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集资建房协议书(共11篇)(共11篇)
1.职工集资建房协议书 篇一
“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搜搜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的,在取得房改部门颁发的《住房产权卡》后,凭此卡到房管部门直接办理《房屋所
有权证》。
职工集资建房的房子能办下来房产证吗?
集资房按出资比例分为全额集资和部分集资,全额集资拥有全部产权,部分集资拥有部分产权,也就是说与单位共同拥房屋产权。如果您全额集资,在单位拥有合法的手续下,则您同样可以取得房产证。一般情况下,所售楼房项目手续齐全且不存在抵押等情况下,可以办理到房产证。
购买单位集资房是指国有单位或集体单位集资建房时,单位以外的人为同该单位联合建房,共分产权,实际上是向该单位购买房屋,或者直接向该单位购房,其性质就是出售“房改房”,或把“联建房”对外出售。由于上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无偿划拨取得,并未计入房价,单位职工购买这种廉价住房属于员工福利,且无完全产权。因此,单位集资房的出售范围仅限于该单位职工,不包括单位以外人士,不得向单位以外人士出售,除非他们已办理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手续,拥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据了解,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的,在取得房改部门颁发的《住房产权卡》后,凭此卡到房管部门直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房管局:将调查开发商行为
7日下午,济南市房管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集资建房是指单位提供国有划拨土地,由单位和职工共同集资缴纳建房款,再委托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属于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对该楼业主所反映的情况,房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将予以调查。
市房管局介绍,根据我市有关文件,在一定时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组织职工集资建房:企业是曾经为全市经济发展做出过一定贡献的国有或集体老企业;企业职工平均住房面积低于市区城镇居民平均水平;企业已按规定缴纳了住房公积金;企业集资建房使用土地为自有国有存量土地,权属清晰,土地使用性质为住宅用地或能够调整规划用于住宅建设的土地,并且周边配套条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企业1999年1月1日以后新征用的使用性质为工业等生产性用地的土地,不得用于集资建房。企业职工集资建房建设标准,一
般控制在每户套内建筑面积75平方米以内。
企业职工集资建房项目,按以下程序报批:企业提出申请,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办公室总受理窗口,并提供以下材料:企业基本清况,包括所处位置、占地面积、人员、资产、经营状况等;企业职工住房现状,包括职工平均住房面积、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设年限、户均面积以及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等情况;企业现有土地状况和集资建房拟使用土地状况,包括土地面积、现状用途、使用权取得方式等,并提供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企业职工集资建房初步方案,包括拟建住宅套数、建筑面积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证明;有主管部门的企业,需由主管部门提报申请立项文件,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提报;出具不变更用途进行
房地产开发的承诺书;规划、环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总受理窗口受理申报材料后,分别发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后办理规划定点及环保审批等手续。然后,市房管局根据房改政策规定办理集资建房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办理正式立项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和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职工集资建房所用土地,原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原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需改变用途为住宅用
地,并按协议出让价格收取出让金差价。
禁止以企业职工集资建房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凡以企业职工集资建房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市开发办一律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市
国土局一律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市房管局一律不予办理房产证。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企业自负,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
好像要交地产增值税和地价补偿费等:lol :lol
如果是已购经适房满五年后,则可以按市场价出售。但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户口所在区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如果出售经适房的价格低于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商品房指导价格,则应按指导价格计算价差。
补交差价可获商品房产权
由于经适房是有限产权,因此按照市场价购买的二手经适房能否获得完全产权,一直是市民关心的问题。对此,昨天发布的政策中规定,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的已购经适房,可以取得商品房产权。
此外,房屋的产权人也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然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满五年“老房”可市价出售
对于政策发布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老房”,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老房”满五年后,按市场价出售的要补交10%的差价。
对于市民此前已经购买的经适房,未满五年的也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将按照“新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按原价出售或由住保部门回购。同时,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将予以退还。满五年的“老房”则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与“新房”不同的是,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基数。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则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适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房产过户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税费
