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制度试行(共9篇)(共9篇)
1.内部审计制度试行 篇一
xxx单位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机关,提高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和业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运行的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查找、梳理、评估xx业务工作中的各类风险,制定、完善并有效实施一系列制度、流程、程序和方法,对xx业务工作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及机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市本级xx业务中政策法规管理、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会计业务管理、机关决策运转及信息系统管理和人事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内部控制活动。第四条xx工作内部控制目标:
(一)合法性。各项政策与规定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各项xx业务活动遵循法定程序与工作纪律。
(二)安全性。各项xx工作在预定流程中运行,确保有章可循、有规可依,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最大限度保障资
(二)制衡性原则。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制度限制权力,阳光使用权力,合力监督权力,在管理架构、机构设臵及职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实现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三)权责对等原则。各岗位人员在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过程中行使的权力与承担的责任相一致。
(四)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关键业务、环节、岗位和重大风险。
(五)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与职责分工、业务范围、风险水平和人员构成等相适应,并根据新情况及时调整完善。
(六)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有效管控各类风险。
第七条内部控制体系包括内部控制基本制度、xx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各科室内部控制操作规程。
(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是指导各科室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规范,旨在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分工、内部控制方法、内部控制内容、内部控制检查和报告等总体要求。
(二)xx工作内部控制制度是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基本制度制定的政策法规管理等十个方面xx工作的内部控制规范,旨在明确各项xx工作的整体层级内部控制要求与业务层级内部控制要求。整体层级内部控制是指xx工作的制度建设、岗位设臵、人员管理、内控文化等控制要求;业务层级内部控制是指对各项xx业务工作进行风险评估后,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各科室内部控制操作规程是根据有关规章制度、险和重要业务流程的管理制度及内控机制,部署内部控制的重大事项和管理措施,指导和督促各科室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程序和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内控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xx委内部控制工作情况,审定xx业务内部控制规范,审议内部控制失效的调查情况、解决方案和责任追究建议,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第十二条内控办承担内控委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牵头拟订内部控制基本制度,审核xx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操作规程,组织对xx业务内部控制规范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的检查、考核和评价,对各科室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内控组报告。
(二)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报告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情况。
(三)对内部控制失效情况进行调查,提出解决方案并督促落实。
(四)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组织对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制订解决方案。
第十三条xx工作内部控制制度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一)办公室牵头负责,会同相关科室(事业单位)等制定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会计业务管理、机关决策运转及信息系统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二)xx科牵头负责制定人事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三)由xx科与xx科牵头负责,相关职能科室配合,分别由牵头科室负责,相关职能科室(事业单位)配合。
究。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记录在案、公开通报、取消一定时期内评优评先资格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章 内部控制方法
第十七条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不相容岗位(职责),是指如果由一个人担任,既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舞弊行为的岗位。
(一)各科室应全面系统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岗位(职责),通过实施分离措施,明确细化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横向与纵向互相制约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实行清晰的决策、执行、监督机构设臵,并建立和实施相对独立的报告制度,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科室(事业单位)各岗位应有正式、书面的岗位职责说明和清晰的报告关系。
(三)关键岗位应具备双保险机制,建立人员AB岗管理制度,不同职务层级之间形成传帮带的机制,建立人才梯队。关键岗位应实行定期轮换制度。第十八条授权控制
(一)建立与组织机构、xx工作相适应的内部授权管理体系,明确授权主体、范围与权限,规范授权管理与监督程序,科学分配权力,确保各科室(事业单位)及关键岗位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制订内部授权制度,对授权内容和程序作出规范,涉及重大收支预算调整、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制定等决策活动,应当通过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等形式,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
第二十二条信息系统管理控制
通过xx工作信息化加强内部控制,将内控理念、控制活动、控制措施等嵌入信息系统,最大限度减少人为操纵因素。
第四章 内部控制内容
第一节 政策法规
第二十三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组织起草上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审核其他涉及xx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审查xx规范性文件,健全xx法规制度体系,切实推进xx部门依法行政,将依法理财理念内化为日常工作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四条 建立xx法律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反馈机制,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改完善、清理废止。
第二十五条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内部公开性、科学性,重大政策制定与调整实行集体决策,并由内部法制机构进行法律风险评估,进行前臵性审查。需要公开征求意见的应采取适当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合的机制。
第三十二条健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制度,改进项目库管理,规范预算项目设臵,完善重大项目事前评审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
第三十三条推进中长期xx规划管理,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强化中长期xx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第三十四条预算编制应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以及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并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第三十五条加强预算编制审核,完善预算编制规程,加强委内预算管理相关科室之间的沟通协调。推进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和部门决算的有机结合,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第三十六条结合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科学设臵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因素、权重。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严格控制新设专项,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改进和完善专项转移支付分配制度,推进专项项目审批权下放。第三十七条及时批复部门预算,提高提前下达转移支付的比例,加快转移支付预算下达进度。
第三十八条扩大xx预算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对预算公开过程中社会关切的问题应规范整改、完善制度。
第三节 预算执行
第四十六条 会计管理控制的总体目标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财产安全完整和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等。第四十七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主管职责:负责组织、管理、监督会计业务工作。负责制定本委会计业务管理制度和会计业务流程,负责授权的法人章保管,审核支付单据,稽核记账凭证,复核会计报表等。会计职责:复核原始凭证并编制记账凭证,期末对账无误后编制财务报告,会计档案装订、保管。出纳职责:审核报销凭据,办理收付手续,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
第四十八条 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原始记录管理:原始记录的内容和填制方法、格式、审核;填制人的责任;原始记录签署、传递、汇集要求。稽核: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具体分工、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稽核结果的处理和使用等。账务处理程序: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臵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账簿的设臵;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会计档案管理: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
第五节 政府采购管理
第四十九条严格遵循“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的原则,坚持预算控制计划,计划控制采购,采购控制支付。政
第五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房屋、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图书、档案、家具和用具等。
第五十七条 办公室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办公室财务是固定资产价值管理部门。各科室(事业单位)为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负责保管本科室(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并对其安全性与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八条构建和完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管理之间有机衔接、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第五十九条本委通用资产配臵应当遵守《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臵标准》。没有规定配臵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臵,提高效益。
第六十条 加强产权界定、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并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管。规范资产处臵和产权变动事项的管理程序。资产处臵应当与资产配臵、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第六十一条规范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管理程序,并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管。
第七节 建设项目管理
第六十二条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合理
如有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第六十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八节 合同管理
第七十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指与单位经济活动和资金收付有关的合同。根据金额和风险大小,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凡合同金额为3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合同。其中,对原合同有重大更改应视为新签合同处理。
第七十一条 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第七十二条 单位领导层是合同管理的决策机构,对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或金额较大的合同应根据有关制度和单位实际情况,提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策。
第七十三条 合同应实行归口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本单位合同的管理以及合同专用章的保管等工作。所有经济性合同必须交由办公室统一盖章、登记、备案和管理。办公室同时负责合同订立的法律性审核工作。在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共同参与合同管理和合同起草,对合同进行法律性审核并出具专业意见。
主要委领导书面报告。
