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办法附件概要(共9篇)
1.考核办法附件概要 篇一
附件八:×××劳动合同签订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合同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严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三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施工现场建立农民工名册、劳动合同备查。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必须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扣押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证件。
第六条合同签订形式必须规范,单位印章、负责人签字、签字日期齐全,非法人代表签约应有正式委托书。
第七条合同双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八条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第九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建立农民工维权告知牌和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组织开展农民工安全生产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及时解决农民工劳务纠纷。
第三章劳务用工制度
第十二条 劳务承包单位(人)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务用工制度,并加强对劳务人员权益的保护。
(一)建立劳动合同制度,招用劳务人员7日内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劳动监察部门备案严格履行;
(二)按照有关规定为劳务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三)建立劳务人员考勤打卡制度,为劳务人员办理个人ID卡,并对考勤机和ID卡的正确使用进行宣传培训;
建立劳务人员工资专用预储账户,为劳务人员办理个人工资卡;
(四)工资发放前,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公示牌中将工资发放表公示一周,确认无争议后由劳务队长、各班组长、农民工本人签字后由银行直接发放到工资卡中;
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十二条 考核办法采取自检自查、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查阅有关原始记录、凭证、文件。
第十三条 凡发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依据《××××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给予200元/人次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给予2000元—20000元的处罚,发现一起处罚一起。
第十四条 对劳动合同签订差的施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劳动合同履行好的施工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 考核纪律
第十六条 考核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考核。
2.(77)物资管理办法附件2 篇二
原材料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原材料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为原则。
第二条 凡发往施工现场的工程材料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合格证的样式及自检项目应依据设计、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评定标准进行验证,合格后才准使用。
第三条 工程所涉及的新材料、新设备应按规定通过技术鉴定或审批,并制定相应质量验收标准。没有经过鉴定、批准或没有质量验收标准的,不得采用。
第四条 为规范原材料管理,依照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和上级物资管理要求,建指物资设备部全面履行物资管理职能,并要求施工单位成立物资设备部,具体负责原材料供应管理;监理单位负责做好进场原材料的见证取样、验收把关工作,贯彻落实物资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做好物资供应管理工作。
第二章 原材料计划管理标准
第五条 施工单位工程管理、计划部门根据施工图纸和《项目施工组织计划》安排,编制《物资设备需求计划》,经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审批后提报本单位物资设备部。《物资设备需求计划》根据项目工程特点、进度、节点分类提报,分品种、分规格、分项目、分部划分填报,并由制表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并报监理单位总监审核盖章。
第六条 分月的物资设备需求计划由各项目部根据承担施工工程内容,按施工进度需要于当月5日填写下月《XX月物资需求计划》,月计划必须按工程项目分项填报,填写使用时间和卸货地点,经审批后,方可执行;过期不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辅助施工用料(其它材料),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自行采购,但必须遵照建指下发的物资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施工单位物资设备部根据技术部门提报的物资设备需求计划和项目部、施工单位提报的物资设备需求计划编制。参照库存情况,填报物资采购计划,经项目部领导审批后作为本项目工程用料的采购计划。
第三章 原材料的料源及产地调查
第八条 开工前,施工单位物资设备部根据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在建指物资设备部的指导下,积极开展本工程的地产材料市场行情调查,收集分析分供方资料,考核分供方产品质量,了解月供货能力,从供方产品质量、价格、货源设备程度以及服务等方面综合考虑,选择符合物资招标资质条件的供应商,确定产品价位,填制《市场行情调查表》并向建指物资设备部核备。
第九条 《市场行情调查表》作为招标依据之一并可用于工程应急采购。
第四章 物资供应管理
第十条 项目工程主要材料的供应,要早计划、早安排,及时通知供应商,提前到货,确保工程施工不待料。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物资设备部每日认真填写《材料到位使用情况登记》表,不超购、不错购,保质保量按计划规定进料,随时掌握工程材料到位情况。对于直接进入项目部的物资须由物资设备部人员清点物资数量,安排存放地点,收取质保书,并签写收料单,做好物资进场记录。
第十二条 对于直接进入工地的物资必须由各工点指定工作责任心强的材料员清点数量,签写收料单,记录每日材料到位情况;送货人须凭此收料单到物资设备部交付质保书,并由物资设备部指定人员签字登记(指定人员名单上报建指物资部核备),该收料单方可作为结算依据。工地材料员须提前三日向物资设备部门提报材料进购需求(书面形式),每月25日到物资设备部校对当月进购材料数量与金额,做到日清月结,帐账相符。
第五章 原材料进场和复试取样管理 第十三条 各项目部使用的原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物资设备部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验收并填写检验/试验通知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地、品种、规格、型号、进货数量、进货日期、使用部位及堆放场地,并附产品质量证明单或产品合格证原件,当无原件时可使用加盖经销商单位红章的复印件,通知项目部试验室。
第十四条 试验室接到检验/试验通知单,首先与产品质量证明单或产品合格证内容进行核对,核实无误后,及时做出复试取样计划安排,并通知监理单位到现场进行旁站监督,确保样品的公正性。重要物资进场建指物资设备部必须派员参加。
第十五条 取样人员应根据铁路工程项目应用规范、标准的不同,确定取样方法,数量和频率。如果取样数量不足,此样品作废,另行取样试验;如果取样频率不足,虽此样有效,但需另增取样,直至满足频率要求为止。严禁制作不规范的试样和假试样,对样品的有效性负责。原材料进场除按标准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外,对尺寸、外观及型号等应予检查。
第十六条 同品种材料现场取样数量较多时,应做样品标识,标识内容包含规格、型号、批号、取样地点或使用部位等信息,以免样品之间混淆。
第十七条 现场制作好的有效样品应及时运送至试验室保管,防止损坏或丢失。对于有特殊温度、湿度要求的样品,应将样品及时存放于满足环境要求的样品间。第十八条 对于一次样品检验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进行双倍取样复试。复试仍为不合格的,视情况做出降级或作废处理,并填写物资缺陷表报建指物资设备部。
第十九条 经试验室检验的原材料,出具检验合格或不合格报告,报施工单位物资设备部和监理单位,物资设备部在材料堆放地进行材料标识;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应通知供应商及时清退出施工现场,监理单位做好见证记录。
第二十条 进场的材料必须进行相应的检验,确保材料符合项目使用要求,经检验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同意后才能进行使用。
第六章 常用建筑原材料验收标准
本章节摘选了本工程涉及到的主要材料的验收标准,如有特殊要求,按涉及标准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钢 筋 一般规定
1.钢筋混凝土结构用钢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规定。
2.预制构件的吊环必须采用未经冷拉处理的I级热轧光圆钢筋制作。
3.余热处理钢筋严禁用于铁路桥梁内。4.热处理钢筋不得用作焊接和点焊钢筋。
5.钢筋的牌号、级别、强度等级、直径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需要代换时,应经设计单位同意,并符合下列规定:
①不同级别、强度等级、直径的钢筋的代换,应按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进行;
②当构件受抗裂、裂缝宽度或挠度控制时,代换后应进行抗裂、裂缝宽度或挠度的验算;
③钢筋间距、锚固长度、最小钢筋直径、根数等应满足有关专业设计规范要求;
④重要受力构件不宜用I级热轧光圆钢筋代换Ⅱ级热轧带肋钢筋;
⑤有抗震要求的结构应符合抗震的有关规定。6.钢筋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应防止锈蚀、污染和避免压弯。装卸钢筋时不得从高处抛掷。
第二十二条 水 泥
水泥的类型根据具体工程项目选定,但必须符合设计规范。水泥的混合材宜为粉煤灰或矿渣。有耐硫酸盐侵蚀要求的混凝土也可选用中级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或高级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
