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班集体及文明班级评选办法

2024-07-18

先进班集体及文明班级评选办法(10篇)

1.先进班集体及文明班级评选办法 篇一

吉林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办法

一、中央文明办、省文明办关于精神文明建设评选表彰的相关精神

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是2003年颁布的。其中,表彰类别包括:全国文明城市、全国文明村镇、全国文明单位三个荣誉称号(含先进城市、先进村镇、先进单位),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评选范围规定:全国范围内凡符合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标准的城市、村镇和基层单位均有资格申报;申报程序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提前公示、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由中央文明委直接表彰、奖励。先进集体颁发奖牌、证书和奖品,个人发证书、奖品;实际表彰数量:2005年是正式命名全国文明城市的第一年。共表彰全国文明城市9个、文明城区3个、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58个;文明村镇494个、全国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村镇993个;文明单位1001个、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1999个。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100名。

《吉林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办法(试行)》是1998年5月以省委、省政府的名义颁布的。表彰类别及届次:从2004年开始,省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为三年表彰一次,表彰类别包括:文明县(市、区)、创建文明县(市、区)工作先进县(市、区);文明村镇、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村镇;文明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为4类7个荣誉称号。表彰数量:2004——2006,省文明办共表彰文明县(市、区)8个、创建文明县(市、区)工作先进县(市、区)14个;文明村镇48个、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村镇74个;文明单位196个、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1008个;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102对;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20名。奖励规定: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表彰范围、申报程序与中央文明委的规定相同。

二、国内部分城市精神文明建设评选表彰情况

6月10日——8月10日,我们对国内14个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进行调研。

从调研情况看,可以概括为“三同五不同”。

“三同”主要表现在:一是评选表彰对象大致相同。表彰对象基本上都是“各基层单位、各行业及社会各界群众”,面向的范围广,易于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到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中来;二是申报的方式大致相同。采用的都是“逐级申报”的方式,便于发挥逐级管理的作用,有利于提高申报质量;三是对先进集体的管理方式大致相同。基本上采用的都是“动态管理方式”,对被评选为先进集体的单位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不同”主要表现在:一是评选表彰的届次不同。从评选届次比例看,每年评选一次的约占25%,每二年评选一次的约占65%,每三年评选一次的约占10%。二是评选表彰的奖励方式不同。有的以物质奖励为主,多数城市则以精神奖励为主。三是先进集体的考核方式不同。有的城市由文明办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有的城市由文明办牵头,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联合考核组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考评,也有的城市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四是表彰的类别不同。各城市表彰类别可以大致划分为精神文明建设文明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文明行业、文明村镇和文明社区,但在细节上又各有特色,划分的更为细致。五是表彰的数量不同。从调研情况看,90%以上城市的市级先进集体数量在2000-3000个之间,其他城市均为2000-3000个之间。

三、长春市精神文明建设评选表彰现状

《长春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试行)》是从2002年开始制定的,由长春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于2004年以市委、市政府名义颁布。《办法》分6章40条,规定了评选类别、评选标准、申报程序、奖励和管理等内容。

1、评选类别。

《长春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试行)》规定,长春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分为:文明县(市、区)、文明行业、文明乡(镇)、文明村、文明社区(小区)、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军(警)民共建先进单位、文明窗口建设(文明窗口标兵)等8个称号。本着与中央和省评选表彰称号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每届评选表彰的具体称号。

2005——2006年评选表彰,设文明县(市、区)、创建文明县(市、区)工作先进县(市、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村镇;文明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文明窗口;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5类9个荣誉称号。

2、评选标准。

我市的评选标准突出了操作性和时代性,每个表彰类别都有自己的评选标准。

3、先进集体、个人数量。

2004,我市表彰各类先进集体988个,先进个人301人;2005-2006,我市表彰各类先进集体893个,先进个人133个。从表彰数量看,呈逐年下降趋势。

4、奖励。

《办法》规定:凡首次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的,可分别一次性发给干部职工一个月、一个半月和二个月上个单位人均月基本工资的奖金。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发奖励证书和奖品,由市文明办统一发放。

5、申报和评选。

申报方式方法与中央文明办、省文明办的相关规定相同。

目前,我市《长春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试行)》存在的不足,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评选标准应充实内容。应增加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新的内容。

二是表彰数量过多,应该压缩。更有利于发挥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的先进性和示范性。

三是奖励范围、标准应该细化。对受到表彰的文明县(市、区)和创建文明县(市、区)工作先进县(市、区)的奖励标准予以确定。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机制的对策建议

1、评选类别。表彰类别应设为:文明县(市、区)、创建文明县(市、区)工作先进县(市、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文明窗口;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5类10个荣誉称号。其中,文明行业的评选可根据中央和省里的统一安排开展评选。

2、评选对象。中央和省文明办的评选表彰对象是直接表彰到各基层单位,并且遵照自下而上,逐级考核逐级申报的原则,不是市级先进集体就没有资格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先进集体。因此,我市的评选表彰对象也要评选表彰到基层单位。

