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讲话

2024-10-28

社区矫正讲话(精选12篇)

1.社区矫正讲话 篇一

社区矫正工作讲话提纲

同志们:今天把大家召集起来,进行社区矫正知识培训,是十分必要的,刚才市、县有关领导就如何搞好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工作队伍以及工作制度给我们上了一堂很好的工作知识培训课,可以说这次会议既是一次培训也是一次社区矫正工作促进会,这必将对我镇的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为贯彻好这次会议精神,扎扎实实做好我镇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及即将在全镇全面铺开的社区矫正工作,我讲两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的有益探索,它对进一步强化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教育,对维护社会稳定有效地执行刑罚、预防和减少犯罪,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社区矫正让罪犯不脱离原来居住的环境进行改造,减少了因关押而引发的家庭破裂,孩子失教,老人无人赡养等社会不安定因素,更大程度地避免了社会不和谐因素的产生,同时让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此项工作,有利于更全面反映民意,提高普通民众对社区矫正的知晓度,从而更加理解、宽容,进而促进稳定和谐与进步。1

二是开展社区矫正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社区矫正是将那些罪行较轻,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置于社会中进行监督、教育、管理、改造,使其尽快融入社会。这不仅有利于避免监禁条件下的交叉感染,最大程度地减少犯罪,还将化解罪犯的对抗情绪,促使他们尽快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社区矫正顺利开展

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性、政策性都很强,涉及社会多个方面,工作刚刚起步,还有许多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各基层支部、村(居)委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支部(村居)委工作议事日程,作为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建立强有力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组和工作队伍,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和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责任到人,把社区矫正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同志们,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一项全新的工作,也是一项富有挑战性的工作,希望大家增强信心,开拓进取,迎难而上,努力搞好社区矫正工作,为建设“安全稳定,富裕文明,生态和谐新龙港”作出新的贡献。

2.社区矫正讲话 篇二

关键词:社区矫正,非监禁刑,完善措施

一、实行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监禁刑 (徒刑) 是现代刑罚体系的支柱。然而, 监禁刑自身的弊端、监狱行刑本身所固有的矛盾性和不合理性构成了监狱罪犯改造目标的重大障碍, 加之监狱内外各种外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监禁刑和改造罪犯要求的矛盾愈显突出。随着2011年《刑法修正案 (八) 》的通过和施行, 社区矫正制度正式在我国建立。作为行刑社会化的手段之一, 社区矫正具有以下优势:

1、可以有效地改造罪犯

渴望自由是人的天性, 通过社区矫正可以使其积极投入改造, 争取真正的自由。

2、有利于缓解监狱压力, 避免交叉感染

通过社区矫正制度, 既减轻了监狱的压力、节省监禁成本, 又避免了不同的罪犯在监禁中的交叉感染, 进一步学坏。

3、有助于罪犯顺利回归社会

把罪犯放在社区里执行刑罚, 使罪犯不脱离社会, 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 刑满后能顺利地融入社会。

二、完善社区矫正的构想

社区矫正作为我国一项新的刑罚执行方式, 在制度设计等各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有待完善。笔者通过与导师的沟通和对国外社区矫正制度的学习, 有以下几点完善意见:

1、限制减刑、扩大假释

我国的假释率一直处于非常低的水平, 而减刑的适用却十分普遍。而减刑的适用具有不可逆转性, 容易使罪犯产生投机心理而伪装改造, 无法达到刑罚的目的。假释制度作为一种比较成熟的刑罚措施, 在国际上已经得到广泛适用, 其优势也表现的十分明显。

基于此, 我国学者提出了“累进假释”的观点。即以现行的减刑制度的考核方法, 给予罪犯一定的假释额度。当累积的假释额度等于剩余刑期时, 将罪犯假释出狱, 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就是他的假释考验期。例如, 张三于199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按照以往的减刑方法, 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共四年, 张三可以在2005年刑满释放。而根据累进假释的方法, 根据张三在狱中表现给予其一次或几次在监执行的减免 (假设也是四年) , 在2005年的时候, 张三就可以假释出狱。而剩下的2005到2009年的刑期就是他的假释考验期。

2、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

在刑罚轻缓化趋势不断加强的今天, 不仅要扩大假释的适用范围, 也要扩大其他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首先, 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 应当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尽可能地适用缓刑或者刑罚替代措施。其次, 对于轻刑犯、偶犯、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罪犯, 尽量判处非监禁刑。第三是过失犯, 其主观恶性不大, 对社会的危害性也较小。第四是老弱病残孕犯, 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都不大, 也适合在社区中进行教育矫正。

3、深化司法职权配置的改革

司法职权的配置存在不合理, 导致公、检、法、司等部门在行使职能中存在诸多问题, 笔者通过分析, 提出以下建议:

将公安局的羁押权与侦查权分离。公安局最为治安机关和刑事侦查机关, 肩负沉重的任务。在刑事案件中, 羁押和侦查的一体也使其公正性得到质疑。因此, 应将羁押权转移至监狱部门。

检察院的职权犯罪侦查权转移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 自然应当负责职权犯罪的侦查任务。检察院也可以摆脱侦查、起诉一体的尴尬, 作为单一的起诉机关和司法监督机关。

法院也担负着繁琐的审判任务, 其执行能力有限且常常得不到保障。因此, 应在司法局内设置执行局等机构负责法院裁决的执行。由专门机构负责执行, 既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 又能切实保障执行力度。

强化司法行政部门的职权。司法局作为法律执行机关, 所掌握的执行职能却十分有限。因此, 应加强司法局的执行职能。如上所述, 不仅要将法院的裁决交由司法局执行, 刑事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也应当由监狱管理部门执行。此外, 对于广为诟病的劳动教养, 由于其具有人身限制和强制劳动的特征, 惩罚力度上甚至超过刑罚, 因此其决定权应当收归司法部门。由监狱管理机关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教养所的多重管理。

4、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机制

社区矫正与以往的非监禁刑最大的区别就在于, 社区矫正不是单纯地对社区中的罪犯进行管理监督, 而是整合社区的力量, 由社区社员参与矫正工作, 由社会的力量改造罪犯的一种措施。因此, 只有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机制才能实现真正的社区矫正。

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应该由党委、政府牵头, 大力整合社会资源, 组建一个政府、社会齐抓共管的矫正网络。社区矫正网络从结构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社区矫正执行主体, 即在政法委统一领导下, 由司法局组织实施, 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狱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相互协作, 这些机构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第二层次是专业协助力量, 由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组成, 他们通过协议的方式与矫正机关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主要工作为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咨询和矫正、职业培训等方面的专业协助。第三层次是社区志愿者, 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无偿服务的。只有组建起这三级组织, 才能形成一个强大而功能完善的社区矫正网络。在三个层次的矫正网络组建以后, 在执行主体有效运转的前提下, 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和社区自愿者的作用, 形成法制化、规范化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

参考文献

[1]黄滔.论行刑社会化的思想源流[J].知识经济, 2010 (12) :29.

