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表提议提案制度(精选4篇)
1.党代表提议提案制度 篇一
党代表提议、提案制度(试行)
(市五届二次党代会通过)
(三)督办。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所属承办单位工作的检查督办,采取实地考察、专题调研检查、走访承办单位、听取汇报、公布进度等方法进行催促、督办,并及时协调帮助解决办理中遇到的难题,确保办理进度和质量。
(四)答复。向党代表进行答复,应是直接交办的责任单位,不得由其内设机构答复。答复应按照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规定的格式书写,打印并加盖单位印章。答复行文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符合实际情况,有的放矢;行文语气要诚恳、谦逊;答复文稿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建议,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建议,可以并案办理,但要分别答复。对联名提出建议的答复,应同时答复每位代表。
办理结果应在答复件的右上角分四类标明:(1)已经解决的标“A”;(2)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3)因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目前不能解决的标“C”;(4)留作参考的标“D”。
(五)回访。承办单位办复后,要跟踪走访党代表。要采取多种形式与党代表保持联系,征询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填写《党代表提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交市委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如代表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认真研究、作好进一步办理工作,并重新答复或作出合理的解释。
(六)总结。承办单位办复结果要及时向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报送。
广的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倾听有关方面的意见,主动与代表联系,共同协商处理办法。各承办单位分管的领导,对已答复要解决的问题,应督促检查落实。
2.党代表提议提案制度 篇二
第一条 提案是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是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工作内容。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提案工作的开展。
第二条 本届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提案征集审理委员会。提案征集审理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为征集、审理、立案、处理、反馈职工代表提案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或会议期间,围绕大会中心议题,征集职工代表提案;
2、对征集提案进行审理、立案和转办工作;
3、督促检查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对立案提案的落实情况,对落实提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负责提案的反馈工作,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征集、审理和落实情况;
5、负责“最佳提案”的评选推荐,报工会进行表彰;
6、完成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提案是职工群众对公司生产经营、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生活福利、班子建设、队伍建设等某一方面某一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民主程序促进实现。提案应包括案由、整改办法和措施、提案人和附议人等内容。
第四条 提案可以由职工代表个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或者以职工代表团的名义提出。第五条 提案的征集工作由工会会同提案征集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由各职工代表团具体实施。
1、每次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40天,由工会会同提案征集审理委员会制定提案征集通知和提案表,下发至各公司,明确主要议题和要求;
2、各单位工会按提案征集通知精神,通过各种形式做好发动工作,组织职工代表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召开有关会议研究提案征集问题,及时将提案表印发职工代表;
3、职工代表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群众意见,并进行整理填表,统一交各单位工会,由各单位工会指派专人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前或会议期间提交本代表团团长。第六条 提案的处理
1、公司工会对提案逐一整理,提出提案处理意见,并经公司职代会提案征集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立案的,逐一转交公司总部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不同意立案的,要做出说明,回复提案人;
2、公司有关部门接到提案后,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反馈到公司工会。公司工会有关处室整理后,经提案征集审理委员会研究,提出答复和改进意见,并向公司党委汇报,与公司行政协商,最后确定对提案的处理意见。
3、在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上,由提案征集审理委员会主任向大会报告提案的处理、落实、整改情况,并由提案征集审理委员会将提案处理情况向提案人予以通报。
4、对立案的提案,留公司工会有关处室备案。第七条 提案的检查
1、公司工会依据最终确定的处理意见,负责督促相关单位或部门给予落实。
2、在提案落实过程中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分步实施的,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工会及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向职工群众多做解释工作,争得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3、对提案征集、处理、落实工作开展好的单位、部门进行评比、表彰和奖励,不断提高提案的质量、数量和提案处理的效率、质量。
3.中共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党代表提议 篇三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推动我校党代会常任制、党代表任期制工作顺利开展,建立党代表提议、提案的处理和回复机制,充分发挥党代表积极参与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代表提议,是指学校党代表就党的建设、学校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教学、科研、管理以及校园建设等事项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党代表提案,是指党代表就学校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教学、科研、管理以及校园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或师生员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向代表提案审查委员会提出,请求列入党的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党代表提出提议、提案是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对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提案审查委员会是党代会召开期间收集、审查、处理党代表提议、提案的工作机构,由党代会主席团提名产生。党代会闭会期间,提案审查委员会委托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处理相关问题。
第四条 提议、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广开言路,为学校和谐稳定的发展大局服务。
第二章 提议、提案的提出
第五条 党代表的提议、提案可以在党代表大会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第六条 以代表团名义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提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决定是否提请主席团列入大会议程或转为提议指定相关部门办理。
第七条 提议、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议、提案应当围绕学校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教学、科研、管理以及校园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或师生员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提出。
(二)提议、提案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要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提议、提案的书写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做到一事一案,字迹工整。
第三章 提议、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八条 代表大会对收到的提议、提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符合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立案:
(一)与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四)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五)内容空泛、建议笼统,不具备可行性;
(六)超出学校党委以及行政职权范围的。
第九条 代表联名提出请求列入大会议程的提案,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提案审查委员会方可列入大会议程。
(一)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
(二)学校发展规划及改革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校内党政干部和党代表的罢免问题;
(四)基层组织建设的重大问题;
(五)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基层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六)要求对党政机关和二级学院等某个工作部门的工作进行专题审议的问题;
