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税务筹划(精选8篇)
1.山东大学税务筹划 篇一
案例1 公司开业并办理了税务登记。两个月后的一天,税务机关发来一份税务处理通知书,称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每月1日至7日为申报期限),并处罚款,公司经理对此很不理解,跑到税务机关辩称,本公司虽已开业两个月,但尚未做成一笔生意,没有收入又如何办理纳税申报呢?
请回答下列问题:(1)该公司的做法有无错误?(2)如有错,应如何处理?
分析:(1)该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无论有无收入,都应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按期办理纳税申报。(2)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2 案情:如意美容厅(系有证个体户),经税务机关核定实行定期定额税收征收方式,核定月均应纳税额580元。2001年6月6日,因店面装修向税务机关提出自6月8日至6月30日申请停业的报告,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在6月7日作出同意核准停业的批复,并下达了《核准停业通知书》,并在办税服务厅予以公示。6月20日,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如意美容厅一直仍在营业中。6月21日,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发现该美容厅仍在营业,确属虚假停业,遂于6月22日送达《复业通知书》,并告知需按月均定额纳税。7月12日,税务机关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申报并缴纳税款,但该美容厅没有改正。
问:税务机关对如意美容厅该如何处理?
答案:如意美容厅行为属“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所以税务机关对如意美容厅应做出除补缴6月份税款580元及滞纳金外,并可按《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处以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六、简易申报不等于不申报
基本案情
个体工商户张某2003年8月8日开业,当地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其每月营业额为3000元,每月缴纳的增值税为120元;同时税务机关在通知书上详细注明:该定期定额户的纳税限期为一个月,当月的增值税款应在次月的1日~10日依法缴纳。然而,一直到9月10日,张某仍未依法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款。为此,税务机关在9月11日对张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但张某却认为税法明文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易申报也就是不需要纳税申报,因此也就不存在逾期申报罚款问题,推迟几天纳税,大不了多缴几毛钱的滞纳金,所以迟迟不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一直到9月20日,张某才缴纳了8月份应缴的120元增值税。令他万万想不到的是,在履行了必要程序后,税务机关于9月23日对其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对此不服,在接到处罚通知的当日就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做出了维持当地国税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法理分析
显然,此案是一件非常简单的行政诉讼案。本案的关键是:作为定期定额户的张某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关于简易申报的规定不十分理解,错误地认为自己每月缴税时不需要填写申报表,因此自己就不存在申报行为,税务机关也不应该对自己按未申报行为进行处罚。《税收征管法》第25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据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而这里的申报期限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税款的期限。申报期限因纳税人缴纳的税种和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纳税期限的不同而不同。比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增值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
清上月应纳税款。
由此可见,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将发生的税款等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的一项税务管理制度,也是纳税人的一项法定义务。《税收征管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发包不报告 纳税有责任
基本案情
2004年4月初,某县国税局稽查局对一家食品厂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厂2003年7月份将饮料车间承包给了金某。检查人员根据这一情况,对金某承包期间(2003年7月~2004年3月)的饮料生产情况进行了检查,查实金某共生产销售饮料50万元,没有申报缴纳增值税3万元。
4月中旬,稽查局根据承包时段对金某及食品厂作出补税、罚款的处理。当日稽查局根据金某2003年7月~2004年3月的销售收入50万元、未缴增值税3万元,向金某和食品厂共同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税金3万元,并下达了税务处罚告知书。食品厂在接到税务文书时想不通,认为自己不是纳税人,不应该接受税务处理。
该厂认为,饮料车间承包给金某,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之一就是税款由金某负担,金某偷税,食品厂不应该为其埋单。于是,在缴清税款后,食品厂以税务部门弄错了纳税人为由,将稽查局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
庭审中,厂方律师认为,金某承包饮料车间,签订了合同,且合同内容确定
了税费由金某负担,金某一切行为与厂方无关,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金某为纳税人,建议法庭撤消稽查局的处理、处罚决定。法庭经调查,认为税务部门根据金某2003年7月~2004年3月承包期间的税款,由食品厂承担纳税连带责任是正确的,判食品厂败诉。
法理分析
分析本案,食品厂败诉是因为对法律、法规不了解。第一,该厂将饮料车间承包给金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我们确定金某是纳税人。金某在2003年7月~2004年3月期间的销售收入50万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向金某追缴税款30000元。由于食品厂承包饮料车间给金某,未向税务部门报告,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包人或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税务部门报告。发包人或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出租人与承包人或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因此,税务部门对金某2003年7月~2004年3月的应纳税款3万元向食品厂追缴是有法律依据的。
十八、纳税人有权选择申报方式
基本案情2003年1月,某市国税五分局在推行双定户电话语音纳税申报方式中,为达到上级制定的考核指标,要求个体工商户都参加语音申报。个体户王某以路近为由,要求自己继续采用上门纳税申报方式。而国税五分局征管人员以推行电话语音纳税申报是上级税务机关的要求,且《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已将其列入纳税申报方式之一为由,继续要求该户实行电话语音纳税申报方式。王某认为五分局的做法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继续实行上门纳税申报方式。
复议结果市国税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在对申请人的有关法定资格、条件进行审
查后,对此案进行了复议,并作出决定:责成五分局纠正其错误行为,王某可以自己选择纳税申报方式。
法理分析
首先,《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纳税申报的四种方式,即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以方便纳税人为原则,又新增了一种纳税申报方式,即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其次,《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赋予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纳税申报方式的权利。《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除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外,也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但需经税务机关批准。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纳税人有自主选择纳税申报方式的权利。也就是说,在税务机关推行多元化纳税申报方式的过程中,不管是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包括电话申报、网上申报等),还是简易申报,选择的主动权在纳税人自己,而不在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要尽可能地提供各种纳税申报方式,让纳税人选择既适合自身又有利于税务机关管理的纳税申报方式。
十九、纳税申报不实就要受罚吗?
问:某企业是一家国有建筑施工企业,为今年6月,河南省郑州市某地税稽查局在对该企业进行正常纳税检查时发现其存在虚假纳税申报的情况,经进一步核实后,认定为偷税,并作出对所偷税款0.5倍罚款的处罚。该企业感到冤枉,并认为自己并没有故意偷税的念头,的确是建设单位一直拖欠工程款,造成企业资金严重短缺,拿不出钱缴税,只好将申报表中的应税收入额改小了,待将来有所缓解后,再把欠税补上去。何况其企业账簿上已如实记载了“工程施工收入”及应计提的税金,这种情况是否应受罚?
答:对此,税务人员结合有关税收政策对纳税人进行了耐心解释: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报,以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为准,只要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的内容申报,就认定为申报不实。此外,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还明确了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也是偷税。税务机关可据此处以补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型事责任。
二十、未按时“零”申报也受罚吗?
我厂是一家新办企业,因没按时间到地税机关办理“零”申报,就被税务机关以未按期申报给予了处罚。我对此深表不解,这合理吗?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根据这条规定在纳税期限内,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和所得均应按照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所以税务机关对你企业未按规定期限进行“零”申报作出的处罚规定是正确的。为此,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户,即使没有应税收入和所得,切莫忽视“零”申报。
二十一、延期申报如何办理
问:我厂是一个私营企业,最近因会计出差到外地去了,所有账表均被锁在保险柜中拿不出来,请问这个月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我厂应怎样办理?可以办理延期纳税申报吗?
