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助协议(共7篇)
1.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助协议 篇一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校研发〔2014〕4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收费及奖助体系实施方案》(校研发〔2014〕271号),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钻研,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就读我校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专业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年限为研究生基本学制年限。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我校有关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原则。
第二章 奖励等级、标准与比例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平均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第一学年不分等级;第二和第三学年奖励等级与标准分别为一等奖每生每年18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年15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年12000元;奖励比例为一等奖占20%、二等奖占60%、三等奖占20%。第六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平均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第一学年不分等级;第二和第三学年奖励等级与标准分别为一等奖每生每年10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年8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年6000元;奖励比例为一等奖占20%、二等奖占60%、三等奖占20%。
第七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平均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不分等级。
第八条 直博生、硕博连读研究生第一至第二学年执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奖励标准,直博生第三至第五学年执行博士研究生的奖励标准,硕博连读研究生转为博士研究生者执行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转为硕士研究生者执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十条
研究生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当年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
1.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籍注册手续者;
2.学术研究中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或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3.在学习或科研工作中,因个人主观行为给学校带来严重损失者;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者;
5.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者。
第十一条
因公在国(境)外学习且具有我校学籍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研究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研究生院、研工部、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专项工作组。在工作组领导下,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学院(系、部、所)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培养工作的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学工(研究生)秘书、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等),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做好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管理、上报等工作。
第十四条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根据参评学年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研究生填写学业奖学金申请表,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学院(系、部、所)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2.学院(系、部、所)评审。学院(系、部、所)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学院(系、部、所)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专项工作组审定。
3.学校审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专项工作组对各学院(系、部、所)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审定名单提交计划财务处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及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阶段向学院(系、部、所)奖助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学院(系、部、所)奖助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系、部、所)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专项工作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已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被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情形的,取消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4年秋季学期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起实施。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2.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助协议 篇二
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
