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行政工作总结(精选9篇)
1.银行行政工作总结 篇一
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人民团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今年以来,中央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要求,组织开展了清理整顿本单位银行帐户的工作。8月至9月底,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四部门组成检查组,对40个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帐户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各部门对清理整顿银行帐户比较重视,有的单位自查清理工作搞得较为扎实和深入,但也有些单位在银行帐户的开设和管理方面差距比较大,开户手续不全、多头或重复开户、不同性质帐户混用,以及开设的帐户未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等问题比较突出。为了确保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清理整顿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明显成效,各单位要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现有银行帐户的设立及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复查。现将有关规定和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单位可以设立的银行帐户
(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每个财务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网点开设一个“基本存款帐户”。该帐户用于办理一般预算资金等资金的支取、分配和转拨所属单位经费、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行政事业单位非财政直接支付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二)财政拨付的基建资金,各单位可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帐户”。该帐户核算财政拨付的各种基建性质的资金。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各单位的自筹基建资金,可开设一个“自筹基建资金专用存款帐户”。该帐户核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以外筹集的基建资金。
(四)各单位收取的应纳入政府一般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可开设一个“一般预算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该帐户的资金只能上缴国库,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五)各单位收取的应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可开设一个“基金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该帐户的资金只能上缴国库,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六)各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可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该帐户的资金只能上缴中央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七)财政部拨付的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可开设一个“基金预算支出专用存款帐户”。该帐户办理基金预算资金的支取。
(八)财政部拨付的预算外资金,可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帐户”。该帐户用于办理预算外资金的支取。
(九)住房基金、售房收入、公共维修基金等住房资金相关帐户的开设,暂按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外汇资金帐户的开设,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党费、团费、工会会费等帐户的开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除世界银行贷款等有特殊要求资金外,其他各类资金应据其性质在上述相应帐户中予以反映,不再单独开设帐户。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上述需要开设的银行帐户进行合并。合并帐户后,对不同性质的资金应设置明细帐,分别核算,但收汇缴专用存款帐户不得与支出存款帐户合并。
二、对各单位帐户管理的要求
(一)各单位的所有银行帐户,必须由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在国有及国家控股银行统一开设,纳入单位财务大帐统一核算。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其帐户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为其开设。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财政拨款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外资金)不得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中央各部门所属二、三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开户,在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修订以前,一律按隶属关系及本通知有关开户的规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国库改革试点部门的银行帐户管理,在执行本通知基本要求的同时,应执行财政部相关的具体规定。
已经接受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四部门检查组检查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四部门下发的处理决定,加强对银行帐户的管理。其他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上述规定和要求,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现有银行帐户逐个进行对照检查,对银行帐户自查处理不当的提出纠正意见,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能够合并的要坚决合并。2002年2月10日以前,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中央部门本级)要将需要保留的帐户(不含政企合一单位的贷款帐户)及有关帐户用途的详细的说明,报财政部(国库司)审批。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将于2002年上半年,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凡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对照检查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申请表(略)
监察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2001年12月31日
2.银行行政工作总结 篇二
关键词:行政执法,能力,调查
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 实施的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基层人民银行作为总行的派出机构, 依据《人民银行法》获得行政执法职权, 是人民银行各项政策的传导者, 依法对金融机构实施金融管理的执行者。目前, 由于人民银行的大多数检查监督职能由基层分支机构承担, 在履行以行政执法为主要手段的监管职责过程中, 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执法效果, 关乎人民银行社会公信力、影响力和社会形象。为此, 笔者对所在中支行政执法人员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调查。
一、当前基层人民银行行政执法人员现状
(一) 行政执法人员偏少, 特别是高层次执法人才缺失
笔者所在中支全辖有在册职工558人, 持有执法证人员为206人, 占职工总人数的36.9%。其中大学本科 (含党校等) 以上学历的执法人才只占执法人员总数的64%。从人才结构看, 高学历人才比例明显偏低, 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执法人才只有2人, 虽然近几年较高学历的执法人才数量略有增长, 但从整体结构上看没有大的变化。
(二) 年龄结构不合理, 年轻执法人员还未成为执法中坚力量
近几年来, 基层人民银行进人很少, 特别是县支行基本处于“只出不进”的状态, 人员不断萎缩, 现有执法队伍的“老龄”化问题凸现。调查显示, 40岁以上执法人员占执法人员总数的82.5%, 人员的老化问题逐渐成为基层央行行政执法人才队伍发展建设的瓶颈。
(三) 业务素质差距明显
2003年银监分设后, 基层人民银行执法队伍中一批年富力强的执法人员分离出人民银行, 又没有新鲜血液充实进来, 既懂业务又懂法律, 既通晓人民银行业务又熟知商业银行业务的执法人才缺乏, 这将导致行政执法中发现问题和准确定性的底气不足, 行政执法程序存在缺陷, 个别环节甚至潜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四) 行政执法培训不到位
调查显示, 近3来来参加过与行政执法相关培训的执法人员只占总人数10%不到。并且, 行政执法培训存在培训力度不够、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当前新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方式和手段 (如“两综合、两管理”) 不断出台, 但对基层人民银行的专项培训却没有开展, 处在基层工作一线的人员成天忙于日常业务, 每年参加执法检查的次数屈指可数, 仅靠自学和检查实践来提高执法水平, 其实际效果不佳。上级行虽然有时也组织一些培训班和专题讲座, 但培训内容对具体执法检查操作的指导性不够, 不能完全满足基层央行执法人才履行执法监管职能的需要。
(五) 执法人才分布不均匀
执法人才的内部流动表现为从执法职能部门直接流向其他职能部门、党群部门和上级单位, 这就导致执法职能部门的高层次执法人才比例不断降低。以中支为例, 在执法岗位的人才只占了执法人才总量的近30%左右, 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一些执法人才的浪费。一批本应在执法岗位上发挥更大作用的执法人才, 由于上升通道过窄和激励机制没有建立等原因, 通过各种途径离开执法岗位, 加剧了执法职能部门人才紧缺, 执法人才的作用和价值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 造成了人才的闲置和浪费。
二、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主要途径及建议
不断加强法制工作, 提高基层央行的依法行政的水平, 对于高效传导货币信贷政策, 维护辖区内金融稳定和完善金融服务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如何推进金融依法行政, 也是每一个基层央行干部的职责, 这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基层央行干部法律意识的增强和能力的提高。
(一) 正确树立依法行政理念
