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人员安置方案

2025-02-16|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征地拆迁人员安置方案(精选10篇)

1.征地拆迁人员安置方案 篇一

岳西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证岳西经济开发区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2006]145号“关于同意筹建安徽岳西经济开发区的批复”的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如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范围

开发区规划范围内,根据需要确定。(详见规划用地图)

二、开发区起步区二期征地范围及征地拆迁期限

(一)征地范围:岳西县经济开发区规划的腾云、平岗两村(具体四界见规划图),总征用地面积约1500亩。

(二)期限:自二OO六年十月十日至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征地补偿标准

集体土依法征为国有,其土地补偿费、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零星多经补助费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四、拆迁房屋及附属物补偿

1、补偿形式: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2、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1)房屋及附属拆迁补偿价,按安庆人民政府宜政秘

[2006]34号文件批准的《岳西县房屋基准价格》及宜政秘

[2006]94号批复《房屋拆迁安置有关补偿标准》执行,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实地测量评估,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采取“重置成新价”评估作价。(岳西县房屋重置价见附表二)。

(2)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见附表三,室内装璜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3)房屋、土地用途及面积确定:有证的以“房产证”、“土地证”所标注的用途和面积为依据,无证的以国土、房产测绘部门提供的文字依据为准。

五、拆迁安置

(一)临时过渡安置

1、临时过渡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安置,指挥部按被拆迁房屋核定建筑面积计算,付给十二个月过渡房租,其标准见附表五。

2、拆迁范围内的搬迁户每户一次性发给搬家费300元。

(二)安置原则

1、遵照相关土地政策,坚持一户一宅,按经济开发区规划要求,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原则上

打破原村组界线,实行“四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格、统一集中安置。集中安置的要妥善考虑征地、拆迁户的生活出路。

2、产权调换的,由开发区按规划集中建设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互找差价。

3、已征用宅基地多于安置房占地的部分,按征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4、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范围内一户二宅或一户多宅的被拆迁户先给予安置,同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其暂未征用的宅基地在以后征用时,只给予货币补偿,不安排住宅及其他用地。

5、安置房用地须按法律程序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6、电力、通讯、广播、有线电视、自来水、宽带网等设施,由各产权单位自行迁移,费用自理。

六、被征地农民安置

(一)被征地农民,依据政府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可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二)鼓励被征地农民向城市转移。被征地农民就近、属地办理农转非户口,办理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农转非人口在就业、社会保障、就学、居住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享受同等权利。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城市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线的,可申请享受城市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七、签订协议及付款方式

1、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地协议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2、土地补偿费在征地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3、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费在补偿协议签订时付总补偿款的60%,拆迁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付清下剩的40%。

4、被拆迁人必须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出,腾空房屋,实施拆除。自拆迁协议签订之日起15天内拆迁完毕按房屋补偿价的10%给予奖励,20天内拆迁完毕的按房屋的补偿价的5%给予奖励。

在法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不签协议或拒绝搬、拆迁的,依据相关规定,按法定程序依法拆迁。

2.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报告 篇二

其中,由经开区负责的自治区重点工程---机场扩建征地拆迁工作进展顺利,云桂铁路征地拆迁也已超越序时进度。征地拆迁的显著成效更是有力推进了经开区的项目建设:区市重点工程五象大道延长线于去年10月如期通车;康师傅于去年南博会时签约,今年即将建成投产;娃哈哈项目、占地6500亩的北部湾科技园、总投资50亿元的北部湾总部基地建设热火朝天,园区内一派繁忙的建设景象。

同时,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有效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是征地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因此,开发区一直把安置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具体做法如下:

一、创新模式,争取配合开发区以南宁吴圩机场扩建为契机,全面贯彻南宁市委、市政府把吴圩机场拆迁安置项目建设成为南宁市拆迁回建安置精品示范点的总体思,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采取农民出资(回购)、机场补贴、政府扶持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统建商住一体化“2+4”公寓房(1—2层用于农民娱乐活动,4—6层用于农民居住)的模式进行安置,确保了失地农民“有住、有租、有铺、有保”,为失地农民的生活和创业出路提供切实保障,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大大提高了农民配合征地工作的积极性。

二、先安置,后拆迁

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安置问题一直困扰着征地拆迁工作,因而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把拆迁安置工作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急农民之所急、想农民之所想,要求安置工作必须走在拆迁工作的前面,如吴圩机场扩建工程在实施拆迁前,已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置方案并征得被拆迁农民同意,并且在新航站区征地拆迁工作启动时,农民回建三产安置用地的征地工作也一并推进。

三、关注民生让利于民

经开区坚持“不单纯为征地而征地”,“开发一方,惠及一方,造福一方”的指导思想,在征地中注重保障和落实失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充分考虑他们今后的生活出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最高的征地拆迁补偿和过度安置费用。并通过一系列的惠民举措,确保“失地农民不失利”,从而得到了绝大部分农民的支持。

一是合理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要使被拆迁农民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二是根据经开区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组织拆迁工作。如黄茅坪村安置用地。三是在政策、规划等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将最好地段的地块作为农民回建三产安置用地。如那历村“出嫁女”回建宅基地,选在银凯工业园中最好的地段;机场扩建征地三产一体化项目用地在选吴圩镇街圩上,并高标准、高要求的设计、建设三产回建项目。四是充分考虑被拆迁农民的过渡安置问题,做好过渡房的建设、过渡费的发放工作。六是在征地过程中,对于村民提出的如修建水利、硬化道路等等各种要求,如合理且能当场拍板决定的,都毫不犹豫地将最大利益让给农民。对于农民提出较大的工程项目,经领导班子讨论认为可行的,列入次年的为民办实事项目组织实施。