一、买卖:
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 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 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 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 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三)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契税:1.5%,由买方缴纳;
前提是经济适用房双证必须满5年才可以过户。房改房5年内过户收5。5%交易税。如果他名下就一套福利房,那么和房改房过户唯一区别就是 房屋评估价 的5%作为土地出让金。这个房屋评估价水分很大。如果10年的房子,1平方我估计也就是不到1500。你要找关系让他给你评估的少一些。房改房是1%。如果他名下不只这1套福利房,福利房可以是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那么就是评估价的40%。
其他费用不是很多。比房改房来说就是多了4%的土地出让金。
怎么样,专业吧。我真不是房管局的。
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来源: 作者:佚名 日期:201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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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标准:经济适用房按规定标准,现阶段每套住房一般控制在60-110平方米。
销售对象:主要是家庭年工资收入3万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教师和离退休职工。
购买程序:凡购买经济适用房,须由职工所在单位(无固定职业者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住房、收入情况调查和审查证明,由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购买。
销售价格: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最低基准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根据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
1、什么房子能卖
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2、卖了房子后的结果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3、怎么购买
① 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任何购买人群都能购买。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1.5%的契税、5‰的印花税外,不需要再缴纳成交价3%的土地出让金。
例如:购买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现市场售价为3600元/平方米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其总购房款为3600×95=342000元,除购房款外,购房人还需缴纳342000×1.5%=5130元的契税,以及342000×0.0005=171元的印花税。
②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购买此类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客户,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其次购房人还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4、如何选购经济适用房
首先,结合工作单位、居住习惯、生活方式等综合因素,再决定购买哪个区域内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如上班单位离项目的远近、周边的亲朋好友居住情况等都属于综合考虑因素。
其次,到项目现场考察,了解项目本身的配套设施,并结合自身的需要进行购买。如新婚夫妇,要考虑到幼儿园、小学以及医院等配套。还有,对社区的绿化率、停车、物业管理等状况都应有所了解。
第三,根据自身的居住要求,详细了解经济适用房的户型结构及面积大小,以及通风、采光、朝向等基础资料。
第四,对房屋的权属关系要有详细调查,特别要注意房屋是否有共有人,防止购买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另外,特别提醒务必别买没有房产证的二手经济适用房。
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详解
来源: 作者:佚名 日期:201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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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新建经济适用房的火爆销售相比,二手经济适用房的交易量一直不温不火;但据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统计显示,同刚出台允许已购经济适用房出售政策时相比(不完全统计),4月—6月的成交量有小幅上扬,幅度为16%。另据“链家”市场调查显示,有一半业主和消费者对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情况了解甚少。为满足消费者需要,本报记者特作详细解析,希望能给您买卖二手经济适用房提供一些帮助。买卖所需提供的证件经济适用房再上市交易的权证过户和完税取证都是到各区房地局进行,只是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购买者需要先到北京市房屋交易中心申请到《经济适用房购买审批单》,以证明其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然后才能进行一般的二手房买卖程序,其交易过程需提供的相关证件如下列附表所示。
买卖双方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出售的有效性:首先应该知道经济适用房只有在产权证下发后5年,才能按照市场价格出售给任意人,如果未满5年的确需要出售的,只能按照原始价格出售给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购买者,否则出售无效。
二、谨防不法中介陷阱:有的中介公司声称,能为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的客户办理过户手续,采取抵押的办法,将房屋买卖变通为抵押借款,然后行使抵押权,实现房屋的过户,规避经济适用房五年内不得上市的规定。这种做法是不可行的,因为不能上市交易的房屋在法律上是限制流通物,其权利转移受到限制,不仅不能上市交易,也不能设定抵押权,即使该合同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也不能对抗法律的限制性规定。
二手经济适用房交易都要交纳哪些费用?