基层人民银行行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总行关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要》的意见, 使全行员工切实把握依法行政的精神实质, 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理念, 努力营造崇尚法治、遵守法律的氛围, 并要在学习的过程中认真结合本行、本部门的工作实际, 按照法规规定认真检查和改进工作, 使人民银行的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 把学习宣传工作落在实处。
(二) 建立健全学习、培训和考试制度
一是要建立学法制度。可采用定期和不定期, 开展个人自学和每月定期组织相结合, 行长、股长要率先学法, 并带领一般干部学法。重点学习《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等法律法规, 深刻认识其重要意义, 加深对法律规章的了解和正确理解, 有效提高基层央行干部依法行政知识水平。二是建立培训制度。建议上级行每年定期开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各类培训。注重针对性、系统性、有效性, 重点组织依法行政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务技能培训, 对所学内容要组织统一考试, 检验学习效果。通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和培训, 使他们做到熟练运用法律, 规范处理行政违法案件, 严格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三是建立健全执法人员考核机制。从法律知识、执法水平等方面进行年度考核, 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 巩固学法、执法成效, 为依法行政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 加强风险意识和监督检查
要增强行政执法风险意识, 作为基层央行干部要真正树立行政执法无小事的理念, 特别要防止因不懂法律、概念模糊或程序不到位、工作没落实等原因, 而导致发生行政诉讼。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整合法律事务、监察、内审等监督岗位资源, 充分发挥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和法律人员在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形成监督合力, 加强对执法职能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 使基层人民银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有效。强化上级行对下级行的监督, 建立经常性、不定期的监督巡查机制, 弥补同级监督的不足。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正面问责制度, 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 尽量避免执法失误给人民银行带来负面影响。
(四) 注重培养人才和提高依法行政管理水平
要在实践中培养和锻炼依法行政人才, 作为基层央行干部要坚持多实践、多思考、多探索, 努力在实践中改进, 在实践中提高, 不断2012年第9期中旬刊 (总第492期) 时代Times积累工作经验, 要以老带新。如通过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施对违反账户管理、人民币管理、外汇管理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从中来锻炼和培养基层央行依法行政人才。同时要注重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 重点要在管理方法、管理技能、管理艺术等方面加以不断改进、不断提高, 这样才能真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规范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 杜绝行政不作为, 从而提升基层央行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 真正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良好形象, 为正确履行基层央行职责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 加强作风建设, 提高依法行政执法水平
3.银行行政工作总结 篇三
对于中小银行上市,我认为从中国来讲对于改造大一统的国有垄断的金融格局是有好处的,对建立一个更良性的有效率的银行公司治理架构是有积极作用的。我不是从资本补充的方向去看这个好处的,因为我刚才讲了,因为中国的既有的这个结构,很多银行因为历史因素不可避免的无法脱离地方政府的行政序列,即便地方政府财政可能不是第一股东,但是从干部的角度来讲,它实际上是董事会的老大,就是地方政府是董事会的老大,即便可能找来一两家企业,可能作为这个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但是在董事会层面的话,往往是地方政府的财政还是老大,因为他管干部。所以从上市成为一个公众公司角度看,因为对公众公司有更多的信息披露要求,从这个角度来讲,无疑对于现有的银行逐渐远离、逐渐摆脱地方政府行政干预,建立一个真正的现代银行的公司治理架构它是有积极意义的。
银行通过市场实现规模扩张会加剧地方竞争
我不看重数量比例的大幅的上升,从目前来讲,从管理层的意思来讲,是中国的上市银行结构问题,就是股票市场的结构中银行类、金融类的公司的成分过大,跟整个的基本经济结构似乎不太匹配,而且在中国整个的经济体制没有摆脱一个粗放式、数量化扩张的路径的时候,大量的银行实现上市实际上可能对整个经济来讲不是一个特别良性的作用,因为经济还是粗放式扩张的,那对银行来讲它肯定不可避免的有这种追求规模路径的冲动,它不断的要融资,它主要的上市的目的不是实现资本价值,而是实现融资需求。而且整个中国的政治架构的改革也没有推进的话,各个地方政府最后还是处于一个GDP的竞争中,这种地方银行通过资本市场的资本补充实现规模扩张的路径,可能还会加剧地方政府的标尺竞争的互相的影响。
要对整个银行的所有制方面进行改革
中国有一个特殊的现象,就是我们讲的这个银行的主体是国有金融的体制,除了个别几家银行是所谓实现了私有化以外,绝大多数银行是各级政府能够影响到的,以前是政府财政在各个地区性银行股份中占很大的份额,包括股份制银行也有很多是隶属于地方财政的,包括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等,这都是很明显的有本地性特征,包括它的银行家不是由董事会来确定的,而是由市委组织部来确认的。在这么一个架构下,我们看到很多银行实际的运作上,在所谓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三架马车架构上面还有一个党委,党委来管干部,党委上面可能还有一个市委,不排除整个高管的队伍都是位于市委组织部的干部序列的。
所以,要打破这样的一个格局的话,可能不仅仅是为银行建立一个现代商业银行的形式的治理架构,更多的来自于整个银行的所有制方面的一个改革。我们最近在做“18大“的调研,我们也看到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文件,将“实现金融机构的股权多元化”、“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鼓励更多形式的新型金融机构组织机构的创新”等都写进政府文件了,我相信在未来的五年、十年时间里,可能这方面会有一个很大的突破,至少国有的大一统的垄断的格局里应该会强有力的增加一些竞争的因素。
中小银行纷纷想上市的动因
国有银行体系的一个重要的弊端就是银行家行政序列化,它实际上更多的具有的是官本位的特征,也就是说它身上带有一种权利的痕迹。这种权利来自于什么呢?来自于掌控的资源,对于大银行来讲意味着它在这个经济中间的影响力,它掌控的资源是非常大的。所以,对银行家来讲,既然是无法摆脱这样一个官员的行政序列,必然银行的利润的函数、利益的函数是追求这个规模的最大化,而不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这个和我刚才前面讲的,国有经济部门的利益结构是完全一致的。所以这方面如果没有管住的话,那所有的银行的,它可能主要的冲动是来自于要实现资本扩张、资产的扩张,资产的扩张必然要有资本金的支撑,所以每年中国的银行资本补充的压力是非常巨大的,不光是来自大行,小行也是一样的。所以这也是为什么中小银行纷纷想迈出一步实现上市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要建立一个它们认为更为通畅的资本补充机制,使得自身通向资产扩张的快速的路径,同时也实现这个银行家自身的权利。
融资平台从总量有10%是通过小银行实现
对于中小银行来讲,我个人的看法其地方债可能还是趋于良性的影响。因为如果不给地方政府建立一个稳定的市场化的融资的机制,那地方政府的的融资需求很大程度上会依赖银行体系,就是通过信贷来满足。当然它有好的项目的时候是首先找大银行,因为大行提供的资金量大,在整个信贷环境趋紧宏观调控,大行不能满足它的信贷需求时,地方政府回过头来就要把所有的压力集中在它所能够施加很大影响的地区性银行,同时,往往要求地区性银行为其融资的项目,从质量上讲的话,就要比大行那些项目差一个等级的,也就是说它找不到钱以后,回过头来才去找小银行,实际上给小银行积累了很大的风险。
我们简单看一个数据,就是中国的融资平台,这些债务它可能在大行的整体信贷中间的比例也就是个百分之十五左右,虽然融资平台从总量上讲只有10%的比例是通过小银行来满足的,但是小银行的资产只占整个银行体系资产还不到10%,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实际上这一部分政府性的债务在中国的中小银行整个信贷中的比例要显著高于大行,我们有个计算认为,比例可能要高五到六个百分点,就是它达到21%,大行可能只有15%。
而且项目的本身我刚才讲的,中国的地方政府它往往是不好的项目,或者是找大行融不到钱的项目,回过头来才找它能够施加行政影响的这些小行来满足,所以它的质量等级也是相对来说可能也要差的很远的,这样的话无论规模的比例,还是这个质量方面的话,实际上小银行承受了很大的这个地方政府债务膨胀的风险。所以如果未来中国要推行地方债务管理模式的改革,一个重要的方向就是为地方政府建立一个真正能够有市场约束的市场化的融资机制,这样能够使得小银行受到的地方政府干预压力大幅减轻,这样有利于中小银行自身的系统性风险的降低。
中国缺少专注于地域性金融服务的小银行
中小银行上市以后出现了一些事件性的因素的影响,包括宁波银行内部股东的问题,北京银行娃娃股等,形成了对后续城商行上市负面的因素。但是我想主要的因素可能还不是这些事件因素的影响,主要的因素是来自于监管层对中小银行在中国整个银行体系的结构中间应该处于一个什么样的位置的考虑,是一个更高的战略层面的考虑。
4.银行行政工作总结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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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语理解与表达。本部分包括表达与理解两方面的内容。请根据题目要求,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最恰当的答案。
请开始答题:
1.情报专家巴克斯特在给花草浇水时,脑子里突然出现了一个_________的念头,也许是经常与间谍、情报打交道的缘故,他竞____ 地把测谎仪器的电极绑到一株天南星植物的叶片上。结果,他惊奇地发现,当水从根部徐徐上升时,测慌仪上显示出的曲线图形居然与人在激动时测到的曲线图形很相似。
依次填入画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A.古怪 异想天开 B.奇特 心血来潮 C.怪异 浮想联翩 D.奇怪 突发奇想
2.如果美国金融市场这头“大象”就此倒下,后果无疑是灾难性的。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中国经济不大可能_______,有必要采取应对措施以保证经济继续稳定发展。
填入画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A.自得其乐 B.独善其身 C.逍遥自在 D.自我作故
3.科学家___________,每天喝少量的葡萄酒可以_________管硬化。
依次填入画横线上最准确的一组词语是()。
A.发表 预计 B.发现 预防 C.研究 推迟 D.发明 延后
4我们的研究发现,在工作动机上的个体差异是明显的。比如,对入类做出巨大贡献的两个人.洛克菲勒一生追求财富,圣雄甘地一生粗布缠身,人生目标____________。
填入画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A.相差甚远 B.各有所求 C.截然不同 D.南辕北辙
5.我一生走南闯北,甚至出访欧美,然而想不到对自己少年时_______的松花江,却_________。
