济发展趋势等进行预测, 以估计未来服务的需要, 并根据服务的需求来制定规划。第三步, 确定服务目标。具体包括将服务范围扩大到新的人群或地区、提高服务质量和刺激经济增长的机会等。第四步, 制定初步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成本估计清单及完成项目的时间表。具体包括重建现有设施、更换现有设施和增设新设施等。第五步, 确定实施初步清单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具体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第六步, 从初步清单中选择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计划。在确定采购项目时, 基本的原则是首先应该考虑更换无法使用的设施、急需而又没有的资产, 其次是为满足服务对象的增加而相应增加采购项目, 最后是为满足服务质量的提高而更换已有设施。第七步, 确定政府采购项目所形成的公共性资产今后的运行和维修成本对预算的影响。通常新形成的资产的运行和维持成本是较低的, 而随着时间的推移, 成本会越来越大。第八步, 把政府采购计划的第一年纳入年度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程序同其他政府预算一样。在制定政府采购预算时, 对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申请的采购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 应从效益最大化出发, 确保公共性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技术合理性。对技术含量高的政府采购项目应进行严格的评审, 以保证技术的超前性和技术的适用性。

另外, 对政府采购预算进行科学、合理、高效的审核,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审核采购项目的完整性。具体包括审核采购项目是否存在漏报, 审核采购项目是否具体明确;二是审核采购项目的合理合法性。具体包括审核项目安排是否合理, 是否有资金保证, 审核采购档次是否合理合法, 审核采购价格是否合理, 是否存在高估或低估的情况。三是审核采购项目的真实必要性。要审核项目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必要性, 以防止采购单位将来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四是审核采购项目的关联性。即审核采购预算的编制是否存在着人为肢解和拆分采购项目的问题, 避免采购单位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等问题的发生, 审核是否存在无关项目人为整合的问题, 避免采购单位利用混淆采购项目界线套用财政资金。

五、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环节的沟通与协调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必须符合公平与效率的要求, 使公共资源能够得到优化配置, 使通过政府采购而形成的公共性资产得到充分合理使用, 使不同公共部门的公共活动得到正常开展。要做到这一点, 政府预算编制和管理部门必须对各个预算单位的公共性资产的占有和使用情况及对市场情况充分的了解。这就要求改变政府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管理与国有资产管理之间相互脱节的现状, 并在现代网络和信息技术的支撑下, 实现信息互享, 从整体上提高预算资金安排的效率与完全可行。

六、强化预算约束, 编实编全预算编制

在预算文件中增设《专项支出预算表》, 细化专项支出。预算编制要求定员、定额、定编, 对购买性支出所涉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技术要求和预算金额安排等编制出具体的计划。切实规范预算执行中的调整和追加行为, 强化预算约束, 对确需追加预算的, 采用追加预算听证会的形式, 建立听证准备、听证会议、听证确立和指标公示、追加预算等程序, 确保阳光操作。

七、建立完善的物品动态信息库

预算编制的粗放与政府采购行为的分散, 导致财政部门对财政支出形成的资产管理不到位, 所以必须组织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清理工作, 摸请家底, 这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前提。避免无预算采购、重复购置、盲目购置等浪费行为, 坚持资金到位、确认计划、效益优先的原则, 以不浪费、不奢侈、重效益为目的。各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 应结合本单位现有的资产情况, 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浪费, 造成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同时, 采购机构应当会同财务部门, 深入市场进行调研, 充分利用采购工作中积累的信息, 建立包括各类物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等信息在内 (转29页) (接18页) 的产品动态数据库。这样, 预算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只需根据数据库内容填写相应的编码, 不仅能够规范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 还可以减少采购单位的工作量。

八、明确各方职责, 严格按章办事

要把政府采购预算作为加强内部基础管理的首要工作内容, 成立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组织机构, 并确定预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为各单位、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切实加强领导, 明确责任, 落实措施。

各级主管部门、财务部门、采购管理机构等应切实履行在政府采购各工作环节中的相应职责, 严格按章办事, 督促、指导各采购单位按时、保质地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等工作, 同时, 还要正视采购计划编制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为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九、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制度

8.加强和规范所得税管理的措施 篇八

【关键词】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规范化管理;工程造价

1.设计变更及签证的定义

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依据建设单位要求调整,或对原设计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优化。设计变更应以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形式发出。设计文件一经审查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由于项目建设条件的改变或施工实际需要更改原设计,必须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充分论证,还必须遵守工程合同中的全部规定。

现场签证:属于由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约定而提出的关于零星用工量、零星用机械量、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所引致返工量、合同外新增零星工程量的确认。如由于施工条件的变化或无法遇见的情况所引起工程量的变化等。

2.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签发的原则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无论是由哪方提出,均应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经过确认后由设计部门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并由建设单位办理签发手续,下发到有关部门付诸实施。但在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当原设计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或设计遗漏和确有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时,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2)一般情况下,即使变更要求可能在技术经济上是合理的,也应全面考虑变更后产生的效益(质量、工期、造价)与现场变更往往会引起施工单位的索赔等所产生的损失,加以比较,权衡轻重后再做出决定。

