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协议最新(精选6篇)
1.融资协议最新 篇一
融资担保行业的几个数据
截至2010年底,全国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共计6030家(其中国有控股1427家,民营及外资控股4603家),实收资本总额达4506亿元,平均注册资本为0.75亿元,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29家,1亿元(含)至10亿元的1863家,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占比近80%。全行业资产总额达5923亿元,净资产4798亿元。在保余额总计达11503亿元,较上年增长64.6%。
2010年担保代偿率0.7%,损失率0.04%(80.521亿),准备金余额为353亿元,拨备率(担保准备金余额/担保余额)为3.1%,拨备覆盖率(担保准备金余额/担保代偿余额)为507.28%。
规范整顿工作:绝大部分地区规范整顿工作已于今年3月31日基本结束,但还有一些收尾的工作。截至5月31日,全国纳入规范整顿范围的机构数量为9192家,已完成规范整顿的为8732家,规范整顿合格的为6473家。正在规范整顿中机构数量为326家,全国共发放经营许可证5888张。
2010年底,与融资性担保机构有业务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共计10321家,较上年增长27.1%。
(数据来源于公开网络媒体,由本人陆续搜集核实整理,在此感谢相关媒体,望能服务行业同仁!)
2.融资协议最新 篇二
1 存贷比与资本充足率同步上升, 缓解贸易融资资本占用压力
在不同的处理信用风险办法下, 资本充足率具有不同的衡量结果。作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核心内容的内部评级法, 继承1996年市场风险补充协议的创新之处, 允许银行使用自己内部的计量数据确定资本要求。内部评级法有初级法和高级法两种形式。初级内评法仅要求银行计算出借款人的违约概率 (PD) , 违约损失率 (LGD) 、违约风险值 (EAD) 和期限 (M) 等三项风险要素值由监管部门确定。高级内评法则允许银行使用多项自己计算的风险要素值。初级内评法和高级内评法在计算公式及授信期限等调整因子上也存在着一定差异, 最终导致金融机构在计算风险资产及提取相应准备上存在较大差异。对于风险控制较好的银行, 采用高级内评法往往能比采用初级内评法减少必须的准备提取, 银行将更加节约资本, 资本充足率可提升40~50个基点。国际大银行早已具备高级内评法要求的技术计量和数据积累, 而我国商业银到目前为止仍普遍采用初级内评法处理信用风险。故有推论, 在初级内评法下, 贸易融资低违约损失率 (LGD) 和低违约风险值 (EAD) 的优势无法得到体现, 其资本占用被高估, 银行受资本充足率压力将朝节约资本方向发展, 因而可能对贸易融资的发展产生实质性伤害。
2007年2月我国启动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工程, 大型商业银行按照《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 在内部评级体系、风险计量模型、风险管理的组织框架流程开发建设等方面进展顺利, 资本充足率逐年提高。2012年末,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4929亿元, 同比上升647亿元, 不良贷款率为0.95%, 同比下降0.01个百分点;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3.3%, 同比上升0.5个百分点;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10.6%, 同比上升0.4个百分点。与此同时, 存贷比65.3%, 同比上升0.5个百分点。对比这组数据可以看出, 第一, 商业银行资产质量随资产规模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是影响资本充足率最主要因素。资本充足率与存贷比同步上升, 表明信用扩张的同时风险受到控制, 不良贷款率降低, 资产质量进一步提高。第二, 资本充足率对贸易融资未产生实质性压力, 贸易融资发展具备充分现实基础。商业银行存贷比上限为75%, 我国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11.5%和10.5%, 实际数据与警戒线之间具有相当空间。
但是也要看到,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得以提高的另一原因, 是大量的资本补充。在资本市场持续低迷的情势下, 各上市银行选择定向增发、发行次级债作为补充资本的重要方式, 仅2012年11月和12月, 建行、中行、农行就集中发行1130亿元次级债用于补充资本。
依靠补充资本只能暂时缓解资本充足率压力。随着信贷规模逐年递增, 未来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压力仍然较大。化解资本补充压力关键是要从低级内评法过渡到高级内评法。自2012年12月以来, 已有3家系统重要性银行申请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去年底工商银行首先向银监会申请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该行2000年启动内部评级法, 2007年底到达初级内评法的要求。招商银行于2003年与穆迪公司签订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合约, 取得后发优势, 董事会已审议通过申请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的议案。此后, 交行2013年1月21日董事会也对申请这一新资本管理方法明确表态。银监会已开始对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开展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进行评估, 这六家银行有望成为中国版巴塞尔三新资本协议实施后首批施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 届时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还会进一步提升, 贸易融资资本占用压力才会从缓解变为化解。
