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外包相关政策

2024-07-29

服务外包相关政策(共10篇)

1.服务外包相关政策 篇一

服务外包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总结

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可享受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服务外包企业在一个纳税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服务外包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服务外包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还规定了技术转让所得计算公式,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例如某服务外包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收入1550万元,技术账面净值600万元,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等100万元,该企业应纳税企业所得税额=(1550-600-100-500)×15%×50%=26.25(万元)。

部分企业可享受软件企业优惠。对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中的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的服务外包企业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的,可执行软件业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我国境内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服务外包企业在合并、分立、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由于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对服务外包企业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服务外包企业股权转让不缴纳营业税。

2.服务外包相关政策 篇二

(一)服务外包的成本优势

服务外包是企业在降低成本、集中强化优势业务、推行新的发展战略的考虑下,将非核心业务以委托接包方承办的一种运作方式。提高效率和节省成本被确定为采用外包服务的主要原因,其关键点是为买家降低成本,我国也以其低成本优势成为世界上主要的接包国之一。以下因素的存在,使得服务提供商面临着利润降低与成本增加的压力:(1)发包方对于服务质量与价格要求的提高;(2)人力资源成本的上涨,包括人员培训成本、留住人才的高成本等;(3)人民币升值的压力,成本按照人民币计价,而收入按照外币计价。因此,在服务外包全球化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中国正逐步失去其原有的成本优势。

(二)服务外包企业的税收成本

我国服务提供商的服务项目包括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其中,信息技术外包是我国服务提供商的主要收入来源。信息技术外包包括信息系统维护和运行、软件开发等;业务流程外包包括内部管理服务(财务与会计、人力资源等)、运营服务、供应链管理等;知识流程外包包括知识产权、动漫和网页设计等。服务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政府、制造、零售、教育、能源与公用事业、交通运输、媒体、电信、公共医疗卫生等。一项研究报告指出,我国服务外包最大和最重要的买家是国内高科技和电信行业、外国制造业和中国政府。按照我国税收体系的设置,服务外包提供商主要承担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义务。

二、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税收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展沿革

1. 关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我国关于服务外包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下列文件中:《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第147号)、《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下表所示:

2. 政策的主要变化

财税【2009】63号文件失效后,其营业税优惠政策在财税【2010】64号文件中做了规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在(财税【2010】65号)中予以规范。除此之外,政策的变化主要表现在:

(1)政策适用范围方面。与财税【2009】63号文件相比,财税【2010】64号文件将营业税免税政策由“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扩展到“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即适用于示范城市注册的所有从事离岸外包业务的企业。

(2)技术先进型企业认定方面。与财税【2009】63号文件相比,财税【2010】65号文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放宽认定条件,将服务业务收入占本企业总收入70%的比例降低到50%;取消企业需获得国际资质认证的要求,并且简化申报核准程序。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3】33号)将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免征营业税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两项政策延续至2018年底;进一步放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将离岸外包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由50%调整到35%,先在苏州工业园区试点,根据试点情况适时推广。

(二)营改增条件下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营改增”试点率先在上海市开展。根据财税【2011】111号,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营改增”试点从上海市进一步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等8个省(直辖市)。根据财税【2012】71号,扩大试点地区将继续适用财税【2011】111号,具体规定为: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税收政策的效力及实施建议

(一)税收政策的效力

1. 原税收优惠政策助力外包产业迅速发展

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迅速发展与一系列的税收政策是密不可分的。我国对于服务外包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引导力主要体现在:鼓励外包企业大力发展离岸外包业务;鼓励技术先进型企业的发展等。2009~2011年全国服务外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合同金额由200.1亿美元增加到447.3亿美元,年均增长49.51%;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由100.9亿美元增加到238.3亿美元,年均增长53.68%,是2005年的25倍,跃升为仅次于印度的全球第二大服务外包接包国。另外,服务外包企业在开展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与高校开展深度合作、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方面也取得了突出的成绩。

2. 营改增在节约外包产业税收成本中继续发挥作用

营改增之后,服务外包主要业务纳入营改增的范围,对于服务行业来讲,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划定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500万元(含)以上,远高于适用于生产型企业的标准50万元,相当一部分服务型企业将被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另外,一般纳税人的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远低于现行增值税税率。文件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业务的发展。

(二)税收政策有效实施的建议

1. 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应逐步扩大

目前,关于服务外包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面对全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外包企业。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其地理优势、人才优势、政策优势等,在外包企业数量、从业人数、外包合同执行金额等方面都具有显著地位。出于公平原则,税收优惠政策应逐步向非示范城市过渡,帮助这些地区外包企业的发展壮大。另外,税收优惠政策倾向于提供离岸外包业务的企业,然而中国本土服务外包市场潜力巨大,内需市场正逐步释放,因此,建议对于离岸外包业务的规模限定应逐步取消。

2. 继续规范税收优惠条件的审核程序

文件对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条件及认定管理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对于技术先进型企业的认定,在企业提出申请后,由科技部门、商务、财政、税务、发展改革等各部门联合评审。为促进公平与效率,可建立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平台能够提供本地区服务外包企业员工信息、服务收入详细信息、离岸外包收入等主要评审信息。

摘要:在我国大力倡导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背景下,服务外包产业因其具有提高城市竞争力、缓解就业压力、倡导绿色低碳发展理念等优势得以快速发展。国家为鼓励外包产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财税、金融、劳动工时、电信、人才培训等支持政策。本文将从服务外包产业的特点入手,探讨其成本优势、税收成本,梳理我国鼓励外包产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分析其实施效力,并为税收政策的有效发挥提供建议。

关键词:服务外包,税收政策,税收优惠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Z].2006.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Z].2009.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Z].2010.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Z].2010.

[5]苏本生,张华雨.浅析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对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影响[J].服务外包,2012,(01).

3.服务外包相关政策 篇三

关键词:服务外包;人才资源;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C9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7-0073-02

一、树立人才是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命脉的理念,高度重视服务外包人才队伍建设

服务外包产业是典型的知识型、信息型和创新型经济,人才是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发展的关键,“不缺订单缺人才”是服务外包行业目前的普遍现象。为此,首先应始终坚持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理念,积极引进和培养人才,关注人才成长,加大人才培养投入;要积极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人才成长氛围,切实关切人才的合理需求,及时回应人才的各种现实需要,真正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的各种后顾之忧,确实为人力资源成长、成才做贡献。其次,应树立向高层次人才倾斜的理念,以优厚待遇吸引人、以人本关怀留住人。高层次人才和领军人物是行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和核心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对行业发展的方向和进程起着主导作用,要大力发展服务外包行业人才,必须高度关注高层次人才问题,从政策层面进行引导,应坚持“全力引进、来去自由”的原则,关注高层次人才去留,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人,改善地区人居环境,积极主动了解其发展过程中的难题,及时为其排忧解难,加强人文关怀,留住人才。第三,应树立人才市场化理念。破除一切阻碍人才流动的体制性障碍和限制,疏通各类专门人才之间、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人才流动渠道,健全人才市场机制,搭建人才交流平台,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有序流动,提高人才使用效率。最后,应树立人才国际化理念。人才培养和发展必须与国际惯例接轨,用战略眼光参与国际标准培养人才,加大引进国外人才的力度,加强国际交流,以国家化理念为引导,提高人才素质,优化人才结构,以人才的与时俱进引领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大跨越。

