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案公司法(共8篇)
1.经济法教案公司法 篇一
甲方公司欠乙方公司港币690万,现经协商,由甲方一个月内归还乙方,丙方提供担保,一个月后,甲方公司未归还乙方,乙方于是将丙方告上法庭,问丙方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需要承担责任。新《公司法》在总则和分则中分别列有担保的条款,而且这些条款的规范是强制性规范,其义务性要求十分明确,必须履行,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所以这些条款已不仅对公司内部决策机关行为的约束,而是直接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即合法通过的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成为公司为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担保的生效要件。如果担保合同违背这些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担保合同将被认定无效。
另外,新《公司法》对担保的限制范围由原来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扩大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他人(法人和其他个人)”,又使公司为其他非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的担保设定了限制条件。即司空见惯的公司之间的互保,也必须经过权力机构的决议而生效。因此,审核公司担保的主体资格及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成为银行的审查新重点。今后银行办理公司为股东或他人债务担保贷款时,应该对担保人或借款人提供的担保人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尽到谨慎的形式审查义务,特别是对影响担保效力的关键内容如担保的授权、担保的最高限额、公司的股东、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实际控制人、表决权、表决程序等应重点审查。当然,银行对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的审查义务只是形式审查,而对章程或决议的形式、完整性、真伪性、准确性概不负责。因为银行对担保人或借款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很难辨别,特别是,对于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的审查只能是停留在担保人或借款人的单方的披露基础上,对其真实性的核实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对担保人或借款人来说,其应该保证提供的章程、决议及以上签章的真实性,并应真实披露实际控制人的真实情况,否则,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0分。必须将答案填在上面表格内,否则一律不得分)
1、下列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A、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但只告诉了乙灯具厂的几家客户 B、甲厂产品发生质量事故,舆论误指为乙厂产品,乙厂公开说明事实真相,C、甲电器公司为取得竞争优势,许诺给以高薪、出国进修等优惠条件,一个月内挖走竞争对手乙公司业务骨干6人
D、甲汽车公司散布乙汽车公司售后服务差的虚假事实,虽未指名,但一般人可以推知
2、为争夺市场,某市甲乙丙丁四家企业展开了激烈的竞争,请问哪些企业的行为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A、甲企业首先降价,产品利润为零
B、乙企业自恃财大气粗,不甘落后,产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 C、丙企业慌了手脚,忍痛附赠奖品,价值为购货款的5% D、丁企业认为甲乙丙的做法太笨。该企业声称:凡购买本企业产品的消费者均可获得抽奖机会,最高奖品是小轿车一部,事实上该奖项根本不存在
3、某百货公司销售彩电,在门口广告牌上写明:“凡在本商店购买彩电者,一律给总价款百分之二的回扣,介绍推销者给付总价款百分之一的佣金”。该广告被人发现后,举报到有关部门,经调查发现该公司给付的回扣和佣金,在账面上有明确记载。该公司给付回扣和佣金的行为是 A、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B、不正当竞争行为 C、变相行贿行为 D、正当的促销交易行为
4、某电器公司甲与某电视机厂乙因货款纠纷产生矛盾,甲不再经销乙的产品。当用户询问甲的营业人员是否有乙厂电视机时,营业人员故意说:“乙厂的电视机质量不好,价格又贵,所以我们不再卖他们的产品了。”下列说法中哪一种表述是正确的? A、甲侵犯了乙的企业名称权 B、甲侵犯了乙的荣誉权
C、甲的行为属于诋毁乙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D、甲没有通过宣传媒介说乙厂的产品质量不好,故不构成诋毁商业信誉
5、下列公用企业的行为,哪些属于限制竞争行为? A、电信部门要求市话用户使用某一指定品牌的装机电话 B、电力部门要求用户使用某一指定品牌的电表 C、供暖部门要求用户使用某一指定品牌的供暖设备 D、供水部门要求用户使用某一指定品牌的水龙头
6、甲经销商销售乙厂生产的名牌衬衫,租赁了在当地很有影响的丙商场的柜台,甲出于商业目的,为推销商品占领市场,在销售时采取了下列措施,请指出哪些是不允许的? A、以乙厂厂家销售的名义推销其名牌衬衫
B、所雇用的销售人员均身着丙商场工作服,佩带丙商场标志 C、以明示方式给购买者价格折扣,但不入账 D、标明甲自己的企业名称和标记,进行让利销售
7、东星公司因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旺旺牌”雪饼而被当地监督检查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以待处理,第二天东星公司将库存货物紧急销售到了外地,针对本案中的这一情节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如何理? A、对东星公司处以库存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B、对东星公司处以库存价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C、对东星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D、对东星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8、某商厦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其广告声称:凡在本商厦购物达100元者,可获得价值20元小件赠品一个;不愿领取奖品的,可获得奖券一张,并参加当月的抽奖。奖品是一等奖8名,各奖空调一台,价值4990元;二等奖18名,各奖洗衣机一台,价值2000元;三等奖88名,各奖电风扇一台,价值200元。请问下列判断中,何者为正确的? A、附赠式有奖销售与抽奖销售不可同时进行,该商厦构成不正当竞争
B、两种形式的有奖销售,其奖品价值加起来已超过5000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C、购物者只能选择附赠式有奖销售与抽奖式有奖销售中的一种方式获奖,故奖品价值未超过5000元,该商厦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D、该商厦一个月的奖品价值远远超过5000元,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9、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A、某市政府发出通知,由于最近本市连续发生多起煤气中毒事件,因此各单位必须统一使用本市煤气公司生产的煤气安全阀
B、某商场为促销商品,张贴海报宣传在年底举办有奖销售,最高奖品为价值4000元的彩电一台 C、某市果品公司购进一批水果,由于储存不便,决定降低价格销售,致使本市水果价格大幅度下降 D、某公司为提高本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通过座谈会的形式向顾客宣传另一公司的产品不如本公司
10、下列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A、某酒厂给自己的酒取名法国香槟 B、某宾馆宣传该宾馆煲的汤喝后长生不老
C、某商场以总统套房一晚上的住宿权(价值4999元)作为有奖销售的最高奖 D、某商场为向甲公司推销商品向甲公司的总公司的李董事长提供色情按摩
11、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由于商业受贿不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性质,故不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B、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在主观上必须表现为故意
C、通过实施反向工程而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在我国不视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D、商业诽谤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必须是经营者本人。
12、甲酒厂生产的“年年康”高粱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后来,乙酒厂推出“状元红”高粱酒,其酒瓶形状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年年康”几乎一样,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同。对此,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两种商品装潢虽然外观近似,但常喝“年年康”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 B、两种商品装潢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C、因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乙厂对甲厂不构成侵权
D、“年年康”商标不是驰名商标,其外观设计又未获得专利,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犯商标权或者专利权
13、以下哪些选项表述是正确的?
A、商业贿赂的对象是经营者、交易相对人和对商业成交具有决定作用的重大影响的人 B、商业贿赂是经营者故意的行为
C、商业贿赂是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甚至刑法的行为
D、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既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
14、下列哪些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A、某旅店为了招徕顾客,到车站码头接客时以路近、有热水洗澡、代购车票机票船票为条件诱使顾客住宿,当承诺不到位,顾客退房时,索要“服务费”“损失费”等
B、某出租车司机故意不打开计时器,声称10元一趟,到达目的地时又称,他说的是每人10元一趟,害得乘客多掏钱
C、某餐馆在顾客订座时说好每桌500元,结账时辩称,每桌500元仅指酒菜,不包括房间费、服务费、空调费、娱乐费等
D、某个体工商户的服装成本价100元,声称“赔本大甩卖”以300元的价格抛售
15、某市技术监督局在抽查本市市场上的饮料时发现除几种名牌饮料外,其余饮料均不合格,该局对此结果在当地新闻媒体上作了详细介绍,导致一些厂家生产的饮料销量急剧下降。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技术监督局的抽查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正常管理行为,但在新闻媒介上公布抽查结果 是限制其他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B、技术监督局的抽查行为与公布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C、技术监督局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D、即使市技术监督局存在着排挤其他经营者的意图,只要未指定消费者购买某种饮料,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16、某卷烟厂生产了一种“黄山牌”香烟,为了打开销路,该厂在某日报上用整版篇幅登出大字广告:“经专家评定,公证处公证,‘黄山’第一,‘中华’第二,‘红塔山’第三”。经查,所谓“专家评定”’“公证处公证”全为捏造,对该厂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该厂利用媒体对本厂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虚假广告宣传行为 B、该厂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品信誉,构成诋毁竞争对手行为 C、该厂虚构“专家评级”,“公证处公证”,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名称权 D、该厂的行为仅构成虚假广告行为,不构成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
17、新春之际,某服装专卖店声称以最低价格清仓甩卖全部商品,李某花了890元购买了西装一套,没想到一星期后,该店又做广告,再度降价,李某所购的西装价格已降到650元。该专卖店侵犯了作为消费者李某的什么权利? A、知悉真情权 B、自主选择权 C、人格尊严权 D、获得有关知识权 18、2001年3月7日,消费者赵某到某电器商店购买了一口高压锅,使用一个月未发现问题,此后,赵的朋友刘某为自己的父亲做生日,到赵家借高压锅,但刘在使用过程中高压锅发生爆炸,其双手及脸部被炸伤,其间,隔壁王婶过来窜门,正好在厨房与刘聊天,也被炸伤,下列叙述哪项是正确的? A、因高压锅是赵某所借,刘某只能向赵某要求赔偿;
B、王婶既不是高压锅的购买者,也不是高压锅的使用者,不是消费者,不能依据《消法》求偿; C、刘某既可向赵某要求赔偿,也可向某电器商店要求赔偿; D、赵某可向某电器商场要求赔偿。
19、某下雨天,刘小姐在某百货商场等人,顺便在商场闲逛,由于地面瓷砖很滑,重重地摔倒在地上,经医院诊断为“左脚髌骨骨折”,必须住院治疗,请问下列哪项说法正确? A、此系刘小姐走路不小心所致,商场没有责任
B、刘小姐没有在商场购物,不是消费者,不能依据《消法》求偿 C、对雨天路滑商场没有警示顾客,应承担赔偿责任 D、损害系由不可抗力造成,商场可免责。
20、某日打工妹小王逛街时,走进一个装修不错的服装店,店里服装很漂亮,也很贵,小王挑选衣服时,该店的服务员说:“小姐,我们这儿可都是牌子货,你有钱买吗?”“我先看看”,小王继续挑选,“没钱买就别摸,别把衣服摸脏了”。小王十分生气说,“请你客气点”“对你这种穷光蛋,用不着,不买马上走”,小王转身离开时,听到服务员在身后嘀咕说“穷酸样,没准是个小偷”,请问,小王作为消费者,哪些权利受到侵犯? A、自主选择权 B、知情权 C、受尊重权 D、获知权
21、任某在一商场的修表柜台修理一块“OMEGA.”金表,修理后不到半个月该表即出了问题。再到该商场已找不到修表的柜台,经询问才得知,修表柜台是出租柜台,租期已满,承租人即修表者已不知去向。后经他人对该“OMEGA.”金表拆开发现,机芯已被换掉。任某与商场交涉,商场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对此,正确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A、修表者是真正的加害者,任某只能向修表者主张权利; B、因修表柜台是商场的,任某只能向商场主张权利; C、因柜台租期已满,任某可以向商场主张权利,商场不得拒绝 D、因柜台租期已满,又找不到修表者,责任只能由任某自负
22、下列主体哪些是消费者?
