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24-08-23

合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精选15篇)

1.合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篇一

企业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工商机关按照国务院改革精神,减少审批环节,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成为了此次改革的排头兵。在商事制度改革的同时,机构改革也在不断的进行中。在诸多改革的大形势下,如何搞好企业监管工作是市场监管部门面临的首要问题。

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自2015年“三合一”机构改革以来,经股室业务调整,通过设立行政审批股,实现了登记与监管的职能分离。经过近半年的工作,现将我县企业监管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准入监管分离,监管责任到人

改革之后的沁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股负责行政审批环节,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由企业监管股与四个所全面负责。通过划片,责任到人,使所有企业都能落实到监管网格中,为企业监管的后续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建立监管档案,掌握企业动态

四个基层所在接收企业监管工作后,对辖区内企业进行了摸底,逐户建立监管档案。按照2015国发【62】号文件《关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精神,根据所属企业的行业属性及行政许可情况确定其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开展监管工作,厘清了市场监管部门在查无照工作中的任务。

三、加强年报宣传,逐步提高年报率

2016年初,我局在接到市局关于开展2016年报工作的通知后,印制宣传彩页20000份,大型公告30份,通过政务大厅窗口发放,街头张贴等形式进行宣传;同时,还通过沁县电视台播放年报通知近两个月,截止目前,共年报563户,比去年同期年报数提高了130余户。

四、强化信用监管,规范市场主体

通过对2015已列入异常名录的管理及2016的即时信息抽查工作,我局从三大方面对企业信用公示情况进行了监管。一是通过移出异常对其经营场所(住所)真实性,对其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进行,股权变更、股东出资等即时信息公示情况,年报等方面信息进行全方位核实;二是通过委托沁县欣源会计事务所对异常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三是通过在全县开展规范实际与登记不符市场主体专项整治,通过实地检查与邮寄送达等方式,对全县企业开展清理,对经邮寄无法联系的企业或经核查已停止经营的主体列入异常或劝其依法注销,挤净了统计过程中的水份,以便为县委县政府提供真实、科学的决策依据。

现阶段的企业监管工作存在如下几个方面问题:

1、认识有偏差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并非企业监管的全部,还包括“查无照”、“企业违法查处”等企业监管其他方面的工作。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实施以来,不少工商干部认为搞好信用信息工作就搞好了企业监管,对其他方面的企业监管工作不够重视。

同时,不少同志认为企业监管只能通过抽查方式进行,却忽视了《无照查处取缔办法》、《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对于企业行为的规范监管作用。

2、宣传不到位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开展近三年了,以沁县2015信用信息公示为例,全县共有在业各类主体6525户,2015个体未年报户为1667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年报户为718户,企业未年报户为392户,年报率仅为57.4%。造成年报率低的一大原因为宣传不到位。一方面,近两年来,县级以下工商机构都处在改革时期,队伍工作积极性不足;另一方面,宣传局限于报刊、电视、短信等传统的方式,没有将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应运到宣传中;第三,系统反映的在业主体并不等于实际在业的主体数,我县现有主体6525户,而实际经营的主体只有4500多户,存在大量已停止经营,但未依法履行注销程序的主体,而这部分主体成了年报的基数,影响了年报率。

3、抽查走形式

按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信息公示的相关行政法规,抽查并非局限于通过工商综合业务系统看一下企业是否年报,是否及时公示限时信息。更应该在抽查过程中、移出异常名录过程通过实地核查,对其公示的经营场所(住所)、实际经营情况、公示的相关数据进行实质性核查。同时,在执法人员无法对财务真实性作出检查结论时,应当委托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公示情况进行审计,避免出现因企业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而致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的事故。

4、业务系统不能满足信息监管需求

信用信息监管包括年报信息、即时信息两大方面。目前的业务系统在即时信息监管上尚不能满足监管需求。建议系统增加未如期履行即时信息企业提醒,以便执法人员可以第一时间知道哪些企业产生了即时信息而未公示。同时,执法人员反映,系统批量拉异功能会将已注销企业拉入异常;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如下:

1、加强一线执人员培训。特别是对于“三合一”的部分县区,不少从其他机构合并过来的同志对于企业监管完全不了解,而工商执法人员也没有能与时俱进,对最新的法规进行学习。

2、增加宣传途径。建立类似“大同工商”型的公众号,进行法规等多方面内容的宣传。

3、建议系统进行升级,增加即时信息监管提醒平台。

2016年3月14日

2.合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篇二

1 饲养动物引种监管存在的问题

1.1 跨省引种动物不审批

跨省引种饲养动物《动物防疫法》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均有明确规定,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引种检疫时向官方兽医提交《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方可调种。但养殖户引种前不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审批,调种地官方兽医在检疫时也不查验《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引种审批监管失控,引种时带进疫病也常有发生。

1.2 调入动物不申报检疫

养殖场(户)调运种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h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但大多数养殖场引种回场后,不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一般要等到官方兽医进行日常检查和监管时才发生养殖场调进了种畜禽进行饲养。更有甚者部分养殖场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导致对养殖场调种情况不知情。

1.3 调入动物不隔离观察

不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种用动物,还是跨县、跨市的引种的饲养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但部分养殖场调进种用动物后,不进行隔离观察,而是直接将调入动物混入大群饲养,导致带进传染病,引起全场感染疫病时有发生。

1.4 发生动物疫病不报告

由于部分养殖场地引进饲养动物时,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也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从外地调回饲养动物时,既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发生疫病时也不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隐瞒疫病发生状况。当地兽医部门知晓养殖场发生疫情时,为时已晚,基本已丧失防治机会,导致疫情向外扩散的状况也时有发生。

2 加强动物引种监管的几点建议

2.1 加大引种监管宣传

兽医部门应加大动物防疫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养殖者熟知饲养动物引种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落实饲养动物申报审批手续,种畜禽引进后落地申报检疫,做好隔离观察,规范动物疫情报告制度,严把入口关,防止动物疫病的传入和扩散。

2.2 加强引种审批监管

养殖场在本省内引种动物,应向当地动物卫监督机构进行备案登记,经审核后可到省内种畜禽场调运种用动物。养殖场需要跨省调运种用动物的,应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输出地官方兽医须查验《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凭在有效期内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办理种用动物检疫及相关调运手续[1]。

2.3 加大引入申报检查

养殖场调入饲养动物到达目的地后必须在24h内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出官方兽医查验调入动物检疫手续及相关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并要求调入动物全部进入动物隔离场所饲养。

2.4 落实隔离消毒制度

养殖场调入种用动物必须在隔离场舍进行饲养,一般要求大中型动物隔离45d,小型动物隔离30d,在隔离观察期间做好动物免疫接种、驱虫和消毒工作。隔离期满经官方兽医检疫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大群混群饲养;检疫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混入大群饲养,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置。发生动物疫情的,必须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2]。

2.5 加大违法行为查处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大饲养动物引种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对养殖场(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发现那些不按规定引种的违法行为,除对引入动物实施必要的隔离观察外,必须给养殖者和承运者从严从重处罚,促使他们规范引种行为。

总之,饲养动物引种监管存在的问题突出,给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兽医部门必须加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完善动物卫生监管机制,加强引种动物审批及检疫申报监管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和处罚力度,规范养殖者引种行为,减少动物疫病发生,从而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郭四保,吕白杨,钟美付,等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管之我见[J].中国畜禽种业,2013(11):50—51

3.合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篇三

[关键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监管

财务监管是当前管理医疗机构管理环节中的重要环节,而随着现代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财务监管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能力的产生重要影响。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进也增加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而从当前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现状来看,长期存在管理混乱、人员不足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整体运行能力。本文将以此为背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监管的相关内容进行简单分析。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会计信息失真

会计信息失真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监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原始凭证财务手续不齐全。原始凭证财务手续不齐全主要至在财务信息管理中,存在的原始凭证填写方法不规范、审批手续不科学等问题[1]。例如,在原始凭证审核中,原始凭证中并没有相关领导的签字,也没有证明人签字,整个资金支出行为不规范。除此之外,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存在原始凭证数字填写不科学,甚至胡乱涂抹账单等情况。

(2)记账凭证填写内容不全面。包括会计科目内容不全面,例如在一级科目账务管理中,账务表格数据并没有明确科目的具体内容或二级科目的信息;也包括记账凭证无附件账务数目、审计结果等内容。

(3)成本核算管理存在漏洞。成本核算管理不科学严重影响了基层医疗机构财务质量,是医疗机构在财务管理中需要重点处理的问题。例如,在账务管理中,医疗机构并没有明确公共卫生支出与传统医疗支出间的差异,两者被归纳到传统医疗机构支出范围内向上申报,导致上级单位不能准确了解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公共卫生支出情况,造成了严重的信息失真现象。

2.债务管理混乱

资料指出,地方医疗卫生机构在债务管理中,呆账、死账约占债务总数的60%,甚至部分医疗机构出现的债务红字现象,严重影响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整体运行[2]。除此之外,部分医疗机构在债权管理中也存在债务催缴不及时现象,更不能及时的与上级单位核对。长期受该现象影响,医疗机构中的债务越来越多,死账在整体债务中的所占的比例增加,导致医疗机构流动资金严重不足。更有甚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擅自分红,更增加了医疗机构的流动资金负担,应该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

3.固定资产管理松懈

与大城市相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存在固定资产管理问题,发现很多机构的固定资产明细账还是传统格式,固定资产账单上的内容根本不能真实反映医疗机构固定资产状况。再加之新老人员交替,很多新购设备也不能及时的在固定资产账务中更新,降低了固定资产账务的整体真实度。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监管策略分析

1.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而言,为保证财务监管策略的有效性,在工作中首先应该重视对内部控制问题的分析,为财务监管提供必要的支撑。本文认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需要重视以下几方面工作:

(1)需要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推出新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内控制度能反应企业发展要求。在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背景下,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均设置了相应的财务核算人员,并且当地的卫生局也能及时处理基层医疗机构的资产划拨情况。在这一背景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工作中可以将财务数据管理作为重点,例如,如何强化与卫生局的财务信息联系、如何保证财务信息质量等,通过卫生局指导,有效开展有关财务监管工作,保证工作效果。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确定财务管理控制制度与规定。例如,在财务管理审批环节中,要针对所涉及的会计工作人员提出相应的审批要点,包括资金审批权限、明确资金审批的流程等,要求全体工作人员能严格按照自己的权利范围展开工作,并依据授权内容提供会计业务服务。

2.制定科学的货币资金控制制度

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而言,资金控制是财务监管的重要环节,因此要制定科学的货币资金控制制度,依法获取合理收入。当前,常见的医疗机构货币资金控制制度主要包括:(1)严格遵照国家的物价政策,实施全透明的收费管理,条件允许情况下,可借助机构内部的电子设备全透明公开各项医疗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并借助本机构的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具体的药物价格,做到透明服务。(2)重视原始凭证管理,所有医疗服务均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收费票据,并成立相应的收费稽查小组,专门核实不同收费项目的票据管理问题,并定期核查结算药物、门诊等方面的资金情况。(3)实施双向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与支出审批制度,严格审查本机构中的每笔经济业务,避免出现严重的资金管理问题。

3.全面实现财务会计电算化

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预算管理、收支分类核算、资产管理、绩效工资管理等方面都有新的规定要求,特别对财政补助收入和出分类核算要求更加细化,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支出进行明细备查账管理,会计核算要求更加复杂、细化。为达到这一目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管理环节中要尽可能的实现财务会计电算化,以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能力。

结束语

总体而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监管是一项系统化工程,在管理环节中需要综合考虑多种情况,并要求相关人员在工作重要要立足于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在掌握多种财务风险的基础上进行改进,为保证基层医疗机构财务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罗晓琴,张媚,何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核算问题探讨及建议[J].卫生软科学(卫生经济),2014,28(12):757-758.

[2]苏勤,周雪梅.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03):24-25.

[3]高光银,倪世树.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的几点建议[J].中国卫生经济,2013,31(11):77-79.

4.我国银行监管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篇四

一、当前银行业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的法规建设滞后

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律有15部,金融法规有40多部,人民银行已发布的银行业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000多件。尽管我国的银行业监管法规较多,但法规建设仍较滞后,存在法律空白、短缺、模糊、不适应银行业发展等问题。如《商业银行法》中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对企业参股投资,但事实上债转股作为银行重组不良贷款的一种较有效方式在商业银行中已在运用;《贷款通则》中规定贷款人经营外币贷款必须持有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但目前人民银行已将经营人民币业务和外币业务实行两证合一,除结售汇业务外的其他外币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对“贷款”定义的界定不明确,致使各商业银行对五级分类资产涵盖的业务口径不一致,同时分类标准过于笼统,信贷管理人员和监管人员对风险分类划分的标准把握程度相关较大;《支付结算管理办法》中规定银行不能垫款,但事实上中资银行已经允许开办帐户透支业务;《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内控指引》中对行长能否成为审贷委员会成员的规定不一致等。

(二)非现场监管的真实性、全面性和信息化问题

非现场监管因其具有信息的全面性、持续性和对风险的早期预警作用而成为各国对银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但我国银行业非现场监管在有效评价银行经营状况和实现风险早期预警方面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目前仅仅起到统计作用),其主要的制约因素有以下方面:

1.数据基础不够真实准确。主要表现有,一是数出多门,银行内部存在会计、统计及信贷等多种数据口径,各口径之间不完全对应,而向监管部门提供数据的部门没有统一,造成上报监管部门的数据前后不一致;二是部分全科目统计指标和会计科目设置不对应,统计数据不能直接来源于会计数据,需要靠统计人员手工操作造成遗漏;三是部分银行未严格执行统计和会计制度,如合并报表中没有剔除内部往来而虚增资产;四是部分银行对政策制度掌握不到位,如对贷款的五级分类标准掌握不一致;此外还有人为调改数据等情况。

2.非现场监管数据指标体系不完整,不能支持对银行风险状况的深入分析和评估。目前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是1996年制定的,包括十个监控指标和六个监测性指标。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不能全面反映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如没有银行收入支出的结构及利润分配情况、不良资产的冲销回收及准备金提取充足情况、境内外机构并表数据、非信贷资产结构及质量指标、表外业务相关指标、利率及汇率等市场风险监测指标等;二是均为对法人监管指标,未明确对银行分支机构的监测重点及标准;三是随着银行业务的发展变化,部分指标的计算口径和标准已不符合银行经营的实际状况或不能充分反映银行的经营风险,如资本充足率、备付金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风险资产权重等;四是对所有银行采用统一的指标标准值,没有体现不同银行的经营特点,没有体现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相互关系。

3.非现场的风险分析及评价方式不系统。我国尚未建立系统的商业银行风险评价模型和预警系统,对银行的风险分析重点仍放在监控指标的合规性上,没有着重于采用历史比较分析、行业比较分析和期限缺口分析等动态分析手段来揭示银行风险变动趋势及对潜在风险和未来风险的预测,对银行业整体风险状况的分析局限于简单的数据汇总分析和经验判断,难以起到早期预警和指导现场检查的作用。

(三)现场监管缺乏连续性和针对性

现场检查是监管人员发现核实问题的有效手段,但现场检查的成本相对较高,在监管资源稀缺的情况下,应避免运动式的检查,通过加强现场检查的连续性和针对性来提高现场检查的效率,而这正是目前我国现场检查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1.现场检查缺乏连续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大量的现场检查项目是临时性安排的,与非现场检查和以前现场检查结果之间缺乏有机联系;二是大量的现场检查是“一锤子买卖”,检查结果写成报告上报领导后,检查就算结束,对被查机构的整改情况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缺乏后续的跟踪检查,同时检查结果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和深入挖掘,重复检查现象随处可见。

2.没有针对不同银行和不同地区银行业务的风险特点来确定检查重点和检查力度。我国银行机构在业务结构和规模均存在较大不同,同时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银行机构的业务特点及规模也存在不同,相应的主要风险点也不同。但目前的现场检查项目安排往往采用“一刀切”的方法,一个检查项目同时对多家银行机构展开全国范围的运动式检查,其结果是对风险高的地区和银行的检查范围和力度不够,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而对风险较低的地区和银行投放的检查力度过大,造成监管资源浪费。

(四)监管合力没有形成

从我国的监管实践看,银行业监管部门、市场监督和内部审计三股力量没有实现有效的联合。

1.内外监管部门之间未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人民银行、监事会、审计署及银行内部的审计稽核部门均对商业银行进行现场检查,但检查项目的确定和计划安排在事前未充分沟通,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也未及时交流,造成重复检查、重复处理的情况时有发生。

2.未充分发挥市场监督和中介机构的作用。一是除上市银行外,我国其他非上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是不够充分的,有些信息甚至是虚假的,存款人、债权人、投资人、股东等市场参与者没有足够信息用以对商业银行进行评价和选择,难以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形成有效的制约作用;二是外部中介机构如外部审计部门拥有大量专业资源和信息,监管部门尚未充分利用这一渠道来提高监管效率。

3.未充分发挥基层监管部门的作用。一是对各地监管部门的人员配置未按照不同地区银行机构的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进行,而是实行人员平均分配,造成有的地区监管人员工作强度很大,而有的地区监管人员闲置。二是基层监管部门上报监管信息的可利用程度不高。除由总行统一制定的现场检查项目外,各地监管部门自行安排的检查和调研项目较零散,上报的信息对于判断法人的整体风险作用有限;同时基层监管部门对银行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按法人指标进行,形成的监管报告无法真实反映银行风险的区域分布状况。

(五)银行业监管的角色错位

一是认为银行监管是万能的。银行业本身是经营风险的行业,无论监管体制多么有效和完善,都不可能彻底消除银行业固有的风险并保证单个银行机构不出现危机,监管者的责任是要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危机的发生;同时金融监管不是控制银行风险的唯一手段,银行内部管理、市场约束和官方监管形成维护银行业稳健的三大支柱,健全的内控制度是有效银行监管的基础,因此银行经营者始终应承担风险控制的第一性责任,这一点在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和《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均得到充分说明。对银行监管的上述局限性,银行业监管部门在向社会宣传及争取上级管理部门的理解方面显得力度不够,一方面易使社会各界将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稳定的责任主要放在监管上,一旦有风险暴露就归结于监管不力;另一方面也使金融机构和市场其他参与者对监管当局产生依赖,不积极主动管理和监督风险。

二是银行监管代替银行管理。银行监管者的工作是负责制定审慎经营标准、发现经营风险、提出整改意见、跟踪整改效果和处置有问题金融机构,而银行经营者要负责通过改善经营效益来提高竞争力,并达到监管当局审慎经营要求。银行监管者和经营者的关系可以比作大夫和病人家属,监管者履行大夫的职责,负责常规体检、诊断病情和开出药方,银行经营者作为病人家属要负责照看病人按医嘱抓药、吃药和加强锻炼增强体质,如果银行仍不能达到审慎经营要求,监管者将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直至让银行退出市场。我国的银行监管部门往往不仅是大夫,还当病人家属,投人大量的精力去做经营者的事情,如给银行下达各项经营指标,甚至有些地方的监管部门将银行经营业绩好坏、不良贷款下降幅度与本部门监管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待遇直接挂钩。这一方面使监管者要承担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也容易产生过度的监管,压制了银行创新和提高效率的积极性。

