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操纵现象的成因及对策探讨(5篇)
1.利润操纵现象的成因及对策探讨 篇一
教师体罚学生现象的成因及对策
[内容摘要]近年来,教师体罚学生的现象屡禁不止,农村中小学和私立学校尤甚,原因既与学校的管理运作有关、与学生有关,还与教师的法制意识、心理健康和传统教育观念等有关,杜绝体罚学生行为不仅要治标,更要治本。
[关键词]体罚,学生,现象,原因,对策
一、教师体罚学业生的原因浅析
(一)传统教育思想和教育模式的影响较深
古语云:“棍棒底下出孝子”、“玉不琢,不成器”、“不打不成才”、“教不严,师之惰”是中国几千年封建教育所总结的成功之道。传统的教育模式、教育思想根深蒂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就明令禁止体罚学生,并上升在法律的高度,但在实际教育教学中,面对那些调皮的学生,似乎除了体罚,别无选择,甚至连许多家长也认为,老师不体罚学生,学生就不怕他,就是为师不严,就是教师无能,就不是好老师,给予学生适当的体罚是应该的只要不太过分,家长授意教师体罚,部分家长仍流行“严是爱,宽是害”的思想。
(二)当前教育的“指挥棒”的作用
目前,以学生统考成绩给学校排名次,用学生的考试成绩来评定教师工作质量的倾向依然严重,学生的考试分数仍是教师晋职晋级,评优评模的决定性因素。不少教师为了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大打题海战,不准出错,做错一题罚抄多遍,写错一字罚写二三十遍等不科学、不具人性化、强人所难的做法时有发生。有压迫就有反抗,有反抗自然就有体罚。尽管它不合法,但它是解决问题最直接、最快捷的方式。
(三)学生行为更显“猖狂”,教师无奈亮“杀手”
中小学生由于年龄小,不懂事,不知道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有些孩子是家里的“小公主”、“小皇帝”,在家里娇生惯养;有些“空巢”家庭的留守儿童,家庭对其管教不到位,忘乎所以或自由散漫,给学校或班级的管理带来了危机。
1、学生“懒、惰”现象突出。农村很多中小学生特别懒惰、贪玩,老师布置的作业,如不采取“措施”,学生就不会去完成,另外,面对一些老师把学生“管住”了,考试分数就上去的现实,更多老师受到挑战,也就效仿,对懒学生、贪玩学生采取“措施”。
2、故意捣乱,与老师对抗。现在的中小学生,由于家庭和社会的种种原因,他们的攻击性很强,面对老师的善意相劝,他们往往认为是老师无能、懦弱,他们常常会置学校的校纪校规于不顾,置教师的权威与尊严于不顾,一意孤行。且这类学生具有很大的带动性和影响力。这就需要教师对这些学生及时进行“管束”。一方面渲泄老师压抑的情绪,更主要的还是想杀鸡儆猴,以警效尤。
(四)侥幸心理作崇
个别教师在体罚学生时,也知道体罚学生是我国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他们的理智并未完全泯灭,只是心存侥幸吧了。
1、自持有理。认为自己严加管教,出发点是对的,只不过是方法过激一点,好心办坏事,问题不会大,就算有事,也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
2、自认为手段高明。有些教师明知体罚学生是违法行为。却自认为手段高明不易被发现。现在很多教师体罚学生已由“地面战”转为“地道战”。背地里进行体罚,无人为证,就算查起来也可以死活不认账,逃避处罚。
3、“敲敲打打”无所谓,部分教师认为,敲一下,打一下,不要太重,把握分寸,给他们个警告,只要不给学生身体造成伤害,就没什么了不起的。另外,别人体罚学生都没什么事。自己也没有那么倒霉吧,不会有事。
(五)处理不严,放纵所致
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人们对体罚学生现象的错误认识和考虑到教师工作的特殊性,导致对教师体罚学生事件的处理往往过宽过软。
1、体罚学生被当成是责任心强。部分学校领导、学生家长,他们都认为只有责任心强。对学生及家长负责的教师才会体罚学生,那些责任心不强,工作马马虎虎的教师才不会去体罚学生呢,自然也就是一美遮百丑,学校领导、学生家长都认为只要不出大事,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予追究,随他去吧,放纵了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
2、教师工作本身具有特殊性,为了维护教师的形象和教师在学生中的神圣地位,同时也考虑便于教师在今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好开展工作,考虑到怕影响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对教师体罚学生事件的处理难免就会不到位,学校领导有护短的意识。
3、学校领导为了提高考试排名,对教师是“不管白猫黑猫,能抓住老鼠就是好猫”,不论你采取什么办法,只要能把学生“管住”,在把分数抓上去的同时不给领导添麻烦,这样的老师就是好老师。放纵体罚行为,受罚学生家长虽然也有些无奈,但他们都会认为,如果追究了老师责任,可能会影响老师对自己孩子的教育,于是也就都忍了,迁就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
(六)教师的心理健康存在问题,导致行为失控 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中小学教师中有很多教师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心理问题,教师的心理健康状况影响其行为表现。他们的精神状态、生活状态、情绪等都会受到心理健康状况的影响,有时明知对学生没有体罚的必要,但往往又无法摆脱无意义的情绪冲动,那些烦燥不安、神经质等不良心理就会拿到学生身上去发泄。