(七)其它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十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提案,提请代表审议并形成有关决议;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当向提案者说明情况。有的可以适当方式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提议、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应当及时交办。党代表大会期间的提议、提案,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提议,由提案审查委员会委托党代表联络机构负责随时交办。
第四章 提议、提案的办理
第十二条 认真办理党代表的提议、提案是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体现。学校各级领导和部门办理党代表提议、提案,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加强领导,做到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确保办理质量。学校党政机关、二级学院等部门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确定承办人员,承办人员要相对稳定,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要经常检查、督促具体承办人员按期完成办理任务。
第十三条 提案的办理。党代表联名提出的提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后,列入大会议程,提请代表审议并形成有关决议,会后由党委负责组织实施。审查不予立案,或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并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同意的代表提案视同提议办理。
第十四条 承办党代表提议按照“交办、办理、督办、答复、回访、总结”等六个步骤进行。
(一)交办。对党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提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集中交办。对闭会期间提出的提议,经党代表联络机构负责直接送达有关部门的形式交办。必要时,对经党委领导批示的一些重大提议,发文交办,并提出办理答复要求。
(二)办理。各承办部门接到交办的提议后,应认真清点,逐件登记,对认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党代表联络工作办 3 公室说明情况,不得自行转给其它部门或置之不理。对应由本部门承办的提议,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阅后批转承办人员从速办理。
(三)督办。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要加强对承办部门承办工作的检查、催促、督办,并及时协调帮助解决办理中遇到的难题,确保办理进度和质量。
(四)答复。实行承办部门书面直接答复党代表提议的制度。书面答复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后打印并加盖单位印章,直接答复提议的党代表。对联名提出建议的答复,应同时答复每位代表。由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建议,由主办部门负责答复。承办部门对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建议,可以并案办理,但要分别答复。
(五)回访。承办部门办复后,要跟踪走访党代表。要采取多种形式与党代表保持联系,征询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填写《党代表提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交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如代表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承办部门应认真研究、作好进一步办理工作,并重新答复或作出合理的解释。
(六)总结。承办部门办复结果要及时向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报送。第十五条 办理工作要力求实效、注重解决问题。根据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认真研究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不要轻易划入不能解决的范围;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若遇提议所提问题,虽属本部门业务范围,但需报请上级审批决定的,应及时请示,然后将办理结果一并答复;对比较复杂、牵涉面广的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倾听有关方面的意见,主动与代表联系,共同协商处理办法。各承办部门分管的领导,对已答复要解决的问题,应督促检查落实。
第十六条 各承办部门接到交办的提议后,应尽快办理办结,最长不能超过二个月办理完毕。因情况复杂,不能在二个月办结的,应及时与代表本人联系,说明办理情况。凡是超过二个月未办结的,承办部门要写出书面报告交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并继续办理,直到办理结束,代表满意为止。
第十七条 提议办复后,应把答复文件以及办理过程的其他有关材料上交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集中立卷,归档保管。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办理工作情况的分析统计、核对工作,发现漏办、转错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对提议、提案办理工作要加强检查督办。4 党代会年会期间要向代表报告党代表提议、提案办理情况。对丢失、积压提议、提案或在办理工作中相互推诿、敷衍塞责、贻误工作、打击报复的,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检查、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每年党代表大会年会期间,党委将对上一年优秀提议进行表彰,并对办理提议、提案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承办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中国共产党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第三届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过去有关与本制度不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中共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委员会
2009年
月
4.党代表提案工作报告 篇四
二、承办单位在接到提案交办单后,应认真进行核对。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提案,可自交办之日起10日内,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书面向区委党代会代表工作办公室提出退办意见,经同意后退回。主办单位认为需增加协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可自交办之日起10日内,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书面向区委党代会代表工作办公室提出协办意见。对退办或需增加协办的提案,不得搁置不告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办理,由区委党代会代表工作办公室商区政府办公室后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另行交办。
三、办理区党代表提案,有关单位要互相配合。需要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主办单位应积极主动地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商;协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协同主办单位研究办理,一般应在1个月内将协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同时共同参加与代表的面商、座谈等活动。对办理中涉及的一些难以把握的政策问题和难以解决的疑难问题以及几个部门协商意见不一致需要区委、区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承办单位要按照工作程序及时向区分管领导请示汇报,经多方协调和研究后,提出适当解决办法进行答复。在区委、区政府没有明确批复或主持协调以前,承办单位不能草率答复,更不能推卸责任,转移矛盾。
四、区委党代会代表工作办公室对各部门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区委党代会代表工作办公室组织党代表视察、审议办理工作时,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单位负责人要如实向党代表汇报办理情况,认真听取办理意见。各承办单位在每月26日前要对承办工作作一次检查,并将办理情况填写进度表书面报区委党代会代表工作办公室。
五、承办单位自收到提案之日起6个月内,将代表提案办理结果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以公文形式书面答复领衔代表或代表团团长,并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委党代会代表工作办公室),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代表提案的,由主办单位结合各协办单位意见,统一答复代表。需要延期的,经区委党代会代表工作办公室报区委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并向领衔代表或代表团团长作出解释。
六、代表收到办理情况答复后,根据承办情况作出评价,填写《代表提案办理情况意见反馈表》,向承办单位和区委党代会代表工作办公室进行反馈。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由区委党代会代表工作办公室与有关承办单位再作研究办理。有关承办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重新书面答复代表。如代表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承办单位应向区委党代会代表工作办公室作出情况说明,协商研究解决。
七、建立代表提案办理督查制度,区委党代会代表工作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对代表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代表提案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扬;对推诿责任、敷衍塞责的单位或个人予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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