(3)若需要变更,但工程造价增减幅度有可能超概算时,更要慎重。

(4)设计变更应简要说明变更产生的背景,包括变更产生的提出单位、主要参与人员、时间等;当变更较大时,简要说明可已会议纪要的方式列明。

(5)设计变更必须说明变更原因,如工艺改变、工艺要求、设备选型不当,设计者考虑需提高或降低标准、设计漏项、设计失误或其它原因。

(6)严格现场经费签证。凡涉及经济费用支出的停工、窝工、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等,由现场施工代表认真核实后签证,并注明原因、背景、时间、部位等。例如:由于业主或别的非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机械台班窝工,后者只负责租赁费或摊销费而不是机械台班费。

(7)应在合同中约定的,不能以签证形式出现。例如:人工浮动工资、议价项目、材料价格,合同中没约定的,应由有关管理人员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现场施工代表不能以工程签证的形式取代。

(8)工程签证单建设单位要随时留一份,以避免添加涂改等现象。并且要求施工单位编号报审,避免重复签证。

3.目前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中存在的问题

(1)施工前未进行认真的图纸会审工作,做到事前控制,出现了可能因材料或设备的不配套而拆除已完的工程,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和严重的损失。所以尽量把设计变更控制在施工的前期,即施工前的图纸会审是必不可少的。

(2)发生变更的原因表述不明确。很多签证仅说明此份签证的工作内容由某施工单位来完成,没有讲明造成变更的原因是设计的问题、或发包方的问题还是责任在供货商或承包方;没有讲明造成变更的主客观原因,例如工序的交叉、作业面的限制、天气条件的约束等等,由此很难确定造成变更的直接责任承担者。

(3)签证当中涉及到的工作内容含糊。很多签证在没有变更图纸、没有标明变更位置、施工工艺和选用材料的情况下,只有一个笼统的工程量汇总,其数据缺乏可信度。

(4)变更签证不及时。个别项目由于签证跟进不及时,待工程开始结算时,才想到要补签,有些签证尤其是隐蔽工程部分需要靠回忆、估计来形成,这就造成签证部分和竣工图工作范围重复叙述,有可能反复计算工程量。

(5)个别成本控制人员没有全过程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被动地接受现场反馈的签证信息,机械地计算工程量和工程费用,不熟悉合同条款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当中规定的工作内容;相关的工程资料(包括现场人、材、机的实时记录、图纸、照片等)匮乏,导致签证审核时力度不够,证据不足。由于部分签证的不规范,很多工程量数据的真实性没有详实、有力的证据,给工程结算带来很大的麻烦,甲乙双方相互扯皮直接导致结算时间拖延;工程造价无法控制。

4.几点建议

(1)设计变更应更有利于节约资源、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减少工程投资,并和原设计进行充分比较后,再进行变更。设计变更要严格报批手续,并注意变更资料的存档。

(2)在现场签证中明确变更的原因,是由哪一方提出变更请求的,为何提出变更请求。只有明确变更的原因,才能找到由此产生的质量、费用、工期的直接承担者。

(3)核定变更内容。此部分应由文字说明、图纸、施工记录或照片、录像等组成,力求详尽。用专业的工程术语详细叙述变更事件的全过程:实施过程中的施工工艺、所用材料、投入的人力和机械;当时的工作环境;并配以变更前后的图纸以便对照,若图纸无法表述,则应以照片或其他形式记录在案。只有将这部分作详尽描述,才能为计算变更所发生的费用提供准确的计算依据。

(4)核定变更意见。在确定结论之前,造价控制人员应当熟悉总承包合同条款、材料供应合同、施工验收规范以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当中所包含的工作内容,结合工程现场实际情况,来判定变更的直接责任承担者以及是否会有费用发生。1)没有费用发生的签证,在此项内记录所涉及到的施工图、合同等相关处的改变,为以后的工程结算做好记录;2)如果有费用发生,明确此项费用的直接承担者,并将相应的合同、施工图纸做好标注,确定此项费用的拨付、扣减日期。

(5)变更签证工程量核定单部分。这部分比较简单,就是针对前面所述的工作内容计算其工程量和费用。1)前面所述的没有工程费用,依然要在此项内记录所涉及到的施工图、合同等相关处的改变,为以后的工程结算做好记录;2)如果有费用发生,则依据合同或工程量计算规则,标明轴线或者管线编号,有序计算各部位、各系统的工程量,最终汇总。

(6)工程签证要及时。工程变更和需要签证的工程量认定之后,都应当及时签署,减轻了日后的工程结算时的工作量,提高了准确性。

一般现场签证均由建设单位管理人员(或监理公司的监理人员)负责。要求管理人员首先要熟悉整个工程管理程序以及各项费用的划分原则,把握住哪些属于现场签证的范围,哪些已经包含在施工图预算或设计变更预算中,不属于现场签证范围。其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堵塞管理上的漏洞,防止扯皮现象的发生。

无论是施工单位依据现场签证单位所编制的预算还是建设单位或监理公司进行审核,必须注意签证单上的内容与设计图纸,定额中所包含的内容是否有重复之处,有了重复项目内容必须予以剔除,因为有些工作内容虽然没有在图纸上反映,但含在定额之中。

综上所述,只要在工程建设中各方面都抱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就一定能搞好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这项费用的管理,真实的反映工程的实际造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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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宜卓.施工企业应加强工程签证管理[J].建筑,2010,(02).

