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程序

2024-07-29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程序(精选18篇)

1.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程序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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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夭斯图洗煤有限 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

一、目的:规范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使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及职业危害。

二、范围:公司内一切从事生产作业、检修作业等过程劳动保护。

三、职责:

1、综合部:负责各岗位劳保用品品种及定额标准的草拟及报批、负责劳保用品入库前的质量检验、负责劳保用品领用单的审批、负责员工离职时劳保用品的回收。

2、供应部: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

3、仓库: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的保管、发放;

4、财务部:负责员工离职时劳保用品的结算。

5、企管部:负责对员工正确佩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情况进行检查。

6、使用部门(车间):负责对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申报、维护管理、使用反馈,对岗位员工使用保管劳动保护用品培训并督促执行。

四、劳动保护用品的申购

1、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根据本部门(车间)作业现场环境及条件申报本部门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交综合部审核,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参照附表《劳动保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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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发放表》执行;各部申报劳保用品采购计划的时间为每月的1号~5号。

2、综合部负责对各部门(车间)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汇总,批准后交供应部;

3、供应部负责按计划采购劳动保护用品,并严格保证质量,所购材料必须符合要求;劳动保护用品的供应商必须提供产品的质量检验证书和生产厂商的资质证书。

五、劳动保护有品的验收

1、劳动保护用品入库前必须经综合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2、劳动保护用品验收人员根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各种证件必须齐全,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有安全标志,外观合格,不得过期。否则,禁止入库。

3、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填写劳动保护用品验收合格单,仓库管理人员接到劳动保护用品验收合格单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六、劳动保护用品的入库

1、仓库核对劳动保护用品的品名、数量及包装,办理入库手续;

2、仓库按劳动保护用品的贮存保管要求对劳动保护用品进行保管,并定期检查贮存情况;

3、仓库对一般劳动保护用品的库存须制定备用计划,备用库存量为月计划的10%。

七、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

1、公司综合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审批,并建立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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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部门设专人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领取和发放,并建立本部门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帐。

3、每月25日是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日,各部门按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填写《劳动保护用品人员发放统计表》,到公司综合部办理领取手续。

4、临时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部门(车间)须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供应部审核,公司批准;书面报告包括:接触物料形式、使用时间、使用人员数量、申请领用数量等。

5、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

5.1特殊劳动保护用品须经过综合部审核,公司批准后发放。

5.2综合部负责对各部门(车间)所使用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备案,建立台帐。

5.3使用部门须对特殊劳动保护用品进行严格管理。

八、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

1、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要对本部门(车间)的劳动保护用品建立档案,制定本部门(车间)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及保养规程;

2、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必须加强对员工正确配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教育培训,并监督检查员工正确配戴和使用。

3、员工必须根据工作场所中的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正确、合理的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在进入岗位作业时穿戴好本工种所应配置的劳动保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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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员工在使用特殊劳动保护用品时,使用前必须严格检查其完好状况;

5、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并且做好考核。

九、劳动保护用品的更换、报废

1、劳动保护用品由于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由部门出具证明,到综合部办理更换手续。

2、劳保用品使用期满,需经所在部门以及综合部鉴定核实后方可换发,个人使用的物品由个人保管。

3、职工因各种原因脱离生产岗位,个人劳保用品应根据实际情况停发,工作时间未满半年的员工脱离岗位,劳保用品在工资内扣除。

4、职工在公司范围内调动,个人使用的物品可带至新的部门继续使用,次月起按照新标准由新部门办理领用手续。职工变更工种时,按新工种标准发放。

5、职工要自觉爱护、保管、使用好劳保用品,不得任意丢失、损坏或挪作它用,如有损坏或遗失影响使用应及时向综合部申请办理购买补领手续。

6、对保护物品,如安全帽、绝缘用品等,须定时检验按期报废,使用前必须严格检查,发现破损、失效、影响安全时,应及时上报综合部及时修理或停止使用。

7、对于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的更换或领取,必须以旧换新,对于过期、损坏等报废的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消毁,严防流失。

十、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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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管部定期、不定期对员工正确配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按规定配戴劳动保护用品的员工,除进行教育外,按“三违”论处,进行罚款。

2、劳动保护用品没有达到报废条件时,被丢弃,造成浪费,综合部将按照劳动保护用品的价格,对浪费劳动保护用品的部门(车间)进行处罚,并纳入该部门(车间)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中。

3、凡属个人保管不当,丢失和损坏劳动保护用品者,一律折价赔偿。

2.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程序 篇二

2015年7月8日,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部分领导和工作人员与杜邦公司全球个人防护部市场总监David Dominish一行7人,在北京就中国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发展和管理进行了交流座谈。中国安科院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准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安标中心)主任介绍了近年来我国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志管理的相关工作及现阶段国家政策的变化对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新思路,并对杜邦公司将先进的安全理念引入中国给予了充分肯定。杜邦公司一行认为,中国实行的安全标志管理对于规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提升产品安全性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有利助手。随后,他们表达了在新的形势下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意愿,也希望安标中心能根据市场需求,扩展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种类范围,通过加大管理力度,促进中国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使用的规范化、标准化。

3.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程序 篇三

而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相比国际贸易全球化的高调,贸易保护主义则显得更加务实,掌握着真正的主动权。全球的主要经济体都受到了经济危机的影响,严重地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借口保护本地经济更加普遍起来。这些趋势对制造业的打击非常直接,体育用品业也不能幸免。事实上,鞋业和服装业受到的冲击尤其巨大。贸易保护主义在这两个行业的发展中有着悠久的历史。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竭尽所能来保护其国内的产业免于国际竞争的压力,保留这些行业的就业机会。

贸易保护主义与全球自由贸易

与政治领导人们宣传的正相反,欧洲仍然缺少消除贸易保护主义的举措。很多欧洲国家正在采取进一步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欧盟最早于2006年10月决定对我皮鞋征收为期两年16.5%的反倾销税;2008年10月,虽然大多数成员国反对,欧委会仍应产业申请发起日复审,并于2009年12月决定延长反倾销措施15个月。虽然欧委会发布公告,宣布针对自中国、越南进口以及澳门地区转运的皮鞋的反倾销措施于2011年3月31日正式终止,鞋类产品仍面临为期一年的进口监控,欧盟保留在所谓的需要情况下采取相应行动的权利。与欧委会宣称要保护欧盟皮鞋生产企业的口号不符,欧洲的很多鞋业公司都号召取消这个反倾销税,因为这个反倾销税对于欧洲的商业和消费者都是一个打击。自从2006年欧洲开始征收这个反倾销税以来,在市场压力的推动下,欧洲范围内的皮鞋平均价格上涨了10%。而从中国和越南进口的皮鞋部分已经被同等价位的第三国进口皮鞋取代。很多制造商也都采取转口贸易的方式规避关税。所以这个反倾销税并没有起到什么作用。据估计,欧洲商业和消费者为这个反倾销税付出了超过8亿欧元的代价。这种对进口鞋的限制不仅减少了消费者可以选择的商品,而且也增加了欧洲商业部门的经营成本。