(六)监管人员的专业配置和培训问题

有效性的银行监管,最关键的步骤是发现和评价银行存在的风险,这对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国外一些监管当局非常注重监管人员的专业结构配置及培训,如occ拥有法律、计算机、会计、信贷、反洗钱等各项领域的专家队伍,对监管人员安排了系统全面持续的培训计划。我国在监管人员专业化培养方面较落后,主要表现在:

一是没有建立结构合理的专业化监管人员队伍。风险性监管要求监管人员不仅要熟悉被监管对象的产品结构、业务流程、风险管理模型、内控机制、计算机系统,还要具备良好的金融、会计、法律等专业知识,从而能对风险管理系统的合理性、可靠性和有效性及各项业务的合规性及风险程度进行评判和检查。这些监管内容不是某一个监管人员能够独立完成的,而是需要一支结构合理的专业监管人员队伍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我国目前严重缺乏这样的专业监管人员队伍,监管人员的专业结构配置不合理。

5.合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篇五

一、当前农资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超范围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由于春耕存在季节性因素,部分个体农资经营业户受短期利益驱动,尽可能增加经营品种,致使超范围经营现象屡禁不止,如核准经营种子的业户经营了饲料,核准经营复合肥的业户经营了化肥,还有的经营非农资产品的业户经营了农资产品。在我市查处的农资市场违法案件中,超范围经营占40%。

二是部分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还需进一步规范。农资商品经营主体比较复杂,农资公司、供销社的很多经营点被个人承包,他们临时建店,售完就走。进货的渠道也不明晰,有的连进货发票都没有,销售的农资产品多数不明码标价,因此质量难以得到保证。部分农资经营者和生产厂家在经营中还存在虚假广告宣传,随意改变产品的标签和包装,欺骗消费者,有的还利用农民鉴别能力差、农村检测水平低的现状,低价抛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

三是种子管理中存在漏洞亟需弥补。目前新的种子品种上市较快,品种审定滞后于推广,大量新品种种子未经审定就进入销售市场,增大了监督管理难度,加上部分种子经营业户购销台帐不完善,销售的种子来源不清,去向不明,带来很多种子质量安全隐患。

四是行政监管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近年来工商及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农资市场的监管力度,也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特别是城镇农资经营市场的经营秩序得到了较好的维护。但是由于农资经营户多数分散在农村,点多面广,执法监管力量相对薄弱,仅仅依靠清理整顿,难以收到理想的监督管理效果。

二、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几点

一要把握“三个结合”,全面加强监管。即将农资市场清理整顿行动与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与“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相结合,将农资市场整顿工作列为上述三项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其他各项工作一起布置,一起推进,一起检查,一起督办。

二要加大“六个力度”,从严实施监管。一是进一步加大市场主体准入把关力度。严格执行重点农资产品主渠道经营规定,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清理超范围经营,进一步规范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二是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坚持开展市场巡查,完善质量抽检工作制度,建立农资市场预警机制,及时受理群众申诉举报,严厉查处坑农、害农违法案件。三是进一步加大农资市场科学监管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的建设力度。逐步建立以农资经营者信用管理为基础,以农资

商品质量承诺为补充,以农资商品监测为手段,以加强日常监管为保障的农资商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四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引导力度。积极向群众宣传有关农资产品的质量鉴别知识和方法,增强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使不法经营行为无立足之地。同时,对典型案例及时曝光,震慑不法分子,达到处理一起案件,警示一批业户,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五是进一步加大与有关单位和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在工作中,我们将注重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综合治理,形成农资市场监管的合力,共同把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抓出成效。六是进一步加大农资商品现代化流通体制的完善力度。加大支持服务力度,会同或配合农业、供销等部门,鼓励和扶持规模大、信誉好的龙头农资经销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品牌经营、代理专卖等现代流通方式,确保农资商品质量。同时,从规范经营、强化制度建设入手,从农民群众反映好的农资连锁经营企业中选取部分联系点,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发挥联系点典型示范作用,引导其他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健康发展。

3、抓好“三个落实”,扎实推进监管。一是重点落实。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农资经销网点(店)为重点地区;以集中交易的各类农资批发市场为重点市场;以肥料、农药、种子、农膜、农机及零配件等为重点农资商品。二是责任落实。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如果在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就要追究哪个环节当事人的责任,哪个单位出现问题,就追究哪个单位分管局长的责任。三是督办落实。为确

6.合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篇六

合同,亦称“契约”、“合约”、“协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和主体经济行为的外在表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纽带和桥梁,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纠纷解决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其中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纠纷解决是合同管理的内容;审查、监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目的。通过合同管理,现代企业在市场中实现平等的制约和权利,从而为当事人营造一个公平的环境。因此,企业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合同管理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企业经济目标的实现。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最基本的要求。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企业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系统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动态性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

一、目前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如果说企业财富的一半来至于合同,那么企业的风险大部分也来至于合同。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发展,我国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都是深刻的。纵观现状,我国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笔者按照合同管理的不同阶段分别列述。

(一)签订阶段常见的问题有:

1、合同主体失当。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适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实践中主要应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也是合同主体不当;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同样是合同主体不当。

2、文字表述不严谨。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容易引起和制造合同争议。依法订立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需要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作载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合同讲究咬文嚼字。

3、合同条款不完整。就是说条款表述不全面,没有穷尽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其中有缺陷、有漏洞。常见的漏洞往往是违约责任。有些合同只讲好话,不讲丑话;只讲君子语,避讳“小人言”,不懂得签合同应当“先小人后君子”的诀窍,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具体可操作条款。

4、只有从合同而没主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等。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根据的合同,是“无源之水”,而“无源之水”是不存在的。实践中往往发生合同效力方面的问题。

5、违法签订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目前不少建筑施工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实质也是无效合同。

6、境外合同文本的疑问。我国加入WTO后,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

国情和语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译问题,这些合同文本存在不少疑问。对这些疑问不能回避,必须在合同上加以澄清,弄清其含义,确定主文本或堵塞其漏洞,以免造成损失。

(二)履约阶段常见的问题有:

1、变更合同不及时。由于情势变化,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问题在于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

2、履约书函不重视。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建筑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可惜这一点往往被忽视,结果受到惩罚。

3、履约不鉴证确认。履约过程中的鉴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公司的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4、忽视诉讼时效。如:建筑行业被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但当起诉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超过了诉讼时效等于放弃债权主张,等于权利人自行放弃了实体胜诉权。

5、合法权利不行使。我国《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但大多数企业不会行使。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如:建筑公司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却没有行使,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问题更难解决。

6、不重视证据(资料)法律形式。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

(三)合同管理全过程忽视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只把法律顾问作为“消防队”对待,法律顾问没有机会参与合同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更不用说建立以法律顾问为主导的合同管理制度和模式的问题。

二、建立以法律顾问为主导的企业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是民事合同,企业通过合同所确立的民事关系,是—种受法律、法规等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可见,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业自身的界限,使之成为一种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外部社会关系,其间涉及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所以合同管理应由企业法律顾问为主导。

企业合同管理应采取企业法律顾问为主导和各业务部门、各单位分口管理的模式。企业法律顾问部门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咨询、审查、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具体操作上,对合同实行分级、划块管理,各业务部门(主要有供销、基建、技术等)和所属各单位(若有,主要是指各个分公司、驻外机构)作为台同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并向法律顾问定期通报有关合同的执行情况。具备条件的可以建立信息共享互通的内部局域网联系统。这样.企业和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对合同的管理做到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形成完善的以法律顾问为主导的企业合同管理体系。

如前所述,合同关系自始至终是一种法律关系,所以现代企业的合同管理也应当是自始至终的全过程、系统性、动态性的管理。根据多年来我国企业的合同管理实践,合同管理应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制度保障优先。要实现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人手,制定对本企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纷预警和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等。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二)加强制度落实。加强人员的培训教育。合同管理人员和签约谈判人员(含授权签约代表)的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通过组织实施以法律顾问为主导的合同管理法律知识技能学习培训,使合同管理人员和签约谈判人员基本掌握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同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坚持持证上岗和年检考核制度,这不但增强了参与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也提高了企业法律意识,有力促进依法治企工作的开展。

(三)严把重大合同审查关。企业重大合同主要有:中外合资合作合同、企业购并合同、联营合同,独家代理协议、重大技术改进或技术引进合同和开发合同、商业秘密保护合同、涉及担保的融资合同和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与交易合同、使用权转移合同等。把这些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影响大的合同做为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对象,从合同的项目论证、对方当事资信调查、合同谈判、文本起草、修改、签约、履行或变更解除、纠纷预警和处理的全过程,都由法律顾问部门参与,严格管理和控制,有力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强调履行跟踪监督和结算管理。合同管理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所以;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通过监督可以知道企业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另外,合同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内容,法律顾问部门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结算关至关重要,这既是对合同签订的审查,也是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具体可采取或制定贷款支付复核程序,实施有效的管理。

(五)及时化解和处理违约纠纷。合同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违约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强制履行等法律后果。法律顾问部门审查合同时选择合适的违约条款和纠纷处理条款显得很重要,一旦发生违约情形,法律顾问要区别情况、评估得失,及时通过律师函、律师意见书、法律建议

书等形式及时提出解决纠纷建议方案,并灵活采用协商、调解、和解等方式短时间、低成本地化解纠纷,为企业创造和谐的经营环境和社会美誉度;在必要时启动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

7.合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篇七

1.1 查封与扣押问题

我国现行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具有“适用范围广、权限管制力度强”的特征, 在行政执法中经常同时出现, 两者配合使用, 常会因为过度的适用而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我国的《行政强制法》颁布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 但是安全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 却常常以“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取而代之, 借以规避对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运用, 这可能使问题食品或药品因没有受到有效查封、扣押会流入市场, 而发生严重的安全事故。

