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纱礼服买卖合同

2024-11-09

婚纱礼服买卖合同(精选17篇)

1.婚纱礼服买卖合同 篇一

商家联盟合同书

甲方:塞纳左岸咖啡(全国连锁邳州店)

乙方:维纳斯婚纱摄影

经双方一致同意,就乙方加入甲方商家联盟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提供的服务与支持:.乙方需要向甲方提供详细企业资料与企业合法证照手续,并填写《商家联盟申请表》。2.乙方需要在该企业的醒目位置,如影楼客户桌或是收银位置放有甲方的宣传册,一并向客户推广双方共同的优惠手册。

3.乙方在甲方推出套餐系时,需积极配合做好宣传工作,例如:(A套餐:100元 乙方以八折优惠付 80 元,并甲方免费附送2张面值20元德咖啡卷作以鼓励)3.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与第三方签订商家联盟合同与协议。

第二条:甲方提供的服务与支持:

1.甲方接受乙方加入商家联盟机构,同时免除乙方第一年的加盟保证金。从年续签合同时起,为维护甲方会员利益,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加盟保证金,标准为第一中乙方按月返还甲方金额的最高额度为准,并以此延续类推。

2.免费为乙方提供宣传场所(一般在上午8:00—11:00 特殊时间需要和甲方店长协商),以及宣传场所的位置,乙方提供布置宣传场所需要的展板以及宣传材料。对于乙方的影楼宣传及相关服务的讲解,由甲方协助乙方完成。

3.乙方加入甲方商家联盟后,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网络平台查询服务,并将乙方宣传及相关服务向甲方会员进行口碑宣传,以提高乙方产品及相关服务的知名度。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把握市场销售动态和会员反馈信息并随时提供给乙方,双方共同制定适应消费市场的,具有竞争力的新产品。同时甲方以庞大的消费群体,通过资源整合、互补、共享等联盟合作使乙方获得的利润最大化。

2.甲方承担乙方产品相关服务的宣传和推广工作,甲方会员到乙方服务场所进行消费时,乙方应对甲方会员提供快捷、全面的优质服务,使甲方会员从根本上得到实惠,同时使乙方产品及相关服务得到跟好的推广。

2.婚纱礼服买卖合同 篇二

关键词:买卖合同,风险负担,交付

一、风险负担的定义及一般规则

(一)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定义

买卖合同风险是指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造成的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损失, 风险负担是指该损失应由谁来负担。由含义中可以看出研究买卖合同风险的前提是首先买卖合同必须有效, 只有有效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是风险的发生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 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理论, “不可归责”包括三方面即是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事由、意外事件以及当事人以外第三人的事由所造成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

(二) 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

1. 合同成立主义

合同成立主义是指买卖合同成立之时, 标的物的风险就由卖方转移到了买方, 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该原则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它的优点是能够促使买方尽快的取走标的物, 因为只要合同成立了, 标的物不管有没有交付, 就都已经转移给了买方, 对买方是不利的。但是这一优点也是缺点。因为合同成立后, 标的物的风险就转移了, 卖家就没有保证标的物不受毁损、灭失的义务了, 有可能就导致标的物出现毁损, 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 所以该原则在合同的稳定性上, 以及买方的利益维护上都有弊端。它没有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这两个概念, 合同虽然成立了但并不一定代表合同就生效了, 已经不适应当今复杂的市场经济了。现在已经很少有国家采取这一原则了。

2. 所有权主义

所有权主义, 是指标的物的风险由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 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它最早始于罗马法, 现在的英国法、法国法都使用该原则。它的优点是由于是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来确定风险的转移, 所有权人做为标的物的所有人, 能更有效的保护标的物。但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有着明显的缺点, 各国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如何来确定不一致, 操作起来就不一致。一般像意大利是以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确定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而德国则是以标的物交付的时间来确定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3. 交付主义

交付主义, 是指标的物的风险是随着标的物的交付给买方时, 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早采用交付主义是《德国民法典》。它的优点为在于容易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标的物一经交付, 不论所有权有没有转移, 但是只要给了买方, 那么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 这样也有利于保护标的物, 而且万一发生纠纷了买卖双方也容易举证, 可以降低风险的损害。

(三) 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 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 我国采取的是交付主义。我国《合同法》的这项规定也是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当然, 这是在当事人对于标的物意外损毁或灭失的风险没有明确规定或法律没有例外规定的情况下所采用的基本原则, 如果当事人有明确规定或法律有特殊规定时,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及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法治原则, 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明确规定来承担风险。

三、特种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一)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分期付款买卖, 是指买受人一方将他应该支付的标的的总价款, 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一般买受人至少分三次支付。当事人对所有权进行了约定保留, 在本质上该合同应该是附条件的买卖合同, 如果买受人不能够按照期限支付价款而且达到条件成就的程度, 买卖就能够被解除, 在这样的情形之下, 风险转移还是以在标的物交付时发生转移。

(二) 试验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试验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者检验标的物, 以买受人承认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它不同于一般买卖的特点是:出卖人在合同生效前已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或者检验;合同以买受人的认可为生效条件。在这种情况下, 标的物已经进行了交付, 风险是不是移转了呢?我国合同法暂时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理论上认为, 这种买卖是附条件的, 风险也应该附条件, 所以在买方承认之前风险还是由出卖人负担的。

(三) 样品买卖

样品买卖, 又称货样买卖, 是指按照一定样品制定的标的物的买卖。该买卖只是附加了要按照货样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所以还是适用一般风险负担规则定, 风险从交付之时发生转移。

四、小结

综上所述, 我国采用交付主义, 确定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 有利于维护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减少买卖合同纠纷, 维护社会稳定, 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并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李永军.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6.

3.签订商铺买卖合同需注意 篇三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家建材公司去年在某建材市场购买了一个铺位。签合同时,双方未约定市场性质。搬入后不久,因建材市场竞争激烈,发展商将市场改为灯具市场,造成建材公司难以继续经营。该公司与其他建材公司联合找发展商交涉,发展商以合同中对此并无约定为理由,让建材公司哑口无言。该案中,发展商的行为极大损害了业主的权益,令业主陷入了两难的境地——继续在灯具市场里经营建材,显然会蚀本;而出售铺位,又难免贬值。从该案中可以看出,购买商铺与购买住宅所考虑的方面有所不同,对签约的要求更高,绝不能随意签约。以下就是签订商铺买卖合同时要注意的常见问题。

一要注意公用分摊面积。一般来说,商铺的公摊面积占建筑面积的30%~40%,有的甚至超过50%。对此,开发商当然自有说法,但对购买者来说,商铺的单价高于住宅物业,即使是允许范围内的误差,也可能会带来几万元的价格变动,打乱购房者的预算。

要避免此情况的出现,建议购房者选择按使用面积计价的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摊面积的大小与产权归属,确定公用部位的规划设计。只有事先约定严密详尽,才能在前述情况出现时顺利维权。

