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新规定(精选9篇)
1.法律法规新规定 篇一
所谓同业竞争,是指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的业务,从而使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从竞争的一般意义来讲,企业之间存在竞争是市场条件下促进经济和进步的重要原因,但由于挂牌企业与其控股股东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如果两者之间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不仅不利于整个社会竞争的有序进行,而且还有可能出现控股股东利用控制与从属关系进行各种内部活动和安排,从而不仅损害国家的利益而且还可能做出有损于上市公司利益的决定,并进而侵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2.法律法规新规定 篇二
河北省泊头市富镇读者来信,称1999年春,村民举报时任本村党支部书记的孟某某涉嫌侵吞集体财产,当地检察机关立案后将相关账目带走查封,但没有留下账目明细。之后,检察机关非但没有就群众举报的问题作出答复,反而将查封的账目弄得不知去向。时至今日, 历任村领导曾经多次向其出面询问和查找账目的去向, 都没有结果。读者来信希望法律人士能帮助讨个说法, 并咨询检察机关对扣押物品及其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点评
3.咦,法律规定这样也行 篇三
美国篇
美国地域广大,除了联邦法律之外,每个州还有各自的法律规定,再加上美国实行的是判例法,过去案例的判决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规范效力,所以就能看到各种花式的律规定。
俄亥俄州法律禁止人们灌醉鱼类!不过,还好没有限制醉虾和醉鸡。
伊利诺伊州扎尔恩地区法律规定,不允许教宠物吸雪茄,但是它们可以吸纸烟。在伊利诺伊州,动物犯了错也有可能会被捕入狱,曾经有一只猴子就因在商店偷盗被关押了5天。
在科罗拉多州的丹佛市,虐待老鼠是违法的,把吸尘器借给邻居家用也是违法的。
在爱荷华州,长着络腮胡子的男性在公共场所亲吻女子是犯法的。
在伊利诺伊州的诺默尔市,对着狗做鬼脸是违法的。
佛罗里达州的迈阿密市规定,在天黑之后,妖怪禁止进入城镇。内华达州也规定,妖怪禁止闯进浴室。妖怪在哪里,它们真的会遵守吗?
英国篇
作为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英国皇室的地位和威严通过法律的形式得到了保障。
首先,死也要选对地方。除了皇室成员之外,其他人死在英国国会大厦是违法的,就算是首相和议员也不例外。另外,在国会大厦穿盔甲也是违法的。法律规定,把女王头像的邮票倒着贴可被判处“叛国罪”。
女王的势力可大着呢,要知道,英国所有的天鹅都是女王家的,从12世纪开始,泰晤士河以及支流上的野生天鹅都属于皇家财产,宰杀任何一只女王的天鹅都是违法的。除了天鹅,搁浅的鲸鱼也是女王的财物。14世纪起法律就规定,所有搁浅的鲸鱼必须先给皇室,需要用鲸须和鲸尾制成束身衣,献于女皇。
除了这些,英国还有一些其他有趣的法规。
在利物浦,女人在公共场所裸露上身非法,但如果是热带鱼商店中的员工则可免责。在苏格兰,如果有人敲门,需要借用卫生间,主人必须无条件让他们进门,否则就违反法律了。在约克古城,如果见到苏格兰人手中拿着弓和箭,可以射杀他,这完全合法。在圣诞节不能吃肉馅饼,对于吃货来说,这项规定真是太不合情理了。