四、解决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问题

3.征地拆迁人员安置方案 篇三

宁乡县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

(2010年4月16日)

征地拆迁安臵工作是推进项目建设、促进县域发展的重要抓手。宁乡县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自去年3月份成立以来,深入贯彻落实县委、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坚持把依法拆迁作为立足点,把阳光拆迁作为出发点,把公平拆迁作为关键点,把和谐拆迁作为落脚点,攻坚克难,强力推进,为有效应对金融危机、推动县域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基本情况

2009年3月到12月份,共计拆迁农村集体土地房屋1195户,拆迁房屋建筑面积274010平方米,落实完成征地8410亩。在城市房屋拆迁方面,拆迁房屋276户,拆迁房屋建筑面积84712平方米。全年共组织拆违34次,拆除违章建筑4万平米。2010年一季度,共计拆迁农村集体土地房屋215户,拆迁房屋建筑面积42699平方米。在城市房屋拆迁方面,已拆迁房屋37户,拆迁房屋建筑面积4736平方米。一季度共组织拆违5次,拆除违章建筑4526平米。一季度征拆工作进展缓慢,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拆迁条例的修改,群众的期望值很高,要求新政出台后再拆。影响比较明显的项目是大润发和南苑沩江大道的拆迁。二是用地手续不健全,群众不配合,甚至无理取闹,难

1以依法推进。白马桥风光带的建设和灰汤中部华天城的拆迁进展不顺利主要是受此原因的影响。三是拆迁户的补偿要求过高,违章建筑要求补偿。现在灰汤中部华天城剩余被拆迁户普遍存在违章建筑。四是社保政策的影响。长沙市人民政府103号令的出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被拆迁户要求社保兑现,以社保政策没有落实为由拒绝拆迁。

二、2010年拆迁项目铺排情况

根据对主要项目载体单位的摸底,今年城建项目共计31个,拆迁1167户,拆迁房屋建筑面积346300.28平方米,共计投入拆迁资金85499.0708万元。其中国资公司拆迁476户,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37850平米;城建投拆迁279户,拆迁房屋建筑面积79611.88平米;城郊乡拆迁56户,拆迁房屋建筑面积56336平米;建设局拆迁217户,拆迁房屋建筑面积78611;玉潭镇拆迁90户,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8480平米;白马桥乡拆迁41户,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427平米;历经铺拆迁8户,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600平米。

三、后段工作思路

没有拆迁就没有建设、没有突破、没有后劲,拆迁安臵工作已成为推动宁乡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重要手段、重要措施,在后段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以超常的决心、超常的力度、超常的举措,深入扎实推进征地拆迁安臵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㈠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建议县委县政府组织召开今年全县项目的征拆工作动员会、调度会,下达今年的征地拆迁工作任务。

并成立全县统一指挥的征拆工作机构,负责项目的联系、把关。同时我办将继续完善《宁乡县征地拆迁法规政策汇编手册》,相关群众集中关心的拆迁政策问题制作成宣传板,在《今日宁乡》和宁乡电视台上刊登拆迁政策法规答疑,各拆迁组深入居民住户,耐心做政策宣传和思想释疑,让群众了解征地拆迁法规政策,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㈡统一调度,统一指挥。征地拆迁需要大量业务能力娴熟、工作作风踏实、思想素质过硬的干部,请求组织部和人事局在全县抽调精干力量组建专业的拆迁队伍,由我办组织统一的培训,学习相关的征地拆迁政策,请专家进行实例解析,提高全县征拆工作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同时我办对培训人员建立档案,保持征拆队伍的相对稳定,确保在今年的征拆工作中拆迁工作人员执证上岗。

㈢严格政策,加强监督。一是严格执行政策。国有土地征收严格按《国务院305号令》、《长沙市政府79号令》和《长沙市政府104号令》执行,做到“四合法,一到位”,即项目合法、程序合法、主体合法、补偿标准合法和补偿资金到位。农村集体土地严格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103号令》的标准实施。二是完善听证机制。在调解听证过程中,适时引入拆迁监管工作组旁听、到席,营造更加公平、公开的裁决氛围,减少对抗性,增强信赖感,有效化解争端。三是全面公开程序。国有土地房屋征拆实行“三公开一监督”。即拆迁政策、补偿标准、办事程序全部公开,全过程让群众监督。在具体操作中,坚持以“公开、公正、公平”

来赢得拆迁群众的理解和信任;坚持一把尺子、同类条件、同样情况、同等补偿,在政策的执行上,就高不就低、就宽不就窄。集体土地征收实行“三公告一登记”,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妥善安臵,做到阳光操作。四是加强拆迁人管理。监督其严格履行拆迁补偿安臵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拆迁补偿金,完成产权调换的各项手续。五是加强评估机构管理。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公正。六是加强拆迁施工企业及施工人员的管理。要求持证上岗,明确专人负责,确保了征地拆迁零事故率。七是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监管。所有拆迁项目的补偿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并实行专款专用。

