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配租资格公示(精选3篇)
1.廉租住房配租资格公示 篇一
芷江侗族自治县
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做好2011年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2007〕162号令)、《芷江侗族自治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实物配租范围和对象
芷江侗族自治县具有五年以上城镇居民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条件、分配原则、提交资料及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条件
1、经审核列入我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据库,获得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
2、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 3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二)分配原则
1、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已租住国有直管公房的租住户在获取入住资格后需退出国有直管公房并按额交纳所剩房租;因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从领取补偿费之日计算,两年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与租赁补贴。
2、年龄在65周岁以上无人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不参与廉租住房的申请与分配。
3、住房困难的1人户,原则上只能申请2010年户型为一室一厅的廉租住房。
5、已递交廉租住房申请的无房户,原则上不得再申报租赁补贴及购买经济适用房。
6、2010年参加廉租住房配租的轮候户,将于本年度申请入围者一同参加楼层抽取
7、廉租住房楼层分配原则及户型分配原则附后(见附件)。
(三)实物配租申请人提交资料:
⒈申请报告、申请表;
⒉家庭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一寸照片1张,现有住房租赁合同或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⒊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社区居委会证明和房产管理部门的证明);
⒋享受低保者需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验原件);残疾人员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具有其他可以享受优先资格者还需提供优先资格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军功证书等)。
5.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婚姻证明、计生证明)。
(四)审批程序:
1、申请人携带相关证件及资料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审批表;
2、居委会负责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并在审核后在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的复印件上签章并上报到镇人民政府;
3、镇人民政府对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的资格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将本辖区内的申请人上报到县住保办;
4、县住保办在接到镇人民政府上报资料后,交由县民政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县住保
办在县电视台或各社区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到本人。对不符规定条件的,由县住保办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保办申诉;
5、由县住保办将通过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对象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批;
6、对通过县住保领导小组审批后的申请对象,由县住保办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采取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轮候顺序;
7、通过公示后无异议又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县住保办发放廉租住房入住通知单;
8、申请人凭入住通知单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到县住保办办理入住手续。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为了确保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顺利进行,整个工作分五个步骤实施。
(一)宣传发动
县住保办负责采取多种方式公布每年度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方案,向全体城镇居民通告该项工作的实施和进展情况,主动接受全体居民和新闻媒体对该项工作全程监督。各街道居委会及社区负责本区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入户宣传工作。
(二)摸底普查
摸底普查由社区牵头负责,从房产局抽调2人,摸底普查内容要求见附表。
(三)审查审批
由各街道居委会、芷江镇政府、县民政部门、县房产管
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审查申请对象的户籍、是否低保户及有无住房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由县住保办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批。
(四)实物配租
由县住保办根据相关规定,搞好符合条件并轮候到位的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的入住工作。
(五)整章建档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形成汇报材料上报备案。
四、租金核减年审工作
2009年前已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核减的年审工作与2009年度廉租住房租金核减新增户、实物配租对象的调查审核工作同时开始,工作方案按本方案进行。
五、有关问题说明
1、申请人必须在《入住通知单》规定的日期内选房,在规定的日期内未选定房号的,待其余全部入围申请人选完后,方可再次选房。
2、新房源推出后,上次入围但未入住的申请人,在当年内不需重新审核,提出申请后,可与新申请人一起进行抽签排序和公示。
3、承租有我县直管公房的,必须退出公房后方可入住新的廉租住房。
六、组织领导
在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住保办(设县房产管理局二楼)负责整项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县房产管理局、民政局和芷江镇人民政府及各街道居委会及社区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确保实物配租工作落到实处。
七、工作要求
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方式之一;是为民办实事,推进“民生芷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确保配租到位。
⒉县民政局、房产管理局、芷江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公开申报、审核程序和办理时限,落实工作责任,严把审核关,确保该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⒊凡在申请廉租住房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批准的,取消其申请资格,所配租到的房屋收回;对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单位,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5 月18日
附:廉租住房楼层分配原则及户型分配原则
一、楼层分配
符合下列条件的原则分配在三楼以下楼层:
(一)下肢残疾行动不便者或有残疾需请人照顾者;
根据个人情况在申请中明确需求户型。
(二)有严重疾病体弱者;
(三)家庭成员中有年龄在60岁以上者;
(四)市级以上(含市)劳模、二等功臣、烈属、有突出贡献者。
二、户型分配
此次廉租住房属一室一厅、二室一厅结构,
2.廉租住房配租资格公示 篇二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我区廉租住房实物分配管理制度,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国家九部委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实施廉租住房的意见》(甘政发〔2007〕3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凉州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计划》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凉州区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政府在居民住房领域实施的社会保障职能,向申请廉租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
第三条 区城建局负责全区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内设凉州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区廉租住房的建设、审核、配租及后期管理工作以及申请家庭的备案工作。
区发改、民政、监察、财政、国土分局、税务、统计、物价局等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武威市凉州区城镇户口,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区城镇户口五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一年以上,并与家庭成员一起实际居住;
(二)连续六个月享受本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享有本区民政部门的优抚待遇;
(三)家庭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本区当年规定的人均居住使用面积;
(四)申请家庭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五)近5年内无出售原住房行为的。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标准,随着城镇居民住房水平的提高,区政府将适时进行调整。房屋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换算系数按0.75:1计算。
