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工作建议

2024-08-25

市场监管工作建议(精选8篇)

1.市场监管工作建议 篇一

家具市场监管困难问题及思考建议

一、监管情况。基层工作中,家具市场监管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证照办理和资质审查,看企业是否证照齐全,营业执照所载内容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二是家具包装标签是否合格,应该在标签中说明的厂名厂址等信息是否齐全,三是有无虚假宣传,四是投诉受理和调解,主要对家具销售之后,如果出现产品质量或实物不符等纠纷时,对双方进行调解。五是配合当地党委政府组织的环保检查和安全生产检查。

二、存在的困难问题。X、X家具生产市场拥有自主品牌和商标的企业只有x等三家企业,企业品牌和商标意识差,无自主品牌,一般为代加工或贴牌生产比较多,甚至有一些小的家具厂生产的家具连标签都不贴,就直接投入市场。没有品牌和商标,生产的家具就只能在低端市场销售,企业附加值低,经营状态持续不长久,但如果有自己的品牌和商标,提高家具本身的质量,就有了打入中高端市场的基础,为家具企业发展提供更广阔的平台。

X、辖区内家具生产厂均规模较小,受X地理位置和土地管理方面的局限,扩大生产规模难度很大;家具生产企业普遍经营困难,资金方面也无力支撑规模的扩大。

X、全国环保大检查的大环境下,当地政府环保压力大,家具行业受影响较大。部分企业受卫生防护距离、土地规划等因素制约无法办理环评手续。有的企业虽办理环保手续,但因市场不景气及环保设备运行成本偏高,导致企业存在生产时环保设备不正常运行的情况。特别是实木家具,因为有喷漆环节,无法办理喷漆手续,所以最受冲击。一些小的家具生产企业面临停产停业,大的生产企业也因市场不景气而步履艰难。

三、意见建议。X、家具市场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帮助与扶持,不论是政策上的还是人才上的,创造出有利于家具市场发展的外部环境,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X、加强创新,现在新型环保材料越来越普遍,铝制家具也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接受,新形势下,如何更快更好地完成产业转型,实现家具行业新旧材料的无缝转换,是家具企业下一步关注的重点。

X、家具市场要想进一步发展,就要有自己的商标和品牌,坚持品牌发展战略,打造一批专业化,高端化的家具生产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等商标品牌,提高企业附加值,增强消费者的知晓率和满意度。

2.市场监管工作建议 篇二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 经营主体多元化, 经营行为不规范

种子吸纳了全社会不同行业人员的参与, 种子经营者只要有种子企业的《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委托书等手续, 即可到工商部门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 造成种子经营业户数量迅速递增, 无证委托代销种子和无照走乡串户销售种子、拆包销售种子, 特别是农村的土地流转的实施, 致使一些种子企业和种子经营者直接把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直接销售给农户, 这些农资产品质量无法保证, 给农业生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2. 种子包装、标签、标注、标识不规范

个别种子企业把陈种子通过包衣包装成新种子进行销售, 种子生产地点与种子生产许可证标注的不符, 通过粘贴等形式更换生产日期, 同一批包装袋分别包装不同的品种, 由于生育期、栽培技术等方面的不同, 而给农民造成经济损失。

3. 种子市场不正当竞争

由于利益的驱使, 种子企业对自有保护的品种, 抬高价格销售, 种子经营者之间竞价销售, 小商小贩走乡串户乱价销售, 造成种子市场价格混乱, 有的打着试验的幌子销售未经审定通过品种, 以获得较高利润, 使农民利益受损。

4. 经营人员素质差, 缺乏诚信

经营人员没有学习、了解和掌握农业方面专业基础知识, 在经营过程中, 对品种的生育期, 特征特性, 栽培技术特点不掌握, 没有售后服务, 什么品种差价多, 利润高就卖什么, 只要把种子卖出后, 得到利润就完事大吉, 经营道德缺失诚信。

5. 农民缺少专业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农民在购买种子时, 人云亦云不结合自己的地力、肥力、生育期等实际情况, 别人买什么就跟着买什么, 为了省钱和盲目求新, 在走乡串户的小贩手中购买, 没有购种凭证, 种子一旦出现问题, 造成质量纠纷, 没有可溯性, 很难索赔, 使得农民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二、改进建议

1. 明确职责, 完善手段

明确责任, 层层落实, 把种子监管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县、乡、村。不断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市场监管水平, 健全和完善种子质量检测制度, 对于流入市场的种子进行不定时抽检, 严防伪劣种子流入市场坑害农民。

2. 加大监管力度, 净化种子市场

开展专项整治, 在春、秋种子供应关键时期, 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活动, 上下联动, 点面结合, 对未审先推, 种子包装不合格、标签不规范、无证、超范围、虚假广告等进行整治查处。

3. 加强质量监管, 确保用种安全

在种子生产过程中, 严格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 特别是对隔离区划分, 生育期间去杂去劣, 花期的抽雄, 秋季的收获, 加工、包装等方面严加管理, 加强种子企业的质量意识, 对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种子严禁进入市场进行销售, 强化社会监管, 提高种子质量。

4. 加强培训, 提高素质

提高种子管理人员素质, 要求积极参加行政执法知识培训考核, 取得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 努力培养一些学法, 懂法, 依法行政的管理队伍;提高种子生产经营人员素质, 对种子生产, 经营人员进行种子生产、加工、包装、经营、检验技术的业务培训, 使他们了解掌握种子生产技术规程, 品种的特征特性, 栽培技术要点, 适应区域等方面的知识, 合理竞争、热情服务;提高广大农民素质, 农民是种子的最终使用者, 是种子质量优劣的直接受益人, 通过提高农民文化和法律素质, 增强识假辨劣能力和依法维权意识, 使伪劣种子无立足之地。

5. 加强新品种推广工作, 强化服务意识

3.市场监管工作建议 篇三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市场监管取得新进展

近几年来,全省工商机关和广大干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大局。深入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大力推进监管创新,着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执法水平,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上开展了有益探索。各项工作取得新的成绩。

(一)监管理念不断转变。全省工商机关和广大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从转变观念、规范行为、改进作风、提高效率、优化服务等方面下功夫,把工商管理工作置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思考和落实,不断创新执法监管理念,依法行政、科学管理意识不断增强,传统管理和习惯做法发生较大改变,大局观念、发展观念、服务观念、责任观念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文明执法得到进一步增强,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

(二)职能作用日益突出。在履行职能中,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市场主体负责、对消费者负责相统一,坚持市场监管与服务相统一,立足职能,严格依法行政,严明执法纪律,突出重点。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并加强监管制度、机制的改革、完善和创新,办案数量增加、质量提高,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上了一个新台阶。积极支持服务全民创业和富民兴赣、新农村建设、个私经济发展与市场主体培育、商标战略实施、就业再就业,促进了改革发展稳定,服务工作上了一个新水平。