来源: 作者:佚名 日期:201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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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它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称为经济适用房。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适用房的适用性也会发生质的变化,即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断的提高住房质量。因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在数量上必须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在质量上要通过精心规划、精心设计和精心施工,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达到;标准不高水平高,面积适中功能全,造价不高质量高,占地不多环境美。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一)以低于房改成本价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交易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上市出售的;
(六)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七)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上市交易的。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应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和利息,取得全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外;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四)房屋共有权人和同住成年直系亲属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五)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职工住房状况证明,但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催告原产权单位仍拒不提供的除外;
(六)房改部门出具的同意上市出售审查意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易申 请前,应先向同级房改部门申请对拟售房屋是否有不得上市交易情况进行审查。房改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
有权人提出的上市交易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 出是否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上市交易的房屋,由交易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登记(登记备案)、交易过户手续。房屋出售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交易当事人必须如实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所 得收益和有关税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申报的价格进行核实,对申 报价格明显偏低确需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当事人应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 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鼓励城镇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 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 交换。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出售收入的,免征除印花税、契税外的 各项税收;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出售收入的,按差额部分计征税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交易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租的,当事人应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并按规定缴纳税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于抵押的,当事人应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到期无法偿还债务,以抵押房产 或其拍卖所得抵偿债务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税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所得收益和有关税费后归职工个人所有;出租 的,其租金收入在按本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有关税费后归职工个人所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 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税费
一、买卖:
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 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 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 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 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三)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契税:1.5%,由买方缴纳;
二、出租:
(一)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二)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按租金收入10%的综合征收 率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三)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现行规定征收;
2.职工集资建房协议书 篇二
不堪大城市惊人房价,个人合作建房模式风起云涌,有叫好有质疑。在北京个人合作集资建房被认为已经“变味”之时,杭州的合作建房者却发出了将集资建房“进行到底”的宣言。近日,发起杭州合资建房第一人的王涌宇透露,他们已正式成立杭州合建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1万元,股东主要由10名原杭州合作建房联盟的核心组成。
按照杭州市房产信息网最近公布的2004年商品住宅预售平均价格5802元/平方米计算,一套120平方米的主流户型商品房,成本约为69.6万元。而据了解,去年成交的市区商品房平均售价更是高达每套100万元左右。如此高的房价,犹如一股刺骨的寒流,让大多数还在做着房子梦的杭州人的心又抖了一抖。
“团结就是力量,省钱就是硬道理!”今年春节前后,杭州几个有关房地产的专业论坛都出现了一个主题为“请尽快加入‘杭州集资建房联盟’”的帖子。网名叫“wyy168”的帖子发布者宣称,这种“一群人联合在一起注册公司、买地、建房子,最后自己居住使用”的新的建房模式,可以让房子的价格比市场价便宜15%-40%。
