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办法(精选10篇)
1.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篇一
安徽工程大学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一支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全校党政机关部门、学院党委、党总支、教辅机构、群众团体、直(附)属单位的处科级干部。
第五条 在校党委领导下,校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切实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和教职工的满意度。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处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水平,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勇于改革,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和学校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具有高等学校管理实践经验,能够学习和把握高等教育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具有正确的权力观,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处科级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副处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副处级任职经历;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正科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科级任职经历;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应当在副科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以上职务;提任副科级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业务性较强的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另定。
(三)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四)身体健康。
(五)年龄能任满一届。
(六)应当经过党校或其他认可的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
(七)提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除具有上述有关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第八条
干部提拔应当逐级进行。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九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原则上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选拔处级干部时,按照拟任职位组织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处级干部按照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知情者参与的原则确定参加的人员范围。民主推荐处级干部一般由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科级以上干部、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负责人、教代会执委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民主推荐学院处级业务干部由全院教职工参加。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处级干部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并对不同类别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三)个别谈话推荐;
(四)校党委组织部汇总推荐情况,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结果。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科级干部一般由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按有关要求进行;由多个部门(单位)组成的党总支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征求所在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有关要求组织推荐。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五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学院党委可以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基层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集体讨论、书记签字同时加盖单位公章。经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
第十六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七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校党委组织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品德和工作实绩。科级干部一般由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协同校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
第十八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进行沟通,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根据考察情况,校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干部任用的初步方案,向校党委汇报。
第十九条
考察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教学科研单位:所在单位的上级分管领导、所在单位的党政班子成员、科级干部、工会主席、教学(科研)秘书、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教职工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等;
(二)党政职能部门:所在部门的上级分管领导、所在党总支和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干部职工代表、工作联系较多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
考察科级干部拟任人选的程序、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第十八、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考察处科级干部拟用人选,应当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于党外处级领导干部拟用人选,应当听取统战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校党委组织部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考察处科级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主要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三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丰富的干部工作经验。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实事求是、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 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处科级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讨论决定或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根据处科级干部职位和拟任人选的情况,分别征求职位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应当由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第二十六条
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票决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二十七条 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校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八条 需要向省委教育工委报告和征求意见的,及时呈报有关材料。对于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省教育工会、团省委的意见。
第六章 任 职
第二十九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对拟提拔处科级职务的干部,在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 7 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第三十条 处科级干部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学院党委、党总支、工会、团委的负责人,根据各自章程实行选举任期制。因工作需要学校党委可以直接任免。
党委系统的处级干部实行委任制,以学校党委名义发出书面任免通知;行政系统的处级干部实行聘任制,以校长名义发出书面任免通知。科级干部由校党委组织部任免。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处级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并由校党委组织部协同分管校领导宣布任免决定;科级干部由校党委组织部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学校纪委负责处科级干部任前廉政谈话。
第三十一条 实行处级干部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级职务,试用期为一年。领导干部在任职试用期内,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职务的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不再享受试任职务待遇,一般回试用前所在单位安排工作。