第七十九条强化内部财务管理,规范日常经费、重大资金支出审批的权限设臵,健全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强化预算控制、收支业务控制、政府采购控制、资产控制程序,加强委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做好委属单位财务工作的指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八十条强化档案分类管理,完善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制度和流程,实现档案管理的电子化、规范化,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确保业务和管理活动有案可查。第八十一条完善保密规章制度,构建单位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承办责任人“三位一体”的保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各类保密设备的使用管理。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督促被查单位整改。
第八十二条制定安全突发事件处臵预案,健全重要部位、重点环节的防控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强化和落实责任。健全群访事件处臵协调机制,做好突发事件预防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工作。
第八十三条制定印鉴管理制度,加强对单位公章、法人名章等重要印鉴使用授权和审批控制。
第八十四条建立健全对外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强化对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的审批,按照规定内容、时限和程序公开公示有关信息,保证对外信息发布同一口径、一个声音。第八十五条提高目标责任制安排考核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统筹考虑市委、市政府等部门分配的工作任务,逐项细化分
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确定岗位,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确保不相容岗位(职责)相互分离,对资金分配和政策制定等高风险岗位的权力进行规范、限制,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第九十二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不同职务层级的交流对象,采取平职交流和提拔交流相结合、集中交流与个别交流相结合的方式,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第九十三条采取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使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对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及时提出回避建议。对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有意隐瞒的,应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第九十四条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招录、遴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以及干部培训交流、锻炼等制度,规范相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第九十五条完善工资管理制度,保障工资发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按时调整工资级别。
第五章 内部控制检查和报告
第九十六条各科室(事业单位)每年应至少对本科室(事业单位)业务存在的风险进行一次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当本科室(事业单位)的外部环境、管理模式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对各项业务风险进行重新评估。
第一百零二条委属事业单位根据本制度、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内部控制操作规程。第一百零三条本制度由内控组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一百零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内部审计制度试行 篇二
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现状及基本概念
内部控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外部经济环境竞争加剧, 内部产生强化管理的需要使之产生, 并随着外力和内力的相互作用而不断丰富和发展。近年来。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水平总体得到提升, 但很多单位仍然存在制度设计不完善、执行乏力、监督机构虚设的问题。这些问题使得这些单位经济管理混乱, 给国家财产造成了损失。如:私设“小金库”;现金管理不规范, 有“白条抵库”现象;违规出借账户;利用虚设发票制造虚假业务套现;未经授权擅自出售资产和签订合同等等。
所谓内部控制, 是指一个单位为了实现其经营目标, 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保证会计信息资料的正确可靠, 确保经营方针的贯彻执行, 保证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自我调整、约束、规划、评价和控制的一系列方法、手续与措施的总称。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了合理保证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 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 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的管理过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内部规范》的制定与时俱进, 深受企业内控思想的影响, 参考了COSO委员会发布的《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的内容, 联系了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力图使该规范能够有效实施, 起到应有的作用。
(一) 总则
《内控规范》第一章总则主要介绍了制定的目的, 适用范围, 内部控制概念, 控制目标, 应遵循的原则并提出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要求单位要建立适合本单位的内部体系。《内控规范》指出内控应该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四原则。既要考虑总体, 又要把握重点, 为内控发挥效用, 还要形成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态势, 并且从实际情况出发不固步自封, 要随着变化不断修订和完善。《内控规范》提出单位负责人为单位的责任主体, 以前内控出现问题只会归咎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负责人只承担领导责任, 其弊端是政策执行不到位, 监督走过场。引入单位领导责任制, 抓住了矛盾的关键, 有利于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从根本上解决经济管理失控的风险。
(二) 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
《内控规范》第二章要求企业建立风险评估机制, 并介绍了内部控制的主要方法。《内控规范》强调, 各单位要建立经济活动风险评估体制, 时间上要求每年至少评估一次, 遇到重大变化时应及时重估, 同时要成立单位领导领导下的专门的评估工作小组。要抓住重点进行评估, 体现了重要性原则。一方面, 单位层面的风险评估要重点关注内控的组织情况、机制建设情况、制度完善情况、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情况、财务信息编报情况和其他情况。这些都是内控制度的控制关键点, 只有把这些风险摸清估透, 才能使内控体制的有效性发挥出来。另一方面, 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要重点关注预算管理情况、收支管理情况、政府采购管理情况、资产管理情况、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合同管理情况和其他情况。这些都是业务层面容易出现内控问题, 产生财务风险的地方, 应重点把握。《内控规范》指出, 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不相容岗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各种方法融会贯通、环环相扣, 组成了一个内部控制的有机体制。
(三) 实施具体方案
《内控规范》的第三章和第四章主要是对第二章的重点评估内容的具体化的实施方案其中, 第三章是从单位层面对内部控制作出规定。包括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的确定、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关键岗位的责任制和轮岗制、关键岗位人品的资质、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的配备、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强调在决策过程中要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强化了决策的专业性及避免了由于权利过于集中产生决策的随意盲目性。同时, 也指出了相关岗位人员的素质要求, 只有人员到位, 素质过硬, 才能真正实施好内部控制。《内控规范》第四章是从业务层面对内部控制作出规定, 包括预算业务控制、收支业务控制、政府采购业务控制、资产控制、建设项目控制和合同控制。从具体业务控制来看, 都体现了集体决策、专家评估和责任追究的思想, 同时把内部的会计控制和内部的管理控制相结合起来, 形成一个有机的内部控制体系。
(四) 评价和监督
《内控规范》第五章对内部体系的评价和监督作出了具体规范, 以避免内控监督执行不力的弊端。单位应定的考核指标, 较少涉及现金流, 价值创造等指标, 现金流管理或资金管理是内部控制系统的重点环节。可见, 具体操作中, 企业全面预算和内部控制既要明确“分工”, 做好缺位补位的衔接, 也要在两者的规范框架内, 充分结合企业实际和人员情况。找到科学合理的衔接点, 通过衔接努力提高管理工具的实效性。
三、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全面预算管理的统一性
从我国企业发展的趋势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看, 内部控制体系和全面预算管理均是一定阶段内企业集团优化管理的关键举措, 必须坚定不移地加快推进和完善。但是, 从上述操作的常见误区看, 企业集团在推进过程中, 有必要高度重视把握两者的统一性, 使得双方既能无缝衔接, 又能协同作战, 发挥最大效用。内部控制体系和全面预算管理必须是统一的, 保障投入资源、工作目标的一致性, 结合企业实际分析两者的差异和重点, 在关键控制点做好衔接安排。
3.内部审计制度试行 篇三
【关键词】事业单位 内部控制 问题与改革
一、前言
事业单位是有效履行我国政府机关及相关部门各项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一线窗口,随着我国各项建设的不断推进,事业单位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与使命也愈加重要。而加强事业单位自身建设及管理工作质量就成为了提升职能履行质量的重要一环,尤其是内部控制工作方面,目前我们面对的不仅有旧的问题还有新的考验,所以必须加强对新《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研究及工作改革力度。
二、新规范提出的新要求
新规范首先从制度建设上进行了更为系统性与整体性的要求。首先要确保单位各项经济活动的合规合法,避免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其次要确保单位各项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与合理性,避免盲目建设与资产流失。再次要确保各项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的真实性与有效性,避免信息失真给内部管理带来的不良影响。再次是要加大反腐倡廉力度,规范工作人员言行,提升单位的业务开展能力,塑造健康的社会形象。
三、新规范对事业单位内控建设的影响
从新《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要求来看,不仅要求事业单位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同时针对强化内部控制这一总体目的,也在具体管理问题上给出了许多新的工作指导意见。
1.管理意识的修正
原来的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管理内容主要放在经济活动的风险管控及监控上面,管理目标也紧紧围绕如何实现单位的内部控制。在新规范的文本中,强调了事业单位对自己现有管理水平的认识和分析,强调了内部控制的单位主体地位,将内部控制从上级管理层级地位放置到促进本单位自身建设与发展的层面上,强调了内部控制与事业单位自身建设发展的密切联系。此外,新《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还把内部控制增益的定义进行了必要扩展,从单纯的成本效益增益拓展为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重增益,凸显了事业单位的社会属性及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地位。
2.进一步强调内控责任落实
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不仅需要严格的制度,同时更需要对相关责任的有效落实。原有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在责任人落实方面存在欠缺。个别事业单位的一把手都对内部控制工作不够重视,从而造成工作无法顺利开展。新规范特别强调了单位负责人对内部控制管理工作需要肩负的的重要责任,强调了负责人的突出作用。我们也需要针对这一重点在制度建设上进行相应的责任划分与强化,确保新规范的有效执行,提高内部控制管理工作成效。
3.强调了具体管理工作的规范性与可行性
新规范不仅强调了管理工作需要更规范和更具可行性,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管理活动的条理性与系统性,这也需要我们不断改进现有工作流程,按照新规范细化工作细节。
4.强调风险管控与监督约束
风险管控对于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来说不是一个新鲜词,但原有管理制度中,风险管控工作显得比较粗糙、简单和机械,难以达到风控目的。而监督约束则更为薄弱,难以促进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工作质量有效提升,我们应该在这两方面重点加强,以适应新规范要求。
四、加强事业单位内控建设的措施
加强事业单位内控工作质量、积极响应新《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要求,我们必须从问题着手,深入分析,积极研究具有可行性的改革措施及办法。
1.加强学习、强化内控意识
学习内控理论及实践经验、强化内控重要性认识,不仅应该在财务会计工作队伍之中大力贯彻,更重要的是单位领导层也必须重视这方面的学习与自我提升,深刻认识内部控制与本单位建设发展之间的关系,以及事业单位作为我国特殊机构在提升社会效益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从而实现站在全局的高度指导内控工作全面开展,提升单位内部各环节之间的配合度与支持度。
2.强化责任落实
单位一把手应该作为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最主要负责人,内控工作成效要与其工作绩效及奖惩挂钩,同时加强内部控制责任审计工作开展,切实加强责任人在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各个环节的管理自觉性与主动性。
3.加强具体工作规范性
(1)加强资产管理
资产对于事业单位工作开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加强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也是强化内控建设的一大要求。加强资产管理,首先要严格分类普通资产与固定资产,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与实施细则。尤其是在固定资产的管理问题上,必须形成一整套管理制度,规范流程控制。采购人员,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要定期对账,同时联合有关部门对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和不定期抽查以保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2)提高会计基础工作质量
首先要规范原始凭证管理及票据管理,严格交接班会签制度,规范责任归属。其次要严格执行知无不相容原则,避免违法乱纪现象出现。此外,还应该加强会计档案的创新管理,不仅要积极推进会计档案电子化进程,同时也要进一步扩展会计数据信息收集类型,建立一个文字数据、数字数据、符号数据、视频数据、音频数据全方位整合的现代化会计档案资源数据库,实现会计档案使用效率的提升,促进内控工作的强化。
五、加强风险控制与外部监督
风险防控要进行风险评测小组建设,小组人员构成既要有事业单位管理中高层负责人,同时也要邀请专门的内控风控专家参与,从而确保风控评测活动既具有科学性和规范性,同时也能够最大限度符合的单位的自身运作特点。在外部监督环境打造方面,要积极联合媒体,加强对公众在行使监督权方面的宣传教育,打造一个严肃的外部监督环境,帮助单位更好的搞好内控及自身建设,提高工作的自觉性与自律性。
参考文献:
[1]王晓磊.行政事业单位内控现状及对策分析[J].经济师.2015.3.
