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安全规定(11篇)
1.办案安全规定 篇一
交警新城大队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促进规范化执法,提高执法办案质量,保障大队内部执法安全,维护办案区域工作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当事人非正常死亡,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案区域由人身安全检查室、信息采集室、调解室、辨认室、等候(醒酒)室、询问室、讯问室组成。
二、使用办案区的所在科、中队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各科队在进入办案区工作前,应当填写《办案区域人员出入登记表》,然后在门卫处领取钥匙,由民警将嫌疑人带入或带出办案区域,其他与案件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办案区域。
四、人身安全检查室、信息采集室、调解室、辨认室、等候(醒酒)室、询问室、讯问室相对集中,利用门禁隔离实行封闭管理。
1、人身安全检查室:用于嫌疑人员的人身安全检查,民警严格依照《人身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和《人身安全检查流程》对嫌疑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2、信息采集室:用于嫌疑人员的信息采集及违法信息录入。信息采集员应当严格按照《信息采集流程》操作。
3、调解室:办案人员依照《人民调解室制度》,按照公平公正、依法调解的原则,对责任双方进行调解。
4、辨认室:由不少于两名办案人员主持辨认,按照《辨认违法犯罪嫌疑人规范》组织受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5、等候(醒酒)室:用于安置嫌疑人。等候(醒酒)室的管理以确保安全和有利于办案为原则,严禁嫌疑人相互交流,严防串供、起哄、自残、自杀、脱逃等情况。同案人员应当分别看管。各科队必须安排至少两名正式民警或者一名正式民警带领两名协勤、辅警,负责看护嫌疑人,不得以辅警、协勤顶替,看护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不得擅离职守。嫌疑人员上厕所或外出必须有人跟随,不得让其脱离视线范围,确保安全。醒酒前民警必须对被醒酒人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登记、保管,建立台帐,严格按照《醒酒室管理规定》进行操作。
6、询问室:用于询问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报案人、证人、受害人。询问时必须有两名正式民警。
7、讯问室: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特殊情况下,经办案科队干部批准,填写报备表后,可带出办案区域审讯。严禁在此询问报案人、证人、受害人,严禁刑讯逼供。讯问时必须有两名正式民警。
五、办案区域工作人员负责整个办案区的安全监控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办案结束后,及时将钥匙交还门卫,并做好登记。对办案区办公设备要爱惜使
用,造成损坏照价赔偿。
六、办案民警负责涉案物品保管和办案区域内所有法律程序运行和人员安全。办案区门卫负责做好出入人员登记,每次科队办案结束,负责对办案区物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缺失、损坏的及时报告。
七、办案区使用科队为第一卫生责任人,每次科队办案结束后要对办案区室内室外卫生及时清扫,保持干净整洁。
2.办案安全规定 篇二
然而,实践办案中,由于技侦水平不高、执法观念陈旧、经验主义主导等因素,获取口供、突破案件往往是在询问阶段。讯问时,案件事实或部分事实已得到审、犯双方认可,此阶段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更大的意义在于固定证据、防止翻供。因此,前移视听技术监督关口,实行侦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更能体现出办案质量是检察机关生命线,更符合理性、平和、文明执法办案的要求。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全程视听技术监督离不开完善的装备、先进的技术。侦查阶段交代、审讯阶段翻供已成为困扰案件顺利诉讼的顽症,究其原因,执法人员利用缺乏视听技术监督漏洞,为了获取口供、突破案件,在对犯罪嫌疑人询问时,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诱供、逼供时有发生。严明办案纪律,提高办案质量,一方面靠办案人员提高素质、遵守制度,另一方面靠内部制约、外部监督,而完善装备、更新技术是前移视听技术监督关口进行监督的前提和保障。我们应通过向政府争取技术专项资金、向技术倾斜专项政法补贴资金等方式,不断对侦查指挥中心远程监控及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加大技术硬件投入及软件更新。在办案场所内,对没有安装监控设备的进行补缺,对监控设备老化、失灵的进行更新,对监控角度、范围不科学、不合理的进行调整。从犯罪嫌疑人进入至离开,能够做到全程全方位同步录音录像,不留死角、不留空白、不留间隙。
前移视听技术监督关口,仅仅硬件得到保障是不够的,还必须从工作方式上加以创新、改进,才能充分发挥技术监督职能。
1.前移视听技术监督时段,对职务犯罪案件实行全天候视听技术监督
打破仅讯问时实行同步录音录像模式,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录音录像并留存视听资料,保证时间上的完整性、连续性,有助于还原真相、化解矛盾。2008~2011年,我院共办理自侦案件73起,平均每起案件留存同步视听资料约60余h,其中,询问阶段,包括休息时间、谈话时间,视听资料超过40h。对于“贪坚强”类的嫌疑人,突破难、耗时长,这就对技术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制度执行力提出较高的要求。根据办案实际对技术人员提出的这些要求,我院通过归建技术科、增加技术员、制定技术工作责任制,在自侦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求技术人员做到全程跟踪、动态监管、全程监督。2011年4月,我院受理了一起涉检上访案件,怀孕犯罪嫌疑人张某诉说我院干警对其询问时,把她打伤了,医院诊断可能流产。在随后协商、处理过程中,正是通过调阅对张某询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还原办案原始过程,成功化解了矛盾,既做到了罢访息诉,又避免干警被诬陷,为干警挽回声誉。
2.前移视听技术监督空间,对普通刑事案件实行讯问视听技术监督
打破当前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仅限于职务犯罪嫌疑人“享受”模式,促成公安机关在办理普通刑事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有助于固定证据、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避免出现即使成为犯罪嫌疑人依然“官民有别”的现象。以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检察院为例,该院在实行“公安机关在办理普通刑事案件时进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与案件卷宗一并移送审查批捕、起诉”制度三年来,不但在庭审过程中遏制了多名犯罪嫌疑人翻供,还发现并纠正了多起公安执法办案人员做假案、刑讯逼供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案件。
