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统计分析制度

2024-08-12

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共15篇)(共15篇)

1.事故统计分析制度 篇一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一、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汇报调度室,调度室值班人员向矿长报告;矿长在接到重伤、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事故(包括井下突水虽无人员伤亡但采区或生产水平被淹事故,突水、冒顶或其它原因有人员被困事故,井下发生各类火灾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报告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

二、事故报告和统计的范围

1、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都要按规定报告和统计。事故报告和统计范围由原来的“伤亡事故”扩展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和直接经济损失在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2、施工单位承包矿井内的基建、安装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律由工程发包单位负责报告和统计。

3、发生事故及在救灾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非本单位的人员伤亡都应统计报告。

4、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死亡,必须先按规定时限和程序报告分局。经分局调查确认系由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事故统计。

5、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不列入统计范围。

三、其他方面

1、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迅速在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当尽量保护事故现场原始面貌。

2、调度室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按事故报告程序报告矿长、有关矿领导、安监处信息办、救护队、医院等有关部门。

3、矿长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及事故的现场勘查,并按规定进行上报。

4、事故抢救工作结束后,应根据事故实际情况组成事故调查组,及时组织调查分析。

⑴轻伤事故及非人身三级事故由主管业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⑵重伤及非人身一、二级事故由分管矿长主持组成事故调查组;

⑶死亡事故由矿长主持组成临时事故调查组协助上级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5、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⑴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⑵确定事故责任者;

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⑷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快速上报集团公司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

6、事故调查组的权利

⑴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7、参加事故调查分析的人员包括:所有现场目击者、事故当班负责人、工区带班人员、事故单位的党政及技术负责人和值班领导、向调度室汇报者、参加事故抢救和处理的职能部门人员、分管科长、分管副总、有关矿领导等。

8、事故调查分析程序

⑴事故现场人员及工区领导汇报从生产安排到正式生产直至事故发生全过程;

⑵参加抢救及现场勘查人员汇报现场实际情况;

⑶事故经过调查清楚后,开始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调查小组集体讨论通过,责任成立。

⑷责任明确后,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并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⑸矿长或主持事故调查负责人作定性总结,确立事故,并对事故善后事宜作安排。

9、事故调查分析清楚后,事故调查组应根据矿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研究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并作出事故处理决定,同时做好上级事故调查组来矿进行事故调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0、事故报告和现场示意图由事故单位技术人员编绘后报事故调查组,等调查组确认符合实际后,属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迅速电传快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和集团公司。

11、事故防范措施必须由事故单位或涉及单位按规定时间具体实施,安监处负责监督落实。

12、事故的调查分析,矿工会、安监处要做好记录,按照事故统计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统计、存档、上报工作。

13、严格按照《山东煤矿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办法》规定要求进行统计上报。上报工作主要由安监处具体负责。

14、按国家煤矿原煤生产事故或非原煤生产事故以及基本建设事故统计上报。

⑴原煤生产事故:所有井下生产和技术管理人员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开拓延深发生的事故;地面工业广场原煤生产系统指煤外运装车前和原材料第一次卸车后的生产服务系统,如矿井压风、通风、排水、选煤、供电、调度通讯、矸石山、支架(柱)检修、矿灯房、自救器房等发生的事故;救护队处理矿井隐患发生的事故。

⑵非原煤生产事故:从事原煤生产以外工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如矿直属基建、机厂、电厂、选煤厂、码头等从事非原煤生产发生的事故;煤质化验、环保、救护队、抢救事故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15、按非伤亡事故统计上报:

按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

16、按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程度统计上报:

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7、事故报告时间规定

⑴矿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必须立即汇报集团公司和鲁西分局。

⑵按规定填报事故报告。

18、工伤后1个月内死亡的,计入事故总死亡人数;上月报表报出后死亡的,只在死亡的月份报一次死亡,上月报的负伤事故不再修改,到年底一次性更正。

19、生产区域内的交通事故:生产矿井以更衣、洗澡为界,职工上班更衣后,下班洗澡前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发生的事故计入原煤生产事故。乘坐交通部门车辆或其它交通原因造成的事故由交通部门统计。

20、下列事故不统计到本企业伤亡事故总数中,列表统计上报备案。

⑴本企业支援或承包外单位工程发生伤亡事故由外单位统计报告。

⑵企业外组织的安全检查、培训、科研、学习、参观等活动发生的伤亡事故。

⑶职工在生产岗位因突发疾病造成的伤亡事故。

⑷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伤亡事故。如冰雹、地震、龙卷风等。

21、外单位承包矿井内的生产、安装,发生死亡事故由发包单位按本企业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22、伤亡事故调查报告要签注事故时间、调查时间、呈报时间。

23、发生一、二、三级非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的时间、地点、经过、简要原因、初步经济损失,用快速的办法分别报集团公司和鲁西分局。井下发生非伤亡事故要通过调查处理后做终结报告。

24、本规定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上级下发新规定时,相关部分按新规定标准执行。

2.事故统计分析制度 篇二

一、无责任法律制度

无责任法律制度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司机不承担任何责任, 而全部由行人自己承担的规则制度。在以下模型中, 保持谨慎花费每个当事人10元, 每一次交通事故对行人产生100元损失, 并且除非双方都保持谨慎否则事故将发生。由此我们假设, 在无责任法律制度中, 如果双方都不保持谨慎, 则司机的收益为0元, 行人的收益为-100元。如果双方都保持谨慎, 司机收益为-10元, 行人的收益为-20元 (行人保持谨慎花费10元, 假定行人风险中性, 则他们面对10元的事故预期成本, 即十分之一的100元事故损失) 。

可以用以下二元矩阵来表示司机和行人之间的标准博弈, 每个当事人在四个不同的战略中进行选择, 下表中每一格给出了相应战略搭配下的当事人收益情况。

根据理性人理论, 在此规则下的博弈中, 保持谨慎将会给司机带来10元的成本而没有任何收益, 也就是说不谨慎行驶比谨慎行驶能带来更高的收益, 所以司机将会选择不谨慎策略。而不论司机采取什么策略, 行人总是劣于司机的收益。即, 行人在此制度下没有占优策略, 他的行为只能针对司机的不同行为采取而不同的策略, 是被动的。当司机谨慎时, 行人最优策略也是谨慎。但是, 如上分析, 司机不可能采取谨慎行为。于是, 行人在司机采取不谨慎行为的时候, 最高收益也是不谨慎行为。最终, 这样的规则制度就导致司机和行人都不谨慎行为, 社会秩序不稳定, 人们失去安全感。所以, 在一个司机没有责任的法律制度下, 司机几乎没有激励去保持谨慎, 最终导致要么交通事故频发, 要么行人行为成本巨大。因为, 在一个人们粗心大意行为而不要承担任何责任的社会, 人们一般都会更加粗心大意的行为, 人们不能完全内在化他们行动的成本。所以, 为了更好的寻找社会秩序的稳定制度, 我们要抛弃这样的制度。

二、纯粹严格法律制度

纯粹严格法律制度是指只要发生交通事故, 司机就要承担全部责任。此时, 司机无论谨慎与否, 都要承担行人的损失, 矩阵表示如下。

在此博弈中, 如果双方都不谨慎, 司机收益为-100元, 行人收益为0元;双方都保持谨慎, 司机收益为-20元, 行人收益为-10元;如果司机保持谨慎而行人不谨慎, 司机收益为-110元, 行人收益为0元;司机不保持谨慎而行人保持谨慎, 司机收益为-100元, 行人收益为-10元。博弈中行人有一个占优策略, 即无论司机如何行为, 行人都会采取不谨慎。在此归责原则下, 司机必须承担行人全部损失, 行人不需要承担任何成本并。因此行人不谨慎行为, 因为谨慎需要花费成本而又不带来收益, 从而对行人而言不是一个占优战略。

通过重复占优概念, 司机将认识到行人将不谨慎行为, 从而自己也采取不谨慎策略, 进而导致事故, 司机承担事故全责, 保持谨慎不带来任何收益。这样, 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行人将没有刺激来保持谨慎, 可见, 它和无责任制度一样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只不过把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互换了而已。

