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污染的环保建议书

2024-06-24

工业污染的环保建议书(精选3篇)

1.工业污染的环保建议书 篇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 结合“退城进园”工作的推进, 许多原来位于城区的老企业已陆续关、停、并、转或从城市中心迁出, 加之近年来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大量煤矿、焦化、冶金等企业被关停, 产生了大量工业污染场地。国家层面及各省市都开展了污染场地调查, 在摸清场地环境污染状况后, 场地评估与修复管理工作成为下一步工作面临的难题。余勤飞等提出构建污染场地分类管理体系、污染场地数据库系统建设, 实现污染场地科学管理[1,2,3]。

1 工业污染场地及二次开发

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 越来越多工业企业搬离老城区, 如何实现工业搬迁场地安全再利用已成为制约土地资源再利用的关键因素[4]。工业场地包括工业厂区、矿区内部用地, 有生产区、辅助生产区、仓储设施区、动力设施区、运输设施区、厂区内公用工程设施区、公共活动区、预留发展用地及卫生防护带等功能区。长期以来, 工业企业由于经营管理粗放, 环保设施缺少或很不完善, 工业场地污染状况十分严重, 土壤往往受到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等多种污染物污染, 这些场地土壤中污染物很难靠稀释作用和自净化作用消除。污染物产生来源广泛, 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矿区、化工、石化、冶炼及电镀、制药、机械制造、印染等行业往往会产生污染分布区[5]。

工业污染场地二次开发用途主要包括工业用地、住宅、农业用地、文化娱乐用地、商业用地及绿化用地等。工业污染场地未经风险评估、监测和场地修复就被二次投入使用, 存在很大环境健康风险。

2 不同开发用途的场地风险管理

2.1 土壤污染物的风险评估

一些工业场地已先期开展了土地资源再利用的二次规划与开发, 此类土地二次利用规划用途多集中于商品住宅、公共设施、农业、养殖、商业用地等, 土地资源二次开发会加剧废弃场地人群暴露途径。工业场地原企业主必须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及修复治理方案的编制, 评估土壤风险程度, 确定修复治理任务, 恢复土壤环境质量, 确保后续开发利用安全性。不同土地开发用途对工业污染场地中土壤污染物的风险评估要求不同。一般说来, 当土壤中化学物质处于环境背景值范围时, 土壤处于本底状态;随着外源污染物不断进入, 达到通用的土壤环境质量二级标准值, 此时不一定就有危害, 而达到污染临界值时, 土壤才属污染。大多数西方国家已摒弃了将污染场地土壤恢复到未污染状态, 而只是修复到不具有环境风险的污染修复终点即可[5]。中国将建立基于风险的污染场地管理体系。目前, 应用较广泛的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有阻隔填埋、固化稳定化、土壤清洗和植物修复等, 根据工业场地的污染类型和二次开发用途选择土壤修复技术[6]。因此, 要建立二次开发前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制度。对工业污染场地进行风险评估, 并将评估结果与土地利用最终方式相结合。通过建立污染土地风险评估等级系统, 确立场地修复优先次序。通过分析比较按照HJ25.3-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计算的土壤风险控制值和场地所在区域土壤中目标污染物的背景含量和国家有关标准中规定限制, 合理提出土壤目标污染物的修复目标值。基于风险的污染场地管理技术程序见图1。

2.2 工业污染场地分类管理

污染场地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 其核心环节应包括筛选、调查、评估和修复四方面。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确定污染场地治理和修复的管理模式。单艳红等借鉴发达国家的管理方法, 探索建立了从疑似污染场地申报建档、疑似污染场地初步调查、场地危害分级、污染场地详细调查、污染场地风险评估, 到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等一系列污染场地分类管理程序[3]。重金属和难降解有机污染物是工业场地土壤主要污染物类型。土壤中重金属和难降解有机物有在土壤中难以降解、赋存时间长且污染风险大的问题。建议重点关注此类工业废弃场地, 并应先行开展此类工业场地风险评估与土壤修复工作。对于此类规划用地应急需加强土壤监测, 评估用地风险等级, 在此基础上, 对于能立即开展土地修复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场地修复治理, 对于暂无法修复的, 应明确提出要求, 合理调整规划用途, 调整用地来源。随着城市规模扩张和城郊农业发展, 城镇周边土地利用价值将逐步凸显, 城镇人口密集区周边场地已经或很快被开发利用。为了避免城市扩张或近郊经济社会活动中的环境风险, 应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周边场地尽快实施污染扩散预防措施。