伦敦的“经济政策研究中心”近期发布了一份报告。报告指出,自从2008年11月,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金融市场和世界经济峰会以来,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采取了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二十国集团成员也都纷纷食言,无法兑现其领导人在峰会上的承诺。近期的世界贸易组织报告也指出,很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无法兑现其放弃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承诺。中国已经成为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重点打击的对象。

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有各种形式。美国以及其他发达国家经常针对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反补贴税调查、紧急保障措施调查或者其他贸易救济措施调查;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通常就是直接提高关税或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据统计,在2009年的前三个季度,共有19个国家或者地区针对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实施了88次贸易救济调查,涉及调查的产品价值高达102亿美元。在进行贸易战、关税战的各类产品中,贸易保护主义最明显的莫过于鞋类产品。截止到2010年11月,阿根廷、巴西、厄瓜多尔、欧盟、墨西哥、俄罗斯、台湾和土耳其八个国家或地区均对鞋子的进口进行不同程度的贸易限制(具体措施及影响见附表。)

如何应对反倾销调查

经济全球化发展速度的加快,致使各国贸易额迅速上升,国际间的贸易摩擦加剧。全球市场的形成、利益的驱动以及各国市场竞争体制的不健全等,都促使各国企业积极实行低价倾销的全球扩展战略,这进一步促使了全球反倾销行为的发生。作为WTO允许的法律手段,反倾销规则的弹性规定以及其所具有的形式合法、方便实施、效果显著并且不易招致出口国爆发不满的诸多特点,使之成为许多国际用来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不管是否真的形成倾销,也不管是否真的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只要进入反倾销司法程序,本国产业就可能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

倾销可以分为价格倾销和数量倾销。传统的倾销多以价格倾销为依据。目前国际反倾销立案中每年大约有1/3的案件被归于——由于发展中国家的过度出口导致的数量反倾销案例,而这种趋势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反倾销的使用在国际贸易中已经越来越普遍,由原来的发达国家针对发展中国家发展成为各国进行贸易保护的常态行为。目前发达国家的反倾销立案比重已经从20世纪80年代的97%下降到60%左右,而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比例则由原先的不到3%快速上升到40%左右。南非、印度、巴西、阿根廷、韩国等都较多地启动了反倾销调查程序。

无论是反倾销税或是贸易保障措施,这些法规在实施之前都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调查举证。除了制造商、进口商要提供大量的数据,调查发起国国内的同业制造商、经销商、零售商乃至消费者协会等组织也要提供相当多的分析资料,以证明进口某国的行为已经伤害或妨碍了本地产业的成长。在这些调查中,企业不仅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还可以主动与其他被诉企业联络,甚至结成联盟。因为很多授权调查都是利用进口商、出口商和各个厂家间信息的不对称而提出质询,将企业提供的宝贵数据置之无效。此外,相关企业彼此联盟还可以以行业专家的身份指出调查的问题,密切关注调查进展,相应提出合理的要求或提议。巴西的鞋类反倾销案就是一个成功的案例。

巴西人都为获得2014年世界杯和2016年夏季奥运会的主办权而兴奋不已。通过主办这两项世界大赛,巴西的体育用品业将得到巨大发展空间。然而,巴西针对来自中国的进口鞋类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的行为给世界运动鞋业、巴西消费者和运动员浇了一盆冷水。2008年,巴西鞋业协会向巴西政府提起了反倾销申诉,请求对来自中国的进口鞋类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很多世界著名运动品牌,包括阿迪达斯、耐克、彪马和爱世克斯组成联盟来反对这起反倾销申诉。该联盟认为巴西国内产的鞋类产品与来自中国的进口鞋类产品不存在价格上的竞争关系。2009年9月,巴西政府同意向几乎所有的进口鞋征收每双13.85美元的反倾销关税,这意味着运动鞋产品在巴西的反倾销税率几乎是百分之百。联盟提出,将被调查的鞋类产品按照价格、功能、技术和用途进行分类调查的要求,经过多番谈判,最终将沙滩鞋、滑雪运动鞋靴、皮革鞋面运动鞋靴、滑冰、摔跤、拳击、自行车运动鞋靴、舞鞋等运动鞋产品排除在外,为当地运动产品市场的发展留出了空间。

除了制造企业要采取主动,进口商和出口商的态度也可以起到关键作用。进口商利用地利的优势可以不断将相关调查资讯反馈给相关被诉企业,鼓励他们参与调查,并帮助他们与本国政府合作。作为本国经济的重要部分,进口商的利益在调查中也是不可忽视的。任何数据或举证如果被曲解,进口商较企业联盟有更多的优势提出抗辩。阿根廷的反倾销调查就因此峰回路转。

阿根廷在巴西之后也对来自中国的鞋类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一直到现在,这项调查也没有结果。阿根廷政府可能也会像巴西一样对所有的进口鞋征收临时性关税。但是,事情不是这样简单,令阿根廷政府惊讶的是,因为大部分的本国制造商也从事进口鞋类产品的贸易,几乎所有的阿根廷运动鞋制造商都反对针对来自中国的优质的、高档的进口鞋类产品进行贸易限制。结果阿根廷政府决定只针对三类鞋产品征收临时性关税,但是不包括运动鞋。

企业和商家的努力只能局限在调查中。一旦发起国通过了判定,企业的力量就无法与国法相抗衡,但也并非完全无能为力。如果出口国是世贸组织成员,被调查企业即可通过国家渠道向世贸组织进行申诉。当然,如果不是触动了国家经济利益的根本,动用庞大的人力物力和相关资源开展一场旷日持久的抗辩是不太现实的。但是也并非没有成功的案例。

