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案例(12篇)
1.地理标志案例 篇一
“西吉马铃薯”产于宁夏自治区西吉县。该区域海拔高、气候冷凉、昼夜温差大,土壤质地疏松,通透性好,耕作层深厚,富含钾素,所以很适合种植马铃薯。“西吉马铃薯”红皮黄肉,煮食时香味四溢,口感香而滑润,风味独特,口感较好,不宜断裂。
“西吉马铃薯”的标志很“酷”。“西吉”地名的二字巧妙组合起来,就像上图看到的“酷”字,它非常符合西吉气候冷凉的特点。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后,种植面积和年产值不断上升,农民年收入不断增加,产品出口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以色列、英国、法国、德国、荷兰等多个国家,西吉马铃薯已成为该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
2.地理标志案例 篇二
1.1 地理标志的法律意义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第22条第1款提出了地理标志的概念:“本协议的地理标志,系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地理标志直接表明了商品的特殊品质与来源地的气候、土地等自然环境条件或当地的传统加工制造技术(工艺),及与传统文化等人文条件紧密相连的关系。
1.2 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发展过程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最先将地理标志权利纳入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巴黎公约》提出了与地理标志相关的概念“产地标记”。
1958年,在巴黎公约及其子公约《马德里协定》的基础上,产生了《原产地名称保护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该协定首次界定了原产地名称的内涵,并在国际公约中规定了原产地名称的国际注册制度。
1994年,为了解决旧的国际协议对地理标志保护程度不够,或是接纳程度不够的问题,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共同签订了TRIPS协议。TRIPS协议在原产地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地理标志这一概念,揭示了产品的特性与地理因素的关联性,同时规定了对地理标志的特别保护,即“尽管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领土区域或地方的表述达到了字面真实,但却向公众错误地表明该商品原产于另一领土的地理标志,同样不给予注册”。该协议是目前对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的最新国际公约,也是当今世界对原产地名称保护水平最高、保护范围最广的国际公约。
1.3 产地、原产地与地理标志
1.3.1 产地、原产地与地理标志概念的相似
产地、原产地与地理标志都能代表产品同产品的出生地相联系的关系。消费者在选择产品时,会考虑到这些地理因素,而该地理区域的独特因素能决定消费者对该商品的优良品质和信誉的判断。如“法国葡萄酒”、“瑞士手表”,“巴黎香水”、“新疆葡萄干”、“西湖龙井茶”、“景德镇陶瓷”等,就因为良好的口碑而一直深受消费者厚爱。
1.3.2 产地、原产地与地理标志概念的差异
产地指产品的出产地,产地这一定义仅指产品最初的出身地点,与该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没有必然的联系。如,电视机上标注的“北京制造”、“上海制造”等就属于产地标记。法律要求在商品上应标明真实的产地,不得伪造产地,这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根据1958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原产地名称的构成必须是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直接的、真实存在的地理名称,排除间接标示地理区域的象征性符号或其他与地理来源有关的标记,如:不能用长城代表中国,用自由女神代表美国。其次,原产地名称表明产品的质量和特征,主要或完全取决于原产地名称所标示地域的地理环境因素中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
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作出了最具影响力的界定:“地理标志是识别某商品原产于某WTO成员国域内或其域内的某个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实质性地归因于其地理来源地。”可见,任何具有地理指示作用的标志都可能成为地理标志,但是,“并不是每个地理名称都能自然地充当地理标志。只有一项标识可以区别商品源自特定地域,而该地域赋予商品以突出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该标识才能上升为地理标志”。因为地理标志的法律意义不只是停留在指示商品的地理来源,它还具有“质量指示器”的意义。
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具有产地指示和质量指示的双重功能,两者都指地理环境造就了商品独有的或者其基本的特殊质量。但是,在地理环境的表述上,TRIPS协定的规定更具灵活性,它突破了原产地名称将“地理环境”因素定义为“自然和人文因素”的限定,规定来自地理来源地的包括自然的、人文的或是其他未知的因素在内的任何因素,均可以作为考虑其成为地理标志的因素。
同时,相对于原产地名称要求产品的质量和其他特征同时归因于产地,地理标志在“联系性”的规定上也同样更具灵活性:地理标志仅要求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之一实质性地归因于其地理来源地即可,且在联系的内容上更加的宽泛,不仅包括了质量和其他特征,还包括了声誉这一项。可以认为,地理标志的概念是原产地概念在新的社会发展环境与国际经贸需要下的升级版。现在法律规定中的地理标志概念,都是对原产地概念的延续。
2 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2.1 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急迫性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将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明确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根据TRIPS协议:如果产品在本国未获得原产地保护,则不能要求在其他成员国内获得此项保护,反之则可行。如果本国不对本国地理标志产品加以有效的保护,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也得不到他国的保护。因此,保护地理标志,不仅是我国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履行成员义务的客观需要,同时,“有利于我国的贸易、投资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一些国家在缺乏国际规则约束的情况下,任意利用原产地规则作为保护的手段和贸易壁垒,从而对贸易和投资造成扭曲和障碍,损害我国的正当经济利益”。
2.2 地理标志的私法保护
从经济领域的功能上判断,地理标志与商标一样,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代表了产品不同的声誉与品质,被消费者用来区分不同的生产者,从而能创造巨大的效益,因此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商标从本质上讲,是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的一种标记,原产地名称标注在原产地商品上,同样有区别特定地区生产者的作用,同样可以达到依此让消费者选择购物的效果。因此,二者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此外,欧共体商标法第64条同样规定:“在贸易活动中用于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地理来源的符号或标志,可以构成共同集体商标。”因此,地理标志权属于特定地域,按照特定的方式进行生产的生产者,或是生产者组织及行业协会所享有的一种工业知识产权。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是采用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的方式给予地理标志以法律上的保护。
2.3 地理标志的公法保护
1999年7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规定:原产地名称由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持有,政府机关不仅负责原产地名称的注册登记,并且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原材料、技术工艺、质量、包装等)进行直接监控。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官方机构持有,政府机构不仅负责这些标志的注册登记,而且还负责对其使用进行审查注册,并对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专用标志的使用进行全面监控。其他法律,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都有关于地理标志使用的若干规定。因此,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保护已经被纳入了“公权”范畴之内。
3 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现状
3.1 地理标志概念使用混乱
