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精选7篇)
1.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 篇一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
目 录
1.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2.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 3.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4.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5.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6.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 7.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 8.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9.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10.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11.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 12.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 13.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14.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 15.案件受理记录 16.立案报告 17.现场检查笔录
18.监督意见书 19.责令改正通知书 20.询问笔录 2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2.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3.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4.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 2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2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27.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 28.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 29.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 30.封条 31.技术鉴定委托书 32.检验结果告知书 33.案件合议记录 3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35.陈述和申辩笔录 36.听证告知书 37.听证通知书
38.听证笔录 39.听证意见书 40.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41.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42.行政处罚审批表 43.行政处罚决定书 44.送达回执 45.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 46.物品清单 47.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48.结案报告 49.案件移送审批表 50.案件移送书 51.撤案决定书
2.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 篇二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是我国安全生产的重要领域,也是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我国一些地方最近相继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天津港区“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再次暴露出安全生产领域问题突出、形势严峻。安全生产的经验和教训证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政府监管是关键。出台的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行业安全监管职责,赋予行业安全监管执法手段。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相继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要求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着力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笔者通过分析我国交通行业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现状,梳理行业安全监管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执法的对策。
一、安全监管执法现状
1.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不断完善
我国已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道路运输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并初步形成了交通运输行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此外,部分省市结合地域特点,出台相关的`地方法规。比如,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贵州省出台了《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尤其在 年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明确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执法的权利。这些都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执法奠定了法律基础。
2. 安全监管执法力量逐步加强
各地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基本建立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力量得到进一步充实和加强。运政、路政、海事、质监等行业的行政执法队伍逐步壮大,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履行在各自领域内的安全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安全监管力度。不断探索安全监管新模式,如北京市成立交通安全督查事务中心,对行业管理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3. 安全监管执法手段不断加强
通过调研发现,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仍是各地交通行业安全监管执法的主要手段。行政许可、目标考核、行政处罚等监管手段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使用。比如,行业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行经营许可和审核职责时,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批准;对达到吊销经营许可的企业,按相关程序予以吊销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对企业、车辆和驾驶员的违法违章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二、存在的问题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
1. 安全监管执法力量薄弱和人员配备不足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面临巨大压力,监督管理点多面广、任务繁重、形势严峻。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尤其基层安全监管执法力量仍显不足,安全监督管理力量逐级弱化,出现“上面热、下面冷”的现象。
2. 监管执法职责分工和定位不明确
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虽已制定相应的“三定方案”和“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明确各行业安全监管执法职责,但在安全监管执法过程中,尚存在与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和内部各行业主管部门间职责分工不明确、彼此责权不清的现象。比如,运输管理处和执法大队在机动车维修监管上存在交叉,对安全监管履职边界和工作责任主体有待明确。
3. 监管执法缺少依据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要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但由于缺少相应具体的安全监管执法实施细则,基层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普遍存在困惑,造成在开展安全监管执法时存在“有法难依”的现象。
4. 监管手段亟待提升
交通行业安全监管执法仍采取以安全检查为主的常规方式,手段单一,效率不高,技防手段和现代化信息技术运用不足,科技监管手段应用水平有待提高。目前的安全监管手段大都仅限于指出问题、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企业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
三、对策探讨
1. 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依法依规加强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明确各级队伍的安全职责,充实专业监管力量,重点推进基层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机构、加强力量配备,健全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网络。
2. 进一步明确交通行业安全监管执法职责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明晰各级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执法职责。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制定安全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职权类型、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行使部门或岗位、运行流程、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等,规范文书格式。确保行业安全监管执法行为合法、规范。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确保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取得实效。
3. 完善安全执法规章制度体系,推进安全执法规范化
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的法规制度及标准体系,做好顶层设计是行业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基础。结合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科学合理地界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权限,明晰行政权力的边界,建立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执法方面的相关制度。以新《安全生产法》为基础,研究制定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执法规范,明确安全执法工作程序及要求,进一步促进执法程序和处罚标准的合理化,完善执法依据。
4. 创新安全监管执法手段
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行业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与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执法信息通报、联动执法机制,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合监管执法的力度,依法严肃查处突出问题,实现信息共享。对与其它部门职责有交叉的部分,应加强协调配合,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严禁出现执法盲区和空白区。通过聘请技术支撑单位或专家,对重点单位进行进驻式检查执法,由技术专家现场评估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和现场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现场出具问题清单,经企业确认后实施相应的执法行为。
5. 积极推进按计划开展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计划,明确检查重点及执行时间,处理好检查面与检查频次、检查深度与检查效果的关系,对辖区内监管对象(运输企业、车辆、车站等源头)的执法检查工作做到月月有计划、有部署、有重点、有督查、有通报,并明确各基层监管执法部门巡查检查工作量化标准,明确应检查的企业和车(船)数量,做到检查记录完整准确。加强行业安全监管执法的统筹协调,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依计划、依规范开展执法检查,不断提升安全监管执法水平。
6. 加快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
加快信息化在交通行业安全监管执法中的应用,创新监管方式,提高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进“科技创安”工作,探索运用移动执法、现场执法实时视频记录等手段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执法信息化水平。
3.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 篇三
第一篇
一、指导思想
2015年,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的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全区安全生产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指标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内。全区安全生产高危领域和重点监管单位的监管面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一)执法检查工作日安排