1.2 抽样检验问题

抽样检验在在食品和药品安全监管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笔者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在其具体操作中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其一是在法律上缺乏对抽样检验的环节的具体规定;其二是相关监管部门抽样检验的项目规定衔接不到位;其三是抽样人员未按规定的抽取样本;其四是当行政相对人拒绝时, 抽样检验措施就无法顺利进行, 缺乏后续的保障措施, 最终影响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

1.3 封存问题

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道后, 要立即采取措施封存可能导致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食品、药品, 封存原材料和被污染的生产设备, 尽可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可见封存这一措施在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行中经常用到。然而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封存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其中存在着诸多的漏洞, 致使行政执行中无法体现出法律的合法、公平、合理。

2 对食品药品行政强制措施的建议

2.1 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监管能力

执法人员的职能是将国家法律法规具体到实际执法行为之中, 从而实现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 防微杜渐, 为社会服务。执法人员工作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行政部门的监管效率, 因此, 行政部门务必从基础抓起, 严格要求每位执法人员都必须熟读熟记相关的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知识, 并且组织培训, 深入研究, 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从而改变依法监管能力薄弱的局面, 使他们对违法行为能够做出准确的定性, 严查严办违法违纪的生产厂家, 提高监管效率。

2.2 适当限制查封与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运用

行政强制措施是政府在行政管理中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 在执行中对相对人的权益来说影响很大。例如在行政执法中查封生产、经营场所、扣押生产加工工具设备, 这些行为实际上剥夺了行政相对人进行生产和经营的必要条件, 导致了当事人停产、停业的严重后果, 给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有必要对其适用情形设置必要的程序性保障, 对其加以明确的规定, 对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使用加以限制,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 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坚决不用这种侵权性质明显的强制措施, 以避免给行政相对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 使执法行为公平合理。

2.3 制定抽样检验计算标准和合格范围

抽样检验的结果是行政机关作出后续行政处理决定的重要依据, 由于抽样检验计算标准和合格范围存在着差异, 致使行政机关和生产厂家双方对检测的结果出现异议, 也就可能出现相对人对检测结果的不满而提出抗辩甚至提起诉讼的情况, 进而影响执法的后续工作。因此, 行政机关有必要根据不同种类食品安全的标准和检测需求, 积极与相关领域专家和学者探讨研究, 制定出科学的有差异的抽样检验计算标准和合格范围, 进而提高抽样检测结果的客观准确性和科学性, 不失公允, 促使行政强制措施顺利进行。

2.4 对封存的建议

封存主要运用于食品与药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手段。行政机关执行封存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已经造成食品或药品安全事故, 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品或药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因此要求执法人员在表明身份后, 应全面搜集相关证据, 并且要尽可能保持证据的原始状态。在执行封存之前, 除特殊情况外, 必须得到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制授权。同时, 为了有效防止执行人员滥用行政强制权, 在封存生产厂家的食品及原料时, 要给予相对人申述和听证的权利, 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封存措施被执行后, 行政机关则应及时处理, 对此作出合理的行政决定。对于事实无误的应在一定期限之内立案处理;对于证据不足的, 则应及时解除封存决定, 在此期间因实施封存而给行政相对人的财物造成损失的, 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结束语

总之, 行政强制措施作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领域的重要监管手段, 监管部门在执行强制措施时只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 才能够把好食品药品的安全关, 真正地阻止食品药品安全危害的发生, 或是有效控制食品药品安全危害的扩大, 切实维护公民的健康权益, 更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8.合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篇八

关键词:南水北调工程;工程维修养护合同;合同管理;问题及建议

1.工程概况分析

作为我国南水北调工程的重要阶段性成果,京石段应急供水工程自2008年开工建设后,历经3年工期,完成了自石家庄古运河暗渠至北拒马河中支南岸的工程建设。这一调水工程位于京广铁路西侧,全长227.39km,明渠长度为201.05km,沿线布置了约446座不同类型的建筑物。京石段工程先后四次从河北省岗南、黄壁庄和王快等水库向北京应急调水,不仅切实解决了北京市供水问题,也为其水质标准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工程维修养护合同管理问题概述

2.1合同服务期过短

通过对京石段工程执行过程中的数十份养护合同进行总结与分析,其最为突出的合同管理问题便是合同的服务周期过短。通过对2008年以来的工程维修养护合同相关数据进行整理,可以发现工程维修养护的服务期最短为1个月,最长则为17个月,多份合同中标明的服务期为1年。当维修养护合同到期,施工单位便会采取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或业主重新招标等措施,而这便使得同一维修养护项目无法在固定单位的施工下完成,进而直接影响了工程施工的整体性与协调性。

2.2工程计量问题

京石段工程维修养护合同中的工程计量,是在施工项目计量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利用安保及设备管理工作对施工人员、车辆的到位情况进行统计与管理。但在实际工程施工的开展中,不仅需要对施工人员与车辆进行计量,还要针对服务效果进行提升,而服务效果及其相关要求都没有在合同内容中得以体现,由此可见,京石段工程的工程计量也是维修养护合同中的突出问题。

2.3合同条款的数目及内容划分问题

在京石段工程的数十份维修养护合同中,所涉及的合同额少至几十万,多至上百万,涉及金额数量的不均以及对应项目内容的多样化,都直接造成了合同金额条款的划分问题,条款项目及其内容划分过细,便导致了合同日常管理工作量的无谓增加,同时,合同额数目的过低也会阻碍高资质施工单位的参与,进而降低工程施工质量的有效提升。

2.4合同报酬考核及支付方式问题

作为南水北调工程维修养护合同中的报酬考核方式,浮动报酬要求考核维护单位在完成了现场考核后进行支付,其中发包人并不承诺将资金全部支付给维护单位。这一报酬考核机制虽然采取了平均打分等统一的方式,但由于在工程现场的考核中通常会出现多管理机构共同管理同一维护单位的状况,这便会造成现场管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有所降低,平均打分的方式也无法对维护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准确的评测。合同报酬支付方式主要受到维修养护项目繁杂的影响,分散及多样化的项目内容使得维护单位在实际施工中无法确保工作内容的全面落实,这便会在无形中增加施工成本,进而使得报酬支付方式面临困境。

2.5合同管理力度不足

合同管理力度不足是导致南水北调工程维修养护合同管理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合同管理工作的开展涉及到各级维护单位,其中管理职能最易出现问题的部门是非主要工作与主体管理部门,这些部门在针对合同额度较小的项目进行管理时,由于管理方式缺乏科学性与完善性,使得管理力度严重不足,这便导致了维修养护合同管理出现误差,此外,由于管理工作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也造成了合同管理工作出现不同程度上的漏洞。

3.维修养护合同管理建议及措施探究

3.1适当延长服务期

为了切实有效的处理合同服务期过短的问题,可以将其服务期限进行适当的延长,通过对维修养护项目的长期性与重复性进行开发,进而将服务期的上限划至两年到三年,这不仅为维修单位提供了更为充裕的维修养护施工时间,也避免了工期紧张而造成的工程施工无法统一的问题。在对合同服务期进行适当延长的同时,还要注意在相关条款中强调发包人视服务状况对合同进行终止的权力。

3.2统筹完善合同计量条款

在南水北调工程维修养护合同条款内容的落实中,为了保证合同计量内容的全面有效,就要在针对维修养护合同的具体类型进行划分,并针对统一类型的合同划定相应的计量范围和指标,在保证计量效果的同时,将服务效果纳入到计量要求中,使得服务效果质量也成为计量范围的重要内容,这样便可以为合同条款的优化修改提供更为有效的参考。

3.3合理安排合同招标项目内容

合同招标项目作为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开展的重要基础,是后续维修养护工作落实质量的切实保障,因此针对合同的招标项目,必须做好统筹规划工作。通过将同类型的合同进行归类与整理,例如后勤类合同,土建维护类合同以及高压输电维护类合同等,通过将合同类别进行区段划分,从而实现对合同日常管理工作量的有效控制。通过对合同招标项目进行划分与安排,还可以逐渐建立起竞争机制,为工程维修养护工作质量的提升奠定重要的基础。

3.4改善报酬考核与支付方式

为了使浮动报酬考核方式更为有效,就要求现场管理机构在现场报酬考核中做好主导角色,通过对其上级管理机构的意向进行把握与协调,进而增加对安全事故风险的否决权力,为南水北调工程维修养护工程的安全性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为了促进对合同管理问题解决效率的提升,还可以在合同服务期及其相关条款中根据维护单位的性质进行调整,例如可以将考核周期限定为每月一次,从而实现对合同中考核管理机制的进一步优化。支付方式的选取要依据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具体内容进行确定,针对零星的工程施工内容,可以将支付方式改为单价承包,按实结算,为了避免南水北调工程中总体承包支付方式与零星项目支付之间的不均衡,还可以对各自的限价进行明确,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工程维修养护合同的管理工作。

3.5细化并加强单位管理职能

在维护单位的工作开展中,为了促进其对维修养护合同的有效管理,应首先对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能进行明确,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工作办理的具体要求,通过设立相应的罚则保证其工作效率。在现场管理机构的工作管理中,还要针对合同专职人员进行培训,并将其纳入责任制考核要求中,进而实现对南水北调工程维修养护合同切实有效的管理。

4.结语

在京石段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运行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促进工程的维修与养护管理,就要针对南水北调工程全线的维修与养护工作进行严格要求,使得工程施工的整体水平得以提高。此外,还要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严格监管,从而在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中树立起高效率的维修养护管理机制,在为南水北调工程管理问题提供切实性指导措施的同时,保障工程施工的高质量与高效率。

参考文献:

[1]高珊.新时期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探讨[J].山西水利,2012年第7期

[2]荀淼,张露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规范化管理刍议[J].科研与管理,2010,13(08):10~23

[3]张向春,崔静.试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物业合同模式应用方案[J].中国水运,2011(15):120~131

9.日常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篇九

一、相对人证照受理信息(许可、变更)与监管信息相分离

相对人的许可、变更受理科室与监管、检查科室相对独立、分离,数据不交互,信息不共享,容易形成监管盲区。业务科室受理人员许可(变更)后,执法科室检查人员无法第一次时间全面掌握相对人的相关信息,很容易造成监管已覆盖片区存在盲点或无法实现针对性的监管。如:

1、属地监管网格化,片区细化到人,执法人员监管已覆盖的片区,出现新受理的监管对象,执法人员无法第一时间掌握相关信息,等到日常检查轮循第二次覆盖时发现监管相对人,监管工作已相对滞后很多;

2、相对人经营地点不变,但餐厨环境位置发生变化(如房间互换),按规定应重新提交材料办理餐饮服务许可,但因执法人员没有掌握相对人提交餐饮服务许可的具体材料信息,针对相对人有无进行过变更受理,不得而知。在实际检查过程中,无法及时发现问题。

二、日常监管工作文书记录流于形式,难以形成长效机制

执法人员日常监管中,文书留痕,但文书缺乏一个有效机制管理。随着时间的流逝,积累的文书,要么相对人丢失,要么监管人封存入档,每次检查后的记录难以对相对人的监管情况形成有效的积累。每一次监管工作,相当于重新开始,工作没有针对性,效率偏低。

三、相对人不良信息、违法查处等情况无法及时得到体现

监管人员划分片区后,应形成A、B角色,以责任片区为主,交叉检查为辅,既便于交流,也可使每一个执法人员都全面掌握辖区基本情况,保证执法公平、公正,避免长时间监管某一片区,形成“自留地”。

监管人员的相对独立造成相对人的不良信息、违法查处情况无法及时体现到相对人的基本信息中,受理人员对相对人的许可资质无法确定,监管人员一旦更换,监管片区情况将一片空白,工作需重新开始。

四、应建立企业黑名单和个人黑名单

对吊销相关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黑名单数据库,依法对相对人从事相关行业进行限制。(如餐饮企业3年,负责人5年不得从事餐饮行业)

解决办法:

10.合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篇十

无照经营是指未经工论无照经营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它的存在冲击了有照经营,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严重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由于各种原因,无照经营行为屡禁不绝,已成为影响管理部门形象和建立良好市场秩序的“顽疾”。如何根治无照经营这一经济毒瘤,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为此,我们结合整治无照经营的工作实践,专门对当前无照经营的现状及特点进行了调查,对无照经营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及治理措施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和思考。

一、无照经营的现状及特点

1、从地域分布上讲,无照经营行为是城市少、农村多;固定门店少,流动摊位多。有个别无照经营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不法经营者利用自己住所或租借别人的住所,暗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逃避工商部门的监督管理。

2、从审批环节上讲,涉及前置审批的无照经营户较多,而且涉及前置审批越多,无照率就越高,没有前置审批的无照经营户较少。

3、从经营规模上讲,经营规模大的无照率较低,小规模经营户无照率较高。

二、无照经营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几年来,虽然通过工商部门积极努力的整治,无照经营现象逐年递增之势得到了较好遏制,但还有一定量的存在。除经营户自身原因外,还有监管部门的原因。

(一)片面追逐利益和法制意识淡漠是无照经营存在的主观动因。

无照经营进入市场准入的成本为零,并可以自由地进入和退出市场,一些经营者法律知识缺乏、信用意识淡薄,不顾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法盲户,此类经营户文化素质较低,法律知识缺乏,不知道经营需要领取有关证照,更不知道办什么证照、如何办理证照、为何要办照,是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重点;二是观望户,此类经营户多为新开张经营,主要是看别人是否有证照,有“他人不办,我也不办”及“混过一天算一天”的侥幸心理,是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户的热点;三是钉子户,此类经营户一般经营时间较长,有些还从事一些非法经营活动,公开抵制监管、对抗执法,是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难点。

(二)前置审批体制不科学是导致无照经营存在的主要的客观外因。由于审批体制上的原因,导致某些前置审批成了经营者顺利进入市场的障碍。

一是审批项目繁多。《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虽然经过多次清理,但目前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参考目录中仍然有112个前置审批项目,而实际工作中涉及的审批项目远不止这些。二是审批费用过高。大量的前置审批提高了市场准入的门槛。例如:从事饮食行业领取《卫生许可证》,每户要交抽检费、健康证费。对山区一个只卖“一条烟、两瓶酒、三袋副食”的小店,无疑费用过高。三是审批部门协调不足。审批工作不统一,不同步,影响了市场准入。有些经营项目涉及到多个审批部门,前置审批文件的有效期各不相同,给经营者带来诸多不便,也使工商部门无所适从。有的业户营业执照还未领到手,前置审批手续已经过期;有的部门只核发证件,不履行监管职责,使行政审批流于形式。例如:从事饮食业的服务人员处在时常变动的状态,当初开业时卫生部门核发了健康证的人员早已变动,而新从业人员根本没有健康证。但因为后续监督跟不上,使健康证的发放流于形式。

(三)职责不明、执法不严是无照经营存在的人为因素。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部门之间的“监管顺序”及“主次责任”未作明确规定,相当部分许可审批部门对相关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熟视无睹”,有“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的现象。这些都给工商部门造成很大的责任压力和执法困惑,很多因前置审批“门槛”等体制性障碍造成的无照经营现象,单纯依靠工商机关采取“堵”的办法,不仅难以解决,而且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另外,在执法过程中,由于受人员素质、人情风盛行等因素的影响,有些执法人员办人情照、发人情证,导致经营者摆人情摊、开人情店。在调查中发现,有30%的无照经营与执法不严有直接关系;有50%的无照经营是由于前置审批手续不全造成的,而有关审批部门却听之任之,没有进行日常巡查,没有组织有效的市场监管,无形中加重了工商部门的执法任务和压力。

三、无照经营整治对策

无照经营原因复杂,“久治不绝”,涉及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因此,无照经营整治和长效管理仅靠工商部门一家是不够的,需要整合管理资源进行综合治理。我们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声势。

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对经营者的教育力度。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教育,特别是要把宣传的重点放在重点行业和城乡结合地带。不但要利用各类宣传媒体宣传无照经营工作和整治的必要性,还要把宣传工作与各类工作有机结合,带入到各项工作之中。在日常巡查过程中,采取发放宣传材料,设立咨询服务的方式,面对面向经营业户宣传政策,使他们认识到无照经营的危害性,提高守法经营意识,营造依法经营光荣、违法经营可耻的社会氛围,消除他们的观望心理,引导有照经营。同时在宣传中告知办照程序和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让办照户不走冤枉路。

(二)按照“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取缔无证(照)经营。

工商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行为;环保部门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涉及环境保护的经营行为,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卫生部门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食品、餐饮等经营行为,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查处城市流动商贩和室外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同时结合审批制度改革,切实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程序,建立和完善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制度,确保管理职能的落实到位。

(三)加强部门协作,对无照经营实行综合治理。

建议建立“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执法机制。一方面,工商部门和有关审批部门发现涉及各自部门职责的无照经营行为后,不得向其他部门推诿,应当立即依法查处;另一方面,对于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前置审批部门发放的许可证而从事无照经营的,应以许可审批部门为主、工商部门协助查处;对单纯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登记部门负责查处;对拒绝、阻碍执法的行为,应当向公安机关发行政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建立对无照监管情况的通报制度,使部门之间配合更加密切,监管更加到位。公安、环保、文化、卫生等前置审批部门在实施各自职责的专项检查中发现无证无照或有证无照的,在督促其办证的同时,将情况通报给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无照经营行为涉及前置审批或者经营范围须经前置审批的,应向相关部门反馈情况。

(四)区分具体情况,坚持引导与管理并举。

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通过疏导、扶持可以解决证照问题的,应当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补办有关手续、合法经营。对无证无照从事需要前置审批经营项目的,严重危害人身健康、财产安全或危害环境的,拒不听从市场管理和执法人员劝导的,要坚决依法进行查处。执法实践中,行政执法部门主要采取查封、罚款等措施予以取缔,对这种多次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要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五)突出行业和重点,加大监管力度。

一是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监管。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以从事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重点行业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地下食品、药品等生产加工窝点和从事易燃易爆、生产性废旧金属等行业的无照经营者,坚决取缔。二是加强对重点区域的检查。以城乡结合部、山区和外来人员集聚的区域为重点,加强日常检查,及时掌握无照经营动态情况,并积极采取查处措施。三是加强对出租房管理,教育房主和承租人依法办照的意识和自觉性,把禁止无照经营列入租房协议中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擅自出租自有住房,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地的,在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的同时,也可对非法出租行为进行处理。四是加大整治力度遏制无照经营蔓延。按照国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要,充分依托社会力量,发动广大群众,鼓励群众对无照经营举报,一旦得到无照经营举报,工商部门及时予以查处和取缔。

11.合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篇十一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任务,尤其是在基层,基层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我国社会和谐、稳定发展。食品药品监管作为食品药品安全的保障,就当前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来看,存在着许多问题,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没有全面地落实下去,对食品药品监管不严格、不到位。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是一项食管社会稳定的“民生工程”,在现代社会里,相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药品食品监管工作,要全面抓好食品药品监管。

