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答问

2024-06-17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答问(共2篇)(共2篇)

1.《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答问 篇一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文件 银办发„2008‟155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施行以来,各金融机构能够从维护国家稳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维护金融稳定、打击洗钱犯罪和加强风险内控的高度,积极采取措施,履行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职责。在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下,我国反洗钱工作稳步推进,反洗钱监测分析工作在主动发现可疑线索和配合国家司法机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方面正在日益发挥重要作用。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其质量直接影响反洗钱监测分析工作,影响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开展。近期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监测分析职责过程中,不断发现一些金融机构未能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进行报告,所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在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方面出现严重错误(详见附件),严重影响了反洗钱监测分析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及时遏制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干扰。这些问题的出现,说明一些金融机构未将反洗钱规章制度完全落

— 1 — 实到位,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需进一步提高。

为维护《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严肃性,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报送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要求,把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认真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职责,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二、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确保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基础数据准确和完整。

三、各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监控机制,对本机构报告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认真审核,防止错报、漏报、压报等现象发生。

四、各金融机构要切实采取措施提高甄别和报告可疑交易的能力,做好可疑交易报告的人工分析和研判工作,增强可疑交易报告的有效性。

五、各金融机构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于2008年7月31日前对本机构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情况,包括工作制度建设、工作程序合规性,以及本机构2008年6月30日前报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全面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切实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若发现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存在错误,相关金融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在《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发布后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 2 — 采用纠错报文方式进行纠正,同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错误产生原因、涉及范围以及拟采取的相关措施。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总部注册地在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并在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时关注本通知落实情况。

附件: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中出现的严重错误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反洗钱通知

抄送: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办公厅。内部发送:反洗钱中心,条法司,反洗钱局。联系人:李晓明

联系电话:66199116(共印45份)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2008年6月23日印发

附件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中 出现的严重错误

一、“账号”字段填写混乱。例如“账号”字段内容与“可疑交易特征描述”字段中出现的账号不一致,或使用报告机构内

— 3 — 部账号代替客户账号进行填报,致使报告中“账号”字段内容与客户实际账号不一致。

二、“交易金额”字段缺小数点,导致所报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金额相差很大。

三、“资金收付标志”字段填写内容与实际资金收付情况相反。

四、同一笔交易在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中分别出现时,“业务标示号”字段内容不相同。

五、将报告机构代码填入“客户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字段。

六、“金融机构名称”字段填写不规范,一是因填写不完整(例如仅填写“XX支行”)而无法确定金融机构所属银行和所在地区,二是未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第七条第二款要求填写,误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名称填入该字段,导致同一账户出现多个开户行。

七、“交易方式”字段内容的填写与实际交易情况不一致,例如在存在收付双方账户的情况下,“交易方式”字段填写为“现金支付”。

八、交易双方均为报告机构本行客户时,“交易对手姓名/名称”、“交易对手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等客户信息缺失严重。

九、大额交易报告中的“资金用途”字段和可疑交易报告中的“资金来源和用途”字段未按要求如实填写客户资金的来源和用途,而是填成“转账支取”、“现金”或银行名称等不相关信息。

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篇二

1、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2、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3、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4、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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