(三)监管制度基本建立。积极创新监管服务制度。制定了推进全民创业、促进富民兴赣等措施,大力推进政务公开、“阳光执法”,实行了“一审一核”制等新举措。建立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监管等制度。以及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商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长效监管体系,拓展12315维权网络,逐步完善红盾护农机制。初步完成金信工程框架建设目标任务,实现省、市、县和基层分局四级联网。提高了监管效能。全面推进工商法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以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等为基础的法治工作制度体系,实现以制度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四)队伍素质逐步提高。以提高队伍业务能力素质为重点。注重加强教育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注重加强队伍作风建设,树立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作风,特别是以贯彻落实中央惩防体系《实施纲要》为主线,抓住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一线队伍行政执法两个关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全面实行基层执法人员向监管服务对象述职述廉及“三公示”等制度,构建和谐工商,进一步提升执行力和公信力,提升工商形象,得到地方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

二、对照科学发展观,市场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对照科学发展观的新要求,全省工商机关还存在不少差距和问题。

(一)思想理念还不相适应。1、思想认识还不深。有的单位和干部仅仅把科学发展观当成一种关于发展的方针和政策,没有上升到工作指导思想和世界观、方法论的高度来认识,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上:有的不能够正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真正内涵,缺乏辩证思维能力,不善于用科学发展观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有的受传统体制以及改革发展现状的束缚,不能够用科学发展观去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没有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体现到具体实践中。2、法制意识不够强。对工商机关执行的主要法律,如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合同法等中关于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合法权益、诚实信用等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没有深刻的认识,表现在监管执法中不教而诛,注重事后处罚而疏于事前监管。形成执法就是执罚的固定思维模式。3、思维模式比较传统。部分干部习惯于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法来抓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监管工作,形成了一切工作听从上级安排的思想惯性和思维惰性,缺乏超前意识。缺乏主动创新精神。不善于运用市场经济的办法化解矛盾、推动工作:特权思想和“官本位”思想严重,以管人者自居,习惯于“命令-服从”式的管制思维,缺乏服务意识、大局意识。4、思想解放没有到位。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传统思维的束缚,工作指导思想中只求“两个确保”(确保市场不出问题、队伍不出问题),存在安于现状、不愿进取,畏首畏尾、不敢进取,小进即满、不思进取等现象。

(二)管理体制还不相适应。一方面,由于市场监管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和机构,工商部门与质监等执法机构职能重叠,常常出现某些领域交叉执法、重复监管或空白地带。另一方面,自身机构设置不够科学,特别是基层机构按行政区域设置的,不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内部职责不合理,多头办案、多头执法,缺乏统一协调运作机制,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监管要求。

(三)管理方式方法还不相适应。一方面,对如何引导市场主体、行业组织及社会力量参与监管,建立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机制重视不够,多从自身条件出发,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较难得到市场各方的认同。另一方面。监管手段科技含量不高,靠人力资源进行市场巡查、监管,粗放型、经验型、随机性管理,难以适应市场发展日益加快、经营行为日趋复杂的形势。“重实体、轻程序”、“程序简化”、“程序缺失”的不良倾向一定程度地存在,监管执法效果有所减弱。单纯追求行政执法处罚,对如何降低管理相对人的经营成本,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方式方法不多,

(四)队伍素质还不相适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来,我省工商干部队伍素质有较大提升,但仍很不适应。年龄结构老化,全省县级局及基层分局12412名工作人员平均年龄40.5岁,新生力量相对缺乏:文化层次较低,本科以上学历的仅占11.55%,大专学历的占53.58%,中专及以下学历者占34.87%,学历层次偏低,综合素质不高;知识结构单一,精法律、善监管、会办案、懂信息化的人员所占比例较低。

三、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市场监管的新思路

科学发展观是关于发展的基本理论,是解决什么是发展、为什么要发展、怎样实现发展、为谁而发展、靠谁而发展等问题的理论。工商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市场监管,就是要深化和拓展工商管理职能,努力做到“四个统一”。

(一)自觉把促进科学发展作为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市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配置资

源的基础性作用,涉及面广、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加强市场监管,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是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条件。工商机关要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精神实质,坚持“四个统一”,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强化监管职责和拓展职能空间,创新监管和提高工作水平的过硬本领: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和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为各类市场主体打造公平竞争的平台,为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寓服务于监管之中,使服务发展在更高层次和更深领域上得到体现。

(二)树立现代行政法治理念。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现实的需要、历史的必然。在新形势下。工商机关要更新监管理念,树立“六种观念”(尊崇法律观念、尊重人权观念、行政服务观念、行政公开观念、程序法治观念和接受监督观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在市场监管工作中,坚持把依法行政作为实施管理和服务创新的根本取向,正确处理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的关系、实体与程序的关系、权利与责任的关系,做到在任何情况下都恪守法治原则,依法办事,实现公平正义。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一律提供平等的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做到:把监管对象当作法律地位平等的“对话者”,尊重其人格,保护其合法权利,坚持文明执法:把监管对象当作民主监管的参与者,确立开放、民主、透明的管理理念,自觉接受其监督,实现规范行政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的统一:把监管对象当作履行监管职能的合作者,坚决破除“命令——服从”式的管制思维,坚持严格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统一,与监管对象进行充分沟通,积极寻求管理对象的互动合作:把监管对象当作市场秩序的建设者,是市场秩序的“第一责任人”,逐步形成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四位一体的市场监管体系,把市场主体共同建设和维护市场秩序,把他律与自律结合起来,培养和造就合格的市场主体,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从而使市场主体发展的代价和市场秩序维护的成本最小化。

(三)构建和谐市场监管机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进程的重要目标。工商机关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首先,把握好监管与服务相统一。进一步凸显市场监管的服务性,既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也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和谐;既坚决制止以强化监管为由,人为设置障碍,影响发展,又切实防止在促进发展中放弃监管,在促进科学发展中体现监管,通过加强监管实现科学发展。其次,坚持和谐监管。通过增强人本意识,化解不和谐因素,文明监管、人文监管,建立融洽、和谐的监管关系,促使被监管者主动接受、服从、配合监管,并切实按监管要求规范和约束自己的经营行为,实现双赢。第三。强化规范监管。加强市场监管法制建设,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监管职能,增强市场监管的执行力,做到有法必依、令行禁止;大力推行“阳光执法”,做到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创新监管体制机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监管任务日趋繁重。需要重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一方面,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管理观念,进一步梳理管理职能,找准着力点,转变职能,整合优化力量,理顺职责权限,逐步形成层级分工、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合理监管的监管执法体制。另一方面,以“四化”建设为抓手,统筹兼顾,构建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实现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治理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实现高效、高质、高水平监管。

(五)提高队伍素质。实践科学发展观,人的要素最为重要。当前,要在重新定位职能、科学合理调整机构设置的同时,积极应对队伍建设新变化,深入调研,认真分析新形势,大力加强各级班子建设,不断增强各级班子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树立崇尚实干的用人导向,建立起“激励有为、淘汰平庸”的考核机制,科学地考核和衡量干部工作实绩,提升队伍执行力、操作力、创新力;教育干部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建设一支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三个过硬”的队伍。

4.市场监管工作建议 篇四

一、问题的重要性:转轨国家的证券市场失败和我国的金融混业现象重新抬头

十年来,以股票为主的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迅速。但是,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之高也为举世瞩目。