今年3月11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发布了中国诉美国双反措施世贸争端案裁决报告,认定美方对华采取的双反措施违反世贸规则。3月25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在日内瓦召开例会,通过了中国诉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世贸争端案上诉机构报告,支持了中国在公共机构和双重救济等核心诉点上的立场,推翻了此前专家组的有关结论,裁定美涉案的四起双反措施违反世贸规则。这之前的裁决认为,美国有权对其所认为的不公平定价和获得补贴的中国商品征收额外关税。

4.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办法 篇四

为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确保本公司员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劳动部、人事部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

凡我公司在职员工,从事符合国家规定享受劳动保护用品的工作,均可按本办法领取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发放管理办法

1.发放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预防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或职业病而采取的一种辅助措施,不属生活用品。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用于工作场合,如因个人原因,工作时未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从而造成人身伤害,责任由本人自负。

2.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与发放,政策性强,手续严密,我公司员工及有关部门、车间要主动配合管理部门,做好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与发放工作。

3.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4.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范围、品种、数量必须严格按我公司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

5.劳动保护用品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必须统一发放实物,不得以发放防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或折扣成现金发放。

6.凡属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的职工,由本人所在部门、车间向人力资源部申报领用,由人力资源部核定后供应部按规定期限定时间发放。

7.若职工从事多个工种,应按不重复发放的原则发给劳动保护用品。

8.供应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供应部必须严把质量关、价格关;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进行监督检查;安全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9.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建立台帐,按期发放,不得提前预发。员工长期使用的保护用品,如工作服等,由本人领取。短期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如手套、肥皂等,由所在部门、车间委派专人按月统一领取。

10.凡领取劳动保护用品的员工,因病、事、产等假、离岗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者,应在其

劳动保护用品卡上将其使用时间扣除,使用期相应延长。临时借用劳保用品丢失或人为损坏的要折价赔偿。

三、发放标准

人力资源部将协同有关部门遵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定期修改和调整标准,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附现执行标准)。

5.劳动用品管理制度 篇五

一、搞好劳动用品的入库验收,把好劳动用品的验收关,确保规格、数量、质量、符合使用规定。

二、搞好各种机具设备的保养工作,严禁出库机具有拖延工程工期现象。

三、搞好劳动用品的领发和盘点,面向生产、方便群众、保证供应、即时回收。

四、搞好库内的业务员工作,做到技术资料齐备、单据帐目正确、库容整齐、收发即时、数量准确。

五、搞好各种机械和用品的技术保管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用品的使用价值不受损失,质量完好无损。

六、加强团结管理体制人员的安全教育,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洪等工作,确保仓库劳动用品的.安全检查。

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篇六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合理发放**省地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个人的劳动保护用品,做好劳保用品的供应、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正式员工与聘用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正常工作环境中获得安全与健康所必须提供的防护性辅助措施。劳动保护主要通过为员工提供必需劳保用品的途径来实现。不同的工作环境领取不同的劳保用品。

第四条

根据公司建设管理的特点,对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采取“量入为出、控制费用、物款兼施、集中采购”的方法。

第五条

劳保用品的主办部门是公司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编制计划,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集中采购(或按物折价,统一造表),按季发放。

第二章

劳保用品的采购与发放

第六条

费用来源:

公司提取的福利基金;聘用员工月工资的5%。

第七条

日常劳动保护用品采用以钱代物方式发放给个人,其标准为30元/人•月。

第八条

项目部人员到工程现场所需的部分特殊劳保用品,如安全帽等,根据实际需要,由项目部负责人报办公室,办公室汇总造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质量安全部统一购买发放。

第九条

部分特殊劳保用品以使用年限和劳保用品实际价格,采用以钱代物方式发放给个人。

第三章

劳保用品使用说明

第十条

劳动保护用品要严格按员工的实际岗位发放。

第十一条

员工兼做多项工作时,可按其所从事的主要工作岗位标准发放劳保用品。对于特殊劳保品可以备用。

第十二条

各岗位劳保用品使用年限是指领用和使用劳保用品的实际时间。员工脱产学习、病休、调离工作岗位或临时抽调做其它工作等,连续在三个月以上,其劳保用品的使用年限应顺延或停发。

第十三条

经常到工程现场的员工(指占该工程总天数的80%以上),按附件1中项目部的标准发放劳保用品。

第十四条

为了加强对劳保用品的管理,提高其使用功能,对使用年限较长、商品价格较高的特殊劳保用品,如若发生丢失或损坏,视情况按劳保用品原价的50%-80%予以赔偿,或折价处理给本人。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11月30日颁布的《**省地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陕电建司发[1994]第0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员工个人劳保用品标准

发放周期(年)

品种

岗位类别

司机

项目部

公司

毛巾(条)

肥皂(条)

线手套(双)

卫生纸(包)

(特)护目镜(付)

0.5

(特)雨衣(件)

0.5

(特)雨鞋(双)

0.5

0.5

(特)棉大衣(件)

0.5

(特)防寒帽(顶)

0.5

(特)防寒鞋(双)

0.5

(特)防寒手套(双)

0.5

(特)安全帽(顶)

0

**省地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劳动保护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履行**省地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会在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的“群众监督参与”职责,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员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劳动保护工作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公司工会主席对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质量安全部负直接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员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汇报,研究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三)独立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促进企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应当实行建档备查,发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跟踪督促企业整改;对拒绝整改的,应及时报告上级工会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参加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对不符合“三同时”规定的,向有关方面提出存在问题及解决的建议。对劳动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不予签字。

(五)按照国家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指导公司工会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劳动保护活动,总结推广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先进经验。

(七)在评选先进和劳动模范中,对发生重特大死亡事故部门和负有责任的个人,提出意见,落实一票否决权。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

监督和配合行政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组织关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

第五条

参与制定公司实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目标、计划,并督促付诸实施。

第六条

制订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每季度一次检查实施情况,安排下季度工作。

第七条

参与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并组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成员对本公司劳动保护状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按要求对事故隐患填写“事故隐患通知书”,督促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第八条

参与安全生产例会和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会议,代表员工提出保障员工安全和健康的意见。

第九条

收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职代会提案和员工的意见、建议,按规定程序落实处理,重大问题列入职代会议程,作出相应决议,并督促执行。督促集体、劳动合同中劳动保护条款的执行落实。对没有劳动保护条款的经济承包方案应提出补充和完善的监督意见、条款的执行落实。对没有劳动保护条款的经济承包方案应提出补充和完善的监督意见。