二要注意返租承诺。返租是指购房者支付房款后,若干年之内将物业交给发展商经营出租,业主即可获得固定的返租回报。从表面上看,返租带给购房者的是稳赚不赔的收益,但事实并非如此。以下这个案例或许能给购买者带来一些警示。林先生购买了某在建大型商场的一个铺位,与发展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与返租协议书。双方约定:林先生同意将物业租给发展商;发展商在三年内支付总房款22%的返租回报。然而一年后,发展商未能按约交房,也没有支付返租回报,当林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发展商支付违约金、返租回报金及滞纳金时,却被告知因林先生未将物业交付给发展商,双方签订的返租协议不具备生效条件,他要求的返租回报不获支持。

除了延期交房导致返租回报难以实现外,有相当多的发展商采取了非书面承诺的方式,仅将返租承诺写入广告或由售楼人员口头承诺,而在购房合同上却无相应约定。此情况下,如发展商不给予返租回报,购买者很难要求其兑现承诺。

三要注意贷款风险。个人商铺贷款具有比例低、年限短的特点。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款的60%,贷款期限也只有1O年。另外,银行对商铺贷款者资质的审核也比住宅贷款更严。当投资者考虑贷款买铺位时,必须意识到贷款申请不能通过时,自己将面临的付款压力。

4.婚纱摄影服务合同范本 篇四

(一)一方如需变更拍摄时间、地点的,需提前3日告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

(二)甲方在拍摄期间应当服从乙方安排,配合乙方完成各项服务,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应当自行保管或交由乙方保管。

(三)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选样、取件,未按照约定时间选样、取件超过6个月的,乙方在通知甲方后可不负保管责任。

(四)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甲方如实、全面告知除套系内容外其他可能收费的产品、服务的内容及收费标准。服务中发生套系外收费项目的,双方应当按照签订合同时甲方认可的收费标准即时清结相应费用。

(五)乙方收到钱款后应当即时向甲方开具收款凭据,注明收费项目及金额,并在甲方支付全部费用后开具正式发票。

(六)乙方应当按照约定为甲方提供拍摄、选样、取件及其他服务,对照片修整及艺术处理应当征得甲方书面确认。

(七)对于套系约定数量以外的样片及底片等图像文件资料,如甲方需要,乙方应当按照约定价格转让给甲方,如甲方不需要,乙方应当在甲方取件时当面销毁。

(八)乙方应当保证拍摄质量及成品质量满足甲方提出的特别要求或达到乙方承诺的标准,且不得低于相关国家规定或行业规范确定的最低标准。

(九)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及服务中使用的各种产品,如服装、化妆品、相框、相册等,均应当符合相关国家规定或行业规范确定的卫生、安全及质量等要求。其中相框、相册等开胶、变形的,包修期不得少于一年。

(十)乙方按照约定享有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十一)乙方应当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悉的甲方隐私保密。

二、双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二)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合同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的,乙方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退还相应费用。

(三)由于一方原因给对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乙方提供的服务或使用的产品不符合相关国家规定或行业规范确定的要求或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修理、更换或重新制作;无法修理、更换、重新制作,或修理、更换、重新制作后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减免相应费用。

(五)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原始图像文件全部或部分损毁、灭失的,乙方应当免费补拍;无法补拍或甲方不愿补拍的,乙方应当退还相应费用,并按照相应费用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六)乙方擅自发表、使用为甲方拍摄的摄影作品或泄露甲方隐私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及行业规范的规定承担其他责任。

三、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摄影行业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四、其他约定

5.婚纱礼服买卖合同 篇五

(久久结婚网网友推荐合同范本)

甲方:(委托方)乙方:(婚纱摄影单位)

新郎:联系人:

新娘: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次婚礼庆典服务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事项

(一)拍摄种类

套系名称:预约日期:拍摄日期:摄影师:看样日期:二次选片日期:取件日期:经办人:

(二)约定套系内容

1、拍摄______张、供甲方选择 ______张、入册______张、刻入光盘______张。入册外的照片经甲方认可,双方以协商价格,按________元/张收费赠品:

2、像册寸、入册张、制作工艺

像册寸、入册张、制作工艺

3、拍摄时提供男、女服装______套,在_______服饰区域任选,超出服饰区域的租赁价格________元/套,整体造型_______次

备注:

4、像框______寸、放大______寸、制作工艺_______

像框______寸、放大______寸、制作工艺_______

5、拍摄当日,头花、眼睫毛、由方负责,化妆师

6、喜帖张

7、拍摄当日,外景地点以及来往的路费由方承担

(三)婚庆当日内容

婚庆当日,由乙方提供新娘化妆______次(上门服务另行协商),提供新娘婚纱套,在_________服饰区域任选,超出服饰区域的租赁价格________元/套。

第二条 服务价款及付款方式

(一)根据第一条中甲方选择的各项服务项目,甲方向乙方缴付摄影服务费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二)支付方式:

1、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大写)元,预约当日付款。

2、分期付款: 预订时支付订金人民币(大写)元,拍摄当日付清余额人民币(大写)元。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于约定时间支付服务费。

(二)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按时到达乙方指定场地,并积极配合乙方工作人员的要求进行拍摄。

(三)甲方如需变更拍摄时间,需提前7日告知乙方,并应取得乙方的同意。

(四)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选样及取件。

(五)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热情服务和尊重甲方意愿的原则为甲方提供包括咨询、化妆、服装、造型、拍摄在内的摄影服务。

(六)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安排甲方拍照,看样及取件。

(七)乙方应保证拍摄质量及成品质量,乙方对照片修整及艺术处理须征得甲方认可签字。

(八)乙方应以协商价格将相关毛片及影像资料提供给甲方,若甲方不认可,应当面将影像资料删除。

(九)拍摄的影像资料超过六个月仍未领取的,乙方行使通知、告知义务后不负保管责任并作妥善处理。

第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乙方在拍摄服务过程中,如造成影像资料全部丢失或部分未能完成服务约定,乙方应返还服务费______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退款或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服务收费的____倍,赔偿金额________元。

(二)甲方选片时可通过加选付费的方式要求超出所订套系组数以外的照片入册、放大及制作其他产品,以协商价格签订补充协议。

(三)影像资料的所有权归_____方所有,如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载或使用。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若甲方提出终止本合同或合同履行期间违反本合同约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返还订金的_____%。

(二)乙方在约定拍摄日期7日前,提出终止本合同,应向甲方返还倍订金。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业组织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新郎:婚庆单位:

新娘: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住所(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6.婚纱礼服买卖合同 篇六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关于乙方向甲方购房事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自己开发建设的一套商品住房及住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售给乙方,房屋具体状况如下:房屋座落于*************,房屋总层数 层,乙方所购买的房屋为第

2层南边套,结构,甲方确认面积

m,布局三室两厅一厨两卫。房屋室内为水泥地面,墙面为水泥砂浆找平,室内门窗未安装,入户门已经安装防盗门。甲方出售该栋其它楼层房屋时使用的座落:

二、本合同签定时,该房屋尚未到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日后该房屋进行产权登记,甲方必须在房地产初始登记之日起30天内将相应的房屋产权过户给乙方。

三、房屋水电等设施由甲方负责开户。居住用水水开户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另收取乙方费用,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办理好住宅用水开户。居住用电电开户费用参照邻里,由乙方支付,该笔费用原则上不超过 ** 元。甲方承诺****年年内为乙方办理好住宅用电开户。