㈣明确责任,维护稳定。稳定是基础,稳定是前提,维护社会稳定是征地拆迁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各载体单位一是要成立专门的拆迁维稳领导班子来加强维稳工作;二是组织专人及时做好征拆群众的思想工作,从源头上解决群众的顾虑,把问题和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通过建立相关台帐和掌握重要信息来把握征拆群体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早疏通,保证了各拆迁项目的大局稳定。四是做好扶贫帮困。把残疾、弱智等弱势群体作为重点工作对象,主动上门服务,协调家庭纠纷,妥善拆迁安臵。五是严格纪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令行禁止,不能违法乱纪。

㈤严格执行新政,妥善处理遗留问题。一是加快货币安臵政策落实。科学制定征地拆迁社会保障方案,落实资金筹措办法,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养老生活保障政策的制定和报批等社会保障工作。对新政实施后未批或正在报批项目进行协议征地的,严格补足社会保障费用,全额上缴至征地补偿财政专户。二是推进安臵保障住房建设。对原来已预留准备实行留地安臵的土地,严格督促各项目载体单位收回作为安臵建设用地,加快保障住房建设。三是严格执行新政补偿标准。由县征地办公室统筹各项目征地拆迁调查,统一编制预算,核算征拆标准,确保全县征地拆迁安臵补偿标准一致。实行征拆工作行政问责制,杜绝擅自提高补偿标准,违反政策和程序进行征地拆迁补偿行为。四是妥善处理各类遗留问题。强化县征地办公室职能,严格监督全县征地拆迁行为,及时了解各项目征地拆迁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程序征地不及时纠正、不履行的单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加强征地补偿争议的协调处理,逐步完善征地拆迁安臵矛盾处理机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四、提请解决的问题

㈠请求县委、政府出台社会保障文件。我县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及相关政策的制定还未完全落实。按照政策收取的社会保障资金20元/平方、8500元/亩的安臵补助费以及25%的土地补偿款,仅能解决社会保障资金的一部分,仍存在约40%的资金缺口,如果征地面积较大的话,社会保障资金缺口绝对数额就很大。有的是新政策执行后用地已审批的项目,当时没有资金进行征地拆迁,现在的社会保障资金就难以落实。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方案已经政府常务会讨论,请求县政府出台文件,落实失地

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从而推进征拆工作的进程。

㈡请求县委、政府领导办好征地办借调人员手续。2008年12月5日,书记、县长调研宁乡县征拆工作时决定成立宁乡县征地办公室(县委已发纪要),2009年3月份经宁乡县编委批准正式成立。为推动2009年5月18日确定的全县八大城区重点项目征拆工作任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征拆工作的政策性和特殊性以及指挥部和征拆办工作的紧迫性,经请示指挥部政委和指挥长批准同意,已经在全县有关单位(主要是国土、房产和原一江两岸三洲开发建设指挥部)工作人员中选定6名同志负责新办公室组建工作。这些同志思想政治素质高,征拆业务水平强,具有多年一线征拆工作经历。办公室已经成立一年多,为稳定人心,更好的服务全县的征拆工作,请求将这6名同志办理正式调入手续。

4.征地拆迁人员安置方案 篇四

一、工作特色及主要做法

(一)建章立制,强化责任。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制度不成单位。一个单位要开展好工作必须要有自己的一套规章制度方可见效。为此,我办严格制定了会议制度、上下班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后勤保障制度、文件(稿)管理规定、文印管理制度、信访维稳、综合治理制度、政务信息上报及宣传报道制度、督查督办制度、动态巡查制度等系列规章制度。通过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切实增强了干部责任意识,大大提高了干部上班自觉性,工作主动积极性。

(二)明确分工,密切合作。办公室秘书工作虽繁杂琐碎,但也必须做到杂乱有章。我办根据综合秘书股工作的特点与性质进行分类,并将各项工作任务细化到每一位干部身上,由干部各司其职。如遇到特殊任务或紧急事件,办公室工作人员就有分有合,密切协作,始终确保工作不耽误,任务不延时。

(三)加强学习,打牢基础。学习是一种循序渐进的过程,俗话说:“活到老,学到老”,可见学习是永无止境。再加上秘书股作为综合协调部门,必须具备过硬的写作功底、敏捷的思维能力、完美的处事技巧,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学习,不断充电,才能胜任办公室秘书工作。为促使干部增长知识,打牢基础,提升能力,鼓励干部多读书,读好书。我办专门制订了一个读书学习培训工作方案,方案规定每个干部每年可自行购买一定额度的业务书籍并组织全体干部职工上一堂业务培训课,单位可报销购买书籍相关费用。我们要求干部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学:一是学理论,强内质;二是学业务,上水平;三是学先进,求创新。

二、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1、办公室秘书工作繁杂琐碎,工作清苦,付出多,回报少,又难以体现工作成效,还有一些认为你们在办公室“坐”。

2、办公室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组织协调、沟通和处理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以这次业务培训为新的起点,加强学习,强化责任,创新思路,积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认真履行好秘书股的职责,确保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以实际行动将工作真正的落到实处。

1.力求公文运转工作差错率控制在1%之内;

2.力求会务工作差错率控制在1%之内;

3.力求通知发放工作差错率控制在1%之内。

4.力求应急管理、综合协调、后勤保障等有关工作差错率控制在1%之内

四、对“两办”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1.进一步拓宽交流平台,提升综合能力水平。

2.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或流程,提高办文办会质量。

3.发文要有针对性,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尽量不发或不发。

5.征地拆迁人员安置方案 篇五

官城改办﹝2008﹞1号

关于印发《官渡区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区属各部委办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官渡区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臵指导意见(暂行)》已经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官渡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官渡区城中村改造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暂行)

