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反洗钱风险评估报告

2024-09-17

公司反洗钱风险评估报告(精选12篇)

1.公司反洗钱风险评估报告 篇一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报告

自律评估单位名称:

自律评估单位负责人: 自律评估时间跨度: 自律评估时间: 报告完成时间: 报告正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其有关规 定,结合人民银行2015年反洗钱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防止洗钱行为带来的潜在风险,促进我支行更好的开展反洗钱工作,现将我支行反洗钱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15年5月中旬,我支行有较为完善的制度与组织架构,设臵了反洗钱专员,分行与支行也定期组织对门柜人员进行培训,交流反洗钱工作的操作技术和方法,明确洗钱风险的控制和预防,保证业务人员充分了解反洗钱的重要意义,提高识别可疑交易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反洗钱意识,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反洗钱制度建设情况

我支行对反洗钱内控制度工作高度重视,积极学习人行下发的相关文件,分行亦与时俱进,对反洗钱先关政策制度进行了修订并出台新的制度。认真学习反洗钱相关政策文件,我支行根据

自身情况也制定了系列措施。

通过以上的工作安排,加强了我支行的内控制度建设,夯实了理论基础,为反洗钱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提高了一个台阶。

三、反洗钱操作执行情况

1、认真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在与客户开户建立业务关系时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各类证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进行了核对和登记,并将各类开户进行专夹保管,在为单位客户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对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等情形我支行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工作,并做好登记。

2、积极配合开展反洗钱调查,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我支行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实时开展各项甄别,积极配合各级反洗钱调查工作,并将调查资料及调查情况及时如实的按要求上报人行。

3、认真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反洗钱意识 我支行将反洗钱宣传作为日常工作长期开展,为防范金融诈骗活动,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积极发放《反洗钱知识一点通》、《警惕身边的洗钱陷阱—远离犯罪》、《反洗钱知识26问》等宣传资料,并通过在网点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宣传口号以及

在网点长期摆放反洗钱宣传折页等多种方式进行反洗钱宣传。并且将反洗钱宣传与社区营销相结合,深入群众进行宣传。通过以上活动,加强了我支行员工对反洗钱知识和法律法规的理解,深化员工反洗钱意识,更好的推进我支行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实施和开展,同时也增加了社会公众对洗钱活动的认识和警觉。

四、可疑交易甄别情况

2015我支行新开立各项账户较少,对公活期结算账户累计50户。我支行为解决因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导致的“防御性”报送问题,严格按照规定审查异常交易的交易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结合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的要求,加强对高风险客户和高风险业务的监测分析,逐步建立以客户为监测单位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采取有效措施整合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和客户尽职调查两项工作,重点提高我支行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增强我分行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因此在2015我支行上报人行可疑交易大幅降低,坚决杜绝误报的情况发生。

五、档案保管情况

我支行严格按照要求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完善保管客户身份信息、资料和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自今年下半年起,为便于归档保管,客户身份的资料全部由分行事后监督中心统一保管,支行保留影像系统查询权限。

六、反洗钱工作改进措施

1、我支行将继续加强反洗钱的相关培训工作。由于我行的快速发展,人员流动性较大,因此分行将在今年继续大力开展反洗钱的培训工作,针对新员工较多的情况,制定包括反洗钱政策、操作、识别方面的培训计划,让新员工全面熟悉和掌握相关知识,提升全员整体水平,进一步增强反洗钱的意识,提高员工的反洗钱的甄别能力,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我支行亦根据自身情况作出相应培训调整。

2、我支行将加强对支行反洗钱工作的自查工作。在本中,分行也把对支行反洗钱工作的检查纳入日常会计出纳业务检查中,督促、指导工作以提高支行对可疑交易的识别、甄别能力,提高反洗钱业务水平并纳入考核。

3、我支行将继续加强可疑交易甄别工作,重点利用技术手段筛选出异常交易后,应结合客户身份识别情况审查了客户的交易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对可疑交易报告进行主观分析甄别,并要求做好和留存甄别记录的工作。

4、持续更新客户等级风险划分工作。坚持进行对客户身份初次识别、持续识别和重新识别工作;应按照要求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对初次划分了风险的客户采取了持续管理和调整措施,确保半年一次对风险等级进行调整。对高风险客户采取了强化的尽职调查措施,并加强对其资金交易的监测。

5、我支行将加强与人民银行江安支行的汇报和沟通工作。在2015我支行希望可以加强与反洗钱处的沟通交流,提高

我支行的反洗钱工作水平。

在今年的反洗钱工作中我支行虽然有了一定的进步,但仍存在需要改善的地方,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会按照我支行的改进措施彻底加强反洗钱工作,深化反洗钱意识,提高反洗钱工作人员识别可疑交易能力,积极推进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实施和开展。

特此报告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兴文县支行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2.公司反洗钱风险评估报告 篇二

(一) 由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

对于金融控股公司, 我们可以用两种分类方法:其一, 根据母公司的行业属性, 可以将金融控股公司分为, 一类是控股公司为金融企业的, 例如瑞士信贷集团, 美国花旗集团和大通集团、中国的中信公司, 另一类是控股公司分非金融企业的, 这一类的金融控股公司有英国汇丰集团、中国光大集团等。其二, 根据母公司控股的方式和动机, 金融控股公司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纯粹控股公司, 纯粹控股公司的设立目的只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 从事股权投资收益活动、另一类是经营性控股公司。

(二) 由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

近几年许多产业资本投资成立金融控股公司, 控参股各类金融企业, 其中既包括国有企业集团, 如宝钢、山东电力、海尔等, 也包括民营企业集团, 如新希望和已经崩溃的德隆等。

二、当前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要求和发达国家监管实践

(一)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监管要求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以下简称FATF) 首次提出对金融控股公司反洗钱监管, 具体在2012年颁布的《打击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国际标准》中。一是在集团层面建立反洗钱机制。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集团层面建立与风险相匹配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制度, 并合理适用于其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二是加强内部培训及风险管理。要持续开展员工培训, 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集团内部的信息分享制度。三是确保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遵循母国的反洗钱要求。

(二) 美英等发达国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情况

从资产规模和市场份额看, 金融控股公司属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针对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金融监管机制缺乏协调的弊端, 美国、英国均对本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突出其央行的监管地位, 赋予央行更大监督管理权限, 使得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可以得以有效授权, 并实现强有力、持续性的监管力度, 使之成为金融监管的核心。作为对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反洗钱监管也应属于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监管的一个分支领域。

三、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当前反洗钱工作实施的问题现状

(一) 监管不符合FATF要求

所谓FATF指的是2012年所颁布的《打击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相关国际标准》中的监管要求。由于目前, 我国尚未建立针对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的反洗钱监管体系, 这就使得监管要求不符合FATF规范标准。而我国也即将面临FATF新一轮反洗钱工作有效性评估。

(二) 风险转移

金融控股公司包含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和投资基金公司, 这些内部包含多种业务部门或子公司, 他们的不同业务必然导致在融合过程中利益关系无法调和, 利益冲突必然产生。一旦相应银行出现公众存款吸纳的风险症状, 政府必将干预并救助, 以便可以保障社会公众秩序的稳定及财产安全, 这也使得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发生向银行转移的现状。

(三) 风险传递

金融控股公司名下各子公司间不同业务融合, 不可避免产生内部交易。这种协同效应会使得控股公司与子公司间资本与资金相互掺杂, 使得两者关系互相合作又互相依赖, 这也使得在风险处理上会加强工作难度及复杂化。