在任何一个国家,随地小便都是不文明的行为,但是英国规定,如果尿尿时能够符合某个“标准姿势”,人们可以合法地在公共场所小便——撒尿的人须要把右手搭在汽车上,同时对准车子后轮撒尿。对于孕妇就更是宽容,法律规定,孕妇可以随时随地小便,哪怕她们要求尿在警察头盔里都合法。
新加坡篇
狮城新加坡人口密度达到了7615人/平方千米,但是人口如此密集的国家交通井然有序,城市洁净美丽,是享誉全球的“花园城市”,这少不了严苛法律的作用。新加坡的法律非常严格,触犯法律将面临严厉的惩罚,甚至可能会被施以鞭刑。
乱扔垃圾最高可罚款近5万元
首次乱丢垃圾者,最高罚款2000新元(约合人民币9900元);第二次被控乱丢垃圾者的最高罚款为4000新元(约合人民币19800元);而对第三次或多次被控者,最高可罚款1万新元(约合人民币48500元)。除此之外,累犯者还需要穿上标有“我是垃圾虫”的特制服装,进行社区环卫服务,在规定时间和规定地点打扫公共卫生,意在让受罚人员感到羞愧,防止再犯。
在电梯里撒尿违法
电梯里如果有尿味真是难以让忍受,新加坡制定了相关法律,专门对这种行为进行约束,并对不遵守规定的人做出惩罚。有些电梯甚至还配备了尿液探测装置,能够探测出电梯里的尿液气味。一旦探测器发现不良行为,就会触发电梯警报,电梯将会保持关闭状态,直到警察过来抓住现行犯。
售卖口香糖是违法的
新加坡对于保持环境卫生非常重视,显然口香糖是容易影响市容的可怕祸害,所以新加坡法律规定:禁止进口和销售口香糖。但是携带口香糖以及嚼口香糖并不犯法,所以游客可以带口香糖入境。新加坡国内也有人会嚼口香糖,但是绝对不可以乱吐乱丢,不然会面临高额罚款。如果医生能够给予证明,那么有需求的患者可以申请购买医用口香糖。
不冲厕所是违法行为
新加坡真的是个太干净的国家了,不冲厕所简直就是对这个国家的亵渎。所以如果在公共厕所如厕之后不冲厕所,被告发后会罚款。法律规定,使用厕所后不主动抽水,初犯将被罚款150新元(约合人民币745元);再犯就要罚款500新元(约合人民币2483元)。犯过两次后,以后每犯一次加罚1000新元。
除此之外,新加坡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还会定期随机检查,一旦发现违反规定者,将毫不留情地将其抓获。所以,在新加坡,绝大多数人都养成了文明如厕的习惯。
赤膊也犯法
炎炎夏日,傍晚时分,小区里乘凉的大叔可能就光着膀子悠然地开始侃侃而谈。这种情况在新加坡就不会出现,即使天气再热,也看不到路上会有人打赤膊。不仅在公共场所人们遵守这样的规则,即使在家里大家也会十分注意文明着装。因为新加坡法律规定,即使在自家院子里裸露身体,也是违法行为。如果家里窗帘没有关好,打着赤膊的人遭到邻居举报,一样会面临惩罚,因为这被视为一种色情行为。
乱涂鸦将面临鞭刑
在新加坡,蓄意毁坏公物的行为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会被施以鞭刑。那些准备在景点刻“到此一游”的熊孩子们可得管好他们的手。
2014年,两名德国青年在新加坡地铁涂鸦,离境后被抓捕,引渡回新加坡,被判9个月监禁,受鞭刑3下。
新加坡的鞭刑是很严酷的“体罚”,用来施行的藤鞭长12米,宽1.3厘米。按照要求,行刑者不须考虑受刑者的年龄大小和罪行轻重,每鞭都会用尽全力。一鞭下去,受刑的人就会皮开肉绽。如果行刑过程中,犯人晕了过去,那么会先对其进行医治,等他身体恢复后,再把没施完的鞭刑补上。
其他国家篇
在日本,胖子有罪。2008年,日本制定了一项限制国民最大腰围的法规。该法律规定,强制地方政府和企业定期为40~74岁年龄段的国民量度腰围,男性腰围不得超过85厘米,女性不得超过90厘米。减肥不成功的国民需要接受健康教育。日本政府还会对推动减肥不利的地方政府或私人企业处以罚款。可是,相扑运动员要怎么办?