水泥的质量验收应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规定。
第二十三条 矿物掺和料
1.矿物掺和料应选用品质稳定的产品,其品种宜为粉煤灰、磨细粉煤灰、磨细矿渣粉或硅灰。
2.粉煤灰的质量验收应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规定。3.磨细矿渣粉的质量验收应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规定
4.硅灰的质量验收应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细骨料
1.细骨料应选用级配合理、质地均匀坚固、吸水率低、空隙率小的洁净天然江或河砂,也可选用专门磨机机组生产的人工砂,不宜使用山砂。
2.细骨料的质量验收应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规定。
第二十五条 粗骨料
1.粗骨料应选用级配合理、粒形良好、质地均匀坚固、线膨胀系数小的洁净碎石,也可采用碎卵石,不宜采用砂岩碎石。
2.粗骨料的质量验收应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规定。
第二十六条 外加剂
1.外加剂应采用减水率高、坍落度损失小、适量引气、能明显改善或提高混凝土耐久性能的质量稳定产品。外加剂与水泥之间应有良好的相容性。
2.外加剂的质量验收应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规定。
第二十七条 水
混凝土拌和水的质量验收应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规定。
第七章 材料进场与存放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材料进场管理标准
所有进场的物资都应按《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工作程序》对材料名称、规格、材质、产地、批号、批量、到货日期进行品名标识。
1.需进行复验入库的物资,进场时,首先由材料员标识“在验”牌,填制检验/实验通知单送交试验部门。试验部门接到检验/实验通知单通知后及时取样检验,三日内提供检验结果。检验合格的物资由试验员将“合格”牌挂上,换下“在验”牌,不合格的物资及时挂上“不合格”标识牌,换下“在验”标识牌,并及时将验后的《检验/实验通知单》、质保书复印件移交一份给物资设备部。不合格的材料由施工单位物资设备部通知供应商清场,监理单位见证并做好清场记录。
2.勿需复验的材料,进行外观质量完好验收后,及时入库,加以标识料卡。
3.直接送到施工队的材料,由施工队材料员负责标识,试验员负责送检、取验报告。验证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改挂“合格”牌,替下“在验”牌。
4.对砂、石料的检验与标识,砂、石料运到位前由试验室负责取样检验,检验认可合格才准允供方卸货,送到位的砂、石料由使用单位给予标识合格牌,严禁不合格的砂、石料进入场内。
5.桥、涵施工队负责采购的零星材料,如电焊条、安全帽等与工程质量相关的材料应记录好台帐。施工队应主动向物资设备部提供合格证、质保书及试验报告单,以便建指有关部门验证,并进行品名标识。
第二十九条 材料现场存放标准
以文明工地标准化为基础,加强现场物资的摆放、标志,做到下垫上盖,确保材料不损坏、不变质。建立项目主要材料明细帐,其它材料分类帐,做到帐物相符,物资与财务资金相符,真实反映项目部与施工队的用料情况。
材料进场至使用一般有一定时间差,在这段时间内,应加强材料存放管理,不能因保管不善而降低使用寿命。材料的堆放和存放必须按照标准化施工的要求执行。
1.堆料场地和行车道路必须硬化处理,并满足重载车辆通行要求。场地排水设施完善、排水通畅、无明显的积水和坑洼现象。
2.砂石料场应采用牢固的钢构棚进行遮挡,达到遮阳、防雨、防尘等目的。砂石料应按规定进行材料的质量检验状态标示,包括材料名称、产地、规格、数量、进场时间、检验状态、试验报告、试验批次、验收人。砂石料在装卸和堆放中应防止混入杂物,不同产地、规格的骨料要分别堆放,不得混杂。
3.对进场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生产商名称、出厂编号不全的水泥应按不合格处理。散装水泥、掺合料存放时,宜在专用的储存罐中存放,不同品种、厂家、强度等级、批次分别存储,不得混仓,并定期清仓。袋装水泥应设置专门库房,妥善存放,且要做好防潮措施。
4.外加剂进场必须放置在专门材料库房内,不得暴晒雨淋。
5.对进场材料必须分区存放,严格标识,分清已检合格区和待检区,并摆放标识规范、正确、明显的标识牌。
6.钢筋等金属材料存放时应上覆盖防水遮盖物、下垫垫木,平行分层堆放,设置标识牌;加工完毕待安装的钢筋应按厂名、级别、规格分批架空堆置在仓库(棚)内,并分类设立标牌。
7.水泥、掺合料等有使用时间限制的材料,在堆放场地应标明,严禁使用过期材料。
8.搅拌站必须有细骨料筛分设备和粗骨料清洗设备。第三十条 材料使用登记管理标准
项目部仓库物资的发放,都要实行“先进先出,推陈储新”的原则,项目部的物资耗用应实行分部、分项工程的核算、严格限额或定额领料制度,在施工前必须由项目施工人员开具限额领料单,限额领料单必须按栏目要求填写,不可缺项。对贵重和用量较大的物品,可以根据使用情况,凭领料小票分多次发放。对易破损的物品,材料员在发放时需作较详细的验交,并由领用双方在凭证上签字认可。
现场施工前,技术人员应核对现场材料标识,核对现场材料在取样检验后及保管上有无影响材料质量的因素。若发现不符或怀疑材料有变化时,应查明原因,在没有确切的检测合格报告前,不得使用。
3.环境水质氨氮快速检测的办法概要 篇三
摘 要 :水中氨氮的来源主要为生活污水中含氮有机物受微生物 作用的分解产物、某些工业废水 , 如焦化废水和合成氨化肥厂废水、农田排水、养殖水中过剩饲料和鱼、虾大量排泄物的累积及过度施 肥等。此外 , 在无氧环境中 , 水中存在的亚硝酸盐亦可受微生物作用 , 还原为氨。在有氧环境中 , 水中氨亦可转变为亚硝酸盐或继续转变 为硝酸盐。在水中氨氮主要以游离氨和铵盐两种形式存在。
关键词 :氨氮 快速检测
中图分类号 :o657.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 :1672-3791(201206(b-0140-02 目前中国水污染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重要制约因 素之一 , 已经引起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 , 我国确定了单位 gdp 能耗每年减少 20%的目标 :主要污染物排放 , 包括二氧化硫、化学需 氧量总量 5年内要减少 10%的减排目标。水污染在人口范围内的正 常生产和生活秩序都造成了人员伤亡 , 而且在财产的巨大和损害人 类生存的环境上都存在严重的问题 , 因此“非典”后的环境安全应 急响应系统党的建设和国家政府的高度重视。现在需要防范突发性 污染事故解决许多问题 , 最紧迫的问题之一是建立应急监测系统 , 一旦污染事故 , 监测可以迅速投入在最短的时间内提供了一个准确 的污染这是为了防止污染和应对措施提供了科学依据的传播 , 提高 快速应能力。在水体污染防治工作中 , 水质监测工作是污染预警、持续性污染物监测和治理效果评定的重要手段 , 已受到有关部门的 重视。作为连续性监测工具的水质在线监测仪器承担着提供准确监 测数据和监测报告的责任 , 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 作用。根据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监测仪器专业委员会发布的 《我国环境监测仪器行业 2009年发展综述》 ,2009年 , 废水污染源 在线监测设备实现产值约 6.8亿元。废水污染源在线监测市场主要 从 cod 在线监测仪器安装起步 , 过去十年经历了快速的增长。中国 环保产业协会的统计数据表明 ,2008年 , 全国 cod 在线监测系统产值 达 68,276万元。2009年 , 全国 cod 在线监测系统产值达 68,000万 元。自从 2000年以来 cod 在线监测系统产值的增长情况 :目前全国 废水污染源监测系统的市场保有量在 1.8万套以上 , 以每套系统的 寿命 5年计算。从中国工控网的统计数据看 , 度过金融危机的影响 后 , 废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的市场仍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 , 到 2010年该细分市场的规模将达 10.68亿元。环境水质氨氮监测技术特点
1.1 形成与传统的实验室方法不同的应急监测和其他物质兼容技 术
近年来 , 我们有针对性了很多探索性的工作 , 并从国外的研究已受 到启发 , 开始发展中国的国情 , 容易成熟的技术快速检测管在快速 和容易掌握和控制作为一种新型的水质检测 , 事实上 , 快速检测方 法和方法的动态水质环境监测和应急现场分析。已完成的氰化物、氟化物、酚、硫化物、溶解氧氨、氯等 50种快速测试管和发展 zzw 现场水质测试仪系的产品。从应用的角度来看 , 技术和产品基本达 到了地下水 , 地表水等一个良好的准确度 , 易于使用 , 速度快 , 能够 更准确地反映真实的现场水质状况 , 成品整体 , 以满足紧急检查和 现场水质测试要求。因为这种方法特别的技术特点 , 在
“非典”医 疗废物水质监测和四川抗震救灾工作监测一线技术人员的欢迎。1.2 技术设计是应急响应机制最重要的技术之一 , 是不可缺少的 技术支持系统
根据不同的目的和要求 , 在不同的时间检测速度快 , 所以美国和欧 洲国家的特点 , 刻出来的紧急检测水平。他们认为 , 诚信应该被划分 成三个紧急检测级别。第一级测试作为筛选工具 , 快速识别水质的 突然变化 , 并可能污染的危险 , 第二级的快速检测方法应能确定首 次已发现的污染物水平的材料;第三个层次的检测方法的特点是通 过检测长 , 但测试结果极具权威性。我们相信 , 这不仅是明确的紧急 检查测量的特点和分类测试的目的 , 同时也为应急检测技术提供了 思路。从目前的趋势分析 , 一个引人注目的和传统的测试结果的检 测方法的结果相媲美 , 甚至更好 , 适用性 , 较强的抵抗非常规实验室 变异争取在编制这些专家的关注 , 一些外国机构的分析技术和方法 应用的方法和质量控制准则。应急监测 , 根据这个试管是设计和开 发的基本需求。
(1基本原则 :朗伯-比尔定律比色分析法的基本原则 , 是实现产品
快速的视觉试管比色分析的主要理论基础。计算公式
为 :a=lg(1/t=kbc,也就是说 , 分析物的浓度与溶液的吸光度成正 比。这种方法的产品作为一个复杂的研究多集中显色反应的理论 基础对于不同的测试指标(不同的产品品种 , 显色反应的特殊制度 研究 , 分析 , 以达到其最佳性能。
(2质量控制 :首先在精度控制 :价值转移理论的复杂 , 传统的检测 的实验室分析代码的方法(国家标准 , 并现场测试快速 , 实用的分 析方法(工作标准 统一为可能。此方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产品 , 标准色 , 是研究课题。
1.3 技术优势
(1试管自动定量取样技术 , 使高度专业化的技术测试 , 成为流行 测试产品 , 以避免人为操作错误 , 并能迅速反映真实的高质量的站 点情况。(2试管生产工艺技术 , 严格的质量控制 , 每批产品的有效 保护程度的一致性和性能测试精度高 , 使得传统的测试方法拒绝工 作复杂的程序 , 最大限度地简化了测试过程。(3每个试管单独真空 包装 , 同时自动定量取样 , 扩大生产产品的保质期 , 避免试剂的使用 拆封后无尽的浪费 , 有效地减少了测试成本。(4不使用标准样品 , 少量的试剂产品 , 而不是与身体直接接触 , 试管后的可回收利用 , 不 会造成二次污染。环境水质监测设备的市场形势和发展前景
(1市场结构水质在过去主要依赖进口 , 从 2000年开始 , 中国的环