一般来说,我国法律所指的地理标志或原产地标志即指我国2001年修订《商标法》第15条第2款所规定的内容,但由于法律制定时间和立法程序的不同,单行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中的对于地理标志概念表达用语不一,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提到产地概念,但并未具体界定其含义;《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第4条提到的原产地标记,从字面上理解,其意义既涵盖原产国标记又包括地理标志,易引起歧义。概念的不明确,阻碍了地理标志权利的法律保护工作在实践中的开展,更不利于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接轨。
3.2 侵犯地理标志行为界定模糊
按照TRIPS的规定,对地理标志权利的侵犯行为主要指地理标志的不当使用。不当使用包括:以不当方式作产品称谓、使用说明,以其他不当竞争方式使用等。根据《商标法》规定:对不当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同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禁止伪造、冒用“产地”及对“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但是,这些法律文件,都没有列明不当使用行为的具体构成要件。如果要处罚侵犯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首先就要按照法律规则三要素“条件假设、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要求,严格界定侵权行为的内涵,确定“用作产品称谓”、“冒用”等行为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界定侵犯地理标志行为的侵害后果,并与相关法律条文或隐藏条文共同构成法律规则的完整逻辑结构。因此,目前法律文件对侵犯地理标志行为界定的模糊性,就很难保证相关法律能够被有效执行,不能体现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成效。
3.3 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多方监管冲突
多年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一直负责对原产地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而国家质检总局根据2005年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负责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进行审核,并且负责确认地理标志保护地域范围和产品注册登记的管理工作,从而成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实际主管部门。两个行政机关对于地理标志的同时监管,采用不同的行政审批程序造成了所有人权利的冲突,也使得企业和行业协会在注册地理标志,请求权力机构保护时面临诸多的困惑。
3.4 缺少对侵犯地理标志行为的处罚规定
任何法律法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也是对守法行为的肯定。TRIPS协议第5条也规定了“刑事程序”,对成员方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刑事处罚程序作出了一些最低要求,我国也作出了一些相关的规定。但是,我国现有法律仅制定禁止非法使用或类似条款,以事后处罚的方式对地理标志加以保护,缺少对地理标志概念与其他概念的关系,组织和个人保护地理标志权利的权利和责任的划分等方面的规定。这将导致无论是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还是证明商标进行保护,要追究违法者的刑法责任都困难重重。而对于那些未申请(或未核准)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如果权利受到侵犯,要依据法律给予刑事法律保护,就更不现实了。
4 地理标志保护的标准化
4.1 地理标志标准化保护的现状与优势
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出现是伴随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规的颁布实施而出现的。1999年12月7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GB 17924-1999《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是我国制定的第一个地理标志产品的国家标准。
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化可以提高生产者的市场竞争力,提高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提高经营者的收入。同时,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化也帮助质检和工商部门运用标准工具对地理标志进行监管,解决两大部门间监管工作中的冲突,从而保护地理标志这种既是国家宝贵财富,又是生产者共同使用的知识产权。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化很好地解决了多方监管,国家和集体共有的矛盾,提高地理标志保护的可操作度,维护了国家和集体利益,避免了国家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践踏以及私权利所有者对于地理标志资源的无知造成的浪费。
4.2 地理标志保护的标准化战略
4.2.1 建立支柱产业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
地理标志制度是打造保护区域品牌,特别是促进农业标准化建设,打造特色经济体系的重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优先建立本地支柱产业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它能实现资源利益最大化,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知名度,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发展。例如:涪陵榨菜成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后,通过标准化生产打造高端品牌,依靠技术创新延伸产业链,涪陵区榨菜产业链年产值达到31亿元,已经成为重庆市农村经济中产销规模最大、辐射带动能力最强的支柱产业。
因此,在发挥当地支柱产业优势的前提下,建立包括农产品的产地环境技术条件、生产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包装、储运、标签等的相关标准,就能全面发挥出地理标志产品的优势,为供需双方提供交流的共同平台,提高农产品的声誉,促进传统的支柱产业焕发出新的生机。
4.2.2 全面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和文明古国,地理标志保护更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从全国首次调研的323个地理标志来看,类属农产品的有307个,占95.0%。实践证明,以支柱产业为龙头,全面推进地理标志保护战略的实施,能推动相关地域知名度和地域产品声誉的传播,从而带动大批农产品实现价值和市场竞争力的快速提升。
在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战略中,重庆市就摸索出了一条成功之路。重庆市作为新的直辖市,集大城市、大农村于一体,城乡二元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为了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级政府相继成立了以工商、农业、质监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地理标志保护组织领导机构。截至2010年,全市已有近10个区县先后成立了地理标志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区县长任组长,定期召开地理标志申报和保护协调会,推动地理标志保护战略的实施。几年来已先后完成了《重庆市地理标志保护现状调查》、《地理标志保护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研究》等调研课题,制定出台了《重庆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五年规划》。
到2010年,经过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战略的实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已初审通过了涪陵青菜头、合川桃片、丰都龙眼、丰都肉牛、荣昌猪、秀山金银花、梁平柚、万县红橘、武隆高山萝卜、武隆高山白菜、开县龙珠茶11件地理标志,加上原已注册的涪陵榨菜中文、涪陵榨菜拼音、奉节脐橙、大足黑山羊、城口老腊肉、长寿沙田柚、酉阳青蒿、石柱黄连、永川秀芽9件地理标志,重庆市地理标志总量达到20件,取得历史性突破。一大批地理标志产品的涌现,充分调动了农民和涉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提高了区域经济实力,为重庆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5 结语
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文明史的文明古国,独特的地理气候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孕育了许多具有地理标志的特色产品。加入WT0之后,我国的产业经济不断融入国际大环境,为了适应TRIPS的保护要求,就必须建立科学、合理、高效及统一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加快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
现代经济的发展不是直接取决于自然资源、金融资本、硬件技术的数量和规模,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知识或有效信息的积累和使用,依赖于科技创新能力。综上所述,通过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标准化战略,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既是市场经济竞争的需求,也是法制发展的方向。