在西方,人们通过游行示威表达抗议,或者提出诉求,并不是什么罕见的行为。德国法律规定,示威可以,但是带着面具示威就违法了。因为有些时候需要辨认示威者,如果大家都带着面具,警方就无法获得示威者的身份。一旦有人戴面具示威,警察可以在示威者向自己扔鸡蛋之前先将其逮捕。
众所周知,入乡随俗。不管迪拜是个多么现代、多么令人向往的地方,如果你想要在伊斯兰的斋月造访阿联酋的这座城市,你就得做好饿肚子的准备,白天不得进食。如果游客不遵守规定,在公共场合进食、喝东西或者抽烟,就会受到警告。胆敢再犯,则会被关在牢狱中反省思过。
在希腊,不能在旅游景点穿细跟鞋,因为细跟鞋可能会破坏城市遗址。如果你穿着高跟鞋去旅行的话,恐怕只能光着脚游玩了。
意大利的威尼斯是个独一无二的水上城市,每年会吸引大量游客,而游客总是会变成自动投喂器,手捧面包,招揽鸽子,然后拍照留念。可是在威尼斯,投喂鸽子是违法的。法律通过这种方式减少人和鸽子的接触,降低禽类带来的细菌对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
在荷兰,你看到的咖啡馆可能不是人们喝咖啡的地方。多数标有“Coffeeshop”字样的室内咖啡馆是人们买卖和吸食大麻的场所。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其合法性,但对这种现象的存在还是采取了容忍的态度。只要咖啡馆不出售迷幻药或硬性毒品,不为毒品打广告,不出现滋扰附近居民的行为,且顾客年满18周岁,对同一顾客每天的大麻出售量不超过5克,那么出售大麻也是合法经营。讽刺的是,在这里可以吸大麻,但吸烟是违法的。
在法国,为避免大家因为火车站离别的拥吻而错过列车,法律干脆规定,禁止在火车站接吻。此外,法国还有一项有趣的法规,不许给猪取名“拿破仑”,以示对国家英雄的尊重。
小 贴 士
4.法律法规违约赔偿的规定 篇四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确立了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对劳动者辞职并没有设立实质性要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劳动法》的立法意图是相当明确,具有积极社会意义,目的是为了保护在劳动法律关系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己的能力、特长、志趣和爱好,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实现自身的价值,更好地为社会创造财富,符合现代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力资源配置的需要;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
自从《劳动法》实施以来,用人单位对于第31条的疑义颇多,认为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任何限制,劳动合同没有约束力,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就得不到保证,影响用人单位的工作、生产的正常安排;用人单位的这种看法没有看到劳动者的“可替代性”,在社会生产劳动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劳动技能或者身体条件符合工作岗位的要求,劳动者能够完成所担负的工作,用人单位招聘或者聘用并不是定位于某一人的特定劳动者,这就是劳动者具有的“可替代性”,任何一名满足工作岗位要求的劳动者均可以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何工作都不是离开某个特定的劳动者就不能完成的,中国民间有句俗话“死了张屠户非吃带毛的猪?”非常通俗和准确地表达了这层意思。
《劳动法》第31条规定了劳动者的“提前30天”与“书面通知”的义务,保证用人单位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在劳动者辞职前招聘、雇佣新的员工来完成交接工作和接替工作,不会影响用人单位工作、生产的安排。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对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赔偿只是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辞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通过法规严格限制经济损失的范围,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而且当用人单位存在以上经济损失时才发生赔偿,在用人单位没有以上经济损失时劳动者也不需要赔偿,
目前我国许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违约金,并且与劳动者的月工资相比较“违约金”畸高,一般都超过劳动者的年工资2-3倍;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也不存在支付违约金问题;即便是将所谓“违约金”理解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合理限制。
用人单位在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和经济性裁员时可以依据《劳动法》的授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劳动者所作的不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而是经济性补偿,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用人单位补偿的金额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相比较而言,劳动者辞职赔偿责任畸重,限制了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根本失衡。
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虽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讲是平等的,但是由于劳动者事实上处于弱者地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地位是对等而非平等的,劳动合同中并不完全适用普通民商合同的意识自治原则,劳动合同中劳动者辞职责任畸重条款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劳动争议诉讼中得到纠正,目前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判例采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约定赔偿金最高不得超过劳动者年工资来限制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如果片面适用合同法领域的意识自治原则,对于劳动者损害很大,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立法本意。
5.法律法规新规定 篇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关于办理危害矿山安全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法、高检2007年2月28日颁布,3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七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实施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行为,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者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第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对不符合矿山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对于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于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强令审核、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条第一项行为,或者实施其他阻碍下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五)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
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年4月2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七、《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2006年10月30日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6日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2006年11月22日起施行)
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中组织审查验收的;
(二)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6.法律法规新规定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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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
摘要:用知识产权进行出资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什么新鲜事,那么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知识产权出资的要件
从登记角度看,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审查与核准一般侧重于4个方面,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要具备确定、现存、可评估、可转让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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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因此,申请人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要确定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4个要件的要求,即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