2 经济运行刚过谷底, 杠杆率限制缺少触发因素
杠杆率是金融机构的总资产除以净资产的比例, 是衡量一个公司负债风险的指标, 从侧面反映出公司的还款能力。其经济意义是以少量资本支撑大量负债。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一般都采取杠杆经营模式, 杠杆率越低, 则放大倍数越大。在经济繁荣阶段, 低杠杆率能够获得较高的权益收益率, 但当市场发生逆转时, 也会面临收益大幅下降的风险。巴塞尔银行管理委员会汲取银行体系表内外杠杆率过度累积引发2008年金融危机的教训, 在完善新资本协议时, 提出杠杆率作为监管指标, 设置下限为3%。由于表外业务和表内业务在杠杆率下没有区别, 所有资产都要求同样的资本, 避免了加权风险资本充足率的复杂性问题, 使资本扩张规模控制在银行有形资本的一定倍数之内, 有利于控制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过快增长, 防范计量风险的发生。在杠杆率压力下, 商业银行进行表外业务的热情会受到限制, 尤其是对贸易融资及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创新的积极性将受到影响, 有可能使与实体经济活动紧密相关具有真实的货物贸易背景的贸易融资成为杠杆率下的牺牲品。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2011年6月颁布,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至今已逾期年。《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规定, 我国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 也就意味着放大倍数最大为25。一年多来, 我国贸易融资稳定增长。2012年, 工商银行共发放国际贸易融资逾2, 000亿美元, 同比增长幅度超过33%, 当年发生额和余额市场占比均居国内同业首位。中国银行境内机构外币保函余额市场份额保持市场绝对领先地位, 出口双保理业务量连续多年排名全球第一。在杠杆率管理下, 贸易融资呈现稳定增长态势而成为实质性未牺牲品, 主要取决于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第一, 商业银行原先杠杆率压力不大。2010年末, 银监会公布的测试结果为:按照2010年6月版的杠杆率计算方法, 我国五家大型银行的平均杠杆率为4.7%, 全部超过了4%;五家中型银行平均杠杆率为4.1%, 处于4%附近。
第二, 贸易融资处于成长阶段。由于我国尚未实行利率市场化, 存贷存在较大利差, 发放贷款能够为银行获得丰厚赢利, 银行收入80%以上来自于利差收入, 本币放贷成为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我国外币票据法目前依然空白,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较大局限性。如在保理业务相对发达的国家和地区, 保理业务量可占GDP的6%以上, 英国、意大利、我国台湾地区甚至达到15%。而2011年我国银行业保理业务量占我国GDP的4.75%, 显见贸易融资具有较大发展空间。
第三, 经济运行尚处危机后恢复初期, 杠杆率暂无启动的触发因素。作为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工具, 设置杠杆率底限是为了防止金融体系在经济繁荣期过度扩张资产负债。2011年4季度后, 受欧债危机的影响, 外部需求疲弱, 出口增幅下降, 我国经济减速下行。2012年我国外贸依存度为47%, 在2011年基础上再度回落3.1个百分点至50%以下, 其中出口依存度为24.9%, 进口依存度为22.1%。由于外贸增幅缓慢, 以致商务部与中国信保联合下发《关于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优势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的通知》, 要求重视出口信用保险风险防范和政策引导作用, 加强中国信保与商业银行合作, 丰富出口信用保险产品, 将风险管理与信贷结算相结合, 共同为企业量身定制保险与融资服务方案, 改善贸易融资环境, 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由此可见, 杠杆率对贸易融资发展是否产生实质性影响, 取决于银行所处的现实环境。在经济过热膨胀时, 杠杆率限制能起到缓冲和冷却作用, 此时对贸易融资有所抑制只能列为调控成本而不可视其为需要挣脱的桎梏。2008年金融危机的教训应当记取, 否则就是好了伤疤又忘痛了。
3 流程控制封闭运作, 流动性指标与贸易融资高度正相关
银监会2011年10月12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稿, 引入了巴塞尔委员会《计量标准》中的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 规定了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四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要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不低于100%。流动性覆盖率 (LCR) 数值等于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与未来30日现金净流出量的比例, 要求金融机构须持有足量的现金和易于变现的资产, 并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来满足未来30日的流动性需求, 以便度过短期危机。净稳定资金比例 (NFSR) 则是可用的稳定资金与所需的稳定资金间的比例, 旨在引导商业银行减少资金运用与资金来源的期限错配, 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 满足各类表内外业务对稳定资金的需求。此外, 办法还要求商业银行存贷比不低于75%, 流动性比例应当不低于25%。