3 建议

工业污染场地再利用前一定要进行场地环境污染调查, 初步调查后, 应注意评价工业场地现在使用情况与规划用途的适宜性, 根据污染场地土地规划用途灵活确定治理目标, 基于场地规划用途, 由风险评估得到场地清理目标值;基于土壤最终用途, 结合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 合理确定土壤修复目标值。

建议对工业污染场地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建立二次开发前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制度, 通过污染场地风险评估, 划定各类工业污染场地污染级别和治理排序, 确定哪些场地是重点污染场地, 哪些场地需要优先修复, 哪些可以暂时延缓修复, 哪些可以经过一段时间后自己恢复, 最终形成国家级和省级优先治理名录, 为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决策支持。

4 结语

基于工业场地污染类型及二次开发用途的分析, 提出了加强重点场地修复与监测、预防二次规划与开发产生环境风险、遏制城镇工业废弃场地人群暴露及预防工业废弃场地污染地表水等场地污染防治措施建议。同时, 鉴于发达国家和部分省市取得的污染场地管理实践经验, 提出不同开发用途的工业污染场地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建立二次开发前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制度, 且根据污染土地的规划用途灵活确定治理目标较为合适。

参考文献

[1]余勤飞, 侯红, 白中科, 等.中国污染场地国家分类体系框架构建[J].农业工程学报, 2013, 29 (12) :228-234.

[2]许亚飞, 余勤飞, 毕如田, 等.发达国家污染场地数据库系统建设及其对我国的借鉴[J].环境工程技术学报, 2013, 3 (5) :444-450.

[3]单艳红, 王国庆, 张孝飞, 等.中国污染场地分类管理程序与方法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1, 21 (12) :75-80.

[4]宋倩, 沈礼锋, 郑晓阳.工业场地再利用适宜性评价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 2014, 39 (3) :189-191.

[5]姜林, 钟茂生, 张丽娜, 等.基于风险的中国污染场地管理体系研究[J].环境污染与防治, 2014, 36 (8) :1-10.

2.工业污染的环保建议书 篇二

湖北长江大学受违法钢厂污染,师生前往荆州区政府信访,有教授和学生向官员下跪。前日,长江大学西校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授向记者证实,污染、上访及下跪情况均属实。目前,污染肇事企业已停止生产。(《江门日报》11月6日)

不到山穷水尽,谁愿放下自尊,下跪于人,更何况是大学教授这样的知识份子。然而,为了自己的健康,他们下跪了。据当事人之一、长江大学教授王水(化名)介绍,距离长江大学西校区仅有数百米距离的湖北荆州楚航特种钢制品有限公司所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噪音整天弥漫在学校校园,许多师生出现头痛、白血病、咽喉炎等慢性疾病。四年来,教师们前后八次向中央、国务院、湖北省政府、荆州市、区政府反映情况无果,师生们已经走了所有能够想到的合法途径来反映污染一事,11月2日下午选择跪在荆州区政府门前,恳求区政府把非法小钢厂搬走。

长江大学几十名教授、博导、博士跪在区政府门前,50分钟无人理睬。他们用极尽屈辱、最原始的方式,表达出自己最强烈的不满和诉求!荆州区政府一位分管工业的冯姓副区长对师生的上访诉求采取敷衍的态度,并扬言“非洲没污染,你们可以搬到非洲去”,“你们去市政府吧”。师生代表最终赴荆州市政府上访。

试问,如果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很好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这些师生用得着以下跪方式上访吗?在我看来,这一事件凸显当前我国环保执法的“三重”困境:

从民事赔偿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建立一个有效的环境污染赔偿制度,即由环境违法企业就其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给予相应的环境受害人以经济赔偿。由于这一制度的缺位,当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健康安全受到污染的威胁时,除了向有关部门反映外,恐怕也只剩下“集体下跪”这条路了。环保维权手段和权利的缺失,使他们不能通过法律诉讼的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让他们在与违法企业的对抗中完全处于弱势的地位。