确定性是指用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现实对象。也就是说,标的物应当明确、具体,不能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概念。
现存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事实上已经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而且出资者对该知识产权依法享有处分权。
可评估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具有能够通过客观评价予以确认的具体价值,即可以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如果无法通过客观评价确认具体价值,无法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则该知识产权不能用于出资。
可转让性是指为了使公司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适合独立转让,即权利可以发生独立、完整的转移。
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范围
《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都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出资范围为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也称专有技术)。在我国,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这两类权利。因而,应注意到知识产权出资标的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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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著作权。另外,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中还要求,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
(2)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3)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风险
(一)知识产权出资范围认识不全面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广义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均可以作为出资的形式。因此,版权以有关权利、商标、专利、非专有技术、厂商名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信息等都是可以利用的出资方式。
另外,即使可出资的知识产权种类众多,也面临具体出资形式选择的法律风险。因为知识产权种类不同,价值也可能不同,市场应用价值也可能存在区别,这些都是需要认真考虑的,必须选择相对成熟的并有广阔市场前景或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种类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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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在创建初期以知识产权出资为主,但可出资的范围是比较大的,未获得专利保护的非专有技术同样可以出资,不应仅仅局限在专利或商标方面。否则,将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广泛性和价值性,降低出资成功的机会。
(二)知识产权权利瑕疵的法律风险
对于技术出资方而言,应避免其存在任何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如果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
因此,可考虑在投资协议或合同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三)知识产权出资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关系到其市场应用及盈利价值,同时也关系到股权比例或控制权强度,所以依据客观、真实、全面的评估资料,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和专业评估机构是高新企业在技术出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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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估过程中,忽视以下因素往往导致评估结果失误。
1、审核高新技术前期开发费用不实。
2、同类产品或技术的市场风险预测不准确,市场潜力和价值分析出现偏差。
3、后续开发费用投入预测失当。
如果评估失实或不当,技术出资方将在知识产权价值保护上承受重大不利。
(四)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出资的最高比例可达百分之七十,这说明法律鼓励以知识产权出资,但过高或过低的出资比例同样存在着法律风险。因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出资比例。
(五)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制的法律风险
以工业产权中的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资都必须在其有效期内,如果超过期限,就属于出资瑕疵了,而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就无期限限制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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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需要引起重视的地方。
(六)出资后知识产权转移的法律风险
出资各方即使知识产权权属不存在争议,也同样面临者对技术拥有方转让知识产权的制约问题,因为这关系到资金出资方的风险利益,不当的流转或者交易,将可能不利于知识产权价值的维护和利用。
控股一家企业对控股方来讲,不仅具有可以并表核算的会计意义更具有能掌握经营管理主动权的控制意义。真正控股一家企业,除了控股方投资比例占绝对优势外,还必须由控股方担任董事长,另外还有委派总经理、财务总监的提名权。这样,就能更有效地贯彻实行企业董事会的决议和管理理念。对于投资控股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更深一层的意义还在于控股股东能真正掌握所投资的那项高新技术,防止高新技术被移花接木,偷梁换柱,给投资方造成巨大的投资损失。
因此,在合作协议中,当事人如忽略或轻视技术成果的权属问题,或者约定含混、不明,容易导致争议发生,尤其是对技术开发方而言,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障碍。这种隐患将可能导致技术成果的组成部分被不正当的利用、泄露,或完整性缺失。
防止高新技术被擅自转让,在投资合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可考虑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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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如下措施:
1、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在组建高新技术企业的协议中列明高新技术投入前与投入后的所有权,并列入投资各方关于所投的高新技术的保证与承诺,以法律来约束投资各方处理高新技术成果的行为,而且只有知识产权出资在办理转让手续手续后,才真正能够属于企业所有和控制。
相应的可在公司章程中列入投资“各方声明条款”:与该项高新技术有关的专有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特定的生产流程、工艺及其他依据法律和惯例应当被合理地视为专有技术组成的技术秘密)的所有权属于组建的公司独家所有,各方承诺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均不会提出相反意见”,并不得以个人名义转让。
2、明确约定各方具有知识产权保密义务
限制各方对相关知识产权资料、技术秘密的使用和保密,如果不限定保密义务,不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将会导致各方可能发生任意使用、转让或泄露的风险。
如果该高新技术被非法泄露,将严重影响到所设企业的商业存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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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风险投资人的风险利益,因此,可考虑在高新技术企业的合同章程中列入有关高新技术的保密义务和泄密处罚条款,并通过制定完善的企业商业秘密制度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
3、通过技术员工股权激励的方式保护知识产权
在股东利益的驱动下,科技人员带技术入股不仅有利于高新技术的运用,还有利于高新技术专利权的保护,同时使高新技术的后继发展也有了保障。如伊利集团就给予了核心技术骨干大量的股份期权,稳定了技术队伍和整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综上所述,在知识产权出资中,高新技术企业主要面临来自知识产权范围认识不全面、知识产权权利瑕疵、知识产权评估不实、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制、知识产权转移等方面的诸多法律风险。