依次填入画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A.日思夜想 素昧平生 B.望穿秋水 望洋兴叹 C.大名鼎鼎 闻所未闻 D.魂牵梦萦 缘悭一面
6意大利地处欧亚大陆和非洲大陆板块的挤压带上,因此境内活火山较多。频繁爆发的火山给意大利人带来了丰厚的__________—可作为优质胶凝制料的火山灰。这种____的自然条件使罗马人利用火山灰发明了自然混凝土。
依次填入画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A.收获 天造地设 B.回报 应有尽有 C.财富 举世无双 D.馈赠 得天独厚
7.依改填入下列各句横线处的词语,最恰当的一组是()。
①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全面_________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
划。消息________发布,全国各地大学生反响强烈。
②要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________,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
③ 弘新 银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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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下列依次填入画横线处的词语,恰当的一组是()。
①哥白尼的地动学说粉碎了上帝创造人类、又为人类创造万物的那种_________的宇宙观。
②为了_______沙漠,一代又一代的科学家,付出大量心血。
③云能帮助我们__________阴晴风雨,预知天气变化,这对工农业生产有着重要的意义。A.荒谬 征服 识别 B.荒谬 征伐 区别 C.荒诞 征伐 识别 D.荒诞 征服 区别
9.个人恩怨可以________,但对________民族大义的酸甜苦辣,不能集体失忆。尤其对 后人不能只给锦衣美食,不给精神滋养。须知,“一个民族,最________的莫过于不知道自己 的历史”。
依次填入画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A.忘记 记载 危险 B.忘却 承载 悲哀 C.遗忘 倾注 痛苦 D.忘怀 饱含 可怜 10.“此处不留人.自有留人处”给了懒人正大光明的借口.给了懦夫逃避现实的理由。可残酷的是,生活不相信借口.竞争没有理由。换个环境不如换个心情,与其精神胜利,不如自我激励。换个环境,就像把淡水鱼放进海里,空间是大了,可是命也危矣。苛求环境,不如苛求自己,我们改变不了世界,地球不会老围着你转——除非你是太阳。
最能概括下面文字内容的一句话是()。
A.环境永远都不会恰合你意 B.苛求环境不如苛求自己 C.处处都留人,只是人不在 D.物竞天择,适者生存 1l.“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已经成为一些人不思进取的借口。不要再有“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的侥幸,留得青山在,也怕没柴烧。青山不是资本,可能只是一线希望。吝惜“青山”会颓废你的心灵,吝惜“青山”会埋没你的斗志。
这段话是要告诉我们()。
A.人生苦短.如白驹过隙 B.把握今天胜于等待明天 C.留得青山在,也许没柴烧 D.要苦心志,砺筋骨
12.记得有人说过,一个人须从古今中外的作家那里去寻找和自己性情相近的人。一旦找到思想相近之作家,心中必万分痛快,灵魂亦发生剧烈震撼,如春雷一鸣,蚕卵孵出,得一新生命,入一新世界,于是流连忘返,乐此不疲,如受春风化雨之赐,终获学业大进之益。这个主张阐发了读书活动中一条基本规律。
最能体现这段文字主题的是()。
A.得一新生命,入一新世界 B.找到思想相近之作家 C.寻找和自己性情相近的人 D.流连忘返乐此不疲
13随着老年人口的日益增加,退休费、医疗费、福利费的支出自然呈上升趋势.客观上要求有坚强的经济后盾,而目前全省的人口老龄化与经济发展不同步,经济水平滞后大大削弱了社会对老龄人口的承受能力.因此,家庭养老的作用不可忽视,家庭养老在保证老年人物质生活需要的同时,也有利于老年人的心里健康。
对这段文字理解准确的是()。A.老年人口的增加.影响了经济发屣 B.强调家庭养老的重要性
C.人口老龄化,造成经济水平滞后 D.增强社会对老龄人口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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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目前很多城市的新地标,要么比高度,要么比奢华,或是一味追求前卫和怪诞.与周边的历史文脉形成尖锐的反差。由于建筑特别是地标性建筑关涉百年大计,千年大计,一旦造好,就很难改变,因而近年来自不少公认的败笔,已成为城市中极不和谐的音符,为世人所诟病,并为后人留下笑柄。
作者要表达的主要意思是()。
A.城市的新地标应与周边的历史文脉相协调
B.地标性建筑关涉百年大计.千年大计,一定要造好
C.一味追求高度、奢华、前卫或者怪诞,造就了很多城市地标败笔 D.建设城市地标要谨慎,不要为世人所诟病,也不要为后人留下笑柄
15英国银行协会每年都组织一个培训班,帮助银行职员识别假钞。在培训期间,学员们一张假钞也摸不到,训练时用的都是真钞,上课时讲的都是真钞的特点。专家们解释说.学员们通过反复接触真钞.手指、眼睛都习惯了真钞的感觉,以后在工作中一旦遇到假钞,就会感到特别不习惯。虽然他们对假钞的特征一无所知,但潜意识告诉他们:“这不是真钞!”据统计,接受了这种培训的职员,对假钞的识别能力要强得多。
这段文字意在说明()。
A.潜意识是在不断的重复中获得的 B.“信息缺失的时候更需要依赖直觉 C.强化正确的信息有助于提高鉴别力
D.接触过多的错误信息有可能干扰人们的判断
16市场上常有新气象,比如两种皮带在质地、款式、功能等方面相差无几,使用价值相差不大,但价格上的差别竟可以高达数倍甚至数十倍,实在让人惊异。问题在于品牌。一种皮带是名牌,另一种皮带不是名牌,这就是价格畸差的主要根据。在当今大多数商家和顾客看来这种现象已经合情合理天经地义。品牌不再是个简单的商标,或者一个简单的公司商号。品牌是巨大的无形资产,常常比相关的有形资产更为重要。
这段文字的关键词是()。
A.使用价值 价值 市场规律 B.市场 皮带 品牌 C.价格差 品牌 无形资产 D.经济 品牌 增值 17.现实是一种难以捉摸而又与你形影不离的时光,如果你完全_________于其巾,就可以得到一种美好的享受。
填入画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A.生活 B.沉浸 C.沉迷 D.隐身
18.领导力不光是靠任命得来的,真正的领导力也不是靠威逼和和利诱下属得来的,而是靠深度的沟通中形成的深度信赖得来的,它引发的是一种_______的追随和_________的顺从。
依次填入画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A.不由自主 畏首畏尾 B.身不由己 勇往直前 C.不露声色 破釜沉舟 D.情不自禁 义无反顾
19.科学的理论决不是教条,不该成为你思想的________,相反它鼓励你冲破世俗的________再插上翅膀去自由飞翔,领略那从未见过的思想王国的风光。
填入画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A.牢房 囚禁 B.禁地 樊笼 C.镣铐 束缚 D.桎梏 牢笼
20.“真实”是指事实、真理,它可以用于客观事物:自然、社会、个人;它的反面是地址:郑州市东风路与信息学院路西50米明天财智名座1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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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是不真。“真诚”也是“真”,但是指主观意识领域里的真,它仅涉及人,而且是主体的个人,它强调的是向内反省,要求的是忠于自己,是不欺己、不欺心,这就好像内心有一个法官在检查所有的意识和念头,看它们是真的发自内心,还是一些浮在表层的托辞和借口,彻底的真诚要求一个人能鉴别和杜绝一切有意无意哄骗自己的念头,在行为上就反映为:言其真心所欲言,行其真心所欲行。
这段文字意在说明()。A.“真实”与“真诚”的区别 B.“真诚”的本质含义及外部表现
C.“真诚”行为属于主观表现因而难以鉴别
D.如何使“真实”与“真诚”实现内在统一
试题答案:
1【答案】A。解析:本题可由 弘新 银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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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相比,更侧重“培养”之意。弘新 银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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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思想的束缚,“禁地”不
5.银行行政工作总结 篇五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严格控制、规范管理我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消,并逐步向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过渡,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意见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54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255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各类存款账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用于核算“单位”经费、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的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因借款或其它结算需要开立的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只能用于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不能支取现金。
专用存款账户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委、市政府等文件规定,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开立的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不能支取现金,确需支取现金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批准。
第四条 凡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可按规定自主选择本市一家商业银行或所属分支机构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第五条 “单位”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方可到银行开立各类存款账户。
第六条 “单位”开立的各类银行存款账户需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申请和管理,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健全制度,严禁违反规定开设银行账户。
第二章 银行存款账户管理
第七条 基本存款账户。除国家有规定要求外,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八条 基本建设资金存款账户,统一纳入我市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一律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需要支取现金的,需经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批准,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主管部门不再开立基本建设资金转拨账户,基本建设资金需经主管部门转拨时,财政部门直接拨入其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核算。