根据市委、市政府城中村及旧城改造指示精神,为加快推进官渡区城乡一体化建设,整合发展资源,提高旧城土地利用效益,拓展发展空间,提升官渡城市档次和品位,促进产业聚集和优化升级,打造创业在官渡、购物在官渡、休闲在官渡、居住在官渡四大城市品牌,建设富裕、秀美、和谐、效率新官渡,依据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市九届四次全会确定的城市发展战略、方针原则和总体要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级规划、区级实施”的原则和“统一设计、各具特色、统筹布局、优化空间、营造景观、健全功能、全面推进、改善民生”的要求,推进我区城中村改造进程,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为平稳、有序、有效的推进城中村改造,必须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1、以政府为主导的原则。在政府统一制定的改造规划、配套政策、拆迁补偿及安臵方法和建筑容积率、绿地率等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进行计划安排,研究具体的城中村改造方案。

2、在村民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城中村的整体改造方案要以人为本,应当得到村民大部分人的同意,在此基础上,通过招标、引资等方式引进有资质、有实力的开发商,由组织城中村改造的主导单位与开发商签订具体的改造实施方案。开发商按照实施方案独立承担拆迁、补偿、安臵、土地整理和开发等全过程。

3、坚持科学规划的原则。城中村改造必须坚持规划先行,要在改造中落实改造片区的规划情况,对于城市规划用地与改造用地性质发生变化的,要提前与相关部门协商,改变用地性质,要提升改造片区土地功能的利用,防止改造项目与城市片区功能不相符合、防止急功近利。

4、坚持分类改造的原则。要加强对城中村改造模式的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的城中村确定切合实际的改造模式,进行科学分类。对于环境、治安、卫生等问题严重,且有条件进行改造的城中村,可以进行市场化运作整体改造;对于部分城中村前期已经过整治或改造,今后只需要依托原有条件对部分进行改造的,可以在今后进行局部改造;对于部分城中村现已合理规划,且通过整治就能够达到城市居住条件的,可以对此类城中村只进行综合整治,保留原有的历史文化特点。

(三)目标任务

在2012年底前,用五年的时间,基本完成我区建成区范围内102个城中村的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城中村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生活环境、交通状况和城市面貌,增加绿地面积和公共敞开空间,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同时,配套与之相应的制度建设和社会文化建设,努力实现城中村物质形态、经济结构、组织形态以及文化形态全方位转变,把城中村建设成为现代化新型文明社区,提升城市整体功能和形象。

二、土地征购原则

(一)依法办理过土地出让手续的,按以下原则制定补偿标准: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批准土地用途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

通过协议方式使用土地的,按当年出让总价格递减使用年限后给予补偿,若递减后补偿费低于本片区内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征购标准的,按照本片区内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征购标准补偿。

依法办理部份手续,交清部份税费,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本片区内集体建设用地征购标准给予补偿,对已交纳的各项税费,凭原始收据凭证据实退补。

属于“8.31”清理完善用地手续的用地,手续补办齐全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当时取得土地的成本价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补偿;手续不全的,按本片区内集体建设用地征购标准给予补偿,对已交纳的各项税费,凭原始收据凭证据实退补。

(二)经依法批准划拨的用地,按25万元/亩给予补偿。

(三)对非国有出让土地上未改制企业或特困企业的土地征购,除按25万元/亩标准给予补偿外,拆迁人应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认真研究企业生产设施,企业职工及家属的搬迁安臵方案,做好此类企业的拆迁安臵补偿工作,解决好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

(四)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按照25万元/亩标准给予补偿。

(五)根据市政府昆政发(2006)50号文件精神,由征迁单位按每亩3万元标准缴纳社保基金,以被拆迁农村社区办事处为基本单位,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房屋拆迁补偿原则

(一)非住宅拆迁补偿

拆迁单位或集体具有合法产权的建(构)筑物和附着物(住宅除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进行评估,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拆迁补偿。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及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及用途为准。

违法建(构)筑,一律不予补偿。

(二)住宅拆迁补偿

拆迁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进行评估,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原地回迁)两种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安臵。被拆迁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1、住宅(国有土地)货币补偿: 拆迁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所在房屋的区位、结构、建筑面积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回迁安臵: 拆迁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被拆迁人选择回迁安臵的,按“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安臵。安臵时,被拆迁人根据补偿安臵协议签定时间的先后顺序按规定选房。

2、住宅(集体土地)货币补偿: 拆迁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按批准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拆迁集体土地上具有相关合法手续的住宅,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知》„昆政发(2006)24号文‟的有关规定及“一村一策”、“一片一策”的原则,参照同地段近期拆迁的补偿标准,由城中村改造具体实施单位,根据所在区域制定拆迁安臵补偿标准报区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回迁安臵: 拆迁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被拆迁人选择回迁的,按四层300平方米进行安臵。安臵时,被拆迁人根据补偿安臵协议签定时间的先后顺序按规定选房。

对超过“四层,300平方米”的无合法产权和无相关批建手续的房屋,按“一村一策,一片一策”中制定的相关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补偿。

3、住宅(直管公房)

拆迁范围内直管公房的拆迁补偿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直管公房管理办法》进行评估,采取房地合一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拆迁补偿。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及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及用途为准。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法住宅产权人,在提供有效相应证件的情况下并积极配合支持征地工作的,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10000元特困补助费:(1)五保户;

(2)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3)烈士家属;