A、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农民 B、到餐馆就餐的逃犯 C、购买摇头丸的某政协委员
D、某公司老总仅为慈善目的而无偿赠送的某产品的接受者
23、一消费者在某商场买了一台某品牌的微波炉,用2个月时微波发热管损害,经该消费者要求,商场给该消费者换了另一台微波炉,但使用了半年后这一台微波炉又不能正常使用,在半年之内连续修理两次,后又出现问题。经鉴定排除了消费者使用不当的可能。那么,对该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 A、该微波炉的“三包”期限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B、对后换的微波炉消费者要求换货的,商场必须换货 C、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必须退货
D、商场对消费者换货或者退货的合理费用应当负责支付
24、王某在电脑公司购买一台电脑,使用10个月后出现故障。在“三包”有效期限内,经两次修理仍无法正常使用。此时市场上已无同型号电脑。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该事件应如何解决? A、王某只能要求再次修理
B、王某只能要求调换其他型号的电脑 C、电脑公司应无条件退货或予以更换 D、电脑公司应予退货,但可收取折旧费
25、李某和孩子一起在某游乐场玩卡丁车,被车轴卷住衣服而摔成重伤,脑部严重受损进而精神失常,游乐场作为经营者应当赔偿什么费用? A、李某的住院费、医疗费 B、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C、残疾赔偿金
D、李某所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26、王某在某商场购得一台多功能电烤箱,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使用性能作明确说明,且产品本身无质量问题,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对此,顾客该怎么办? A、应当要求销售者给予退换 B、只能向生产者要求退换
C、可选择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退换并给予赔偿 D、因未当场认真检验商品所以不能要求退换
27、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可以确定为消费者行为的是哪些? A、某高校购买50万元的百货产品分发给教职员工; B、农民刘某买农膜为砖窑遮雨; C、某单位食堂购买50斤涪陵榨菜;
D、小波抽奖免费参加招商旅行社组织的赴黑龙江亚布力观雪景活动。
28、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A 支付丧葬费 B 支付死亡赔偿金 C、支付死者生前所抚养的人必需的生活费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某校从某生活锅炉厂购买一座生活锅炉,租给该校服务公司下属的某饭店使用,该饭店为独立于该公司的企业法人,服务公司为其主管单位,结果发现该锅炉因质量问题无法使用,饭店随即与锅炉厂联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些?
A、如果锅炉厂拒绝履行其生产者义务,饭店可以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消费者的身份要求锅炉厂赔偿损失、退货
B、饭店无权要求锅炉厂承担法律责任,只有主张学校承担责任 C、饭店和服务公司都无权要求锅炉厂承担法律责任
D、锅炉厂应负责锅炉的更换、重新安装并承担饭店因锅炉更换而支出的费用
30、在甲公司举办的商品展销会期间,消费者李某从标明为乙公司的展销柜台购买了一台丙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器,使用时发现无法正常使用。由于展销会已经结束,李某先后找到甲公司、乙公司,方得知展销会期间乙公司将租赁的部分柜台转租给了丁公司,该电热水器系由丁公司卖出的。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可向谁要求赔偿?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丁公司
二、判断分析题(要求:必须先判断正确与否,不作判断或者判断错误均不得分。选做4题,共计12分,多做本大题不得分)
1、经济法奉行社会本位原则
2、鉴于市场失灵的存在,经济法强调国家对市场的全方面干预
3、重庆某商家从10月1日开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季节性的保暖内衣,引发保暖内衣价格战,多家经营者因此破产,该商家的销售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4、某鞋厂和福彩中心联合销售彩票,规定凡是购买该鞋厂皮鞋的,一律送福利彩票一张,可参加抽奖,最高奖为轿车一辆,由福彩中心提供。该鞋厂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5、“买一赠一”活动中,即使赠品有瑕疵,商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赠品是消费者无偿取得的,商家不用承担作为出卖方的瑕疵担保责任。
6、丁先生买来的汽车质量有问题,可与汽车经销商根据购车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解决质量纠纷,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此事。
一、选择题(每题1分)
1、AD
2、BD
3、D
4、C
5、ABCD
6、AC
7、A
8、C
9、AD
10、ACD
11、C
12、BD
13、ABCD
14、ABCD
15、C
16、ABC
17、A
18、BD
19、C 20、AC
21、C
22、AB
23、ABCD
24、C
25、ABCD
26、A
27、AD
28、ABCD
29、BC 30、ABD
二、判断分析题
1、正确(1分)。理由: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2分)
2、错误(1分)。理由:经济法主张的是适度干预。(2分)
3、错误(1分)。理由:不属于可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的季节性销售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分)
4、错误(1分)。理由: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的奖项不限于经营者提供。(2分)
5、错误(1分)。理由:负义务的赠与中,消费者对赠品同样享有消费者的权利。(2分)
6、错误(1分)。理由:仲裁与诉讼只能择一,且仲裁是一裁终局。(2分)
公司法
[5] 董事任职资格、董事责任制度
甄某于1999年5月担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2000年3月,另一公司的经理田某找甄某借一笔资金以解燃眉之急。正好公司刚收回一笔50万元的货款,甄某即转给了田某,田某拿出5万元给甄某,甄某未敢收,遂存入公司的小金库中。该小金库是甄某伙同部分董事及监事贾某私自开立的,用于他们的各项业余开支。同年7月,甄某利用手中的职权帮助其弟弟的公司做成一笔木材生意,获利10万元,甄某存入私人帐户。这一年9月,甄某利用董事长的权力与贾某签订了一项合同,规定公司支付贾某2万元的中介费,作为贾某为公司联系到一批木材生意的报酬。而实际上公司购入该批木材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致使公司受损 20万元,贾某与甄某各自捞了一笔回扣。此事并未经过董事会的讨论。2001年3月,股东会觉察到甄某与贾某的渎职行为,责令其停职反省。同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待查清事实后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进行处理。现问:(1)甄某的董事长一职至迟应于何时任期届满?为什么?
(2)设甄某1996年6月担任某国营工厂厂长时,因从事违法经营致该厂营业执照被吊销。那么甄某任职董事长一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本案甄某从事了哪些违法活动?
(4)公司对于董事、监事的违法活动可否自行处理?
(5)甄某、贾某应否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1)至迟应于2002年5月任期届满。因为董事的任期可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法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得连任。
(2)不合法。因为甄某依法属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人员范围。(3)甄某的违法活动有:
①违法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②违法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③违法利用职权收受非法收入;④私设小金周;⑤非经章程规定和股东会同意,同本公司进行交易。
(4)公司可以对董事、监事的违法活动自行处理,但涉及行政、刑事责任的除外。(5)甄某、贾某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法理详解](1)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其中董事会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法定为3至赔人。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的任期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法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不过,任期届满的,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是对公司的财务、董事及经理的行为等实行监督的机构,监事会成员与董事一样,每届任期为3年,届满时,可以连选连任(《公司法》第47、53条)。
(2)由于董事和监事,加上经理是公司的重要组成人员,因此,《公司法》第57、58条对这些人的资格作了如下限定,即下述人员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及经理: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②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过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过5年;
③对破产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该企业的董事、厂长或经理,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过3年;
④对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热照之日起未过3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③国家公务员。
本案中甄某即属于第④类人员,由于原厂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至 1999年 5月未过 3年,甄某于此时就职董事长,应属无效行为(《公司法》第57条第2款)。
(3)除了对董事、监事等的资格作了限制外,《公司法》第5 9~ 62条还规定,董事、监事。经理等不得从事下列违法活动:
①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也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②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③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④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⑤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⑤非经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①非依法或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在上述禁止性活动中,甄某违反了①、②、③、④、⑤、⑤等项规定,从事了挪用公司资金 50万元、私设小金库、利用职权为其弟弟谋利、同本公司监事贾某订立合同等违法活动。
(4)对于这些违法活动,除了公司本身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具体责任人员构成犯罪应承 担刑事责任外,公司是可以对具体的违法人员(董事、监事、经理)进行处分的。例如公司可 以没收董事等的非法收入归公司所有;对于因其违法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还可以要 求这些违法的董事等人员赔偿,但公司不能越权给予这些人员行政及刑事处罚。公司对于该职的董事、监事可由股东会决定罢免其职务。
(5)《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此规定,本案中甄某、贾某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7]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江阴市有4家生产经营冶金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200万元。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4个发起人各认购 200万元,其余 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七多一点。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倭,谁也不愿承担。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现问:
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 [答案]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 ①发起人只有4人,不够法定5人的最低限额;
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同意,仅有领导同意是不行的;
③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 ④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 ⑤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法定为超过1/2才可举行创立大会;
⑥ 两名发起人私自抽回股本。公司法规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外,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后不得抽回其股本;
⑦ 最后,注册资本末达法定最低限额。法定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
(2)应当承担该债务。因为公司设立失败,应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法理详解]
(1)答案部分已经有较详细的阐述,此处不再展开论述。考生可自己参考《公司法》第74~83、92、131、136条等规定。(2)基于上述违法之处,故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导致公司不得成立。对于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债务,在公司不能成立时,松司法》第97条规定由发起人负连带偿还责任,且对于返还股本的利息也负连带偿还责任。因此,本案中4名被告应对原告提出的 1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此外,若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成立后,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分析1 2006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了下列事实:
第一、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6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第二、2006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C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C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第三、2007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7年2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2007年3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经营管理人员A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A则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部队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2007年1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07年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分析:
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C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5、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经营管理人员A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7、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8、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正确答案:
(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均为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本案中,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对这些事项如何处理未作规定,因此需要合伙人一致决定,甲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独自决定这两个事项不合法。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订的代销合同有效。虽然甲的行为超出了他的职权范围,但是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物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本例中,C公司为善意的第三人,所以其他合伙人不得以甲超越职权范围为由否认该合同的效力。
(3)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甲拒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合伙人内部的关系是按份关系,但对外的关系则是连带关系,不能以内部的按份性对抗外部的连带性。(4)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与C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丁退伙之前,所以丁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丁向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现合伙人甲、乙、丙、戊追偿。追偿的数额分别为8万元、8万元、4万元和4万元。
(5)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戊不得向债权人C拒绝承担连带责任。
(6)经营管理人员A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成立。A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此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7)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这种情况是当然退伙的情形,无需合伙企业对其除名。
(8)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通知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②合伙退伙人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案例分析2 2008年10月2日,A市甲商贸公司将盖有本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以及10万元定金交给公司职员楚某,委托其到相邻B市的乙商场购买空调100台,声明每台定价不得超过4000元。10月3日,楚某找到乙商场,出具了甲商贸公司的已填上购买空调内容的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声称欲与乙商场签订一份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乙商场经过审查,认为楚某出具的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均盖有甲商贸公司的公章,且真实无误,遂确信其有代理权。经过一番磋商,乙商场坚持空调的最低价为每台4200元,楚某觉得甲商贸公司仍有利可图,便应允成交,由甲商贸公司向乙商场购买空调100台,单价每台4200元,并当日支付定金10万元,乙商场应该代办托运,并于10月7日交货,10月10日付款。双方还约定,如果任何一方违约,都要向对方支付7万元违约金。签约后,乙商场即组织货源,在10月6日将货交给B市第三运输公司承运,运货途中,第三运输公司司机韩某发现空调美观,便私自拿出一台以4200元的价格卖给了搭车同去A市的表弟史某,货按时到达甲商贸公司。10月12日韩某将4200元款交给了甲商贸公司,甲商贸公司确认了买卖合同效力的合法性。
10月14日,甲商贸公司以楚某签订合同超越当初所授权的价格为由拒绝支付“超出”部分的货款,为此乙商场诉至法院,要求甲商贸公司偿付拖欠的货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分析:
1、如果乙商场要求甲商贸公司付款,甲商贸公司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为什么?