三、过失与受伤者自己过失

过失与受伤者自己过失责任制度是指当发生交通事故时, 行人只有在司机存在过失而自己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损害赔偿的责任制度。过失与受伤者自己过失责任制度和无责任制度、纯粹严格法律制度有很大的不同。后两者责任都归责于博弈双方当事人的一方, 而前者则将事故责任分配给博弈的双方当事人。二元矩阵表示如下。

可以发现, 在司机和行人之间的可选择战略组合是没有不变的, 变化的只是事故的成本归责而已。当司机谨慎而行人不谨慎时, 司机收益是-110元, 行人收益是0元;司机谨慎而行人也谨慎时, 司机收益是-20元, 行人收益是-10元;当司机不谨慎而行人也不谨慎时, 司机收益是-100元, 行人收益是0元;司机不谨慎而行人谨慎时, 司机收益是-100元, 行人收益是-10元。

在此博弈中, 行人存在占优战略, 即保持谨慎, 而司机则没有占优战略。司机是否保持谨慎取决于行人的策略———若行人保持谨慎, 则司机的最优战略也是谨慎;若行人不保持谨慎, 则司机的最优战略也是不谨慎。通过重复占优理论, 司机通过对行人的理性预测而推测其将采取谨慎措施而不会莽撞地过马路。这样, 可见司机将会认识到行人会采取谨慎战略, 而在此情况下, 司机的最优战略也是保持谨慎。这样, 博弈的双方当事人都会因此而受益, 不会发生事故。因此, 在这种法律制度下, 司机和行人都将会保持谨慎。

四、严格责任与受伤者过失

严格责任与受伤者过失责任制度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除非行人存在过失否则司机应当承担行人的损害赔偿。这是一种对行人的过失的一种保护, 二元矩阵表示如下。

通过引入受伤者过失, 使得谨慎成为行人的一个占优战略, 谨慎给行人带来-10元而不是-100元的收益。一旦司机相信行人会采取这个严格占优战略, 司机将会采取谨慎战略, 以此获得-20元的收益, 而不是-100元的收益。严格责任与受伤者过失和过失与受伤者自己过失之间的区别在于当双方都谨慎时结果的分配不同而已。在前者中, 结果由司机承担;在后者中, 结果由行人承担。

在严格责任与受伤者过失制度和过失与受伤者自己过失制度下, 博弈双方当事人都能获得保持谨慎的激励, 这是和纯粹严格责任制度及无责任制度完全不一样的地方。不过, 首先我们需要获取关于归责的信息, 这就要求法律的严格公开。

显然, 在陌生人的现代社会, 我们应当选择严格责任与受伤者过失的侵权责任归责制度。因为它最有利于司机和行人都采取谨慎行为, 维护道路安全交通, 从而保障社会安全。另外, 相对于机动车, 由于行为存在的本身脆弱性, 司机采取支付谨慎的成本将会更合理。发生人车碰撞时, 一般是行人受损, 机动车无损。综上所述, 严格责任与受伤者过失是最可取的侵权法律归责原则。

五、结语

通过对以上四种不同的侵权责任归责制度的简单博弈视角分析, 可以看到不同的法律制度会对人们的行为产生不同的结果。“法律规则的变化能改变双方当事人的行为, 甚至这种变化只是针对在新旧制度中都不出现的结果。”[2]当我们采取不同的法律规则时就会对社会产生不同的引导。制度对于塑造人们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坏的制度会使好人变坏, 好的制度可以使得坏人不能使坏。”[3]正如纯粹严格责任和无责任制度一样, 会使司机或者行人不顾社会安全, 肆意地行使自己的自由, 最终害人害己。

由此, 我们可以看出制度的重要性。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制度的建设, 只有好的制度才能创造好的社会。正如道格拉斯·诺斯考察完西方经济发展史后指出, 正是西方建立的知识产权专利制度, 使得西方科技飞速发展。所以, 我们需要创新制度建设, 运用博弈理论来分析制度的社会价值, 让法律更好的服务于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美]J·布坎南, J·布伦南.宪政经济学[M].冯克利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4:6-10.

[2][美]D·拜尔等.法律的博弈分析[M].严旭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34.

3.交通事故预警制度实施有成效 篇三

据统计数据表明,中国每年发生交通事故高达50万起,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均超过10万人,相当于一个小型县的人口数。据相关数据显示,中国平均每5分钟就有一个人丧身车轮,每1分钟都会有一人因为交通事故而伤残,每年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数百亿元。目前,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公害”。我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而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在这严峻的形势下,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为了推进洪洞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一步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提前将下个月的全县道路交通事故预警信息在政府网上发布,让每一位经常出入或途经洪洞县的司机朋友们清楚洪洞县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了解哪个路段是事故多发地带,提醒司机朋友们在此路段一定要加倍集中注意力,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预防交通事故,确保生命安全

近年来随着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洪洞县机动车量、机动车驾驶人员人数不断增加,交通流量快速增长,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考验。为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在洪洞县委、县政府的领导部署下,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结合当前公安交警深入开展地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行动”和“警营开放日”日活动,针对全县正科级领导干部的驾驶人员,进行了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培训”活动。这次活动使参训司机们感触颇深,受益匪浅,每人都写出了观后感、建议和心得体会。最后,当每人拿到一份《给领导开车的驾驶人员应注意哪些问题》的宣传资料时,许多参训人员感动地说:“交警事故中队,给咱们把心操尽了。这次警示教育,亲眼所见,触目惊心,今后一定牢记交通安全,确保领导和自身平安,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树立领导身边驾驶员的良好形象。”

在这次培训活动中,市交警支队事故科长王森、专业行家张宏兆和交警大队长高建军、副教导员郭洪平等领导亲临现场指导;县电视台进行了现场采录宣传报道;事故中队民警,在中队长王坚强带领下,全力以赴,为培训活动提供全程服务,受到参训人员高度赞赏。

这次活动之后,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为了扎实有效地深入开展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行动”工作,结合“安全出行、关爱生命、警营开放日”活动,切实为全县人民的生命健康着想,又针对全县客运、出租公司和大型运营企业的司乘人员,进行了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培训活动。这次活动也使参训司机们感受颇深,进一步推动了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交通事故预警的必要性

经常驾车外出的人往往有这样的经验,遇到路面状况稍显恶劣的地区,他们开车便十分小心,一路驶来倒也安然无恙。但在平坦的大道上,驾驶者却常常掉以轻心,放松了警惕,很容易招致飞来横祸。因此,定期估测交通事故发生概率,为驾车出行的人们敲响警钟的必要性毋庸置疑。

洪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就是本着为出行人员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每月、每季度对辖区内的交通状况进行调查,并对事故进行分析,尤其是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这样就能真实反映出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从中总结出规律,为事故防范工作提供全面、真实、及时的第一手资料,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交通违法行为,减少了事故隐患。

交通事故预警制度有效果

洪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结合实际,分析每一起事故的概况和事故特点,结合事故发生的时段、天气等各方面因素,总结事故发生的多方面原因,根据当月交通状况发布下月全县交通事故预警信息。并及时制定预防措施,加强管控力度,加大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完善道路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全力加强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无牌无证、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规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严厉查处,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以减少和消除交通事故最大隐患,确保全县交通安全,畅通和谐。

洪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实施了交通事故预警制度之后,就2008年11月份同10月份相比,受理死亡事故减少2起,下降28.6%,伤人事故减少10起,下降16%,伤亡交通事故高发态势比上月双双回落;县境国道伤、亡交通事故高发势头也大幅回降,死亡、伤人事故与上月相比均分别下降75%和33.3%,有效的预防和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增强了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为洪洞县的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珍爱生命,人人有责

每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都给当事人的生命健康带来巨大的威胁,也给当事人的心理带大极大的压力。同时,也深深牵动着当事人亲人、朋友的心。所以每位行人、驾驶员都应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牢固确立生命至上的交通安全理念,为自己及家人的身心健康负责,也为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负责。