2014年5月27日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要求,设立由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研究生兼任助理津贴(以下简称:三助津贴)三部分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助学金。为完善我校研究生资助体系,保证研究生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研究生学业助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助对象和年限
第一条 设立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用于资助满足以下条件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取得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的在校在读生; 3.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手续;
4.入校时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
5.无固定工资收入; 6.在资助年限内。
第二条 2014级以前的在校研究生,学业助学金资助年限:硕士研究生资助年限最长不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直攻博研究生不超过5年,其他科学学位博士研究生不超过4年,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临床转博研究生、提前攻博研究生博士阶段不
超过3年。
第三条 自2014级起,学业助学金资助年限:硕士研究生资助年限最长不超过规定学制年限;博士生资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直博生资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硕博生(硕士阶段)资助年限不超过2年,通过考核的硕博生(博士阶段)资助年限不超过3年;未通过考核的硕博生按硕士生资助年限(含前2年)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对研究生奖助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审定管理办法和学工作方案,统筹协调和监督各院(系)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奖助工作办公室,靠挂研究生院管理处。
第五条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的管理、审核和监督工作。负责编制学业助学金经费预算,核定研究生兼任助理聘用单位(包括职能部门和院系)的校拨金额,核算各聘用单位助学金金额与资源配置比例;审核各聘用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及核定结果,协调、督促各聘用单位按时足额发放研究生助学金。
第六条 各聘用单位设立相应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聘用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发放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开展助理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培训和考核工作,保障监督聘用单位各项研究生奖助工作有序开展,并对研究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用于补助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资助对象为符合资助条件的研究生。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硕博生博士阶段)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含
硕博生硕士阶段)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章 学校助学金
第九条 学校助学金由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承担,分层次、分阶段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资助对象为符合资助条件的博士生和硕博生。
第十条 学校助学金资助标准: 1.一年级博士生每生每年6000元,通过考核的二年级博士生每生每年9600元;
2.硕博生(硕士阶段)每生每年2400元,通过考核的硕博生(博士阶段)每生每年9600元。
3.创新研究院博士生增加创新津贴,每生每年6000元。
第十一条 自2014级起,导师当年录取的第二名及以上博士生的学校助学金由导师承担并发放(创新研究院指标单独计算),所需金额从导师的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
第五章 研究生三助津贴 第一节 岗位类型和要求
第十二条 研究生通过兼任助理工作获得相应岗位津贴,简称“三助”津贴。研究生兼任助理包括科研助理(简称助研)、教学助理(简称助教)和管理助理(简称助管)三种。助研承担科学研究或科技产业开发项目中的部分工作。
助教承担本科生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参加考试和评卷工作,随班听课,指导实验,协助指导生产专
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工作。助管承担各聘用单位的辅助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助研工作量按导师的要求设定,助教、助管工作量按聘用单位的要求自行合理设定,报研究生院备案。
助教与助管的工作量原则上为10小时/周。
第二节 岗位设定和津贴标准
第十四条 助研岗位按照不同的学习阶段设立。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原则上只在硕博生(硕士阶段)和全日制学术型二年级及以上阶段设置;全日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在资助年限内都应设置助研岗位。
第十五条 助研岗位由各院系或导师根据学科类型设置,分为四类:Ⅰ类:工学;Ⅱ类:管理学、医学、农学和理学(数学除外);Ⅲ类:经济学、教育学、艺术学、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除外)和文学(新闻传播学);Ⅳ类:理学(数学)、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哲学、历史学、文学(中国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
第十六条 助研津贴主要通过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承担。研究生根据其所在学科获得不同类型的助研津贴。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为:Ⅰ类助研津贴不低于300元/月;Ⅱ类助研津贴不低于200元/月;Ⅲ类助研津贴不低于100元/月;Ⅳ类学科由院系和导师自主决定是否设立助研岗位及岗位津贴标准。
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为:Ⅰ类助研津贴不低于1200元/月;Ⅱ类助研津贴不低于700元/月;Ⅲ类助研津贴不低于200元/月;Ⅳ类学科研由院系和导师自主决定是否设立助研岗位及岗位津贴标准。
