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

2025-03-05

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11篇)

1.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 篇一

xxxx卫生院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医院集体决策行为,提高医院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决定重大事项,实行院长负责制。严格遵守“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成院长意志,不得以传阅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二章议题范围

第三条医院重大事项是指:

(一)涉及全院经济和医院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

(二)全院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全院改革开放政策措施;

(四)职工培养、培训的重要措施;

(五)规模较大的投资项目,财务、部门预算及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

(六)医院规章制度的制发;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

第五条 医院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程序:

严格执行医院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一)咨询论证。医院主管部门对重大事项要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题,并报医院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提请上会。

(二)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院长或院长决定是否上会。

(三)准备材料。按规定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规范化的会议材料。

(四)提前通知。会议通知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五)充分讨论。会议由院长或副院长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中班子成员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意见。

(六)做出决定。院长或常务副院长在听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七)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按照有关规定,重大事项决定报请医院党政联席会议或报告院职工代表大会。

(八)重大事项决定后实行院务公开。

第四章议事记录规范

第六条重大事项议事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

第七条重大事项议事记录须具体列出由会议研究决定所有重大事项。

第八条有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在重大事项议事记录补充规则栏中列出。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决定的,领导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及院长报告。

2.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 篇二

一、煤炭企业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总体情况

煤炭企业结合实际, 先后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机制。一是完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保证了决策的科学民主。煤炭企业健全了董事会和总经理议事规则, 完善了党委会议事制度, 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做到重大事项需由党政共同决策的, 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的, 一律提交职代会讨论;需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 一律经批准后实施。二是完善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保障了决策的依法合规。项目投资决策制度不断完善, 投资管理程序不断规范, 对子公司的管控能力不断增强。三是严把财务管理监控关口, 保障了资金运作的可靠安全。完善了超前控制制度, 严格了大额资金审批权限, 形成了闭合监控体系。四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建设勤廉高效干部队伍。推进了干部选拔任用的民主化进程, 研究任用干部坚持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后备干部资格的不聘用。坚持后备干部培养制度, 注重提名酝酿, 注重改进干部考察方式。五是强化自律和监督约束, 构建规范决策监控机制。加强教育和监督, 加大督察力度, 严格责任追究。

但是, 制度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 在新的形势下, 企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监督必须与时俱进。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认识境界有待进一步提高。“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上还有差距, 违规决定有关事项的行为仍时有发生;二是“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建立与监控体系有待进一步科学完善。有的企业相关制度机制比较严密, 有的企业还不够严谨。三是与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相配套的相关责任追究办法有待进一步完善。为此, 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 更加注重治本, 更加注重预防, 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 切实加强以企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 为企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对煤炭企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建设的思考

1. 必须坚持和完善廉洁从业教育机制。

胡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上指出:“必须看到, 广大党员干部并不是生活在真空里, 在腐败问题上没有天然免疫力”, 同时他强调:“防治腐败, 必须通过教育引导使人自觉从善, 又通过制度约束使人不能为恶, 既通过思想道德建设提高恪守制度的自觉性, 又通过制度建设增强思想道德建设的有效性。这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战略思路, 必须长期坚持。”要以信念、法纪、道德教育为先导, 以提升党员干部认识境界为目标, 通过思想引导、行为规范和营造氛围, 完善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机制。以加强科学发展观和正确业绩观以及价值观、利益观、诚信观教育为重点, 增强领导人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意识。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为基本规范, 突出“三重一大”集体决策重点内容, 增强领导人员自律意识。加强对领导干部勤廉公示、述职述廉评廉考廉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确保廉洁从业各项制度得到认真贯彻落实。

2. 必须坚持和完善制度机制。

中央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指出:“完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明确集体决策事项的范围和程序, 试行票决制和程序记录办法”。为此必须健全与企业改革创新相适应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机制, 形成用制度规范权力运作、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制度屏障。一方面, 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 要在实践中及时总结经验, 不断完善相关制度, 切实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形成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制度体系。要推广徐矿集团廉洁论证办法, 对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通过组织专家进行廉洁检测和论证, 促进制度建设的科学完善;另一方面要在企业进一步营造制度文化氛围, 增强领导人员的制度意识, 使行之有效的制度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3. 必须坚持和完善制约监督机制。