四、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分三次将房款付给甲方。具体时间: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乙方交付 ** 元,第二笔**元在****年**月**日以前付清,余款 ** 元由乙方在供电部门住宅用电开户之后十日内交清。

五、甲方应及时将可能影响本合同或该房屋价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该房屋的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它争议事件)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本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由于甲方的过错造成房屋价值减少的,甲方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赔偿乙方损失。

六、甲方保证在上述转让的房地产交接时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上述房地产转让交接后发生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或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且乙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本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七、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地产交付给乙方的,应支付按日计算的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给乙方。逾期超过两个月,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需将已收的房款即时全额退还,另支付购房总价20%违约金作为乙方损失赔偿。

八、甲方承诺出售房屋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的建筑标准及要求。由于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乙方损失或其它伤害,由甲方赔付。甲方将该房屋在本合同签定之日交付乙方。

九、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付款的。其逾期部分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两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将已收房款即时全额退还乙方,购房总价20%违约金作为甲方损失赔偿。

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未尽事宜,在不违反本合同原则的前提下,可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甲、乙双方订立的补充条款和补充协议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并按本合同规定履行。

十二、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甲方:(签章)住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7.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管窥 篇七

关键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我国随着当前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城市化的不断进步使得农民都会选择迁往城市中, 而在这一搬迁的过程中会导致农村中的房屋出现空闲现象, 当进行这些空置房屋的转让过程时, 相应的就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下面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在农村买卖房屋时所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房屋买卖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在目前农村进行房屋买卖的过程就是一方将房屋的所有权转交给另一方, 而另一方根据合同上的内容支付相应的价款, 这也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定义。其中一方将房屋的所有权出售的叫做出卖人, 而支付相应房款的则叫做买受人。我们在当前的农村房屋的买卖过程中, 根据主体不同主要分为三种不同的种类。

(一) 法律主体不同的售卖过程

这种通过本村内部的买卖主体双方来完成相应房屋的售卖是目前国家和法律所认可的, 通过本村村民进行房屋售卖的过程本身就具备一定的申请宅基地的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并没有打破国家和相关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使用权的分配原则等。因此基于此, 我国的政策对于这方面的房屋买卖是持赞成态度的, 而且在实际的双方买卖过程中, 只需要签订具有相关法律效益的合同, 并且具有有效条件即可。

这种本村与外村进行房屋的售卖过程, 在法律规范上来说, 是不被允许的, 因为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在目前来说, 农村内部的宅基地使用权是禁止向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成员进行售卖和转让的, 基于此, 如果本村与外村进行相关房屋的买卖过程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 法律上也是不予以认可的, 并没有较全面的法律效益。

最后一种是目前来说法律上明确禁止的, 就是农村的房屋向城市中居民进行一定的售卖。我国在法律法规中以建议的形式对于城镇居民在农村中购买闲置房屋予以一定的严禁, 从长远上来看, 我国从政策上就禁止这种农村房屋向城镇居民进行售卖的问题。

上面这三种主要是以售卖主体不同来进行划分的房屋售卖, 对于不同主体的房屋买卖过程, 所签订的合同也不是不同的, 而且在进行相应的纠纷调解以及判断合同的法律效益的过程中也是不同的。但是我们在进行房屋买卖的效力认定上应当一视同仁的来看待。

(二) 房屋买卖政策制度上的矛盾

我国在目前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效力规定依然存在较大的问题。而国家和法律在这方面存在较大的问题很容易使的在实际的房屋买卖过程中产生一定的纠纷问题。而且法律规范的合同的效力往往具有一定的模糊和矛盾, 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房屋买卖的现状。我们可以看出在目前有关房屋买卖的法律中, 有很多内容都是互相矛盾的。在进行农村房屋的售卖过程中, 《土地管理法》中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的禁止农村房屋进行随意买卖的, 而且如果要进行售卖一定要符合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的特点, 而且要获得法律上的许可。但是在《土地管理法》中的其他法律规范中, 又明确地表示农民可以进行农村房屋的买卖过程, 这种模糊矛盾的法律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合同的效力。我们可以看出, 在目前我国法律规范的农村房屋买卖的规范中, 还是存在较多矛盾问题的, 而且在合同上的法律效力的判断上, 不同的土地法又有不同的解释, 很容易在当前我国农村房屋售卖的民事纠纷中产生很多不必要的矛盾。

(三) 农村房屋买卖存在一定的市场现象

在当前的农村房屋售卖过程中, 我们可以看出不仅存在法律上的问题, 而且在当前的实际农村买卖过程中还存在有市场的客观现象。在当前的卖方市场中存在很大的必要性, 往往对于农村想要进行房屋的售卖大多都是向往城市的生活, 要到城市中进行发展, 而且还有许多是为了通过卖方子来进行筹款, 由于城镇房价的不断上升导致的农村人民无法在短时间内承担如此高的放假等现象。而且有很多企业家往往关注农村房屋的拆迁协议, 大多选择农村中即将要拆迁的房屋进行批量的购买, 等到拆迁后就能获得巨大的汇报, 通过这种拆迁来获得利益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使的农村房屋的售卖产生一系列的纠纷。

二、农村房屋买卖的合同效力分析

前面我们对当前农村买卖过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纠纷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和讨论。下面我们就主要来看一下在实际的农村房屋的售卖过程中的合同效力的不同看法。

(一)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看法

在实际的房屋买卖过程中, 无非就存在两种不同的合同效力的看法, 一种就是合同无效性, 另一种就是合同的有效性,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在当前的农村之中国家政策是禁止进行农村中房屋的买卖的, 基于此, 我们再看相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就非常简单了。既然国家已经明确规定的禁止农村房屋进行售卖那么合同的效力一定是无效的。在当前我国的政策来看, 国家认为农村宅基地的取得方式是国家所分配的, 具有一定的无偿性, 是国家分配给个人进行一定日常生活的根本, 而对农村房屋中进行一定的禁止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能够确保农村人民的基本生活保证, 不至于由于没有生存的土地而流离失所。也就是说在无效性的这一种看法来看, 农村的土地和房屋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民生活的根本, 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所在, 有了土地有了房屋才能生活下去, 因此将国家分配给每一个农民的土地实际的予以了一个身份, 这样的看法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保证农村中农民的基本生活的保障。假如说国家和政策允许农村房屋进行一定的售卖过程, 那么实际的房屋买卖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往往在实际的生活过程中就会有许多流离失所的农民。通过这一看法来看, 农村房屋的买卖合同效力应当是无效的。

(二) 买卖合同的有效性看法

前面我们已经说了很多人都认为在实际的农村房屋买卖过程中合同是不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的。但是依然有一部分认为在实际的农村房屋买卖过程中, 所签订的合同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因为这一部分人看来, 国家和政策并没有明确的提出过农村房屋不允许进行买卖的效力, 即使法律中有所规范也仅仅只是通过意见和通知等不具备强制性的特点来要求农民的房屋买卖的。这一部分人认为这样的法律效益是不具备强制性的, 也就是说在实际的房屋买卖过程中, 所签订的合同具备较全面的法律效益。如果农村房屋的买卖关系和城镇房屋买卖关系进行一定的对比, 我们也可以看出农村在房屋售卖过程中如果不符合一定的法律效力是不公平的。在实际的买卖过程中, 农村和城镇的房屋售卖都具备相同的性质, 根据人人平等原则来看, 农村人民和城镇人民处分自己财产的过程中是相同的。但是在农村之中房屋的时买卖要通过一定的法律效益来规定的, 显然是不符合当前民主民法的公平理念的。而且在目前来看, 农村房屋买卖过程并不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相反还能带动一定的城镇化发展, 让农村土地逐渐的转变为城镇土地, 基于此, 农村买卖合同的效力具备一定的有效性。

三、总结

综合上文所述, 农村中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判断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不仅仅从法律和国家层面上来看, 从各地政府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如何建立起完善的房屋售卖制度是当前国家和政府所重视的。

参考文献

[1]李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13 (4) :217-218.