3.“社区矫正”试点在神木 篇三

一、健全工作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市社区矫正工作精神,神木县抽调21个乡镇主管领导和司法所长召开了全县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会上进一步规范了各部门的职责和责任,并要求加强联系密切配合,推动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此次会议将神木镇、麻家塔、大柳塔、解家堡、高家堡、万镇等6个司法所列为社区矫正试点单位。并要求未列入先期试点的司法所参照试点单位的步骤、标准和要求充分做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的各项前期工作。各试点单位在所在乡镇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司法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县财政拨出4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启动资金。上述措施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抓基础设施建设,确保矫正工作软硬件的同步发展

一是出台方案,落实责任。会上转发了《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并结合县上实际印发了《陕西省社区矫正工作资料汇编》,下发至各乡镇、居委、社区,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适用范围、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工作队伍、工作内容、工作制度、工作步骤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是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环节制度。各试点单位根据全县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进一步量化、细化、规范社区矫正环节的制度,健全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流程、日常管理规定、考核奖惩办法等,确保了矫正试点工作的规范运作。每月月底召开专题例会,各司法所总结和汇报一个月来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基本动向,及时发现苗头、及时研究对策、因时因人修改制定矫正方案,全县基本构成了社区矫正制度体系的基础,有力地推动了全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规范运行。

三是加强队伍建设。我们将各试点中政治过硬、专业知识丰富、业务精通的工作人员安排在社区矫正工作岗位。同时将辖区内具有一定政治素质和法律理论知识,并有一定威望和号召力的热心居民,吸收加入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邀请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授课,使他们逐步掌握了社区矫正工作所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四是加强经费保障。建立了矫正工作室,专门为司法所配备了矫正工作专用计算机、打印机、档案柜等工作设备。同时加强协调配合,取得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对辖区内的缓刑、管制、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及监外执行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及时将摸排矫正对象的确切人数并上报县局。充分做到了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底子清、情况明,各试点单位对矫正对象制定了矫正方案、建立矫正对象个人档案和相关台帐。五是加强信息沟通。组织各试点单位定期召开例会,集中听取各矫正试点的情况汇报,掌握矫正工作动态,交流矫正工作好的做法;積极报送各类矫正工作信息,认真总结经验。

三、日常管理坚持管教并重,创新矫正方法,注重矫正效果

4.社区矫正会议讲话稿例文 篇四

社区矫正工作是新形势下预防和减少犯罪、确保社会长治久安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一项牵涉面广、社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仅供参考。

(一)

各位领导、同志们:

按照市局《关于开展法援、社矫、基层现场交流学习的通知》要求和活动安排,现分别就我县社区矫正及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进行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社区矫正工作

截止 20xx 年 6 月,全县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 1297 人,总数占全省二十分之一,与贵阳市相当。上半年接收社区服刑人员 136 人,解除/终止社区矫正 151 人,现有在册社区服刑人员 487 人。接受监狱、法院拟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前委托调查 255 人次(其中:缓刑71 人、假释 160 人、暂外 24 人)。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对社区矫正人员警告 27 人次,收监执行 7 人,居住地变更 6 人,信息录入464 人。

(一)争取支持,落实经费,为社区矫正工作长足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20xx 上半年,争取县财政社区矫正经费 330.38 万元,加大了经费保障力度。在经费使用上,针对司法所经费紧缺,原主要依靠乡镇党

委、政府保障的实际,今年按照因素分配法下划到司法所使用,每所至少 3 万元,多的达到 9 万元,39 名社区矫正辅助人员工资从 1500元提升到每月 1800 元,并落实“四险”;解决全体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着装。同时,社区矫正经费按审前调查人均补助 200 元,社区服刑人员人均工作经费 800 元,对现有司法所车辆每台每年保障 1 万元,确保了工作运转和管理创新。

(二)强化“五个注重”,不断探索“管得住、管得好”的有效途径

1、注重科学考核,强化监督检查。今年首次引入量化考核机制,提出全县脱管漏管率、重新犯罪率控制在 5 以内的工作要求,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解决监管队伍有责任有压力监管问题。考核内容除日常监管工作不变外,其他考核内容随着年度突破重点、创新重点变化而变化,设置考核指标时,管在关键处,重看实效,少看资料。除县社区矫正委员会牵头组织每年进行两次考核检查外,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在公检法的密切配合下加强日常监督指导,不断提高我县非监禁刑罚执行能力和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2、注重衔接,形成合力,全方位推进社区矫正工作。20xx 上半年,县司法局继续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成员单位的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方位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与县公安局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行政拘留、收监押送、网上追逃;与县检察院认真开展执法检查、执法监督协作;与县法院沟通和规范审前调查、撤销缓刑行为;与团县委协调落实志愿者队伍组建;与县民政局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开展帮贫扶困;与县财政局协调工作经费等等。当前,县社区矫正委员会办

公室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各成员单位加强情况通报和信息交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协调,确保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开展。

3、注重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制度建设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在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完善的情况下,为落实制度管人管事的理念,结合实际,先后制定了《**社区矫正委员会工作程序规则》、《**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等十八项制度和办法编制《社区矫正工作文件资料汇编》和《社区矫正人员学习手册》下发到全部社区服刑人员手中学习。

4、注重信息化技术应用,实施手机定位管理。在移动公司的协作下,县司法局充分利用手机定位平台,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监管,进一步落实《**社区服刑人员手机定位管理办法》,上半年,解决了 20 名经济困难社区服刑人员的手机及基本话费问题,规范手机定位行为。当前,正在与移动公司洽谈,开发 GPS 定位管理,实现手机定位管理的升级换代。

5、注重队伍建设,提高非监禁刑罚执行能力

一是加强业务培训。为打造一支执法为民、业务精湛、务实进取、公正廉洁的高素质社区矫正管理队伍,在采取专题教育解决干警思想、作风、效能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外业务交流,拓宽视野,更新观念,借鉴经验外,切实加强业务培训。为集中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培训目的,县司法局认真谋划,收集 37 个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和工作建议信息,精心准备课件,分别于 20xx 年 3 月 1 日和 5 月 24 日举办 2 次业务培训,通过抓队伍建设,提升社区矫正的整体工作水平。

二是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全县继乐民司法所后,旧营司法所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社区服刑人员就业问题全部得到落实,符合低保和危房改造条件的已完全予以解决,没有一人重新违法犯罪,“帮贫扶困”和“五走访”的做法在全县得到推广。县司法局高度重视,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积极树立旧营司法所工作典型,以点带面,进一步全面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狠抓落实,全力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和帮扶工作