我国证券市场不但存在着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所普遍存在的一般风险,而且还面临着转轨经济国家特有的证券市场失效的风险。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证券法律和监管往往滞后于证券市场发展,加上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不完善,因而极易使广大中小投资者(证券持有者)的利益被少数人所侵害,最终导致证券市场的失效。俄罗斯和捷克都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90年代末,俄罗斯证券交易所的股价指数不断下挫,比前一年下降了90%,证券交易极度萎缩,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丧失殆尽,大量企业衰败倒闭。在捷克,布拉格证券交易所1995年有1716个公司挂牌上市,而到初只剩下301家,其50种主要股票指数的投资价值也下降了60%。由于引起捷克和俄罗斯等转轨国家证券市场失败的根源在我国也同样存在,对此我们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

当前我国证券业同银行业、保险业在资金和业务上的混业渗透现象重新抬头,因而证券市场的风险生成机制和传递机制也相应出现了新的变化。我国证券业同保险业、银行业在资金和业务上已开始相互渗透,业务渗透的形式主要有“银证通”和“银保联合”,资金渗透的渠道主要有保险资金“入市”(通过基金进入证券市场),以及券商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股票质押贷款,等等。此外,还有银行资金和保险资金通过种种非合规方式进入证券市场,如银行与券商之间、或银行与企业和券商之间结成“战略伙伴”或“策略同盟”联手操纵证券市场。而投资连结保险品种的不断推出,开放式基金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雏形的出现,也会在某种程度上进一步推动混业渗透现象的发展。

混业渗透使大量的银行和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据统计,19末,保险资金实际入市只有20亿元,猛增到134亿元,目前的理论入市资金将超过350亿元。20,同业拆借达到23145.5亿,比上年增长216.14%,其中有三家证券公司进入交易量的前10名。这些还仅仅是合规的资金流入,而不合规的资金流入更是难以数计。混业渗透固然有其正面作用,但也使得证券、银行、保险之间的风险相互传递和扩散变得更加容易,使总体风险进一步增大。

二、风险的主要来源:上市公司风险转化为系统性风险、下线资金推动型股价上涨、资金的不合规流入、非正规募集与交易

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来源既具有一般性,又带有一定的独特性。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

1、上市公司风险转化为系统性风险,这是我国证券市场风险最基本的来源之一。在一般的证券市场中,“公司特有风险”属于非系统性风险。但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低劣、业绩递减已不是个别、偶发现象,而是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其所带来的风险已不可能通过投资组合形式加以回避,从而转化为无法分散和转移的系统性风险。上市企业的虚假陈述与欺诈、自我交易与利益转移,都导致了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生成。

2、下线资金推动型股价上涨是我国证券市场的重大风险来源。所谓“下线资金推动型股价上涨”,是指将后一轮投资者的投资作为投资收益支付给前一轮的投资者,依此类推,并以此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资金入市。一轮又一轮的资金投入将会使投资者不顾公司业绩而不断抬高股价,形成巨大的泡沫。其性质与传销中的“上线吃下线”并无两样,从而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几乎变成了一个“类传销市场”。广泛存在的“做庄”、市场操纵与内幕交易更强化了这种“传销模式”。

下线资金不但包括有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自有合规资金,亦有不少来自于银行和保险部门的非合规资金。据有关人员估算,到年底,进入股市的银行信贷资金存量高达4500亿至6000亿,占流通市值的28%到37%、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4.5%到6%。保险资金即使是合规的部分也有数以百亿计。这些资金一方面吹大了泡沫,同时也承受着巨大的风险。一旦泡沫突然破裂,数千亿的银行资金和数百亿的保险资金要么被长期套牢,使银行不良资产比例迅速上升4.5到6个百分点,保险公司不良资产比例上升几个百分点到十几个百分点;要么银行资金和保险资金承受巨大损失撤离股市,给银行带来数百亿乃至上千亿的亏损,给保险公司带来数十亿乃至上百亿的亏损。

3、资金的不合规流入也是我国证券市场风险的重要来源。不合规流入是指资金通过不透明、不真实的手段进入股市从而规避有关政策法规,因而给监管带来很大的难度,隐藏着很大的风险。

不合规流入首先是企业的资金流入。大量的企业资金以种种途径进入股市通常没有作出规范的信息披露,甚至没有使用规范的账户和规范的会计记录,不少上市公司还违背招股说明书将资金转而投入股市。大量的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在流入股市的4500亿至6000亿银行资金中,据估算有三分之二左右是不合规的。目前已经有数以百亿计的保险资金合规地进入股市,但有更多的保险资金则伺机以不合规方式进入股市。

4、我国证券市场还有一个风险来源,即非正规证券募集与交易市场的风险。我国非正规募集与交易目前包括企业私募、私募基金和证券黑市等方面。近年来中小企业的改制广泛地采取了向内部职工私募股份的形式,牵涉面很广,而且这些股份也逐渐有了流通的要求。所谓的“私募基金”,数量可能已经达到几千家,资金总额估计在3000亿-6000亿元之间。此外,证券黑市也在一些地方普遍存在。

三、对监管的挑战:证券市场发展思路需要进行转变

为了妥善处置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首先必须对涉及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几个重大问题作出明确回答。

1、我们应该如何防范我国上市公司的风险转化为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前是依靠对上市的审批来保证上市公司质量和防止风险,这实际上是“一次性入门资格监管”,不仅效果不佳,而且目前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实际上恰恰来源于此。因此,证券市场的监管思路应当从“一次性入门资格监管”转变为“持续性行为规范监管”,对上市公司和券商等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规范进行不间断的严格监管。此外,还应当消除对入门资格的偏见,更多地引入产权清晰、政企关系清楚、社会负担小的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到我国证券市场上市。

2、“大资金”助长了通过“下线资金推动型股价上涨”来维持和扩大证券市场规模,因而不少人认为“大资金有功”。但与此同时,“大资金”又经常违规违法操作并侵害了小投资者的利益。那么,监管部门究竟应当重点保护小投资者的利益呢,还是保护“大资金”的利益?我们认为,“下线资金推动型股价上涨”的证券市场发展模式无法长期维持下去,如果我们容忍不合规流入以维持这种发展模式,将会进一步加大证券市场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证券市场也将更加具有欺诈性和剥夺性。因此,我们应将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作为监管的重点。

3、“下线资金推动型股价上涨”的资金相当一部分是直接或间接来自于混业

渗透的资金流入,应该如何对待混业渗透及进行有效监管?我们认为,尽管我国目前尚不具备混业经营的条件,但至少应当在分业经营的大框架上使混业业务渗透和资金渗透更有规则、更有界限、更加透明,既应当在银行、保险和证券市场之间建立合规的资金通道,又应当探索如何同银行、保险监管机构一起设立有效的“防火墙”和实施联合监管。特别是,对于业已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应该尽快建立监管办法,防止这种新的金融机构组织形式酿成新的金融风险。

4、对于客观存在的非正规证券募集与交易,我们是应当压制或漠视,还是应当尝试建立一个包括私募和场外交易在内的多品种、多层次的证券市场?我们认为答案应当是后者。当然,对于违规违法的证券黑市,则要坚决打击和取缔。

总而言之,我们应当转变证券市场发展思路,将“下线资金推动型股价上涨”的泡沫化发展模式转变为依靠正常投资收益吸引资金的非泡沫的健康发展模式,探索混业经营,鼓励民营企业上市,建立多品种、多层次的市场。与此同时,还应当实行监管模式的转型,将“一次性入门资格监管”转变为“持续性行为规范监管”,将分业监管转变为能设立有效“防火墙”的联合监管,将非正规募集与交易纳入监管者的.视野之中。

