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试题

2024-07-05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试题(精选8篇)

1.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试题 篇一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试题汇编

一、单选题

1.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处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行使()。A.拘留权

B.留置权

C.调查权

D.冻结银行存款 答案:C(《产品质量法》第18条)

2.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A.内部财务制度

B.内部人事管理制度 C.内部管理制度

D.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答案:D(《产品质量法》第3条)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下列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是()。A.向社会推荐企业生产的优质产品 B.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C.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D.受理消费者的产品质量申诉 答案:A(《产品质量法》第25条)4.下列情况,属于产品缺陷的是()。A.冰箱不制冷

B.产品不符合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C.产品不符合以实物样品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D.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答案:D(《产品质量法》第46条)

5.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依法执行处罚。

A.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B.公安机关

C.检察机关

D.审判机关 答案:B(《产品质量法》第69条)

6.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的,由()予以处罚。A.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药品质量监督部门

D.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答案:B(《产品质量法》59条)

7.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A.抗诉

B.检举

C.控告

D.申诉 答案:B(《产品质量法》第10条)8.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A.县级

B.省级

C.市级

D.同级 答案:B(《产品质量法》第19条)

9.产品若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即为()。A.产品瑕疵

B.产品缺陷

C.处理品

D.劣质品 答案:B(《产品质量法》第46条)10.以低等级、低档次的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的行为,即为()。

A.以假充真

B.以次充好 C.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品 D.伪造冒用名优标志

答案:B(《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1.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是()

A.生产者和销售者

B.生产者和使用者 C.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

D.使用者 答案:A(《产品质量法》第4条)

12.任何单位和个人()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

A.可以

B.应当

C.不得

D.不能 答案:C(《产品质量法》第11条)

13.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进行质量欺诈的制造行为,是()的行为。

A.以假充真

B.以次充好

C.掺杂掺假

D.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 答案:C 14.销售者不得销售()的产品。A.国家明令淘汰

B.国家明令停止销售 C.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

D.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 答案:D(《产品质量法》第35条)

15.由于销售者的()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故意

B.过失

C.过错

D.破坏 答案:C(《产品质量法》第42条)

16.甲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一批玻璃花瓶售给与乙商场,称花瓶上有不规则的抽象花纹为新产品。乙商场接货后即行销售,后受到很多消费者投诉,消费者说花瓶上的花纹实际上是裂缝,花瓶漏水,要求乙商场退货并赔偿损失,乙商场与甲公司交涉,甲公司称此类花瓶是用于插装塑料花的,裂缝不影响使用,且有特殊的美学效果,拒绝承担责任。经查,消费者所述属实。下列答案中不正确的是()。

A.乙商场应予退换并赔偿损失

B.乙商场退换并赔偿损失后可向甲公司追偿 C.消费者丙被花瓶裂缝划伤,可直接向甲公司索赔 D.乙商场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当对此负责 答案:D(《产品质量法》第43条)

17.按《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销售不合格产品中,有下列行为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是()。

A.不知道该产品是《产品质量法》禁止销售的产品 B.提供出产品的进货渠道

C.坦白了自己销售该批不合格产品的全部情况

D.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答案:D(《产品质量法》第55条)

18.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李某商店查获假冒开关200个,标价为10元/个;据查,李某已售出同样的假冒开关150个,被假冒的厂家生产的开关市场价格为15元/个。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该案的涉案货值金额是()。

A.2000元

B.3000元

C.3500元

D.5250元 答案:C(《产品质量法》第72条)

19.下列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依法查处的是()。A.销售不合格的药品 B.生产假冒他人商标的产品 C.销售伪造产地的服装

D.超出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经营

答案:C(《产品质量法》第8条/第37条/第53条)

20.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A.失效日期

B.保存期

C.保质期

D.保修期 答案:A(《产品质量法》第27条)

21.《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缺陷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A.二十年

B.十年

C.二年

D.一年 答案:C(《产品质量法》第45条)

22.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的,法定时间是()。A.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 B.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20日内 C.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30日内 D.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45日内 答案:A(《产品质量法》第15条)

23.某毛线厂生产的一批毛线属三等品,在产品标识上却标记为一等品。该行为属《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

A.以次充好

B.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C.以假充真

D.掺杂、掺假

答案:A(《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4.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A.产品的内在质量

B.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C.产品的认证标志

D.产品的名优标志

答案:B(《产品质量法》第33条)

25.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A.抽查

B.自查

C.抽样

D.互查 答案:A(《产品质量法》第15条)

26.下列产品中,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调整的是()。A.冰箱

B.手机

C.弹药

D.汽车 答案:C(《产品质量法》第73条)

27.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

A.民事责任

B.罚款

C.罚金

D.平均支付各种费用 答案:A(《产品质量法》第64条)

28.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附加产品标识。A.可以

B.必须

C.应当

D.可以不 答案:D(《产品质量法》第27条)

29.《产品质量法》规定,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行为,给予警告,()。

A.吊销营业执照 B.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C.责令停止整顿 D.责令改正 答案:D(《产品质量法》第56条)

30.《产品质量法》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有违法所得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A.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 B.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C.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D.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答案:B(《产品质量法》第53条)

3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加产品经营活动的,由()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

A.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B.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公安机关

D.产品质量检验部门的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 答案:A(《产品质量法》第67条)

二、多选题

1.《产品质量法》规定合格产品应具备的条件包括()。A.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B.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C.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

D.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该符合该标准 答案:ABCD(《产品质量法》第26条)

2.下面关于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表述,正确的有()。

A.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B.应有中文标明产品名称 C.应有中文标明生产厂厂名厂址

D.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答案:ABCD(《产品质量法》第27条)

3.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产品包括()。A.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B.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C.伪造产地、厂名和厂址的产品 D.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 答案:ABD(《产品质量法》第15条)

4.下列情形中,生产者不承担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的有()。

A.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B.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C.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D.产品是国家有关部门指定出口的 答案:ABC(《产品质量法》第41条)

5.《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即罚则)的有关规定处罚。”这里所说的“严重质量问题”是指()。

A.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B.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C.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D.假冒商标严重侵犯其他企业合法权益的

答案:ABC(《产品质量法》第49条/第50条/第51条)

6. 在处理产品质量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途径解决。A.协商

B.调解

C.协议仲裁

D.起诉 答案:ABCD(《产品质量法》第47条)

7.某消费者在商场买了一条电热毯,使用中发生漏电并造成人员死亡,消费者可依法向()提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

A.生产者

B.销售者

C.储存者

D.运输者 答案:AB(《产品质量法》第43条)8.下列产品中销售者不得销售的是()。A.积压的服装

B.超过保存期的罐头

C.以次充好的汽车

D.伪造产地的香烟

答案:BCD(《产品质量法》第5条/第27条)

9.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对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A.实施现场检查

B.查阅、复制合同、账簿

C.查封、扣押包装物、原辅材料、生产工具 D.冻结银行账号

答案:ABC(《产品质量法》第18条)10.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等便利条件的,应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A.生产、销售

B.运输

C.保管

D.仓储 答案:BCD(《产品质量法》第61条)

1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A.生活费

B.医疗费

C.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D.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答案:ABCD(《产品质量法》第44条)

12.售出的产品如果不符合以产品说明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A.更换

B.修理

C.退货

D.赔偿损失 答案:ABCD(《产品质量法》第40条)

13.国家监督抽查中,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的情况有()。A.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B.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 C.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D.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

答案:ABCD(《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19条)14.下列关于监督抽查说法正确的有()。

A.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

B.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

C.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D.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答案:ABCD(《产品质量法》第17条)

15.下列产品中应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是()。

A.笔筒

B.需稀释方可使用的农药

C.易燃易爆物

D.书籍 答案:BC(《产品质量法》第27条)

16.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B.也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C.复检合格的,不收取检验费 D.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答案:ABCD(《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35条/第37条)

17.陈某到一饭店就餐,饭店服务人韩某在给卡式煤气炉点火时,煤气炉突然爆炸,陈某、韩某及邻座顾客杜某均被炸伤。经查,煤气炉系甲厂生产,质量存在严重缺陷。下列有关表述正确的是()。

A.陈某既可以要求甲厂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饭店承担赔偿责任

B.韩某只能依劳动合同关系要求饭店赔偿损失

C.杜某可以要求甲厂承担赔偿责任

D.向甲厂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自身体受到伤害之日起计算

答案:AC(《产品质量法》第43条)

18.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予以没收。

A.以假充真的产品

B.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C.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D.伪造产地的产品

答案:ABC(《产品质量法》第60条)

19.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下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的是()。A.生产以假充真产品的 B.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C.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