二、治理中小学教师体罚学生现象的对策和建议
鉴于中小学教师体罚学生的特点及原因分析,从既要治标,又要治本的综合角度去思考,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和教育理论学习,促进教师角色的转变
农村中小学教师体罚学生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封建残余的教育思想倾向严重,思想落后,对体罚学生造成的危害认识不足,因此,学校要加强师德师风的培训教育。
1、帮助他们对立正确的教育观念,转变落后思想,明确教育目标,提高认识。当前,我国的教育目标是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发展既包括生理的发展,也包括心理的发展,体罚学生不仅直接影响其身体健康,同时给学生的心理健康造成危害。那么体罚学生会对学生的心理造成哪些危害呢?一是伤害学生的自尊心,二是养成学生不良性格的特点,三是助长一些学生的不良行为。所以,靠体罚学生,“管住”学生取得暂时的教育教学效果的做法是不可取的,是错语的,是得不偿失的。
2、学习先进的教育理念,倡导“爱”的教育,改进落后的教育方式方法,研究学生的成长历程就会明白,惩罚并不能唤醒学生,只能让学生在迷途中越去越远。通过先进教育理论的学习,要让教师知道,只有“爱”才是古今中外教育成功的真谛,从而形成正确的教育观点,获得他律到自律的转变,告别体罚。
(二)加强教师业务培训,提高教师驾驭课堂,控制课堂的能力
缺乏教育艺术,教育教学方法刻板,单调是体罚学生的又一重要原因,学校应通过多种途径提高教师的教育艺术水平,使教师能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心理特点、行为特征。采取相应的教育方法和手段,要因材施教,因势利导。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依法规范教师的从教行为
我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教师体罚学生,不仅有悖教师的职业道德,违背教育规律,而且是违法、侵权的行为,违法行为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心理疏导,提高教师的心理健康水平
提高教师的心理健康水平要“唱”好“三步曲”,首先要减轻教师的心理压力,其次要摆正教师的位置和心态,与学生做朋友,做平等中的“首席”,最后做到“心肠热,头脑冷”,对学生要有热心、信心和恒心。
1、当今社会,现代化的生活紧张和繁忙,社会竞争激烈给人们带来许多心理压力。面对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一些教师便产生了心理冲突和压抑感,教师要通过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来调整自己,使自己保持轻松、稳定的心理状态,以旺盛的精力、丰富的情感投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中。
2、要正确认识和评价自我,要看到自己的优点、长处和潜能,明确自己的工作价值,积极乐观地面对工作和生活,融恰师生关系,增强服务意识,在教育教学中不管遇到多调皮的学生,不管遇到多难处的问题,我们都要有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要以人为本,要把学生当作平等的朋友,牢固树立为学生服务的思想,要想到他们毕竟还是孩子,哪会不犯错误,应宽容他们,用老师美女的心灵去温暖他们,用老师高尚的道德情操去感染他们。教师师从思想上不能产生对立情绪,感情上不要厌恶,行为上不能打击,头脑要冷静,不能冲动。
综上所述,教师体罚学生是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是违背教育规律的,是不适应现代教育发展趋势的,因此,广大中小学业教师应自觉提高自身素质,尊重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和人格尊严,杜绝体罚学生行为,塑造良好的师表形象,适应时代对教师的更高要求。
参考文献:
1、《教育法制基础》王悦群主编,2001年11月第1版;
2、《学校管理心理学》程方正主编,2006年12月第2版;
3、《中外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孟繁华主编,2002年12月第1版;
4、《学校管理》郭振武主编,2000年6月第1版;
5、“教师体罚学生的心理因素分析”姚丽芳《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利润操纵现象的成因及对策探讨 篇二
一、会计利润操纵现象的主要表现
1.通过操纵收入的确认时间、折旧方式等进行会计利润操纵
企业对固定资产正确地计提折旧, 对计算产品成本计算损益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在影响计提折旧的因素中, 折旧的基数, 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两项指标, 还比较容易确定, 但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的确定上却较难把握。事实上, 固定资产折旧除有形磨损外还有无形磨损, 而且企业和行业不同, 磨损情况也不相同。因此有足够理由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方式。还有的企业为了虚增利润, 在销售完成之前、货物起运之前, 就确认收入, 当为了少记利润时就作相反的操作。按新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所发生的该处理的费用, 应当在当期立即处理并计入损益, 但有些企业为了使当期盈利, 则故意不遵守规则, 通过挂帐等方式降低当期费用, 以获得虚增利润之目的。