经过几个月的热烈讨论和筹备,3月5日,60多名志同道合者终于从网上探讨走向了现实的“结盟”,在“wyy168”的召集下,杭州首个“个人合作建房联盟”就此横空出世。
自从在网上发出倡议合作建房的帖子后,杭州集资合作建房的核心成员王涌宇比以前更加忙碌了。一方面他要四处了解最新的土地拍卖信息和成交价格,一方面还要不停地与想要参加合作建房的人沟通。王涌宇是一家咨询公司的老总,关于个人信息,他不愿透露过多。“前几天报纸登了后,有些人打电话给我,说我现在成名人了。”他笑得有些无奈。
这个“wyy168”就是王涌宇,祖籍浙江金华,出生在沈阳,20多年前随父母移居杭州。他今年30出头,在杭州办了一家咨询公司,专门为企业提供海外上市的咨询。
“集资建房的想法,一年前就有了,尽管当时只是跟朋友聊天时的一个闪念而已,不过后来便留意上了这方面的动态。”王涌宇表示,他最终决定将这一构想付诸实施,是得益于北京首例个人合作建房联盟发起人于凌罡的启发。“这种建房模式最让人心动的地方是房价便宜,起码比市场价便宜20%。”王涌宇解释说,因为合作建房是“自产自销”,所以就省掉了开发商的利润和销售的费用,这部分的费用约占房子成本的20%左右。“头口水是最甜的。老百姓呼声最高的地方,往往也是机会最多的地方。比如平价药房的出现。”王涌宇坦承,他现在之所以暂时放下公司的业务,将大部分精力投入这个项目的运作,除了要让每个参与者以较低的房价得到自己想要的房子外,也有自己在商言商,功利的一面。
个人集资建房可以适当降低购房成本,可以进行全程控制,可以满足绝大多数人员的要求进行度身定做,可以比较公开各项事务。但弊也是显而易见的:管理存在缺位,组织者与其他参与者出资量相同,在重大事情的决策上就容易出现议而难决;后续纠纷比较难解决,法律层面存在缺位;利益分担不平等。从现实层面理性地分析,个人集资建房之路并非坦途,前途困难重重,目前不具备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相比起北京合作建房的模式,王涌宇说,我们跟他们有点不一样。
第一,北京的合作建房开始后,每人需缴纳100元作为办公费用,而杭州在拿到土地之前,核心成员为此事付出的劳动和费用,基本上由他们本人承担。这样前期风险都集中到了核心成员身上。王涌宇说,第一次会议的茶水等费用就是另一位核心成员王先生出的。
第二,北京的合作建房成员需进行资格过滤,只有无房者才能参加,而杭州没有报名资格条件限制。投资者也是可以参加的。
对于合作建房,王涌宇认为没有政策和法律上的瓶颈,土地才是合作建房中的重中之重。然而,“想得到政府支持,这无疑是期待天上掉馅饼”,王涌宇认为,最有可能的途径是参加公开的土地拍卖。这段时间,他就一直在忙着跑各个区域了解土地的信息。
土地关,专家认为市场化拿地几无可能。经营性土地出让招投标对竞标单位的资质有硬性要求,资金来源单一化和相对透明度致使在土地竞买中处报价劣势。因此,项目启动的第一步十分难迈的。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宣教中心林亮说,对于合作建房,国土局不会过度关注,“一切按照规定来,只要符合招投标的资格,就可以参加投标”。
根据规定,“投标人的范围及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投。可以独立竞投,也可以联合竞投。非房地产开发公司竞得的,可获得房地产单项开发经营权(每一宗地块的具体条件详见各地块文件)”。《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规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应当设立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设立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公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王涌宇对此却有相当的自信。”我以前的工作与招商引资有很大关联,融资方面我不是很担心。”他告诉记者,据他所知,最近某郊区拍出的一块土地价格并不那么高昂。最重要的是,北京的合作建房成员大概有三五百人,运作起来相当困难。而杭州首次合作建房的人选只确定50到70人左右。对于合作建房中可能要出现的各种风险问题,王涌宇说:”时间就是最大的风险。”
王涌宇认为,尽管杭州市的土地竞拍市场非常激烈,但通过这种方式拿地他们也并非完全没有机会。他分析认为,”联盟”目前的人数已达到210人,按照每个参与者出资20万元以上的要求,那么他们现在已可自筹资金4200万元以上。而目前大家拿地的意愿主要集中在余杭区(包括闲林、良渚等地)、滨江区和市区。尽管去年底滨江区拍出的地价高达平均每亩568.9万元,如果现在有四五亩的小地块竞拍,他们还是有机会的,因为有实力的大开发商对这种小地块一般不太看得上。而余杭区地价则低得多,如该区去年竞拍的39号地起拍价只有每亩94万元,最后成交价也就在每亩98万元。”我们的另外一个想法是,与有土地的房地产公司或一些准备集资建房的单位合作,委托他们建房,同时限制’开发商的利润’。比如一块20亩的地,其中16亩开发商自己造商品房,剩下的4亩留给这些集资建房的人。现在一些中小开发商贷款比较困难,这4200万元现金有的小公司还是很看重的。”
而作为个人集资建房的关键“诱惑力”:可以节约当前房价款的1/3,其实也是存在风险的。个人集资建房真正能省的也就是开发商的利润和营销成本部分,在其它环节在实际操作中因为经验、管理、建材涨价以及其它意外状况等等各方面的原因很可能造成超支,使得实际房价并非如预期那么乐观。
种种而言,个人集资建房似乎注定了夭折的命运。目前建设部已正式向北京、上海、成都、南京、厦门五城市房管部门发函意欲叫停。
从理想意义上来讲,”个人集资建房”,为解决高房价问题提供了一种可能的选择,更为现实的意义是以这种独特的方式向高房价和房地产业界敲响了警钟,是对房地产市场失信的信号。
”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便有了路。”面对社会上的种种质疑,王涌宇丝毫没有萌生退意:“我天生爱冒险,相信人因梦想而伟大。就个人集资建房而言,它是一种新的建房模式,目前还没有成功的案例可以借鉴,但到底行不行得通,要试了才知道。即使这个事情十有八九会失败,我也要争取那一分成功的可能性。如果这个项目最后失败了,我也可以从中学到很多东西,还可以认识很多相关专业的朋友,这些都是收获。”
王涌宇的这种理念也得到不少房地产专业人士的认同。“我之所以加入这个项目,并不是因为买不起房,而是觉得个人合作建房,可以有效地降低成本和造价,让房主得到更多的实惠。我以为这是平抑市场房价、打破开发商和销售商的价格垄断的一种好办法,不妨一试。”杭州某房地产公司副总程先生这样解释他加入王涌宇的“联盟”的初衷。
3.集资建房协议书- 篇三
合资建房发起人称甲方,陈XX,男,19年 月 日出生,住
合资建房发起人称甲方,刘XX,女,19年 月 日出生,住
出资者称乙方:庄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市XX镇XX村XX号。
经两方磋商一致同意如下几点协议。
前言,合资拟建的大楼地面原系陈XX、刘XX所有(详见土地动用证),现陈XX、刘XX出土地,乙方全额出资金,进行集资联建本大楼:
一、拟建的大楼坐落于XX镇XX村,南至XXX路,北至XXX,东至,西至XX。大楼主体为五层。建筑面积详见图纸,本大楼为全框架钢筋水泥结构。
二、①乙方参加集资后,所分房产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永久性的地产权、使用权、转让权及日后出售权。甲方及其父母、子女、兄弟等家族不得干涉乙方对房产的所有权益,否则甲方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如果今后政府需要征迁,迫使本大楼迁移拆除,政府如赔偿本大楼整体面积的赔偿费及安置地,应按各用户居住面积及共有地产权分享计算赔偿费及安置地;
③如果本大楼居住期限达到老化时,需要翻建者,各用户层次,面积及店面按原图纸复建,各用户仍享受同等居住条件。双方不得干涉占用,否则诉诸法律。
三、①乙方应负责办好土地动用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许可证,及支付城监,质监等有关一切手续费用;以后各人分得的房产办事房产证及相应的费用各自负责;
②甲方应配合并提交有关证书供乙方办理房屋使用权证(费用由乙方负责); ③乙方应具备好房层结构图及水、电安装图供用户装修使用(费用各自负责);
④乙方负责建筑施工;
⑤乙方应负责外墙整体装修;
⑥乙方应负责建设到五层的费用,若双方有意愿继续加建楼层的,建筑费用及办理房产证的一切费用均各自负担;