二、坚持教育、培训与引进多重并举,切实提升服务外包人才开发能力

高等院校是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的主要机构,对专业人才队伍的发展壮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社会培训机构作为高等教育的补充与延伸,对于人才的再教育、专业知识的普及和实践能力提升具有重要影响。首先,高校应扭转“撒网式”人才培养计划模式,进一步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由于高端人才成长规律及素质能力的特色要求,这类人才很难直接从教育机构培养储备,因此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应着重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培养从事企业管理和技术服务的人才。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应着重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培养从事企业管理和技术服务的人才。高校应通过强化在校生的专业知识、注重理论与实践有机融合,采取校企合作、产学结合等多种方式,培养符合外包企业需求的懂技术、精外语、善管理的复合型外包专业人才。其次高校应打破服务外包人才传统培养模式,通过积极推进高校教师和行业专家相互挂职,大力推行校企联合培养人才模式,积极鼓励企业全程参与人才培养,以确保培养知识结构与专业素养达到服务外包岗位要求。最后,社会培训机构应抓住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对合格人才需求的机遇,通过民办官助、官办民助、跨行业跨地区校企合作、积极主动地融入到服务外包人才教育培训的过程中去,为服务外包人才投入多元化、形式多样化做出应有努力。

企业是发展服务外包的主体,人才只有在具体项目中不断学习训练,才能迅速提高自身素质。首先,服务外包企业应不断加强对人才的在职学习和岗位培训。通过制定科学有序的人才队伍发展规划,不断完善人才发展序列,做到高端人才重点培养、中端人才加强培养、基层人才经常培养、紧缺人才抓紧培养,积极为各类人才搭建实践锻炼、施展才华的平台,着力将本企业构建成优秀人才高地。其实,应不断完善人才使用机制。通过完善企业岗位绩效考核制度,出台公平合理的绩效考核办法;利用单位网站、报刊、活动展示等形式,不断加大对优秀人才的宣传和表彰,积极营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企业用人氛围;建立高端人才培养档案,长期跟踪,探索建立社会和业内认可的优秀人才评价制度,促进人才可持续发展。最后,应不断完善人才激励机制。积极完善岗位设置管理,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真正形成“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待遇能升能降”的格局;健全人才考核奖励机制,深入推进岗位绩效考核办法,坚决做到“优才优酬”。

引进是便捷路径,这是获得服务外包高端人才的主要通道和可行办法。高端人才是外包行业的领军人物,是企业重大决策和发展规划的决策者,他们精通服务外包行业规则,熟悉客服语言和文化背景,了解现代企业运作管理模式,对行业前沿技术动态极为敏感,对行业未来发展走势有清晰精确的实践磨砺,一般难以直接从教育机构培养提供。有鉴于此,从国内外引进不失为一条切实可行的便捷通道。要完善高端人才引进机制,充分利用高端人才奖励扶持政策,着力建构我国服务外包高端人才奖励支持计划,全面建立引进人员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使高端人才资源配置达到最大优化,使用效率达到最大优化;要落实引进人才“绿色通道”,通过简化手续,完善服务,“来去自由,鼓励留用”,畅通“绿色通道”;要完善引进人才考核机制,由政府职能部门、用人单位和行业专家联合组成引进人才考核工作组,定期对已引进人才的专业素养、管理水平、创新意识和道德情操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并依此作为对引进人才给予绩效管理和奖惩聘任的主要依据。

三、明晰服务外包人才队伍建设相关主体责任,着力构建“四位一体”服务外包人才队伍建设格局

政府、企业、高校和社会力量是服务外包人才队伍建设的相关利益主体,应进一步明晰相关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在服务外包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导向作用,全面统筹协调高校、社会力量和企业力量,各司其职、步调一致,充分发挥彼此间合力,着力构建政府引导、高校尽责、企业给力和社会参与四位一体的服务外包人才队伍建设格局。

参考文献:

[1]鲍务英.浙江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雏议[J]. 浙江统计. 2009(04).

[2]于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订单班”运行中的风险及防范[J]. 职教论坛. 2010(26).

[3]赵曙明,王拓,王文宇.服务外包人才管理研究[J]. 经济管理. 2007(24).

[4]陈伟,李华.服务外包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 现代管理科学. 2008(01).

4.服务外包相关政策 篇四

业就业及实训的扶持政策

发表日期:2010年03月08日共53次阅读

关于无锡市“科技创业和服务外包促进年”吸引和鼓励大学生在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就业及实训的扶持政策

关于无锡市“科技创业和服务外包促进年”

吸引和鼓励大学生在我市服务外包企业

就业及实训的扶持政策

(2009年2月5日)

为推进实施“科技创业和服务外包促进年”工作,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吸纳大学生(含大专,下同)就业,鼓励大学生在我市服务外包企业签约就业,市政府决定对与大学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服务外包企业及签约就业的大学生,给予资金补贴。具体政策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给予服务外包企业人才实训补贴

对于服务外包企业2009年招收的大学生(须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市政府给予服务外包企业每签约一人4000元的定额人才实训补贴。该补贴主要用于组织大学生参加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市政府将根据服务外包企业签约大学生的数量情况,在企业签约后,预兑现50%的定额补贴,其余50%补贴待大学生实训结业后再予兑现。

(二)给予大学生就业补贴

凡与我市服务外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就业的大学生,市政府给予每名大学生1000元就业补贴。该补贴由大学生所就业的服务外包企业代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并负责发放到各就业的大学生手中。

二、适用范围

本政策规定适用于在无锡市区域(不含江阴市、宜兴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已登录商务部外资司《服务外包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的服务外包企业,包括“530”服务外包企业。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政策实施。

三、实施办法

1、招聘、签约。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定期调查了解服务外包企业的人才需求,适时组织服务外包企业人才招聘活动,主动为服务外包企业人才招聘创造条件;各服务外包企业要认真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及时反映本企业服务外包人才的需求,积极参加各项服务外包人才招聘活动,主动上报签约就业情况。

2、实训。服务外包企业要按培养合格服务外包人才的要求,落实好师资、教材、场地、教学设备等事项,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训场所,并做好实训考核记录。企业自身无能力组织实训的,可委托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实施,所需费用由企业与培训机构商定,实训结束后由企业负责落实就业。

3、政策兑现。对服务外包企业组织大学生实训的补贴、大学生就业补贴,由提供实训和就业的服务外包企业直接向市外经局(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推进办公室)申报。市政府将根据申报情况,每季度第一个月集中兑现一次。申报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表

(2)法人执照复印件

(3)各班次实训人员名单

(4)各班次师资情况及教师名单

(5)各班次教材和教学计划

(6)各班次大学生实训考核成绩表(结业情况)

(7)大学生毕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8)服务外包企业与培训机构的委托培训协议书

四、相关责任及要求

1、服务外包企业须如实申报签约劳动合同数量,按要求组织大学生实训,及时申请兑现大学生的就业补贴,并确保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和证明材料。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收回已兑现的资金,并取消其以后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2、服务外包企业的实训计划如有变化,应及时向市外经贸局备案,并经常做好实训大学生相关资料的收集、存档管理工作,及时将所签约就业的大学生情况登录商务部外资司《服务外包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3、市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为服务外包企业招生搭建平台、提供方便,加强对大学生实训工作的指导,及时兑现支持资金,并检查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4、本政策意见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外经局负责解释。