4.事故统计分析制度 篇四

一、车间成立事故追查分析领导组,负责对本车间各类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处理,并记录在案。

组 长:主任 副 组 长:安全副主任 成 员:技术员以上全体干部

二、事故汇报抢救:

1、事故一旦发生,现场目击者需要先向班组长汇报、由班组长向车间值班干部进行汇报,若有需要,应及时向车间主任汇报,否则一次扣100元。

2、事故发生后,值班干部要尽快落实现场情况,组织车间有关干部、工人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抢救,否则扣责任者100元。

三、事故分析及处理:

1、凡属以下事故要到车间会议室参加分析: 1)事故影响时间1小时以上一般事故。2)损坏设备事故。3)车间下达事故单的事故。4)涉及与其它车间关系的事故。5)人身事故。

6)事故影响时间不达1小时,但性质比较严重的责任事故。

2、发生一小时以下一般事故,车间值班干部要在班后及时组织追查分析。

3、事故分析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并提出处理意见。4、参加事故发析的人员,必须如实汇报事故经过,如隐瞒事故真相,从重处罚。

四、凡是本车间生产运转过程中所发生的20分钟以上的各类事故都要严格追查分析。

五、根据事故的影响程度,当天值班干部负责安排事故分析会,通知有关人员参加并通知相关分管干部参加。

六、参加事故分析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析清楚事故原因,属责任事故的要找出事故责任者,拿出处罚意见,并制定出防范、整改措施。

七、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严重非伤亡事故,要及时汇报车间主任及有关领导,进行追查分析,不得隐瞒事故真相。

八、考核制度:

1、不及时组织、主持事故分析会的责任者,每延期一天,根据情节处罚100元。

2、凡是岗位或个人工作失误造成的事故,要严格追查分析。

3、凡发生轻伤以上或严重非伤亡事故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处罚。

5.试验检测事故分析制度 篇五

1、发生下列情况时,即属于试验检测事故:

A、样品丢失,样品弄错,样品无法弥补;

B、由于操作不当,造成样品损坏或漏做记录,得不到结果;

C、原始记录、检验报告或用户提供的技术资料丢失或失密;

D、检验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仪器设备操作不当而损坏;

E、违反操作程序造成检验质量事故者。

2、凡违反制度,造成事故的,均为责任事故,按照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3、事故发生后,应保护好现场,不得破坏;

6.事故分析报告和处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做好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吸取事故教训,提高事故预控能力,保障职工安全与生产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特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四条 本单位员工因生产和工作发生事故或虽不在生产工作岗位上,但在单位生产工作活动场所内,由于车辆(设备)或工作环境、劳动环境不良而引起的伤亡事故,都应该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和处理。

第五条 伤亡事故登记和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安委会报告。

二、对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火灾事故,以及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货损机损事故、被盗被骗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须在1小时内向广东公司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24小时之内以书面(含邮件、传真)方式将事故基本情况上报广东公司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后1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公司报告,20个工作日内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事故处理结案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完整的书面报告和处理结果。

三、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和肇事者姓名、年龄、工种和职称,伤害程度(死亡、负残、伤残),事故经过和发生原因。

四、如果发现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延迟报告等情况,除责成补报外,有关责任人应该受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事故应急处理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第七条 公司安委会接到报告后,要根据事故的性质选择启用相关的事故应急预案。其中公司应急预案包括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人员伤亡事故应急预案、重大财产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防洪防强台风应急预案、治安防盗应急方案、防雷应急救援预案、房屋倒塌应急救援预案、节假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高峰期车辆进出仓应急预案。

第八条 公司安委会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伤亡情况有关规定,报告属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告广东公司。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毁灭有关证据。120

第四章 事故责任确定原则

第九条 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应先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一、员工没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未经工种考试上岗的;

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安全措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个人防护用品缺乏或有缺陷的;

三、机械、车辆设备严重失修(带故障)或超负荷工作的。

第十条 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应追究肇事者和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的;

二、违反安全制度、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的;

三、违反安全技术操规程,违章驾驶车辆的;

四、在没有安全保证的情况下指挥操作作业的。

第十一条 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主管负责人责任的确定原则

一、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为直接责任者;

二、在直接责任者和管理责任者中,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为主要责任者;

三、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为管理责任者。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并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发生责任事故,无论责任大小都要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干预非法干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事故责任的认定、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及有关领导的处理,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中关于“安全生产的奖罚”的有关要求进行具体执行。

第六章 事故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安全监督部设立生产性事故档案库,负责保存、管理重伤、死亡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重、特大机电、交通、火灾事故档案。

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经批准结案后,事故档案材料应在十天内送交上级主管部门。事故档案材料必有的内容

一、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二、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主管部门的批复;

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四、技术鉴定、试验报告;

五、物证、人证材料;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的有关资料;

六、医疗部门的诊断书;

七、发生事故时的环境条件、操作情况、有关的设计资料;

21八、事故调查报告书、有关责任人的检查;

九、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分决定、通报等文件;

十、纠正预防措施及其整改验证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名词解释

一、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有关的工作中,因各种原因发生的人身伤亡(含急性中毒)事故或由于机电设备、交通、火灾等事故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坏。

二、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8至10级的。

三、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四、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凡属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附录A关于重伤标准所规定的九项情形之一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1至7级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五、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六、责任事故是指本来可预见、抵御和避免的事故,但由于人为的原因没有采取预防措施,从而造成的事故。

七、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未知领域技术问题引起的伤亡事故。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7.事故统计分析制度 篇七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十一款将“食品安全事故”界定为“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 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1) 而基金, 各界对其定义都十分广泛, 核心在于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 在食品安全事故领域中补偿基金在于保障受害人的索赔权。故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可定义为, 通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强制缴纳、国家财政拨款、社会保险或者社会募集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基金的管理模式去弥补受害人因食品安全事故所造成损害的专项基金。有学者提出应采用食品安全事故赔偿基金, (2) 笔者认为采用补偿更佳, 补偿带有补充的特性, 强调对于损失进行弥补, 而赔偿带有惩罚性, 此基金的目的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而非作为责任承担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二、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制度的必要性

(一) 食品安全事故具有高发、频发的特点

随着工业化文明的不断发展和高新技术的持续运用, 现代社会的潜在风险也不断加剧。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 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 往往有潜在受害群体范围广、致害手段日新月异、治疗费用高昂、社会影响恶劣等特性。 (3) 表一为2008年到2011年上半年全国消费者协会组织受理食品类投诉的情况, 食品类投诉一直都处于消协投诉量前三、四位, 其中食品安全类问题平均占据65.6%。专家称此数据尚不足实际发生的十分之一。 (4)

数据来源:笔者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布数据整理

(二) 食品安全侵权救济制度存在缺陷

1. 现有的食品安全领域民事赔偿制度存在疏漏

我国食品安全民事赔偿制度主要包括产品责任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相关法律规定十分健全, 但是由于食品安全侵权的特殊性, 使得产品责任制度在实践适用存在困难。首先, 大规模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造成受害者人数以及赔偿数额的难以确定。其次, 有些食品安全侵权行为对于人体具有潜伏性和隐蔽的损害, 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待受害人发病时举证已十分困难。三是民事赔偿数额有限, 难以全面赔偿受害人损失。 (5)

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存在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 在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此条制度存在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基数”确定标准、证明责任分担以及销售者主观状态不明确等问题。因此, 只依靠过去民事赔偿制度已经不能很好地解决如今的食品安全问题, 补偿基金成为及时保障受害方利益的必然选择。

2. 食品安全责任险难以覆盖

产品责任保险, 是指产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因生产和销售产品过程中造成产品使用人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的保险。 (6) 责任保险的突出优势为转嫁风险, 分摊损失和实施补偿。但责任保险具有赔偿的限额, 原因在于责任保险合同承保的民事赔偿责任涉及的赔偿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因此在订立合同时, 投保人和保险人会约定一个赔偿最高限额的条款来代替固定保险金额。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 保险人只在限额内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也就是即使生产企业投了责任保险, 数额之有限也是很难充分弥补受害者的损失。同时,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并非强制保险而是自愿缴纳, 但其投保率不足10%, (7) 只有少数高校投保, 覆盖面极其有限。