以强化程序监督为重点, 有机融入管理流程。一是要指导企业制定完善相关标准和规范程序。重点强化“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关键环节的监控, 实施程序监督。二是督促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加大执纪监督和制度执行检查力度。要在企业中大力推进效能监察工作, 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完善管理制度, 堵塞管理漏洞, 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三是整合监督资源。督促各级党组织充分运用民主生活会、谈话、诫勉、询问和质询等多种手段, 强化组织监督。认真学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 》和省委《关于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实施有效制约和监督的意见》, 增强监督的有效性。深化企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强化以扩大民主为途径的群众监督。健全审计监督结果运用、落实和反馈机制, 强化以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为手段的财经纪律监督。

4. 必须坚持和完善惩处机制。

3.医院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篇三

为规范和监督医院经济活动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医院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行集体讨论制、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医院重大经济事项内容

重大经济事项是指重要经济合同或协议的签订、重大项目的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具体分类如下:

(一)重要经济合同或协议的签订

(1)10万元以上的贷款合同、采购合同的签订。

(2)1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协议或合同。

(3)重大租赁、承包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4)同其他单位开展医疗合作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二)重大项目的安排

(1)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不动产的购置。

(2)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

(3)单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修缮、装潢、装修项目。

(4)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采购项目。

(5)单批总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药品采购。

(6)单批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包括卫生材料、办公家具、布物)等的采购。

(三)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医院预算、决算。

(2)医院融资规模和偿还计划。

(3)职工工资、津贴的发放标准。

(4)科室成本核算方案和奖金分配办法。

(5)其他50万元户以上大额资金的使用。

二、医院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应严格执行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严格遵守“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咨询论证。医院有关部门对重大经济事项要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题,并报经医院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提请开会。

(二)准备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上会材料。

(三)充分讨论。凡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会议,须有70%以上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首先由分管院长或有关部门介绍,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中领导成员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意见。

(四)做出决定。院长在听取领导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五)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院务会纪要。

(六)议事记录规范:

(1)重大经济事项议事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会议通知提前送达时限、应到会人数比例。

(2)重大经济事项议事记录须具体列出由会议研究决定的所有重大事项。

(3)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在议事记录补充规则栏中列出。

(七)重大经济事项会议对同一个经济事项在首次会议未形成决议可另选时间开会决定。

(八)重大经济事项决定后实院务公开。

三、谁决策、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

医院决定重大经济事项,实行院长负责制。由上至下层层负责。

四、重大经济事项的管理

重要经济合同或协议的签订、重大项目的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融资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省医院有关药品招标、器械招标、工程招标的实施细则。

五、责任追究

对决策有关人员应签署“重大经济事项登记簿”,明确个人意见(同意、反对、弃权),项目集体讨论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分清级次,责任到人,建立事后审计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决策失误的纠错

改正机制,对违反决策程序、滥用职权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追究责任遵照《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4.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制度 篇四

实行党总支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制度,有利于重大问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保证决策的正确性、可行性,切实促进工作的发展;有利于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利于防止个人独断,加强集体领导,实现科学决策。为了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加强和改善党对企业工作的领导,切实促进企业的发展,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参与决策的原则。党总支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中,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领导原则和重大事项党员“先知道、先讨论、先行动”的“三先”原则。

二、参与决策的内容。重大问题主要包括:规章制度,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机构设置与调整,中层干部任免,文明建设方案,经费预决算,大额经费支出,重大基建项目,工资分配方案,职工奖惩等。

三、参与决策的规则

1、党总支书记与经理充分酝酿,提出企业的重大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书记与经理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提交会议讨论,再分别继续进行调研和分析。

2、需要党组织参与的,要召开党总支委员会议或扩大会,进行党内通报、讨论。须征求职工意见的,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3、综合征求的意见情况,书记和经理共同研究,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

4、经理将主导性意见提交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进行讨论或贯彻实施。

5.关于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的规定 篇五

为了规范和监督医院集体决策行为,提高医院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制订本制度。

1、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经设备科提请设备委员会讨论,进行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科学论证,设备委员会同意后,报院党委会审批,必要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政府采购办理。2、3、4、5、规模较大的投资、基建工程项目,要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药品、医用耗材及后勤物资采购,经药事委员会、院党委数额较大的财务支出及预付款项,经院党委会讨论同意对大幅度增长工资及各种补贴,须报请院党委会讨论决

6.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篇六

一、重大决策

1、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

3、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4、师资队伍的培训、进修方案或制度;

5、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和使用情况;

6、教职工年度考核情况;

7、教职工职称评定;

8、评优、评先工作;

9、教师工作安排;

10、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策;

11教研组长和班主任的选拔与任免;