[3]张羽,董霞,祝红煜.关于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和施工索赔的探讨[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05,(01).

[4]王海建,刘力.浅议设计变更和签证对工程造价的意义[J].科技创新导报,2008,04).

[5]高宁.浅议工程签证的法律性质及操作实务[J].今日南国(中旬刊),2010,(12).

9.加强和规范所得税管理的措施 篇九

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为推动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制定本基本规范。

一、政企分开与法人治理结构

(一)政企分开。政府通过出资人代表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行使所有者职能,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并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政府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三)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也不再比照党政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确定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待遇,实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办法。

(四)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位于城市的企业,要逐步把所办的学校、医院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移交地方政府统筹管理,所需费用可在一定期限内由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并逐步过渡到由政府承担,有些可以转为企业化经营。独立工矿区也要努力创造条件,实现社会服务机构与企业分离。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积极推进这项工作。

(五)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国有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好的国有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经政府授权,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中央管理的企业由国务院授权,地方管理的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授权。其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允许和鼓励地方试点,探索和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

政府与被授权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以下统称被授权企业)签订授权经营协议,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被授权企业应当有健全的资产管理、股权代表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审计和监督管理制度,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并承担国有净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六)实行股份制改造。除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逐步改制为多元股东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七)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公司法‣明确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并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统一决策和选聘经营者的作用,建立集体决策及可追溯个人责任的董事会议事制度。董事会中可设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独立董事。董事会与经理层要减少交叉任职,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不得由一人兼任。

(八)强化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不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派出,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监事会中的国有股东代表半数以上应由不在企业内部任职的人员担任。

(九)建立母子公司体制。企业集团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母子公司体制,母公司对子公司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应依法改制,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大型企业内部管理层次要科学、合理,除极少数特大型企业集团外,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结构一般应在三个层次以内。

二、发展战略

(十)加强发展战略研究。企业应了解经济全球化及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切实把握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本行业关键技术的发展方向、企业主导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地位和变化趋势,全面分析、掌握自身及竞争对手的优势和劣势。

(十一)确定科学合理的战略目标。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应将研究发展战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发展战略。发展战略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突出主业的发展、核心业务能力的培育和整体优势的发挥,有利于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和形成本企业的竞争优势,并根据市场的变化适时调整。

(十二)做好重大决策的可行性研究。投资项目必须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严禁在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内上项目,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十三)建立重大决策的责任制度。对于重大投融资项目(包括兼并收购企业),公司制企业由公司董事会集体决策,并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其他企业由经理(厂长)会议等形式集体决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必须对所作出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人员签名确认。对于违反法律、国家产业政策致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的决策,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技术创新

(十四)企业要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切实把技术创新作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关键措施。以市场为导向,从企业实际出发,研究、制定技术创新的方向、目标和规划。引进技术应注重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并做到消化吸收。积极实行“产、学、研“相结合的研究开发方式,跟踪国际上技术的最新发展动态,加快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的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开发能力。

(十五)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国务院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重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中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必须建立技术中心,并达到•关于印发†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国经贸技术„1998‟849号)规定的要求。其他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及其人员、装备、经费等也要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十六)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增加研究开发费用。通过技术创新,属于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企业应逐步掌握核心技术,占领技术制高点;属于传统产业的企业要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和技术。

(十七)加强科技人员队伍建设。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多种形式吸引优秀科技人才,关键技术人才的引进不受地域、国别的限制。对科技人员可实行项目成果奖、新产品新增利润提成、技术折价入股或实行股票期权等分配办法。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和产品更新换代的要求,对科技人员开展继续教育,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与大专院校联合培训,不断更新科技人员的知识。

(十八)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围绕增加品种,改进质量。防治污染、提高效益和扩大出口进行技术改造,大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工艺水平。技术改造项目资本金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的规定及时足额到位,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项目资金兴建非生产性设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实行责任制,项目的投资、质量、工期责任必须落实到人。

(十九)加强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密切跟踪信息技术的发展,在产品开发、设计、制造以及物资采购、市场营销过程中,应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运用企业资源计划(ERP)等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企业内部管理的信息化。同时,应借助网络技术实现商务信息的传输与共享,探索电子商务等新的贸易方式。

四、劳动、人事、分配制度

(二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做好劳动合同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等各项工作,完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二十一)改革用工制度。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自主决定招聘职工,完善定员定额,优化劳动组织结构;科学设臵工作岗位、测定岗位工作量、确定用工人数,实行定岗定员,减员增效,多渠道安臵富余人员。实行全员竞争上岗制度,经培训仍未能竞争上岗的职工,企业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形成职工能进能出的机制。

(二十二)改革人事制度,按照精干、高效原则设臵各类管理岗位和管理人员职数,精简职能部门,减少管理层次。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企业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公开竞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并实行任期制,不称职的必须及时从管理岗位上调整下来,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的机制。

(二十三)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技能要求,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岗位工资标准应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效益下降时相应降低岗位工资标准。调整职工收入分配结构,工资收入与企业效益和职工实际贡献挂钩,形成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