⑦乙方负责建筑时的水、电的管道安装及费用。日后装修的内外门窗,室内水、电由各用户自己负责。
四、由乙方负责施建,保证施工质量,甲方可以派人协助现场管理或督促整体工程质量。
五、甲、乙双方在装修时不得改变框架架构及一切预埋管道,否则如产生不良后果,违约方应付一切责任。
六、土地动用证审核办理后应及时办理见证处,办理见证手续及一切房屋手续(费用由乙方负责)双方不得随意改变本协议条款,否则应负一切法律责任。
七、拟建大楼一层为店面,暂定层高为5.5-6M,面积为宽4M X 深16M。二层层高为3.5。
八、分房方法:不论拟建大楼能建多少间店面,甲方必须分得南面三间店面直至五楼透顶;余下的店面直至五楼透顶归乙方所有,以此做为乙方出资的回报,甲方不持异议。
九、甲、乙双方在对本协议上述各条款充分了解,且不存在异议的情况下进行签定本协议的。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
4.集资建房协议书(项目备案) 篇四
甲方:
乙方:
乙方参加甲方组织集资建房,根据柳州市集资建房政策及甲方集资建房方案,现就集资建房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乙方集资建房地点、房号、面积
(一)地点
(二)房号
(三)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竣工后按国家规定标准计算实际建筑面积,并以实际建筑面积结算房款)
二. 乙方集资房款金额
三. 集资房交付使用时间:
四. 集资房的结构与装修标准
(一)集资房的结构:按经市规划局审定的图纸施工。
(二)集资房的装修标准:
五. 集资房款的缴付:
1. 第一次付款:
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乙方于200年月日前交清第一次付款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元)。
2.第二次付款:
乙方于200年月日前交清第二次付款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元)。
3.房款不足部分由乙方在建房进度达到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后,向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付给甲方,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贷款的有关手续。
六. 集资房的验收与交付
七. 房屋交付使用后,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房房屋使用的下述规定:
(一)乙方入住时的装修,须遵守甲方关于房屋装修的有关规定,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占用公共设施面积。
(二)乙方入住后,须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乱搭盖任何建筑,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秩序
八. 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集资房的《房屋所有权证》,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证》无法办理,乙方有权要求退房,退房后甲方应代乙方偿还尚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及利息,并将房款中乙方支付部分及已还贷款本息部分退还给乙方。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所购集资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无法办理,乙方须配合甲方办理退房手续,退房后甲方以乙方已付房款(含贷款)偿还乙方尚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及利息,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已发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由乙方承担。
八.集资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办讫后,乙方同意甲方将《房屋
所有权证》交贷款银行,并委托贷款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集资房的《房屋他项权证》办讫后,贷款银行将《房屋所有权证》退还乙方。
九.在集资房《房屋他项权证》未办妥前,若乙方不按《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违约三期(含)以上,甲方可收回集资房,乙方须配合甲方办理退房手续,退房后甲方以乙方已付房款(含贷款)偿还乙方尚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及利息,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已发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由乙方承担。
十.其他
(一)(二)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及柳州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银行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5.全额集资建房协议 篇五
甲方:石首市绣林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石首市绣林小学)乙方:
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石首市绣林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原绣林教育组办公处(绣林办事处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园丁路北侧全额集资新建教师宿舍楼10套,总建筑面积2196.61㎡,土建工程基价381.12元/㎡,各种规费、配套费、防空费、图纸费等79.40元/㎡,宿舍楼每平米造价460.52元,总造价1011582.8元,因原办公用房改建成门面后中心学校应支付门面安装卷闸门费用:10200元,同时中心还应该支付门房及园内配套建设费用42123.89元,中心学校总计应支付建设费用80357.89元,根据以上情况特制订全额集资建房条款如下:
1.集资房全额房款计算方法:
分楼层差价按一下标准计算全额集资房房款:车库元/㎡、二层元/㎡、三层元/㎡、四层元/㎡、五层元/㎡、六层元/㎡。
2.楼层及户型分配方法:
楼层及户型分配按先来后到顺序自选楼层及户型(以全额房款缴完日期为准)。
3.乙方楼层、户型、房款,层、室厅、全额集资房款人民币元
4.乙方住房甲方负责统一办理房产证、水电户头其费用按照实际所需全额由乙方负担。
5.甲方必须给乙方在该院内一个宽松安居环境,从交房之日起该使用期间,甲方不另向乙方收取其他市场变化房屋购买价格上涨等其他得用。
6.乙方经过合法手续可以自由买卖房屋,甲方无权过问。
7.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违约着后果自负。
甲方:
乙方:
6.联户集资建房协议 篇六
甲方: 乙方:
甲方将其拥有的位于翠峰路立交桥西侧、铁路线南侧6户居民房屋共计12间(原大粪厂院内)交给乙方承建,经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达成意见统一,具体条件如下:
一、乙方负责办国有土地使用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承建资金由乙方自理。
三、分房方案:按图纸的建筑面积和实际占用分户面积,甲方所建的楼房竣工后从三层中分给甲方房屋(陆套),其它叁套从四、五、六楼层分得(共计九套)每套不低于九十平方米以上,其余的房屋归乙方所有。
四、乙方按图纸施工,水、电、气齐全,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楼房建成后,乙方负责办理整幢楼房总产权证,分户产权证由乙方办理,乙方承担其分得的九套房屋产权证办理费用。