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监管体制不完善。就当前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来看,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还处于摸索阶段,相关监管体制还没有形成,各部门职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同时,各部门之间各自为政现象较严重,有些监管职能边缘的问题无人管,难以形成工作合力。另外,现阶段的处罚机制与社会发展不相符,许多处罚不够严厉,难以发挥有效惩戒作用,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有待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是一项专业性的工作,对执法工作人员要求较高,然而就当前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来看,现阶段的工作人员难以满足食品药品监管实际工作的需要。许多执法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对食品药品不认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比较随意。另外,许多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还可有待于提高,许多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会被那些不法商贩给出的利益所迷惑,没有发挥执法人员应有的作用。

基层食品药品相关设备落后。食品药品安全与否不能单凭眼睛去看,需要依靠先进的检测设备来进行质量检测。然而基层食品药品相关设备还比较落后,执法人员在食品药品监管中大多是对产品的外观、包装、有限期限等信息进行查看,而对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药品质量是否达标等指标需要依靠先进的检测设备来完成,而基层相关设备存在较大的缺陷,使得那些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药品难以及时的被检测出来。

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存在问题的对策

完善监管体制。食品药品监管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完全的监管体系是该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为此,政府部门应当针对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完善相关监管体制。首先,要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要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纳入到日常管理工作中来,全面开展食品药品监管;其次,建立和完善企业合作机制,完善公、检、法等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办案的协作机制,全面落实责任制,对损害民众利益的一些不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和惩处。另外,应当健全基层食品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以法律为依据,对那些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执法工作人员作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执行的主体,要想全面抓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应当加强执法工作人员的教育。要加强执法人员对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知识的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对食品药品安全的认识,要加强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执法能力。同时要强化素质教育,提高执法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为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培养一直业务能力强、职业素质高的工作队伍。

加大投入。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需要依靠相关的设备来提供保障。作为政府,应当要加大相关投入,既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经费的投入,同时也要加大对检测设备、执法车辆、视频设备等方面资金的投入,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提供保障,从而更好地开展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加强执法监管。首先,对强化抽检监测,要对基层食品药品进行抽检,可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基层食品药品进行检测,一旦发现不合格,要立即停止该类食品药品的生产和输送,要追本溯源,从源头上切断货源;其次,要深入市场,全面展开市场调查和管理,对市场进行整顿加大对制售假劣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大要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

基层食品药品监督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又长期的任务工程,在现代社会里,相关部门必须持续关注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要加大投入,全面抓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从而杜绝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药品被民众食用,从而为人们的生命健康提供保障。

(作者单位:滨州市邹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2.合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篇十二

(一) 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一种比较灵活而且获利很快甚至颇丰的投资方式, 但是同时, 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从证券投资基金的角度来讲, 这是属于集合投资方式中面向特定的人群的一种。一般来说,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即PE) 以及风险投资基金 (即VC) 是私募基金的几种主要的类型。在私募基金的发展过程中, 曾经经历了多次的低迷, 却每每再次发展起来。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一是准入门槛较低, 监管制度对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也较低, 使得私募基金的发展空间较为宽松;二是组织形式和运作管理方面较为灵活, 经营者可以较为容易地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三是一旦经营得当, 获利较快而且颇丰。以上的原因使得私募基金在金融全球化发展的今天依然能够在日益激励的金融市场争夺中脱颖而出。这样的特点也造成了私募基金的风险极大, 因此, 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就变得十分重要, 尤其是法律监管, 这是有效较少私募基金风险的必要方式。

(二) 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

私募基金的监管, 实际上就是通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业组织以及金融企业自身通过管理手段监管和弥补市场资源配置机制的不足。这是指市场手段外的其他手段, 有可能是经济的、政治的甚至是法律的。因此, 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就是运用法律手段对私募基金进行监管的相关活动。具体地说, 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 协调和规范基金的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也包括私募基金的发行、申购、交易、赎回以及终止等行为的法律调整等。

二、我国私募基金法律监管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分析

私募基金在我国实际上从九十年代开始就有, 但直到2012年才有了第一部涉及到私募基金的法律。期间, 主要是依靠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来进行监管的, 比如: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1999年和2001年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两个文件、2003年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及2005年后逐渐立法和完善的《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等。

经过国内证券行业及相关研究部门的多年激烈争论, 2012年我国终于将私募基金纳入到了国家立法的法律监管当中, 虽然对许多细节仍然没有详细的规定, 但这毕竟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通过分析, 本文认为, 我国私募基金法律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法律监管体系方面的问题

一是监管主体的问题。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实践中, 我国私募基金的监管主体是由基金的种类决定的, 不同的基金归不同的职能部门监管。监管主体中既有央行和证监会, 还有发改委甚至是工商和税务部门。监管主体的混乱和监管权力的交叉重叠是我国监管主体方面影响我国私募基金良好发展的一大问题。近年来, 有些部门不顾及行业发展的单纯行政强制性手段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值得改善的地方也很多。

二是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仍不完善。总体来讲, 尽管2012年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案第一次将私募基金纳入了法律监管范畴, 但是仍然是较为宽松的监管原则为主, 只有框架式的法律原则, 具体问题的处理仍然需要相关法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以PE市场为例, 我国已成为美国之后的世界第二大的PE市场, 但PE市场的具体法律监管,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系中却没有涉及, 对我国PE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没能起来必要的法律监管保障。

(二) 市场准入方面的问题

一是市场主体标准的问题, 主要是缺乏一个统一的、明确的准入标准。现行的法律及文件中, 只有框架性的、粗犷的规定, 具体原则十分模糊, 一旦一些不具备经营管理资质的企业借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的名义进行私募基金, 极有可能严重扰乱整个基金市场, 造成投资者不必要的损失。

二是资金来源的问题。资金的来源是私募基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却没有相应的条款对私募基金经营主体的资金来源加以规定, 这很容易成为一些非法来源的资金进行“洗钱”的手段, 因此, 严格规定资金来源, 加大审查力度很有必要。

此外, 市场运作和市场退出方面的法律监管也存在着如缺乏发行投资规范、信息披露规定不够详细等问题。

三、我国私募基金法律监管制度的建议

我国私募基金法律监管首先要结合国际基金市场的发展, 参照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 逐渐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建设, 要逐步达到能够预防系统性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规范私募基金市场秩序等要求, 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 从监管部门方面来讲, 既要从整体上规范各部门监管权力的优化分配, 逐步减少重复性的监管权分配, 尽力实现统一的监管;另一方面各监管主体在监管过程中要坚持依法监管原则, 行政手段要严格执法, 更要依法监管, 当然监管措施上也要有“度”的把握, 不能因为过度的监管限制私募基金的发展空间。

第三, 市场准入方面, 要明确市场主体和市场准入标准, 制定资金来源的规范, 并规定明确的违法处理方式。之后, 监管主体要根据这些规定严格审查准入主体及资金来源, 对违法规定的行为及时处理。

第四, 市场运作方面, 要明确规定关于基金发行方式和投资方向的问题, 有监管部门把握基金的系统性风险, 同时在信息披露上, 明确基金管理方面对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强制性义务。

参考文献

[1]彭夯.私募基金监管法律问题研究[M].复旦大学出版社, 2012年.

[2]陈向聪.中国私募基金监管法律问题研究[M].人民出版社, 2009年.

[3]丁世国, 张保银.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问题与对策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 2012年第12期.

[4]陈斌彬.论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J].上海金融, 2009年第5期.

13.合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篇十三

(2013-2014学年第1学期)

论文名称:关于我国银行业监管体系问题的研究综述 学号:156040016

姓名:张美娜

年级专业:11级金融学 指导教师:傅颖

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关于我国银行业监管体系问题的研究综述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银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世人的关注,特别是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已演变成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已经成为全球共识。本文综述了我国银行业监管的现状分析,包括银监会监管、市场准入监管、市场退出监管,归纳了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有相关监管法规不完善、监管人员素质问题、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并总结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办法,建立健全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体系、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来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体系,特别是在全球经济危机、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如何加强对我国银行业的监管,确保我国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

关键词:银行业监管,存在问题,完善对策

1我国银行业监管的现状分析

1.1银监会监管

南方指出,目前,我国银行监管机构主要有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审计署和证监会等。其中财政部对银行的监管主要表现为修改银行会计、财务制度;国家审计署主要负责对国有银行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证监会主要对上市商业银行依据《证券法》进行监督。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银监会是我国银行监管的主体机构。[1]

1.2市场准入监管

南方指出,在我国,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设立银行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符合规定的银行章程。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银行机构为例,公司章程包括银行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有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方式、股份总额、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股东的权利义务;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等;有符合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中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1]

1.3市场退出监管

南方指出,首先,在处理有问题的银行时,我国通常采用接管或撤销的方式。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其次,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支付存款的本

1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1]

2我国银行业监管体系的存在问题

2.1 相关监管法规不完善

梁森认为,金融立法在某些重要领域还是空白, 尤其是随着金融电子化、网络化就发展和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 传统的以有形金融为调整对象所建立起来的金融法律法规受到了严峻挑战。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大多未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缺乏可操作性。有的条文也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应进行适当的修改。关于市场退出的问题和法律规范研究不够, 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3]

乔飞鸽认为,监管法规缺乏规范性文件的系统理念。缺乏系统性使得行政法规或规章相互之间或与法律之间有大量重叠的条文。商业银行监管规章制定的目的在于弥补法律、行政法规的缺漏或者对有关法律内容作出操作性的解释.绝不仅仅在于重复强调法律法规的某些内容或者仅仅是宣传法律、法规。此外,立法者对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及时修订、废止工作未予以足够重视。[5]

何忠丽认为,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缺乏完善的银行业机构市场退出法制。1998 年我国关闭了几个银行机构,它们分别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海南发展银行等,这些金融机构存在严重的问题,在金融市场上不具备竞争力,退出市场是必然。但是,由于我国银行机构的退出缺少法律依据,依靠的是行政命令,关闭中的银行机构债务清偿原则、清偿顺序、有效资产的承接等程序没有法律的依据,银行机构退出市场如果都需要通过行政命令来执行,就会增加银行机构的退出成本。[6]