20xx 年上半年,在做好审前调查(上半年累计调查 255 人次)、电话汇报、书面汇报、社区服务等常规工作的情况下,不断创新工作措施,提升教育改造效果。一是齐头并进,加大教育力度。在乡镇,采取入矫教育、家庭走访、个别谈话、集中学习、解矫教育等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和法制教育。在县局,利用在县看守所、县戒毒所建立的两个集中教育基地,借助基地的资源、经验和悔罪教育方面的优势,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观监舍、现身说法、集中教育。4 月 9 日、4 月 16 日开展集中教育活动取得较好的效果。二是加强“五走访”,提升社区矫正效果。旧营司法所首创,全县推行的“五走访”(即新入矫的要走访、有困难的要走访、有家庭纠纷的要走访、重大节日前要走访),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首先是“五走访”,完善个案“矫正方案”。其次是“五走访”,开展帮贫扶困。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采取临时救助措施,现已落实 30 余名社区矫正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危房改造等问题。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做到应援尽援;今年春节前夕,采用短信、电话的方式给每一位社区服刑人员拜年,部分乡镇如松河乡还给经济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发放慰问品,在社区服刑人员中产生了积极的反响。再次是“五走访”,促进重大节日和区域内重大政治活动期间社区矫正安全稳定;最后是“五走访”,拉近司法所与社区矫正人员的距离,增强矫正效果。三是细化措施,全力做好社区服刑人员信息录入工作。第一是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出台工作方案,确定红果镇、两河乡、城关镇三个司法所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第二是开展业务培训和深入司法所开展业务指导;第三是做好纸质信息的收集和确认;第四是与法院、监狱做好法律文书提供的衔接;第五是集中人力物力,按期录入。截止 6 月底,完成 464人的信息录入工作,占在册人数的 95.28%,超额完成市局规定的工作任务(市局要求在 6 月 20 日前完成在册人数的 50%)。四是严格执法,严格奖惩,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强制性和严肃性。对于违犯监督管理规定且符合警告、行政拘留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警告、行政拘留,对符合撤销缓刑、假释条件的,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20xx 年上半年,全县累计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1 人、暂予监外执行收监 4 人、撤销假释收监 1 人、跨省撤销假释收监 1 人,警告 27 人,正在办理网上追逃 2 人。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二、法律援助工作

20xx 年上半年,**法律援助中心共指派、办理各类案件 200 件(2012年同期 92 件)其中民事案件 96 件(2012 年同期 40 件),接待咨询 882人次,代书 183 件。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扩大,民事案件、接待咨询、代书等工作取得长足发展。

(一)拓展业务和服务领域,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

1、由单一的以诉讼业务为主,向非诉讼业务拓展。20xx 年以前,我县的法律援助工作,无论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案件,基本上都集中体现为诉讼业务,非诉讼业务较少。为了改变法律援助形式单一,发展不平衡的现状,20xx 年以来,我局认真制定科学的工作方案和创新计划,加强管理,积极发挥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同时,要求各司法所每年办理 3 件以上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狠抓非诉讼法律援助业务的拓展,截止 6 月 30 日,共受理仲裁、民事等非诉讼案件 145 件,已办结 45 件,100 件正在办理之中。

2、服务领域进一步向行业、乡镇拓展,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一是行业法律援助网络建设取得新进展。上半年,为了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分别在在县看守所、职业技术学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警**中队挂牌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并正常开展业务。加上之前成立的残联、妇联、工会工作站点,全县共有行业法律援助工作站点 7 个。各站点业务上接收县法援中心的监督和指导,由站点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这些站点的设立有效地保障了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在押人员、学生、农民工、军人及家属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人事劳动局成立的工作站,已经初审并提供援助的各类案件就

有 16 件,涉案金额 30 余万元。

二是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业务工作得到加强。上半年,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32 件,法律援助咨询 2676 人次,得到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认可和好评。

(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得到明显提升

法律援助质量是法律援助社会效果的体现,为进一步提高我县的法律援助工作质量,我县认真开展法律援助质量建设工作。

1、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衔接。开展业务培训和工作衔接是做好法律援助的主要环节。3 月 1 日,我局组织全县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法律援助培训,对如何规范办理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以及法律援助案件初审、法律援助咨询等方面进行培训。5 月 15 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完善公、检、法、司衔接机制,由我局牵头,召开了有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看守所相关领导及 4 个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经过充分交流与探讨,最终达成共识:一是在刑事法律援助各阶段统一使用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函件格式;二是公安、检察院的通知辩护公函至少在卷宗移交前10个工作日送达法律援助中心;三是法院的通知辩护公函应在开庭前6 个工作日送达法律援助中心,函件中须载明具体的开庭时间;四是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在同时出具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通知书和律师事务所会见函后可以一名律师会见;五是已指派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又自行委托律师的,办案单位应及时通知法律援助中心。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实

施办法(试行)》,规范了法律援助行为。

2、规范开展法律援助申请初审。无论是在乡镇还是行业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全县都形成一套严格的初审规范,要求工作人员切实把握好困难标准、证据审查、案件范围、表册填写等等的把握和上报,从源头上把好关。上半年,没有出现一件违法申报现象。

3、开展援助案件的跟踪和督察。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承办人员办案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和督察,特别是在关键环节。在办案初期,跟踪检查接待笔录、证据的初审和收集、法律文书的质量、存在的风险、工作进度;在中期,跟踪立案情况、证据分析、代理方案;在后期开展档案的归档、案件回访等工作。

4、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评比。为了激励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县司法局每年都要开展办案能手的评比,20xx 年上半年,县法律援助中心认真做好 1-6 月的各项统计和质量核查工作,为年底的评比做好准备。

(三)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援助宣传

1、开展法律援助进校园、进监所、军营活动。4 月 9 日,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在县看守开展法律援助进监所活动,县司法局局长周建辉作了讲话。4 月 10 日,在县职业技术学校开展法律援助进校园活动,县中心法律事务所主任杨福星给全校师生上了一堂法律援助的法制课,师生反应强烈。同时县司法局与职中合作共同编印了《中学生学法用法案例》一书,包含法律援助知识,内容通俗易懂,对树立学生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权的意识起到了促进作用。7 月 4 日,开展法

律援助进军营活动,县中心法律事务所主任杨福星为中队官兵作了专题法制讲座,解答法律方面的问题,现场发放法律援助简介、法律援助工作指南宣传册 100 余份。

2、编印各类法律援助宣传资料,广泛进行宣传。20xx 年上半年,县司法局经过精心编排,正在编印 50000 册《法律援助便民手册》下发到各法律援助工作站点、乡镇、机关和村居委会宣传,提高全民法律援助知识知晓率。另外,县司法局还采用印发购物袋、纸杯等方式大力开展法律援助宣传。

3、把法律援助宣传纳入“六五”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六五”普法以来,县司法局把法律援助宣传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报刊、宣传栏、网站等媒体宣传报道。20xx 年在县电视台《法治盘州》进行了深入地宣传,群众反响良好。

总之,我县的社区矫正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距上级的要求和工作的需要还有不小距离,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按照“高、精、严、实”的要求,锐意创新、扎实工作,为我县司法行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

同志们:

根据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全州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今年,我县要正式全面启动社区矫正工作。由于近期会议很多,今天,我利用全县政法工作会议这个机会就社区矫正工作讲三点意见。

