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职能

2024-07-02

社会职能(精选8篇)

1.社会职能 篇一

社会保障事务所职能

一、失业人员管理

1、接收、管理失业人员档案;

2、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出具相关证明;

3、进行失业人员动态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失业人员求职、培训等动态信息;

4、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积极开发岗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供求信息,负责维护本地区劳动力资源供求需求平衡,确保正常运行;

5、组织扶持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业实现自谋职业及以各种灵活形式就业,建立大龄特困失业人员的托底组织-公益性就业组织,实现大龄特困失业人员再就业;

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1、按规定接收、管理退休人员档案及相关资料,建立基本情况数据库,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2、受区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工作;

3、开展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咨询,采集、上报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待遇落实情况和文化、体育、健康及生存信息;

4、对生活上存在特殊困难的、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和获得省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等退休人员,建立专门的台帐资料,协助落实相关服务项目;

5、协助社区组织退休人员参加文体娱乐活动;

6、协助居委会建立退休人员自我管理服务台帐

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

1、负责低保待遇申请的审核、复审、入户调查等工作;

2、负责居委会承担的低保待遇初审、登记、公示等相关管理工作;

3、负责按月发放城市低保金;

4、负责采取适当形式,对享受低保待遇家庭基本情况,在其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居委会予以张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5、协助有关部门落实低保配套优惠政策;

6、负责与低保家庭签订“协议书”,明确政府管理部门和城市低保对象的责任和义务;

7、负责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而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活动)。劳动(活动)时间每月一般安排40-80个小时;

8、做好低保管理信息的录入和使用;

9、协助办事处相关部门做好相应的社会救助事务性工作: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医疗、住房、教育等救助措施能入临时救助、促进就业、社会互助等社会救助政策;负责对社区社会保障工作者的业务指导;完成区民政部门安排的其他社会保障工作。

四、负责劳动保障信息、统计数据的采集、汇总上报工作。

五、宣传各项社会保障政策,使社会保障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社会职能 篇二

一、提升办案质量, 化解社会矛盾

(一) 规范办案制度, 严格审查把关。

健全的办案制度是提高办案质量的有力保障。严格落实“承办人负责、部门负责人审查、分管检察长把关、重大疑难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的工作制度, 不捕、不诉案件必须经部门讨论、同时邀请纪检部门参加, 确保办案的透明、公正。要定期对审查逮捕案件质量进行复查、分析, 严格执行“谁办案谁负责”的案件质量追究责任制, 一旦发现错案实行责任倒查, 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强化办案人员的案件质量意识, 确保案件质量。

(二) 严格证据标准, 准确认定犯罪。

证据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从检察办案实践看, 问题案件的根源大都出现在证据瑕疵上。着力从证据的单个审查和综合审查两个层面下功夫, 以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为抓手, “采信”与“排除”并重、“程序”与“实体”并重, 确保审查批捕、起诉建立在适格的证据基础之上。做好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的讯问工作, 在全面阅卷的基础上, 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讯问, 正确审查、核实、判断证据, 严格把握批捕、起诉环节的证据标准。

(三) 突出重点, 狠抓薄弱环节。

强化程序意识, 克服办案过程中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 切实做到实体和程序并重, 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慎重审查法律规定不明、政策界限不清等边缘性案件, 积极与公安、法院及本院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解决疑难复杂案件的相关问题, 同时要严格把好犯罪年龄关、犯罪情节关和犯罪数额关等关键环节, 提高办案质量。

(四)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增强办案效果。

在坚持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 认真落实依法从宽处理政策, 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注重教育和挽救, 主动司法、能动司法, 避免执法机械性。结合实际, 充分考虑案件特定的背景及当时的综合社会因素, 全面、准确地适用法律、化解矛盾, 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 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拓展检察职能, 从源头化解社会矛盾

(一) 关口前移, 引导公安机关有效化解矛盾。

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现象不仅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且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司法机关形象都造成了极其恶劣影响, 正成为社会矛盾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 但是由于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原因, 造成了当前检察机关立案监督信息渠道不畅、监督范围狭窄、监督效果不佳等问题, 严重削弱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无法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更有力的作用。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当前存在的不当立案以及有案不立的原因固然有个别司法人员徇私枉法等原因, 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公安机关对于案件事实以及法律定性的把握不清晰、不准确, 因而不愿作为、不敢作为, 导致打击犯罪不力。针对这一问题, 我院采取三方面措施:一是与公安机关建立了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 要求其定期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等情况, 重大案件随时通报, 确保信息透明、沟通渠道通畅;二是与公安机关定期召开法律实务研讨会, 分析、整理典型案例, 对于典型犯罪类型的法律定性、证据收集、固定、证明标准进行探讨、论证, 统一执法标准, 对于法律界限模糊、定性不准的案件及时沟通, 引导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准确、及时、有效;三是明确监督重点, 把工作重点放在危害群众利益, 群众投诉无门, 有可能引发上访的案件上, 始终关注案件进展和矛盾的化解。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 特别是初犯、偶犯、未成年和老年人犯罪以及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 尽可能地做好化解矛盾工作, 慎重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防止监督立案不当而引发矛盾。此外, 检察机关应依托检察职能大力拓宽立案监督渠道, 将案件质量监控的重心向侦查阶段前移, 变被动监控为主动监控, 变静态监督控为动态监督, 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动态监督体系, 从而及时把握案件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 并将其解决在呈捕之前。大力推进侦查监督工作延伸:一是将侦查监督延伸到受理提请批捕案件之前的发案、立案阶段, 及时了解发案、立案动态, 通过强化刑事立案监督, 从源头上严把案件质量关;二是适时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引导其及时全面地收集、固定证据, 确保案件侦查质量。

(二) 工作后延, 有效开展综合治理。

完善社会帮教制度。对于不起诉或者刑事和解的人员, 为了避免由于无法重新融入社会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应建立系统的帮教制度:一是建立刑事和解人员、不起诉人员信息档案。对刑事和解人员、不起诉人员的个人及家庭信息全面了解, 针对每位刑事和解人员、不起诉人员的具体情况制定帮教方案, 通过信息档案记录全面直观地掌握他们的生活和内心变化, 及时改变帮教方法, 使其早日融入社会;二是建立了信息沟通长效机制, 与刑事和解人员、不起诉人员所在街道社区、工厂学校及时互通信息, 及时掌握和反馈他们的社会表现、内心动态, 使刑事和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积极发现其变化, 对变化后的刑事和解人员重新认识, 不疏远、不歧视, 积极提供帮助, 同时检察院根据社会反馈及时准确改进每位刑事和解人员、不起诉人员的回访帮教计划, 使之早日进行正常社会生活。重视法制宣传和预防犯罪工作,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是充分利用办理的典型案例, 以案释理, 以案释法, 开展送法进校园、进工厂、进社区活动, 定期派人到工厂、学校、社区进行法制讲座, 提高公民法律知识, 增强法律素养, 努力减少犯罪, 化解社会矛盾,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二是充分利用“检察建议”等措施, 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 堵塞漏洞, 防止犯罪。如我院在办理案件时发现, 某药品销售公司由于薪酬制度不合理以及管理漏洞等问题导致该公司接连发生数起销售人员职务侵占案件, 为了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切实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我们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引导该公司健全财务和人事管理制度, 从源头上杜绝了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此外, 对于“民转型”案件, 检察机关如果只关注进入刑法视野的犯罪环节, 而无视引发犯罪的民事纠纷, 简单机械的办案, 则不能起到有效化解矛盾的效果。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 原则是除了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适用刑法外, 还对引发犯罪的民事纠纷进行高度关注, 尽量帮助解决。如对于劳资纠纷引发的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 除了依法惩治犯罪外, 还通过协调工会、劳动部门以及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等途径帮助解决劳资纠纷, 以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 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促进机制创新确保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持续深入开展