[2]王艳.关于新形势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分析研究[J].农家致富顾问, 2015 (24) :116-117.

8.婚纱礼服买卖合同 篇八

原告:吴先生,要求判争泰先生按合同约定履行过户手续、交付房屋并偿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被告:秦光生,先将房屋卖与吴先生,后称由于房屋买卖未经房屋共有人邢女士同意,故合同应为无效。

第三人:吴女士,泰妻,要求与秦先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利限制。

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邢女士注销房地产权利限制登记秦先生将房屋的产权过户至吴先生名下,并将房屋交付吴先生;秦先生偿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同时判决吴先生支付剩余房款57万元,并驳回第三人邢女士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买卖的房产权利被限制

秦先生与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中春路上的一套房屋房屋产权仅登记在秦先生一人名下。之后,由于夫妻产生矛盾,妻子邢女士去了美国。今年6月13日,秦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及装修以共计15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吴先生。签约前后,吴先生共向秦先生支付了定金和房款98万元尚有未付房款57万元。秦先生由此向吴先生出具了收据艇《同意书》。《同意书》载明,本人出售房屋,此房屋于2007年7月3日交付。

正当吴先生享受着买房成真的喜悦时,却突然传来了一个震惊的消息:秦先生在美国的妻子邢女士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了房屋权利限制手续,原来,秦先生夫妇关系多时不合,秦先生的妻子邢女士已于去年7月4日离家分居。今年7月5日,也就是吴先生迎接新房的日子里,邢女士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利限制的手续,房地产部门以法院已受理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因,于7月6日作出核准。

吴先生听到这个消息,一怒将秦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寨先生按合同约定履行过户手续,交付房屋并偿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诉讼期间,法院根据秦先生夫妻的具体情况,依法追加邢女士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离婚中的夫妇“废约”态度一致

秦先生认为,在出售房屋时,已明确告知夫妻有矛盾,但吴先生仍然同意继续进行交易。由于邢女士对房屋在交易中心进行了限制并提出离婚诉讼,导致过户不成。正因房屋买卖未经房屋共有人邢女士同意,故合同应为无效。

邢女士称,秦先生在离婚诉讼期间试图将实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出售,发现这一情况后,就通知中介,要求他们不能进行居间。后来得知已签订买卖台同,正在进行交易,又至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限制该房屋交易的手续。秦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吴先生在购房时也明知这一情况,故诉请要求确认买卖台同无效。

针对邢女士的诉讼请求,吴先生称第三人所述事实并无证据证明。与秦先生间的房屋买卖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双方恶意串通的事实,第三人的权利未在房产交易中心进行备案,直至2007年7月3日交易中心也没有任何异议登记情况。本人依照二手房买卖的正常交易过程进行履行履行过程并无过错,故不同意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秦先生称,自己将房屋出售给吴先生是出于还贷的压力以及对法律的无知并非为了侵占共同财产。本人以为房屋在自己名下即可处分房屋,故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第三人对房屋无直接支配权

法院认为,第三人虽然基于婚姻关系的存续而依法享有对涉案房屋与秦先生共有的权利,但在第三人未就此提出主张且房屋产权未登记至其名下前,第三人实际并未取得对涉案房屋完全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第三人对此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判断。秦先生作为登记的产权人将涉案房屋出售的行为并不构成物权上的无权处分而吴先生亦是基于对物权登记的信赖而签订了《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签订的买卖台同应为有效。因此,秦先生及第三人的抗辩及诉讼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第三人要求确认台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鉴于双方问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故吴先生有权要求秦先生继续履行台同。现吴先生要求秦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及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根据秦先生出具的《同意书》,秦先生未能按此约定履行交房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吴先生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请,符合约定予以支持。根据实际,该违约金暂计至判决生效之目,若判决生效后秦先生未交付房屋,吴先生可另行主张。

法官指出,第三人若认为秦先生的行为损害了其利益可通过其他途径提出赔偿。考虑到秦先生与第三人邢女士目前正在进行离婚诉讼,故吴先生支付剩余款项前,应注意通过台理途径通知第三人以有利于第三人行使权利及时保全,而第三人在秦先生交付房屋时,亦应予以配合及协助,以避免对其产生可能的不利后果。

律师说案

什么样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法定的婚后所得制,一般是始于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登记之日,止于夫妻关系的解除或终止之日。对夫妻财产所得的正确理解,不局限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财产,只要依据法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享有相应财产权利的,就为已经取得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案中秦先生与妻子邢女士,虽然在闹离婚,但在没有正式解除婚姻关系之前,对登记在秦先生名下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按照《婚姻法》还是一种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中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按照《物权法》规定一项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有共有人可以按照自己的份额或协议对共有财产行使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房产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所有对共有人的共同所有事实,—般以房产权利证书上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按照《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购买房屋时,大多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在房产登记部门无任何登记资料。像本案秦先生与邢女士夫妇二人购房就只登记在秦先生名下,就属于这样的情况。对这种本是夫妻共同财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如果另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将出现许多的法律问题即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台同的法律效力问题,这取决于购买者是否知悉所买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如知悉的,没有取得其他共有人是否出售的书面意见的,违反《城市私房管理条例》中的禁止性规定,—般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如购买者不知悉所买房屋还有其他共有人的,购买者购房时是出于善意的,没有过错;如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具备可履行条件的,或购买者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的,一般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当然,因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起诉到法院,对购房者知悉还有其他共有权人的事实,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理出发,这需要卖房者向法院提交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证实的,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后要承担对其不利的败诉后果。

二手房买奏应注意那些问题?