银监会表示,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试行) 》拟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13年底前达到流动性覆盖率的监管标准, 2016年底前达到净稳定资金比例的监管标准。但迄今这一办法未发布正式文件。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2013年1月6日公布《巴塞尔协议Ⅲ》中的“流动性覆盖率”规则, 相关规则远不如预期严厉, 允许各银行可以把更大范围的流动资产计入缓冲范畴, 其中包括一些股票和优质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且将全面实施时间延长4年至2019年。对比此前披露的草案, 新规对计算方法也进行了调整, 大幅降低金融机构必须持有的流动性缓冲资产的规模。
我国银行业多以被动负债 (存款) 为主, 平均值在80%左右, 而西方银行业更多地以主动负债 (如同业拆借、大额定期存单、证券回购协议、发行债券等) 为主, 被动负债比例较低, 普遍在50%左右。为提高并保持充足的流动性, 银行必须拥有较高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 并相应地调整资产负债表结构, 使得银行的经营资金中, 有一部分需要沉淀为收益率较低的资产。而要保持较高的净稳定资金比率, 银行要尽量拥有期限较长的负债, 开展期限较短的资产业务。银监会发布2012年度监管统计数据中, 流动性比例为45.8%, 同比上升2.7个百分点, 远高于25%的底限。平均资产利润率为1.3%, 与去年同期持平;平均资本利润率19.8%, 同比下降0.6个百分点。从这组数据来看, 商业银行运营结果体现了流动性监管要求。
流动性指标与贸易融资高度正相关, 主要表现在:贸易融资重视贸易短期流程的风险判断和控制, 出口押汇、出口商业票据贴现等业务期限甚至仅几天时间;关注每笔业务的真实性, 通过单独授信, 资金封闭式运作, 确保每笔真实的业务发生后资金回笼, 风险度低。这些都与保持充足流动性所必需的尽量拥有期限短、稳定和易于变现的资产业务要求相一致。
4 巴塞尔协议Ⅲ实施后, 保障贸易融资稳定发展的建议
(1) 充分应用金融海啸中的风险数据, 建立科学风险计量模型。国际贸易融资的特点决定其涉及的风险较为复杂, 但它们是可以预测和防范的, 关键要有良好的数据和可靠的模型作为基础。总体来看, 我国银行业数据没有经历一个完整周期, 但对贸易融资而言, 我国银行业与国际银行业共同经历2008年的金融危机, 已经具有完整周期。2008年以前我国出口商平均坏账率约为1%, 2008年坏账率已经高达3.3%。作为我国唯一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2008年前11个月支付赔款2.1亿美元, 同比增长174.5%。金融海啸中, 贸易融资国别风险呈现链式传播, 从发源地美国迅速感染英法日意等发达国家。某些金融机构与进口商串通起来恶意挑剔以逃避付款义务, 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在2008年1~10月已接到12起针对银行的报损案件, 主要是开证银行恶意挑剔, 逃避付款义务。这些都为国际贸易融资模型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数据积累。
(2) 优化信贷业务结构, 加大小微企业投入。以往在外贸形势严峻, 融资需求强烈情况下, 一些银行出于风险管理和收益回报考虑, 将贸易融资向大型企业倾斜, 积极向大企业推广套利性质、纯粹融资性质的贸易融资业务, 对中小企业融资产生明显的挤出效应, 致使中小企业融资难尤为突出。为引导支持中小企业,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试行) 》按照审慎性原则重新设计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 下调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第六十四条规定将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至75%, 使小微企业贷款消耗资本金较少。银行应按照新资本管理办法的导向, 优化整体信贷业务结构, 减少风险资产对资本的消耗, 注重提升非信贷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通过加大对小微金融的支持力度, 为发展贸易融资拓展更大的资本充足率空间。
(3) 建立共享数据机制, 提升中小型银行贸易融资风险控制能力。大型商业银行已经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使用高级的计量方法来计量信用风险, 但对于许多中型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来说, 由于本身基础薄弱, 即便是实施简单方法对它们来说仍然意味着相当大的挑战。江苏省的一些法人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已经开办国际业务, 涉足国际贸易融资领域, 这些银行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 投入大量精力, 才能在风险计量、管理以及公司治理方面达到监管要求。中小型银行以区域中小型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 能够为民营经济提供良好的资金支持。贸易融资由于产品种类多、风险因素复杂、历史违约数据缺失等问题, 建立数据模型的难度大。受制于业务规模小和专业技术力量弱, 中小银行建立足以支持评级的贸易融资数据模型更加困难。根据欧洲的经验, 可以将多家中小银行联合起来, 建立共享的同业数据库。此外, 还可利用评级机构及征信机构所提供的信用数据作为参考, 并与政府及研究部门合作, 获取宏观经济、产业发展和企业征信等方面的相关数据。在政府的统一指导下, 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应当牵头中小型银行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加快建立IRB共享数据池的步伐, 为中小型银行发展贸易融资业务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吴晓灵.从危机到金融监管新理念[J].中国外汇, 2012 (6) .