3、评选标准。在我市现有评选标准的基础上补充“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内容。每一届考核评选都要根据精神文明建设总体工作安排和活动开展情况重新修改完善各类考核实施细则。

4、表彰数量。表彰数量在现有基础上进行压缩:文明社区、文明村镇、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村镇各压缩20%,文明单位压缩30%,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军(警)民共建先进单位各压缩40%。

5、考核方式。文明县(市、区)和创建文明县(市、区)工作先进县(市、区)要采取日常工作评价和年终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明办各处室根据各自工作安排情况,制定对县(市、区)日常工作考核的标准。年终考核应由市文明办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参与,组成考核组进行综合工作考核。

6、奖励。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个人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每届被命名的单位可在届次的第一年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工和贡献突出的人员以相应的物质奖励。奖金来源,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从按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或工效挂钩工资中列支。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可从本单位行政事业费节余或创收经费中列支。

7、管理。

对命名表彰的市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日常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县(市)区文明办和市直有关部门党(工)委负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建立档案。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档案包括:单位概况、创建规划、管理制度、创建文件、主要会议材料、申报审批表、主要创建活动记录、工作总结、各类奖惩记录、各类检查考核记录、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反映等。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档案包括:本人的基本情况和考核情况、事迹材料、表彰决定、申报审批表等。

二是指导、检查。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严格实行动态管理,反对荣誉终身制。各县(市、区)文明办和市直有关部门党(工)委,对所推荐并得到命名表彰的市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考核验收,对有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行为及时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严重的取消先进资格。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文明办。

三是开展创建活动。各县(市、区)文明办和市直有关部门党(工)委,要认真组织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积极参加市文明办和本级文明办组织开展的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参加活动不积极,活动开展不力的单位要提出批评,并限期改正。

市文明办对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有指导、检查、监督权,每年市文明办要成立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考核领导小组,对市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进行有计划的抽查,发现不合格的情况,有权按规定直接进行处理。

2.文明班集体评选办法 篇二

精神文明班评比细则

为了更好地体现奥林匹克体育精神,培养学生文明、拼搏、守纪、奋发向上的良好品质,公正、公平、公开、客观地评选精神文明奖,特制订本次运动会的精神文明班评比细则。

一、总体要求:

1、牢记安全第一,班主任是班级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教育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运动会纪律。

2、各班必须按指定位置就座,观看比赛。不准随便离开座位到教室或其他场地及校园内游荡,不能玩与比赛无关的球类及其他活动,更不能互相追逐打闹影响运动会的比赛。

3、友谊第一,比赛第二,不仅要赛出水平,更要赛出风格,运动员与运动员之间、班级与班级之间要公平竞赛,绝不允许因为比赛而造成班级与班级、同学与同学之间的矛盾。

4、文明礼貌、讲究卫生,不随地乱丢果壳纸屑,保持座位和比赛场地的清洁卫生。

5、遵守赛场纪律,听从裁判员和纪律管理员的指挥,确保比赛安全。

6、爱护公共财物,不损坏绿化带及树木,不在绿化带内践踏行走、窜越。

7、关心同学、团结友爱,维护班集体荣誉,为班级评得“精神文明 奖”作贡献。

二、检查评比办法

1、按学校规定时间有秩序进场、出场,发现不按时进场,或不排队进场,根据情况扣进场分;主席台没有宣布结束,提前退场的班级,退场秩序扣班级纪律5分。

2、检查坐场纪律时,要求学生文明观看比赛,若发现有大声喧哗、起哄打闹、破坏公物等违纪行为时,按每人次扣1分。

3、检查环境卫生时,运动会进行过程中发现本班场地上有纸屑、果壳、塑料袋等杂物,发现一次扣除1—2分,退场后不打扫场地,扣5分。发现随地乱扔垃圾者,扣所在班级的卫生分,安每人次扣1分。

4、除裁判员和工作人员外,无比赛项目的运动员禁止进入比赛场地,场内发现闲杂人员每一人扣所在班级坐场纪律分1分。

5、不准陪跑,即在比赛中,运动员在跑道上跑时,严禁其他同学在场内跟着跑,或带着跑,如发现每一人次扣所在班级坐场纪律分1分。

6、运动会期间,未经班主任同意不允许学生擅自离开本班场地,更不允许滞留在教室,或到其他地方去。中途休息时按指定的地方走,不准进入跑道。学校将组织大队委在校园内进行巡查,所有学生要自觉接受纠察人员的检查、管理,若态度不好、不服从劝阻或不愿报出