我局现有在册行政执法人员14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要求,2015年我局总法定工作日为3500个工作日,其中:综合执法工作日为2000个工作日;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日为800个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为700个工作日。
在综合执法工作日中,实施行政许可为550个执法工作日;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为850个执法工作日;开展安全生产举报查处为200个执法工作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为200个执法工作日;开展机动执法为200个执法工作日等。
(二)监管执法计划任务分解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危险化学品、冶金、烟花爆竹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上安全等级确定现场检查的频次;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原则上组织1次安全执法检查。根据专项检查工作日确定全年开展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是160家。其中:安全监督管理科28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46家;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27家;监察大队59家。开展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执法检查内容。局成立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局长全面负责。各业务科室(大队)负责人负责具体执法工作,要明确本科室(大队)执法检查的主办和协办人员。全局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安全管监总局《暂行规定》的具体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暂行规定》第八条提出的19项内容认真实施检查,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并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确保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顺利实施。
(二)精心组织,认真执行计划任务。各业务科室(大队)要严格按照月度计划细化分解执法任务,根据月度计划制定每周计划。检查人员在实施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前,应当明确检查的项目、内容、方法和标准,准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工具、仪器及法律文书等执法检查准备工作,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涉及专业性内容的,也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并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检查中,应当作出书面现场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并及时把执法检查记录录入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暨重大危险源预警信息系统。要统筹兼顾,上下沟通,要优先安排每月到期必须进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确需对计划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和备案。
(三)严格执法,健全执法检查考核制度。要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发现违章行为及时纠正,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应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并及时移交。建立执法检查季度督查制度和半年执法检查完成进度通报制度,确保执法检查工作任务的有效开展。各业务科室(大队)要定期对执法工作计划进展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安全监督检查的结果依法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局牵头部门每季度对计划完成进度进行督查,计划的执行结果和执法效果作为各科室(大队)和执法人员年终考评依据之一。第二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强化全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严厉查处各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改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基本达到国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要求。
二、工作任务
(一)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加大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抓好木质家具制造、电子产品制造、皮革箱包及制鞋、电镀和化工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接触人员多、发生过职业病危害事件的企业的监督执法。
(二)突出重点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的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或普查的情况;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开展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警示标识的设置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的开展情况;为劳动者提供个体防护用品,特别是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工发放个体防护用品的情况;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的情况。具体可参照《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及自查情况表》的要求进行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促进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三)突出建立长效机制。注意总结和梳理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活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要完善执法工作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创新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执法质量。
三、实施步骤
全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分为发动、推进、总结三个阶段。
(一)发动阶段(4月15日-5月15日)。根据市安监局关于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根据区安监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结合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二)推进阶段(5月16日-10月31日)。结合执法计划和“百日”执法活动,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行政处罚;问题严重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查出的问题,要逐条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整改到位。区安监局适时对各地“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确保按照方案要求,完成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工作任务。
(三)总结阶段(11月1日-11月10日)。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要按照本方案所列附表内容,做好本地区执法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并于11月10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的报告连同附表报送区安监局职业健康科。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要切实加强对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组织配备执法人员和装备,督促执法计划实施,逐级抓好落实。
2、统筹推进。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要把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与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等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进行统筹安排、统一推进。
3、督查考核。区安监局将结合全年重点工作,开展“四个专项督查”;一季度集中开展执法计划制定和执法资料、信息台账建立情况专项督查;二季度集中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普查专项督查;三季度开展基础建设活动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专项督查;四季度开展“三同时”落实情况和职业卫生执法计划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区安监局将把“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开展情况纳入本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第三篇
为有效落实全局重点工作,根据市安监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百日”集中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常安监〔2015〕3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15年4月15日~7月25日在全区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百日”集中执法检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
一、“百日”行动重点
“百日”行动主要针对安全隐患、职业危害相对突出的重点地区和企业。
重点地区指:有亡人事故发生,或高危企业相对集中、涉及职业危害企业数量相对集中的街道、行政村。
重点企业指:事故频发、隐患众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薄弱的企业;职业危害相对突出的企业。
二、“百日”行动内容
(一)重点地区 查街道、行政村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是否到位和是否有效督促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重点企业
1、查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是否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到位,安全投入是否到位、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是否到位、基础管理是否到位;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非法、违法行为。
2、查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是否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是否及时、如实申报;是否请有资质单位进行检测;是否如实告知员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是否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建立健全健康监护档案)。
三、“百日”行动组织
本次“百日”行动由区安监局统一协调,全区安监执法队伍联合行动。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组织计划阶段(4月15日—4月25日)各科室(大队)、各安监站要广泛宣传本次“百日”行动的目的意义,依靠基层安监组织摸排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并于4月22日前汇总上报本辖区“百日”行动的重点地区和企业,4月25日前区监察大队汇总并制定全区“百日”行动计划。
(二)具体实施阶段(4月26日—7月15日)各科室(大队)、各安监站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按计划到各重点地区、企业开展“百日”行动。
(三)总结评估阶段(7月16日—7月25日)7月16日前各科室(大队)、各安监站上报“百日”行动情况总结,区安监局根据工作成效进行绩效评估,并予以通报。
四、“百日”行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科室(大队)、各安监站要高度重视“百日”行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妥善处理“百日”行动与日常执法检查的关系,并与执法计划有机结合,确保“百日”行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对于在“百日”行动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要予以媒体曝光。