境监测设备 , 成熟的设备在全国的本地化开始大规模。中国的环境 质量在线监测设备主要制造商的早期增长阶段 , 私营 , 规模普遍偏 小 , 技术是不是足够成熟 , 设备的可靠性 , 稳定性是不足以满足我们 复杂和日益多样化的身体水污染物在环境监测的需要。存在市场集 中度不高 , 总体而言 , 区域分割严重 , 不是单个企业的市场份额等问 题。随着国家重点环保产业和水质自动监测网络系统的建立 , 水环 境质量监测仪器行快速增长的制造商 , 一些与自己研发的企业成长 起来 , 并成为国内知名的研发能力品牌如美国和外国的哈希 , 日本 岛津和其他设备制造商的竞争。据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统计 , 中 国的水在线监测 , 环保产业和企业在 2004年 30人 2009年增加到 100人 , 同比增长 233%,出生聚光科技(杭州 有限公司 , 河北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 , 广州市环境科学和科技有限公司 , 易文 , 于兴科技(深圳 有 限公司 , 该行业的领先企业的先例。其中 , 一种环保有限公司 , 河北 有限公司注册的 a 股市场 , 在行业中为数不多的上市公司之一 , 聚光 科技(杭州 有限公司 , 还计划上市。据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数 据 ,2009年 , 在线监测的废水污染行业的市场规模为 680万人民币。2009年 , 地表水水质在线监测行业的市场规模 364万元人民币。行 水环境产业市场规模 1.044亿元人民币的质量监控。据外国证券投 资(杭州 有限公司
河北省环境信息公开披露的先例 , 在 2009年 , 聚 光科技(杭州 有限公司行环境水质量监测系统的收入 3912万元 , 河 北先例环保合作 , 水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在线收入 2012万元。在此基
础上,环境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市场,聚光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的 3.75%的市场份额,为环保有限公司,河北 1.93%的市场份额的先 例。因此,行业的企业仍在积极跑马圈地的过程中,一个单一的小企 业的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仍然不高。可以预见,随着市场的快速增 长,自主研发优势和市场开发能力的企业占领市场的制高点,更快 地扩大市场份额,做大做强。(2市场规模和现有的发展前景分为水源和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在线的环境水质监测。这是由国家控制的排放,省控,城市污染控制 的公司(如重点污染行业和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等的排放量批准 的主要水污染源监测,测定在监测的因素,环境保护署的主要管理;表面主要河段,水源地,湖泊,水库和其他水质监测,密钥管理部门, 环境保护署,水利部水环境监测。此外,相关的城市用水和监测,以 及住房和城乡部。沿海水域的水质量监测主要是由海事处管理。3 水质氨氮快速检测原理 水中氨氮的来源主要为生活污水中含氮有机物受微生物作用的分 解产物、某些工业废水,如焦化废水和合成氨化肥厂废水、农田排 水、养殖水中过剩饲料和鱼、虾大量排泄物的累积及过度施肥等。此外,在无氧环境中,水中存在的亚硝酸盐亦可受微生物作用,还原 为氨。在有氧环境中,水中氨亦可转变为亚硝酸盐或继续转变为硝 酸盐。在水中氨氮主要以游离氨和铵盐两种形式存在。引起危害作 用的主要是游离氨,其毒性比铵盐大几十倍,并随碱性的增强而增
大。氨氮毒性与池水的 ph 值及水温有密切关系,一般情况,温度和 ph 值愈高,毒性愈强。氨氮对鱼、虾的危害,相似于亚硝酸盐。因此 控制水中氨氮的含量就显得十分必要,有助于评价水体被污染和 “自净”状况。氨氮快速测定试剂盒给你提供了方便,它可以现场 测定水质的氨氮含量,控制水质在最佳状态,避免因水质恶化而影 响鱼类的生长。4 氨氮快速检测步骤及特点(1操作简单,取样—加入显色剂—比色;最适合现场控制,减少取 样和样品处理过程造成误差;时刻快速监测生产过程中的臭氧、总 氯及余氯浓度,实现有效的反馈控制。(2测量精确,科学配方,独特工艺,严谨质检;参照 iso 7393/2-85 和 gb11898-89 的规定开发生产;采用进口原料生产,药剂含
4.考核办法附件概要 篇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发展,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运作及相关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基金。
在基金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基金视为货币市场基金,适用本办法。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市场与投资者需求,开发设计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货币市场基金产品,拓展货币市场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的各项基础功能。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
第四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现金;
(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第五条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股票;
(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三)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四)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第六条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第七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二)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三)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四)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八条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及第七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九条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第三章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与申购赎回
第十条
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第十一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采取稳健、适当的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在确保基金资产净值能够公允地反映基金投资组合价值的前提下,可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但应当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披露该核算方法及其可能对基金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前款规定的基金估值核算方法在特殊情形下不能公允反映基金价值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采用其他估值方法。该特殊情形及该估值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
对于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应当采用影子定价的风险控制手段,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前述情形及处理方法应当事先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对于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按照不高于0.25%的比例从基金资产计提一定的费用,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持有人服务。基金报告应当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第十五条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应当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但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货币市场基金品种除外。
第十六条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协议转让。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流动性风险控制制度,细化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前述情形及处理方法应当事先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货币市场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第四章
宣传推介与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货币市场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宣传推介材料的显著位置列明,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在从事货币市场基金销售活动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作宣传推介材料,严格规范宣传推介行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收益,不得使用与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相匹配的表述,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收益或者过往业绩。除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外,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制作或者发放与货币市场基金相关的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货币市场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不得片面引用或者修改其内容。