4.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 篇四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切实履行审理职责,规范审理行为,依据审计法、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署各业务司、派出审计局(以下称业务部门)直接实施完成的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业务部门直接实
施完成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业务司负责汇总的审计报告,反映审计结果的行政公文、审计信息、审计结果公告等,继续执行审计复核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理,是指法规司依据审计法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修改,并提交审计结果类文书的行为。第四条 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在业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完成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进行。
第五条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如召开交换意见会的,法规司应当安排审理人员参加会议。有关审计组应提前两天通知法规司派人参加。
第六条 审理工作采取报送审理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审理人员可以到审计现场进行审理,或报经总审计师和分管署领导同意后,直接到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第七条 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在编制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提出明确的复核意见,并对其复核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审计组应及时将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并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业务部门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在此基础上代拟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等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代拟审计决定书;对需要移送的事项,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九条 业务部门在完成上述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应当将下列资料提交法规司进行审理:
(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三)审计组审计报告(即征求意见稿);
(四)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五)业务部门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
(六)代拟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
(七)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审理工作应当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调整的合规性。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是否符合程序要求;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需要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有关事项时,是否进行了调整并履行了相关程序。
(二)审计实施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审计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是否在审计目标、内容与重点、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等方面进行了细化(没有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项目除外);审计实施方案是否结合审前调查情况,做到目标具体,重点突出,分工明确,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内容和重点是否按照规定的分工、方法和步骤得到有效落实;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是否在审计日记中得以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日记记载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是否按要求完整地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全部写入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有无隐瞒、遗漏问题。
(四)审计证据是否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审计结论或审计查出的问题是否表述清楚,数据无误,定性准确,结论恰当,法规依据正确。
(五)审计结果类文书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事实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是否恰当;编制是否规范。
(六)同类项目审计报告中对同类问题的定性及处理的一致性。
(七)其他需要关注的重要事项。如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业务会审定,法规司不再对审计实施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审理。
第十一条 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审理人员提出审理意见后,应当及时提请法规司分管司领导召开审理会议,进行集体研究讨论。
审理会议一般由法规司司长(或其委托的副司长)主持,法规司其他司领导、审理人员、审计组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吸收法规司其他处室人员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参加。
在审理过程中遇有争议或涉及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总审计师和分管署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审理人员应当对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对审理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经法规司分管司领导确认后,形成审理意见书(参考格式见附件)。
第十四条 根据审理发现的有关问题,法规司在出具审理意见书时应分别情况提出下列明确意见:
(一)存在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种情形确实无法补充完善的,应当要求其在今后工作中加以研究改进。
(二)存在本办法第十条第(三)、(四)种情形的,应当先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充、完善;确实无法补充、完善的,应在今后工作中加以研究改进。
(三)存在本办法第十条第(五)、(六)、(七)种情形的,一般应当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由法规司直接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业务部门应当对审理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及意见认真进行研究,积极采纳合理意见,并对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逐一作出书面说明,无法采纳的要说明具体原因。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应当及时提交法规司。
第十六条 法规司根据业务部门对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对审计结果类文书直接进行修改,对重要修改情况形成书面说明,并经业务部门确认后,将修改后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及有关资料报送总审计师审核。
第十七条 法规司审理及修改审计结果类文书的时间应分别控制在7个和5个工作日内。如遇重大项目或集中成批审理项目等特殊情况时,经署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 审计署召开审计业务会议时,法规司应当向审计业务会议汇报有关项目的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法规司应当合理组织、安排审理人员,明确内部分工和相应的责任。审理人员要注重提高业务水平,切实做到严谨细致,确保审理质量,防范审理风险。
第二十条 法规司及审理人员应当对其所出具的审理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理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负责;对修改提交的审计结果类文书的恰当性负责。
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及业务部门应当对审理提出的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承担责任;对审计项目中存在但审理未发现的重大问题与法规司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理意见书的相关内容和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修改情况,应当作为对审计项目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理意见书、业务部门对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重要修改情况书面说明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二十三条 审计署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的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审理意见书(参考格式)
附件
审理意见书(参考格式)20xx年第xx号
被审计单位
主办单位
审计项目
审理内容
审理发现的问题
审理意见
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调整的合规性
审计实施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审计实施方案执行的有效性
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审计工作底稿是否表述清楚、定性准确、结论恰当、法规依据正确
审计结果类文书表述清楚,适用法规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移送恰当,编制规范
一 审: 二 审: 法 规 司:
5.学生请假制度(试行) 篇五
一、请假类别:事假、病假、公假
二、请假规则:
1、请假分事假、病假、公假三种;
事假,因私人或家庭亲属的重大事件无法按学院规定时间上课而提出的请假,一般情况下不得请事假;
病假,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 , 病假同时须提供医院或学院医务室的相关证明;
公假,因参加校、院开展的重大活动,并经有关校、院领导证实后确实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
2、学生因病、因事、因社会工作等原因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全院性集体活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3、节假日前后、实习、军训期间,除本人重病或有重大事情,经核实后可以请假外,其他一律不予准假;
(注:节假日回家的同学,请提前买好往返车票,以类似买不到车票等理由的请假辅导员办公室一律不予以接受。)
4、学生必须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注册、并开始记录考勤。未经允许逾期报到者,按旷课论;
5、学生在上课、实习等计划内教学活动中,以及自习、军训、班团活动等非计划内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各环节,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论处。
二、请假程序:
1.事假:
1)领取请假单(向辅导员领取)并填写,事由栏要详细说明;
2)请假单《存根》,必须如实、完整填写、交至辅导员办公室保存
3)将请假单交于班委,由班委转交任课老师;
4)因亲戚的婚礼请假,只允许请婚宴当天,并需家长电话证实。
5)学期中一律不允许请假处理考驾照事务。学生只允许在寒暑假期间处理与考驾照相关的事务,包括报名、学车、考试、领证等。
2.病假:
1)领取请假单(向辅导员领取)并填写,病因要明确;
2)请假单《存根》,必须如实、完整填写、交至辅导员办公室保存;
3)将请假单交于班委,由班委转交任课老师;
4)到医疗机构就诊,就诊之后将医疗证明交辅导员。
备注:原则上不允许补假,如有突发紧急状况,请先致电辅导员说明情况,进行口头请假,待事情处理完后回来补写假单。补假必须在请假日期之后3个工作日完成,过期无效。
三、其他:
1、如果学生以欺骗手段请假或伪造假单,一经查出,立即给于警告处分;
2、非紧急特殊情况或不说明请假事由者,不予以请假;病假,无医疗证明者,事后一律不予补假;
3、无医疗证明的病假单,以旷课论处(请相关班委做好工作);
4、超过5节的请假单必须先得到家长同意(可以电话确认)方可由辅导员签字;
5、请假要事先到学生办请,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学生办请,提前短信向辅导员老师请假!不接受其他事后补假。平时小长假(清明、五
一、端午、国庆)回家要备案。小长假不接受任何理由的提前请假回家或者推迟返校。否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6、所有学生、班干部、辅导员等都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职责。
四、补充说明
6.内部审计制度试行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采购与付款的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与付款业务,还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规定,建立刊登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采购与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请购与审批;
(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
(四)采购与验收;
(五)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六)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
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第七条 单位应当对采购与付款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九条 单位对于重要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十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并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采购登记制度,加强请购手续、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第三章 请购与审批控制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采购申请制度,依据购置物品或劳务等类型,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授予相应的请购权,并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对于预算内采购项目,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应对需求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再行办理请购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请购审批制度。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应当明确审批权限,由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以及单位实际需要等对请购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章 采购与验收控制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采购与验收环节的管理制度,对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选择、验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物品或劳务等的性质及其供应情况确定采购方式。一般物品或劳务等的采购应采用订单采购或合同订货等方式,小额零星物品或劳务等的采购可以采用直接购买等方式。