四、房屋拆迁评估原则

(一)房屋评估由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房屋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在征求被拆迁人意见后,由拆迁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

(三)拆迁估价应坚持独立、客观、公证、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四)评估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五)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

(六)拆迁当事人对房地产评估结果有异议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支付。其鉴定结果为最终鉴定。

五、安置补助费支付办法及奖励原则

(一)拆迁私有住宅房屋,拆迁人按下列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临时安臵补助:

1、被拆迁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具有合法产权的以产权证上的面积为准计算,农村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按300平方米计算,给予每月每平方10元的临时安臵补助费,临时安臵补助费按3个月计算,一次性发放。

2、被拆迁人选择回迁安臵的,自行解决过渡房,过渡期间由拆迁人按照具有合法产权的以产权证上的面积为准计算,农村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按300平方米计算,给予每月每平方10元的临时安臵补助费,过渡期预定为24个月,第一次发放:在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臵补助费,以后每月发放一次,直至安臵房交付为止。

3、拆迁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不足(含)55平方米的,临时安臵补助面积按55平方米计算,每月每户给予550元临时安臵补助费。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按下列标准对被拆迁人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1、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非经营性房屋每月每平方米补助5-15元,临时安臵补助费按3个月期限计算支付。

2、经营性房屋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5-40元,临时安臵补助费按3个月期限计算支付。

(三)被拆迁人为单位或集体的,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交房,给予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总补偿金额的2%作为奖励。

(四)被拆迁人为私有住宅的,在规定期限内,每栋房屋每提前一天搬迁奖励2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0元。

六、限制行为

凡属征地范围、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片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否则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四)进行房屋和土地权属的转让、分割;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办理拆迁补偿协议被拆迁人需提交的证明文件 凡属片区改造项目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办理拆迁补偿安臵协议必须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商品房、国有、集体土地上的私房、单位房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单位机构代码证、个人户口册、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租住直管公房需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凭证、户口册、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3.被拆迁人提交的上述证明及相关证件资料,必须是在片区改造项目拆迁征地公告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八、拆迁设有担保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抵押的法律规定执行。

九、其他相关规定

(一)被拆迁人搬迁时不得擅自拆除原房屋内的门、窗、水、电、煤气等设施;

(二)被拆迁人必须自行缴清搬迁前所使用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并在结算补偿款时提交,如未交纳以上费用的,在结算补偿款中扣除;

(三)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本指导意见自2008年3月13日起实施,在执行过程中,若昆明市委、市政府有新的规定出台,则按新规定执行。

十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官渡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经官渡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批准,由官渡区城中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并解释。

官渡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6.征地拆迁人员安置方案 篇六

安置补助每人增加万元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日前,奉节出台《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据悉,奉节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此次调标工作,按照“只调标准,不调政策,确保群众受益”的原则,通过“三上三下”,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会议、成立专题调研组进行深入调研,并将方案报重庆市渝东北片区会议审查,最终形成了调标文件《奉节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奉节府发〔2013〕135号)。

7.征地拆迁人员安置方案 篇七

蚌政办〔2010〕62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进一步完善《关于印发蚌埠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09〕2号),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一)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1.龙子湖区、蚌山区、禹会区、市高新区、市经济开发区调整为每亩1650元;

2.淮上区小蚌埠镇、吴小街镇调整为每亩1520元;

3.淮上区曹老集镇、梅桥乡调整为每亩1400元。

(二)征收集体农用地的补偿

1.土地补偿费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执行。即:龙子湖区、蚌山区、禹会区、市高新区、市经济开发区为每亩13200元;淮上区小蚌埠镇、吴小街镇为每亩12160元;淮上区曹老集镇、梅桥乡为每亩11200元。

2.安置补助费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执行。即:龙子湖区、蚌山区、禹会区、市高新区、市经济开发区为每亩24750元;淮上区小蚌埠镇、吴小街镇为每亩22800元;淮上区曹老集镇、梅桥乡为每亩21000元。

3.青苗补偿费仍按800元/亩执行。

(三)征收农民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补偿

征收农民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仍参照征收农用地标准执行,不支付青苗补偿费。但房屋享受产权调换的宅基地不予补偿。

(四)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及交通、能源等重点工程的征地补偿,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的认定与补偿

在征地拆迁调查时,经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且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的无证住宅,比照有合法证照房屋补偿标准的85%补偿。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证住宅不能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不予补偿: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另有住宅的;

(二)户主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三)户口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四)在以往征地拆迁时已经享受过补偿安置的;

(五)原有住房出租、出卖或者赠予他人的;

(六)擅自将住房改为经营用房的;

(七)其他不符合的情形。

三、关于享受房屋产权调换人口的认定

在征地拆迁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被拆迁的合法房屋可以按规定标准享受产权调换:

(一)持有土地承包证明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二)整建制“农转非”时在册成员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三)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和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等;

(四)被拆迁房屋为“一户一宅”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配偶和子女。

四、关于违法违章建筑的处理

在征地拆迁调查时,除符合本通知和《关于印发蚌埠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09〕2号)规定按合法建筑补偿安置外,其他均按违法违章建筑认定,不予补偿安置。违法违章建筑按行政管辖权,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拆除。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与《关于印发蚌埠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09〕2号)文件一并执行,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下发前已实施征地拆迁的,按《关于印发蚌埠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09〕2号)规定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8.征地拆迁人员安置方案 篇八

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7-14颁布机构:郑州市收藏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东新区户籍管理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文〔2004〕154号