四、政策建议:监管方式转型、整顿市场秩序与市场开放中的软着陆

为了转变证券市场发展思路、实行监管方式的转型,必须对目前证券市场中潜伏着巨大风险的突出问题进行有效的整顿。所谓有效的整顿,就是要通过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减持、转让、流通,通过股权结构重组、退市,通过引入独立董事、强化披露、规范控股股东和内部人行为等办法改善上市公司质量;检查、清理券商、投资顾问公司等各类市场参与者的资格和经营范围,重点查处其参与“做庄”、勾结非合规资金流入、操纵“私募基金”和其他超范围经营的行为;查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的虚假、误导和欺诈性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前一个时期我国的股市价格已经达到了非理性的高度,在监管转型、整顿秩序的过程中,证券市场容易受到冲击,冲击过大容易引发社会动荡。所以应尽量争取实现“软着陆”。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开放程度还不够的特点,似应把“软着陆”同市场开放结合起来,在市场开放过程中逐步实现“软着陆”。一是要开放品种和开辟新的交易市场,以高质量、有选择的证券交易品种来吸引投资者和资金,以包括股指期权、做空机制在内的新的交易机制来为广大投资者提供管理和规避风险的金融工具;二是要开放市场参与者,解除对证券市场各类参与者的准入限制,引入更多的民营和外资性质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多方面地吸引各类市场参与者和资金进入我国证券市场。三是要研究在银行、保险和证券市场

之间开放规范、透明的资金通道,使券商、投资者能够以合规、透明和公开的方式从银行部门融通一定比例的资金。

具体来说,我们对发展我国证券市场有如下一些政策建议:

1、在进入资格上对拟上市企业和拟成为券商、基金等市场参与者的“潜在进入者”一视同仁,实行平等竞争。

2、将证券监管部门建立成具有一定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权力的“第四分支”机构。国际经验表明,拥有一定立法、司法和执法权力的监管部门比单独的司法机构更能够有效地防止证券市场欺诈等违规违法行为,美国的证券监督委员会就是如此。我们也应该将监管部门建立成一个类似于“第四分支”的机构。当然,对于“第四分支”的行为约束也应当更加严厉。

3、对混业渗透实施有效的联合监管并尝试建立伞型监管体制。应当研究在银行、保险与证券市场之间建立开放、规范、透明的资金通道,并适度加快如何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有效监管方面的研究。

4、推行证券市场实名制,并在实名制的基础上对券商、投资者、投资顾问公司、私募基金在资格和行为方面进行全面的清理和整顿。

5、将私募与场外交易纳入法律框架和监管范围之内,建立多层次的广义证券市场。

6、丰富证券品种,逐步建立做空机制与更灵活的期货期权市场。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品种过于单一,股票基本上占据了绝对地位,这既不利于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不利于投资者有更多的证券品种选择,也不利于风险的分散和对冲。应增加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在内的各类政府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在内的各类企业债券、包括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在内的资产证券化品种、以及期货期权等品种。还应当考虑在适当的时机逐步建立做空机制和更灵活的期货期权市场。

7、强化和补充有关内幕交易、自我交易、欺诈性财产转移、信托和投资顾问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建立相应的诉讼机制和司法程序。

8、大力发展包括民营身份在内的多种成分的券商,将现有的证券公司改造成为具有有效约束机制的综合性投资银行。

9、只要能够真正开放证券市场,就可以加快国有股的减持速度,加快推进国有股和法人股的转让与流通,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同时,应尽快停止上市公司的配股和增发新股,而将重点放在国有股、法人股的减持、转让与流通上。

《金融改革与金融安全》课题组

课题总顾问:吴敬琏陆百甫

课题负责人:谢伏瞻

课题协调人:魏加宁

本报告执笔:张文魁

5.市场监管工作总结 篇五

2012年,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会议精神,围绕国家总局、省局总体工作部署,按照‚四个重在‛的工作要求和建设‚五个工商‛的工作目标,根据省市县局的整体安排部署,在县局党组的直接领导下,在其他股室队所的帮助和协作下,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强化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坚持不懈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商标广告管理,强化合同管理,积极为企业融资,支持企业经济发展;坚决打击假冒伪劣和商标侵权,积极维护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圆满的完成了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共完成罚没收入6.6万元。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积极开展红盾护农行动。

1、高度重视,成立组织机构。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精神,及时起草了‚2012红盾护农‛领导小组和办公机构,立足获嘉县农业产业相对集中的优势,在对全县农资市场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并下发了符合我县实际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红盾护农行动‛实施方案》和‚**县工商局‘2012红盾护农行动’工作安排进度表‛,明确了2012红盾护农行动的工作目标、行动重点、行动安排及行动措施等。

为我局今年的农资市场监管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和工作安

排,并随时通报有关工作进度情况。注重加大宣传力度,宣

传和普及识辨真假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印发了致全县农

资经营户公开信,依法曝光违法行为,营造了红盾护农行动的良好氛围。注重强化督查指导,局领导多次带队对各工商

所对红盾护农行进行指导和检查,积极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

现的问题,全局形成了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确

保‚红盾护农行动‛能够落到实处。

2、强化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执法活动。在日常

监管中,我们以基层工商所为主力军,分片包干,明确任务,责任到人,有组织、有计划地对辖区内农资交易场所进行普

遍巡查,加强对农资产品生产、仓储、运输、批发、零售等

各个环节的日常监管。对涉嫌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商户实

行了零距离监管。要求各工商所根据巡查情况认真填写‚农

资经营户日常巡查记录‛和‚农资市场巡查情况登记表‛,各项巡查活动全部记录在案。今年开展了‚红盾护农打假冒

保春耕‛、‚红盾护农保夏播‛和‚红盾护农保秋收秋种‛三

次专项执法行动。我股共出动执法人员63人次,执法车辆

17台次,检查农资经营单位130余家,取缔了无证经营户3

户。

3、加强农资商品的质量监测工作。对42家农资商品的质量进行了依法抽检。送检23家,结果19家农资商品合格,对 4家经销不合格农资的商户进行了立案查处,案值9.9万

元,罚没收入3.54万元,确保了上市农资商品的质量。

4、督促和帮助90%以上的农资经营者都建立健全进货检

查验收制度、‚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制度、不合格农资商品

退市召回制度,农资监管长效机制得到不断健全。

5、严厉查处发布虚假农资广告行为。以种子、化肥和

农机具等农资广告为重点,加强对各类媒体农资广告内容的严格审查,严厉查处发布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农资商品广

告的违法行为。此项行动,我股出动执法人员27人次,执

法车辆13台次,检查农资广告牌30余条,未查出有违法广

告行为。

二、商标管理工作、加强商标法规宣传,大力发展新注册商标。深入贯

彻学习《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积极开展商标法规的培训。在宣传的同时做好商标申请注册工作,我们积极为企

业和个人服务,为其讲解商标申请的有关商标注册方面的知

识。积极帮助、指导企业办理**市知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我股全体人员积极工作,对全县企业逐一调查摸底并下发了