2、空调的所有权何时起发生转移?为什么?
3、如何认定韩某将一台空调销售给其表弟的行为?为什么?
4、韩某将一台空调销售给其表弟,该买卖合同最后是否有效?为什么?
5、乙商场是否有权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拖延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6、如何认定楚某与乙商场约定定金的效力?为什么?
7、乙商场是否有权要求甲商贸公司既支付违约金,又不予以返还定金?为什么? 分析:
1)买卖合同有效。根据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楚某的行为虽然属于无权代理,但相对乙商场善意、无过失,所以,楚某的行为表见代理的特征,该行为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2)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此外,货交第一承运人视为标的物已经交付,故空调的所有权自乙商场交付空调与第三运输公司时起发生转移。
3)韩某将空调卖给其表弟的行为属于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从买卖行为的性质上看,实际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为韩某只是承运人的受雇人,而不是所有权人,因此,韩某处分空调的行为为无权处分人的买卖行为,因此该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4)该买卖合同最后有效。因为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经权利人追认,该合同有效。本案中,甲商贸公司事后接受了韩某交付的4200元空调款,这实质上是甲商贸公司以其行为追认了该处分行为,这足以证明甲商贸公司对韩某的处分行为表示承认,对于效力待定合同实施追认以后,该合同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化为有效,因此,合同有 效。
5)乙商场有权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拖延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6)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额的20%,约定超过定金数额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本案中,约定定金数额为10万元,这大大超过主债权标的额的20%,因此,超过的部分无效。7)乙商场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和违约金只能择其一而适用,不能同时适用。
【精解】本案例使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49条(表见代理)、第51条(无权处分)、第116条(定金和违约金的选择适用)、第133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担保法》第91条(约定定金数额)。本题综合性较强,但难度不大。
案例分析3 甲将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乙支付了价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后来丙愿意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甲的房屋,甲遂又将该房出售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后丙将该房屋出租给了丁,同时将该房屋抵押给了戊和己,丙与戊办理了抵押登记,与己未办理抵押登记。后丙无力偿还戊和己的债务,戊和己都对该房屋主张抵押权,并要求丁提前搬出租住的房屋。分析:
1、乙能否取得甲的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不能,乙应当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
2、丙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依据是什么?
3戊和己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其能否要求丁提前搬出租住的该房屋? 分析:
1)不能。要求甲退还全部价款并支付违约金。2)有权。办理了过户登记。
3)①戊办理了抵押登记,所以戊有抵押权;②不能,因为在同样的 价下,丁具有优先购买权、合法租赁权。
案例分析4 2002年12月6日,某农业局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建房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工程公司在农业局坐落于大桥路10号的旧房土地上进行投资开发合作建房,被告李某以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名义在协议上签字。2003年10月17日,李某(甲方 拆迁方)与王某(乙方 被拆迁方)签订一份《房屋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甲方拆除乙方住房1套,甲方换给乙方新建商品房1套。甲方负责办理新房产权证,费用由甲方承担,新房于2004年8月交付乙方;产权证于2004年10月底以前交付乙方;甲方交齐了新房和产权证后,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1.5万元。甲方支付乙方搬迁费0.68万元。2004年,房地产开发完成,李某与王某因产权调换的税款问题发生争议而未实际履行合同。同年11月30日,李某将应调换给王某的房屋卖给第三人夏某。并与夏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李某作为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字。夏某向李某付清购房款后,李某向夏某交付房屋,但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大桥路10号地段的房地产开发工程实际由李某全面负责,工程公司在该工程上未出资,只收取李某一定的管理费。2005年9月21日,王某以工程公司、李某违约将房屋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调换房屋擅自出卖给第三人夏某,侵害自己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权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工程公司向其交付安置房屋及产权证,给付延长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9900元;李某与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夏某空出安置房屋。李某以其不具备拆迁的主体资格,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与王某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无效为由提出抗辩。
问:
1、李某与工程公司是什么关系?
2、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产权调换协议》是否有效?
3、李某与第三人夏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已经交付,但未办理登记,夏某是否获得了该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4、王某的损失应该由谁赔偿?应该赔偿多少损失?
答案:
1、有两层关系,就工程施工而言,存在发包与承包的关系,就履行具体拆迁事宜时存在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李某受工程公司委托,与王某签署产权调换协议。
2、有效(前提需确定工程公司委托李某是否合法,符合规定)
3、夏某没有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我国相关产权登记法规规定,过户时,没有进行产权登记的产权不受法律保护,在法律上不具有排他权。产权变更无效
4、按王某当时和李某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处理,但前提必须明确导致产权没有顺利调换的原因是什么,责任在哪方,按照调换协议约定的条款进行赔偿。具体赔偿数额按协议上约定的条款作为依据。
案例分析5.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将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 什么?(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3)有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4)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6)归赵某所有。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案例分析6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3)有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5)不能。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6)归赵某所有。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法理详解:(1)、(2)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
(3)、(6)《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问所列情形即属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而第(6)问则应适用“标的手所有权自标的手交付时起转移”的约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纠纷发生之时,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赵某并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故钱某并未取得所有权,此时卡车所有权仍归赵某所有。
(4)依《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前提的。本案中钱某出价10万元,李某出价9万元,显然不构成“同等条件”。
<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发行与新股发行
[案情]宏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IT业的著名企业,发起设立注册资本4000万元。公司开业1年来经营业绩节节攀升,为抓住机遇,扩大公司规模,实现公司的大发燕尾服,公司董事会决定,向国务院授权部门及证券管理部门申请公司上市发行新股,拟发行新股总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每股面额2元。为吸引投资,其中2000万元股份为优先股,优先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优先股股东可以用8.5折购买股票。(2)预先确定优先股股利11%,且不论盈亏保证支付。()优先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享有表决权。其余4000万股份为普通股,溢价发行,并将股票发行溢价收入列入公司利润中。
[问题]1.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上市级发行新股,能否获得批准,为什么? 2.宏达公司对优先股的规定合法吗? 3.新股发行方案中还存在什么问题?
[分析]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从本案来看,宏达公司申请公司上市,第一,注册资本4000万元,低于公司法要求的5000万元人民币;第二,该公司系发起设立,不具备股票可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条件;第三,宏达公司开业不足3年,也不符合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的规定,所以申请公司上市不会被批准。宏达公司开业不足3年,不具备最近3年盈利的条件而发行的新股的申请不会被批准。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发行新股有下旬条件限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存款利率。2.优先股是指与普通股相比,在分配收益及分配剩余资产方面比普通股股东享有优先权的股份。但优先股事先确定的红利率能否实现有赖于公司能否有盈利及盈利是否足以保证优先股红利获取,盈利不足或无盈利时优先股是无法保证的。宏达公司向优先股股东承诺不论公司是否盈利,都按固定利率支付股利,这违背了法律规定。此外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股东会的表决权,宏达公司承诺优先股股东享有表决权也是错误的。《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越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宏达股份公司的优先股股东以8.5折购买股份,违反了上述规定。
3.《公司法》规定,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的股票所得溢价款应列入资本公积金。宏达公司将溢价发行的普通股的溢价收入款列入公司当年利润,显然是错误的。临时股东大会
[案情]某市侨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1/4,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1998年4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董事长李某在1998年4月1日发出召开1998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10万股(含10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1)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2)改选公司监事二人。出席会议的有90名股东。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表决结果,80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3/5,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 1.本案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法吗?程序有什么问题? 2.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存在什么问题?
3.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合法吗?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效吗? 4.该小股东的什么权益受到了侵害?