金水区、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市户籍改革有关>策规定,结合郑东新区建设实际情况,现将郑东新区户籍管理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7月21日前,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郑东新区规划区域(限107国道以东、京珠高速公路以西、连霍高速公路以南、陇海铁路以北,下同)内农业人口,享受郑东新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策。

二、2002年7月22日以后,至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迁入郑东新区规划区域内的以下人员,享受郑东新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策:

1.义务兵退伍回原籍的;

2.在校大中专学生毕业后无业回原籍的;

3.“两劳”释放人员回原籍的;

4.第一条和第二条1、2、3款人员的符合婚姻>策的结婚配偶;

5.第一条和第二条1、2、3款人员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策的新生婴儿。

三、郑东新区规划区域内户籍不再冻结,并按郑州市统一>策规定实行一元制户籍管理。2002年7月22日以后迁入郑东新区规划区域内的其他人员,一律不享受郑东新区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策。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四日

9.高速公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篇九

至 高速公路(简称 高速)是省级高速公路网规划联络线之一,也是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交通项目。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迁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征收依据

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至 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12] 号)等法规文件。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分工

区人民政府为 高速 段征地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区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机构(以下简称区协调办)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指导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沿线镇)具体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区监察、公安、交通、农业、国土、建设、林业、水利、广电、电力、通讯等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我区境内的征迁任务。

三、征地范围、数量及工作步骤

(一)征地范围及数量: 高速公路 段征地范围涉及 镇 村 组,户农户,个单位,征收土地 亩,房屋建筑面积约 ㎡; 河镇 村 组,户农户,个单位,征收土地 亩,房屋建筑面积约 ㎡(具体以征地范围及数量已征地红线图和实际测量为准)。

(二)工作步骤: 高速 段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主要任务,入户宣传动员、组建工作机构、开展前期摸底调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二阶段:征地准备阶段,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主要任务,召开征地动员会、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方案、发布征地公告、报批方案、落实各项补偿资金等,同时做好安置点规划、选址及上报等安置前期工作。

第三阶段:实施征地阶段: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主要任务,与各被征地单位(村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兑付补偿资金、妥善安置被征收人,做好被征收人的生活过渡安置,拆除被征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

第四阶段:安置阶段,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主要任务,做好安置规划点“三通一平”、宅基地划分等安置建设工作,确保被征收人早日安置,安居乐业。

五、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一)征收土地补偿政策

(1)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和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2)临时使用土地,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补偿标准见(附件)。

(二)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政策

1、补偿安置方式:实行集中安置为主,货币补偿为辅两种方式。(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附件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给产权所有人,不予集中安置。

(2)选择集中安置的,即由政府统一规划安置点,集中安置被征收人。安置点选址由所在镇会同规划部门确定,选址要打破村组的行政区域界限。安置点用地由所在镇按征地标准补偿后予以调整,其性质仍为集体土地性质,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村民建房用地下达批复。集中安置点规划由区协调办统一办理报批手续,各职能部门要从简从快审批,凡属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免除。安置点“三通一平”工程建设及分配到户工作由所在镇办具体负责,搬迁户宅基地划分原则上每户不超过133㎡,并按期按点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分配,具体办法由镇制定。

2、被征收村民搬迁、临时过度补助标准(见附件)(1)被征收村民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予发放临时过渡费。(2)过渡期限自被征收村民完成搬迁之日计算,过渡期限 为两年。

3、相关政策规定

(1)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以《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证载的合法面积或实际测量确认面积为准。

(2)安置对象被征地村组的农业人口。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被征收户家庭人口认定以征地公告发布之日确定。

3(3)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户无条件拆除,工程埋桩放线内普查确认后,任何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4)补偿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

(5)被征地范围内的村、组公用房、公共设施及其附属物,按附件规定标准一次性给与补偿。供水、供电、通讯、网络、市政、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的迁移拆除按有关规定执行。

(6)高速公路建设用地的地下埋藏物均属国家所有。(7)特殊迁移补偿。高速公路建设征迁范围内涉及核定的高压线、通讯电缆、广电网络、变压器、铁塔等地上、地下附着物设施,按照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高速公路建设的决定》(政发[20 ] 号)文件要求,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或迁移,按照工程设计预算核定的数量、金额,给产权单位补助。

(8)凡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给与优惠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沿线镇制定;凡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签订协议未完成房屋搬迁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10)高速路建设施工使用地方道路,按照“谁使用、谁维护、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 高速路管理处负责落实好管护和配建责任。

(11)征地红线外因施工受到的影响户和因炮震户由沿线镇和 高速公路管理处现场查看处理,涉及补偿安置的,依据本方案规定的标准补偿安置。

六、费用支付

(一)征地补偿费支付方式。由区协调办根据沿线镇上报的征地补偿安置补偿协议等资料,据实拨付补偿资金。

(二)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留成的土地补偿费要实行专款专用,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监督、管理。征地工作任务完成后,区监察、审计、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资金进行跟踪检查和审计,确保征地补偿资金安全使用。

(三)工作经费,按 省交通厅核定的定额使用,%留区级使用,%拨付给沿线镇,区协调办依据沿线各镇办完成征地拆迁的工作量下拨。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区协调办、沿线镇要采取形式多样宣传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建设高速公路重大意义的认识,使征地工作按计划要求顺利完成。

(二)为确保高速公路建设良好的施工环境,区公安分局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危害高速公路建设的非法行为。对煽动村民干扰、破坏高速公路建设的首要分子,公安机关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坚持标准,妥善安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现场登记确认及协议签订,要按法定程序和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按本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