D.为生产以假充真产品提供制假技术的

答案:ACD(《产品质量法》第50条/第52条/第61条)

20.产品的包装必须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的是()。A.电视机

B.硫酸

C.鞭炮

D.玻璃仪器 答案:ABCD(《产品质量法》第28条)21.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时,抽样地点可在()。A.生产企业的生产流水线上

B.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 C.市场

D.销售单位仓库 答案:BC(《产品质量法》第15条)

22.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的产品的,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给予行政处罚。

A.国家标准

B.行业标准

C.地方标准

D.企业标准 答案:AB(《产品质量法》第49条)

23.《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A.质量认证

B.监销

C.监制

D.推荐 答案:BC(《产品质量法》第25条)24.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其产品标识上不标注(),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的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A.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B.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

C.(限期使用的产品)生产日期

D.(易燃易爆的产品)警示标志或者警示说明 答案:CD(《产品质量法》第54条)

25.制定《产品质量法》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A.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B.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C.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D.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答案:AC(《产品质量法》第1条)

2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活动,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A.设计

B.生产

C.销售

D.出口 答案:BC(《产品质量法》第2条)

27.下列哪些行为质监部门可依法查处()。A.商品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而销售的 B.假冒他人的商标

C.经营范围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D.易烯易爆产品没有警示说明、警示标志而销售的 答案:AD(《产品质量法》第49条/第54条)

28.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主要包括:保证产品内在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A.保证受害人得到时的赔偿

B.保证产品标识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C.保证产品包装符合规定要求

D.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答案:BCD(《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28条/第32条)

29.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掺杂掺假

B.以假充真

C.以次充好

D.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答案:ABCD(《产品质量法》第50条)

三、判断题

1.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产品不受《产品质量法》调整。()答案:×(《产品质量法》第2条)

2.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答案:√(《产品质量法》第22条)

3.销售者进货时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答案:√(《产品质量法》第33条)4.建设工程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答案:×(《产品质量法》第2条)

5.伪造厂名、厂址,是指非法制作标注他人厂名、厂址的标识。()答案:×(《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直接予以公告。()

答案:×(《产品质量法》第17条)

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有嫌疑的产品可以设立报验、报检等制度,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答案:×(《产品质量法》第11条)

8.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对质量违法行为予以刑事处罚。()答案:×(《产品质量法》第18条)

9.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之一是产品的明示担保。()答案:√(《产品质量法》第26条)

10.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答案:√(《产品质量法》第15条)

11.产品有内在质量问题,但只有打上“处理品”字样向消费者明示,就可以销售。()答案:×(《产品质量法》第26条)

12.生产者、销售者对其违法行为承担了行政法律责任后,就可以免除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产品质量法》第64条)

13.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合决定。()

答案:×(《产品质量法》第70条)

1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答案:√(《产品质量法》第44条)

15.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答案:√(《产品质量法》第15条)

16.销售者销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产品质量法》第55条)

17.工厂为生产的需要,加工、制作了一些工装卡具,这些工装卡具不受《产品质量法》调整。()

答案:√(《产品质量法》第2条)

18.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发布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答案:√(《产品质量法》第15条)

19.产品(包括进口产品)标识应当使用中文,对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等级、含量、警示说明等标识应当使用中文而未用中文标注的产品,应当依法责令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改正。()

答案:√(《产品质量法》第54条)

20.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答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9条)

21.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答案:√(《产品质量法》第27条)

22.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以次充好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答案:×(《产品质量法》第60条)

23.在印尼的中资企业生产销售产品受《产品质量法》调整。()答案:×(《产品质量法》第2条)

24.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指所进的产品都应经过销售者再次检验。()

答案:×(《产品质量法》第33条)

25.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发现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应及时进行查处。()答案:×(《产品质量法》第18条)

26.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应以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答案:√(《产品质量法》第19条)

27.未经过加工、制作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以及初级农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

答案:√(《产品质量法》第2条)

28.《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答案:√(《产品质量法》第2条)

29.《产品质量法》调整的环节包括生产、销售、仓储、运输等。()答案:√(《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61条)

3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答案:√(《产品质量法》第8条)

31.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答案:√(《产品质量法》第27条)32.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构成犯罪,依照《产品质量法》应依追究行政责任。()

答案:×(《产品质量法》第57条)

四、名词解释

1.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

2.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3.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产品质量方面应当作为或不作为的要求。)

4.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五、简答题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2.生产者的质量义务(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保证产品标识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保证产品的包装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遵守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3.销售者的质量义务(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保证销售的产品标识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遵守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4.产品内在质量要求及判定依据(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5.一般产品的标识规定(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注有关产品标识;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的禁止性规定(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试题 篇二

一、民营银行的概念

学术界对于民营银行的概念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中国台湾地区学者如霍明德、李纪珠等从台湾的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认为, “民营银行的标准在于公股数量低于50%”。中国大陆学者的观点被徐滇庆、巴曙松等学者概括为3种:第一种定义强调银行的产权结构, 认为由民间资本控股的就是民营银行;第二种定义强调银行的资产结构, 认为民营银行主要应为民营企业服务, 向民营企业发放贷款;第三种定义为强调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 以是否采用市场化机制来经营为标准。

由此可见, 仅从一个方面来界定民营银行是狭隘的, 无法揭示出民营银行的特征。本文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 采用曾康霖教授的观点, 将民营银行的界定为:与官营银行或国有银行相对立, 产权归民间所有, 由经理层独立自主经营, 资产的所有者享有对净利润的分配权的银行。换句话说, 民营银行就是“民有、民营、民享”的银行, 或者说民营银行就是“自有资产、自主经营、自享利润”的银行。

二、民营银行建立的合理性

(一) 理论分析———制度经济学分析

目前我国金融体制明显地呈现一种制度非均衡状态, 需要进行制度革新。我国非均衡金融体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 经济体制与金融体制不均衡。

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 逐步建立起了以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 但是国家没有放开在金融领域的绝对控制权。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多种层次、多种成分的经济体制与单一的金融结构之间的不均衡现象将越来越突出。首先, 经济成分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和可获融资比例存在严重的不均衡。截止到2009年底, 民营经济对我国GDP贡献率超过50%, 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民间投资占一半以上。但是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单一, 贷款难仍影响着民营企业的发展, 大量中小企业因为资金短缺, 没有后继资金供给陷入已经停产或者准备停产的困局。其次, 由于规模不对称和所有制不对称, 国有银行的垄断不仅造成资金供给和资金需求的严重错位, 而且催生了地下金融的发展和金融风险财政化。中国地下金融具有普遍性和内生性的特征。截至2008年底, 地下金融规模平均达到8 000亿元, 相当于正规金融规模的28%, 给金融业带来巨大的不稳定因素。

第二, 对内开放与对外开放不均衡。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 为兑现金融业全面对外资开放的承诺, 从2007年4月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细则》规定, 外资银行可以全面开展人民币业务, 且没有地域的限制, 享有国民待遇。而我国目前法律、法规虽然对设立民营银行没有限制, 但是存在严重的隐性制度壁垒, 民营银行的准入中存在大量的“玻璃门”现象。只强调对外开放, 忽视对内开放, 不仅难以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 还可能形成拉美式扭曲的市场经济, 更严重的会导致金融危机、经济危机甚至政治危机。

(二) 实践分析

1. 国际实践

按照国际上比较通行的标准分类, 只要银行中国家控股的比例低于50%就称之为民营银行, 按这个标准, 世界上发达国家的银行几乎都是民营银行, 就连作为中央银行的美联储和英格兰银行从股权结构来说也是民营银行。世界银行金融市场发展局系统地调查了107个国家的银行后指出, 截至2000年底, 民营银行占全球银行资产的比重已经超过70%。这个比重在近几年来一直处于上升的态势, 而国有银行的比重持续下降。在发达国家中, 国有商业银行的比重持续下降, 从40%下降至20%, 在发展中国家则由60%下降至40%。国有银行比重较高的国家有中国以及部分东南亚国家。如果不包括转型国家, 国有银行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几乎都是穷国。在北美和澳大利亚, 国有银行比重低于10%, 在欧洲和日本则低于20%。世界上几乎所有经营绩效好的银行都是民营银行, 而国有银行在排行榜上几乎都居于末位。[7]

2. 中国金融民营化萌芽

近几年的金融改革实践都显现出民营化趋势。如2004年开始的国有银行上市;2005年12月7日山西平遥“晋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平遥县“日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成立, 成为国内最先获得合法身份的“钱庄”。截至2010年3月末, 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3 027家, 贷款余额2 048亿元, 一季度累计新增贷款427亿元。2009年6月,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在《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中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符合一定标准, 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 按规定改造为村镇银行。这意味着我国地下金融踏出向民营银行发展的重要一步。