[2]巴曙松, 朱元倩.“巴Ⅲ”的实施国际金融监管框架改革[J].中国外汇, 2012 (6) .
3.对赌协议融资的收益风险分析 篇三
[关键词]对赌协议;风险;收益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0)08-0047-02
一对赌协议的内涵
对赌协议,也称股指调整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选择一未来标的(通常是融资方未来的财务状况,盈利水平等),进行约定。当约定的情况满足时,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对自身有利的权利。否则融资方就可以行使另一种对自身有利的权利。
从形式和本质上看,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期权的主要构成因素:①执行价格、②权利金、③履约保证金、④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对赌协议中的投资方实际上是期权的买方。对赌协议以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等形式确定了期权的执行价格。投资者以投资或投资的承诺作为权利金,参与到期权的操作中。履约保证金,期权卖方必须存入交易所用于履约的财力担保,在对赌协议中融资方约定的股权即是作为了财力担保。投资者向融资者企业注资,通常约定未来企业股票的行使价格高于现在的买入价格,所以是一种看涨期权。
二对赌协议的操作一以蒙牛为例
1投资者发掘前景良好的企业。
1999年1月,蒙牛乳业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2001年底,据成立不过3年时间,尚处在创业阶段,作为一家民营企业,蒙牛年销售额超过10亿人民币,引起了摩根士丹利等机构的关注。
2直接或间接地(成立壳公司)投资
2002年6月,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者在开曼群岛注册了开曼公司。同时,蒙牛在英属开曼群岛和毛里求斯分别成立了一家用以承载蒙牛上市任务的壳公司。所投资金经毛里求斯最终换取了大陆蒙牛乳业66.7%的股权,蒙牛乳业也变更为合资企业。
3为保障投资利益,签署对赌协议
此时蒙牛和投资者的第一次对赌已经展开,2003年8月,以蒙牛管理层的胜利结束这场对赌,蒙牛真正地占有开曼公司51%的股份。
2003年为获得二次注资,摩根士丹利等投资机构与蒙牛乳液签署了类似于国内证券市场可转债的“可换股文据”,未来换股价格为0.74港元/股,向蒙牛乳业注资人民币2.9亿元。该投资是在对蒙牛的看涨预期下促使的,如果蒙牛乳业未来业绩好,“可换股文据”的高期权价值就可以兑现,投资者获得丰厚的回报;反之,若蒙牛经营不善,投资者可能还会大赔。为了使预期增值的目标能够兑现,摩根士丹利等投资者与蒙牛管理层签署了基于业绩增长的对赌协议。签订对赌协议基于两个原因:一是投资方规避基于信息不对称带米的风险;投资者对于企业实际情况总是居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对未来发展和宏观经济背景也难以作出100%正确的判断。二是投资方规避因被投资企业暂估值与实际价值出现较大偏差带来的风险。
4选取对赌指标
对赌指标选取中,业绩相对来说是管理层能够直接影响的因素。单位了获取更高的投资,不少企业家常以市场和经营最佳的状态定为预测标准,并据此签订高于常规的增长承诺。
5对赌到期,履行合约
蒙牛的年报显示,2004年6月,蒙牛业绩增长达到预期目标。摩根士丹利等机构“可换股文据”的期权价值得以兑现。蒙牛的迅猛的发展状况已经远远超出了“对赌协议”预定的盈利目标。2005年4月6日,蒙牛发布公告称其获得通知。摩根士丹利等三家金融机构投资者将以向蒙牛管理层支付本金为6260.8768万股蒙牛股票的方式提前终止双方在一年前达成的估值调整机制。
本例中,根据年复合盈利增长率的定义:复合盈利增长率=(现有盈利/基础盈利),按照约定的数值50%推算,蒙牛当初面对的协议是承诺在2006年末的盈利达到2004年盈利的3.375倍,这是相当艰巨的目标。
三、对赌协议特点分析
综合太子奶,蒙牛,永乐等融资规模大,社会影响大,具有代表性的企业的对赌经历,我们可以归纳出
1对赌协议是引资的附带条件
风险投资的特点之一是不需要任何担保或抵押。与其他无条件的创业投资相比,对赌协议实际上是要求企业以未来若干股权为抵押,保证一定的盈利水平。
2设置的增长目标非常高
要想赢得对赌,蒙牛和摩根约定是约定期满时50%年盈利复合增长率,永乐和摩根等预定的是60%的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和5%的国内市场占有率,太子奶与英联投资设定的是50%的年增长率,都远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这给企业赢得对赌带来了巨大的阻力。
3高风险性
双方的赌注都下得非常大,动辄达到几千万股份,加上企业能否到达约定目标存在相当大的不可测性,所以特别是对资金实力处于劣势的企业来讲,若未能达到约定目标,便会失去相当份额的股份,伴随而去的是有分量的控制权,风险相对更大。
4投资机构持有高杠杆性(换股价格仅为0.74港元,股)的“可换股文据”。
5投资方不以控股为目的
其并不专职企业事务经营管理,仅是财务型投资。但大型的投资机构通常也会有专业的财务团队,管理团队,咨询部门,他们会会参与企业的管理,对企业经营提出建议,这有利于优化企业治理结构。
四、结语
4.最新战略合作协议 篇四
协议编号: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并开始生效。
甲
方:郑州市先河广告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建设西路187号泰隆大厦1008室 电
话:0371—67973143 传
真:0371—67977301 联 系 人:肖劲松
乙
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目 录
一、合作目的
二、合作模式
三、合作阶段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费用结算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陈述和保证
八、双方法律关系
九、保密
十、不可抗力
十一、附则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此次项目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目的
本协议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共同发展谢锡亮艾灸健康养生中心的核心战略合作伙伴协议
二、合作模式
1.甲方以河南电台教育广播广告投放的形式,占有乙方谢锡亮艾灸健康养生中心50%的股份,每个月投放总价值100万元的电台广告,以宣传谢锡亮艾灸健康养生中心。2.乙方每个月给予甲方回报不低于3万元整。