第三十二条 处科级干部实行任期制。处科级干部每届任(聘)期四年。任(聘)期届满经考核胜任的干部,且因工作需要,可以连任。处级干部在同一岗位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个任期。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干部连任届数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需要时经校党委研究,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在任期内因工作需要,可以作个别调整,但任期不变。
第三十三条 处科级职务的任职时间,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党的领导班子换届的任职时间,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四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第三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参照《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三十六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校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条件、资格,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可采取个人自荐报名和单位推荐报名相结合的方式);
(三)考试或面试答辩(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确定考察对象与组织考察;
(五)汇总考试或面试和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六)党委讨论决定。
具体实施办法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八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一)交流轮岗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需要通过交流轮岗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部门连续任职超过规定届数,且符合新岗位的任职条件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二)加大干部交流的力度,实行机关与学院、党务与行政之间的干部交流轮岗制度。提倡、鼓励中青年干部到多个岗位进行锻炼。
(三)因工作特殊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学术和业务性强的管理岗位可以适当放宽。
(四)积极推进校内干部参加校外交流和挂职锻炼。
第三十九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四十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校党委及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培养、考核、审计 第四十一条 加强处科级干部岗位培训。选派干部进入上级党校、行政学院学习。举办不同层次的干部培训班,有计划地组织干部外出考察,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在岗处科级干部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培训。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为处科级干部培养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保证所需经费。干部培养经费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计划。经费管理使用坚持专款专用、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考核制度。
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包括考核、届中考核和换届考核;科级干部进行考核。
制定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标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全面考核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等几个方面履行职责情况。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干部考核结果要通过一定方式反馈给干部本人。考核的结果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务晋升、奖惩和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在本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和退休等事项时,由校党委组织部委托学校审计部门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六条
处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得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脱产学习、进修、出国等原因,离岗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因公特别需要的除外);
(四)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建议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七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办理。辞职(责令辞职除外)必须递交书面申请,报校党委组织部提交校党委会讨论审批。校党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因公辞职,指因工作需要调往校外单位工作,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二)自愿辞职,指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干部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提出辞职。
(三)引咎辞职,指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四)责令辞职,指校党委根据处科级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履行岗位职责不力,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校党委应当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八条
处科级干部辞职,按照规定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由校党委组织部委托审计部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九条 处科级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或者组织决定其暂缓辞职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十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职务的干部,可以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第五十二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降职制度。处科级干部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三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的“十不准”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第五十五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或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校党委及组织部对干部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七条
建立校党委组织部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校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五十八条
校党委及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五十九条
各学院、各部门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学校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党委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2.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篇二
“闻贤而不举, 殆;闻善而不索, 殆;见能而不使, 殆。”历史经验证明, 选贤任能任何时候都是关系一个政权兴衰存亡的根本性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关键在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奋发有为的执政骨干队伍。各级党组织和领导要严把任用关, 及时发现优秀人才, 为实现中国梦凝聚起强大力量。
要严把选人用人导向关。用一贤人则群贤毕至, 见贤思齐就蔚然成风。但在现实中也有一些部门没有把好用人关, 一些德才平平、投机取巧的人得到了重用, 一些踏实干事的干部却没有进步的机会, 干部群众对此意见很大。严把任用关, 严刹“跑官要官”之风, 严惩买官卖官行为, 让阿谀奉承、弄虚作假的干部没有市场。
要把好干部考察识别关。选准用好干部, 首先是识准人。各级领导平时要多留意、处处用心, 利用多种形式了解干部、识别优劣, 注意倾听群众的意见;要多接触干部, 在与干部谈话中, 要观察其思想品质, 注重干部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的表现, 做到一时一事论英雄, 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要把好选拔任用关。选贤任能, 用准是关键。各级党组织要把好选贤任能关,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以干部德才业绩为依据, 坚决冲破关系网, 摒弃小圈子, 破除潜规则, 使选人用人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3.新生班学生干部的选拔和任用 篇三
1.应考虑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新生中的党员基本是高中时期发展的,数量较少,他们大多是同龄人中的优秀代表,具有主动为班级服务、为集体服务的奉献精神和责任感,因此在同等条件下,应该适当考虑给党员以及入党积极分子更多的机会,安排他们担任学生干部,鼓励他们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应考虑党团工作的性质。党务工作必须由党员承担,这是无可置疑的,但考虑到共青团的工作性质及特点,负责团支部工作的书记、副书记也应尽量由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担任。另外,入党积极分子是经过党组织培养的优秀分子,他们对党员培养及发展程序有着一定的认知基础。