六、建房时间:旧房屋拆迁完毕后一年半时间竣工,如施工期间阴雨造成停工的时间除外,工期延长。
七、以上条件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如有任何一方违反
日
7.卫生院公共租赁房集资建房协议书 篇七
甲方(建房人、单位):良口中心卫生院
乙方(出资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背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2〕44号文件精神,公共租赁房产权公有,周转使用。资金来源:采取中央支持、自治区财政补助、市县两级配套、乡镇卫生院收支结余安排等形式筹措建设资金。任何人未经院办允许不得将公共租赁房进行转让、租借、买卖等。由于建设项目只有中央资金到位,地方配套资金未到位,建设资金出现缺口问题,根据项目施工补充协议书,我院需承担该建设项目所有缺口资金一百多万元左右(包括增加的三次运输费用六十万元左右),我院前期已经支付缺口资金三十万元,尚余缺口资金一百万元左右。按照公共租赁房施工补充协议书,缺口资金待公共租赁房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后,要求使用单位支付缺口资金的50%。为做好公共租赁房管理,余下缺口资金由单位入住租赁房的职工集资、单位向职工贷款和单位向银行贷款等三个方式解决。按照我院建设租赁房套数标准,入住1单元职工每套集资0.3万元,入住2单元职工每套集资0.6万元。
二.甲方在建设公共租赁房中因资金不足,甲乙双方协商后,乙方集资人民币¥ 元(大写: 元),房屋验收合格后,甲方将该公共租赁房房屋 单元 号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分给乙方居住。三.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益,双方经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⑴.甲方应在乙方入住后做好日常水、电的正常供应。
⑵.集资及付款方式:协议签订后,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建房集资款给甲方。集资还款方式:集资满叁年,由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集资款(不计利息)。⑶.房屋保修责任:若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必须协助乙方维修。水费、电费根据乙方使用量,每月按照规定交给甲方。⑷.甲方或乙方行为集资违反本协议,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违约金按集资房屋款总额的20%计算。
⑸.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解决。
⑹.双方必须保证对方有干净安全的生活环境,不得制造噪音、不得在公共租赁房内烧柴、制造烟雾等有损坏生存环境的事,且共同维护安全,预防火灾,甲乙双方应保证上下楼梯畅通。
⑺.甲方应保证乙方人行畅通,附属工程由甲方负责出资修建(围墙路、绿化)。院内建设乙方不得干涉甲方规划管理。
⑻.乙方按照本人入住单元房间号,需支付防盗网安装费用,费用以乙方入住房间面积标准所收取的房租费扣除抵消,集资未满3年而因工作调动的,余下费用由下一个入住人员扣减,直至扣除够防盗网安装费;今后收取房租费作为公共租赁房管理维护费用。乙方自签订协议一周内一次性付给甲方防盗网安装费用。房租费按照1.00元/m²标准计算收取。
⑼.乙方入住租赁房后,不得在所住的房间、走道等乱钉、乱画或改建、搭建,不许从楼上往外丢弃杂物等,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集资款。⑽.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人代表(签 字): 经办人(签 字):
8.集资建房政策 篇八
单位集资建房究竟是为职工住房解困,还是钻政策空子,套取国有资源为小团体和个人牟利?各种议论也随之而起。[单位自建房备受质疑 究竟是良药还是开倒车?] 保留集资建房政策旨在“济困”
“如果没有集资建房,很多困难企业的职工恐怕一辈子都住不上自己的房子。” 1998年国家宣布停止福利分房后,住房货币化、产业化成为房改的基本方向。针对一些实际困难,集资建房的“优惠”政策仍得以保留,但对于其单位性质、建设标准等进行严格界定: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对象限定在单位无房户和住房困难家庭。
集资建房究竟是什么性质?2003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房建设的组成部分,建设标准、参加对象和优惠政策,按照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以此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房地产开发经营。
然而,随着城市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市场房价越来越高,集资建房由当初解决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逐渐变了味。不少有地的特权单位开始加入到集资建房的大军中。2006年8月,建设部、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通知,严禁党政机关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记者调查发现,现实中部分单位打着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现象越来越突出,社会质疑声也越来越强烈。一方面是一些地方党政机关违背禁令集资建房,且规模不断扩大,有的甚至占到当地经济适用房建设总量的三分之一;另一方面,政策允许集资建房的一些企业违规超标建房,住房面积和档次不断提高,分配中向领导干部倾斜等问题突出。政策之间的“缝隙”被人为撕大。
违规集资建房禁而不止
在北京一家印刷厂工作的张华认为,这样的集资建房很容易造成新的社会不公:“集资建房对困难职工而言,就是‘解困房’,但现在感觉都是有权有钱的单位在建,这难道不是福利分房的回潮吗?”
据记者调查,近年来,各地违规集资建房的势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中部某省政府事务管理局,在当地老百姓眼中俨然成了实力雄厚的地产开发商。通过政府划拨土地,近年来共开发了上百万平方米的住宅,每套住房建筑面积基本都在130平方米以上,绝大多数楼盘都在市区最好地段,而售价则比同地段商品房低三分之一。得到这种“经济适用房”的,主要是省直机关公务员及异地调动工作的领导干部。
安徽省房管部门的一名干部向记者坦言,在他所在的家乡,与房地产相关的规划、建设、税务、银行等部门几乎都通过不同形式建了集资房。而有的垄断集团自房改以来,已经是第二三轮建房了。
江苏省电力系统的一家公司,通过集资建房的形式,为企业职工修建了一片双层连排别墅。有的面积达到200平方米左右,并配有车库。变相的“福利分房”
记者调查发现,大多数集资房的价格通常比当地商品房价格低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有的只象征性地交几万元钱。
集资房为何这般便宜?究其原因还在于权力介入市场后,降低了集资房的成本。仅从土地获取上就可见一斑:有的集资房用地是无偿划拨,有的是违规占用行政用地,有的则是由规划建设部门“特批”。
“一般的单位和企业要建经济适用房在审批立项阶段就会受阻,但权力机关和垄断集团就不一样,这类单位的领导也许打个招呼或稍做‘沟通’,就能拿到许可证。”北京城建集团一位项目负责人说。
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副会长顾云昌指出,单位集资建房必须遵循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办法,即购买人群以及住宅的套型都要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标准要求。
“集资房的标准每套一般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至80平方米。”北京市建设系统的一名干部告诉记者:“但现在一些单位却越建越大,装修越来越豪华,有的厅级干部的住房面积已经达到了180平方米。有的单位集资建房时,领导干部与一般群众的住宅分区建设,标准相差悬殊,实际上是新形式的福利腐败。”