第十条

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设施及安全工器具存在的问题出具意见和建议;对未完成劳动保护项目施工的工程,提出不能验收的意见;对随意削减劳动保护施工项目的情况,提出意见,必要时报上级工会、工程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参加员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和危害原因,总结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实施,代表员工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报上级工会。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安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和竞赛活动。

第十三条

督促按规定时间,定期对员工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测,对高空、带电作业以及其它职业危害超国家规定标准的场所,应督促和协助行政予以治理达标,对一时难以达标的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各种安全设备的可靠投用;结合劳动条件分级工作,听取员工意见,了解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从事高空、带电作业员工的防护用品等标准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督促和协助对员工特别是特殊工种和女员工按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参与劳动鉴定工作,对伤残等职业病员工,督促和协助及时做好康复、治疗、疗养工作,按规定落实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会同女员工委员会,做好女员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督促贯彻国家有关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制止超体能工作,限期加班加点。对必要的加班加点,督促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督促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劳动保护经费,按规定在生产工作现场设置可靠充足的劳动保护设施。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和发放,对不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品,应要求有关方面予以完善、补充或更换。

第十八条

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并督促做好员工、外包工临时工安全培训,督促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定期研究分析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比和表彰奖励,建立劳动保护工作的档案、台帐,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11月30日颁布的《**省地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保护工作管理办法》(陕电建司发[1994]第08号)同时废止。

**省地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3年7月11日印发

7.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程序 篇七

当前, 我国安全生产正处在重要历史时期。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 明确“发展经济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了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及其犯错误的成本。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强化管控, 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是历史赋予用人单位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

用人单位面临的安全生产风险方方面面, 其中劳动防护风险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统计分析, 在造成事故的11 项主要因素中, 因未佩戴或佩戴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造成的死亡事故及死亡人数均排在违章操作和生产场所环境不良之后占第3 位。因此,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为帮助用人单位降低劳动防护方面的风险,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05 年开始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强制性的安全标志管理。安全标志管理具有严格要求和系统流程, 其核心内容是先从管理、采购、技术、生产、工艺、检验、仓储及安全生产等主要方面, 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软、硬件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另外, 对申请安全标志的生产企业通过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抽样检验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 对达到规定要求的申请企业发放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证书 (即LA绿盾标志) , 企业获得安全标志证书表明其具备了生产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能力。对取得安全标志证书的企业在其持证期间还将进行年度审核、专项抽检等监督, 如果发现生产企业的软、硬件条件不能继续符合要求或产品检验不合格, 其所持有的安全标志证书将会被撤销。安全标志不仅能为广大的用人单位选择、购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提供有效抓手, 而且选用取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能大大地降低其劳动防护的安全生产风险。

十余年来, 已有2 600 余家劳防用品生产企业先后取得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安全标志逐渐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已成为广大生产经营单位选用、采购、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主要依据,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监督执法时的重要参考。2015 年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 号) , 明确“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是对新形势下继续发挥安全标志作用及降低劳动防护风险的具体安排。

8.解除劳动合同须依法履行程序 篇八

李某与柳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0年2月23日,李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公司于2010年2月28日以李某旷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规章制度。李某于2010年4月20日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2010年2月23日解除,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

裁决确认李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于2010年3月25日解除,李某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劳动者享有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本案中,李某系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但其提出辞职的事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可以即日提出即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李某认为其与某公司劳动合同当天提出解除即解除缺乏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某公司应对解除李某劳动合同决定所依据的规章制度进行举证,由于某公司举证不能,其对李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违法。基于李某享有辞职权,李某2010年2月23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视为其通知某公司即将要解除劳动合同,故李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应于2010年3月25日解除。由于李某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李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

[专家建议:]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在辞职时应依法履行该程序,反之,用人单位在30天内可以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其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就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必要的程序:1、用人单位应征求工会的意见并允许劳动者申辩;2、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和依據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证明劳动者确实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及其规章制度的合法性;3、用人单位应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送达劳动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依法履行程序,反之,将受到不利己的裁决。

9.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篇九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第二章发放和使用

第三条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六条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台山市恒盛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10.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通知 篇十

关于颁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__通知

___年___月___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有关部门,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现颁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告我部。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质量检验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负责申报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进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

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质量监督检验,对尚未具备检验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可委托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

各级检验机构对自己的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章

研制和生产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研制的产品须经劳动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市场。

第七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具有必备的生产条件和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手段,并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进行生产。

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申办相应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立项、申报、取证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负责,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第九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出厂前应按批量接受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抽检。检验合格后,检验机构按批量配给安全鉴定证。

第三章

第十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产品。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第十一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审查合格的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

定点经营的申报和审批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二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和贮存条件;

(三)经营管理人员熟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标准以及各项规定;

(四)经销人员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

(五)具备切实可行的商品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十三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可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伪劣或不合格产品。

第十四条

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安全许可证由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

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我国劳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尚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可按我国认可的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章

发放和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第五章

第十九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不合格产品,并予以销毁。

第二十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未办理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销售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其产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按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___】___号)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检验机构检验的结果如与事实不符,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更正;给受检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检验机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检验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11.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程序 篇十一

摘 要:结合地下矿山实际,制定一套完善的劳保用品管理制度,通过对劳保用品发放、领用、使用进行全过程精细化管理以确保安全生产,同时降本增效,努力为公司顺利转型为节约型企业做贡献。

关键词:地下矿山;劳保用品管理制度;精细化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

大贾庄铁矿是位于河北省的地下矿山,矿产资源总量为26028.86万吨,建设规模为采选原矿500万吨/年,设计采深-450米~-150米,年产全铁品位66%的铁精矿164.99万吨,服务年限32年。目前处于基础工程建设期间。在基建初期,劳保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行不成有效、明确的管理体系,有悖于建立节约型企业的发展方向;同时,安全生产又是企业永恒的话题。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更是企业努力的方向。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从业人员不受职业危害的最后一道防线。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可以有效阻隔人体伤害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安全健康,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减少伤亡赔偿款,保障企业安全文明生产。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可见国家安监部门对劳保防护用品管理的重视。因此加强劳保用品发放、领用、使用进行全过程精细管理对企业安全生产有重要意义。