(一) 创新办案模式, 以刑事和解为载体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刑事和解是对受害人进行恢复性治疗和对施害人进行复归性治疗的新型办案模式, 强调对当事人的双向保护, 鼓励当事人之间通过协调和解的方式进行社会关系的自我修复。在办案过程中应突出重点, 在化解社会矛盾上下功夫。一是突出刑事和解的考察环节, 刑事和解有着严格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必须在能够对当事人双方实现双向保护、施害人真心悔过、有帮教条件且确实有利于矛盾化解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在适用刑事和解前坚持实地考察和社会调查, 对犯罪背后的矛盾成因、特点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整体素质、德行品质、平时表现、帮教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确保刑事和解适用的公正、有效。二是突出沟通环节, 在主持和解过程中注重教育、引导和心理疏导, 明确要求施害人必须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让当事人进行心与心的沟通, 使施害人切实了解犯罪行为的危害、对自己的行为真诚悔过, 使受害人得以释放自己的情绪、走出心灵的阴影, 最终使双方从根本上消除怨恨、化解双方矛盾, 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三是突出刑事和解办案效果评价机制, 为了加强操作性, 将评价标准量化为几个指标, 围绕当事人满意度、现实表现、再犯率、赔偿率等几项内容形成书面的表格, 对刑事和解的办案效果进行刚性的评价, 定期进行归纳、总结, 及时发现隐患、排查矛盾。

(二) 完善办案制度, 释法说理提高执法公信力。

开展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案件的释法说理工作, 是有效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促进和谐的重要措施。对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案件, 在相关的法律文书中要阐明做出决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对于案件当事人不理解、不接受处理决定的案件, 更要加强释法说理工作, 通过与当事人的交流找准矛盾的根源, 对其合理诉求要支持满足, 对于因不满而缠访缠诉的要从法、理、情三方面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依据以及提起诉求的正当途径, 解开其心结, 增进理解互信, 防止矛盾激化和新矛盾的产生。同时将法制宣传教育融入到释法说理的过程中, 使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职能, 办案程序和方法有更深入的了解, 通过文明办案、热情接待树立良好形象, 提升检察机关执法的公信力。

(三) 建立办案风险评估机制, 消除不稳定因素。

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机制, 是指以办案为基础,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进行风险评估, 评定风险等级, 制定息诉维稳预案, 化解矛盾, 消除不稳定因素的一项长效机制。检察机关要着眼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结合办案实际, 以化解社会矛盾为目标, 建立《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办法》, 明确了防范办案风险的责任人员的范围和责任内容, 列举了存在办案风险的重点案件类型, 取的了良好的效果。

摘要:当前我国已进入社会矛盾凸显期, 利益分配格局深刻变动, 社会结构不断调整, 社会矛盾呈现新特征, 大量纠纷以刑事诉求的形式进入检察工作视野, 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期待。在司法实践中, 除了犯罪引发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立外, 大量派生矛盾是由司法机关执法不规范、不到位引起的, 基于这一基本认识, 检察机关应紧紧扭住批捕、起诉这两个对当事人权益有直接影响的关键环节, 狠抓办案质量, 拓展工作内涵, 建立一套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 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浅论回族阿訇的社会职能 篇三

关键词:阿訇;社会职能;弱化

阿訇作为清真寺的教长,主管寺内一切教务,具有权威性和信服力,是穆斯林中最高的领袖。但是,阿訇虽然是穆斯林中的最高领袖,但同时他们也是普通的穆斯林,“伊斯兰教的阿訇,伊玛目等职务是世俗性的宗教职务,他们的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与普通的穆斯林没有任何區别,每个穆斯林遵行宗教仪式,都只能算是个人的善功,不能代替《古兰经》所规定的社会义务”。阿訇们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很多,承担的职能也更繁杂。但近年来阿訇的社会职能也在不断弱化中。

一、阿訇的含义概况

阿訇最初称“阿洪”“阿衡”“阿浑”,是指“‘经过穿衣’获得回族穆斯林认可,在经典研读上达到一定造诣并已参加毕业仪式或取得相应证书的宗教精英人物,尤其是对伊斯兰教知识最具有权威解释和地方性磨合的宗教领袖”。

阿訇在最初的时候主要是指讲授经文的老师,最初在实行“三道”和“五道”的时候位列最后,并没有起很大的作用。直到18世纪后期,随着“三道”的衰落,阿訇逐渐取代“三道”成为最高穆斯林宗教领袖,“阿訇”一词才真正广为人们所熟知。

现如今回族主要分布在宁夏、甘肃、青海等广大西北地区,其他小部分在北京、天津、海南、河南、山东、河北等地。但不论是杂居还是聚居,回族主要围绕清真寺而居住,一个村庄有一个清真寺,有些大的村庄甚至有多个清真寺。阿訇们居住在寺里,与当地人一起生活。

二、阿訇的社会职能

1、传达政府政策。阿訇作为政府和当地回族的中介,有效传达了政府的方针政策。在近代社会动荡时期和现今和平时期,阿訇们都做出了自己的努力。

抗战时期涌现出一大批可歌可泣的爱国阿訇,如丁溪野阿訇在东北沦陷后积极抗日,并在1938年加入回民支队,在部队中参与了抗日歌曲《冀鲁边回民抗日救国会会员誓约歌》。曹奎阿訇与回族抗战英雄马本斋是好友,在马本斋成立回民支队时毅然加入,在部队中宣传“争教必争国,国存教乃存”的爱国重教行为。此外还有马奎、马福真、丁溪野、丁溪正、杨明斋、杨明轩、曹奎等阿訇,他们随广大回民战士一起抗战,给战士们宣传爱国思想,为回族战士杀鸡宰羊,保证了后勤供给,为抗战贡献了自己一份微薄的力量。

和平时期,党在召开宗教会议或宗教座谈会的时候,要求有名望的宗教领袖去参加会议。党中央会将国家的相关政策和精神传达给各位宗教领袖,各位宗教领袖回去后会将国家的领导政策一级一级的传达和告知。回族阿訇作为伊斯兰教的宗教领袖积极地执行了这一职责。

习主席在全国宗教会议上强调:“新形势下,我们要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分析我国宗教工作形势,研究我国宗教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提高宗教工作水平,更好组织和凝聚广大信教群众同全国人民一道,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可见党也很重视宗教问题。

2、参与穆民生活。阿訇长期与当地人一起生活,参与他们大大小小的事情,一个人的生老病死以及日常小事都离不开阿訇。拟取经名。典型的回族穆斯林家中,一旦有新生儿诞生就会请阿訇给孩子取一个经名,一般男孩的经名多为圣人的名字,如穆罕默德、尤素福、易卜拉欣等,女孩的经名多为圣人妻子或女儿的名字,如赫蒂彻、阿伊莎、法蒂玛等。现如今这一习俗在大部分散居回族地方已经消失,但在西北小部分回族农村还保留着,他们在家中一般会称呼经名,但到了外界就用汉族名。

参与婚事。回族青年在举行婚礼时要请阿訇念“尼卡哈”,在清真寺或家中举行,在大厅中放置一张桌子,上面摆满糖果、栗子、花生、枣等,阿訇坐上位,新人站或跪在垫子上,全场保持安静,由阿訇宣读《古兰经》和圣训的部分章节,并且告诫新人要遵守教规,孝顺父母,夫妻和睦,并且提醒新人不能轻易说“离婚”二字。接着阿訇引导新人,新郎新娘各回答“盖毕尔图”“达旦”。最后阿訇和众人把桌上的糖果等撒向新人,感谢真主赐福,祝福新人婚姻快乐。