3.办案安全规定 篇三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办案流程时限管理规定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处办案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切实保证办案时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下称《办案规则》)和《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工作细则》(下称《办案细则》),结合本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案流程时限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处受理立案组负责案件受理、立案审查工作及整个办案流程的时限督察工作。
第三条 对本院直接受理、立案的案件(含交办案件),以及下级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含请示、复议案件),自收案之日起纳入办案流程管理机制,启动办案时限管理系统。
第四条 受理立案组对于本处直接受理或本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来信来访后移送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应当按照《办案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自收案之日起二十五日内提出是否立案或转办处理的意见,报经分管处长审批后,三日内作出是否立案或转办处理的决定。
高检院或省人大、政法委等领导机关通过院督办室交办的案件,受理立案组只进行受理形式要件的审查,符合《办案细则》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形式要件的,应在三日内作出受理登记和立案决定;不符合《办案细则》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应告知申诉人补充受理所需的材料,并在申诉人补充完材料三日内作出受理登记和立案决定。
第五条 对于已决定立案审查的案件,受理立案组应当在决定立案后三日内,将立案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申诉风险告知书送达申诉人;将立案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连同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
第六条 对于已决定立案审查的案件,在决定立案后三日内,受理立案组应当办理调(借)阅法院审判卷宗手续,连同《立案决定书》送达相关法院,完备有关借(调)卷手续,并及时调(借)齐全案审判卷宗。
涉及成都地区以外的调(借)案卷,原则上委托当地检察机关进行,但交办案件除外。
第七条 下级院提请本院抗诉的案件,受理立案组应当自收案之日起二日内作登记性审查处理:对于案件材料齐全(包括原审审判卷宗)符合审查条件的,移送相关办案组并办理案件交接手续;对于案件材料不齐,不符合审查条件的,通知相关下级院补充材料或退回补充完善。
下级院对个案问题的请示或申请复议的案件,受理立案组应当在收案登记当日呈送分管副处长审批(分管副处长不在时可呈送其他处领导);分管副处长(或其他处领导)应当根据请示、复议案件的具体情况立即确定案件承办人;受理立案组按照处领导的批示意见,二日内将案件移送相关办案组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自立案件调齐审判卷宗、下级院提请抗诉案件材料齐备后,受理立案组应当按照分管副处长的批示,在二日内将案件移交给相关办案组并办理案件交接手续。
第九条 办案组在接收案件时,应对案件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审查,对于缺少审判卷宗不具备审查条件的,可以拒绝接收案件,由受理立案组完备材料后再移交,但经办案组同意而缺少审判卷宗的除外;对于符合审查条件的,应当签收并在收案当日确定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应当于接收案件当日向办案督察员登记并报告分管副处长。
第十条 承办人的审查期限:承办人自接收案件之日起,自立案件、下级院提请抗诉案件和复议案件,不得超过三个月,请示案件不得超过一个月。
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调查、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案件,或者有和解可能需要做和解工作的案件,在规定的最长审查时限内不能审查终结而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二个半月届满后三日内填制《申请延长审查期限审批表》,报分管副处长审批。
第十一条 分管副处长对于案件承办人提出的延长审查期限申请,应当及时审查,认为延长理由成立的,签注明确意见后在二日内呈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分管检察长同意延长的,可以延长审查期限一个月;分管检察长不同意延长的,分管副处长应当督促案件承办人在十日内写出案件审查终结报告(未查明或难以判断的事实应予说明)。
第十二条 受理立案组负责本处办案流程时限管理工作,应当确定办案时限督察管理员,具体负责案件的督促催办和办案时限预警。
办案时限督察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办案细则》规定和本处办案流程图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的案件项目登记备查制度,通过督促催办和对各环节办案时限的督察预警,对本处办案流程时限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二)按照《办案细则》规定和本处办案流程图的要求,建立健全交办案件督察机制,对高检院交办的案件或省人大、政法委等领导机关通过院督办室交办的案件,优先督办催办并按时报告结果或办案进度。
第十三条 本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含交办案件),自收案之日起第二十个工作日尚未作出是否立案或转办处理的,办案时限督察管理员应当向案件承办人发出《办案时限临界预警通知卡》,由承办人签收后存根备查。
案件承办人自收到《办案时限临界预警通知卡》后,应当在三日内提出是否立案或转办处理的意见,并按照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结。
第十四条 本院自立案件(含交办案件)和下级院提请抗诉案件,案件承办人自接收案件之日起两个半月尚未审查终结的,办案时限督察管理员应当于两个半月期限届满之次日,向承办人发出《办案时限临界预警通知卡》,由承办人签收后存根备查。
承办人自收到《办案时限临界预警通知卡》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审查终结。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自接收案件之日起,请示案件经过二十五日、复议案件经过两个半月尚未审查终结的,办案时限督察管理员应当于该期限届满之次日,向承办人发出《办案时限临界预警通知卡》,由承办人签收后存根备查。