3.各宿舍应相对平均地分配学生干部名额。随着学分制的实施,班级概念将不断淡化,宿舍、社团、实验室等将成为学生活动的基层单位,特别是宿舍这一学生生活的主要场所,将越来越多地承载着日常班级管理的重要任务,了解全体学生必须了解其宿舍情况。因此,各宿舍应相对平均地分配学生干部是非常必要的。
4.班委的男女比例应与班级男女比例基本相当。学生干部是学生的代表,自然应该根据班级男女比例分别选择能代表其意志的学生干部。
5.不同的生源分布地区应相对平均分配学生干部名额。大部分高校的学生都是来自全国各地,而同一地区的学生生活习惯、思维方式相近,彼此能够了解一些习惯和特点,特别是部分偏远地区或少数民族学生。因此,在选拔学生干部时,应适当考虑生源地域特点,尽量避免大部分干部都集中在某一个或某几个地区的现象。
(作者单位:北京电子科技学院)
4.关于选拔任用科级干部人选的公示 篇四
经区委研究决定,对近期拟选拔任用的科级干部人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附后,按姓
氏笔画为序排列)。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者,请于2010年2月15日下午5:00前,当面或通过署名书信、电话向我部反映。
联系电话:835***4883515202
接待来电、来访时间:8:30-11:3014:30-17:00
地址: 淮安市淮海南路268号邮政编码:223003
中共淮安市清浦区委组织部
2010年2月9日
王珏,女,汉族,泗阳县人,1981年10月出生,2005年8月参加工作,2002年10月入党,大学学历,现任区委办秘书科科长。该同志2001年9月江苏科技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学习;2005年8月淮阴区新渡乡党委宣传统战干事(2005届省委组织部选调生);2005年12月淮阴区委组织部干部科借用;2006年10月淮阴区委组织部干部科办事员;2007年4月淮阴区委组织部组织员;2008年1月淮阴区委组织部干部科副科长;2008年8月任现职。
拟任区委办副主任。
干部教育培训2009积分19分,累计积分102.5分。
左欣,女,汉族,1975年12月出生,1997年12月参加工作,2004年5月入党,本科学历,市区人,现任区委组织部综合科科长。该同志1995年9月南京农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大专;1997年12月淮安市清浦区工商局工作;2003年2月淮安市城管局市场建设服务中心;2003年8月清安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办事员;2004年7月区委组织部借用;2005年6月区委组织部综合科办事员;2005年12月区委组织部组织员(2006.03南大法律自考本科毕业);2007年1月区委组织部综合科副科长;2007年11月任现职。
拟任区劳动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干部教育培训2009积分20分,累计积分131.5分。
史富,男,汉族,武墩镇人,1957年4月出生,1978年3月参加工作,1988年3月入党,党函大专学历,现任城南乡党委副书 记、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综治办主任)、工会主席。该同志1978年3月武墩乡农技站技术员;1984年10月城南乡农技站技术员;
1989年3月城南乡政府村镇建设助理(其间1995.09-1998.07参加省委党校党政专业大专函授学习);1996年8月城南乡政府计生助理;1999年4月城南乡党委纪检委员兼计生助理;2000年9月城南乡政府副乡长;2003年10月城南乡党委副书记;2005年6月城南乡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综治办主任);2006年3月城南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综治办主任);2009年9月任现职。
拟任城南乡政府主任科员。
干部教育培训2009积分15分,累计积分217分。
史文杰,男,汉族,武墩镇人,1980年11月出生,2003年9月参加工作,2005年12月入党,党函本科学历,现任区信息中心副主任。该同志1998年9月苏州大学新闻专业学习;2001年6月波导公司业务员;2003年9月区信息中心办事员(其间:2005.09-2007.12党函本科公共管理专业);2007年3月任现职。
拟任区信息中心主任。
干部教育培训2009积分16分,累计积分91.5分。
吉跃才,男,汉族,楚州区人,1976年8月出生,1999年12月参加工作,2001年6月入党,党函本科,淮安市楚州区人。现任清浦区城管局执法监督科科长。该同志1999年7月南京师范大学法律专业大专学习;1999年12月楚州区南马厂乡政府文书(其间2001.08-2003.12参加中央党校行政管理专业本科学习);2001年12月楚州区南马厂乡人大秘书;2002年7月楚州区宋集乡纪检员、信访科员;2003年2月楚州区宋集乡党委组织委员;2005年3月楚州区顺河镇党委组织委员;2006年7月任现职。
拟任和平镇党委组织委员。
干部教育培训2009积分14分,累计积分90分。
乔继梅,女,汉族,泗阳县人,1965年12月出生,1985年7月参加工作,2000年5月入党,党函本科学历,现任清浦区检察院警务科科长、副科级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该同志1985年8月市中医院护士;1989年3月区检察院书记员;1993年9月区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其间1997.08-1999.12参加中央党校政法专业本科函授学习);1999年1月区检察院检察员;2000年3月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科副科长;2002年11月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2003年6月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副科级检察员;2004年4月区检察院警务科科长、副科级检察员;2008年11月任现职。
拟任区检察院政治部主任、党组成员。
干部教育培训2009积分16分,累计积分153分。
朱敏,女,汉族,泗阳县人,1977年12月出生,1995年7月参加工作,2005年12月入党,党函本科学历。现任清浦区黄码乡社会事务办科员。该同志1991年9月江苏省建筑工程学校学习;1995年7月江苏淮钢集团工作;2003年8月黄码乡政府办事员(其间2004.09-2006.12参加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函授学习);2007年3月任现职。
拟任黄码乡党委宣传(统战)委员。
干部教育培训2009积分13分,累计积分90.5分。
刘忠,男,汉族,江苏邳县人,1962年6月出生,1980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4月入党,党函本科学历,现任清浦区检察院监察室副主任、检察员。该同志1980年7月空军第七飞行学院学员;1983年8月空军第七飞行学院飞行教员;1987年12月区检察院书记员;1989年12月区检察院助检员;1998年4月区检察院检察员(其间1999.08-2001.12参加中央党校法律本科函授学习);2002年12月区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副科长(试用)、检察员; 2003年12月区检察院控申科副科长、检察员;2004年4月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检察员;2008年9月任现职。
拟任区检察院副科级检察员。
干部教育培训2009积分12分,累计积分147分。
刘进所,男,汉族,盐城市大丰县人,1980年1月出生,2003年7月参加工作,2008年1月入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现任区政府办秘书。该同志1999年9月安徽财贸学院财政专业学习;2003年7月区财政局工作;2006年8月黄码乡人民政府办事员(区政府办借用);2008年3月区政府办办事员;2008年11月任现职。
拟任工业园财政局副局长。
干部教育培训2009积分17.5分,累计积分97分。
刘惠珍,女,汉族,市区人,1958年8月出生,1976年7月参加工作,1998年6月入党,党函本科学历,现任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副科级检察员。该同志1976年7月城南公社韩城大队插队;1980年1月淮阴县卫生防疫站工作;1986年10月淮阴县法院助审员;1992年1月区检察院助检员;1995年3月区检察院检察员(其间1997.08-1999.12中央党校政法专业函授本科);1998年5月区检察院起诉科副科长;2000年3月区检察院批捕科副科长;2002年11月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2003年6月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副科级检察员;2008年6月任现职。
拟任区检察院正科级检察员。
干部教育培训2009积分12分,累计积分156分。
孙巧玲,女,汉族,清河区人,1966年7月出生,1985年10月参加工作,1998年6月入党,党函本科学历,现任区检察院检察员。该同志1985年10月区检察院书记员;1993年9月区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科员级)(其间1990.08-2001.12参加中央党校法律本科函授学习);2000年7月区检察院检察员(其间2004.12取得法律自考本科学历)。
拟任区检察院副科级检察员。
干部教育培训2009积分13分,累计积分151分。
杨二从,男,汉族,楚州区人,1978年3月出生,1999年12月参加工作,2003年8月入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现任区经贸委经济贸易运行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科)科长。该同志1995年9月南京农业大学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学习;1999年12楚州区流均镇人民政府工业干事;2001年6月楚州区流均镇人民政府统计科员;2008年11月任现职。
拟任区经贸委副主任。
干部教育培训2009积分16分,累计积分141.5分。
李保奇,男,汉族,市区人,1964年11月出生,1982年10月参加工作,2000年5月入党,党函大专学历,现任区环境监察局副局长。该同志1982年10月青岛海军潜艇学院训练团战士;1983年11月广东台山海军潜艇第52支队286艇战士;1986年12月区房地产公司房管员(其间1991.09-1993.01无锡房地产职工中专经济管理专业学习;1994.07-1997.07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习);1995年7月区环境监理站监理员;1997年8月区环境监察大队监察员;2004年4月区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2007年4月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2008年11月任现职。
拟任区环境监察局局长。
干部教育培训2009积分12.5分,累计积分121.5分。
邹峰毅,男,汉族,淮安市人,1966年2月出生,1988年8月参加工作,1998年11月入党,大专学历,现任区文化馆副馆长。该同志1988年8月区文化馆文艺部副主任(其间1988.06参加淮阴师范专科学校体育专业学习);1998年10月区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稽查员(其间1998.09-2001.07参加河海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本科学习);2000年7月区文化馆副馆长;2002年7月区文化(体育)局剧目创作室主任;2006年11月任现职。
拟任区文化馆馆长。
干部教育培训2009积分16分,累计积分131分。