(三) 有利于维护社会各方的稳定

“国以民为本, 民以食为天”, 食物在我国古老历史进程中起着载舟覆舟的重要作用。推行补偿基金制度对于各方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对于受害者而言, 有利于及时获得补偿资金, 进行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对于企业而言, 有利于恢复生产, 避免企业破产;对于社会而言, 在避免企业破产倒闭的同时也就避免了会引发社会动荡的企业税收以及劳动力方面问题。所以保护食品安全不仅是法律工程而且也是稳定民心的工程。

三、食品安全事故补偿性基金法律制度的构建

食品企业可以利用社会化解决方式 (8) 来分散发生侵权损害的风险, 设立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制度则是多元化解决中重要的一环。

(一) 补偿基金模式的选择

1. 政府主导基金模式之可行性分析

政府主导基金模式也称为政府性基金,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 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 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9) 政府性管理基金的优势在于依托行政模式, 高效便捷。但是政府管理基金只能用于特定的公共事业且须经过层层审批, 如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等。 (10) 国家依靠公权力采用无偿征收方式作为付款主体代替食品安全事故实际法律主体——责任企业偿付是不符合法理的, 因为国家合法纳税人不应当为责任企业“买单”, 不可因政府主导模式的高效率就忽视了社会公平。政府应避免成为“万能政府”, 应当重视第三方机构处理公共事务的力量。“三鹿奶粉事件”是政府主导的原因在于从一开始该事件就“被作为公共危机事件引上了政府行政主导进行危机处理和救济的轨道”。 (11) 此为个例, 非常规之路, 并非所有食品安全侵权事故的处理都能得到如此“高规格”待遇。但22家违法企业出资建立的基金也为以后食品安全补偿基金制度的建立铺平了道路。 (12)

2. 信托基金模式之可行性分析

信托基金模式不同于政府主导模式在于信托“独立性”、“民事性”的实质内涵, 资金在募集缴纳后其所有权已转移至基金, 依据基金目的而独立运作, (13) 对受到问题食品损害的受害人进行补偿。有学者提出, 补偿基金与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主体间的关系为纯粹的民事关系。 (14) 笔者十分同意, 一则可以明确以信托三方当事人为主体的法律关系, 避免国家公权力的介入, 最大程度的平衡效率与公平两大价值;二则可以极大地促进基金以及基金管理机构这种在西方各国高度发展而在我国却无所作为的第三方机构, 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基金的资金来源可以由第一, 企业缴纳。体现企业自负其责的法理。第二, 财政拨款。如德国“康特甘”事件设立的“残障儿童救助基金会”中, 制药公司出资1亿马克, 德国联邦政府也拨款1亿马克。 (15) 此部分可以包括国家财政的拨款以及对于食品企业行政罚款。第三, 各种可得利益的保险, 如产品责任险。第四, 社会募集等几个方面来完成。基金管理机构具有代付和追偿权, 如果责任企业尚未缴纳足额资金, 或者当基金按照相应的规章流程给付后, 基金管理机构可向责任企业追偿, 得到的追偿款将继续作为基金的资金。 (16)

(二) 补偿基金的适用

1. 适用范围

补偿基金发挥作用的范围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 不明食品安全侵权责任人的, 如三无产品。第二, 责任企业明确但无力承担赔偿又没有投保的。第三, 责任企业明确且投保责任保险, 但保险费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由于责任保险是限额赔偿, 如果侵权造成的损失巨大, 受害人的损失仍然无法弥补。 (17)

2. 适用条件及程序

补偿基金适用有一定的前提条件, 即限于民事赔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不能弥补受害人损失的情况下才适用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因此, 补偿基金并不是取代本应由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而是从公益出发, 在其他救济不能有效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时, 及时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救济, 承担第二位的补偿责任。

补偿基金是一项很涉及利益巨大, 补偿程序繁琐复杂的制度, 运作得当不仅可以取代传统的政府主导情况, 同时兼顾了公平、效率, 使得受害人得到应有保障。具体操作程序可参考图一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流程图, 需要提及的一点是受害人对是否选择适用补偿基金制度具有选择权。当受害人选择适用补偿基金时候, 应当与基金签订和解协议, 放弃再次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这是国际上赔偿 (补偿) 基金通行的做法, (18) 目的是防止累诉, 节约诉讼资源。

四、结语

对于食品安全侵权这种日益频发的大规模侵权事故而言, 补偿基金制度是重要救济途径之一, 只有在对现有侵权救济模式完善的基础上, 构建从责任保险到诉讼赔偿再到补偿基金的多元化体系的救济模式, 三者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共同建立一个完整的食品安全损害补偿体系才能够给与受害人以最大限度的保障。

摘要:近年来, 我国出现大量食品安全侵权事故, 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而广大受害者却得不到应有的救济。文章从相关概念入手, 阐述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作为救济措施之一存在的必要性, 最后提出对于该制度的构建, 以期保障受害人的索赔权,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8.定子短路事故分析 篇八

【关键词】短路事故;绝缘电阻;磁极线圈;绝缘击穿

0.概述

广东省潮州市凤凰水电厂位于广东省潮安县北部山区,由凤凰水库、一级电站和二级电站A站、B站组成。凤凰水库建成于1968年,集雨面积164km2,多年平均径流量24403万m3,水库正常蓄水位高程332.0m,相应库容5170万m3。一级电站为坝后式电站,装配2台1600KW发电机。二级电站位于潮安县归湖镇,为引水式电站,引水渠道全长15.6km,最大流量12m3/s,设计水头250.8m,其中A站建成于1968年,装配4台2000KW发电机和4台3000KW发电机, B站建成于2004年,装2台12000KW发电机,全厂设计发电量1.3亿KW.h,是潮州市的骨干发电厂,为粤东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该厂A站#6F机投产于1970年11月,于2006年7月31日发生定子接地事故,机组不能正常运行,严重影响了机组的安全运行,也影响了我厂的安全生产。

为保证A站#6F机能够正常运行,我们经过查找有关定子的书籍、图纸等技术资料并到潮州市汇能电机厂请教后进行处理,完成后投入运行正常。

1.主要技术参数

1.1水轮机的主要技术参数

型 号:CJ-W-117/2×12.7

额定出力: 3200KW

设计流量:1.65m3/s

设计水头:250.8m

额定转速: 500r/min

1.2发电机的主要技术参数

型 号:TSW213/64-12

额定容量:4000KVA

额定电压:6300V

功率因数:0.8

2.定子的构成和工作原理

2.1定子的构成

定子由机座、铁芯、线圈绕组、上下齿压板、拉紧螺杆、端箍、端箍支架、基础板和引出线等部分组成,机座主要用于固定铁芯,采用钢板焊接结构,具有一定的刚度,能防止变形和运行时的振动,并能承受发电机短路时的最大扭矩,铁芯由0.4mm厚导磁性能好的扇形硅钢片叠压而成,其作用是构成磁路,安放线圈,线圈绕组用带有绝缘的扁铜线绕制而成,其作用是在磁场的作用下感应产生电势,形成电路,上下齿压板和拉紧螺杆是用来将定子铁芯在轴向压紧的部件,端箍也叫支持环或扎线环,由支座、支架、端箍及绝缘绑带等组成,定子通过基础板固定在厂房基础混凝土上,引出线与母线连接。

2.2水轮发电机组的基本工作原理

水轮发电机组的转子主要由磁极与励磁绕组组成,励磁绕组靠同轴旋转的励磁机所发出的直流电提供励磁电流,定子是在定子铁芯内圆均匀着槽,在槽中嵌放着三相对称绕组,当转子在水轮机的驱动下旋转时,由转子磁极线圈所产生的磁场同样也旋转起来,旋转着的磁场切割定子线圈上的绕组后就在定子线圈内感应产生电势,并通过引出线向电网输送电量,即将机械能转换成电能。