(四)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原则,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的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确保征地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切实维护被征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个案处理,按相关规定纳入安置费用核算。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10.征地拆迁人员安置方案 篇十

崇府发[2011]15号

崇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崇义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拆迁 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崇义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崇义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建设,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县城规划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以及因征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局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征地拆迁实行属地管理,县征地拆迁指挥部牵头协调、横水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城规划区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管理、合理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 被征地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以及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征地需要,支持、配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规定期限内腾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征地拆迁补偿程序

第六条 实施征地10个工作日前,征地批准文件和征地方案应当依法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镇、村、组进行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以征地拆迁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 征地方案批准后,征地拆迁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批准房屋、土地流转;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办理入户或者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学校毕业、回国、士兵退伍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必须入户或者分户的除外。

第八条 征地方案公告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突击栽种果树、林木、花卉、农作物等,不得突击建设包括房屋在内的建(构)筑物。公告后突击栽种、建设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镇、村、组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听证,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听证笔录在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附具。第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其它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崇义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第十一条 横水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收土地协议的签订,由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到位。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按时支付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交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由征地拆迁单位将征地补偿费用直接转入其银行账户并书面告知被征地人,视同补偿到位。

第十三条 拆迁房屋前,拆迁单位应当将房屋拆迁方案报崇义县人民政府核准。房屋拆迁方案核准后应当在被拆迁房屋所在镇、村、组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

第十四条 拆迁单位在实施房屋拆迁前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就补偿金额、安置方式、搬迁时间等事项进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协商不成的,被拆迁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支付到位后,由征地、拆迁单位收回被征地拆迁的土地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核减或者注销。

第十六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从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章征地补偿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的征地年产值、各类青苗补偿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征收耕地(水田)、精养鱼塘、蔬菜基地、旱地、果园、茶园、油茶林地以及其他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根据不同地类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的产值标准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倍数及崇义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 征地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等费用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等费用归被征地农村村民或者其他合法所有权人所有;被征地村民已经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安置单位所有。

征收承包期内的农业开发土地,现地类征地补偿费高于开发前原地类的,高出部分归现开发经营者所有,开发前原地类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别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土地承包人所有;现地类的征地补偿费低于开发前原地类的,按原地类进行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别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土地承包人所有。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公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支、使用以及分配情况,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的查询和监督。

第四章拆迁补偿

第二十条 征收土地拆迁合法住宅房屋、附属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和设施的,拆迁单位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第二十一条 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包括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宅基地补助两部分。

住宅房屋的补偿面积按照以下方法认定:

(一)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宅基地文件注明的建筑面积内,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三)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宅基地批准文件又未明确建筑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补偿。但征地方案公告后新建、扩建的住宅房屋面积不予认定。

第二十二条 征收土地涉及农田水利机电排灌设备、电力、广播、通信设施以及其他附着物拆迁的,由拆迁单位依据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征收土地涉及企业拆迁和苗圃、畜禽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项目拆(搬)迁的,由拆迁单位牵头,有关部门对其项目批准文件、合同、实际经营内容等进行认定、补偿,不予安置。

企业的建(构)筑物、生产设施设备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补偿。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搬迁的,给予企业生产厂房、生产设施设备补偿总额5%的搬迁损失费。

第二十四条 征收土地涉及坟墓迁移的,拆迁单位按照县人民政府公布标准给予补偿,无主坟墓由用地者适当处置。第二十五条 拆迁经依法批准但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按照重置成新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临时用地协议或者批准文书上已经明确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时应当无偿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偿。

第五章返迁安置

第二十六条 拆迁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套房安置或货币安置。在首期安置套房交付使用前,可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统一规划安排字少量宅基地。

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方案确定的安置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选择套房安置的,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奖励、补助等费用在预留安置套房购置款后,由拆迁单位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依照房屋拆迁协议约定付款;申请宅基地安置的,须经县征地拆迁指挥部审查并报县政府批准,严格按照“一户一宅、人均面积35平方米以下”的原则执行。第二十七条 下列人员可计入套房安置或宅基地安置人口数:

(一)征地公告前,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常住人员;

(二)入伍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现役士兵和按照国家政策不予安置的士官;

(三)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

(四)征地公告前依法婚娶、生育的人员;

(五)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六)户籍因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移民工程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七)未安置的征地农转非居民;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安置的其他人员。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套房安置或宅基地安置范围:

(一)户籍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但原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未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人员除外;

(二)回原籍落户的军队复员、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政策已进行安置的士官;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退养、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

(四)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但不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常住人员;

(五)征地公告发布前已经死亡的人员;

(六)征地公告发布后新迁入的人员;

(七)因征地拆迁已经被安置过的人员,但安置房屋被拆迁的除外;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其他人员。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选择套房安置或宅基地安置时可以增计一个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复计算:

(一)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已婚夫妻未生育的,或者达到法定婚龄未结婚的;

(二)被征地农村夫妻只生育二个女儿或者一个子女,领取《纯女户证明》或者《独生子女证》的。

第三十条 套房安置或宅基地安置以户为单位。被拆迁安置户以及家庭人口的认定以被拆迁人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常住人口户籍为依据,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一)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口数量,以被拆迁人户口簿上登记并实际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人数为准;

(二)夫妻双方和未到法定婚龄的子女不得分别立户;已分别立户的,按一户计算;