第一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社区矫正工作,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符合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的维稳工作主线。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新事物,需要我们去研究、去探索,大家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这项础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符合“减少对抗、化解矛盾、以教育挽救失足者为本”的执法理念,有利于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减少罪犯关押数量,降低刑罚执行成本,符合以人为本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刑罚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社区矫正就是把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的服刑人员放在社区实施社会化矫正,避免“交叉感染”,努力减少因关押而引发的家庭破裂、孩子失教、老人无人赡养等社会不和谐因素,缓解社会矛盾。同时,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特点,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帮助其解决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激发服刑人员自觉改造的积极性。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现实需要。严厉打击犯罪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手段,而宽缓刑罚、争取人心,更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长期战略。实践证明,推行社区矫正制度,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载体。没有社区矫正作为衔接和承载,宽严相济中宽的一面很容易失控,势必影响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深入贯彻和实际效果。每一个罪犯身边都有亲属、邻里、朋友等一定数量的密切人群,刑罚的宽严不仅影响罪犯本人,而且对这些关系密切的人群也会产生重要影响。对那些罪行轻微或者不适宜监禁的服刑人员实施社区矫正,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化解他们的对抗情绪,促使其更好地悔过自新,最大限度地把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减少社会对立面,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向心力和认同感,有助于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刑罚执行制度的历史必然。目前,社区矫正模式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刑罚适用的主要导向,这是文明执法、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开展社区矫正可以加大教育改造力度,强化矫正对象回归社会后的自律能力,有利于构建家庭与社会和谐。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既体现了我国罪犯改造工作基本原则和司法工作传统优势的法律化、制度化,又顺应了世界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有利于在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增强刑罚效能的同时,合理配置执行刑罚资源,降低执行刑罚成本,有利于服刑人员的改造与回归社会。

第二是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扎实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创新发展

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历史的必然,也是推动政法工作创新发展的关键所在。我们要紧密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牢牢把握政法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及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坚持政法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坚持执法为民,体现人民愿望、适应人民需要,推动社区矫正工作迈出新步伐,取得新成效。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首先要明确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衔接配合机制。社区

矫正工作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政法委、综治维稳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多个部门,既需要每个环节独立承担工作职责,又要有各环节之间的密切配合,紧密衔接,连贯管理。特别是法、检、公、司等政法机关,要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的沟通、协调、衔接、配合,做到工作流程规范统一,衔接配合准确到位,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矫正对象“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各乡镇政法委、综治维稳委要根据新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及时研究制定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措施;要积极做好各成员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把社区矫正工作放在政法综治工作的重要位置,主要领导亲自过问,职能部门积极参与;要把社区矫正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切实把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

社区矫正工作的精神落到实处。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承担起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协调职能,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研究,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规章制度、细化工作流程,正确行使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权、考核奖惩权和社区矫正宣告权,有计划地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和帮助。审判机关要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过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对那些具备法定条件,人身危险性较低、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特别是对我州监管场所内比较突出的老病残犯、未成年犯、部分女犯、过失犯、偶犯,尽可能地适用缓刑、假释,让他们在社区服刑,以体现国家刑罚的宽缓和人道,更好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措施的案件,要在判决前加强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沟通联系,尝试将审前评估调查和社区矫正庭审教育纳入审判程序中,并在宣判、宣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及时抄送有关社区矫正机构。检察机关要履行好监督职责,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顺利推进。我县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少,社区服刑人员数量较多,矫正机构压力较大。为防止社区矫正工作出现疏漏,检察机关要积极介入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环节。对涉及社区矫正的案件,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检察建议。要严格把好法律文书关、执行监督

5.在全镇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篇五

同志们:

今天召开全镇社区矫正工作会议,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在我镇全面展开,我代表镇党委、政府就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讲五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推行社区矫正,是我国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举措,符合当今世界行刑制度改革和发展方向。对于社区矫正工作,党中央、国务院,省、市都非常重视,县委办、县政府办专门下发了《关于在全县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我们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把这项工作做实做好。

二、明确职责,强化措施

各村、社区要迅速成立社区矫正工作站,切实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做;要建立并落实社区矫正对象帮教小组,协助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助教育等相关工作;要明确任务,理清思路,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镇司法所要切实抓好业务培训,采取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尽快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社区矫正工作的程序、制度、方法和技能,依法规范地开展工作,增强工作的实效性。

三、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村、社区、相关部门要在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要建立健全定期学习制度、信息收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等,不断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努力形成“党政领导、司法为主、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格局。

四、注重实效、提高质量

矫正质量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是检验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标准。要力争不让一个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最大限度地减少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杜绝重大恶性案件发生。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开展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的程序化运行机制,确保我镇社区矫正工作落到实处。

五、做好宣传,营造氛围

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宣传,切实提高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知晓率、认同度,让全社会了解、关心、支持、参与这项工作,为社区矫正对象融入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6.社区矫正讲话 篇六

会议上的讲话

(2009年10月21日)

“两院两部”今天联合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精神,总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就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全面部署,非常及时、非常必要。刚才,郝赤勇副部长作的工作报告我完全赞成,下午吴部长还要作重要讲话。全国公安机关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两院两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和这次会议精神,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下面,我代表公安部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国试行社区矫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行社区矫正,是为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而采取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是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自2003年以来,按照“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部署,各试点地区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司法部门的组织协调和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参与下,积极探索实践,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建立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积累了大量宝贵经验,为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6年多的试点工作有力地证明,中央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从司法层面看,把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针 对性地对其实施矫正,促进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对于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对于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公安工作的实践来看,对被判处管制、被剥夺政治权利、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和被暂予监外执行“五种人”继续由公安机关监督、考察的同时,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社会力量的协助下进行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有利于预防和控制“五种人”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加强公安机关同有关部门特别是公安派出所同司法所和基层党政组织、社区组织的协作配合,提高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水平。全国公安机关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深入开展起来。

二、全面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底数和动态表现 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对公安机关加强“五种人”管理工作既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创造了有利条件。各地公安机关要以全面试行社区矫正为契机,把社区矫正对象作为人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真正纳入到派出所社区民警的工作职责中,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一要确保“底数清”。要主动向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了解情况,对被判处管制、被剥夺政治权利、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和被暂予监外执行并在社会上服刑罪犯,及时履行法律手续、接收法律文书,按照“一个不漏”的要求,逐 人登记、建档,逐人采集基本信息,防止脱管、漏管。二要做到“情况明”。要将社区矫正对象作为实有人口管理的重点,全部纳入工作视线,定期进行人户走访,参照重点人口管理的有关要求,全面了解掌握其动态表现,做到“知体貌特征、知主要问题、知活动轨迹、知交往人员、知经济状况”,打牢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三要推进“信息化”。要结合深入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将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信息录入警务综合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管理,实现对社区矫正对象活动轨迹的全程掌控,提高工作效率。四要实现“无缝衔接”。公安派出所要与司法所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信息共享,既要积极主动地向司法所和社区组织通报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为他们有针对性地开展矫正工作提供支持,又要依靠司法所和社区组织,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掌握。对“人户分离”的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和户籍地公安机关也要搞好衔接配合,加强警务协作。

三、积极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 从一定意义上讲,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是预防犯罪的重点领域,尽管其工作主体是司法行政部门,但公安机关同样担负着重要职责和义务。各地公安机关要将社区矫正工作同社区警务工作和建立“大走访”长效机制有机结合起来,积极主动地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充分发挥自身的工作优势,广泛发动社区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及社区群众,共同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工作。一要加强思想教育。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性质和人格特点,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有针对性 地加强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增强其认罪悔罪意识;组织形式多样的公益劳动,强化社区矫正对象行为恶习和犯罪心理的矫正,促使他们形成尊重劳动、遵守法律的良好习惯。二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借助司法行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工青妇等部门和组织的政策条件,积极帮助解决社区矫正对象在劳动就业、子女就学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实际生活困难,尽量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促使其顺利回归和融人社会。三要切实维护合法权益。要关心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及时排查、化解涉及矫正对象的矛盾纠纷,严厉打击侵害社区矫正对象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让他们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感受到社会各界的关心,增强对社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自觉地与当地居民和睦相处。四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积极协助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要求,使广大人民群众、社区基层组织和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不断丰富社区矫正的形式和内容,营造良好的社区矫正环境和社会舆论氛围。