举办丧事。回族在将要无常前要请阿訇念“讨白”,无常后,守在旁边的的亲人或阿訇要负责给亡人暝眼合口。有的地方的阿訇还要为死者穿“克番”。在举行“折纳则”,阿訇要诵读《古兰经》,并进行举意,请求真主的饶恕和宽容:活着的人要活在伊斯兰世界里,亡的人要亡在伊玛尼的根基上。亡人无常后的当夜,还要去亡人家里去诵经。此外,“头七”“二七”“三七”“周年”“三年”“十年”“三十年”阿訇也要为其诵经搭救亡人,但一般过了三十年就不再如此隆重了。

调解纠纷。在回族村庄,一旦发生纠纷就会找村里有名望的阿訇进行调解。阿訇会根据《古兰经》及圣训的相关经典对双方进行劝解和调解。由于阿訇具有很高的威望,一般的夫妻吵架、邻里不和都能解决。阿訇会到双方家里做思想工作,用《古兰经》的相关思想来对村民们进行劝解,尽可能使双方和睦相处、邻里和气。

承担日常。同时,阿訇还要承担日常杀鸡、杀牛等日常小事。回族穆斯林吃的各种肉必须要经过阿訇念“比思民俩”,即凭借安拉的尊名宰杀的牛羊肉才能吃。这项工作阿訇是义务劳动,不收取任何费用。一般村里无论谁何时去阿訇都会热情的招待,从不冷漠对村里的村民。

3、传承民族文化。阿訇承担带领回族穆斯林做礼拜的职能,礼拜也称“撒拉特”。阿訇每天不仅自己做礼拜,还要带领大家做礼拜,这是每个穆斯林所要修的功课。

阿訇承担传播教义的重要职责,礼拜结束后,阿訇还要向穆斯林们宣讲教义。伊斯兰教有五大信仰:信安拉、信天使、信经典、信使者、信后世。另外还倡导穆民们和善、节俭、互助等等,禁止饮酒、偷窃、不敬等。通过传播教义,净化穆民的心灵,更加敬重安拉。无论在心理上还是在道德上都一定程度上约束了穆民的行为,对人们具有很好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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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阿訇还承担培养宗教人才的社会职能。过去阿訇会举办经堂教育,对回族儿童和青年进行简单阿拉伯语的讲授和基本的宗教知识,以自己的言行举止对学生进行传授,并没有设置专门的课程和讲授的内容。现在国家有专门的阿语学校或经学院来培养这些人才,但是对宗教感兴趣的人很少,此类学校招生的人数也在日益减少。有些地区的阿訇怕民族文化的失传,便利用寒暑假的期間为小学生免费义务讲授《古兰经》课程,使得更多的回族后代接触这门文化,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伊斯兰教得到有效的传承。

三、阿訇职能的弱化及建议

1.阿訇职能的弱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冲突,很多回族外出打工,改变了原有的社会结构,再加上民族之间的融合,这都大大弱化了阿訇的社会职能。

如今外出打工者居多,只有留守的部分老人在坚持做礼拜。人们不再去清真寺请当地阿訇杀鸡宰羊,而是基本在街上买现成的肉制品。现如今很多人不愿做阿訇,不仅因为阿訇工资低,还因为经堂教育很枯燥难懂,很少有人坚持。现如今,阿訇与人们的联系不再像之前那么密切,而是在有需要的时候象征性的举行一些宗教仪式。阿訇在清真寺是一种象征性的存在,这在散居的回族地区尤为明显。

2.解决问题的建议。第一,政府应对其进行合理的支持和引导。政府应对加大对民族宗教事业的补贴。虽然不是法定意义上的职业劳动者,但实际上也承担劳动者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其宗教地位的特殊性,政府更应该在工资上给予保证,物质需求满足了才会有更多的人愿意从事这门职业。同时合理安排阿訇人员的流动,给予他们一定的帮助。

第二,当地部门应加大对宗教事业和宗教人士的重视,这在民族散居区更为重要。散居区本来就人数小,再加上民族融合,其民族文化更容易衰退。各地应加强对清真寺的修建,保证阿訇们能有个场所来宣传教义文化。

第三,阿訇本人也应该积极转变自己的思维。现如今是竞争的社会,应转变那种靠寺吃饭的思想。此外还要正确认识人生观和价值观,摒弃陈旧的思想,积极与现代化社会相适应。

综上所述,阿訇是穆斯林的精神向导,是穆斯林群众中的灵魂人物,更是穆斯林群众与国家沟通的桥梁。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阿訇的职能已有所改变,作为新时期的阿訇更应该提高自身素质,加深自己对教义的理解,给信教群众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同时,国家也应给与阿訇一定的支持和帮助,这样才能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民族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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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闫宇晓,柯玲,李文琴. 神圣与世俗:转型期阿訇社会角色变迁研究——基于对宁夏海原县的调查[J].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5.

[5]魏孝静. 论回族婚礼仪式中的阿訇——以昆明回回营为例[J]. 前沿,2014.

4.发挥人大职能构建和谐社会 篇四

构建和谐社会,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巩固执政党的社会基础,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任务。近年来,毕节地区人大工委在工作中自觉地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履行人大职责有机结合起来,不断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相互和谐,扎扎实实地为构

建和谐社会创造性地开展人大工作。

一、以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促进构建和谐社会

一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领工作全局,始终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督促政府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通过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以发展来解决前进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促进社会和谐。

二是在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时,既要重视经济建设,又要重视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三是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督促政府尊重自然规律,正确处理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确保人口、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

二、以监督工作注重实效促进构建和谐社会

一是紧紧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工作。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既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又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狠抓落实,增强了监督实效。

二是切实抓好执法检查工作。2005年,地区人大工委组织开展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10多种法规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深入到有关县市、乡镇,实地查看走访,使执法检查客观真实。执法检查后,工委主任会议听取检查情况报告,要求有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主任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整改。

三是探索开展述职评议工作。每年对行署1至2个职能部门的领导进行评议,成立职评议小组,深入单位,广泛了解干部职工对评议对象的评议情况,对评议对象任职以来履行工作职责及廉政等方面的情况作全面深入的调查了解。评议对象根据评议意见和建议,及时采取措施认真整改,并向工委主任会议汇报整改情况。

四是实施个案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对全区法院执行合议制情况继续进行了跟踪检查,对全区1999年至2001年三年间审结的508件一审刑事案件进行了抽查,复查了各县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有问题的案件66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向地委领导作了汇报,得到地委领导的高度重视;同时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了反馈,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整改。

五是要对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加强监督。组织工委成员和区内部分省人大代表,分别对煤矿安全生产、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一类贫困乡扶贫开发工作进行了集中视察,提出了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是注重跟踪监督,增强监督实效。制定了《毕节地区人大工委跟踪监督制度》,明确了跟踪监督的重点、方法和要求,并根据工作实际,切实开展了跟踪监督工作。

三、以发挥人大代表和工委委员作用促进构建和谐社会

人大代表和工委委员是地方人大机关的组成人员,他们产生于不同阶层,了解人民群众的愿望,对于维护团结,发扬民主,凝聚人心,可以起到重要的作用,是构建和谐社会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工委委员的作用,为保障毕节地区人大工委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工委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工委各项工作制度,努力形成长效机制。一是保障工委成员的知情权,扩大工委成员对地区人大工委工作参与的范围。二是认真贯彻代表法,积极开展代表活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带头作用。三是改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办理工作。定期召开主任会议听取信访工作专题汇报,解决信访突出问题。