第二十条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开展与货币市场基金相关的业务推广活动,应当事先征得合作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的同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混同、比较货币市场基金与银行存款及其他产品的投资收益,不得以宣传理财账户或者服务平台等名义变相从事货币市场基金的宣传推介活动。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独立或者与互联网机构等其他机构合作开展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业务时,应当采取显著方式向投资人揭示提供基金销售服务的主体、投资风险以及销售的货币市场基金名称,不得以理财账户或者服务平台的名义代替基金名称,并对合作业务范围、法律关系界定、信息安全保障、客户信息保密、合规经营义务、应急处置机制、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合作终止时的业务处理方案、违约责任承担和投资人权益保护等进行明确约定。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与互联网机构等其他机构合作开展货币市场基金销售业务,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擅自从事基金宣传推介、份额发售与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二)侵占或者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三)欺诈误导投资人;
(四)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五)泄露投资人客户资料、交易信息等非公开信息;
(六)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七)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以及互联网机构在从事或者参与货币市场基金销售过程中,向投资人提供快速赎回等增值服务的,应当充分揭示增值服务的业务规则,并采取有效方式披露增值服务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费用及限制条
件等信息,不得片面强调增值服务便利性,不得使用夸大或者虚假用语宣传增值服务。
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有关要求存放、使用、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得将客户备付金用于基金赎回垫支。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货币市场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鼓励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条
件,自愿增加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的频率和内容,提高货币市场基金的透明度。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从事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管理活动,应当坚持组合管理、分散投资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与比例限制进行资产配置,构建与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的投资组合。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货币市场基金相关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系统与信息技术系统,加强对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交易对手风险、道德风险等各类风险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注重货币市场基金操作风险的防控,针对货币市场基金申购赎回、交易清算、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环节制定相关业务操作指引并建立风险识别与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与业务操作能力。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货币市场基金从事逆回购交易的流动性风险和交易对手风险的管理,合理分散逆回购交易到期日和交易对手的集中度,加强逆回购交易质押品资质和质押品期限的控制,质押品按公允价值计算应当足额。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投资各类银行存款所形成的潜在利息损失应当与基金管理人的风险准备金规模相匹配。如果出现因提前支取而导致利息损失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弥补,风险准备金不足的,应当使用固有资金予以弥补。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投资的内部信用评级制度,综合运用外部信用评级与内部信用评级结果,按照审慎原则具体限定不同信用等级金融工具的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货币市场基金已投资的信用类金融工具建立内部评级跟踪制度与估值风险防范机制,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压力测试作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学审慎、全面有效的压力测试制度,结合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与市场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并针对压力测试结果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同时将最近一个的压力测试工作底稿留存备查。
第三十二条
货币市场基金遇到下列极端风险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在履行内部程序后,可以使用固有资金从货币市场基金购买金融工具:
(一)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金融工具出现兑付风险;
(二)货币市场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持有资产的流动性难以满足赎回要求;
(三)货币市场基金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25%时,需要从货币市场基金购买风险资产。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购买相关金融工具的价格不得低于该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前述事项发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涉及到银行间市场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坚持稳健经营理念,其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规模应当与自身的人员储备、投研和客服能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相匹配,杜绝片面追求收益率和基金规模,不得以收益率作为基金经理考核评价的唯一标准,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规避本办法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平均剩余期限及存续期的相关规定,不得违规从事或者参与债券代持交易。
第三十四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所托管的货币市场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活动实施监督,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做好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管理工作,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对货币市场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货币市场基金的份额净值计价、募集、申购、赎回、投资、信息披露、宣传推介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货币市场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的交易、结算等市场行为,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市场的管理规定,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和动态检查。
第三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管理与托管货币市场基金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导致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导致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及审查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基金管理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货币市场基金过程中,由于风险管理不善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基金管理人提高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或者一次性补足一定金额的风险准备金;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条
基金托管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第四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及互联网机构等相关机构或者个人在从事或者参与货币市场基金的销售、宣传推介等活动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货币市场基金暂行规定》(证监发〔2004〕78号)、《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41号)、《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63号)、《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90号)、《关于加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部通知〔2011〕41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5.考核办法附件概要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营销稽查工作,健全和完善营销环节内控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级供电企业和有关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供电企业,指公司所属各县级供电分支机构和市(州)城区供电分支机构。