答: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根据该规定,贵厂可以申请延期申报,但必须注意:
1、应在纳税申报期前书面提出申请,并经过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方可延期申报;
2、贵厂应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准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二十二、企业在筹备期需要纳税申报吗?
问:我公司是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目前正处筹备期,还没有申请一般纳税人暂认定。请问我公司何时需要纳税申报;申请认定有期限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如果你公司处于筹办期,而且没有在国税机关做过外资企业开业认定,那么就不需要在国税部门进行申报。如果你公司在2004终了时,仍处于筹建期,则应于2004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参加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定,报送《筹建期间情况申报表》,并附送会计报表。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你公司应尽快前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山东大学税务筹划 篇二
1.企业组织形式的纳税筹划。大学生创业时选择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 涉及不同税种, 其税负会有所不同。
工商企业管理专业的贺同学和贾同学准备在某县城创办一家化妆品专营店, 两人均参与管理, 共同经营。专营店位于商业街, 销售收入主要来自店面零售, 预计年销售收入15万元, 相关成本费用10万元 (包括两人工资, 每人3500元/月) 。依据该企业的规模, 主管税务机关认定该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 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 (含30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登记机关进行注册登记时, 有两个方案可以选择:方案一, 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方案二, 注册一家合伙企业。对这两个方案的税负和税后利润分析如下:
方案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该有限责任公司享受免税政策, 应缴纳增值税额为0元,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00元。假设企业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将利润全部分配给投资者, 税后利润是45000元, 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后, 剩余40500元分配给投资者, 贺同学和贾同学按照股息红利所得 (税率20%) 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100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合计13100元。
方案二:设立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同样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应缴纳增值税额为0元, 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 可分配经营所得50000元, 贺同学和贾同学平均分配各得25000元, 适用10%的税率, 速算扣除数为750元, 两人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500元。
尽管方案一享受了相关优惠政策, 仍比方案二增加税收负担9600元 (13100-3500) , 就创业初期的经营模式来说, 这两种企业组织形式对企业的影响没有差别, 两个同学最终选择了方案二。
2.行业选择的纳税筹划。大学生创业对行业的选择首先要分析行业的生命周期、景气程度等因素, 此外, 还要熟悉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涉及该行业的财税法规。
临近毕业, 小王等五位同学筹集到400万元资金, 准备在咸阳市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有三个项目可供选择:特色餐厅, 预计年营业额460万元, 成本及费用合计350万元;快递公司, 以邮件收派服务为主要业务, 预计年销售额500万元, 成本及相关费用375万元, 可抵扣进项税10万元;小型观光农场, 主营鲜花栽培和销售, 预计年销售收入400万元, 相关成本费用合计280万元。具体分析如下:
项目一:创办一家特色餐厅, 属于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 适用5%的税率,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为营业税的10%, 应缴纳营业税为23万元;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2.3万元。营业收入扣除成本费用350万元、营业税23万元和城建与教育费附加2.3万元后, 利润总额是84.7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税率25%) 21.18万元, 税后利润为63.52万元。
项目二:投资设立一家快递企业, 主营邮件收派服务。预计年销售额500万元 (价税合计) , 会计核算健全, 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营改增相关规定, 邮件收派属于物流辅助服务, 按照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不含税收入为471.70万元, 销项税额为28.30万元, 有10万元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所以应缴纳增值税为18.30万元;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1.83万元;不含税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城建与教育费附加, 利润总额为94.87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25%) 为23.72万元;税后利润等于71.15万元。
项目三:投资开办一家小型观光农场, 以栽培和销售鲜花为主要业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 这个项目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可免征增值税。另外,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花卉种植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故不用缴纳增值税, 利润总额为120万元;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5万元;税后利润是105万元。
由此可见, 大学生创业初期在设立企业阶段就有必要进行纳税筹划。可以根据客观预测的数据测算不同组织形式下企业税负的高低以及可供选择的不同行业的利润水平, 从而选择税负轻、税后利润高的行业和组织形式。当然, 还要综合考虑企业的社会形象、生产经营模式、客户结构和企业的发展规划等因素。
二、大学生创业初期采购和销售业务的纳税筹划
1.采购业务的纳税筹划。如果大学生创办加工制造或者商品流通企业, 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有大量的采购业务, 在采购价格相同的前提下, 供应商的身份、能够提供的相关交易凭证不同, 会影响企业的税负、利润和现金流等。
2012级机械专业的学生购置了一台加工中心, 成立了一家机械技术开发公司, 主营精密零件加工, 经申请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现每年需要采购大量铜料, 加工成空调机零件, 为某大型家电企业配套, 销售价格84800元/吨 (不含税) 。成本构成:1吨产成品需要耗费1.5吨原料铜, 10000元加工费用 (包括直接人工) 。原料铜有三家供应商:公A司, 一般纳税人,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B经销部, 小规模纳税人, 提供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C个人独资企业, 小规模纳税人, 开具普通发票。三家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没有差别, 如果供货价格均为43000元/吨 (含税) , 那么我们分析每吨产成品在不同采购方案下的税负、利润和现金流出额 (不考虑城建与教育费附加) 。
无论哪种方案增值税销项税额都是14416元 (84800×17%) , 每吨产成品需要耗费1.5吨原材料, 直接材料成本是其不含税价的1.5倍, 加工费用都是10000元, 每吨不含税收入减去直接材料成本成本、减去加工费就是每吨产成品的毛利。
方案一:以A公司 (一般纳税人) 为供应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 原材料不含税价为55128.21元, 进项税额为9371.80元, 应缴纳增值税额为5044.21元;毛利为19671.69元;购买原材料和缴纳增值税的现金流出额为69544.21元。
方案二:以B经销部 (小规模纳税人) 为供应商。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 计算得出原材料成本 (不含税价) 为62621.36元, 适用3%的税率, 进项税额为1878.64元, 应缴纳增值税为12537.36元;毛利是12178.64元;购买原材料和缴纳增值税的现金流出额为77037.36元。
方案三:以C个人独资企业 (小规模纳税人) 为供应商。由于该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 开具普通发票, 不能抵扣, 所以应缴纳增值税14416元;毛利10300元;购买原材料和缴纳增值税的现金流出额为78916元。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货方不能取得增值税进项税, 或者它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 也只能按不含税价的3%进行抵扣, 而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货方可按不含税价的17%进行抵扣, 所以方案一缴纳增值税最少、毛利最高、现金流出额最低。可见对采购业务进行纳税筹划有助于提高经营效益, 一般纳税人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 除非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的供货价格足够低, 可以弥补不能抵扣或者抵扣额少的影响。
2.销售业务的纳税筹划。大学生创业初期, 为了扩大销售规模, 采用灵活的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 不同的业务模式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不同。
陕北某同学毕业后回家创业, 对家乡狗头枣进行深加工后销售。9月份给某超市供货10万元, 超市收货后没有付款, 直到12月份超市将这批货全部销售完后才付款结算。
方案一:9月份发出货物即确认销售收入, 产生纳税义务, 但此时货款并未收回;方案二:9月份与超市签订代销协议, 发出货物。12月份收到货款, 确认收入, 就这笔业务9月份没有纳税义务, 12月份产生纳税义务。
比较这两个方案的纳税情况, 尽管税负没有变化, 但方案二的纳税时间比方案一延迟了3个月, 纳税人就能有较充裕的时间安排资金缴纳, 并赢得资金的时间价值。针对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企业经营状况。
三、大学生创业初期奖金发放的纳税筹划
两位初创业者, 通过线上线下结合提供营销服务。对于销售部门的员工, 平时月薪7000元, 根据个人业绩在年底一次性发放年终奖, 2015年公司计划给某员工发放60000元的年终奖。方案一, 平时月薪7000元, 年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0元;方案二, 平时月工资、薪金调整为7500元, 年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54000元。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年终奖当月工资、薪金高于 (或等于)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限额的, 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 根据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再用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乘以适用税率, 减去速算扣除数, 就得到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方案一, 平时每月工资薪金超出3500元的部分适用10%的税率, 速算扣除数105元, 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45元, 全年2940元;年终奖60000元, 适用20%的税率, 速算扣除数555元, 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1445元;合计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4385元。