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不服事故责任的认定应该要怎么办 http://s.yingle.com/jt/671430.html
前车违章调头被后车追尾责任怎么承担 http://s.yingle.com/jt/671429.html
人货混装怎么处罚2018 http://s.yingle.com/jt/671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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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业车险第三者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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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报废车赔偿标准(2018年)http://s.yingle.com/jt/671426.html
红灯掉头扣几分 http://s.yingle.com/jt/671425.html 驾照未
换
是
否
属
于
无
证
驾
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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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车子的外形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http://s.yingle.com/jt/671423.html
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的时限一般是多久 http://s.yingle.com/jt/671422.html
交强险标志的作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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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扣分什么时候会被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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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出车祸的会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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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法事故致死赔偿问题三者险是难点 http://s.yingle.com/jt/671418.html
2018机动车年检新规定(2018)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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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车险费用有哪些 http://s.yingle.com/jt/6714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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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车辆如何注销 http://s.yingle.com/jt/671414.html 变道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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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任
划
分
规
定
(2018)http://s.yingle.com/jt/671413.html
校车驾驶证可以扣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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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非司机时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 http://s.yingle.com/jt/6714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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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解封在飞机上使用便携式电子设备禁令:由航空公司评估 http://s.yingle.com/jt/671403.html
不按规定(2018)使用灯光扣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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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的时限是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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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前车低速行驶,后车超速行驶追尾前车有责任吗 http://s.yingle.com/jt/671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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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证忘记带了可以开车上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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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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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标准(2018http://s.yingle.com/jt/671392.html
年) 无锡机动车牌照补办程序是什么样子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http://s.yingle.com/jt/671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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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
偿
哪
些
财
产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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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故
责
任
如
何
认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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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逆
行
车
道
扣
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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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逃
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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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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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领机动车牌照要注意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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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汽车占错道扣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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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职必须要失业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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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是否属于雇佣童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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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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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三天就离职合法吗,是否需要办理离职手续 http://s.yingle.com/ld/689087.html