1 劳保发放、领用制度的探索、制定和完善

公司原来把其他单位的或者相关的一些制度照搬照抄,拿来自己用,显然是不合适的。要想切实保护员工的安全同时保障安全生产,一套完整、切合实际的劳保发放制度是必要的。矿业公司制定的劳保个人发放标准只是一个框架,在此基础上根据河钢集团矿业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内容进行完善。

1.1 对公司的内部岗位、人员数量、是否在岗等情况进行统计

根据公司基建期现有的情况对涉及的岗位,公司人员数量,是否在岗,岗位情况及定岗和现实工作情况是否一致等相关数据进行收集、统计并整理。编制出一套完整的岗位、劳保用品及使用年限的表格,再根据之后的情况对表格进行检查、调整、完善,进行PDCA管理循环,直到得出满意的结果。

1.2 根据现实情况对劳保用品的年限、种类进行合理地规划

制度的制定首先要参考国家对劳保用品的相关规定及法律法规,对地下矿山的劳保用品有明确的规定,制定制度过程中不能与之相悖。例如,基建初期,施工现场管理技术员不经常下井,所以公司采取了岗位配备自救器的方式,在有下井作业的岗位上配备几台公用自救器,这样既满足国家安全规定,又能减少自救器数量,提高使用效率。

其次,制度制定的过程中,一定要在安全科的监督和配合下制定,一定要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例如,在制定新的制度前,劳保用品的发放由机动科全权负责,发放的种类不全,口罩发放的时候不固定,没有对地质工眼睛保护的劳保发放说明等,老的规章制度很多地方都不完善,不健全,所以在制定新制度的时候一定要听取安全科的监督和指导。

再次,在制度制定的过程当中一定要征求员工的意见,哪些劳保用品属于易损易坏及使用寿命短的东西,哪些使用寿命长,而发放时间短。劳保用品是对员工进行保护,没有员工的意见制度是不适用的。

1.3 完善劳保发放、领取手续

机动供应科负责劳保用品的保管及发放,在发放过程中也应该受到安全科的监督。给谁发,发放多少,发放的劳保用品种类是否正确,是否是到年限进行领取等,都应该经过安全科的监督与同意。除了从发放和监督的方向进行管理外,公司也给每个员工发放了劳保本,对每次发放的时间、数量、种类、大小等进行记录,通过发放、监督、制度和劳保本制度层层把关,层层管理,从每个程序对劳保用品进行管理,避免错发、乱发、未到期就来领、领取混乱等现象发生。

2 对劳保用品使用过程的监督、指导

2.1 分层次、有侧重地开展劳保用品教育培训

制度是管理的手段,按照制度执行是目的。开展一系列的有效措施是对制度执行的良好保证。

为此,大贾庄铁矿定期开展劳保用品的安全教育,在教育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因材施教,即分层次、有侧重地进行。层次主要划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技管人员和一线职工。有侧重主要指的是对技管人员主要着重于劳保用品管理重要性以及管理手段教育;而对于一线职工操作岗位人员来说,则应该以安全意识为重点,培训操作人员如何正确使用劳保用品,通过适当的指导、演示、员工试用等培训手段,告诉需要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每个操作岗位人员:①为什么必须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②怎样使用;③怎样保管;④使用中的注意事项等。

2.2 通过开展有益活动,加强检查监督

公司开展了一些有益的活动,调动全体人员对劳保用品的穿戴及使用的积极性。例如,当下最流行的信息交流工具——微信,公司通过开展“微信随手拍”的活动,使员工之间相互监督,监督检查哪些员工没有在工作岗位上正确使用穿戴劳保用品,拍到违反规定人员的相片,对拍照者进行一定奖励。再有,将相邻或相近岗位之间的每两位或者三位职工组合为互保组,看作一个整体,互保对象之间互相提醒监督,荣辱与共。安全科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劳保用品专项检查活动,各部门积极配合,如果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未正确使用劳保用品者,对于互保组批评教育,并处于一定经济处罚,罚款由互保组成员均摊。

3 精细化管理的效果及结果

在对劳保用品发放、领用、使用进行全过程精细化管理之后,发放程序清晰明了,责任到人,领用手续完善,首先做到了从管理体制上对员工的安全进行了保护,对安全生产进行了保障。

其次,精细化管理避免了一些乱领,错领,乱发,乱计划等混乱现象的发生,节约合理地发放劳保用品,节省了劳保计划的概算,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最后,公司开展的相关活动得到了不错的反响,员工都积极踊跃的参加,主动正确使用劳保用品的安全意识明显提升,监督管理活动切实有效地开展,以上一些列的措施使劳保用品精细化管理落到实处,得到很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胡艳国.创新模式探索企业劳保用品管理新思路[J].企业管理,2010(4).

[2]丁改叶.浅谈安全生产过程中劳保用品管理[J].中国科技博览,2014(30):82-82.

12.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程序 篇十二

建筑施工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同时属于安全生产高危行业。由于建筑生产具有一次性、复杂性、 露天高空作业多、劳动力密集等特点,建筑领域的安全事故频繁发生。而劳动防护用品( PPE) 是建筑施工活动中的重要安全工具,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被称之为建筑施工“三宝”,在保障从业人员劳动过程中防止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至关重要[1,2]。为了解我国建筑行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状况,根据近九年来建筑企业死亡事故发生情况, 确定劳动防护用品缺陷对事故的影响,分析不同时间段、不同地域不同企业类型劳动防护用品事故发生情况,为政府监管部门和建筑企业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1数据来源及统计内容

本次用于统计的数据来自建筑行业协会、大型国有建筑企业、政府监管部门、《中国建筑业年鉴》、《中国安全生产年鉴》等,时间从2005年1月 ~ 2013年12月,共19723起死亡事故[3,4]。

统计分析内容: 劳动防护用品事故占总事故的比例; 劳动防护用品事故年度发展趋势; 不同月份的劳动防护用品事故对比; 各省市建筑行业劳动防护用品事故发生情况; 不同规模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事故情况; 不同控股形式企业的劳动防护用品事故情况。

2数据统计结果

1) 劳动防护用品事故占建筑企业总事故比例

从图1看出,在建筑企业中,劳动防护用品事故起数占总事故起数的13. 3% ,说明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是建筑企业事故重要影响因素。