第十七条 博士生一年级助研岗位津贴类型由院系和导师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Ⅲ类助研津贴。第十八条 博士生二年级以上和通过考核的硕博生(博士阶段)助研岗位津贴类型按照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九条 博士生第三学年结束前应按学校培养要求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其是否继续承担助研岗位,享受助研津贴。博士四、五年级和直博六年级学生承担助研岗位的助研津贴包括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原助研津贴额度,全
部由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承担。
第二十条 助教、助管津贴由学校按规定统筹财政经费、学费收入等资金承担。助教和助管岗位分别由学校教务处和人事处依据校内各单位编制情况和承担教学工作量情况核定,报研究生院备案。津贴标准为每生每月500元。
第三节 聘用要求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由各聘用单位每年6月组织三助岗位设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聘用单位在设置助教和助管岗位时,须明确岗位职责及待遇,发布《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理岗位
职责计划书》,实施聘用。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三助岗位,需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申请表》,申请表须经导师同意,院(系)
审查,聘用单位或导师考核聘用。
第二十四条 三助岗位的聘用时间为每年9月份,各聘用单位及导师按照岗位人员聘用情况,登陆“研究生资助管理系统”完成聘任工作,以保证后续正常发放,同时报研究生院备案。聘用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十五条 院系及导师须与研究生签订《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资助协议》,聘用单位或导师负责对承担三助岗位的研究生进行岗前培训,并依照协议执行。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不得影响本人学习,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不能应聘助理岗位。
第二十七条 聘用单位及导师确认研究生不能胜任工作任务后,可以解聘,但应提前半个月书面通知研究生。研究生因故申请不再兼任助理工作,须提前半个月向聘用单位及导师提出书面申请,由聘用单位及导师决定是否同意解聘。对于解聘有争议的,可以向聘用单位或导师提出申辩,对于申辩有异议的,可提请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裁决。
第六章 核定发放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学业助学金实行动态管理,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由研究生奖助工作办公室每学年核定1次;三助岗位由各聘用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每学年评聘1-2次。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每年按12个月的标准予以发放;助研津贴原则上按12个月的标准予以发放。导师可根据研究生寒暑假到岗情况(最长不超过2个月),酌情发放假期助研岗位津贴;助管、助教岗位津贴按10个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资助年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联合培养且符合资助条件的研究生,按照与联合培养单位或个人签订具体协议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由各院(系)每月定期登陆“研究生资助管理系统”上报两部分金额并下载数据,经院(系)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由院系直接交由财务处发放。
第三十二条 助管、助教和助研津贴由各聘用单位或导师每月定期登陆“研究生资助管理系统”上报津贴额度,院系聘用助管、助教津贴由院系负责发放,职能部门聘用助管由研究生院负责发放,导师聘用助研津贴由导师负责发放。第三十三条 聘用单位可根据研究生学习和科研表现对学业助学金实行动态调整。导师可根据研究生的实际科研表现进行助研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按月调整发放金额,金额低于相应学科最低津贴标准须以书面告之,当事人须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助学金发放时间原则上为每月的26日至当月月底。
学业助学金由财务处通过银行发放到研究生银行卡中。财务处负责学业助学金资金的监控,将助学金发放不成功的信息
及时反馈给各聘用单位以便二次发放。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检查和
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聘用单位学业助学金额度不能在硕士生和博士生之间打通使用。
第三十七条 每2个月公示未正常发放助研津贴导师信息,对于连续超过3个月仍未正常发放的院系及导师,酌情扣减
院系招生计划。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院对于助研津贴发放以导师个人或科研团队承担助研津贴总量予以监督。
第三十九条 对于被减发、停发助学金或存在其他资助争议的,研究生有权向各聘用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仍有异议的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裁决。
第四十条 学生出现学校规定的不能参加学业助学金评定情况之一者,则不能获得相应的学业助学金资助,有相关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七章 工作考核
第四十一条 所有在校研究生须及时缴费注册,获得学业助学金资助的研究生须完成岗位工作,参加岗位考核。第四十二条 聘用单位及导师每学期对研究生助理进行工作考核,考核时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助理工作考核表》,存各聘用单位备案。
第四十三条 各聘用单位在每学年结束前需提交《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资助总结》及《研究生兼任助理工作优秀案例》,研究生院每学年根据提交材料,结合实际管理情况对聘用单位进行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办法》(校研
3.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助协议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项目资助旨在支持获奖学金学生科研创新、素质拓展,活跃校园文化。为规范此项工作的开展,明确相应的程序及职责,特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章 立项、审批、执行
第二条 项目资助申请与某种类奖学金同时申请。申请人必须是山东大学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要求学生符合相应规定申请条件外,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
第三条 申请资助课题或活动,主题应围绕学生科研创新、素质拓展,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条 申请人填报《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项目资助申请书》,学院予以初审,公示无异议后,将初选推荐名额按要求报送学生处审核,由学校奖学金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 通过审批的资助项目正式立项,由学生处备案,并组织专家对项目开展进行指导和追踪检查落实。