方案二, 平时的月工资、薪金调整为7500元, 而年终奖少发放6000元, 也就是发放54000元, 平时每月工资薪金超出3500元的部分同样适用10%的税率, 速算扣除数105元, 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95元, 全年3540元;年终奖54000元, 适用10%的税率, 速算扣除数105元, 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5295元;合计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8835元。
3.企业税务筹划浅析 篇三
一、企业税务筹划重要性
(一)有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与经济效益效益是企业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企业效益的取得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是进行科学的决策。为作好科学决策,企业必须关注税收因素。通过进行税务筹划,有利于帮助企业投资者分析税负轻重,做出正确、合理、科学的经营、投资决策,以提高投资效益,减少经营风险,获得最佳效益。而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就必须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形式,增强企业投资、经营、理财的预测和决策能力,这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二)有助于企业更加灵活地调度资金企业可以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实施合理的税务筹划,使其经营活动当期享受盈亏互抵之优惠,在纳税期间减少纳税金额;企业还可以通过合法手段,如加速折旧、坏账备抵、提取退休金准备等会计方法,使其享受赋税延期待遇,相当于企业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从而使企业能更加灵活地调度资金。
(三)有助于加快依法纳税进程税收待遇在不同纳税人、不同征税对象、不同地域之间的差异性,为纳税人事先做出税务筹划提供了客观上的可能性。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一项理性经济行为,税务筹划择优的结果必然是以企业有税负能力为前提。在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充分考虑了税收负担并合理安排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这样,企业不会因税负过重而甘愿冒被法律制裁的风险,在客观上大大减少了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由于税务筹划是企业在税法许可范围内的一种对税收法规的自觉遵从和选择,因此有助于企业自觉遵守税法,增强纳税意识,积极履行纳税义务,从而加快我国依法治税的进程。
(四)有助于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税收兼有经济调节和法律约束两项功能。国家为了实现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稳定和高速发展,必然要利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通过制定不同的经济政策来调整经济结构,使之趋于合理。正是由于企业自身具有强烈的节税欲望,才使国家能够利用税收杠杆来调整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从而实现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二、企业税务筹划常用方法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实际上是将固定资产的价值以特定费用的形式通过产品的价值或其他形式收回的一种手段。正确计算和提取折旧,有利于正确计算成本,折旧金额的大小直接影响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企业利润水平以及所缴纳的所得税税金。表面看来,固定资产的价值不变,无论采取何种方法提取折旧以及提取时间长短,其提取的折旧总额不变,似乎不会影响到总的利润水平以及应缴纳的税收。但在不能采用其他减免税优惠政策且使用比例税率的条件下,运用加速折旧法与直接线相比,在确定应税收益时,由于早期计入折旧费的数额较大,使早期的应税收益相应减少,从而使企业能在使用这些固定资产的早期缴纳较少的所得税。虽然在总盈利不变的情况下应纳税额相等,但由于纳税时间延迟,无异于为企业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使企业能从中得到一定的财务利益。
(二)存货计价方法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是不同的,企业采用何种计价方法,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物价持续上涨时,应选择后进先出法,这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销货成本提高,从而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反之,预计物价将下降,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以提高当期销货成本,相对减少当期营业利润,从而减轻当期企业所得税负担,达到利润后移、延迟纳税的目的。另外,若企业处于征税期,其实现利润越多,缴纳的所得税就越多,企业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加大当期材料的摊入,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减轻税负的目的。反之,若企业处在所得税的免税期,则可以通过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费用,以便减少材料费当期的摊量,扩大当期利润。
(三)债券溢折价摊销方法选择对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的摊销有直线法或实际利率法,债券摊销方法不同,虽不影响利息费用总和,但影响各年度的利息费用摊销额,当企业在折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选择实际利率法核算,前几年的折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的摊销额,前几年的投资收益也就少于直线法的投资收益,公司前期缴纳税款也就较直线法少,后期缴纳的相对较多,从而取得延缓纳税收益。相反,企业在溢折购入债券,应选择直线法摊销,对企业更有利。
(四)筹资渠道选择企业为从事生产经营和进行各项活动,需从不同渠道筹措资金,企业筹资的主要渠道有权益筹资和债务筹资。权益筹资无固定利息负担,使用比较安全,其成本是股息,从企业的税后利润中支付,不能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不能获得税收上的好处;而债务筹资到期还本付息,其成本是利息,可以计入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降低税基,从而少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单纯从减轻税收负担的观点来看,企业筹资应尽量采取债务筹资方式,然而实际上随着债务筹资额的增加,企业财务风险以及筹资风险都将上升,当债务筹资的资金成本大于企业自有资金收益率时,债务筹资将引发财务杠杆负效应,从而降低企业的权益资本收益率。所以,债务筹资应该有一个限额,对限额以外的部分采取权益筹资。
(五)纳税时间选择纳税申报期限,不同的税种长短不一,纳税人如果能够充分利用这个不一的期限,就能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到达前充分利用这些税款。另外,税法规定,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可分期或延期缴纳税款。纳税期的递延,给纳税人带来的好处不言而喻。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尽量延缓缴纳税款,企业就如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从而可达到增收节支的目的。
三、企业税务筹划应注意事项
(一)选择节税空间大的税种从原则上说,税务筹划可以针对一切税种,但由于不同税种的性质不同,税务筹划的途径、方法及其收益也不同。节税空间的大小有两个因素应该考虑:一是经济活动与税收相互影响的因素,也就是某个特定税种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当然,对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税种通常就是税务筹划的重点,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之前要分析哪些税种有税务筹划价值,避免得不偿失。二是税种自身的因素。一般来说,税源大的税种,税负伸缩的弹性也越大。税务筹划就要瞄准税负弹性大的税种。
(二)具备风险防范意识纳税人开展税务筹划,需要具备风险防范意识。既然税务筹划要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那么筹划行为离不合法的距离越远越好。企业要注意增强法治观念,熟练掌握税收法律和法规,熟练掌握有关的会计处理技巧,熟练掌握有关税务筹划技巧。从根本上讲,纳税人只有确保自己的行为不违法,才能较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协调由于不同类型的税种具有不同的弹性空间,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也不同,因此税务执法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争取税务机关的同意,特别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上的处理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问题理解上的差异,将可能导致双方在处理问题时产生争议,如果被提请税务复议或诉讼程序,就会加大相关的税务成本。企业应及时了解国家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变化动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协调和沟通,增加税务筹划的可行性。
(四)加快税务筹划相关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在现阶段大多数企业由会计办理涉税事务的情况下,重视内部税务筹划人才的培养可能是大多数企业最现实的选择。企业必须重视有财务会计人员税法知识的培训,促使其提高税收知识修养,掌握节税筹划的理论和技能,更重要的是具备税务筹划的意识,从而能够依法高效地为企业开展节税筹划工作。在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企业所面临的税务筹划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这种培训工作更显得必要。
(五)审慎选择税收筹划方案税收筹划可能在给企业减轻税收负担、带来税收经济利益的同时付出相应成本,税收筹划费用应小于筹划收益。企业税收筹划方法有多种:尽可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选择低税率;延期纳税;制定和选择最优方案;进行税收转嫁等。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项目、地域、甚至自身发展阶段的差异,在选择单一或者多种方法时小心慎重,不能只为了降低税负,不考虑企业的自身状况。
(六)重点筹划与全面筹划相结合重点筹划是指针对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进行的筹划。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一般占其缴纳税金总额的80% 以上,这些税种一般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关税、土地增值税等。对于重点筹划的税种,企业应加大筹划成本,以期取得更大的筹划效果。全面筹划是指在重点筹划的基础上,对次要税种进行的筹划。虽然次要税种所占税额的比重不大,但是企业也不应忽视这些税种,因为如果能筹划得好,还是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
