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信访制度

2024-08-24

取消信访制度(14篇)

1.取消信访制度 篇一

直面社会矛盾,应当取消“零信访”

日前,全国政协委员盛昌黎就“两高报告”指出,目前许多地方将信访量作为干部考核的依据不合理,尤其是“零信访”的口号应该取消。

概括起来,盛昌黎委员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信访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有意见,没有什么不能说的;二是信访的功能不可抹杀,而“零信访”则可能会堵塞言路,加深公民与政府之间的隔阂。

前者论的是权利。如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意味着信访本是宪法权利,出现信访不过是公民行使这一权利的结果,是民众在既有制度框架下实现的合法自救。公安部信访办也曾表示,大多数信访群众的诉求都是有道理的。

后者论的是政治传播的效果。信访工作既是架在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也是观察政府与社会的窗口。一方面,透过信访,政府可以及时发现自己工作中的不足和差错,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另一方面,就维护社会公正与扼制贪污腐败而言,信访可以说是一个“警报器”。如果片面追求“零信访”,既否定了信访工作的价值与意义,同时也掩盖甚至压制了社会矛盾,为不必要的冲突埋下伏笔。

事实也一次次证明,压低信访量从来不能真正解决信访问题,而将“零信访”作为口号与目标,作为政绩考核的标准,常常会矫枉过正,适得其反。在转型时期,随着利益的不断分化,社会矛盾突显,即使信访量增加一些,也是这个时代应有的特征,地方管理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处理,而不要把信访都看成是“惹是生非”、给地方政府或者基层单位“抹黑”。

当然,谁都不愿意看到信访现象的出现,如果一个地区在正常情况下没有信访,那当然是值得祝贺的。但需要警惕的是,我们生活在“初级阶段”,对许多地方来说,追求“零信访”的“政治洁癖”,注定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信访数量虽然可以作为民情的一种参考,但并不具有决定性意义。而当“零信访”成为考核干部的标准,实际上是通过这种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人为地制造了压力,并将这种压力在其传递过程中放大。

显而易见,正是因为“零信访”目标对利益相关的权力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形成政治压力,所以,为了追求“零信访”,有些部门或者决策者可能会不遗余力地孤立、打压其治下的正在或者可能上访的民众。甚至,为了完成“零信访”的政治任务,一些原本可以轻易解决的问题也会因为某种荒诞的逻辑而有意拖延。简而言之,“零信访”这一制度设计所导致的结果是:于政府于民众,皆是受损而不受益。

既然追求“零信访”在许多地方从一开始便已经沦为急功近利的政绩工程,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不但没有解决反而激化了社会矛盾,那么,取消“零信访”考核目标势在必行。众所周知,在一个功能正常的社会,消除信访不应该成为政府的目的,政府真正要努力做的是消除导致信访不断出现的根源,如社会不公正,地方政府或司法部门对民众权利的侵害,社会成员之间的弱肉强食等,而不是消除信访本身。惟其如此,才有可能自然而然地渐渐接近“零信访”,达至社会的和谐。

2.取消信访制度 篇二

高考保送生制度,是指由普通高中推荐综合素质优异、具有学科特长的学生,经高校考核同意,免予参加高考的高校招生制度。高考保送生制度的推出,对减少高考“一考定终身”的弊端、“不拘一格选人才”是有积极意义的;同时,保送生制度对特殊人群的关照,也有兼顾社会公平的考量。但是,保送生制度,在历史和社会现实环境的变迁之下,已经到了该退出历史舞台或者转向的时候了。

在执行的过程中,高考保送生制度问题频出,一是“推良不推优”甚至“推劣”不推“良”,沦为少数重点中学提高“名校升学率”的工具;二是走后门、拉关系、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现象越来越严重,成为社会腐败的一个灾区;三是农村和城市教育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保送生制度成为拉大教育鸿沟的工具;四是部分高校已不再完全信任“保送”,开始“加试”检测保送生的质量,已经使保送生制度“名存实亡”。

随着高校自主招生制度的扩大与深入,保送录取已经完全可以被自主招生取代了。纵观保送生政策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三大类,一是获得过省级及以上优秀学生荣誉称号的;二是有特殊学科专长的,比如外语小语种考生、获得学科竞赛大奖的;三是弥补社会公平给予政策照顾的,如优秀退役运动员、公安英烈子女等。综合优秀的,可适用自主招生的“校长推荐”;有学科特长的,可适用自主招生的“自主录取”;需要政策照顾的,可适用自主招生的“破格录取”。

从保送生制度对人才培养的角度考虑,由于只是不需要参加高考,高校并不采用提前的个性化培养,其意义只是提前释放“应试”的压力而已。对那些品学兼优的保送生,他们根本就不惧怕高考的压力,而参加这样一次压力巨大的考试,对他们的成长本身也是有益无害的。保送生对“学科特长生”的偏爱,在一定程度上也被异化了,所谓的“学科特长生”,多数不是具有某学科特别的培养发展潜能,而是异化为急功近利的单科应试,不仅起不到应有作用,反而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3.中国户籍制度会取消吗 篇三

1.若是取消了户籍制度,人口会不会自由流动?

2.(是的)那莫现象就是大批农村人口流向城市,城市的容纳量有限,那么引起的城市问题又如何去解决呢?

3.取消之后引起的安全城市弊端问题依旧存在,或许只是换了种方式,这有什么必要呢?所以取消并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啊

1.户籍制度引起了弊端,您方认为我们要取消,那他的方便人口管理,资源分配的优点又用什么呈现出来呢?

2.您方果断的认为新制度比户籍制度好,您方是怎样论证出来的呢?

3.您的理论是新制度比现有的好,我们就要用,但是呢,我们为何不对现有制度改革,这样既保留了原有制度的优点又可以解决问题,不是更好吗?

4.所以我们通过改革就能很好的决解,取消多此一举就不应该取消啊 1.您认为现在的弊端是户籍制度的问题吗? 2.(是)是的话,那么现在的福利,教育,医疗等等不公平的问题就是因为户籍制度了? 可是现象并不是这样啊,福利有福利制度,教育有教育制度,他们本身存在问题,户籍制度只是载体罢了,单纯的取消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啊

(不是)既然不是的话,取消户籍制度还有必要吗?

3.所以取消户籍制度是不能决解根本问题的啊篇二:中国取消户籍制度已是历史必然

中国取消户籍制度已是历史必然

2009年09月10日 16:31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九月十日电(记者 阮煜琳)国家统计局官员十日在北京表示,未来扫除城市化发展的障碍——取消户籍制度,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已是不可逆转的趋势。预计到二0一五年,中国城市化率将达到百分之五十。

截至2008年末,中国城镇人口突破六亿,城镇化水平已达百分之四十五点

七。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副主任潘建成十日在北京对记者说,无论是与世界上处于同等发展水平的国家相比,还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城市化率都相对较低。而中国城市不仅数量发展较慢,质量更为滞后。城乡二元结构仍然存在,阻碍城市化水平提升的户籍制度依然存在,城市服务水平仍处于低水平阶段。

未来二三十年,中国城市化还有很大发展空间,也必将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动力。首先,城市化必将带动房地产业的发展,而房地产业是一个关联度很高的行业;其次,城市化过程也是一个农民进城和农民收入提升的过程,必将带动消费,刺激内需;第三,城市化过程必然带来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可吸纳大量的劳动力。

未来二三十年,中国城市化的主要特征是城市数量的增长与质量的提高同步发展,城市软环境将明显提升,也必将扫除城市化发展的障碍,户籍制度的取消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