汪华丽,女,汉族,涟水县人,1976年10月出生,1994年8月参加工作,1998年9月入党,党函本科学历,现任区物价局综合科科长。该同志1990年9月江苏省宜兴轻工业学校轻工业机械设计与制造专业学习;1994年8月涟水县劳动就业管理处办事员;1995年1月涟水县委组织部借用;1995年11月涟水县委组织部打字员;1998年3月涟水县委组织部干事;1999年11月涟水县委组织部培训科副科长;2002年3月涟水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教育科副科长(其间:1998.09-2001.07江苏理工大学会计电算化专业学习);2003年3月涟水县团委副书记(其间2002.09-2004.12江苏省委党校法律专业学习);2006年7月任现职。
拟任区物价局副局长。
干部教育培训2009积分15分,累计积分92.5分。
沈荣,女,汉族,滨海县人,1967年11月出生,1985年10月参加工作,2003年6月入党,本科学历,现任区检察院控申科科长、检察员。该同志1985年10月淮阴市检察院书记员;1987年12月泗洪县检察院书记员;1989年5月区检察院书记员、助检员(其间:1990.12 自考法律大专毕业);2001年7月区检察院检察员;2002年10月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2004年4月区检察院控申科副科长(其间:2005.06自考法律本科毕业);2008年6月任现职。
拟任区检察院副科级检察员。
干部教育培训2009积分15分,累计积分134分。
张建军,男,汉族,南通通州人,1965年5月出生,1982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8月入党,本科学历,现任清浦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科长。该同志1982年10月入伍,历任战士、副连长、正连职参谋;1998年10月清江街道办事处司法助理(其间1998.12取得南大自考法律专业大专学历);2000年7月清江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2001年12月清江街道办社会事务办科员;2002年3月清江街道社会事务办科员、综治办副主任(其间2002.12取得南大自考法律专业本科学历);2002年8月清江街道办社会事务办科员、综治办副主任、司法所副所长;2003年10月离岗创业;2005年6月清江街道工委政法委副书记;2005年10月任现职。
拟任区司法局副局长。
干部教育培训2009积分14分,累计积分172分。
陈光峰,男,汉族,楚州区人,1967年1月出生,1985年10月参加工作,1999年11月入党,自考本科学历,现任区反贪局副局长、侦查二科科长、副科级检察员。该同志1985年10月任区检察院书记员;1990年1月任区检察院助检员;1998年4月区检察院检察员;2000年3月区检察院民行科副科长(其间2000.12取得自考法律本科学历);2002年11月区检察院职务犯罪局预防犯罪科科长;2003年6月区检察院副科级检察员;2003年11月区检察院侦查二科科长、副科级检察员;2008年6月任现职。
拟任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干部教育培训2009积分13分,累计积分139分。
陈捍东,男,汉族,洪泽县人,1966年10月出生,1986年12月参加工作,1996年11月入党,党函本科学历,现任区人民检察院综合预防科科长。1986年12月清江染织厂宣传干事;1989年9月城南土管所土管员;1990年3月区土管局政秘股文书;1993年4月城南土管所土管员;1994年6月区人民检察院书记员;1998年5月区人民检察院助检员(其间1997.08-199.12参加中央党校政法专业本科函授学习);2000年3月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2004年4月任现职。
拟任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专职)、副科级检察员。
干部教育培训2009积分14分,累计积分142分。
国伟,男,汉族,山东临沂人,1962年1月出生,1980年8月参加工作,1999年6月入党,党函本科学历,现任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科长。该同志1980年8月淮阴电子工业学校教师、教研组长、助理讲师;1988年9月区人民检察院工作;1989年2月区人民检察院助检员;1998年4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办公室副主任(其间:1999.08—2001.12中央党校法律专业函授本科);2000年3月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侦查二科副科长;2002年11月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副科长;2008年6月任现职。
拟任区检察院副科级检察员。
干部教育培训2009积分14分,累计积分158分。
房清生,男,汉族,宝应县人,1966年5月出生,1985年10月参加工作,1991年8月入党,党函本科学历,现任清浦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检察员。该同志1985年10月清河区检察院书记员;1991年11月清河区检察院助检员;1994年5月清浦区检察院工作;1995年5月区检察院助理检察员;1998年4月区检察院检察员、反贪局侦查二科副科长(其间1998.08-2000.01中央党校政法专业函授本科);2000年3月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科副科长、检察员;2002年11月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检察员;2008年6月任现职。
拟任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专职)、副科级检察员。
干部教育培训2009积分12分,累计积分151分。
胡军,男,汉族,市区人,1971年3月出生,1989年9月参加工作,1994年7月入党,大专学历,现任区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副主任。该同志1986年9月淮阴师范学校普师专业学习;1989年9月盐河中心小学教师;1993年3月市人民小学教师;2002年9月区教育局教研室工作;2005年1月任区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办事员;2009年9月任现职。
拟任区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干部教育培训2009积分17分,累计积分94分。
胡兆茂,女,汉族,清河区人,1976年2月出生,1999年12月参加工作,2002年11月入党,党函本科学历,现任浦楼街道办事处党政办科员。该同志1996年9月江苏财经高等专科学校;1999年12月楚州区苏嘴镇妇联干事;2001年12月楚州区苏嘴镇妇联副主席;2004年1月楚州区苏嘴镇妇联主席;2005年6月任现职(其间2005.08-2007.12参加法律专业党函本科学习)。
拟任浦楼街道党工委组织委员。
干部教育培训2009积分13分,累计积分140分。
赵红,女,汉族,市区人,1970年6月出生,1992年11月参加工作,2003年1月入党,本科学历,现任闸口街道党政办科员、统计科员、综治科员、计生科员。该同志1989年9月淮阴电大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学习;1992年11月淮安运河技工学校教师(其间1999.09 –2002.07 扬州大学工学院机械工程与自动化控制教育专业学习);2003年8月闸口街道办事处办事员;2005年6月闸口街道党政办科员;2005年12月闸口街道党政办科员、统计科员、综治科员;2007年6月任现职。
拟任闸口街道党工委组织委员。
干部教育培训2009积分18分,累计积分113分。
赵正府,男,汉族,淮阴区人,1963年8月出生,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94年6月入党,党函本科学历,现任清浦区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主任科员、工会主席。该同志1978年10月淮阴财校工业会计中专;1981年7月省地矿局水文二队办事员(其间:1988.07-1991.07省委党校对外经济专业本科);1988年11月区计经委办事员、工业科副科长、团委书记;1997年3月武墩乡政府乡长助理;1998年11月武墩乡(镇)政府副乡长;2001年11月盐河镇副镇长;2004年12月盐河镇党委副书记;2005年7月盐河镇党委副书记、社会事务办主任;2006年3月区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工会主席;2009年2月任现职
拟任清江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干部教育培训2009积分18分,累计积分237分。
袁凤林,男,汉族,清河区人,1959年1月出生,1977年9月参加工作,1979年5月入党,党函本科学历,现任区检察院政治处副主任、副科级检察员。该同志1977年9月入伍,历任空军第三飞行学院飞行员、副中队长;1988年1月区检察院助检员(科员级);1990年7月区检察院检察员(科员级);1995年3月区检察院检察员(副科级)、法纪科科长(其间1997.08-1999.12参加政法专业党函本科学习);2000年3月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科科长、副科级检察员;2001年7月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副科级检察员;2002年11月任现职。
拟任区检察院正科级检察员。
干部教育培训2009积分13分,累计积分212分。
钱忠芳,女,汉族,盱眙县人,1977年11月出生,1999年12月参加工作,2002年9月入党,党函本科学历,现任清江街道党政办科员、司法所长、团委书记。该同志1999年12月盱眙县穆店乡妇联干事;2001年12月穆店乡团委书记、妇联主席(其间2001.08-2003.12参加中央党校法律专业本科函授学习);2006年7月清江街道党政办科员、司法所长;2007年6月任现职。
拟任清江街道党工委宣传(统战)委员。
干部教育培训2009积分13分,累计积分91分。
黄克涛,男,汉族,涟水县人,1977年2月出生,1995年8月参加工作,2000年6月入党,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区委办副主任、台办副主任。该同志1991年9月常州纺织工业学校纺纱专业学习;1995年8月南京运泰纺织企业有限公司;1998年8月涟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队办事员;(其间:1998.10-2000.09南京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函授学习)2000年12月涟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红尧镇工商所副所长;2001年涟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五港镇工商所副所长;2002年7月涟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湖分局副局长;2003年8月涟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大东分局副局长;2004年3月中共涟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借用(其间:2004年取得扬州大学工商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大专学历);2005年6月区政府办信息督查科副科长;2006年3月清安街道工委纪检委员(其间:2006.09-2009.07省委党校劳动经济学专业现代劳动与人力资源研究方向研究生学习);2007年3月清安街道工委纪检委员、组织委员;2009年2月区委办副主任;2009年8月任现职。
拟任区台办主任。
干部教育培训2009积分20分,累计积分147.5分。
5.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篇五
暂 行 办 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局人力资源配置,打造高素质的国土资源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件