社会保险法与社保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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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应给予劳动者怎样的赔偿 http://s.yingle.com/ld/689085.html
用人单位辞退不当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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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辞职信范文是什么样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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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两个月后入职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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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协议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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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按
照
入
职
开
始
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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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http://s.yingle.com/ld/6890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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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入职几天离开给开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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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十七周岁算童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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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节费可以抵扣加班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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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强迫童工罪怎么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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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伙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2018最新)范文 http://s.yingle.com/ld/6890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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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制有工龄工资吗,计算方法是什么 http://s.yingle.com/ld/689047.html
我们的法律中规定(2018)几岁算是童工 http://s.yingle.com/ld/689046.html
依托“劳动组织”的就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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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提前上班工资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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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四入职材料有哪些,怎么办入职手续 http://s.yingle.com/ld/689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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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没签合同应当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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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骨骨折工伤几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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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长期离岗劳动关系应该怎样处理 http://s.yingle.com/ld/6890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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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单位劝退时员工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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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满了16岁算童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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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假申请书(2018最新)书写格式2018 http://s.yingle.com/ld/689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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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服务期限与赔偿的规定(2018)http://s.yingle.com/ld/689029.html
眼睛被碱烧伤工伤鉴定程序是什么 http://s.yingle.com/ld/689028.html
劳动关系转移到子公司该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ld/689027.html
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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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办理新员工入职时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d/689025.html
新员工入职两天离职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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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单位加班要求 http://s.yingle.com/ld/689023.html
办入职需要啥证件或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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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旷工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 http://s.yingle.com/ld/689021.html
个人所得税法的具体规定(2018)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ld/689020.html
我国法定的工作时间一般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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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丧葬假工资的规定(2018)http://s.yingle.com/ld/689018.html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需要什么条件 http://s.yingle.com/ld/689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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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应该如何交纳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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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三个月辞职后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http://s.yingle.com/ld/689014.html