2) 劳动防护用品事故年度发展趋势

图2显示,2009年劳动防护用品事故最多,为331起。 2012年最少,为243起,比2005年减少25% 。

3) 不同月份的劳动防护用品事故

从图3可以看,2005 ~ 2013年,每一年随月份的变化事故有所差异,年与年之间的同一月份数值上下有所浮动。但总体上看,7 ~ 9月事故发生起数总体为全年最高,1 ~ 3月最低。

4) 各省市建筑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事故发生情况

图4是除西藏外,30个省、市、自治区事故发生起数,从图中可以看出,四川省是事故发生最多的省份、其次为湖北、广东、浙江、江苏。事故发生最少的省份为天津、山西、贵州、海南和北京。

5) 不同规模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事故情况

从图5可以看出,小型企业的劳动防护用品事故超过半数,占总事故数67. 3% ; 中型企业次之,为24. 5% ; 大型企业事故数 量最少,为中型企业的1 /3。

6) 不同控股形式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事故情况

从图6中可以看出,私人控股的建筑企业,其劳动防护用品事故最多,为65. 9% ,其次是其它控股、 国有控股和集体控股,港、澳、台、外商控股企业事故数量最少。

3讨论分析

1) 从图1看出可以知道,个人防护用品在对保护建筑工人安全起至关重要的作用。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触电是建筑企业最常发生的事故类型,而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绝缘类产品正是防御这些事故对工人造成伤害的[5]。2009年,住建部针对建筑施工特点,制定了JGJ184 - 2009《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对不同工种应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作出了具体规定。但一些建筑企业未能很好地执行这一标准规定,导致由劳动防护用品缺少或缺陷造成的事故率达13%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该标准中未明确规定佩戴符合什么标准的防护产品,也未规定每种产品的发放周期,只是提示超出使用期限要统一回收。一方面,目前国内劳动防护用品市场中,充斥着大量的假冒伪劣产品,企业为了节约经费,常常购买一些价格低廉的防护用品[6]; 另外,企业往往超期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这样就造成护品性能达不到要求,从而发生事故[7,8]。

2) 图2显示的是2005 ~ 2013年的劳动防护用品事故发生情况数据,虽然2009年最多,但总体上看,事故发生起数呈下降趋势。主要是因为近年来国家逐年加强安全生产控制措施和处罚力度,全国安全生产死亡人数逐年下降[9,10]。针对劳动防护用品,2005年的安监总局颁布并实施了《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使用等环节进行了严格规定,促进企业重视劳动防护用品工作,从而降低了此类事故的发生。2009年事故最多, 笔者认为,与2009年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有关,投资的4万亿大多用在了基础建设中,一方面是由于建筑任务突然增加( 根据《中国建筑业年鉴》数据,2005 ~ 2013年全国建筑施工面积如表1所示) ,而相应的安全管理没跟上,事故起数也随之增加; 其次,一些施工企业突然大幅度增加了工程项目计划,为了赶前期工期,放松了安全管理,造成了事故发生。

图3显示的是劳动防护用品事故随月份不同的变化情况,这也与不同月份施工数量有关,尤其是北方,由于气候原因,1 ~ 3月基本处于停工状态,7 ~ 9月最繁忙,施工的多少影响了事故的发生起数。

3) 图4显示的是不同省市建筑企业的劳动防护用品事故发生情况,天津、山西、贵州、海南和北京事故发生起数最少,而四川、湖北、广东、浙江和江苏事故发生起数最多,但仅从这个数据还无法说明各个省市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做的好与差,需要对比各省市建筑企业从业人数,通过计算百万人发生死亡事故起数来对比各省市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情况。根据2012年《中国建筑业年鉴》对建筑企业从业人员数量统计数据,并计算百万人死亡事故发生起数,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看,北京、天津、河北、江苏、浙江、江西、 山东、河南、贵州九个地区的百万人死亡事故不超过30起,而吉林、黑龙江、上海、湖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均超过100, 尤其是宁夏、吉林、新疆超过200起。说明这些地区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还需要加强,不仅要制定监管制度、配备标准,更主要的是加强制度的落实。

4) 图4、图5显示的是不同企业类型的事故变化情况,为了得出哪种类型的建筑企业较易发生劳动防护用品事故,同样也需要对比不同类型企业的从业人数。依据企业规模划分的数据未查到,只查到不同控股形式的从业人数,仍以2012年《中国建筑业年鉴》数据为例进行分析,数据如表3所示。

从表3看,集体控股企业百万人死亡事故最少, 而国有控股和私人控股企业百万人死亡事故相对较高。但从实际了解的情况看,国有控股企业的劳动防护工作要较私人控股企业好。笔者认为,对于出现这个数据,可能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私人控股企业劳动防护事故确实少,另一方面也可能是这些企业在死亡事故上报中,存在瞒报、漏报和不报的情况,对于这个数据的原因,需要以后进一步追踪深入了解。

4结论

通过对2005 ~ 2013年建筑企业19723起劳动防护用品事故统计分析表明: 建筑行业的劳动防护用品事故整体呈下降趋势; 不同省市、不同形式企业以及不同月份的劳动防护用品事故发生的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均有所不同。建议发生事故多的企业要更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使用和管理,同时,建筑监管部门也要按照重点加强这些企业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查,并按时间不同有所侧重; 政府部门还要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管,杜绝和减少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从源头上控制劳动防护用品事故的发生。

摘要:为了解我国建筑行业劳动防护用品事故情况,对近九年建筑企业19723起事故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建筑行业的劳动防护用品事故从整体上看,呈下降趋势,但劳动防护用品缺少或缺陷仍然是建筑企业事故重要影响因素。不同时间段、不同地域、不同类型的建筑企业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存在差异,建议相关企业及所在地区的政府监管部门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13.10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篇十三

1、公司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带、使用。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2、公司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3、公司采购、发放和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具有《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和《安全鉴定证》的产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协同材料管理部门认真做好对新购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杜绝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生产现场。

4、场内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好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期内防护性能完好。

14.喷煤车间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篇十四

1.目的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第1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喷煤车间全体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及发放。

3.定义

劳动防护用品: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职业危害配备的防护用品,包括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规定,需持有国家生产许可证的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七类:1、头部防护类;2、呼吸器官防护类;3、眼面防护类;4、听觉器官防护类;5、防护服装类;6、手足防护类;7、防坠落类。

4.职责

4.1车间要积极配合集团安环部制定厂级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发放标准。

4.2车间负责对各班组上报的劳动防护用品计划进行审核、登记并按时上报集团安环部。

4.3车间负责制定本车间的劳保管理制度,设立专(兼)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帐,负责本车间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登记、领取、发放、核实、等工作,按期将劳动防护用品发给职工。