2.3水轮发电机组的基本技术要求

水轮发电机组的基本技术要求是发电机的端电压等于电网电压;发电机的频率等于电网频率;发电机与电网的相应相的电压应同相位;发电机与电网的相序要相同;发电机与电网的电压波形要相同;当电网或水轮机偶然发生的微小扰动消失后发电机应能回到原来状态继续同步运行。

3.事故过程

#6F机于7月28日凌晨开机短路烘干,至7月29日检查绝缘电阻R15/R60=390MΩ/550MΩ,温度45℃,吸收比=1.41。于当天早上并列,一直带3200KW负荷运行,事故发生前没有任何异常现象。7月31日上午,#6机正带3200KW负荷运行,当时无功功率为2400kvar,定子电流为360A,定子电压为6000V,转子电压为68V,转子电流为250A。10时45分,#4机表计盘出现“Ⅱ段机组母线接地”光字牌并响铃,查6.3kvⅡ段母线电压,UAO=UBO=3700v,UCO=0,值班人员检查Ⅱ段母线和各台机(#5~#8机)情况。10时51分,将#6F机解列,故障信号即消除,测Ⅱ段母线三相电压正常,至此,判定故障在#6机内部,停机后检查,发现焦臭味最重之处在#6机靠#7机一侧。

4.检查情况

停机后,对#6F机进行全面检查,分别测试定子回路各部分的绝缘电阻,查出线电缆和各电流互感器等的绝缘电阻均在500MΩ以上,定子绕组A、B相对地为R15/R60=800MΩ/1500MΩ,而C相对地绝缘电阻为零,用万用表测C相对地电阻只有3Ω,判断为金属性接地。拆开前端盖检查,发现C相靠#7机一侧在励磁机端的端部三匝线圈有弧光烧伤痕迹,怀疑此三匝线圈与定子端部固定铁环之间的绝缘击穿。用绝缘板将此三匝线圈与该铁环隔开,测C相对地绝缘电阻仍为零。又拆开发电机后端盖,发现定子腔内有熔化的细小铜末,其中靠#7机一侧分布较多。因怀疑C相线圈在端部与二个固定铁环之间的绝缘击穿,松开螺丝后,用绝缘板将这二个铁环与定子外壳(地)隔开,测C相绝缘电阻仍为零。为弄清真相,决定抽出转子细查。抽出转子后检查,发现故障在C相第29-31槽。其中,靠励磁机一侧端部,这三条槽的槽楔因发热向内胀出,且有被转子擦伤的痕迹;查转子的对应部位,在第4个磁极也有轻微擦伤的伤痕。靠水轮机侧第3条通风沟处,在29-30槽之间及周围附有熔铜的铜珠和铜末;在30-31槽之间有一块约1cm2大小的铅色凝块,属熔铜与绝缘层的混合物。定子腔内散落的熔铜粒,最大的一块约0.8cm2。至此,证实C相此三匝线圈在此处与定子铁芯击穿并发热熔化。

5.处理情况

将C相此三匝线圈进行全面清理干净后用玻璃丝带包扎,并刷绝缘漆,然后用酚醛树脂层压板压紧,对三条槽的槽楔因发热向内胀出部分绝缘板进行更换,用绑带绑扎固定,然后定子线圈整体重新喷漆,最后机组按设备检修规程进行大修,并于10月8日早上开机进行短路烘干,至第二天检查定子绕组三相对地绝缘电阻为R15/R60=470MΩ/640 MΩ,定子线圈温度为48℃,吸收比=1.36,符合机组运行要求,于当天下午并列系统运行正常,当时有功功率为3200KW、无功功率为2300kvar,定子电流为354A,定子电压为6000V,转子电压为66V,转子电流为247A。

6.结语

A站 #6机自1970年投产,已运行30多年,服役年限远远超过设计运行年限,发电机定转子绝缘严重老化,停机后绝缘下降速度快,停机超过24小时需进行烘干,运行中易因绝缘不足而击穿,C相线圈就是因为绝缘性能下降而产生漏电造成对槽底短路,进而产生弧光熔化铜线,扩展为金属性接地。这为我厂的安全运行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对我们的运行生产、检修和管理来说是一种很大的挑战,我们要努力提高我厂的运行检修管理水平。

当前,老电站普遍存在机电设备绝缘老化、服役年限已超过设计年限、设备和技术远远落后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事故发生频率较高等问题,因此,提高电站的运行管理水平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颖奇.运行调试与维护综合技术手册.水利水电出版社,2007.

[2]电气工程师手册编辑委员会.电气工程师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9.事故统计分析制度 篇九

为了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全面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研究分析事故发生规律,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检验事故的范围

1、检测事故是指因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检测车辆损坏或发出的报告文件有明显失误,造成较大影响者。

2、仪器设备事故是指因责任事故造成关键部件损坏,在短期内不能修复,致使仪器设备停机两周以上或修理费在千元以上者。

3、人身事故是指因责任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在两周以上不能工作者。

二、检验事故的处理

1、检测事故→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重新检测→重新出报告→填写事故报告→报站长。

2、仪器设备事故→现场分析→事故处理→维修检定→填写事故报告→报站长。

3、人身事故→现场调查→分护处理→填写事故报告→上报站长→登记存档。

事故责任人必须写出事故检查报告,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吸取教训。根据事故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瓜州县宏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瓜州县宏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10.事故统计分析制度 篇十

一、总则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493号令、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合本项目在生产过程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二、安全生产事故等级的划分

按国务院第493号令中关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等级划分的规定,规定如下: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负责人立即汇报矿调度室,调度室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当天值班矿领导和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汇报,指挥长接到事故汇报后,制定专人向鹤济公司调度室、安全检查部、济源市煤管局及豫西分局汇报,同时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人员到调度室待命。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指挥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有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四、事故调查处理分析

事故发生的工班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 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责任事故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和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实施验证。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安全检查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制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安全检查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五、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事故调查笔录。

2、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3、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6、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11.水坝事故分析与加固 篇十一

【关键词】水坝;渗漏;裂缝;加固

当前我国水坝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防洪标准低,工程质量差等问题,关于防洪标准问题,国家针对工程等级,规模和重要行等问题,有很严密的标准。从目前的水库失事情况分析,主要原因是防洪标准未达到规定要求;其次是工程质量达到了相关标准规定,但遭遇超标洪水。我国大多数水库是在20实际50-60年代设计施工的,当时大批水库仓促上马,很多是边设计边施工的,水文资料短缺,尤其是一些中小河流的资料,当然经不起洪水的考验,造成了很多溃坝事故,经分析,九成的溃坝事故说明了这一点。

为提高病险水库防洪标准,从除险加固措施看,主要是。

1.适当加高大坝,增加调蓄能里

这一措施可以较大的增加蓄水能力,提高防洪标准,。有点是其小贱洪峰的作用比较大,对下游淹没影响较小。不过对于主副坝较长的土坝,加高坝,会增加很大的土方量,,也是要慎重考虑的。

2.加大泄洪设施,增加泄洪量

为提高水库防洪标准,一额可以扩大泄洪设施,加大泄洪能力。除了挖掘已有的泄洪建筑物前列康iwai,也可以在原泄洪到上加深或扩宽。如有困难,而且又有条件时,也可以增加新建溢洪道,增加泄洪能力。

3.适当加高大坝与瓜达泄洪流量并举

这一措施,既可以减少增加坝的高度,又可以少增加泄洪量,水库上下游兼顾,在实践中,也有较多采用。

在水库防洪标准未提高之前,为确保主坝安全,在遭遇超标洪水时,采取破副坝的非常措施。在使用这一措施钱,应全面考虑破坝的位置、高度、基础及坝型等条件。同时还应考虑扒口后的流量,对下游影响及损失情况和副坝恢复工程量。