摘要:本文探讨了地理标志的起源、演化,从而确定了地理标志的法律意义。通过对我国地理标志的权利属性,认证机构与程序、保护内容的方式研究与探讨,提出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现状,并以重庆市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战略为例,提出地理标志保护的标准化方向。
3.“双地理标志”交相生辉 篇三
保护地域品牌
初冬的一天,在盘锦中国北方食品城内,多位外地消费者正在与一粮店经营者讨价还价,店面负责人为远方的客人煮粥、蒸米饭供客人品尝。而市场外,停着多辆各地牌照的大客车。外地客商和消费者乘车集体到盘锦选购大米,已成为盘锦大米销售市场的一道风景。
在粮食系统工作30余年的盘锦市粮食局粮食行业发展(储备)科科长王宏伟告诉记者,盘锦种植水稻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907年。1928年,张学良将军创办了营田股份有限公司,开创了东北地区水稻生产机械化的先河;从那时起,盘锦地区的大米就有了一定的知名度。1948年盘锦解放后,政府开始大规模垦荒造田,兴修灌溉网,改良土壤,尤其是以国营农场为单位进行农田开发建设,为后来盘锦地区大米成名奠定了基础。
“盘锦大米经过了几十年的种植改良,到了90年代,名气和影响力大增,但外地大米不断涌入盘锦,想借盘锦大米的声望销售;也有本地生产企业购进外地水稻加工,然后冒充盘锦大米销售,造成盘锦大米市场混乱,价格一度也失去优势。”王宏伟说。
1999年,盘锦地区粮食丰收,全市水稻库存积压,优质水稻卖不上好价钱,出现罕见的卖粮难。王宏伟称,当时盘锦市主管农业的副市长带队奔赴北京、西安、郑州等地实地考察大米市场,现场蒸煮米饭。同时,找经销商座谈,发现盘锦大米在外地有口碑,但牌子认知度仍须进一步提高,由此坚定了整合资源、整顿市场、再创品牌的信心。
盘锦市工商局副局长许凤艳表示,为解决盘锦大米散乱经营、无序竞争的问题,工商机关一方面维护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也在寻找解决途径。到了2001年,市粮食局积极主动地开展盘锦大米市场调查研究,从地理环境、土质、种植、生产、销售等多方面论证,得出的结论是盘锦大米特有品质具备注册地理标志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近万字的调研报告。
2002年初,为保护盘锦大米的声誉,提升盘锦大米的信誉度,盘锦市工商局就注册盘锦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向市政府做了专题汇报,引起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分管农业副市长挂帅,工商局、粮食局、农委为成员的专项领导小组。与此同时,盘锦市粮食局成立了盘锦市大米协会,开始准备申请盘锦大米地理标志相关事宜。期间,市工商局多次到大米协会指导完善申报材料,并积极与省工商局沟通,还通过省工商局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取得了联系,为商标注册提供了全程跟踪服务。
许凤艳称,2003年4月正式提交申请,2004年3月取得注册证,“盘锦大米”成为辽宁省第一个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仅当年,就使80万吨上市大米增加了5亿多元的销售收入。
“河蟹”带动农产业升级
盘锦市拥有广阔的苇塘、稻田,有滩涂65万亩、苇田120万亩、稻田170万亩、水库11万亩、池塘12万亩,有较多的沟渠河流,资源可谓得天独厚。
在盘锦市兴隆台区钻井批发市场一河蟹行内,二三十个玻璃缸内分装着大小不同的盘锦河蟹,不安分的河蟹不停地往缸口方向攀爬,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
蟹行销售人员告诉记者,盘锦河蟹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后,其名气越来越大,价格也不断看涨。截至2014年11月中旬,6两和5两母河蟹的每斤销售价是130元和100元,而2两母和3两公的每斤销售价是60元。在100多平方米的店面里,平时销售百八十斤;中秋、国庆、元旦、春节是销售旺季,其销量高出不少。现在运输业十分发达,通过快递公司,从店内可以发往北京、广东、山东、黑龙江和辽宁省各市。一般下午5点前发出,省内各市第二天就可以收到。
记者从盘锦市海洋与渔业局了解到,盘锦是东北地区最大的河蟹养殖基地,1996年,盘锦首创稻田养蟹;从此,稻田养蟹、蟹田种稻是盘锦农业发展的重点,稻蟹双生也成为绿色生态农业的新亮点。
回顾盘锦河蟹申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过程,许凤艳说,盘锦市工商局牢固树立与地方党委、政府一盘棋的思想,在实施商标战略进程中,紧紧围绕政府发展规划,积极宣传、引导、推动盘锦河蟹证明商标申请工作。从2006年开始,盘锦市工商部门抽调人员,专门成立了“河蟹办”,为后续申办注册盘锦河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服务。期间,盘锦市工商部门主要领导还多次深入企业实地调研,邀请省工商局商标处领导上门指导,与市海洋与渔业局领导一同进京办理申办工作,终于在2012年10月7日,“盘锦河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成功。
2013年3月在中国农产品(000061,股吧)区域公用品牌价值评估中,“盘锦河蟹”品牌价值为19亿元。2014年全市河蟹养殖面积158万亩,占全国12%、全省88%;产量6.7万吨,占全国9%、全省92%;产值38亿元。
据悉,仅河蟹一项,盘锦市农业人口人均纯收入就达1800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11.5%。现有18个乡(镇)实现了养蟹万亩乡(镇),养蟹面积在10亩以上的户数达2.86万户。盘锦河蟹出口总量可达2200吨,创汇额可达2亿美元。2014年河蟹的质量好于往年,个体大,肥满度好,膏满黄肥,口感好。
盘锦市河蟹办相关负责人表示,2014年已预留年产总量的35%左右待元旦、春节期间销售,满足消费者节日消费需求。
双地理标志带动农民致富
现今,盘锦年种植水稻面积近170万亩,年产优质水稻110万吨左右,约占辽宁全省的1/5。虽然销售看好,但销售网点仍然乐于采用现场制作的方式销售盘锦大米,因为经销商对盘锦大米有信心,而消费者对盘锦大米也有了更高的认知度。另一方面,随着盘锦河蟹产业的兴起,为全市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初步形成了苗种繁育、蟹种养殖、成蟹养殖、饵料生产、交通运输、加工销售和餐饮服务等诸多环节的产业链条,为盘锦市城乡提供了12万个就业岗位。目前,盘锦河蟹已发展成为农民致富的重要产业。
许凤艳表示,盘锦大米、河蟹的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地产品牌农产品增加了附加值,保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带动了农民生产致富,为地方农产品走上品牌化发展道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工商部门将继续保护好地理标志产品,使农户、企业生产经营更加规范,让盘锦地方经济发展更上一层楼。
4.地理标志发言 篇四
(根据录音整理)
刘亚圣
(2008年4月29日)
同志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已于200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农业部颁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而制定的新法规。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工作,是农业部门的新职能,是新形势下推进品牌农业发展、建设海峡西岸现代农业的新举措。今天,我们召开全省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视频会议,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理清思路、把握重点,明确目标、加快推进工作扎实开展。今天的这个视频会既是一个动员会,同时也是一个培训会。刚才,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严可仕主任讲解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请各地及时到有关网站下载相关文件。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 1
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因此农产品地理标志是重要的农业资源,是区域品牌和特色优质农产品的表现形式和重要载体,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之
一。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对于我省农产品产业升级、产品质量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农业增效及农民增收意义重大,是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发展品牌农业及特色农业的重要抓手。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首先,要学好法规,提高认识。各级农业(畜牧、茶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相关材料可以上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下载),特别是一把手要带头学,种植业、畜牧业、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管理机构更要深入学,全面准确把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实质内容。学习中要注意重点把握好以下三点:第一点,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是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能,是一项新的、重要的审核登记工作,我们要充分利用农业系统的资源优势,开创性地开展工作;第二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是农业部门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的、旨在证明地方优质农产品独特品质的公益性服务,《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经费编入本部门年度预算;第三点,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发展品牌农业的重要