单位应当制定例外紧急需求的特殊采购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供应商的信誉、供货能力等有关情况,采取由采购、使用等部门共同参与比质比价的程序,并按规定的授权批准程序确定供应商。小额零星采购也应由经授权的部门事先对价格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经批准的订单、合同等采购文件,由独立的验收部门或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或劳务等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 付款控制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规定办理采购付款业务。
第二十条 单位财会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预付账款和定金的授权批准制度,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加强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管理,由专人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折扣条件等管理应付款项。已到期的应付款项须经有关授权人员审批后方可办理结算与支付。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退货管理制度,对退货条件、退货手续、货物出库、退货货款回收等作出明确规定,及时收回退货货款。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单位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应通过实施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检查采购与付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采购与付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采购与付款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大宗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的管理。重点审查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支付的正确性、时效性和合法性。
(四)有关单据、凭证和文件的使用和保管情况。重点检查凭证的登记、领用、传递、保管、注销手续是否健全,使用和保管制度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与付款内容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美。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7.内部审计制度试行 篇七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 保证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 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 我部制定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试行) 》, 现予印发, 自2014年1月1日起在除金融保险业以外的大中型企业范围内施行, 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本制度的企业不再执行《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
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及时反馈我部。
2013年8月16日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工作, 保证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 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中型企业, 包括制造业、农业、批发零售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业。其他未明确规定的行业比照以上类似行业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不适用于金融保险业的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产品, 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商品、提供的劳务或服务。
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成本, 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职工薪酬等, 以及不能直接计入而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的各种间接费用。
第四条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 编制、执行企业产品成本预算, 对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考核, 落实成本管理责任制, 加强对产品生产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 加强产品成本核算与管理各项基础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能否归属于使产品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原则, 正确区分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
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生产过程的特点、生产经营组织的类型、产品种类的繁简和成本管理的要求, 确定产品成本核算的对象、项目、范围, 及时对有关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估计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企业一般应当按月编制产品成本报表, 全面反映企业生产成本、成本计划执行情况、产品成本及其变动情况等。
第二章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 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归集成本费用, 计算产品的生产成本。
第九条制造企业一般按照产品品种、批次订单或生产步骤等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一) 大量大批单步骤生产产品或管理上不要求提供有关生产步骤成本信息的, 一般按照产品品种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二) 小批单件生产产品的, 一般按照每批或每件产品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三) 多步骤连续加工产品且管理上要求提供有关生产步骤成本信息的, 一般按照每种 (批) 产品及各生产步骤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产品规格繁多的, 可以将产品结构、耗用原材料和工艺过程基本相同的产品, 适当合并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条农业企业一般按照生物资产的品种、成长期、批别 (群别、批次) 、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劳务作业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一条批发零售企业一般按照商品的品种、批次、订单、类别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二条建筑企业一般按照订立的单项合同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单项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的,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同分立原则, 确定建造合同的成本核算对象。为建造一项或数项资产而签订一组合同的, 按合同合并的原则, 确定建造合同的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三条房地产企业一般按照开发项目、综合开发期数并兼顾产品类型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四条采矿企业一般按照所采掘的产品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企业以运输工具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 一般按照航线、航次、单船 (机) 、基层站段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从事货物等装卸业务的, 可以按照货物、成本责任部门、作业场所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从事仓储、堆存、港务管理业务的, 一般按照码头、仓库、堆场、油罐、筒仓、货棚或主要货物的种类、成本责任部门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六条信息传输企业一般按照基础电信业务、电信增值业务和其他信息传输业务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七条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科研设计与软件开发等人工成本比重较高的, 一般按照科研课题、承接的单项合同项目、开发项目、技术服务客户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合同项目规模较大、开发期较长的, 可以分段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八条文化企业一般按照制作产品的种类、批次、印次、刊次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九条除本制度已明确规定的以外, 其他行业企业应当比照以上类似行业的企业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按照第八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进行产品成本核算。企业内部管理有相关要求的, 还可以按照现代企业多维度、多层次的管理需要, 确定多元化的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多维度, 是指以产品的最小生产步骤或作业为基础, 按照企业有关部门的生产流程及其相应的成本管理要求,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 组合出产品维度、工序维度、车间班组维度、生产设备维度、客户订单维度、变动成本维度和固定成本维度等不同的成本核算对象。
多层次, 是指根据企业成本管理需要, 划分为企业管理部门、工厂、车间和班组等成本管控层次。
第三章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 按照成本的经济用途和生产要素内容相结合的原则或者成本性态等设置成本项目。
第二十二条制造企业一般设置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成本项目。
直接材料, 是指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材料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
燃料和动力, 是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燃料和动力。
直接人工, 是指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的职工薪酬。
制造费用, 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包括企业生产部门 (如生产车间) 发生的水电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国家规定的有关环保费用、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
第二十三条农业企业一般设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机械作业费、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
直接材料, 是指种植业生产中耗用的自产或外购的种子、种苗、饲料、肥料、农药、燃料和动力、修理用材料和零件、原材料以及其他材料等;养殖业生产中直接用于养殖生产的苗种、饲料、肥料、燃料、动力、畜禽医药费等。
直接人工, 是指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人员的职工薪酬。
机械作业费, 是指种植业生产过程中农用机械进行耕耙、播种、施肥、除草、喷药、收割、脱粒等机械作业所发生的费用。
其他直接费用, 是指除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机械作业费以外的畜力作业费等直接费用。
间接费用, 是指应摊销、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运输费、灌溉费、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保养费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批发零售企业一般设置进货成本、相关税费、采购费等成本项目。
进货成本, 是指商品的采购价款。
相关税费, 是指购买商品发生的进口关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等。
采购费, 是指运杂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整理费、合理损耗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商品采购成本的费用。采购费金额较小的, 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第二十五条建筑企业一般设置直接人工、直接材料、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建筑企业将部分工程分包的, 还可以设置分包成本项目。
直接人工, 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给施工过程中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工人以及在施工现场直接为工程制作构件和运料、配料等工人的职工薪酬。
直接材料, 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所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结构件、机械配件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其他材料以及周转材料的租赁费和摊销等。
机械使用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 使用外单位施工机械的租赁费, 以及按照规定支付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等。
其他直接费用, 是指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搬运费、材料装卸保管费、燃料动力费、临时设施摊销、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场地清理费, 以及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的为订立建造承包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费用。
间接费用, 是指企业各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费用。
分包成本, 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分包, 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价款。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企业一般设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借款费用等成本项目。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 (或开发权) 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费用、安置及动迁费用、回迁房建造费用等。
前期工程费, 是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政府许可规费、招标代理费、临时设施费以及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咨询论证费、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费, 是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主体建筑的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及精装修费等。