班级和姓名者,一经查实后,扣除所在班级安全工作分5—10分。

7、学校对以上要求进行逐项检查评分。

8、比赛结束后汇总成绩,每个级部各取一名为精神文明班级。

三、加分条件

1、宣传报道投稿情况:每天稿件数量超过8篇,且稿件质量高,可酌情给予奖励分1—5分。稿件录用情况:每超过2篇加1分,5分封顶。

2、各类好人好事:拾金不昧(包括各类实物):根据物品价值分别加1分、3分、5 分,5分封顶。

四、有下列行为的班级,取消精神文明班评比资格

1、有故意顶撞、谩骂裁判和工作人员的行为;

2、有打架行为及其他严重扰乱运动会秩序的行为;

3、有重大安全事故的;

3.精神文明先进集体评选 篇三

我校2010年秋季田径运动会将于10月29日、30日隆重召开,现将有关精神文明先进集体评比方法和要求公布如下:

一、精神文明班集体评比标准。

1、出场式红旗、彩旗方队、花束方队训练考勤。(20)

2、各班按指定位置就坐,坐场队伍要整齐,保证人数,不大声喧哗,井然有序,不迟到,不早退,非运动员不得进入比赛场地禁区。(10分)

3、体现集体主义精神,无比赛项目的学生须在本班座位上,不得随意走动,进出流动人员少。(10分)

4、运动员要尊重裁判,比赛时具有良好的体育道德,服从裁判,无冒名顶替或故意犯规现象。(10分)

5、积极向大会广播站投稿,稿件质量高,数量多。宣传稿件应健康向上具有催人奋发的鼓舞性、赞美新生事物新人新事的时效性。(20分)

6、保持本班座位的卫生清洁,场地不得有果皮、纸屑、水瓶等杂物。及时清理观众区,不留垃圾、纸屑或饮料瓶等其它杂物,班级应派值日生随时对本班场地进行保洁。每半日结束后应对场地进行清扫,并留值日生等待学校的检查。(20分)

7、组织好班级的啦啦队,口号统一响亮,精神要饱满,班级前有加油鼓劲的标语。(10分)

二、班主任工作要求

要求班主任在校运会期间能够坚守岗位,加强对校运会期间学生的行规、安全教育,教育学生遵守校纪、校规。精心安排、组织好各项活动,注重细节,万无一失,确保运动会顺利、安全进行。

团委艺体教研室

4.先进班集体及文明班级评选办法 篇四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试行)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树立争做品学兼优好学生的学校风气,特制定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所有在籍在校学生,未实习班级。

二、评选具体条件和标准

(一)三好学生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质优良,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异,专业技能水平高,社会实践能力强;坚持参加体育锻炼,有健康的身心素质和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2.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模范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和学校的其他规章制度,在考核期内未受过纪律处分。

3.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自觉承担学校和系部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主动配合班委会开展工作,成绩突出。

4.积极参加文明风采、志愿服务活动、各项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技能大赛、文明风采大赛、校园艺术节、体育节等各类活动。

5.本学期内无不及格重修或补考现象、无纪律处分,在历年思想

品德评定和综合测评中成绩优秀。

(二)优秀学生干部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和学校的其他规章制度,考核期内未受过纪律处分。

2.当学期内担任学生会干部、班级学生干部,工作勤奋,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强,积极带领广大同学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协助老师和有关部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富有团结协作精神。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质优良,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能起带头模范作用。作风正派、严谨,有奉献精神,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4.在学校和同学之间,积极发挥桥梁作用,及时沟通信息,能够为维护学校的稳定做贡献。

5.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无不及格重修或补考现象,在历年思想品德评定和综合测评中成绩优秀。优秀干部如当学期学习成绩一门不及格情况,有突出贡献者经申报学管部门进行会商,可调整为具备评选资格。

(三)先进班集体

1.团支部和班委会凝聚力强、以身作则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有为,全体同学热爱集体、进取有为;能够根据学生实际,经常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班级教育活动,能够主动带领全班同学实现班级目标;有勤奋严谨、互助互学、奋发向上的优良学风,有集体观念强、文明

健康的良好班风;各项考核达标,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积极参与、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文娱体育活动;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技能大赛、文明风采大赛、校园艺术节、体育节等各类活动。保持良好的宿舍卫生、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在校园文明建设活动中积极参与,成绩突出。

3.期末考核A等的班级;A等班级按各系部百分之30%比例评选。4.当学期内,班级成员无重大违纪现象。

三、评选时间和比例

1.评选时间: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 2.评选比例:

(1)先进班集体:按学校对各系考核名次、人数级差分配名额,级差为考核1、2名第一档30%,3、4、5名第二档25%,6、7第三档20%。

(2)三好学生:按学校对各系考核名次、人数级差分配名额,级差为1、2名第一档17%、3、4、5名第二档15%、6、7第三档12%。

(3)优秀学生干部:按学校对各系考核名次、人数级差分配名额,级差为1、2名第一档12%、3、4、5名为第二档10%,6、7名为第三档8%。

四、评选程序

1.评选文件公开,各系部根据文件要求制定具体的推荐和评选方案,明确推荐评选条件;