为便于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经批准每个建设单位可在本市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有国债项目的单位,还可开立一个基本建设国债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有多个建设项目或多个国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在各自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设立分户,单独核算。
第九条 非税收入过渡账户,必须严格控制并按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尚未实行“票款分离”的有收费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工作确有必要的,经批准可保留一个非税收入汇缴过渡专用账户,按规定汇缴预算外资金和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等收入,并定期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收入过渡账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只能用于汇缴非税收入,不能用做支出。
实行“票款分离”后,收入过渡账户一律取消,确需集中汇缴的,由财政部门为“单位”开立“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每日营业终了,由代理银行将汇缴资金划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条 各“单位”不再开立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单位”内部需开立党费、团费、工会会费的以及食堂、期刊、杂志经费等存款账户,须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按照党和国家业务归口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各自开立一个相应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核算相关业务经费,不得核算相关业务以外的经费内容。
第十二条 定期存款。凡财政性资金除国家有规定外,一律纳入“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管理,不得在存款账户外存为定期存款。
第十三条 用于主管部门转拨资金的账户,原则上不允许开立,因特殊原因确需开立的,经批准可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随着财政国库管理改革进展情况,转拨账户逐步予以撤消。
第十四条 因名称、地址变化等原因,“单位”需变更原有银行存款账户时,也要经财政部门批准,按新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办法办理。
第三章 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
第十五条 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实行“单位”财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财政审批、银行按规定开立(变更)的办法。未经“单位”财务部门及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财政部门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 程序于要求。
1、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单位,需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事项时,由本“单位”财务部门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表》(附后),同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主管处(科)室审核,由同级财政国库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批复手续。
2、开立(变更)银行存款账户需报送以下材料:
(1)事业单位提供北京市(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区、县)编办”)核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有关批件复印件。
(2)行政机关、党派、群众团体提供市(区、县)编办批复“单位”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3)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还需要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3、开户“单位”持财政部门批件,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到银行办理开立(变更)银行存款账户手续。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或不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商业银行不得为申办“单位”办理开立(变更)账户手续。
4、开立(变更)手续办理后,开户“单位”到同级财政部门登记。与财政有领拨关系的,同时办理预留银行印鉴手续。
第四章 银行存款账户的撤消与备案
第十七条 银行存款账户的撤消。
1、凡按照统一规定需撤消银行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开户银行办理撤户手续,并报同级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备案。
2、“单位”因自身原因需撤消银行存款账户的,到开户银行办理撤户手续后,要报同级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银行存款账户。“单位”内部开设的党费、团费、工会会费及食堂、期刊、杂志经费等账户,实行财政备案制度。
实行备案管理的银行存款账户,由“单位”统一填制《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附后),由“单位”财务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经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监察、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三局一行”)共同对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消、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各“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为加强银行账户管理,防止前清后乱,对各“单位”开立(变更)、撤消的银行账户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由“三局一行”共同组织进行,年审主要内容是:
1、开立(变更)的银行账户是否有财政部门批复文件;
2、应撤消的银行账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撤消;
3、是否有将财政性资金存为定期存单行为;
4、“单位”开立的存款账户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5、备案账户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6、备案账户是否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的行为;
7、是否有违反本办法或财经纪律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一条 年审或对银行账户设立情况进行检查时,“单位”应如实提供银行账户情况;如需开户银行配合时,开户银行应按有关规定如实提供受查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立情况,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严格执行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消的有关规定及各项财经纪律,对不按规定执行,不如实登记、隐瞒不报、公款私存、擅自开立银行账户以及其它严重问题的,按国务院281号令及我市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并依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为“单位”开立(变更)银行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由人民银行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本办法下发前已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规范。
第二十五条 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有关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6.银行行政工作总结 篇六
【发布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5号 【发布日期】2007-07-03 【生效日期】2007-07-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2007修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5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银监会派出机构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构指定管辖。”
二、删去第十六条。
三、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先行收集证据,再予以立案。”
四、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银监会决定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银监局决定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银监分局决定的5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对个人作出的1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
五、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司法机关移送。”
六、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执行本办法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银监会制定。银监会没有制定式样,执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可以制定式样。”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内’皆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7号令颁布实施 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查处分离的原则。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提出处罚意见,执行行政处罚;法律部门负责审查处罚意见的合法性、适当性,组织听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或主席会议(局长会议)负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未经法律部门审查,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金融许可证。