基础设施建设费, 是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污、排洪、消防、通讯、照明、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智能化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景观环境工程费用等。
公共配套设施费, 是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 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等。
开发间接费, 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 且不能将其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工程监理费、造价审核费、结算审核费、工程保险费等。为业主代扣代缴的公共维修基金等不得计入产品成本。
借款费用, 是指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
房地产企业自行进行基础设施、建筑安装等工程建设的, 可以比照建筑企业设置有关成本项目。
第二十七条采矿企业一般设置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
直接材料, 是指采掘生产过程中直接耗用的添加剂、催化剂、引发剂、助剂、触媒以及净化材料、包装物等。
燃料和动力, 是指采掘生产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各种固体、液体、气体燃料, 以及水、电、汽、风、氮气、氧气等动力。
直接人工, 是指直接从事采矿生产人员的职工薪酬。
间接费用, 是指为组织和管理厂 (矿) 采掘生产所发生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保险费、办公费、环保费用、化 (检) 验计量费、设计制图费、停工损失、洗车费、转输费、科研试验费、信息系统维护费等。
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企业一般设置营运费用、运输工具固定费用与非营运期间的费用等成本项目。
营运费用, 是指企业在货物或旅客运输、装卸、堆存过程中发生的营运费用, 包括货物费、港口费、起降及停机费、中转费、过桥过路费、燃料和动力、航次租船费、安全救生费、护航费、装卸整理费、堆存费等。铁路运输企业的营运费用还包括线路等相关设施的维护费等。
运输工具固定费用, 是指运输工具的固定费用和共同费用等, 包括检验检疫费、车船使用税、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备件配件、保险费、驾驶及相关操作人员薪酬及其伙食费等。
非营运期间费用, 是指受不可抗力制约或行业惯例等原因暂停营运期间发生的有关费用等。
第二十九条信息传输企业一般设置直接人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业务费、电路及网元租赁费等成本项目。
直接人工, 是指直接从事信息传输服务的人员的职工薪酬。
业务费, 是指支付通信生产的各种业务费用, 包括频率占用费, 卫星测控费, 安全保卫费, 码号资源费, 设备耗用的外购电力费, 自有电源设备耗用的燃料和润料费等。
电路及网元租赁费, 是指支付给其他信息传输企业的电路及网元等传输系统及设备的租赁费等。
第三十条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一般设置直接人工、外购软件与服务费、场地租赁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差旅费、培训费、转包成本、水电费、办公费等成本项目。
直接人工, 是指直接从事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的人员的职工薪酬。
外购软件与服务费, 是指企业为开发特定项目而必须从外部购进的辅助软件或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场地租赁费, 是指企业为开发软件或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租赁场地支付的费用等。
转包成本, 是指企业将有关项目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支付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文化企业一般设置开发成本和制作成本等成本项目。
开发成本, 是指从选题策划开始到正式生产制作所经历的一系列过程, 包括信息收集、策划、市场调研、选题论证、立项等阶段所发生的信息搜集费、调研交通费、通信费、组稿费、专题会议费、参与开发的职工薪酬等。
制作成本, 是指产品内容制作成本和物质形态的制作成本, 包括稿费、审稿费、校对费、录入费、编辑加工费、直接材料费、印刷费、固定资产折旧、参与制作的职工薪酬等。电影企业的制作成本, 是指企业在影片制片、译制、洗印等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剧本费、演职员的薪酬、胶片及磁片磁带费、化妆费、道具费、布景费、场租费、剪接费、洗印费等。
第三十二条除本制度已明确规定的以外, 其他行业企业应当比照以上类似行业的企业确定成本项目。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确定产品成本核算项目, 进行产品成本核算。企业内部管理有相关要求的, 还可以按照现代企业多维度、多层次的成本管理要求,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有关成本项目进行组合, 输出有关成本信息。
第四章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三十四条企业所发生的费用, 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 应当按照所对应的产品成本项目类别, 直接计入产品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 应当选择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 以正常生产能力水平为基础, 按照资源耗费方式确定合理的分配标准。
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根据产品的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结转成本。
第三十五条制造企业发生的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 能够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 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 否则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
制造企业外购燃料和动力的, 应当根据实际耗用数量或者合理的分配标准对燃料和动力费用进行归集分配。生产部门直接用于生产的燃料和动力, 直接计入生产成本;生产部门间接用于生产 (如照明、取暖) 的燃料和动力, 计入制造费用。制造企业内部自行提供燃料和动力的, 参照本条第三款进行处理。
制造企业辅助生产部门为生产部门提供劳务和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参照生产成本项目归集, 并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辅助生产部门之间互相提供的劳务、作业成本, 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 进行交互分配。互相提供劳务、作业不多的, 可以不进行交互分配, 直接分配给辅助生产部门以外的受益单位。
第三十六条制造企业发生的制造费用, 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按月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企业可以采取的分配标准包括机器工时、人工工时、计划分配率等。
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制造费用, 应当在开工期间进行合理分摊, 连同开工期间发生的制造费用, 一并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
制造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特点和条件,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 采用作业成本法对不能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进行归集和分配。
第三十七条制造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联产品、副产品的工艺要求, 选择系数分配法、实物量分配法、相对销售价格分配法等合理的方法分配联合生产成本。
第三十八条制造企业发出的材料成本, 可以根据实物流转方式、管理要求、实物性质等实际情况, 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计算。
第三十九条制造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的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 按成本计算期结转成本。制造企业可以选择原材料消耗量、约当产量法、定额比例法、原材料扣除法、完工百分比法等方法, 恰当地确定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实际成本, 并将完工入库产品的产品成本结转至库存产品科目;在产品数量、金额不重要或在产品期初期末数量变动不大的, 可以不计算在产品成本。
制造企业产成品和在产品的成本核算, 除季节性生产企业等以外, 应当以月为成本计算期。
第四十条农业企业应当比照制造企业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四十一条批发零售企业发生的进货成本、相关税金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发生的采购费, 可以结合经营管理特点, 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采购费金额较小的, 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批发零售企业可以根据实物流转方式、管理要求、实物性质等实际情况, 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毛利率法等方法结转产品成本。
第四十二条建筑企业发生的有关费用, 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 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 应当选择直接费用比例、定额比例和职工薪酬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 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建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结转产品成本。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 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和结转当期提供服务的成本;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 应当直接结转已经发生的成本。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有关费用, 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 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 应当选择占地面积比例、预算造价比例、建筑面积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 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第四十四条采矿企业应当比照制造企业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营运费用, 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归集。
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运输工具固定费用, 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 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由多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 应当选择营运时间等符合经营特点的、科学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
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非营运期间费用, 比照制造业季节性生产企业处理。
第四十六条信息传输、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等企业, 可以根据经营特点和条件,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 采用作业成本法等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和分配。
第四十七条文化企业发生的有关成本项目费用, 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 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 应当选择人员比例、工时比例、材料耗用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
第四十八条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标准成本、定额成本等代替实际成本。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标准成本、定额成本等类似成本进行直接材料日常核算的, 期末应当将耗用直接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等类似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四十九条除本制度已明确规定的以外, 其他行业企业应当比照以上类似行业的企业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五十条企业应当按照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企业内部管理有相关要求的, 还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 在确定多维度、多层次成本核算对象的基础上, 对有关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小企业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8.餐厅管理制度试行 篇八
第一条 总则
一.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公司后勤工作,加强公司内部餐厅管理,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为广大员工提
供一个卫生、放心、舒适、优质的就餐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餐厅工作人员及公司全体员工,餐厅管理由办公室负责
第二条 食堂采购制度和储存制度
一.负责采购人员必须讲原则,责任心强,正直诚实,不谋私利。
二.严把食堂所需食品原料辅料的采购质量关,保障食品的卫生、安全、质优、价廉。不得采购霉变、虫蛀、有毒、超过保质期的或卫生法禁止供应的其他食品,以防食物中毒。
三.采购大批主食或副食必须要求供货商提供卫生许可证,以便查验,不得采购三无产品。
四.供应商所配送食品原料辅料必须由办公室专人验收,对不合格食品,拒收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遵循“货比三家”的原则,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质量,同等价格质量比服务,追求质优价廉。
六.把握食品采购数量,避免食品原料采购过多而变质现象发生。
七.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对各类食品进行分类存放,以免串味、走味或变质。
八.食堂工作人员要定期清理冰柜,保持冰柜的清洁和气味清新。
第三条 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一.食堂工作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洗换工作服。工作是要穿戴工作服、工作帽,佩戴口罩,不得用工作服和围裙擦手、擦脸。
二.食堂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或患有公司认为不适宜在食堂工作的疾病的,不能在食堂工作。
三.锅、饭勺、菜盆、刀具、菜板、厨灶要及时清洗,擦拭干净。
四.食堂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卫生条例,做到厨房、餐厅环境卫生整洁、桌凳干净、地面干净,炊具摆放条理化。
五.洗碗槽和泔水桶每餐完毕后要及时清理干净,及时清理卫生死角。坚持消灭苍蝇虫害等,保证每天清理的基础上,每周至少进行两次彻底大扫除,保持食堂清洁。
六.餐厅要经常通风,保持餐厅空气清新,不得有异味。
七.在餐厅晾晒衣物的员工,必须把衣物甩干后方可晾晒,以免造成餐厅地面湿滑。
第四条餐厅就餐管理制度
一.食堂应按时开饭,不得提前或延迟开饭,早上开饭时间为7:00,中午开饭时间为12:00,晚上开饭时间为6:30。
二.员工应自觉按顺序排队就餐,不插队,不带打,文明就餐。
三.餐厅内不得随地吐痰、吸烟、赤膊、大声喧哗、打闹、尽量不穿拖鞋就餐。
四.就餐人员必须根据自己是食量盛饭菜,不许故意浪费,注意节约粮食。
五.就餐时不得将饭菜残渣丢在地板上,若有掉落在地板上,自己应及时清理干净,以防别人滑倒。
六.就餐后所剩饭菜残渣自觉扫入餐具内带走,倒入指定的泔水桶内,不得倒入洗碗槽内,以免造成阻塞。