案件承办人自收到《办案时限临界预警通知卡》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结。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超时限办案:
(一)本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含交办案件),自收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既未作出转办处理,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
(二)自立案件(含交办案件)、下级院提请抗诉或申请复议的案件,承办人自收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审查终结,也未申请延长办案时限,或者经申请延长未获批准而未审查终结的;
(三)下级院的请示案件,承办人自收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审查终结,也未申请延长办案时限,或者经申请延长未获批准而未审查终结的。
第十七条 本《规定》之各条要求,纳入本处工作目标考核,违者将按照本处目标管理办法扣罚目标分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办案,取消其评选先进的资格,其考核不得评为合格(称职):
(一)严重超时限办案的。即立案审查环节超时限两个月以上;抗诉审查环节未经申请或经申请未获批准延长,超时限三个月以上;经申请获准延长后又超时限三个月以上的;
(二)多件次超时限办案的。即一人在一年内超时限办案的案件比例超过其所办案件总数的20%的;
(三)办案时限督察管理员不认真履行督察职责,渎职失察,不报告督察情况;对上级交办案件未按要求报告结果或进展等,导致本处超时限办案的比例超过20%,或者造成本处目标考核被扣罚目标分值的。
第十八条 本《规定》经处务会讨论并报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试行。高检院或本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印发之前尚未办结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在《规定》印发后五日内报告分管副处长并登记备案的,可以按照《规定》重新计算办案时限。未登记备案的,按照承办人原接收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时限。
4.安全文明办案学习心得 篇四
安全文明办案学习活动开展以来,我认真学习了党章、中纪委、省市纪委的相关文件和贺国强同志、何勇同志在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座谈会会议上的讲话。通过学习,我真实的体会到,在纪检监察工作中,要时刻把安全文明办案这一原则放在心上,一刻不放松。以下是我通过学习得到的体会:
一、在办案中,要将安全文明办案牢记在心,一颗不放松。办案工作很辛苦,没有休息天,值班时间很长,有时候还要值夜班,即使这样,在工作中也不可以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思想上不能有一丝松懈。经过这些天的学习和对以前工作的反思,我认识到,安全文明办案的意识一刻不得放松,安全文明办案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最基本要求,在办案工作中,要加强责任心,严格遵守办案章程,切实履行安全责任,保证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办案能力。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要求我们具备过硬的办案能力和较高的办案水平。不将业务基础知识学深学透,显然是不行的。特别是一些办案程序、办案章程方面的规定,要做到深刻理解,融会贯通,切实把业务知识学扎实。经过一年多在检查室的工作,自己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工作当中还有很多需要提高和学习的。要做到安全文明办案,就需要继续学习钻研业务知识,在能力上进一步提高。一方面,在工作之余,不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认真学习党纪条规及业务知识,拓展自己的知识深度;另一方面,在办案工作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注重将知识融会贯通,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通过加强对办案规程的学习,精通熟悉相关业务,一方面可以提高自己查办案件的能力,同时也可以提高对调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预判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三、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培养注重细节的习惯。细节决定成败。要做到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需要办案人员从小处入手,注重细节。例如:“两规”期间随时关注被调查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对谈话室进行认真细致的清理等。这些所谓的细节问题,千万不能忽视和大意,一旦处理不好,就有可能对我们的调查工作的全局产生负面作用,甚至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成败。
5.xx乡安全文明办案发言材料 篇五
尊敬的各位领导:
现我就XX乡如何抓好安全文明办案工作向各位领导作简要汇报,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是抓好安全文明办案的前提 201x年以来,在xx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在xx纪委的具体指导下,乡党委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按照《中共xxx市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x党发〔20xx〕xx号)要求,结合我乡实际,乡党委出台《中共XX乡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乡党委按照主体责任九个方面的要求,以完善惩防体系为抓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力支持乡纪委落实“三转”,抓好安全文明办案工作。
一是配好配强纪委办公室人员。201x年x月,结合民生监督组的组建,除纪委书记、副书记外,还从其他部门抽调x名同志充实纪委办公室工作,其中x名同志是纪委委员。201x年x月xx乡镇区划调整,在上级领导关心下,新的纪委书记已到位,由于我乡是民族乡镇,结合我乡实际,纪委3名工作人员中有2名同志是布依族干部,乡党委的高度重视,为安全文明办案奠定了人的基础。
二是积极创造条件,为安全文明办案提供物质和后勤保障。乡政府为纪委调配了x间办公室,其中投资x万余元对谈话室进行了软包装,已投入使用。办公室配备了x台电脑,x张办公桌,x个文件柜。纪委有专门的办案和宣传用车。201x年初,在乡人代会上,通过了纪委(民生监督组)工作经费x万元的财政预算,做到纪委办案工作经费实报实销。物质和后勤保障到位,为安全文明办案打下了物质基础。
三是全力支持纪委落实“三转”,聚焦主业。201x年以来,乡纪委清退议事协调机构xx个。纪委书记,副书记不再分管其他工作,不再联系村工作。纪委(民生监督组)的其他x名同志不再做与纪检监察无关的工作,确保了“三转”落实到位。