1、具有履行职务所需的政策理论水平,坚持科学发展观,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做到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4、热爱国土资源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具备履行职务所需的文化水平、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5、正确行使权力,清政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不滥用职权,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6、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团结同志。
三、提拔担任中层干部或推荐副科级以上干部应具备的任职资格
1、提任副股级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国土所工作经历,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2、提任正股级的,应具有在副股级岗位工作二年以上的经历,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3、提任副科级干部应在正股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5、身体健康。
6、提任党组织负责人的,应当符合《党章》有关规定,其职级相同或者依据编制规定执行。
四、中层干部的选拔和呈报程序
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应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
1、民主推荐:召开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下属单位、国土所正副职参加的民主推荐会议,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
2、组织考察:组织考察对象由领导班子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决定,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得不到本单位一半以上同志拥护的不能作为考察对象。组织考察由考核组负责实施。基本程序是:个别谈话、民主评议、同考察对象面谈、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局纪检监察室沟通情况,并向局领导班子书面汇报。
3、讨论决定:局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具体程序为:考核组负责同志介绍考察情况;参加会议班子成员进行讨论;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拟定任职文件:局领导班子讨论形成决定后,要立即拟定相关干部职务任免文件,并经局长签字后下发。
五、干部轮岗制度
1、对于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股长、所长,要有计划的调换岗位任职。各级干部应当服从轮岗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
2、提倡年满50周岁的股(所)长退居二线工作,原则上退居二线后担任本单位巡视员。
3、其他因工作需要应予以调整的,由主管领导提出,经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会议决定。
六、干部的降职、辞职、辞退
建立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或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票超过三分之一,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干部不愿在岗位上继续工作的(正在接受审查或其他原因不宜辞职者除外)可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否则,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开除处分。
七、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1、违反政治纪律,危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2、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3、因单位调整、撤消、合并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5、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私营舞弊,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但尚不够刑事处分的;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以辞退的。
干部辞职或被辞退后,自批准后下月起停发工资,其本人档案交县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干部辞退、辞退后,应在15天内完成公务交接手续及财务审计。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篇六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层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包括机关科室、下属单位、基层所正副职领导干部。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4、公开、平等、择优选拔的原则;
5、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中层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备件:
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国土资源部门政策法规,精通本职业务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有能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业务知识;遵规守纪,清政廉洁,服从领导,团结同志,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在工作中业绩突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四条:新提拔的中层领导干部应具备以下资格:
1、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40岁;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参加工作三年以上。
4、基层所工作两年以上。
第五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的程序和步骤。
原任中层领导干部连任必须经过民主测评合格方可连任。
新提拔中层领导干部的基本程序是:
1、民主推荐成为后备干部;
2、从后备干部中择优考察;
3、通过公示进一步听取意见;
4、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实行轮岗制,在一个岗位工作满五年以上原则上实行岗位轮换,轮岗后原职级待遇不变。
第七条:现任中层正副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每年进行一次,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由全体干部职工填写民主测评票,民主测评优秀、称职比率达不到60%的不得再任中层领导干部。
第八条:凡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和有不廉洁行为的应免除领导职务,其办法是责令本人写出辞职申请,局领导班子研究免职。
第九条:后备干部推荐按照干部任职条件和资格,由全体干部职工采用填写推荐表的形式民主推荐,推荐工作每年
进行一次,推荐名额由局领导班子依据实际需要确定,推荐人员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成为后备干部。
第十条:新提拔中层领导干部原则上从后备干部中择优选拔任用。其办法是由党政主要领导提出考察名单,由局党总支进行考察,并向群众进行公示,最后由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严格纪律要求,不准跑官要官,不准出面说情,不准丧失原则,不准循私舞弊,不准违反程序,不准参差私心。总之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真正把能干事,会干事的优秀人才选拔到中层领导干部队伍中来。
第十二条:党内中层领导干部,参照以上办法,依照党章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7.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几点认识 篇七
一、走群众路线是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础
干部是群众的干部, 该提拔什么样的干部、提拔的干部是否在做事、是否能做成事, 群众心里最清楚, 因此应该把坚持群众路线贯穿干部选任的全过程。
一是依靠群众选拔干部。坚持把群众满意不满意、认可不认可作为选人用人的主要标准。及时向群众公开选拔政策、选任条件、工作目标及干部实绩, 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并在民主评议、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干部时, 拓宽渠道, 扩大群众的参与面, 防止出现“知情的不参与, 参与的不知情”的情况, 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并将其作为选任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坚持群众赞成率低的不能作为考察人选, 得不到多数人拥护的不能提拔。切实做到由多数人在多数人中选人。
二是通过群众考核干部。赋予群众给领导干部打分评判的权利。要确保群众对干部平时的表现情况有发言权, 将群众的意见作为决定干部进退去留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群众有权推选优秀干部优先提拔, 也有权对不合格的干部提出惩处要求。只有将干部的一言一行都置于群众的评判下, 才能更好地推进干部的成长及工作的高效开展。
三是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认真执行考察预告、任前公示、党务校务公开等制度, 畅通群众监督领导干部和干部选任工作的渠道。通过群众满意度调查、届中考核测评等形式, 全面了解群众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任工作的认可度, 并及时梳理群众意见建议, 进行分析整改。
二、严密的程序是选好用好干部的基本保证
在干部选任过程中, 要牢固树立细节意识、程序意识和规范意识, 严格按照程序办事, 做到执行程序一道不少, 履行程序一道不乱;要注重突出重点, 抓住关键环节, 严把推荐关、考察关、决定关和任职关。
一要严把推荐关。民主推荐是整个干部选任工作的基础环节, 做好民主推荐工作, 对于准确识别干部, 提高选拔质量, 落实群众在干部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要坚持将民主推荐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必经程序。