二手房通常理解为再次上市交易的房屋。个人购买的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或自建房,办完产权证后,再攻上市去买卖,这样的房屋就是二手房,泰先生与吴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也是一种二手房买卖。

9.婚纱礼服买卖合同 篇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买卖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 名称 品种 产地 商标或品牌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质量标准: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及费用负担:

第四条 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五条 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负担:

第六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时间、数量:

方式:

地点:

时间:

数量:

第七条 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方式:

标准:

时间:

地点:

方式:

第八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九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条 合同变更、终止:

1、合同有效期间,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终止合同,否则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如因买卖双方委托铁路等运输计划的原因未能如期全部交货,剩余部分由买卖双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买方:

卖方: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 生效。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买卖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交卖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留存一份。

卖方(章):

买方(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10.婚纱礼服买卖合同 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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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3)绍虞商初字第742号民事裁定,向法院提出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法院提请诉讼解决),违反《民诉法》协议管辖制度中的协议管辖惟一性原则,应属无效,该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令该案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

11.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篇十一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不仅仅应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案件上来把握,同时也应考虑签订合同的主体。主体不合法,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

案情

1997年7月25日,睢志刚与毛瑞琴、毛永亮在中间人睢根上的说合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位于河南省登封市中岳办事处新店村的一处房产卖予毛瑞琴、毛永亮。土地使用证上是睢志刚之父睢天庆的名字,当时双方约定价格为25500元,协议签订后双方款证交清。随后睢志刚即从该房屋内将东西搬走,毛永亮、毛瑞琴即搬入该房屋居住至今。睢志刚一直在郑州居住。2006年7月17日,睢志刚的父母睢天庆与耿姣以睢志刚、毛永亮、毛瑞琴不经自己同意,擅自出卖自己房屋,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为由,将三人诉至登封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三被告所订立的买卖房屋协议无效。

裁判

登封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睢志刚在与被告毛瑞琴、毛永亮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其身份特定,为两原告之子。且原告也曾给他人说过要卖房子,又有说合人睢根上从中说合,睢志刚又持睢天庆的土地使用证,因此,毛瑞琴、毛永亮有理由相信睢志刚有代理权,而且对此认为是善意且无过失。睢志刚以睢天庆的名义与毛瑞琴、毛永亮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在该协议签订后,原告曾回到该房屋将其物品搬走,即知道了睢志刚以其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而不作否认表示,原告以自己的行为承认了被告睢志刚的代理行为,因此,被告睢志刚代订合同的行为应为有效。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睢天庆、耿姣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睢天庆、耿姣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郑州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外,另查明,被上诉人毛瑞琴、毛永亮庭审时向法庭提交了登封市新店村居委会2007年6月15日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明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关系存在的事实,同时证明二被上诉人居住的十年期间对房屋进行了几次翻修改造;二上诉人耿姣、睢天庆及被上诉人睢志刚已经于1998年将其户口迁出,地已收回,不再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同时二被上诉人还向法院提交了1998年12月5日被上诉人毛永亮与袁志红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一份,以证明其房屋已经卖给他人。上诉人耿姣、睢天庆对以上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居委会证明内容不实,房屋买卖协议是虚假的。

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经过庭前多次调解,被上诉人毛瑞琴、毛永亮也向法庭提交了调解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工作的相关规定,法院调解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且上诉人耿姣、睢天庆也无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审理的时间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故上诉人耿姣、睢天庆上诉称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1997年7月25日,被上诉人毛瑞琴、毛永亮与被上诉人睢志刚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被上诉人毛瑞琴、毛永亮已经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并收到了上诉人耿姣、睢天庆的土地使用证,应属有效协议。二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睢志刚隐瞒实情,擅自出售其房屋,所得欠款自己挥霍,违法处分自己的宅基地和房产,事后上诉人未予追认,应当认定买卖协议无效的请求,因被上诉人睢志刚系上诉人耿姣、睢天庆之子,经过中间人说合将房屋卖给了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二被上诉人,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且签订协议后又将该房屋土地使用证交给了被上诉人毛瑞琴、毛永亮。二被上诉人在该买卖过程中属于善意无过失,有理由相信被上诉人睢志刚具有代理权。协议签订后,二上诉人将该房屋内的东西搬走,并于1998年将其户口从该集体经济组织内迁出,系以自己的行为对被上诉人睢志刚代理行为的承认。故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睢志刚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并无不当;上诉人耿姣、睢天庆的该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耿姣、睢天庆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由于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对其效力的认定,司法实践中认定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以下特点:其一,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在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而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也因所有权的不同而分为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建设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宅基地则属于集体所有。其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即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农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其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有限性,即宅基地原则上只能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利用宅基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供其居住和使用,不能将宅基地使用权出让和转卖。另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即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或者是交纳很少的费用。

正是基于以上的特点,加之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在农村一般一户只允许拥有一处宅基地。我国法律法规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采取了限制态度。如: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虽然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没有指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租、出卖。但其立法本意即在于保护农民宅基地的专有使用权。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把大量的私有房产留在了农村以及其他原因,使一户拥有了多处住宅,这样就出现了大量的农村私有房屋买卖,本案即属此种情况。在此情况下,对该涉及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就不能简单的一律按无效对待或仅仅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地随房走一律认定有效,而是应从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上去把握。一般来说,确认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转让人拥有两处以上的农村住房;2.转让人与受让人应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已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因此,本案应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12.婚纱礼服买卖合同 篇十二

(一) 违约, 是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

根据《英国法律辞典》的权威解释, “违约是指无论是行为亦好, 遗漏亦好, 凡是不履行契约里所规定的都叫做违背契约。”[1]著名民商界学者高尔森教授认为:“只要是合同的一方在缺乏正当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叫做违约。”[2]但是也有的学者认为, 违约不仅包括违反约定义务, 还包括违反法定义务, 其定义应该涵盖免责事由。

(二) 违约救济

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义务的情况下, 另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以保障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依《布莱尔法律辞典》的解释, 救济一词指实现权利、或补偿权利侵害的手段以及运用这些手段的权利。”[3]

二、各国现行立法对违约救济的不同做法

(一) 大陆法系:以德国为例

大陆法系把实际履行作为主要的救济方法, 一方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履行或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的特定义务, 而不允许以金钱或其他方法代替履行。

1.以德国《民法典》第

249条第1句, 一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债务人应当“回复再使其负担赔偿义务的事由不发生是原应存的状态”。这有一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1) 全部赔偿致害人应当赔偿因使负有赔偿义务的事件而发生的一切损害。这种赔偿全部损害的责任可能会特别的严苛 (assert ardently chart) , 法官可能会在仅损害被害人利益的情况下而给予致害人以减低。

(2) 回复原状 (Natural ersatz) 在有些情形下, 单单用金钱赔偿并不能使被害人的利益情况在具体组成上而非仅依价值受到保护, 这时需要对不具有财产利益的法益的侵害考虑在内。

2.其他种类的赔偿给付

(1) 回复原状费用的偿还。

(2) 回复原状的不能, 在此种情形下, 只有在被害人具有此种金额或价值利益的情况下, 其才能够由此得到救济。即, 非财产损失不产生金额利益。

(3) 不足赔偿的回复原状在回复原状的不能之外, 第251条第一款嗨提及了另外一种情形的金额或价值利益的赔偿:回复原状“不足赔偿债权人”, 比如草地因开采而下沉并变为沼泽, 并疏干将需要5年的时间。所谓的准全部损害也属于此一范畴。

(4) 过巨的回复原状费用 回复原状只有在支付巨大的费用时应当允许以金钱 (即以金额或价值利益) 赔偿被害人。

(二) 英美法系

合同法上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恢复原状 (restitution in interim或者full restitution) , 也就是说, 使无辜的当事人处于他未受到损害或损失时所处的状况。

(三) 损害赔偿的方法与范围

1.预期利益 (exception interest) 方法

合同性的损害赔偿通常是针对受害方预期的损失补偿。大多数情况下, 无辜的一方当事人通常会在合同履行后能够取得一定的利润, 法院对此他因此失去的利润, 以及由此在成的其它间接损失, 都会判令给予补偿。实践中, 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 分别采用两种方法来计算预期的利益。①计算价值的差额;②计算修复的成本。