四、以抓人大自身建设促进构建和谐社会

为加强工委机关建设,充分发挥好权力机关、工作机关、代表机关的作用,近年来,特别是2005年以来,以“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勤政廉政”为目标,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以整顿机关作风为突破口,较好地促进了和谐机关的建设,逐步形成了“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奋发进取的精神状态,团结和谐的同志关系,美丽整洁的工作环境”的良好氛围,有效地确保了工委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在2005年地直机关目标考核中荣获一等奖。

5.社会职能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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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大常委会1980年设立,已经历七届走过了28年历程。28年春华秋实,岁月的丰碑记载了它的光辉足迹。28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在中共荆门市委的领导下,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和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实践,勇于探索,开拓创新,各方面工作都取得新的成绩,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围绕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加强监督工作

监督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市人大常委会始终把监督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坚持党的领导,注重围绕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监督工作,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1980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共听取和审议市“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报告400多个。针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再就业、看病难看病贵、上学难上学贵、网吧管理、血吸虫防治、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社区建设、环境污染等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反复督查,一抓到底,促进了一些问题的解决。坚持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加强对财政预算和计划执行情况的审查监督。在全省地方人大中率先出台了预算审查监督办法和计划审查监督办法,在市直单位推行部门预算,促进了我市财政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市委工作重点,及时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实施“兴工富市战略”情况的专项报告,组织视察荆门经济开发区建设情况,推动“兴工富市战略”深入实施。先后就100多部法律法规开展了执法检查。重点对《行政许可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节约能源法》、《职业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种子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促进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执行。为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监督实行执法责任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办法》,督促市“一府两院”建立和实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

追究制度,促进了执法水平的提高。积极围绕中心工作和常委会议题开展视察和调研活动600余次,撰写调研报告1000多份,为市委决策和市“一府两院”改进工作提供了参考。积极开展评议工作,认真组织对市政府组成部门及部分垂管部门进行工作评议,对增强被评议单位和被评议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公仆意识,推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坚持把信访工作作为联系社情民意,促进公平正义的窗口,认真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督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处理,切实保障和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的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根据我市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坚持“抓重点、议大事、求实效”,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1980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共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100多项。为促进经济发展,就市政府关于加速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等议案作出相关决议决定。为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对依法治市和普法教育工作作出决议。常委会还就水污染防治、开行贷款、授予荣誉市民、荆门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以及荆门市中心城区防洪工程规划等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决定。常委会十分关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保障工作,作出了关于加强青少年健康成长保障工作的决议,并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推动这项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使全市青少年健康成长保障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常委会坚持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把行使决定权和监督权有机结合起来,既增强了人大工作实效,又促进了市“一府两院”的工作。如2004年在听取和审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针对荆门实际,作出了关于《认真贯彻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的决议》,并抓住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漳河水环境保护和禁止水库投肥养殖问题的跟踪督办,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2002年常委会制定了《荆门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办法》,促进了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范化。

28年来,常委会在行使决定权的过程中,及时将市委的决策和意图变为国家意志,积极推进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一是紧紧抓住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积极主动行使决定权。主要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民主法制建设等适时作出决议决定,发挥了决定权的重要作用。二是坚持把行使决定权与全市改革开

放和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三是搞好调查研究,增强决策的针对性。每次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都深入了解情况,广泛集中群众智慧,使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加符合实际,更有操作性。四是加强检查监督。将决定权与监督权结合运用,较好发挥了人大的职能作用。

三、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保证市级国家机关正常运转

常委会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免的原则,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1980年以来,先后任免和批准任免了1000多人次。在市直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和换届期间,常委会及时任免市“一府两院”有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促进了市级国家机关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工作的正常运转。在任免工作中,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对于省委推荐的市级领导干部的任免,事先由市委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介绍情况,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和表决。常委会加强人事任免制度建设,根据法律规定,制定了人事任免办法,并适时进行修正,人事任免工作程序进一步完善。多年来,常委会坚持会前对拟任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会中实行拟任人员供职发言,分组审议后集中票决,规范了人事任免工作。这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了解拟任人员,正确行使权力,促进拟任人员增强民主法制意识,提高法律知识水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常委会还注重加强对被任命人员的任后监督,对“一府两院”领导干部开展述职评议。并将述职人员的工作绩效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布,社会反响较好。通过述职评议,促进了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转变作风,改进工作。

四、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客观要求,也是人大常委会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的基础。1980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认真宣传和贯彻实施《代表法》及我省的实施办法,坚持把代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一是拓宽联系代表的渠道,扎实为代表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向代表通报情况,寄送有关资料,以便代表知情知政,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组织代表开展视察和参与常委会执法检查;坚持邀请部分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等活动,使代表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为畅通代表反映问题的渠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常委会建立了闭会期间代表意见和建议“直通车”制度:通过印发代表专用

信封、设立代表专用邮箱、网上代表信箱和编印代表通讯录,方便代表向常委会反映情况;各专(工)委建立和完善了对口联系市人大代表的网络;常委会组成人员固定联系选区市人大代表;坚持每年集中走访一次市人大代表制度。二是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办理,切实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常委会在办理工作中,注重创新方式,将建议的承办单位、责任人、联系电话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已答复代表但还没有落实好、办理完的议案和建议加强跟踪督办,一抓到底。历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在各有关部门的重视和努力下,大多数都在规定时限内得到较好办理并向代表作了回复。三是着力抓好代表小组建设,指导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时组建代表小组。在代表较为集中的地区,实行各级代表分级单独编组;在代表较为分散的农村,实行各级代表混合编组。各代表小组建立了固定的活动场所和完善的活动制度,制定了明确的活动计划,积极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四是建立了市人大代表激励机制,每届都要对先进代表小组、优秀市人大代表、先进人大工作者进行一次表彰。目前,从总体上看,我市人大代表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多种多样,代表工作制度逐步完善,代表履职的物质条件不断改善,为代表服务的组织网络初步形成,人大代表在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参与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五、注重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深入发展的要求,常委会在认真履行各项法定职责的同时,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常委会始终把学习摆在重要位置,坚持中心组学习和法律知识讲座制度,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宪法和法律以及现代经济、科技等方面的知识,努力适应新时期履行职责的需要。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围绕常委会工作议题,加强调查研究,密切配合,整体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常委会结合新的形势和人大工作实际,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先后制定了有关常委会议事程序、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代表、信访、机关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促进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机关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监督法》颁布后,为适应《监督法》实施的要求,常委会及时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常委会高度重视宣传和调研工作,我市人大新闻宣传和研究工作有了新的发展。常委会

机关狠抓思想作风建设,积极改进工作,服务意识不断增强,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机关面貌出现可喜变化。

常委会重视加强同上下级及外地人大的联系。坚持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召开的各种会议,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和立法调研等活动,完成了先后在我市召开的全省人大人事任免和代表工作、农村工作、教科文卫工作等座谈会的相关服务工作。坚持邀请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办相关工作经验交流会和座谈会,密切了与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在历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常委会加强联系,及时指导,保证了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6.突出维护职能 构建和谐社会范文 篇六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工会如何通过维护,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发展,是国有企业工会依法维权的关键。要做好工会的维护职能,我认为应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维护职工权益必须依法办事

(一)建立健全强有力的维权机制

要结合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要健全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协调制度。要提升制度动作质量,强化监督检查,保证维权得到落实。

(二)抓好根本维护

企业工会应该按照《工会法》的规定,代表职工群众从根本上参与有关工作,推动落实职代会的职权,做到凡是涉及职工切实利益的重要问题都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让职工有充分的知情权权和决策权。

(三)坚持依法维护

企业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等方面,无论是参与重要制度、政策的制定,还是监督法律、法规的执行,都需要依法办事。