抓手,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持,《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其次,要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省厅决定,我省将参照农业部的做法,依托各级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组建农产品地理标志检查员队伍,全面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配套文件的要求,尽快设法落实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经费,充实业务人员。县级农业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把农产品地理标志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其认证认定的工作统筹起来,全面推进。
二、理清思路,把握重点
各级农业部门要依据我省的农业资源禀赋,立足优势产业和优势农产品,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大力宣传,搞好培训,组织申报,积极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
一要制定规划和实施细则。省厅正在抓紧组织制定我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的规划和出台《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立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要求,规范登记管理行为。
二要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工作。各级农业部门
和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要以地方优良品种为基础,摸清家底,建立申报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项目储备库,制定工作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三要明确农产品地理标志推荐申报的主体和登记的重点。要积极引导,以从事特色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专业经济组织为申报主体,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推荐申报和登记审核工作;以我省优势农产品产业带、特色农产品规划区和农业大县为重点,挖掘、利用、保护和培育各类特色农产品。各地有很多名特优农产品可以申报作为项目储备,如安溪和武夷山的茶叶、永春和长泰的芦柑、莆田和福清的枇杷、长汀的河田鸡、古田的食用菌、建瓯的竹笋,等等,种类繁多,不胜枚举,这些都是很值得申报的好项目。
四要抓好宣传培训。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公众媒体和简报等,广泛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公益性宣传活动,扩大农产品地理标志影响。省、市管理机构要分期、分批培训专业人员,造就一支掌握政策、熟悉业务的专业队伍,为全面启动登记认定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三、明确目标,抓好落实
去年,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已在一些试点省份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工作,一些省市的工作已经走在前头。我省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面临着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的局面,各级农业部门要大胆创新,扎实工作,狠抓落实,迎头赶上,努力开创我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首先,要明确工作目标。按照我厅计划,今年8月底以前要完成以下几项工作:配备人员,建立工作体系;开展资源普查,建立项目储备库;依据农业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细则;举办2—3期培训班,轮训业务骨干;开展试点,提交第一批申报材料。今年年底以前要完成以下几项工作:完善制定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细则,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全面启动申报登记工作,各设区市至少有1个以上的材料通过省级审核,全省5个产品通过部级审批;开展证后监管,推广加贴农产品地理标志防伪标识;在前期工作实践的基础上,着手筹建网络申报系统。今天会后,省厅将会正式行文部署,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省厅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加快进度,抓好落实。
其次,要增强履职意识和竞争意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是各级农业部门的重点工作,已被列为省厅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各级农业部门和管理机构要冷静分析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与试点省市以及其他部门相比,我省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起步较迟,必须应对来自各方面的竞争。但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是农业部门的职能,这为我们做好该项工作、抵御外部竞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我省众多的地方名特优农产品为工作开展提供了丰富的项目储备,农业系统的整体资源为做好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各级农业部门和管理机构务必增强责任感,通过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更新观念和改进工作方法,积极应对外部竞争,主动出
击,尽快启动工作,积极主动地向政府领导汇报,争取领导和财政等部门的支持,打开工作局面。
第三, 要立足服务推动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靠前服务,同时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审核把关科学严谨、管理服务快捷周到的原则,全心全意地服务农村、服务农业、服务农民,用高质量的服务,用获证产品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引导和带动各类经济合作组织积极申报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第四,要加强信息交流。省、市、县管理机构要在工作中保持密切联系,省厅将在会后安排省级管理机构的人员下乡,到第一线去,开展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在明年的工作会议上,安排各级管理机构交流经验,为我省首批获得农产品地理标识的产品颁证,达到树立典型,扩大影响,推动工作的目的。
5.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探析 篇五
关键词 地理标志 TRIPs协议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常敬泉,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
一、地理标志含义的界定
《TRIPs协议》在第22条中将地理标志的含义表述为:地理标志所指向的是标示出特定商品源自于一些成员地理区域内的,以及来自于该地理区域内的某个特定范围,同时该商品的主要品质特征,是与前述的地理标志内容不可分离的。从协议表述的含义可以对地理标志的特征做出如下综述:
1.地理标志可以被用来区别商品来源。众所周知,商品都具有区别性,这种区别性可以使得消费者轻而易举的将其与其他商品做出区分。但地理标志的区别性特征似乎不太明显又较为抽象。人们只能根据地理标志认知到该商品来自于一个特定的地理区域内,却无法凭借地理标志明确其具体制造商。即地理标志代表的是某个特定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而不是代表某个制造商,其与商标有着明显的区别。
2.地理标志代表着商品具有的某种特定品质,这是其最根本的特征。基于地理区域内特定的人文自然因素,使得出自于该地域的产品有着特定的品质。而所谓的自然因素是特指地域内独有的气候环境、地貌特征及天然物料等内容,人文因素则特指该地域内具有独创性的制造工艺、配方等内容。如“禹州钧瓷”、“信阳毛尖”之所以被消费者喜欢,与产品的制造和产地的“自然或人文因素”密切相关。
3.地理标志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地理名称”。地理名称所指的是商品源自于某个具体的区域,如“景德镇陶瓷”、“上海手表”等地理标志中的“景德镇”、“上海”、等都是真实存在的地名,不是凭空虚构出来的内容。
4.地理标志指向的是特定地理区域。地理标志是现在仍在使用中的地名,既可以是一个国家的名字,也可以是足以避免误导的特定行政区域划分的名称。
5.地理标志属于共有性质的无形财产。地理标志的产地是依赖于天然地理条件或区域内生产者的集体智慧,其所有权当属于该地域内的全体劳动者所有。故此,地理标志这种无形性财产,是集体性质的共有权利,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个单位或某个组织独自占有的权利。