“由于户籍的限制,农民进城后还是农民,享受不到城市人的待遇和社会保障,很难在城里定居。”潘建成认为,户籍制度的存在是不和谐的。国家统计局城市司副司长程学斌说,近些年来,中国城镇化率以百分之零点八左右的速度增长,预计到二0一五年,中国城市化率将达到百分之五十。

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户籍制度由此建立。中国人步入了一个漫长的城乡分割二元体制。篇三:户籍制度不能简单取消了之

户籍制度不能简单取消了之

记者 冯雅

? 2012-06-27 06:59:55来源:2012年06月26日 19:59:51 中国广播网 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主任李铁近日在参加2012apec中国工商领导人论坛时表示,到现在为止,2.2亿农民工仍被排斥在政府的公共服务范围之外。这是中国城市化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中国城市化政策应该进行改革。李铁认为,中国的城市化无论从中央政府的角度还是从很多理论工作者研究的角度来看,目前最大问题是农民工的市民化。我国有6.9亿的城市人口,户籍人口只占73.5%,农民工有2.2亿。到现在为止,这2.2亿农民工仍被排斥在政府的公共服务范围之外。这是中国城市化发展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户籍制度不能简单取消了之

有人建议,户口制度以及依附户口制度的诸如高考制度等制度应该取消或重新规划,李铁对此表示:户口制度没有那么简单,不是一取消了之。以北京为例,北京现在2000万人口,有800万的外来人口。如果取消户籍制度,需要从财政里面拿出一块来给外来人口,也就意味着对户籍人口的服务质量就会有所下降,所以这不是简单的一个改革,而是利益关系的分配和调整。城市化政策应该进行改革

李铁就中国城镇化的改革政策问题提了三大建议。

首先,当前解决问题的重点城市化人口、农民工人口的政策问题,扩大内需的重点主要是2.2亿农民工和7000万的流动人口,2.2亿农民工里头有20%举

家迁徙的农民工,他们已经长期在城市定居,而且已经从事了各种服务业,已经不是简单的打工的农民工,已经在城市生活十几年了,孩子都已经在北京上学了。所以建议把这部分人放开,解决他们的公共服务问题。

第二是每年毕业的大学生大概有五、六百万,一部分人不愿意回到家乡去,到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打工,也希望政策能恩惠于这些人,给他们在就业的城市定居的权利、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

第三个是农民工的市民化,把公共服务均等化,让他们通过社保和一系列的公共政策,逐渐拉平和城市户籍居民的差异。比如有平等的高考机会,平等的享受义务教育和医疗保障、社会保障,居住区得到改善,这是户籍管理制度上要 进行的一系列的改革。

李铁认为,这些改革面临最大的阻力是城市政府如何来进行一系列的分配调整。举个例子,广东有1400万的外来农民工,他们在广东就业,子女义务教育经费是在家乡,就要经过财税体制的调整,通过转移支付解决他们的义务教育问题,包括一系列的补助政策。

第二类问题是城市发展的导向,众所周知,房价上涨和土地出让金有关系,一些省会城市在全省人口的比重才百分之十几,但是他们拿到的用地指标达到了30%、50%。我们知道谁有土地,谁就可以吸引大量投资,意味着会吸引大量的要素聚集在这里,给这里带来税收。是不是能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或者行政化的方式来解决更多的资源,按照人口的流向进行分配,不能过多的集中在这些特大城市呢?这也是改革的内容。

中国的城市和国外的城市是不一样的,中国的城市是行政区,它们能不能在政策上有一些发展的机会,这需要行政政策导向发生变化,比如说公共服务,三

4.信访室信访公开制度 篇四

一、统一公开内容:公开信访举报办公室的通讯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时间、地点和接待人姓名;公开与信访举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信访举报工作程序等制度;公开涉及群体性利益或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集体访、疑难信访,对信访当事人和对群众有典型教育意义的信访;公开其它法律、法规、党纪条规规定必须公开的或不影响信访当事人利益,有必要公开结果的信访等。

二、完善公开形式:一是张榜公示。通过制作宣传专栏对局纪检信访办举报工作受理范围、工作程序、办公地点、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涉及信访举报工作有关的法规、制度等公开。二是书面告知。对一般的信访事项,按照规范程序采取书面告知。三是召开协调会。对重大、重复、疑难信访举报事项,召开信访协调会。

三、建立公开责任制:为确保办事公开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切实加强对办事公开的组织领导,建立办事公开责任制,明确职责、强化责任、严格程序,确保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程序。一是建立办事公开责任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责任到人。二是严格公开程序,切实把握好办事公开的审核、公开、反馈三个环节,做到环环相扣,层层落实。

5.关于信访信息信访事项报告制度 篇五

信访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规范信访信息、信访事项报告工作,使一些突发事件、群众集体上访能够及时妥善地解决,并更好地为区委、区政府的决策服务,维护全区社会稳定,现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重点信访信息、信访事项报告工作制度。

一、各社区居委会和辖区单位要高度重视紧急重大信访信息、信访事项的报告工作,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紧急重大信访信息、信访事项处理和报送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这项工作。

二、各社区居委会和辖区单位要具有超前意识,努力拓宽信访信息渠道,加强与辖区派出所、安全等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信访工作信息网。

1、加强请示报告制度,凡属紧急重大的信访信息或信访事项必须立即向上级领导如实报告情况,要做到立收立报,及时处理,决不延误。街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对紧急重大的信访信息或信访事项要认真阅批,切实负责。

2、要建立紧急重大信访信息或信访事项报送工作专人负责制度。各社区居委会和辖区单位要确定专人具体负责报送工作,落实责任制,以确保报送工作的落实、到位。

3、要切实加强节假日值班制度。街道主要领导和各分管领导都要亲自带班、有关人员在岗值班,主要领导和分管稳定工作的负责人一定要保证随时可以联系上,一旦有紧急重大的信访事项,必须迅速处置。

三、要建立规范的信访信息、信访事项逐及负责、逐级报告制度。

1、紧急重大信访信息或信访事项由街道主要领导向区信访局报送;区信访局再对特别紧急重大的信访事项向本级领导报告。

2、区信访局收到街道报送的信访信息、信访事项后,根据所报内容、紧急程度、事态发展趋势,逐级报信访局领导、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阅示,然后再根据两个办公室领导的批示精神报相关的区委、区政府领导,同时将上级领导的批示精神及时反馈回街道办事处。

四、各社区居委会和辖区单位在做好处置工作和向本级领导报告的同时,有下列或类似情况的,必须在事发后立即向街道办事处综治办报送,并及时续报处理进展直至办结的情况:

1、信访部门接待的30人以上,且有过激行为,已影响到本地区、本部门社会稳定的集体上访;

2、集体上访人数在10人以上且有可能赴上一级机关集体上访的;

3、上访人数虽不多,但反映的问题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上访人员有跨地区进行串联倾向的;

4、当地发生的涉及人数较多的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重要事故;

5、携带枪支、爆炸物等危险品上访或在上访中扬言制造事端和自杀的;