法院怎么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http://s.yingle.com/ld/689013.html
试用期间的工资一般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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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交接和劳动关系解除怎么处理 http://s.yingle.com/ld/689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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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要求解除合同妻子必被企业裁员 http://s.yingle.com/ld/6890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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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调解 http://s.yingle.com/ld/689005.html 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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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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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工作人员上班多久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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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权利拒绝加班安排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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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新规定 篇七
近年来, 随着社会与经济的不断发展, 人们对环境污染与保护逐步重视。但与大气污染、水污染相比, 土壤污染因其隐蔽性、滞后性, 一直未被公众广泛关注。国外一些先进国家在上世纪70年代, 就意识到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纷纷立法, 现已经建立起颇有成效的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反观我国, 土壤保护意识欠缺、土地利用方式落后, 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 这是影响着我国农业用地的可持续利用、农业用地土壤污染不断加剧的主要原因。本文就我国现有农业用地土壤污染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其中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 探寻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机制的完善之路。
一、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法律规定现状
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形式严峻, 但我国法律对其防治却存在缺失。我国没有针对土壤污染的单行法, 只有一些零散的规定, 散见于《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 而其中针对农业用地的法律规定又主要集中侵占土地资源、在农业用地转非农业用地等土地非法利用行为, 关于土壤污染的规定少之又少乏善可陈。其次, 现阶段专门针对土壤制定的仅有环保保护局、技术监督局1995年颁布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其中壤中8种重金属和六六六、滴滴涕的含量标准及监测方法作出规定, 但更多的是作为技术规范而存在, 而没有规定污染行为的法律责任, 且有害物质的种类单一, 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社会发展情况下防治土壤污染的需求。再者, 污染行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由于这种法律上的空白与缺失, 在农业用地土壤受到污染、发生损害后果的情形, 并不能依法确定污染者的相关法律责任。最后, 我国农业用地污染重存在监管不严、防治执法松懈的情况, 这无疑更加剧了我国农业用地的污染防治形势。
二、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完善建议
综上所述, 我国当前的农业用地土壤污染存在立法缺失、规定滞后、可操作性差、法律责任不明确、执法不严问题。针对上述问题, 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 完善《土壤质量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已经无法满足当前农业用地污染防治的需要, 而其作为我国唯一量化土壤污染的标准, 其是否完善、科学至关重要, 直接影响着法律程序的启动。1995年制定颁布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存在污染物的量化指标不合理以及污染物指标种类单一的问题。《土壤质量标准》虽然仅仅是一个技术标准, 却是确定土壤是否被污染、损害结果是否发生的必要指标, 是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前提。经过20余年, 无论是土壤环境本身还是来自各种途径的污染物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旦由于该标准的错误, 土壤污染与否的误判将是必然, 这将直接影响土壤监管、法律程序启动的公正性, 也无法实现防治污染的目的。农业用地土壤污染来源并不局限于重金属和列明的两项有机物, 化肥、塑料薄膜、动物粪便以及固体废弃物等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物质、元素也应列入其中。只有针对当前土壤的现实情况科学、合理的制定污染物种类及相应指标, 才能为我国农业用地的污染垫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二) 明确法律责任
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法律责任缺失体现在两方面:责任主体和法律规定的缺失。首先, 现有法律仅概括性的规定了土壤污染的法律责任主体, 没有对间接污染者进行列举, 尤其是没有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生产者的法律责任。农业生产者虽然被认为是弱势群体, 其长久的不当耕作方式, 如过度施肥、喷洒农药、污水灌溉行为, 日积月累, 是土壤面源污染的重要原因, 但我国至今还未有针对农业生产者的土壤污染行政或诉讼案件, 这不仅不利于农业生产者土壤保护意识的提高, 也无法对不良的耕种方式予以引导, 使得护养土地的法律条文成为一纸空文。此外, 在行政主管部门不作为客观上纵容污染的发生情形下,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未有规定。笔者认为, 若因行政主管部门不作为导致直接责任人污染行为的发生, 行政主管部门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承担补充责任。考虑到土壤污染的滞后性、隐蔽性, 土壤污染往往是天长日久累计和多个污染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 我国法律规定的土壤污染民事、刑事责任都是针对一次性造成损害后果的污染行为进行规定, 这无疑存在巨大的法律漏洞。这使得污染追责困难重重, 农业生产者维权困难, 也无力承担污染损害的土壤修复费用, 污染损失只能由政府及整个社会买单。针对农业用地土壤污染实行严格的民事责任、构建严格的民事代位追偿制度、完善刑事、行政责任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三) 加强执法力度
法律贵在执行, 我国当前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严峻形势不仅由于立法的不完善, 更因为已有的法律得不到有效的贯彻执行。预防、整治农业用地土壤污染要想取得成效必须加大执法力度。首先, 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做到及时发现并处理污染行为, 环境污染的整治不需要以损害后果的发生为必要前提, 因为损害一经发生, 很难挽回。环境主管部门作为我国污染的治理主体必须整合掌握的行政权力, 及时发现污染并制止, 防止污染的发生与扩大。其次, 根据有关统计我国约有1/5的耕地已经被污染, 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鉴别并治理被污染的农业用地, 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 并对该污染区域出产的农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 防止危害社会。此外, 上文提到农业用地土壤的污染可能是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在无法快速明确责任人或责任人赔偿困难的情况下, 国家应代为赔偿以弥补污染土地农业生产者的损失。最后, 执法者应提高环境保护与执法意识, 环境问题往往是日积月累量变而来, 针对细微的污染问题也不能轻易纵容, 对于农业生产者的污染行为要及时制止, 积极引导。
三、结语