(三)廉洁自律。所有参加“百日”行动的监察执法人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管理规定严格约束自己,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坚决杜绝假公济私和徇私舞弊现象与行为。第四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按照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强化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监管为重点,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为核心,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为手段,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化化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制度化监管,持续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全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配套规章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管理和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依法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完成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推进“两重点一重大”自控技术和监控系统的完备与运行;巩固和深化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全力防范事故发生。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推进危化领域本质安全提升
1.深入推进危化品本质安全提升专项行动。继续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列出进度计划,推进设计安全诊断和整改验收工作,年内全面完成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其中,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设计安全诊断工作必须于6月底前完成。要积极指导和协调,细化落实措施,解决重点工作和普遍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工作。
2.强化危化品“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管理。组织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规章和文件政策的学习研究,加大宣传贯彻组织力度,指导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和依法生产经营。要将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作为监管重点,开展计划查、重点查、回头查等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全面检查企业执行落实“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重点检查企业生产装置和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完善与自控改造以及自控系统投运情况,发现自控系统应改未改、改而弃用的情况应作出责令停产整改、行政处罚等处理。同时,也要检查督促企业做好大型危化品储罐安全检验检测和安全类计量器具检验检测以及防雷防静电等专项工作。重点监管危险工艺以不定期检查为主,每年覆盖检查一次;重大危险源以执法检查为主,每年覆盖检查一次。定期组织梳理与核实,全面掌握“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管理动态。
3.注重危化建设项目安全源头监管。要按照危化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做好危化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76号)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苏安监〔2015〕369号)文件精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指导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保证建设项目设计符合规范标准要求。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装置设计阶段积极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
(二)进一步落实行政许可服务工作
1.做好危化品经营许可工作。要依据《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按照简化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做好申请受理、材料审核、现场核查、许可决定等环节相关工作。按照《关于调整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常安监〔2015〕110号)的要求,组织做好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审批、颁证工作,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和监管档案资料。
2.做好使用许可和生产证申领服务工作。依法做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工作。组织做好申请企业核定、申报材料初审以及指导协调等相关工作。根据《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梳理出不再需要换(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五类企业名单,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并督促企业及时申请注销许可证。3.提高安全许可的效率和质量。要依据国家危化品行政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市局关于危化行政许可权限分工意见,切实按照法定程序和规范要求开展许可工作,努力缩减时间,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做好审批事项的跟踪服务,实行闭环管理,所有审批工作使用统一的网上操作系统。
(三)进一步落实过程性安全监管措施
1.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5〕88号)精神,推动化工过程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执行落实到位。一是结合安全标准化建设要求,督促企业加强风险辨识和控制,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持续改进化工过程的安全管理。二是以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培训为平台,全面推进企业危险化工工艺操作工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工作;结合《省危险化学行业反恐怖防范标准》宣贯,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设施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培训。三是结合拆除施工、检维修作业等典型事故案例分析教育,强化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和承包商安全管理以及应急管理。2.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运行管理。在全区全面完成首轮危化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企业安全标准化持续运行、持续改进的工作意见,进一步规范安全标准化管理,注意行政许可与安全标准化的配合协调,加强指导协调,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成效评估活动,督促企业整改问题和消除薄弱环节,巩固和提高危化安全标准化建设成果。
3.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一是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原则,结合“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监管,认真组织制定计划并依法开展执法检查。二是结合专项整治,组织开展成品油、危化安全标准化、生产经营许可现场核查等专项检查;配合做好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配合做好危化领域职业危害监管工作。三是结合夏季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开展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项督查。四是组织开展法定节假日、特殊气候以及重要活动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在组织开展各类安全检查中,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要注重检查效果,强调检查闭环管理。继续推进和深化危险化学品制度化监管,在坚持分类分级监管、安全评价报告、化工专家检查、负责人履职报告和约谈等制度的基础上,总结提炼经验和好的做法,细化工作措施,改进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进一步提高评价报告质量和安全技术服务水平,指导督促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进一步深化危化专项整治
1.继续深入开展危化品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重点打击危化品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严肃查处由于未批先建、未验先用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5〕103号)要求,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快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企业如实填报排查治理相关信息,并通过信息系统跟踪督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2.继续深入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化治办”统一部署要求,结合区域环境整治和产业提升改造等行动,继续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工艺装备落后的化工和危化品企业,加快重点区域(主城区)危化品企业搬迁、关闭、转产计划的实施,凡因安全距离不足等无法整改消除隐患的企业,要提请政府予以停产、转产或关闭。
(五)进一步夯实危化安全监管基础
1.推行危化安全行政指导工作。各级危化监管人员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提升安全监管和指导协调能力,以行政指导为新的安全管理方式,指导督促企业消除隐患、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做好全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指导和跟踪服务。2.夯实危化安全监管基础。要认真收集、汇总和报送行政许可、专项整治、“打非治违”、隐患治理、执法检查、事故统计、行政处罚等危化监管统计数据,并建立完善相关台帐资料。
3.加强危化事故查处和应急处置工作。要高度重视危化事故事件管理,第一时间报告事故信息并按规定组织统计上报,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要建立健全应急队伍、装备和技术支撑,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提高政府部门、企业应对突发事故事件的应急响应和针对性处置能力。第五篇
一、时间安排
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时间为即日起至2015年10月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责任相一致的奖惩考核机制;努力提升全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实现安全生产长效管理。通过查隐患、抓整改,达到“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目的,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检查范围
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及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和有毒、有害气体的储罐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从严查纠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液氨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管理情况,突出检查涉氨冷藏冷冻食品加工企业、农副产品冷藏冷冻企业、肉禽鱼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饮料食品制造及加工企业、超市商场及其配套的冷藏冷冻场所等安全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等。
四、重点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责任清晰、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和及时修订。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是否经过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是否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建立健全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专家安全检查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和各岗位操作人员。重大隐患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装置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设计诊断。
3.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改造和运行情况。涉及危险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按规定完成自动控制系统改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自动控制系统、监测监控系统是否适用并有效维护、正常运行,是否对相关安全设施、仪表控制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等设备设施定期检测合格。