七.餐具清洗完毕后,必须及时关好水龙头,不得浪费水资源,洗碗时不得随意泼洒。
八.使用洗洁精,注意节约,杜绝浪费现象。
九.爱护餐厅公物,餐厅内的桌凳、风扇、电视、冰柜等物品不得随意挪动或拿作他用,禁止搬出餐
厅,不得损坏公司统一发放的餐具。
十.因工作需要或外出办公延误就餐时间,需提前半小时通知办公室。
十一.非本公司在职员工在公司用餐,须获得办公室主任的许可,由被拜访人填写客餐登记表。
第五条 安全制度
一.使用炊事械具或用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或操作说明书,防止事故发生。
二.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按规定放置,小心操作,独具放置在明火处和高温处。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食堂工作人员下班前,要关好门窗,检查各类设备和电源,排查安全隐患。
四.对各类可能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要严格把关,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
五.发生中毒事件,必须追究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情节
严重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条 考核制度
一.办公室对食品卫生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映、汇报。
二.办公室要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食堂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食堂工作人
员的职业道德和自身素质。
9.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 篇九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9号
颁布时间:2004-12-25发文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已经2004年8月2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评价,督促其进一步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奠定基础,保证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和运行结果独立开展的调查、测试、分析和评估等系统性活动。
内部控制评价包括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过程评价是对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监督评价与纠正、信息交流与反馈等体系要素的评价。结果评价是对内部控制主要目标实现程度的评价。
第三条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管理目标,通过制定并实施系统化的政策、程序和方案,对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和改进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系统、透明、文件化的内部控制体系,定期或当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审和改进。
第五条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人员应接受有关内部控制评价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二章 评价目标和原则
第七条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的目标主要包括:
(一)促进商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监会的监管要求和商业银行审慎经营原则。
(二)促进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保证其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促进商业银行增强业务、财务和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四)促进商业银行各级管理者和员工强化内部控制意识,严格贯彻落实各项控制措施,确保内部控制体系得到有效运行。
(五)促进商业银行在出现业务创新、机构重组及新设等重大变化时,及时有效地评估和控制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从充分性、合规性、有效性和适宜性等四个方面进行:
(一)过程和风险是否已被充分识别。
(二)过程和风险的控制措施是否遵循相关要求、得到明确规定并得以实施和保持。
(三)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四)控制措施是否适宜。
第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范围应覆盖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活动的全过程及所有的系统、部门和岗位。
(二)统一性原则。评价的准则、范围、程序和方法等应保持一致,以确保评价过程的准确及评价结果的客观和可比。
(三)独立性原则。评价应由银监会或受委托评价机构独立进行。
(四)公正性原则。评价应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为准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五)重要性原则。评价应依据风险和控制的重要性确定重点,关注重点区域和重点业务。
(六)及时性原则。评价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持续进行,当经营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重新评价。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一节 内部控制环境
第十条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商业银行应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保证各机构规范运作,分权制衡。
(一)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下设的议事和决策机构,建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二)明确董事会和董事、监事会和监事、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内部控制中的责任。
(三)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
(四)建立外部监事制度,对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责任。
董事会负责保证商业银行建立并实施充分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审批整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并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负责确保商业银行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审慎经营,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程度,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负责审批组织机构;负责保证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监督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层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负责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商业银行利益的行为并监督执行。
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负责建立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的程序和措施;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保证内部控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还应培育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职业道德素质,建立通畅的内外部信息沟通渠道,确保及时获取与内部控制有关的人力、物力、财力、信息以及技术等资源。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政策。
商业银行应在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中制定明确的内部控制政策,规定内部控制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并为制定和评审内部控制目标提供指导。内部控制政策应:
(一)与商业银行的经营宗旨和发展战略相一致;
(二)体现持续改进内部控制的要求;
(三)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四)体现出侧重控制的风险类型;
(五)体现出对不同地区、行业、产品的风险控制要求;
(六)传达给适用岗位的员工,指导员工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七)可为风险相关方所获取,并寻求互利合作;
(八)定期进行评审,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目标。
商业银行应在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建立并保持内部控制目标。内部控制目标应符合内部控制政策,并体现对持续改进的要求。
在建立和评审内部控制目标时,应考虑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其他要求,以及技术、财务、经营和风险相关方等因素,尤其应考虑监管部门的内部控制指标要求。
内部控制目标应可测量。有条件时,目标应用指标予以量化。
第十四条 组织结构。
商业银行应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明确所有与风险和内部控制有关的部门、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形成文件予以传达。特别应考虑:
(一)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实行统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权。
(二)必要的职责分离,以及横向与纵向相互监督制约关系。
(三)涉及资产、负债、财务和人员等重要事项变动均不得由一个人独自决定。
(四)明确关键岗位、特殊岗位、不相容岗位及其控制要求。
(五)建立关键岗位定期或不定期的人员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
商业银行应设立负有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实施特殊责任的专门委员会或部门,明确其责任、权限和报告路线。
商业银行应设立全行系统垂直管理、具有充分独立性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
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审计人员;应有权获得商业银行的所有经营、管理信息;应根据对辖属机构的风险评级结果确定审计频率,以及对机构和业务的审计覆盖率,定期或不定期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实施检查、评价;应及时向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应保证审计报告中指出的内部控制的缺失得到及时纠正整改;总行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经董事会或监事会同意。
第十五条 企业文化。
商业银行应培育健康的企业文化,对企业文化的内涵及其策划、渗透、评估与改进做出明确的规定。特别应向员工传达遵守法律法规和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引导员工树立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员工职业道德水准,规范员工职业行为。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
商业银行应完善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确保与风险和内部控制有关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意识。
商业银行应明确与风险和内部控制有关人员的适任条件,明确有关教育、工作经历、培训和技能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相关人员的胜任。
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满足监管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资质的要求。
商业银行应制定并保持培训计划,以确保高级管理层和全体员工能够完成其承担的内部控制方面的任务和职责。培训计划应定期评审,并应考虑不同层次员工的职责、能力和文化程度以及所面临的风险。
商业银行应对员工引进、退出、选拔、绩效考核、薪酬、福利、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处罚等日常人事管理做出详细规定,并充分考虑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风险。
第二节 风险识别与评估
第十七条 经营管理活动风险识别与评估。
商业银行应建立和保持书面程序,以持续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与评估。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含利率风险)、操作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以及声誉风险等。
应识别并确定常规和非常规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并识别这些活动中的风险(无论是否由内部产生),考虑其类型、来源及其影响范围,特别应考虑计算机系统的运用可能带来的风险。
应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内部控制政策确定风险是否可接受,以确定是否进一步采取措施。风险可接受时,应监测并定期评审,以确保其持续可接受;风险不可接受时,应制定控制措施。
商业银行对各类风险进行识别与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内部和外部因素。其中,内部因素包括组织结构的复杂程度、银行业务性质、机构变革以及员工的流动等;外部因素包括经济形势的波动、行业变动趋势等。
当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风险进行再识别和再评估,以确保任何新的和以前未曾予以控制的风险得到识别和控制。
风险识别与评估应:
(一)依据业务范围、性质和时限主动进行。
(二)评估风险的后果、概率和风险级别。
(三)必要时开发并运用风险量化评估的方法和模型。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其他要求的识别。
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识别和获取适用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其他要求的程序,作为风险识别与评估、制订控制目标和控制方案的依据。
商业银行应及时更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其他要求的信息,并将这些信息传达给相关员工和其他风险相关方。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方案。
商业银行应制定内部控制方案,以控制已识别的不可接受风险。内部控制措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为实现对风险的控制而规定的相关职责与权限。
(二)控制的策略、方法、资源需求和时限要求。
若涉及到组织结构、流程、计算机系统等方面的重大变更,应考虑可能产生的新风险。
第三节 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运行控制。
商业银行应确定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业务和管理活动,依据所策划的控制措施或已有的控制程序对这些活动加以控制。
(一)控制措施包括:
1.高层检查。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应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内部控制的实施状况以及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高级管理层应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缺失情况,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2.行为控制。各级职能管理部门审查每天、每周或每月收到的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专项报表或报告,提出问题,要求采取纠正整改措施。
3.实物控制。主要的控制措施包括实物限制、双重保管和定期盘存等。
4.风险暴露限制的审查。审查遵循风险暴露限制方面的合规性,违规时继续跟踪检查。