2.依赖利益方法

在某些情况下, 原告很难估算出, 加入合同得以顺利履行他将能获得多少利润, 或者, 预期获得的利润可能具有很大的投机性。这种情况下, 一般以依赖利益或者信赖损失。

3.附带损失与返还

(1) 附带损坏:间接损失, 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无辜的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中, 有些损失与违反合同有关, 只要在这些损失与违反合同之间能够建立起因果关系, 那么应当获得补偿。

(2) 返还主要是废除性违反合同的必然结果, 原告如果接受了违反合同, 并且返还了他已经获得的利益或者愿意这么做, 那么, 他已经支付给被告的东西, 就有权请求被告予以返还。这种情况在消费合同中尤其常见。

4.利息

只要当事人能够预料到违反合同产生这种利息和费用的可能性, 法院就可能会判决给与赔偿。但是, 在合同法上也有一些例外情形, 根据判例, 这类情形主要有3种:一是合同的目的就是提供安宁和快乐的享受;二是合同的目的就是要解除痛苦和麻烦;三是违反合同带来的生活上的不便直接造成的精神痛苦。在这几种情况下, 可以给予精神补偿。

(四) 损害赔偿的限制

限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损害赔偿的范围受到间接原则的限制;二是原告或者无辜的当事人必须合理的减轻对方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即减损义务。

1.间接规则 (rule of remoteness)

这个原则阻止无辜的当事人附带损失扩大的太远, 从而给被告施加不合理的负担, 损害会变得太间接, 与最初的违反合同之间的联系太远了。

2.原告减轻损失的义务

原告也不能坐视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不断扩大, 原告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步骤减轻可能造成的损失。原告如果未采取合理的行动减少损失, 由此造成 (或增加) 的任何损失, 均不能请求被告给予补偿。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能会在合同中包括一种条款, 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 应当如何得愈补偿, 这就是违约金条款 (liquidated damages clause) , 只要当事人一开始就确定了这种不履行协议的后果, 并且真正企图估算可能发生的损坏, 这种约定通常都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协议。

参考文献

[1]【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M].杜景林, 2004.

[2]【英】P.S.阿蒂亚.合同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82.

[3]何宝玉.英国合同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13.房屋买卖合同 篇十三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共有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道______栋,位于第______层______户,房屋结构为_________,房产证登记面积______平方米,地下室一间,面积______平方米,房屋权属证书号为____________。

第二条 价格:

以房产证登记面积为依据,每平米______元,该房屋售价总金额为______万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日内交付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余款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支付。

第四条 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

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日,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累计已付款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日,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关于产权过户登记的约定:

甲方应协助乙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_%赔偿乙方损失。

第八条 签订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内设施不再变更。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条件。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气、物业、有线等费用有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纠纷有甲方自行处理,于乙方无关。

第九条 甲方保证在办理完过户手续之日起______日内,将户口迁出,逾期超过______日,乙方每日按已付款的______%收取违约金。

第十条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税费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交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14.化肥买卖合同 篇十四

出卖人:签定地点:

买受人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化肥

名称商标或

品牌规格生产

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合 计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质量标准: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期限

第四条 包装标准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六条 化肥的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化肥属于所有。

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八条 运输方式和到达站(港)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十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一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起生效。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 卖 人

出卖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章或签字):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买 受 人

买受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章或签字):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签(公)证意见:

签(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提示:化肥经销企业应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

15.浅谈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 篇十五

(一)买卖合同的风险概述

“风险”在汉语里与“危险”相近,其具体的含义因为使用环境的不同而不同。在货物买卖合同中,风险是指货物在非正常情况下所遭受的灭失或损坏的危险,比如因火灾、沉船而导致的货物灭失或因高温、水浸等导致的货物损坏等。

买卖合同风险的产生,主要来源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当事人不能预见的第三人过错及货物本身的特性等。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划分风险的目的在于确定对这些损失应当由谁承担。风险转移的主要后果是,一旦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即使货物发生了毁损或灭失,买方仍有义务支付货物的价款。因此,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则对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会有重大的影响。

二、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主要理论和立法模式

(一)合同成立主义

1. 基本观点

合同成立主义是指合同风险转移的时间以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来确定,即随着合同的成立,货物的风险也随之转移。该理论起源于罗马法。《查士丁尼民法总论》规定:买卖契约一经缔结,即使买卖标的物尚未交付,买受人立即承担其物的一切风险。[1]

2. 评价

(1)优点。在商品交易形式较为简单的时期,这一风险模式发挥了积极作用。首先,其体现了私法自治的民法精神:只要合意在双方之间达成,合同已经成立,标的物的风险也随之转移,这充分保证了意思自治这一民法基本原则。其次,其能敦促买卖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加速财产的流转。[2]在此规则下,合同一经成立风险即发生转移,这就敦促买方及时接收货物,减少风险发生给买方造成的损失。不但如此,如果买方能及时受领标的物,卖方一物数卖的机会就大大减少了。

(2)缺点。首先,合同成立主义对买方权益保护不利。由于合同成立后交付前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而很多情况下买方不能随之获得标的物的控制,在此期间货物的损毁灭失究竟是风险的发生还是卖方的过错导致,买方无从得知,明显处于不利地位。[3]而且在此期间,标的物虽由卖方占有,但风险已转移至买方,作为卖方其可能就不会关心货物风险的发生,无形中增加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其次,合同成立主义没有对合同的生效和成立做严格的区分,不能适应理论和实践中的要求。

(二)所有权主义

1. 基本观点

所有权主义又称作物主主义、物权人主义,是指货物的风险随着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此理论也来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中存在着“天灾由物主承担”的法谚。法国、日本、意大利、英国等国都采用这种立法模式。

2. 评价

(1)优点。所有权主义更加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谁有权享有物的权利和利益,谁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4]基于货物的所有权,物主获得了货物的各种权益,同时也应当承担货物所可能出现的风险,所以风险随着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是合理的。

(2)缺点。首先,所有权主义对于风险的分配也不是完全公平的。由于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着所有权转移与交付时间不一致的情况。特别是物权变动采取交付主义的时候,如果标的物尚未交付,其依然处在卖方的控制之中,那么就会发生像合同成立主义类似的问题,即双方的权利义务负担不合理。

其次,依照所有权主义风险转移的时间难以确定。按照所有权主义的规定,风险转移的时间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来确定,而对于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以交付来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有的以合同成立来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来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对此会存在不同的理解,这就使得该主义的适用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容易引起纠纷和争端。

最后,随着现代交易形式的不断发展,商品交易的形式日趋复杂,交易已经不单纯限制在现货交易,所有权主义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比如在期货交易中,合同订立时标的物尚未确定,更别说所有权。因此所有权主义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了。

(三)交付主义

1. 基本观点

交付主义是指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交付主义最早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美国、奥地利、希腊、泰国、瑞典、我国台湾地区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都采纳了交付主义。

2. 评价

(1)优点。交付主义更有利于实现对标的物的保护。[5]第一,只有通过交付转移标的物的实际控制权,买方才能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范可能发生的不测事件。第二,由实际控制人来承担风险,才能够鼓励其积极采取保护以及抢救措施,最大程度的减小风险发生时的损失。第三,由实际控制人来预防风险可以减低风险预防的成本。