三、合作阶段
本协议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策划系列广告文案,直到乙方满意。
(2)甲方每个月投放总价值100万元的电台广告,以宣传谢锡亮艾灸健康养生中心。(3)甲方负责提供每天30次,每次不低于30秒的电台广告,并承诺均为黄金时段。(4)甲方负责安排乙方协议期内不低于三次的走进直播间,以宣传普及谢锡亮艾灸健康养生中心。
(5)甲方负责提供每天5次插件播放,以宣传普及谢锡亮艾灸健康养生中心。(6)甲方负责提供每天不定时口播广告,以宣传普及谢锡亮艾灸健康养生中心。(7)甲方有权利了解乙方真实销售情况,以确定最终利益分成。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提供谢锡亮艾灸健康养生中心相关资料,以便甲方策划系列广告文案。(2)乙方负责提供其相关资质证明,以确保其谢锡亮艾灸健康养生中心的真实性及服务质量保证。
(3)乙方将谢锡亮艾灸健康养生中心50%的股份在协议期间给予甲方。(4)乙方须向甲方无隐瞒提供其真实销售情况,以确定最终利益分成。(5)乙方每个月给予甲方回报不低于3万元整。
(6)乙方有权利随时对广告文案提出异议,要求甲方进行改进。
五、费用结算
乙方应在每个月
九、保密
1.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他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简称“保密资料”)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
甲
方:郑州市先河广告有限公司
乙
方:(盖章)
(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
授权代表: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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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协加工协议最新 篇五
外协加工协议
1.总则
1.1 本协议由需方深圳市雅玛西电子有限公司(一下简称“甲方”)和外协加工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目的,为保障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满足甲方的质量要求、防止因产品或服务质量不能满足要求而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为保障甲、乙双方的平等权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在乙方替甲方加工产品的质量等方面达成一致共识,签订本协议。1.2 本协议适用于甲、乙双方往来的所有委托加工的产品及服务。
1.3 在双方的往来业务中,与履行本协议相关的协议、合同、传真、订单、对账单、技术文件、技术图纸、信函(包括电子邮件)等均为本协议的有效附件,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2.技术标准
2.1 乙方为了保障所生产的产品满足甲方的要求,必须向甲方索取产品生产的基础性文件。包括最新版本的《产品规格书》或《承认书》和《作业指导书》或《工艺文件》,同时消毁或回收旧版本。
2.2 甲方应根据委托乙方加工的产品向乙方提供与之相应的基础性文件,包括《产品规格书》或《承认书》和《作业指导书》或《工艺文件》,并确保提供给乙方的技术资料版本是最新的,有效的。2.3 乙方必须以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或有效附件为生产、检验、出货的技术标准。3.品质保证资料
3.1 甲方为了确认乙方的品质保证状况,可以要求乙方提供有关质量保证的必要资料或材料;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材料。
3.2 乙方有责任和义务不断地提高产品品质,同时还需对甲方提出的有关品质方面的信息反馈进行调查和改善,并对调查和改善的结果向甲方提供详细的书面报告。
3.3 甲方为了使乙方所组织的品质改善活动能有效持续进行,可向乙方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意见,供乙方参考。
4.物料保证
4.1 乙方是甲方的委外加工单位,乙方生产甲方产品的主要材料(包括骨架、磁芯、漆包线、胶带、铜箔、套管、隔带、标签、三层绝缘线等)及包装材料均由甲方提供,其他辅助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甲方采购。
4.2 为保证产品的可靠性、安全性及环保性能要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用其他材料替代甲方提供提供之原材料。如乙方私自更换甲方产品之原材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全部由乙方负责。
4.3 为保证产品的可靠性、安全性及环保性能要求,乙方自行采购的辅助材料也应能满足甲方的品质要求。必要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具体内容可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4.4 因甲方客户取消订单或其它原因需停止生产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立即将所有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封存,并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将所有材料交回甲方。
5.检验
5.1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要求建立相应的检查、检验体制。
5.2 乙方应根据建立的体制对生产的全过程进行管控,并做好必要的检查、检验记录。确保向甲方提供合格的产品。5.3 根据产品生产的批量大小或其他情况,甲方可委托专人赴乙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根据需要甲方可以使用乙方的测量仪器及其它工具。
5.4 乙方产品出货检验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标准进行。5.5 在产品品质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甲方对乙方交货之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抽样标准依据MIL-STD-105E一般检验水平II,耐压、ARC、层间安规项目按AQL:CR=0,要求乙方100%全检合格,电气性能按AQL:0.15抽样,要求乙方100%全检合格,外观要求按AQL: 0.65抽样.要求乙方100%全检合格。5.6 当产品出现重大异常或在甲方客户端造成客诉时,甲方可对乙方交货之产品加严检查,直至全检,以确保产品品质。6.生产过程质量保证