6、其他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昆区市府东路街道党工委

6.信访监督制度的中外对比 篇六

(一) 中国信访监督制度的基本情况

所谓的“信访”, 是一种法人、公民或是其他合法的组织群体, 以走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以及传统书信的形式, 向政府反映社会情况, 或是提出意见、看法与建议, 这些所反映的内容, 由相关的机关部门进行处理。信访为各种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 它虽然不走法律的路线, 但是对于利益的表达却更加直接。但是, 在实际的工作当中, 很多信访信息都会进过一次“过滤”, 然后才能真正的到达负责领导的手中, 所以这也是一种“间接性”的利益表达途径。为了能够使信访发真正挥出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作用, 使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紧密, 确保信访的公正、有序, 我国自2005年5月1日开始, 施行了信访条例, 该条例一共分为7章51条。

(二) 中国信访监督制度的优点

中国信访制度的优点主要体现在:

1. 具有保护人权的重要作用

在我国, 信访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社会性活动, 它是一种法律之外的人权实现、保障方式。从信访监督制度的施行情况来看, 通过信访, 政府部门了解到了许多群众所反映的困难问题, 并帮助群众实实在在的解决了这些问题, 而信访制度则在这个过程当中, 起到了非常有效的监督、管理作用, 保障了群众信访的权利。

2. 是公民参政的重要方式

信访制度是中国公民参与政治、表达权益和实行监督的制度化途径。在我国, 信访也是一种人民群众参与政治活动的方式, 它既能够对政府进行监督, 也能够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

3. 体现了“群众路线”的特色

“群众路线”一直以来都是我当的基本路线, 到今天习近平总书记依然在强力号召学习、实践当的群众路线。而信访制度的施行, 正式党和政府践行群众路线的绝佳途径。通过信访, 人民群众的所有意愿、意见与建议都能够被党和政府知晓, 这种规范化的信访制度, 确保了所有正当、有价值的信访内容都能够真正的被重视, 群众和政府之间, 就建立起了一种沟通交流的重要途径, 而这条途径, 就正是党的群众路线。

(三) 中国信访监督制度的缺陷

1. 信访总量依然过高

我国的信访数量曾经在1993年的时候出现过一次非常明显的回升, 而且这次回升的持续时间为11年, 也就是说到了2004年的时候, 我国的信访数量才开始没有逐年的递增。这是因为2005年的时候, 我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对信访进行规范化的控制与管理, 但虽然如此, 信访的总数量还是非常之高。

2. 直接上访的情况较多, 且越级上访依然存在

很多的人民群众在信访过程当中, 认为直接向当级的基层政府反应情况并不能起到实实在在的作用效果, 信访的信息内容难以被领导重视, 所以他们就直接跨过基层政府, 向更高级的政府部门反映情况, 期望通过这种方式来保证信访的有效性。

3. 群访的情况较多, 常常出现激访

在我国每年所处理的信访工作中, 有很大一部分是群众集体群访,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因为我国的很多群众利益都是相互一致的, 他们在信访的时候, 认为大家为着同样的利益, 齐心协力一起信访, 能够取得更加良好的效果。还有就是很多的信访群众认为, 集体上访能够给政府带来直接的压力, 所以选择走群访的路线。而在群众信访的过程当中, 部分群众会因为自己所提出的要求、意见得不到满足, 而采取一些极端的措施, 例如自杀、自残等等。其原因也有两点, 第一点是因为他们已经“走投无路”, 既然政府也不能帮他们解决问题, 那就只有一死了之。第二点是因为他们认为这种突击能够向政府施加压力, 使政府重视其信访所提出的内容。

二、外国相关制度

(一) 瑞典议会司法专员制度

瑞典的监察专员制度, 被公认为是“当代促进和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一种工具”。在瑞典监察专员中, 历史最悠久, 影响最大的就是议会司法监察专员。瑞典现在拥有四名议会司法监察专员, 分工监督行政和法院部门的具体活动。他们共同办公, 合理办公, 但共中一名为首席专员, 领导全署及共调查研究部得工作, 决定工作方针, 任用工作人员。议会司法监察专员所监察的对象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军队和司法系统、包括法院、检察院、警察、监狱以及其他国家和地方机关及共官员, 还包括半国家机关 (国营企业公司) 及其高级官员。但督察专员对中央和地方议会成员、内阁大臣、大法官和瑞典银行管理局及其总管等则无监察权。[1]

(二) 英国议会行政专员制度

1967年英国通过《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法》, 并设立议会行政监察专员。[2]监察专员管辖范围, 限于公民因中央行政机关的不良行政 (包括行政人员偏见、疏忽、不注意、迟缓、不称职、无能、刚腹、卑鄙、专横及其他) 而使利益受到侵害时的申诉。包括对部长的控诉在内。立法职务和司法职务, 如行政裁判所的活动不在其管辖的范围内。对行政机关的公开调查和听证, 虽然具有司法性质, 但议会行政监察专员不能调查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恰当的问题。不代表英王活动的行政机关, 例如地方政府、公法人, 都不在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的管辖范围以内。[3]

(三) 法国的调解专员制度

法国在1973年的1月, 其议会通过了《关于设立共和国行政调解专员的第73—6号法律》, 发法律正式建立起了一种行政调解专员制度。[4]在这种制度下, 如果有人对政府有意见, 或自己有意愿需要表达, 就可以直接找行政调解专员解决问题。而行政调解员在解决问题的时候, 主要的责任是调节个人与政府之间的矛盾, 如果通过行政调解专员的工作, 仍然不能够起到实际的作用效果, 或是在执行过程发现有制度上或者程序上的缺陷, 可以向总统或者议院提出可行性的建议。

三、中外监督制度的对比

(一) 职能方面

上文中提到的国外相关制度的具体部门都存在着没有执行权的特征, 他们在工作中可以对政府部门提出某一适当的救济建议, 然而这一建议的执行与否都是不确定的。在我国的《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督办, 并提出改进建议: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这说明, 在我国的信访机构仅拥有督办和建议的权力。上文中提到的国外相关制度的具体部门也都存在着没有执行权的特征, 他们在工作中可以对政府部门提出某一适当的救济建议, 然而这一建议的执行与否都是不确定的。所以, 不论是信访还是国外相关的监督制度, 它的功能都是有一定限度的, 不能喧宾夺主, 代替其他救济手段[5]。

(二) 稳定性

中国的信访现象虽然多, 但是信访制度只是充当着一种辅助的监督工具, 其功能在不同阶段都发生着或大或小的变化, 其解决问题的能力有一定的不稳定性。1967年3月, 英国正式通过了《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法》, 到限制为止, 英国所设立的议会监察专员的职责权限始终没有发生改变。受英国的影响, 法国也参照英国的“议会监察专员”设立了“行政调解专员”, 其职责全与英国的议会监察专员基本保持一致, 这两者均具有非常强的功能稳定性。瑞典监察专员制度也一样, 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大议会监察专员的职能也有所扩大但其基本功能并未改变。新的信访监督制度确立以后信访功能暂时稳定, 但面对各种实际问题现行的信访条例仍有许多不足, 并不适合就此稳定下来。

(三) 组织严密性与协调性

当前, 我国真正在处理信访的机构, 都是附属性质的, 它们附属于各级的政府部门, 而中央信访管理部门, 又与下面的各级信访管理部门之间没有足够的沟通交流, 交集分厂有限, 但从组织层面上来讲, 它们之间还不存在明确的从属关系。这就导致了中央信访部门对各个下级信访部门的管理协调能力不足。从瑞典的情况来看, 他们监察公署中四名专员具有各自明确的责任分工, 其下属还有50名工作人员来配合他们处理事物, 保证了一种运作协调性。英国方面, 在监察专员的设立上, 也明确的划分了隶属关系, 且还有特别委员会对这些工作进行协调与监督, 既保证了运作的协调性, 也保证了组织制度的严密性。法国方面, 他们的行政调解专员组织机构设置是完全独立的, 这种模式确保了工作的客观性、工作性, 同时其首长负责制的协调性与严密性也相当之高, 因为由一个人在进行组织管理, 其逻辑性是非常强的, 一般不会出现混乱的局面[6]。所以, 在组织严密性和协调性方面中国的信访机构还处于“单打独斗”的阶段。