至于究竟采取那种措施,应结合具体工程实际而定。

土坝工程中有很多质量事故逍遥仔细分析。

我国是一个多暴雨洪水的国家,又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防洪兴利是迫切的需求。

通过国内外对土坝破坏类型的分析,基本上是一致的从总的设计来看,一切大坝安全问题都与水文资料、看俺成果、设计方法、施工质量、材料选择、检查观测、养护维修和控制运用等密切先关。笔者基本将内容概括为以下几点。

3.1勘测设计不当

如果点差勘测不细致,选择坝型坝址不正确设计标准低以及设计指导思想不正确,认知错误及处理方法不当等。

3.2施工不良

如违反设计要求,选用材料不合理,施工方法不正确,工序颠倒,工期延迟所造成的质量事故等。

3.3管理运用问题

如观测设备缺乏,检查制度不严,隐患未发现,操作方法有错误,养护修理不及时,铁別是死刑上的麻痹大意导致的问题。

3.4自然破坏

非常大洪水,地震,滑坡和潜在地质作用等。

土地裂缝重要因素

土坝裂缝就其成因可分为干缩裂缝、冻融裂缝、沉陷裂缝和滑坡裂缝;按其走向分为纵向裂缝、横向裂缝和龟裂。根据其不同的成因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常用的处理方法有。

3.4.1开挖回填法

开挖回填法是裂缝处理比较彻底的一种方法,适用于深度不大的表层裂缝及防渗部位的裂缝。

干缩裂缝的处理。对均质土坝坝面产生的干缩裂缝较深(缝宽大于5mm,深度大于0.50m),雨水沿缝渗入,将会增大土体含水量,降低裂缝区域的土体抗剪强度,促使裂缝发展,宜用开挖回填方法处理。处理前应先沿缝灌入少量石灰水,显示出裂缝,再沿石灰痕迹挖槽,并把槽周洒湿,然后用相同土料回填,分层夯实,在表面再填筑砂性保护层,对粘土斜墙的干缩裂缝,应将裂缝表层土全部清除,按原设计的土料干容重分层填筑压实。

横向裂缝的处理。横向裂缝因产生顺缝漏水,可能导致坝体穿孔,故对大小横缝均要开挖回填,彻底处理。开挖时顺缝开槽。如裂缝较深,沟槽可开挖为阶梯形。 对于贯穿性横缝,开槽时还应开挖与裂缝成十字形相交的结合槽,使沟槽呈梯形断面后再行回填。

纵向裂缝处理。由于不均匀沉陷产生的纵向裂缝,如宽度和深度较小,对坝身安全无较大威胁,可只封闭缝口,防止雨水渗入;或先封闭缝口,待沉陷趋于稳定后再进行处理。如纵向裂缝宽度和深度较大,则应开挖回填处理。

3.4.2灌浆法

当土坝裂缝很深或很多,开挖困难或会危及坝坡稳定时,则以采用灌浆法处理为宜。对坝体内部裂缝,应采用灌浆法处理。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灌浆孔布置

应根据调查、探测所掌握的土坝裂缝分布、位置、深度及施工时坝体填筑的质量和蓄水后坝体渗漏等资料拟定。

灌浆压力

灌浆压力的大小直接影响到灌浆质量,要在保证坝体安全的前提下,选用灌浆压力。

浆液配制

配制的浆液要满足流通性好、析水性好以及收缩性小的要求。

施工程序

首先按拟定的孔位钻孔。然后用直径等于或略大于孔径的钢管插入孔中,将输浆管与钢管相连,利用手摇灌浆机、泥浆泵等机械。在没有灌浆机械时,也可用重力灌浆法。

冒浆处理

12.事故统计分析制度 篇十二

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事故伤害处理办法》的界定:

1. 高等学校对于学校事故承担“有限责任”。

从法理的角度来讲, 作为为社会提供“准公共产品”的教育服务部门承担无限责任, 不论是责任范围还是责任额度, 都已超出承受极限和现实可能, 有损法的公平价值和可操作原则。

2. 高等学校事故所涉及的时空范围为“高等学校依法负有组织、管理、保护安全等责任的空间与时间区域”。

3. 应从侵权行为的角度去看待学校事故。

所谓侵权行为是指“包括违反合同在内的一系列民事过错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补偿”。[3]它是指民事过错行为而不是刑事过错行为, 但并不排除两者具有潜在的重复性。而“过错”行为是明显的疏忽, 指一个人应该能够预见到他 (她) 的行为可能产生危险并对其他人造成损害。学校事故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适用我国民法中侵权行为相关规定, 学校事故一般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

4. 学校事故责任的法律要素包括监管责任 (duty of care) ;

违反监管责任的标准 (a breach of the standard of care) 和造成一定的伤害 (injury that results from the breach) 。

二、高校事故抗辩事由分析

从目前颁布和公告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条例来看, 可以将现有高等学校事故抗辩事由描述为:

1. 免除责任事由。

从我国民法中有关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看, 基于行为正当性的抗辩事由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以及职务授权等。从法的基础看, 这样的规定显然是“行为的违法性”这一要件理论的延伸。

2. 减轻责任事由。

对于学校事故的免除责任事由而言, 它们具备的共同前提是法定免责或致害因素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但在现实生活中, 这种情形并不多见, 更多的是学校过错、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同时存在或学校过错与第三人过错共同存在, 因此各方均须承担相应责任, 也就是所谓的“共同侵权”和“共同责任”[5]。在此情形下, 学校可以减轻事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通过比较过失 (comparative negligence) , 确定各方过错程度, 决定责任承担与范围。依据该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章第8条作了类似规定。

三、高等学校抗辩事由的法理分析

1. 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高等学校教育并不属于义务教育范畴, 因此它与中小学相比较, 较少国家意志与强制力。但高等教育也不属于盈利性商业活动, 它提供“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教育服务以及教育产品。所以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表现出复杂而且并不明晰的图景。首先, 高校与学生并非完整意义的平等民事行为主体。由国家财政拨款和学生学费共同负担高等教育费用, 学生支付的学费并没有表现出“购买服务或产品的价格支付功能”, 而仅仅是“筹措高等教育办学经费和高等教育成本补偿”的一部分[6]。其次, 高等学校作为社会的教育服务机构, 在我国它同时承担着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根据现有制度框架, 我国高等学校作为国家的高等教育委托管理与实施法人[7], 对大学生部分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所以我国高校与学生间存在等级制的部分行政上下级关系。最后, 高等学校与大学生的法律关系并不属于监护关系。监护制度的创设在于弥补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 着眼点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而不是监护人自身的利益。从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趋势看, 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应该限定为两种:一类是以行政管理为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提供教育服务, 以财产、人身为内容的教育民事关系。前者围绕国家教育权与学生受教育权产生行政法律关系, 受行政法调整;后者则以平等有偿为基本原则, 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受民法调整。在我国高等教育中应明确两种法律关系的适用范围, 即在等级制的行政管理与平等型的民事关系中有明确界定。

2. 高等学校学生作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特征。

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主要依据“智力、精神以及理解与表述能力”[8], 为了使法具备可操作性, 一般以年龄作为识别符号。我国以“18周岁成年人或16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群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高校学生, 如果从一般情形看, 大一新生应已达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标准。从民法理论上讲, 其已具备完全的意思能力, 能为自己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受害人同意、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等应被列入抗辩事由。[9]

四、学校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学校事故责任认定原则主要包括:谨慎原则 (The careful Rule) 、替代性责任原则 (Vicarious Liability) 以及共同责任原则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

1. 谨慎原则主要针对教师而言, 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履行“足够注意义务”。

这一模糊原则的认知会根据学生的年龄、所进行的练习或活动的特点、在给定时间所监护的学生数、学生在这种活动中所受的训练、技能水平学生的能力、所使用设备的特点和状况及其他许多变化的问题的变化而变化。

2. 替代性原则主要针对学校———作为学生的监护者、校产的委托管理者的相关责任而言。

它是指“法律上规定的, 尽管一个人自身本不应该承担责任或没有错误, 但他应为另一个人的过失承担责任”。这一条款源于西欧雇佣者与被雇佣者的法律, 它包括学校职员在履行职务期间所引起的所有侵权行为和超越学校明确命令之外的一些行为。这一原则使过失的合理性分配明晰。