市场化外衣下的“双轨制”
如今,炙手可热的土地招标拍卖在有的地区大受冷落。SOHO中国市场部负责人说,现在一些开发商持观望状态,不敢再轻易投资。因为有权有钱的单位建集资房,均以大大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单位职工,这种准市场的消费行为,使按市场规则搞建设的开发商感到不公平,也违背了房改的初衷,不利于住房商品化、市场化目标的实现。
专业人士对大量集资房的出现更是忧心忡忡。中国社科院的一位专家指出,目前住房市场存在很大不公平,相当多的权力机关享受着优惠的集资房,最具购买能力的垄断集团购买的也往往是最便宜的政策房。
他说,如果放任集资建房遍地开花,随着房地产价格的持续上涨,住房供应体系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三支柱设计将很难建立,今后消费者可能会走向两个极端:强势者享受“准福利分房”,弱势者被逼购买高价商品房。
“长三角”某市一名城建干部表示,落实国家政策严禁的党政机关集资建房难度很大,“许多权力部门参与其中,既无法调查,也无法禁止。不久前我们接到群众举报,说是组织部门正在集资建房,当房管部门要调查此事时,上面就有领导来打招呼说情,最后不了了之。”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董藩认为:目前一些单位集资建房带有严重的权力色彩,显然背离了住房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新的分配不公和变相瓜分公共资源和国有资产。
专家认为,我国虽然于2003年实行了土地“招拍挂”制度,但依然有大量的工业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是通过非市场化方式划拨或转让的,单位自建住宅用地正属于这一范畴。这就导致土地市场没有形成有效的价格与供给机制。一些单位集资建房借助特权之手,强化了部门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平,很容易滋生腐败。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有关人士回应称,明确在单位自建房分配过程不规范的各责任方,骗购单位自建房的个人,要按照购房时该地段的官方公布均价、按照朝向、楼层等进行细化的补差价,并给予行政处分。
单位自建房疑似福利分房“复辟”
鼓励单位自建房,表面上会解决一些人的住房问题,但在更多单位的摩拳擦掌声中,必然是公权与房产开发关系的越发混乱,越发纠缠不清。鼓励单位自建房,具有病急乱投医、逆社会发展潮流而动的嫌疑,很可能会成为一个饮鸩止渴、开历史倒车的昏招。
政府想把身上包袱卸掉? “单位自建房”应谨慎而行
房地产问题毫不意外地成了正在举行的广州市“两会”上的最热门话题。“广州市允许单位利用历史用地自行建房,主要是出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考虑。”国土房管局局长简文豪接受记者采访时作出表示。据介绍,政策实施需符合三个前置条件。
变相福利分房暗流涌动 两部委联手强推“差价缴个税”
以取消福利分房为标志的房改已进行8年,但单位自建房并低价出售给内部职工的现象一直存在。
单位自建房引争议 市场化方向应坚持 今年广州“两会”期间,市长张广宁透露,广州有地有钱的单位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建房解决单位内职工的住房问题。在全国“两会”期间,张广宁市长对这一政策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释,称其要旨是为了解决企业内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困难,并平抑过高的房价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顾问总建筑师李铭陶在今年全国人代会上提交建议称,应允许单位自建房。在他看来,住房市场化是对的,但前提是房价较低,现在房价已经不是在理性地涨,货币政策对房价已达不到推动作用。因此应允许单位自建房,从多渠道缓解房价高的问题。
9.集资建房合同 篇九
甲方:驻邵阳林化厂破产清算组 乙方:
为解决原邵阳林化厂无房户、危房户的住房困难,甲方在充分征求集资建房户意见的基础上,采取与湖南华诚制药有限公司以地换地的方法,在林化厂原栲胶仓库位置修建经济适用住房,并与乙方签订如下协议:
一、本次集资建房方案主要规定
1、本次集资建房采取按成本价全额集资,享受政府经济适用房有关优惠政策,不能减免的费用摊入建房成本。
2、建房按65㎡、80㎡的两类面积统计,六层楼,不配煤房。但65㎡户型的集资户必须按单元户数要求组织。
3、集资款暂按40000元/户一次收取到位,在工程招标后多退少补。
4、采取抽签方式分配房屋,价格依楼层不同分别定价、结 算。
5、交款时间原则上为集资户与清算组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逾期视为弃权。
二、甲方责任
1、负责与湖南华诚制药有限公司办理好以地换地手续。
2、负责申请立项,帮助办理建房有关手续,争取减免有关政策性收费,协调集资建房中的有关问题。
3、组织集资建房户民主推荐成立集资建房管理小组,并派员参与管理资金、建房成本等相关事宜。
4、负责对申请集资建房户的资格审查及公示。
5、在集资建房竣工后,督促住户按时搬迁,并负责把产权证发放到户。
三、乙方责任
1、自愿申请集资修建
平方米房屋一套。
2、按规定一次性交纳集资建房款
万元,同意按房屋实际建设价格清算。
3、参加民主推选集资建房管理小组成员,服从管理小组关于集资建房的安排。
4、承诺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无条件将原住的房屋交清算组或华诚制药有限公司。
四、违约责任
1、甲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乙方并说明原因,尽快退还全部集资款。
2、乙方中途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合同,经清算组同意,并按《邵阳林化厂住房搬迁补助方案》规定标准领取搬迁补偿费,且在规定时间内搬出原住房。
3、因乙方违约,且又不服从安排的,清算组有权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经双方认可签字后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清算组(厂留守处)、集资户各执一份。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二00五年
月4
10.教师集资建房申请报告 篇十
xxxx中学现有教职员工近百人(含离退休教师),90%已经成家立业,带眷属妻小生活者400多人,住房面积约4000㎡。教师现有住房包括教师住宿楼2栋,平房2幢,其中仅有建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修建的一栋24套的宿舍楼条件设施略好之外,其他建筑极其简陋,甚至可以说是破败不堪岌岌可危。其中的平房建于上个世纪60、70年代,面积狭窄,房间阴暗,地面潮湿,风雨侵蚀,年久失修。晴不遮日月,阴不挡风雨。雨天,有的一间不足30㎡的住房漏雨处达到10多处,杜甫笔下的“床头屋漏无干处”“长夜沾湿何由彻”的凄凉情景嘲讽而又真实地再现于眼前,使人不由得为之心寒!另一幢所谓的“宿舍楼”也是建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是由平房改建而成的,地基不牢实,材料不合格,建筑水平低下,一旦风雨大作,屋顶上的瓦片、墙壁上残败斑驳的水泥块便成片成片地往下落,整座楼房摇摇欲坠。经上级有关部门,这栋教工宿舍楼早已赫然列于危房!更有甚者,一部分教师就连如此破败的住房也没有一间,为了教学,不得不在学校附近租住价格低廉条件极其简陋的房子居住,有的干脆在上班期间,早来晚归,往返于学校和家里,风雨无阻,数年如一日,苦不堪言!这,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xxxx中学教师的精力,挫伤了教师教育教学的积极性,严重地影响了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导致了教师的不稳定,极大地困扰和制约了xxxx中学规范办学和健康发展,解决xxxx中学教师住房问题,已然到了迫在眉睫刻不容缓的地步!