实行职工工资收入银行个人账户制度,委托银行代受全部工资收入,严禁违规违纪发放工资外收入,提高工资收入分配的透明度。

(二十四)改革住房分配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加快企业自管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逐步实现住房供应商品化、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十五)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劳动标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保证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企业可与工会就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事项通过民主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二十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各项社会保险费必须按时足额计入成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逐步与原企业分离,由社区管理。

(二十七)建立健全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薪酬必须与其职责、贡献挂钩。监督约束机制健全的企业,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对经营管理者可以试行年薪制、持有股权、股票期权等分配方式。

五、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

(二十八)做好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健全成本费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种原材料、能源消耗定额,准确计量验收各项原材料、能源,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制度如实统计各项指标,建立跟踪市场价格的内部价格核算体系。

(二十九)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财政部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下同)规定的各项费用划分、分摊原则,制订适合于本企业的费用划分标准、费用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成本之间的分摊方法、费用分摊期限。合理划分生产费用与非生产费用的界限、期间费用与产品成本的界限、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与可以分摊计入期间费用或产品成本的费用界限、费用与支出的界限等。

(三十)合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有关固定资产划分原则,制订具体的固定资产标准和目标,作为核算的依据。根据所列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情况,估计各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可使用年限,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各方面情况,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作为企业计提折旧的依据。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不得不提或少提折旧。

(三十一)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核算利息支出。企业购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的,计入在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的,计入财务费用。已经完工的在建工程必须及时办理竣工决算,不得利用拖延办理竣工决算的办法将应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非购建固定资产的各项借款利息支出,在生产经营期间的必须全部计入财务费用。

(三十二)按规定预提和摊销费用。预提费用与实际数额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额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凡属一次或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应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分摊,分摊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递延资产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项目进行列示,并制定严格的摊销计划,分期进行处理。

(三十三)按规定计提和处理资产损失。企业应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合理的资产损失预计方法,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

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除按规定应由有关责任人员承担的以外,应当制订内部的具体审批程序,在年度终了前,经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批准后进行处理。

(三十四)开展目标成本管理。依据产品的市场价格、目标利润和原材料、能源消耗定额等确定目标成本,把目标成本分解到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目标责任落实到人,严格考核成本指标,奖罚兑现。对于有市场需求、实际成本高于市场价格的产品必须制定措施,限期达到降低成本的目标。

(三十五)推行比质比价采购。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物资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令第9号)。结合实际制订和完善本企业物资采购的具体规章制度,对物资采购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做到决策透明、权利制衡、比质比价,对损公肥私行为要从严惩处。

(三十六)大力节能降耗。淘汰原材料、能源消耗高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装备,大力采用先进技术改造现有生产工艺和装备,降低原材料、能源消耗,杜绝跑、冒、滴、漏等各种浪费现象。

(三十七)降低企业管理费用。从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差旅费的开支必须公布标准、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的开支必须控制在财政部发布的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以内,并向职代会报告支出情况。企业亏损或欠交税费、欠发职工工资、拖欠职工医药费期间,不得购臵非生产性固定资产。

六、资金管理与财务会计报表管理

(三十八)加强资金的监督和控制。实行母子公司体制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加强对全资、控股子公司资金的监督和控制,建立健全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结算中心的功能,对内部各单位实行统一结算。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结算账户统一归口管理,取消内部各单位违规开立的银行账户,杜绝资金账外循环现象。

(三十九)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以现金流量为重点,对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实施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严格限制无预算资金支出,最大限度减少资金占用,保证偿还到期银行贷款。预算内资金支出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制,限额以上资金支出实行集体审议联签制。严格现金收支管理,现金出纳与会计记账人员必须分设。

(四十)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企业对外担保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必须有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并严格审查被担保单位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程度。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强令企业对外担保。

(四十一)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的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等。企业只能设一套会计账簿进行核算,不得账外设账。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十二)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内部管理制度。企业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及其附表的设臵、格式、填报口径、填报时间、报送单位、复核制度、责任制度等建立全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根据需要,合理选择、设臵成本费用明细表、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等内部报表,多种经营的企业还应对其他业务设臵相关的报表进行专门反映。

(四十二)加强财务审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一并提供给报表使用者及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必须向注册会计师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或文件,不得妨碍注册会计师办理正常业务。

(四十四)加强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招标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投资„1999‟ 1162号)进行招标。国务院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七、质量管理

(四十五)明确质量发展目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6‟ 51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 24号)有关规定。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方针,树立最大限度满足用户需要的质量观念,把技术进步和加强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制定积极可行的质量发展目标,实施名牌战略。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当瞄准世界先进水平,开发生产高质量、高档次的名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定份额。

(四十六)开展全面质量管理。贯彻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提倡企业开展GB/T19000-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大力开展对职工的质量意识教育,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推行“零缺陷”和可靠性管理。经理(厂长)是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要建立健全各级质量责任制,严格实行质量否决制度。

(四十七)加强标准化和计量检测工作。企业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严禁无标准或不按标准生产。凡生产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认证的规定。享受国家贴息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生产的产品,引进设备、技术和利用外资生产的一般工业产品,质量水平不得低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建立计量检测体系,完善计量检测手段,严格对计量设备进行定期检定,实施生产全过程的计量检测。

(四十八)搞好产品开发过程的质量控制。通过有效的制度和健全的机构,用科学的市场调研方法,了解用户对产品质量、性能、款式等方面的要求,及时将信息反馈到产品开发设计等部门,按用户要求改进产品设计。