(四) 机构独立性

中国的信访机构独立性很弱, 因为其位于各机关内部, 并没有独立编制和单独的财政预算。瑞典的机构独立性一般, 因为其在议会中设立监察公署, 监察专员的工作受议会监督。英国监察专员办公机构属于议会, 工作人员大多来自行政机关内部, 所以同瑞典一样, 英国监察专员也要受到议会的监督且缺乏独立的财政预算, 其独立性也较一般。只有法国的行政调解专员组织机构完全是独立的, 工作人员由调解专员任命向调解专员负责, 拥有单独的财政预算, 因此法国行政调解专员的独立性是最强的[7]。总体来说, 中国的信访机构的独立性没有与国外相关机构强, 受到的干涉和牵制较多。

参考文献

7.取消信访制度 篇七

福建省教育厅厅长黄红武介绍,福建今年将在高考中统一使用全国卷;2017年,将统一组织实施中考;2018年,将向社会公布高考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21年起,实施新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制度。

2018年秋季,福建普通高中新生开始全面实行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14门科目均列入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在校学生须参加所有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作为毕业依据。此外,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科目还设等级性考试,学生可选考3门,成绩作为高校招生录取依据。

2021年起,福建统一高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不分文理科。考生总成绩由这3门成绩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3门选考科目成绩组成。

福建还将改进高校招生投档录取模式。本科院校艺术类招生继续实行按专业“一档多投”录取。2017年起,对使用统一高考成绩录取的专科高职院校的招生,实行按专业“一档多投”录取。待条件成熟时,减少本科院校招生录取批次。

8.信访案件交办制度 篇八

为进一步促进我镇信访交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为民、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根据国务院、山西省《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交办的原则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的原则;条线负责、划片管理的原则;领导包案、实行“六包”的原则。

二、交办的范围

1、领导有批示的信访事项;

2、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涉及群众性利益的;

4、按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

5、政策不明确,上访人确有困难的;

6、需要几个部门处理的;

7、有关地方或部门不作为的;

8、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

9、反映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10、其它需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交办的途径

1、上级信访部门交办;

2、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交办;

3、县信访局交办;

4、镇信访办交办。

四、交办的办法

单个信访事项的交办、综合交办、电话交办等,都要下达正式公函。

五、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

1、交办信访事项的承办片自交办函件的5—10日内办结,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可延长最长不超过20日;

2、上级交办或本镇信访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结后要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包片负责人签字,报镇信访办;

3、镇信访办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对报告办理结果的汇报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查再报。

六、交办信访事项的督办

镇信访办对信访事项承办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督办并提出改进意见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它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包片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七、交办工作的责任追究

对信访案承办有下列行为的,应通报批评或依法作出处理。

1、接到交办案通知后拒不提供情况或材料的;

2、接到交办的信访案后顶着不办或拖着不办的,在规定时间内既不说明原因又不报告结果的;

3、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4、其他违反交办规定的行为。

9.信访制度存废之我见 篇九

一、我国当前信访制度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1、信访内容的分析

从信访的内容上来看, 有相当一部分信访是向国家机关提出的具有建设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对于推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起到积极作用。即便一些过激的群众性的信访事项, 根据国家信访局的分析, 仍存在80%以上的问题是事出有因、或是通过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努力应予以解决以及可以解决的。

但我们也不能不看到, 仍有相当一部分信访事项的处理、运用是以法治以外的方式, 或强压, 或妥协, 或哄骗等, 面对大量的群众集体信访或矛盾激化的各类个体信访, 上有领导指令化解的压力, 下有群众极端不满的怨气, 信访工作部门在解决信访事项的过程中处于两难的境地。在这种工作状况下, 信访机构错位、越位的现象屡见不鲜, 执政者预期的社会稳定目标非但没有实现, 反而陷入一种恶性循环中, 带来了极大的社会负面效应。

2、信访工作机构的分析

信访工作机构并不具有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职能和权力, 也不是单独序列的国家机构, 其信访处理事项的权能有限, 不可以也不可能去解决本应负有一定职责国家机关办理的社会事务, 更不是一个具有行政裁决权的准司法机关。

3、信访人心态的分析

几乎所有的信访人的潜意识里都有一种挥之不去的清官情结, 即便是面对法院已经判生效的裁判文书, 信访人仍希望通过信访来改变其败诉的现状。值得一提的是, 相当一部分上访活动呈现组织化的倾向, 上访人之所以上访并不期待解决问题, 而把上访作为向基层政府施加压力的一种手段。

按照目前国家对于信访工作的要求来看, 将大幅度减少信访数量作为社会稳定的考核指标, 可能会在一定时期内对社会稳定产生一定的作用, 但如果未从根本上解决引发信访的社会问题, 在信访的法制渠道没有完全畅通的情况下, 民众对这种最后一种自我救济方式都失去信心时, 信访大量的减少只能是一种更为危险的信号。

4、信访制度规范的分析

(1) 信访处理程序上缺乏规范。现行信访制度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缺失, 立案和答复均具随意性, 这直接导致了各部门相互推诿。各级信访机构对信访案件层层转办, 导致信访问题下转到被上访的部门, 最后使问题又回到原位。

(2) 责任追究机制不力。目前, 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关的具有高度权威性的责任追究机制。有些地方虽然建立了各级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按照这一制度的要求, 对发生较大规模的连续到省委、省政府或进京上访, 对社会稳定和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要追究当地领导责任, 但这只能从表面上减少大规模的“上京”, 而不是长远之计。

(3) 受理范围不明确。长久以来, 信访的受理范围都没有明确界定。就我国整个救济、监督和解决争议机制而言, 其问题在于:

缺乏整体设计, 各种制度、各个环节之间相互协调和相互衔接不够。如信访与复议、信访与诉讼如何协调和衔接, 有时是复议、诉讼完了又信访, 信访完了又复议、诉讼, 有时是复议、诉讼不受理去信访, 信访不受理又去复议、诉讼;复议、诉讼门槛过高, 限制过严, 许多案件如通过复议、诉讼法律程序, 问题本可获得解决, 但当事人一旦被迫踏上信访之途, 往往是不仅问题解决不了, 人在信访路上还下不来;在整个救济、监督和解决争议的机制中, 有些环节基本没有运作起来, 或者没有发挥应该发挥的作用。

从上述四个方面的分析来看, 我国当前的信访制度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在当代中国, 信访制度不仅是一种法律救助途径和法律制度, 也是一项重要的公民政治参与渠道和政治制度, 但是要继续发挥其效用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改革。

二、对我国信访制度改革的建议

1、将信访制度法制化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信访机构的法律地位、职权范围、工作制度、法律责任和受理范围, 解决信访部门身份不明和定位模糊问题, 给予信访机构独立处理问题的权限, 向司法救济等其他正规救济道路靠拢。

2、改革目前信访工作的考评机制, 使政府部门在信访运作上走出两难境地

要真正做好信访工作, 维护公民的合法信访权益, 必须改革现行信访考评制度, 不能单纯地把上访人数多少、上访重大事件多少作为考评官员的一个依据, 应对各地的上访情况进行有效监控和掌握, 督促各地积极解决上访所反映的问题, 以问题最终解决的数量和质量为依据去考评。