基于此,xxxx中学全体教师强烈要求学校领导反复商讨决定由教师自筹资金集体建房,以解决教师后顾之忧。
xxxx中学 自筹资金集体建筑教工宿舍楼初步规划:在原男生宿舍、原2层教工宿舍楼上各兴建一幢教师宿舍楼,共32套住房,每套面积约120㎡,总建筑面积约为3840㎡。若按500元/㎡核算,预计投资192万元。学校只准备投资约10万元为新修的2栋教师宿舍楼实现“三通”,即通水、通电、通路,其余资金均由建房教师个人自筹。
11.集资建房协议123 篇十一
3集资建房协议书
签约之前,集资人(乙方)应当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对协议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有关主管部门咨询。
协议双方及当事人: 甲方(新区建设指挥部工程二处):
乙方(参加集资建房干部职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新政发„2008‟3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及行署《新区干部职工集资建房实施方案》(阿行办发„2009‟37号)和《新区干部职工集资建房补充说明》(阿行办发„2010‟23号),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集资建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受行署委托,决定采取集资建房的办法集中统一建
设干部职工住宅,乙方同意接受行署《新区干部职工集资建房实施方案》及《新区干部职工集资建房补充说明》,自愿决定参加集资建房购房。
二、乙方参加集资合作兴建的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根据自
治区建设厅《关于对阿勒泰地区采取集资合作方式建设福海新区搬迁干部住房的答复函》(新建房函„2010‟4号)的要求,即:“将集资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享受经济 1
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产权关系及上市交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选购的集资住房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最后实际测量面积为准),户型为(),()室()厅()卫。
四、乙方所购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一般干部职工90平方米以内,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100平方米以内,县处级干部(含副高职称)115平方米以内,地厅级干部(含正高职称)145平方米内按1230元/平方米预交购房款,上浮面积(各级别最高可上浮45㎡)按1450元/平方米预交购房款。住房交付使用前按照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实际测量的面积、楼层系数、上浮面积等结算购房款,多退少补。
五、根据建房工程进度乙方分三次缴款。2010年5月15日前每户预交购房总房款的30%(即规定的级别面积控制标准×1230元/平方米×30%+上浮面积×1450元/平方米×30%),主体工程完工后交50%,住房交付使用前按实际测量面积、楼层系数、上浮面积等交付剩余款。
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交款视为自动放弃集资建房资格,由甲方收回乙方所选集资住房,退还乙方已交预付房款,不计利息。
六、工程竣工后, 由新区职工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住房分配方案,广泛征求干部职工意见,经地委、行署研究认可后施行。
七、甲方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经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房屋的保修责任、期限、范围等
2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在楼房建设过程中,乙方可以通过新区职工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新区建设指挥部对施工过程和建筑质量进行全过程的了解和监督。
九、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时不得破坏建筑主体结构和公共设施,因乙方改造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相关责任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
十、所建集资住房全部实行物业管理,乙方入住后必须服从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政府集资建房有关政策处理。
十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参加集资建房干部职工单位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月日年月日3
集资建房协议
立协议人:甲方(组织方)
乙方(参加方)
甲方为了改善职工的住房条件,拟在xx小区集资建设成本价住宅楼,乙方自愿申请购买,为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于xx小区的房屋一套以成本价集资方式出售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所售的房屋和所在的小区规划做了充分了解,自愿以成本价集资方式申请购买该套房屋。
二。甲方所售房屋先按设计面积和预计成本价预售,每建筑平方米为人民币1118元,放款分三次付清。乙方必须按甲方的交款通知,在破土动工前付清首付房款,工程主体封顶后交第二次房款,交款额为各户总房款的90%,发钥匙前15天,按西安市房屋测量事务所测量面积和预售价交清剩余的10%房款。最终按西安市房屋测量事务所测量面积,经审计并验评批复的房价计算出各户的总房款,多退少补。
三。乙方无论何种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足首期,二次或剩余10%房款的,均视为违约放弃。甲方不在保留其购房资格,其住房收回重新处分,已交房款退还乙方。
四。本协议一经签字,表示双方对上述预售价格和最终房款计算办法的认可,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违约。甲方保证在18个月内(从首付款时间算起)将住房交付使用。拆迁户在外过渡时,从拆迁搬出之月算起,超过18个月的,每月按50元补发过渡费。
五。按照房改政策要求,乙方同意甲方代办房产证,费用由乙方支付,并在第三次交纳房款时预付,办证后多退少补。乙方对市内暖气等设备设施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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