二要严把考察关。要成立有纪检部门参与的考察组, 切实做好考察预告、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考察对象档案等各环节。要合理确定个别谈话对象, 要坚持各方面各层次的人员代表必谈, 确保全面了解情况, 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要大力推行差额考察, 经过比较甄别, 将最合适的人选配到适合的岗位上。
三要严把决定关。坚持民主讨论, 集体决策的原则, 严格遵守“十不准”纪律, 全面推行研究干部工作票决制, 完善干部酝酿会议制度, 讨论实行“书记末位表态制”, 杜绝主官说了算及跟风讨好现象。
四要严把任职关。认真落实任前公示制度, 对拟提拔干部通过网站、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公示, 自觉接受监督。做好任前谈话制度, 由一把手领导、分管领导、纪检部门领导分别对拟任干部进行任前谈话、任前工作谈话及任前廉政谈话, 引导干部尽快转变角色, 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提高履职成效。执行好任职试用期制度, 拟提任的干部一律实行一年的试用期, 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再正式任职。
三、执行竞争上岗制度是做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效途径
以往论资排辈、平衡照顾的旧观念很容易导致干部选任工作犹如一潭死水:工作流于形式, 群众不关心不满意, 干部不积极不上进。要想做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必须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行竞争上岗是深化干部制度改革、选拔高素质人才的有力举措。
首先, 推行竞争上岗有利于为优秀人才搭建公平竞争平台, 让符合竞聘条件的都可以报名参与竞争, 都有机会获得提拔。有效地拓宽了干部选拔任用渠道, 还能展示干部工作坚决破除旧观念, 选拔有群众威信, 有能力为群众做成事的人的决心。
其次, 推行竞争上岗有利于增强干部的上进心和危机感, 可以在一定程度打破干部终身制。竞争会将能力强、愿意做事、能做成事的人凸现出来, 同时也能发现哪些人素质低、能力差、不愿意为群众做事。能力强的提拔, 能力差的“下课”。因此, 竞争上岗能促使干部队伍及广大群众产生“是金子一定会发光”、足够优秀一定有机会获得提拔, 不努力提高素质提高能力、不为群众办事, 就会在竞争中失去岗位的思想认识, 也能够有效激发干部爱岗敬业、勤奋专研。
第三, 推行竞争上岗有利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健康开展。推行竞争上岗, 改进了群众参与干部选任工作的方式, 真正使群众由“旁观者”变为“参与者”。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干部选任工作的神秘感及群众的猜测和怀疑。能够较好的避免凭领导个人喜好任免干部、“暗箱操作”等不良现象, 能够有效地防止干部选任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抓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 需要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 坚持严把程序关, 坚持竞争上岗不断创新选任机制, 才能准确地将德才兼备、勇于创新、敢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群众满意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也才能发挥其积极作用, 真正选对人、用准人。
参考文献
[1]党的十八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M].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 2012
8.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篇八
关键词:高职学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收稿日期:2010-03-12
作者简介:方拥华(1977-),女,江西九江人,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思政部教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党政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
近年来,随着国家重视高等职业教育系列政策的出台,高职院校获得了迅速发展,已构成中国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大多数高职院度过了创建之初的“适应生存”关,开始将目标定位于“办出特色”上,有些实力较强的高职院已开始了“创建一流”的探索。而高职院校的稳步健康发展离不开广大中层干部。中层干部在院校体系中承上启下,是联系领导与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政令的贯彻者,任务的分配者和落实者,是学校稳步发展的关键。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高职院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对于高职院校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拟结合高职院校的特点、要求,探讨如何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高职院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问题。
一、高专院校的特点及其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特殊要求
我国有数百所高等院校,大到国家重点大学,小到地方独立学院,在校内机构设置上基本相同。总体说来,高校是由各院系、各部处组成,学院和部处机关处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最前沿,由这些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所组成的高校中层管理干部队伍的整体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在某种意义上说,代表着学校的管理水平。因此,高校中层干部是高校管理队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是联系上级与下属的桥梁和枢纽,兼有领导与下属的双重身份,既是接受上级任务的代表者,又是带领群众的组织者,是实施本单位工作的决策者,始终起着承上启下,上传下达的重要作用。学校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规划,需要中层干部正确的理解、把握和创造性地执行,学校各项重点工作的完成,需要依靠中层干部的落实和推动。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层干部是建设和谐校园各项工作的有力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高职院校的管理工作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管理工作,除了有其他行业管理工作的性质外,还具有职业教育的特殊规律,因此,高职院校的中层干部既需要懂职业教育,又要掌握一定的现代管理学知识。而中层干部的素质和管理水平在相当程度上体现着学校的发展层次和水平,代表着学校的品牌和形象,是学校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高职院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与办学层次的不断提高,也对高职院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提出了特殊的要求。
高职院校的中层干部集领导、管理、执行于一身,肩负着比一般领导干部更加特殊的使命。高校是培养人的地方,培养的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因此,中层干部必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应能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具有政治的坚定性,以及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高校干部还必须德才兼备,把德放在首位。高职院校中层干部要善于协调工作,勇于承担责任。高职院校中层干部在高校的管理体系中承上启下,承担着学校最为复杂的事务性工作,被称为“兵头将尾”。他们要把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定位、办学思路,通过部门和单位的实际工作,贯彻落实下去。他们要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要立足本职,胸有全局,既要对上负责,又要对下负责。他们在组织本部门基层教职员工开展工作的过程中,要积极处理好事务性工作,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全面把握一线教师的工作情绪,以较强的协调能力实现上下沟通,才能创造性地实现即定的工作目标。
高职院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既要防止单纯强调学术的倾向,也要防止单纯强调管理的倾向。高职院校中层干部应该是知识型、科学型的。高校的行政部门不同于政府机关,政府是科层体制,明确要求下级必须对上级负责。高校有着不同于政府的特殊性,高校的行政人员与政府机构的公务员是不一样的。高校的行政人员,要有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胸襟,要有尊重科学、崇尚自由与民主的胆识,为教学和学术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同时,高职院校是知识密集、人才汇粹的地方。中层干部要管理好知识分子,自己必须具备真才实学,具备广泛、合理的知识结构。一个高职院校中层干部如果没有一定的学历层次、学术背景、学风修养以及教学、研究的经历和经验,就难以把握学科发展规律和高职院校工作特点。从高校实际情况看,有一些干部岗位专业性比较强,比如教务处、财务处、科技处的干部以及教学单位的双肩挑干部等,需要配备文化知识较高的人员担任。另一些岗位可以配备一些管理能力较强的人员担任。但是,不论学校哪一部门的干部都要具备现代教育科学知识和现代管理知识。当前高职院校最紧缺的是既懂专业又懂管理的领导干部。因此,要鼓励高学历高职称、年富力强的专家学者从事管理工作,提高自己的领导和管理能力。
二、构建公开平等、规范有序的高职院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一)规范推荐提名