四、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

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严格监督考察,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也是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各地公安机关要继续依法认真履行好这一职责,绝不能因为有了司法行政等部门和社区组织的参与而放松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要充分依靠司法行政部门和社区矫正力量,区别社区矫正 对象的不同情况,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督考察的方式、方法,增强监督考察的效果。对于思想活跃、外出频繁、人员交往和和社会关系复杂等监督考察难度大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定期见面谈话提醒,密切掌控其现实表现和活动情况;对行为反常、有重新违法犯罪苗头和倾向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及时给予警告,并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有效防范和制止其违法犯罪活动;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要依法予以处罚、收监执行或变更强制措施,防止其继续滞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坚决予以打击。

五、大力推动社区矫正试行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经过几年来的试点和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要求已经明确,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具体的措施、方法也已经初步形成,进一步关键是要在抓落实、抓深化上狠下工夫。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要把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作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明确职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主管部门倾力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派出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逐步探索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二要加强协作配合。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同检察院、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络和沟通,建立健全定期联系、会商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社区矫正 工作协调、有序开展。三要加强调查研究。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格局、新要求,大力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借鉴试点地区取得的成功经验,在继续依法严格履行职责的同时,积极探索、勇于实践,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同时,要善于发现、培养社区矫正工作的先进典型,积极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坚持以点带面、典型引路,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7.社区矫正基本问题研究 篇七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 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 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 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1]

社区矫正是在近代西方国家兴起的一项制度。从国际社会发展趋势来看, 刑罚制度经历了由肉刑到监禁刑, 再到非监禁刑的发展阶段。刑罚轻缓化、行刑社会化、行刑人道化和行刑个别化是国际刑罚的发展方向。社区矫正就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

非监禁刑在我国虽古已有之, 但与当代西方的非监禁刑的行刑理念与制度不可同日而语。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 社区矫正制度的引进, 适应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 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刑罚体系。

二、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 刑罚经济性理论

所谓的刑罚的经济性是指以最小的刑罚成本达到最大的刑罚效益。其中刑罚成本是指国家动用刑罚所必然支付的费用, 而刑罚的效益是指国家通过动用刑罚成本因此而所获得的惩罚与预防犯罪的效果。[2]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 犯罪总数剧增, 传统的监禁刑所需的监狱、执法人员、罪犯生活费等刑罚成本的增加加重了国家的财政负担。与之相比, 作为非监禁刑的刑罚成本要低得多。从西方几个主要国家的实证研究看, 由于其最大限度地利用了社会资源, 社区矫正的成本远较监狱矫正的成本低。[3]

在我国, 据司法部统计实施社区矫正的经济成本大致仅是监禁刑成本的10%—25%, 而对犯罪人的矫正效果却比较明显。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仅占接受矫正人数的0.18%。[4]

(二) 犯罪标签理论

犯罪标签理论认为人的行为并不取决于行为本身的内在性质, 而是取决于社会的解释方式。犯罪是社会贴上标签的结果, 在此标签下, 给犯罪人带来的心理上的耻辱印记和外界对犯罪人评价的降低, 使行为人逐步对标签的自我认同, 强化标签形象, 进而再次实施犯罪。社区矫正将犯罪人放到其居住的社区中执行, 使其不脱离原有的生活环境, 可以同周围的人一样融入家庭、社会中, 从而具有归属感, 恢复他们的自尊心和责任感。在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中老布出狱后因难以融入时下的社会生活最终选择自杀的情节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监禁刑的弊端。

(三) 刑罚的人道化趋势

人类刑罚的历史从以死刑和肉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过渡到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再过渡到以监禁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再过渡到以非监禁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 这一过程就是刑罚人道化思想发展的结果。社区矫正就是在此种背景下应运而生。

三、对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 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思考

作为规范意义上的社区矫正源于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 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将社区矫正上升为法律术语, 2012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258条对社区矫正做出规定。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作为衔接《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的暂时规定, 在执行社区矫正规定上具有重要意义, 是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重要举措, 但其仅仅具有“司法解释”的地位, 而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及诉讼和仲裁制度等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加以规范。因此, 制定一部《社区矫正法》就显得尤为重要。从长远发展来看, 整合《社区矫正法》和《监狱法》, 制定一部刑事执行法, 应纳入我国立法工作日程。同时, 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 民族多样, 城乡及区域差别很大, 笔者建议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0条的规定, 允许根据特殊情况作出变通和补充性规定。这样可有效预防这一“舶来品”的“水土不服”。

(二) 对社区矫正人员现状的思考

1. 社区矫正人员受到社区排斥问题

正如前文所言, 社区矫正是个“舶来品”, 要让这个外来物在我国本土文化上生根发芽, 就必须考虑我国特有的文化传统。在我国, 社区矫正人员虽说社会危害性较其他监禁犯罪人小, 但因同样有着犯罪人的身份, 很多人对这些在社区接受矫正的犯罪人常常避而远之, 甚至有时在背后指指点点, 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彼此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 街头巷议使得被矫治人员及家属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使得社区矫正人员难以真正融入正常的社区生活之中。据相关调查显示:社区矫正人员普遍感到街坊邻居及小区里的人不怎么与其说话, 常带着歧视的眼光看待。而社区矫正人员本身也不愿经常“抛头露面”。[5]

究其根源, 此种现象一定程度上受到“面子”这一传统文化的影响。身背“犯罪”标签的社区矫正人员在这种特有的文化背景下, 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会的排斥, 其结果阻碍了他们融入社会的进程, 降低了他们再社会化的效果, 甚至会产生对社会的抵触及反感情绪。最终使社区矫正制度预设的功效化为泡影。因此, 社会对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解和接受就显得尤为重要。

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是社区矫正的基石。因而加大社区矫正的宣传力度, 更新传统文化观念, 纠正民众对犯罪人的偏见和误解显得尤为重要。在宣传时要充分考虑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的优缺点, 根据不同受众的媒体习惯有针对性地宣传普及社区矫正知识及理念。

2. 社区矫正人员就业排斥的法律制度问题

从事劳动, 获取报酬是一个人在社会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质保障。社区矫正人员由于被贴上“犯罪”的标签导致其在劳动力市场中常常受到排斥。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是产生该问题的制度因素。在《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而作为负刑事责任的社区矫正人员, 用人单位当然可以不予录用或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又如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我们不难想象在就业形势本就严峻的社会中, 社区矫正人员将现实受刑情况告知用人单位的结果, 刑法的该项制度规定无形中将社区矫正人员与社会隔离开来。而《公务员法》第24条的规定、《教师法》第14条的规定更是从法律上将社区矫正人员排斥在外。德国犯罪学家施奈德曾说:“一成不变和几乎是无法取消的烙印会牢牢地把犯罪人封闭在犯罪生涯里, 于是他再也看不到摆脱的希望。”[6]在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社会, 这些法律制度上的限制无异于剥夺了社区矫正人员的生存机会和生存质量, 从而强化了再次犯罪的心理和对犯罪行为的认同。