二、地理标志的立法保护
地理标志是能产生信誉和市场竞争力的商业标志,体现的是当地优越的自然人文条件。禁止地理标志虚假标注,是保护地理标志权利人和消费者利益的需要,是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正常国际贸易秩序的需要。一些重要的国际公约、区域性的工业产权保护协定以及国家间的双边协定在调整和规范地理标志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世界各国、各地区也受到前述公约及协定的影响,在国内立法中也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做出相应规定。
(一)专门法保护形式
地理标志的立法保护最大成就者为法国。法国1919年5月颁布名为《原产地名称法》的专门法律用来保护地理标志,该法在实施以后又根据地理标志内容的与时俱进,不断进行修改与更新,并于1996年进行了最后一次修订。 其内容主要是明确原产地名称的注册登记制度,以及与地理标志保护相关行政和司法程序,更是将盗用原产地名称的行为当作不法行为进行处罚。法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是以行政手段管理和保护原产地名称为主要特征,因而有学者认为法国的原产地名称权是“公权”而非“私权”。
(二)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形式
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中保护,是指通过将地理标志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该立法体例依据各国立法内容不同又分为三种类型:
1.美国和中国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形式。这种形式允许申请人自行决定将地理标志注册成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如《美国商标法》第1054条规定可以把原产地标记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款也有相类似的规定,在地理标志符合《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时,可以将其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专门保护。除此之外,英国、伊朗、土耳其等与我国立法保护形式一致。
2.加拿大注册证明商标形式。立法明确规定地理标志仅能注册为证明商标,此种模式的商标法中没有专门规定集体商标。此外,约旦、冰岛等国家也采用此种形式。
3.德国注册集体商标形式。德国对地理标志的专门保护刚好与加拿大相反,对于地理标志仅可以注册为集体商标,而不能成为证明商标。如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第99条就规定,在不受本法第8条第2款第2项所述内容影响的情形下,在商业活动中,允许把标明商品或者服务是来自于某个特定地理区域的标志或标记注册为集体商标使用。 约旦、波兰等国家也是把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进行保护。
(三)地理标志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
通过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地理标志是一种普遍接受的保护途径。日本是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立法保护的典型代表,其在1934年3月颁布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1条规定,假冒商品原产地标志和使用使人误认商品出处标志的行为被当做误导或混淆消费者的行为予以禁止,与此同时,日本一些专门性立法也从不同角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进行了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立法模式强调了假冒产地名称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性质,把重点放在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但对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积极权利性质有所忽略,产地范围内的经营者未能获得一项明确、具体的专用权。 通过上述保护形式的列举可知,地理标志的立法保护形式各有利弊,一国究竟采用哪一种保护模式,更多的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用,极少有国家采用单一的立法保护模式,通常都是多种立法模式并行保护,充分利用每种立法模式的优势。
三、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现状及立法完善
(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采法律保护与部门规章调整相结合的制度
(二)健全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对策建议
1.法律应给予地理标志多方面多角度的保护。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申请人可以自行决定将地理标志注册成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虽然此保护方式与国际惯例接轨,但难以对地理标志提供多方面多角度的保护。地理标志本质上与商标是不能混同的,地理标志属于集体性的共有权利,具有辨识产地来源、品质等功能,与产地特定的自然和人文因素有着不不可分割的紧密关联。正是由于地理标志所具有的上述独特特征,TRIPs协议在保护地理标志的时候,把地理标志与其他传统知识产权并列,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一项内容独立进行保护。当前我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水平与其他国家及国际条约的规定还有着巨大的差距,更与与入世后对地理标志保护的需求相差甚远,建议我国在时机成熟时当尽快制定专门法律,与商标法等专门法律相结合对地理标志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保护。
2.立法时应当扩大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我国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例外性规定,把基于善于取得的那些并非来源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且极易误导公众的商标,可以继续进行使用。这个例外性的规定与TRIPs协议相比,地理标志保护的范围明显缩小了许多。既然我国是WTO成员国,理应参照TRIPs协议规定的保护范围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在专门立法中扩大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这也是我国应当履行的地理标志保护国际义务。
3.规整地理标志保护的行政部门统一行政职能。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内,工商总局商标局和质检总局都是地理标志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主要履行原产地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职能,质检总局主要履行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保护地域范围、产品品质注册登记等职能,两个部门各自为政。多个管理部门及繁杂的行政审批程序势必造成地理标志所有人的权利冲突。解决这种行政职能冲突,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统一管理职能,将多个部门的管理权予以归整,由一个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理标志的保护。
作为WTO的成员国,我国《商标法》以及部门规章虽然对地理标志进行了周全的保护,但与TRIPs协议的规定还有很大的差距。我国是幅员辽阔的发展中国家,有着多样化的地理地貌,孕育了大量品质优良的农产品、手工制品等特产,因而建立健全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制度,不仅仅是处于商业利益保护的需要,更是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需求。
6.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写写帮推荐) 篇六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还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
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应当附送集体成员名单。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三、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四、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五、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
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七、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八、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申请人需要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7.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经济价值探讨 篇七