候选人提名是选拔任用高职院校的中层干部的关键环节。《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中要求把民主推荐制度确定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必须程序和基础性环节,明确规定多数人不赞成的不列为考察对象。这一规定的原则精神必须贯彻到高校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中去,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提名往往缺乏严格的程序,对于提名的主体、客体、权限、适用范围等没有详细的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一些主客观原因,推荐结果很容易出现一些“感情票”、“关系票”、“利益票”,导致民意失真。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要求,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参加推荐,确保民主推荐的科学性和真实性,成为规范推荐提名的重点。在具体的推荐方式上,要坚持集中推荐与平时推荐相结合,署名推荐与无记名推荐相结合,个别座谈推荐与会议推荐相结合,一轮推荐与多种类型推荐相结合,等额推荐与差额推荐相结合等方式,这样可以有效解决“一次推荐定取舍”的弊端。在具体的操作手段上,需特别注意以下四点:一是要在民主推荐前,组织部门要针对干部选拔调整的对象、数量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要结合教学单位、机关教辅单位的工作性质,制定出岗位职务具体标准和岗位要求,在此基础上,确定民主推荐的对象、范围、数量和时间。二是要合理界定民主推荐的参加范围及参加推荐的人数和合理比例,学术带头人、教师代表、教代会代表应参与推荐。参与推荐的群众应包括对其了解、熟悉的上下左右、方方面面的知情人。三要科学地设计推荐表。设计的项目要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群众推荐的意见,让与会人员能独立思考和填写,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四要通过综合评价,科学确定考察对象,对不同方面、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从中获取相对客观的民意,为学校党委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严格科学考察
干部考察是选拔任用高职院校中层干部的核心环节之一,考察工作能否做到科学、严密、全面、准确,直接关系到高职院校的中层干部选拔工作质量的高低。为了提高考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需要进一步完善考察制度,增强考察工作的科学性。首先,要建立健全考察综合指标体系,细化考察标准。即明确领导干部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将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考察内容细化分解,由此衡量干部德、能、绩、勤、廉等方面的表现,透视其本质、主流和发展潜力。其次,要注重考察方式方法。通过个别谈话、座谈、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等方式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征求意见人员范围要涉及主管校级领导、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正副教授、教研室主任、教师代表、党支部书记和与工作有关联的处室负责人等。第三,要拓宽考察渠道。使考察工作逐步由学校内部向社会延伸,由中、上层向基层延伸,由领导向群众延伸,由一时向平时延伸,由工作向生活延伸。也就是说不但要考察工作圈情况,还要尽可能地考察生活圈和社交圈情况,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考察格局。第四,要全面深入分析考察结果。把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结合起来,不简单地以印象取人;把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结合起来,不片面地以分数取人;把集中考察与平常了解结合起来,不机械地以票取人。在此基础上,要注重充分运用考察结果,把考察结果作为干部任用时的重要依据。
(三)完善用人的规则和程序
一是要实行党委讨论干部表决制,防止选人用人的偏差。对高职院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要坚持做到多数不赞成的不提名,未经组织部门认真考察的不讨论,集体讨论时多数人不同意的不通过。校党委讨论任用干部时,经过充分酝酿,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拟提拔中层干部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赞成票超过应到会者的二分之一的才能提拔任用,工作人员统计票数后当场公布结果,并建立了校党委讨论干部工作档案。二是要认真落实任职前公示制。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的公示制,是近几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一项制度创新,也体现了干部工作中扩大民主的方向。现在很多高职院校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基本上都采取了公示制,这一制度受到了广大教职工的欢迎,组织部门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程序办事,不能走过场,切实尊重公示结果。在公示时限上下不打折扣,给群众一个充分了解高职院校中层领导干部任用信息的时间。在公示方法上,不能只局限于校园公告,要辅之校园网等其它手段,让更多的“知情人”参与到中层干部选拔工作中来。公示结果无问题,下发任职决定。
三、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一)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选好人用好人,必须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真正发挥制度的约束作用。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日常监督的长效机制。要坚持并完善推荐责任制、考察责任制和干部任免责任制。进一步强调向组织推荐干部必须对推荐的准确性负责,考察干部要保证考察结果的真实性和评价的公正性,保证任免决策的民主性和正确性,以此强化推荐者、考察者、决策者的责任。在此基础上,还要建立相应的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依靠制度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同时,制定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增强监督制度的可操作性,减少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确保监督制度覆盖到干部培养、选拔、考核、使用等各环节,避免出现监督“空挡”,使监督制度真正落实到位。二是必须完善监督制约网络,加强组织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坚持“校务公开”、“系务公开”和“部务公开”制度,特别是涉及人财物及教育教学管理的重大问题和师生职工利益的大事都应公开。组织部门要担负起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责任,要不定时地对新任命的领导干部进行跟踪调查,始终使领导干部在组织的监督之下。要充分发挥中心组学习制度以及党内民主生活会的监督功能和防错纠错功能;积极推行领导干部任期全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坚持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任用前公示制度,使整个选拔任用过程始终处在群众的监督之下。在干部任期内,也要拓宽、畅通监督渠道,坚持定期组织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到工会、教代会汇报工作,接受评议。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使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和权力运行始终置于有效的机制保障和制约之下,以避免选拔任用干部出现失察失误,真正把那些德才兼备、教职工拥护的领导干部选拔到学校各级领导岗位上来,为保证学校健康稳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健全和完善退出机制
高职院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还应防止重选拔轻管理的倾向。健全和完善退出机制,也是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难点。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应建立起一套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符合高职院校特点的领导干部能“下”的机制,疏通能“下”的渠道。
首先要建立干部正常更替机制。一是对干部实行系统化管理,要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任期制、试用期制和部分干部聘任制,试行最高任职年龄制度。聘任期满,通过组织考察,称职的可以继任或转任。不称职的,则可以“下”。试用制是进一步考察了解干部的有效途径,是对不胜任现职干部早发现、早帮助、早调整的有效方式。二是完善考核评价机制。考核指标必须抓住能集中反映干部素质和水平的关键内容,并尽可能量化、细化,全面反映干部德、能、勤、绩、廉的情况。要扩大参与考核的人员范围,提高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做到考准、考深、考细。通过科学的考评、可信的凭据,真正实现干部“能下”工作有章可循,有制可依,使下来的干部“下”的“顺气”。三是要建立领导干部辞职制。要制定相关政策,对领导干部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的原则、条件、程序、处理办法作出系统的规定。研究制定领导干部免职、辞职和降职制度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对政绩平庸者的下岗安置做出明确规定,促进干部正常“下”的运行机制的形成。
其次要制定干部“下”的配套措施。即制定退出岗位后的工作安排、工资待遇、福利保障、组织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政策。一是要做好“下”的干部的安置。一方面,对因年龄原因“下”来的领导干部,采取改任调研员、主任科员等非领导职务的方式,让他们协助本级班子开展工作或专心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另一方面,对不胜任现职的干部,可以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或者平级调整工作岗位,由原岗位调整到适合本人特长的领导岗位。如果以前既从事行政工作又从事教学科研的,可直接免去其行政职务,让其专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从而较好地调动调整下来的干部的积极性,使他们的作用得以继续发挥。二是要落实好“下”的干部的待遇。对因严重违纪、滥用职权等行为受到纪律处分而“下”的干部,必须降低其工资待遇。对于因量才使用而被安排担任较低领导职务的干部,一般不降低其职级和工资待遇。对那些各方面比较优秀、工作称职,但由于年龄因素和任期因素而“下”的干部,应本着安抚的原则适当予以照顾。通过以上措施,较好地避免了能下工作中容易出现的待遇纠纷,势必有效地减轻改革阻力。三是要加强“下”的干部的教育管理。针对“下”的干部怕丢面子,有失落感等思想和周围的一些议论,学校应始终注意通过谈话谈心,做好“下”的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无论对到龄后退休干部、转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还是对能力欠缺或犯错误的干部,在“下”来前都要坚持谈话制,让他们感觉到领导对他们的关怀与重视,有利于他们正确评价自己,正确对待职务调整,以积极的心态对待新的工作。
参考文献
[1]程贞玫.试论高校中层干部的能力建设[J].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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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珍.关于建立和完善高校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的思考[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7,(1).