5、工作程序

5.1.1车间劳动防护用品报料按标准制定计划,并登记劳动防护用品领取人员,经本车间主管主任批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审核、登记、签字,并把人员.报车间备案,经车间审核、签字确认后,书面的以每月12日之前,车间报料计划电子版格式于每月10日前发至安全科,安全科审核、签字后于15日之前发至集团安环部。若规定之日不能将报料计划上报车间,由车间、劳保管理人员负全责。

5.2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5.2.1车间接到厂部劳保发放的通知后,要按报料计划到劳保库房领取劳动防护用品。

5.2.2新入厂员工由车间劳保负责人与人力资源部协调开取证明后,到库房领取。新员工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服,阻燃服、鞋、安全帽)在分配后发放,由分配后车间车间收取押金,新员工三个月以内退厂的劳动防护用品押金不再退还,三个月以后凭押金条领取押金;如有其它车间调入或本车间内部调换的人员,必须出具原车间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证明。

15.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程序 篇十五

近日, 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约定由我担任公司的木材电锯工, 试用期为两个月。因我上班时发现其他员工均有由公司免费发放的防护眼镜和手套等防护用品, 遂要求公司为我配备。但公司却让我自理, 理由是我还在试用期, 日后是否能够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尚无定论, 如果现时发放而我以后不能“转正”, 将导致公司不必要的损失, 只有在我“转正”之后才能与其他员工一视同仁。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郭慕容

郭慕容: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其必须无条件地向你免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一方面, 试用期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样为法律所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不成立, 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即试用期作为用人单位和员工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 其存在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达成过用工协议、彼此存在劳动关系。也正因为如此, 决定了试用期内的员工同样具有劳动者的身份, 同样享有作为劳动者的权利, 公司无权借口你只是试用期员工而剥夺或限制你的权益。另一方面, 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员工也应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需的一种防护性装备, 对于减少职业危害、防止事故发生起着重要作用。为此,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则更加明确地指出, 在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场所进行操作, 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 用人单位应提供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鞋盖、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等防护用品。鉴于你是公司的木材电锯工, 工作过程中不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 且必须身处噪音、碎片、刨屑之环境, 公司自然必须向你免费发放防护眼镜、手套等必需防护用品。再一方面, 你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劳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 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即如果公司我行我素, 你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权。

16.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程序 篇十六

【关键词】幼儿 五常法 自我管理 习惯

【中图分类号】G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04-0250-02

五常法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日本,是指在生产现场中对人员、机器、材料、方法等生产要素进行有效的管理,这是日本企业独特的一种管理办法。五常法可以概括为:组织、整顿、清洁、规范和自律这五个词,简称5S。常组织,就是把工作环境中必要和非必要的物品区分开来,这一步是节约空间的技术。常整顿,就是把必要的物品进行分类,根据使用频率确定放置的方法及位置。常清洁,就是彻底清除污垢和隐患,确保人人参与。常规范,就是坚持上述三个步骤,建立起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标准,确保人人有责。常自律,指全面提高员工素质,彻底改变每个工作人员的精神面貌。5S的最终目的是养成良好习惯、提升人的品质,养成凡事认真、遵守规定的习惯,自觉维护工作环境整洁明了,讲文明有礼貌。

五常法被引入学校管理系统,包括运用在幼儿园环境管理中,帮助营造安全、整洁的园林式工作环境,塑优质园所形象。将五常法运用在幼儿常规建设中,旨在运用5S提高幼儿对自身学习、生活用品的管理能力,培养良好的习惯。《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指出幼儿阶段的教育应培养孩子终身受益的品质,而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对孩子的终身发展都意义重大。在幼儿园采用儿歌、游戏、图示、生活渗透等多种方式将5S融入孩子的学习、生活活动,帮助孩子建立良好的习惯。

一、实验方法

1.实验目的

将五常法引入幼儿园管理中,通过5S课程、5S儿歌、游戏、图示、生活渗透、课程等多种方式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的习惯,提高幼儿对生活及学习物品的自我管理能力。

2.实验对象及取样

实验对象为同一园所16个班级的500名幼儿为实验组。选取一所同为珠海市省一级幼儿园的A园,其中大班、中班、小班各20人做为对照组。

3.实验设计

本实验采取双组实验,设立实验组和对照组。实验前和实验后分别对孩子的生活及学习用品自我管理能力进行评定。

4. 实验过程

五常法在幼儿生活及学习用品自我管理中的深入运用,包括以下一些措施:

常组织——为幼儿创设整洁有序的物质环境;

常整顿——提供幼儿各种活动指示指引,所有物品有名有家等;

常清洁——保持个人清洁,也有责任去负责保持清洁。使幼儿树立“我不会使东西变脏”,而且“我会马上清理东西”的观念。

常规范——利用朗朗上口的5S儿歌使幼儿一日生活环节规范化;将之前3S活动不断地坚持与巩固。

常自律——坚持实施5S,将各项活动内化成为幼儿良好的习惯。

5.数据搜集整理

采用表格记录法,由班级老师通过观察幼儿行为进行评定记录。观察记录表共四个项目,分别为生活用品整理、活动区材料整理、学习用品整理、时间管理。应用 SPSS16.0 软件,对实验采集的数据进行了平均数差异显著性检验。

二、实验结果

各年龄段幼儿生活及学习用品自理能力实验组与对照组后测数据独立样本差异性检验,结果如下:

分析结果显示,大班、中班幼儿生活及学习用品自我管理能力后测成绩实验组与对照存在显著差异,小班幼儿存在极其显著差异。

三、分析与讨论

实验结果表明,在实验实施后,幼儿的生活及学习用品自我管理能力有了显著的提高。

小班幼儿生活及学习用品自我管理能力后测成绩实验组与对照组存在极其显著差异。小班幼儿刚刚从家庭走向社会,迫切需要提高自己的生活自理能力以适应幼儿园的独立生活。依据5S的实验方法,将新生入园适应阶段的系列工作进行梳理,包括家访、新生家长会、创设有序的物质环境、利用儿歌帮助孩子熟悉一日生活流程、再逐渐开展自理能力游戏、比赛,实施5S生活课程如教孩子穿脱衣服、叠衣服、脏衣物与干净衣物分开装等,在实验期间,通过这些方法,小班幼儿的生活自理能力、对生活及学习用品的自我管理能力有了飞跃的提高。