二、坚持“两个维护”的统一

企业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在利益协调的格局中,应遵循“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做到“两个维护”的统一。

(一)把握“两个维护”

一方面,企业工会要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向企业党政反映、表达职工的意见、要求和愿望,使企业对广大职工的维护更全面,当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工会干部要坚决依法站在职工群众一边;另一方面,要正确认识到企业的整体利益与职工的具体利益的辩证关系,维护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是前提和条件,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是目的和归宿,没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就谈不上维护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同时,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就维护了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有利于构建社会的和谐发展。当企业的整体利益和职工的具体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工会要积极运用平等协商机制,善于与行政协商,共同寻找二者共同利益的最佳平衡点。

(二)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工会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不能超越历史的发展阶段和客观事实,要在思想方法上实现与时俱进。在根本利益和具体利益发生矛盾,具体利益又没有条件实现的时候,要说服职工,做好工作。对于职工合理的要求经过努力能办到的,企业工会要积极做工作,求其实现。

(三)谋求共同发展、和谐发展

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有助于实现职工的根本利益;提高企业效益,有助于实现职工的具体利益;确保职工队伍稳定,促进和谐发展,是职工长远利益的保证。企业工会要与行政密切配合,同舟共济,同心协力实现好、维护好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具体利益,保护、调动和发挥好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将其引导到完成企业的各项工作任务上来,推动企业的发展。

三、完善帮扶机制

(一)建立生活帮扶机制

在经济体制转换和产业结构调整中产生了相当数量的城市贫困职工。目前社会保障能力又一时难以覆盖,对这一部分职工要积极采取帮扶措施。

(二)建立再就业援助机制

解决大多数困难职工的根本问题是使他们合理再就业。工会组织要采取切实措施,形成有效机制,引导下岗职工和困难职工子女走上稳定的就业之路。由为困难职工送钱送物的输血型,向帮扶困难职工开辟就业门路的造血型转变;由帮扶职工解决眼前困?y的治标型,向强化职工致富就业技能的治本型转变;由节假日探望的临时型,向扶助职工自我发展的永久型转变;同时还要因地、因时制宜,加大培训和自主学习的意识。

(三)建立健全维权机制

凡是涉及到困难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起草和制定,工会组织都要参与进去,充分表达困难职工的愿望,从源头上实现对困难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要大力促进建立与完善各级工会领导与同级行政领导机关及其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政策措施出台中涉及职工权益的关键点,职工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与同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定期的协商和沟通,提出意见或建议,反映群众的呼声,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

(四)建立困难职工管理机制

解决困难职工的问题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社会问题。仅仅靠工会组织是难以完成的。从工会来讲,要建立与完善困难职工的档案;实行困难职工生活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保险互助机制、医疗救助机制、教育帮扶机制等。

四、必须提高工会干部素质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要努力做一个时刻与党的路线方针保持高度一致的实践者,自我加压,创新工作,坚定不移地履行维权职责。

(二)完善工会干部选拔机制,要选拔思想政策水平高,热爱工会工作并且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热心为职工服务的人员充实到工会工作岗位上去。

7.社会职能 篇七

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现存问题

20世纪90年代以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 我国政府的治理模式、社会管理和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在内的公共服务体系都面临着结构性的改革, 为社会组织在社会各个领域中发挥作用创设了空间, 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但是, 由于体制的限制、法律的狭窄、制度的缺失、认识不到位以及治理的不完善, 使得我国社会组织在社会转型时期的发展面临新挑战。从总体上看, 我国社会组织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社会管理的新任务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表现在:

(一) 对社会组织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门在理解社会组织的地位、作用问题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 对社会组织的发展规律认识不足, 对新形势下社会组织发展的意义、发展趋势以及功能作用认识不到位, 还没有把社会组织真正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 没有把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同时, 政府对社会管理长期以来存在着“缺位”与“越位”的痼疾, 习惯于奉行“全能政府”模式而大包大揽, 往往将公共权力的触角自觉不自觉地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由此导致了:一方面, 政府管了许多管不了也管不好的公共事务, 该管的事情却没有管起来, 如公民就业、公共医疗、义务教育、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领域;另一方面, 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走向了或无为放纵或过度干预的两个极端, 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受阻碍和被封杀。

(二) 双重的管理体制导致了社会组织“非法出生”和政府监管失衡问题严重。与社会日益增长的对公共组织管理的需求而言, 社会组织严重发育不足的问题依然较为严重, 许多社会组织没有拿到政府的“准生证”而不得不成为“非法出生”的“黑户”。在双重社会管理格局下, 社会组织最终发展缓慢和发育不充分, 以致数量少、规模小、作用微, 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从政府对社会组织监管的实践看, 受我国非制度性文化观念的渗透及计划经济时代人们传统思维习惯的影响, 各级政府普遍重登记、轻监管, 缺少以法律为框架的规范运作体系和严格监管, 使得众多社会组织发展水平较低, 出现了大量的社会管理空白。

(三) 社会组织自身存在“行政化运作”模式, 难以发挥其服务社会的职能。我国的社会组织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适应社会公共实践的需要而发育起来的, 目前大量的社会组织从政府部门中脱胎出来, 形成与党政部门千丝万缕的联系, 导致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 自治程度较低, 组织构造尚处于弱势状态, 在功能定位、组织制度和社会监督管理等方面都存在着不规范、不成熟的严重问题, 无法满足现实社会群体及成员多元化、利益多层次的需求等。同时, 有些社会组织甚至为自身利益和片面发展而不择手段, 由此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矛盾, 例如轰动一时的“全国牙防组”违规认证非法收取资金案, “全国高科技协作组织”分支机构以国家机关名义在各地的诈骗敛财之举、“郭美美事件”之于中国红十字会和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信任危机等等, 严重影响和损害了社会组织的形象, 引起人们对其公益性与公信力的质疑。

创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职能的思路

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 在当代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中, 只有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三大主体良性互动, 发挥自身优势, 合理承担公共管理职能, 才能实现社会公共事务协调管理, 促进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社会组织作为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方”力量, 应着力在拓展公共管理职能、推进社会秩序、提升社会救济等方面取得突破, 更好地满足新形势下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一) 拓展公共管理职能

1. 依法承接政府公共管理职能。

在社会转型时期, 我国社会组织有效参与社会公共管理, 不仅有利于增强社会组织发展实力, 而且政府通过将一些事务性、服务性、公益性等职能转移或委托给社会组织, 有利于推进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目前, 广东省已有15%的社会公益组织承接了政府转移的职能, 使社会组织彰显公共管理职能的同时, 推动了政府管理体制改革, 践行“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理念。

2. 通过参与购买政府服务, 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从国外发展经验来看, 各种社会组织是政府购买服务的重点选择。在美国, 社会组织提供了政府出资所有社会服务的56%, 就业和社会训练的48%, 保健服务的44%;在德国, 志愿社团或福利协会提供了90%的助残服务、70%的家庭服务、60%的养老服务和40%的医院病床服务;英、法、日等国都有类似做法[2]。近年来, 香港政府推出的契约外包、政府购买等主张, 都强调应结合民间的资源与力量来推展各项社会福利方案, 政府不应该是福利的唯一提供者;福利的责任应该由政府部门、营利部门、非营利部门和家庭小区等共同负担。经验表明, 香港90%的社会福利服务是由社会组织提供的, 在公共服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从中说明, 社会组织参与政府公开招标的采购社会服务, 一方面通过获得财政支持克服资金困难, 提高资源动员能力, 在承接公共服务的过程中进一步做大做强, 发展壮大自己。另一方面, 社会组织也通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发挥自身的技术优势和服务力量, 创建和开展各种服务项目。