9.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篇九
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推动选人用人工作不断规范,选人用人状况和风气明显好转。同时也要清醒看到,在少数地方和单位,党的干部工作政策执行还不够严格,正确用人导向还没有得到很好体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仍有发生。“浇风易渐,淳化难归。”净化用人生态绝非一朝一夕之功,必须以永远在路上的坚定决心和恒心韧劲,进一步严格监督措施,完善监督体系,推进选人用人监督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要把握工作定位,突出监督重点。强化对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看党组织是否落实选人用人主体责任,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把好人选的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强化对落实好干部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看是否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任人唯贤、事业为上,选拔任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强化对执行党的干部工作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看是否按资格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和干部管理监督等制度要求。强化对促进担当作为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看是否注重选拔使用担当作为的优秀干部,果断调整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强化对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整治用人不正之风情况的监督检查,重拳出击、猛药去疴,严肃查处任人唯亲、任人唯利,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突击提拔干部等违规违纪问题,使选人用人风气更加清朗。
要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制度体系。推进选人用人监督检查全覆盖,把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国有企业等所有有用人权的党组织纳入监督之中。健全监督机制,重点强化上级党组织监督检查,落实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和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措施,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健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全方位监督。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落实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强化全过程监督。通过改革和制度创新,压缩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生存空间和滋生土壤,不断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和用人生态。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选好人、用对人,根本在于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书记要强化政治担当,落实政治责任。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的干部工作政策,坚决抵制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组织人事部门要忠于职守、惟行惟勤,善于监督、敢于较真。要建立健全选人用人责任体系,完善责任机制,做到有责必问、问责必严,使监督制度“带电长牙”、威力充分释放。
10.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篇十
过程记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行为,加强对于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写实的方法,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和工作过程中的一些重要情况及时进行记录。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的原则,做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每一道程序和重要情况的记录准确无误。
第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记录的对象为:各级党委(党组)拟提拔或平级调整担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县(处)级及以下职务的人员(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任用的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记录包括选任工作程序记录和选任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重要情况记录。1
第五条 选任程序记录主要记载干部选拔任用有关程序履行的时间和简要情况。其主要内容包括:
1、初始提名:主要记录人选初次酝酿提名的方式,包括民主推荐、组织推荐或个人推荐。’
2、民主推荐:主要记录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时间、范围、参加推荐的人数、得票数和名次。
3、确定考察对象:主要记载确定考察对象的方式和依据。
4、考察预告:主要记录预告的时间及形式。
5、组织考察:主要记录考察的时间、范围和考察组组成人员。
6、组织(人事)部门研究:主要记录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的时间、到会人数及表决情况。
7、征求相关领导意见:主要记录征求意见的相关领导人、时间和基本意见。
8、征求同级纪检和检察机关的意见:主要记录征求意见的时间及基本意见。
9、讨论决定:主要记录党委(党组、全委会)讨论决定的时间、到会人数及表决情况。
10、征求协管方意见:主要记录征求意见的时间及协管方的意见。
11、任职:任前公示时间及有无情况反映、履行法定手续情况、任职谈话时间及谈话人、发文时间。
第六条 重要情况记录就是要在认真做好选任程序记录的同时,对在选任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重要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其主要内容包括:
1、民主推荐得票不靠前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的情况;
2、考察中群众有反映,考察组及委托单位党委(党组)调查核实的情况;
3、考察组意见、组织(人事)部门任用建议方案、书记办公会酝酿建议、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各环节中人选发生变动的情况;
4、任前监督、征求纪检机关和相关部门意见过程中需要说明的情况;
5、党委(党组、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或党政正职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个别征求全委会委员意见时,有不同意见的情况;
6、任前公示期间信访举报调查核实情况及建议;
7、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和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在本地、本单位或本系统提拔的情况;
8、破格提拔的情况;
9、受纪律处分干部处分期满后重新任职或提拔任用的情况;
10、需经选举产生的干部落选或由人大任命的干部未通过的情况;
11、从提名到任职全过程中的其他重要情况。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记录统一使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记录表》(以下简称《记录表》,表样附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考察任免机构负责填写。《记录表》实行一人一表、一事一记。对选任程序的记录应当每履行完一个程序,即在相应的栏目按要求做好记载;对重要情况的记录要及时记录清楚。记录人和分管领导要在《记录表》上签字。
第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重视干部选拔任用过程记录工作,支持记录人员实事求是地做好记录,确保过程记录质量。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及时向记录人员提供各种应当记录的情况和信息,保证记录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地记录有关情况。记录人员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客
观公正地作好记录,对提供虚假情况或作虚假记录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要加强对干部选任工作过程记录情况的自查和检查工作。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切实发挥全程记录的规范和监督作用。
第十条 要认真做好干部文书档案的规范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录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形成的民主推荐材料、干部考察材料、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任前监督表、征求意见登记表、讨论干部会议记录和其他反映干部选拔任用情况的材料,要及时收集和整理归档。对拟提拔或调整任用的干部在选用过程中因故没有提拔或调整的,所形成的记录材料也要按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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