6.1 乙方应对生产所用生产设备、计量器具等进行管理。确保所有设备能满足产品质量之要求。6.2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之技术资料进行管理。并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及工艺要求进行生产。确保产品符合甲方技术文件之标准要求。乙方任何工艺及原材料的变更均需提前以书面的形式报甲方确认,只有在变更申请得到甲方17:24:31 1 深圳市雅瑪西電子有限公司
外协加工协议
技术、品管部门认可后,变更才能实施。如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所进行的任何变更视为乙方的擅自行为,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擅自行为给予人民币1,000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6.3 乙方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品质控制点进行重点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控制计划给甲方技术,品质部门确认。以确保能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过程中的异常状况,保证产品质量的一致性、稳定性。6.4 乙方欲将甲方之产品转移或部分外发至另一厂商处生产时,乙方不得擅自将产品转至第三方生产,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双方之间购销合同、且乙方应承但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6.5 乙方应按本协议4.2条款对所用原材料进行管理。如因乙方管理不到位造成甲方产品之原材料与乙方其他材料混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6.6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可追溯性和标识管理。包括原材料、制程中、成品、半成品及包装盒上进行必要的区分标识。对不合格品要进行隔离、标识及按规定的权限进行处理。
6.7 乙方应对产品环保要求的附合性进行管控(乙方每月至少从制程中取锡块、锡丝、胶滴、绝缘油、助焊剂、打点笔等涉及到制程污染的物料到甲方作检测,并要有记录以利追溯,否则按1000.00元/次罚款至甲方同时解除与乙方的合作且乙方负全部的损失和责任)。确保交付给甲方的产品符合双方签订的《环保协议》之要求。
6.8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产品的包装防护。严禁乙方交货产品中出现混料和数量短装的行为。如有发现,并确认属实,乙方需及时补货,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6.9 乙方必须履行出厂检验制度,在交付给甲方的产品中必须附上相应出厂检验报告(包括外观、尺寸、性能常规、安全性检验)。7.产品不合格处理
7.1 不合格定义:在甲方或甲方客户对乙方物料检验中、制程中出现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形(以甲方包括甲方客户的承认书、技术规格书、甲方的变更通知、来料检验规范、企业标准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依据),以及甲方或甲方客户产品销售后,乙方的产品出现未达到保质期的要求而失效的情形,均视为不合格即视为违约,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2 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7.2.1退货处理:
乙方提供的产品在甲方(包括甲方客户端)进料检验或制程中被判批次不合格时,原则上按退货处理,如应甲方的要求或允许,乙方也可作换货处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为保证甲方或甲方客户的生产不受影响,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2小时内作出反应,并在2日内处理完成。如因不不合格而误期,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索赔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检验测试费用、人工费用、管理费用、市场损失费用、运输费用等。具体标准如下:
1)正常标准生产条件下生产的批次性不良,如第一次有书面回复改善对策,第二次交货仍未改善者,按300元/批次+实际投入的检验人员*30元/人/时*工时计算,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费用另计。
2)乙方不能及时到达现场(深圳4小时内)处理批次性问题,为保证甲方出货需要,甲方有权自行安排人员处理,由此生产的相关费用按条款7.2.2第2点处理。
3)如乙方来料不良在甲方客户端造成客户投诉,乙方需承担由此造成全部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交际费、服务费、检验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及客户端损失赔偿费)。
4)乙方第一次出现批次性不良,返工后出现同样的批次性不良,按500元每次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另计。7.2.2 特采处理
当乙方不能再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合格产品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申请做让步接收处理,如果甲方同意特采,如需进行挑选或返工,原则上由乙方自行安排人员来甲方或甲方客户端进行,如乙方不能再规定的时间来人处理可采取乙方委托甲方的方式进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带来的相关费用和损失。赔偿金额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检验判不合格赔偿或制程不合格赔偿。计算方法同7.2.1退货处理。