(七)将税务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总目标相协调税务筹划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即税后利润最大化,取得“节税”的税收收益。企业或者选择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或者选择延迟纳税,都能够实现税收收支的节约。企业的税务筹划应与财务管理的总目标相协调,因为税收负担的降低并不一定带来企业总成本的降低和收益水平的提高。比如税法规定,企业负债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故负债融资对企业具有节税的财务杠杆效应,能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和融资风险也随之加大,当负债成本超过息前的投资收益率时,负债融资呈现出负的杠杆效应,而权益资本的收益率也随之下降。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不能仅仅以税负的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而是要考虑企业财务管理的总目标。
税务筹划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随着世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企业税务筹划将面临全新的理财环境,面临诸多的机遇和挑战,企业必须审时度势,积极探索企业税务筹划的新思路。
参考文献:
[1]刘玉果、李连良:《企业税务筹划的主要途径》,《财会通讯》2006年第11期。
4.山东大学税务筹划 篇四
考试大作业
学习中心:XX市XX学习中心
课程名称:《税收筹划》
题目:
(一)简答题:
专业:会计专业
批次、层次:1509 业余专升本
学生姓名:
学号:
身份证号码:
提交时间:2016.10.16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考试大作业
考试科目:《税收筹划》 大作业题目(内容):
一、“税收筹划可以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你同意这种说法吗?(20分)
答:我同意这种说法。
1.税收筹划要求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规划纳税义务,这就要求纳税人学习税法,并依法纳税同时,税收筹划将避免税收违法作为筹划的具体目标,可使纳税人从理性分析中解决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正确认识,进而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2.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抑制偷逃税的违法行为,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规模,企业将开始重视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初衷,的确是为了少缴税或缓缴税,但企业的这种安排采取的是合法,或不违法的形式,企业对经营投资筹资活动进行税收筹划,真是利用国家的税收调控杠杆,取得成效的有力证明。
3.现在,进行税收筹划的企业大多是一些大中型企业或三资企业,这些企业的纳税事项处理比较规范,相当一部分还是纳税先进单位,也就是说,税收筹划搞得好的企业往往纳税意识也比较强,税收筹划与纳税意识的这种一致性关系体现在,第一,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阶段的表现,甚于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到一定水平相适应的,只有一支改革与税收征管改革成效显著,税收的权威才能得以体现,否则,如果对偷税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仅局限于补缴税款,没有严厉的惩处手段,无疑会助长偷逃税等,违法行为,在那种情况下,企业,纳税意识淡薄不用进行税收筹划,就能取得较大税收利益,第二,企业纳税意识强于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具有共同的要求,既合乎税法规定,或不违反税法规定,企业税收筹划所安排的经济行为,必须合乎税法条文和立法意图,或不违反税法规定,而依法纳税,更是企业纳税意识强的应有之意,第三,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帐证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会计账证健全规范,其节税的弹性一般应该更大,也为以后提高税收筹划效果提供依据,同时,依法建账也是企业纳税依法纳税的基本要求。.二、利宁厨具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原材料——钢材时,若从北方钢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处购入,则每吨的价格为50000元(含税)。若从得平钢铁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则可取得由所得税所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含税价格为44000元。试作出该企业是否应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货的决策(已知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15分)
答:从价格优惠临界点原理可知,增值税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抵扣率为3%时,价格优惠临界点86.80%,或者说,价格优惠临界点的销售价格为43400元(50000×86.8%)。从题中的报价来看,44000元大于价格优惠临界点43400元,因此,应从北方钢铁厂(一般纳税人)采购。从企业利润核算的角度看,从北方钢铁厂购进该批木材净成本: 50000/(1+17%)-[50000/(1+17%)*17%*(7%+3%)]=42008.55(元)从得平钢材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该批木材净成本: 44000/(1+3%)-[44000/(1+3%)*3%*(7%+3%)]=42590.29(元)由此可看出,从得平钢材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该批木材的成本大于从北方钢铁厂购进的成本,因此,应从北方钢铁厂购买。
三、甲企业计划2016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50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为120万元,广告费支出为480万元。该企业2016的预计销售额8000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20分)方案一:
(1)业务招待费发生额150万元 扣除限额计算:150*60%=90(万元)8000*0.5%=40(万元)
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可扣除限额为40万元;税前不能扣除额为110万元。
(2)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可扣除限额=8000*15%=1200(万元)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发生额=120+480=600(万元)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可全额税前扣除。
方案二:
(1)缩减业务招待费支出,将业务招待费支出控制在66.67万元(8000*0.5%*60)以内,假设业务招待费正好为66.67万元(即将83.33万元的业务招待费变为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则:66.67*60%=40(万元)
8000*0.5%=40(万元)
业务招待费税前可扣除40万元;税前不能扣除26.67万元。(2)同时适当增加83.33万元的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支出,则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8000*15%=1200(万元),因此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可全额税前扣除。
(3)由此可见,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均可全额扣除,但业务招待费税前不能扣除额减少了83.33万元(110万-26.67万)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四、A卷烟厂要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卷烟销售,加工费定为170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不含税)900万元,出售数量为0.4万大箱。有以下三种加工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
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继续加工成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不含税)900万元,出售数量为0.4万大箱。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增值税暂不考 虑),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方案二: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
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卷烟,烟叶成本不变,支付加工费为170万元;A厂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仍为900万元。
方案三:自行加工完毕后销售。A厂自行加工的费用为170万元,售价为900万元。上述三种方案,应该选择哪一种,可以使整体税负最低?(20分)
答:应该选择第二种方案,则整体税负最低。方案一:
(1)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75)÷(1-30%)=250(万元)应缴消费税=250X30%=75(万元)(2)A厂销售卷烟后,应缴消费税: 900X56%-75=429(万元)(3)A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25%):(900-100-75-75-95-429)x(1-25%)=94.5(万元)
方案二:
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00+170)÷(1-56%)x 56%=343.64(万元)(2)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时,不必再缴消费税。其税后利润计算如下:(900-100-170-343.64)x(1-25%)=214.77(万元)
方案三:A厂将购人的价值100万元的烟叶自行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75万元,售价900万元。
应缴消费税=900x 56%=504(万元)
税后利润=(900-100-175-504)x(1-25%)=90.75(万元)由上计算知,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方案二缴税最少所获利润最大,故A场应选方案二。
五、吴明通过竞标获得安升街街道办集体企业的经营权(平时不领取工资),租期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租赁后,该企业主管部门不再为该企业提供管理方面的服务,其经营成果全部归吴明个人所有,吴明每年应缴纳租赁费8万元。2016年在未扣除上缴的租赁费的情况下,获得利润18万元,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他条件。吴明可通过怎样的方式减轻税负?(15 分)
答:
方案一:吴明将原企业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则: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80000-80000-3500*12)*20%-3750=7850(元)实际收入=180000-80000-7890=92150(元)
方案二:吴明仍使用原企业营业执照,假设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相等,则: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80000*25%=45000(元)
承包承租应纳税所得额=180000-45000-80000-3500*12=13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3000*5%-0=650(元)实际收入=180000-80000-45000-650=54350(元)方案一可使吴明增加实际收入=92150-54350=37800(元)
吴明若想减轻税负,必须变更营业执照,将原企业营业执照变更为个体营业执照,这样就能免去企业所得税,只征个人所得税,从而使实际收入增加。
六、甲保健品公司采用直销方式推销产品,由业务员为其推销,其业务员并非企业雇用的员工,而是一些兼职人员,所签合同并非劳动合同,而是业务或劳务合同。合同中有如下条款:“业务员从公司的提货价必须要与卖给客户的零售价一致,然后根据销售额的5%从公司获取提成。”本该保健品公司直销收入总额为 10000万元,进项税为500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10分)
答:
方案一:仍采用原合同的条款。
须分为两道销售环节,第一道是公司将商品按照提货价卖给业务员 应纳增值税=10000*17%-500=1200(万元)第二道是业务员讲商品按照零售价卖给客户 应纳增值税=10000*3%=300(万元)(当然,这200万元的增值税,业务员不可能去缴,只能由公司代缴)方案二:修改合同条款为:“业务员以公司名义去销售,按照公司统一定价卖给客户,然后根据销售额的5%从公司获取提成。”则只有一道销售环节,即公司销售给客户。
应纳增值税=10000*17%-500=1200(万元)。
5.山东大学税务筹划 篇五
问:根据新《税收征管法》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上行为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70条规定,对以逃避、拒绝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2 案情:某个体餐馆老板张某欠缴2001年5月份营业税15000元,县地税局责令其6月18日前缴纳。但张某在未缴纳税款的情况下,于6月16日将餐馆转让、财产转移,致使县地税局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
问:税务机关对该案应如何处理?张某的行为是否已构成犯罪,法院应如何量刑处罚?
答案:
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5条规定,税务机关应追缴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并对逃避追缴欠税行为,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刑法》第203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隐匿或转移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到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可见,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法院应对其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案例3 案情:申江公司是一家集体企业,2001年3-5月,企业均为零申报。县地税局通过调查,初步了解到其货款通过东方公司帐户结算。为掌握确凿证据,2001年5月15日稽查局两名工作人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东方公司的存款帐户进行了检查核对。掌握了申江公司利用东方公司帐号偷税10000元的违法事实。5月20日,县地税局依照法定程序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责令申江公司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并处30000元罚款。
问:县地税局的执法行为存在哪些问题,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税务机关对东方公司帐户检查中存在违法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6项规定,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进行。该案中,税务人员未经批准对东方公司的存款帐户进行检查,属越权行为。
2、稽查员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税务人员实施税务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3、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申江公司的偷税行为已构成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4
案情:2001年5月起,根据《税收征管法》的需要,A县地税局在饮食行业中依法强制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某个体餐馆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安装了税控收款机。同年7月中旬,地税局发现该餐馆在6月初自行改动了税控装置,并虚假申报纳税,导致少缴6月份应纳税款2000元。该县地税局于是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对其自行改动税控装置的行为处500元罚款,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偷税行为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000元罚款的决定。
问:
1、A县地税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简要说明理由。
2、A县地税局的决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答案:
1、有法律依据。一是《税收征管法》第60条第1款5项规定,纳税人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二是该个体户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并虚假申报而少缴税款,属于偷税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应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A县地税局的决定未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因为该个体户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又采取了虚假的纳税申报方式进行偷税,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
案例5
案情:某从事商品销售的个体户,自1999年起在B县某服装市场经营服装,2001年4月该市场拆迁。该个体户自2001年5月1日起搬至自已家中继续从事经营。同年7月中旬该县国税局在税务登记验证工作中发现其未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并少缴税款6000元。国税局遂责令其于7月25日前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缴纳未缴的税款6000元及相应的滞纳金500元。该个体户到期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也未缴纳税款及滞纳金。7月26日该局再次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限期纳税通知书,限7月30日前缴纳税款。该个体户逾期仍未履行。7月31日,经县国税局局长批准,该局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及滞纳金的存款,并对该个体户处以3200元的罚款。银行在接到通知后,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税款决定。
问:
1、B县国税局对个体户处以3200元罚款是否有法律依据?
2、指出B县国税局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3、对该个体户的开户银行,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案:
1、对个体户处3200元罚款有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40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B县国税局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1)7月中旬和7月26日连续两次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缺乏行政执法的严肃性。(2)国税
局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8条规定,对该个体户的违法行为,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是税收保全措施。(3)程序违法。B县国税局实施行政处罚前,未履行告知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的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4)未履行听证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还应告知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证。
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73条规定,对开户银行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税款决定的,造成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其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6
案情:2001年7月16日,某区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某加油站进行日常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于6月8日,根据城市规划的统一安排,由原经营地新华大街33号,搬迁到马路对面新华大街38号经营。由于加油站的经营地址中只是门牌号稍有不同,该加油站的财务人员就将税务登记证件中的地址33号直接改为38号。稽查人员还发现,该加油站在搬迁中不慎致使加油机的税控装置部分损坏,还有部分帐簿的帐页毁损丢失。6月份,加油站装修、搬迁,停止营业,无销售收入,故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上述情况,该加油站均未报告税务机关。
问:分别指出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并针对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处罚。(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均不属于情节严重)答案:
1、该加油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此应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2、该加油站涂改税务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此应限期改正,并处以 10,000元以下罚款;
3、该加油站损毁税控装置,应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4、该加油站未按照规定保管帐簿,应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5、该加油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应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60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7
案情:2002年3月25日,B市国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信,举报A市某电线电缆厂自2001年5月1日起到B市设立临时销售点,销售本厂生产的产品,取得大量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接到举报后,B市国税稽查局决定立案调查。2002年4月1日,由市国税局稽查局三名稽查人员和二名在税务机关协助清理欠税工作的法院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对销售点进行税务稽查。检查发现该销售点未在B市办理任何有关税务登记的手续,自2001年7月1日起,由刘某承包经营,销售点未将有关承包经营的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因销售点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检查组采用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确定该销售点的应纳税额为50000元,并
认为该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嫌疑,查封了销售点负责人刘某在 B市购买的普通住房,因刘某在B市别无住所,检查组允许刘某暂时居住被查封的住房。2002年4月3日,市稽查局给销售点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对销售点处以应纳税额税额1倍的罚款,罚款50000元,限销售点在4月10日前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刘某不服,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税务机关的查封财产行为,撤销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本题中涉及应纳税款的只考虑增值税)[问题与讨论]
1、销售点存在哪些税收违法行为?