国际上很早就开始了对地理标志的法律制定行为。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率先将地理标志列入工业产权保护的范围, 并对防止假冒地理标志的行为作了一些实质性规定。1995年1月1日,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被称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文件正式生效。该协议的第二部分在“关于知识产权的可获得性、范围和执行标准”中, 把“地理标志”列为与商标、专利、版权并列的知识产权问题, 要求WTO的各签约国或地区切实予以保护。
与大多数国家相比, 我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起步较晚。1999年8月17日,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第6号局长令的形式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部门规章。我国加入WTO后, 根据WTO/TRIPS等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协定,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01年3月5日制定颁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 对我国原产地标记的申请、注册、使用和监督管理都作了总体的规定, 提出了“地理标志”的概念。
2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经济价值分析
2.1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 能有效地指导消费, 规范市场
地理标志为产品的原产地提供了官方担保, 也保证了产品符合严格的质量标准。客观上给了消费者一个信心, 国家的批准是对这一声誉的肯定。同时,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可以作为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效地遏制生产、流通领域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质量欺诈行为。
2003年初, 吉林省的“露水河红松母树林籽仁”刚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公示, 欧盟的一家公司在网上看到后, 就立即与露水河林业局联系商贸事宜。产品相继打开美国和欧盟市场, 价格从5.5万元/吨上涨到13万元/吨。
2.2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 有利于提高区域经济的整体竞争力
原产地域产品标志在特定区域内的公用性, 以及对区域外的排他性, 不但能引导当地的企业对相关产业的投入, 而且会吸引本地以外的企业进入其中。从而实现产业链的建立和发展, 这对解决就业, 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发展当地经济都是有很大的帮助。
以吉林省为例, 吉林省长白山区的天然矿泉水因其水型多样, 水质口感上乘, 于2004年7月成为吉林省第5个原产地域产品, 被省委、省政府定为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拳头产品。
2.3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 有利于实施名牌战略, 提高国际竞争力
1999年原产地域保护制度在我国得以实行, 而绍兴黄酒成为第一个受到保护的产品。受到保护后, 其得到日本销售商充分的信赖, 从而改变了在日本黄酒市场上销售率的弱势, 原来市场占有率居高不下的台湾黄酒纷纷被挤下日本商家的柜台, 不少台湾生产绍兴酒的厂商甚至开始考虑放弃“绍兴酒”的称谓。
就目前来说, 我国台湾省出产的黄酒在日本市场呈现下降趋势, 其市场占有率由过去的80%骤降至目前的5.8%, 而绍兴黄酒日本市场占有率则由过去的20%飙升至目前的94.2%, 大有一统东瀛市场之势。
2.4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 对保护生态环境、民族文化遗产等方面也有着积极的意义
原产地域产品多是农产品或食品, 所以其保护制度的重要方面就是对原产地域产品的生产技术要求、质量特性等方面实施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吉林省著名的长白山中国林蛙油, 是我国4类林蛙油中唯一收入中国药典的林蛙油。它主要生长在长白山的东部和中部山区。自实施地理标志政策以来, 吉林省积极推广人工封沟放养林蛙, 到2010年, 在受保护的20个县 (市) 内, 共封山沟5500多条, 在自然经济免受各种污染的同时, 还有力的拓展了林业经济, 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3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建议
3.1积极申请加入地理标志产品的国际组织
2005年11月中旬, 我国共有20个优秀中国地理标志产品在杭州召开的国际地理标志网络首届中国年会上, 获准加入国际地理标志网络组织。其中, 浙江省有七个传统农产品获国际通行证。它们是西湖龙井、绍兴黄酒、临安山核桃、临海蜜橘桔、衢州柑橘、磐安香菇和杨庙雪菜, 成为国际地理标志网络组织首批成员。这说明这些农产品都有了国际“通行证”。
3.2利用法律, 要组织、鼓励和协助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对国外发生的针对我国地理标志的侵权进行诉讼
在国外发生的针对我国地理标志受到侵权时, 我国政府要组织、鼓励和协助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出口商等要及时的采用法律措施来进行维权, 对维护国内地理标志的行为给予奖赏和鼓励, 对于那些对我国地理标志受到侵权布置之不理的企业和个人, 要采取惩罚措施。
3.3对我国地理标志区域保护理论进行宣传, 使政府和企业提高对其的保护意识
地理标志区域保护问题是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 地方政府要对此提高重视, 不仅要加强其理论的研究还要加对其地理标志知识进行普及, 要利用新闻媒体来推动其发展, 采取一些简单的活动来广泛的将其宣传和推广, 普及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的有关知识, 使政府和企业的地理标志保护意识不断的提高。
摘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已成为WTO各成员方在进行国际贸易时通行的规则, 然而在我国地理标志的开发、研究和保护问题上, 绝大多数地方政府对该问题的重视十分不够。将注重从本地域出发, 分析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经济价值, 提出强化和利用我国地理标志的建议。
关键词:地理标志,保护,经济价值
参考文献
[1]叶京生.国际知识产权学[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 2004.
[2]张今.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及我国保护中存在的问题[N].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1-11-01 (3) .
8.让地理标志“泥土”变“黄金” 篇八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地理标志是一个重要的概念,是指某商品来源于某地,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地理标志的内涵,决定了它与特色农产品具有天然的亲缘性。据有关方面统计,在中国已公开批准注册的地理标志中,类属农副产品的占95%以上。江苏地处江淮地区,从螃蟹、龙虾到茶叶、大米等,具有独特品质的农产品相当丰富。由于市场前景看好,“李鬼”不断出现,弄得“李逵”很棘手。明明不是阳澄湖的螃蟹,却号称阳澄湖大闸蟹;明明不是泰兴白果,却号称泰兴白果;明明不是淮安大米,却号称淮安大米。
实践证明,打不打农产品地理标志,就是不一样。洞庭湖碧螺春茶叶取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前后,500克炒青的价格分别是80元和200元,茶农收益翻了1.5倍。昆山巴城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后,去年平均每亩收益增加129元。品优质高的东台西瓜在未使用地理标志前,没有可识别性,瓜农四处求人销瓜,现在,成群结队的瓜贩子直接到东台田头抢购。目前东台西瓜种植面积已达25万亩,年总产量85万吨,年销售达12亿元,成为小果型西瓜国内市场占有率第一的品牌。
地理标志与商标既是远亲也是近邻
与商标相似,地理标志的主要功能是区分商品的来源。与商标不同,地理标志区分商品是通过对其生产地的标示,而不是通过对其制造来源的标示。对制造或生产的地方的标示是地理标志的本质。地理标志与商标不同,不是主观随意选定的,并且地理标志的标示不可替代。
对于并非来源于所标示地方的商品,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者有权阻止任何他人使用该地理标志。与商标一样,地理标志适用“特殊性”原则,即:所受到的保护仅限于其实际使用的产品种类上;还适用“领土”原则,即仅仅在一定领土范围内受到保护,并受该领土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享有声誉的地理标志是特殊性原则的一个例外。
中国地理标志保护双轨保护问题颇多
中国现行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是一种以商标法保护为主导但同时存在专门保护的混合体,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借鉴与移植必须充分考虑被借鉴或移植制度本身的历史性和完整性,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重构中国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关键在于制度创新或者完善,而非简单地模仿传统模式。
按照中国现行的模式,地理标志被商标法纳入到集体商标和注册商标使用的范围之内,即和英美等大多数国家一样,采用的是商标法保护模式。