2.2监管人员素质问题

梁森指出,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及人员素质与发达国家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在基层监管部门, 大部分监管人员没有经过正规高等财经教育,缺乏系统的金融理论基础, 对国际金融知识知之甚少, 加上缺少高水平的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计算机和外语等相关专业人材, 基层监管很难跟上银行发展步伐。[3]

南方指出,我国的监管机构在人员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①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求监管人员不仅要熟悉被监管银行的产品结构、业务流程、内控机制、计算机系统,还要具备良好的金融、会计、法律等专业知识。这些监管内容不是一个监管人员能够独立完成的,需要一支专业监管人员队伍相互配合、共同完成。②我国尚没有建立实用有效的监管人员培训机制,没有针对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监管人员制定系统全面、持续的培训计划,监管人员的知识难以跟上市场发展的需要。[1]

2.3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南方认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明确强调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市场披露银行财务业绩;

2财务状况(包括资本金、偿付能力和流动性);风险管理战略和措施:风险暴露(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8大风险);会计政策;业务、管理和公司治理等6个方面的信息。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有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又颁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从整体上看,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还是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缺陷:(1)是信息披露不统一、不规范。(2)是信息披露范围过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应该包括:.机构的信用等级、经营状况、资本实力、风险状况、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工具措施以及内部治理结构等。[1]

梁森指出,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存在较多问题:信息披露内容不够深入和全面。年报是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对外披露信息的主要载体, 但是除上市银行外, 其他银行的年报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范围较窄, 一般存款人和利益相关人基本上看不到银行的年报。同时, 各商业银行披露信息的内容、方式、程序都不够规范。会计体系不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需要借助于完善的会计体系予以实现, 会计标准直制约着信息披露的质量。[3]

3我国银行业监管体系的完善对策

3.1建立健全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李忠林认为,首先,加强立法的整体规划。围绕监管目标,设计科学的监管法律框架,建立合理的法律体系和创新机制。其次,完善银行业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尽快疏理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避免、消除监管法规和规章之间的矛盾,在此基础上整合一部权威性的金融法规汇编。最后,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监管权行使机制。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监管制度,通过建立现代化公司制的治理结构来完善商业银行内控监督制度,实现法律框架下的行业自律。[4]

3.2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乔飞鸽认为,监管主体中工作人员素质建设应上升到制度层面上来.严格规范商业银行监管工作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对金融业务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对商业银行法制及其实施机制的熟悉等要求。应建立商业银行监管业务知识资格考试和职业道德评价等制度。现代社会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和多样化的金融风险需要具有金融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来履行监管职责。[5]

梁森认为,要完善培训机制, 对现有监管人员加强培训。风险监管要求监管人员熟悉金融法规、商业银行业务及经济金融形势, 能够结合区域金融特点对银行经营情况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价, 提出切实可行的风险化解措施及建议。因此, 监管人员必须通过各种方式补充所需知识, 提高监管工作水平。[3]

3.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刘晓勇指出,1.银行会计体系和会计财务信息披露。非上市商业银行的会计准则向上市商业银行的会计准则靠拢,上市商业银行的会计准则向国际标准靠拢,最终实现会计报告国际化。2.加强风险披露。风险披露主要包括资本信息、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信息披露。3.强化表外信息披露。一是我国商业银行应当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所确定的框架原则基础上,建立统一的表外业务风险衡量标准和风险检测体系。二是完善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方法。要求表外业务项目应以资产负债表附注形式或附表形式反映出来。三是强化信息披露真实性要求。对在银行表外业务披露中的重大虚假披露事件的当事人应制定严格的惩罚制度,适当的时候可以引进社会权威信用中介机构,对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加以审计。四是强化表外业务信息披露的同时,要强调表外业务向表内业务的转化,能在表内核算和表内披露的项目应首先在表内核算和披露。4.监控制度。信息披露监控机制应包括三方面。一是日常监督机制。应该针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行为特点,进行有效、稳定的信息披露监督,使其能自愿、真实、及时、准确地按照市场规则披露信息。二是惩罚机制。信息披露后如果不符合要求,必要时可要求增加披露的内容甚至重新披露。三是监管当局的责任。法律赋予监管当局的责任愈大,监管者的能力愈强,揭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动机就越强烈,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上造假的动机愈小,就愈有可能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数据。[11]

参考文献

[1]南方.我国银行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9.03.01

[2] 郭亮.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监管制度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3.[3]梁森.我国银行监管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J].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6(2):20-22

[4]李仲林.论我国现行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南方金融,2011,(11):36-38.[5]乔飞鸽.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现状及其政策选择[J].浙江金融,2006,(8):24-26.[6]何忠丽.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监管体系问题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2006

[7] 马克英.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2.[8]胥小芳.简论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金融之窗,2010,(3):767-770

[9]邓连生.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时代金融,2012,(8):128

[10] 魏静.我国商业银行信息化风险及监管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2.[11]刘晓勇.中国商业银行监管问题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05.05.01

14.合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篇十四

3月10日局召开“查短板、找差距、促整改”动员大会后,我稽查队当日召开本科室“查短板、找差距、促整改”工作会议,通过座谈、向文化市场部分企业征求意见,梳理出我稽查队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短板。

一、存在问题

(一)文化市场的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文化市场执法队伍力量薄弱。一是人员编制不足。管理部门由于受人员的限制,远远不能适应区域宽、任务重的现实情况。突击式、点对点式的检查很难形成较大的监管态势,且检查的周期长,无法对全部市场实施全面、及时、有效的监督管理;二是综合业务能力有待提高。随着科技的进步,文化市场的管理手段也须不断的改进提高,故要求监管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但目前的状况显然未达到这样的标准;三是文化市场管理专项经费严重不足,市场监管硬件设施的配置未得到保障,如证据采集及保存所需的声、像设备。

(二)对非法出版物的监管困难重重。一是出版物市场相对比较乱。盗版图书和音像制品仍有很大市场。二是游商、地摊屡禁不止,无任何证照的游商、地摊多出现在城乡结合部以及集贸市场等,不仅向路人兜售非法、盗版图书或音像制品,甚至兜售淫秽音像制品,这些游商、地摊一遇到检查便跑,检查一过,又出来兜售,在管理上存在一定难度。

(三)歌舞厅无证经营。一些歌舞厅在没有经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门营业,这些场所一遇到检查便关门停业,检查一过,则照常营业,跟管理部门“捉迷藏”,严重扰乱了娱乐市场经营秩序。

(四)是多数印刷企业规模小、档次低、管理乱,多以小作坊形式存在,超范围违规印刷行为较多,严重扰乱了印刷业经营秩序。

(五)自身学习方面存在不足。对十六届六中全会、省委和市委精神学习不够,认识不深刻。

二、对策及建议

(一)抓好队伍建设,确保队伍稳定。文化市场的管理具体落实是由文化稽查队伍来完成的。文化稽查队伍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文化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因此充实稽查队伍、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完善稽查工作制度、从严治队是管理好文化市场的前提和基础。同时要加强稽查队员能力建设强化依法行政培训,网络培训,文化知识培训,创新思维教育培训,不断扩大培训覆盖面,提高培训水平和质量,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培训新格局,全面提升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和应对复杂局面能力。

二)加大打击力度,以管理促繁荣。繁荣是目的,管理是手段,没有强有力的管理措施,就根本达不到繁荣的目的。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必须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作为已任。对文化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条文,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毫不手软。对违法经营现象要及时觉察,露头就打。在执法过程中,作为区级文化市场的执法人员存在“熟人多、情面关不好过”的问题,这就要求执法人员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注意自已的角色位置,坚决杜绝人情处罚,徇私枉法的现象出现,只有这样,管理才能出效率,管理才能达到促繁荣的目的。

(三)抓好日常监管,增强行业自律。首先,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要加强对文化市场违规行为的查处,执行好量化处罚规则,行政处罚做到“公正、公开、公平”,其次,要加强对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法制培训,引导他们守法经营,实行行业自律,并互相监督,维护自身利益,确保市场规范。第三,充分发挥好文化市场义务监督员的作用。除此以外,还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协调好各部门的关系,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文化市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扯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其所表现出来的问题也是复杂的、多方面的,许多问题并不是文化行政部门能独立解决。因此,协调好公安、工商和消防等部门之间的关系,使各部门之间能形成合力,努力造就一个齐抓共管而又管理有序有良好局面,也是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的文化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好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多通报、多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五)抓好机制建设,注重经费保障。逐渐建立和完善一套适合本地区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的考核奖惩机制,强化队伍的整体素质的提高,配齐适应工作需要的软硬件设施,通过软、硬件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及办事效率。

15.合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篇十五

近年来, 食品安全监管危机逐渐显露出来, 中国在数十年之内步入食品安全普遍警惕和不信任状态。 2013 年国家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改革, 拉开了大部制改革综合监督管理体系的序幕。 然而在笔者走访调查之中发现大部制改革目前仍然面临很多问题。

对于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研究, 国外起步早, 技术理论与实践都趋于成熟。此外, 国外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比国内更加丰富及全面。经过长时间的发育, 欧盟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方面具有一整套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重视溯源与预警系统, 并结合最先进的HACCP管理体系, 拥有完整的召回系统[1]。 监管效益以及监管成果都很显著。

2 调查情况

笔者调查走访了两个市级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调查了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管理局等总计5 家单位, 访问了处在食品安全监管一线的领导、员工21人, 了解他们对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看法、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策略建议和大部制改革进程中所面临的压力及问题, 通过走访, 认识到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问题以及难点。