4.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全面查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内、外部安全距离以及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依法开展定期安全评价,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按规定整改完成。
5.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企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八大作业规章制度和检维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认真落实,是否做到危险作业前风险分析到位、作业许可证会签审批到位、现场监督监护到位、防范措施到位。是否落实对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的资质审查、施工方案审查、教育培训、现场监督等安全监督和管理。危险化学品装卸环节是否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制度,防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装。是否严格落实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管理制度。
6.夏季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是否针对夏季持续高温、雷雨多发的特点,落实防雷、防汛、防坍塌、防泄漏爆炸等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对防雷电设施、生产区排水系统、化学品储存区域和露天存放化学品、化学品管道充装系统以及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等重点进行检查,落实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7.城市企业搬迁和化学品输送管道整治情况。城市中心区、人口密集区等重点区域的重点企业,是否按照全省化工专项整治的要求,制订并落实搬迁关停方案,落实搬迁前防范事故的安全措施,按计划组织实施。涉及穿越公共区域的化学品输送管道,是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日常巡检、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等制度,是否存在危及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的重大隐患。
五、时间进度安排
1.自查自纠阶段(6月中旬至8月31日)。各安监站根据本地实际和区政府统一部署,制定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发动和督促企业开展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区安监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重点抽查。2.督查整改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区安监局按照区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对开发区、各街道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3.总结提升阶段(9月21日至10月31日)。开发区、各街道对安全大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区安监局。
六、组织机构
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是在特殊时段采取的监管举措。要充分认识大检查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要根据近期危险化学品监管的特点,认真开展检查整治,有效遏制违法现象。区安监局成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安监局副局长黄冬青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危化科和各安监站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危化科。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应深入一线开展督查,指导整改。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狠抓工作落实。要以防范事故为目标,全员行动,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检查到位,落实到位,做到“场所必查,有患必治,重患必停”,确保安全大检查取得实效。
(二)即查即改,注重治本。要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基层基础、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结合起来。要对隐患实行“零容忍”。在铁腕整治隐患的同时,必须从体制、机制、制度、管理等方面深挖隐患形成原因,针对问题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完善规章制度、落实政策保障措施,切实消除隐患产生的根源,提升地区和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强化措施,确保实效。要加强监督检查,在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要组织专门的检查组,采取抽查、互查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进行督促指导,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四)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利用辖区户外大型视频、游动字幕及“360”智慧社区、《新》等宣传资源,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和广大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引导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要加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鼓励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对检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被动应付的单位,要公开曝光。
(五)汇总情况,及时上报。请开发区、相关街道安监站于6月20日前制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每月3日前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于10月31日前上报全面总结。区安监局将检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第六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围绕《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5-2015年)》规划目标,利用2015年到2015年三年左右时间,在全区范围内选择木质家具制造、电子产品制造、皮革箱包及制鞋等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的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基础建设活动),推进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升职业卫生管理水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重点企业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加强政府领导,强化行政监管和责任追究,落实企业职业卫生主体责任;突出重点,打好基础,树立一批管理规范、防治效果明显的典型和样板,提高重点企业防范职业病危害事件的能力。
(一)目标: 1、2015年目标:完成试点示范企业的基础建设活动,力争累计40%以上重点企业达到基础建设要求。其中,国家、省和市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重点行业以及重点企业应达到70%以上。2、2015年目标:累计70%以上重点企业达到基础建设要求。其中,国家、省和市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重点行业以及重点企业应达到100%。3、2015年目标:重点企业全部达到基础建设要求。
(二)主要内容:
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主要内容分为责任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管理、防护设施、个人防护、教育培训、健康监护、应急管理10个方面,具体要求详见《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及自查情况表》。督促指导重点企业对照基础建设基本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认真进行整改,全面提升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三、责任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区安监局负责全区重点企业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开发区、各街道重点企业的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由所在地安监站负责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5年7月)
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要根据省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的精神,按照总体部署,结合辖区内企业职业病危害的重点和特点,制定重点企业的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实施和推进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确保基础建设工作有计划、有步骤顺利开展(方案于7月底报区局)。同时,组织对辖区内木质家具制造、电子产品制造、皮革箱包及制鞋等重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做到无一遗漏。全面掌握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重点企业分布、数量、类别、接触人数等情况,并登记造册,为整个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奠定基础,并于8月10日前报区局(电子稿)。
(二)试点示范阶段(2015年8月~12月)
按照“先试点、后示范、再全面”的原则,各街道安监站要在本地区树立标杆,筛选基础条件较好的企业进行试点(各街道试点企业不少于1家)。通过开展基础建设活动,建立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同时,组织现场观摩学习、专家培训指导等措施,推动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全面开展。区局将于2015年12月对试点示范企业进行督查。
(三)全面推进阶段(2015年1月~2015年9月)
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要强化监管,加强督促和指导,通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监督检查等形式,并结合企业标准化建设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引导重点企业主动参与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组织辖区内所有重点企业对照《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及自查情况表》,按照完成时限要求,对发现问题进行自查整改,整改完毕后,所在地安监部门及时组织验收。区安监局适时对各地区基础建设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按照序时进度的要求,实现各阶段工作目标。
(四)全面总结阶段(2015年9月~12月)
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要将本地区每基础建设活动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并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区安监局组织对基础建设活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建设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上报市局进行表彰。
五、工作措施
1、制定方案、周密部署。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要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重点企业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按照“省级主导示范、市级主导组织、县级主导实施”的原则,结合辖区内企业职业病危害的重点和特点,制定本地区的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实施方案。设定工作目标,明确完成时限,细化岗位职责,落实工作措施。将职业卫生基础工作做精、做细、做实,做出成效,确保基础建设活动的顺利开展。
2、选好试点,及时总结。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要加强培训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示范经验。尤其是加大街道基层监管人员和重点企业负责人的指导力度,充分了解基础建设活动的方式和步骤;同时,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注重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积累经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确保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卓有成效的完成。第七篇
(一)全面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培训工作,进一步营造全社会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1、加强与卫生、人社、工会等部门联合开展以“《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为载体,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有关法规、标准,提高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2、将职业卫生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体系,认真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地要制定培训计划,强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管理水平。2015年,力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实现“全覆盖”。