另外,对地理标志还可用集体商标进行保护。集体商标可以由一个证明机关所有,以标志使用该集体商标的人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协会的成员资格意味着该集体商标的所有人一般说要遵循某种规则。集体商标的所有人自己通常不会被禁止使用该商标,其保护也一般按照商标法实施,集体商标的所有人均可以提起侵权诉讼。
中国现行的模式不仅仅存在集体商标和标志商标,而是商标保护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结合。这就导致了双轨保护产生很多问题,中国现行法律,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均有权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和管理。依《商标法》第2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而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4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两个独立部门对地理标志都可依法行使审批权和管理权,不仅表现为权力重叠、管理资源浪费,客观上,在地方出现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自为政的情况,导致不同所有人就同一产品、同一标志主张权利,引起权利冲突,更为严重的是导致企业、农户无所适从,而且不能保证审批过程的公平性。
地理标志公私之辩
在学理上,地理标志在我国关于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争论中,地理标志的性质,即地理标志究竟是私有财产还是公共财产,成为争论的核心问题。讨论地理标志的性质,旨在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作出明确的认识。主张用独立的地理标志制度保护地理标志的人认为,地理标志是公共财产。他们认为,商标权是私权,而地理标志是公共财产,用商标权来保护地理标志,实际上是将公共财产作为私权的保护对象,即将公共财产私有化,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事实上,很多地理标志產品的优良品质、知名度和声誉是我们的祖先世世代代创造、积累的结果,是祖先和当代人智慧的结晶。作为一种财产,它既不能归个人所有,也不能归理论意义上的国家所有,而应当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产地的居民共同所有,即它是一种集体财产。对于这种集体财产,应当用保护私产的方法,即通过赋予私权的方法来保护。实际上,不管是证明商标制度、集体商标制度,还是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它们所赋予权利人的都是一种私权,而不是公权,其区别仅在于具体的管理方式和国家干预的程度有所不同。例如,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其首要的救济方式都是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从1883年巴黎公约开始,地理标志就被纳入到知识产权法体系内进行保护,明确宣布知识产权为私权,在以地理标志为客体的“知识产权”理应作为私权,并具有私权所应当具有的法律属性。
地理标志的完善在路上
中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亟待完善。针对冒用和盗用地理标志的行为,所有利益方都可以对使用虚假货源标志、对盗用他人地理标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制止,并可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获得救济。
目前,中国《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比较笼统,与TRIPS协议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我们应当完善《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防止未注册的地理标志遭不当抢注。《商标法》进行必要的修改迫在眉睫,对《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有关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规定必须进行修改,使它们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规定必要的条件和限制。地理标志的专门立法保护,应结合中国国情,同时借鉴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制定专门的地理标志法。包括立法目的、保护对象、保护的产生、注册的效力、地区内生产者的使用权、地理标志权的撤销及无效地理标志的使用管理,地理标志权的保护等内容,以保障中国国民经济科学稳定地运行和发展。
9.云南普洱考察地理标志商标汇报 篇九
泰安地处鲁中山区,多样的地理环境造就了丰富的物种资源,为我市品牌农业的发展提供了无限商机。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把服务农产品品牌创建列为全局重点任务,坚持“夯实基础、提升总量、分类指导、重点突破”的商标工作思路,努力服务大局、突出亮点、开拓创新,重点开展了驰著名商标及地理标志申报、5S基层商标服务模式和品牌工作指导站经验推广、农产品及泰山茶品牌创建等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经济转型升级。全市农产品注册商标2774件,农产品山东省著名商标17件。泰山赤鳞鱼、泰安煎饼、泰安大白菜、宁阳蟋蟀、泰山板栗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达到19件,实现大幅增长。去年山东省肥城桃开发总公司被省工商局评为“山东省地理标志商标运用示范单位”,系全省十个示范单位之一。
一是以“5s商标服务体系” 为依托,大力推进乡镇品牌工作指导站建设,夯实商标兴农工作基础。针对农产品品牌创建工作点多面广,企业和农民商标意识总体较为薄弱的实际,我们把夯实基层基础作为工作重点,找准商标品牌工作与基层政府、企业和农民需求的共振点,探索县(市、区)工商局与乡镇政府联合建设品牌工作指导站。品牌工作指导站立足5个支撑点(即5个S,1、Sense,即商标意识树立;
2、Surrounding,即商标氛围营造;
3、Steering ,即商标注册指导;
4、Standard,即商标规范使用;
5、Striving,即驰、著名商标争创),通过制定本区域品牌发展规划、落实扶持政策、实施宣传培训、协调部门关系、商标数据信息采集录入、商标事务指导、创牌策划引导和商标维权等措施,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成为政府、职能部门和企业各方共同参与、配合联动的有效平台,对农产品品牌创建起到显著的推动作用。省工商局曾专门在泰安召开了全省商标监管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市政府也批转了我局《关于加强全市重点乡(镇、街道)及园区品牌建设的报告》。“5S商标服务模式” 被评为“2011-2012年度中国最具影响力十件商标大事”,成为山东省唯一入选事件,是泰安商标工作迄今为止的最高荣誉,省工商局牛启忠局长、市委李洪峰书记和市政府闫新建特邀咨询先后作出批示予以肯定。截止目前,全市共创建品牌工作指导站32处,覆盖了40%的乡镇。泰山区省庄品牌工作指导站立足辖区特色,重点指导帮扶农产品生产企业开展品牌创建。省庄辖区已有“亚奥特”乳业获评中国驰名商标,全镇10户茶叶生产企业全部拥有了注册商标,有的企业还申请了多件茶叶注册商标,形成了以“津口”、“碧霞湖”为龙头的茶叶商标品牌梯队。二是大力扶持农产品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制定了全市驰(著)名商标发展规划,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班子,派专人“一对一”指导企业整理完善申报材料,并积极向国家局、省局汇报推荐,提高了驰(著)名商标申报的成功率。近年来,在食品安全形势严峻敏感,食品行业驰名商标认定难度增大的情况下,我市成功认定了山东光大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的“智育”植物油和山东亚奥特乳业有限公司的“亚奥特”乳制品2件农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全市农产品驰名商标达到4件,占全市驰名商标总量的20%。农产品山东省著名商标达到17件。
三是加大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培育力度。积极挖掘地理标志潜在资源,引导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申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派专人指导申请人收集史志、地理特征资料,帮助申请人获得主管部门批文,指导申请人制定检测标准和管理规则,通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全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取得新突破,2年全市新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17件,总量达到19件。东平县工商局在申报“安山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过程中,考虑到申请人是农民协会,商老庄乡政府资金也比较紧张的实际情况,不仅帮助其搜集、整理、印制申报材料,还组织了协会、乡政府人员赴高青县学习“高青大米”地理标志成功运作经验,先后四次派专车到省局、国家局提报材料,“安山大米”地理标志注册后,东平县工商局还积极开展项目推介,引入中储粮集团对安山大米从收购、加工、包装到销售一条龙产业链运作,带动了农民增收。岱岳区工商局通过在天平工商所、范镇工商所设立泰山茶品牌工作指导站和地理标志产品工作指导站,促进了全区农产品商标品牌的发展。仅2013年岱岳区就新增“徂徕黄金梨”、“泰安煎饼”、“泰山板栗”、“泰安黄芽白菜”、“泰山大白菜”5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产品品牌工作取得新的成果。“徂徕黄金梨”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后,岱岳区徂徕镇果树农民经济协会推出了统一的外包装,提升了包装档次,加大了品牌宣传力度,举办了徂徕黄金梨品鉴会等市场推广活动,使徂徕黄金梨得到了更多追求品质的消费者的认可。徂徕黄金梨市场价格也由过去每市斤1.5元,提升到每市斤9.5元,地理标志富农增收的效果充分显现。