第四条 各级供电企业应建立健全营销稽查组织管理体系,按照公司要求,明确营销稽查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量配备相应的专职稽查人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公司营销部归口管理所属供电企业的营销稽查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本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在营销环节的执行情况。
(二)制定营销稽查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指导、帮助、督促下级营销稽查部门开展工作,检查、考评其营销稽查工作情况。
(四)组织对特大营销差错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五)提出健全和完善营销管理制度的建议。
(六)负责所属市、州供电企业营销稽查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对重大投诉或举报事件组织进行调查。
第六条 市、州供电企业营销稽查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本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在营销环节的执行情况。
(二)制定营销稽查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指导、帮助、督促下级单位开展营销稽查工作,检查、考评其营销稽查工作情况。
(四)督促或组织开展跟班稽查工作。
(五)按规定对重大差错、特大差错、严重失职行为及故意损害企业利益行为进行查处和上报。
(六)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按时填报各种营销稽查统计报表。
(七)提出健全和完善营销管理制度的建议。
(八)负责本单位营销稽查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县级供电企业(或专业机构)营销稽查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本单位营销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单位有关供用电管理方面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营销管理部门各专业、各环节的工作质量,开展日常稽查工作。
(三)按规定查处、上报营销违规行为。
(四)按时完成上级稽查部门交办的任务;按时填报各种营销稽查报表。
(五)提出健全和完善营销管理制度的建议。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 营销稽查工作实行日常稽查与专项稽查相结合的原则。日常稽查是重点,应实行制度化、专业化、常态化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日常稽查的主要内容:
(一)必查业务
1.按月完成对所有新装或发生变更、计量故障处理、电量(费)退(补)等业务(业务流程处理完毕后的首次电量电费计算)的专变客户的稽查。
2.按月完成对所有专变客户的业扩办理时限业务的稽查。
(二)抽查业务
1.按月对新装或发生变更、计量故障处理、电量(费)退(补)等业务的低压客户进行抽查。
2.按月对低压客户的业扩报装、故障报修、客户投诉举报等涉及供电服务的业务开展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抽查。
3.按月对营销人员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进行抽查。4.按月对客户抄表质量进行跟踪抽查。
5.按月对对账管理、票据管理等电费管理情况进行抽查。6.按照一定规律建立稽查本,对供电企业与客户发生的其他营销业务进行周期性例行稽查。
第十条 结合营销中心工作,开展阶段性专项稽查。专项稽查工作完毕后,应向单位分管领导提交稽查报告。第十一条 营销稽查人员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十二条 组织或参与营销违规行为的调查、分析与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查明事件原因、主要责任人,帮助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营销稽查归口部门应定期对所属单位的营销稽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对营销工作质量应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整改工作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四条 稽查过程中发现严重违章违纪行为,应及时通报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发现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及时移交审计部门处理。
第四章 工作权限
第十五条 营销稽查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营销管理文件、有关营销资料和营销数据,有关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
营销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营销稽查工作,定期提供营销稽查所需的报表和文件,有关专业会议应邀请营销稽查部门参加。营销稽查部门应将稽查情况及时向营销管理部门通 报。
第十六条 对本单位领导在营销工作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有权制止,并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退(补)金额的处理权限
(一)县级供电企业(或专业机构)营销稽查归口管理部门的处理权限
1.营销稽查人员处理的应退(补)金额在5000元以下者,由营销稽查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营销部门实施。
2.营销稽查人员处理的应退(补)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者,由营销稽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交营销部门实施;10万元及以上者,须报市、州供电企业营销稽查部门备案。
(二)市、州供电企业营销稽查归口管理部门的处理权限 1.营销稽查人员处理的应退(补)金额在10万元以下者,由稽查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营销稽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县级供电企业(或专业机构)的营销部门实施。
2.营销稽查人员处理的应退(补)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者,由营销稽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县级供电企业(或专业机构)的营销部门实施;20万元及以上者,须报省公司营销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除特大营销差错外,省公司营销部一般情况下 不直接组织对其他营销违规行为的查处。必要时,有权组织或参与所辖范围内营销违规行为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五章 督查考核
第十九条 各单位营销稽查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营销违规行为,应按规定填写《电力营销违规行为报告单》,及时报上级单位主管部门。
上级有关部门对重、特大营销差错、严重失职行为或故意损害企业利益行为进行调查时,被调查单位隐瞒违规行为的重要情节、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躲避、干扰、阻碍调查的,对其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视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每隐瞒一起重、特大营销差错、严重失职行为或故意损害企业利益行为,扣本单位月工资总额的1%。
第二十条 上级单位营销稽查部门在对下属单位营销业务的稽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况进行处理:未按照规定开展营销稽查工作者,涉及金额全部上收;已经按照规定开展营销稽查工作者,视情节将一定比例的涉及金额上收。
第二十一条 营销稽查人员对经过稽查的营销业务负责。经稽查认定无问题的营销业务,事后被查出营销违规行为的,稽查人员对该业务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州供电企业应建立营销稽查工作考评制度,对营销稽查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对绩效优良的稽查部 门、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营销稽查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或以权谋私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从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营销稽查人员、举报人员和其他有功人员,各单位可进行奖励,以充分调动广大营销稽查人员的积极性。
6.考核办法附件概要 篇六
“无障碍”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9]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三日 济南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居住建筑、居住区以及其他公用场所等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及其组织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设的物质环境。
无障碍设施的具体内容范围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四条 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业主全面负责、市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建设、维护、管理和监督分工负责。