2、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对销售点采用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确定其应纳税额?
3、被查封的财产是否可以允许纳税人继续使用?
4、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存在哪些不当之处?
5、法院裁定撤销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6、提出对销售点的处理意见。
答案:
1、销售点存在下列税收违法行为:
(1)未按规定向B市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税务登记。违反了《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
按照《实施细则》第21条第1款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 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本案中,电线电缆厂应该首先到A市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在B市设立的临时销售点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销售点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其总机构电线电缆厂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到B市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该销售点未办理报验税务登记,违反了《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
(2)未办理税务登记,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15条、《实施细则》第 21条的规定。
按照《实施细则》第 21条第2款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本案中,销售点在B市的经营时间从2001年5月1日至2002年4月,已经
大大超过了180天,应该在B市办理税务登记,而销售点没有办理,因此违反了《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
(3)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25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的规定。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25条第1款及《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的规定,销售点应每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而销售点没有办理纳税申报,因此违反了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未按规定缴纳税款,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31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的规定。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1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的规定,销售点应该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该销售点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税款。
(5)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56条、《实施细则》第9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70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销售点拒绝提供有关材料,在行为上构成了拒绝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2、税务机关可以对销售点核定应纳税额。
《税收征管法》第37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本案中,销售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实施细则》第47条规定了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本案中,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也是合法的。
3、被查封的房屋可以允许纳税人继续使用。
依照《实施细则》第67条的规定:“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继续使用被查封 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中,刘某的房屋虽然被税务机关查封,但是可以按照规定,允许刘某继续使用自己的房屋,并承担保管责任。
4、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执法不当的行为。
(1)案件的调查方式不当。税务机关是税务行政执法的主体,税务机关对自己的行政执法权不能自行处置,应该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14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按照本条的规定,稽查局具有执法主体的资格,可以依法对举报案件进行查处。
本案调查组有法院的人员参加。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有必要,才可以自行调查取证。本案中,税务机关请法院配合调查超越了法院的职权。
(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的规定,本案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但是办案中税务机关对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不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42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本案中,按照《实施细则》关于承包经营的规定,刘某对纳税负有连带责任,但是刘某在B市只有唯一的一处住房,本处住房属于刘某个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实施细则》第59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38条、第40条、第42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本案中,刘某只有一处住房并且是普通住房,显然不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执行范围。税务机关查封刘某的住房,属于执法不当。
(3)税务行政处罚不当,违反法定程序。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3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案中,对销售点的处罚50000元,超过了10000元,纳税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但是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直接作出了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20条“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5、法院判决撤销的主要依据是:
(1)法院裁定撤销税收保全措施的主要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的规定:“(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以及《税收征管法》第42条、第43条,《实施细则》第59条的规定。
(2)法院判决撤销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依据是: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3条的规定。
6、对销售点的处理:
本处理中,事实认定部分见前面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中的履行期限略。
(1)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理。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15条、《实施细则》第21条。
处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处理意见: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处2000元罚款。
(2)对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处理。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25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处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
处理意见: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处2000元罚款。
(3)对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处理。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4条、第31条、第32条。
处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32条,《税收征管法》第37条、《实施细则》第47条。
处理意见:补缴税款50000元、按日加收滞纳金、处未缴税款1倍罚款 50000元。
(4)对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检查的处理。
6.山东大学税务筹划 篇六
由于我所在的大学时一所很不错的大学,在全国都小有名气,所以找实习单位的时候就相对容易一些。我在挑了几挑后,我决定要到税务事务所实习,参加实践。
现在正值中国入世,深化西部大开发的双重历史机遇,如何招商引资,打造城市竞争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做好西部城市的表率。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无疑在其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因此为了加深对税收政策的领悟,了解税务机关税务代理机构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我来到了成都锦瑞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挂职实习。
二、社会实践单位简介
xx锦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是经xx省国家税务局和xx省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师事务管理中心批准成立,为企业提供税务代理,税务咨询和税务策划等方面服务的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公司主要分为两个部门:综合部与代理部,此次实习我主要在代理部工作。
三、社会实践实习成果
代理部主要业务是为企业做税务代理,其中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税款计算和纳税审核;
3、申报和缴纳税款并依法退税;
4、申请减、免税;
5、代理企业税收复议,提供涉税诉讼税法依据;
6、制作涉税文书。
一个月的实习期间我获取了不少新知识也巩固了许多老知识。
首先,刚进公司的几天我就体会到了公司制度的严明,还有从事税务工作的同事的敬业与热情,他们具备专业素质,不惧日晒雨淋,对客户体贴备至,只要客户有要求,不管再辛苦同事们也马上行动,最大限度为客户着想。
其次,纳税的申报期决定了代理部业务期的特点。每月的xx号到xx号是企业纳税申报期,因此这段时间的代理部的业务也是最繁忙的,此后的一段时期,时间就相对宽松些,同事们就可以利用这段时间来为自己充电,在所订的资料中,我能学到很多知识.四、评价小结
在短短一月的实习时间中,我体会最深的莫不是税收的广泛性和复杂性,面对如此种种形形色色的大中小企业,诸多的税种加各种优惠政策,对我们的税务工作也提出了严峻的考验,企业税务代理机构税务机关,三者之间如何沟通以致达成默契,并传递出准确而有效的信息,我想寻求一种好的制度,把税务工作化繁为简,并采用科学的管理,才能创造出质量和效率.税控收款机的出现我想也是正是这种内在矛盾的产物,利用它税务部门就可以方便地取得纳税产每月的销售资料,并记录在税务部门的电脑中,供税务部门实施征收,统计,分析,稽查,为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提供了更加有效,准确和科学的第一手资料,同时它又能如实记录每一笔收入,业主不必亲自守在前台,既减轻了业主的管理负担,又担负起在前台监督经营的作用,帮助纳税人加强了企业管理,这样也有效的避免了偷逃税现象的发生.
这次实习是有益的,为我以后踏入社会工作准备了很多良好的知识与经验.