二、坚守三条底线,把案件办成铁案
办案安全的标准,一是看案件能否办成铁案,二是看能否确保办案人员和涉案人员的人身安全。为此,乡纪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工作。
一是坚守安全文明办案这条生命线。首先对被谈话人必须做到人格上的尊重,绝不能对被谈话人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耐心细致做思想政治工作,通过政策攻心,循循诱导,使其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工作,向组织说真话,道实情;其次做好必要的安保工作,对谈话全过程要有录像,录音,图片。谈话前和结束后,安排乡卫生计生院专业人员对被谈话人做必要的身体检查。对随身携带的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对其进行说明后要搜出,并逐一登记,签字认可。同时,在乡值班室安排公安干警或民兵值班,以防意外发生。被谈话人离开时要有村干部或驻村工作人员陪同,安全到家后要向办案人员报告,做好登记。
二是坚守保密工作这条红线。首先做到办公室电脑专人专用,除信访接待室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纪委办公室。其次对信访举报人员承诺保守秘密,确保不遭受打击报复。再次是制定《XX乡纪委信访举报保密制度》,对信访举报的接待,登记,阅处,签批,处置和泄密问责作了详细规定。201x年以来,在案件查办工作中,没有发生泄密安全事故。
三是坚守依法依纪这条底线。在接到信访举报或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纪线索后,纪委对线索进行研判,提出初核意见,经党委书记同意后,纪委组成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才能进入调查程序。在掌握确凿证据、涉事人员必须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前提下,由调查组形成初步核实报告,实行签字背书制度,纪委书记签字同意后提交党委会研究是否转立案。同时,我们在启用谈话室时慎之又慎。首先,被谈话人必须是立案对象。其次,要确认被谈话人是否配合调查,如果能配合调查,调查组直接到其家中做谈话笔录。启用谈话室时,必须经过党委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做好安保工作准备后才予启用。
由于我们重视安全文明办案工作,201x年在立案调查的x件案件中,在初步核实、立案调查、执行处分的程序中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办成了铁案。
我乡的安全文明办案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得益于xx纪委领导的关心,得益于xx纪委第三纪工委、审理室、案管室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导,在这里,我代表XX乡党委、纪委表示衷心感谢!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扎实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聚焦主业,全力抓好安全文明办案工作,为我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上新的台阶作出应有努力。
6.办案安全规定 篇六
办案安全防范的工作报告
尊敬的市院领导
办案安全问题一直以来被视为是我们反贪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办案过程中,我局始终将“办案安全”放在办案过程的首要位置。为了保障办案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我局在案件的初查;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逮捕、押解犯罪嫌疑人等过程中,严格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办案流程办案。截止到今我局在办案过程中没有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一、我局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办案安全防范保障
(一)案件初查中的安全防范
1.初查阶段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的“四不原则”,侦查工作秘密进行,不接触被查对象。
2.条件成熟后报主管检察长批准,由案件承办人拟好《安全防范工作预案》,安排专门的安全监查员,做好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后再对案件展开全面侦查。
(二)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安全防范
1.强化办案人员办案安全意识
(1)运用各种方式加强办案安全教育,使办案人员深刻认识到办案安全的重要性和安全事故的危害性。我院不定期组织干警学习各地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组织办案人员以发生的办案安全事故为反面教材,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行案例剖析,在安全案例的学习中注重对照自己在办案中的安全措施和防范手段进行查漏补缺,居安思危。
(2)在我局建立安全教育定期性和不定期性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实行安全教育月活动,局里每年选择一段时间集中进行安全教育活动,在这个月里对安全问题进行集中学习、对照查找,组织整改。通过教育使办案人员对安全问题真正做到深入人心。
2.强化制度建设,构建科学合理的办案安全防范体系(1)做好安全预案
为了防止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局在启动每一个案件之前都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安全预案。在案件启动前由我院检察长吴青山、副检察长陈小兵、刘运章组织召开办案安全工作会议,并拟定《侦查安全预案》与《侦查应急预案》,同时确定具体的安全督查员。(2)加强安全检查力度
我局在办案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制度主要分为如下包括几个部分
第一,讯问场所的检查。在传唤和拘传每一个调查对象之前都会对讯问室及其延伸场所进行仔细检查,不放过一个死角。包括洗澡房、卫生间、休息室等,同时将洗澡房与卫生间的门锁卸掉,卫生间里不能有塑料牙刷、玻璃杯子等任何尖锐的物品。调查对象上卫生间必须跟随出进,要实行盯人看管,必须把调查对象的一切活动置于侦查人员的视野控制之下,防止自杀、自残现象的发生。第二,对调查对象身体的检查。调查对象到达讯问室后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将影响办案安全的相关物品予以暂时扣押。如男性调查对象的打火机、钥匙;女性调查对象的发卡、金属首饰等尖锐器件。
第三,在对调查对象进行讯问前,我们会先行了解该对象的身体健康状况。对身体状况不好的对象会安排已经进行过相关保密培训的一至两名医生对其进行一次身体状况的检查,主要侧重于血压和心脏状况,并询问其自我感觉及病史,并将其检查结果和建议如实反映给我们的承办人员。
第四,注重对调查对象心理状态的检查,在讯问现场除了两名讯问人员以外还安排了一名安全督察员,时时刻刻观察调查对象的心理变化和情绪波动,一旦发现被调查人员情绪激动,举止异常我们将马上停止讯问并及时通知司法警察到场。