从行政执法的角度来看,根据我国现行的环保法规,省一级的环保部门最高罚款权限只有10万元。显然,这种过低的罚款上限,不足以对环境违法企业产生制裁、震慑和遏制作用。所以,许多企业宁愿选择违法排污并缴纳罚款,也不愿购置治污设施。对此,河南省环保局局长王国平曾经举过一个形象的例子:“造纸厂购置治污设施,1吨纸的成本要多花150元左右;如果不购置治污设施,一个日产百吨的小型造纸厂日均降低成本1.5万元。我们去处罚一次,最多罚款10万元,他们10天不到就挣回来了。”可见,行政执法不严,严重损害了环境法制的应有威严,为我国的环境治理埋下了隐患。

从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目前虽然我国在《刑法》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专门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并设立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罪名,但我们几时曾看到哪个企业、哪个人因污染环境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有,那也是极少极少。2005年11月13日,我国发生的震惊世界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国家环保总局也只能开出100万元的罚单,而相关责任人也并没有受到刑事追究。可见,作为最具震慑力的刑事处罚,并未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3.工业污染的环保建议书 篇三

公司+农户,这一养殖模式曾被作为扶贫和发展新型集约型农业的先进经验在全国大力推广。它借用资本和企业的优势,为既无技术,又无资金,更无销售渠道的农民提供了一条脱贫致富的路子。但是,随着这种模式的广泛普及,它所带来的一些负面效应也渐渐显现,那便是对环境的污染。

传统一家一户的养殖业,由于其规模小,禽畜粪便都被就地消化了,不但没有污染,反成为很好的农家肥。但是,实行公司+农户的养殖模式后,一个农户的养殖场里动则有几百头猪、几千只鸡,由此产生的排泄物,已远超普通农户的消化承受力,往往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小的污染。有的养殖场将粪污直接排到河流里去,不仅令周边污臭不堪,甚而可能带来疫病的传播,影响居民的身体健康。这样,养殖场对环境造成的伤害,可能远大过为农户带来的经济效益。

从报道情况看,作为龙头的公司,其总部基地的环保治理还较规范,禽畜排泄物都经过生物化处理,既不会污染环境,反而能“变废为宝”,成为价廉高效的有机肥。这种模式为何不能也带到“农户”呢?从理论上讲,公司是可以而且应该这样做的。但需要两个前提,一是公司有足够的资金投入,二是有合理的投入产出比,即公司在农户环保上的投入要得到相应的产出回报。

不幸的是,恰恰是这两个前提阙如。众所周知,公司+农户模式的原动力,便是以小博大,用较少投入带来比过去大几倍的产出,因此,这种模式得以迅速普及。但如果龙头公司给全部加盟农户配建完善的环保设施,这种优势可能就失去了。重要的是,按照现有技术,加盟农户若像龙头公司那样配套环保硬件,总体投入不但巨大,而且成本十分高昂,其单位成本很可能超过由公司自己生产,也就是说,它是不经济的。企业是经济动物,本质是要获取利润,如果加大环保投入带来亏本,那么,这样的生产肯定不可持续。

可以说,“公司+农户”如今走到了十字路口。按照环保法,任何个人和企业都不能污染环境,如果严格守法,对养殖农户,要么迅速治理,要么关停养殖场;但是,让农民脱贫致富,又是我们的一贯政策,难道就因为达不到环保要求,就硬性阻断农民的致富路?“环保”与“致富”的天平,究竟该向哪边倾斜?这确实是个棘手而又两难的抉择。在环境形势恶化,公众治理污染的呼声日益强烈的现实语境下,眼见遍地开花的养殖场污染环境而不管不问,对环保部门来说是失职,且面临追责的风险;但是,如果简单化地一关了之,对农户来说,不仅断了其来之不易的财路,也是懒政思维,况且,公司+农户的落脚点,往往是较贫困的农村地区,当地农民的致富愿望迫切,强行封掉这些项目,农民和地方政府肯定都不会愿意配合。

但是,僵局必须打破,出路又在何方?

显然,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多管齐下。一则要依靠技术进步,根据公司+农户的生产模式,有针对性地进行环保技术攻关,依靠科技创新来降低环保设施的成本。但这需要新的投入,也需要时间,何时能够实现“技术突破”是个未知数。二是地方政府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如给予养殖户以土地或资金方面的政策倾斜,减少初始启动资金方面的压力。三则是从政策的顶层设计方面,可考虑由国家财政抽出专项资金,设立“环保扶贫”基金或“生态养殖”基金等,既可对农村养殖户的环保设施建设予以补贴、贴息贷款等扶持,也可对龙头公司进行的环保技术升级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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