(2)缺点。在交付主义中,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与所有权转移时间不同,由此会产生一些问题。例如,在双方约定卖方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已转移但所有权并未转移。这时,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导致风险的发生,应由合同的哪一方对加害人提起侵权之诉是采用交付主义时不得不面对和研究的问题。

三、我国关于货物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的规定及改善

关于货物风险的转移的规则,我国《合同法》在第142-149条作出了详尽的规定,这些规定充分吸收借鉴了其他国家国内法及相关国际公约的合理规定,基本上是与当前国际主流观点是相一致的。

虽然说交付主义相比于所有人主义有着明显优势,但是所有人主义也有着很多可取之处。笔者建议对现有的风险转移模式进行改良,兼顾公平和效率,建立以交付主义为主,所有人主义为辅的货物买卖风险转移模式。

首先,风险的概念应该进一步明确。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合同风险的具体概念进行界定。笔者认为应当在法律中明确其含义,使法律更具有完整性。

其次,风险转移所适用的合同范围应该进一步明确。哪些方面可以适用风险转移规则,例如单务合同中能否适用风险转移规则,当事人有过错时能否适用规则等,法律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风险转移规则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因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的履行属于嗣后履行不能。这是因为,自始不能履行的合同不应发生任何效力,这种情况应该由合同无效制度来解决。而在单务合同中,由于单务合同的性质,债务人的债务可以被免除,因而在风险发生时就不存在风险负担的问题。

最后,对各种交易形式风险转移的规则应该进一步明确。在具体的风险转移规则方面,合同法忽略了货物买卖交易形式的多样性,除了规定了风险转移的一般原则为“交付主义”和对路货交易和在途买卖做了规定以外,缺少对其他交易形式的规范。

摘要: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制度是指在货物交付之前如果标的物因为不可归因于双方的原因发生损毁灭失,确定由哪一方承担损失的制度。风险转移的规则对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重大的影响,因此也成为国内外合同法研究的重要问题。而且随着现代交易越来越复杂,交易额不断攀升,风险负担问题也越来越重要。本文结合国内外立法、国际公约、惯例和司法实践,从国际上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主要理论入手,分析各种立法模式的利弊,以期对我国合同法中关于风险转移的问题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风险,合同法,风险转移,买卖合同

参考文献

[1][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M].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175-176.

[2]王利明.风险负担问题探讨[A].合同法评论(第1辑)[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1:12.

[3]冯大同.国际货物买卖法[M].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139.

[4]吴旭日.买卖合同中风险转移及负担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7,3:74.

16.婚纱礼服买卖合同 篇十六

一、预期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对于债权人方来讲,预期违约的法律效果有两种,一是债权人接受预期违约,不再为履行合同做准备也不会发生任何成本,解除合同并请求债务人赔偿,因为只有在债权人接受的情况下才构成预期违约;二是不接受预期违约,合同继续有效。债权人可以选择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之后立即采取措施,要求债务人进行损害赔偿,此时表明债权人接受了债务人的意思表示,预期违约成立。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10条(3)规定,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双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则会对风险的负担产生根本影响,如果出卖人已经把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特定化,买受人在货物交付之前预期违约或者以其他方式违约,出卖人可以就自己保险不覆盖的部分在合理的商业期限内向买受人提出索赔。也就是说,虽然按照交付主义原则,在货物交付前损毁的风险应由出卖人承担,但如果买受人发生预期违约,此时的货物损毁的风险转为买受人承担。

如果债权人选择了第二种情况拒绝了债务人预期违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标的物的风险应该如何分担呢?债权人的拒绝可以认为是合同继续有效,债权人可以等到合同履行期到来之时再要求债务人进行赔偿。也就是说,当债权人拒绝债务人的预期违约意思表示时,预期违约不成立,那么风险负担的原则仍然按照交付主义原则分配。

二、实际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实际违约相对预期违约而言,是指合同履行期到之后,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实际违约可分为几种形态,如根本违约、不履行、履行瑕疵和延迟履行。

1.根本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风险的负担方式应当随债权人的救济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第70条规定了出卖人根本违约时的风险负担规则:“如果出卖人已根本违反合同,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损害买受人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也就是说,只有在出卖人根本违约时,买受人才可以采取如“宣告合同无效”的补救措施,此时风险的承担又转移给了出卖人。比如甲乙双方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受人在收到货物验收后,发现货物是完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次品,此时虽然货物已经在买受人照管之下,但买受人可以以出卖人根本违约为由拒绝接受货物宣告合同无效。此时如果货物发生损毁灭失,则风险应由出卖人承担。另一种情况是出卖人根本违约时,买受人没有选择解除合同,而是承认合同继续有效并要求损害赔偿,修理货物等补救措施。此时货物正常交付,那么按照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货物在交付之后的风险应该有买受人来承担,即便是出卖人已经根本违约,买受人所要求的赔偿损失也不应该包括风险发生所导致的货物损失部分。换句话说,买受人要求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进行赔偿或者重新交付替代货物,那么在买受人照管下的不符合要求的货物是否因为风险灭失与合同的根本目的没有关系,风险则理应由买受人承担,否则,出卖人既要承担重新交付货物的义务又要承担已经交付了的货物的风险,对于出卖人来讲有失公平。

2.不履行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如果出卖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交付合同标的物,表明出卖人不愿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实际上已经侵害了买受人的应得利益。因此,合同签订的目的落空,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拒绝交付的标的物自始至终都在出卖人的照管之下,与买受人无关,因此在此期间发生的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应当由出卖人承担。

如果买受人拒绝受领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原则取决于买受人是否有正当的理由。假设买受人在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描述不符,因而拒绝受领,则在这种情况下拒绝受领是因为出卖人的根本违约,风险应当由出卖人承担。反之,假设买受人由于自身管理原因项目执行期推迟而拒绝受领,那么买受人构成违约,在此期间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受人承担。

3.瑕疵履行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1)如果出卖人交付的货物有质量瑕疵,只有在其违反了合同实质性目的时,且买受人形式了拒收权的情况下,风险才由出卖人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出卖人瑕疵履行数量不符的情况可分为多于约定数量或少于约定数量。《英国货物买卖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规定了部分履行的情况,如果出卖人交付了少于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买受人可以拒收货物也可以接受货物,但必须支付相应的货款。如果出卖人交付了多于约定数量的货物,买受人可以接受合同约定数量的货物拒绝多余的货物,或者拒绝接受全部货物。当然买受人也可以接受全部的货物并承担多余部分的价款,同时,在全部货物交付后多余部分货物的风险也应该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如果买受人拒绝接受多余部分货物,在发出正式通知后,如果此部分货物发生意外灭失,风险则应该转由出卖人承担。