第五,加强办案保密工作。一方面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我局要求所有办案人员不得向外界(不论是领导还是家人)透露任何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更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人及亲属等。对于案件需要回避的相关人员必须要在案件展开侦查前提出回避。对于违反相关办案纪律的人员将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另一方面,我局所有案卷相关材料均由具体承办人员保管,纸质案卷由承办人员负责保管,做到卷随人走,同时所有办案电脑均由严格的保密软件,实行指纹验证和面部识别相结合的安保系统,任 2 何没有经过授权的移动存储介质是是无法连接到办案电脑。
第六,加强对办案人员的自身安全保护。在整个讯问过程中,讯问室内始终保持三个工作人员在场,讯问室紧邻法警大队值班室,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司法警察可以迅速来到讯问室保障办案人员安全。
(3)强化与有关部门的配合
第一,加强与法警队的协调配合,提高办案安全防控能力,检警相互配合、互相监督,共同提高安保实效,并做到每次用警都必须填写用警审批表,经领导同意后方可出警。每次押解都必须有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在场,并由院里的专职司机驾驶警车。
第二,加强与本院技术科的配合,对每个立案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都必须采取录音录像,并填写《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通知书》交技术部门,共同完成录音录像工作。
第三,加强与院监所部门和看守所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我院反贪局干警根据案情及时掌握被羁押对象的思想行为动态,与院监所检察部门、看守所沟通协商,督促看守所依法加强监管,清楚办案安全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4)加强办案硬件建设
我院参照《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并结合办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在一楼封闭式结构的办案工作区,工作区内基础设施完善,设有讯问室、询问室、法警执勤室、法警备勤室、待诊室、接待室、休息室、专用卫生间等。讯问室的墙面为软包;电源采用防触摸安装;桌椅进行了无锐角边处理;窗户安装了防护栏;消防器材、应急照明齐全;讯问室等都安装了摄像头和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立健全了电脑监控系统,对办案工作区及办公周边环境进行随时监控。
(三)押解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的安全防范
在押解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我们主要采取如下几点来保障办案安全:
第一,强化警示教育增强法警的安全防范意识,积极做好预防工作,变被动为主动,防患于未然。在每次押解犯罪犯罪嫌疑人之前我局都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押解方案,对任务的详细分工、组织领导、预想情况、处置方法、携 3 带的武器械具、着装、车辆保障及要求注意事项等,进行具体的明确。使每个执行押解任务的干警做到心里有数、处置有序。
第二,押解前加强装备的安全检查。押解工作之前对警车、警戒具等装备认真地逐一检查,防止押解过程中被告人脱逃、自残现象等现象的发生。
第三,在押解前对犯罪嫌疑人先进行教育安抚,提高保障效率。犯罪嫌疑人被带往看守所一般都很紧张,容易出现过激行为。法警要利用押解前的准备阶段这一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安抚,消除他们的紧张心理,帮助犯罪嫌疑人放下思想包袱,积极配合法警工作,确保押解工作顺利的进行。
第四,在押解过程中发现有行凶、自杀、脱逃等可疑症侯,要及时进行疏导或采取有效措施。如果出现的突发性情况和意外情况,如来得及请示报告的,必须先向院领导请示报告,后再按院领导意见处理,处置后结果应及时上报。来不及请示报告的,应边处置边报告或处置后及时报告。对于其它原因,实在来不及请示的情况处置,应遵照依法、安全、文明的原则办理。
二、我局在办案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的困难
(一)人员配置不足
具体而言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侦查人员不足,我局专职侦查人员截止至现在不足十人。办案人员经常是超负荷工作,办案安全受到一定的影响。第二,我院司法警察人员配置也存在的不足,全院司法警察只有5人,在面对大量的需要司法警察执行的工作时,经常出现司法警察身兼数职既要保障安全又要开车,以检代警的现象时有发生,难以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作用。
(二)侦查装备配备不足
7.办案安全规定 篇七
识和责任意识
内容摘要:近几年来,为贯彻落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公安执法部门在履行职责上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在实践中探索总结了不少成功经验。但是,由于公安工作自身的特殊性和外部监督的局限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公安队伍中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公安机关职能的正常发挥,而且有碍于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和执法形象。作为一名办案民警,在执法办案实践中,如何有效打击犯罪,确保自身安全,减少执法过错,确保执法质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为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应尽快提高办案民警的执法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关键字: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
姓
名:叶
伟
工作单位:番禺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 职
务: 科
员
如何有效提高办案民警的执法安全意识和
责任意识
一、办案民警执法素质现状情况
执法的好坏关键在于民警执法综合素质的高低,也就是说民警执法综合素质的高低是执法质量的核心,也是民警各项综合能力的体现。目前制约执法质量提升的原因就是办案民警执法素质层次不齐,根据调查了解,民警的执法素质主要有以下现状:
一是理论知识不扎实。执法工作对理论知识的要求比较高,而目前执法队伍主要以老民警为主,新生力量所占比例不大。老民警的知识又很难更新和学习。这些因素导致从事执法民警的理论知识不扎实,可以说执法,特别是网上执法对他们来说是一个新的学习课程,是在一边学,一边干的过程中增加理论知识。理论知识不扎实直接导致民警在执法时找不准解决案件的关键点,在案件处理时“说不过”群众,处于被动地位。