3. 培育市场经济内生力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依靠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方式的经济形态, 从总体上看, 现阶段我国资源配置手段是复合性的, 既有行政手段, 又有市场手段, 既有公开的制度化手段, 又有在正式的社会关系网络中进行的隐蔽性手段, 社会组织能够逐渐发展壮大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以及社会组织本身具有的自主性、自主性利益和公众性利益, 必将有利于政治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从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优化。另外, 从市场经济法治本质上看, 社会组织以充分尊重各个不同市场主体的财产权、所有者地位平等权和交易自由权为价值取向, 为了维护本行业、本系统的市场声誉, 维持行业生存的社会基础, 常常会自发地形成行业内部的诚信规范和准则, 并赋予其强制约束力, 要求市场主体能够自觉遵守。

(二) 推进社会新秩序的建设

治理理论, 又称为后官僚制理论, 是在考虑了传统的公共行政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各自的缺陷基础之上形成的一种理论。治理理论认为, 公共管理的根本特征不是效率性而是公共性, 公共性以公平、公正与正义性为基础。因此, 公共管理或公共领域的治理的规范性要求, 是必须体现公平、公正与正义性[3]。这一公共性是由政治过程、政府过程、市场过程和社会过程共同作用的结果。通过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三方的共同努力, 树立新公共服务的原则, 建立参与式的制度与规则, 构建共同治理的机制, 从而实现市场监管等公共管理的公共性要求。社会组织在产生渊源上的民间性、社会组织成员参与的自愿性和志愿性、社会组织形成目的的公益性, 使得社会组织比起政府来说具有更强的号召力。“民间组织作为一种群众性组织, 能够把分散的社会利益群体组织起来。进行制度化的利益表达, 实现政府与民众的双向沟通:一方面它代表社会利益向国家 (政府) 表达, 另一方面它又可以充当国家 (政府) 代言人的角色, 向社会传达国家意志, 协调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成为沟通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众的重要渠道。”[4], 从而既可以更有效地动员、整合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 其活动范围又可以延伸到政府管理难以顾及的领域、层面和环节, 而其所具有的自治性又使其在具体活动领域、具体活动对象、活动的方式、方法等方面更具有灵活性, 更易于促进社会沟通, 指导和规范行业会员、群体组织成员道德、文化、信誉等价值取向, 获得社会认同, 激发社会活力和创造力。

(三) 提升社会救济职能

一个服务型政府, 不可能是大包大揽的全能政府。而从社会需求的视角看, 其多样化的诉求, 也需要社会组织来承担。一方面, 社会组织要多措并举扩大公共服务产品开发力度, 创造良好的公共服务平台。另一方面, 要强化社会慈善救济。慈善是评判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 被公认为是社会的第三次分配, 有助于弥补第一次生产分配和第二次税赋分配的缺陷与不足, 缩小财富差距, 促进社会平等。第三次分配不是政府行为, 是社会行为。发展社会福利社团和慈善团体, 发动国内外的社会捐赠建立救助基金来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 建立新型社会救助机制, 建构社会的“均衡”与“秩序”。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 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 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救灾“社会化”是一场全民总动员的社会、政治参与, 政府号召于上, 民间社会组织与个人呼应于下, 围绕共同关注的命题, 运用常设和非常设的社会化募捐组织, 通过大众传媒的信息发布和鼓吹激荡, 实现全社会对相关资源的集束、汇聚、整合, 并将之合理、有效、快速地配置到地震灾区[5]。

构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职能的保障措施

要从根本上实现社会组织服务职能作用, 就必须深化改革, 在法制、体制、机制以及社会管理、社会公民自治等方面取得根本性实效。

(一) 从“顶层设计”入手, 加强制度供给, 创建社会组织公共管理新体制

1.加快行政体制改革, 为社会组织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奠定基石。在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下, 政府是公共事务唯一的或几乎唯一的主体, 是公共物品唯一的或几乎唯一的提供者。行政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是转变政府职能, 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 即政府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 改变政府万能、政府包揽一切的格局, 落实授权或委托的管理权限, 增加新的授权或委托, 为社会组织更广泛地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排除体制性障碍;其次要推进公共治理结构的建设, 建立阳光政府, 从行政控制型的治理模式转向公共治理, 加大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分开, 进一步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 探索通过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补助等方式, 降低公共服务成本, 为社会组织提供快捷、简便的公共服务创造条件;再次要适应改善民生和整个社会公共需求的变化, 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原则, 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支出, 强化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作用的同时, 培育健全发达的社会组织, 并通过动员社会组织的力量提供公共服务, 以此来弥补或替代政府之不足, 有效发挥社会组织在市场资源配置机制的积极作用。

2.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 为社会组织履行公共职能注入活力。总结我国社会公共管理实际, 人们普遍认为社会组织发育长期缺乏良好的成长环境, 并将其原因归结为政府实行“双重管理”的限制性“制度安排”。其实究其根本, 是政府过往对社会组织的公共管理功能多持否定和怀疑态度。管理学家德鲁克在《后资本主义社会》一书中指出, “组织化社会”将是21世纪社会的最大特征, 也是未来社会的主要形态。帕森斯认为, “组织的发展已成为高度分化社会中的主要机制, 通过这个机制, 人们才有可能‘完成’任务, 达到对个人而言无法企及的目标。”社会组织是社会实现自我管理的一种不可忽视的组织力量。治理理论认为, 政府的治理是介于“负责统治的政治和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之间”[7]。

在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影响下, 西方国家强调在政府、市场、非政府组织之间建立一种新型的合作伙伴关系。“这种新型的合作伙伴关系, ……体现出以治理为理念的社会管理的发展趋势”[8]。从中可以看出, 治理与传统政府管理范式的最基本的, 或者说是本质性的区别就是, 现代公共行政的要求就是公共事务的管理权限分散化, 管理主体的多元化, 不仅作为国家机器的政府可以行使公共管理权力, 而且其他的社会公共机构特别是社会组织也应当承担越来越多的公共管理职能。事实上, 在我国市场经济欠发达的条件下, 社会组织参与公共管理并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不仅有利于促进市场配置资源效率的发挥, 而且能够减少个人侵占、无序发展带来的损失, 促进市场资源配置规模的增长。

因此, 要树立多元善治理念, 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 进一步拓展公民、社会组织参与公共管理领域, 培育公民意识, 实现以公共服务为中心的政府转型, 建设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3.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为社会组织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保障。邓小平同志曾深刻地指出:“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 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 这些事只要有一定的规章, 放在下面, 放在企业、事业、社会单位, 让他们真正按民主集中制自行处理, 本来可以很好办, 但是统统拿到党政领导机关、拿到中央部门来, 就很难办。”西方国家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公共管理历史悠久, 并已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公共管理法律体系, 对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活动的各种行为均有明确的规定。英国早在1601年就出台《慈善法》和《救济法》, 对非政府组织的行为进行了专门规范。在美国, 联邦税法501 (C) 3条款, 详细规定了非政府组织在慈善、教育、就业、环境保护、公共安全与灾害防御、青少年辅导等方面从事非营利性、非政治性活动可获得税收优惠。“法国则在《人权宣言》、《法国民法典》等基本法律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出对一些社会组织的专门化管理法律, 形成了专门的非营利社团管理法以及法国商会法等专门的法律, 这些法律构成了法国社会组织管理的基本框架。”[9]。西方国家健全的法律法规明确了非政府组织的法人地位, 确保了非政府组织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为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活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 当务之急是要根据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共管理及政府职能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需要, 加快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同时, 研究制定专门《社会组织法》和《社团活动法》, 将各地实践探索行之有效的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 并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共管理的权利、义务、地位、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 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的制度环境, 为促进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共管理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同时, 还应对社会组织的人员编制、职称评定、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税收减免等方面制定相配套的法规与政策, 为社会组织的从业人员创建良好的职业环境。