3、制定专门法规受理程序

(1) 明确受理范围明确信访的受案范围, 尽量不与司法救济途径重复, 这样不仅节约行政成本, 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2) 严格程序规制要对信访问题的提出、受理、办理和督察等一系列的法律程序, 完善信访活动的处理、复查、复核的工作机制一系列程序做出严格而具体的规定;

(3) 加强责任追究机制要明确信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对于违反任何相关规定的工作人员都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充分发挥人大法定职能

在新形势下, 各级人大作为处于系统枢纽地位的权力机关, 应按照宪法所赋予的职权, 加大介入信访领域的力度, 使其成为分流、吸纳“信访洪峰”的一个重要渠道。努力优化人大代表结构, 完善人大代表与广大选民联系制度。积极实践法律所赋予的多种监督方式, 将群众来信来访作为行使监督职能的重要信息来源, 以个案监督为切入点, 综合运用询问、质询、罢免等刚性手段, 更充分地发挥法律监督作用, 从制度源头上减少信访事件的发生。

综上所述, 在新时期要将信访制度与当前社会的各项体制改革结合起来, 创新工作机制, 逐步融入法治思想, 使其各项程序都有法可依, 充分发挥其监督、协调、救济的功能, 让信访制度进一步完善, 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摘要:信访曾在缓解社会矛盾和保障社会稳定发挥过重要作用的制度, 现在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 笔者将从我国当前信访制度的状况来分析这一问题。

关键词:信访,改革

参考文献

[1]金国华, 汤啸天, 主编.信访制度改革研究[M].法律出版社, 2007.

10.泗阳信访研判制度 篇十

泗阳县建立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例会制度

为增强信访工作的前瞻性和针对性,及时、准确、全面、有效地分析研判信访突出问题的成因、特点、发展态势,把可能引发越级上访、大规模集体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信访问题超前化解在初始状态,日前,泗阳县建立并实施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例会制度。该制度着重从五个方面对信访信息分析研判工作进行了明确:一是在例会时间上,分别对县信访局、各乡镇、各部门在日常例会、特殊敏感时期例会以及出现重大信访问题时的例会时间上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在研判内容上,规定日常接访办信中掌握的信息、基层上报的信息、重大决策出台与实施可能产生的信访问题以及有关媒体舆情等作为分析研判的主要内容;三是在方式方法上,明确信访信息研判采用信访总体情况分析与个案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四是在组织形式上,明确了县联席办例会、县信访局例会、乡镇与部门例会、特殊时期例会、即时例会等五种例会形式;五是在结果运用上,明确分析研判的结果将主要运用于预警、交办、上报、应急、督办。(泗阳县信访局供稿)

11.信访联系会议制度 篇十一

件的通知

(乌党办发[2006]3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强化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现将《乌海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6个制度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3月1日

乌海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委、政府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各区、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及时妥善解决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一种工作机制。

第三条 市委、政府分管信访工作领导、市政法委书记、政府秘书长和市公安局局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区、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

联席会议在市党委政府信访局设立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党委政府信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决策部署;

(二)通报重要信访情况,分析信访工作形势;

(三)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

(四)研究派出信访专项督查组督办有关信访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一般情况下,由市党委政府信访局或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请,经召集人批准召开。

第六条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者召集人指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召开。

参加会议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七条 联席会议召开前,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将有关研究事项材料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召集人,并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明确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组织、协调、服务工作,根据需要整理并印发会议纪要。

第九条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反馈,市委、政府督查部门和市党委政府信访局负责督办。

乌海市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信访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班子及其成员。

第三条 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对本区、本部门的信访工作负总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把信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整体部署,统一安排;

(二)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部门党委(党组)会议,专题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

(四)审定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及领导责任追究意见;

(五)研究、督促、办理上级领导批示给本人的信访事项并审核签署办理情况报告;

(六)负责本区、本部门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七)解决好信访工作机构、干部队伍建设等有关问题;

(八)其他应当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 分管信访工作的党委、政府领导和部门领导对本区、本部门信访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和同级党委、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负责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研究部署和检查指导本区、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

(四)组织落实本区、本部门信访工作责任制;

(五)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督促、办理上级领导批示给本人的信访事项并审核签署办理情况报告;

(六)协调解决信访工作机构日常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七)其他应当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 分管其他工作的党委、政府领导和部门领导对职责内的信访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实行领导承包制。对分管职责内的信访事项做到“包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定”,确保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妥善解决。

第七条 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目标化管理。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明确信访工作领导责任目标,并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实绩考核。

第八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市委、政府对各区和市直各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各区对所属乡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检查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党委、政府办公部门及组织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并通报检查情况。

第九条 对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不力的应当追究领导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党政机关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诫勉谈话;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委、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决策部署,信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

(三)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信访人不按法定程序、不到指定地点上访的;

(四)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或者未按规定签字上报处理意见的;

(五)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

(六)未按规定和要求到上级处理越级信访事项或者劝返、后续工作不力,导致信访人滞留、重访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责任制执行。

乌海市党政机关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增强各级领导对信访工作的责任意识,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根据《信访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党政机关领导是指乡镇、区,市委、政府领导和市委、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

第三条 党政机关领导信访接待日(以下简称领导信访接待日)工作坚持强化责任、解决问题,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第四条 领导接待日的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应当相对固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应随时接待群众来访;

(二)各区委、政府领导和市委、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每周不少于1个工作日;

(三)市委、政府领导每月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五条 领导接待日工作一般采取轮流接待方式。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采取预约接待、多部门联合接待、多名领导共同接待等方式。

第六条 党委政府信访局负责做好本级领导接待日的准备工作。

(一)制定阶段性的领导接待日安排;

(二)落实参加领导信访接待日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并通知其为领导提供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等资料;

(三)通过固定的新闻媒体或者告示栏等形式提前向社会公布;

(四)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原定领导不能在预定的时间接待,由本级党委政府信访局或信访科(室)应当及时协调其他领导接待。

第八条 接待时,本级党委政府信访局或信访科(室)负责做好接待登记和记录,填写统一印制的《党政机关领导信访接待日登记表》。

接待后,对信访人反映的合理诉求,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或接待领导的指示,及时转送或交办到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第九条 领导接待日工作实行责任制。

党政机关领导在接待过程中,对属于分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需要调查核实的,责成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并要求在限期内提交办结报告;情况复杂或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接待领导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

不属于分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移交有关分管领导。

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根据实际需要,呈报共同的上级机关或其信访工作机构协调处理。

第十条 对接待中遇到的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 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落实情况由市党委政府信访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检查、通报,每季度通报一次。

第十二条 各区领导信访接待日每半年做一次计划安排并上报,落实情况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之前,逐人列表报市党委政府信访局。

市委、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人信访接待日每季度做一次计划安排,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连同上季度落实情况一并报市党委政府信访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乌海市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和领导包案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非正常信访事项的发生,强化领导信访工作责任,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市委、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企业事业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党委政府信访局或信访科(室)是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和领导包案工作的承办部门。

第四条 各区委、政府负责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所属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的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分析、汇总和确定包案领导,并上报市党委政府信访局;市党委政府信访局负责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分析、汇总和确定包案领导,并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信访局。

第五条 对排查出来的非正常信访隐患,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协调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确定包案领导,主动下访,深入基层,解决问题。