2.通过非经常性收入进行会计利润操纵
(1) 关联交易引致的营业外收支静额。
关联交易是指存在关联关系的经济实体之间的购销业务。倘若关联交易以市场价作为交易的定价原则, 则不会对交易的双方产生影响。而事实上, 有些企业的关联交易采取了协议定价的原则, 定价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需要, 使得利润在关联企业之间转移。
(2) 补贴收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许多地方政府为了不让本地的上市公司失去宝贵的上市资源, 也往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贴和帮助, 一些公司也因此得到巨额补贴而实现了扭亏目标。
(3) 变更投资收益核算方法。
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 一般使用两种方法核算投资收益: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下列情况通常应采用成本法核算:①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 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通常情况下, 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表决权资本的, 则认为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 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②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 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 投资企业的控制和影响能力受到限制, 不能按照自身的意愿调度和使用资金。
权益法是指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 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 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同时所得税法则是根据投资企业是否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红利来征税的。因此, 在被投资企业盈利的情况下, 将投资收益核算方法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一方面可以虚增当期利润, 另一方面却无需为这些增加的利润缴纳所得税。
二、会计利润操纵的动机和客观条件
1.会计利润操纵的动机主要有 (1) 股票上市及配股的需要。
上市公司为了获得配股资格, 除了尽力搞好经营外, 往往会绞尽脑汁, 通过如股权转让, 进行关联交易等手段力保连续三年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0%, 另外, 《公司法》还规定, 如果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将暂停其股票上市。上市公司为了避免退市, 也经常进行利润操纵。 (2) 企业借债的需要。债权人为了减少风险, 保证到期收回本息, 在贷款时, 往往要与企业签订债务契约, 这是为了限制企业管理当局用债权人的资产为企业获利但却有损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包含一些保护性条款以保护债权人利益, 如果企业的财务状况接近于违反债务契约, 企业管理当局就可能调增报告利润, 以减少违约风险。 (3) 节约税收等费用方面的考虑。降低所得税是企业管理当局进行会计利润操纵的一个重要原因。企业为了节约税负减少现金流出, 往往尽量降低报告净收益。 (4)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更迭的需要。一种情况是原来的高层人员即将退休时, 为了在离职前尽可能增加自己的收入, 以及能够载誉而退, 往往采用使报告净收益最大化的会计政策, 使企业盈利上升;另一种是如果某位高层管理人员有职位升迁的可能性, 其采取使自己任期内收益逐年增加的利润操纵行为的可能性也将大大增加;第三种情况是企业发生经营困难, 经济效益很差, 会尽量提高利润, 美化财务状况, 以避免被解雇或被免职。
2.会计利润操纵的客观条件
会计利润操纵的客观条件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会计政策根据其制定主体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由企业外部或政府机构或民间职业团体制定的面向整个国家及社会的, 一些通用、重要的会计方针、原则及方法程序, 通常以准则的形式固定下来;第二层次是由企业根据微观实际, “量身定做”制定出的会计政策, 其适用范围仅限于自身。这样, 就为企业管理当局及其会计人员进行利润操纵提供了条件。二是会计事项的不确定性。权责发生制是国际上通用的会计确认基础, 这一基础在确认的过程中加入了主观性, 需要主观确认“量”的机会很多。除此之外, 关于发生时间的确认也具有很大的主观性。三是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性。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性主要体现在信息披露未能及时有效、完整详尽和真实准确。