2)特采挑选和返工费用。包括场地费、人工费,管理费。计算方法:场地费,按20元/人/小时收取;甲方人工费,17:24:31 深圳市雅瑪西電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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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人按15元/人/小时,技术人员按30元/人/小时收取;管理费用,按实际投入的管理成本收取。
3)市场损失费用:特采后,因产品原因造成甲方市场损失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客户端产生的服务费及客户费用、客户影响损失费等,由乙方100%承担。
7.2.3 分析改善
当乙方收到甲方的《来料异常通知单》后,必须进行不合格的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善措施,并与2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甲方。对敷衍了事、配合不利、逾期回复的情形均视为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额按100元/次收取。在下次来料时,甲方在检验时应对改善结果进行确认,如未有改善,按条款7.2.1第1条处理。
7.2.4 售后不合格品的处理
为了使最终产品的质量和寿命能满足终端客户的要求,乙方产品必须满足最终产品的质量和寿命要求。在最终产品正常的使用条件和环境下,应正常地发挥其功能和性能。乙方交货之产品其保质期不得低于12个月,从制造之日起保质期内的产品如引起甲方客户投诉或质量事故,乙方应按条款7.2.1第3条承担全部责任。
8.交期达成
8.1 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地点、数量交货(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因供应商的原因(计划失误、设备异常、模具异常、车船运输工具异常、品质异常等)未能达到此要求的按处罚标准处罚。
8.2 对于未经甲方认可的交货不准时但并未实际造成甲方停产的乙方责任,发生一次处以2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当月内发生3次以上交货不准时则以翻倍处罚;当月内发生5次以上交货不准时则以五倍处罚。8.3 对于未经甲方认可的交货不准时但是实际造成甲方停产的乙方责任,按1,0000.00元/次(人民币)进行罚款,当月内发生3次以上停产则以翻倍处罚;当月内发生5次以上则以三倍处罚。
8.4 对于已入库产品因乙方产品品质问题引起的停产,只按第7条《产品不合格处理》执行,如以上涉及到甲方客户端的罚款及相关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由甲方质量部进行处罚。
8.5 处罚方式:所有涉及到的罚款均由甲方相关人员提出处罚申请,经由甲方部门经理、副总批准后发乙方确认(加盖乙方公司财务章后回传),甲方专员将处罚申请的确认件交甲方财务部,由甲方财务部在当月的货款中予以扣除。
8.6 若乙方接到处罚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没有任何的书面回复,处罚申请将在3个工作日后自动生效。9.保证金
9.1 新入供应商需先提供组织结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等原件申报稽核,经稽核合格后需缴纳相应保证金。
9.2 缴款标准根据实际发货订单缴纳2,0000.00至5,0000.00元(人民币)的现金,此缴款不计利息。
9.3 退款方式:首次结货款时乙方凭甲方交款时出具的单据、证明文件或函件原件至财务办理退、领款手续,保证金会随首次货款一起退还。10.保密协议
10.1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技术资料,甲方对其拥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泄漏给第三方。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0.2 在甲方与乙方的合作过程中,乙方可能会获知甲方的部分商业信息。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商业信息泄漏给第三方。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0.3 本协议的保密义务在甲方向乙方提供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后的5年内保持有效,并且在此期间其效力不受双方合作关系终止及其他任何期限的届满或终结的影响。11.协议权力
11.1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条款的规定或要求,因任何一方违背协议而发生的质量事故,违约方应负全部责任,并按协议规定赔偿对方的损失。
11.2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与乙方各执壹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具同等法律效力。
11.3 本协议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独立生效,有效期为2年,除非有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并得到双方认可才能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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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本合约有任何增加或变更内容,双方应重新签订新版合约,且自新版合约签订之日起新合约生效,本合约同时终止。12.其他
12.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参照行业规范,在互惠互利的前提下友好协商解决。若有异议,可委托省级以上质量仲裁部门或甲方所在地法院仲裁解决,相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12.2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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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职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24:31-------------正文结束------------