对未排查上报的非正常信访隐患,如发生越级上访,市、区党委政府信访局可以要求下级负责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或信访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第六条 党委政府信访局每月向本级党委组织部门书面报告上月发生的越级、重复、异常集体访,30人以上的集体访和赴自治区进京的非正常上访,由党委组织部门进行通报。经党委组织部门通报的,各有关地区、部门或单位应当列入下月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范围并确定包案领导。

第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和领导包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党委政府信访局对领导包案工作应当逐级填报统一制发的《重点非正常信访事项登记表》。包案领导、分管信访工作领导、主要负责人应当签名的,必须由相关领导亲笔签名,不得用打印方式签名,或者其他人员代签。

第八条 包案领导对所包信访事项,应当做到“包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定”。

第九条 领导包案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将包案领导与信访人的谈话记录、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问题协调会记录的复印件以及对信访人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措施等报市党委政府信访局。

第十条 对于已排查上报的非正常信访隐患和确定了领导包案的同一信访事项,一年内不得重复四次作为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也不得出现领导重复包案。

重访一次的,由市党委政府信访局向包案领导发质询函,要求包案领导书面说明原因;重访两次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向包案领导发质询函,要求包案领导写出书面说明;重访三次的,党委组织部门可以视情况约相关包案领导谈话了解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和领导包案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按规定时限报市党委政府信访局汇总。

第十二条 非正常信访隐患排查和领导包案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内容。

对信访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顶拖不办,导致矛盾激化或者引发群众多次重复进京赴自治区或者到市委、政府集体上访的,转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备案,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乌海市信访督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国家和自治区、乌海市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确保信访事项得到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区党委、政府信访局负责信访督查工作。

(一)督促检查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信访工作和信访事项的处理;

(二)协调、检查、指导下级信访工作机构的督查工

作。

第三条 督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可以采取电话、发函、召开会议、实地调查或者联合督查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党政机关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信访条例》等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领导对信访工作和重要信访事项指示、批示的办理情况;

(四)上级和本级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六)其它需要督查的情形。

第五条 第四条第(一)、(二)、(三)、(六)项的督查工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进行。

第六条 对具体信访事项的督查工作应当按照立案、交办、实施、审核上报等程序进行。

第七条 列入督查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一事一项”的要求由市、区党委政府信访局负责立案,拟定督查方案,统一编号登记,提出拟办意见。

第八条 已经立案的督查事项应当及时交办。

(一)督查事项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经市、区党委政府信访局有关领导批准后交办。

(二)交办的督查事项应当抄送相应的部门和下一级党委政府信访局或信访科(室);需要送主要负责同志的,由其办公部门转交。

(三)承办单位在收到交办事项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情况复杂并经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延长的,将延长理由书面报交办的市、区党委政府信访局备案;领导交办且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理;特殊或紧急情况,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四)督查事项立项交办后,相关信访人就同一信访事项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有关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相关材料及时移交督查部门。

第九条 党委政府信访局负责组织信访督查工作的实施。

督查时,承办机关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的意见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查阅有关材料,听取信访人、相关组织和人员陈述事实和意见。调查核实后,可以视情况向有关部门反馈意见。

在规定时限内,承办机关未反馈交办事项处理结果的,党委政府信访局应当及时跟踪督办,并要求说明理由或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条 市、区党委政府信访局应当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适当、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进行严格审核。符合要求的,逐级呈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机关重新办理。

第十一条 需要向党委、政府领导报送的督查情况报告,应当经市、区党委政府信访局负责人审签后上报。

第十二条 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市、区党委政府信访局在督查工作中,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未按有关规定办理信访事项的,应当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

有关建议提出后,市、区党委政府信访局应当及时了解建议的采纳和落实情况,并向有关领导和机关报告和反馈。

第十四条 督查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乌海市信访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访信息工作,提高信访信息的报送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信访信息及时、准确、全面报送,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市、各区和市委、政府各工作部门、乡镇办三级信访信息报送网络。市信访信息网络成员单位由各区党委政府信访局,市委、政府各工作部门组成。

各区和市委、政府各部门、乡镇办级信访信息网络成员单位的组成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第三条 信访信息网络成员单位应当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信访信息工作,并确定熟悉信访业务、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综合分析能力的工作人员担任专职或兼职信访信息员。

第四条 信访信息网络成员单位对本地区(部门)的信访信息工作负总责。负责收集、编辑、报送本地区(部门)的信访信息和上级部门约稿信息,负责检查、指导和管理本地区(部门)的信访信息工作和信息人员培训。

第五条 信访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委、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上级领导对信访事项的指示、批示情况;

(二)贯彻执行《信访条例》等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情况;

(三)越级进京、赴自治区和到市委、政府的非正常上访及处置情况;

(四)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预警性信访信息;

(五)群众关注、反映的信访难点、热点问题及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

(六)本地区(部门)信访形势分析;

(七)重要信访工作动态、工作经验及领导关注、需要的重点信息;

(八)其它应当上报的信访信息。

第六条 信访信息网络成员单位应当通过群众来信来访、督查督办、领导批示、专题调研、重大活动、重大事件以及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对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必要时可以直接到一线进行调查研究,并注重挖掘有针对性、预见性、典型性、指导性的综合调研类信息。

第七条 信访信息收集后应当及时进行分类登记、筛选和编辑整理。编辑上报的信访信息,事实要真实准确,语言要简明扼要,分析要深入透彻。

第八条 信访信息要逐级、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应当在6小时之内报送到市党委政府信访局,重大、紧急信息应当立即报送,并做好续报工作。

第九条 基层信息部门向市委、政府报送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应当同时抄送市党委政府信访局。

第十条 信访信息报送以书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报送为主。用电话、电子邮件报送的信息,随后应当及时补报书面信息。

第十一条 报送的信访信息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注明信息来源、编辑人、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 信访信息资料的收集、使用、传递、保管、移交等各个环节,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使用专网传输信访信息要与互联网进行物理隔离。

第十三条 市党委政府信访局应当根据形势、任务及上级要求、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适时下达阶段信访信息报送点和约稿信息。

第十四条 信访信息网络成员单位的信访信息报送工作,纳入实绩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信访信息网络成员单位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2.取消信访制度 篇十二

一、双轨运行存在的问题

1. 与事业单位会计目标不相符。

会计目标作为会计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 在事业单位会计理论框架中占有重要地位。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 (FASB) 在1980年发布的第4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非营利组织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中指出, 非营利组织编制财务报告的目标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向使用者提供对资源配置决策有用的信息; (2) 向使用者提供评价服务及持续提供服务能力的信息; (3) 向使用者提供对评价管理当局业绩和受托责任有用的信息; (4) 向使用者提供有关资源、债务、净资产及其变动方面的信息; (5) 向使用者提供管理人员的说明和解释等。我国1997年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试行) (以下简称准则) 第十一条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 并有利于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从上述阐述可以看出事业单位会计的基本目标在于: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对受托责任评价和资金分配决策有用的信息。会计信息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 有其特殊性, 其使用者包括外部使用者和内部使用者, 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需求是多方面和多角度的, 不同的使用者关注不同的信息。由于事业单位会计和建设单位会计双轨运行, 任何一个会计主体提供的财务信息都是不完整的, 而且由于两个会计主体在会计要素等方面有较大的差别, 导致非专业人士很难将其提供的信息进行整合。而会计重要的职能是向利益相关者提供和报告财务信息, 虽然财政部门在部门决算报表中将基本建设收支并入决算报表, 并剔除其虚增部分, 但是在资产负债情况中却没有将建设单位会计的相关内容进行合并反映, 这种制度设计的缺陷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2. 与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不符。