(三)一户多宅的拆迁户,不论是否同一批次拆迁,按一户计算,只安置一次;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有监护人的,不能单立一户;

(五)征地公告后离婚或征地公告前离婚但未进行财产分割,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按一户计算。

(六)除以上情况外,可按户籍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分户手续。

第三十一条 套房安置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认定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面积内进行。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按照人均35-60平方米确定安置套房面积: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足35平方米(含35平方米)的,按照人均35平方米安置。

(二)被拆迁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35平方米以上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三)被拆迁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人均60平方米进行安置。

第三十二条 安置套房按照同期同类商品住房的标准建设。户型分为四室二厅(约140平方米),三室二厅(约120平方米),二室二厅(约80、100平方米)、二室一厅(约60平方米)四种(其面积均含公摊面积)。

第三十三条 安置小区安排人均8平方米的商铺用于出租,解决物业管理和长远生计问题。被拆迁人按120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购买,每人限购8平方米,不得调剂。商铺由购买者共同管理,收益按份额共享。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根据确定的安置总面积与安置套房户型总面积最接近值选择安置房户型,面积差异原则上不得超过20平方米。面积差异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安置套房购置价格标准的第四档结算价格结算;面积差异在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则按照市场价格结算。第三十五条 安置套房根据人均安置建筑面积的不同,分三档累计结算安置套房购房价款:35平方米、35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和50平方米以上至60平方米三档。第三十六条 安置套房及商铺均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享有完全产权。

第三十七条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认定的住宅房屋的实际面积给予7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第三十八条 申请宅基地安置的,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安置面积按人均35平方米计算,由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安置规划建设点内统一自行建设,每户安置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含投影面积)。

第三十九条 宅基地分为7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三种户型,被拆迁户安置人口数在2人以下(含2人)的选择70平方米宅基地,安置人口数为3人的选择100平方米宅基地、安置人口数4人(含4人)以上的选择120平方米宅基地。

应安置面积与所安置的宅基地面积差按1000元/平方米结算:

(一)应安置面积超出所安置宅基地面积的部分,由拆迁单位按照1000元/平方米价格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二)应安置面积不足安置宅基地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1000元/平方米价格补足差价给拆迁单位。被拆迁人之间宅基地安置面积不得相互调剂。

第四十条 被拆迁人原住宅主房屋占地与安置宅基地面积差按照以下方式结算:

(一)原住宅主房屋占地与安置宅基地面积相等的,互不补偿;

(二)原住宅主房屋占地超出安置宅基地面积的部分,由拆迁单位按照征地时水田征地成本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三)原住宅主房屋占地不足安置宅基地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征地时水田征地成本价补足差价。

第四十一条 安置套房和宅基地的选择,以被拆迁人在规定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时间内拆除房屋或者弃房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排序情况应当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第四十二条 祠堂、庙宇以及政府供养的“五保”人员的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安置。“五保”人员的房屋拆迁后实行集中供养,购房补助款归供养单位所有,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补助以及其他奖励和补助归其本人所有。

城镇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被拆迁的,实行货币安置。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三条 因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完全失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年满18周岁的原在册农业人口,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及医疗救助。第四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月1日以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年满18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领取养老生活补助。

第四十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当年男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第一年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上一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后每年递增1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其剩余年限执行退休当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财政负担12%,个人承担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当年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县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个人缴费部分,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被征地农民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在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当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其本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后,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第四十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当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直接由县财政发给每月200元养老生活补助,不再参加养老保险和享受其待遇。

第四十七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年满18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标准,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从政府土地收益中解决。

第四十八条 被征地拆迁户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符合本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第七章奖励与补助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拆迁人在征地拆迁安置方案规定时间内配合征地拆迁的,给予配合土地及房屋丈量奖、按时签订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协议奖、按时拆房或者弃房奖等。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征地拆迁的,不予奖励。

第五十条 被拆迁人人均居住面积低于35平方米、没有违章建筑和其他妨碍征地拆迁行为,且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征地拆迁的,给予无违章建筑奖励。

征地范围内违章建设的主体房屋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给予每平方米180元人工补助费。第五十一条 拆迁单位应当向被拆迁人发放安置过渡费。过渡费原则上按每人每月150元发给被拆迁人,3人以下的安置户则按每户每月500元发放。实行宅基地安置的,过渡费发放时间为1年;套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在接到套房入住通知时限内未入住的,停发过渡费。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征地拆迁按标准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地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拒不签订征地拆迁安置协议或者拒不腾地搬迁的,由崇义县国土资源局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腾地拆迁。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腾地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地拆迁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拆迁补偿款或者骗取增加安置房屋、宅基地面积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拆迁单位配合追回拆迁补偿款、收回骗取安置的房屋、宅基地。被征地拆迁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 征地拆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分户、虚报安置人口、超标准补偿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侵占、挪用、截留拆迁补偿款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以及奖励补助标准见附表1-2。因物价变化需要调整标准时,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公布。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在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发布征地公告但尚未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原则上按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本办法由崇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附表:

1、崇义县县城规划区内安置房屋购置价格标准

2、崇义县县城规划区内征地拆迁奖励标准

主题词:国土资源

征地拆迁

补偿安置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崇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16日印发

共印150份

附表1:

崇义县县城规划区内安置房屋购置价格标准档次

人均安置房屋面积(平方米)

结算价格(元/平方米)

35以内(含35)

304

35-50(含50)

525

50-60(含60)

1200

应安置面积与实际安置面积差在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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