(四十九)强化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提高技术装备水平,确保生产设备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严格执行生产工艺纪律。加强现场管理,做到设备良好、物流合理、信息准确、环境整洁。

(五十)强化质量检验。建立健全质量检验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原材料和外购件入厂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严格生产加工过程质量检验,不合格品不得进入下道工序。严格产成品入库和出厂检验,确保不合格产品不出厂。

(五十一)建立健全售后服务质量体系。执行售后服务质量国家标准,严格执行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制度。充实售后服务人员队伍,建立健全售后服务网络,忠实履行对用户的各项承诺,及时为用户提供技术咨询、安装调试和维修服务。

八、营销管理

(五十二)面向市场制定营销战略。认真进行市场调查和市场预测,了解用户需求,进行市场细分,选准目标市场,明确市场定位,制定切实可行的营销策略。具有产品出口能力的企业,应当加强国际市场营销研究,大力开拓国际市场。企业应当通过改进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提高服务水平等措施和采取合法的促销手段提高市场占有率。营销行为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国家计委令第2号)等有关规定。

(五十三)加强营销机构和营销队伍建设。大型企业应当强化研究市场、开拓市场的职能,建立健全营销网络,积极采用连锁经营、代理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开拓销售渠道,提高物流效率。培养高素质营销人才,对销售人员可以实行工资收入和有关销售费用与产品销售额和货款回笼额挂钩的办法。

(五十四)加强资信管理。企业必须强化法律意识,守合同,讲信用,按期交货,不拖欠货款。及时了解和掌握用户资信状况,建立用户资信档案。

(五十五)加强货款回收管理。严格按合同和订单组织生产和销售,杜绝无合同或不按合同发货。企业应当实行货款两清或不见款不发货。对市场没有销路的产品必须停止生产;对销售不畅或货款回笼差的产品必须限产;对资信下降的用户应及时采取减少发货、实行担保和加强货款催收等措施;对资信差、长期拖欠货款的用户停止发货。

九、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

(五十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保证实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经理(厂长)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明确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严格考核与奖惩。

(五十七)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为职工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建成后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十八)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和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必须采取措施及时整改,防止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企业必须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五十九)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的职工不得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劳动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十)依法保护环境。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保持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环保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在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地区,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企业在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术改造时,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六十一)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淘汰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和设施。企业在建设项目中,严禁采用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和设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生产和使用清洁能源,大力开展综合利用。大中型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应努力贯彻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提倡企业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六十二)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把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纳入企业发展规划,明确决策、生产、运输等各环节的环保责任人,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污染防治工作,把企业污染治理任务与责任人的经济利益挂起钩来。

十、职工培训

(六十三)大力开展经营管理者培训。企业应加强对经营管理者管理知识培训,掌握现代管理及相关知识,提高经营管理者的素质。

(六十四)加强职工培训。对新招或转岗的职工必须先培训,后上岗。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和计算机知识的培训,加快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培养,提高职工的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进行企业文化的培训教育,塑造现代企业的良好形象。

十一、加强党的建设

(六十五)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企业党的组织,切实加强企业党的建设,不断改进企业党组织的工作内容和活动方式,进一步探索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法。

(六十六)加强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发展企业文化,开展创建文明企业、文明班组和争当文明职工活动,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风尚,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六十七)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和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的制度。工会应当利用多种形式和途径,组织职工广泛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等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

十二、组织实施

(六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管理的企业,由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地方管理的企业,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由地方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指导。中央管理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其改制方案及公司章程由国家经贸委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地方管理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其改制方案及公司章程由地方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地方政府审批。

(六十九)认真贯彻落实。重点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企业,应对照本规范查找不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改进,尽快达到本规范的各项要求。其他企业也应认真贯彻执行本规范,努力达到各项要求。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深入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10.加强和规范所得税管理的措施 篇十

皖国土资„2007‟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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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矿业产业政策

(一)凡规划确定为禁止勘查或开采区的,不得设立新的矿业权;在规划批准前已经设立的,应按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规定的时限,届时依法注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凡规划确定为限制勘查或开采区的,除符合规划规定条件外,不得设立所限矿种新的矿业权;规划批准前已经设立的,在矿业权有效期届满时不予延续,并依法注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凡不符合国家或省矿业产业政策的矿业权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按本条规定涉及关闭矿山企业的,均应按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二、严格规范矿业权审批行为,严禁越权审批采矿权

(二)各类矿业权的申请资料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负责审批的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申报资料,降低申报的标准。严格矿业权审批程序,该会签会审的事项必须会签会审。所有矿业权管理资料按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整理归档,纳入本部门档案统一管理,严防矿业权档案资料的损毁和丢失。

(三)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规定的权限审批采矿权。对已经越权发证的,发证机关应立即自行纠正。本通知实施后,对越权发证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撤销,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和规范探矿权审批管理