二是实战经验的缺乏。近年来单位人员的频繁调动,导致出现新老民警断层,这个现象是目前单位普遍面临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执法队伍年轻化、实战经验缺乏,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开展。新到的民警对执法工作可以说是一知半解,而执法工作不可能是纸上谈兵,案件的复杂性、多样性决定了处理案件要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新老民警的断层是民警实战经验缺乏的最主要原因。三是程序操作不规范。案件的办理是实体和程序相结合的过程,程序不合法,实体也就不合法。民警在办理各类案件时只注重对实体法律的理解,而忽视对程序法律规定的应用。在现实执法中民警对实体法应用的最多,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程序出问题,如果案件引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我们面临败诉的机会就最大。比如案件相关物品只扣押,而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处理结果。
四是执法角色的错位。执法者作为群众人身和财产的保护神,在执法中不能够感情用事,应该以第三者的身份去了解情况,然后展开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依据法律作出裁决。但是根据接处警的经验,以及所内民警的情况,民警在处理案件的第一现场往往很容易感情用事,被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所左右,从而造成处理案件时感情的倾斜。这种感情的倾斜是在不知不觉中产生的,因为存在这种感情导致执法角色的错位,从而导致在处理案件时很容易将矛盾纠纷引发到民警身上,产生当事人与执法者的对立。这是由于民警执法心理素质不过硬造成的,所以我们执法时不能够以带着自己的感情执法。
五是案件定性不准确。案件的定性准确、适当是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依据,但是由于民警理论知识欠缺,实战经验缺乏,再者案件性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导致民警在执法中对案件性质的定性不准确。案件定性不准确,直接导致案件调查取证的偏失,从而影响案件事实是否清楚,是否能够有效的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只有对案件的性质把握了,我们才能有针对性的展开调查工作,避免工作的失误和警力的浪费。
六是法律文书不规范。执法质量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案件材料以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制作,而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是我们目前民警在执法质量面临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文书制作粗糙,材料书写抓不住案件的关键点,该问的不问,不该问的问,民警书写材料粗心导致错别字满篇,书面用语和口头语乱用等。
二、提高派出所民警执法素质的对策
目前办案民警执法的现状,要得到有效的改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提高执法水平。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执法的正确性与权威性,提高执法水平的关键是要建立长效学习教育培训机制。应当强调民警的学习培训应当有较强的针对性,能解决实际执法中出现的热点与难点问题,而不是仅仅对法条作表面上的解释。应当通过及时收集民警在执法中普遍存在的执法问题、通过对执法争议问题开展探讨等多种形式,着力解决实际执法问题,逐步提高民警执法能力。
(二)加强解放思想大讨论,转变执法理念。执法理念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需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从思想上解决执法宗旨问题,使民警在执法中除了牢固树立严格执法、依法执法观念外,还要正确理解、应用“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方法,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融法、理、情于一体。民警都要做到“三懂五会”,特别要做好群众工作,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合法的范围内,收到最好的执法效果,实现社会效应与执法效果的统一,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
(三)加强理论联系实际,完善法律体系。法律的科学性和完善程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范执法的基础与保证。为解决因法律不完善、可操作性差而对执法工作产生的影响,主要应做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做好对执法的指导工作。对在执法中的困惑,及时以批复、口头答复等形式加强指导。对无权答复的事项,及时以请示方式向上级有权部门反映。二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因法律不完善导致的执法问题作出规定,确保全省执法的统一性与规范性。三是积极开展法制调研工作,对执法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解决的意见与建议。
(四)加强科学合理利用,强化科技力量。以科技手段固定证据,可以减少与当事人的行政争议,也能使执法过程更加规范统一。在执法方面,科技强警要强调为民警逐步配备有利于固定证据的相关装备,如录音笔、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等,这些对认定违法事实,保护民警合法权益,维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权威至关重要。
(五)加强与党委政府联系,改善执法环境。执法环境改善重点是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公安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以便理顺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责的执法工作体制,可以避免公安一家唱“独角戏”的局面,使执法工作能得到顺利有效地开展。二是取得政府的理解,正确处理好服务经济建设大局与严格文明执法的关系。应多以政府名义出台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平衡、兼顾好各类交通参与者的通行权,尽量避免因社会地位不同、经济水平不同而适用或采取不同的管理手段。三是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执法各项工作。
8.司法官办案责任制的办案与责任 篇八
首先,什么叫办案?这原本不是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但是由于司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推行,这个问题直接决定了哪些人有进入员额的资格,所以现在这是个急需回答的问题。中央已经明确,只有从事一线办案的人员才能进入法官、检察官的员额。换言之,谁办案谁才有可能进入员额。那么问题来了,谁办案?什么才叫办案?