发改、规划、建设、财政、民政、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使用和维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自身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财政部门应拨出专门经费用于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建设、交通、公安、市政公用、市容环卫、旅游、贸易服务、金融、文化、广电、教育、科技、信息产业、体育、卫生等部门以及铁路、民航、邮政等系统负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本行业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的相关办法,组织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管理人实施建设管理,并负责监督落实。
第七条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无障碍设施配套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强化人性化服务,方便残疾人活动需要,符合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基本要求,并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正确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文字、图形标志以及区域导示图,保证无障碍设施使用的系统性和连贯性。
已
建项目未按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建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的,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增设和改造。
第八条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并对设施的使用安全负责。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或存有安全隐患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和整改。本款所称维护管理责任人是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和使用管理人之间约定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第九条 市容环卫部门在城市公共厕所建设中,配套建设相应数量的无障碍厕所或厕位,并在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处设立无障碍厕所或厕位分布图,方便残疾人使用。
第十条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根据要求,在公共交通运营线路上逐步配置无障碍车辆和盲文站牌。公交车辆应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识别。
第十一条 公安交警部门应在城市道路人行横道设过街音响信号装置,人行横道的安全岛能使轮椅通行。119、110、120、122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报警和急救需要。
第十二条 残联、民政、老龄等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对无障碍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巡查,及时向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管理人反映老年人、残疾人等的无障碍需求,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切实抓好老年人福利设施、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 残联应根据残疾人实际需求,加强对相关行业服务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培训,监督窗口服务单位提供人性化周到服务。
第十四条 信息产业、广电部门应采取措施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的宣传力度,教育公众维护、爱护无障碍设施,形成无障碍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同意,并签订设施随即恢复协议,维护管理责任人负责监督落实。可能影响道路交通的,还应当征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全面恢复无障碍设施。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
毁、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并对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对损毁、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给维护管理责任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加强执法检查,对损毁、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7.考核办法附件概要 篇七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手签章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出租汽车的行业规划、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权,在城市范围内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小型客车。
第三条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第四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合理配置资源,鼓励使用环保、节能型车辆,促进节能减排,推行信息化管理,引导经营者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编制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省、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指导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出租汽车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出租汽车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从事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数量的车辆;(二有相应的资金、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调度、驾驶、票务、车辆管理等专职人员;(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营运、安全、财务、保险、劳动人事等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从事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的个体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车辆;(二有承担责任事故风险理赔等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企业,除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证明其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章程或者协议;(三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书;(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技术等级、类型等级等;(五资信证明、场地使用或者租用证明。
申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个体经营者,除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证明其具备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第十一条从事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身份证明或者居住证明;(二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龄;(三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四3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应当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出租汽车职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城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第十二条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实行期限制,具体经营许可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经许可从事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持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专用车辆牌照和保险等证照,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车辆营运证。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不得非法转让。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进行信誉质量考核,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进行诚信考核,对车辆状况进行审验。
车辆状况审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变更住址以及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服务质量标准。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与出租汽车驾驶人签订经营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服务质量等内容。