附件:无锡市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组织大学生实训费用补贴申请表

5.服务外包相关政策 篇五

(鲁人发[2008]29号)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团市委:

为引导更多优秀大学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鼓励“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农村基层争先创优,增强农村基层吸引优秀大学生的力度,切实为农村基层输送更多优秀青年人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3年内报考我省县级及以上机关公务员的,在笔试总分中增加4分;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在笔试总分中增加8分;参加设区的市、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分;参加县、乡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

二、“三支一扶”计划涉及的县(市、区)各类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划出一定比例的职位,定向招聘本县(市、区)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或者服务期满后留在乡镇基层事业单位的,经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推荐,可免笔试,通过考核直接聘用。考核办法由区县自行制定。“三支一扶”计划未涉及的县(市、区)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优先聘用优秀“三支一扶”大学生。

三、连续两年考核合格,本人自愿且具备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选聘条件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按照中组部等四部委《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组通字[2008]18号)规定,经组织推荐可转为选聘对象。

四、原签订2年服务期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因原服务单位需要,根据本人意愿,经设区的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报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服务期可延长1年,相关待遇不变。

五、“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其服务年限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被县及乡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试用期间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符合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要求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六、参加“三支一扶”前已考取研究生且保留入学资格的,服务期满后恢复学籍入学;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的,在初试总分中增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七、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两年内自主创业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优惠政策。

八、暂未就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转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也可落入县级以上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档案转至户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由同级人才服务中心免费办理人事代理。当地人事、公安等部门要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九、各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和服务单位负责对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办法参照服务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执行,其中,列入优秀等次的人数不得超过考核人数的20%。从今年起,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将对每届服务期满的大学生进行评选表彰。受表彰的山东省优秀“三支一扶”大学生,各地要优先推荐就业。

十、各地要对自主择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实行“一条龙、一对一”的就业推荐服务,保证每个自主择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都有专人负责。各市、县(市、区)要在每年的8月份组织专场就业推介会,重点推荐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

6.政府审计业务外包相关问题探讨 篇六

政府审计业务外包是指政府将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任务全部或部分地交给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社会审计机构来实施。即根据政府审计工作的需求,将属于政府的审计项目以合同或者合约等方式交由社会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则按要求提供政府需求的审计服务,政府依照事先的规定向社会审计机构支付相应的报酬。

一、我国政府审计业务外包的必要性

(一)解决政府面临的巨大审计压力

当前,政府审计工作中面临最严峻的问题就是政府审计工作量巨大与审计人员的稀缺。

政府审计机关发现并查处不法经济活动,发挥政府审计经济监督、经济评价等职能。并且,作为国家依法设置的政府机构,也要发挥对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职能。目前我国政府审计的主要领域包括政府行政部门、金融、公共投资机构、国有企业、绩效审计、财政收支等众多的部门,政府审计工作的压力可想而知。由于政府审计力量以及审计资源的缺乏,政府审计部门很难做到对如此庞大的被审计对象一一监督,导致审计工作效率的低下。从整体素质上来说,也不能满足国家对重大工程项目的审计要求,不能满足大量的效益审计等审计项目对审计的需求。政府审计工作量巨大已成为我国政府审计反映最为强烈的一个问题。

举例来说,我国现有中央一级预算单位一百多个,然而政府参与审计工作的单位只能占到百分之五十左右;低于一级预算的其他单位被审计的大约只有百分之二十;我国大约有三千多个大大小小的国税局,但是能够被政府全面审计的单位少之又少,仅仅占到全部单位的百分之五。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审计实际覆盖的范围只是冰山一角。剖析中央审计来看,被隶属于审计署的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大约有三万多个,这些被审计单位虽然仅仅占我国八十多万个国有单位的百分之四,但资金量却占全国的半壁江山。因此,政府审计必须在这些重点领域加强监督。但是由于我国政府审计力量的严重不足,每年实际被审计到的单位微乎其微,大约只有总量的10%。由此可以看出,审计任务繁重,审计资源缺乏,政府审计工作量已经超出政府可以负荷的工作能力。

同时,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人员专业知识不是全方位的,审计人员主要以审计、会计知识为主体,缺乏熟知各行业知识的专业技术人才。

政府审计作为我国政府部门保证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杠杆,必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政府审计力量不足的问题,并不能仅仅依靠政府审计人员在数量上的增加,而是要从体制上得到根本的改进。

(二)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机构

通过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政府转变办事方式,政府可以减少放在审计上的财力物力并转移政府工作的注意力,加强其他政府职能的发挥,有效控制审计机构人员的增加,减少政府财政支出,合理规划审计工作,保证政府审计目标的完成,同时促进政府职能改变。如此,不仅审计机关能够发挥法律赋予其应有的职能,也是新经济形势下政府审计工作实现创新的体现。使政府从繁重的工作中解脱出来,把精力放在宏观政策的制定以及长远工作的规划,实现政府职能的转换,促进政府机构改革,精简机构。

二、政府审计业务外包的形式

(一)政府审计外包业务的形式分类

政府审计业务外包的形式可以借鉴内部审计外包的经验,只是采用的重点和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由于我国内部审计外包的形式不同于西方国家,在这里我们只是借鉴我们国家的内部审计外包经验,并予以讨论。

通过对内部审计外包形式的探讨,政府审计外包也可以内部审计外包所适用的形式:政府审计部分外包和政府审计全部外包。所谓的政府审计全部外包,即将所有属于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都委托给外部审计机构实施,政府不单独设立审计部门;政府审计部分外包,即政府审计部门留取适量的政府审计人员,设置政府审计部门,对于一些经常性的或者涉及政府的核心内容以及职能机密等相关的项目,由政府审计部门独立完成;对于一些涉及范围较广的、工作量巨大且重复性较高、需要较高专业技能以及足够专业知识的审计工作则由社会审计独立完成或者与政府合作完成。

(二)不同外包形式的优劣

1.政府审计部分外包的优缺点。

政府审计部分外包的优点:政府通过购买审计服务,可以实现成本与效益的均衡,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实现利益最大化。①政府设置审计部门,保留适量的专业素质较高的审计人员,节约了人工成本,在开展政府审计工作时,政府可以利用社会机构的强大的审计资源,为政府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②由于参加外包的都是专业素质较高并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审计人员,可以提高政府审计服务水平,有利于政府形象的树立;③政府购买审计服务,不仅仅有利于政府审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对社会审计的发展来说也是一个机会,这有利于扩大其服务范围,并促使其规范行业竞争,提高整体行业的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政府审计部分外包的缺点:①两者责任不同,在政府对审计结果负责的前提下,外部审计人员只是局限于完成审计工作,而政府审计人员则强调审计工作的质量以及审计目标的完成,两者责任的不同,使得社会审计人员不会以政府审计目标为先;②两者之间的协调有一定困难,可能由于两者之间不能有效地沟通,会使得合作出现分歧,并会影响政府审计工作的质量;③由于二者之间所拥有的信息的不对称,政府审计和外部审计所得出的结论可能会有所不同,影响政府审计工作。