大学生上学期间出来实习是很有必要和有好处的。在实习中可以提高自己的能力,很多大学生都是眼高手低,理论能力强过实际动手操作能力。在实习中可以很好的提高自己的的动手操作能力,所以实习时很有必要的。好处是可以在实习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将来毕业工作室能够很容易的适应新的环境,努力的工作。
在以后的生活学习中,我会努力的加强自己的文化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的,我相信我能够做好的。以后的路程,一定要走好,能否成功,谁也不知道,只能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慢慢的前行了。
7.企业税务筹划浅析 篇七
一、企业税务筹划重要性
(一) 有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与经济效益
效益是企业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企业效益的取得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是进行科学的决策。为作好科学决策, 企业必须关注税收因素。通过进行税务筹划, 有利于帮助企业投资者分析税负轻重, 做出正确、合理、科学的经营、投资决策, 以提高投资效益, 减少经营风险, 获得最佳效益。而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就必须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形式, 增强企业投资、经营、理财的预测和决策能力, 这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二) 有助于企业更加灵活地调度资金
企业可以根据税收政策规定, 实施合理的税务筹划, 使其经营活动当期享受盈亏互抵之优惠, 在纳税期间减少纳税金额;企业还可以通过合法手段, 如加速折旧、坏账备抵、提取退休金准备等会计方法, 使其享受赋税延期待遇, 相当于企业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从而使企业能更加灵活地调度资金。
(三) 有助于加快依法纳税进程
税收待遇在不同纳税人、不同征税对象、不同地域之间的差异性, 为纳税人事先做出税务筹划提供了客观上的可能性。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一项理性经济行为, 税务筹划择优的结果必然是以企业有税负能力为前提。在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充分考虑了税收负担并合理安排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 这样, 企业不会因税负过重而甘愿冒被法律制裁的风险, 在客观上大大减少了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 由于税务筹划是企业在税法许可范围内的一种对税收法规的自觉遵从和选择, 因此有助于企业自觉遵守税法, 增强纳税意识, 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从而加快我国依法治税的进程。
(四) 有助于实现国家宏观调控
税收兼有经济调节和法律约束两项功能。国家为了实现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稳定和高速发展, 必然要利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 通过制定不同的经济政策来调整经济结构, 使之趋于合理。正是由于企业自身具有强烈的节税欲望, 才使国家能够利用税收杠杆来调整纳税人的经济活动, 从而实现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二、企业税务筹划常用方法
(一)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实际上是将固定资产的价值以特定费用的形式通过产品的价值或其他形式收回的一种手段。正确计算和提取折旧, 有利于正确计算成本, 折旧金额的大小直接影响成本的大小, 进而影响企业利润水平以及所缴纳的所得税税金。表面看来, 固定资产的价值不变, 无论采取何种方法提取折旧以及提取时间长短, 其提取的折旧总额不变, 似乎不会影响到总的利润水平以及应缴纳的税收。但在不能采用其他减免税优惠政策且使用比例税率的条件下, 运用加速折旧法与直接线相比, 在确定应税收益时, 由于早期计入折旧费的数额较大, 使早期的应税收益相应减少, 从而使企业能在使用这些固定资产的早期缴纳较少的所得税。虽然在总盈利不变的情况下应纳税额相等, 但由于纳税时间延迟, 无异于为企业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 使企业能从中得到一定的财务利益。
(二) 存货计价方法选择
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是不同的, 企业采用何种计价方法, 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物价持续上涨时, 应选择后进先出法, 这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 销货成本提高, 从而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 增加税后利润;反之, 预计物价将下降, 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 以提高当期销货成本, 相对减少当期营业利润, 从而减轻当期企业所得税负担, 达到利润后移、延迟纳税的目的。另外, 若企业处于征税期, 其实现利润越多, 缴纳的所得税就越多, 企业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 加大当期材料的摊入, 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 减轻税负的目的。反之, 若企业处在所得税的免税期, 则可以通过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费用, 以便减少材料费当期的摊量, 扩大当期利润。
(三) 债券溢折价摊销方法选择
对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的摊销有直线法或实际利率法, 债券摊销方法不同, 虽不影响利息费用总和, 但影响各年度的利息费用摊销额, 当企业在折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 选择实际利率法核算, 前几年的折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的摊销额, 前几年的投资收益也就少于直线法的投资收益, 公司前期缴纳税款也就较直线法少, 后期缴纳的相对较多, 从而取得延缓纳税收益。相反, 企业在溢折购入债券, 应选择直线法摊销, 对企业更有利。
(四) 筹资渠道选择
企业为从事生产经营和进行各项活动, 需从不同渠道筹措资金, 企业筹资的主要渠道有权益筹资和债务筹资。权益筹资无固定利息负担, 使用比较安全, 其成本是股息, 从企业的税后利润中支付, 不能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不能获得税收上的好处;而债务筹资到期还本付息, 其成本是利息, 可以计入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降低税基, 从而少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单纯从减轻税收负担的观点来看, 企业筹资应尽量采取债务筹资方式, 然而实际上随着债务筹资额的增加, 企业财务风险以及筹资风险都将上升, 当债务筹资的资金成本大于企业自有资金收益率时, 债务筹资将引发财务杠杆负效应, 从而降低企业的权益资本收益率。所以, 债务筹资应该有一个限额, 对限额以外的部分采取权益筹资。
(五) 纳税时间选择
纳税申报期限, 不同的税种长短不一, 纳税人如果能够充分利用这个不一的期限, 就能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到达前充分利用这些税款。另外, 税法规定,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 可分期或延期缴纳税款。纳税期的递延, 给纳税人带来的好处不言而喻。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 尽量延缓缴纳税款, 企业就如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 从而可达到增收节支的目的。
三、企业税务筹划应注意事项
(一) 选择节税空间大的税种
从原则上说, 税务筹划可以针对一切税种, 但由于不同税种的性质不同, 税务筹划的途径、方法及其收益也不同。节税空间的大小有两个因素应该考虑:一是经济活动与税收相互影响的因素, 也就是某个特定税种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 当然, 对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税种通常就是税务筹划的重点, 因此,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之前要分析哪些税种有税务筹划价值, 避免得不偿失。二是税种自身的因素。一般来说, 税源大的税种, 税负伸缩的弹性也越大。税务筹划就要瞄准税负弹性大的税种。
(二) 具备风险防范意识
纳税人开展税务筹划, 需要具备风险防范意识。既然税务筹划要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 那么筹划行为离不合法的距离越远越好。企业要注意增强法治观念, 熟练掌握税收法律和法规, 熟练掌握有关的会计处理技巧, 熟练掌握有关税务筹划技巧。从根本上讲, 纳税人只有确保自己的行为不违法, 才能较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 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协调
由于不同类型的税种具有不同的弹性空间, 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也不同, 因此税务执法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 争取税务机关的同意, 特别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上的处理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问题理解上的差异, 将可能导致双方在处理问题时产生争议, 如果被提请税务复议或诉讼程序, 就会加大相关的税务成本。企业应及时了解国家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变化动态, 加强与税务机关的协调和沟通, 增加税务筹划的可行性。
(四) 加快税务筹划相关人员专业知识培训
在现阶段大多数企业由会计办理涉税事务的情况下, 重视内部税务筹划人才的培养可能是大多数企业最现实的选择。企业必须重视有财务会计人员税法知识的培训, 促使其提高税收知识修养, 掌握节税筹划的理论和技能, 更重要的是具备税务筹划的意识, 从而能够依法高效地为企业开展节税筹划工作。在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日趋完善, 企业所面临的税务筹划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 这种培训工作更显得必要。
(五) 审慎选择税收筹划方案
税收筹划可能在给企业减轻税收负担、带来税收经济利益的同时付出相应成本, 税收筹划费用应小于筹划收益。企业税收筹划方法有多种:尽可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选择低税率;延期纳税;制定和选择最优方案;进行税收转嫁等。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项目、地域、甚至自身发展阶段的差异, 在选择单一或者多种方法时小心慎重, 不能只为了降低税负, 不考虑企业的自身状况。
(六) 重点筹划与全面筹划相结合
重点筹划是指针对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进行的筹划。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一般占其缴纳税金总额的80%以上, 这些税种一般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关税、土地增值税等。对于重点筹划的税种, 企业应加大筹划成本, 以期取得更大的筹划效果。全面筹划是指在重点筹划的基础上, 对次要税种进行的筹划。虽然次要税种所占税额的比重不大, 但是企业也不应忽视这些税种, 因为如果能筹划得好, 还是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
(七) 将税务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总目标相协调