(四) 跨领域洗钱行为犯罪难以遏制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下属机构交叉持股导致法人结构复杂化, 集团业务涉及多种金融业务又使经营复杂化。就目前情况来看, 金融控股公司以高净值客户为主要服务对象, 致力于为客户、高净值客户提供集团化服务, 使得客户与集团间联系密切, 交易往来增多, 这也给洗钱分子增加了可乘之机。洗钱行为可以根据多个区域的协作来完成, 使得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加大了难度。跨区域的监管机制缺乏必然是风险的重要隐患。

四、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反洗钱监管体系的完善

(一) 政府应当明确制定相关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政策

使得金融控股公司可以走向可持续性发展。依照国外国家金融业经验来看, 他们从金融分页经营过度转变为混业经营, 因此我们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改革, 一方面, 制定的政策法规要遵循当代经济发展、金融市场发展需求, 并做到与时俱进;另一方面, 可以参照美国日本的先行经验, 立法为主导形式引领改革的步伐, 使得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在适应经济金融市场的机遇与挑战。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立法经验, 现行设立特立法, 将银行法、证券法汇总修改, 形成适用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立法。

(二) 监管方法层面

3.期货公司2015反洗钱报告 篇三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支行: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现将我单位2015反洗钱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反洗钱工作整体情况及机构概况

2015公司始终把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积极实行公司的反洗钱管理制度,并在公司内不断加强宣传和,牢固树立了反洗钱法律责任和依法合规经营的思想意识,增强反洗钱工作的主动性,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公司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任反洗钱工作小组组长。公司无高风险业务,无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本无风险事件和案件发生。

二、反洗钱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一)内控制度建立和修订情况。公司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完善相关内控制度,并将修订和更新后的制度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

(二)机制设置情况。

除了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外,我们还指定的反洗钱岗负责日常反洗钱工作,及时传达上级监管部门和反洗钱管理机构下发的文件及指令,协助配合各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结

— 7 — 合实际情况,修订公司反洗钱相关规章制度。

开户岗人员负责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对客户的身份变更进行持续识别,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料信息。负责客户账户开立、销户、变更及经纪合同的签订等业务环节的管理工作,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的可疑交易及时向反洗钱工作小组报告,接受合规专员关于客户情况的咨询并协助调查。负责客户日常交易监控,落实反洗钱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指导各业务人员审核交易的合法性以及对大额、可疑交易进行报告。负责分析和筛选大额、可疑交易结算数据等相关信息。

技术岗为反洗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按监管部门要求,建设和维护反洗钱监控系统。

(三)技术保障情况。

公司总部已根据反洗钱监管要求,建立健全了适合本公司的异常交易监测指标和模型,并建立了合理有效健全的内部可疑交易信息处理流程。反洗钱系统的设计与参数按照人行《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要求。同时,公司对分公司反洗钱工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分公司反洗钱工作人员已基本掌握反洗钱系统的使用,该软件系统使用稳定,未有异常情况发生。

(四)人员配备与资质情况。

— 8 — 分公司配有1人负责反洗钱工作的组织、日常交易监控、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反洗钱报表报送与联络工作。

三、反洗钱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一)客户身份识别。

严格按制度要求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在办理业务时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法人机构证件,登记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及扫描件。参照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科学、合理的动态划分。

(二)对高风险客户的特别措施。

相关岗位已对涉嫌高风险客户按制度要求对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对其交易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异常情况进监测分析和重新划分,我们暂时没有高风险等级客户。

(三)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足以重现交易过程。

(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2015通过日常监测与分析,分析排除可疑交易1650份,未发现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五)对高风险业务的针对性措施。

无现场交易客户,按经营许可范围开展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经纪业务。

(六)开展反洗钱宣传情况。

日常宣传持续进行,在营业场所张贴了反洗钱宣传海报;在营业场所前台等地摆放了反洗钱宣传册和反洗钱宣传折页,在投资者教育园地制作了专门的反洗钱板块,供工作人员及客户随时翻阅了解反洗钱法规及洗钱的危害后果,并在公司前台处设置了专门的咨询台,供员工及客户了解反洗钱,宣传反洗钱。

集中宣传方面,能够按照当地人行的要求,全面、深入的进行。分公司2015年8月至10月参加了反洗钱宣传月活动,在反洗钱宣传月活动期间,对新形势下的洗钱行为进行了宣传,并告知被宣传对象如何保护自己不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宣传方式包含了现场宣传及借助新兴媒体宣传。

(七)组织反洗钱培训情况。

公司建立反洗钱培训长效机制,内营业部自行组织了2次反洗钱培训,参与1次当地人行举办的反洗钱业务培训及4次总部举办的反洗钱法规及业务培训。

(八)自主管理、检查与审计。

每季度对开户资料、盘中风险监控进行合规检查,对客户身份识别及可疑交易识别、档案保管合规合法,严格遵照内控制度执行。

四、反洗钱工作配合与成效情况

(一)协助行政调查情况。

— 10 — 本未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行政调查。

(二)接受现场检查及被处罚情况。

本未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

(三)工作报告及接受日常监管情况。

本7月,公司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反洗钱部门走访督导。依据督导意见,对反洗钱系统进行进一步优化升级,使其更高效准确的完成数据筛查。

本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按时报送反洗钱各类资料、报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人民银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并解决。

(四)承担其他重点任务情况。

本未承担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有关工作任务或调研任务。

(五)洗钱风险防控成果。

本未发生洗钱类案件及高风险事件。

(六)有无重大违规事项。

公司严格按照监管政策及相关制度履行反洗钱职责,本未出现反洗钱信息失密、泄密等问题,公司员工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反洗钱职责,未发生涉嫌洗钱案件及洗钱上游案件。

五、其他反洗钱工作情况或问题以及工作改进建议 反洗钱工作是法律赋予期货公司的社会责任,期货公司除了

— 11 — 应加强自身的建设,还应团结社会各团体,形成全社会共同预防、控制、打击洗钱犯罪行为的合力,共同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填报日期:2015年12月29日

— 12 —

阅 人:

4.公司反洗钱风险评估报告 篇四

反洗钱2017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现将我单位(含所辖分支机构)上一反洗钱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反洗钱工作整体情况及机构概况

2017年,我中支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XX为组长、XX为副组长,XX|XX为组员,其中人事行政部XX为反洗钱领导小组联络人,财务部XX负责大额数据上报,运营部XX负责可疑交易上报。截止2017年12月31日,我中支下设县域营服三个,分别为XX区营销服务部、XX营销服务部和XX营销服务部,因我司县域营服未独立进行单证录入,其所有业务单证全部由我中支处理,所以该县域机构未设立反洗钱岗位,其反洗钱工作由中支统一处理。

二、反洗钱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一)内控制度建立和修订情况。

我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主要使用总公司下发制度,并严

格按照相关业务流程开展工作,具体内控制度包括:

XX XX XX XX

(二)机制设臵情况。

我公司反洗钱工作主要由以下部门负责处理:人事行政部为反洗钱工作负责部门,对接上级反洗钱管理部门与当地人民银行,组织协调反洗钱工作开展与活动安排,开展员工反洗钱培训与日常反洗钱宣传工作,负责上报各类反洗钱工作情况与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统筹。财务部负责大额资金甄别与上报,运营部负责可疑交易甄别与报告。各业务部门负责反洗钱政策在本部门的宣导与自查。截止2017年底,XX中支共有反洗钱兼岗人员五人,均通过人民银行总行组织的在线培训与考试,并取得反洗钱岗位证书。反洗钱兼岗工作人员分别是XXXXXXXXX。总部核心业务系统具有独立的反洗钱模块,可进行可疑交易的自动筛查报告。2017,我中支均按总、分公司要求,按时上报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

(三)技术保障情况。

2017年,系统仍是由总公司负责反洗钱系统的开发和维 护,针对客户风险等级管理系统,实行客户等级划分政策,由F1-F5五等级划分,并在核心业务系统反洗钱模块中率先 实行。且完善了核心业务系统反洗钱模块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在线审批功能,对原有反洗钱模块和业务模块相关功能点进行了优化完善。反洗钱系统可以从核心业务系统中直接获取数据,对相关业务进行可疑交易的甄别和分析。

1、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系统

总公司于2015年1月1日全系统生效启用核心业务系统反洗钱模块中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在线层报审批功能。在使用该系统以来,总公司层面对系统不断的进行优化改进,系统全面覆盖了三级机构大额交易报告岗、可三级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岗,以三级机构为基层单位,进行异常交易分析在线层报审批,进一步明确各级机构反洗钱岗位分工,提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时效,尽可能减少纸质流转,有效记录审批轨迹,确保监测工作可追溯,有利于反洗钱内部审计和监管检查等工作开展。

2、客户风险等级管理系统

根据《人行指引》要求,在2014年,公司为做好《分类管理办法》的实施准备,开展了新的客户风险等级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2017年公司已经使用客户风险等级管理系统3年,比较有效的控制高风险客户信息,进行信息补全或是筛查排除工作。

3、核心业务系统功能点优化完善

2017年,为了更好的履行反洗钱义务工作,根据反洗钱

相关要求对核心业务系统契约、保全及理赔等业务模块的客户信息录入及维护功能进行完善,较好的为分支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重新识别及持续识别等工作方面进一步提供了技术保障。

(四)人员配备与资质情况。

我中支设立人事行政部为反洗钱主管部门,反洗钱兼岗工作人员五人,分别为XXXX,以上同志均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能够按时完成反洗钱工作任务,均通过完成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保险业反洗钱线上培训,并顺利通过反洗钱测试取得证书。兼岗人员在内部核心业务系统中均具有反洗钱相关权限,可以及时获取各类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信息系统的查询权限。

三、反洗钱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在具体工作中,我司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由运营部风险管理岗人员认真做好客户身份识别、登记:

1、每周一邮件上报分公司可疑交易报告表电子版,2、在公司内网中的客户风险管理系统里查询并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3、每周提交一份可疑交易报告纸质表交由公司运营部存档保管。

在2017年的反洗钱工作中,我司取得较好效果,全年 未发生一例反洗钱案件,充分说明我司反洗钱工作执行中管控到位,杜绝了风险的发生。在工作中,我司加强反洗钱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

(一)客户身份识别。

2017,公司各业务环节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公司反 洗钱内控制度要求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在订立、解除保 险合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客户缴纳的保费或收取的保 险金达到客户身份识别标准的,公司按要求分别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进行身份基本信 息识别,登记自然人客户和非自然人客户的有效身份信息,分别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和投保人之间的关系,同时确认核对代理人有效身份信息、代理关系等。在客户提出相关重 要信息的变更等情形时,公司按要求进行重新识别客户工作。对客户提交的身份证件即将过期或已失效的,尽快通知 客户办理更新,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 理由的,公司将中止为客户办理任何业务。

我公司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我中支配备神思二代身证识别仪,精易拍文件拍摄仪,用于准确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并要求运营部门严格按照反洗钱内控制度要求,对于超过2万元的单证必须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与关系证明。同时也到客户的家中开展面访工作。2017年9月,按保监局要求,对办理新单、保全的客户均实行录象、拍照处理,保留客户影像

资料,降低经营风险。

(二)对高风险客户的特别措施。

公司《分类管理办法》对最高风险等级客户采取最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风险控制措施,具体包括:

1、对投保目的及其背景情况做更为深入的调查,询问客户投保目的,核实客户投保动机。

2、必须进一步调查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情况。必须进一步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和财产来源。

3、承保后每半年收集及更新最高风险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信息。

4、每三个月对客户的保单状况效力及其保单变更进行监测。

5、客户办理业务或建立新的业务关系,须经总公司高级管理层批准或其充分授权的对应管理部门负责人、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批示同意后办理。

6、根据法律法规或与客户的事先约定,在合理范围内对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实施相应的限制,原 则上必须通过转账的方式实现,并且收付费的账户必须为投保人本人的约定账户。

7、客户通过网络、电话等非面对面方式申请办理业务,金额较大或次数频繁的,不得通过系统自动的方式给予办理,必须经总公司高级管理层批准或其充分授权的对应管理 部门负责人、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批示同意后办理。

8、对其涉及的其它交易对手及经办业务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须采取尽职调查措施。未完成尽职调查前,不予核保通过新建业务或者办理其他业务。

(三)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公司严格贯彻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中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相关规定,妥善留存和保管相关信息和资料。目前,我公司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采取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双介质保存的方式,纸质文档由各机构定期整理归档后统一运送至分公司保管。且所有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纸质材料,均会扫描后上传至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实现电子备份。通过纸质档案和电子文档的双介质保存,确保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能够有效保存。

对于提交人工审核的大额和可疑交易、客户风险等级等数据,人工审核后生成的审核记录,包括审核意见、审核人员、审核时间等信息,公司反洗钱系统会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实行永久保存,确保相关反洗钱信息有迹可查。纸质文档由各机构定期整理归档后统一归档运送至分公司保管。

(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单位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及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将监管办法中的34种可疑交易行为确定为公司的可疑交易监测标准,其中10种可疑

交易行为和大额交易已通过核心业务系统反洗钱模块实现自动批处理监测,具体内容如下:

1、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1301)。

2、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1302)。

3、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

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1304)。

4、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1305)。

5、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1307)。

6、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1308)。

7、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1310)。

8、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1312)。

9、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1314)。

10、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1316)。

1.大额交易报告:

公司大额交易报告主要通过公司反洗钱系统进行数据提取,通过“大额交易上报”菜单查询具有大额交易特征的保单信息,应根据资金流水信息,主要包括资金缴款人、金额、账户、收付款日期等资金结算信息,与其他相关部门确认提供的业务档案,主要包括投保单及客户身份证明等资料,核查信息一致性,识别判断是排除大额交易特征还是上报大额交易报告。

总公司应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分支机构如无大额交易发生,每周一完成大额交易零报送工作,由机构负责人审批确认后报送至总公司反洗钱岗,分公司存档备查。

2.可疑交易报告:

公司可疑交易信息采用系统自动抓取和人工录入两种方式。公司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设臵了多项可疑交易数据自动抓取规则,对于当日与公司发生交易的所有客户,核心业务系统会每日自动提取符合条件的可疑交易并反馈至反洗钱系统中;通过“可疑交易上报”菜单查询具有可疑交易特征的保单信息,根据特征疑点逐一排查客户身份资料、资金来源、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和交易背景及交易日期等信息,识别判断是排除可疑交易特征还是上报可疑交易报告。