对于有“前科”的人的职业禁止或限制, 阻碍了社区矫正制度目标的实现, 这就需要我们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不断完善现行法律制度中不合理之处, 适度放宽特殊职业的限制条件, 建立劳动力市场就业公平竞争机制, 促进社区矫正人员在社会化, 更好地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应有的功效。

四、结语

综上所述, 社区矫正制度对我国而言是一个新生事物, 带有强劲的生命力和发展前景, 但不可避免地会受到现有体制、文化、社会观念的制约, 这就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 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 使该制度在我国得以更好的发展和完善。

摘要: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因其为犯罪人回归社会提供了更加人性化的途径, 有着监禁刑无法比拟的优越性, 被现代各民主国家所推崇。社区矫正制度顺应了国际社会刑罚轻缓化、行刑社会化和行刑人道化的发展趋势, 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 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 需要不断地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 加大宣传力度, 使这一制度更好地为公众所接受;不断完善劳动力市场, 解决好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问题。

关键词:社区矫正,立法保障,社会排斥

参考文献

[1]骆群.弱势的镜像:社区矫正对象社会排斥研究[M].1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3.

[2]SatyanshuMukherjee&Adam Graycar, Crime and Justice in Developed Countries 2nd ed. (Annandale, NSW:Hawkins Press, 1997) , p.97.

[3]谢文凯.浅议社区矫正制度[J].法制与经济, 2012, 5 (312) .

[4]周永胜.论社区矫正的法理基础[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12, 4, 10 (2) .

[5]尹婕.我国社区矫正之障碍分析[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2 (2) .

8.浅谈社区矫正制度 篇八

关键词:社区矫正;现状分析;完善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在我国社区矫正的概念,目前以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展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为准:“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决或决定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

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司法矫正机关的法律不够完善。“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在主体机制方面存在诸多冲突。”在实务操作中,资金是一个严重的缺口。因为落实到各个地方的社区矫正机构的资金不足,使得社区矫正的工作很多得不到合理开展。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呈现出点多面广、居住人员分散的局面,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来保证进行社区矫正的各项工作。

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给我们带来了美好的发展前景。首先,社区矫正的实施是开辟了我国刑法领域的新天地。因为社区矫正的实施结合当代的人道主义、注重人权的思想,改变了我国以往的牢狱之灾的思想,将行刑于高墙之内转移到高墙之外。其次,我国的社会经济、文明程度等快速发展,以新的面貌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我国综合水平各方面的提高,为我国社区矫正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空间。

三、实务分析

现在我们分析实务中社区矫正的落实情况,保山市龙陵县小诺乡(化名)社区矫正的相关案件。截止2014年为止,本乡有20个接收社区矫正的人员。对于被实行社区矫正的人员,司法工作人员一直着“保密性”原则,对其实施矫正。根据近三年来,本乡社区矫正的对象以毒品犯罪、故意犯罪、偷盗为主。

在实务操作中,小诺乡采取担保人为主的方式对被矫正人进行担保。每月在该乡司法所进行,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需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离开本辖区要向司法所请假;

第二,该乡采取手机定位联系,保证及时联系到被采取社区矫正的人员。定位手机由司法机关统一配发,落实到个人。

第三,若被采取社区矫正的人员当月不到乡镇司法所进行思想汇报时,需要提交思想汇报表或者打电话进行汇报。

第四,司法所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进行学习。

第五,司法所不定期到被采取社区矫正人员所在的社区对其改造情况进行了解。

在改造过程中,司法机关设定名额向上级审报予以减刑。截止目前为止,小诺乡有2个提前释放名额,因其表现好,改造效果显著。这也给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带来鼓舞,让他们更努力地改造自己,从思想上树立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实际行动上按照司法机关的要求,严格改造自己的行为,不断完善自己,使自己成为了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

在小诺乡被采取社区矫正的人员,大体分为以下几部分:一部分是在监狱内执行监禁刑,由于其在监狱内表现良好,积极配合改造,思想觉悟高,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且,社会危害性小,采取社区矫正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同时更有利于其自己的改造;另一部分被采取社区矫正的人员,是本来所犯的罪就不必执行监禁刑,采取社区矫正执行方式,也节约了司法资源;还有一部分人被采取社区矫正执行方式,是处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因为有部分人发犯罪是因为一念之差,但是他又是家里的顶梁柱,家里上有老下有小。如果对其采取监禁刑,会造成老无所依幼无所养的局面。这对于罪犯的家庭无疑是二次伤害,执法机关出于对社会、对家庭的考虑,对其采取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当然,还有部分人员是因为身体因素,需要进行保外就医,采取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

社区矫正的实务操作中,司法机关也面临一定的困境。

第一,经费少、点多面广,社区矫正的目标与实际案件的执行有差距。因为是乡镇司法机关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很多案子分布在不同的村。本来的农村就经济条件差,交通落后,且乡镇人员人数少。经费落实不到位,其他的各项工作难以开展。案子分布面广,涉及人员广,执行队伍与被实行社区矫正人员比例不协调,给社区矫正的执行加大了难度。

第二,跟踪调查难度大。尽管乡镇司法人员采取了手机定位系统对被采取社区矫正的人员,进行追踪调查。但是,机器始终有缺陷,有时候被采取社区矫正人员的不配合,就会使社区矫正的目标难以完成。

针对小诺乡的具体情况,笔者也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

其一,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因为在实务中,社区矫正的队伍并不完善,出现人力缺乏、物力缺失的现象。应加大资金的投入,弥补经费缺口,完善社区矫正的各项措施,配备一定素质的司法人员,从而使社区矫正取得更好的效果。

其二,完善目前司法编制。因为目前该乡每个司法所只有1人编制,司法机关执法人员不够。同时被执行社区矫正的人员居住分散,在执行过程中难以得到彻底实施,执法人得不到合理配置,从而致工作得不到彻底落实。

笔者认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正处在不断完善、发展的阶段,结合我国的国情,在实务中解决矛盾,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将会有更好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2]刘强.美国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3]黄安年.美国的崛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4]阮传胜.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缘起、问题与完善[J].北京性质学院学报,2011(01).

[5]翁里.中美“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比较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1).