2.各系在各班推荐的基础上,经系部集体研究后择优确定推荐人

选;

3.学生处在各系推荐的基础上,根据人选的个人综合情况(学习成绩优秀、担任学生干部、获得荣誉、平时优异表现、参加活动等)、系里上学期综合考评成绩情况,各系主任、学管主任、教学主任集体研究意见后确定初步人选并签字,学生处进行审核;

4.学校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最终评优名单; 5.学生处根据最终确定名单进行公示。

五、表彰与宣传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的评优结果由学校在宣传栏、学校官网、微信公众号公示和宣传,并向获奖学生和班级颁发荣誉证书。获得荣誉的班级和个人填报登记表一式两份存入学生处和各系部档案。

六、附则

入选人员如发现有违反校规校纪者,有弄虚作假行为或道德品质不良者,除取消荣誉称号外,将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处分。

5.先进班集体及文明班级评选办法 篇五

评选办法

一、先进集体评选办法

1.领导重视特殊教育,不断研究,解决新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特殊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之中,为特殊教育办实事、办好事。

2.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更新教育观念,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使残疾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缺陷补偿、素质教育等方面得到发展,成绩显著。

3.领导班子团结,改革意识强,关注师资队伍建设,在教学改革、教育科研、职业教育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研究解决新形势下特殊教育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4.努力加大投入,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推进学校规范化建设,为残疾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5.对学校安全工作高度重视,连续三年没有重大安全事故。

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1.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在本职工作中成绩显著。

2.热爱残疾学生,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有感人事迹和突出成绩。

6.刘官庄二中文明班级评选办法 篇六

优良的班集体是学校对学生各项要求得以贯彻落实的组织保证,是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的必要环境,也是矫正学生缺点错误的重要场所。优良的班集体是一种巨大的教育力量,它随时对学生施以潜移默化的影响,起着教育作用。为了引导创建文明班级活动的健康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一、参评内容:

1、学习成绩

2、安全

3、学生纪律

4、卫生及自行车

5、班级成绩进步

6、两操检查

7、文体活动

8、劳动

9、黑板报

10、广播室用稿情况

11、爱护公物

12、遵纪守法

二、积分办法

(一)、日常检查得分(100分)

1、学习成绩(以月考、期中考试、期末考试为准)占20分。第一名的班级记20分,其他班级按变通公式(班级成绩第一名成绩*20)。

2、纪律检查得分,以安全委员检查学生证、午自习纪律及其他纪律成绩为准,占20分。第一名的班级记20分,其他班级按变通公式(班级成绩第一名成绩*20)。

3、卫生及自行车检查成绩,以卫生检查员和自行车检查员检查的成绩记,占20分。第一名的班级记20分,其他班级按变通公式(班级成绩第一名成绩*20)。

4、两操检查成绩,以两操检查员检查的成绩记,占20分。第一名的班级记20分,其他班级按变通公式(班级成绩第一名成绩*20)。

5、黑板报,以政教处组织宣传委员检查的成绩为准,占5分。第一名的班级记5分,其他班级按变通公式(班级成绩第一名成绩*5)。

6、广播站用稿,以广播站提供的数量记,占5分。第一名的班级记5分,其他班级按变通公式(班级成绩第一名成绩*5)。

7、爱护公物,以政教处、总务处检查的情况为准,占10分。第一名的班级记10分,其他班级按变通公式(班级成绩第一名成绩*10)。

(二)、加分项目

1、好人好事,以政教处记录为准,最高加15分。第一名的班级加15分,其他班级按变通公式(班级成绩第一名成绩*15)。

2、为学校工作服务的学生每人次加1分,最高不超过15分。

3、临时劳动任务,每次给负责的班级加2分。

4、大型活动加分,按名次计分,第一名加20分,第二名15分,第三名10分,第四名5分。

5、其他计加分项目,经学校研究决定,最高不超过20分。

6、班级每次考试在该级中每进步一个名次加5分。

(三)、违纪扣分

1、不尊重师长,不服从教师管理的、顶撞教师、辱骂教师,或给教师起绰号的每人次扣一分,以教师反映的情况

和课堂记录为准。

2、大型会议纪律不好的班级每次扣该班5分。

3、语言不文明、以强欺弱者,每人次扣该班5分。

4、逃学、旷课者,每人次扣该班5分。

5、穿奇装异服、留长发、染头发,有损学生想象的,每人次扣该班3分。

6、其他违反校纪校规由学校研究酌情扣分,基础分扣完为止,不计负数。

(四)、一票否决

1、出现安全事故的班级,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与文明班级的评选。

2、有偷盗、打架斗殴、喝酒、抽烟、上网、早恋学生的班级,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与文明班级的评选。

3、有违法乱纪学生的班级,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与文明班级的评选。

(五)、奖励办法:

1、本办法实行每周一小结,评选出每级一个文明班级,发文明班级循环红旗。每学期一总结,评选出学期或学年文明班级,文明班级的班主任,为优秀班主任。其成绩作为评优的主要依据。