总公司应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上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分支机构如无可疑交易发生,每周一完成可疑交易零报送工作,由机构负责人审批确认后报送至总公司反洗钱岗,分公司存档备查。

(五)对高风险业务的针对性措施。

公司已建立了新业务洗钱风险评估机制,如开展新业务,会在正式开展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对洗钱风险较高的业务,公司将会要求相关部门取消此项业务,或者制定切实有效的风险管控手段,有效防范洗钱风险。核心系统后期逐步实现客户风险控制措施,客户风险等级关联设臵:运营(核保、保全、理赔)、中介、业务部门各模块;各部门高风险客户新建业务、办理业务、非面对面业务,系统提示、审批流程等。针对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采取了加强型识别或控制措施:及时反馈其交易情况,将交易记录上报上级公司,进行调查;开展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检测分析。

(六)开展反洗钱宣传情况。

(六)开展反洗钱宣传情况

2017年9月,根据分公司《关于开展2017 年反洗钱宣传活动的通知》(XX苏发„2017‟141号)要求,公司开展了以“保护自己,远离洗钱”为主题的反洗钱宣传月活动。1.宣传对象

社会公众、客户和公司全体员工 2.宣传形式

(1)布臵职场,制作宣传条幅、反洗钱学习园地,营造浓厚的宣传环境;

(2)在客服柜面摆放宣传手册、折页,向办理业务的客 户提供咨询服务;

(3)组织全体内外勤学习日常反洗钱相关知识和公民反 洗钱义务;

(4)开展进社区宣传活动,宣传反洗钱相关知识。3.宣传总结

XX保险XX中支共参与反洗钱宣传活动116人,发放宣传资料261份,组织反洗钱相关内容学习会议2场,进社区宣传活动1场。

(七)组织反洗钱培训情况

2017年07月03日,公司组织了全体内勤观看反洗钱相关视频,让大家切实了解各项反洗钱相关内容,有效防范违规风险。

2017年07月05日,根据总公司最新修订的反洗钱内控

制度,对全体内外勤及时进行了宣导。

将反洗钱培训列入公司内外勤新人培训制式课程中,确保每一位新员工均及时接受了相应的反洗钱知识培训。

(八)自主管理、检查与审计。

XX人寿对各三级机构的内部审计每两年进行一次,2017我中支接受了分公司的内部审计,该审计对我中支反洗钱工作的开展进行了肯定,但是认为我中支在普通员工与外勤业务员的培训还不够深入,以上人员对反洗钱知识不够了解。

四、反洗钱工作配合与成效情况

(一)协助行政调查情况

2017,我公司未收到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求配合开展反洗钱行政调查的通知。

(二)接受现场检查及被处罚情况

2017,我公司未接受反洗钱现场检查,也未因反洗钱工作问题受到监管处罚。

(三)工作报告及接受日常监管情况

2017,反洗钱监管部门未到我公司进行监管走访,也未对我公司采取约访谈话等监管措施。

(四)承担其他重点任务情况

2017,我公司无承担其他重点任务情况。

(五)洗钱风险防控成果

2017,公司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工作,目前暂未遇 到需要上报的反洗钱案件、风险防控的积极成果。

(六)有无重大违规事项

公司2017度未发现有反洗钱信息泄密、未严格按照规定 履行反洗钱职责导致洗钱案件发生,或内部人员涉嫌洗钱案 件等情况。

五、其它反洗钱工作情况或问题以及工作改进建议 因公司反洗钱相关人员均为兼职,自身知识、水平有限。2018年重点工作还应放在培训上。结合2017年底订购《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实务》,加大培训的质量。同时,希 望人民银行也能不定期举办相关培训会,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技能。

以上为我公司2017年全年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保险行业的某些特质属性为洗钱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利用保险市场,将非法所得通过投保、理赔、变更、退保等

方式来掩饰、隐瞒其非法来源,以逃避法律法规的制裁。因此,在工作中努力提高自身职业道德及职业技能,在生活中提高反洗钱意识,认清洗钱陷阱,做到自觉抵制、远离反洗钱。

填报日期:

审阅人:

5.公司反洗钱风险评估报告 篇五

2010年反洗钱工作专项报告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证监局文件鄂证监发[2010]21号《关于转发〈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针对我部2010年开展的反洗钱相关工作,报告如下:

一、完善反洗钱组织框架

为进一步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反洗钱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深入开展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自2009年10月30日我部成立伊始,已成立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兴新街证券营业部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2010年7月和9月因我部人员增加、工作岗位变动,我部及时更新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并将更新成员通知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目前,我部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1、组长:营业部经理郭景文

2、组员:客户服务主管熊刚、信息技术主管李思浔、合规督导员丁梦、财务主管杨洁、会计柴兰兰、开户人员李碧等

3、营业部反洗钱专门机构:客户服务部

客户服务部负责营业部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各项具体工作。

4、反洗钱工作指定人员:丁梦

办公电话:027-87956097 移动电话:***。

二、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1、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经会议讨论,制定出《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兴新街证券营业部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以及《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兴新街证券营业部反洗钱内部控制暂行办法》,营业部反洗钱工作按照文件指示展开;

2、涉及查阅,复制涉密档案的,已经建立书面登记制度,由我部档案专管员周昊登记及保管;经纪业务客户资料由柜台开户岗人员李碧保存;客户交易的数据记录由信息技术部主管李思浔保存。我营业部客户档案资料已按照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档案管理标准化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保管,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毁损和不真实,防止泄露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3、持续深入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1)公司已经在金证交易系统中加入了客户身份证件有效期的标识,公司还将进一步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功能;

(2)随着经纪业务档案电子化管理、客户信息影像采集拍摄工作的完成,营业部进一步加强对存量客户的身份识别工作,及时联系客户更新证件资料,提高客户身份识别的有效性;

(3)营业部开户岗人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认真核对客户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完整登记客户基本信息。通过持续识别和重新识别,对客户身份资料进行补充,特别是职业信息的补充。

4、指派合规督导员丁梦进行营业部反洗钱风险等级标准录入,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客户采取不同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通过持续识别、重新识别、定期回访,不断调整客户的风险等级,加大对高风险客户的监控力度;

5、营业部对可疑交易分析,采取系统筛选和人工识别相结合的方式。营业部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可疑交易的分析力度。具体由合规督导员丁梦监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情况,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立刻按照《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对可疑交易开展尽职调查,由营业部负责人郭景文对可疑交易报告进行严格审核和把关,提高报告质量;

6、营业部加强了对全体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工作。采取分层次、有针对性的培训方式。对营业部管理人员培训,侧重于反洗钱法律法规政策和理论学习;对一线反洗钱人员培训,侧重于反洗钱工作要求和技能学习;对新员工培训,侧重于反洗钱政策和知识学习。

目前,营业部已经开展的培训有:

(1)总公司合规公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

(2)全系统反洗钱培训(视频学习);(3)反洗钱“一法四规”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4)《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反洗钱工作计划》的学习;(5)《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兴新街证券营业部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的学习;

(6)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兴新街证券营业部反洗钱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学习;

7、加强反洗钱宣传,不定期展开面向客户的反洗钱宣传,达到客户自觉配合和支持营业部开展反洗钱工作,共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的目的。具体工作如下:

(1)在营业部大门入口处摆放反洗钱义务宣传易拉宝,并公示反洗钱监督电话和举报电话,在营业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拉设横幅“履行反洗钱职责,维护金融秩序安全”,在投资者教育园地张贴反洗钱宣传图片和文字;

(2)向临柜办理业务的客户下发《反洗钱宣传手册》,并简单介绍反洗钱工作的基础知识和法规要求;

(3)设立咨询服务电话,随时接受客户的咨询与监督。

8、按要求报送季度,年度反洗钱监管报表;

9、继续加大反洗钱监督检查力度,营业部根据公司检查计划和方案已经完成反洗钱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报告报送总公司法律合规部。

6.公司反洗钱风险评估报告 篇六

一、我国保险公司洗钱方式

(一) 通过保险公司洗钱

1.“短期退单”方式进行洗钱。

就是用现金的方式大额购买有关财产的保险合同, 要投保人一次性缴纳全部所需保费, 等到保险人签出保单以后, 在短时间内, 投保人就要求退保, 退保的保费退给不发生保险利益的第三者, 并且多是现金方式的退保方式, 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

2. 通过“团单个做”的方式进行洗钱。

就是用公司的名义替员工购买团体保险, 这之后一段时间便有退保要求, 保险公司便将保险金额退给企业或者退给企业指定的个人账户里, 用这样的方式完成洗钱过程。

3. 利用“长险短做”的方式进行洗钱。

就是通过购买较高额度的长期人身保险, 通过一次性交齐全部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签订后不长时间就要求保险公司予以退保, 按照保险单的资金价值拿回现金, 以达到洗钱目的。

4. 通过制造虚假的事故, 骗取保险公司的赔偿, 利用这个方式进行洗钱。

如, 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来获取车险和人身安全险;企业制造财产损失形成保险事故, 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获取保险赔偿金。

5. 利用网络销售或电话销售等新渠道进行业务办理洗钱。

比如, 在网上推销的时候不用与参保人接触, 只需客户按照要求自行处理业务以及业务变更, 保险公司很难获取参保人真实的信息, 存在更大的洗钱风险。

6. 通过“保单质押业务”洗钱。

现在我国的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办理保单质押业务, 对具有资金价值的保险公司保单人员, 和被保险的人以及团体投保的参保人本身被授权的保险人, 都可以申请保险保单质押业务的贷款行为。

(二) 通过保险中介洗钱

1. 利用中间代理人来获取保险业务手续费的资金。

我们国家的保险法有明确规定, 对于财产保险直销业务是不允许付手续费的, 然而有些财产报销企业将此类直销业务视为代理业务。这样就可以通过中间的代理人制造虚假代理的假象违法获得资金。

2. 一些保险公司利用部分保险中介来进行商业的贿赂。

即保险公司为了掌握和获取保险项目的保险资源, 向那些掌握保险项目资源的行政部门、企事业或单位个人而进行的商业贿赂, 通过支付保险中间代理人费用的方式来套取赃款。

二、保险公司反洗钱内部审计的主要程序和方法

就保险公司反洗钱内部审计和反洗钱运行的特点, 我们把反洗钱内部审计分为三个阶段, 分别为内部审计的计划、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内部审计报告的撰写。

(一) 内部审计的计划阶段

制定内部审计的计划, 根据现有的人民银行金和保监会发布的有关反洗钱的制度和方针, 要求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对相关制度进行研究, 努力学习, 编制出合理的、科学的反洗钱内部审计行之有效的方案, 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审计小组化机制, 认真选择审计小组的组长及其员工, 对反洗钱审计的工作进行部署和计划, 明确小组成员负责的各项工作, , 做到疯明确, 以便提高工作效率。

(二) 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阶段

1. 非现场的内部审计阶段。

审计小组要利用网络信息, 收集并识别反洗钱操控的相关项目的内、外风险值, 根据对项目的分析, 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式, 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 依照分析评估的结果, 制定策略来实现降低风险、分担风险以及规避风险, 达到控制洗钱风险的目的。

2. 现场的内部审计阶段。

对客户的身份要进行识别, 对交易的记录进行保存。内部审计部门要对被审计的单位进行重点考察, 尤其核对身份信息不明确的客户。对可疑的大额资金赔案要严格的检查, 核实相关信息, 仔细认真的核对证件信息和照片资料, 对损失升读的情况了解, 好药对案件具体处理人进行询问, 确保保险事故的真实性。另外, 要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 可以用采访、调查等方法检查被审计部门是否有反洗钱部门和机构, 如果有反洗钱机构, 则要对其人员安排和资源保存制度以及运作流程进行考察, 以确保公正、有效的对其机构进行合理的评价。

(三) 内部审计报告的撰写阶段

就审计过程存在的问题及发展状况, 对反洗钱内部审计进行结论总结, 向反洗钱的有关管理阶层提供反馈信息, 收集更多的审计资源来证实审计结论。为以后的反洗钱内部审计的研究开展和实施工作提高帮助和参考。

三、保险公司反洗钱内部审计的原则和方法

(一) 审计洗钱风险程度

1. 风险是审计的基本原则。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应合理化的对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和监控。对被审计部门洗钱风险进行科学地评估, 要分轻重缓急地使用职权, 认真履行反洗钱的职责。

2. 坚持有效性和真实性。

反洗钱内部要根据被审计部门的实际状况和反洗钱的现实状况制定程序制度, 对洗钱的迅速和隐蔽的特点进行分析, 及时处理洗钱问题。

3. 结合现代通讯系, 利用高新科技手段, 加强对信息的收集和处理的监管。

对反洗钱非现场信息进行更细致的监管, 而对现场检查要以非现场信息为基础实现强化监管。

4. 提高监管的效率。

反洗钱审计部门对内部业务要做到审计和保险的发展具有一致性, 不仅要保证监管有效实施, 还要将保险的相关业务达到风险影响最小化。

摘要:就现在经济发展状况, 针对各保险公司洗钱的情况和反洗钱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介绍国内目前各保险公司洗钱的几种方式以及洗钱犯罪在保险公司日常业务上的表现方式, 对保险公司反洗钱内部审计的主要程序和方法进行分析, 使保险公司反洗钱内部审计在反洗钱的研究方向和开展工作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坚持反洗钱内部审计处理问题的原则和方针。

关键词:保险公司,反洗钱,内部审计,程序方法

参考文献

[1]赵保卿, 李娜.基于层次分析法的内部审计外包内容决策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 2013, (1) :37-45.

[2]王海燕, 叶茵.风险导向在年度审计计划中的应用[J].中国内部审计, 2012, (10) .

[3]殷大为.内部审计质量管理之我见[J].现代经济信息, 2012, (5) :160-162.