[分析]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本案中,公司亏损占股本总额的1/4,未到法定未弥补亏损占股本总额1/3的下限。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系董事长李某的决定而非董事会决议。在临时股东会的召开上不符合法定条件。
2.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本案中,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时间不符合法定条件,通知发出人应为董事会而非董事长李某。尤为严重的是,该通知违反了股东平等的原则,不允话小股东参加临时股东大会,严重损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本案中,通知中是讨论解决公司目前亏损问题,而会议议程又增加了讨论改选公司监事2人的任务,与通知规定不符。
3.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计算表决权应依照持有股份,不应依人数。本案中解散公司决议未得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多数同意,因而是无效的。此外,公司的解散应由股东大会产议,而不能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本案的公司解散由董事会决议,因而也是错误的。
4.该小股东被侵害的权益有股东的平等权和股东的知情权、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等。
2.经济法教案公司法 篇二
一、经济特异性与组织独立性理论探析
( 一) 经济特异性与组织独立性概念分析
在《公司法》经济管理框架内, 公司企业的经济特异性与组织独立性, 是企业经营、经济管理与运行的基础。在研究中我们公司管理中秉承的这两项原则开展了分析工作, 并进行概念定义。公司经济特异性, 主要是指公司经营过程中, 受到市场因素、管理理念、经济环境、技术发展等因素影响, 形成的特异性特点。如公司特有的经济管理模式、公司组织形态、资金使用情况等, 都属于公司经济特异性表现。公司组织独立性则是指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 在法律与制度框架内, 其经济、技术、管理、经营、审计等工作具有完全或部分的独立性。如独资公司中, 在守法前提下公司对其资金具有独资操作使用的权利, 其他任何人不得对其进行干扰。《公司法》中这两项原则的确定, 在司法领域确定了公司经营的独立自主性, 同时为公司经营与管理开展, 提供了法律支持作用。
( 二) 实践中二者异同点分析
在公司经营与《公司法》运行实践中, 经济特异性与组织独立性原则都得到成分展现。在实践体系中, 这两项原则表现出了以下异同点。
1. 二者相同点分析。在二者实践运行中其相同点包括了以下三个点。首先是个性化特点。无论是公司的经济特异性还是组织独立性, 都是公司个性化管理的表现。公司在经济管理过程中所表现的个性化, 既是其经济特异化表现; 而企业在管理中组织的独立性, 也有着其管理个性化特点。其次是受到主客观因素影响。无论是经济特异性还是组织独立性的形成, 都不是单一性原因造成的, 而是受到主客观因素综合影响造成的。如公司经济管理独立性一方面是企业管理经济规律影响造成的, 另一方面也是经济法中的明文规定。再次是具有法律与制度约束特点。无论公司的经济特异性还是组织独立性, 在实际操作中都必须符合法律研究, 即在《公司法》与《经济法》体系中, 受到法律政策制约。同时除了法律约束外, 我国各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 如财务制度、会计制度、企业登记制度等) , 也对公司管理这两项原则起到了约束作用。最后是两者都存在可变性特点。公司的经济特异性与组织独立性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原则, 在特殊情况下都会出现变化可能性。如在公司经营中, 受到企业并购、收购等经营工作影响, 企业有可能由独资企业转变为其他公司下属企业, 影响了企业的组织独立性。
2. 二者区别分析。在公司经营实践中, 其经济特异性与组织独立性也存在以下区别。首先两者侧重方向不同。公司经济特异性主要表现在其经济运行与管理体系中。如投资构成、经济管理理念等经济问题中; 而组织独立性则主要表现在公司的组织管理形式中, 如管理系统、部门组成等组织形式中。其次是二者表现形式不同。公司经济特异性主要通过经济管理过程, 如国家的财务与会计管理制度、财务报表、成本控制方法等因素表现; 而组织独立性则是通过国家经济法律、公司内部组织组织制度等表现。最后是二者管理方式不同。公司特异性在管理中主要由企业内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部门, 如财务部、预算部等部门都是其财务特异性进行管理; 而公司组织独立性则需要通过公司组织管理部门, 如办公室、人事部门等负责。
( 三) 二者区分研究作用分析
在《公司法》研究体系中, 区分公司经济特异性与组织独立性在实践工作中有着以下的实践作用。 ( 1) 便于企业管理分工的开展。企业管理分工中, 明确经济特异性与组织独立性特点, 可以为企业管理分工提供理论依据, 便于分工的开展。 ( 2) 有利于政府管理部门工作的开展。在企业管理中, 政府部门发挥着管理作用。但是无论是经济特异性还是组织独立性特点, 都对管理部门工作提出了法律制度制约作用, 便于管理部门工作的开展。 ( 3) 便于管理责任的落实。无论是企业内部还是政府管理部门, 都需要在公司运行中落实管理责任。而合理区分公司经济特异性与组织独立性原则, 对外可以落实经济、组织等政府部门对公司各项工作的管理责任; 对内则有利于公司各部分管理责任的落实。
二、公司经营经济特异性表现
在《公司法》框架内, 公司经营中的经济特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 一) 投资融资模式特异性
每个公司在企业初始资金投资, 到追加投资、融资过程中都有着自身的经济特异性特点。这些特异性的形成, 主要是受到以下几点影响。一是初始资金投入情况。在公司资金投入过程中, 公司注册阶段的初始资金投入是公司最初的投资。由于公司成立过程中, 其创始人自身的财务状况、创始人属于独资还是合资情况, 甚至公司的经营理念等都会造成特有的经济特异性特点。如在《公司法》要求下,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3 万元, 同时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 年内分期缴清出资。但是在注册中, 不同的有限责任公司都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注册资金。二是追加投资与融资特异性。为了企业发展与经营规模的扩大,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开展追加投资与融资工作, 为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在这一过程中, 公司经营与管理情况就会造成其经济特异性特点。如在融资过程中, 有限责任公司可通过贷款、股东增加投资等方式开展融资; 而股份制公司除了以上方式外, 还以采用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融资工作。但是其贷款与追加投资金额、股票发行方式与数理等都会因为公司资金需求、经营情况出现较大的个性差异。
( 二) 经济管理理念特异性
企业经济管理理念是其经济管理的基础性内容, 也是经济管理开展的必要因素。在公司经济管理过程中, 其经济管理理念受到公司各种经济特点影响, 管理理念也存在各种特异性特点。受到资金使用情况与资金特点影响, 公司的资金管理理念特异性特点非常明显。经过企业经济管理研究者分析, 企业经济管理的核心因素为利润、资产增值以及成本三种经济因素, 合理配置这三种因素可以体现出公司特异化的资金管理理念。所以在公司经济管理理念可以分为以利润为中心、以增值服务为中心以及以成本为中心的三种管理理念。以利润为中心的资金管理理念, 既是利用经济管理方式实现企业经济管理利润最大化原则。以增值服务为中心的资金管理中, 既是利用公司资金管理工作实现企业资金增值。而以成本为中心的资金管理理念则将资金管理的核心确定为成本管理控制过程中。企业根据其经济状况与资金运行情况, 合理选择资金管理方法并配置其管理因素形成公司独有的管理理念。
( 三) 经济环境特异性
企业的经济环境包括了内部环境、市场环境与大环境三个范畴。这三种经济环境在相互影响情况下, 公司都会形成特异性的经济环境。首先企业内部经济环境, 主要受到企业资金存量、使用情况, 负债资产情况, 以及财务管理模式的等因素影响形成企业特有内部经济环境。如公司在负债与不良资产较多的情况下, 其内部的经济管理环境就变得较为复杂, 需要公司针对负债与不良资产问题开展专项管理。其次企业市场环境, 主要受到公司经营、资产等经济市场因素影响, 形成的特异化环境因素。如在公司经营过程中, 经营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共同变化, 就可以形成公司特有的市场环境。需要注意的是市场环境变化具有双面性特点, 即有可能对公司形成正面影响, 也可能是负面影响。最后经济大环境, 主要是指国家政策、国际金融环境等具有不可抗性, 同时影响性较大的环境因素, 其可能是经济化因素, 也可能与经济无直接关系的因素。如国家环保政策、国际金融危机等都属于这类经济大环境。我们需要注意的是, 企业三种经济环境的变化特异性是复杂的, 其对企业经济管理的影响是相互影响的。如在小型企业内部经济环境缺乏资金的情况下, 国家鼓励小型企业发展的政策形成的大环境变化, 对于公司内部经济环境的改善有着重要的支持作用。
( 四) 财务管理特异性
公司财务管理是其经济管理最为直观的表现, 其特异化表现在经济管理中也最为明显。公司财务管理特异性, 在财务实践中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管理制度的特异性。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是在国家有关制度约束下, 根据企业特点自行制定的财务制度。所以每家公司的财务制度都会有公司自身特点。这种制度的特异性还与制度的设计者水平有着重要关系。二是管理方式的特异性。在公司管理实践中, 每家企业在其特有的会计制度与经营环境下, 都会形成特异化的财务管理方式。如特异化的成本管理方式、资产控制方式等, 都具有公司的特异化特点。三是特异化的财务管理体系。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部门是会计人员。但是由于公司规模、出资情况等因素影响, 其财务管理体系不尽相同。在小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 往往不成立财务管理科室, 单纯依靠会计与出纳人员开展财务管理工作。而中型的公司企业则需要成立单独的财务部门, 进行财务管理工作。但是在大型的公司中, 除了财务管理科室外财务管理还需要监事会或独立董事的参与。除此之外, 财务管理人员配置、水平等都是影响公司财务管理体系的主要因素。
三、公司经营实践中组织独立性表现
在了解外公司经济特异性原则后, 我们在对企业组织独立性进行探讨研究。公司组织的独立性是《公司法》与公司经营市场规律决定的。在公司经营过程中, 其组织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特征中。
( 一) 管理独立性
在我国的《公司法》中, 明确的规定了我国公司的组织形式同时也明确了公司管理者对公司管理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在实际管理过程中,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管理组织形式的独立性。公司管理组织形式在《公司法》框架内与公司发起人与董事会决议下, 其组织形式具有绝对的独立性。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组成中, 企业有权决定董事会人数、组织形式以及董事长人选等。又如在公司管理科室的设置中, 公司对企业内科室设置组织具有绝对的独立性。二是管理内容的独立性。公司管理过程中, 企业在一般情况下对其管理内容有着独立性。如在人事管理过程中, 企业内部人力资源招聘、培养以及人事任命工作等, 只需要考虑企业需求开展, 不需要受到任何公司外部因素影响。三是管理方式的独立性。企业管理方式是开展管理工作的实践措施。在其管理过程中, 只要其管理方式在法律与制度框架内, 就具独立性特点。如在企业销售管理中, 只要销售方法在法律以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下, 企业可以采取任何有效的方法进行销售管理工作。
( 二) 技术研发独立性
公司技术发展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内容, 在我国公司经营中技术研发过程具有绝对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在企业经营中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研发过程的独立性。企业在经营范围内, 对于其产品或生产技术开展技术研发工作, 在公司中具有决定的独立性。企业在完成决策后, 既可以在公司内部开展研发工作。其研发过程中, 技术研发的开始、实验、终止与结束过程, 都有企业独立自主决定。二是研发方式的独立性。公司技术研发方式的决定, 也是由公司内部独立决定。公司在技术研发过程中, 可以采用独立研发、合作研发以及委托研发等各种形式。同时研发人员可以使用企业内部人员, 也可以使用外聘的技术人员。这种研发形式的独立性也是其研发独立性的主要表现。三是研发成果使用的独立性。技术研发成完成好, 公司在专利申请完成后公司对研发成果, 具有自主的使用权利。这种情况也表现出了其技术的研发的独立性特点。
( 三) 审计独立性
公司审计过程属于财务管理工作内容, 但是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将其规划在组织独立性特点中, 主要是因为审计虽然属于经济管理内容, 但是在经济管理制度中明确的要求了独立组织、开展等工作要求, 所以审计过程具有明显的独立组织性特点。在公司财务审计过程中, 公司在法律与管理制度框架内, 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同时公司根据法律制度规定, 以及公司形式公布审计结果。如在国有企业公司审计中, 其审计结果必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公布。而在股份制有限公司中, 其审计结果会融进企业财务年度报告, 向股东与股民报告。虽然这种公布义务是强制性的, 但是其报告的编写制定都是有公司审计人员独立完成的。
四、总结
《公司法》及相关经济法律制度的颁布与执行, 我国公司管理进入了法制化与正规化范围。在公司管理过程中, 《公司法》框架内经济特异性与组织独立性原则的确定, 对于公司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这一研究的开展, 对于公司管理质量的提升有着重要的理论支持作用。
摘要:《公司法》框架体系内, 经济特异性与组织独立性特点研究的开展, 是当前公司法制管理研究的主要内容。本文以二者概念、异同性为研究切入点, 利用公司经营实践分析, 开展了专项研究工作。这一研究的开展, 可以为公司管理发展与创新提供支持。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企业,经济特异性,组织独立性
参考文献
[2]代激扬.中国上市企业公司治理制度研究[D].西南大学, 2007.