3、开展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专题培训,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卫生培训上岗制度。
4、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使其掌握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增强防护意识和能力。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和健全职业卫生各项规章制度
5、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责任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管理、防护设施、个体防护、教育培训、健康监护和应急管理等10个方面规范职业卫生基础工作,提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切实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2015年,力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职业卫生档案建档率、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粉尘、毒物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放射性物质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在去年的基础上增加30%以上。
(三)进一步强化监督执法,深化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
6、开展“回头看”,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在去年全区五大行业
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对木制家具制造、电子产品制造、皮革箱包(制鞋)生产、水泥生产和铅酸蓄电池生产行业专项整治情况“回头看”,巩固治理成果,防止死灰复燃。
7、有针对性拓展重点治理行业的范围。2015年将根据市局统一部署,在五大行业专项整治基础上,我区将以化工生产、建材加工、机械加工、冶金铸造、电镀、石材加工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见实施方案)。开发区、各街道要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全区整治重点,选取1-2个各自重点行业进行整治,特别是涉及到高毒物质、高危粉尘的行业,抓住职业病危害产生的重点环节、关键部位,通过改进工艺技术、改善防护设施、加强个体防护等针对性的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四)强化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管,规范“三同时”行政许可工作
8、建立与发改局、经信局、建设局等负责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从源头上掌握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来源,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各项制度要求。
9、切实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许可工作。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管理以及审查程序严格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分级管理(办法另行公布)。2015年,力争区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
害预评价率、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80%以上。同时,所有资料须网上申报进入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五)严把准入关,全面开展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工作
10、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在全省木制家具制造行业全面开展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5〕228号)和市局《关于在全市木制家具制造行业开展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工作的实施方案》(常安规〔2015〕2号)的要求,在我区去年2家木制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试点工作取得成功经验基础上,2015年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木制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工作。要按照“先易后难,先大后小”的原则,循序推动许可证工作,要严把准入关,严格发证条件、规范发证程序,同时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力争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木制家具制造企业完成许可证申领工作。
(六)大力推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11、加大对申报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在调查摸底本地区制造业企业总数的基数上,把申报工作纳入日常监督检查之中,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执法检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专项治理行动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街道安全监管网络的作用,进一步加快职业病危害项目网上申报工作,争取在2015年全面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数量和基本情况,促进申报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市局将申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数据专项核查,定期通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进展情况。
12、强化重点行业(领域)申报。选择危化品生产、木质家具制造、冶金、电镀加工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为突破口,实现重点行业(领域)申报工作的率先达标,力争2015年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100%。
13、建立完善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健康监护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相结合的申报制度,全面推动用人单位的检测、评价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七)全面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和现状评价工作
14、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47号令)的规定,督促全市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化工、冶金、建材、电镀等行业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5年版)》(安监总安健〔2015〕73号)的要求严格管理,并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对申领许可证的用人单位开展检验检测和现状评价工作。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报安监部门备案,对存在的问题实行限期整改,争取通过现状评价,全面提升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力争用三年时间完成全区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的现状评价工作。
(八)加强执法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5、以指导、服务为先导,配合相应的行政手段,将职业卫生的监督执法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内容之中。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职业卫生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对粉尘、高毒物品重点行业专项执法检查做到有计划、季度有重点、每月有安排,提高职业卫生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该罚款的罚款,该责令停产整顿的责令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坚决纠正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九)完善监管制度,探索“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
16、开发区、各街道要在化工、建材、冶金、电子、电镀、机械等职业危害重点行业积极培育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规范化示范企业,并结合《2015年市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各选择2—3家基础条件较好、管理规范的企业开展“市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规范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使企业真正达到职业病防治工作“十个到位”目标,即:(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到位;(2)职业病危害现场检测、评价到位;(3)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设施到位;(4)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及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到位;(5)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到位;(6)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按标准发放使用到位;(7)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危害因素公示到位;(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评价审核到位;(9)各项职业健康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及台帐资料建立到位;(10)职业病中毒应急救援措施到位。
(十)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职业卫生监管效率
17、加快职业卫生信息系统建设,摸清全区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人员体检、现场检测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基本情况,掌握全区职业病危害现状,以及重点企业“一企一档”的实时更新,开发区、各街道要按照省局统一开发的普查软件按时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普查工作。(计划6月底前完成普查动员、培训工作;7月到11月组织开展全面的普查工作;12月底前完成基础数据汇总上报)。第八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按照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一化两重点一重大”(安全标准化、重点监管危险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为主线,以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为核心,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为平台,坚持制度化监管,深化化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持续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全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配套规章,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生产、使用许可,深化经营许可;全面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和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完成阶段性工作要求;完成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首轮评审确认工作;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一般事故和事件,全力防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努力保持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加强指导,全面抓好危化品法规规章的宣贯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配套规章以及省出台的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加强学习调研,完善规范项目安全审查和生产、使用、经营等许可环节的工作措施,狠抓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重点做好4项工作。
1、依据市安监局制定下发的《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意见》,建立健全经营许可的受理、审核、决定等许可管理工作机制,按规定要求组织网上审查和现场核查,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和监管档案资料。