第六条 学生所立资助项目开展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学年。申请人在项目开展活动过程中要注重调查研究,撰写学术论文,提交成果报告书(主要内容涉及项目活动概况、经费使用方法与手段、项目完成形式、成果价值、得失经验等)。
第三章 项目资助经费发放
第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划拨采取一次批准、分期拨款的办法。由申请人在《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项目资助申请书》中,根据实际需要,本着合理、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制定明确的经费预算。
第八条 经费总额及分期拨款数额由学生处审核批准,经费总额一般不超过相应种类奖学金额度。第九条
项目审批后,可预支经费总额的50%以便开展项目研究;项目成果最终验收优秀,拨发项目剩余50%的经费。对未能按计划开展科研创新和素质拓展活动的,将视其情况缓拨、停拨项目经费,直至撤销资助项目。
第十条 因故中止或撤销资助项目的,学院督促学生要及时清理账目,学校将及时核销有关资助经费;未经批准擅自终止项目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资助或退赔全部资助金等处罚;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学生受到校级以上处分,停止资助并取缔相应奖学金获得者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因故需要对项目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或中止研究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学生处批准后方可更换或取消。
第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各项经费开支,须由项目负责人认真审核,签字批准后方能使用。经费使用情况由学生处管理备案。
第四章 项目资助终止
第十三条 凡有以下情况者,将失去奖学金项目资助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纪校规,受行政处分者;
2、非健康原因而休学者;
3、退学者;
4、学年内有两门课程不及格(不合格)或因学习成绩差而留(降)级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山东大学学生工作部(处)。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4.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助协议 篇四
(试行)
学院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对照评审条件对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者的评价内容与计分标准为(总分100分):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日常表现及对学校、学院科技创新或社会服务的贡献度(占5分);
(二)课程学习成绩。
1)2017级根据学校研究生培养办提供的成绩单,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占20分):
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1)×10+60]/5 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学分 绩点=(成绩-60)×0.1+1 备注:读研期间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只参评选四等奖学金; 2)2016级学生因研二期间无课程学习,该项统一计20分基础分。
(三)外语学习成绩:以学生提供的六级成绩单为依据,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占10分):
外语成绩=六级分数/710*10
(四)论文、专利等科研成果及实践成果等计分标准(35分):(1)论文被SCI期刊I、II区(以中科院分区为准)录用或发表:第1作者20分,第2作者10分;
(2)论文被EI和SCI期刊III区(以中科院分区为准)及以下录用或发表:第1作者10分,第2作者6分;
(3)论文被二类期刊录用或发表:第1作者6分,第2作者3分;
(4)论文在CSCD扩展版期刊发表且为第一作者:3分;CSCD扩展版期刊的认定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在收录目录内为准。
(5)申请者参评的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如为第二作者但第一作者必须为申请者导师,加分标准按照该论文级别的第二作者认定,除此之外其余均不加分;同一篇论文仅认可1人;被期刊录用但未出版的论文必须提供论文录用通知和缴费发票复印件;
(6)发明专利第一、二、三设计人分别加10分、7分、3分,排名第四及其后的不加分,如第一人为导师,第二、三设计人加7分、3分,第四及其后不加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一设计人加2分,排名第二加1分,第三及其以后不加分;如第一人为导师,第二设计人加1分,第三及其后不加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需获得专利证书或收到盖有红章的专利授权通知书(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业务章无效)。
(7)科研成果应为研究生期间获得(以申请或投稿的日期为准),同一成果不得两次参评,每一学年专业奖学金评选的科研成果不能作为下一年的申报材料;论文被EI收录的,仅认可其中的期刊论文(即检索系统判断为Document type: Journal article〈JA〉);科研成果(论文和专利)的第一完成单位必须为安徽农业大学,否则不计算分。
(五)参加国内各类比赛、活动及其他获奖的计分标准为(占10分):
(1)A类赛事:特等奖15分,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5分,三等奖以下3分;(2)B类赛事:特等奖12分,一等奖8分,二等奖5分,三等奖3分,三等奖以下2分;(3)参加国家级赛事,不在A、B类赛事名单中的,按B类赛事计分。参加非A、B类赛事的省级竞赛,按照其他赛事计分:一等奖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三等奖以下1分。
(4)A、B类赛事以安徽省教育厅皖教秘高[2017]48号文件为准。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励,只取最高级别奖计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计计分,但最高不超过10分。获得集体奖者,根据其在集体中的排序,按照不同级别奖项依次按1、0.8、0.6、0.5、0.4、0.3、0.2比例加分,第8名及其后按0.1比例加分;如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在集体中的排序,不计算分数。
(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票决,现场公布得票结果(占20分,得分=得票数/参会委员数×20)。
(七)以上6项成绩之和为每位同学的最终成绩,按照从高到低排序,按学校分配指标依次确定每位同学获奖等级。原则上同一导师同一年级学生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不超过1人。
(八)所有材料需保证真实有效,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参评资格。