2.政府审计全部外包形式的优缺点。

政府可以转移放在审计部门上的时间和精力,将注意力集中于更加亟需解决的问题上,集中精力更好的规划政府的宏观目标。然而这种形式也有缺点,尤其是对于一些经济活动比较复杂的审计业务,社会审计人员不如政府审计人员熟悉政府审计的具体情况,不能有效的围绕政府审计目标开展审计工作,因此社会审计机构提供的服务很难满足政府的需要。而且,随着外包范围的进一步扩大,政府可能会越来越依靠外部审计,致使政府职能的弱化。随着依赖性的提高,社会审计机构有可能会提高服务费用,使得成本居高不下。政府将所有的审计业务外包,有可能会导致政府核心机密的泄露。

不同形式的政府审计外包各有自己的优缺点,选取怎样的外包形式,取决于政府审计的需要。

三、我国政府审计业务外包应该注意的事项

(一)正确选择外包审计机构

选择正确的外包机构对政府审计外包成功实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政府不能够正确的选择外包机构,将会影响政府的审计工作,因此必须慎重地审查并挑选外包机构。

首先要看外包机构对承包的审计项目的质量承诺。质量承诺能否达到政府对审计工作的要求,是否有效地解决政府的审计问题;

其次,技能和专业知识。选择政府审计外包,是为解决政府审计力量不足的问题。在外包机构的专业能力方面,政府应该将下面几个方面纳入考虑范围:评估社会审计机构提供政府审计服务的能力;可以的话,要在审计过程中进行监督,以此来了解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能力。社会审计机构的执业信誉也是至关重要的,良好的信誉是参与审计招标的基础;

再次,社会审计机构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应把社会审计机构在审计行业中的执业期长短、市场份额大小等纳入对审计机构的考核范围,这关系到社会审计机构承接政府审计业务的资质。应了解审计机构在本行业中审计的专业水平,必须具备相应专业水平和高素质的专业人员,满足政府复杂而专业的审计工作要求;

最后,是关于支付给外部审计机构的报酬问题,如果支付的费用过高则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若费用过低则要考虑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是否能满足政府的标准和要求,因而政府应该在外部审计机构的报酬问题上仔细斟酌考虑。

(二)谨慎签订外包合同

7.服务外包相关政策 篇七

1 英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历史背景

“福利国家”一词最早出现在William Temple所著的《公民与教徒》一书中, 《贝弗里奇报告》引用了这一定义, 并将“福利国家”的理念迅速推广[3]。20世纪50年代左右, 英国走上了“福利国家”典范的道路。学者Fraser认为, 英国的“福利国家”模式并非一蹴而就的, 而是逐渐进化的[4]。因此, 就英国的历史背景而言, 它不是自然而成的“福利国家”, 而是历史阶段中个人与社会不断调适的动态过程的必然结果。合同外包就是英国“福利国家”发展背景下的一种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选择结果。

1.1 公共服务需求急速扩张

第一次世界大战深深影响了英国的政治和经济, 基于国家安全的考量, 英国开始扩张国家的功能, 随着国家功能的扩张, 战前国家逐渐介入的社会政策也开始跟着扩张, 20世纪前20年中, 英国出台了多项福利型社会政策, 为“福利社会”打下了坚实基础。二战后, 《贝弗里奇报告》为战后英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制定提供了一个蓝图, 被视为现代福利国家政权体制的建立标志。其间, 英国最重要的社会特征之一是大多数的福利机构由民间或NGO部门的手中逐渐转移到行政部门手中, 由公共部门来提供社会的基础公共服务, 最为明显的是公民保健服务的开办。从英国的历史背景来看, 在“福利国家思维”的影响下, 政府对这些公共服务理念通过政策迅速回应, 承担起无微不至地照顾公民的责任, 将以往被视为慈善、救济的服务都纳入法定的福利服务项目, 因此, 公共服务数量及范围急速扩张, 直到公共财政不堪重负, 为1970年左右福利国家危机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1.2 公共服务民营化趋势凸显

英国从原本的“福利国家”到转向“民营化”道路有其时代背景, 因经济、社会、政治与行政等外部环境的困境致使英国既有的福利国家政策产生危机, 为了对抗经济的困境, 撒切尔政府采取了与工党不同的民营化策略, 成为了英国大量推动民营化的滥觞。在此期间, 英国吸纳了“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与“公共选择理论”, 致使“新自由主义”成为世界各地许多保守派的政治观点, 而其改革也收到较好的效果。以1979年推动的“政府再造”工作以及1990年梅杰政府所推动的改革为典型代表, 其改革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阶段:第一阶段以削减政府支出为中心, 后一阶段以提高公共服务的品质、增加行政管理的自主性为核心。1979年撒切尔夫人主导了一系列的行政改革, 如改变政府在各种公营事业上的角色, 大力推动民营化方案, 提倡“缩减国有的边界”, 在《1979年保守党的宣言》中提出推动民营化的措施, 其主要做法就是卖掉国有房产、国有财产以及某些国有企业, 将其推向市场。随着时间的推移, 英国越来越重视所谓“隐藏式民营化”, 特别是在服务业方面推行合同外包。英国“民营化”的顺序是从市场性较强的公营事业到公共性较强的公营事业逐渐推进, 在民营化进行的过程中, 虽以市场性的提升为目标, 但也考虑到公共性问题, 并试着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在英国公共事业民营化的过程中, 除了工业、通信及运输之外, 对公众有长远影响的民营化还包括:公有住宅出租、增加非政府部门提供服务和增加公共健康服务等等方面。

1.3 公共服务民营化的渐进推动

从英国推动公共事业民营化的脉络来看, 其政策是循序渐进的, 从市场性较强的到公共性较强的、从民营事业到公共服务、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在地方政府服务方面, 中央政府先要求若干性的公共工程必须公开招标, 再建议地方政府的活动应接受市场竞争。英国在健康服务民营化的过程中运用“内部市场”及“提供者与购买者分开”的设计, 促进公共医疗制度产生竞争机制。这种发展轨迹说明中央政府考虑到公共服务转型的需要, 阶段性地逐步修订相关政策, 历经七八年时间, 通过竞争、招标规定来完成地方政府服务民营化的推动, 而后再进一步深入社会服务领域。相关政策的逐步推动可以说是社会服务合同外包发展的先驱和必要基础。

2 英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政策发展

在英国公共服务发展的脉络中, 本来就存有“合同文化”[5]。基于英国的传统, 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效率更高和信赖度更高的公共服务。总体而言, 英国推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政策发展分为三个阶段。