第五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低保申请家庭成员按民政部门核发的《居民最低
1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标明的人口认定;不属于低保的其他申请家庭成员按下列人员认定: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和承租危房及面临拆迁的家庭可以优先申请实物配租。老人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人员。
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明。承租危房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面临拆迁是指申请家庭居住房屋已列入相关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并已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
第七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全部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二)全部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三)全部家庭成员拆迁待安置的住房;
(四)全部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公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申请家庭成员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
申请家庭居住在自建房内、单独立户,且他处无正式住房的,自行拆除自建房或书面承诺配租后自行拆除,可申请廉租住房。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八条 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明;
(三)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四)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审核表(须提供原件);
(五)低保和优抚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或优抚证明;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根据不同情况需同时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1.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2.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3.原住房拆迁的须提供拆迁补偿协议;
4.居住危房的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成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并将初审意见和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一并转送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第十条 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自收到城区各街道转送的初审材料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区民政局。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自收到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转送的申请资料15日内,就申请家庭收入状况、优抚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至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经民政局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请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确定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
第十三条 区城建局对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领导小组确定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在市级媒体上和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及工作单位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城建局在申请家庭的相关审核表中签署核定意见,确定配租方案,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审核管理系统保存管理。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复查,对确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其原因,并将复核意见反馈给异议人;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及时完成备案工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廉租住房配租通知单的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房的家庭应当做出书面声明,同意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和其他审核单位向有关政府部门、金融等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第十七条 各部门对申请人申请资格的审核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核材料
根据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情况的审核,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入户调查
由相关部门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收入状况、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3人,由入户人员如实填写调查情况登记表。
第四章 实物配租管理
第十八条 向申请人配租的廉租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本区当年人均居住保障面积标准。住房分配亦应全面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年龄结构和家庭人口数量等因素。
第十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原则上应将原住房腾退给凉州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腾退原住房的,按全额保障面积标准配租,不腾退原房的,按差额保障面积标准配租,超标面积部分由承租人按市场价承租。
第二十条 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原则上应优先解决有重残成员的家庭和有重大疾病成员的家庭入住的楼层及房屋,其余实物配租家庭入住的楼层及房屋通过摇号方式确定。
申请家庭选房确认后,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为选房家庭发放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其中需要退出原住房的配租家庭,与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办理原住房
腾退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申请家庭凭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签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赁期限、房屋面积、租金标准、权利、义务、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未按约定办理上述腾退或交款手续的,或逾期不签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按照使用面积计租,可参照廉租住房的各项成本及市场租金水平实行政府定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每年应按期向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定期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变动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城建局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经劝告不改正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连续三个月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未交纳房租的;
(八)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区城建局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向配租家庭发放终止廉租住房配租通知单,并说明理由。
终止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在3个月内将承租的廉租住房退回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并结清相关费用。逾期不退回的,可从次月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提高租金,或由区城建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允许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廉租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勿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城建局负责解释。
3.廉租住房配租资格公示 篇三
2007-09-21 下午 03:30:17 来源:《南方日报》2007-09-21 A03 记者/张睿 通讯员/穗房宣 点击数:770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今日(9月21日)起至9月30日公示《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办法》对这两种住房保障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监督管理、退出机制等等多个方面作出规定。
据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住宅建设办公室副主任易松翠介绍,这两个试行办法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总体上主要体现在几大方面:
一,是廉租房保障的范围扩大,从原来的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以及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简称双特困户)延伸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障对象将中低收入家庭退至低收入家庭,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需求,在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内,可以得到基本解决。
二,是对两种住房的套型面积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明确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调整为60平方米左右,将住房保障确定在保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居住需求的范围内。
三,确定申请对象方面更加严格,在资格设置时还要进行资产限定。申请人要上报其家庭土地、房产、汽车、股票等投资类资产和古董等收藏资产。按照相关标准,如果三口之家的家庭资产额超过33万元,将不能申请经济适用房。
四,轮候方式采取摇珠和打分结合的制度。按照住房面积、收入状况、落户时间、家庭结构等因素,设计评分标准,作为轮候的依据。比如,彻底的无房户可以加25分,而人均住房面积在12平方米至15平方米只能加1分。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在标准线20%以下的可以加15分,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在标准线80%以上的家庭只能加1分。在广州落户的时间越长也将加分越多。
细则详解之保障对象篇
申请者须5年内未买卖过房产
廉租房和经适房的申请人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或经济适用房应当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为申请人,由户口簿记载的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未成年人应当与法定监护人共同申请;30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
享受过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享受过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内部集资建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的家庭,不能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以公房租金标准租住公房或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并入住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在3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公房或廉租住房;逾期不退的,按原价退回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如果实物配租的廉租房住户想要买下其租的房子,也可以申请,政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经济适用房的标准让其购买。”易松翠表示。
经初步测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收入标准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8287元(相当于去年广州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851元的92%);将既买不起房、也租不起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初步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680元。
细则详解之申请程序篇
两级审核两级公示,摇珠打分轮候
据介绍,此次两个试行《办法》中,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申请程序简要说来就是采取两级审核和两级公示制。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接受申请并初审,区国土房管局复核;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织在社区公示,市房改办住建办在市国土房管局网上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申请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受理单位提出,受理单位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要重新调查核实。
此外,还实行申请对象对自己申请情况进行承诺的制度,降低对申请对象审核的行政成本。
在此次《办法》中,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分配方法都采取了摇珠同打分相结合的方式。
不论是申请廉租房还是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市房改办住建办都会将取得资格的家庭按评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评分内容包括在穗年限、婚龄、收入等指标;评分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需要注意的是,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家庭的在穗年限评分、婚龄评分、轮候评分随着时间变化而相应自动调整。申请人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或人均建筑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改变的,申请人应当自改变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提交书面材料,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按程序报批后调整轮候分数。
细则详解之租住及购买方式篇
廉租房:双特困户租金每平方米1元
廉租住房保障有三种方式:实物配租、租房补贴、租金核减。
实物配租方式适用于经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及其他急需保障的家庭。
实物配租的房源为直管公房、单位存量公有住房、政府收购的住房、新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也可相对集中建设。
经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按照应保尽保、发现一户解决一户的原则,凡申请实物配租的,无需轮候,直接安排廉租住房;其租金标准按照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收,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使用面积每平方米2元计收。
但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已经超过6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已经超过9平方米的,不参加实物配租,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方式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经适房:价格为同一期开发住房基准价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部门会同市房改办住建办拟定或由相关单位报物价部门审批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细则详解之退出机制及监管篇
廉租房:骗取保障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
如果申请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之后,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以及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被保障者应该主动申请退出,退出时户籍同时迁出。
取消廉租房保障时,受保障人有一年的过渡期。享受实物配租的,应当腾退租住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过渡期内按公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改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一年后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计租。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市房改办住建办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此外,应当同时取消其申请和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请。另外,申请人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市房改办住建办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经适房:不满5年转让,须由政府回购
此次《办法》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为有限产权,不得出租、出借,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未办有偿使用;不得出租、出借;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的内容会在此轮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上注记。
按照《办法》规定,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要在购得5年内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改办住建办回购或由市房改办住建办安排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购买,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此外,购得5年内因继承、赠与或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房屋产权的,对象也必须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经市国土房管局核准后,允许办理继承、赠与、离婚析产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房改办住建办可优先回购。购房人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相应在其房地产权证上注销原注记。
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计算。土地收益等价款全额上交市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