9.社区矫正讲话 篇九

社区矫正执法者队伍是指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队伍是指面向社会统一招聘,经过培训后,专门协助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疏通、生活救助等日常事务性管理的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是指居住在社区或在社区工作,热心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区管理服务人员、退休干部、民警、法官、检察官、教师、法律专家、心理学专家、共青团员等人员。

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热心社区矫正工作;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自愿参与和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志愿者,可向居住地的乡镇司法所报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司法所报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聘书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彰显了行刑的社会化、执法的人性化和矫正的文明化,是对传统的监禁式行刑方式的重大变革,可以降低行刑成本,提高行刑效率和提升罪犯矫治的质量。

因此,我们应该从可持续性发展的高度将社区矫正纳入法治轨道。社区矫正的可持续性发展必须要有科学、完善的法律保障。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2002年起已进行7年,但至今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要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建议加快社区矫正立法进程,明确社区矫正工作在国家刑罚执行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对社区矫正的实体和程序作出权威的法律规定。

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的资金保障体制。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在坚持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的财政保障体制的前提下,可以鼓励社区矫正服务中心通过宣传等多种方式,积极拓展渠道,多方筹集捐助,并规定相应的资金运行方式、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以及有关的税费减免等内容,逐步确立“以政府划拨资金为主、社会捐助资金为辅”的社区矫正资金保障体制,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的合作体系。加拿大、美国的社区矫正已经成为比较成熟的合作体系,该合作体系由社区矫正机构、警察部门、社区、专业人士等共同参与。社区矫正机构特别重视与警方、社区和其他社会方方面面力量的合作。在我国,社区矫正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工作:管理和监督、教育和矫正以及帮助和服务,需要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社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多个社会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的通力合作。因此,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亟需强化相关部门间的有效合作,要进一步通过试点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职能部门的合作体系。

10.东马社区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篇十

2011年东马社区矫正工作在镇党委、政府及司法所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指导下,以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各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精神为指导,落实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措施,各项工作在有条不紊中稳步推进。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建档立制

东马社区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志愿者协议书、监护人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镇、村两级管理网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地位和工作任务。实施村每月一次例会制度,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发展和司法所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规范“接收”

为了规范矫正工作程序,由矫正工作者、监护人、志愿者、矫正对象等人员参加,规范了接收程序,使矫正对象在进入社区矫正前感受到矫正的严肃性和认真性,起到了一定的慑服作用。

三、集中教育和公益性劳动

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和公益性劳动,是提高思想认识,改变思想观念,矫正其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段。一是针对矫正对象的刑罚种类不同,选择一些针对性强的法律知识,实行专题化教育,如对交通肇事罪,进行相关交通法规学习,盗窃罪进行相关刑法知识的学习,做到有的放矢。根据性别、年龄、体质和特长以及刑罚种类不同,安排相应性劳动。二是采取集中劳动与分散劳动相结合,提倡以分散为主,并实行公益劳动计分制,具体操作由各村落实。三是对一些有心理障碍的矫正对象,适时进行专业化的心理疏导,通过心理疏导,使他们摆脱心理上的阴影,重新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针对我社区本年来的社区矫正工作得的成绩与教训,我们将进行深刻的总结:

第一、提高工作责任心,有条不紊开展工作。要坚持有条不紊的按照区、镇司法所以及工作计划要求有条不紊的开展社区矫正各项工作,要时刻铭记社区矫正工作的特殊性,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加强各项应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介入,避免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危害社会稳定。

第二、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及时掌握动态。日常管理工作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根本,要继续做到一丝不苟的开展和执行,促使矫正对象养成定期汇报的习惯,同时,在组织各项活动时,绝对不能马虎了事,要细致的观察矫正对象的各项表现,及时分析和调查并制定相应的矫正措施,避免因情况掌握不及时而引发重新犯罪。

第三、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移动信息平台操作,加强档案管理。

11.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篇十一

关键词:社区矫正;劳动教养;完善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历史由来

传统观念认为只有通过监狱等严格限制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惩罚,使罪犯与社会、家人、亲朋隔离,从而使犯罪人从内心和行为上都受到法律的惩戒,才能对犯罪分子进行惩戒以减少犯罪的发生。但从目前各国的实践情况来看,监狱的刑罚执行的威慑力已不是特别强烈,而且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第一,在监狱关押着因各种原因犯罪的人,他们可能相互沟通各自的犯罪技巧;第二,这些犯罪人长期生活在监狱中,即使出狱也很难再融入社会;第三,随着犯罪人数的增加,各国不得不加大监狱方面的投入,这样不但增加了国家的行刑成本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第四,在监狱行刑,“牢头狱霸”侵犯犯罪人人身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

近代监狱学派对在监狱执行刑罚的缺陷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行刑方式社会化的论断,非监禁刑罚措施在19世纪末迅速传播,社区矫正思想在此时开始产生。到了20世纪50年代,学者又提出了对罪犯实行人道和再社会化理论,罪犯再社会化思潮迅速兴起,社区矫正思想开始走向成熟,并逐步由理论渗透到立法,再转化为各国的行刑实践。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社区矫正制度在在我国从最初试点到最后的立法确认已历经将近十来年的时间,并且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实际实行过程中显露出来的弊端亦不容忽视。

(一)缺乏相关立法保障

我国并没有适用社区矫正工作的完整的《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一直都是依据两高、两部的相关通知或司法部的规章进行,即使有各省(市)的司法厅(局)相继出台的一些政策规定,但政策不但具有地域性特点,且政策的稳定性、规定性、操作性比起法律要相差很远。具体法律规定的缺失使得社区矫正工作在实际推行时难免遭遇操作难和和执法的权威不够的尴尬。

(二)部分群众对社区矫正的抵触

广大社会群众的积极参与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的有力保障。然而重刑主义的刑罚执行方式在中国历史上长期盛行,社会公众不太能接受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如果在社区执行,他们会认为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更有人会担心自身的安全问题。

(三)相关经费、人员不足的限制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社区矫正的经费作出明确的保障性规定,尚未成立统领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机关,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人员数量与他们所面临的纷繁的工作任务来说也常令其力不从心,且部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也是社区工作面临的一个显著问题。

(四)社会公众参与少

社区矫正工作如果有了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诸如律师、心理咨询师的参与,我们就可以针对不同情况利用不同的矫治措施,如心理疏导、法律分析等,从而不但更容易做到有的放矢,提高矫治的质量和效果,而且可以大大缓解社区矫正专门工作人员的压力。然而,在各地的社区矫正队伍中除了司法所的专门人员,几乎看不到其他成分人员的身影。

三、国外社区矫正制度的借鉴

(一)俄罗斯社区矫正制度

第一,俄罗斯的社区矫正法制体系体现了权责明晰、程序严谨、操作性强的特点。其以《刑事执行法》为主要规制方式,并设立了众多其他社区矫正法律规范作为必要补充形式,从而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制体系。第二,俄罗斯目前的刑事法律规定,在制定修改社区矫正法规时不但注重对人权的保护,而且在关于刑罚执行和履行程序的序列设定上,也加强了对非监禁刑种的适用,社区矫正制度得到广泛运用。第三,俄罗斯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是在社区矫正机关主导下,注重加强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

(二)加拿大社区矫正制度

第一,非政府组织与社区矫正相结合。加拿大的社区矫正,是由政府提供资金来支持大多数相关机构的运转,但也少不了企业性组织或自愿的直接服务机构等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除此之外,数量众多的志愿者也通过不同的形式帮助矫正对象,对其社区矫正工作的进行有极大帮助。第二,分工明确,专业化强,实行两级垂直管理的方式。垂直管理减少了地方干预,便于上级机构的业务领导,同时,明确的专业化分工也便于构建一支高素质的工作人员队伍。第三,监狱管理与社区矫正良好衔接。他们把矫正机构分为高、中和低三级,管理模式的设计也充分关注是否有利于罪犯对社会的回归。他们重视犯罪人自身技能的提高,从而使犯罪人更容易回归社会。