2.1 萌芽期———民营化渐进期

英国政府向民间购买公共服务合同始于1968年的《西蒙报告》, 该报告建议地方政府应设立公共服务部门负责个人的社会服务, 运用合同方式购买服务。1970年, 英国进一步提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法案》, 正式设立公共服务部门, 这个部门源于传统采购文件的功能而产生。早期由于地方政府员工训练与角色认知不足, 直到10年后服务采购的具体性与多元性开始出现, 社会服务部门才被人们进一步认知。20世纪80年代, 英国公共服务部门开始进行一系列的改革, 正式引入市场机制, 在相关资源使用上要求经济、效率及效能, 期待能够解决日渐严重的公共服务问题, 这是新管理主义理念的一种浸淫。“新管理主义”企图将一种理性规划、创新及服务使用者观点正式引进社会服务的范畴, 又因这种模式特别偏重竞争及服务输送的转移, 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出现便大大改变了既有的服务体制及服务方式。虽然在公共服务的市场中, 服务使用者 (公众) 的地位未能真像顾客一样, 但这种概念也开始赋予服务使用者 (公众) 对服务供给选择权的启蒙, 即“新管理主义”要求引入消费主义的精神。英国公共服务民营化的政策顺利发展, 中央政府先从公共服务部门中直接服务提供者的角色中撤退, 进而渐渐转移到公共服务委员会、志愿服务提供者及私人部门。例如, Bamford指出以英格兰官方住宅照顾床位为例, 其政府直接提供住宅照顾的床位数占总住宅照顾的床位数比例从1988年的44%降到1998年的18%, 而由志愿服务提供的住宅照顾床位数占总住宅照顾床位数的比例则从1988年的36%上升到1998年的65%[6]。相似的数据变化还包括威尔士及苏格兰。威尔士在1988年至1998年之间, 其政府直接提供住宅照顾的床位数占总住宅照顾的床位数比例从51%下降到33%, 而目前威尔士私人部门所提供的床位则已超过60%[7]。英国的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制度按部就班地逐步建构, 顺利地从公共服务部门移转到相关的非营利组织及志愿部门, 为英国公服务合同外包奠定良好的基础。这种发展亦即回应到英国推动民营化时, 即采取一个循序渐进的政策历程, 并从法规层面着手规划。

2.2 发展期———强制性竞标期

在公共服务领域里, 以合同外包的类型获得更多的关注, 本质上, 这是一种采购的形式, 若这种合同透过法令的规制必须付诸竞标, 这便形成所谓的强制性竞标。Cutler和Waine指出强制性竞标是民营化重要的一环, 其意味着一系列的服务必须要运用竞标的方式, 且竞标必须是在规范的架构内运作[8]。1985年的《社会安全法案》颁布后, 英国国会规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别负责掌管各项有关公共服务, 其中, 地方政府所负责的部分包括个人社会服务、教育、住宅及消费者保护, 而中央政府则负责公共卫生、就业服务、追踪辅导服务及社会安全制度等。在强制性竞标实施之后, 中央政府通过内部市场以及将提供者角色转换成采购者角色, 进而扩大社会服务的供给。20世纪90年代, 英国以强制性竞标的方式运作, 通过由地方政府扮演采购者, 将公共服务带入一种“准市场”的运作模式。Taylor还指出, 强制性竞标的实施也改变原本公共服务经费的本质, 相关经费已经从过去基于对第三部门具体服务的补助变成提供特定服务为主的采购[5]。

强制性竞标保持着一种互相竞争却又彼此合作的文化, 以跨越部门及组织既有的任务共同提供公共服务, 以最低成本提供给服务使用者最好的服务品质, 政府不断地引进市场与管理原则, 目的在于迎合对公共财政持续增加的需求 (如健康、教育) , 而规避非负债与提升税负而导致财政不断增加的风险。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确实可以带来服务的多元化与更多的选择, 让更多的机构加入市场竞争, 即使地方政府各有不同的财政状况, 但也必须将合同的外包成本维持在一定的水准之上, 以免有意愿的机构从市场撤离。

综上, 英国的公共服务民营化政策不但促使地方政府法案限定地方政府的自主权, 还明确规定福利服务供给项目适用强制性竞标 (CCT) , 公共服务的提供也随即进入所谓强制性竞标的时代。即使英国在政策规划层面关注到社会服务的特性, 并在执行层面渐进式地推动。强制性竞标并非一夕之间就出现的, 也存在不少问题, 在实施多年之后显然并没有办法达到当初所预期的目标, 并且衍生出许多意料之外的负面影响, 这也就开启了公共服务外包寻求新路径之门。

2.3 转型期———最佳价值时期

由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竞争市场并无法如同想象中顺利启动, 在推动强制性竞标10年之后, 因其面临的困境, 英国政府于1997年后出现政策转型———即“最佳价值”的政策, 重新修正其对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方式, 英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政策从此进入另一阶段, 即转型期。20世纪八九十年代, 英国的公共服务逐渐朝向一种强调绩效、品质以及“最佳价值”的目标迈进。“最佳价值”也就是指“最佳服务效果”, 是英国工党政府于1997年再度执政后, 继前保守党政府所推行之强制性竞标及公民宪章运动以来最大且最重要改革。1997年始, 工党承诺要终止保守党的强制性竞标政策, 并指出:“地方政府不应被迫将其服务释放出来进行竞标”, 但“被要求获得最佳价值”。最佳价值主要能以最具经济、效率与效能的方式, 让服务能够达到预定的标准 (含价格与品质标准) , 亦即达到最佳服务效果。因而, 最佳价值是对社会服务民营化趋势反思基础上的产物。由于强制性竞标的僵化及价格优先服务品质的缺失, 最佳价值政策要求政府在所有服务上必须获得最佳价值, 去矫正政府在服务提供上只重视经济、效率、效能。然而, 最佳价值政策也不是全然否定竞争, 而是更全面性地以5C视角来检查公共服务 (如表1) 。

在公共服务采购过程中促进效率与效能是必要的, 目的就是要让受服务者“用最好的价钱获得最好的服务”, 然而, 社会服务运用市场竞争机制是有困难的, 因此, 通过政府的强制性竞标要求的介入, 原则上应该可以向受服务者提供较有选择性的产品、提升服务提供者对接收服务者的责任、对私人部门鼓励竞争与效率并且提供经费协助, 如果在合同中鼓励付费机制, 将能在采购过程中更快实现最佳价值。从2004年4月起, 英国公共服务委员会必须发展“最佳价值”的执行计划, 并且在过去五年 (1996—2001) 中检查他们的服务时发现, “很多社会服务已经努力且有效地实现最佳价值”, 因此, “最佳价值”可以改善服务品质, 且是全面性管理的一部分。

综上所述, 英国强制性竞标及最佳价值政策的差异性如表2所示。强制性竞标实施多年, 尽管达到了若干目的、取得了一些成效, 但其引起的负向影响却造成准市场失灵现象, 让公共服务的民营化进入另一波变革。英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从强制性竞标逐渐迈入最佳价值政策的时代。

因为市场也存在失灵的现象, 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增强市场的作用力并不能实现效率、公平或是体现公民意愿, 再加上公共服务有着特殊的产品性质, 将公共服务运用合同的方式外包给社会组织或者私人部门不一定能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对这个现象的反思也开始了新的征程, 所以在转型期, 合同外包的替代方案逐渐也成为了合同外包领域的热点问题, 其中, 最有代表性的是“逆向合同外包”。2000年伊始, 英国地方政府开始出现零散的逆向合同外包现象。据1997—2002年的调查数据发现, 逆向合同外包在英国的公共服务供给总量中所占比例急剧上升, 比如, 英国一家承包铁路轨道建设的企业在2000年破产之后没有全部完工的这部分铁路轨道建设工程在2001年被重新收回国有, 这就是一种弥补方案。总的来说, 逆向合同外包现象出现的原因包括公共服务质量下降、未实现成本节约、改进内部管理以及公民支持将公共服务收回政府等。