7.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篇七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通过基金业务进行的洗钱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证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安全和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以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二章 反洗钱部门及人员

第三条 监察稽核部、运营保障部负责公司的反洗钱工作,运营保障部为公司的基金注册登记部门。

第四条 运营保障部负责制定我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中涉及反洗钱工作的内容,负责客户身份的识别、核对、登记、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管、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向监察稽核部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 策略发展部在研发创新型金融产品时,须会同监察稽核部进行洗钱风险评估。

第六条 监察稽核部负责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负责对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资料和信息的保存以及培训工作。

第七条 监察稽核部审查反洗钱业务规则,核实运营保障部报告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及时向相关机构报告,必要时经公司批准后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并负责反洗钱宣传工作。

第八条 运营保障部和监察稽核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中的记录和报告工作。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章 反洗钱工作流程

第九条 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按照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规定要求客户提交相关文件,对客户提交的文件和交易申请进行审查核对,确定客户身份及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于符合规定的交易申请予以接受。

第十条 运营保障部发现客户身份可疑、可疑交易事项时,在接受客户业务申请之前,应当向监察稽核部报告。

第十一条 监察稽核部须及时处理运营保障部提交的客户身份可疑、可疑交易的报告,并和运营保障部协商确定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经监察稽核部审查,认为交易构成洗钱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司督察长和总经理。经风险控制委员会批准,监察稽核部应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举报,必要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大额交易,运营保障部每日日终后向监察稽核部报告,监察稽核部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客户身份的识别内容和程序

第十四条 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负责识别客户身份,对客户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

(一)资金账户开户、挂失、销户、变更及资金存取。(二)基金账户的开户、销户和变更。(三)转托管、指定交易或撤销指定交易。(四)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五)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签约、变更存管银行、修改银行账户资料。

(六)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的挂失及重置。(七)修改客户身份的基本信息。

(八)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九)监管部门核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 客户从事基金开户及交易业务时,按照每只基金的发售公告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运营保障部对客户提交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六条 运营保障部办理客户的相关业务时,必须遵守客户的基金账户名称与其回款账户名称一致的原则,不允许赎回、分红、清算后等的资金回到其他名称的银行账户上。

第十七条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时,应当填写《开放式基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由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负责对客户资料进行审查:

(一)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如有代理人,则:

1、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投资者本人必须携带身份证件和代理人一起亲自到直销网点,填制“授权委托书”,办理代理手续;或要求代理人出示经公证的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以及其他信息,并保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十八条 机构客户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时,应当填写《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由经办人签名并提供以下材料,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负责对客户资料进行审查: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预留印鉴;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客户申请变更客户资料中的名称、银行账户等重要资料时,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个人变更银行账户时,需要提交新的银行账户卡;机构变更银行账户时,需要提交机构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文件。个人变更姓名时,要提交变更后的姓名与变更之前的姓名是同一个的证明文件,如户口本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机构变更名称时,需要提交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核对无误后,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接受客户的申请,由基金注册登记中心给予确认。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不得接受身份不明的客户的业务申请,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保存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十五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如果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接替的,公司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发现客户申请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当天向监察稽核部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监察稽核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一)对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在该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二)对可疑交易,应在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六章 反洗钱资料和信息的保存

第二十六条 监察稽核部负责反洗钱资料和信息的保存工作。

第二十七条 运营保障部向监察稽核部提交的客户身份可疑报告、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监察稽核部向反洗钱主管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复印件等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资料由监察稽核部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五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 监察稽核部负责保存反洗钱主管机关的各种规定、工作指引和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七章 对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监察稽核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监察稽核部将不定期对公司相关部门的反洗钱政策遵守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若一旦发现未执行或执行不力的情形,将及时报告公司督察长和总经理,并提出整改建议。同时,对发现的问题,将在公司监察稽核季度报告中予以体现。

第三十一条 监察稽核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定期对公司反洗钱程序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并及时予以改进。

第八章 反洗钱工作和资料的保密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任何员工及部门发现洗钱活动嫌疑的,均有义务向监察稽核部报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时,对反洗钱工作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九章 反洗钱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四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反洗钱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由监察稽核部提供,包括反洗钱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洗钱风险及有关知识的介绍等。

第三十五条 运营保障部、市场部、监察稽核部等相关涉及部门、员工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反洗钱方面的相关培训,并须不断参加更新的有关培训。公司其他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反洗钱方面的培训,具有反洗钱的基本背景知识。

第三十六条 监察稽核部应及时向公司发布反洗钱的最新法律规定,并及时完成相关培训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修订工作。

第十章 反洗钱的协助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任何员工及部门均有对反洗钱工作的协助义务。第三十八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到公司调查核实的,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司有权拒绝调查。

第三十九条 调查人员查阅、复制被调查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时,监察稽核部应当要求调查人员出具经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的批准文件。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监察稽核部应当派人会同调查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监察稽核部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留存公司一份。

第四十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冻结、解冻客户账户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一条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公司在按照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四十三条 公司监察稽核部负责对本制度的解释工作。

8.反洗钱自查报告 篇八

根据银发XX号文件精神安排,我行结合自身日常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了自我检查,现将本次工作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1、我行根据网点人员变动及实际人员情况,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支行运营副主管是反洗钱具体负责人,有效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并监督各项反洗钱工作正常运转。

2、反洗钱领导活动小组设在支行综合办公室,确定专门反洗钱管理人员,进行本部门反洗钱培训、报表上报、自查等日常工作。

3、各个岗位工作人员均能够认真履行职责,能够按规定获取客户身份资料,对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严格保密。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1、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支行在行内及各个网点转发了相关制度,并责任到网点负责人落实制度学习、执行。

2、客户身份识别情况。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发生挂失等特定业务时,按照规定登记、审核、留存客户身份证件。

3、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真实、完整,按照反洗钱规定期限保存,不存在反洗钱信息失泄密情况。

4、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大额交易个人储蓄20万元以上、公司业务50万元以上和可疑交易报告按规定上报,数据采集完整,报告按照人行规定及时规范上报。

5、根据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及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登记、上报工作,强化洗钱监督,防范洗钱风险。

6、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按时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的非现场报表真实、完整、规范;在人行或上级行现场检查前根据要求开展了反洗钱自查工作,并及时上报自查报告,对提出的反洗钱工作检查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并上报整改报告。

7、配合反洗钱案件协查、调查。主要对大额或一天笔数较多等异常资金交易及时关注,认真分析和判定,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报告重点可疑交易情况,积极主动配合当地人民银行和侦查部门开展反洗钱调查,报送的调查结果准确及时,分析报告规范完整。

8、反洗钱宣传、培训情况。按照监管机构及上级行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宣传。根据上级行本反洗钱培训计划,以集体学习和自学两种方式相结合,对各网点进行反洗钱培训。

9、反洗钱工作配合情况。积极配合当地人民银行以及上级分行开展各类反洗钱检查和相关工作。

9.反洗钱工作自查报告 篇九

反洗钱工作自查报告

反洗钱工作自查报告

接行总部关于愼tlt;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检查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通知?tgt;的文件精神后,我支行迅速根据文件要求展开全面认真的自查工作,现将自查工作报告如下:一.组织机构建设情况.我支行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对支行日常业务往来情况进行专门的检查,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分析和报告.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支行一线员工对反洗钱的内控制度比较熟悉,能够较清楚的鉴别洗钱非洗钱的区别界限,对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正在逐步提高,同时能在日常工作中保持较高的警惕性.三.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对于存款人开户,我行按照人行关于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能够认真检查客户的开户资料,如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的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认无误后才予以开立结算账户.对个人账户坚持查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确认无误后予以开立账户.在本次自查中未发现有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对于大额和可疑交易,我行能够按照规定及时并准确的填制各类报表向上级管理机构报告.五.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我支行能严格执行有关保存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规定,对相关资料均能报存至少5年以上.并确保此类资料的完整.六.对当前反洗钱工作的建议.(1).金融单位与实名证件管理部门未能联网,资源无法达到共享,使金融单位在对客户调查时,尤其在当前科技条件下无法对客户证件100的鉴别准确.建议尽快采取措施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2).建议有关部门缩短反洗钱信息的上报流程,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对洗钱犯罪的打击速度.