三、遏制会计利润操纵的主要对策
1.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会计准则和制度的不完善, 给企业操纵利润创造了“契机”。为此, 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各种准则和制度, 以遏制利润操纵。一是借鉴国际会计惯例, 制定和实施非货币性交易的准则, 对通过资产置换和股权置换进行资产重组行为予以规范。二是制定有关资产评估会计处理的准则, 对资产评估调帐、流动资产项目评估减值的会计处理、处置予以规范, 防止企业利用资产评估调节利润。三是制定资产确认准则, 对资产的确认标准进行规范, 防止企业将不符合资产确认标准的项目确认为资产。四是尽快制定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准则, 对并购和股权转让行为所涉及的利润确认和会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进行规范。
2.规范企业关联交易
(1) 加强关联交易的披露及审计。
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一直都是公司操纵利润的主要手段, 而且屡禁不止。针对这种情况, 一方面应督促并监督企业在附注中披露潜在的关联交易。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此类关联交易时, 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判断时不能只看形式, 要明确其实质, 尤其是对于那些金额巨大、显失公允的交易, 在双方关系方面注重看是否存在潜在的关联方、是否是以前的关联方、是否二者之间存在关键控制人员联系。
(2) 关联交易应规定一个收取现金的期限。
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 往往是进行帐上往来, 而并无实际的现金收付, 所以针对关联交易的这种长期挂账, 虚增收入的行为, 规定一个收取现金的期限, 对超过期限的收入、成本、利润进行冲销。
(3) 规范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对未指定各种交易适用的定价政策, 应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 对关联交易价格进一步明确规范, 而且在关联方之间交易没有可比交易价格时, 不仅要披露如何交易还应披露交易物的成本价。
3.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确保会计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和真实、完整
会计信息不仅要满足现实所有者的需要, 而且要满足潜在投资人的需要。信息披露, 不仅仅为所有者, 而是社会公众这一庞大而复杂的服务群体。我国现阶段保证信息披露基本质量的会计准则独立对会计披露信息实施监管的外部审计制度, 以及对违规会计和审计人员的惩罚制度还不健全, 这就使企业有一定空间操纵会计信息, 损害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因此, 要建立企业内部由审计制, 完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 强化诚信勤勉义务和责任追究,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强化信息披露, 增加公司的透明度, 杜绝内部人控制的现象, 使会计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和真实、完整。
4.调整企业业绩考核的指标体系
考察企业经营者要全面、公正、客观, 不能完全依赖企业会计报表披露的会计信息。特别是单纯以净利润或利润总额为主要指标的业绩评价体系, 容易诱发企业操纵账面利润的动机。因此, 在业绩考核时, 不仅要考核其效益指标, 而且要考核企业社会贡献的大小, 资产的保值增值率、企业的长期发展情况等, 这些方面都是至关重要的, 并且在会计实务中也较难作假。在业绩考核时, 还应将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以及会计信息的质量结合起来等等, 由经营者承担会计信息质量的主要责任, 改变激励措施, 防止经营者的短期行为, 降低操纵利润的动机。
5.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是杜绝会计人员做假账、有效防止利润操纵的必要手段。为此, 要大力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通过法制建设来制约和激励财会人员的道德行为。实际工作中, 会计人员应认真学习《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符合职业道德规范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树立诚信观念, 办理会计事务时, 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自觉抵制不良行为。对于利润操纵企业, 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严厉的处罚, 触犯刑律的要严惩, 彻底改变目前低廉的违规成本敌不过强大利益诱惑的现象。
参考文献
[1]牛运青, 程光怡.浅谈企业利润的操纵[J].商情, 2008, (2) .
[2]何建丽.新会计准则下的利润操纵及防范[J].财会研究, 2008, (12) .