(四)探矿权申请人(包括已设探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必须是企事业法人。凡申请探矿权,必须提交由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写的勘查实施方案。国家规划矿区和重点勘查规划区必须按规划设置探矿权。申请探矿权,其勘查面积不得小于一个基本单位区块。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矿种的探矿权,必须明确勘查的主矿种。申请探矿权的勘查范围与已经设立的矿业权范围空间重置或与已设采矿权毗邻(指已设采矿权范围内已经查明矿体或控矿、赋矿构造的自然延伸区域;自然延伸不清的,则为露天开采的地面安全警戒线或地下开采的地表错动线圈定的区域)的,不予批准,但被确定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且与本单位已经持有的矿业权重置的探矿权申请除外。

(五)申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2(国土资发„2006‟12号)(以下简称“部12号文件”)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探矿权以及同时申请第一类和第二类矿产探矿权的,一律不予受理。对于第二类矿产空白区,根据市场需求,原则上由省级财政投资委托勘查单位进行必要的地质勘查工作后,再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近期内未安排地质勘查的,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暂按不同矿种的单位面积确定起始价后,再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矿业权(具体标准附后)。2006年1月24日部12号文件下发前已经取得探矿权的探矿权人,由第一类矿产申请增加第二类矿产的,必须按规定评估缴纳探矿权价款后,方可办理变更勘查矿种的登记手续。

(六)申请探矿权延续,同一个勘查阶段只允许延续一次。提高勘查阶段的探矿权延续,必须提交前一阶段地质勘查报告,并附勘查单位的审查意见。探矿权人领取勘查许可证后每一个勘查,应依法向所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凡越界勘查、边采边探、以采代探行为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

(七)探矿权人应当对勘查许可证确定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整体勘查,分立探矿权的申请原则上不予批准。确需分立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符合分立要求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审理。

(八)继续实行省级矿产资源勘查预留区块制度,保障国家和省级财政出资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计划的实施。在预留区内,除国家和省级财政出资勘查、国家和省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源勘查、经批准的矿区规划和大中型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项目外,不受理其他探矿权申请,已设探矿权不批准其扩大勘查区块范围的申请。

四、加强和规范采矿权审批管理

(九)申请设立采矿权(包括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矿山开采规模不得小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其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应当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否则不予批准。对部12号文件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三类矿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委托勘查单位进行地质勘查并对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后,再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

(十)凡属下列情形的小型(不含小型)以下矿山,其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不予批准:

1、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矿业产业政策的;

2、未按经审查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

3、未按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和市、县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规定进行资源开发整合的;

4、按当年生产能力其保有资源储量能够满足3年及以上生产需要的(经批准实施资源开发整合的除外);

5、申请范围内的矿体与其采矿权范围内的矿体不直接相连的;

6、申请的范围与他人矿业权存在空间重置或相隔距离不符合安 全生产规定要求的;

7、申请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勘查程度未达到开采设计要求的;

8、矿业权权属纠纷没有解决的;

9、采矿权人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加强和规范矿业权市场管理

(十一)出让矿业权,必须严格执行部12号文件规定,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不得以协议方式出让。

(十二)切实加强矿业权二级市场管理,禁止以承包等名义非法 4 转让矿业权。国有地勘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也应按部12号文件规定精神,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并依法处置矿业权价款。矿山企业转让其整体资产涉及转让无偿取得采矿权的(包括在采矿权范围内,扣除其已实行有偿后的剩余部分),应将采矿权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别评估,所形成的采矿权价款依法处置后,再办理转让手续。

六、切实做好矿业权登记发证信息的沟通与衔接

(十三)省国土资源厅审批设立矿业权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采矿权或变更扩大采矿权范围的,必须在批准前互相征询意见。受询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的书面答复。发证后,必须在5日内互相告知。凡未征询意见或未互相告知而批准新设、变更扩大矿业权范围,未按时回复书面意见或回复意见不准确,致使出现矿业权范围重置等矛盾纠纷的,追究责任机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严格规范地勘单位和中介机构行为

(十四)承担矿产资源和矿业权管理过程中有关技术服务工作的地勘单位和中介机构,应该按照本行业规范开展业务工作。凡提供地质勘查实施方案、地质勘查报告、矿区储量复核报告、储量评审意见、矿业权评估报告等各专业技术成果报告资料的单位或机构,必须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签字认可。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包括在资质和准入上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八、其他规定

(十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恢复受理除国土资源部《关于暂 5 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0号)规定之外的新设探矿权申请。

(十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省国土资源厅此前下发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日

附件:

《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第二类矿产

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起始价标准

(一)方解石、石灰岩(其他)、泥灰岩、含钾岩石、石英岩、砂岩(其他)、含钾砂页岩、页岩(其他)、其他粘土、橄榄岩、蛇纹岩、玄武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花岗岩、霞石正长岩、凝灰岩、大理岩、板岩、片麻岩、角闪岩:每平方公里20万元;

11.加强和规范所得税管理的措施 篇十一

【关键词】建筑幕墙;质量;安全;管理

为消除和减少建筑幕墙使用中的不安全因素,加强对建筑幕墙工程质量和安全使用的管理,本文想就现行管理办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参照有关幕墙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寻找加强建筑幕墙工程质量和安全使用管理的办法,请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1.加强在建幕墙工程质量管理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幕墙工程监管,所有幕墙工程必须进行施工图审查,必须进行质量监督,必须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与备案。

(2)建设单位要遵守幕墙工程管理规定,委托有幕墙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委托有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幕墙三性和胶的相容性试验,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监理。办理监督手续、组织相关单位按程序验收;工程交付使用时,向工程接收者提供幕墙使用说明书。