10.反洗钱调查报告 篇十

随着金融交易平台越来越多,新型洗钱犯罪的手法也层出不穷。作为一线临柜人员,我们深知反洗钱的重要性,那么怎么把好这关呢?我将结合日常工作谈谈如何进展反洗钱工作。网银、手机银行等业务的推出,使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对资金方便的操作,而利用互联网和手机操控业务的前提是银行有账户。那我们该如何把关: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必须实名制且出具有效证件,核对客户的有效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且进行联网核查,登记客户身份的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开立单位账户的,须按照《账户管理办法》出具相关证件,对其真伪进行识别,保留复印件。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最少5年。为上诉账户开立网上银行需要注意:

1.个人网银必须是本人带有效证件办理;单位网银最好是法人亲自来办,如果代理人来办理应该出具授权书。

2.需要核对账户信息与客户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

3.提示客户网银尽量本人使用,必要时可要求客户在开户申请书上注明并签字

4.核实客户提供的手机号是否为本人使用

5.一定要询问客户是否设置交易限额,尽到告知义务 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人们闲置的资金存储在银行所获

得的利息已经不能满足他们价值期望,所以网络又滋生出一种P2P投资理财平台,打着高收益低风险的口号正进入老百姓的生活。虽然这是一种低门槛,易操作的平台。而在借款人和贷款人发布信息时,他们的身份信息只是通过网络来认证料,这样难以进行有效的身份识别,这样一些不法分子会一人注册多个账户进行洗钱交易,容易引发非法集资、诈骗等洗钱犯罪。它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这种网络借贷平台缺乏进行交易记录保存和上报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约束,极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新的洗钱通道。

支付宝,大家很熟悉,它通过第三方支付,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用户的虚拟账户可以和任意一家签约银行账户相关联,买方只需要通过虚拟账户可以转移资金。但是这样一来原本我们银行可以全程掌握的交易过程被屏蔽了,我们无法识别客户的资金流向,这样一些不法分子会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洗钱、融资、诈骗、信用卡套现等犯罪活动。

我们一线员工要树立反洗钱的意识,注重学习,掌握反洗钱的技能,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切实打击洗钱活动。认真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11.保险公司反洗钱心得体会 篇十一

目前,利用保险业洗钱在我国尚无法律上的明确界定,理论界一般将其概括为投保人利用保险机构使非法收益合法化,或者将集体的、国家的公款转入单位“小金库”、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目的的行为。这种界定方式将利用保险业洗钱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律意义上的将非法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的洗钱行为,如地下保单洗钱,即境外保险机构非法入境,以人民币缴款美元理赔等方式拉保,然后将保单交给境外保险机构,为黑钱出境提供便利通道的行为;另一种是非法侵占国家或集体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种形式:一是利用团险业务洗钱,即在团体寿险业务中,投保人通过长险短做、趸交即领、团险个做等不正常的投保、退保方式,将公款转入单位“小金库”、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目的的行为;二是利用违规退费洗钱,即投保人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向保险机构索取各种非法保费回扣或其他利益,变相将公款化为私款或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目的的行为;三是利用中介机构洗钱,即保险机构利用中介发票套取手续费或截留保费形成账外账,用以弥补营业费用不足或向非法的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支付各种退费的行为。保险业反洗钱存在的问题

保险业经营中的洗钱活动,不但为其上游犯罪提供了资金通道和便利,助长了现象的蔓延,而且扰乱了金融、保险市场秩序。在日益严峻的反洗钱形势面前,保险业还存在许多制度与结构性的问题。

1.通过保险业洗钱行为的法律界定尚不明确。法律规定的洗钱行为最显著的特征是资金来源为犯罪所得,最终目的是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确定的非法资金的来源除《刑法》规定的四种犯罪外,增加了“其他犯罪”,扩大了洗钱行为的资金来源,但洗钱目的与《刑法》规定的相同。这与保险业界通常所说的洗钱行为有较大的差别。目前,保险业通常所说的洗钱行为主要包括团险业务洗钱、违规退费洗钱、利用中介机构洗钱,其资金来源均是企事业单位的合法资金,其目的是化公为私或逃避税收,无论在资金来源上还是其目的均与现有法律法规所指的洗钱行为不同,从法律角度上说,这些行为更应被视作贪污、受贿或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而非洗钱行为。

2.保险业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现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尚未将保险业反洗钱问题囊括其中。首先是保险业可能存在的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如贪污、受贿、腐败等未在《刑法》中加以明确;其次是没有专门针对保险业反洗钱的部门规章,关于保险业洗钱的概念、方式及种类也没有明确界定;再次是保险业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切实可行的反洗钱办法,以及关于金融部门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办法。

3.保险业反洗钱制度措施不到位。在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条件下,中国保监会为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实施行业监管。以团体寿险为例,中国保监会在规定团体年金险一年内不得退保,退保时必须以支票支付,除了离开原单位以外不得退现金给个人;对投保团体人身保险的单位,在从人员比例、人数以及保险期间等方面予以限制,同时规定团体寿险的满期生存给付和退保金,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原投保单位,不得向投保单位支付现金,更不得向个人支付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又出台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宜,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表明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退保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退至原缴款账户等。这些制度从根本上讲是为了堵塞保险洗钱通道,但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从反洗钱的角度进行综合规划,使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仍处于自发状态,缺乏制度安排和有效组织。保险业反洗钱对策

1.完善保险业反洗钱制度。一是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出台《反洗钱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利用金融业洗钱的上游犯罪,并在《保险法》中增加反洗钱内容,为那些因贪污、腐败等洗钱的犯罪行为提供量刑依据。二是尽快出台保险业反洗钱部门规章,明确界定保险业洗钱的方式和种类,明确规定保险业反洗钱职责;三是尽快制定保险业反洗钱实施办法。国际上负责反洗钱任务的金融特别行动组于开始,要求成员国制定针对保险监管和保险实体的反洗钱准则。我国可借鉴国际经验,制定符合市场实际的保险业反洗钱标准。

2.建立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机制。一是从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落实岗位责任制。在保险监管部门设专门机构或专人专岗,在保险公司设置反洗钱责任人,层层落实反洗钱工作职责。二是建立快速反应报告机制,确保可疑保单的反映渠道畅通,对有犯罪嫌疑的还要向公安机关报告。三是完善金融业反洗钱联动机制。在现有金融部门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各自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细化跨部门洗钱犯罪的处理协调办法,提高部门间配合行动的可操作性。

12.小议寿险公司反洗钱工作 篇十二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洗钱源头的“黑钱”数量呈上升趋势,洗钱活动增多,方式手法愈发多样化;随着洗钱需求的增加,犯罪分子可能要将寿险公司及产品作为洗钱的工作,与此同时,保险产品的不断演变也不同程度地吸引了“黑钱”,保险行业日益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重要领域,面临着愈演愈烈的“黑钱”的威胁和冲击,寿险公司如何应对,成为一个现实而迫切的课题。泰康人寿吉林分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开展时间较短,尚无洗钱案件发生。实际工作经验不足,愿多学习多交流。这里结合国内寿险公司机构设臵、业务流程及反洗钱工作实践就寿险公司洗钱风险问题发表如下观点,供商榷:

一、产品、中介、操作存在的洗钱风险

主要体现在两种产品,保障型险种保险期限长、费率较低、保险缴费方式和退保操作灵活;投资型险种现金价值高、合同保全快、资金划转活,投资分红后使保险金转变为投资收益,这两种方式易被洗钱分子利用,为非法资金合法化提供了操作的可能。

保险中介机构引发洗钱风险。中介机构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存在明知客户可能洗钱的情况而不报告甚至尽力掩盖事实的可能性,甚至可能与客户存在隐性关系,或被控制和操纵,蒙蔽保险公司,产生洗钱风险。

操作风险引发洗钱风险。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经营目标,保险公司也同样。保险公司对洗钱分子通过趸缴可能获取的大宗保费,可能会降低审核门槛。退保时,洗钱分子可能会采取成本较高的短期退保方式,保险公司可获得比较客观的手续费,也容易放松警惕。

尽管在人民银行指导下,寿险公司做了大量工作使得上述风险 1

得到有效遏制,但在个别地方或因个案仍有存在。

二、寿险公司业务环节存在洗钱风险

(一)展业环节

业务拓展主要是完成投保资料的收集和交付。在此阶段,代理人是寿险公司的第一风险官,进行第一次风险识别。如果客户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业务,或者业务员只顾个人销售业绩没有按照投保规则对投保单进行逐项审核,甚至答应客户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做出保险责任以外的承诺,就会为洗钱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公司也无法核实客户的真实的投保动机,增加洗钱风险。

从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来看,进行展业的主要是公司业务员、保险中介公司和商业银行代理网点,而中介公司和商业银行是独立于保险公司的金融机构,现有法规中没有规定它们必须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只是要求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因此这些中介可能为了追求效益而疏于客户身份识别,同样增加洗钱风险。

(二)核保环节

核保是保险人选择或评估申请保险保障的风险个体并做出承保决定的过程,也是洗钱风险较大的业务环节。

客户及展业人员的不如实告知,大大降低了核保人员对可疑资金来源及真正投保动机的准确判断,给洗钱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在核保环节经常会发现的可疑点:交费期间短、交费频率低、交费金额大、保险期限短、返还保额大、退保有特殊约定、追溯保单生效日、资料不真实等。

(三)收费环节

个险产品在收取保费时的洗钱风险比团险要小,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有如下方面:

(1)投保人要求用大额现金趸缴保费。(2)保险中介公司代理的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取是以公对公的方式由中介公司的帐户转账到保险公司帐户的,保险公司难以或者无法获得客户资金来源信息和帐户信息,因此在后续的犹豫期撤单、退保、满期给付或理赔等资金给付环节就会出现客户资金进出帐户不一致的问题,为洗“黑钱”留下漏洞。(3)对于商业银行网点代理的银保产品,客户在银行柜面缴纳保费,通过银行网点归集到公司在该银行渠道开立的保费归集帐户中,银行代理网点容易忽视客户资金的真实来源,不顾客户的缴费方式,这也为洗钱分子留下后路。(4)洗钱分子为掩饰身份和收益的非法来源,在缴纳保费时委托不相关的第三人代缴,如果忽视对第三方身份的验证,没有核实第三方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很容易让“黑钱”流入保险公司。(5)大部分保险公司都规定业务员不能代收保费,但实际操作中这样的情况仍会出现。业务员为了销售业绩可能与洗钱分子串通,代缴保费掩盖非法收益的来源,甚至从洗钱分子那里得到好处。(6)当前的各种反洗钱系统仅以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缴费客户进行筛选,识别工作仍然是人工,如不能细致入微、认真核对,就会给洗钱分子以可乘之机。

(四)保全环节

保全是指保险公司为了维护人身保险合同的持续有效,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保全业务中洗钱风险中最大的环节是犹豫期内解除合同,频繁更换受益人,要求变更缴费途径,特别是将转账方式变为其他方式。

保全业务中可能的洗钱行为有以下几种:(1)宁愿损失投连险

等产品的初始费用执意解除保险合同。(2)退保时要求将保费退还给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3)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4)投保后犹豫期内解除合同,将并将所退保费退还给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5)对于万能险种等可以任意追加保费的保险产品,客户如果突然要求改变原来的银行转账的方式而要求改用大额现金或者支票追加大额保费,却不能给出相关证明文件或不能合理解释原因。

(五)给付环节

当寿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时,如出现客户委托他人代领,强烈要求收取现金、支票或者要求将资金汇入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时,洗钱嫌疑比较大。

四、寿险公司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

目前,寿险公司根据《反洗钱法》和相关规章的要求,基本制定相应的框架性反洗钱制度,指导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逐步开展建章立制工作。如身份识别、记录保存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个人利用相关便利通过寿险业务进行洗钱。但从实际工作中看,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制度缺陷

客户识别、大额交易、可疑交易等制度没有完全建立;或虽已建立比较完善的识别查询制度,缺乏相关流程管理;培训制度缺失,虽有大量关于反洗钱的文件下发,但仍有部份代理人不了解或视而不见;反洗钱内部控制存在制度缺陷。

(二)管理漏洞

反洗钱意识不强,专业人才匮乏,如对中介机构的约束,体现

展业阶段对代理公司的业务员没有控制操作性风险的措施,容易疏于反洗钱义务,被洗钱分子利用,同时因专业人员不足,无法及时准确判断是否属于洗钱行为,给寿险公司业务发展带来较大隐忧。

(三)措施缺陷

在寿险公司的核保、保全、理赔环节有了一定措施,但是验证保险相对人身份等措施不完善且各家公司内部系统较独立,很难排查单一客户的分散的大额可疑资金,措施有局限。

(四)工作有难点

客户尽职调查困难,团险中对参加保险的每个人的身份资料无法逐个见面了解,仅能凭资料审核;团体年金险在退保时难以全面审核保险受益人情况。核保环节对资金来源渠道认定难。

五、措施建议

建立在人民银行统一领导下,金融机构齐抓共管、分级落实、步步为营的有效防控体系。建议考虑如下要点:

(一)培养寿险公司一线业务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完善制度、落实培训、加强指引。

(二)提高寿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反洗钱技能。用制度保驾护航、明确责任、强化管理。

(三)把握不同业务环节的不同洗钱方式,有重点地开展寿险公司反洗钱工作。抓住重点,有侧重、有针对地进行防范。保险业务拓展建立代理关系时需预先明确“客户识别”义务的履行与责任;核保时明确核保人员的责任,加强其查询被保险人以往所有投保记录、保全记录、理赔记录等信息的压力和动力,并参照可以交易识别标准对投保件进行审核。

(四)加强保险行业间协调合作,共同防犯各种洗钱手段,实

现各寿险公司的信息共享,可对可疑客户的可疑资金渠道进行全面监控,并通过系统标识,对可疑客户进行全面核实,从宏观上建立更加全面、合理的、操作性极强的反洗钱监管体系

(五)强化人民银行的监管与服务,形成合力。当前人民银行为了反洗钱工作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众所周知的成绩。但是在寿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很多业务人员、工作人员对洗钱、反洗钱的相关知识缺乏深入了解。希望人民银行在强化监管的同时做好服务,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寿险公司必然会飞速发展,洗钱分子欲利用寿险公司进行洗钱的贼心不会改变,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结合实践不断探索寿险公司的各种反洗钱措施,保证经济的平稳、健康、正常地运行,为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提供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

上一篇:《最后一头战象》读书笔记下一篇: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