《**县工商局2012年争创新乡市知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意见,在县局领导的关心下,经过各工商所的共同努力,今年我县共申请市知名商标9家,帮助、指导企业申报省著

名商标5件,重新认定3件,共8件。为企业和个人查询商

标30余次,并为他们申请商标提出好的建议。

2、规范商标档案,建立商标数据库。为了加强商标档

案信息网络工作的管理,我局起草并下发了《关于建立**县

商标档案信息网络进一步规范商标监管工作的通知》和《**

县工商局2012年商标广告监管工作要点》,规范商标档案,建立了商标数据库。

3、深入农村动员,引导农民、涉农企业申请农副产品

注册商标,指导农村经济组织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

集体商标,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倡导对产业优势突出的地方,实行‚一村一品一标‛或‚一乡一品一标‛的形式,促进农产品的产业化发展。

三、广告管理工作

1、加强了日常广告监督管理和各种广告登记备案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户外广告市场秩序,遏制虚假、夸大宣

传内容等违法广告,我股起草下发了《关于对全县户外广告

开展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了户外广告管理

工作,今年我们对全县户外广告进行了清理,通过清理,发

现未登记户外广告7起,对这些未登记的广告已要求所属工

商所进行查处。2012年,我局共登记备案广告45次,其中,临时性广告11次。以上这些广告的登记基本上做到了有登

记台帐和档案规范化管理。

2、根据我县户外广告的现状,查处一批虚假、违法广

告案件,有效遏制违法户外广告的反弹。对屡次发布虚假广

告的广告主和广告制作者,要依法制止其广告发布资格,并

严厉予以查处,直至清除出广告市场。

3、进一步完善‚巡查监管、行业举报、舆论监管、群

众参与‛的监管体制,确保工作实效。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

作,涉及面广,任务重,压力大,需要系统上下共同努力,特别是与兄弟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合力,确保了

广告管理工作的落实。全年我股共查处违法户外广告案件6

起,其中,即时处罚4起,立案处理2起,涉嫌违法广告金

额1.7万元,罚没收入0.8万元。

四、合同管理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

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有效遏制消费领域‚霸

王条款‛,根据省市工商局要求,我股牵头积极开展整治利

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切实维护消

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规范和谐的市场消费环境。共查处整治

格式合同条款案件16起,罚款金额0.61万元。

2012年,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共监督检查企业56家,继

续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积极帮助企业开展动产抵押物登

记工作,受到了企业的称赞。

五、拍卖企业备案。

按照新市工商[2012]186号文件,为规范拍卖企业经营

行为,加强拍卖监督管理,促进我县拍卖业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家工商总局《拍卖监督管理

办法》的规定,我股为企业办理拍卖备案手续3起。

六、认真开展打击传销活动,引导直销企业规范经营。

2012年,我股还认真对我县的传销活动进行了一次彻底的排查。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认真广泛的宣传,使全县人民认识到传销的严重性和危

害性,并规范直销企业进行合法经营。

今年,我股共起草、转发文件、明电36份;共登记备

案广告45次,其中,临时性广告11次。

七、积极搞好行政执法案件录入工作。

按照省局安排部署,我股负责全局的行政执法案件的录

入工作,在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操作技术不熟练等

不利因素的情况下,我股全体人员及各所的案件录入人员克

服种种困难加班加点、牺牲休息日时间,确保了案件数据录

入的准确性和时间性,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了我县行政执法

案件的录入工作。经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和辛勤工作,保

证了我县行政执法案件录入在全省全市名列前茅。

另外,我股还积极配合县政府、县局的中心工作,一是

按照市政府质量立县工作目标战略总结;二是及时准确上报

各类信息、报表和文字材料,今年共起草各类文件50余份。总之,2012年我股在各种不利因素的环境条件下,克服了困

难,较圆满的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并能积极配合县局的中心工作,全股人员能顾大体、识大局,在思想上和政治

上与县局党组保持高度一致。但是在工作中我们还有很多不

尽人意的地方,工作中有不思进取的念头和畏难情绪等。

6.市场巡查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篇六

关于印发《市场巡查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渭工商发﹝2010﹞47号

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渭、高新分局,卤阳湖办公室,市局各相关科室:

推行市场巡查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应停征两费形势、转变职能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监管目标和职能到位的重要手段,也是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的基础和核心。推行市场巡查监管,有利于工商机关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抓住市场运行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关措施,防患于未然;有利于节省人力、财力、物力,降低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为了切实加强市场巡查监管工作,市局专门制定了《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巡查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望接到通知后,全系统各工商所切实负起监管职责,按照办法的要求努力搞好市场巡查工作。各县级工商局要切实加强对工商所市场巡查工作的领导,并定期组织对高危行业和重点行业的经营户进行检查。市局相关业务科室要按照工作职能,定期对高危行业和重点行业的经营户进行抽查,并对县级工商局的市场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场巡查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市场巡查监管工作,落实巡查监管责任,规范巡查监管行为,提升巡查监管效能,特制定全市市场巡查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一、市场巡查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各类市场主体,以“信用分类监管”为基础,以“风险等级”和“重点区域”为补充,按照“网格化”、“网控式”的监管模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遗漏一家一户。把巡查监管和行政指导有机结合起来,及时督促指导经营户整改不规范的一般性问题,查处巡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设置巡查频次的基本原则

(一)按信用分类巡查。即根据经营户的市场准入、经营行为等指标认定,具体划分为守信、警示、失信和严重失信四类,分别用A(绿牌)、B(蓝牌)、C(黄牌)、D(黑牌)四级信用度表示。原则上A类经营户每年至少巡查一次,B类经营户至少每半年巡查一次,C类经营户至少每季度巡查一次,D类经营户至少每月巡查一次。

(二)按风险等级巡查。即依据经营户从事行业风险度的高低,划分为甲、乙、丙三级。甲级风险行业: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与人体健康、公共安全相关的行业,如食品、煤矿、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网吧等。该行业的巡查频次按照D类标准执行;乙级风险行业: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除甲级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该行业的巡查频次按照C类标准执行;丙级风险行业:经营范围未涉及前置许可的行业。该行业的巡查频次根据经营情况分别按照A类或B类标准执行。

(三)按重点区域巡查。即依据经营地点的不同位置对监管工作的不同要求,将监管区域划分为重点监管区域和一般监管区域。重点监管区域,主要是商场、超市、城乡集贸市场、商业繁华地区、学校周边、旅游景区等。其他地区为一般监管区域。对重点监管区域内的经营户,要加大巡查力度,重点检查经营行为有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有无商业欺诈、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斤少两、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等违法违章行为。

(四)在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信用度、行业风险度和监管区域三者的关系,坚持以信用度为主,兼顾行业风险度、监管区域的原则,确定监管重点、监管频率和监管层次。

(五)城区实行“网格化”监管,农村偏远地区实行“网控式”监管。

三、市场巡查的主要方式

(一)日常巡查。由各巡查组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网格巡查工作要求,在监管责任网格执行经常性的巡查,解决“面”上的问题。