三、民营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对商业银行市场准入规则在历史上有4种不同的原则, 可以概括为4种不同的“主义”, 即:自由主义、特许主义、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核准主义是现代各国通行的商业银行准入原则, 我国对商业银行市场准入也采用此原则, 其主要目的通常认为有两个方面:一是避免有可能对存款人利益或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造成危害的商业银行进入;二是确保商业银行布局合理, 适度竞争, 以符合经济发展需要。

银行作为一种以经营货币为主要业务的特殊企业, 往往是社会风险的聚集地, 一家银行经营不善往往会导致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因此基于金融稳定的考虑, 各国政府对商业银行市场准入资格都进行严格审查, 规定了较高的准入门槛。但是商业银行准入条件也不应该过于严格, 过于严格的准入条件会导致不充分的竞争, 而不充分的竞争就会变相保护市场先进入者形成垄断, 从而会极大地降低银行在资源配置中的效率, 阻碍经济的发展。因此各国在设立民营银行市场准入制度时必须对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进行权衡。

(一) 设立民营银行的资本要求

1. 最低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了在我国设立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 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银行业作为一个高风险的行业, 设定较高的最低资本要求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银行业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而这些风险是无法绝对避免的, 因此应对各种风险的发生是高资本立法最根本的动因。资本要求对于控制银行行为的风险是十分重要的, 它也是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第一支柱。但同时较高的最低资本要求对商业银行控制风险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商业银行设立是实缴资本, 资本与资产是相等的。但随着商业银行的经营, 资产随时发生变化, 商业银行在对外承担责任时也只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较高的最低资本要求不仅不会更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反而会造成银行业的垄断, 不利于银行业效率的提高。我国目前的最低资本要求不仅远远高于发达国家地区, 而且远远高于一些同处于转型期的国家。由于过高的最低资本要求给民营银行进入设立了很高壁垒, 不利于中资银行竞争力的提高和打破国有银行垄断的路径依赖。

2. 资本形式要求

由于对商业银行的设立提出了高于其他行业的最低资本要求,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立法允许对注册资本的筹集采用比较灵活的方式, 如允许首期资本或者随后的注资可以用非现金的资产或者政府证券的形式, 或者首期资本缴付可以使用借来的资金, 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有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和中国香港等。从某种意义上讲就相当于放宽了商业银行的准入限制。基于金融安全和稳定的考虑, 中国现行立法对于资本形式有硬性规定, 显得保守而且僵化。但实际上对于资本形式采取变通的方式与资本金的要求并不违背, 尤其是在考虑到这一大笔资金的筹措难度之后, 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可能更为可取。需要注意的是, 在放开对资本形式要求的同时, 也要加强对风险的防范, 对资本形式是有限度的放开而非绝对的放开。在放开时要综合考虑变现能力、信用保证等多方面的因素, 允许政府债券等变现能力比较强的非现金资产可以在现金资产之后优先考虑, 而企业股票和企业债券等价值受多种因素影响的其他资产则应当被排除在允许的范围之外。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银行的良好运营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制度也是现代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二条、十五条和二十七条对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并且通过实施《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初步建立了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该办法第七条规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1) 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 (2) 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 (3) 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4) 具备与担保职务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5) 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 工作作风正派。这一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保证高级管理人员适当履行职责, 防范金融风险, 但是规定过于抽象, 可操作性不强。该办法第八条从学历和从业时间的角度来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进行限定, 但材料的来源仅仅只是申报材料, 显得过于简单, 也无法防止谎报的道德风险。在实际操作中, 由于第七条规定过于抽象, 没有量化的标准, 只能依照第八条“学历+从业年限”这样一个粗糙的模式在有限的材料里审核, 很难保证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

在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 银行家市场还没有建立的情况下, 对民营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核更是不能局限于学历和从业年限, 而是要着眼于整个商业银行系统, 量化相关指标, 将经营能力与个人信用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尽可能在保障民营银行经营的同时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 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设立商业银行, 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为监管当局行使自由裁量权留下了法律空间, 但银监会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受到一定程度限制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 应当说明理由。在实践中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由于缺乏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规则和惯例做法,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大大降低了申请人对申请结果的预见性。2000年, 上海久先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申请设立“中国侨汇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仅以“上海银行竞争已经十分充分”为理由拒绝批准久先公司的申请。虽然监管当局给予申请者不予批准的理由, 但是其给出的理由明显缺乏充分性和相应的依据, 难以使申请者信服并形成有效的预期。美国货币监理署 (OCC) 对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做法很值得借鉴。OCC在审批银行设立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1) 银行的盈利前景; (2) 银行管理方式; (3) 银行的资本结构是否合理; (4) 当地社区对银行的需求; (5) 银行的财务状况; (6) 银行的运作是否符合法律。其中第4项本身就从实质上赋予了货币监理署在这一点上的自由裁量权, 同时, 即使可以满足以上条件, 得到批准也并不是必然的结果。货币监理官需要考量的是新银行对于整个银行业的影响及其程度, 这种考量反过来又需要依赖银行业监管的政策标准。实践中, 银行监管中经常使用以下4个政策标准, 这些标准对于决定是否批准设立新银行非常重要: (1) 防止银行倒闭; (2) 促进市场竞争; (3) 公众的方便和需要; (4) 保持联邦银行与州银行的平行竞争。美国的货币监理署站在经济的微观角度和宏观角度对银行准入进行监管, 一方面保证商业银行不盲目进入导致过度竞争, 另一方面也保证宏观金融环境的稳定。

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到, 法律尽管要求银行监管当局在拒绝批准设立银行申请时, 应出具书面理由, 但并没有相应的对其拒绝批准理由是否合理的审查机制;尽管规定了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服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处罚决定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却没有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人可以对拒绝批准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因此, 我国《商业银行法》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应当明确对银行监管当局准入管理权的司法审查机制, 避免简单地以“竞争已经十分充分”为理由而拒绝设立银行的申请。民营银行的设立需要银监会的审批, 对银监会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 使其明确化和具体化, 将增强申请人申请文件报送的针对性和申请结果的可预见性, 同时也应当给予向申请人提供法律救济的途径。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枢纽和核心, 而银行则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金融体系的主体。我国银行长期国有垄断, 造成一系列的制度不均衡,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希望通过设立民营银行产生“鲇鱼效应”, 激活我国银行业, 进而推动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化。我国目前民营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严重阻碍了民营银行在我国的设立和发展, 确实有必要对我国民营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

参考文献

[1]杨枝煌.民营银行——中国金融另一种现代化[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2]熊继洲.台湾民营银行发展经验教训及对内地的启示[M]//熊继洲.民营银行:台湾的实践与内地的探索.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3.

[3]曾康霖.民营银行:敏感而需要讨论的金融热点话题[M]//熊继洲.民营银行:台湾的实践与内地的探索.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3.

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 篇三

【关键词】 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经济秩序

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快速发展,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崇尚经济法治,把法律作為对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的最主要手段,其他各种手段也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范围,并要求整个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与之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确立一整套完备的市场规则,形成和维护高度规范化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机制的良好运行。所以,市场经济必须是法治经济,我们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

当前,我国处于市场经济的初始阶段,各项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配套的措施都还不完善。因此,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基础还十分薄弱,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化程度还很低。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为社会主义法制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为此,加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已被列入我们经济立法的首要位置。

加强经济立法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呼唤并依靠着与之查适应的法律建设的发展与变革。法制建设必须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所谓“立法是对现行行为的规范和对经验的总结和固定”这一传统观念是导致我国的法制建设长期滞后于经济生活和改革开放步伐的重要原因。在过去传统计划体制下,主要靠行政命令来管理,而在改革开放,特别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种新的经济关系层也不穷,日益错综复杂,如不事先加以规范和调控,就可能对市场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和危害。如果立法没有预见性、超前性,就适应不了新形势的要求。当前,市场经济无论以哪种模式存在,都具一些基本的要素。这就是:建立在明确界定的产权基础上,独立自主地进行决策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有权自由进行平等竞争的能提供正确价值参数的市场;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

2. 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的措施

经济法制建设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经济法制化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任何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都离不开经济法制建设的推动。经济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将有力地促进和谐社会的全面实现。我们可以从如下方面来加强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