3. 共同过失原则。

基于地域限制 (Territorial Limitations) 和法律限制 (Statutory Limitation) 的障碍对学校责任有特定的作用, 该原则目的在于拒绝对疏忽的权利和限制他们的责任感[10]。原告和被告共同过失责任较为普遍, 共同过失是建立在原告因自身疏忽而造成的事故基础上。

五、学校事故立法建议

1. 高等学校事故立法的切入点。

学校事故包含以下要素:事故时间、地点、参与者身份和参与者特权。所谓事故时间是指上班时间与非上班时间 (对于学生来说是上学时间和放学时间) , 这种分法较为全面, 但它们的界定却是一个难点, 因为对于学校职员来说容易区分, 但对于在校大学生来说二者并不是截然分开的, 它们有许多交叉点。在具体操作时很难判明事故时间的归属问题;事故地点主要表现为校外和校内两个方面。一般情况下, 前者对于学校来说意义更大,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 校外的活动有增无减, 在校外发生的法律事件越来越多, 值得注意和借鉴;参与者身份主要包括教学人员、学生、非教学人员以及校外人员四类, 在法律上应有相应的法学定义。

2. 高等学校的管理责任与职责范围问题。

从国外教育法律的实践看, 普遍否认高等学校的监护人地位。从我国的《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设定的方式看, 也可以肯定地说,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高校学生事实上处于学校的监护管理之下, 只是高等学校与学生家长是否构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委托监护关系, 基于工作环境而产生的监管职责与基于亲情而产生的监护责任在内容上应该怎样区别, 这些都是我国目前立法中的盲点, 必须加以明确。

3. 高等学校事故中学校承担责任的可能性。

学校承担责任与否要看学校是否履行了法定责任, 也就是学校是否履行其教育和管理职责。我们认为归责原则、过错原则、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原则以及无民事责任原则对我国相关立法有实际意义。“责任有两个中心观点, 即能力责任和因果原则———契约法承认能力责任的中心特征是风险承担。”[11]

4. 高等学校事故保险救济。

国外经验说明转嫁赔偿责任, 建立社会保险, 使学校事故赔偿社会化是一条良方[12]。另外从我国高等教育的国家管理意志出发考虑, 家长与学校不仅是一种非平等主体之间的、非经济的法律关系, 更是一种民事上的合同关系。学校需要在认识到校方本身责任的同时, 通过设立社保基金, 更好地发挥其教育功能。

摘要:高等学校事故是近年来高校安全的突出工作, 而事故的抗辩事由是处理学校事故的重点和难点, 它直接关系到高校责任范围、责任认定以及承担的法律后果。针对目今在相关问题上存在的法律界定模糊、责任赔付体系欠缺、学校事故诉讼率攀升等严峻现状, 本文从现有有关法律法规出发, 阐述相应法律关系, 探讨抗辩事由, 分析法律基本原则, 并基于此提出高校事故的立法建议。

13.事故统计分析制度 篇十三

一 安全检查制度

1、公司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区(队)每天对所辖区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各班(组)在施工前,由班(组)长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和业务科室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现场巡回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在现场落实整改,并把整改的情况汇报到工区(队),对因条件限制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必须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同时要汇报到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并记录备查。

2、安全大检查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组织,分管领导带队,各业务科室人员及施工单位主要领导参加。

3、安全大检查内容:(1)查煤矿“三大规程”的执行情况;(2)查现场管理、组织领导、施工措施是否落实到位;(3)查制度是否建全完善;(4)查安全学习、规程措施是否贯彻落实。

4、检查后,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直接领导)要组织召开现场办公会,对查出的主要问题和隐患,按照“ 三定”(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的方法进行落实处理,安检站参加人员负责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并对落实整改的情况进行反馈。

5、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各分管领导必须指定专人整改复查。对整改隐患积极、效果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态度消极有意拖延、逾期不解决的要责令停止生产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6、凡要求参加检查而又无故不参加者,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1、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会议,会议由安全副总经理主持,各分管领导、业务部门及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

2、对重大安全隐患,公司及业务部门要做到心中有数,重点督查。

3、各单位正职对安全隐患排查全面负责,副职对正职负责,班

(组)长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处理。

4、安全隐患排查按程度进行分类,即:

A、对安全隐患处理时难度大的,(公司无力解决的),必须报上级有关部门解决。

B、对安全隐患处理时难度较大的,区(队)解决不了,需公司解决的,公司分管领导及时组织解决。

C、对一般性的安全隐患,区(队)及业务部门能解决的,各区(队)及业务部门及时组织解决;牵涉多部门的由分管领导牵头协调 解决。

5、安全隐患整改完后,由相关部门负责通报。

6、安全隐患排查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存在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不得施工,由各业务部门分口把关,安检站负责监督,并对落实整改的情况进行反馈。

7、对无故不参加安全隐患排查会议的,每次罚款20元,因未参加会议致使安全隐患不能处理或导致事故发生的,按公司及上级有关规定从重追究其责任。

三 安全事故追查分析制度

(一)安全事故追查分析划分

1、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事故单位主要领导或业务部门组织追查分析,追查分析后,报处理结果到安检站备案。

a、造成一人次轻微人身伤害的。b、经济损失在500元以内的。c、发生一般性安全未遂事故的。d、一般性“三违”行为的。

2、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安检站组织追查分析,追查分析后,由公司安检站报处理意见经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同意后下发处理通报到公司属各单位。

a、经济损失超过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b、发生严重安全未遂 事故的。c、发生一人次受伤严重的工伤事故。

d、发生严重“三违”行为的。

3、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副总经理牵头组织追查分析,追查分析后,由公司安检站报处理意见经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同意后下发处理通报到公司属各单位。

a、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b、发生重大安全未遂事故的。

c、发生二人次以上三人以下工伤事故的。

d、发生重大“一通三防”、重大停电、重大透水未遂事故的。

4、一人以上工亡事故的由有关上级部门组织进行追查分析,追查分析后,报处理通报到各有关部门。

(二)安全事故追查分析制度

1、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按规定逐级进行汇报,并立即通知有关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同时要安排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为追查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提供事实依据。

2、在对安全事故追查分析前,要对与事故有关人员进行口供笔录,并对发生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3、在对安全事故追查分析前,组织追查分析单位必须通知事故单位,事故单位必须负责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地点、参加单位、人员逐一通知到参加单位和人员,参加单位和人员接到通知后要提前到会议地点等候,凡无故不参加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在事故追查分析中,当事人及现场目击者必须把事故时间、地点及详细经过汇报清楚,不得隐瞒事故真相,否则一经查出,从重处罚,触犯法律的,将根据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安全事故追查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要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及经过完整、详细地记录清楚,事故原因分析清楚,责任者落实清楚,并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决定,参加人员必须进行签字备案。

6、凡为事故责任者开脱、说情的,要追究其相关的责任。

7、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绝不允许循私舞弊、弄虚作假、因人而异、不了了之;对制度中尚无明确规定的,参照有矿发《安全奖惩实施细则》之中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8、对无理取闹、干扰事故追查或对追查事故人员、提供真相人员打击报复的一律加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司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安全事故分析后,有关单位或部门要立即拿出处理决定和防范措施,事故单位要认真进行贯彻传达到管理人员及职工中,并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被传达到的人要履行签名程序,以待备查。

14.事故统计分析制度 篇十四

结合本项目、公司以及有关的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要求,特制定以下的工伤事故处理、报告、统计结案制度:

1、为防止工伤事故的出现,特制定以下几个预防措施

a、加强安全管理,抓好安全保证体系的落实。

B、用3E(工程技术、教育、强制)及“一标四规范”控制人的不安全状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C、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要在落实上下功夫。

D、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操作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要尽职尽责,杜绝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E、加强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的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实现最佳安全状态。

F、针对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产生的原因,及时采取对策,尽可能根据人机工程学原理改进工程技术,降低操作复杂程序,对于不良物理环境要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加以改进。