3.利润操纵现象的成因及对策探讨 篇三
发布者:管理员 点击次数:763 日期:2009-9-12
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 黄迎春
社会腐败现象古今中外普遍存在,随着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发展,且有逾演逾烈之势;社会腐败现象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政治领域有钱权交易、买官卖官,在经济领域有钱权交易、商业贿赂,在司法领域有钱权交易、徇私枉法等等;当前社会腐败现象已经危及到了社会的政权、经济、司法、军事及文化等各方面,其甚至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社会发展的重大阻力。因此,分析和研究我国当前社会腐败现象的特征、成因及治理与对策等,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全面、健康的发展和中国共产党在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上提出的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我国当前腐败现象的特征
(一)、社会腐败现象具有广泛的行业性和地区性
从古至今,中国的腐败现象也与世界上其他国家,无一例外的存在着,在中国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中国封建社会的腐败应以政治腐败为主,历史上多以钱权交易、买官卖官的形式进行表现;而社会发展到今天,我国的腐败现象应该说已经发生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政治、经济、司法等各个方面都普遍存在着腐败现象,政治上主要表现在人民代表或行政正副职的贿选,大量的买官卖官及领导干部生活的腐化;在经济上主要表现在商业企业的负责人或个私企业的负责人等以商业贿赂的形式与部分领导干部相勾结,形成官商联合经济,或部分领导干部怂恿和支持自己的子女开办公司,并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垄断一种产品的生产或销售及一项工程的招投标建设;司法上主要表现在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可以说,只要存在经济运转的地方就有腐败现象的存在,只要有行使权利的地方,腐败现象就会产生。权利和金钱已经成为腐败得以存在的基础,金钱和权利也成了社会腐败得以发展的催化剂和生长剂。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腐败呈现上升趋势,经济腐败涉案人数急居增长。80年代初期,我国沿海地区的腐败案件的发案率比内地高,且腐败案件涉案价值较大,而近年来,腐败案件由沿海向内地辐射之势,内地的高官司法腐败率和涉案价值不断增加。几年前的犯罪人员多是厅处级以下人员,而现在的涉案人员为省部级和省部级以上的领导人员涉案也是屡见不鲜。几年前的腐败案件涉案价值在几万、几十万、几百万的大案、特大案多发生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而如今几百万、几千万的特大腐败案件在内地以至于国家的贫困地区也时常出现;甚至发生在一个乡村或一个企业。
(二)、社会腐败者追求经济利益具有澎涨性
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企业的负责人便瞄准了些经济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他们不择手段地拉拢、腐蚀这些人,利用领导干部的权利企图垄断一个行业的产品生产,一个重大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建设或一片土地的开发建设等,其目的是为了获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而权利者也是信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当官理论,大肆收敛钱财,这就是他们能与企业的负责人能够走到一起的原因。商人和权利者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心态进一步澎涨下,其可以轻而一举的形成官商经济。近年来出现的成克杰受贿案,胡常青贪污、受贿案,肖作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及现已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的王怀忠受贿案等等均是由此而产生。
(三)、社会腐败的隐蔽性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的历程较短,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司法人员的素质较低等客观因素的存在,我国的社会腐败现象具有一定的隐蔽性。(1)腐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易显露。社会腐败人员均为公职人员,他们均是利用职务之便在单位内部实施各种腐败犯罪,其侵犯的对象又是属于国家或集体的公共财产或与利益获得或即将获得者存有不正当的钱权交易等。因此,其他人既不容易了解腐败者的腐败内幕,而又不容易与其发生直接的利益冲突;故不易被别人发觉。(2)社会腐败的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公职人员一般文化水平较高,阅历比较丰富,对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情况熟悉,并深知本行业的管理机制中的漏洞等,因此,他们在实施犯罪活动之前均有比较充分的准备时间,并有较完备的规避措施,一般人很难发现。比如贪污案件是这类腐败案件典型的代表。(3)社会腐败者的特定权力具有自身的保护功能。社会腐败中的贪污、受贿和徇私枉法的主体是一种特定身份,是将公共权力异化为私人权力的结果;正是由于他们财物管理的特定性和权力的特定性就必然带来了“自我保护”的功能,他们实施各种犯罪前多打着“公平”、“合法”执行职务的幌子,其理所当然不会受到阻碍。
二、社会腐败的成因