2、依据市安监局制定下发的《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管理实施意见》,做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工作。组织企业对照许可适用行业和数量标准进行调查核实,梳理情况,摸清底数,做好许可申报前期工作。
3、结合实际,加大对新的法规规章的宣贯力度,督促企业尽快执行危险化学品方面的新规定。
4、加强对法规规章的学习研究,通过专题研讨、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和手段,相关人员尽快掌握专业知识,执行法规规定,调整和衔接好监管工作,提升危化监管业务能力。
(二)创新工作,努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贯彻国家安监总局等四部委《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87号)和省安监局的统一部署要求,认真部署开展为期三年的全区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和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重点做好4项工作。
1、深化和推进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工作。一是组织对涉及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控制技术改造且有效投入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和督办。年内完成原料和产品中均含有爆炸品的化工生产工艺(纳入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管理)生产装置的自控改造。组织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调整和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调查,落实相关自动化控制改造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大型危险化学品储罐安全检验检测和安全类计量器具检验检测工作。要组织对危险化工工艺操作工进行特种作业安全培训和考核。二是开展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受热、遇明火、摩擦、震动、撞击时可发生爆炸的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工作,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年内完成改造。三是开展重大危险源自动化监控系统改造工作。2015年7月1日前所有重大危险源企业应按40号令规定的格式文书和要求完成登记建档和重新备案。组织专家对部分企业重大危险源应急措施进行审查论证,指导企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活动。在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全面组织《省危险化学品行业反恐怖防范标准》的贯彻实施。
2、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计安全管理。一是组织开展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和设计复核,全面查找并整改装置设计存在的问题。二是加强对新建项目的设计安全管理。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装置,要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的要求,在设计阶段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3、根据省、市政府文件要求,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一是从严审查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落实市设立化工重点监测点的工作要求。二是推进化工生产企业提升改造和淘汰落后工作,加快重点区域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关闭。
4、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强化打非治违,重在依法治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实行常态化管理,加大监察执法频次和力度,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
(三)深入推进,巩固提高安全监管工作的基础和水平。
1、继续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一是按照国家和省、市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在年底前我区危化行业完成首轮三级以上标准化达标和评审确认工作。强调从2015年起,没有通过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经整改合格,不得换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安全标准化管理的要求,督促企业组织安全标准化自评工作,落实持续改进措施。要以企业现场评审整改项为内容,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化专项检查。
2、严格标准要求,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和服务工作。一是修订完善许可规范。要在市安监局陆续出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使用许可实施意见的基础上,明确工作职责,细化流程,进一步规范许可审查行为。二是健全行政服务标准。按照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的要求,积极推进行政服务标准化建设。对涉及危化行政许可和备案服务类事项,统一按市安监局编制的《审查标准业务指导手册》和《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实施。三是明确项目过程控制。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及中介机构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过程中,严格对照项目技术审查要点进行自查,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提高安监部门的审查效率。四是加强许可备案管理。所有涉及危化行政许可、管理服务和备案事项均要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内公开运行,根据工作流程和职责权限,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规范审查要求,杜绝网外办件。
3、坚持危险化学品制度化监管。一是坚持分类分级管理,按照市安监局新修改完善的“红橙蓝”分类分级标准,组织对企业进行等级重新划分和调整,并实施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二是坚持安全评价制度,严格执行现行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储存等行政许可和“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监管有关安全评价规定,督促指导企业做好相关评价工作。从2015年起,企业的定期安全评价报告(包括申领或换发许可证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对危险化工工艺自动控制、重点监管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监控、设计诊断、安全检测检验等方面的评估评价内容,形成明确评价结论。三是坚持企业主要负责人定期履职报告制度、约谈制度和从业人员准入资格条件。四是坚持化工专家检查制度,组织抽查专家检查工作质量,通报专家检查工作情况,提高专家检查效果。
4、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一是将危化品监管与安全标准化创建有效对接,实现安全检查内容的覆盖。二是各地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原则,结合工作重点和“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监管等要求,认真制定计划并依法组织实施执法检查。三是区安监局结合夏季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在三季度组织开展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项督查。四是认真组织开展法定节假日、季节变化、特殊气候等重点时段以及重要活动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措施,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在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5、做好危化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工作。危化事故不论大小,都要按规定组织统计和上报,并组织调查处理,形成事故调查报告。要高度重视危化事故的应急响应和针对性处置。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关闭、整顿、整改或复产的措施和手段。
4.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 篇四
各科室、各社区:
按照《xx区安全生产严管执法专项行动方案》(成青安委〔xx〕6号)文件要求,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防范和遏制事故多发势头,经街道党工委同意,结合街道工作实际,决定在辖区集中开展为期xx的安全生产严管执法专项行动,制定辖区专项工作方案。
一、 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范锐平、罗强市长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区委区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精神,以事故易发多发、安全隐患突出的行业领域为重点,集中开展检查执法活动,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压降一般事故,为辖区发展大局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机构和责任落实
成立辖区安全生产严管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任组长,街道各分管领导和金沙派出所所长为副组长,街道相关科室和社区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社会治理科,具体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部署。
三、 整治范围和重点
以建筑施工、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城郊结合部生产生活区、城市燃气以及危险化学品、工贸、消防、民爆物品、特种设备等高危行业和安全风险较大的领域为重点,着力加强常态化的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严格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对下列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无证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二)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三)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四)为完成订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建筑施工赶工期、抢进度、搞突击,道路运输超载、超限、疲劳驾驶,电气消防隐患突出的;
(五)违反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六) 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七) 在职业健康管理上存在违法行为的;
(八) 在发包出租、员工宿舍安全上存在违法行为的;
(九) 在应急管理上存在违法行为的;
(十)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十一)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时间安排
安全生产严管执法专项行动从即日起开始至xx年5月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制定实施方案,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本行业(辖区)领域内的严管执法专项行动开展。
(二)集中执法阶段(xx年5月中旬前)。
各科室、各社区按照实施方案,对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做到全覆盖,建立工作台账,对检查发现的每一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格落实执法措施;对每一项事故隐患,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三)巩固提高阶段(xx年5月中旬至5月底)。
四、工作要求
(一)各科室、各社区严格按照《金沙街道安全消防常态化监管责任分工方案》的要求,落实“一岗双责”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各相关职能科室,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相关专项整治工作内容,确保严管执法专项行动的时效成果。
2、加强信息报送,请各科室、社区于每月25日前报送严管执法专项行动统计表。xx年5月20日前报送严管执法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总结。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范文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专项行动,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依法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依法依规制定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能力,完善和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构建双重预防机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我市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时间安排
自xx年1月6日开始,至3月31结束,历时一个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分两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安排阶段(xx年1月1日—1月6日)