第十七条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车辆数量投入营运,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营运。需要暂停营运的,应当报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终止营运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城市出租汽车应当在车籍所在地的城市营运,不得在异地驻点经营。第十九条城市出租汽车客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拟定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定期对驾驶人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二由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建立相应台账;(三建立驾驶人和车辆档案;(四按时办理驾驶人及车辆年审手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驾驶人交通事故的处理及保险索赔;(五协助管理部门做好日常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和失物查找;(六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一条城市出租汽车的技术性能应当达到国家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车身、车厢整洁;(二符合规定的车型、排气量要求,车辆技术性能完好;(三车辆牌照清晰、完整;(四符合出租汽车标志色和标识管理规定,车身明显部位设置经营者名称、投诉电话;车厢内设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服务标志;(五按照规定安装、配备、使用出租汽车顶灯、计价器、灭火器、防劫设施和空车待租标志及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等,并保持完好;
(六符合客运服务规范对车辆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二条城市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衣着整洁,举止文明;(二保持车辆整洁卫生;(三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四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未经乘客同意,不得绕道行驶或者招揽他人同乘;(五发现乘客遗失在车内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六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维护营运秩序,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七执行其他有关客运服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驾驶人使用出租汽车计价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二按计价器显示的数据和金额收费;(三不得利用计价器作弊欺骗乘客;(四不得私拆计价器铅封、改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参数或者车辆有关部位的结构,影响计价器的准确度;(五无人乘坐或者待租时,应当竖立空车标志牌,载客时应当放下标志牌,使用计价器;
(六计价器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营运,及时到指定地点修复合格后方可营运,不得擅自改变计价器的安装位置。
第二十四条城市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站点租乘和包车等客运服务方式。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在城市商业中心地区、居住区和主要道路上,根据方便乘客的原则和道路条件,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出租汽车上、下乘客的临时停靠点。
机场、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和其他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出租汽车专用候车点。
第二十五条城市出租汽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有下列拒绝运送乘客的行为:(一在客运集散点或者道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二载客营运途中中断服务;(三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且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车内或者向车外乱扔废弃物,不得吸烟和污损车辆;(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车;(三不得要求在禁止停车的地点上、下车;(四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行车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乘客应当按照计价器显示的价格支付车费及途中所经路段发生的合法征收的道路、桥梁通行费。
乘客需要到达的目的地,途中可能产生道路、桥梁通行费用的,驾驶人应当在始发地向乘客说明,乘客无正当理由拒付的,驾驶人可 以拒绝服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二)驾驶人不出具发票的;
(三)驾驶人未经乘客同意明显绕道行驶的;
(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的;
(五)由于驾驶人的原因、基价里程内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 事故,未完成运送服务的。第二十八条 乘客需要到偏僻地区时,驾驶人可以要求乘客随 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报告其所属的城市出租汽 车经营者。乘客应当予以配合。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对出租汽车客运 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佩戴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 证件。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 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自受理 之日起7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 15 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接到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 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第三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 法规定的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可以暂扣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 运资格证,并出具暂扣证明。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无车辆营运证又不能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载客营运车辆,可以予以 暂扣,并出具暂扣凭证。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客 运经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营运,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专门用于非法经营的车辆,由交通运 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出许可范围从事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或者车辆营运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 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核准的车辆数量投入营运,擅自暂停或者终止营 运的,对经营企业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城市出租汽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 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 100 元 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至
(六)项规定的,处 200 元 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8.考核办法附件概要 篇八
关于规范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单位、直管项目(指挥)部:
为维护企业健康经营秩序,依法合规使用发票,防范不规范使用发票给企业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国铁建《关于加强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中国铁建财„2011‟6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必须深刻认识假发票的危害性
制售和使用假发票已经成为我国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它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造成了税负不公和分配不公,影响了公平竞争,败坏了社会风气,滋生了腐败和犯罪。一些单位和个人利用假发票虚列成本、偷逃税款,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报销套现、滥发奖金钱物,虚报冒领、满足黑色需求,假账真做、为非法行为披上合法外衣。企业使用假发票,不但可能造成经济损失,还可能助长暗箱操作和腐败犯罪,甚至可能给企
—1— 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进而危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建筑企业使用假发票问题十分突出,铁路、公路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更是假发票问题的重灾区。集团公司作为股份公司下属的大型建筑企业集团,近几年来承担的国家基本建设任务越来越多,工程项目遍布全国各地,假发票问题也表现得十分突出,外部审计和税务检查发现的许多问题,都或多或少和假发票有着直接的联系。假发票问题无疑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大风险点和风险源。