3.经济法教案公司法 篇三
关键词:公司法 法人格否认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概述
现代公司法人制度是建立在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基础之上的。公司在资本筹集的迅速性、投资风险的分散性、资本运营的有效性方面充分体现了其制度的优越性。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公司法人制度在继续发挥效力的同时,也遇到了难以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有些股东用逃避契约或法律义务,作为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给经济和社会秩序带来了严重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
公司法人格否认(disregard of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称为“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veil)或“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veil of the corporation),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以承认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为前提条件:基于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事实在个案中适用:旨在规制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失衡的利益关系。各国法院一般都是根据公平、正义的法理念去判断某一具体案情,并依据诚实信用、善良风俗和权利滥用禁止等一般性条款,在个案中实现这一法理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我国新《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上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至此,公司法人格否认作为一种制度终于在我国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下来。虽然作为初次尝试只是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难免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新《公司法》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承认和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公平正义的孜孜追求。
二、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和经济效益原则
1、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社会公共利益满足程度是与国家的宏观调控、经济个体的行为以及市场的运行和社会分配行为紧密联系的。这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关系进行调整时,都必须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与此同时,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这不仅反映了经济法调整范围的根本要求,同时也提供了经济法的行为方向和模式,弥补了立法疏漏,使之具有规范性、实限性和可操作性。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
2、经济效益原则
经济效益是指经济活动中占用、消耗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与所取得的有用成果的比较。如果从经济法角度去考察,则至少满足以下条件:(1)要有一个足以促进和保障提高经济效益的制度安排;(2)要有一个足以保证市场主体实现利益价值的企业运行机制:(3)要把企业对经济效益的追求,建立在正当手段之上,其核心是不得滥用权利。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效益固然是评价一切经济活动的主要根据,但不能因此而忽略经济活动对于社会发展、市场秩序等方面的影响。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影响往往还会成为评价经济活动的主要依据。当然,只强调社会效益而不讲经济效益的观点也是错误的。必须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实现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由广大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三、法人格否认制度是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和经济效益原则在公司法中的体现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作为解决滥用公司人格问题的一种有效措施,其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在防范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来逃避义务和责任,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的正义、秩序和效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社会效益
1、法人格否认制度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有效地防止了不法分子利用法人的合法形式和有限责任的特性逃避承担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使法律的公平合理从形式走向了实质。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作为实现一种“矫正的正义”,其存在有着内在的价值取向,那就是任何权利之行使均不得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2、法人格否认制度是促进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制度保证。
公司社会责任的现代观念牢牢扎根于人们对公司在社会中的角色的认识。公司制度是市场机制的核心,经营者和劳动者实现人生价值,具有促进社会整合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社会功能,有利于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但公司的营利性和股东有限责任导致了一些公司惟利是图、尔虞我诈,将商法规定与商业伦理抛诸脑后,不惜损害劳动者、消费者、环境利益的正当利益,引起了各国社会公众的深切关注。因此,近年来公司社会责任和利益相关者的思潮风靡全球,也绝非空穴来风。同时公司内部股东与外部债权人的利益矛盾确实存在,二者均想承担最低风险获得最大利润。如何平衡这些利益均离不开法律的调控,法律必须设置最低标准,使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不被落空,这就必然导致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建立。
3、法人格否认制度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建立公司制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环节,公司制是较好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之一。公司作为盈利性的组织是社会的成员,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如何保护与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不仅是公司法修改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同时也是和谐社会能否成功构建的关键之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法人格否认制度补充和完善了公司法人制度。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法人制
度的必要的有益补充。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不是对法人制度的否认,而是对法人制度的必要补充与升华,正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证明了法人制度的公平性、合理性与正义性。法律首先把承认公司人格独立作为一般准则,以维护公司人格独立的社会价值,保证投资人在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上大胆进行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实现一般正义或者说是社会正义:但是法律又必须保证投资人不得在享受有限特权的同时滥用公司人格,从事不正当经营活动,谋取不当利益,损害个别正义或者说是具体正义。可见,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法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它弥补了单纯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固有缺陷,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公司法人制度理论,使其更加完善。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经济效益
1、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平衡了股东、公司、债权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针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事后规制手段,可以对失衡的公司利益关系进行事后的强制调整。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既可以制裁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从事欺诈、牟取私利的行为,又可以通过追究公司人格滥用者的法律责任,对因公司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的债权人进行法律救济。
2、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促进了经济效率最大化。
经济效率是指社会利用现有资源进行生产所提供的效用满足的程度,它是需要的满足程度与所费资源的对比关系。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能够以较为低廉的成本解决有限的多种资源的合理配置,使所有参与分配的资源所有者们都能各得其所,实现一种效率与公平相对统一的和谐的社会秩序,体现了经济法所追求的经济效益的原则。任何法律制度在具体实践中总会发生变异,从而背离其产生的根本宗旨,在此情况下推翻整个法律制度的成本远远高过以国家权力干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从而重新构成新的利益平衡格局的成本。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充分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这构成了公司法律制度的一堵坚实的墙,而如果这面墙出现漏洞时,不是将这面墙全部推倒,从而使公司法人人格完全消灭。即对公司进行解散,而是由国家权力介入其中。赋予公司债权人特定的权利,在不全面否定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前提下,追索违法股东的责任,从而以最小的成本重新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这也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精髓的所在。
3、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保证了公正公平交易和交易安全。
4.经济法与税法教案 篇四
教学目的:理解并掌握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经济实体在组织领导、经营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一)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比如税收、金融、物价调节、土地规划等等。
(二)经营协调关系
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这一概念与经济协作关系概念不同,它包含着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大体上说,经济法主要调整由国家计划制约的、由国家直接管理的,或涉及全局利益的。以及其他一些重要的关系国计民生的经营协调关系。横向经济关系包括经济联合关系(如企业间的合并、兼并),经济协作关系(联营中的合同型联营)和经济竞争关系。
(三)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主要指有关内部领导体制、经济责任制、内部承包、内部经济合同、经济核算制等方面发生的关系。
(四)涉外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比如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五)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三、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本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一般意义上的阶级性;二是指它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属性。中国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总体上也体现着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有其不同于剥削阶级法律的应有的阶级性。我们所述的经济法的法律属性,是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本质和功能。
(一)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首先,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包括了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环节和部门。其次,在调整方法上综合运用行政的、民事的乃至刑事的调整方法。
(二)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从整个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调整具体经济关系,促进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三)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经济法是保护个体利益和社会全体利益相结合的法律。
(四)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传统的行政法的主旨思想是“行政权力本位”。传统民法是以个体为本位,以权利为主导,即以“个体权利本位”作为自己的主旨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是以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的。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要首先对社会负责。在对社会尽责的基础上享受权利、获得利益。社会责任本位绝不是什么“企业义务本位”。因为它要求国家和企业都要对社会负责。“社会责任本位”思想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符合社会发展的方向。
四、经济法的形式(经济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部门规章
(六)司法解释
(七)国际条约或协定(限于我国参加制定或认可的)
五、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大致分为三大部分:经济组织法、市场运行法、经济保护法和经济监督、调控法。
第二讲
经济法律关系
教学目的:理解并掌握经济法律关系 一、概述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经过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须由此三个要素构成。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有参加者(主体);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构成经济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享有经济权利的当事人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称为义务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只有具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
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1)、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2)、经济活动主体:这类主体主要有,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
1、权利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依照自己的利益需要,根据自己的意志实施一定的经济行为。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依法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
(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实现时,有权依法请求国家有关机关给予强制力保护。
2、义务
(1)义务主体必须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
(2)义务主体实施的义务行为是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的。
(3)义务主体不依法履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和特征
(一)按经济法律关系的经济内容分
(二)按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性质分
(三)按经济法律关系的结构形态分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
第三讲
合同法
教学目的:了解合同及合同立法概况,理解并掌握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直至终止全过程的基本制度,明确合同法的重要作用。
一、合同概念
(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
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4、主合同与从合同。
二、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立法概况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合同法的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守信原则
三、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即为成立。
四、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
1、合同一般应具备的条款:合同内容即为合同条款,是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
2、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为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五、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六、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即指缔约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和他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害,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合同效力概述
合同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八、合同履行概述
(一)、合同履行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活法规定,全面适当的完成各种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过程。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九、合同履行的基础规则
十、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十一、合同的保全
十二、合同的变更、转让及终止
第四讲
金融法
教学目的:了解金融方面的立法概况及的基本内容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概述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主体:
1、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
2、地方政府、各级有关部门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对象: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含在境外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监管的原则: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独立监管原则;国内外协同监管的原则;审慎监管的原则。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批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的审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任职资格的审查。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常性监督管理:非现场的监督管理;现场检查;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理机制。