(六)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因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九条 银监会对下列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二)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
(三)银监会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下列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一)所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吊销金融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该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由批准设立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构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 上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辖区内的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可以授权下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查处应由上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
下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由其查处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做出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立案、调查、取证和审查
第十七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或者收到举报、控告材料,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经初步审查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填写立案审批表,予以立案。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根据本办法管辖的规定,由银监会监督检查部门、银监局、银监分局负责人批准。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先行收集证据,再予以立案。
第十八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部门对已立案的涉嫌违法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九条 监管人员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阻挠或拒绝。
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情况,由被询问人和监管人员签字或盖章;被询问人员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监管人员应当在笔录中予以说明。
监管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调查或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复印文件、资料应当与原件核对一致后,由被调查或检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盖章;可以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终结,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调查或检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
(三)提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以及建议的依据。
监督检查部门的现场检查报告符合前款要求的,视同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拟被处罚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四)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重大行政处罚的听证权利。
监督检查部门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报负责人批准后,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由监督检查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或者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附《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移送法律部门进行审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法律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本单位是否有管辖权。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调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五)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六)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经审查,法律部门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种类、幅度适当的,签署审查同意意见后,退回监督检查部门。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部门应当签署审查纠正意见后,退回监督检查部门:
1.定性不准。
2.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错误。
3.处罚种类或幅度不当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部门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并将监督检查部门移送的材料一并退回监督检查部门,重新进行调查取证。
1.违法事实不清。
2.证据不足。
3.程序不合法的。
(四)对不具有管辖权的,法律部门应当提出移送建议,由监督检查部门报经负责人批准后,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第四章 听 证
第二十七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重大行政处罚包括:
(一)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银监会决定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银监局决定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银监分局决定的5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对个人作出的1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吊销金融许可证。
(四)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直至终身。
(五)对其他情况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听证申请书,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并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二十九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法律部门应当组成听证工作组负责听证工作。
听证工作组由三人或五人组成,其中一名组成人员为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其他为法律部门的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法律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听证工作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记录员。
当事人认为听证工作组组成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分管法律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其他人员是否回避,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法律部门的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向到场人员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以及听证工作组组成人员、记录员名单。
(三)听证主持人查验当事人身份;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查验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本案调查或检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以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给予的行政处罚。
(五)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七)听证当事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法律部门应当写出听证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听证报告、听证笔录一并报送主席会议或局长会议。
第五章 决定与执行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条件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法律部门的审查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报负责人,由负责人审查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报主席会议或局长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或主席会议、局长会议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司法机关移送。
第三十四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至八十四条,以及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下列处罚:
(一)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警告。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违法所得划缴银监会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的专用账户。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三十九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停业整顿处罚的,由作出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决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报》或报纸上予以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公告内容包括: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作出停业整顿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四十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吊销金融许可证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报》或报纸上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被处罚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作出吊销金融许可证处罚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被处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缴回金融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履行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四十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违法采取检查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银行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执行本办法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银监会制定。银监会没有制定式样,执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可以制定式样。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内’皆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7.银行行政工作总结 篇七
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
建金管[2004]34号(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监管局,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规范监督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三月二日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规范监督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部和省(自治区)建设厅分别会同同级财政、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分为部级监督部门和省(自治区)监督部门),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工作,并向部级监督部门报告。
建设部、省(自治区)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决策职责情况;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职责情况,以及依法接受监督情况;
(四)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情况;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实施的实地检查。必要时,监督部门可以聘请会计 1 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协助检查或者审计。
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非现场监督分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常规监督是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按要求上报有关文件和定期报送数据资料实施的监督;专项监督是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就专项问题按要求报送文件和数据资料实施的监督。
第七条 现场监督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制度。
省(自治区)监督部门和部级监督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拟定年度计划,定期对一定比例的设区城市(包括地、州、盟,以下同)或者省(区、市)进行检查。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国现场检查年度计划和比例,经由部级监督部门及相关部门组成的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实施。
根据需要,监督部门可以不定期就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门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第八条 监督部门实施现场检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检查计划或者专项检查需要,组成检查组,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方案,在实施检查3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监督部门认为必要,也可以在到达检查现场时出示检查通知,检查人员应当出具证件表明执法检查身份;
(二)检查组就检查事项听取被监督单位的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被监督单位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以及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
(三)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写出检查报告,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查报告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四)检查组征求被监督单位意见后,将检查报告报监督部门审定。监督部门对检查事项做出评价,形成检查意见书,送被监督单位。对经查证存在问题的,监督部门还可以依照本办法做出监督决定或者监督建议。
第九条 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管理文件、财务账目、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要求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被监督单位和人员隐匿、伪造、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转移、隐匿住房公积金资产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责令停止和予以纠正;
(四)建议暂停有严重妨碍检查工作的人员执行公务。
第十条 在监督检查中,被监督单位、人员有权向监督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监督部门实施非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提出报送文件和数据资料的内容、格式、报送方式及时限,通知被监督单位;
(二)审核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文件和数据资料,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被监督单位补报 2 或重新报送;
(三)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文件和数据资料,通过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有关信息,评估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写出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以下事项发生后15日内,按照管理权限,报省(自治区)监督部门或部级监督部门备案: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监督和管理规定,拟定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情况、章程、决策制度以及做出的决议;
(三)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编制和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内设机构设置的文件及法人授权书;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等有关手续的委托合同;
(五)监督部门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监督部门发现备案事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有权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每年就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和使用情况写出年度报告,并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向监督部门报告。
省(自治区)监督部门应当每年就本省(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和使用情况写出年度报告,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向部级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规定,按时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会计报表,保证数据准确、完整、真实。纸质报表须由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统计报表和会计报表进行汇总,按时向建设部、财政部报送。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办理。部级监督部门接到举报的,可以批转省(自治区)监督部门办理,案情重大或复杂的也可以直接组织查处。对部级监督部门批转的事项,省(自治区)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部级监督部门报告办理情况。
实名举报的,监督部门应当承担对举报人有关情况的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部依托现有网络,建立健全国家、省(自治区)和设区城市三级联通的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适时监督。省(自治区)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正常运行。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应与监管信息系统保持联通,保证数据传输的及时、准确、完整和真实。
第十七条 建设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拟定统一的考核办法和标准,建立考核评价体系,组织、指导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业绩、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能力的考核工作;对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必须符合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的任职基本 3 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关键岗位应当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反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部门可以提出撤换或者给予其他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对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事项自行决策,或者不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法做出的决策,情节较严重的;