各业务科室、各中心安监所要紧密结合实际,理清本行业、本辖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突出重点行业和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部位,有针对性地制定行业专项检查清单和执法专项检查计划,部署和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二)行动实施阶段(xx年1月11日—3月31日)
要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为主线,以行业隐患排查清单为指导,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的要求,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标准,规范开展现场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主要内容
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xx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一)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情况;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情况;
(三)职业危害防治情况;
(四)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
(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
(七)应急救援管理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业务科室、各中心安监所要高度重视,迅速进行安排部署,认真研究制定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专项行动计划,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督促检查。在开展专项行动过程中,业务科室要组成检查组对分管行业领域的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开展执法抽查,指导协调各中心安监所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即:凡是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一律依法下达执法文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凡是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一律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凡是执法检查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并倒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责情况,依法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凡是不配合执法检查、限期内未整改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按上限实施行政处罚;凡是存在非法行为、拒不整改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一律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局纪检监察室将于xx年1月10日开始对业务科室、各中心安监所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敷衍应付者进行通报批评。
(三)信息材料报送。各业务科室、中心安监所要明确专人,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每月5日前填写《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专项行动统计表》(见附件),上报法规科。
联系人:x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专项行动的策划实施方案
根据《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豫安监管﹝xx﹞100)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保障人民群众过一个祥和的春节,为迎接国家“两会”的顺利召开,为xx年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头,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督促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突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时间安排
自xx年1月11日开始,至3月31结束,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分两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安排阶段(xx年1月11日—1月17日)
各县区安监局,局各业务科室,局属各单位要紧紧结合实际,理清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突出重点行业和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部位,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项检查清单和执法专项检查计划,部署和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市局各业务科室要和县区安监局及时联系沟通,避免重复执法,尽量扩大执法覆盖面。
(二)行动实施阶段(xx年1月17日—3月31日)
要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为主线,以行业隐患排查清单为指导,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的要求,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标准,规范开展现场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主要内容
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xx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一)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情况;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情况;
(三)职业危害防治情况;
(四)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
(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
(七)应急救援管理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县区安监局,局各业务科室、局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迅速进行安排部署,认真研究制定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专项行动计划,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督促检查。在开展专项行动过程中,业务科室要组成检查组对分管行业领域的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开展执法抽查,指导协调各中心安监所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即:凡是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一律依法下达执法文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凡是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一律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凡是执法检查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并倒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责情况,依法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凡是不配合执法检查、限期内未整改隐患的企业,一律依法按上限实施行政处罚;凡是存在非法行为、拒不整改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一律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市局将于xx年1月20日开始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敷衍应付者进行通报批评。
(三)信息材料报送。各县区安监局,局各业务科室,局属各单位要明确专人,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每月3日前填写《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专项行动统计表》(见附件),上报法规科。
5.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 篇五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规范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管理、使用和维护,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省厅依据国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0)23号)、《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GB 50581-2010)和《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联网技术要求》(MT/T 1116-2011),制定了《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支持系统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支持系统
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支持系统(简称执法网系统)的建设、管理、使用和维护,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GB 50581-2010)和《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联网技术要求》(MT/T 1116-2011)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网系统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加大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利用煤炭专网作为传输途径建立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煤炭产量监测系统、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由煤矿至县(集团、子公司)、市(省属集团)、省煤矿监管部门的同一平台联网、实现数据综合利用、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网络监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利用执法网系统下达的网络监管指令。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的调度机构(总调度室)负责执法网系统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定分管领导,配备值班人员,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实行24小时值班。
三章 系统的建设
第六条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执法网系统的统一规划,对执法网系统建设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应当使用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开发的执法网系统软件,配齐相应的硬件及系统软件。如因监管需求需对执法网软件进行适应性改动,应经省煤炭工业厅同意,并在保持软件主体结构、数据标准不变的情况下进行。
第八条 各级执法网系统应配备时间同步设备或采取定期进行人工对时等措施,保证各级执法网服务器的时间同步。
第九条 各煤矿企业要按照AQ6201-2006、AQ1029-2007、AQ6210-2007、AQ1048-2007、MT1082-2008、MT1080-2008等相关国家标准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产量监测监控系统;按照《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系统数据采集标准》为执法网系统上传合格的数据。用于上传数据的上传服务器要实现一主用一备用,并配备专用于执法网的终端。
第十条 安装执法网主机系统的机房要符合国家电子计算机机房的相关规定。煤矿企业的机房要有双回路供电,各机房均应配备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系统(简称UPS),保证电网停电后执法网系统连续运行时间不小于2小时。
第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等建设矿井的执法网系统建设要与矿井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没有执法网终端或不能向执法网上传合格数据的矿井,不得通过投产验收。
第四章
系统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执法网系统信息接收和报警处理是指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煤炭产量监测系统、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等系统上传的各种配置数据、实时数据、报警数据及系统异常数据的接收和处理。
第十三条 执法网系统实行分级管理。省、市煤炭管理部门的调度机构(总调度室)负责本辖区内执法网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对下级煤炭管理机构执法网系统的运行进行指导、考核。县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的调度机构(总调度室)负责对辖区内煤矿的监测监管、监管指令的下达和督办,并对煤矿企业执法网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管、指导和考核。
第十四条 省煤炭工业厅调度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对上月全省执法网系统运行情况、报警及处理情况等进行分析、总结,并通报全省。