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措施
要求报送及责令披露有关信息;基于审慎监管的措施:现场检查;责令限期改正;监管谈话;接管或重组;撤销;对相关人员采取的措施。
五、中央银行概述
(一)性质: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充当着政府的银行、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三种角色。其全部资本有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二)职责范围 两个部分,一是依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二是履行一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组织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反而分支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
六、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业务
(一)主要业务内容:货币政策;经营国库;代理经营政府债券业务;银行间清算业务;人民币管理:印制、发行管理、流通管理、残币管理。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限制
七、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财务预算制度;财务会计报表的编制。
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直接的检查监督;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信息监督管理。
八、法律责任: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行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第五讲
税法的基础理论
教学目的:税法及其调整对象,税收及其特征。
一、税收
1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其政治权利,依法参与社会财产分配的一种形式。2税收三大特征:A无偿性B强制性C固定性
3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以 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税法体系:是指构成税法全部内容的各种规范的有机体。
5税法调整对象:是指参与税务活动的个主体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税收法律
1税收法律关系:是指通过税法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及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2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始终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征税机关。(2)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从形式上看其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3)税收法律关系在涉及财产所有权方面具有无偿性。
(4)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不取决与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3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税收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税收法律关系征纳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三、税法构成要素:
(1)税法主体:是指税法规定的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和纳税主体。
(2)征税对象: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
(3)税目:是征税客体的具体化。
(4)计税依据: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
(5)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包括A定额税率B比例税率C累进税率。
(6)纳税环节:是征税对象的征税点在社会再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分布。
(7)纳税与申报期限
(8)纳税地点
(9)减税免税:包括A法定减免B特案减免C临时减免
(10)违法处理
四、税法分类:
A按功能与作用划分:实体税法,程序税法
B按征税对象划分:流转水产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法,资源税法。C按是否转嫁划分:间接税法,直接税法。D按适用主体划分:涉内税法,涉外税法。
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时开始征税的临界点。免征额: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免予征税
第六讲
税罚的基本原则以及我国税法的沿革
教学目的: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收的基本原则。我国现行税法制度的内容。
一、原则和具体原则
1税收的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的政治、经济条件下税收活动应遵循的准则,它包括税收的基本
2税收的基本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的政治、经济条件下税收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税收公平原则
(2)税收效率原则
3税收的具体原则:是指在某一经济时期或某一经济时期内的部分税种适用的准则。
(1)财政原则
(2)宏观调控原则
二、1税法的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的政治、经济条件下指导税法活动的准则。
(1)税收法定原则
(2)税法公平原则
(3)税法效益原则
2税法的具体原则:是指在某些税法活动中所涉及的税法原则。它包括A实质征税原则B简化手续原则
三、1我国原税法制度存在的弊端:
(1)税法制度不统一
(2)政府与国营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不规范
(3)原税法制度已不能适应生产要素全面进入市场的要求
2我国现行税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1)流转税法制度的改革
(2)企业所得税法制度的改革
(3)个人所得税法制度改革
(4)其他税法制度的改革
(5)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改革
第七讲
税款征收管理法
教学目的:税款征收管理制度,应纳税额的核定与调整制度,税款征收方式制度,税款征收措施制度。
一、1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将纳税人应纳税款收缴入库,是税收管理工作中的中心环节,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归宿。
2税款征收方法:
(1)按照计算方法分类A查帐
B查定
C查验
D定期定额征收
(2)按照缴库渠道分类
A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 B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 C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D委托代征税款 E邮寄申报纳税 F其他方式
(3)按照征收手段分类A纳税人自核自缴和自报核缴B税务机关强制征收
2税款征收措施制度:
(1)加受滞纳金制度
滞纳金:是指有缴纳税款义务的纳税人不按时缴纳税款时,主管税务机关从滞纳之日起,按日按比例加收的金额。
(2)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是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因素,造成的应征税款不能得到有效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情况,为确保税款征收而采取的措施。
(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4)欠税清缴制度
欠税:是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行为。
(5)税款延期缴纳制度
(6)税款的退补和追征制度
(7)减税、免税管理制度
二、1税款征收检查制度:是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的法律制度。
它包括:(1)税务检查原则制度
(2)税务检查内容制度
(3)税务检查程序制度
(4)税务检查权利、义务制度
第八讲
流转税法
教学目的:流转税的特点,构成,我国增值税制度的特点与内容;我国消费税制度的内容。
一、1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依据,选择流转过程中的某一环节征收的一类税。
2流转税的特点: 3流转税的种类:
二、1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额或商品附加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2增值税的特点: 3增值税的类型;
4增值税的税额计算(重点讲授)5我国增值税制度的特点: 6增值税的纳税人:(1)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为:
A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B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7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销售货物
(2)进口货物
(3)提供加工劳务、修理修配劳务 8增值税的税率:
(1)基本税率——17%(2)低税率——13%(粮、油、水、气、煤;农药、农膜;图书、杂志、报纸。)
(3)零税率——出口货物 9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管理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管理
(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管理
(4)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时,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
(5)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
(6)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理
三、1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2消费税的特点:
(1)消费税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2)消费税税率具有差别性
(3)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4)消费税的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5.经济法教案公司法 篇五
——关于美国杜邦公司起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中的问题
关键字:反不正当竞争法 驰名商标 互联网问题
提要:关于美国杜邦公司起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中,一些个人看法和涉及我国相关法律不完备的地方的一些问题,和合适的理解方式。案例:
原告杜邦公司因与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发生网络域名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我公司是有 200年历史的企业,目前是世界 500家最大企业之一,与中国早有贸易往来。我公司注册使用的椭圆字体‚ DU PONT‛商标,虽未经行政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但由于我公司的优质产品和高质量服务,早已使该商标在事实上成为驰名商标,应获得全方位的、在不同商品和服务上的跨类保护,其中包括在计算机网络域名方面的保护。被告作为一家信息公司和域名服务商,明知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注册域名是不正当的,仍擅自使用我公司的商标名称注册域名,而且在我公司一再要求下还执意将该域名据为己有。我公司的客户是凭 du p o n t之名确认我公司和我公司的产品。在互联网上,他们也会试图通过‚ du p o n t.com‛与我公司取得联络。但当中国的客户输入‚ du p o n t.com.cn‛之后,只能看到空白页面。被告的行为不仅使我公司不能将‚ du p o n t.com.cn‛注册成域名,还造成客户的混淆、误认,损害我公司的商誉和与客户的关系。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
一、立即撤销其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的‚ du p o n t.com.cn‛域名,以停止对我公司‚ DU PONT‛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公开在报纸上向我公司赔礼道歉;
三、负担我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 2700元。
被告辩称:
一、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被告是因域名行政主管机关的具体行政许可行为而取得 du p o n t域名,如该行政许可行为不合法而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在经行政异议程序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原告应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原告的‚ DU PONT‛商标未经行政程序认定,不属驰名商标;
三、商标与域名是两个领域中完全不同的概念。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均不在商标法调整的范围之内,商标法所列举的商标具体侵权行为,也没有注册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域名的行为这一项;
四、被告注册域名‚ du p o n t.com.cn‛,不可能导致人们对原告商品的误认,该行为不属于巴黎公约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杜邦公司于 1802年在美国注册成立,现在其产品涉及电子、汽车、服装、建筑、交通、运输、通讯、农业、家庭用品、化工等领域,行销 150余个国家和地区。杜邦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在其产品上使用椭圆字体‚ DU PONT‛作为产品制造者的识别标志。1921年,杜邦公司将椭圆字体‚ DU PONT‛作为商标首先在美国注册,使用商品为第 1、2、3、5、9、13、17类;后又陆续在巴西、德国、丹麦、法国、印度、日本、非洲统一组织等 94个国家、地区和组织注册,涉及第 1、3、122、23、24等数十个商品类别。
从 1986年 11月至今,原告杜邦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
方梦思 1
陆续通过办理受让和注册手续,取得了椭圆字体‚ DU PONT‛注册商标在第 3、11、22、24、26、30、31类商品上的专用权。杜邦公司通过制作电视专题片、参加专题展览会、举办产品推介会、在媒体上发布广告等形式,在我国大陆地区持续宣传椭圆字体‚ DU PONT‛商标。1997年,杜邦公司为此投入的广告费用为 148.2万美元,同年使用该商标在我国销售的商品为 2.23亿美元。从 1986年 11月至今,原告杜邦公司在商标局陆续通过办理受让和注册手续,取得了中文‚杜邦‛注册商标在第23、26、30、31、46类商品上的专用权。
1999年 2月,原告杜邦公司又在商标局注册了‚ DU PONT‛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21类。4月 1日,‚ DU PONT‛文字商标被列入我国商标局编制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原告杜邦公司在美国、德国、加拿大、俄罗斯等 17个国家注册的三级域名,均为‚ du p o n t.com.行政区缩写‛或‚ du p o n t.行政区缩写‛或‚ du p o n t.Co.行政区缩写‛模式。被告国网公司于 1996年 3月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网络在线服务、电子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等。1998年 11月 2日,该公司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域名‚ du p o n t.com.cn‛,至今一直没有实际使用。
1999年 3月,原告杜邦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中国杜邦有限公司致函被告国网公司称:‚本公司注意到你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了域名‘ du p o n t.com.cn’。杜邦公司以DUPONT商标注册并经营国际商业活动有近200年历史,同时是 DUPONT商标(包括椭圆标志)在世界各国的注册所有人。本公司在中国拥有 10余家独资或合资公司,均以‘ DUPONT’之名注册。本公司也在中国注册了‘ DUPONT’商标。本公司在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域名为 DUPONT.COM.我们要求立即停止使用 DUPONT域名,并立即撤销对‘ du p o n t.com.cn’域名之注册。‛
1999年 11月 4日,受原告杜邦公司委托,香港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被告国网公司在互联网上的网页进行公证。公证证明,国网公司的网页上有如下文字内容:域名是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商标‛,是其他企业用户识别和访问企业网站最为重要的线索。从商界看,域名已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没注上域名比商标被抢注更头痛。国网公司提供包括域名注册、虚拟主机等一整套企业信息化解决方案,协助企业实现电子商务。该网页上还载有注册域名的条件,其中就有‚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的内容。原告杜邦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共计 2700元。
庭审中,被告国网公司不能说明该公司的名称、地址、简称、标志、业务或其他任何方面与‚ du p o n t‛一词有关。以上事实,有‚ DU PONT‛文字及椭圆字体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中国杜邦有限公司致国网公司的信函、杜邦公司的广告、(99)京证经字第 31435号公证书、(99)京证经字第 31436号公证书、第 981102005077号域名注册证、杜邦公司向商标局提交的‚驰名商标申请表‛及其附件、‚杜邦‛商标注册证、商标局商标通知、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而之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国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撤销其注册的‚dupont.com.cn”的域名;(2)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30日内,向原告杜邦公司赔偿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2700元;(3)驳回原告杜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之后,国网公司不服,提出了上诉。
那么针对其上诉的观点,我们看本案中有哪些问题。
首先,原告的商标未经行政程序认定,是不是属于“驰名商标”?那么如果判定它属于“驰名商标”这个相对主观的概念,什么样的情形才算得上“驰名”?是否有一个定性的可衡量的标准来确定这个问题?
第二,互联网中的域名是不是能归《商标法》管?它是不是会对公众产生混淆?互联网是个复杂特殊的情景,有无数的用户,无数的网名主页等等带有个人色彩的东西,如果说被告的国网公司注册的域名属于侵权行为,那么其他人如果注册了和某商标相关的网名、网页域名等等,是不是也属于侵权行为?如果有个人C的个人博客名字也叫“dupont”,输入该名字后用户很有可能链接到其个人博客里,那么C的行为是不是也构成侵权?
第三,被告如果并没有出于恶意,或者说,被告的行为,并没有对原告的商誉等等造成伤害,注册这样的域名没有涉及不正当竞争,或者说,干脆没有涉及到竞争,也没有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那么被告的行为还算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了呢?如果是的话,是不是有违立法初衷呢?
首先,关于第一个问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是:“自1921年以来,原告杜邦公司的椭圆字体DUPONT商标已经在94个国家、地区或组织注册,通过杜邦公司良好的商品质量和该公司多年的、持续的、大范围的广告宣传,该公司已在全球拥有庞大的用户群,食用椭圆字体DUPONT商标销售的商品数量可观。椭圆字体DUPONT商标已于1976年在我国注册,杜邦公司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杜邦公司在我国也投入了巨额的广告宣传费用,食用椭圆字体DUPONT商标的商品在我国市场上也享有较高的声誉,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鉴于以上事实,杜邦公司提出椭圆字体DUPONT商标事实上已属于驰名商标的主张应予支持。”
商标驰名与否实际上是个不大好说的事情,有些模棱两可,但是毕竟是属于对涉及民事权利的客观事实的确认,属于人民法院的权利。像杜邦公司这样的老牌子,并且在人民群众中间知名度比较高的,比较容易认定,那如果是个模棱两可的企业,又要如何确认呢?区别“驰名商标”和“非驰名商标”,这公平吗?