12、年度基建、维修项目的立项申报

13、年度设施设备的采购和更新

14、乡村青少年宫的建设

二、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一)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校务会议,实行校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

7.重大事项决策后评估制度 篇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促进决策的执行,提高重大事项决策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决策后评估是指负责评估的单位,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效果做出综合评定并提出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意见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决策承办科室和局属单位(以下称承办单位)和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决策后评估工作。其他科室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作为后评估对象: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意见集中、反映强烈的;

(二)决策执行效果不明显、存在问题较多的;

(三)重大政策、法律制度调整的;

(四)市委、市政府要求评估的;

(五)局负责同志或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需要评估的。第六条 决策后评估应当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执行结果与制定目的是否相吻合;

(二)决策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执行中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执行中被执行对象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执行情况与全市畜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六)决策执行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对策和建议等。第七条 决策后评估的准备工作包括:

(一)确定后评估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后评估机构、人员;

(三)制定后评估方案,包括目的、标准、方法和经费。

(四)后评估方案报局分管负责同志批准。

第八条

承办单位会同局办公室应当成立后评估小组。后评估小组人员应当不少于3人。除承办单位、局办公室外,可从其他单位抽调人员或邀请相关专家参与。

根据需要,承办单位会同局办公室可以委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第三方开展决策后评估。

第九条 决策后评估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督查督办、问卷调查、个体访谈、统计分析等方式进行,具体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特点,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十条 重大事项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根据实际,合理确定评估时间、任务安排。

第十一条 决策后评估小组或第三方完成评估后,应当提交决策后评估报告。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决策制定与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对决策效益的分析,对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意见、建议等内容。

第十二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局分管负责同志和主要负责同志审阅。按照决策程序集体研究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开。

8.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制度 篇八

第一条 咨询的决策内容

1、对全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制度的制度,如《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

2、村集体建设项目的确定和发包,土地规划和宅基地的分配、使用,土地征用及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村民福利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施行;

4、村民反映强烈的重点、热点问题的解决;

5、其它需要法律咨询的重要决策和重要规定。第二条 法律咨询的重点

拟出台的重大决策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导向和规划,是否符合科学的发展观和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是否符合大多村民的利益等。第三条 法律咨询的程序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拟在本村施行的关系本村集体及村民利益的重大决策,由村民委员会提交给本村法律顾问,征询意见。第四条 法律咨询的要求

1、本村法律顾问必须从村全局利益出发,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提出见解或修改意见,并遵守有关保密事项。

2、法律咨询所需经费,列入本村财务预算。第五条 法律咨询的责任

1、本村法律顾问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并对其提供的咨询意见负责。

2、根据咨询意见的可靠程序和决策实施的效果,对有显著贡献的法律顾问,可给予精神鼓励或一定的物质奖励。第六条 责任追究

9.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篇九

为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企业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中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实现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积极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制度。

一、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2.以企业生产为中心,支持、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

3.既积极参与决策,又积极支持和保证行政领导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5.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积极维护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力。6.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切实维护企业稳定。

二、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主要是;

1、单位生产经营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经营方针、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计划,重大基本建设投资、对外投资、技术改造等。

2、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重要改革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资产结构变动,重大改革方案及措施的制定。

3、人事分配中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班组长的任免、职工岗位的调整,职工奖惩方案,职工教育培训事项。

4、财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财务预决算方案,效益分配等。

5、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需要提交职工大会或党政工联席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谨慎决策的问题。

三、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制度保证

1、党政主要负责人在重大问题决策前碰头商讨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各领导应先交换意见,共同商议形成统一认识和主导意见。

2、组织讨论和论证制度。重大决策议题确定后,要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广泛征求意见,集思广益,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组织广大职工进行充分讨论,听取各代表意见和建议。

10.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篇十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准确、有效地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提高办案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案审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局长担任,委员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局属相关执法单位负责人担任,案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规科,负责案审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应当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三)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

(四)对案件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

(五)本单位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六)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 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审理制度,以多数意见形成最终决议。

第五条 案审会委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案审会主任委员决定。

案审会委员为案件具体承办机构负责人的,可以发表意见,不表决该案件的最终处理决定。

第六条 案审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主持。案审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

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列席案审会,分别向案审会汇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和核审、听证情况。

必要时可邀请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列席案审会,就案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 案件需要提请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在案件调查完毕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时一并提出,经案审会办公室预审后,报案审会主任委员审批决定是否提交案审会集体讨论。

填报《案审会审理案件报批单》时,应附案件汇报材料。行政处罚案件汇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证据、办案机构处罚建议、法规机构核审意见、需要讨论的焦点问题等;行政复议案件汇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复议机构对案件的处理建议等。