3 我国推行社会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启示

近年来, 伴随着经济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 为了节约行政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中国不少地方也开始尝试对公共服务供给进行改革, 而且已经汇聚成一股不小的潮流, 如深圳、宁波、上海、广州等地都做出了一些实践探索。例如, 1994年,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率先实行环境卫生服务外包;2000年, 上海率先在改革社会管理体制时提出并推行政府居家养老服务外包业务;2005年, 国家税务总局将电子政务服务外包;2009年, 宁波市政府颁布《宁波市政府服务外包暂行办法》;2010年, 深圳福田区政府出台了《关于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的实施意见》, 全面推行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等等。这些尝试在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满足公众多样化的服务需求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如腐败、寻租、偷工减料、财权交易等。这些公共服务外包失灵现象值得我们深入分析并制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究其原因不难发现, 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成功不是必然的, 需要考虑多种因素, 包括政治因素、制度环境、市场的竞争程度、历史文化背景及服务的性质, 等等。近年来, 西方国家以逆向合同外包为主要形式的逆向民营化公共服务的转变逐渐成为了公共服务提供的新取向, 就其本质则是人们对公民权、公共利益和个人价值的维护, 对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与公平的再思考。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在我国起步晚、市场广阔, 但是在相关制度方面尚存在一定缺失, 从英国较成熟的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经验中归纳出以下几点启示。

3.1 审视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目标

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目标需要清楚明确, 因为这可以降低影响传统理念的冲突, 因此, 合同外包应该是一个开始, 而非一个结束。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目标应定位为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 提高公共资源配置, 满足社会公众多元化的需求。在公共服务供给的领域里, 政府并非面临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简单的非此即彼的抉择, 而是综合考量多重因素下的一种较优抉择, 因此, 在某些情况下, 公共服务外包可能是最好的选择, 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 对某些公共部门进行理念转变、内部改革、流程优化等, 进而通过自我改善的方式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也许是更好的选择。“为了使两方面都达到最好, 我们需要强大的私营企业和能干的政府机构成为合作伙伴, 共同协作”。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是为了有效履行法律上的供给职能, 以有效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 或者说公共服务外包只是政府实现特定行政任务的手段。换而言之, 政府在公共服务外包中移交的是服务项目的提供, 而不是服务责任。政府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更应承担综合责任, 特别是监管责任和协调责任, 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公共服务外包的初衷。

3.2 明晰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范围

实行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并不是要政府完全放手由市场或社会去提供无限的公共服务, 也并非所有的公共服务都适合采取合同外包, 因此, 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有一定的边界, 必须合理界定和从法治角度规范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范围。从英国的经验来看, 采用合同外包的公共服务本身具有与其它公共服务可识别的差别性特征:一是具有详细的质量要求或效率衡量标准;二是易于进行竞争性招投标, 风险小;三是具有相对独立性, 易于进行合同外包的管理;四是社会领域或私人领域的服务提供主体数量比较多, 具有可选择性。在满足这四大差别性特征的基础上, 一般认为准公共产品或混公共产品适合公共服务合同外包, 而纯公共产品不适合合同外包。例如, 国防、外交、警察、法律、灯塔等纯公共产品, 只能由政府提供;而能源、道路、电信、电力、自来水、广播电视等准公共产品, 既可由政府提供也可由私人提供, 这些领域就较为适合进行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目前英国政府采取公共服务外包的范围主要涉及监狱管理、街道清洁、垃圾处理、公路维护、路灯维护、计算机系统维护、治安巡逻等众多领域, 而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范围主要包括街道清洁、社区公共教育、社区医疗卫生、社区社会保障、社区公共设施、社区文体休闲等领域[9]。例如, 广东省研究和制定的省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就是对公共服务外包的范围的一种具体界定, 其目录包括四个层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其中一级目录为5个大类, 二级目录为49项, 三级目录189项, 是一种可操作性的公共服务外包合同指南。可见, 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范围比较广阔, 不仅街道清洁、垃圾处理、公路维护等服务性职能可以外包出去, 而且治安管理、监狱管理等传统的政府职能也可以外包。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范围既涉及准公共物品, 也涉及纯公共物品, 但是, 不容忽视的是对于纯公共物品的外包, 一般应仅限于其中的非关键性事务服务而非核心服务, 比如一些涉及政治安全、国家机密的领域还是绝不能外包的。在我国, 可以尝试着逐渐扩大公共服务外包的范围, 而适时研究公共服务外包的范围, 从而在保持基本的社会公平、易于测算与评估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来实行公共服务合同外包, 这是一个需要借鉴经验以及契合中国国情的过程。

3.3 建立竞争性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体系

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推动需要从公私部门及社会大众中得到其对政策上的支持, 政府部门也需要为了合同外包政策的目标、时间及愿景去跟所有人沟通, 因此, 政府应建立竞争性公共服务外包体系, 大力培育社会组织的发展。具体包括:

(1) 建立竞争性独立关系外包模式。要建立竞争性独立关系外包模式, 就需要政府在资金、政策和其他方面培育及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 降低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 为社会组织的成长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选择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的社会组织来承担公共服务。为了加强社会组织自身能力的建设, 政府应给予其充分的自由和支持。政府部门从财政部门拿到公共资金后, 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 选择合适的社会组织作为公共项目的供应者。好中选优的方法是根据过去的信誉及新的服务承诺, 在相同的价位下选择信誉好的、服务承诺全面及性价比高的社会组织来承担。在项目执行过程中, 一个阶段完成后, 公共服务机构管理部门要提供整个服务的绩效报告, 对照原来的服务承诺, 将评价结果运用到下一次购买服务中去, 评价结果优秀的社会组织在下一次购买活动中具有优先权, 从而形成资金、管理的正向引导机制, 形成良好社会风气。

(2) 建立公共服务外包的三方评估机制。对社会组织所提供的服务进行三方主体评估———专业机构评估、监管部门评估以及接受服务的社会公众评估。这种评估机制要求将评估指标量化, 把社会组织的运作管理、经费使用、服务效果、服务对象的回馈等均纳入社会组织评估体系当中。评估结果获得通过后, 政府继续购买其服务;评估结果没有通过, 政府则与其他社会组织重新订立合同继续供给此项公共服务, 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以及高质量的服务[10]。此外, 还要通过合理的评估筛选机制将公益性强、服务能力强的社会组织筛选出来, 通过评估促进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 把好参与公共服务外包的资质关。对自愿申报的社会组织从基础条件、组织建设、工作绩效 (自律与诚信建设) 、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与政府相关扶持政策挂钩。每年对社会组织进行年检, 发放相应的资格证, 运用监管的方式管住社会组织的行为。

(3) 建立专业人才吸纳和培养机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是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核心内容, 因为只有扩大专业性工作人才规模, 才能有人力资源来保证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开展, 才能进一步促进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专业化、职业化。政府要积极引导和推动社会工作专业的开展, 培养实务兼备型人才。公共服务合同外包需要工作人员不仅要具备法律、经济、管理、会计、审计等专业技能, 而且还要熟知合同的法律法规及实务, 因此推动公共服务与合同外包工作人员的职业化进程, 需要推动社会组织加快吸纳和培养专业性的社会工作者。

3.4 正确运用逆向合同外包

逆向合同外包并不意味着政府垄断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回归和倒退, 而是在反思的基础上出现一个新的平衡, 即结合市场、计划、公平和民主, 以达到效率和更多的社会最优选择。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决策与执行涉及一系列复杂的过程, 需要动态地看待。在我国的现实国情下中, 政府部门通过动态地利用市场途径, 结合完全合同外包、逆向合同外包、公私混合供给等多种方式来回应经济和政治上的多元化要求。因此, 逆向合同外包只是公共服务供给的一种方式, 可以结合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来运用, 方法和手段可以多元化, 如可以通过购买和补贴的形式来实现公共服务的逆向合同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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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服务外包相关政策 篇八