《巴黎公约》有相关条款,规定了所谓“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认为作为驰名商标,应当受到比普通商标在一般基础上的保护水平更高的特殊保护。该公约规定,“被工业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标识,他人不得抢先注册;禁止他人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和实践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未就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作出法律规定。我国驰名商标制度的主要内容目前只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一个行政性部门规章《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这是目前我国商标法律法规中出现的惟一驰名商标的法律意义上的定义。
一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二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三是必须是注册商标。
纵观以上三条,杜邦公司应该都是符合的。
对“驰名商标”的特殊维护,一开始在我看来是不大合理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一个市场的公平,那么如果“驰名商标”享受了比“非驰名商标”更高的保护制度,是不是就有违这一准则了呢?
不过从逻辑上说,“驰名商标”的影响力较大,更容易给那些心怀不轨意图搭这个便车的人机会,而造成对市场较大影响的恶果。而且如果“驰名商标”因为做大做强而没有受到法律有关的,同等力度的保护,其实也容易打击市场的积极性,反而会对市场的公平合理造
成损害。
所以长远来看,“驰名商标”的特殊维护,其实还是很有道理的。
那么话说回来,关于“驰名商标”的界定,顾名思义应该是在其特定的消费者圈子里“知名度”较高,这其中包括公众认知度,广告宣传的力度(可以看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这个问题的时候,多次提到了“广告”费用的问题),包括注册时间和经营时间的长短等等。
这些是相对可以量化的指标,一般认为,是要通过证明材料证明的。
综上所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问题一的界定,还是非常具有合理性的。
其次,关于第二个问题。
互联网中域名,是否属于《商标法》的管辖范围?我查了相关资料,“在我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简称CNNIC)在对重要域名进行预留性保护时,主要针对的是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公众权益的域名。”
提到国家利益和公众权益,这顶帽子似乎扣得大了一点,现在互联网上的种种问题似乎都属于比较边缘化的问题,很难界定。看网上的讨论,是由315域名之争而引发的讨论,我们都知道,315对于中国百姓来说,只要看过电视,稍微有一点点尝试的,就知道它的背后代表的关于消费者权益的内涵,这显然要比杜邦之类的某个领域的“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要大得多,影响力也更宽泛。
如果说这个“商标”也存在争议的话,那么从逻辑上说,显然,诸如“杜邦”之类的椭圆字体就更不存在争议了——也就是说,这个域名,应该是不归《商标法》管。
至于域名给公众造成的影响,我认为这是显而易见的,域名在互联网中通常代表了“地址”一样的讯息,网络使用者们通常将域名和特定的信息联系在一起,而企业也往往尽可能地使用其商标或商号作为域名,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或者方便自己的客户查找,以获得相关的讯息和服务。
互联网上注册域名与名字等等,有很大的随意性,并且缺乏监管措施,我觉得这可能是在我国立法上的一个有待于解决的问题,另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电子商务的流行,互联网上的一些涉及经济法领域的事件越来越多,我国需要加强这方面的法律监管,和立法措施。
不过无论如何,对于我们上文提到的第二个问题,我翻阅了相关的文献和资料,没有找到关于国网公司注册域名是侵权的直接证据。那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当呢?
而经证明,国网公司不能说明该公司有任何可和dupont挂钩的东西,而其注册后也并未使用,只是起到了阻止杜邦公司将其注册为域名的作用。
对于这点是否构成侵权,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援引的观点是:“1993年《商标法》第38条第4项,把‘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的行为规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国网公司作为注册域名的代理商,在为他人代理注册域名时,知道告诫被代理人‘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活商标名称’,自己却将原告杜邦公司的驰名商标名称注册成域名。由此可见,国网公司的行为具有恶意,并且已经在事实上造成了翻盖杜邦公司在中国互联网上使用自己驰名商标进行商业活动的后果。国网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杜邦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可见,注册域名之类,在业内原来是由约定俗成的规则的,国网公司作为专业代理公司,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行为,构成了恶意的动机,很大程度上,人民法院是根据这一点来判定国网公司的行为造成侵权的。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这一项条款非常模棱两可,而且“其他条
款”本身就是赋予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情况的一个特征,可见关于这个商标和互联网的交叉领域,有很多问题还是需要解决的,法律中没有清晰具体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中,很多问题都可以说是模棱两可的,很难界定,可能也是因为立法者有很多问题尚未解决,所以把具体问题分析的权利交给了人民法院。
所以关于我看本案提出的第三个问题,即核心内容是是否可判定国网公司的行为出于“恶意”,也就有了答案。
不但如此,我们可以看出,是否判定被告行为是否出于恶意,成为了判定国网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之一。
那么依照这个逻辑,如果注册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与杜邦公司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而无意注册了以“dupont”的什么东西在互联网上,按以上观点推论,应该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国网公司恶意将杜邦公司的商标注册为域名,无偿占有他人的商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收到杜邦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发来的警告信以后,仍然不纠正这种不正当行为,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国网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杜邦公司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调查取证费,鉴于国网公司并未实际使用注册的域名,杜邦公司要求国网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中模棱两可的地方很多,不容易判断,但是以下几个事实是很明显的: 第一,杜邦公司的椭圆字体,属于驰名商标,在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应该依法予以保
护。
第二,国网公司不管出于什么样的原因,注册了这么一个未经使用的域名,阻碍了其
在互联网上使用自己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已经给杜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
损失,这是事实。
第三,国网公司作为一个注册域名的代理商,知道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
业名称或商标名称,知道关于互联网上域名的种种纠纷,仍然使用了dupont的名称,并且无法举证出自己的公司和这个域名有任何的联系,属于恶意行为。
于是,综上所述,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基于以上三个原因,而做出的判决是合理的。另外,我国关于互联网相关法律应该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来自:《竞争法学》作者:邵建东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6.经济法教案公司法 篇六
第一章 导 论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考试内容: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商业惯例、1980年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
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熟悉并能够运用:FCA、FOB、CIF、CFR贸易术语的基本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救济。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199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 几种主要贸易术语(FCA FOB CIF CFR)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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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律人共成长!
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要约 承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 买方的义务)风险转移(公约确定的风险转移的时间)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 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 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基本要求:
了解: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规定。
理解:提单及其他运输单证,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主要险别与附加险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海运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
班轮运输(班轮运输的概念 班轮运输的当事人 提单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提单的种类 提单的内容 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其他运输单证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 索赔时效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附加险别)
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
基本要求:
理解:托收各方的关系、托收支付中银行的责任与免责。
熟悉并能够运用:信用证支付的相关原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汇付与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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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付(汇付的概念 汇付的当事人 汇付的种类)托收(托收的概念 托收的程序 托收的当事人 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托收的种类 银行的义务与免责)
第二节信用证
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 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的流转程序 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银行的责任和免责 信用证欺诈及例外原则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UCP600号)
第五章 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基本要求:
理解: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的相关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相关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外贸法律制度(外贸法的结构 对外贸易经营者 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 国际服务贸易 贸易秩序、知识产权保护、贸易调查)
第二节 贸易救济措施
反倾销措施(倾销与损害的确定 因果关系 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审查)反补贴措施(补贴及专向补贴 损害 因果关系 反补贴调查及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进口产品数量增加 损害的调查与确定 因果关系 保障措施的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国内司法审查与多边审查 WT0的两反一保制度
第六章 世界贸易组织
基本要求:
了解: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机构设置、决策程序等一般知识。
理解:世贸与关贸的区别与联系,服务贸易总协定。
熟悉并能够运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考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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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律人共成长!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与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法律制度的区别与联系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 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设置 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程序 中国入世承担的特殊义务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 约束关税制度 数量限制的禁止与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特点 最惠国待遇义务具体承诺(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减让表] 争端解决机制(制度特点 争端解决程序 通过争端解决报告的方式 专家组、上诉机构的职能 争端种类)
第七章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及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国际投资法、国际融资法和国际税法的概念及其法律渊源的构成,国际技术转让、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制度,国家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及其解决方式。
熟悉并能够运用:我国缔结和参加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多边投资条约、国际贷款协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适用范围及其与我国相关国内立法关系的原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优先权原则 独立保护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边境措施 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限制性商业条款)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渊源及形式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第三节 国际融资法
国际融资法概述(国际贷款 国际证券融资 国际融资租赁)国际贷款协议的种类及共同性条款 国际融资担保(国际融资的信用担保 国际融资的物权担保)
第四节 国际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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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法的概念及渊源 国家税收管辖权及其表现形式(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的认定)国际双重征税及其解决(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概念 我国对外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 1988年1月1日生效)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99年7月国际商会第六次修订 2000年1月1日生效)