(九)根据学校政策,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评审时,成果不重复使用。此成果含本办法中
(四)、(五)项。
(十)本评审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本标准如与安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不一致,以后者为准。
安徽农业大学工学院
5.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助协议 篇五
(2011年修订)
根据《兰州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校研字〔2008〕54号)、《兰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校研发〔2008〕23号)及《兰州大学助研助学金管理办法》(校研发〔2008〕24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各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助研助学金评定办法:
一、评定原则:
1.对于在科研潜力、科研能力、科研成果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优秀研究生给予高额度的奖助学金,起到激励先进的作用。
2.强化导师责任,强调导师对研究生的评价。
3.严格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调动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积极性。
二、评定对象
参评对象为我院各年级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不包含专业学位、定向委培研究生及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强军计划研究生等。
三、指标分配
学业奖学金和助研助学金总名额以学校当年分配名额为准,各研究所名额分配依据以下办法:
特等名额数=学院总特等名额*研究所学生人数/总人数; 一等名额数=学院总一等名额*研究所学生人数/总人数; 二等名额数=学院总二等名额*研究所学生人数/总人数;
(研究所学生人数、总人数以当年参评学生人数为准)
四、评定办法
1.硕士一年级:
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一学年原则上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一等助研助学金,其他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助研助学金评定参考学校当年招生办法并依据入学时成绩排名。
2.硕士二年级:
以第一学年所修主干课程成绩为主要依据,各研究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照课程。作为主要作者,在SCI收录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者(论文发表时间段以一个完整学年为准,论文公开发表或正式接受以论文获得DOI号为准,下同),可优先考虑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一等助研助学金。
3.硕士三年级:
作为主要作者,在SCI收录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者可优先考虑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一等助研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助研助学金剩余名额以研究所组织的公开答辩的方式进行评定。
4.博士一年级:
博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均可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助研助学金等次评定按照入学时成绩排名,成绩为面试成绩、申请材料评价成绩、外国语口语和听力测试成绩之和。
5.博士二年级、三年级:
作为主要作者,在SCI收录刊物二区(含二区)发表学术论文者可优先考虑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助研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助研助学金剩余名额以研究所组织的公开答辩的方式进行评定。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助研助学金的评定还须对该生的综合表现(包括思想品德、社会实践、课外科技竞赛、参与社会工作、seminar参加情况、开题报告)等方面进行考核。
六、同等条件下,对于参加学院组织的研究生学术论坛并获得院级以上(含院级)奖励者优先考虑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一等助研助学金。
七、同等条件下,助研助学金的评定可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八、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奖助学金评定。
1.受到院级以上(含院级)通报批评及处分者;
2.学位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不能参加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3.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违背学术道德行为者,或在科研工作和教学、科研实践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者;
4.对于欠费的研究生,学校将暂停启动其助研助学金;
5.无故未出席学院相关活动且出勤率不足三分之一者(包含三分之一)。考勤以研究所、班委会、学院记录为准;
6.研究生导师每学期上报各实验室研究生出勤率,出勤率低于70%者;
7.以宿舍为单位,存在安全隐患被学校检查发现并进行相应处理者或被学院检查发现通报批评三次以上者(包含三次)取消该宿舍全体学生当年奖助学金评定资格。
九、其它说明
1.学校奖学金制度、助学金制度发生变化时,以学校调整后制度为准;
2.主要作者是指:本人署名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要求第一单位为兰州大学;
3.导师有权利对学业奖学金、助研助学金提出调整建议并报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化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化学化工学院
6.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助协议 篇六
附件:2013年度“向阳花”自立自强公益助学金拟资助学生名单
工作小组
201329日
7.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助协议 篇七
在忙于毕业论文的同时,仍然关注学科热点和前沿问题,大量研读相关文献,发现知识创新点,撰写了三篇学术论文,其中有两篇被CSSCI来源期刊录用。参与导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所撰写的五篇一B级论文在这一学年也全部刊出。
2013年10月份参加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校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已经使用过两篇一B级和一篇一C级论文,因此,本次提交的科研成果均为2013年10月及以后刊出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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