2.1树立并坚持公平、秩序、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制立法理念

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都是法律武器的实施机关,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彻底摒弃执法不严的思想根源,真正做到不受一切个人意志的干扰,只服从于法律。法律是人民根本意志的体现,任何权力都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并受法律的约束。法大于权,而不非权大于法。在我国,每一个共产党员、每一个国家干部、各级党政领导都必须以身作则,遵守法律。任何经济活动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一切合法权利都必须一视同仁地加以保护、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依法予以追究,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以任何形式干预执法与司法的特权。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是经济法制的根本追求。只有公平的秩序才是稳定的秩序。和谐的市场经济,就是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在经济法制立法中,必须以缓解人民利益分配矛盾、经济结构矛盾、发展差异矛盾为己任。充分利用经济法制地引导功能、利益再分配功能、社会调控功能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公正有序。经济法制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发展性、整体性、多样性的特点。作为经济发展的法制保障,它表明经济法制的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动态的、前进的状态和运动;经济法制的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大范围、长时期、总体性的发展运动和发展状态,是一个国家各个部门法的共同发展。经济法制是建立在区域多样性和经济多样性的基础上的,经济法是经济思想、经济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经济思想、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和重要的实现途径。因此,在经济法制建设领域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对于发挥经济法制对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2.2逐步完善经济法制立法

经济法应该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以社会权利本位为宗旨履行着调控经济、平衡利益、缓和矛盾的职能。但在实践中的一些经济法制领域,特别是在价格政策、税收政策、优惠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区域发展政策、民族政策、劳动政策等方面存在制定法律政策不公平。因此,应该在立法中,将这种不公平现象排除,实现经济政策的区域公平、主体公平和内容公平。经济政策公平是经济法制公平的基础,通过社会调控立法,实现了经济政策的公平,才能最终实现经济公平、社会公平,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实践中,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如企业法、税法、金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环境保护法、资源法、人口法等,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甚至相互抵触。因此,应该通过立法修正,将各个部门法统一起来,使其各得其所,各司其职。只有经济法内部实现和谐,才能实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目前一些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存在不公平现象,如对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白领阶层和蓝领阶层、有权人和无权人等方面的差别较大。切实保护各利益群体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有力的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2.3加强人大的执法检查监督

加强人大对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执法和司法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保障国家法律统一和切实实施。权力是需要监督的,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容易腐败的,因此应当加快制定监督法,使我国的政党、人大、政府、司法机关,都严格地置于法律监督之下。鉴于我国某些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已有与国家法律抵触的现象发生,鉴于我国历史上每次大的动乱都与违反宪法有关,因此加强宪法监督也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2.4鼓励中介组织的发展,大力加强法律服务工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健全的中介组织,因为它们是政府与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沟通的桥梁,是市场经济动作的调节器。为了维护好法律秩序,正确地执行法律,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鼓励并大力地发展律师事务所、公证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同业公会等中介组织,大力加强法律服务工作。

2.5坚决制裁违法犯罪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真正实施,还必须依法切实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凡是合法取得的一切财产、权利,都应当一视同仁予以保护,不能因时、因人、因所有制之不同而变化。同时,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得以实施,还必须坚定不移地制裁违法、打击犯罪。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于大案要案,尤其是内外勾结的大案要案,要一查到底,依法坚决惩处。坚决维护市场经济法律秩序,制止贪污腐败,保障改革开放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邵平.经济法与经济法制初探[J].改革与战略.2006,(5)

[2] 夏澈.邓小平经济法制思想探析[J].文教资料.2007,(4)

[3] 夏文斌.公平原则与和谐社会的建构[J].理论参考.2006,(3)

[4] 范恒山.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制度的若干思考[J].学习月刊.2007,(2)

4.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试题 篇四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 5 15 小题,每小题 5 1.5 分,共 5 22.5 分。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

1.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B.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C.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D.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2.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劳动报酬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工资可以以法定货币支付,也可以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B.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

C.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妇女节、青年节,且该节日并非星期

六、星期日),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D.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节、青年节)恰逢星期

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3.R 公司职工,月工资 1800 元,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1600 元。2014 年 6 月,周某因个人原因给 R 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2000 元。根据劳动合同约定,R 公司决定在周某的工资中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R 公司可在周某当月工资中扣除的最高数额为()元。

A.100

B.200

C.360

D.1000 4.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竞业限制的下列请求中,不属于法院应予支持的情形的是()。

A.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 3 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B.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 个月平均工资的 5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C.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 3 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D.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5.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B.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 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C.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D.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仍需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6.劳务派遣关系中,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公司,乙公司为用工单位,丙公司为甲公司的下属分公司,赵某为被派遣劳动者。下列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该工作岗位的存续时间可为 8个月 B.甲公司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赵某 C.乙公司不得再将赵某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D.甲公司可以将赵某派遣到丙公司

7.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案情不需要延期的,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内结束。

A.10 日

B.15 日

C.30 日

D.45 日

8.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经济补偿金适用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而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形 B.违约金适用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 C.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违约金是约定的

D.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三者的支付主体均可以是用人单位

9.无过失性辞退,是指由于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和客观情况的需要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工资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一年

10.李某日工资为 200 元,某年 10 月份单位安排其加班,且无法安排其补休,加班情况如下:(1)10 月 1 日加班 8 小时;(2)10 月 23 日(周一)晚上加班 2 小时;(3)10 月29 日(周日)加班 4 小时。已知该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10 月份单位应当向李某支付加班工资共计()元。A.550

B.775

C.875

D.1000 11.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企业法定的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 60 周岁

B.企业法定的职工退休年龄是,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女干部年满 55周岁 C.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年龄为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

D.从事井下、高温或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的,退休年龄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周岁

12.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工伤保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五级、六级伤残,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B.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C.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D.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3.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医疗期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医疗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如医疗期内遇合同期满,合同可以续延至医疗期满

C.对某些特殊疾病的职工,在 12 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D.医疗期的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14.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失业保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10 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B.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C.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D.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15.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A.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1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

B.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C.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 2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

D.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二、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 0 20 小题,每小题 2 2 分,共 0 40 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每小题全部选对得满分,多选、少选、错选、不选均不分。)

1.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可以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包括()。

A.文艺单位

B.体育单位

C.特种工艺单位

D.兵工厂

2.保洁员张阿姨与飞飞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订立了期限为 2 年的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有()。A.张阿姨与飞飞公司约定试用期为 1个月

B.张阿姨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为 6小时,每周工作 30 小时 C.每月月底结算工资

D.张阿姨可以同时在翔翔公司做保洁,但不得影响与飞飞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

3.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A.王某在甲公司连续工作满 10 年

B.乙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张某在乙企业连续工作满 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0 年

C.2007 年 6 月 1 日,丁某劳动合同期满,续订 2 年期劳动合同;2010 年 1 月 1 日,双方再次续订劳动合同;丁某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且表现突出 D.李某已经与丙公司连续订立 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李某严重违反丙公司的规章制度

4.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集体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有()。

A.集体合同内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各自派出集体协商代表通过集体协商(会议)的方式协商确定,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 5 人,并各确定 1名首席代表

B.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 1/2 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C.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D.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5.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用人单位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的有()。A.张某疑似患上职业病,尚在医学观察期间 B.李某怀有身孕,还有 5 天即是预产期 C.郝某非因工负伤,尚在医疗期内

D.王某在甲公司连续工作满 10 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 10年

6.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关于劳动合同的效力,表述正确的有()。

A.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B.如果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C.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D.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7.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关于年休假的表述,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有()。

A.冯某在某机关连续工作 6个月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B.陈某请事假累计 20 天,不能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C.褚某自 1995 年就业于甲公司之后工作至今,2017 年累计请病假 3 个月,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D.卫某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8.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的有()。A.工作内容B.休息休假C.竞业限制D.工作地点

9.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下列职工中,属于经济性裁员优先留用人员的有()。

A.周某,与甲公司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吴某,与甲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郑某,有需要扶养的未成年人

D.王某,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

10.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存在()情形,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A.未办理营业执照B.被责令关闭C.用人单位歇业D.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

11.根据劳动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回避的情形有()。

A.与本案有利害关系B.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 C.私自接受争议案件的代理人请客送礼D.私自会见当事人

12.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关于仲裁开庭程序,正确的有()。

A.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B.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C.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D.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1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关于最低工资的表述,正确的有()。

A.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B.最低工资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C.最低工资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

D.最低工资不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14.下列劳动争议,已知《调解仲裁法》并无特殊规定,其中表述正确的有()。A.追索劳动报酬,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12 个月金额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 B.追索工伤医疗费,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24 个月金额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 C.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

D.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4 个月金额的事项,适用终局裁决

15.关于一般经济纠纷仲裁和劳动仲裁共同点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机构B.开庭审理C.收费D.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6.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B.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C.未到达国家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D.最低缴费年限为累计缴费满 15 年

17.李某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中,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有()。A.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B.住院伙食补助费

C.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D.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8.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工伤保险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工伤职工拒绝接受治疗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B.职工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C.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D.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19.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中,正确的有()。