7.先进班集体及文明班级评选办法 篇七

一、关于先进班集体评选工作:

(一)先进班集体评选名额:各年段评选一个校级先进班集体。

(二)参评条件:

1、有强烈的集体主义精神和集体荣誉感,班委健全有力,班主任威信高,核心作用明显。

2、班风良好,管理严格,是非分明,形成了积极向上的集体舆论;同学集体荣誉感强、团结友爱、尊敬师长、爱护公物、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集体活动丰富多彩、效果显著。一年来无重大违纪事件和安全事故发生。“五项评比”达年段中上水平。

3、学风严谨。全班同学学习刻苦努力,课堂秩序良好,讲究学习方法,互帮互助,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和学科竞赛,班级成绩名列年级前茅或进步显著。

4、班级文化建设和财产保护良好。无故意损坏公物和浪费水电现象。

5、课外活动,第二课堂开展良好,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成效显著。

6、班级在学校常规考核(如德育督查、眼保健操、课间操、课外锻炼等)中处于年级内后进或有学生有严重违纪行为的班级不能评为先进班级。

(三)评选办法:

1、公布评选名额条件及办法。

2、各年段按1:2推荐候选班级,并报送先进事迹材料,并由年段召开教师大会投票通过。

3、党政工团领导参评,确定表彰对象并公示。

二、关于三好学生评选办法工作:

(一)评选名额:各班评选年度“三好”学生2名。

(二)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关心社会、热心公益、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礼貌。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同学中起到模范作用;热爱集体,关心他人,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参加劳动;在学习和生活中乐观处世,具有艰苦奋斗和勇于奉献的精神;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是非清楚,敢于抵制不良倾向和歪风邪气。操行评等为“优”。

2、学习好。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具有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和勇于创新的精神,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和方法,能较好地掌握各门功课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注意发展自己的特长,成绩优秀。

3、身体好。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体育达标“良好”,一学期病假不超过五天以上;心理健康。

4、受到学校处分而又未撤销的或本学年内有较严重违纪行为受到学校批评的,不能评为“三好学生”。

(三)评选办法:

1、各班公布张贴评选名额、条件、办法,发动同学推荐自荐。

2、各班主任组织班级按指标1:1.5推荐报送初选名单。并附先进事迹材料。

3、政教处、团委会组织相关年段领导组考评初选名单。

三、关于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工作:

(一)评选名额:各年段评选优秀学生干部(班干、团干)各1名。

(二)参评条件:

1、与三好学生评选条件大体相同,在学习成绩要求上适当放宽。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大胆主动,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能较好地完成学校、团、队和班主任交给的各项任务。

3、能正确处理工作和学习、干部之间、干部和同学间的关系,作风正派,顾全大局,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三)评选办法:

1、在各班公布张贴评选名额、条件、办法。

2、组织班干部、学生自荐、推荐。

3、各年段按指标1:1.5推荐初步候选人。

4、政教处、团委考评确定表彰对象。

5、表彰对象填写推荐表及先进事迹材料,公示表彰名单。

四、关于“先进团支部”评选工作:

(一)评选名额:每年段评选年度“先进团支部”学生上1个。

(二)参评条件:

1、拥有一个健全、团结、战斗力强的班子。

(1)团支部成员健全(一般3—5人),并有明确的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2)支委干部团结,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作风扎实,能经常了解和积极反映团员青年的思想和要求,做团员青年的知心朋友,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3)支委干部工作勤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热情高、主动性强,能圆满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并能创造性地开展团的工作,能积极主动地配合班委的工作。(4)团支委干部学习刻苦,成绩优良,能带领支部全体团员青年搞好学习,积极开展校园文化活动。

2、能严格执行以下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

团支部定期改选;团员按时参加团的组织活动;团员证管理注册及时;向团委定期请示、报告工作;团干部接受团员监督;广泛开展谈心活动。

3、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团员队伍。

(1)注重理论和时政学习,青年志愿者小组活动经常化、制度化;(2)全体团员积极参加团的活动,团结协作,出色地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3)团员组织观念强,能认真执行团的纪律,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本学期无人因违纪而受处分,全体团员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学习效果好,无考试作弊现象。

4、团的活动和团的组织生活正常。团支部能经常组织开展思想教育活动、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科技创新和校园文化活动,能经常组织团员学习党团基本知识,每月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每两周一次团小组会,每周一次团支委会,每学期至少两次团课。

5、团的日常工作正常。能做好团的宣传工作,及时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认真做好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能按时进行团籍注册,团员关系转接,团员纳新工作,团员能自觉按时向团支部交纳团费,团支部定期公布团费收缴情况,并按时向团委如数交纳。

(三)评选办法:

1、在各班公布张贴评选名额、条件、办法。

2、组织各班支部自荐、推荐。

3、各年段按指标1:1.5推荐初步候选支部。

4、政教处、团委考评确定表彰对象。

5、表彰对象填写推荐表及先进事迹材料,公示表彰名单。

五、关于优秀团员的评选工作:

(一)评选名额:各班评选年度“优秀团员”1个。

(二)参评条件:

1、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感,及时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勤于思考,勇于创新,自己动手,多干实事,知难而进,积极主动地在青年中开展工作,帮助青年团员解决生活学习中的实际困难。

2、朝气蓬勃,实事求是,敢想敢干,讲究实效,有协作奉献精神,做青年团员的知心朋友。

(三)评选办法:

1、在各班公布张贴评选名额、条件、办法。

2、组织班干部、学生自荐、推荐。

3、各年段按指标1:1.5推荐初步候选人。

4、政教处、团委考评确定表彰对象。

5、表彰对象填写推荐表及先进事迹材料,公示表彰名单。

六、关于各类积极分子的评选工作:

(一)评选名额:各班可评选年度“积极分子”共6名。

(二)参评条件:

1、学习积极分子:期末各科文化成绩总平均为“优”,单科不低于85分。

2、工作积极分子:担任班级职务,积极完成学校、班级交给的任务,工作认真负责,大胆创新,作风正派,热爱劳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3、文体积极分子:爱好文娱、体育、绘画,成绩显著,有得奖项目,对开展班级文体活动能发挥积极作用。

(三)评选办法:

1、在各班公布张贴评选名额、条件、办法。

2、组织班干部、学生自荐、推荐。

3、各年段按指标1:1.5推荐初步候选人。

4、政教处、团委考评确定表彰对象。

5、表彰对象填写推荐表及先进事迹材料,公示表彰名单。

五、有关说明:

(一)对本年度评选先进班级集和先进学生个人,将于秋季期初通报表彰,期间若逢上级下达各类先进指标,将按排名顺序选符合条件者报送参评。

(二)各年段也可根据学生学习表现情况选送各类积极分子,并附积极分子事迹,由学校审批表彰。

石狮三中政教处、团委会

8.先进班集体及文明班级评选办法 篇八

评选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院先进集体和优秀学生的评选,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国矿业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条例》、《中国矿业大学优秀学生评选办法》、《中国矿业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中国矿业大学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中国矿业大学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条例》、《力学与建筑工程学院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选范围

“先进班集体”和“优秀学生”的评选范围为我院正式设立的二年级及以上的班级、正式注册的在籍、在册二年级及以上的全日制本科生。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红旗示范班集体、校级先进班集体和院级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班级有良好的政治风气,全班同学思想素质较好,思想积极要求进步,能够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班级精神风貌好;

(2)班级学习氛围浓厚,学习成绩普遍较好,班级学年加权平均成绩位于专业前列;

(3)班级能积极开展有特色的活动,课余文化生活健康、活跃,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4)班级同学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在宿舍卫生评比中,宿舍卫生优良率高;

(5)班级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学院和学校组织的活动,班委会和团支部富有朝气和战斗力,全班同学团结友爱,积极向上。

2.学风建设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班级学年加权平均成绩位于专业前列;

(2)班级学年不及格门次在同年级中较少;

(3)班级学年总评成绩提高较多,或在同年级排序有较大进步;

(二)优秀学生的评选条件

1.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最优秀的学生,学内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课程加权平均成绩85分以上,且课程加权平均成绩排名为专业前5%;

(4)素质发展综合测评中基本素质测评等级为优秀且发展素质测评排名为专业前10%;

(5)二年级学生CET-4成绩在425分以上,三年级以上学生CET-6成绩在425分以上;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暑期社会实践考核成绩合格;

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前5%,但达到前20%的学生,且符合下列条件(须通过学院或专家鉴定)之一者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专业的学术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或以第一、二作者身份出版本专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有证书)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排名第一)。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2.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内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档贫困生;

(5)课程加权平均成绩排名为专业前20%且CET-4成绩在425分以上;

(6)素质发展综合测评中基本素质测评等级为合格以上;

(7)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暑期社会实践考核成绩合格。

3.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是用于奖励优秀学生,学内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课程加权平均成绩排名为专业前20%且CET-4成绩在425分以上;

(4)素质发展综合测评中基本素质测评等级为优秀且发展素质测评排名为专业前

20%;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暑期社会实践考核成绩合格。

4.院级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院级优秀学生学内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课程加权平均成绩排名为专业前40%且CET-4成绩在425分以上;

(4)素质发展综合测评中基本素质测评等级为良好及以上且发展素质测评排名为专业前40%;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暑期社会实践考核成绩合格。

5.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件

(1)学习优秀奖

素质发展综合测评中基本素质测评等级为合格以上,评选学年内无不及格现象,课程加权平均成绩排名为专业前20%。

(2)学习进步奖

素质发展综合测评中基本素质测评等级为合格以上,所学课程无不及格现象。与上一学年相比,课程加权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或本班级内上升30%。二年级的学生可以比较大学一年级第二学期和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的成绩及排名。