四、劳教制度废除后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

(一)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社区矫正法制体系

总结立法先关经验,在上尽快出台一部系统的《社区矫正法》,以实现对做到两种制度平稳过渡,完善矫正法律法规。首先应该扩充社区矫正对象,把原劳动教养制度中的违反社会治安几类对象涵盖。以弥补废除劳教所造成的社会治理空白,但不能使社区矫正制度成为劳动教养制度的替代品。其次,社区矫正制度是刑罚由传统的监禁刑向非监禁刑在执行方式上的重大发展,其作为劳教制度废除后的承继制度应顺应时代对人权加强保护的潮流,将符合条件的犯人交给社区由社区矫正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并帮助犯人矫正,以利于犯人回归社会。最后,在矫治时间上,以往劳动教养制度过长的劳动教养时间造成对劳教人员人身权利长期侵害,鉴于此,社区矫正制度设计者应在充分论证并结合我国以往试点经验审慎规划矫治时间。

(二)加大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宣传

加大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宣传,加深群众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识,提高群众对社区矫正的认可度,并与相关组织联合起来,保障社区其他群众的安全。

(三)建立合理的人员、经费保障机制

吸收符合需要的专业人才加入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来,建立满足实践需要的专职队伍。努力建立相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政府在推进社区矫正过程中,可以相应减少对监狱经费的投入,节约下来的这部分经费可以根据各地区社区矫正人数等因素进行拨付,作为社区矫正经费,这样可以更好地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继续推进。

(四)确立社区矫正机关与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工作模式

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具体的负责机构,厘清各部门相应责任,积极呼吁社会力量的参与,加强对志愿服务人员的管理。建立以社区矫正机关为主导,与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相结合的科学合理的社会化行刑机制,提高社区矫正相关机构工作效能,使其工作更加专业化,刑罚执行效果更好。

总结

综上,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制度在完善时,可以在借鉴劳动教养“扬长避短”,除上述各方面,还应注意加强各部门的互相配合,明确各自权限范围,确立责任追究机制,亦应注重吸收国外社区矫正制度的先进经验,建立科学的刑罚替代转处机制、改革假释程序,以使我国劳教制度废除后相关工作平稳过渡。(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

参考文献:

[1]吴宗宪,陈志海非监禁刑研究汇[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404.

[2]崔会如.社区矫正实现研究[M].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10.203.

[3]何显兵.论社区矫正的根据[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

12.社区矫正对象面临的问题 篇十二

首先, 社区矫正对象对于自己的生活态度比较茫然、行为举止不知所措。矫正对象对自己的矫正生活一无所知, 不清楚还会遇到什么样的问题。对于自己以前生活所犯罪的行为不知怎么改变而茫然无措, 不清楚怎么把矫正生活和以前的生活、工作相协调, 从而能够顺利的完成矫正又能够不影响原来的生活。其次, 社区矫正对象对于自己行为所犯的罪充满悔恨, 不知道怎样可以调整心态以适应新的生活。矫正对象深知自己的一念之差犯下的罪行对于自己和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相当大的损失, 认识到自己以前行为危害到了他人的正常利益, 对于自己所做的事情感到痛苦和后悔, 甚至在悔恨中无法自拔, 社区矫正者要帮助矫正对象走出心理阴影, 避免矫正对象作出伤害自己生命的行为。最后, 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希望脱矫, 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刑事制裁性不了解而引起的心理的问题。表现为社区矫正对象不配合矫正工作安排, 自以为能够凭自己的小聪明能够逃脱矫正, 或对社区矫正工作不以为意, 认为只是形式而已从而不能够认真执行, 对矫正人员也态度轻狂, 不理会社区矫正的规章制度。

二、就业方面的问题

就业是矫正对象融入社会生活权利的正常诉求, 是保障矫正对象基本权利的内在要求, 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措施, 能够帮助矫正对象提高矫正质量。由于现今的社会就业压力大, 矫正对象能够拥有一份工作对于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是具有很大帮助的, 可是对于社区矫正工作如何保证矫正对象的工作和生活却是面临困难重重, 如何妥善安排他们的就业和生活的确也是当务之急。社区矫正对象由于自身对社会造成过危害, 所以在就业方面便存在后天性的弱势。矫正对象找工作相对比较困难, 他们的犯罪记录是终身被记档存册的, 对他们的求职是挥之不去的“阴影”, 在同样的岗位和同等的求职条件下, 大多数的招聘单位对他们是“敬而远之”的。就业的各种门槛使他们对自己拥有一份不错的工作而显得“望尘莫及”。综上所述, 社区矫正对象对于自己矫正的身份能够寻找到一份工作是存在疑惑, 从而影响到矫正对象对未来的生活没有十足的信心。

三、人际关系方面的问题

社区矫正对象在人际关系处理方面也存在问题, 他们面临的这个问题不是单一存在的, 而是涉及到家庭、工作、朋友等生活的方方面面。怎么弥补家庭关系、处理工作信任关系和整理朋友关系是社区矫正对象都会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家庭关系方面, 亲属对矫正对象的生活态度出现转变, 弥补亲属之间产生的隔阂;工作关系方面, 主要是处理就业过程中组织关系产生的问题, 对于工作信任的问题不是每个矫正对象都存在的, 并且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关系问题也是因人而异的。对于过失犯罪的矫正对象, 人们更多的是给予同情和鼓励;对于故意犯罪的矫正对象, 人们更多采取的是躲避和拒绝;还有就是组织和同事会以与矫正对象早期相处的经历得到一种固定的模式和观念, 看不到矫正对象的变化与努力, 面对这些情形, 矫正对象不知如何改善与同事和组织间的关系;整理朋友关系方面, 主要是对于新生活中对于自己朋辈群体的选择和重构, 矫正对象自己原本的正常朋友圈的缩小和不良朋友的加入。长久以往与正常的朋友产生距离, 并与不良朋友形成一种亲密的依赖的关系。在这样的关系里, 不利于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矫正对象的重新融入社会。

四、权利保障方面的问题

社区矫正对象不仅属于弱势群体, 而且相对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 主要因为是犯罪行为而受到刑法的处罚, 他们在某些权利上是被剥夺和限制的。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保障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自己的权利能不能得到保障, 哪些权利是需要被保障的和怎样保障自己的权利。矫正对象的现状是因为刑罚的性质和矫正的需要, 他们的权利变得不完整的并且印有刑罚的烙印, 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矫正对象对自己权利保障的问题。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保障方面的问题具体表现是:首先, 矫正对象因其部分权利受限可能会影响其他未被剥夺的权利的运行, 因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伤害或损失;其次, 矫正对象由于受矫的身份使得自己不能够受到平等的对待;最后, 矫正对象由于自己的身份和权利限制, 在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到侵犯时往往不知是否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 也不知道谁能够维护他们的权利, 更不知道维权之后的结果会是怎么样, 对于矫正对象的权利保障还需要司法部门进一步的讨论和探索。

参考文献

[1]唐春风.回归社会心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2]周国强.社区矫正的人道价值论[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06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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