A.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1年的 B.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C.因本人意愿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D.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0.下列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不得违规投资运营

B.可以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C.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挪作他用D.可以用于改建办公场所

三、判断题(本类题共 5 15 小题,每小题 1 1 分,共 5 15 分。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确。

每小题答题正确的得 1 1 分,答题错误的扣 5 0.5 分,不答题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类题最低得分为零分。)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2.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得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该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4.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6.用工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

7.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8.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人笔录,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

9.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10.只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受理劳动争议的调解。()

11.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向第三人追偿。()

12.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13.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14.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费。()

15.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不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 8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16 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每小题全部选对得满分,少选得相应分值,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一)2016 年 8 月 10 日,15周岁的张红和 24 周岁的周琳分别与大同出版社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俩人于 10 月 1 日到出版社上班,由于人手不够用,出版社通知周琳 9 月 10日到单位工作,2016 年 10 月10 周琳在工作中损坏 1 台印刷设备,出版社要求周琳赔偿 5000 元损失,从其每月工资中扣除,周琳月工资为 3000 元,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是 2500元,同年 12 月 30 日,大同出版社送周琳出国培训,支付培训费用 50000 元,约定服务期 5 年,1 年后周琳发现大同出版社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随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大同出版社要求周琳支付违约金。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1.周琳与大同出版社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A.2016 年 8 月 10 日B.2016 年 10 月 1 日 C.2016 年 9 月 10 日D.2016 年 12 月 30 日

2.大同出版社所做的下列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大同出版社与张红签订劳动合同

B.大同出版社与周琳签订劳动合同

C.大同出版社与周琳约定服务期 5 年 D.大同出版社要求周琳赔偿 5000 元损失 3.大同出版社可从周琳每月工资中扣除的最高限额为()元。A.600

B.500

C.3000

D.2500 4.大同出版社要求周琳支付违约金,周琳应支付违约金为()。A.50000 元

B.40000 元

C.10000 元

D.0

(二)2015 年张某和郝某进入甲公司工作,主要从事室外装潢工作,郝某的工资为 2000 元/月,张某的工资为 3700 元/月,公司给缴纳五险一金,已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3500 元。11月 2日,在进行室外工作中,郝某和张某刷涂料时,因刮大风使脚手架发生严重倾斜,二人均从 20 米高空意外坠落。因郝某坠落时头部朝下,造成郝某脊柱骨破裂。张某较郝某而言伤情较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1.入职时郝某个人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数额为()元。A.160

B.168

C.240

D.280 2.如郝某送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依法领取()。

A.丧葬补助金

B.供养亲属抚恤金

C.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D.精神损害赔偿金 3.张某经过抢救后成功度过危险期,但是医生要求其暂停工作,住院一个月。如张某尚在停工留薪期内,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张某在该期间的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B.张某在该期间的工资由甲公司支付

C.张某在该期间的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D.如张某生活不能自理,该期间需要护理的,由甲公司负责

4.如张某被鉴定为 4 级伤残,则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后,张某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A.3 个月

B.6 个月

C.1 年

5.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试题 篇五

度与监督管理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且不低于__万元人民币。A.1000 B.1200 C.2000 D.3000

2、下列关于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说法,不正确的是__。

A.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应当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B.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C.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提出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当天的价格

D.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2006年5月推出的国内首只生命周期基金是__。A.兴业社会责任基金

B.南方全球精选基金QDⅡ基金 C.ETF联接基金

D.汇丰晋信2016基金

4、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场营销,应从__的角度出发。A.营销产品

B.客户基金投资需求 C.投资者关系 D.客户服务

5、开放式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投资者自__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A.T B.T+1 C.T+2 D.T+3

6、目前,我国对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__。A.征收营业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B.不征收营业税,征收企业所得税 C.征收营业税,征收企业所得税

D.不征收营业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7、某债券基金的平均到期日为5年,久期为4年,则当市场利率下降0.5%时,该债券基金的资产净值约__。A.减少2.5% B.减少2% C.增加2.5% D.增加2%

8、投资者进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时,要想获得交易的成功,必须对利率、汇率、股价等因素的未来趋势作出判断,这是由衍生工具的__所决定的。A.跨期性 B.杠杆性 C.风险性 D.投机性

9、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__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A.投资目的 B.投资期限 C.投资经验 D.资产状况

10、下列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式表示正确的是__。A.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总值/基金总份额 B.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负债/基金总份额 C.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负债 D.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总份额

1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包括__。A.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B.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3年以上基金业务工作经历

C.持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2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 D.最近3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

12、对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差价收入征收__。A.流转税 B.消费税 C.增值税 D.营业税

13、下列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和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有__。

A.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权利 B.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C.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该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无限责任

D.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间,不得要求赎回基金份额

14、在我国,开放式基金中,一般不收取认购费的基金类型是__。A.股票型基金 B.债券型基金 C.混合型基金 D.货币市场基金

15、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每____基金交易确认情况,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A:日 B:3日 C:周 D:10日

16、当媒体报道或市场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____应在知悉后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A:基金托管人 B:监管机构 C:基金管理人 D:证券交易所

17、我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是__,标志着我国基金业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A.华安创新 B.富岛基金

C.南方积极配置基金 D.华安现金富利基金

18、某投资者认购了5 000元的某开放式基金,认购费率为140%,那么该投资者的净认购金额约为__元,所花费的认购费用约为__元。A.4 932;68 B.4 931;69 C.4 930;70 D.5 000;70

19、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主要区别不包括__。A.份额限制不同 B.交易场所不同 C.投资对象不同

D.激励约束机制与投资策略不同

20、__负责办理个人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A.证券登记机构 B.证券经营机构 C.中国证监会 D.证券业协会

21、在利率水平变化时,长期债券价格的变化幅度与短期债券的变化幅度的关系是____ A:两者相等 B:前者小于后者 C:前者大于后者 D:没有直接的关系

22、目前,在我国,只能由__担任基金管理人。A.保险公司 B.基金管理公司 C.商业银行 D.证券公司

23、假定某基金的总资产为35亿元,总负债为5亿元,基金份额总数为30亿份,那么该基金份额净值为__元。A.1.00 B.1.16 C.1.23 D.1.35

24、封闭式基金的报价单位为每份基金价格。基金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__元人民币。A.1 B.0.1 C.0.01 D.0.001

25、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中应当至少有____的独立董事。A:一名以上 B:两名以上 C:三名以上 D:五名以上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在证券组合管理的基本步骤中,投资时机的选择是____阶段的主要工作。A:进行证券投资分析 B:组建证券投资组合 C:投资组合的修正 D:投资组合业绩评估

2、中国证监会__。

A.按照国务院授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监管 B.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C.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 D.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3、开放式基金连续__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A.2个开放日 B.2日

C.3个开放日 D.3日

4、__是基金评级的基础。A.建立评级模型 B.计算评级数据 C.划分评价等级 D.划分基金类别

5、零息债券又称零息票债券,是以__面值的价格发行和交易。A.高于 B.低于 C.等于 D.大于或等于

6、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制作、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按照要求报送报告材料。其报送内容不包括__。A.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形式 B.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用途说明

C.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出具的合规意见书

D.基金托管银行出具的基金业绩复核函或基金定期报告中相关内容的原件以及有关获奖证明的原件

7、买人并持有策略、恒定混合策略、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中不包括____ A:支付模式 B:收益方式

C:有利的市场环境 D:对流动性的要求

8、在公司证券中,通常将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称为__。A.机构证券 B.商业票据 C.金融证券 D.货币证券

9、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__所有。A.公司 B.该股东 C.董事会 D.国家

10、开放式基金份额转换中,投资者一般采用——的原则提交申请,以转出和转入基金申请当日的——为基础计算转换基金份额。__ A.份额转换;基金份额总值 B.份额转换;基金份额净值 C.金额转换;基金份额总值 D.金额转换;基金份额净值

11、通常,开放式基金的直销方式有__。A.邮寄 B.电话 C.互联网 D.直销队伍

12、巨额赎回是指__。

A.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达到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5% B.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C.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5% D.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

13、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持有期低于__年的投资人的后端申购(认购)费用。A.1 B.2 C.3 D.5

14、普通股票是标准的股票,通过发行普通股票所筹集的资金成为股份公司__的基础。A.负债 B.注册资本 C.虚拟资本 D.货币资金

15、以下原则中,__不是基金监管的原则。A.依法监管原则

B.监管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原则 C.周期性原则

D.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16、信息管理平台应用系统的支持系统中涉及基金投资人信息的交易记录的备份应当在不可修改的介质上保存__年。A.5 B.10 C.15 D.20