3 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3.1 基层监管人员不足

在大部制改革之前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为多部门监管, 存在一些必然的相互交叉或者衔接不到的地方, 部门之间存在互相依赖和推诿。N市的县一级是将原来三个单位和并成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 存在利益关系导致科室、人员、职能并未交接完毕, 还未实现全链条、全过程的统一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和管理限度不能相匹配, 县一级下面以原有的工商分局为基础设立食品安全监管分局, 监管各个乡镇, 每个分所也并不能做到人手充足, 从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到食品加工设备, 工地食堂、学校食堂、小作坊及农村家宴, 项目细化繁多, 监管力量明显不足。

3.2 专业水平不高

对于基层人员, 结构调整之后面临新的监管对象, 监管流程, 监管方式。部分人员是从工商局或者质监局下调, 对食品安全、有关法律认识不足。 对于省一级和市一级单位而言, 新的模式也将带来新的工作方式。 监管还存在上级部门不了解基层的运作方式, 导致很多时候上级指导缺乏计划、重复布置, 基层人员执行力不从心。

3.3 检验配备不完善

食品检验配备滞后于食品行业的发展, 县级食品安全的检验主要是在县疾控中心, 调查中普遍反映检验能力的不足。 基层方面的设备落后陈旧, 很多仪器检验灵敏度不高、准确度也比较低, 无法得到更加准确的结果, 对消费者的举报不能形成准确的判断, 如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的超标、餐饮食品有毒有害物质的检验。

3.4 检验技术落后

食品检测技术水平不高, 在技术前瞻领域以及关键技术方面落后, 检测方法单一、繁琐, 在残留量微量分析、痕量分析缺少相应的检测手段, 快速筛选的检测技术不够成熟, 基层检测手段还处于传统的阶段, 食品行业急需的快速检验技术也没有得到广泛的推广。

3.5 法律、法规滞后性严重

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主要有《 食品安全法》 等相关法律, 食品安全的立法主要着眼于监管型立法, 只是针对目前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立法, 滞后性比较严重, 如农村家宴并未涵盖在《 食品安全法》 中, 对监管者监管造成困难。与食品安全民事纠纷相关的专门立法较为欠缺, 司法解释处于空白, 导致司法困难较大。已出台法规很多款项形同虚设, 操作性不强。 法律的执法主体不一样甚至存在冲突也加大了执法的难度, 使各种违法现象难以定性, 以致处理不当。

3.6 法律效益低、法规不合理

法律效益不够处罚力度太低再加上食品企业法律意识淡薄重效益轻安全, 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 掺杂、掺假, 侥幸心理严重。法律法规责任界限模糊举证困难, 消费者由于维权费用、维权精力、取证困难和维权时间等造成维权成本的高昂, 导致消费者维权积极性不高、维权意识差、维权力量弱。 无法满足消费者、监管者的要求, 消费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3.7 食品标准驳杂、不统一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标准体系还不完备, 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落后, 标准总体水平偏低, 标准起草部门众多, 致使我国的食品标准不够协调统一, 表现在国家标准之间不统一, 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之间层次不清, 存在着交叉、矛盾和重复等不协调问题[2]。食品工业中的1070 项国家标准、1164 项行业标准和578 项进出口食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指标不一, 令执法部门监管无所适从。

3.8 食品行业缺乏诚信

食品企业是一个诚信企业, 然而巨大商业利润的追逐驱使商家的责任感下降, 食品企业唯利是图, 存在侥幸心理。生产经营者为追逐利润, 违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一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缺乏自律和诚信意识, 不仅环境差、卫生不达标, 而且人员流动性大, 这些都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和薄弱环节。 另一方面, 我国食品行业信用管理体系还不健全, 缺少必要的诚信监督手段。

3.9 食品产业行业基础薄弱

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制约, 目前我国食品产业基础薄弱、量大面广[3]。 食品产业涉及范围广, 种类多, 小作坊、小商贩、小餐饮也遍地都是, 造成了管理混乱的局面, 无法形成集约化、规模化的食品标准市场。

4 食品安全监管解决思路

4.1 持续深化体制改革

当前食品监管模式正处在转型之中, 将工商、质监、食药监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综合到一起是长久以来食品监管总结出来的经验模式, 走访中很多在职人员对新模式都认为是科学并且合理的。但当务之急是持续深度地进行大部制的改革, 政府等相关单位需要提供改革所需要的帮助, 提出合理的人员分配方案、合理的资金预算。食药监局内部应当处理好改革中的各县利益关系, 尽快完成职能的调整, 机构的整合, 人员的安排。

监管部门应迅速建立权责明晰、分工合理及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依法从严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进一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 实现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制定一整套完善的食品监管流程, 责任落实到人, 可追究可溯源, 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 这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行监管职能的首要前提。

4.2 提高监管部门专业水平

基层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一直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也是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效益低的主要原因之一,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重视科室人员工作能力的培养, 提高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意识, 形成优秀的食品安全监管团队。

基层监管部门可以通过邀请行业专家进行培训, 各科室负责人可以定期就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的进行指导。培训过程中着重业务处理流程, 使所有的人熟悉自己所在岗位的监管流程, 丰富监管技巧, 组织专项整治活动, 提高实际业务处理水平。进行培训的领导需要有针对的进行授课, 在传授一般的法规标准之外还要适当的拓宽培训面。在全国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内部利用信息技术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交流平台, 成员可以借助平台交流经验, 更好地合作监督。

4.3 监管部门加强责任意识

在食品产业基础薄弱的现阶段存不法商家的恶性竞争, 靠企业的自律是远远达不到安全生产的标准, 鉴于此食品监管部门应该加强责任意识, 增加专项整治的频率以及力度, 定期进行专项整治。监管过程明确部门责任, 做到责任可溯源。

4.4 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与法规的建设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能有效提高监管水平。针对现阶段各项标准繁杂, 内容不够规范、严密, 各项标准之间交叉、矛盾、重复。 有些标准存在时间比较长, 不符合现阶段的实际情况, 与国际标准脱轨比较严重。各地应该针对本地特色食品产业制定各项标准修订与国家法律不一致的监管法律规章和政策措施, 制定各项具体办法, 为有法可依做基础。

细化各项制度标准, 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安全生产制度、责任制度、认证制度、溯源及召回制度。 覆盖从农田到餐桌所有的方面, 食品生产的整个产业链。

4.5 加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

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 在学校、社区等人员集中地宣传《 食品安全法》 , 加强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认识, 做到人人关注、人人监督。 食品安全意识的宣传和教育不仅能够增进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 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和参与监督的能力, 客观上还为生产经营者提高自身的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原动力, 激励食品企业采取保障食品安全的行为, 有助于从源头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4.6 多元化治理, 推行民众自治性组织

基层的食品安全监管单凭借监管部门远远不够, 在小作坊, 小商贩, 小餐饮遍地的地区食品监管往往力不从心, 推行民众自治组织会, 可以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强化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主导权的同时, 调动社会的力量共同监督。发动免检自治组织, 媒体新闻人士共同监督。

完善举报流程, 食品监管部门采用有奖举报制度, 鼓励民众举报非法生产的小作坊等。 在社区、学校、乡镇成立食品安全协会, 扩大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参与度, 增强独立市场主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 真正做到食品安全人人有责。

4.7 信息化科学化监管食品生产流通

借鉴国外和其他行业的先进监管方式, 在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普及HACCP理论及建设, 有效实施监控, 确保产品的卫生安全。 利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 普及食品产品可溯源可召回制度, 使食品从源头开始透明化, 每一步加工都有据可查, 每一次流通都有迹可循, 当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能迅速定位环节, 能迅速执行召回制度, 避免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4.8 创立诚信监管体系, 提高企业的诚信度

建立食品安全诚信体系, 建议规模以上的食品企业必须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纳入诚信体系监管范围, 再逐渐推向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建议完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评价、披露和奖惩制度, 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公正的评定、对诚信的企业予以适当的鼓励, 对失信的企业予以惩罚, 形成一个诚信网络, 体系建立之后之后对外公示, 以此有效地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形成良好生产规范。

其次, 企业内部增加自身诚信度, 通过低成本的改造生产车间, 从原料采集到最后的成品, 使企业食品加工过程透明化, 全面开放加工通道, 并广邀社会各界人士进行参观指导, 在提高企业诚信度的同时, 形成良性竞争, 推动食品行业的发展。

4.9 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流散型食品生产企业

基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永远是重中之重、难中之难。 目前对于县镇一级食品监管的难度主要在于监管对象多, 流散型食品生产单位繁杂, 监管难以全面覆盖到, 出了安全问题难以追究责任, 执法难度大。因此在县镇一级目前存在和业主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的方法来限制其安全生产, 对违反合约的严肃处罚, 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食品加工单位的恶性竞争。食品监管部门及国家有关组织需要对这些食品生产单位进行指导并逐步推动其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5 结语

食品产业行业基础薄弱是我国食品安全的根本问题, 始终将推进食品产业转型作为监管的首要目标, 同时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强调持续深化体制改革, 加强人员培训, 完善食品有关法律、标准, 制定各地区可实施的具体法规, 注重食品安全的宣传工作, 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建立完整的企业自主监督预警机制, 推行多元化监管, 推行民众自治组织, 创立诚信监管体系, 提高食品企业的竞争力等从而全面提高食品监管的实效。

摘要:食品安全关乎国民健康、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等。本文充分借鉴一线工作人员的经验, 介绍了当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通过对目前食品安全监管和国内现状的分析, 结合国外先进监管方法和在职人员的经验, 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策略和建议, 以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全面落实。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何珊.大连市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对策研究[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 2013.

[2]刘林勇, 李金林.浅谈我国食品标准体系[J].江西食品工业, 2010 (2) :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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