第十五条 市煤炭管理部门调度机构应每月5日前对上月本市执法网系统运行情况、报警及处理情况等进行分析、总结,通报全市并上报省煤炭工业厅调度机构。
第十六条 县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的调度机构(总调度室)值班人员应监视执法网系统显示的各类报警、异常和执法指令执行情况的反馈等信息,对执法网系统显示的各种报警、异常情况应按有关 规定处理,对未及时处理的报警信息应依据相关规定通过执法网系统向煤矿企业下达指令,并督促整改。值班人员应做好当班运行记录,打印有关报表,每周对所辖煤矿企业的执法网运行情况、报警及处理情况等进行分析、总结,通报所辖煤矿企业并上报上一级监管部门。
6.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 篇六
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支持系统
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支持系统(简称执法网系统)的建设、管理、使用和维护,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GB 50581-2010)和《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联网技术要求》(MT/T 1116-2011)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网系统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加大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利用煤炭专网作为传输途径建立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煤炭产量监测系统、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由煤矿至县(集团、子公司)、市(省属集团)、省煤矿监管部门的同一平台联网、实现数据综合利用、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网络监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利用执法网系统下达的网络监管指令。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的调度机构(总调度室)负责执法网系统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定分管领导,配备值班人员,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实行24小时值班。
三章 系统的建设
第六条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执法网系统的统一规划,对执法网系统建设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应当使用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开发的执法网系统软件,配齐相应的硬件及系统软件。如因监管需求需对执法网软件进行适应性改动,应经省煤炭工业厅同意,并在保持软件主体结构、数据标准不变的情况下进行。
第八条 各级执法网系统应配备时间同步设备或采取定期进行人工对时等措施,保证各级执法网服务器的时间同步。
第九条 各煤矿企业要按照AQ6201-2006、AQ1029-2007、AQ6210-2007、AQ1048-2007、MT1082-2008、MT1080-2008等相关国家标准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产量监测监控系统;按照《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系统数据采集标准》为执法网系统上传合格的数据。用于上传数据的上传服务器要实现一主用一备用,并配备专用于执法网的终端。
第十条 安装执法网主机系统的机房要符合国家电子计算机机房的相关规定。煤矿企业的机房要有双回路供电,各机房均应配备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系统(简称UPS),保证电网停电后执 法网系统连续运行时间不小于2小时。
第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等建设矿井的执法网系统建设要与矿井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没有执法网终端或不能向执法网上传合格数据的矿井,不得通过投产验收。
第四章 系统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执法网系统信息接收和报警处理是指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煤炭产量监测系统、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等系统上传的各种配置数据、实时数据、报警数据及系统异常数据的接收和处理。
第十三条
执法网系统实行分级管理。省、市煤炭管理部门的调度机构(总调度室)负责本辖区内执法网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对下级煤炭管理机构执法网系统的运行进行指导、考核。县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的调度机构(总调度室)负责对辖区内煤矿的监测监管、监管指令的下达和督办,并对煤矿企业执法网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管、指导和考核。
第十四条 省煤炭工业厅调度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对上月全省执法网系统运行情况、报警及处理情况等进行分析、总结,并通报全省。
第十五条 市煤炭管理部门调度机构应每月5日前对上月本市执法网系统运行情况、报警及处理情况等进行分析、总结,通报全市并上报省煤炭工业厅调度机构。
第十六条 县级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的调度机构(总调度室)值班人员应监视执法网系统显示的各类报警、异常和执法 指令执行情况的反馈等信息,对执法网系统显示的各种报警、异常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未及时处理的报警信息应依据相关规定通过执法网系统向煤矿企业下达指令,并督促整改。值班人员应做好当班运行记录,打印有关报表,每周对所辖煤矿企业的执法网运行情况、报警及处理情况等进行分析、总结,通报所辖煤矿企业并上报上一级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 煤矿调度机构(总调度室)应及时填写和更新煤矿基础数据和矿图;认真监视执法网终端显示的各种信息,通过执法网终端接收上级煤炭监管部门下达的监管指令,上报监管指令的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各级监管部门、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的执法网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打印执法网系统运行日报、旬报、月报、年报等,并呈报相关领导。
第十九条 各级调度机构(总调度室)要对执法网系统的数据进行备份,备份数据保存不少于2年。
第五章 系统维护和故障处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确定本单位执法网系统的维护机构,做好维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应保证执法网系统24小时正常可靠运行。第二十二条 网络出现故障后要积极组织抢修,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及处理方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同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软件故障的处理,按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安全网络系统”软件维护管理办法》(晋煤办调发【2011】 132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系统管理人员应根据需要分级设置密码,操作人员应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级操作。执法网系统的各类设置和参数,未经许可不得变更。
第二十五条 执法网系统不得与互联网(Internet)联接,任何人不得在专用于执法网的服务器上运行与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
第六章 培训
第二十六条 各级执法网系统值班人员必须具有中专(高中)或同等及以上学力,具备一定的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计算机知识并掌握系统运行的操作技能。
第二十七条 各级执法网系统值班人员必须经具备三级及以上煤矿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培训,取得各市、各集团颁发的培训合格证后,持证上岗。已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每三年复训一次,每次不少于20学时。复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新政策、新标准、新技术等。
第七章 考核及处罚
第二十八条 执法网系统实行分级考核制度,并将执法网系统运行、管理等工作作为上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和煤炭企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 省煤炭工业厅每年、市煤炭工业局每半年、县(集团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执法网系统运行、使用情况检查。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发生下列情况要责令限期改正: 1.企业没有分管执法网工作的领导或调度室未确定执法网主管领导,未按规定配足值班人员或值班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
2.执法网系统值班人员漏岗、脱岗的。
3、未按要求向执法网系统提供安全监控系统、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产量监测监控系统数据的。
4.对报警、异常信息没有及时处理,未按规定上报的。5.对上级通过执法网系统下达的执法指令没有及时响应的。
第三十一条 市、县煤炭管理部门通过执法网系统发现煤矿企业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行为时,应依据相关规定对该煤矿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省、市、县各级煤炭监管部门、各集团公司及各煤矿企业。
7.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 篇七
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是法律赋予安监部门的重要职责,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政府的权威和安监部门的形象。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依法治“安”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基层的行政执法工作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乡镇执法都是上级部门委托执法,已经颁布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许多实施主体均为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乡镇政府事实上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2.执法人员大多不是法律专业出身,缺乏对行政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凭经验机械片面地理解适用法律法规的条款,对有些违法行为的定性把握不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难免出现误差。
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还不够规范,立案、备案、听证、复议、结案等程序不到位,甚至有一定的随意性。
4.对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力度不够。
5.个别群众只要权利不要义务,只顾个人利益,没有全局观念,给我们基层工作造成了很多被动,镇上除了大量做工作外,没有具体处理的法律依据。
二、工作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要积极主动更新法律知识结构,对法律法规的掌握要全面系统,除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外,更应学习和掌握《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等基本知识。
2.建议上级相关部门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不断提升乡镇安全监管委托执法水平和能力。同时,派出执法人员和乡镇执法人员一起开展联合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对乡镇执法人员进行业务指导,迅速提升乡镇安办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不断充实基层安监力量,夯实乡镇安全监管基础。
3.安监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廉政制度,使行政执法立案、备案、行政复议、应诉、结案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程序规定。
4.按要求认真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定责、分解量化、职责到位,并强化实施。加强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考核,列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执法部门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和重大行政执法问题,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5.按照六五普法的总体要求,继续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在工作中把普法与提高干部、群众整体素质相互结合,注重实效,真正达到教育群众和提高干部、群众法制意识的目的。
6.强化监管严格执法,不断提升乡镇安全监管形象。督促各乡镇、各部门将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严厉查处,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该处罚的坚决处罚,确保“隐患排查不彻底不生产、隐患整治不到位不生产”,彻底消除隐患苗头。树立乡镇安监执法队伍的权威,不断提升乡镇安全监管形象,从源头上控制住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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