社会腐败的形成原因是怎样的呢?笔者认为,产生社会腐败的原因主要是权力缺少限制和规范。腐败产生于权力本身而且与权力的限制程度有关,对权力限制越少,产生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大。纵观社会上的腐败现象,无一不与权力缺乏有效的限制相关。正是因为行政机关握有重大项目的审批权而未加制约,所以才会出现一张批文能换取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贿赂的权钱交易;正因为公安机关有决定拘留和劳动教养的权力而未加制约,所以会出现“提钱释放”的不正常现象;也正是因为税务机关享有减免税的权力而未加制约,所以就能出现一次宴请流失上百万元税款的惊人之举;因为没有建立有效的错案追究制度,法官们便凭借着所谓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徇私枉法,因而冤案、错案屡见不鲜。与国外的行政权利、司法权利相比,我国的行政权、司法权,特别是对公民、法人的人身财产权发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权、许可权等,在权利范围、幅度及强制力等方面都很大。这种权力体制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可以断言,国家权力本身就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常言道:“权力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使人绝对的腐化。” 腐败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缺乏公开性和透明性。长期限以来,由于我国法律很少规定行政机关公开其文件及权利内容,因而,形成了“内部行政”、“秘密行政”的习惯;这在客观上为行政机关公务人员贪赃枉法,幕后交易提供了天然的屏障,加之我国社会舆论受到种种限制,因此,腐败问题日益猖镢。
三、社会腐败现象的治理与对策
(一)、限制行政权利
我们知道,行政权缺少限制和规范是产生行政腐败的主要原因,所以,防治腐败应当从规范行政行为入手,将任何可能滥用的权利限定在严格的范围之内,并辅之以公开化程序化的措施,这是防治腐败的必由之路。如何限制行政权利,笔者认为,首先要削弱行政的处罚权;要削弱行政处罚权必须通过制定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的法律,明确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幅度及种类等来实现。
另外,我国还有一个容易产生腐败的行政权就是行政许可审批权。由于审批权有利可图,因而,行政许可权便成为行政机关及公务员贪污、受贿的重要手段。实行行政许可权与利益相分离的原则,保证行政机关在办理许可事务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公开行政
实行公开行政,使行政部门公开所有涉及公民法人权益的内部工作制度及程序;使行政立法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使公民了解行政机关的权利、职责,工作性质及工作目的,以便于有关部门有效地予以监督;其次,是在具体执法管理过程中,公开执法依据、理由及结果;在许可程序中,公开许可条件,竞争申请者的名单,各自条件及申请期限、最终结果等内容,便于竞争者之间及他们对许可机关的监督,防止幕后钱权交易。另外,公开行政机关负有领导责任,担任领导职务者的必要个人资料,如合法收入,兼职情况,亲属职位联系及生活条件等等。
(三)、健全行政程序
健全行政程序是预防腐败的一大法宝。无论是内部削减权力,还是外部严加控制,由于执法人员的素质及程序的漏洞,腐败现象仍然可能发生,因此,通过制定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力是多数国家防治腐败的重要经验,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纷纭制定程序法限制和规范行政机关行使权利;从而达到减少或消除腐败的目的。对于行政权利,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程序监督,离不开司法保障;法院在审查任何行政行为的活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该行政行为的程序化,如果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无程序要求,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就丧失了对它的监督审查标准。同时,行政程序化是以司法监督为保障的,只有让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面临违反程序就要受到司法制裁的危险,才可能保证他们遵守各项行政程序。应该说,在有司法保障的前提下,为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设定行为程序,这才能真正地缩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使行政行为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才可能相应地减少行政权力而滋生的腐败。所以,健全行政程序也是防治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四)、加大法律对腐败的惩罚力度,狠狠打击腐败犯罪
我国现行刑法虽然对贪污受贿等腐败案件设定了死刑,但对其他涉及腐败的犯罪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国家工作人员赎职罪等设定的刑罚较轻,另外,还有的社会腐败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等等。我国在建国初期,对贪污受贿犯量刑较重,上百元,上千元的行为都有处以死刑,而我国修改后的新刑法,对于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过宽,贪污受贿百万元,甚至受贿数百万元也不处以死刑,如蚌埠烟厂的李帮福和云南红塔集团的储时键等,以至于酿成贪污受贿犯罪多有发生。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设定的刑罚较轻,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放纵了这一方面的犯罪,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本身就涉嫌贪污、受贿或其他犯罪,对此罪设定刑罚较轻不利于该类案件的侦破,同时可以诱发更多、更大的犯罪。其应以贪污受贿罪论处。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赎职犯罪和徇私枉法案要提高量刑幅度,严惩上述犯罪,使之为赎职和徇私枉法所得到好处付出更大的代价,让其真正感受到赎职和徇私是得不偿失。
另外,应将性贿赂规定为犯罪,社会腐败的重要原因是钱和色,纵观这些纷纷落马的腐败高官,多是为钱所迷或为色所迷,可以说金钱贿赂和色相贿赂具有同等的位置和数量,且是相辅相成的。因此设定性贿赂犯罪并予以坚决的惩罚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现实的。
4.利润操纵现象的成因及对策探讨 篇四
1.健全法规,加强政府部门对图书市场的有序监管与调控。
有关部门要加快图书出版市场的立法,完善出版业市场运行机制,如市场进入、竞争和退出机制。培育和规范图书市场,加大管理力度,坚决取缔、严厉打击非法出版和盗版盗印活动,净化书刊市场。同时,要通过法律、行政、税收手段规范出版社的出版行为,抑制低水平重复出版。目前一般图书价格已经放开,因此,针对图书价格偏高的现状,各级管理部门当然不能简单地运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然而,市场行为仍然需要政府的引导与约束。具体到图书定价问题上,管理部门也应制定较为严格的价格标准及浮动范围,并且在制定定价标准时,将发行量这一因素适当考虑进去。实施更加严格的定价标准和管理办法,使广大消费者真正得到实惠,从而刺激图书消费,活跃图书市场,推动社会文明和经济发展。