(二)专项巡查。对需要集中力量解决的重点市场、重大活动、重点问题和阶段性工作,专门组织人员进行专项检查,解决分片巡查不到位的“块”上的问题。

(三)重点巡查。对群众举报线索比较明显的或日常监管中发现较明显的违法违章行为、突击性整治工作和区域巡查、专项检查中解决不了的疑难问题和死角问题,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巡查,主要解决“点”上的问题。

四、市场巡查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一)制订计划。工商所长利用“工商所管理系统”软件,按照“网格明晰、责任到人”的原则,首先制定巡查计划,其次分解巡查计划,分配到各阶段的任务中,按季度或月制定阶段巡查计划,最后针对责任区巡查阶段计划制订实施计划。

各网格责任人应根据实施计划制定本网格的月或周巡查计划。

(二)检查结果。工商干部根据实施计划实地检查回来后录入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录入分“正常批量录入”和“分别录入”2类。

(三)检查处理。工商干部实地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后,进入检查处理模块,根据具体情况(查无下落户口、行政告诫、无照经营、暂停巡查、录入案源等),分别进行处理,最后录入阶段计划小结。

五、市场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主体资格:看是否无照经营,是否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公章、牌匾等所标字号是否与执照相符,是否参加年检、验照,前置许可手续是否齐全,是否超过经营期限,是否亮照经营;

(二)经营情况:看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价格、合同欺诈,是否欺骗消费者,是否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经营行为;

(三)商品质量:看是否有商品质量合格证明,是否超过保质期,是否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

(四)商标、包装、标识:看是否有假冒商标和侵权商标,看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等级、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标志、中文说明等标识标注是否规范,是否销售侵权商品等;

(五)广告:看广告的设置、张贴、散发等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有虚假宣传、误导宣传等虚假广告;

(六)食品等重点行业:除检查以上五项外,还要检查以下内容:是否建立进、销货台账并登记清楚,是否索取了供货方的有关资质、检验报告、发货票等票证,是否建立了相关经营制度并公示于醒目位置等。

六、市场巡查工作程序

(一)准备规范

1、巡查人员统一着制式服装,标志佩戴齐全。除明查暗访工作需要外,不得穿便装;

2、随身携带有效《执法证》;

3、确定巡查任务、重点和要求,确定责任人,确定巡查路线。

4、月(周)巡查计划;

5、市场巡查监管登记表;

6、责令改正通知书;

7、办案文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财物清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简易程序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票据、印泥等);

8、行政指导建议(提示、告诫、约见)书。

(二)巡查规范

1、巡查人员巡查时必须两人以上,进入门店(市场),应先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2、巡查人员应当按照巡查计划、巡查重点和要求认真开展巡查;

3、巡查人员检查时必须使用规范的文明用语;

4、巡查人员应及时、准确、如实、规范地填写《市场巡查监管登记表》,市场巡查记录应由被检查对象签字认可;

5、行政相对人提出需要行政指导或工商综合服务的,应当积极予以指导或服务。巡查人员自己无法解决或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约见的,应及时向所长汇报。

(三)巡查结果录入归档规范

1、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汇总整理巡查情况,网格(片)负责人总结当日巡查工作,收集整理巡查情况材料,及时报所长(主管所长)审核。

2、所长签署意见后,巡查人员按照“谁巡查、谁录入”的原则,在2个工作日内将巡查结果录入计算机。

3、网上录入结束后,将书式巡查监管资料在2个工作日内归入监管档案。

七、市场巡查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市场巡查应与解决消费者申诉举报结合起来,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市场巡查时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的,能够当场解决的要立即受理并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应在受理后向所长报告,由所长决定受理人员和方式。重大申、投诉举报案件,要向县级工商局的l2315机构汇报,并及时将相关情况记入市场巡查记录。

(二)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巡查人员应根据职责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违法情节和社会后果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予以行政指导,提出整改意见。需要给予当事人提示、警示、告诫的,应当下达提示(警示、告诫)通知书;对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置的,可当场予以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要及时作好现场检查笔录,并立案查处;案件重大、复杂或超出职权范围的案件,及时报请县级工商局处理。

(三)市场巡查中发现商品涉嫌存在商品质量问题的,报请所长(股长)同意经县级工商局领导批准后,可按照程序依法进行商品质量抽样检验。

八、巡查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市场巡查以工商所巡查为主,工商所负责对本辖区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日常巡查工作。市工商局、各县级工商局根据阶段工作重点,必要时组织工作组对某一行业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二)工商所开展的市场巡查由工商所长根据辖区内管理网格的具体情况,确定市场巡查的内容和方法。所长可根据行业特点,在不同时段适当调整巡查频率。但每一个行业、每一家经营户的巡查任务和责任一定要落实到具体人身上,保证不留死角。

(三)各县级工商局要切实加强对市场巡查工作的领导,相关业务股室要按照工作职能,定期对高危行业和重点行业的经营户(即D类和甲级)进行检查,并对工商所的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对高危行业和重点行业经营户的检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每次检查的行业及检查面(行业经营户数)由各县级局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决定,但每年每一经营户必须检查两次以上。

(四)市工商局相关业务科室要按照工作职能,定期对高危行业和重点行业的经营户(即D类和甲级)进行抽查,并对县级工商局的市场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7.市场监管工作建议 篇七

保险经纪业务是保险业务市场细分的产物, 通过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服务, 减少保险交易成本, 提高保险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保险经纪业务在国外发达国家已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历史, 拥有主体众多、制度成熟和运作规范等特点。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 没有开展保险经纪业务, 直到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 才对保险经纪人有了原则性的规定, 确立了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但由于起步晚, 加之我国的保险市场也在起步阶段, 人们对保险经纪业务了解不够, 对其职能和作用更是知之甚少。保险经纪人在一段时间, 被保险公司认为是在抢他们的“饭碗”, 甚至将其作为争夺保险资源的竞争对手。

尽管如此, 我国保险经纪业务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和保险市场的细分, 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 并得到快速发展。1999年5月, 我国建立了保险经纪人考试制度。1999年12月, 一批起点高、专业化程度高的保险经纪公司进入市场, 如北京江泰、上海东大、广州长城等全国性的保险经纪公司。到2006年, 保险经纪公司已发展为303个, 从业人员5710人, 当年全国5641.44亿元的保费收入中, 来自保险经纪公司的为106.65亿元。通过保险经纪人承揽的业务比重不断上升, 一些高风险项目也开始通过保险经纪人来完成承保、分保。

展望我国保险经纪市场, 发展潜力巨大:一是国内宏观经济形式继续看好, 为保险经纪行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我国经济平均以9.6%的速度增长,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提出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型工业化、新农村建设、县域经济和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积极推进, 特别是十七大的召开, 为保险经纪行业创造无数的业务增长点;二是风险意识普遍提高, 为保险经纪行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 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和风险意识、保险意识的增强, 人们开始关注人口、资源与环境矛盾, 对自然灾害、技术风险等现代风险的管理表现出积极参与、认真应对、主动寻求有效途径加以规避的态度, 因此购买商业保险的人数和金额都将大幅增长。一些大项目、大企业、大单位、大客户对风险管理精细化的需求, 为保险经纪行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