二、严格审核管理,积极防治假发票(一)充分认识发票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
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均不能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准确把握假发票表现形式,提高识别假发票的能力。
目前,假发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假票假开。在无真实经济业务的情况下使用假发票列账,假发票所列支经济事项与实际经济业务不符,或假发票所列示的经济业务并不存在;二是真票假开。发票是合规发票,但发票开具单位、金额等信息与实际经济业务不一致;三是假票真开。列账票据是是假的,但有真实经济业务。
按照国家规定,填写项目不全、字迹不清、内容不真实,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的发票均属于不合规发票;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或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都属—2— 于违规行为。各单位必须准确把握政策,提高发票鉴别能力,努力规范发票使用行为。
(三)严格审核把关,防止假发票流入企业。
各单位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必须主动向收款方、经营者索要正规发票,坚决抵制收款方、经营者拒开发票或者使用假发票的违法行为,把好发票使用、验证第一关。
各单位必须加强发票的审核管理。经审核没有真实经济业务的发票不得作为列账依据,对于涂改、虚开、代开、转让、盗用的发票或者开具已宣布停止使用的作废发票,以及填写项目不齐全、未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其他自制白条等,财务部门不得接受、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入账。
充分利用税务热线、税务网站等技术手段对发票真伪进行辨认。对于单张面额超过5,000元(含)的发票必须逐张进行验证,验证无误后方可付款,确实无法自行验证的,送交税务机关进行验证。工程项目部除了对单张面额超过5,000元(含)的发票进行逐张进行验证外,财务部门还必须对单张面额超过50,000元(含)的发票造册登记。
三、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各单位既要加强发票审核管理,避免成为被动使用假发票的受害者,更要防范故意使用假发票、通过假发票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增强防范假发票意识,坚定铲除假发票决心,提高鉴别假发票能力,标本兼治,立足长期,彻底摆脱假发票问题困扰,维
—3— 护企业健康的经营秩序。
(一)增强法律意识,合规使用发票。
目前,不少企业领导和员工发票意识普遍淡薄,认为治理假发票是税务部门的事,因而放松了对发票的要求。各单位要利用企业内部网站、报刊杂志、会议等方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大干部职工增强法制观念,树立依法合规取得和使用假发票意识,在业务经办过程中主动索要发票,正确使用发票,坚决抵制违规票据。
(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杜绝使用假发票。
假发票的使用往往和企业不规范经营,违规转包、分包有着密切联系。因此,治理假发票,首先要从根本上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杜绝项目的违规转包、分包。各级企业要通过正常的税收筹划、通过争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而不能以弄虚作假、偷逃税款的方式追求业绩,谋取个人私利和小集团利益。
(三)严格发票审核,保证票据的合法性。
一是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内部网站、报刊杂志、会议等形式,公布税务热线、税务网站等查询发票真伪的方式、方法。有关部门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必须主动向收款方索要正式发票,并利用单位财务部门提供的查询发票真伪的方式、方法,对发票的真实性进行初验。
二是各级机关、区域指挥部、办事处等机构是管理费用开支的主要单位,公务报销较为频繁,对以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烟酒茶、会议费、培训费、宣传费、维修费等名义报销的各类管理—4— 费用的业务的真实性和票据的合法性应进行重点关注,严格预算、程序、发票及相关附件的审核。各指挥部、项目部是工程项目的直接组织者,对设备物资的采购,特别是地材的采购,要公开透明、规范运作,能招标采购的必须招标采购,要选择那些正规的、有实力的、信用良好的公司作为供应商,并依法签订设备、物资采购或租赁合同,在合同中对发票提出明确要求,不得迁就、默认其使用假发票、白条作为结算凭证,以免给企业造成风险和损失。在劳务分包队伍的结算上,要坚持同样的原则。
三是财务人员要严把发票入账审核关,坚决抵制违规使用发票和使用假发票行为,确保经营活动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单位领导不得以任何理由强令、指示财务部门、财务人员接受和使用假发票、白条。
(四)“假发票”治理与日常财务审计监督工作相结合。财务审计部门在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中,要把“假发票”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来抓。对那些发票审核工作落实不到位,不合规发票较多、金额较大的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进行整改;对因使用不合规发票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相关责任。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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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财务 发票管理 通知 抄送: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公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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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加工中心刀具及附件管理办法 篇九
一.目的
规范刀具(通用刀具和专用刀具)和机床附件(拉钉、刀柄、弹簧筒夹)的领取、存放、保养、使用寿命、报废、回收等整个过程的管理办法,以控制刀具耗用成本,提高刀具的使用寿命。
二.定义:刀具类型:1.通用刀具a.可换式刀具刀片b.钻头 c.立铣刀d、刀盘
e、定点钻
2.专用刀具。
三.职责
1.部门主管审核、批准刀具及附件的领用。
2.流失控制。3.刀具的正常消耗。
4..刀具及附件平时的保养,存放必须标识清楚。5.废旧刀具、附件入库的登记。
6.刀具管理人员负责刀及的登记、保管、收发及刀具寿命的统计。对刀具的使用情况及库存量、报废刀具、待修复刀具等及时录入计算机内,在局域网内共享。
四.内容
1.刀具和机床附件的申报。
1.1新产品。刀具和附件由CNC编程人员根据库存情况进行申报。根据刀具管理员提供的数据首选现有刀具,根据产品的批量、材质、加工精度,选择相应的刀具及附件。由主管审核通过后以书面或短信形式通知采购人员购买,并告知刀具管理人员。
1.2.老产品。由刀具管理员根据刀具的库存量及使用情况上报技术部。上报时需以书面形式且注明申报理由及购回时间,技术部核查通过后由申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员。2.刀具和机床附件的购买
2.1.购买刀具必由技术部批准后方可购买。
2.2根据申报人员提供的信息(加工材质、产品数量、加工精度、数量等)购买相应的刀具。
2.3采购人员接到申购单后进行购买,于1个工作日内回复申报人,否则视为在申购单要求日期内购回。3.刀具和机床附件的接收
3.1刀具和机床附件购回后,由采购员将刀具或附件及送货单交付于刀具管理员,送货单上必须注明刀具的名称、数量,确保与申报内容一致,否则刀具管理员有权拒收。对刀具的外观及部分尺寸进行测量,如不合格有权拒收。3.2刀具管理员将接受的配件在三个工作日内到成品库内进行登记。4.刀具和机床附件的日常管理
4.1刀具必须分类存放标识清楚。按刀具材质、铝用刀、钢用刀、不锈钢专用刀、螺旋丝锥、挤压丝锥、螺尖丝锥等细化分类存放。报废刀具必须与其它刀具隔离,明确标识,及时交与库房。需刃磨的刀具也分类存放,明确标识,由管理员通知专门刃磨人员进行刃磨。刃磨后交付于管理员。
4.2不使用的刀具、刀柄及筒夹需清除切削液及切削,并适当涂抹润滑脂,防止生锈。刀柄应插入塑料导套内,严禁刀柄磕碰。
4.3新产品刀具的领用。管理员根据编程人员的通知准备所需刀具,交与领用人员并进行登记。领用人员是夜班,可由现操作人员代领并转交于夜班人员。晚班和中班对于易损刀具可以适当的增加领用数量并告知CNC编程人员。否则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刀具管理员承担。
4.4老产品刀具的领用。车间主管将需要加工的产品以书面形式通知刀具管理员,管理员根据产品及工艺准备好刀具。由使用人员领用。
A.异常领用。产品加工中由于刀具的磨损频繁、刀刃崩裂、损坏、丢失等异常原因领取新刀具时,由领取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原因、用途。由管理员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及时通知编程人员确刀具是否适用。
B.正常领用。刀具及附件由相关人员判定达到使用寿命正常报废的,管理人员应当统计刀具的使用情况(加工材料、刀具材料、加工数量)并在计算机里做详细的记录以便查询。
4.5交接班时,操作工上班前和上一班人员交接设备上正在使用的刀具及待使用的刀具。如能使用无异常,则转交。如有异常接班人员须在交接班记录表上注明。否则产生的费用由接班人员承担。
4.6刀具的更换以刀尖计算。刀具使用费用的计算由谁先使用新尖计算,上一班剩下的旧尖不记费用。更换刀具时有杆无尖,不能按以旧换新计算。
4.7刀具及附件的交回。一种产品加工结束后由刀具管理员根据下个产品的情况通知当前操作人员将不使用的刀具交回。管理员有权督促操作人员交回刀具及附件并进行通报。
4.8刀具管理人员对每把刀具的拉钉进行检查,发现磨损、有缺陷或拉钉松动的刀柄进行相应的处理。由于拉钉松动、磨损等造成的损失由刀具管理员承担。4.9操作人员应将待使用的刀具摆放整齐。加工之前检查领用的刀具与工艺上注明的刀具是否一致与所加工的产品是否匹配,发现异常必须立即与相关人员核对,否则产生的费用由现操作人员承担。刀具管理人员有权检查刀具的摆放情况并进行通报。
4.10刀具管理人员需对每一把刀具进行详细的跟踪记录。对同类同一尺寸不同品牌的刀进行比较,选出性价比较高的品牌。最终确定出每把刀具的使用寿命。4.11刀具管理员要确保计算机的信息与配件的实际情况相符,根据使用情况及时变动。
5.报废刀具及附件的系列规定
5.1由于编程失误产生撞刀而损坏的刀具及刀柄所产生的费用由编程人员承担。5.2由于对刀、试切、分中或装刀等因动作不规范或由于疏忽而损坏刀具及刀柄所产生的费用由操作人员承担。损坏的刀具和刀柄不能按以旧换新计算。5.3报废的刀具及附件由刀具管理人员分类标识定期交付于库房,并在Execel里做相应的变动。
5.4报废刀具需要注明报废原因、人员,由技术部确认后交与库房。6.考核奖惩
6.1每日由车间管理人员对以上措施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