2.加强经营管理,改善企业管理的组织模式,降低生产成本和图书价格。
我国出版企业人才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为编辑人才多,管理人才和营销人才相对缺乏。根据2000年对新闻出版署直属出版社人才资源现状的调查分析,出版社编辑人员的绝对数很大,编辑占总人数的40%,由于社领导和部门领导大多也是从事编辑工作的,因此实际从事编辑工作的人员比例高达62.3%;从事出版和发行工作的分别占12%和9%,两项之和仅为21%,明显偏低。从人员的文化状况看,从事编辑工作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占编辑人数的70.3%,从事出版工作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占出版部门人数的17%,从事发行工作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占发行部门人数的30%。出版社的成本居高不下,图书销售困难,与出版发行部门人员文化素质不高是有一定关系的。
3.改革图书出版定价制度。
国家有关部门应制定图书定价的指导价,规定不同类别图书的合理定价区间。出版社应在国家规定的指导价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图书的定价策略。图书定价,除了图书的成本与出版社的预期利润外,受到国家政策导向的影响,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关;另外,读者的不同年龄、文化知识结构、职业对定价也会产生影响。
当前应切实推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图书价格管理体制,在放开微观价格权限的同时,加强宏观管理和监控。出版社应努力控制成本,提高质量,适当降低发行费用,坚持图书生产成本核算和微利性原则,在价格制定中形成出版社和读者的双向约束机制,以市场作为定价的标尺,降低书价。书店要真正做到薄利多销、互惠互利、把效益的增长建立在销售数量的绝对增长上。只有这样,图书市场才能真正繁荣。“启动内需,拉动消费”才有可能得以实现。
5.利润操纵现象的成因及对策探讨 篇五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润操纵方式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会计处理中,利润操纵方式多种多样,但无一不是利用新准则对具体名词、量度和使用标准的含糊规定及其给予会计从业人员选择权这两种“漏洞”来达到的。
1. 商业实质判定标准的模糊性。现行准则规定,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1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2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何谓“重大”、“显著”?量度词只是在程度上简单提及,准则并没有对“重大”、“显著”进行准确的量化。金额方面的比较还有章可循,风险、时间方面应如何进行比较,准则未提及。另外,应以何种折现率来预计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新准则中也只字未提。
商业实质是确定使用公允价值还是账面价值对换入资产进行计量的条件之一,而计量属性又涉及是否应当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所以商业实质的判定直接影响损益。上市公司会计人员可以利用商业实质判定标准的模糊性,在两种计量属性之间“游走”,从而达到操纵会计利润的目的。
2. 相关税费会计处理方式不明确。新准则在“相关税费”会计处理方式规定上也有失精确。在新准则中对于各项税费的处理并没有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只是笼统地说明“营业税等相关税费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确定”。
是否应将所有相关的税费都计入到换入资产的成本,现在在理论界中还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与换入资产相关的税费,应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与换出资产相关的税费,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此观点实质是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分拆成换入资产的购置和换出资产的处置,会计处理分别按照资产购置和处置的规定方法进行。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不管是换入环节发生的还是换出环节发生的相关税费,凡是由换入方支付的相关税费都应计入换入资产成本。这种观点在实质上将换入环节和换出环节融为一体,没有资产的换出就谈不上资产的换入。
从会计基本原理上,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因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本身是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一次性交易,不应割离交易本质将其分拆成两次流向不同的交易。但是,若以第二种观点中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会高估利润或低估损失,这有悖于会计谨慎性原则。
上市公司在此漏洞上可以进行利润操纵。欲提高利润,粉饰财务报表,则可以使用第二种处理方法;欲降低利润,减轻所得税税负,则可以使用第一种处理方法。
3. 涉及补价时换入资产成本计算方法模棱两可。当涉及补价时,新准则规定当换入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都可靠计量时,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补价、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只有在确凿证据证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可靠时才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来确认相应的资产成本。这里出现一个问题:何种证据可以作为“确凿证据”?由于会计准则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补价不等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情况未作具体说明,使得“确凿证据”并不确凿。