G、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施工过程中,要坚持项目部的定期检查,班组自检和互检,专职安全员跟踪检查,发现隐患按“三定一落实”原则(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整改)和复查,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2、工伤事故统计报告在事故发生后,3、对伤亡事故处理的程序

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

有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四不放过”的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

A、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B、由单位领导人组织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C、在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必须到现场进行勘察。

D、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E、根据对事故分析的原因,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F、调查组着重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及对本次事故的教训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等写成调查报告,经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后报批。

4、事故的审理和结案

a、事故调查处理结论报出,必须经有关机关审批方能结案。

b、关于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根据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责任者给予应得的处分。

15.石化企业火灾爆炸事故统计分析 篇十五

关键词:火灾爆炸,事故,统计分析

1 前言

火灾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爆炸指物质由一种状态迅速转变成另一种状态, 并在瞬间放出大量能量, 同时产生具有声响的现象叫做爆炸。爆炸也可视为气体或蒸汽在瞬间剧烈膨胀的现象。

石化企业苛刻的高温、高压操作条件和生产、使用大量危险化学品的实际情况, 使火灾、爆炸事故成为各类事故之首, 并不断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为此, 我们收集整理了186起火灾爆炸事故案例, 并对事故进行认真系统的分析, 希望能够找到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以及如何采取科学有效的预防措施来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 火灾爆炸事故统计分析

2.1 火灾、爆炸事故数量对比分析

我们经常把火灾、爆炸视为同一类事故, 但从定义上可以看出, 两者之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图1是我们收集到的186起火灾爆炸事故中火灾与爆炸事故的数量对比图, 其中火灾事故占事故总数的57.5%, 而爆炸事故占事故总数的42.5%, 火灾事故数量略高于爆炸事故数量。

从图1我们可以看出, 火灾事故数量略高于爆炸事故数量。

通过对186起火灾爆炸事故分析, 我们会发现, 由于操作条件和操作介质的不同, 爆炸事故往往会扩大为火灾事故, 而火灾事故却并不一定有爆炸事故相伴随。这其中的原因是, 爆炸瞬间发生, 在我们还未来得及采取应急措施时火灾事故已经随之发生了, 而火灾发展大体上要经历五个阶段, 即初起阶段、发展阶段、猛烈阶段、下降阶段和熄灭阶段。当火灾处于初起阶段时, 如果我们及时、果断的采取科学有效的应急措施, 就会将火灾控制、消灭在初起状态, 火灾也就不会扩大和蔓延, 更不会衍生为爆炸事故, 就象多米诺骨牌游戏, 当我们抽出其中的某一张骨牌, 其后的骨牌自然不会再倾倒。这充分说明了控制、扑救初起火灾的重大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对爆炸事故听之任之, 因为对爆炸事故的迅速反应, 可以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最大限度的减小事故造成的损失。

2.2 火灾爆炸事故发生时间对比分析

图2为事故发生所处时间对比图。

在生产中, 很多人认为0-8时这个班次是事故最易发阶段, 甚至有人认为凌晨3-5时为事故易发或高发时间段, 因为在这个时间段, 操作人员的精神状态最差。另外, 也有人认为, 在交接班前后一小时是事故高发阶段。但通过图2和我们对所收集到的事故发生时间的详细统计分析, 我们会发现, 事实并非如此。在有时间记录的火灾爆炸事故中, 8-16时 (47起) 和16-0时 (40起) 这两个时间段发生的事故数量却远远超过了0-8时 (14起) 这个时间段, 而且事故发生的时间也并非集中在交接班前后一小时。

通过统计分析, 我们发现事故的发生不是固定集中在哪个时间段, 而是与现场有无人员作业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 只要现场有人员作业, 事故的风险就会加大, 发生事故的概率也会不断提高。由此证明了作业和操作要受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只有做到了作业和操作受控, 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非常遗憾的是, 在我们收集到的186起火灾爆炸事故中, 有85起事故的发生时间未明确, 这给我们进行科学分析事故带来了一定困难。

2.3 火灾爆炸事故发生部位分析

从图3我们可以看出, 火灾爆炸事故多发生在容器、加热炉、泵房、换热器和压缩机等部位, 其中容器类事故与压缩机类事故的比值为33:5, 这要求我们在日常生产管理中, 要有一般, 还要有重点, 对于事故易发设备必须加强维护和检查, 只要这样才能将此类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发生在其它部位的104起火灾爆炸事故要求我们, 对任何一台设备和任何一个部位都不能放松警惕。

2.4 火灾爆炸事故可燃物来源分析

图4为火灾爆炸事故的可燃物来源分析图。

从对火灾爆炸事故点火源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 控制火灾爆炸事故点火源相对要困难一些,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更多的从可燃物这一方面入手,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从图4我们可以看出, 做为燃烧必要条件之一的可燃物来源广泛, 要消除火灾爆炸事故, 就必须从源头抓起。

火灾爆炸事故的可燃物来源主要是油气挥发、设备泄漏、窜油等情况造成的, 因此必须加强对可燃油品的管理, 一方面保证生产区和储运区设计符合防火规范, 另一方面严格控制现场火源, 同时必须保证油品生产与储运场所与明火场所的安全距离。

图4中高温油品泄漏自燃发生火灾有14起, 且事故发生原因基本相同, 此类火灾不易扑救, 造成的损失巨大。因此, 必须加强高温油品工艺过程管理及设备维护, 一是防止超温、超压造成油品泄漏自燃起火, 二是在对高温介质设备维修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现场加强领导监督, 保证作业处于受控状态, 从而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图4中过氧化物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虽然只有2起, 但近年来由于过氧化物、混合C4及异丁烯等活性极强介质造成的火灾爆炸事故, 必须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这一类事故值得我们从科学的角度进一步研究分析, 以便采取合理的安全防控措施。

另外, 有107项其它可燃物来源, 一部分为记录不详造成的, 另一部分则是因为可燃物来源分布较广, 这要求必须加强全面控制可燃物的存在和产生。

2.5 火灾爆炸事故人的因素 (不安全行为) 分析

2.5.1 火灾爆炸事故人的不安全行为分析

图5为火灾爆炸事故人的不安全行为分析图

不安全行为是指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人为错误。包括引起事故发生的不安全动作;也包括应该按照安全规程去做, 而没有去做的行为。不安全行为反映了事故发生的人的方面原因。

违章指挥:指安排或指挥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从图5可以看出, 火灾爆炸事故中, 由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为128起, 占事故总数的68.82%, 而因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占40起, 约为总数的21.51%。很多人认为违章作业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其实这只是表面现象, 如果从深层次分析, 我们会发现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 违章指挥危害最大, 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较为严重, 因为违章指挥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

2.5.2 火灾爆炸事故责任人分析

图6为火灾爆炸事故责任人分析图

班组长具有一定的生产和人员指挥权, 在人员归属中, 理论上应划归管理人员范畴, 但为了便于事故分析, 我们将其单独列出。

从图6可以看出, 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仍多为岗位操作人员和外来作业人员, 因此必须加强这两类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对不具备条件的人员严禁进入装置现场, 对未经考试合格的人员严禁独立顶岗作业, 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

做为装置生产的最基层指挥者, 班组长造成的火灾爆炸事故为9起, 这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加强对班组长的培训工作, 一方面要提高其班组组织管理能力, 另一方面要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正常生产及事故应急状态下的指挥能力。

从图6我们还可以看出, 管理人员造成的事故为17起, 几乎为班组长的一倍, 可见管理人员是我们安全教育工作的一块死角, 因为管理人员掌握着生产指挥权, 当其使用权利进行违章指挥时, 将会给生产安全带来难以估测的后果, 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已经刻不容缓。

3 结论

通过对大量的火灾爆炸事故案例深入细致的归纳分析, 我们能够很容易的找出导致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按照事故原因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在生产过程中实行科学管理, 做到作业和操作受控, 就可以从根本上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大庆炼化公司.警示今天事故案例汇编.2005.6

[2]大庆炼化公司.事故管理台帐.

[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字[]号事故通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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