(二) 加强社会管理创新, 为社会组织发挥服务职能提供机制和资源

1.厘清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按照现代社会管理理论, 政府与社会组织应该是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 而且是制度性伙伴关系, 以使双方受益。“这种伙伴关系强调多元化的民主参与, 即公民、民间组织以及基层行政人员等多元主体对公共治理的共同参与, 从而达到政府与公民社会良好合作的新境界。”[10]。随着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主社会发展的不断推进, “小政府、大社会”是未来的必然发展趋势, 政府应顺应社会历史发展, 以转变管理观念为基点来实现职能转变。因此, 政府应履行制度设计者、制度维护者和服务购买者的角色, 按照“对内放宽、对外放开、对下放权”的原则, 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 并按照法制原则, 重视社会组织主体独立性, 在政策制定、合约订立、服务管理、评估监督等各个环节, 扩大社会组织公共权力, 建立新型的基于契约的合作伙伴关系, 为社会组织创造公平公正、充满活力的发展环境。

2.加大培育社会组织的力度。一是要加快行业协会、异地商会改革发展步伐, 大力扶持异地商会发展, 优化行业协会布局, 允许一业多会, 公平竞争。二是要大力发展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加大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扶持力度。三是重点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序发展, 做好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福利事业、生态环保、服务社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培育和发展。四是要积极发展城乡基层社会组织, 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成立形式多样的慈善组织、群众性文体组织、科普组织和为老年人、残疾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服务的组织;大力培育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探索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方式方法, 充分发挥其在推进村民自治、参与村务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积极作用。

3.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 社会分层日益细化, 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 利益主体呈现多样化, 收入分配差距拉大, 社会流动加快, ‘社会人’替代‘单位人’成为社会成员主要特征”[11]。一方面, 国家要因应和研究社会发展规律, 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政策和法律规范, 培育和健全社会结构, 调整各类社会利益关系, 大力发展有利于改善民生、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组织, 维护社会公正、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秩序。另一方面, 要按照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新社会管理格局的要求, 把社会组织推向社会管理的前台, 但“实际上并非政府责任的转移, 而是政府供给公共服务具体方式和机制的转变, 是政府为了向公民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公共服务而将其具体生产过程让渡给社会组织。[12]”, 共同解决社会问题。再一方面, 优质服务是社会组织安身立命之本, 公众利益是社会组织的核心本质要求。美国查尔斯·麦克林说:“公众对非营利组织的期待远高于对企业的期待……当非营利组织被认为表现得不够专业, 不负责任或在道德上有问题的时候, 公众的反应会非常迅速:产生背叛感, 破坏信任。”因此, 社会组织的参与公共事务能力的强弱, 还应十分注重其公信力、专业化、职业化以及组织的品牌效应, 以自律、互律、他律为准则, 建立崇高的社会责任意识, 切实提高咨询服务质量、政策研究质量、理论研究质量等, 树立社会公众品牌,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

(三) 强化社会组织依法治理, 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可持续发展创造坚实根基

1.强化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要求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关系。在此前提下, 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 坚持遵循培育与监管并重原则的同时, 力求通过监管促进发育, 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准入、激励、退出、社会监督机制, 形成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按照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等原则, 从基础条件、组织建设、诚信建设、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方面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 促进社会组织通过良好的公共服务质量来获得社会广泛的影响, 使服务声誉转化为服务实力, 以此积极有效地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同时, 建立健全以诚信为重点的信息披露和失信惩罚制度, 增强社会组织社会责任感和法制观念, 形成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 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

2.落实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以制度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 包括人事制度、财务制度、内部民主决策制度, 健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 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同时要落实信息公开, 向社会公众交代财务责任、过程责任、项目责任、优先权责任, 提高社会组织运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同时, 社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诚信建设, 通过建立强有力并积极进取的理事会、评估监督使命与战略规划、项目评估和监管、能力监控和社会监督, 以自身规范有效的公共服务能力与水平, 争取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社会公众的认可, 真正实现公共服务功能的优化。

3.增强社会组织服务创新能力。社会组织肩负着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职能, 对于公众而言社会组织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公益、慈善的化身。因此, 一方面社会组织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建立会员企业的权利救济机制, 为会员企业谋利益, 并引导组织提高服务社会的整体能力, 赢得公众更广泛的信任支持, 争取更多的社会资源, 为社会提供高水平的公共服务。另一方面, 社会组织要重视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 加强对现有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提高职业社会地位;逐步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秘书长、财务人员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抓紧培育专业社会工作者, 建立社会工作专业资质评定制度和社会工作者资格等级制度, 使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可以不断得到资质积累;引进竞争机制, 通过政策的倾斜, 吸纳、挖掘、培养和造就一批从事社会组织工作的高素质创新人才,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总之, 加快社会组织的发展不仅是我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 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 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 积极探索加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职能的发展新路径, 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管理、社会秩序、社会救济等重要服务职能, 并构建强有力的保障措施, 推动社会组织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努力确保社会充满活力、有序运行、和谐稳定, 为建立服务型法治型创新型政府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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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沈爱民.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社会管理格局[N].学习时报, 2009-04-06 (6) .

8.对高校社会服务职能内涵的思考 篇八

[关键词]高校社会服务概念内涵形式

[作者简介]成丙炎(1963- ),男,河南焦作人,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处长,副教授,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为教学管理;朱红(1966- ),女,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纺化系副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纺织品设计和科研管理。(江苏常州213164)

[基金项目]本文系2007年江苏省高等教育教改立项研究课题“常州科教园区提高社会服务能力的探索与实践”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8)05-0035-02

在高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三大职能中,人才培养是本体职能,科学研究是附属职能,社会服务是派生职能。作为本体职能和附属职能的延伸,高等学校社会服务(以下简称“社会服务”)职能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内容不断扩展,形式日趋多样。尽管人们对“社会服务”一词并不陌生,但未必能对“社会服务”的基本问题做到全面、正确的理解。一些研究者对其内涵做出的表述也不尽一致。本文试图在已有表述的基础上,对“社会服务”的内涵做进一步的探讨。

一、高校社会服务职能的历史回顾

高校的社会服务职能以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的理念为导向,是高校与社会关系变化的结果。自中世纪以来,大学基本上处于封闭状态,虽然也有打开校门直接联系社会的情况,但这些现象总的来说是零星的、个别的,只能称为社会服务职能的萌芽。

社会服务这一办学理念萌发于19世纪中叶以后美国建立的赠地学院。1862年7月2日,美国总统林肯颁布了《莫雷尔法案》。法案规定,根据各州的国会议员人数,由联邦政府按每名议员拨地三万英亩给各州,各州用这些土地的收入至少举办、资助一所农工学院。法案颁布以后,绝大多数州都按照法案的要求相继建立起农业和机械工程学院,这就是著名的“赠地学院”。最能体现《莫雷尔法案》精神的是“威斯康星思想”。威斯康星大学建于1848年,之后得到赠地而发展起来。1904年,范·海斯(Van Hire)就任校长,他认为“州的边界就是大学校园的边界”,主张在教学和科研的基础上,通过传播知识和专家服务等渠道,着力发挥大学的社会服务职能,积极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威斯康星思想”普遍推广至全州,大学的各种实验室、图书馆向社会开放,整个州都是“大学校园”,大学则是全州的“灵魂”和“智囊”。威斯康星大学打破了大学原来的封闭体制,开创了服务社会的先河,是服务社会职能思想和实践形成的标志。“威斯康星思想”不仅影响了全美的高等教育,而且对世界的高等教育也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社会服务职能开始成为大学的重要职能之一。