作为新兴行业, 我国保险经纪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 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市场定位模糊, 业务来源单一。我国保险经纪公司在成立之初, 普遍追求市场占比, 于是将经营目标定位在获取手续费的高低和保费返还的多少, 在业务来源上, 主要依托股东资源承揽业务, 市场拓展能力有限;二是专业人才缺乏, 技术支撑不够。在我国保险经纪业务从业人员中, 最缺乏的是保险、法律、工程管理、医疗等方面的综合性人才和专业人才, 使得一些技术含量高、风险大的保险经纪业务和高附加值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咨询业务无法开展;三是风险管理薄弱, 专业化服务质量不高。我国大多数经纪公司几乎没有设立自己的风险管理和保险方案, 对自己经纪的保险品种的风险识别不够, 导致在市场拓展中难以介入新的保险业务品种, 极大地削弱了竞争力;四是诚信问题不可忽视。在保险经纪活动中, 联合欺诈、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失信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例如, 一些保险经纪公司丧失最基本的诚信道德, 造假弄假, 骗取客户的信任, 在保险经纪人专业素质不高的情况下为投保人安排保险,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 就推诿责任, 不同程度地损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经纪行业诚信缺失的危害严重, 扰乱了保险经纪市场的正常秩序, 严重地阻碍了整个保险经纪市场的健康发展, 给保险经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我国保险经纪市场还面临和国际标准接轨的挑战。根据入世承诺, 从2006年12月11日起, 外资可以在我国设立独资保险经纪公司, 从此, 中外保险经纪机构将同台竞技。一些发达国家的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具有历史悠久、制度成熟、运作规范、竞争有序等特点, 而且形成了一套国际通用的行业标准。目前, 在上海等地已有外资保险经纪公司介入中国市场, 这些公司以其雄厚的资金势力和过硬的技术势力, 对我国国内的保险经纪公司无疑是一个重大的挑战。

三、加强我国保险经纪市场监管的建议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 提供更加专业和便捷的保险服务”。在未来, 我国保险经纪市场的发展中, 监管部门要围绕“市场化”的原则, 采取监督和引导并举的方式, 促使保险经纪公司按照市场化运作, 制定理性的保险经纪公司战略定位和发展方向, 满足保险经纪市场深层次需求, 同时要监督保险经纪市场规范运作、依法经营。

(一) 加强制度建设, 保证保险经纪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目前, 规范我国保险经纪市场的法规主要是2004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2004]第15号) , 对保险经纪机构的设立、变更, 高管人员的资格和经营原则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和保险产品的创新, 保险经纪公司也推出了新产品和新的经营模式, 对于如何规范这些新业务, 引导保险经纪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还需不断出台一些新的政策法规加以引导和规范。

(二) 鼓励保险经纪公司参与市场竞争, 制定合适的经营战略

通过保险经纪公司的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引导我国保险经纪市场按照市场化运作, 牢固树立市场观念。在公司发展中, 制定理性的保险经纪公司战略定位和发展方向, 以更好地满足保险客户, 做大经纪市场, 满足保险经纪市场深层次需求, 在自身发展的同时, 回报社会和股东。理想状态是使保险经纪公司在保险业务中扮演专家的角色, 成为保险市场上的风险管理专家、保险采购专家、专业索赔代理和投资理财顾问。在操作层面, 促使保险经纪公司能够运用科学的国际通行的招投标方式和独有的采购范式, 建立资格招标和竞争性询价相结合的方式, 促进各保险公司之间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格局, 以确保客户得到最完善的保险条件和最合理的保费价格。

(三) 鼓励保险经纪公司产品创新, 提供专业化服务

保险经纪公司的价值在于深化保险市场分工和产品创新, 通过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服务, 减少保险交易成本, 提供保险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因此, 保险经纪公司要发挥贴近客户、贴近市场的特点, 主动参与保险产品的创新和营销渠道的创新, 与保险公司通力合作, 实施优惠互补、资源互动, 逐渐建立起一个结构合理、功能互补、诚实信用、品质优良的专业化保险经纪市场。如, 江泰经纪公司探索通过政府、农牧企业及农户三方共同出资的方式建立农业互助保险基金, 联合经纪公司提出一整套与大学生就业贷款保证保险配套的就学贷款解决方案。航联经纪公司根据外籍飞行员对飞行执照丧失提出补偿要求的风险, 开发出“飞行员执照丧失保险”产品。据悉, 保监会将尝试建立多种渠道的保险产品备案制度, 允许经纪公司独立报备自行设计的保险产品, 这不仅将打破以往只有保险公司才能设计保险产品的惯例, 而且将为保险经纪服务打开一条“研究客户需求—生产保险产品—销售经纪服务—创新产品特点”的绿色通道。

(四) 促进保险行业诚信建设

在保险经纪业务中, 保险经纪人直接掌握投保人的经营, 对其风险有较清楚的认识, 如果不如实转述, 会增加保险人的承保风险;另一方面, 保险经纪人如果不认真解释保险条款, 或不认真为投保人选择费用最低、保障最全面、最合适的保障计划, 而是追求自身的佣金, 就会损害投保人的利益。因此诚实信用的执业行为对保险经纪人来说尤为重要。因此要努力从三个方面促进保险经纪行业的诚信建设:一是对招聘员工进行背景调查, 对有不良行为的人员要坚决排除;二是加强职业道德的培训教育活动, 培养员工高度的敬业精神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商业原则;三是建立惩戒机制, 对不诚信行为要严肃查处, 责令限期改正, 并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五) 加大对保险经纪市场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由于我国的保险经纪市场起步晚, 加之我国的经济环境、法制环境、政策环境以及保险市都在经历着深刻的变化, 保险经纪市场上的不规范行为屡禁不止, 严重影响保险企业的形象。今后, 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保险经纪公司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力度, 加强对保险经纪公司业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运用状况的现场检查, 对危害保险体系稳定的误导、欺诈和恶性竞争行为严格查处, 促进保险经纪市场健康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国忻, 何惠珍主编.保险中介理论与实务[M].浙江大学出版社.

[2]丁凤楚.保险中介制度[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3]陈飞, 高飞.我国保险经纪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财会月刊, 2006 (3) .

8.市场监管工作建议 篇八

【关键词】植物检疫;市场监管;现状分析;对策

随着农业产业化结构的不断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日益繁荣、交通运输业和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农产品运输越来越频繁,流通速度越来越快。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受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气候异常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植物检疫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检疫市场监管难度加大。搞好植物检疫是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的主要措施,也是保护农产品贸易顺利进行的前提,而加强市场监管是搞好当前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笔者作为一名检疫人员参加了近几年的植物检疫市场联查,发现市场监管工作现状不容乐观,存在许多问题和漏洞。本文通过对现状的了解,分析其原因,探讨解决问题的对策,以期更好地搞好植物检疫市场监管工作,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1 当前农业植物检疫市场监管工作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1.1 产地检疫办证率偏低

目前,办理产地检疫仅限于小麦、玉米、棉花和蔬菜等大宗农作物品种,而对于芝麻、高粱、谷子、花生等小宗农作物及苗木等繁殖材料,则很少有人申报产地检疫,特别是农民单家单户繁育蔬菜种苗的,虽然用于育苗的蔬菜种子大部分进行了检疫,但整个育苗过程根本就没经过产地检疫,这样生产出来的种苗,就直接拿到市场上销售,这给土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的传播提供了条件,为农业生产埋下了安全隐患。近几年来,由蔬菜秧苗携带造成病虫害大面积流行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也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以上现象的存在一方面说明《植物检疫条例》的宣传贯彻还不到位,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植物检疫市场监管还存在很大漏洞。