(二)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或者对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不予抵制,也没有向监督部门及时报告的;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情节较严重的;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
(五)拒绝或者阻扰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
(六)有贪污、贿赂行为,查证属实的;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三年未通过监督部门工作考核的;
(八)不同意辞去兼任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职务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实施监督过程中,监督部门发现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嫌疑,需要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对需要调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组织调查,收集证据;
(三)有证据证明违法违规行为属实的,依法做出监督决定或者监督建议;
(四)调查认定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将调查结果告知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
调查人员在调查时应当出具证件表明身份。
省(自治区)监督部门对重大、复杂事项的调查结果,应当向部级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监督部门建立通报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对于贯彻执行较好的,可以通报表扬;对于存在问题较多或者较严重的,应当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以下监督决定或者监督建议:
(一)责令被监督单位限期改正;
(二)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建议解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或者撤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
(四)建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解除与有关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经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的委托关系;
(五)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决定或建议。
第二十三条 建设部和省(自治区)建设厅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查证属实的违法、4 违规行为,有权直接处理的,可以做出监督决定。应当由被监督单位处理,或者依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可以提出监督建议。监督决定和监督建议应当以统一的书面格式做出。
第二十四条 对监督部门做出的监督决定,被监督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并向监督部门报告执行情况。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执行。监督部门应当对监督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对监督部门做出的监督建议,有关单位、部门应当积极采纳;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执行财政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财政法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拟定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分中心)执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组织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建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设区城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有关法规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对受委托银行承办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认真接受审计部门依法对其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九条 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直接对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 被监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部门可以建议有权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的;
(二)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文件、数据和资料的;
(三)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四)拒绝就监督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监督决定的。
第三十一条 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对控告人、检举人、监督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由有权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监督部门以及设区城市有关监督部门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上级主管部门应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造成资金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督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贯彻执行。
8.银行行政工作总结 篇八
虽然我加入公司的时间不长,但我却深深体会到了华侨城这个
大家庭的温暖与和睦。领导和同事们对我的关心和帮助使我在工作能力方面和思想觉悟方面都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本的工作总结主要有以下几项:1)思想政治表现、品德素质修养及职业道德。能够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主动认真的学习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
2)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具体工作。我是十月份来到公司工作的,行政工作琐碎,但为了搞好工作,我不怕麻烦,向领导请教、向同事学习、自己摸索实践,在很短的时间内便熟悉了各项工作,明确了工作的程序、方向,提高了工作能力,在具体的工作中形成了一个清晰的工作思路,能够顺利的开展工作并熟练圆满地完成本职工作。
(1)协助同事做好了各类公文的登记、上报、下发等工作,并把把文件按类型整理好放入贴好标签的文件夹内,给大家
查阅文件提供了很大方便。
(2)做好了各类公文的收发工作,每天按时把报刊、公函、及时分发到各部门及个人。
(3)做好会议室的会议安排和管理工作,协调好各部门的会议时间并进行合理协商。
(4)认真、按时、高效率地做好领导及总监交办的其他工作。3)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方面。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工作投入,热心为大家服务,保证按时出勤,出勤率高,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需要加班完成工做按时加班加点,保证工作按时完成。
4)工作质量成绩、效益和贡献。在开展工作之前做好个人工作计划,有主次的先后及时的完成各项工作,达到预期的效果,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工作效益高,同时在工作中学习很多东西,也锻炼了自己,经过不懈的努力,使工作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开创了工作的新局面,为公司及部门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总结一年的工作,尽管有了一定的进步有成绩,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比如有创造性的工作思路还不是很多,个别工作做的还不够完善,这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熊綪2011年工作计划
2011年对武汉华侨城来说将会是一个繁忙而充实的一年,在新的一年里,我将会认真学习各项政策规章制度,努力使思想觉悟和工作效益全面进入一个新水平,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更多的贡献。对未来工作的计划
1.在日常事物工作中,我将做到以下几点:
(1)协助领导做好各类公文的登记、上报、下发等工作;
(2)继续做好报刊信件的收发工作
(3)做好会议室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4)做好会议室安排工作,让各部门同事尽快习惯OA系统,使今后的会议室管理更加高效、系统;
(5)认真、按时、高效率地做好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在日常事物工作中,我一定遵循精、细、准的原则,精心准备,精细安排,细致工作,干标准活,站标准岗,严格按照行政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2.在行政工作中,我将做到以下几点:
(1)做好领导服务:及时完成各位领导交办的各项的工作。要成为领导的助力、助手,急领导所急,想领导所想,勤跑腿,多汇报,当好参谋助手。
(2)做好各部门服务:加强与各部门之间信息员的联络与沟通,系统的、快速的传递信息,保证信息在公司内部及时准确的传递到位。
(3)做好信息保密工作:保存好办公室常用文档,做好存档保
密工作;要及时、准确、全面的收集各方面信息并做好存档工作。
(6)学习各种文字材料的写作,提高自身写作功底。
这个工作岗位是琐碎、繁杂的。我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工、合理安排,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工作井然有条;还要创造性地工作,不断探索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和新经验;同时增强工作创造性的同时,我一定注意办事到位而不越位,提供服务而不干涉决策,真正成为领导的参谋助手,成为上、下沟通的桥梁。
4.提高个人修养和业务能力方面,我将做到以下三点:
(1)积极参加集团安排的基础性管理培训,提升自身的专业工作技能。