我国大学直接服务社会的职能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末,之前的阶段只能称之为萌芽阶段。1988年,李鹏总理在第三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会议上提出,“高等学校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服务,进一步发挥学校的潜力。”“开展社会服务,包括有偿服务,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各学校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和优势加以选择。”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颁布,其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以此为标志,我国大学的社会服务职能取得了法律和政策的保障,开始走上了快速发展的道路。

二、高校社会服务职能的概念

国内外学术界关于社会服务和社会服务职能的表述多种多样。国外的表述有服务(service)、社会服务(social service)、社区服务(community service)、公共服务(public service)、直接为社会服务、知识的应用,等等。国内学者的解释受国外学者的观点影响较大,基本上与国外学者的解释相近,甚至相同。尽管大家对社会服务的探讨可谓不少,但作为教育领域的一个概念,至今仍没有统一的解释,甚至多数还只是停留在经验认识上,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我们为了限定本课题的研究范围,同时也为了明确本课题所使用概念的意义,按照沃尔夫冈·布列钦卡关于概念解释的四要素,通过词义分析和概念梳理,认为社会服务概念可精确化为:从直接满足社会现实需要出发,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为依托,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为社会发展提供的一系列活动。

本文提出的初步精确化概念基本适应了为概念解释而提出的四个条件:(1)与通常使用的社会服务概念相类似;(2)它消除了被解释者(重构前的概念)的多义性和含糊性;(3)内容看起来很丰富;(4)尽可能简单明了。学术界对社会服务概念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基于研究的需要,我们分别从狭义和广义的角度进行分析,以更好地把握社会服务的内涵。

三、社会服务职能的广义内涵

广义的社会服务是指为社会所进行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社会服务的外延也在不断扩大,社会服务的内容不断拓展,由时代发展赋予社会服务的新内容是对传统社会服务职能的延伸而不是否定,新的职能也必须符合高校这一特殊机构的特性。正如卡耐基教学促进会所指出的那样,这些服务活动必须具有学术性,而不应该包括教师以公民身份从事的活动。这就是说,新形势对社会服务内容提出的新要求,仍然包含在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社会职能之中。

1.人才培养。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创新型国家,是新时期、新阶段科教兴国两个新的奋斗目标。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同志把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列为社会建设六项任务之首,表明党对教育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教育工作者的殷切期望。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必须优先发展教育,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专门人才、一大批高素质的创新型人才。国以才立,政以才治,业以才兴。民族复兴的宏伟事业需要亿万人才,呼唤亿万人才,造就亿万人才,为各类人才脱颖而出、大显身手、施展才华提供了广阔舞台。胡锦涛同志指出,高校是培养人才的重要基地,必须把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因此,为社会培养各类高层次人才,是高校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根据,也是服务社会、贡献社会的主要内容。

2.科学研究。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的历史时期,这一时期,加快转变增长方式,走科学发展之路,是当前和今后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系统工程中,更新发展理念是必要前提,优化经济结构是主要途径,促进节能减排是重要抓手,深化体制改革是根本保障,依靠科技进步是中心环节。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转变增长方式的本质就是更加高效地配置各种生产要素,以尽可能少的投入实现尽可能多的产出。在能源资源约束强化和低成本竞争优势弱化的情况下,只有将增长建立在科技进步的基础上,经济发展才有后劲,才能做到可持续发展。因此,社会对高校参与经济建设期望值最高的领域往往是科学技术领域。另外,随着社会综合发展水平的逐步提高,科学发展观逐步成为全民族的共识和自觉行动,社会各界对高校提供社会科学服务的要求越来越强烈,社会科学领域服务社会发展将日益成为大学服务社会的热点。

四、社会服务职能的狭义内涵

狭义的社会服务则是指高等学校利用自身优势为社会提供的直接服务活动。它不是通过人才培养或科研成果的转化等间接方式进行,而是利用自身的资源直接投身于地方社会各个方面的建设和发展。逻辑学的内涵外延反变规律告诉我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密切联系、互相依赖的,二者之间具有一种反变规律;在内涵和外延可比较的概念之间,如果一个概念的外延愈大,则它的内涵就愈小;如果一个概念外延愈小,则它的内涵就愈多。狭义的社会服务虽然在外延上缩小了许多,但其内涵却愈加丰富。

1.为政治文明建设服务。“政治文明就是人类改造社会所获得的政治成果的总和。一般表现为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中关于民主、自由、平等、解放的实现程度。”(《中国大百科全书》),1844年,马克思在撰写以法国革命为主题的《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一文中最早使用了“政治文明”这一概念,并勾画出了政治文明的轮廓:政治文明主要是由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1858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对政治文明做了进一步的阐述,非常明确地把人类文明的结构分为三个部分,即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这些重要概念为我们理解政治文明的内涵提供了基本的线索和思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已经实现了从传统的集权模式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民主化、法制化的社会主义现代政治体制的转变。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同志用近7页篇幅专章论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民主”一词在报告中出现了六十多次,报告提出了政治文明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不仅体现了我国政治文明发展的成果,而且也明确地展示了我国政治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让人民感受到了政治文明离自己是那么近。高校为政治文明建设服务,主要表现在为上层建筑服务。而所谓上层建筑,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政治结构的学说,分为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政治上层建筑属于政治文明范畴。高校为政治文明建设服务,就是从事政治文明建设,它包括为体现特定阶级意志的政党服务,也包括积极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相对来说,在以往社会服务的过程中,强调较多的是如何为经济建设服务,而较少指出参与政治文明建设的必要性。我们认为,随着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深入进行,高校应当主动参与政治文明建设,在政治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2.为经济建设服务。在马克思关于社会结构学说中,社会的经济结构是指同生产力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即社会的经济基础。衡量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程度如何,其根本标志是生产力水平的高低。因此,经济建设在三大文明建设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属于物质文明的范畴。高校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从根本上说,就是为提高地方的生产力水平服务。而生产力水平高低的根本尺度是两个:一个是活的劳动,即人,是指生产力要素中具有一定生产经验、劳动技能和较高知识智力水平的劳动者;一个是死的劳动,即物,是指劳动资料,主要是生产工具。高校在为经济建设服务过程中,无论涉猎什么领域,其目的归根到底是要提高人的素质和发挥物的效能,推动人与物在新的水平上实现新的结合。高校强调参与经济建设,强调与经济建设各领域的密切结合,抓住了高校服务地方的关键。它不仅符合马克思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学说中关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物质文明决定精神文明的学说,而且也体现了社会服务的主要功能。因此,无论何时何地,都应坚定不移地坚持下去。

3.为文化传承服务。文化铸就国魂民韵,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会报告中专辟一章,论述“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使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使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使人民精神风貌更加昂扬向上。这些重要思想再次吹响文化发展的号角,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在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结构学说中,文化结构属于上层建筑中的思想上层建筑,它是指包括哲学、政治法律思想、道德观念、宗教、艺术等在内的社会意识形态,属于精神文明建设范畴。高校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主要表现在:文化传承、文化辐射、文化交流、文化创新等方面。

五、结论

第一,不同层次、类型的高等学校社会服务在内涵上有所区别,在数量及重点上亦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比较低级的高等教育更趋近于职业性,比较高级的高等教育更趋于专业性、学术性。关于该问题的讨论将另行撰文。

第二,将社会服务按照广义和狭义的视角分解讨论,是为了更加清楚地揭示服务的内涵,是理论探讨的需要。但实际上,广义和狭义并不能截然分开,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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