税务筹划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 即税后利润最大化, 取得“节税”的税收收益。企业或者选择低税负, 降低税收成本, 或者选择延迟纳税, 都能够实现税收收支的节约。企业的税务筹划应与财务管理的总目标相协调, 因为税收负担的降低并不一定带来企业总成本的降低和收益水平的提高。比如税法规定, 企业负债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故负债融资对企业具有节税的财务杠杆效应, 能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 企业的财务风险和融资风险也随之加大, 当负债成本超过息前的投资收益率时, 负债融资呈现出负的杠杆效应, 而权益资本的收益率也随之下降。因此,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 不能仅仅以税负的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 而是要考虑企业财务管理的总目标。
税务筹划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随着世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特别是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企业税务筹划将面临全新的理财环境, 面临诸多的机遇和挑战, 企业必须审时度势, 积极探索企业税务筹划的新思路。
参考文献
8.企业投资税务筹划探讨 篇八
一、通过选择企业类型进行税务筹划
公司制企业与合作制企业选择。公司的税后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又得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的营业利润不缴纳公司所得税,只缴纳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分公司与子公司选择。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待遇一般都是有差别的,前者承担全部纳税义务,后者往往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许多国家对外国公司既征公司所得税,又征收“分支机构税”。当然有些国家为吸引投资只对其未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利润征税。我国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中规定对外资企业汇出利润课征10%的预提税。在具体筹划公司形式时,还有许多可考虑的因素,如公司的发展规律,当地税率的高低,税基的宽窄以及税收的优惠条件等等。对于税收优惠条件的考虑,一般都是独立公司优惠政策多,但优惠条件严格复杂;分支机构享受优惠少,但优惠条件不如独立公司高。跨国公司为达到最优税务筹划效果,可以并用两种公司组织形式,比如某些附属机构设立为子公司、某些设立为分公司。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与搭配是公司设立中的第一步,应该特别对待。
二、通过选择投资行业进行税务筹划
生产性行业选择。内资企业获得税收优惠比较少,主要是对新办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福利生产企业等实施一定的减免优惠,但期限一般不长,主要有以下几类可供选择: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内资企业,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对农产品、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膜,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等,适用13%的优惠税率。对出口货物适用免税零税率;对于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除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于新办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单位,凡安置“四残”(盲、聋、哑、肢体残废)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对于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一般有较多的优惠,主要针对从事农、林、牧业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等。
非生产性行业选择。我国现行税法中,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都体现了对非生产性行业的税收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农村中为农业生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如气象站、畜牧医站等,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的技术服务收入,如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等,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实行减免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对从事信息业、技术服务业、咨询业、公用事业、商业、教育文化业、居民服务业等行业的新办独立核算企业实行减免征税。
三、通过选择投资地区进行税务筹划
分析税收制度的区域导向型优惠,选择税收负担轻的投资地点。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率一般是15%,其他地区一般是33%,相差18%,而且,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二年。自我国西部大开发以来,在税收方面出台了不少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到西部投资,就可以享受这些优惠。
从国外的情况看,有的国家或地区不征收所得税,有的国家的所得税率高于我国或者低于我国。因此,投资地点不同,税收负担会有所差别,最终影响到投资收益。对于跨国投资者,还应考虑有关国家同时实行税收居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而导致对同一项所得的双重征税,以及为避免国际间双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有关税收抵免的具体规定,以进行投资国别或地区选择。
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选择整体税收负担较轻的地区进行投资,使得该投资收益较大。
四、通过选择投资合作伙伴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资金问题而出现联合投资的现象。选择一个适当的投资伙伴会对自己的投资收益大有帮助。在选择投资伙伴时,应主要考察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合作伙伴的税收待遇;二是合作伙伴的实力。
选择好的投资伙伴有时会使企业享受优惠税收待遇,如与外国投资者或我国港、澳、台投资者合作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选择好的投资伙伴应充分考察对方的实力,因为能力低下的投资伙伴往往会连累己方企业,轻则毁掉联合投资项目,重则使联营双方“同归于尽”。
五、通过选择合适投资规模进行税务筹划
对于一家企业的生产经营来讲,投资规模并非越大越好,当然也不是越小越灵。投资规模扩大,是企业发展壮大的标志,往往可以带来规模经济;但是投资规模不顾具体情况而过度膨胀,也往往會导致资源的浪费。投资规模小,一般可以使企业具有灵活运行的优点,但企业的投资规模太小,往往不具备规模效益和雄厚的经济实力,在残酷的市场经济竞争中很容易遭到淘汰。
如何确定企业投资规模呢?首先,对企业自身营运能力进行分析,即通过对存量投资重组、潜能开发及增量投资优化组合的分析,确定投资的既有能力、潜在能力和追增能力。其次,把握企业经营外部环境的变动情况。市场经济环境变化多端,必须利用预测手段把握经济环境发展态势,决定投资规模的大小。另外,还需对税前收益最大化的投资规模进行实证分析。投资规模应该趋近于企业营运负荷能力的极限,即投资的追加边际成本等于其边际收益,此时,投资规模是适宜而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规模的确定依据是企业营运能力和外部经济环境,因而必须注意到其动态演进的变化特征。
六、通过选择投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投资方式可分为购买经营资本兴办企业的直接投资和对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间接投资。一般来说,直接投资考虑的税制因素比间接投资多,因而其筹划的空间较大。在直接投资时,一般涉及各种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而间接税仅涉及所收取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税及股票债券资本增加产生的资本利得税等。按投资期限投资方式又可分为分期投资方式和一次性投资方式,一般选取前者。依据有关规定,分期出资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而且未到位的资金可通过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融通解决,其利息支出可以部分地准许在税前扣除。这样,分期投资方式不但能缩小所得税税基,甚至在盈利的经济环境下还能实现少投资、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
按投资物的性质,一般投资方式分有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现汇投资三种方式。虽然在税务筹划时可考虑用现汇购买享有税收优惠的有形资产,但毕竟受到购买范围的限制。在投资方式筹划中,一般都采用有形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两种方式。首先,有形资产投资方式中的设备投资折旧费及无形资产摊销额可在税前扣除,从而达到削减所得税税基的节税效果;其次,在变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产权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由于评估方法选择的不同会导致高估资产价值,这样既可节省投资成本,又能通过多列折旧费用及摊销额缩小企业所得税税基。此外,还涉及到是采用固定资产还是流动资产投资的选择,若采用固定资产投资是选择购置方式还是租赁方式等。不同的选择,税负亦不相同,企业实现的价值亦不一样。
七、通过选择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税务筹划
存货计价方法选择。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各种存货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3中方法计价。企业发出存货时可任选一种,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的成本、利润、当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是不一样的。
费用分摊方法选择。费用分摊方法有实际分摊法、平均分摊法和不规则分摊法。这三种分摊方法计入费用的金额是不一样的,从而对企业利润的影响程度和纳税金额就会产生差异。企业可以利用这种差异进行税务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分为平均法和加速折旧法两种。这两种方法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期内,计算的折旧额是一样的,但平均法的特点是各年计提的折旧额是相同的,加速折旧法的特点是开始计提的折旧多以后期间逐渐下降。所以这两种方法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内各年的折旧额是不同的,这样就会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
参考文献:
[1]苏春林:《纳税筹划》,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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