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006年国际商会修订 2007年7月1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5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8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14日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5]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2009年2月26日公布 自2009年3月5日起施行)法释[2009]1号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1995年修订 1996年1月1日生效 国际商会(ICC)出版物第5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 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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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29号公布 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30号公布 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修订)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
7.经济法教案公司法 篇七
经济法学科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务实性, 具有公法、司法相结合的特点, 强调法律和经济的融合, 学科所涉及的相关内容也非常广泛。独立学院在讲授经济法的时候要全面, 并且还要根据不同专业的学生有不同的侧重点。另外在保证课程内容稳定的基础上, 课程内容要做到开放性、实用性, 形成知识和能力并重的教学模式。
二、独立学院经济法在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一) 课堂教学方式落后
独立学院大多数教师也是名校毕业, 但很多人也没有参加过司法考试, 再加上我国传统教育盛行这么多年, 教师们也深受其害, 自己也会延伸落后的教育, 用“填鸭式”的教学模式。学生对这种教育模式也相对反感, 使得师生之间没有过多的交流和互动, 老师不知道学生的需求, 学生不清楚老师的意图, 教学效果自然上不去[1]。
(二) 教学针对性太弱, 目标不明确
教师简单的传授知识只是在完成教学任务, 而教授课程过程中并没有帮助学生深入知识, 探讨知识, 学生们司法考试的目的也不明确。国家司法考试是对学生经济法理论知识、判断能力和实践能力等综合能力的一种考核, 这些能力必须尽早开始培养, 长时间的学习才能有效的积淀。而现在独立学院在讲授经济法知识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问题, 就是教学目标不明确, 教学内容针对性不强, 学生在学习时感到迷茫, 没有头绪, 缺乏学习动力。
(三) 学生主动性差, 缺乏动力
独立学院是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产物, 所以录取门槛相对较低, 学生也大都来自于本地区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 比较欠缺刻苦钻研、努力向上这种良好精神。大部分学生希望老师在讲授知识的过程中能采取一些生动有趣的方式来讲课, 而却很少有学生在课堂以外会主动去复习或预习。剩下一些努力的学生也逃不过传统“死记硬背”的学习方法, 不能灵活运用知识, 导致司法考试成绩也不甚理想。
三、独立学院经济法教学的改革内容
司法考试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为经济法教学的内容产生了影响, 但是学习经济法毕竟不只是为了司法考试, 所以不能过度强调司法考试的重要性, 不然会造成重心转移, 让学生觉得最终的学习目的就是司法考试, 学习内容如果和司法考试不相关就不学。要让司法考试和经济法教学之间达成一种平衡, 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 多将日常生活中和经济法相关的热点加入到教学范畴。
比如近几年我国新颁布或修改的《食品安全法》、《专利法》等等。一般来讲, 学习教材不常变, 而考试内容却常变, 尤其是像司法考试这种大型考试, 都会跟随着社会的热点事情来出题。所以教师要在这上面多下功夫, 多收集此类事件, 及时融入到教学方案中。
(二) 重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 适应司法考试内在的规律。
要善于把握司法考试中存在的内在规律, 重视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将知识点细化。重点考核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经济法非常重视经济法的基础理论和法律的结合。
(三) 知识点之间的扩展。
经济法中包含的知识体系非常庞大, 结构也相对松散, 还具有综合性和动态性等特点。司法考试中的题目一般不会一道题只考察一个知识点, 但考察多个知识点一般都集中在某一章节。所以要把握好这个规律, 同时在教学是、过程中要学生加强知识点之间的扩展。
四、独立学院改革经济法教学模式的具体办法
和过去相比, 如今的大学生在思维方法、主管行动上已经有了巨大的改变, 尤其是独立学院的学生, 不是说要把他们教育成社会精英他们就乐于接受的。所以说, 现在独立学院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寻找合适的教育方法, 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能力和习惯。明确教学目标, 有目的性、计划性、针对性的调整考试和授课方式, 一步一步引导学生, 提高他们的教学质量, 改善单一的考核制度。具体措施如下[3]:
(一) 利用多媒体设备教学, 用实例教学, 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判断力
在讲授经济法原理时, 要多用实际例子, 采取诱导和询问的方式勾起学生对事件的兴趣, 进而挖掘学生的思考能力、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对有争议的话题要学生之间展开讨论, 最后总结出结论。针对复杂性强的案例和基础理论知识, 要有效的利用多媒体设备教学。教师在制作课件是, 要积极采集、加工处理现实生活中的案例, 使内容更加贴切实际生活, 学生也不会产生距离感, 传授方式也更生动, 一举多得。
(二) 增加课堂训练时间, 传授司法考试解题方法
教师在讲授完一节知识后, 将往年与本课程相关的司法考试试卷给学生练习, 挑选一些人回答其本人的解题思路。教师最后做总结, 对表现好的表扬, 表现差的指导, 重点在于让学生学习到解题时的方法, 渐渐的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反应力, 为其司法考试做好充足的训练。
(三) 实施读书笔记计划, 提高学生的经济法理论素养
如今的学生课前预习和课后复习的积极性都不高涨, 针对此种情况, 可推行读书笔记计划。这个计划由三部分组成:
1. 归纳资料中作者的观点并分析;
2. 对作者的观点给出自己的看法;
3.对资料给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教师要在期中和期末对学生的笔记进行检查, 并且给出建议和评价, 最后总结出学生的作业, 对一些重要的问题重新讲解一遍, 以提高学生的专业知识。
(四) 考试的题型和难度要向司法考试的标准看齐
每场考试都是在考核学生的综合能力, 如果将每次考试的标准提高并维持在司法考试的标准, 渐渐的会让学生习惯此种类型和难度, 在一定程度上还免去学生死记硬背的时间, 逻辑思维能力和解题能力已经培养多事, 所以在以后的司法考试中, 一定能驾轻就熟, 取得不错的成绩。
(五) 引入口试[4], 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
课堂的时间有限, 并不能让所有学生都表达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所以有必要创新一种模式专门让学生表达看法和观点。口试就是很多的选择。它的灵活性能培养学生的应变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教师在出口试题目的时候, 要选择近期社会上发生的和专业相关的热点话题, 这样能让学生抛开课本的死知识, 让学生更大空间的发挥自主思考能力, 这同样是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的一种有效手段。
五、结语
司法考试的最终目的还是要考察学生的经济法理论知识以及应变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等综合能力。虽然现在的司法考试制度还不完善, 但它已经在尽量适应现在的教育, 最大程度的为学生提供公平的考核平台。在司法考试的大环境下, 独立学校在创新教学模式的过程中, 首先要对课堂的教学模式提出整改, 摒弃传统教育, 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和教学培养目标制定适合的教学计划。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 改革教育是必不可免的。经济法课程教育和司法考试之间不能划等号, 但后者对前者来说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而在司法考试的大环境下, 独立学院要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和教育追求来改革课堂的教学方法, 创新教育体系, 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率, 制定合理的成绩考核评定。
关键词:司法考试,独立学院,经济法课程,教育改革
参考文献
[1]张影.司法考试背景下本科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 2011, 02:240-241.
[2]马丽.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 2011, 20:246-247+261.
[3]刘蕾.独立学院法学本科经济法教材改革的思考[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1, 10:214-215.
8.经济法教案公司法 篇八
一、维持讲授式教学方法在课堂教学中的主导地位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国内成文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为依据的一门学科。同时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在客观上要求我们的法学教育应以解释成文法规则、法律理论及其适用问题为主,而这正是讲授式教学法的优点所在——法学体系严谨、系统、详细、理性,但它的弊端也显而易见。在现行讲授式教学方法中,教师处于教学中的主导位置,学生是被动地进行学习,师生很难进行真正的交流,久而久之,使学生在学习中缺乏动力,开始习惯于服从教师的讲授,而很少去思考问题,逐渐对法律失去兴趣。这种方法培养出来的学生实际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明显薄弱,也会使教师丧失学习的动力,很难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
如何有效利用已压缩了课时数的课堂教学?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转变教学组织模式,提倡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师生在课堂上能够进行民主对话,教师不单纯是知识的提供者,同时成为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启发者。在授课形式上采取教师的课堂讲授和学生的自我展示相结合的方式。课堂讲授不再纠缠繁琐的概念、意义、性质等实际意义不大的内容,交由学生自学,针对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就一些关键知识不时地向不同的学生发问,引导学生在充分理解和认识立法意图和宗旨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提高课堂教学的学术性。如:在讲授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时,笔者先将发达国家的态度和发展中国家的态度进行简要的阐述,又简单讲解了经济学中的利益博弈,同时要求学生回顾相关法学专业的基本原则。由于学生学完法学专业主干课程以后,有了一定的“知识前见”,从而对此领域的理解有共同的“视域”,并形成共同的理解,充分发挥了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自我展示(self-presentation)教学法是欧洲颇为流行的一种教学方式。即,老师将学生分为若干小组,事先将课程中所涉及的专题布置给每一个小组,由各小组在课堂上通过课件进行讲解,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老师应对学生提出的论点、论据及讲述的层次予以点评,指出在讲解中存在的问题。自我展示教学法可以很好地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到课堂的教学过程中,积极利用学校图书馆等各种资源进行深入的探究,提高了学生团结协作的精神,学生自己讲授相关的法律知识,让他们“既做学生,又做老师”,是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探究性学习最有效的方式。如:讲解跨国公司在经济一体化中的作用时采用的是自我展示教学法,教学效果显著。
二、以多媒体教学手段为辅
以多媒体和国际互联网为代表的当代信息技术,正以惊人的速度改变着人们的生存方式和学习方式,信息技术营造了一个信息化的环境,它正演变、发展着我们的社会,推动了学习和生活的效率,而计算机在教学中的应用已使传统“板书”时代一去不复返了。同样,在国际经济法的教学中,引入多媒体等现代信息技术也是非常必要的,制作合理的多媒体演示课件不仅通过刺激学生的感官提高学习效率,而且也有助于增加课堂教学容量,加快课堂教学进度,扩大学生的认知空间。
真正合理的多媒体演示课件是集音响、图案、人物、事件于一体的生动形象、综合演绎的表现形式。实践中,多媒体课件要么停留在“教案搬家”“书本搬家”的初级阶段,要么忽视多媒体课件为教学服务的特征,片面地追求“感官效果”,冲淡了教学主题,使学生的注意力集中在多媒体变化上,影响教学效果。因此,在客观上运用多媒体课件教学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教师尽快转变教学习惯,而且将自己的教学思想与内容与这一新型的教学手段恰当融合,在实践教学中,注意摸索规律,积累经验。另一方面,由于多媒体课件是在轻点鼠标就翻过一页的演示方式下进行的,教师无需板书,师生双方没有肢体语言甚至没有目光交流,难以产生互动,同时学生也必须适应这种新的教学手段以及因此而加快的课堂节奏,易影响教学效果。因此,教师在教学实践中应视教学内容的不同,对学生提出适当做笔记的要求,给学生足够的消化和思考时间。
三、适当穿插案例教学法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同时,法学教育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培养学生学会运用法学知识解释法律现象、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因此在国际经济法教学实践中,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随着中国“入世”,同国际经济交往日益广泛,也为该课程案例教学提供了大量的鲜活的案例。
案例教学法是通过研究法官的判决来掌握法律的基本原则与法律推理,具有积极、形象、具体、感性的特点,与讲授式教学方法存在着互补性,同时也为学生了解社会提供了一个平台。具体操作的方法主要有:1、由理到例的案例评析:上课先讲解理论知识,针对所讲内容适时插入案例进行评析,借此案例帮助学生更全面的理解所学的知识;2、由例到理的案例分析:上课时先向学生抛出一个案例,针对此案例提出相关的法律问题,引导学生带着问题有针对性地积极主动听课,所以并不会感到法学理论枯燥。对学生在实施案例教学的时候,重视用专业的法律语言进行理论分析,演绎法官处理案件的思绪过程是十分必要的。由于案例教学法给学生的主动性大,从而对学习的积极性和收获也就越大,对案件的综合处理能力和逻辑思辩能力得到强化,达到融会贯通地掌握知识和技能,也增强了学生社会责任感和关心公益事业的品德,培养了学生为实现正义献身的精神。
四、进一步完善考试环节
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主要是围绕课程的基本理论、有关法律条文的解释、有关概念的构成要件、特征等内容进行讲授,法律是书本中具体的枯燥无味的理论、条文,而不是丰富多彩的,学生的学习也是被动的、机械的,课程结束时的考试也往往采用笔试的方式,对于经历高考等无数考试“洗礼”的本科生而言,考察的仍然是学生的记忆力。为培养学生自我学习、自觉学习的能力,同时增加平时成绩核算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将平时成绩20分拆解为考勤和提问两部分,每次上课前提问3—5名同学,主要检查复习和预习情况,及时掌握教学信息,口试结果即时给分,记入平时成绩,在期末笔试中相应加大案例分析等主观题的比例,有利于加深学生对课程内容的理解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为了拓展学生的法律视野,还宜相应开设比较法学课程,对当代主要法系、法律制度进行或宏观或微观的比较,使学生有所鉴别和取舍,进而推动法学教育的开放性和科学性。
参考文献:
[1]黄军,谢慧芳.国际经济法.教学方法改革的探讨[J].南昌高专学报,2006(1).
[2]张道功,李春,刘士国,颜万发.国际经济法.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的若干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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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教案初级11-18
公司主要经济指标07-12
公司半年经济活动分析07-30
工程经济概论教案07-02
经济常识前言教案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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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技术和经济情报保密协议08-31
公司经济运行分析报告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