北京市打造四个金融服务后台的规划,海淀区是其中之一。海淀区应该重点吸引风险投资公司和创业基金来海淀创业,定位于为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根据本区的具体情况,可以将发展重点集中在企业金融业务咨询、风险管理、金融租赁、风险投资顾问几项业务上。发展金融业和金融服务外包业的人才战略也是海淀区的发展重点之一。

海淀区有着中国最为发达的高等教育机构和科研院所,海淀也应该利用好这珍贵的科技资源。可以尝试在新能源、环保节能、生物产业方面建立一些研发外包企业,这些企业规模不一定很大,但创造的价值是很可观的。发展服务外包业,建议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加强统筹规划、组织保证

成立促进服务外包发展领导小组。成立由区领导任组长,区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及海淀区高新园区管委会为成员的促进服务外包发展领导小组。建立推进海淀区服务外包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系会议的职责是研究制定全区服务外包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服务外包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可设在海淀区发改委),负责具体协调推进工作。

制定实施《服务业(软件)外包、发展和培训政策》。从行政审批、土地征用、进出口、人才培养等各方面制定一揽子促进服务业外包发展的方案,统筹规划,合理分配各个部门的任务。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土地征用向重点科技创新园区和重点企业倾斜;重视人才培养的层次性,加快高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放宽市场准入。对从事服务外包的企业给予前置审批和工商登记便利。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以方便企业按照国际惯例承接外包业务。

吸引优秀人才、企业入驻

财政政策。充分利用中央政府出台的支持服务外包业发展的各项财税政策。2008年2月财政部、商务部出台关于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相关财税政策的意见,明确中央财政将从基地平台建设、企业认证、境外展会、跨国并购、税收扶持、人才培训等六个方面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业务发展给予支持。

鼓励企业提高研发能力。服务外包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相关规定可享受财政补贴。服务外包企业为完成特定服务外包项目,聘请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计入成本。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创建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对服务外包企业实施平台建设的,给予一定资助。根据企业经营规模、技术创新、市场开拓、上缴税收等标准,每年选评10个服务外包先进企业予以表彰奖励。

信息服务。搭建服务外包交流平台。建立服务外包信息网,加强对服务外包的研究,及时了解服务外包企业需求。利用各类媒体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互联网服务。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多元化和个性化服务,进一步提高互联网服务的质量,帮助服务外包企业选择适合自身业务的互联网服务。

建立服务外包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反映服务外包发展特点的统计指标体系,并试行服务外包统计制度;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服务,为促进服务外包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人才政策。引导服务外包企业建立行业协会,更好地开展行业内信息交流、中介协调、标准制订、规范自律、市场拓展、人才培訓等工作。海淀区作为北京市发展服务外包企业的重点地区,应该成立区一级的服务外包行业协会或者产业联盟,将代表海淀区的服务外包企业,以统一形象对外开展国际营销,以团队的能力获取高端外包订单;协调区内企业的关系,避免对外恶性竞争;促进本区企业通过高等级的外包企业国际认证。

鼓励开展多种方式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支持校企结合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和实习项目,励服务外包企业开展国际资质认证,引服务外包高级人才来海淀区服务或创业,建立有突出贡献的高端服务外包人才奖励制度。对于为高端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按有关规定经申报和相应的程序公开确认后给予表彰奖励。建立创新学院和实训基地。建议海淀区可以联合企业建立创新学院,并成为培训外包服务人员的实训基地,以加快外包人才的培育。

法律措施。加大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和服务。设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中心,加大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服务外包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依法保障服务外包企业和员工的合法利益。在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行业特点,按照协商自愿的原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允许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

以市场为导向,谋求最大的发展空间

实行市场细分,瞄准高端市场,与国内其他区域形成差异化竞争。国际软件外包市场呈现垄断竞争的局面,与其他地区采取竞争合作的策略更有利于国内各地区软件外包的发展。大连和海淀在软件外包上存在合作的可能性:从市场来看,双方的目标市场具有互补性;从产品结构来看,北京高素质研发和管理人员较其他城市更多,因此应该瞄准服务业外包的高端市场。

支持企业强强联合,组成企业联盟,扩大盈利空间。相比较而言,海淀区的外包企业规模不大,很难在国内市场上站稳脚跟,更不要说和跨国公司抗衡。通过建立企业联盟,可以提高海淀服务产业的整体竞争力。企业间共享资源,与国际产业接轨,逐步加入世界范围内的竞争,增强在国际市场的话语权,从而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

9.服务外包协议(推荐) 篇九

甲 方:宁波昌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乙 方:宁波高新区金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惠、优势互补”的原则,就体系认证及审核服务外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服务内容

甲方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委托乙方为甲方提供体系认证及审核服务。乙方根据甲方授权范围及服务要求,为甲方提供体系认证、审核咨询外包服务工作。

三、乙方服务范围

1、根据甲方业务需要,对甲方的体系认证、审核进行资料的完善及更新。

2、定期检查现场,出具整改报告,并跟踪甲方落实情况。

3、定期对甲方员工进行培训并抽查,督促各部门主管加强培训。

4、每月乙方安排工作日至甲方公司现场,检查现场及文件的完善情况。

四、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甲方年服务外包客户个,包括:。甲方需支付乙方年服务费用总计人民币元,其中合同预付款为年总服务费用的%,合计元人民币,预付款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支付。服务余款在每通过一个认证/审核后,支付服务总余款的%,最后一次验厂通过,需结清所有费用。

五、乙方的主要义务

(一)乙方将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协议约定的相关服务;

(二)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服务的进度,乙方客服部将合理安排咨询人员行程,如甲方有特殊的客户服务需求,可与乙方客服联系,乙方相关客服人员将妥善处理甲方的服务需求,如甲方主动要求乙方的咨询人员上门服务,原则上需要提前两个工作日向乙方客服人员预约;

(三)如甲方因各种可能出现的意外导致暂时没有通过验厂,则乙方在当前审核内的跟进审核或重新审核前将继续提供服务,且不再额外征收咨询服务费用,且确保工厂顺利通过;

(四)乙方在咨询过程中所了解到的任何涉及甲方商业机密信息,不得透露给第三方。

六、甲方的主要义务

(一)甲方应在接到公证行或客户验厂确认通知单后三日内须将其传真或E-MAIL至乙方,以方便乙方安排工作;

(二)对于验厂结果当场不能判定结果的情形,等取得客户通知后,甲方须如实告知乙方,并将验厂结果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或甲方在当前审核内公证行跟进审核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提供给乙方;

(三)甲方对于各项整改指令必须全面、高效贯彻与执行、切不可因成本提高、人力不足等原因拖延或不予执行;

(四)甲方必须确保经乙方认可的足够长的整改与准备期,如果因整改和准备期不够影响整改成效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必须确保提供的资料、反馈的情况是详尽、真实、有效,陪同咨询的人员必须是配合、有执行力。

七、咨询服务的基本原则

(一)乙方提供的咨询与顾问服务是以认证、审核的最终通过为目的;