中大班幼儿生活及学习用品自我管理能力后测成绩实验组与对照组存在显著差异。中、大班孩子已经基本形成一些生活及学习用品管理习惯,在实验期间,通过发放亲子操作单,如“我的独立宣言”、“自己的事情自己做”、“我是整理高手”、“我会做小主人”等,开展“我是整理高手”、“按时来园”、“小小值日生”、“今夜不回家”等活动,帮助孩子们养成对生活和学习用品整理的好习惯。此外,大班幼儿的道德发展水平正处于由他律走向自律的萌芽阶段,5S的最终目的是通过4S将良好的习惯逐渐内化,成为人的内在素质,这无疑促进了大班孩子的道德发展,提高了孩子的自我约束能力,愿意主动去整理自己的生活及学习用品。

四、结论

五常法的系列教育方法对幼儿物品自我管理习惯的养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长期坚持5S教育法后,幼儿养成了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

参考文献:

[1]许继红.5S管理在幼儿园中的综合运用[J].幼教园地,2010(4).

17.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篇十七

为规范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劳保用品)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劳保用品的使用

(一)、公司根据生产工作过程作业性质、作业条件和劳动强度等情况,为了公司员工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而配发的随身穿(戴)的用品,均属于劳保用品。

(二)、配发给个人的劳保用品必须留存于生产工作现场并用于生产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准将劳保用品私自拿回家以作它用。

(三)、公司员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应自觉并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各级管理人员要认真督促。

1、安全帽下颚带必须系好。

2、所有从事运行和检修作业人员工作服的袖扣和腰扣必须扣好。

3、在有烟、尘场所的作业人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佩戴好防毒口罩或防尘口罩、纱布口罩。

4、以下作业必须佩戴好防护眼镜:(1)使用切割机、角磨机、砂轮机作业;(2)使用铁锤、铁器敲击物体;(3)带压设备的检修作业;

(4)运行操作中开、关油、汽阀门;(5)往槽、器内倒入油类液体;(6)无防护设施的油液化验操作。

(四)、配发给个人的劳保用品,由使用者负责保管,丢失或损坏由本人负责,在使用周期内补发或更换,按当时采购单价全价收费,从工资中扣除。

(五)、配发给部门或班组公用的劳保用品,由部门领导及班(组)长负责任并指定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变相占为己有或故意损坏,在使用周期内补发或更换,按当时采购价全价赔偿,由管理人及负管理责任的部门领导(班组长)承担,从工资中扣除。

(六)、生产、安全、质量科每季度对劳保用品的使用、保管、完好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报常务副总,抽查中发现问题予以考核。

二、劳动用品的采购及仓储管理

(一)、劳保用品采购计划由安全科根据公司“劳保发放标准”按月提出采购计划,审核批准后采购。

(二)、采购劳保用品必须选择有劳保资质的商家并定点、集中采购,必须保证购回的劳保用品质量符合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以保证使用的安全性。

(三)、劳保用品的入库验收。

1、验收范围:安全帽、呼吸器、安全带、防尘及防毒口罩和面具、高温手套、焊工手套、验电笔、绝缘鞋等直接关系人身安全与健康的安全防护用品。

2、除上述内容外的特殊防护用品或器具,由部门负责人验收。

(四)、劳保用品的仓储要做到合理储备,以保证生产工作的需要。

伊犁钢铁有限公司

18.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法律意义 篇十八

一、保障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得以实现

现实社会生活告诉我们, 没有劳动程序法, 劳动实体法上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监督的保护, 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就不能真正得以实现。正如列宁所指出:“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 法权也就等于零。”劳动实体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当劳动实体法调整对象的实体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 就需要通过劳动程序法规定的法律监督予以保护。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法规就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活动方式以及调整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制度。它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与其他处理劳动争议程序一起发挥着协调劳动关系的职能作用, 保障劳动实体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二、疏通了劳动争议投诉渠道, 加强社会缓冲、调节机制

劳动争议发生, 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 对国家、企业、职工的利益会造成损害, 影响到企业生产秩序和社会安定。倘若没有社会缓冲、调节机制, 劳动争议当事人投诉无门, 将会导致有些劳动争议激化, 甚至酿成恶性事件。为了使劳动争议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 国家颁布了有关条例, 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和处理程序, 并赋予当事人就劳动争议事项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把劳动争议处理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劳动争议当事人, 尤其是职工一方当事人, 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向对方当事人请求协商不成以后, 可以依法借助作为第三方的法律监督职权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劳动法规定的义务, 甚至可以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强制性的司法监督的保护成为现实。关于这一点, 劳动争议处理法规有两条规定,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以后, 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者把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列为劳动争议司法程序的必经阶段, 保证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后者对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赋予国家强制执行力的保障, 运用国家干预的原则, 保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实体权益。

三、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使之有程序可依, 也使劳动争议处理活动更有效率

1987年以前, 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 是通过当事人的上访, 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的监督、检查进行协调处理的。应该说, 目前这种方法对于劳动法的执行具有重要作用。无可讳言, 当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发生劳动争议时, 如果缺乏劳动争议处理活动的程序规定, 劳动法赋予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权有时就显得软弱无力。劳动争议仲裁法规既有明确的受理机构及其管辖范围, 又赋予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一定的职权, 使劳动争议仲裁活动有程序可依。二十年来的仲裁实践证明, 其工作效率和社会效率都是明显的。

四、完善劳动法制建设, 增强法律意识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这四个方面是一个整体, 相互联系, 不可分割, 忽视了任何一个环节, 都将使社会主义法制遭到破坏。劳动法制建设是整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劳动法制建设, 增强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法律意识, 不仅要注意做到“有法可依”, 而且必须注意劳动法规的贯彻实施, 做到“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劳动法律、法规的最终实施除自觉遵守外, 还有必要借助于劳动行政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纠正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有时还诉诸人民法院, 提起司法监督程序以纠正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活动, 从一个方面对劳动法规的执行实行法律监督。劳动争议的发生, 一般来讲, 有相当部分是因为法律意识不强, 没有正确执行劳动法规而引起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按照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规范查明争议事实, 分清是非或责任, 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纠正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并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进一步培育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律意识, 增强人们执行劳动法规的自觉性, 促进劳动关系的良好运行, 从而推进劳动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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