(3)优秀学生干部、科技创新先进个人、文体活动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宣传工作先进个人

素质发展综合测评中基本素质测评等级为合格以上,相应单项的发展素质测评得分6分以上。

(4)精神文明先进个人

素质发展综合测评中基本素质测评合格,有典型事迹,并在学校中或社会上产生广泛的影响。

以上各单项的具体名额由学院根据单项奖的总额以及各单项的实际情况确定,评选学习优秀奖、学习进步奖者应无不及格现象,评选其他单项奖,不及格课程不超过1门。

5.凡有下列情况者,不能被评为校级先进班集体或优秀学生:

(一)凡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校级先进班集体:

1.有学生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班级;

2.参加校、院大型集会等活动,纪律不好,受到批评的班级;

3.未按照学院要求参加学院大型活动的班级(合唱比赛、长跑比赛、科技、文化艺术节等)或参加运动会比赛报名少于10人的班级;

4.在班级管理中班委工作不负责任、班级同学出现异常或违纪情况时不能及时做工作并反馈信息的班级,尤其是晚点名和课堂考勤工作出现疏漏,有夜不归宿或经常旷课现象出现不能及时做工作并反馈信息的班级。

(二)凡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各类优秀学生:

1.品德测评、课程学习成绩测评或身心测评不合格者;

2.夜不归宿、不假外出者;

3.课程不及格者,原则上不能评为院级及以上优秀学生,有两门不及格者不能被评为各类单项奖学金;

4.未交齐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者;

5.宿舍卫生得两次“中”及“差”的直接责任人;

6.本学年受到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三、评选程序

在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学院根据学校的要求统一布置先进集体和优秀学生的评选工作,班集体或个人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要求对照评选条件自愿申报,各班级把申报情况汇总至年级辅导员,各年级辅导员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确定先进集体和优秀学生的初步名单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审批。

先进集体和优秀学生的评选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民主的原则,学生对评选结果有疑义,可以直接向年级辅导员或学院领导反映,在评选过程中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和拉帮结派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当事人的评优资格,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附则

1.各类先进集体和优秀学生的评选工作应本着高标准、严要求,宁缺毋滥的精神进行,使评出的先进集体和优秀学生真正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2.各类奖学金的评定按照由高级别到低级别、高额度到低额度的顺序进行评定。每一种奖学金,均按符合评选条件的人员的发展素质测评分数由高到低重新进行排序,如果发展素质分数相同,则按课程加权平均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3.在评定每一种奖学金时,如果按评选条件进行评选后仍有剩余名额,则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年级之间调配名额或从符合下一级别奖学金条件的同学中择优评选。

4.班级或学生的成绩以学院教学办公室提供的为准。

5.在各类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的奖励,或者有突出事迹获得国家级荣誉的学生可以申报高一级别的奖学金,但最终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确定。

6.国家和学校经费设置的奖学金不可兼得。

7.本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以上”等,均包含本级。例425分以上,含425分。

8.各类奖学金主要用于改善学生本人的学习和生活条件,不得用于请客等铺张浪费行为。

9.本实施办法中未涉及到的各类奖学金的评选,均按其规定择优评定。

10.本条实施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力学与建筑工程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9.先进班集体及文明班级评选办法 篇九

一、评选条件

(一)红旗分团委评选标准:

1、团组织班子健全,干部配备率100%,团员注册率100%,按时交纳团费,积极开展 “推优”工作;

2、工作制度健全,团组织生活持续开展,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扎实,经常组织本系团员青年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学习有计划,有措施,有成效;

3、干部队伍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扎实,工作能力强,能够充分发挥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4、能创造性地组织开展围绕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主题活动,帮助青年学生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树立崇高理想信念,培养青年学生的科学精神、创新意识及实践能力,成效显著;

5、积极组织开展校园文化艺术活动,丰富学生校园文化生活;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学生参与率高,社会反响良好;

6、认真做好团学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扩大团学工作影响;

7、认真指导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开展工作,成绩突出;

8、支部成员学风良好,遵纪守法,无违反校纪校规现象;

9、能够出色地完成上级团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先进团支部评选标准:

1、思想教育好。团支部能够充分利用政治学习、团日活动时间,对团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等教育,引导团员青年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帮助青年团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支部建设好。团支部组织健全,分工明确,支部核心作用发挥得好,支委会关心团员思想、学习、工作、生活,支部成员关心集体,团结互助,是一个团结向上的集体。支委会积极引导团员青年向党组织靠拢,有计划地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上党校,认真负责地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认真做好团费收缴,充分发挥团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3、开展活动好。团支部围绕团员青年的特点和需求,组织形式多样的思想教育、校园文化、社会实践、文明修身和志愿服务等活动,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成长成才服务,深受同学们的欢迎;