1.2 套用产地检疫证号

繁种单位或个人为逃避缴费常常多地繁种,在报检时以多报少,只申报一地的繁种面积进行产地检疫,其他地方的繁种采取套证上市,甚至多个品种套用一个产地检疫证号。

1.3 伪造产地检疫证号

有些繁种单位或个人不办理产地检疫,伪造产地检疫证号上市经营。具体表现为:冒用自己其他作物或品种的产地检疫证号;沿用自己往年办理的产地检疫证号;伪造虚假的产地检疫证号。在市场检查中,由于没有便携式专业查询工具,检疫人员对部分产地检疫证号难辨真伪,给执法工作带来难度。

1.4 調运带证率较低

调运检疫工作没有真正形成大气候,从事植物和植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办理调运检疫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极少数经营者很不配合,在执法过程中,常有拒检、避检的现象。加之铁路、邮电、港口特别是公路等运输部门与检疫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配合,把关不严,致使不办理调运检疫证书就调运种子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从市场检查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小麦、玉米、棉花等大宗农作物种子调运带证率较高,花生、高粱、谷子等作物种子调运带证率较低,特别是蔬菜种子品种多、数量少,大多数经销者是从种子批发市场进货,而且一个种子门市一次进货会涉及几十个甚至上百个品种,每个品种仅仅几克或几十克,增加了开具检疫证书的难度;二是产地调出带证率较高,二次调运带证率低;三是省间调运带证率相对较高,省内调运特别是同一个地区县域之间调运带证率低;四是不同的运输方式带证率差别很大,邮政邮寄和铁路运输带证率相对较高,而汽车运输带证率低。

1.5 不开具调运检疫要求书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根据检疫法规的要求,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一是要有调运检疫要求书;二是签发调运检疫证书一式四份,一份要寄往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而这两点都很少得到落实。就拿沧州市来说,常年小麦种植面积400000公顷左右、玉米种植面积466667公顷左右、棉花种植面积133334公顷、蔬菜66667公顷,每年都有大量的农作物种子调入,而植保机构开具的调运检疫要求书和收到的调运检疫证书却寥寥无几。由于检疫机构之间缺乏信息交流,种子、苗木调出地与调入地之间缺乏互动,种子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对调入本地区的种子的品种、数量、来源了解的很少,极易发生漏检现象,给市场监管工作造成很大难度。

2 建议及对策

2.1 加大《植物检疫条例》的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专题讲座,采取张贴宣传标语、印发明白纸、出动宣传车赶集串乡、召开种子苗木生产经营单位座谈会等形式宣传植检法规和检疫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提升全社会共同做好植物检疫工作的共识;普及检疫性有害生物识别及预防控制知识,让群众掌握疫情传播的基本知识和防控方法。通过对造成严重后果、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进行曝光,树立检疫执法的权威性,真正做到让农民群众不购买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让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者遵守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不生产销售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逐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支持植物检疫工作的良好局面。

2.2 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强化源头管理。

2.2.1 严格检疫执法

开展检疫市场检查,集中整治种子苗木生产和销售市场,严肃查处一批生产销售无产地检疫证号、假冒、伪造产地检疫证号种子、苗木,严厉惩处无证调运种子、苗木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有力震慑违法分子,规范种子、苗木生产经营市场。

2.2.2 把好产地检疫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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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要求,对应施产地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全面开展产地检疫工作,按照农业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的发展要求,建立种子、苗木繁育基地,逐步推进种子、苗木的规模化集中繁育;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建立种子、苗木等繁育基地登记制度,做到对种苗繁育情况底数清楚,有利于更好地做好监管工作;植物检疫机构可在繁育基地建立分支机构,专门负责繁育基地的种子苗木的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工作。逐步改变在繁种单位分散种植、单独繁育地实施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监管难度大的局面。

2.2.3 严把调运检疫关

严禁未经检疫的种、苗调入或调出,是从源头控制植物疫情传播蔓延的有效手段。强化应检植物监管,严格检疫执法程序,植物检疫机构加强对种子、苗木批发市场的监管力度。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植物检疫机构可在市场设立办事处,严把种子、苗木的调运检疫关。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对调入本县的种子、苗木要统计建档,逐一备案,做到心中有数,有目的地进行跟踪监测调查,全面提升植物疫情监控能力,有效遏制疫情的传播、扩散和蔓延。

2.3 完善执法机制,促进植物检疫市场监管向纵深发展。

2.3.1 建立植物检疫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强化农业植物检疫系统内部执法信息的沟通渠道,实现执法信息共享,确保植物检疫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行政处罚;完善全国植物检疫网络审批平台网络查询功能,开发便携式查询工具,能够随时随地查询各检疫机构审批的产地检疫许可和调运检疫许可情况,为市场监管提供依据,有利于及时发现违法线索,打击违法行为;建立植物检疫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布各地植物检疫市场检查情况、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查处情况、典型案例、主要经验和做法,达到互相交流、互相借鉴、互相促进的目的。

2.3.2 建立植物检疫执法内部协作机制

农作物种子的调运频繁,决定了植物检疫工作的特殊性。一个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多个地区,给案件查处带来难度。为此,笔者以为,有必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植物检疫系统内部建立不同层级、不同区域之间的执法协作机制。

完善植物检疫执法联查制度,上级植物检疫机构定期组织由不同区域植检部门参加的植物检疫联合执法联查。通过联查发现问题和挖掘线索,及时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强化横向协作。

不同层级、不同区域的植物检疫机构之间特别是种子、苗木繁育地与销售地、调出地与调入地之间逐步建立案件线索通报制度、案件协查制度,互相通报案件线索,互相协助查办案件。对于重大案件,可由上级植物检疫部门牵头实行联合办案,便于从速追根溯源,达到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上下联动,协作办案的工作目标,提高执法效率,加大对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查处力度。

2.3.3 建立植物检疫执法外部协作机制

植物检疫部门要加强与铁路、交通、邮政、民航、财政、工商、公安、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强化各部门的责任意识,便于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严厉打击植检违法行为。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组织召开植物检疫市场监管联席会议,部署相关工作,通报有关情况和工作进展。相关部门之间完善执法信息通报制度、重大复杂案件会商制度。要加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强化与公安机构的联系沟通,对于涉嫌犯罪案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及时移送。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实现无缝监管对接。逐步形成情况互通、相互支持、相互推进的良好局面,共同推动植物检疫市场监管工作的良性运转。

参考文献

[1]宋朝阳,谷素梅,徐汝华,韩成祥,董臻.当前植物检疫市场存在的问题剖析[J].河南农业,2005(06)

[2]王春艳.植物检疫工作中主要问题的思考[J].承德职业学院学报,2006(01)

[3]李桂珍,任自忠,马秀英,马丽红.试述植物检疫的环境挑战和法制建设[J].植保技术与推广,2001(06)

[4]刘慧民.当前植物检疫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2009(01)

[5]张孝峰.新形势下对植物检疫工作的思考和探索[J].中国农学通报,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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