17、将投资债券确定的投资收益的2倍投资于股票,也就是讲安全垫放大1倍,那么如果股票亏损的幅度在____以内,则基金仍能实现保本目标。A:20% B:30% C:40% D:50%

18、开放式基金代销是一种通过__等代销机构销售基金的方法。A.银行 B.证券公司 C.保险公司

D.财务顾问公司

19、基金管理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该坚持的原则之一是____ A:内部制度高于法律

B:个人意志凌驾于公司制度 C:全面性

D:形式重于内容

20、__基金一般选取特定的指数作为跟踪的对象,因此通常又被称为“指数基金”。A.被动型 B.主动型 C.成长型 D.收入型

2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双重选择权特征是指__。A.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是否转股 B.发行人可自行选择是否修正利率 C.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是否修正转股价

D.发行人拥有是否实施赎回条款的选择权

22、在我国,基金的募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__个月。A.3 B.6 C.12 D.15

23、__的特点是在开放后投资者随时可以按基金单位净值申购和赎回,因此其营销是一个持续的过程。A.混合基金 B.开放式基金 C.封闭式基金 D.股票基金

24、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要使基金投资者免受__等行为的损害。A.误导 B.内幕交易 C.不公平交易 D.投资损失

25、有价证券中,由基础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并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是__。A.金融期货

6.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试题 篇六

一、单选题。(共15题 ,共75分,每题5分)1.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

a、商业广告

b、短信

c、邮件

d、彩信

2.下列情况中,哪项不属于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及时向工信和信息化部报告的内容:()。

a、关键岗位人员变动

b、系统、设备事故

c、重大财产损失

d、重大法律

3.下列哪一情形下,甲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

a、甲要求某网站断开对其侮辱的言论的链接

b、乙在某论坛攻击甲,甲要求论坛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c、丙在某网站公开晒出甲的个人信息、网站在甲的要求删帖后,甲仍要求网站承担连带责任

d、在甲和丁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的情况下,要求丁赔偿全部损失

4.甲、乙合作开发了一款软件,但对著作权的归属没有约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若软件可以分割使用,则甲乙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

b、若软件不能分割使用,则甲乙共同享有著作权,协商一致行使

c、若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甲欲将软件转让给丙,乙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

d、若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甲欲将软件许可丙使用,乙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

5.文艺青年张小五写了一部反映社会现实的小说,发表后引起热烈反响,好评如潮。甲网站觉得有利可图,擅自将该小说发布在网络上,供网民在线阅读。该网站侵犯了张小五的哪种著作权?()

a、发表权

b、信息网络传播权

c、复制权

d、发行权

6.甲在淘宝网上的店铺生意不好,嫉妒乙生意红火。丙(15岁)生性聪颖,甲便唆使丙撰写文章指责乙的淘宝店,宣扬捏造虚假信息,致使乙的当月收入锐减,对于乙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a、由甲承担,同时责令丙适当赔偿

b、甲与丙承担连带责任

c、丙承担赔偿责任

d、甲与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7.某网站专门提供电子公告服务,该网站的用户李某在网站上发布电子公告,后来该网站应张某的申请未经李某同意向他提供了李某的个人信息。现在李某向有关法院请求追究侵权人的责任,谁应该承担责任?()

a、网站应当对李某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李某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因此网站应该承担责任

b、张某与网站应该对泄漏李某隐私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c、张某应该对其非法获取李某隐私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d、网站的行为是正确行使职责的表现,不应该承担责任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是什么时候通过的?()

a、2012年12月28日

b、2014年8月1日

c、2000年3月13日

d、2008年8月18日

9.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

a、具结悔过

b、关闭网站

c、赔礼道歉

d、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10.王某盗接李某家的电信线路并复制李某家使用的电信号码上网,后来王某的朋友张某也使用该电信号码上网。李某发现后,应该向谁追究侵权责任?()

a、王某

b、张某

c、李某或张某

d、李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11.根据《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的原则提供服务。

a、平等、自愿、友爱、诚信

b、平等、自愿、公平、诚信

c、合法、自愿、公平、诚信

d、合法、自愿、友爱、诚信

12.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网民享受了网站的免费服务,所以网站当然可以收集网民的任何信息

b、网民同意网站收集个人信息,所以网站可以随便使用这些信息了

c、网站收集网民个人信息后,可以转让他人

d、网站经网民同意,可以收集网民提供的个人信息,并用于特定/约定用途的服务

1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哪项不属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情形:()。

a、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

b、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

c、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

d、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

14.甲采用技术手段非法侵入乙公司的计算机系统,并获取了该系统中储存的数据。甲获取后发现该数据是某公司的商业秘密,就出售给了丙,乙公司因此遭受了重大损失。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b、甲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非特定的计算机系统罪

c、甲的行为同时构成上述两个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种罪处理

d、丙与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共同犯罪

15.甲发现乙在网上抄袭他的文章,遂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个法院没有管辖权?()

a、乙住所地法院

b、乙抄袭甲文章所运用的计算机的所在地法院

c、甲发现乙抄袭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法院

d、甲住所地法院

二、多选题。(共5题 ,共25分,每题5分,多选少选不给分)1.以下哪些情形,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a、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b、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c、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d、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2.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任何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其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b、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c、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并应于专家组成立起10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d、争议解决应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

3.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哪些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a、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在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b、国家机关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c、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d、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4.以下哪种情形属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中的虚假恐怖信息?()

a、编造发生爆炸威胁

b、编造劫持航空器威胁

c、编造重大灾情

d、编造重大疫情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应公开自然人的()。

a、健康检查资料

b、犯罪记录

c、基因信息

7.知情同意制度的法律经济学解读 篇七

一、知情同意制度的本土化特色

知情同意制度是医学研究和临床实践必须贯彻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具有其产生的特定的文化土壤。美国文化作为西方近代思想的交汇点, 以“个人主义”价值观为其文化核心, 并以其特有的创造性法院判例创造并发展了知情同意制度。“个人主义赋予个体比赋予团体更高的或社会更高的道德价值, 因而它提倡个人随心所欲地做他们认为最有益于他们自身利益的事。”在各国的知情同意制度的实践中, 又会打上沉重的历史与文化烙印。与美国不同, 儒家文化在中国传统社会取得长时期的统治地位, 并渗透到中国社会的各领域。儒家文化以宗法家族为背景, 以血缘关系为纽带, 以家庭利益为目标, 强调个体服从于群体。家庭主义的文化价值观所折射的权利观更为强调家庭甚至是家族权利。中国传统文化在现代社会中延伸, 集体主义成为我国社会意识形态中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当生成于西方个人主义文化背景下的知情同意制度传入我国之后, 因较大的文化差异和路径选择, 面临种种尴尬境地。

我国的知情同意制度不是“源发性”的, 而是社会发展进程中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即首先在法律制度中引入, 而后贯彻到医疗实践当中去。中国现阶段规范知情同意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执业医师法》第26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6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14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14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第14条、《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9条等。就权利主体来看, 法律文件之间并不协调, 有的规定为仅是患者, 有的规定为患者及其家属, 或者患者及其关系人, 有的规定为患者或其家属。就法律规定来看, 这些法律文件强调了通常情况下中国知情同意权的主体的二元化:即患者及其家属, 这区别于西方国家权利主体的一元化现象。因此, 我国传统文化所倡导的家庭主义及现代社会所倡导的集体主义, 决定了知情同意制度必然打上中国特有文化的烙印。这与知情同意制度的本意即强调患者本身的自主权具有一定的矛盾。就我国医疗实践来看, 不论是医生的说明义务还是医疗行为的决定上都赋予家属广泛的权限。知情同意决定权问题是知情同意理论的核心问题, 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看, 其本质是为了在患方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本文以权利主体为分析视角, 以法律经济学为分析路径, 探讨知情同意制度的权利配置与替代决定之制度设计。