4.延迟履行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1)因债权人延迟受领造成的不及时交付。在买卖合同中,债权人的受领延迟指的是买受人针对出卖人的交付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违约形态,它与第一种情况的过错或者疏于配合不同。《德国民法典》第293-304条规定,在债权人因不受领货物而负延迟责任时,风险负担转移给债权人。《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10条也规定,违约情事包括延迟受领,所以在买受人延迟受领的风险,原则上也应该由买受人承担。可见在买受人受领延迟的情况下,出卖人已经完成其主要義务,各国法律普遍规定减轻出卖人的责任,出卖人对于自己的轻微责任或者对于风险造成的标的物损失不应承担责任,那么虽然货物没有实质意义上的交付,但此时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买受人承担。

(2)因出债务人延迟交付的情况。各国法律对这一情况的规定都比较一致,《德国民法典》第286条、287条规定, 债务人应对交付延迟所产生的损害负担赔偿责任,如果延迟后交付对债权人无利益,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标的物并对不履行要求损害赔偿。债务人应对延迟期间的任何过失负责,包括延迟期间因发生意外而造成的给付不能,债务人也应当负担责任。《智利民法典》中关于标的物的灭失一章中的第1672条规定:“如特定物因债务人的过失或在债务人延迟期间灭失,债务人的义务依然存在,但债的标的发生变更;债务人负担给付该物的价金并向债权人赔偿损害的义务。然而,如债务人延迟,而作为标的物的特定物因如它处于债权人权力之下仍不免灭失的意外事件灭失,则债务人仅应赔偿延迟造成的损害。但如果在意外事件之情形,如该物处于债权人的控制下即不会发生同样的灭失,债务人应负担给付物的价金和赔偿延迟损害的义务。” 也就是说,出卖人如果延迟交付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即构成根本违约,此时出卖人应承担延迟期间标的物的风险造成的损失。

总结来说,在双方当事人的众多违约形态中,我们无法明确用法律规定哪种情况下风险就一定由哪一方承担,也不会存在某种法规适用于所有的情况,但法律应当根据当事人违约所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及损害程度来判断风险负担的原则。如果当事人的轻微过失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则仅需要负担赔偿责任,风险的负担仍然应当按照一般情况下处理;但如果违约造成了合同目的落空或者对方当事人无合同利益,则应当同时承担风险损失和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恶意违约,还应承担合同相关的间接损失。因此,不论是那种违约形态,只要构成根本违约,就会对风险负担原则造成影响。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来弥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参考文献:

[1]冯大同.《国际货物买卖法》,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3年版

[2]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惠从冰.《违约救济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4]余延满.《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负担的比较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李新天.《违约形态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7.锰产品买卖合同 篇十七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锰产品买卖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锰产品买卖合同1

供方:______分配号:______需方:______合同编号: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1.产品名称、质量、数量?供货时间

2.计量标准:需方有轨道衡,以轨道衡为准,途耗__%,无轨道衡则按供方矿石比重划线装车为准,其他损耗不负责任。

3.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按双方约定的质量为准,允许锰品位误差为__%,允许含水分__%。若超差,由需方保留原矿并电告供方,在30日内到需方,以共同取样化验为准;但过期以需方复验为准;若需方30日内未电告供方或需方未保留原矿或动用了矿石的,以供方原化验数据为准。

4.运输方式及其费用负担:运输由供方代办到需方指定火车站。发车后,在__小时内电告需方:货物品种、数量、质量(猛、铁、磷)车号、发车日期等。短途运杂费每吨__元,火车运杂费凭铁路运单结算,每吨收服务费__元(交省锰矿公司)以上费用均由需方负担。

5.价格:锰矿石按国家物价局、冶金工业部__规定执行,富猛渣按___规定执行,若国家价格变动,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6.结算方式及期限:供方托收承付,货到需方15天内付款(包括其他几项承付费用)。

7.违约责任:供方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供货,必须提前一个半月通知需方,否则按未发部分货款总额的1%承付违约金,需方不按时付款,按每日万分之___承付滞纳金。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调不成,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两者任选一)

9.其他约定事项:

供方:需方:

单位名称(章):__ 单位名称(章):__

单位地址:_____ 单位地址: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电话:_______ 电话:_______

传真:_______ 传真: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 开户银行:_____

帐号:_______ 帐号: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 邮政编码:_____

锰产品买卖合同2

供方:______分配号:______

需方:______合同编号: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1.产品名称、质量、数量供货时间:

2.计量标准:需方有轨道衡,以轨道衡为准,途耗__%,无轨道衡则按供方矿石比重划线装车为准,其他损耗不负责任。

3.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按双方约定的质量为准,允许锰品位误差为__%,允许含水分__%。若超差,由需方保留原矿并电告供方,在30日内到需方,以共同取样化验为准;但过期以需方复验为准;若需方30日内未电告供方或需方未保留原矿或动用了矿石的,以供方原化验数据为准。

4.运输方式及其费用负担:运输由供方代办到需方指定火车站。发车后,在__小时内电告需方:货物品种、数量、质量(猛、铁、磷)车号、发车日期等。短途运杂费每吨__元,火车运杂费凭铁路运单结算,每吨收服务费__元(交省锰矿公司)以上费用均由需方负担。

5.价格:锰矿石按国家物价局、冶金工业部__规定执行,富猛渣按___规定执行,若国家价格变动,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6.结算方式及期限:供方托收承付,货到需方15天内付款(包括其他几项承付费用)。

7.违约责任:供方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供货,必须提前一个半月通知需方,否则按未发部分货款总额的1%承付违约金,需方不按时付款,按每日万分之___承付滞纳金。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调不成,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两者任选一)

9.其他约定事项:

供方:需方:锰产品主管部门意见(章):__

单位名称(章):__单位名称(章):__

单位地址:_____单位地址: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法定代表人:____

委托代理人:____委托代理人:____

代表:_____

电话:_______电话:_______

传真:_______传真: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开户银行:_____

帐号:_______帐号: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邮政编码:_____

锰产品买卖合同3

供方:______

需方:______

分配号:______

合同编号: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1、产品名称、质量、数量供货时间

2、计量标准:需方有轨道衡,以轨道衡为准,途耗__%,无轨道衡则按供方矿石比重划线装车为准,其他损耗不负责任。

3、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按双方约定的质量为准,允许锰品位误差为__%,允许含水分__%。若超差,由需方保留原矿并电告供方,在30日内到需方,以共同取样化验为准;但过期以需方复验为准;若需方30日内未电告供方或需方未保留原矿或动用了矿石的,以供方原化验数据为准。

4、运输方式及其费用负担:运输由供方代办到需方指定火车站。发车后,在__小时内电告需方:货物品种、数量、质量(猛、铁、磷)车号、发车日期等。短途运杂费每吨__元,火车运杂费凭铁路运单结算,每吨收服务费__元(交省锰矿公司)以上费用均由需方负担。

5、价格:锰矿石按国家物价局、冶金工业部__规定执行,富猛渣按___规定执行,若国家价格变动,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6、结算方式及期限:供方托收承付,货到需方15天内付款(包括其他几项承付费用)。

7、违约责任:供方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供货,必须提前一个半月通知需方,否则按未发部分货款总额的1%承付违约金,需方不按时付款,按每日万分之___承付滞纳金。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调不成,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两者任选一)

9、其他约定事项:

供方:

需方:

单位名称(章):__

单位名称(章):__

单位地址:_____

单位地址: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电话:_______

电话:_______

传真:_______

传真: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

开户银行:_____

帐号:_______

帐号: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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