(3)设计单位应具备幕墙设计资质,要按规范和相关规定进行幕墙设计。要劝导建设单位慎用建筑幕墙,不要设计100平方米以下的玻璃幕墙工程,在临街闹市区、人流密度大、无裙楼的高层建筑上尽量不设计玻璃和石材幕墙。设计时要考虑幕墙使用地的自然条件,幕墙的抗震、抗风荷载、抗老化、变形和保温性能等必须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要求;必须提供完整的计算书和设计合理的节点图,确保幕墙连接安全可靠。

(4)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规范进行幕墙施工,做好幕墙用材料进场复验、相容性检验、三性试验工作,尤其要严把结构胶和安全玻璃的质量,严格执行“先检验后制作安装”程序,把好工序检查验收关,要加强隐蔽工程环节管理。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向建设单位提供幕墙使用说明书。

(5)监理单位要抽调有幕墙监理经历和能力的专职人员承担幕墙工程监理任务。严格按照现行幕墙规范要求监理,幕墙用胶相容性试验、原材料进场复验、幕墙三性检验必须见证取样,并查验检验报告和检测单位资质;重点监理幕墙连接的各种节点、板块和隐蔽工程的制作、施工。各种检测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格(资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监督各单位在资格(资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加强对有关幕墙工程质量的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建立在用幕墙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幕墙工程所在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承担幕墙的使用安全责任,共有权产权建筑的共有单位,根据受益幕墙的面积分担幕墙的使用安全责任。幕墙所在建筑的租用、借用单位根据租用、借用合同承担幕墙的使用安全责任。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管理合同承担幕墙的维护管理责任。

(2)幕墙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可以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实际租用、使用者或物业管理者)必须按幕墙使用说明书和幕墙规范要求使用幕墙,进行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检查,按规定委托检测鉴定,发现幕墙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时要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3)幕墙工程保修期为三年。工程竣工验收后前三年,施工单位每年应回访保修一次,并将保修记录抄送幕墙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和质量监督单位。

(4)实行幕墙工程定期检查、检测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后第五年,幕墙工程使用、管理者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幕墙工程进行一次检查;工程竣工后第十年,幕墙工程使用、管理者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幕墙工程进行一次检测鉴定。以后根据检测鉴定情况进行定期检测。检测鉴定情况要抄送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单位。

(5)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负责保修期幕墙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保修期满后幕墙工程安全监管工作。

(6)各级建设(建筑)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幕墙使用、管理者按规定维护、检查、使用幕墙,按规定委托检测、鉴定,并应责令其消除安全隐患。

3.提高我省幕墙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修水平

(1)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省际、省内幕墙工程各方责任主体间的交流学习,工程质量协会等有关协会应积极组织幕墙工程相关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稳步提升我省幕墙工程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2)在引进高水平的外省幕墙专业队伍的同时,积极扶持培养我省幕墙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努力打造本省品牌,促进我省幕墙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水平提高。

(3)发展幕墙维修队伍。引导和扶持有幕墙方面检测、施工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检测、施工以及有关单位成立专业幕墙维修队伍,承担幕墙使用、管理单位委托的幕墙日常检查、维修和保养工作。

(4)提高幕墙检测能力。要尽快改变我省目前尚无有资质的幕墙检测单位的现状,建立起与我省幕墙工程监管工作相适应的检测队伍,承担我省新建和在用幕墙工程检测鉴定工作。鼓励检测机构借鉴省外同行的先进经验,掌握最新的检测手段和技术规范,快速提升我省幕墙工程检测水平。

4.开展在用建筑幕墙普查,建立幕墙工程专项档案

每年的普查工作分自查、巡查、督查三个阶段进行,自查和巡查工作由市、县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助配合。督查阶段由省厅负责组织实施。各市要抽调力量集中实施普查,安排专人负责表格填报,及时上报阶段性汇总数据,并邀请专业施工企业和资深的行业专家参与其中。

结合普查,各市、县要督促幕墙工程业主建立在用建筑幕墙工程使用维护档案,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检查。通过建档,及时了解和发现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累使用、管理经验,以便督促幕墙使用、管理单位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幕墙工程安全使用。

12.加强和规范所得税管理的措施 篇十二

燃煤自备电厂 (以下简称“自备电厂”) 是我国火电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为工业企业生产运营提供动力供应、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的同时, 还可兼顾周边企业和居民用电用热需求。随着自备电厂装机规模持续扩大和火电行业能效、环保标准不断提高,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监督管理, 逐步推进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同等管理, 有利于加强电力统筹规划, 推动自备电厂有序发展;有利于促进清洁能源消纳, 提升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水平;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的原则。强化电力发展规划的引领约束作用, 统筹能源资源和市场需求, 科学规划建设自备电厂。坚持安全可靠的原则。严格执行电力行业相关规章, 提升自备电厂运行水平, 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坚持节能减排的原则。严格新建机组能效、环保准入门槛, 落实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持续升级改造和淘汰落后火电机组, 切实提升自备电厂能效、环保水平。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执行统一的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则, 推动自备电厂成为合格市场主体, 公平参与市场交易。坚持科学监管的原则。构建“规划、政策、规则、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体系, 强化对自备电厂的监督管理, 维护电力建设运行秩序。