有人认为,领导层虽不直接办案,但其签发、审批案件,所以也属于办案人员;还有观点认为,检察委员会委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对于提交会议的案件要作出判断、发表意见,这也是一种办案;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对于提交检察委员会和审判委员会的案件要进行程序性审查(有的地方还进行实体审查),也是办案;甚至还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的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案件进行监督、管理、评价、综合协调,这也属于办案。实践中,这种认识还比较普遍,也是当前推进员额制改革的重要阻力。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典型的部门利益本位主义甚至是个人利益本位主义的立场,与司法规律不符,与司法改革大局相背,也与中央要求相左。司法活动讲究亲历性,案件办理的过程就是作为诉讼构造一方参与诉讼活动的过程,从本质上讲,办案就是作为诉讼一方参与诉讼活动的过程,因此案件的办理既要亲自阅卷,还要亲自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撰写相关法律文书,亲自参与诉讼活动,承担诉讼不利的后果。别人承办的案件,他人对案件进行审批、监督、管理,既不能改变原案件承办人的诉讼角色,也不会将他人变成这个案件的另一个承办人。果真如此,所有碰过这个案件的人就都变成了案件承办人,岂不是连书记员、档案员……都变成了办案人员,这样员额制必然被架空,司法官的精英化将成为水月镜花。
其次,如何办案?办案作为一种司法诉讼活动,按理说就该谁办理谁决定。但长期以来,“办者不定”、“定者不办”的行政决策流程一直支配着司法办案工作。办案责任制改革的重要目的就是要赋予法官、检察官作为案件承办人的相对独立的决策权。从试点的情况看,改革的难点在于检察官、主任检察官与科处长、分管检察长;法官、主审法官与庭长、分管院长之间的权力划分。目前,“不敢放权”、“不舍得放权”成为改革的重要阻力。
事实上,实践中基层法院、检察院办理的90%以上的案件,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的签发,只是程序性的,只是大概浏览一下法律文书,偶尔翻阅卷宗,甚至很多案件分管院领导连看都不看一眼,只是签个姓名而已。既然如此,何不将这部分案件直接放手给承办法官、检察官自行决定呢?也许有人会说,10%的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层层把关。但真实的情况却是,这类案件一般都是经过部门集体讨论或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讨论,然后由承办人按照会议决议办理,再通过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发。既然已经集体讨论作出决议了,那么再走一遍行政审批、签发程序还有多少必要性呢?经过如此分析,可见“不敢放权”、“不舍得放权”既没有理论借口,也没有现实借口。
如前所述,大胆放权并无障碍,也不会有风险,因为有责任机制作为保障,承办人需要对案件终身负责。责任与权力是对应的,有多大的权力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赋予法官、检察官独立案件决定权的同时,还要求其对案件终身负责。但是这种责任不是无边际的,更不是鸡毛蒜皮的瑕疵,更不是文书中的错别字,主要是错案责任追究。
首先,错案追究中的“错案”的标准是什么?有人认为凡对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案件,作了错误定性或者错误处理的,都属于“刑事错案”,包括无罪认定为有罪、有罪认定为无罪、此罪认定为彼罪、轻罪认定为重罪、重罪认定为轻罪的案件,甚至还包括量刑情节认定错误。但是错案追究中的错案只能是指责任性的错案。司法的判断是一种价值判断,与物理化学实验不同。个案处理存在不同意见和观点是正常的,不能将因认识不同而导致判决与起诉不一致的案件认定为错案进而追究公诉检察官的责任;也不能将因认识不同而导致二审(或再审)判决与一审判决不一致的案件认定为错案进而追究一审法官的责任。错案责任追究意义上的错案应该仅限于责任性错案,包括故意徇私枉法办理案件、出于其他不正当目的故意错误办理案件、严重不负责存在重大过失而错误办理案件。同时,错案的责任追究需要建立一整套的程序,建立公开公正程序,以保障被责任追究的法官、检察官受到公开、公正的问责程序保障;建立救济程序,赋予其申诉的权利,要做到错案责任追究的法定化。责任的评定不得盲目把诉讼中的后一道程序对前一道程序的否定作为对错案及其责任的宣告,更不能由外行评判内行。
9.安全奖罚规定 篇九
安全奖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 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止“三违”、预防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安全处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奖优罚劣、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奖惩,使之确定起到促进安全生产的作用。
第3条 安全奖励的重点是在井下安全生产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在安全管理方面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安全技术装备上有重大改革和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者;在制止“三违”、抢救事故和急救伤员中成绩显著表现突出者。
第4 条 安全处罚的范围是造成事故(含未遂事故)是责任者;隐瞒事故或拖延不报者;“三违”行为者;工程质量出现不合格的责任者;对制止“三违”的人员进行谩骂殴打者;偷盗安全生产器材、破坏或影响生产行为者。
第5条 安全奖罚实行以教育为主,并与经济处罚相结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条 检身人员漏检、不检、脱岗等现象者,罚款100-500元。
第7 条 盗窃公司或他人财物,扰乱矿区工作秩序,以及在矿区酗酒滋事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500-5000元,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8 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完好的自救器入井,未随身携带或携带损坏的自救器入井一经查出,给予200元罚款。
第9 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矿灯,戴安全帽并系好帽带,违者立即停止工作,并给予100-500元的罚款。
第10 条 穿化纤衣服入井者罚款100元,酒后入井者根据情节给予2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10.消防安全防火规定 篇十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的发生,保护公共财产和生命安全,保障商场的正常营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对喀什奥都实业消防安全防火规定如下:
1、2、严禁吸烟使用明火,顾客吸烟员工及营业人员应主动制止。严禁使用电炉、电暖气、电热杯、饮水机等大功率电器,大功率电器安装使用报公司审批合格后使用。
3、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鞭炮、汽油、酒精、橡胶水、油漆。作为商品销售的松节油,打火机气体、打火机油只能存放少量样品1~2瓶。4、5、6、严禁使用存放罐装液化气。严禁明火作业,电焊等明火作业报公司审批合格后施工。严禁私自装修、私接电线,安装插座,装修、接电报公司审批合格施工。
7、保持窗户畅通、各处的窗户全扇不得遮挡,留有开窗的通道,方便开启窗户及消防排烟、逃生救护。
8、试衣间、库房可燃物少、电源开关箱周围及下方无可燃物,试衣间、库房不得锁闭。
9、不得占用消防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等消防疏散通道,通道内不得堆放物品。
10、严禁损坏、占用、遮挡消防器材及消防标制牌位置。经营户保持本经营区内消防设施不遭人为破坏。
11、严禁存放化学有毒物品。
12、楼层值班人员现场监督公司员工遵守执行。
对以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检举和制止的权利。对违反商场规定的行为人处于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追究法律责任。
喀什奥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消防安全部
11.办案安全规定 篇十一
一、加强安全教育,统一思想认识。
一是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文件,认清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掌握严格依法办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我们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关于加强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中确保办案安全工作的通知》、《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关于切实保障检查人员人
身安全及加强重大检察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等重要文件,认真理会文件精神。二是进行执行任务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做好执行各项任务前动员教育,明确责任,增强安全防范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在工作中,队领导随时用上级的各项安全防范规定来对照检查,发现问题随时纠正。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必须保持高度警觉,保证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完善规章制度,明确责任。
为保证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我队成立了以队长××同志为组长,副队长×××为副组长的安全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个法警大队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根据市院及我院安全防范工作精神,制订我院法警部门开展安全防范工作的计划,进行开展安全防范工作的部署,法警大队对照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从实际出发,找准问题,消除隐患。二是组织全体警员对我院原先制订的办案安全措施进一步完善,对不适应新形势的规章制度进行重新的研究和修改。相继制定了《关于严格用警程序的规定》、《警务区使用管理规定》、《司法警察看管值班制度》、《关于提押、讯问、传唤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的规定》、《关于提讯、换押负责人职责》、《关于法警执行拘传和协助逮捕、搜查的几项规定》、《司法警察警械具使用规定》等多项制度,落实责任制,与每名警员签订保障办案安全责任制,各个环节出现安全事故都有明确的追究对象,防止相互推诿。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检察官安全。
一是加强与控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共同维护接访秩序,制定处置紧急突发事件预案,建立安全防范机制。专门指派两名司法警察随时听从控申部门的调配,确保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二是加强与公诉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加强对公诉人出庭安全的保护。法警大队同公诉部门一起制定了《保证公诉人出庭安全措施》,对重大、特大案件开庭可能出现的情况,事先与公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指派法警护送出庭公诉人员,随时准备应对突发事件,遇有紧急情况及时调警、出警。
四、加强警务区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
一是凡是需要在检察院询问证人或需要在监管场所以外讯问犯罪嫌疑人都必须在警务区进行,法警大队负责统一管理,不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入内,司法警察负责维护警务区的秩序,保护检察官人身安全,保证证人及犯罪嫌疑人不发生意外。二是在提讯、押解过程中,由法警大队副队长带队,执行任务时必须携带相应的警械具。每个细节都落实到位,责任到人,具体到法律手续的办理、警械具的使用、警务区监视器的使用等,都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提讯安全。三是在工作区讯问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嫌疑人吃饭、休息、上厕所、签字时,必须保证两名干警在场,安排一名法警随时做好替换准备,不能出现空岗、漏岗,在执行看管任务时,应当注意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情绪变化和健康状况,随时注意涉案人员的变化,发现异常的及时向队长报告,同时报告案件承办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四是对警务区的监控设施、录音录像设备和所有警械具定期进行全面检查,有问题及时处理,不留死角,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
五、严格执行办案纪律,加大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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