乙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职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最新股权收购意向协议 篇六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依法持有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XX%股权。
2、乙方拟向标的公司个人股东收购所持有的标的公司之股权,前述收购完成后乙方依法持有标的公司XX%股权。
3、乙方已知悉截至2018年7月31日标的公司股权情况及标的公司资产负债情况,有意受让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XX%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持有标的公司XX%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转让给乙方达成以下意向:
一、标的公司主要资产概况
截至2018年7月31日,标的公司资产总额为人民币XXX
万元,总负债为人民币XXX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XXX万元。
二、转让标的
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XX%股权(以下简称“转让标的”)。
三、评估基准日
甲乙双方确认,标的公司的评估基准日确定为2018年7月31日。
四、转让标的的价格确定
甲乙双方确认,由甲方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评估,评估值作为转让标的价格的参考依据;甲乙双方同意以XXX万元人民币作为本次标的公司XX%股权转让挂牌底价的参考价格,如核准或者备案转让标的评估价值高于XXX万元人民币,则甲方应通知乙方,并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认。如核准或者备案转让标的评估价值低于XXX万元人民币,则甲方将以该价格作为挂牌交易底价递交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挂牌交易。
五、股权转让流程
1、甲方制定《转让方案》,向有关部门申报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2、甲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实施审计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3、标的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
4、甲方申请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交易,交易价格最终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时的竞价结果为依据。
5、交易成功后,由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履行股权转让程序,双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期限内完成所转让产权的工商变更手续。
六、甲乙双方的义务
1、甲乙双方应相互协调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期限内完成所转让股权的工商变更手续。
2、乙方应于甲方递交股权转让挂牌申请后,按照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以及期限提交受让申请并按照要求缴纳保证金,按照本协议约定参加股权挂牌交易。
3、标的公司XX%股权竞拍底价或竞拍价超过人民币XXX万元时,乙方有权不参加竞拍或退出竞拍。
七、定金条款
为了启动国有股权挂牌交易审批流程,乙方同意以乙方名义在甲方所在地银行开设双方共管账户,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天内,向共管账户支付定金人民币50万元,作为乙方依约参加竞拍的保证。
1、在甲方向产权交易中心递交标的公司XX%股权转让挂牌申请后,乙方按时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受让申请,并通过上述的共管账户向产权交易中心交纳保证金。如乙方因自身
原因未按照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或期限提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保证金等,导致无法参与交易竞价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共管账户中定金人民币50万元。
2、为避免歧义,双方确认,如届时共管账户内的资金已提交予产权交易中心作为保证金,则前述转为保证金的资金,将按照产权交易中心执行的保证金操作细则及转让信息公告中关于保证金处臵的约定执行。
3、乙方因自身以外的原因(如第三方以高于本协议约定交易底价摘牌等)未能成功摘牌竞得标的公司XX%股权,在产权交易中心退回保证金至共管账户后三日内,甲方承诺配合乙方将共管账户资金按原路退回至乙方。
九、其他
1、为避免歧义,双方确认,甲方仅需依照本协议约定之流程、条件将转让标的提交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同时乙方仅需依照本协议约定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保证金,且以本协议约定之竞拍底价竞得转让标的。本协议并不代表甲方与乙方已就转让标的公司XX%股权达成一致,股权交易最终以产权交易中心竞买结果为准。
2、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3、本次股权交易涉及的税费,甲乙双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4、甲乙双方因本次交易产生纠纷的,应友好协商,如协
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5、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字或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字或盖章):
合同签订时间: 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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