准则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应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准则第十五条规定: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 便于理解和运用。但是就目前而言, 很多会计信息使用者不知道传统的预算会计和企业会计之外还存在建设单位会计, 大部分单位向外提供的报表只包括部门决算报表而不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事业单位会计和建设单位会计分离使得会计信息不够明了, 不便于理解。目前决算报表将基本建设收支纳入报表体系, 基本建设收支情况能够完整在部门决算报表中进行反映, 但是仍然没有突破传统服务于预算管理结构的框架, 部门决算报表的资产负债表只反映事业单位局部的资产和负债情况, 而在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中, 资金平衡表是反映建设单位某一特定日期的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的报表, 信息使用者关心的资产负债情况却是不完整的, 特别是对偿债能力等反映财务风险的指标揭示和披露不多。制度设计造成的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失真, 加上其透明度较差, 所以不能提供反映事业单位完整财务状况的财务会计报告。

3. 地位不明确。

目前我国会计体系分为两个层次:预算会计和企业会计, 预算会计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和参与预算执行的国库会计、收入征解会计、基本建设拨贷款会计等。建设单位会计独立于预算会计体系和企业会计体系之外, 很多会计人员甚至不知道建设单位会计这门学科的存在, 大部分学校会计专业也没有开设这门课程, 目前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和会计职称考试和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均未涉及建设单位会计的内容。地位的尴尬无疑会导致从业人员资质的下降, 最终影响该门学科的建设和理论的发展。

4. 不符合会计主体假设。

会计主体是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长期以来, 我国的会计核算将建设单位和事业分别作为两个会计主体, 在事业单位会计中设置了“结转自筹基建”科目进行核算, 反映事业单位经批准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 其所筹集并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事业单位经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这种双重会计主体不符合事业单位发展的要求, 基本建设活动是事业自身发展的要求, 其建设和交付使用并没有分离, 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与单位其他资金一样, 均在事业单位循环周转, 双轨运行人为造成资金管理核算上的分裂和资金链的割裂。由于传统的财税检查侧重于事业单位会计, 导致有些单位将本应由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资金转入建设单位会计核算, 从而规避相关检查, 不利于对基建资金进行有效监控和统筹利用资金。

5. 与现行预算管理体制不符合。

经济决定财政, 经济体制朝着市场化方向的转变, 决定了财政体制只能朝公共化方向演变。从1998年开始的预算管理体制改革, 财政部实行了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等一系列预算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 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但是目前核算体系很难与当前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相适应, 因此有必要改革目前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部门预算将基本建设收支全部涵盖在内, 但是在实际核算时又实行两套会计制度, 从而造成了预算与决算“两张皮”的现象。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后, 财政性资金逐步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统一管理, 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单一账户, 取消所有的过渡账户;财政性支出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拨款到商品或劳务服务商。对于预算外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体系, 在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款时, 既要在事业单位反映事业收入, 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记“事业收入”, 同时借记“结转自筹基建”, 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在支付工程款时, 在建设单位会计中既需要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同时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记“基本建设拨款———本年自筹拨款”, 这样的话, 才能在事业单位会计和建设单位会计分别反映收入和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款时, 在事业单位必须借记“结转自筹基建”, 贷记“事业收入”, 同时在建设单位会计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 贷记“基建拨款———本年自筹拨款”。但是这种双重反映方式无形中增加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

6. 与现行会计准则矛盾。

准则中第六章规定:收入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 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通过“结转自筹基建”科目核算并转存到建行的资金, 而实际上, 这部分资金只是划到建行而已, 在没有实际支付之前都属于事业单位的资金。在并未全部支出而已经支出的部分即使全部支出, 支出中除了在“应核销投资”和“转出投资”中开支的不应计入固定资产总价的这部分金额外, 其余仍属于该单位的资产。只有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后, 才能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 从而增加总资产额。也就是说, 在完工前, 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额与实际并不相符, 而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却不反映基本建设的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而且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日益显现, 建设银行已经不再作为基建资金管理链条的重要环节。由于政策和条件的限制, 很多单位的基建资金在其他商业银行进行开户和管理。但根据现行核算方法, 目前一部分地区将预算外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体系, “结转自筹基建”科目的定义已经与现实产生了冲突。此外事业单位将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作为支出并在年终转入事业结余, 直接影响到事业结余及结余分配情况, 从而影响资产负债表的真实性, 而且这种情况容易被当局者利用, 其反映的财务状况是不完整的, 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误导信息使用者。

7. 建设单位会计自身存在缺陷。

建设单位会计是20世纪50年代引进前苏联的模式建立起来的, 应该说满足了计划经济时期对基本建设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需要。但是随着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性也日益显现, 多元投资渠道模式逐渐形成, 建设单位会计自身的缺陷也日益明显: (1) 会计要素确认方面。建设单位会计的对象, 就是建设单位的资金来源、资金占用和资金运动过程, 目前大部分建设单位会计教材没有明确提出会计要素的含义, 只是就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核算分别进行阐述, 并没有形成自己完整的理论体系, 而且这种分类只是对建设单位资金的一种大体分类, 将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作为会计要素, 显得比较粗放, 无法揭示其完整的运动轨迹, 也不利于核算与管理及与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合并和比较。 (2) 借款利息的列支问题。目前事业单位用于基本建设的借款大致有两种核算形式, 一种是直接在事业单位反映借款, 另外一种是反映在建设单位会计中, 不同的核算形式对资本性支出的结果有较大的影响。如果在事业单位账中反映, 那么利息支出一般在事业支出中列支, 不记入固定资产价值。如果在是建设单位会计中反映, 那么其一般记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3) 土地使用权的核算问题。建设单位会计规定待摊投资———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反映因建设工程需要,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迁移费及土地征收管理费以及事业单位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由于地价的不同导致价格的悬殊, 使得土地上的附着物价值失去可比性, 并且不具备建房条件的长期挂在待摊投资科目, 也不合理。 (4) 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的支出问题。基建项目在办理竣工决算后, 固定资产造价一般已经固定下来, 但是有些费用是在竣工决算后发生的, 如工程保修金支付中的手续费列支渠道均未明确。

二、事业单位取消建设单位会计的可行性

1. 并账后的事业单位会计能满足建设单位会计行使的职能。

并账后的事业单位作为一个完整的会计主体, 能较好解决两套账并轨运行时信息披露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在公认会计准则下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具相关性和可靠性, 也能满足建设单位行使的会计职能。就建设单位会计职能来说,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正确、及时记录各项基本建设投资的取得、形成、使用和退出情况; (2) 真实、准确地进行成本核算; (3) 按期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目前这3种职能均可以通过在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中增加相应的会计科目来实现。就建设单位会计的意义来说, 主要表述为以下几点: (1) 建设单位会计可以用来核算和监督基本建设计划及基本建设概算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2) 建设单位会计可以用来加强经济核算, 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益; (3) 建设单位会计可以用来核算和监督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情况, 保护建设单位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完整; (4) 建设单位会计可以用来正确处理各方面的经济关系。目前部门预算已经将基本建设纳入部门预算体系, 但是在报送决算报表时却被割裂为两大块。取消建设单位会计, 将建设单位会计有关核算内容合并到事业单位会计, 将可以有效加强核算, 便于事业单位统一调度资金, 有效提高资金效益还可以避免目前在建设单位会计中存在的已经交付使用但是在事业单位漏登记固定资产的情况。