(2)向领导和同事学习工作经验和方法,快速提升自身素质。
(3)通过个人自主的学习来提升知识层次。
我深知:一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但是一个人的发展机会是无限的。现在是知识经济的时代,如果我们不能很快地提升自已的个人能力,提高自已的业务水平,那么我们就这个社会淘汰。当然要提升自己,首先要一个良好的平台,我认为武汉华侨城就是我最好的平台,我一定会把握这次机会,使业务水平和自身修养同步提高,实现自我的最高价值。
9.银行行政工作总结 篇九
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2】行政复议基本制度
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一级复议制度:(2)书面复议制度:(3)依法复(6)法律解释(7)行政规章(8)国际条约和协定
议不调解制度(4)复议不停止执行制度:(5)被申请成文法的冲突与适用:(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新法优于旧法。(4)法不溯及既往。
不成文法源
1、行政惯例
2、典型案例
3、法理与行政法的一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3)越权无效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5)比例原则 【2】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2)行政公开原则(3)行政公正原则(4)行政公平原则
6、行政立法
【1】涵义: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
7、行政许可
【1】概念: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决定是否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的表现形式:(1)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2)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3)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
【1】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
刑罚处罚: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所实施的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手段。
区别:权利性质、适应的违法行为、惩罚程度及适应程序、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2】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基本原则):主体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法定(2)公正、公开原则:公正—以事实为根据、过罚相当、不滥用行政裁量权 ;公开—依据公开、程序公开、让相对人了解(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处罚救济原则: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提出赔偿要求(5)处罚不相替代原则: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者不可替代(6)一事不再罚原则
11、行政复议: 【1】涵义: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
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对受害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是行政侵权的直接法律后果,即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依法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
【3】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
1、主权在民学说
2、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思想
3、法律拟制说
4、公共负担平等学说
5、国家危险责任说
6、社会保险说 【4】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即国家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包括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损害结果要件、法律要件
【5】法律规定的应予行政赔偿的情形 : 一类是侵犯人身权:(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另一类是侵犯财产权:(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今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12、行政诉讼;
【1】涵义: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该行政争议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裁判等司法活动的总和。
【2】管辖: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避免管辖冲突规则:
移送管辖:是指某个人民法院把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是指由于特殊原因,或两个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决定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
移转管辖: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上民法院移转给下级人民法院。
【3】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相似的人。它包括当事人和具有类似诉讼地位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人与参与人区别:
参加人的范围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参与人范围更宽,包括参加人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等。
3、行政法律关系:
【1】涵义:是指行政法规范在对行政权力行使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之后形成的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指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又可简称为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权利的享受者和行政义务的承担者。(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亦即联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媒介。(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内容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4】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特征:(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3)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
(二)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特征:(1)内容的法定性与不可分割性(2)内容处分的有限性(3)纠纷处理的特殊性
4、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
行政相对人:指在具体的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也就是说是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
案例:1.地方政府规章能否设立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答:在本案中,A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其越权设定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行为,违反了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属于越权行为。
2.A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答:在本案中,A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的行政处罚行为不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3.兽医站的行政处罚是否违法?为什么?答:畜牧兽医站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个体户陈玉柱适用当场处罚执行的程序违法。当场处罚并执行只能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己以下的罚款,而对陈玉柱的处罚数额超过此限,并且不具备特殊情况的要求,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1.此时,环保局就原处罚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为什么?[答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如果环保局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李某等人对环保局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答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情况,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如果造纸厂履行了原处罚决定,环保局是否可以对造纸厂的同一行为再作出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处罚决定?为什么? [答案]环保局可以再作出吊销造纸厂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因为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环保局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的话,完全可以对造纸厂的同一行为再作出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处罚。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答案]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相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出的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中市政府发布关于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实质上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侵害了乙、丙、丁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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