第八条 案审会主任委员同意提交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在审批后2日内将案件汇报材料一式10份送案审会办公室。

第九条 案审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拟定召开案审会的具体时间、地点,报案审会主任委员确定。

会议时间确定后,案审会办公室在举行会议的2日前,将会议主持人、时间、地点通知参加会议的委员、案件承办机构和列席人员,并将案件汇报材料分送参加会议的委员。

第十条 案审会主要审理案件的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事项: 1.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2.认定的违法主体是否适格; 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4.定性是否正确; 5.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6.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7.程序是否合法; 8.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9.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涉嫌构成犯罪; 10.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事项:

1.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2.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主体是否适格; 3.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4.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5.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6.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是否适当;

7.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与案件相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

8.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案审会审理案件的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案由;

(二)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

(三)案件核审人员汇报核审意见;

(四)各位委员就有关问题向案件承办人提出质询、向列席人员提出咨询并发表审理意见;

(五)主持人综合各位委员的意见后,依法提出综合处理意见;

(六)各位委员对综合处理意见进行表决;

(七)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审理决定;

(八)参审委员在案审会记录上签名确认;

(九)主持人宣布闭会。

第十二条 案审会对案件进行讨论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一)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决定:

1.案件不属于本部门或办案机关管辖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3.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退回办案机构重新调查或者补正;

4.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5.作出其他处理决定。

(二)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决定:

1.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3.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主要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程序违法、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等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第十三条 案审会会议记录由案审会办公室负责,对会议中发表的每项意见和决定进行如实记录,会议记录须经参会人员签字确认。会议结束后,案审会办公室根据讨论情况制作《案审会会议决定》,经会议主持人审签后,送相关承办机构执行。《案审会会议决定》一式两份,一份由案件承办机构归入案件档案;一份由案审会办公室留存。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机构根据案审会会议决定,依法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不得擅自变更案审会的决定。案审会办公室对案审会作出决定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机构在执行中发现不能执行或者影响执行案审会决定的特殊情形,需要改变案审会决定的,应报签署原审理决定的主任委员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次提请召开案审会审议决定:

(一)当事人提出新的可以成立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的;

(二)由办案机构重新调查的;

(三)其他需要再次讨论决定的。

第十六条 召开案审会会议,案件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应当实事求是、全面客观汇报案情,不得虚报案情、隐瞒事实或徇私舞弊;案审会委员应当认真、仔细审阅案件报告,对案件的焦点问题提出明确看法,对承办机构的处罚建议提出肯定或者否定的意见,或者提出自己的具体处罚建议;对主持人归纳的综合处理意见,应当有明确的表决意见;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签署审理决定,应当具体、明确。案审会会议参加人员应当对审理事项保密,不得泄露案情及其讨论情况。

第十七条 案审会违法作出的处理意见,导致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不作为发生,需要追究执法责任的,主持人负领导责任,讨论参加人为共同责任人,但提出并保留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案件承办机构或办案人员虚报案情、擅自改变案审会的决定,或者不执行案审会的决定,案审会成员泄露案件有关情况等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相关机构或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第十八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安排案审会会议;

(二)负责案审会会议的记录工作,并交参加会议的委员审阅无误后签字;

(三)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市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法规科对符合前条规定的案件,应报请案审会集体讨论,案审会主任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案件是否需要集体讨论的决定,或者可指定其他领导代为决定。

对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执法机构或法制机构应形成完整的文字材料。

第五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在作出决定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的,可指定其他领导代为主持。

第六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必要时,经主持人同意,可邀请相关单位负责人、专家列席会议。

第七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主要内容:分析案件事实、证据和其他相关内容,并对案件作出定性量罚决定。

第八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对会议中发表的每项意见和决定进行如实记录,会议记录须经主持人签名。

第九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一般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一致意见后,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意见书》。

会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由主持人作出决定。

11.重大事项内部决策制度 篇十一

1、经党委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对党

委集体研究的决定,成员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

前,必须认真执行党委会的决定,对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2、党委成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党委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

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讨论及决定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将列入党委成员工作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流水镇重大事项接受群众监督制度

一、人防管理房、人防坑道、人防机械的出租价格,经集体研究,必须征求群众的意见;

二、新建人防工程及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负责施工单位的确定、整个工程的概预算,需经集体研究,征求群众的意见;

三、单位的重大事项的决定,需召开办务会议集体研究,并向群众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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