(二)乙方提供的指导、培训以及整改建议是以成本尽可能最低为准则;

(三)乙方针对采购商的具体要求,结合公司情况,提供的各项指令是切实可行的,符合甲方实际。

八、违约责任

8.1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无故不履行或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赔偿甲方损失,违约金为合同报酬总数的50%;

(二)每个项目咨询服务完成以后,如果因为乙方咨询服务的缺陷与不足造成甲方验厂

未通过,则甲方可暂时不用支付协议规定余款额,直至验厂通过后,乙方方可要求甲方支付协议规定余款额;

(三)如果因乙方违约导致诉讼,甲方由于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8.2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如甲方故意虚报、瞒报验厂结果,一经查出,甲方需承担支付乙方双倍该项目咨询费等责任;

(二)如甲方因为违反第六条

(三)、(四)、(五)款规定之义务,而导致验厂没有通过,则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需出具书面文件告知甲方不配合的情形及后果,如甲方仍不履行,甲方仍需承担该项目全额支付咨询费之责任;

(三)甲方在签订本协议起一年内,不得直接与乙方咨询人员私自签订任何口头或书面咨询服务协议,一经查出,甲方需支付乙方违约金贰万元整;

费用由甲方承担。

九、其它约定

(一)甲、乙双方来往传真、Email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甲、乙双方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应先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甲方接受乙方咨询期间,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咨询方式包括现场咨询、电话咨询、传真咨询以及Email咨询等;

(四)如果甲方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给乙方预付款,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签字)

10.电脑服务外包合同 篇十

甲方 :

地址 :

电话:

联系人 :

乙方: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条款-第一部分

一、保证

1.1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保证均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签署本协议,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协议规定严格执行。

二、保密

2.1保密内容:

本协议的内容、本协议双方因协商、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知晓的对方的公司与商业的信息或获得的对方的公司与商业的资料。

2.2保密义务:

限制保密内容的接触范围:只限于完成本协议的协商、签署和履行所必需接触的人员;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以公开、泄露等方式或因疏忽大意、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而使任何第三人知道本协议内容。

2.3有效期: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仍需遵守本条款,直到保密内容通过合法渠道对外公开或为公众所知为止。

三、不可抗力

3.1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世界性零部件缺货等事件,且该情况妨碍、影响或延误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相关义务。

3.2因不可抗力而影响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尽最大努力克服相关事件,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日内,采取快捷、安全的方式将有关当局或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提供对方确认,无正当理由而不按约定提供证明文件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因不可抗力而减免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责任。

3.3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仍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直至不可抗力事件消除为止。

四、不可让与性

4.1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和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五、协议解除

5.1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本协议的,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5.2如甲方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应依据约定的标准先付清乙方已提供服务的费用。

六、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方式

6.1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附件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提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解决。

七、协议生效及其它

7.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7.2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协议之附件、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冲突时,补充协议的效力优先于本协议。

7.4本协议取代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作项目所达成的一切口头或书面协议。

7.5本协议如需变更、补充及其它未尽事宜的解决,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方可生效。

条款-第二部分

一、合作内容

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为甲方所使用办公设备提供为期一年的延长保修期服务,甲方愿将下列办公设备交与乙方维护:

1.1甲方所使用方正科技电脑主机(硬件),包括保修期内和保修期外两部分。

1.2甲方所使用方正科技crt显示器与液晶显示器保修期内与保修期外两部分。

1.3甲方所使用由乙方认定的非方正电脑的主机(硬件)与显示器。

二、双方职责

1.1甲方职责:

1.1.1 为乙方提供实施维修必要的条件,保证设备工作环境符合使用的要求,因甲方的操作不当引起的故障或人为损坏由甲方负全责。

1.1.2 禁止第三方人员调整及拆装签保设备。

1.1.3 使用非乙方提供的零配件所造成的机器效率下降或损坏,责任由甲方承担。

1.1.4 甲方应定期对敏感数据进行备份。同时,甲方应自行负责本协议项下IT设备内存储内容的机外备份,以防止丢失或被改动,乙方对履约过程中发生的甲方存储内容的丢失或被改动不承担任何责任。

1.1.5甲方应向乙方报修并同时提供正确的主机序列号(SN)和具体的故障现象以利

于乙方确认设备维修服务需求,否则,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及时提供维修服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乙方职责:

1.2.1 指派技术人员对双方所签订的设备实行所需的服务。

1.2.2 本协议签署后,为甲方建立设备维修档案,认定本协议包括的电脑硬件与显示器的保修范围,设备档案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每次工作完毕甲方验收并且填写服务记录。

1.2.3 技术人员统一管理,着装整齐,并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实施服务。

1.2.4 在维修保养服务中,如需要更换零配件,应预先通知甲方,并填写确认单,带确认后方可更换。

1.2.5 在甲方报修后,乙方依照本协议第三条“标准服务流程”实施服务。

三、标准服务流程

3.1 保修范围内

3.1.1 机器出现故障甲方电话报修故障现象及正确主机序列号(SN)至乙方,乙方在第一时间内为甲方判断、申请所需备件。

3.1.2 乙方依照方正科技标准服务承诺,电脑故障将在甲方报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修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以上承诺期限内修复的,详见参照3.1.3条办理。(故障修复时间不包括故障电脑及备件在途时间)

3.1.3出现紧急情况或无零配件情况,乙方可免费为甲方提供备件替代品(CPU、主板除外),保证甲方电脑正常使用,待标准备件到达后再行更换,替代品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当且仅当乙方无法在两个工作日内修复电脑,又无替代品,甲方可要求乙方免费提供备用机。甲方如需要备用机应提前半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3.1.43.1条约定的维修服务为免费服务。维修完毕,甲方为乙方填写方正服务单,并签字确认。

3.2保修范围外

3.2.1 机器出现故障甲方电话告知故障现象及正确的主机序列号(SN)至乙方。

3.2.2 乙方在一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备件到甲方处为甲方检测。

3.2.3 检测完毕,乙方给甲方报出维修价格。如甲方同意则乙方开始维修,如不同意则双方协商解决。如乙方需将故障产品取回返厂维修,应事先向甲方说明并征得甲方同意。付费保外维修由甲方签署保外服务维修单加以确认。

四、维护限制条款

4.1 本协议所列符合方正科技保修期内设备,因下列原因导致硬件故障的,不属于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免费服务的范围(即不符合方正科技产品正常部件保修范围,以随机附带方正科技产品保修承诺为准):

4.1.1使用了未经乙方认可的扩展部件或外围设备导致硬件损坏或产生故障。

4.1.2非正常原因(包括不良的电源环境、异物或液体进入设备、运输、移动、磕碰等)造成的部件损坏及故障。

4.1.3所有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被盗、丢失等)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设备不能正常工作。

4.1.4计算机病毒感染导致产品不能正常工作。

4.1.5下述违规操作造成的故障:

4.1.5.1带电插拔主机电源或其它附属设备

4.1.5.2自行拆卸、修理、安装

4.1.5.3自行性能升级

4.2以上所列原因导致的非正常保修部件,不影响付费保外维修。

五、服务费用

按保修设备的数量收费,六、费用支付

6.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为乙方支付本协议所规定的所有服务费用,乙方在收到服务费用后为甲方开具正规的服务费发票。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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