5.审批与授权。根据若干限制条件对各项业务、管理活动进行审批与授权,明确各级的管理责任。
6.验证与核实。验证各项业务、管理活动以及所采用的风险管理模型结果,并定期核实相关情况,及时发现需要修正的问题,并向职能管理部门报告。
7.不兼容岗位的适当分离。实行适当的职责分工,认定潜在的利益冲突并使之最小化。
(二)控制要点包括:
1.对于可能导致偏离内部控制政策、目标的运行情况,应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和要求,并在程序中规定操作和控制标准。
2.对于重要活动应实施连续记录和监督检查。
3.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考虑运用计算机系统进行控制。
4.对于采购或外包的设施、设备、系统和服务中已识别的风险,应建立并保持控制程序,并将有关程序和要求通报供方,确保其遵守商业银行相关的控制要求。
5.对于产品、组织结构、流程、计算机系统的设计过程,应建立有效的控制程序。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系统环境下的控制。
商业银行应考虑计算机系统环境下的业务运行特征,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对硬件、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数据和操作环境,以及设计、采购、安全和使用实施控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用性。明确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发部门、管理部门与应用部门的职责,建立和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风险防范的制度,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数据、系统运行和系统环境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应急准备与处置。
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预案和程序,以识别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或紧急情况(包括计算
机系统)。意外事件和紧急情况发生时,应及时做出应急处置,以预防或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确保业务持续开展。
商业银行应定期检查、维护应急的设施、设备和系统,确保其处于适用状态。如可行,应定期测试应急预案。
商业银行应评审其应急预案,特别是意外事件或紧急情况发生之后。应急准备应与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或紧急情况(包括事故、险情)的性质相适应。
第四节 监督评价与纠正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绩效监测。
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通过适宜的监测活动,对内部控制绩效进行持续监测。
监测内容包括:
(一)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程度。
(二)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遵循程度。
(三)事故、险情和其他不良的内部控制绩效的历史情况。
第二十四条 违规、险情、事故处置和纠正及预防措施。
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对违规、险情、事故的发现、报告、处置和纠正及预防措施做出规定,包括:
(一)发现违规、险情、事故并及时报告,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二)及时处置违规、险情、事故。
(三)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防止违规、险情、事故的发生和再发生,并与问题的大小和风险危害程度相一致。
(四)纠正与预防措施在实施之前应进行风险评估。
(五)实施并跟踪、验证纠正与预防措施。
(六)险情和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内部控制体系评价。
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对内部控制体系实施评价,确保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
性、合规性、有效性和适宜性。程序应包括评价的目的、准则、范围、频率、方法以及职责与要求。
评价应考虑活动的风险评估结果、业务和管理流程和以前的评价结果等,覆盖体系范围内的所有活动。
可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内部控制水平的等级。被评价机构的管理者应采取措施消除违规原因,并验证所采取措施的效果。
评价应由与评价的活动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评价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知识,能够胜任评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 管理评审。
董事会应采取措施保证定期对内部控制状况进行评审,确保体系得到持续、有效的改进。
(一)管理评审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内部控制体系评价的结果。
2.内部控制政策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目标实现情况。
3.对内部控制体系有重要影响的外部信息,如法律、法规的重大变化。
4.组织结构的重大调整。
5.事故和险情以及重大纠正和预防措施的状况。
6.以往管理评审的跟踪情况。
7.内部控制体系改进的建议。
(二)管理评审应就以下方面提出改进措施并落实:
1.内部控制体系及其过程的改进。
2.内部控制政策、目标的变更。
3.与内部控制有关资源的需求。
第二十七条 持续改进。
商业银行应利用内部控制政策、内部控制目标、评价结果、绩效监测和数据分析、纠正和预防措施以及管理评审等,持续提高内部控制体系有效性。
第五节 信息交流与反馈
第二十八条 交流与沟通。
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信息交流与沟通的程序,明确对财务、管理、业务、重大事件和市场信息等相关信息识别、收集、处理、交流、沟通、反馈、披露的渠道和方式。
商业银行应识别其内部和外部的风险相关方,考虑他们的要求和目标,建立与这些相关方进行信息交流的机制,确保:
(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能够及时了解业务信息、管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风险信息。
(二)所有员工充分了解相关信息、遵守涉及其责任和义务的政策和程序。
(三)险情、事故发生时,相关信息能得到及时报告和有效沟通。
(四)及时、真实、完整地向监管机构和外界报告、披露相关信息。
(五)国内外经济、金融动态信息的取得和处理,并及时把与企业既定经营目标有关的信息提供给各级管理层。
信息交流与沟通应考虑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要求。相关信息报告、发布、披露应经过授权。
为保持信息交流沟通的可追溯性,必要时,应保持相关信息交流与沟通的记录。
第二十九条 内部控制体系对文件的要求。
建立和保持文件化体系是实现信息交流与反馈的重要途径。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必要的内部控制体系文件,包括:
(一)对内部控制体系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
(二)内部控制政策和目标。
(三)关键岗位及其职责与权限。
(四)不可接受的风险及其预防和控制措施。
(五)控制程序、作业指导、方案和其他内部文件。
第三十条 文件控制。
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以确保内部控制体系所要求的文件满足下列要求:
(一)易于查询。
(二)实施前得到授权人的批准。
(三)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并由授权人员确认其适宜性。
(四)所有相关岗位都能得到有效版本。
(五)失效时,及时从所有发放处和使用处收回,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误用。
(六)及时识别、处置外来文件并进行标识,必要时转化为内部文件。
(七)留存的档案性文件和资料应予以适当标识。
第三十一条 记录控制。
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以规定内部控制相关活动中所涉及记录的标识、生成、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
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以提供符合要求和内部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并可追溯到相关的活动。
第四章 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三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评价准备、评价实施、评价报告形成和反馈等步骤。
第三十三条 评价准备。
组成评价组。评价组应考虑组成人员的背景和能力。必要时,可聘请业务或管理方面的专家。
制订评价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本次评价的目的、范围、准则、时间安排和相应的资源配置。
准备必要的工作文件。主要包括评价问卷、抽样计划、被评价机构的内部控制体系文件及相关记录等。
在现场评价前应先与被评价机构建立初步联系,以便确认有关评价事项和安排。
第三十四条 评价实施。
评价组应按照既定的评价方案实施评价。在评价实施中应就评价组内部以及评价组与被评价机构之间的沟通做出正式安排,通过适当的方法收集与评价目的、范围和准则有关的信息,根据评价方案对被评价项目进行测试,对有关数据进行确认和分析,并予以记录。
评价实施的具体方法见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 评价报告形成。
评价组根据评价实施情况,撰写评价报告,应重点分析以下方面:
(一)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体系现状、存在问题及趋势分析。
(二)同类银行比较。
(三)监管建议。
(四)可能的谅解因素。
第三十六条 评价反馈。
对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综合评价后,应与被评价机构管理层沟通,以核对数据,确认事实,并就评价中的问题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评价报告,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做出评价结论和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正式发送被评价机构,限期整改。同时,评价结论应报上级机构。
第三十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方法是为实现评价目的,对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分析和评价而采取的技术和手段的总称。
第三十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实施包括:
了解内部控制体系。应了解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确认评价范围,确定被评价机构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程度,然后决定实施测试所采取的方法。
实施测试和分析。实施测试和分析是在了解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上,评价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与绩效。具体可以采取符合性测试和指标分析等,其中,对内部控制过程评价主要采取符合性测试法;对内部控制结果评价,主要采取指标分析法。
第四十条 了解内部控制体系。
了解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体系主要通过询问、查阅、观察、流程图等方法进行,以初步评价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和合规性。
第四十一条 符合性测试。
符合性测试是获得评价证据以证实内部控制在实际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适宜性,即相关规定在实际中是否被一贯执行,控制措施能否达到控制目的,控制措施是否恰当。符合性测试分为两种形式:
(一)业务测试,即对重要业务或典型业务进行测试,按照规定的业务处理程序进行检查,确认有关控制点是否符合规定并得到认真执行,以判断内部控制的遵循情况。
(二)功能测试,即对某项控制的特定环节,选择若干时期的同类业务进行检查,确认该环节的控制措施是否一贯或持续发挥作用。
符合性测试的具体方法包括抽样法、穿行测试法、证据检查法和压力测试法等。
第四十二条 测试抽样。
抽样样本取决于被评价机构或被评价项目的风险、业务频次、重要性等。可在根据业务频次抽样的基础上,结合被评价项目的风险和重要性进行调整。
根据业务频次确定的抽样量参考标准如下:
(一)每月执行一次的业务或事项,抽样量应保持在2-6个之间。
(二)每周执行一次的业务或事项,抽样量应保持在4-10个之间。
(三)每日执行一次的业务或事项,抽样量应保持在10-25个之间。
(四)每日执行多次的业务或事项,全年10000次以下的,抽样量应保持在25-50个之间;全年10000次以上的,抽样量应保持在50个以上。
第四十三条 指标分析。
应收集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结果指标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对比分析和趋势分析,从而对内控目标实现情况做出评价。
第五章 评分标准和评价等级
第四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采取评分制。对内部控制的过程和结果分别设置一定的标准分值,并根据评价得分确定被评价机构的内部控制等级。
第四十五条 内部控制过程评价的标准分为500分,其中:内部控制环境100分、风险识别与评估100分、内部控制措施100分、信息交流与反馈100分、监督评价与纠正100分。上述五部分评价得分加总除以5,得到过程评价的实际得分。
第四十六条 在对内部控制过程评价时,应按照第三章评价内容的要求,结合本办法第
八条的四个方面展开,转换为具体评价问题,并根据测试情况对被评价项目进行评分。
第四十七条 初次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时,须对所有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支持保障活动进行评价。再次评价时,至少应包括:授信业务、资金业务、存款及柜台业务、主要中间业务、计划财务、会计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其他活动在每三次再次评价周期内应至少覆盖一次。
第四十八条 内部控制过程评价的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被评价对象的过程和风险已被充分识别的,可得该项分值的百分之二十。
(二)在满足前项的基础上,被评价项目的过程和对风险的控制措施被规定并遵循要求的,可得该项分值的百分之三十。
(三)在满足前两项的基础上,被评价项目的规定得到实施和保持,可再得该项分值的百分之三十。
(四)在满足前三项的基础上,被评价项目在实现风险控制的结果方面,控制措施有效且适宜的,可再得该项分值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九条 在测试过程中遇有业务缺项或问题不适用时,应将涉及到的分值在评价项目总分中扣减。为了保持可比性,在得出其余适用项的总分后,还应将该评价项目的总得分进行调整。
调整后评价项目总得分= 所有适用项目得分(评价项目总分/-不适用项目总分)×100%
单项分值小计和总分分值有小数时四舍五入。
第五十条 若涉及到需要采取抽样测试确定评价结论的,应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一)如果在抽样范围内未发现违规,该项评价得满分;在抽样范围内,发现两项以上违规(含两项),该项评价不得分;仅发现一项违规的,应扩大一倍抽样,在扩大抽样范围内未发现新的违规的,可得该评价项目分值的50%,在扩大抽样范围内又发现新的违规的,该评价项目不得分。
(二)发现险情或事故的,直接扣除该评价项目的分值。
第五十一条 内部控制的结果评价。结果评价主要评价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情况,对这些指标的量化评价可以通过非现场的方式进行。结果评价主要包括十项指标: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成本收入比、大额风险集中度指标、关联方交易指标、资产质量指标、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指标、流动性指标、案件指标等,指标说明及控制比例见附录。内控结果评价指标的标准分值为500分,转化为百分制后得出实际得分。
银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整体风险情况、经济金融情况和银监会工作的重点,补充、修
订或调整有关评价指标及其标准分值。
第五十二条 根据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综合确定内部控制体系的总分。其中,过程评价的权重为70%,结果评价的权重为30%,两项得分加总得出综合评价总分。
第五十三条 根据综合评价总分确定被评价机构的内部控制体系评价等级,应按评分标准对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项目逐项计算得分,确定评价等级。定级标准为:
一级:综合评分90分 以上(含90分)。指被评价机构有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在各个环节均能有效执行内部控制措施,能对所有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和控制,无任何风险控制盲点,控制措施适宜,经营效果显著。