随着近现代工业化的不断发展, 各种环境污染问题日渐凸显, 由于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立法滞后, 污染防治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 客观上纵容了污染问题。随着人们日益重视环境质量和食品安全, 保护保护农业用地, 保障我国粮食安全成为共识, 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构建迫在眉睫, 以《土壤质量标准》完善为必要前提, 明确责任主体和相应法律责任, 监管部门严格执法, 通过倒逼机制提高社会各阶层护养土地、保护环境的意识, 规制污染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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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塚直.环境法[M].有斐阁, 2002.
[3]张宝莉.农业环境保护[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2.
[4]佚名.土地污染敲响警钟[N].人民日报, 2006-4-6 (第16版) .
8.内幕交易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分析 篇八
规制内幕交易,无论是民事、行政抑或刑事责任,实体法的相关规定都是最重要的依据。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在1998年《证券法》的基础上对内幕交易的条款有所修改,但并无重大变化。相关条文分别是《证券法》的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和第二百零二条,第七十三条是禁止内幕交易的一个概括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七十五条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对内幕信息进行界定,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内幕交易的行为类型、豁免条款与民事法律责任,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了内幕交易的行政法律责任。本文意欲讨论的是内幕交易行政处罚中的证明责任问题,而证明责任涉及的又是案件要件事实,内幕交易在证据认定上的主要难题是证明行政相对人对内幕信息的知悉和利用,因此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的客观方面即知悉与利用内幕信息是以下研究的重点。
(一)知悉。知悉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行为的要件这点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没有争议的。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我国立法者并未笼统规定“知悉”,而是将其细分为两种情形,分别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知悉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之人的知悉,并且从该法第七十四条列举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可知,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因主体身份或工作职责的特殊性,其知悉内幕信息的可能性极大。这样的立法安排是否包含了 “知悉”的证明责任的不同分配。
(二)利用。内幕交易行为是否包含利用内幕信息这一要件,一直存有争议。美国法院认定内幕交易时在这个问题上就存在着一定的反复,其先后经历了 “知悉标准”、“利用标准”、“修正的知悉标准”、“修正的利用标准”。而我国对这个问题的争议并不仅仅存于理论界,《证券法》中就这一问题相互矛盾的规定也给实务界人士在适用时带来困难。《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中对于内幕交妨的概括性规定中包含了 “利用”这一要件。而该法第七十六条在描述内幕交易的行为类型时,并没有规定“利用”要件,而内幕交易行政责任条款也采用了与其相同的表述。1998年的《证券法》就如此规定,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里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但并无重大变化,《证券法》施行了近15个印头,立法者对此问题从无说明,学界至今也无合理解释?这实在令人费解。
如果认定内幕交易不以“利用”为要件,采用严格的客观标准,这将给证券监管机关认定和处罚内幕交易带来极大的便利,可以大大提高打击内幕交易的效率,因此客观认定标准为部分实务界人士所认同。但这样的观点是经不起推敲的,虽然内幕交易的行政责任是由二百零二条规定,但我们在解释和适用时不能罔顾该法的相关条文,尤其是第七十二条关于“利用”之规定。又从立法本意出发,内幕交易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信息优势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泄露信息以获利,对于一般投资者而言极为不公平,所以规制内幕交易是为了公平起见,而如果知悉内幕信息之人没有利用内幕信息,就不构成对公平原则的违反,就不应被处罚,因此不包含“利用”要件的客观标准在对于公平的追求上似乎有点矫枉过正,鉴于此,笔者认为内幕交易应以“利用”内幕信息为要件。但现行法对这个问题的规定相互矛盾,更不要谈及对于“利用”的证明责任的分配。
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及评析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下称《指引》)是我国证券监管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的文件,用于指导证券行政执法工作,是证券监管机关的系统内发文,未对外公开,因此严格来说其不能作为认定内幕交易的法律依据,但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证券监管机关认定内幕交易的一些倾向性意见,代表了实务界的主流观点,因此不能不引起重视。
(一)利用要件之辩。《指引》开宗明义,第二条是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定义,第十二条规定了其构成要件,即主体为内幕人、相关信息为内幕信息、行为人从事了相关行为,不包括行为主体对内幕信息的利用,这与笔者在上文提及的部分实务界人士赞同对内幕交易的认定应采用客观标准的观点一致,其出发点都是为了更有效的打击内幕交品,但却有超越《证券法》规定之嫌。又从实务来看,在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中,行为人提出相关交易行为没有利用内幕信息的抗辩并不鲜见,面对如此抗辩,中国证监会又是如何回应的呢?比如在李际滨、黄文峰内幕交易一案中,李、黄都提出自己的交易行为没有利用内幕信息,而是根据公开信息所作的独立判断,而中国证监会一方面称二人的交易行为客观上已经符合《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构成要件,另-?方面又称从二人“知悉”内幕信息并进行相关交易可以推断出二人对内幕信息的“利用”,证明“利用”的证据清楚而有说服力,因此相关辩解并不能推翻对内幕交易的认定。?笔者认为中国证监会如此回应显示其在内幕交易不包含“利用”要件这一问题上似乎有点底气不足。
(二)知悉的证明责任分配。《指引》第十四条规定,《指引》第六条前两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只要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相关行为,监管机构直接认定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除非其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并不知悉相关内幕信息,可见知悉的证明责任由这部分主体承担;而其他内幕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有相关行为,应根据证据综合判断其是否知悉相关内幕信息,因此是由证券监管机关承担知悉的证明责任。《指引》对于“知悉”的证明责任根据主体的不同作了不同分配,反映了实务界想在证明责任问题上有所突破,但这一规定是否符合现行法的规定、法理依据又何在,值得深入思考。
三、《纪要》的相关规定及评析
9.合伙的法律规定 篇九
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这是你可以就他未承担的房租、水电、员工工资、装修费用起诉他的理由。但治标不治本,他给过你钱你还是要给他分红,根本还是他要退伙还是继续干,他要求退伙对于财产分配打不成一致,你不同意,他可以起诉你,但你们有约定,他退伙就要按协议来,所以他现在只是闹,不敢起诉你;协议对你也一样有效,协议中没有约定哪些情况下合伙人可以表决将谁除名,那么你也没法起诉他要求他退伙。这就是僵局,就是我说的看谁撑得过谁了,最终会有人认怂妥协的。但他应当分担开支和债务是你扣他分红和工资的理由,扣住抵债没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
干问题的意见
45.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手续。
46.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47.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连带责任就是躲不掉的责任)
48.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49.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
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
50.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51.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52.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5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54.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55.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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