甲乙公司经协商,甲公司以其自用的一辆轿车换取乙用于生产的设备一台。交换日,轿车账面价值100 000元,已累计折旧20 000元,公允价值为100 000元;设备账面价值150 000 元,已累计折旧50 000 元,公允价值为120 000 元。为使交换更加平等,同时考虑到甲公司存在的资金紧缺问题,甲乙公司协商由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补价10 000元,不考虑相关税费和清理费用。如以换出轿车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补价作为换入设备的成本,则甲公司应确认的营业外收入=100 000+10 000-(100 000-20 000)-10 000=20 000(元)。但是若甲公司认定有“确凿证据”证明以换入设备的公允价值入账更为可靠,甲公司就应确认营业外收入=120 000-(100 000-20 000)-10 000=30 000(元)。由此可见,上市公司可以在“确凿证据”上大做文章,虚增会计利润,粉饰财务报表。
4. 对关联方关系范围及影响未作详细说明。新准则规定,在确定非货币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何种交易应界定为“关联方关系”?该规定中的“关联方关系”同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关联方关系”范围是否一致?“可能”的程度有多大?上市公司完全可以利用这些未明确界定范围和影响的漏洞,将关联方交易“包装”成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从而对利润进行操控,实现自身的利益。
有时即使对“关联方关系”加以明确界定,也未必能完全控制上市公司利润操纵行为。例如,为了各自利益,甲乙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可以签订这样一份协议:甲乙公司协议相互提供一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选择权”,该选择权规定一方向另一方换出公允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或产品,而换入公允价值相对较低固定资产或产品,并收取少量补价,当一方首先执行选择权后,另一方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执行自己的选择权,超过期限后选择权失效。这样,甲公司(乙公司)就可以在公司预计亏损的年度里,通过使用“选择权”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减少亏损,甚至转亏为盈,以达到对财务报表进行粉饰的目的。当然,上述例子中只存在甲乙两方,如果有更多的利润操纵“需求者”加入这份协议,所有的交易就形成了一个“蜘蛛网”。对局外人而言,只有当所有的“蜘蛛网”编制完成之后,这种利润操纵的“串谋”才有可能得以显现。
二、反利润操纵行为对策建议
上市公司可以利用上述准则中存在的四点“漏洞”,对利润进行操纵,因此准则方面有必要在细节上设置更明确的限制,监管机构与相关部门也应完善现有的监管体系和处理办法。
1. 准则层面的完善。
(1)商业实质判定问题。对“重大”、“显著”要明确予以量化,量化标准可以是一个金额、一个比例,甚至是一个无量纲数。针对不同规模、不同行业,量化标准可以做出适当变化。另外,对于风险、时间,规定相应的量化模型及方法,并制定量化标准。
(2)相关税费会计处理问题。针对上文中提到的两种相关税费会计处理方法中,第二种方法会高估利润,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能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可靠的会计数据,应为准则所规定。
(3)涉及补价时换入资产成本计算方法问题。针对“确凿证据”的界定不明确问题。第一种规范方法是明确规定使用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减去)补价两者之一或者是两者孰低计入换入资产成本,这种方法虽能有效控制利润操控行为,但是提供的会计信息却在一定程度上失去相关性。第二种规范方法是对“确凿证据”进行明确界定,让上市公司遵循准则自行选择以何种方法计算换入资产成本,这种方法更为可行。
2. 会计科目设置层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通过“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对利得和损失进行归集,然后计入利润总额。这样,在利润表中,就很难看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中有多大部分是由非货币资产交换导致的。如果设置新的会计科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通过这两个科目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中的利得和损失进行归集,并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出来,也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注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是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利润大小,甚至盈亏。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也可对这两个科目实施监控,控制上市公司利润操纵。
3. 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层面。监管机构应主动识别各种利润操纵方式,制定相应的监管条款,不断完善反利润操纵监管体系,并对此体系进行控制。另外,相应的处理办法和处罚措施也必不可少。监管机构应对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的利润操纵行为进行处理,杀鸡儆猴,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摘要: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引入“商业实质”概念,重启公允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对会计理论与会计实践的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但是,新准则对具体名词、量度及计量标准没有作出严格界定,给予报表编制者较大的利润操纵空间。本文在分析新准则漏洞的基础上阐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中存在的利润操纵方式,并提出若干反利润操纵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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