二级:综合评分80-89分。指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体系比较健全,在各个环节能够较好执行内部控制措施,能对主要风险进行识别和控制,控制措施基本适宜,经营效果较好
三级:综合评分70-79 分。指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体系一般,虽建立了大部分内部控制,但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在内部控制措施执行方面缺乏一贯的合规性,存在少量重大风险,经营效果一般。
四级:综合评分60 -69 分。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体系较差,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或重要的内部控制措施没有贯彻执行或无效,管理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业务经营安全性差。
五级:综合评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很差,内部控制体系存在严重缺失或内部控制措施明显无效,存在明显的管理漏洞,经营业务失控,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
上述等级也适用于单项评级,单项评级结果主要用于对比分析。
第五十四条 若被评价机构在评价期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应在上述评级的基础上下调一级。
重大责任事故包括:
(一)因安全防范措施不当,发生金融诈骗、盗窃、抢劫、爆炸等案件,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二)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挤提事件。
(三)业务系统故障,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四)经查实的重大信访事件。
第五十五条 内部控制体系连续在三个评价期内得不到改善的机构,其内部控制评价等级应适当下调。
第六章 组织和实施
第五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五十七条 根据评价的范围,内部控制评价可分为以下层次:
(一)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整体评价,原则上每两年一次。
(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商业银行总部的评价,原则上每两年一次。
(三)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商业银行不同层次分支机构的评价,每三年一个评价周期,每年至少覆盖三分之一以上的分支机构,三年内必须覆盖全部分支机构。
第五十八条 应当根据风险大小和重要性确定对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内部控制评价的频率和范围,当商业银行发生管理层重大变动、重大的并购或处置、重大的营运方法改变或财务信息处理方式改变等情况,或银监会认为必要时,应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进行整体评价。
第五十九条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整体评价时,总部占整体评价得分的60%,分支机构平均得分占整体评价得分的40%,形成最终评级结果。其中,初次整体评价时,应覆盖总行和所有分支机构;再次进行整体评价时,应抽取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分支机构。
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对辖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评价可比照进行。
第六十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及时整理、分析和掌握被评价机构报送的非现场监管数据、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和被评价机构的内部审计信息,充分利用监管部门对被评价机构的各种现场检查结果。
第六十一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对被降价机构内部控制体系的改进情况进行后续跟踪,责令被评价机构针对发现的违规或风险隐患制定纠正措施,并对纠正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验证。
第六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各阶段涉及的有关记录、表格、评价报告以及跟踪验证的相关资料均应作为监管档案妥善保管。
第六十三条 银监会可根据需要委托外部中介机构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价。受托中介机构和人员必须熟悉商业银行业务和运作,具备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建立或评价方面的经验。各派出机构选聘中介机构时,必须报银监会批准。
受托中介机构对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评价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章 罚 则
第六十四条 银监会根据评级结果及评价报告所反映的情况,针对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
体系存在问题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可分别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一)约见被评价机构第一负责人或董事长。
(二)就评价对象内部控制体系存在问题可能引发的风险,向被评价机构进行提示和警告。
(三)要求被评价机构对内部控制体系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四)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及频率。
(五)建议调整管理层。
(六)取消有关人员一定期限或终身银行业从业资格。
(七)责令整顿或暂停办理相关业务。
(八)延缓批准或拒绝受理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的申请。
第六十五条 对内部控制评价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应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六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对被评价机构的内部控制体系等级评定结果。凡擅自公布等级评定结果,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重要名词术语解释如下:
(一)体系: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一组要素。
(二)文件:信息及其承载媒体。媒体可以是纸张,计算机磁盘、光盘或其他电子媒体,或其组合。
(三)程序:为进行某项活动或过程所规定的途径。程序可以形成文件,也可以不形成文件;当程序形成文件时,通常称为书面程序。
(四)风险相关方:与商业银行在风险及其控制方面有利益关系的个人或团体。风险相关方包括风险直接承担者和间接利害关系者,前者如商业银行投资者、顾客或员工,后者如监管机构。
(五)内部控制绩效:根据内部控制政策和目标,在控制风险方面所取得的可测量的结果(绩效测量包括内部控制活动和结果的测量)。
(六)事故:造成损失的非预期事件。
(七)险情:可能造成损失的事件。
(八)违规:未满足规定的要求,既可能是人员主观造成的,也可能是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的。
(九)预防措施:为消除潜在违规、险情或事故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十)纠正措施:为消除己发现的违规、险情和事故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对政策性银行、城乡信用社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条 未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政策性银行、城乡信用社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由高级管理层负责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维护和改进,并明确相对独立的决策、监督和执行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附录:
一、结果评价指标及控制比例
┌──────────────────────┬────────────┐ │
评价指标
│
控制比例
│ ├──────────────────────┼────────────┤ │
一、资本利润率
│
≥13%
│ ├──────────────────────┼────────────┤ │
二、资产利润率
│
≥0.6%
│ ├──────────────────────┼────────────┤ │
三、收入成本比
│
≤35%
│ ├──────────────────────┼────────────┤ │
四、大额风险集中度指标
│
-
│ ├──────────────────────┼────────────┤ │
(一)单一客户授信余额比例
│
≤10%
│ ├──────────────────────┼────────────┤ │
(二)十大客户授信余额比例
│
≤30%
│ ├──────────────────────┼────────────┤
│
(三)集团客户授信余额比例
│
≤15%
│ ├──────────────────────┼────────────┤ │
五、关联方交易指标
│
-
│ ├──────────────────────┼────────────┤ │
(一)单个关联方授信余额比例
│
≤10%
│ ├──────────────────────┼────────────┤ │
(二)单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
≤15%
│ │信余额比例
│
│ ├──────────────────────┼────────────┤ │
(三)全部关联方授信余额比例
│
≤50%
│ ├──────────────────────┼────────────┤ │
六、资产质量指标
│
-
│ ├──────────────────────┼────────────┤ │
(一)新发生不良贷款率
│
≤0.1%
│ ├──────────────────────┼────────────┤ │
(二)不良贷款衡量指标
│
-
│ ├──────────────────────┼────────────┤ │1.不良贷款率
│
≤3%
│ ├──────────────────────┼────────────┤ │2.不良贷款额降低率
│
≥10%
│ ├──────────────────────┼────────────┤ │3.五级分类偏离度
│
≤2%
│ ├──────────────────────┼────────────┤ │4.正常及关注类贷款迁徙率
│
≤3%
│ ├──────────────────────┼────────────┤ │5.次级及可疑类贷款迁徙率
│
≤8%
│ ├──────────────────────┼────────────┤ │
七、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
│
≥80%
│ ├──────────────────────┼────────────┤ │
八、资本充足指标
│
-
│ ├──────────────────────┼────────────┤ │
(一)资本充足率
│
≥8%
│ ├──────────────────────┼────────────┤ │
(二)核心资本充足率
│
≥4%
│ ├──────────────────────┼────────────┤ │
九、流动性指标
│
-
│ ├──────────────────────┼────────────┤ │
(一)准备金比例
│
≥10%
│ ├──────────────────────┼────────────┤ │
(二)存贷比
│
≤75%
│ ├──────────────────────┼────────────┤ │
(三)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
│
≤120%
│ ├──────────────────────┼────────────┤ │
(四)资产流动性指标
│
≥25%
│
├──────────────────────┼────────────┤ │
十、案件指标
│
-
│ ├──────────────────────┼────────────┤ │
(一)案件损失率
│
≤0.1‰
│ ├──────────────────────┼────────────┤ │
(二)发案率
│
≤1%
│ ├──────────────────────┼────────────┤ │合计
│
-
│ └──────────────────────┴────────────┘
二、结果评价指标说明
1.资本利润率
利润期末总额
资本利润率=──────────×100%
资本期末总额
2.资产利润率
利润期末总额
资产利润率=──────────×100%
资产期末总额
3.收入成本比
〔业务管理费(不含税金)+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折旧〕
成本收入比率=────────────────────────────×100%
〔净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净收入+手续费净收入+汇兑净收入+其
他营业净收入+投资收益〕
4.大额风险集中度指标
(1)单一客户授信余额比例:
对同一借款客户授信余额
单一客户授信余额比例=────────────×100%
资本净额
(2)十大客户授信余额比例:
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授信总额
十大客户授信余额=─────────────────×100%
资本净额
(3)集团客户授信余额比例:
集团客户授信余额
集团客户授信余额比例=─────────────×100%
资本净额
5.关联方交易指标
(1)单个关联方授信余额比例
对单个关联方授信余额
单个关联方授信余额比例=─────────────×100%
资本净额
(2)单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比例
单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
单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比例=────────────×100%
资本净额
(3)全部关联方授信余额比例
全部关联方授信余额
全部关联方授信余额比例=──────────────×100%
资本净额
6.资产质量指标
评价期新发生不良贷款额
(1)新发生不良贷款率=───────────────×100%
评价期新发生贷款总额
(2)不良贷款衡量指标
①不良贷款率
(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不良贷款率=────────────────────×100%
贷款余额
②不良贷款额降低率
(评价期不良贷款额-基期不良贷款额)
不良贷款额降低率=───────────────────×100%
基期不良贷款额
③五级分类偏离度:《办法》中五级分类偏离度是不良贷款比例偏离度,指检查 调整后的不良贷款比例减去原不良贷款比例所得百分点。
④正常及关注类贷款迁徙率
(期初正常贷款中转为不良贷款的余额
+关注类贷款转为不良贷款的余额)
正常及关注类贷款迁徙率=────────────────────×100%
(期初正常类贷款余额+关注类贷款余额)
⑤次级及可疑贷款迁徙率
(期初次级贷款中转为损失类贷款的余额
+可疑类贷款转为损失类贷款的余额)
次级及可疑类贷款迁徙率=────────────────────×100%
(期初正常类贷款余额+关注类贷款余额)
7.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
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特种准备
拨备覆盖率=────────────────────×100%
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8.资本充足指标
(1)资本充足率
资本净额
资本充足率=──────────────────×100%
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
注:资本净额=资本总额-扣减项
(2)核心资本充足率:
核心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100%
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
9.流动性指标
(1)准备金比例
(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库存现金)期末余额
准备金比例=───────────────────────×100%
各项存款期末余额
(2)存贷比
各项贷款期末余额
存贷比:=────────────────×100%
各项存款期末余额
(3)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
余期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中长期贷款期末余额
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100%
余期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存款期末余额
(4)资产流动性指标
流动性资产期末余额
资产流动性指标=────────────────×100%
流动性负债期末余额
10.案件指标
(1)案件损失率
案件损失金额
案件损失率=────────────×100%
总资产额
(2)发案率
发案件数
发案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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