二、法律经济学对于研究知情同意制度的意义

随着20世纪70年代法律经济学理论的诞生, 该流派因其理论体系之不断完善, 方法之独特、视角之新颖和实际的运用价值, 在西方当代法理学界的地位日益提高, 影响不断扩大, 出现与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这三大主流法学派相抗衡的趋势。正如美国当代法理学家庞德所指出:“在以往50年中, 法学思想方面发生了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法律经济学的核心思想是“效益”。它认为法的宗旨是通过价值得以最大化的方式来分配和使用资源。一切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都是以有效地利用资源, 最大程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它主要运用微观经济学的方法和观点来分析和评价法律的功能和实效, 并力图以效益最大化的目标来改革法律制度。由此确立了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科斯 (Ronald Coase) 提出的“科斯定理”对这一分析方法作了具有奠基性的理论概括。它是由两条具体的定律构成。第一定律的表述方法是: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为零, 则不论法定权利的最初配置状态如何, 不会影响经济效益。这一定律说明, 只要法定权利界定明确, 权利可以自由交换。主体积极合作, 则无论权利归属于谁, 权利的配置都会发生有效益的结果。然而, 实际的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 这时应该适用第二条定律:如果存在实在交易成本, 有效益的结果就不可能在每个法律规则下发生。此时, 理想的法律规则是选择那些使交易成本降至最低而使效益导致最大化的规则。法律经济学理论的一大特色和魅力就是其方法论上别具一格。它运用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对法律进行分析, 尤其是对法律进行实证性经济分析, 具有明显的定量分析优势, 它使人们的思维更加趋于准确。科斯的上述理论不仅适用于产权的配置, 也适用法律价值的选择, 法律权利的配置。对于解决知情同意制度下的权利冲突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就法律制度而言, 重要的不仅是承认权利, 更在于如何恰当地配置权利。“知情同意”作为患者的一项权利, 是由患者的自主权和生命健康权共同派生而来的, 两者都是公民人格权的体现。患者通过自由意志的选择、决定, 来表达其价值观和维护个人尊严, 并使其生命健康权得到保障, 两者是紧密联系、同等重要的。当患者具有充分的决定能力, 很好地理解了医疗相关信息、医疗决定的后果, 并基于自己的生命健康自愿作出医疗决策时, 其实现了自主权和生命健康权的统一。但自主权和生命健康权有时也会出现权利冲突, 即只要保护一种权利时, 实质上必然侵犯另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冲突可能发生在不同的主体之间, 比如患者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 患者的权利与家属权利的冲突, 也可能发生于同一主体即患者身上。由于文化、宗教、道德、伦理等因素的共同作用, 不同主体的价值取向是不同的, 从而作出不同的决定而不利于自身生命健康权的实现。运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视角解决上述权利冲突将会取得更加具有说服力的研究结果。

三、医患双方权利配置的法律经济学考量

1. 肖志军案件的思考。

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看, 在医患关系中, 患方最后决定权对医方权力是一个最好也最有效的制约。此处的患方是指患者本人及其家属所形成的共同体, 医方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007年11月发生的肖志军案件触动了很多人的敏感神经, 许多媒体和学者反思、质疑了手术知情同意制度以及医院坚守这一制度的正当性。很多人都道貌岸然地指出人的生命高于一切, 医方应当强行救治。甚至有一些专家建议修改法律。学者们引用最多的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 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 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 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 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 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本案中, 患者李丽云当时清醒、有行为能力, 但她授权肖行使知情同意权;肖作为李的同居者或者胎儿的父亲至少可以“关系人”的身份并且有能力签字, 但肖令人不解地签字拒绝了手术。此处我们需要认真考量是否属于该法条中的“特殊情况”。尽管肖的举动很反常, 但按照法律解释的同类规则, 当一法条列举若干情况之后跟随以及“其他”的字样时, 这一“其他”只能包括未列举的同类情形而不能包括不同类情形;签拒与无法获得签字显然不同类。前者若手术将直接违背患方明确表达的意志;后者仅仅是真实表达缺位, 手术不直接对抗, 相反, 符合推定的患方意思表示。因此, 肖的签拒 (注意不是拒签) 行为不属于“特殊情况”。医方的措施并无不当。

2. 法律经济学对于医患双方权利配置的意义。

虽然上述事件的发生是一个悲剧, 有人建议修改甚至废弃这一制度。但是根据法律经济学的理论进行理性的分析, 应该充分理解知情同意的制度意义。制度的存在目的是处理常规问题, 而非像本案之类的特例。制度化治理是现代法治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 而制度化的核心是处理社会常规问题。由于具体问题千差万别, 任何制度都不可能也不应当事先一一规定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因为无论从经验上看还是从理论上看, 规则一旦复杂繁多, 即使看起来严格全面, 也会留下更多漏洞, 容易被人上下其手, 追求不正当利益。因此, 尽管世界各国都强调严格依法, 但实践中总是试图而且必须平衡法律的细密和粗略。法治追求以简单规则来应对复杂世界。否则整个社会的运行成本会大大提高, 不符合效益的原则。这就是为什么时至今日上述法律条文仍然没有废弃也没有修改。该案应受到追究的是作为家属或者关系人肖志军的责任, 而非制度本身或者是严格遵守该制度的医方。

坚守知情同意制度, 对于当下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利大于弊。尽管每个社会都会通过各种非正式制度, 包括道德、职业伦理甚至社会的意识形态激励医生以患者利益为重, 但医患双方在实践中仍不可避免地具有利益冲突。上述非正式的制度措施都不足以保证医方任何时候都以患者利益为重。唯一的出路在于强化患方的知情和最后决定权, 防止并制约医方牺牲患者利益, 从而从根本上改善医患关系。

四、患者知情同意替代决定的法律经济学考量

基于法律经济学的观点, 患者“知情同意”决定权的享有者应是患者本人, 因为一般情况下, 患者本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代表者与归属者, 但有时基于实现患者个人权益最大化或维护社会更大多数人利益的考虑, 由患者以外的人替代患者行使决定权恰恰是更符合效益要求的。但应该对替代决定作出严格的限制, 避免其滥用和过度膨胀。笔者认为, 在以下五种情况下“知情同意”决定权的主体发生转移符合法律经济学的效益价值理念:

1.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患有特定种类的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与及其密切接触者, 都应当依法接受隔离治疗、留验等。另外, 对精神病人、吸毒人员进行强制治疗时, 此类病人也不得以自己享有知情同意决定权加以拒绝。因为此时需要权衡的是患者利益与整个社会利益, 而不仅仅是患者个人权益能否达到最大化, 价值取向应以社会利益为重, 但强制治疗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2. 患者不具备同意能力时的替代决定。

不具备同意能力的患者一方面是指没有判断能力的未成年人以及处于发病状态的成年精神病人, 他们的“知情同意”决定权一般由其监护人行使。关于替代决定人的顺位可以参考《民法通则》中有关监护人的设立的规定。另一方面是指无意识的患者, 国外法律较为合理的解决方法是利用先前预嘱或委托医疗代理人的方式, 希望尽量通过患者在有意识时的指定来解决其无意识时的难题。如果当患者无任何指定时, 则由法院代其指定一名医疗代理人, 由医疗代理人来代患者进行知情后的决定。此时, 由相应人员来替代决定有利于实现患者利益最大化的效益原则。

3. 患者具有同意能力时家属的替代决定。

在现代医学模式中家庭本身并不受到尊重, 家庭的完整性和利益总是次于患者的利益。在这种模式当中, 医疗被假定为应该满足患者的利益, 家庭成员的利益被认为与医疗决定毫不相干, 至少不应优先于患者的利益。如前所述,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医疗实践来看, 大多数情况下医疗决定在患者本人具有同意能力时应由患者本人和家属的共同作出, 甚至很多情况下由家属单方面作出。因为东方文化倾向于以整个家庭为病人作出医疗决定, 并不认为这种方式是剥夺患者的医疗决定权, 相反, 家属的介入被视为是代替患者承受了作出决定的负担, 而这种负担对于患者往往是难以承受之重。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 这也符合患者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因为, 患者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如病患自主理论所预设的前提一样是一个自由且理性的选择者, 通常情况下, 患者家属最为了解患者的情况及利益诉求, 会选择最有利于患者利益的决定。从博弈论的角度, 由患者及其亲属组成的群体因其具有一定医学知识, 为同医师平等协商参与医疗决策提供了可能。另外, 在我国目前的财产制度与医疗保障体制之下, 对于大多数人而言, 一旦面临严峻的病患风险, 家属往往是其医疗成本以及医疗后果的直接承担者。当医疗决定牵涉到家庭成员的重大利益时, 患者自主权应该受到家属决定权的制约。当然, 家属的替代决定权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此不赘述。

4. 医方医疗干涉权的行使。

在特定情况下, 医生需要限制患者的自主权利和家属的决定权, 以达到完成医生应对病人尽义务和对病人根本利益负责的目的, 这种权利即为医疗干涉权。有的学者称之为医生特殊干涉权。