4、班风学风好。团支部与班委会配合良好,努力在班级中营造良好的学风、班风,带领同学勤奋学习,健康成才;本支部团员没有受行政或团内警告及警告以上的处分。

(三)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标准: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认真学习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切实履行团员义务,服从团组织安排,认真完成团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遵守团的纪律;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校园科技文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表现突出;按时缴纳团费,在工作学习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异,综合测评在良好以上;

4、能够以共青团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在团员青年中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5、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无违纪现象。

(四)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标准:

1、具备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标准;

2、在各级团组织担任团支部委员以上职位且任职一年以上;

3、热爱团的工作,热心为团员青年服务,有扎实的群众基础,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4、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能正确把握新形势下共青团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成绩突出;在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起表率作用。

5、认真组织本单位学生参与学风建设活动,带领本单位学生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成绩显著;

6、积极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工作成绩突出。

二、评选程序及比例

(一)评选程序

1、红旗分团委的评选。申报红旗分团委需提交正式的书面申报材料(字数控制在1500字左右,可另附相关影像图片、荣誉证书复印件等资料)。院团委将根据上报的材料,结合院团委平时对各单位的考核情况组织有关人员集中评议,最终确定入选的红旗分团委。

2、先进团支部的评选。先进团支部由分团委从本单位先进团支部申报单位中择优推荐,申报先进团支部需提交正式的书面申报材料(字数控制在1500字左右,可另附相关影像图片、荣誉证书复印件等资料)。院团委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审议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并组织有关人员集中评议,最终确定入选先进团支部的单位。

3、优秀共青团员的评选。优秀共青团员是以支部为单位组织初评,以分团委为单位组织审核和申报,并填写《武汉信息传播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共青团员申

报表》,报院团委审核批准。

4、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选。以分团委为单位组织评选,并填写《武汉信息传播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共青团干部申报表》,报院团委审核批准。

(二)评选比例

全院评选红旗分团委2个;先进团支部按系团支部总数的10%评选;优秀团干部按系团干部总数的10%评选;优秀共青团员按团支部团员总数的5%评选。各类评选应坚持核准,宁缺勿滥。

三、奖励办法

1、由学院团委对获得“红旗分团委”、“先进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称号的单位及个人发文表彰;

2、对红旗分团委授予锦旗;

3、对先进团支部颁发奖状;

4、对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品。

以上奖品从团费中列支。

10.先进班集体及文明班级评选办法 篇十

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调动全国农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农业系统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事业编制)及其内设机构。

第三条 评选表彰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侧重基层、面向一线,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教育深入。积极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绩成果领先。解放思想,勇于开拓,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目标,在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三)领导班子团结有力。领导班子带领干部队伍团结进取,奋发向上,无私奉献,勇于探索,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业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五)精神文明建设扎实有效。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组织领导体系、保障机制、考核奖励机制、服务标准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职工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 全国农业先进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绩显著。热爱“三农”事业,爱岗敬业,开拓进取,在农业生产、农村经营管理、教育科研、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对口支援、抗灾救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群众公认。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业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团结同志,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四)能力突出。勤奋好学,勇于创新,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五)从事“三农”工作5年以上。

第六条 评选表彰前3年内曾发生严重违规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不能作为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

第七条 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一般每3年评选一次。在完成涉农国家重点工程和重大科研项目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授予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可及时表彰。

第八条 全国农业先进集体一般每届控制在150~200个,全国农业先进个人一般每届控制在500~600名。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应考虑各行业代表性,先进个人中妇女和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应占一定比例。对县处级领导干部从严掌握,一般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副厅(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参加评选。曾获得“全国农业先进集体”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以上荣誉称号,之后未做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各行业(系统)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单位数量、职工人数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九条 成立由农业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关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司局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奖励政策、指导评选工作、确定表彰数量及名额分配、审定表彰对象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确定本届评选表彰数量、各行业(系统)名额分配等。

(二)农业部下发通知,启动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

(三)基层单位推荐,推荐集体或个人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单位党组织和行政审核,在本单位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以上农业行业主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省(区、市)本行业基层单位推荐集体和个人的先进事迹、推荐情况进行审议、汇总,同时对先进个人推荐人选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并在本省(区、市)本行业主要报纸、政府和行业网站等新闻媒体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按所分配名额报农业部对口行业(系统)主管司局。

(五)农业部各行业(系统)主管司局负责对本行业(系统)基层单位推荐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初审,并根据分配的名额向领导小组等额推荐本行业(系统)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对象。

(六)领导小组对各行业(系统)上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审核后,在农民日报、中国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部下发表彰决定。

第十一条 对评选产生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农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对评选产生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农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和证书。

第十二条 全国农业先进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严重违反评选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因违法违纪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荣誉称号的其它情形。第十三条 应撤销全国农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由所在单位按申报程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经农业部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缴其奖章和证书。必要时,农业部可以直接撤销荣誉称号。

上一篇:安全出行幸福一生下一篇:党员民主评议互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