三、强化规划引导, 科学规范建设

(一) 统筹纳入规划。

新 (扩) 建燃煤自备电厂项目 (除背压机组和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机组外) 要统筹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火电建设规划, 由地方政府依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 禁止以各种名义在总量控制规模外核准。

(二) 公平参与优选。

新 (扩) 建燃煤自备电厂要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和电力规划布局要求, 与公用火电项目同等条件参与优选。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 (略)

(三) 科学规范建设。

自备电厂要按照以热定电、自发自用为主的原则合理选择机型和装机规模。开工建设前要按规定取得核准文件和必要的支持性文件, 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火电建设相关产业政策和能效、水效、环保、安全质量等各项标准。 (略)

(四) 做好电网接入。

电网企业应对符合规定的自备电厂无歧视开放电网, 做好系统接入服务。并网自备电厂应按要求配置必要的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以及调度自动化、通信和电量计量等设备, 切实做好并网安全等相关工作。鼓励有条件并网的自备电厂按自愿原则并网运行。

四、加强运行管理, 参与辅助服务

(一) 加强运行管理。

并网自备电厂要严格执行调度纪律,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运行安排, 合理组织设备检修和机组启停。全面落实电力行业相关规章和标准, 进一步加强设备维护, 做好人员培训, 主动承担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责任和义务。

(二) 参与辅助服务。

并网自备电厂要按照“两个细则”参与电网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 根据自身负荷和机组特性提供调峰等辅助服务, 并按照相关规定参与分摊, 获得收益。

五、承担社会责任, 缴纳各项费用

(一) 承担社会责任。

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承担并足额缴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政策性交叉补贴, 各级地方政府均不得随意减免或选择性征收。

(二) 合理缴纳备用费。

拥有并网自备电厂的企业应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备用容量, 并按约定的备用容量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备用费标准分省统一制定, 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合理补偿的原则制定, 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向企业自备电厂收取的系统备用费计入电网企业收入, 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水平时统筹平衡。 (略)

六、加强综合利用, 推动燃煤消减

(一) 加强综合利用。

鼓励企业回收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可利用的热能、压差以及余气等建设相应规模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 (略)

(二) 鼓励对外供热供电。

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热力, 在满足所属企业自身需求的基础上, 鼓励其按有关规定参与电力交易并向周边地区供热。

(三) 推动燃煤消减。

推动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自备电厂发电。在风、光、水等资源富集地区, 采用市场化机制引导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减少自发自用电量, 增加市场购电量, 逐步实现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发电。

七、推进升级改造, 淘汰落后机组

(一) 推进环保改造。

自备电厂应安装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 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并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 与当地环保、监管和电网企业等部门联网。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自备电厂要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改造等措施, 限期完成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对于国家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自备燃煤机组, 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改造工作。鼓励其他有条件的自备电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二) 提高能效水平。

自备电厂运行要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能效标准要求。供电煤耗、水耗高于本省同类型机组平均水平5克/千瓦时、0.5千克/千瓦时及以上的自备燃煤发电机组, 要因厂制宜, 实施节能节水升级改造。

(三) 淘汰落后机组。

对机组类型属于《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等相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类的, 由地方政府明确时间表, 予以强制淘汰关停。能耗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最新标准的自备电厂应实施升级改造, 拒不改造或不具备改造条件的由地方政府逐步淘汰关停。淘汰关停后的机组不得转供电或解列运行, 不得易地建设。主动提前淘汰自备机组的企业, 淘汰机组容量和电量可按有关规定参与市场化交易。

八、确定市场主体, 参与市场交易

(一) 确定市场主体。满足下列条件的拥有并网自备电厂的企业, 可成为合格发电市场主体。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达到能效、环保要求;

2、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

3、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

4、进入各级政府公布的交易主体目录并在交易机构注册;

5、满足自备电厂参与市场交易的其他相关规定。

(二) 有序参与市场交易。

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成为合格发电市场主体后, 有序推进其自发自用以外电量按交易规则与售电主体、电力用户直接交易, 或通过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三) 平等参与购电。

拥有自备电厂但无法满足自身用电需求的企业, 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后, 可视为普通电力用户, 平等参与市场购电。

九、落实责任主体, 加强监督管理

(一) 明确主体责任。

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 要承担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管理的主体责任, 强化自备电厂内部管理, 严格执行能效、环保标准, 切实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公平承担社会责任。

(二) 加强组织协调。

各省级发改 (能源) 、经信 (工信) 、价格、环保等相关部门以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 加强协调, 齐抓共管, 形成工作合力, 确保自备电厂规范有序发展。

(三) 开展专项监管。

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开展自备电厂专项监管和现场检查, 形成监管报告, 对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 将拒不整改的企业纳入黑名单, 并向社会公布。

(四) 强化项目管理。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新 (扩) 建自备电厂项目的管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对未核先建、批建不符、越权审批等违规建设项目及以余热、余压、余气名义建设常规燃煤机组等问题的监管, 一经发现, 交由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 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 规范运行改造。

各省级发改 (能源) 、经信 (工信) 、环保等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按照职责分工对燃煤自备电厂安全生产运行、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以及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运行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开展有效监管。 (略)

(六) 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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