笔者认为, 医疗干涉权作为一种权利让渡的结果, 具体存在于下列情形:第一,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精神耗弱的情况下, 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 又无家属及关系人在场;或有家属或关系人在场, 但其不具备意思能力。第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无法理解医疗行为, 无监护人在场, 或虽监护人在场但其不具备意思能力。第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监护人在场, 或虽监护人在场但其不具备意思能力。第四, 患者自主决定权的滥用。作为权利的一种,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也可能存在滥用的情况, 如拒绝治疗。一般认为, 患者具有拒绝医疗的权利。前提是医师应向患者说明在是否接受治疗时所需要的一切信息。但这种拒绝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医方要考虑患者自身的利益, 同时要考虑到拒绝治疗对社会和家庭产生的影响。第五, 家属决定权有害于患者的生命健康。在特殊情况下, 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可能完全由家属决定。但如果家属认知能力、判断能力低下或出现心理障碍, 就会对患者生命健康造成极大威胁。如果家属有恶意倾向, 其危险性就更大。

5. 医方采取保护性医疗。

保护性医疗制度是根据前苏联巴甫洛夫学说而建立起来的, 已在医疗界实行多年, 它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条件反射的因子, 而向患者隐瞒部分病情, 其基本精神是使患者的身体和精神完全处于轻松愉快的自然休养环境中, 从而提高医疗和康复效果的一项措施。如对患者进行必要的病情保密、为患者保守个人隐私及保证病情不外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都规定:向患者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时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1970年美国在夏威夷州NishiV.Hartwell案确立了医疗特权的标准。即只有从医学角度看, 告知患者治疗的危险会带来对伤害患者的威胁而使告知不可行时, 适用医疗特权才是适宜的。并指出, 即使可以适用医疗特权, 医生也必须向患者提供与治疗有关的对治疗无害的信息, 并对其家属作出说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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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张涛.病人的知情同意与医生的特殊干涉[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1 (2) :8-10.

8.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试题 篇八

关键词:商业秘密 律风险 诉讼时效

所谓依法治校,就是运用法律或制度的方法管理学校,并在管理中最大程度地体现法制的精神,也就是学校管理者必须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合法程序做出合法行为,并且其行为后果具有明确的责任。在依法治国早已成为基本国策的今天,依法治校已是我国高校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多部教育法律法规的出台,既为依法治校提供了法律保障,又对高校合法处理校内外事务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对日趋成熟和逐渐完善的中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其专业性和复杂性已远远超出了一般人的理解。如何在实体和程序上真正实现依法治校的立法精神,需要专业法律人士针对具体问题进行指导和阐释。

同时,21世纪以来,随着全国高校扩招热潮的兴起,万人大学的不断涌现,我国高校快速发展,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在市场经济兴旺发达、高度繁荣的今天,高校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也越来越广泛地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但有市场就有风险,高校在获得巨大社会经济效益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建立相应的法律顾问制度和聘请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任职对于我国高校来说已经有了更为现实的必要性。

一、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依法治校的需要

依法治校是教育领域中依法治国、依法治教落实到高校的根本体现。高校作为教育领域的主体之一,在得到相应法律法规保护的同时,也受到各类法律法规的制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相关法律体系的日渐完善,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与管理范畴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是高校在自身建设发展过程中面临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面对这些新的挑战,无疑要实行依法治校的方略,才能有力促进高校改革发展,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同时,在高校与教师学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的今天,作为高校的被管理者比以往更加关注权利的平等和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相关的案例纠纷层出不穷。学生、教师起诉学校已不是新鲜事。新形势下,高校决策机关必须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法律法规对高校办学、管理、行使职权的规定,在财务、招生、教学管理、人事组织、校内处罚等方面能预见到可能出现的风险,避免、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但在这个过程中,各高校特别是理工科学校缺乏相应的法律人,即使有法律课程教师但其专业性与实践性仍无法和经验丰富的律师相比。因此高校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顾问制度,通过法律顾问的法律能力和实践经验为学校决策和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提供权威性法律意见,尽量避免高校在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方面的瑕疵,确保依法治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为高校经济发展对外交往保驾护航

21世纪以来,我国高校进入了大规模发展的时代。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高校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已经通过与企业进行产学研合作等多种形式,广泛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在此过程中,我国高校会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些法律纠纷和问题,学校维权和侵权现象层出不穷。

1.高校与地方、企业的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力军,高校与社会的联系日益紧密,相应地,以高校作为合同或者协议一方,与地方或企业的合作也不断增加。高校与地方、企业的重大经济项目中的纠纷通常集中于合同方面,如采购合同纠纷、建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培训合同纠纷等等。部分高校在经济合同的审核和签订上存在着一定的管理漏洞与管理失控,对合同的细节缺乏专业的评判,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力不足,发生纠纷时又缺乏健全的协调机制,致使错过解决问题的绝佳机会。特别是在合同的审核上,一些高校很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缔约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对签约相对方的主体资格、真实性以及合同效力进行有效性审核,既没有足够的精力对对方提供的各类执照、证件、资格证、许可证、商业信誉等进行仔细的审查,也没有专业的法律人才去法院调查核实其是否存在诉讼案件、去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核实其年检注册和历年的奖罚情况、去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其是否存在不动产的抵押担保、去税务局调查核实其是否存在拖延缴纳税费或者是否还有税费没有及时上缴等情况。因此,高校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顾问制度,通过法律顾问在重大经济合同的前期调研、起草、规范内容、高效管理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可以这么说,法律顾问是高校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正常航行的“护身符”。在法律顾问的积极参与下,学校能有效审核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及重要法律文书,正确理解合同条款的权利义务等细节问题,预防不当担保、诈骗等经济犯罪活动的出现,建立健全的协调机制,减少法律纠纷的产生,依法处理已出现的问题,准确把握机遇,妥善解决矛盾,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尽量避免学校在声誉和经济上的损失。

2.高校知识产权

与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不同,作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发生纠纷时有其特殊性,尤其是知识产权本身的专业性为建立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带来了一定难度。高校是科技创新的重要策源地,也是知识产权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最佳孵化器。可以说,我国知识产权纠纷主要集中于高校。近年来,高校重大项目不断增多,对科研资源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有些项目单凭一个单位的实力很难完成,需要两家甚至多家单位的通力合作。但当项目完成以后,成果归属问题如发明权、专利权、科技成果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等很容易成为法律纠纷的焦点。一些高校在经济合作中不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经济效益还未产生侵权行为就已发生,甚至在维权过程中错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给学校在声誉和经济上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同时国际上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也越来越多,仅凭高校学者自身的力量已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以上这些都要求高校建立相应的法律顾问制度,通过法律顾问来明确知识产权各方所有权的内容、分配方式及比例等,把智力成果当成财产加以保护,并建立起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制度,以适应我国加入了WTO之后不断变化的新形势。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场革命,是一场观念更新、制度创新的革命,而法律顾问将在这场任重而道远的革命中发挥巨大作用。

3.中外合作办学等对外经济交往

“教育服务”是关贸总协定的重要内容,我国已全面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因而必须遵循教育服务的贸易原则:政府下放办学权力,逐步取消限制性的教育法律和法规,并开放教育市场。随着教育市场的开放,我国高校对外经济交往大量增加,日益增多的高技术性和强专业性法律纠纷和问题,已超出了高校各部门的承受能力,成了高校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我国高校要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必须通过法律顾问的有效法律工作来防范和化解各类法律纠纷和问题。在中外合作办学和与国外企业的合作中,更需要精通法律的专家的全程参与,通过他们的法律运作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有效维护国家的教育主权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从而保证高校在法律既定的轨道上顺利发展和运行。

三、防范高校日常法律风险

高校法律顾问不仅在依法治校、处理学校对外交往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同时在提高学校管理层、教职工、学生的法律意识,防范高校日常法律风险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高校法律顾问的工作不再仅限于传统行业中的事后救济,而是包括了带有法律风险预防的增值服务,这种法律风险预防的增值服务将体现在高校日常运作的各个方面和各类人群中。

目前,我国高校各类人群中的违法犯罪现象屡见不鲜,学生在校非正常伤亡也时有发生。针对高校主体人群的特点和学校的具体实际,通过法律顾问讲座、法律咨询、典型案例分析等形式的法律工作,并且结合国家普法运动的开展,加强学校各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加强学校教师职工、学生的法律意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预防各类违法犯罪特别是经济案件和人身伤害等刑事案件的发生,对于和谐校园的建设有着特殊的积极意义。尤其从2008年开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为代表的一系列新劳动法律法规的正式实施将给整个高校的用人制度和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现状带来深刻的变革。为此,学校邀请法律顾问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将大大降低高校人事工作和毕业生就业的法律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以黑龙江省为代表的部分省市已率先要求辖区内所有高校建立起法律顾问制度,从而保证学校发展规划、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对外签订的民事合同等都符合法律的规定。我们相信,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必将对高校未来的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劳凯声:《教育法论》,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 1993。

[2]朱开轩:《一部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法律》,载《中国高等教育》,1999(1)

(作者单位:浙江金融职业学院人文社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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