2. 与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试行) 相吻合。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试行) 对会计要素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特别是在“收入”和“支出”要素中均把基本建设收入和基本建设支出列举出来, 对于建设单位会计的其他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科目均可以分解到相应的会计要素中去。

3. 与现行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相符合。

并账后的事业单位会计解决了部门预算和决算中的“两张皮”现象, 也能简化在国库集中收付体系中的会计核算问题。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 功能分类不再按照基本建设费、行政费、事业费等经济性质设置科目, 而是根据政府管理和部门预算的要求, 统一按照支出功能进行分类, 取消了基本建设科目, 将其纳入各功能科目中, 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增设了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科目, 分别反映由发展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和除发展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支出。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为将建设单位会计并入事业单位会计提供了政策依据, 也可以完整反映事业单位的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和存量资产、增量资产及负债的变动情况。

三、事业单位取消建设单位会计的具体措施

在事业单位取消建设单位会计, 将建设单位会计并入事业单位会计, 实行一套账, 取消“结转自筹基建”科目, 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类增设“专项基本建设结余”项目, 反映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支出减去基本建设收入的余额, 采用表结账不结的方式进行处理, 同时增设“在建工程”科目, 核算行政事业尚未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 对于事业单位收入类增设“基建拨款”科目, 具体做法如下:

(1) 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 收到基建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贷:基建拨款———预算拨款等、事业收入———财政核拨预算外资金———自筹基建拨款。

(2) 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支付工程款等, 借:事业支出———项目支出———基本建设支出 (其他资本性支出) , 贷:银行存款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等;同时, 借:在建工程, 贷:固定基金。

(3) 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 支付工程款时, 借:事业支出———项目支出———基本建设支出 (其他资本性支出) , 贷:基建拨款———预算拨款、事业收入———财政核拨预算外资金等;同时, 借:在建工程, 贷:固定基金。

(4) 项目交付后,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同时, 借:基建拨款———预算拨款、事业收入———财政核拨预算外资金———自筹基建拨款, 贷:事业支出———项目支出———基本建设支出 (其他资本性支出) 。

摘要:建设单位会计是应用于建设单位的一种专业会计, 在计划经济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长期以来, 我国的会计核算将事业单位和建设单位分别作为两个会计主体, 实行两套会计制度。目前, 这种双轨运行机制已经不符合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笔者从当前存在的问题出发, 提出了在事业单位取消建设单位会计的可行性, 并提出了并账后的会计处理方法。

关键词: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信息失真,事业单位会计,结转自筹基建

参考文献

[1]李建发.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2.

[2]梁慧媛, 徐新环, 吕劲松.建设单位会计[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06.

[3]张雪芬.政府会计发展与对策[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06.

[4]王军.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若干问题初探[J].攀枝花学院学报, 2006, (8) .

13.信访制度 篇十三

信访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制度,虽然在计划经济时代起到过一定作用,但由于这一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已不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环境,在客观上成为国家政治认同流失的重要渠道并引发了多起群体性事件,如果不进行彻底改革,将会产生十分严重的后果。

在我看来,我们需要从现代国家制度建设和长治久安的角度重新定位信访的改革方向。根据目前的情况,我建议从行政、法律、政治三个层面考虑如何对信访制度进行稳妥而有步骤的改革。

第一步:不对信访公民的信访级别做特别的限制,由信访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因信访而发生的治安案件。

第二步:强化各级司法机关接受公民告诉、申诉及处理案件的责任和能力,由司法机关承办目前积压在信访部门的案件。主要措施有:(1)由上级法院和检察院下派一级设立告诉申诉案件受理机构;也可以考虑建立全国性的巡回法庭。(2)扩大诉讼受理范围,对关系到民众生活的案件可以考虑缓收、减收或免收诉讼费;(3)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力量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克服司法腐败;

(4)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告诉和申诉案件要在限期内给予答复;(5)由司法部门依法查处信访人迫害案件;(6)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群众告诉申诉进行法律援助;(7)增加司法机构的资源投入,并在制度上确立法院和检察院的重要人员和经费均由上一级法院和检察院管理和保障。通过树立国家司法机构的权威,可以把社会矛盾的解决引导到正规的司法渠道,逐步减少信访以及伴随信访的非制度化公民政治行动。

在推进司法制度改革的同时,对现有的社会调解制度也要有所加强。可以考虑以现有的基层信访工作人员加强社会调解机构,以作为司法制度的必要补充。

14.取消信访制度 篇十四

[摘要] 独具中国特色的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在,是由历史和政治两重因素作用的结果。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最大弊端是:通过暗箱操作的方式行使审判组织的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司法不公和司法效率的低下,也为司法腐败提供了温床。审判委员会制度已不适应司法审判的需要。并且,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官素质的提高,人民法院的功能也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取消审判委员会的条件业已成熟。

[关键词] 审判委员会;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改革

一、审判委员会制度创设的原因及司法环境

任何一项司法制度,应当以能否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益作为衡量价值标准。即使历史传统赋予其合理性,它同时也必须契合时代发展的需要。

中国审判委员会制度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审判制度。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诞生后,逐步建立起系统的司法机构,审判机关在地方采取“合一制”,由各级裁判部兼理司法行政工作,各省、县、区裁判部设部长、副部长、书记、裁判员若干人,并设立裁判委员会。[1][345]在随后的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裁判委员会、裁判研究委员会逐步演变成为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的审判委员会,这可以说是新中国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雏形。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各革命根据地学习前苏联司法制度,强调党对审判工作的具体领导,以避免资本主义国家司法制度中因法官独立可能形成的独断,则进一步加速了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形成。1948年1月1日颁布的《东北解放区人民法庭条例》规定,村、区人民法庭组织审判委员会,由农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若干人、上级政府委派一人组成,有权判决:当众坦白、赔偿、罚款、劳役、褫夺公民权、有期或无期监禁、死刑,或者宣布无罪。[2][513-515]该条例首次正式在立法上使用“审判委员会”的名称。由此可见,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审判委员会与现行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虽然在名称、议事规则、目的和任务方面相同或类似,但当时的审判委员会并不是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而是集行政、司法于一体,掌管司法决定权的政府机构。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司法主管机关提出了一个初步的法院组织草案,其中也提到了建立审判委员会。[3]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省、县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庭长及审判员组成。审判委员会负责处理刑事、民事的重要或者疑难案件,并为政策上和审判业务上的.指导。审判委员会在建国初期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在镇压反革命及“三反”、“五反”运动中,新成立的司法机关每年要处理大量的刑事、民事案件,而当时实体法和程序法又不健全,加之司法工作人员中绝大数是从工农干部和复员军人中抽调的,在此情况下,由审判委员会把关确实有利于保障案件审判质量。因此,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新中国的司法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法院组织体系实行四级三审制,确立了审判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等基本原则,并在各级人民法院内设审判委员会,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审判委员会的职权。[4]1955年3月召开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成立,并制定了一些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制度。随后,全国各级法院都相继组建了审判委员会,至此审判委员会作为一种法定制度确立起来。1983年9月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仍然肯认了这一制度。

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创建过程,可以看出,中国审判委员会是由历史和政治两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首先,几千年来,我国封建社会一直沿袭司法与行政合一,行政机关中的行政长官统领权力,兼行司法职权。新中国建立后,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审判制度。但是传统的因素特别是中国传统审判制度的价值取向、固有模式仍具有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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