四是大力扶持泰山茶产业发展。认真落实《泰安市泰山茶产业振兴规划》和泰山茶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精神,把泰山茶作为重点行业加以扶持,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支持泰山茶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从放宽泰山茶市场准入、开展品牌创建以及维权保护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2013年,全市新登记泰山茶生产企业2家,泰山茶生产企业达29家;新登记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12家,全市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达54家;全市茶叶注册商标申请量17件,获准注册39件,总量达419件。针对泰山茶外包装标识和注册商标使用不规范的问题,组织人员走访茶叶生产企业和经营业户近百家,对全市茶叶商标进行详细的摸底排查。在岱岳区天平工商所设立了泰山茶外包装点评展厅,对企业商标使用和包装设计逐一提出规范性建议,向泰山茶生产企业反馈整改建议36条,提升了泰山茶企业的创牌护牌意识。从泰山茶产业的发展现状出发,我们认为非常有必要将“泰山茶”品牌申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此市工商局积极担当,通过协调市农业局、市史志办和泰安市泰山茶叶协会,搜集整理了泰山茶历史记载、特定品质等资料,由市政府出具了推荐市泰山茶叶协会为申请人的推荐函,现有关材料已报至商标局。
10.开发地理标志促进农产品出口 篇十
摘要: 农产品出口在我国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我国出口农产品频繁遭遇绿色壁垒的困扰。开发农产品地理标志不仅可以提高出口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还能有效突破绿色壁垒。
关键词: 地理标志绿色壁垒
扩大农产品出口可以有效促进农民增收,因此农产品出口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农产品出口既迎来市场扩大的发展机遇,又面临来自国外的激烈市场竞争。其中,绿色壁垒就是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重要障碍之一。
一、绿色壁垒的含义及特点
(一)绿色壁垒的含义
绿色壁垒是指国际贸易中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凭借技术优势,通过严格的法规和苛刻的标准来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一种非关税壁垒。绿色壁垒大多由西方发达国家设置,一方面是由于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逐渐意识到环境的重要性,并开始重视环境保护;另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绿色壁垒逐渐成为拥有领先技术的发达国家进行贸易保护的有效形式。
(二)绿色壁垒的特点
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设置绿色壁垒的初衷是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但现实中绿色壁垒与贸易保护主义的结合则使贸易保护呈现出新的特点:(1)名义上的合理性:即出发点是对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关注,符合社会发展的方向。(2)形式上的合法性:即绿色壁垒是在WTO规则允许的范围内由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多边协定构成。(3)一定的歧视性:即绿色壁垒产生的基础是发达国家在技术上的领先优势,具有明显的歧视性。(4)保护方式的隐蔽性:即绿色壁垒在名义上以环保为出发点,但实际上是通过多变的标准进行贸易保护。(5)保护内容的广泛性:即绿色壁垒强调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及包装等各个环节都不能破坏生态环境。(6)较强的技术性:即绿色壁垒所设立的环保标准包含较高的技术成分。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与绿色壁垒
农产品绿色壁垒暴露出我国农业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农业生产者的环保意识不强、农产品质量控制难度大以及缺乏国际认可的绿色标志和绿色包装等。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提高我国农产品生产者的环保意识,通过有效的质量管理,创建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形成绿色农产品品牌。地理标志是一种与产品生产的地理来源相关联的标志,是国际公认的一个知识产权概念。具体而言是指识别某产品来源于某地域或该地域内某地区或某地点的标志,而该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以及其他特征主要取决于当地独特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农产品地理标志在应对绿色壁垒方面有其独特的功能。
(一)树立品牌形象,提升环保意识
地理标志不仅提供了其产地的明确信息,更重要的在于它是一种品质保证,是优质的象征。地理标志的品牌效应为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创造了条件,相对于其它农产品而言,申请了地理标志的农产品获得了相对的垄断优势、较高的价格优势以及较强的市场渗透力。这种市场竞争优势同农业生产者的经济利益密切相连,而要维持这种市场竞争优势就必须确保农产品品质,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农药残留和降低重金属含量都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二)规模化生产,统一质量标准
人多地少的客观现实决定了我国的农业生产必然呈现出分散的小规模特征,这也使得我国农产品难以实现标准化生产,且技术推广和质量控制难度加大。而与特定地理名称紧密相连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集体品牌的功能,可以实现一定区域内优质特色农产品的规模化生产,并通过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有效解决农业生产标准化程度低,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产品质量控制难度大等问题。统一技术和质量标准,统一包装的绿色农产品将导致绿色壁垒失灵。
(三)获取“绿色通行证”,减少各种卫生检验检疫程序
农产品地理标志在运用先进环保技术进行生产的同时,还可以通过打文化牌和特色牌树立品牌形象,在出口过程中获取“绿色通行证”。不仅可以提升我国出口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而且可以有效简化各种繁杂的检验检疫程序和通关手续,节省出口农产品的流通时间和流通成本,绕开农产品绿色壁垒,实现出口农产品由成本领先向质量取胜的转变。
三、对策建议
(一)树立绿色观念,发展生态农业
追求自然和健康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我国农产品出口应对绿色壁垒的首要之处在于顺应这一潮流。树立绿色观念,开发绿色农产品,发展生态农业是大势所趋。而作为初级农产品的载体,自然环境条件对于农产品品质具有本质影响。因此,生态农业强调减少环境污染,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将产地农户的经济利益同生态保护直接挂钩。出于维护地理标志,保障其利益的考虑,将有助于培育农业生产者的绿色生产和经营观念,提高环保意识,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测,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量,加快发展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开发,并建立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遵循国际质量标准,严格规范农产品生产
突破绿色壁垒的关键在于提高出口农产品的品质,这需要提高农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的环保技术水平,从而为突破绿色壁垒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以ISO9000等国际环保质量体系为标准,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绿色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加快绿色质量认证工作,不断缩小与发达国家质量标准之间的差距。发挥地理标志的集体效应,在大力推广绿色技术的同时,建立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强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包装等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质量监督与管理,围绕地理标志创建优质农产品品牌,使农产品地理标志成为优质农产品的识别标志。
(三)以地理标志为核心,开展绿色营销
当今社会,人们的环保意识日益增强,且环保技术不断提高,绿色农产品越来越受到欢迎,并作为一个新的市场正在逐渐扩大。由于农产品国际贸易中绿色壁垒对于农产品的质量、标志以及包装等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要想扩大我国农产品出口,除了以地理标志为核心强调农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绿色生产技术以及加强质量监督和管理外,还应积极开展绿色营销,即从搜集绿色信息、开发绿色产品、设计绿色包装、制定绿色价格、建立绿色营销渠道以及开展绿色促销等各个环节入手,在文化牌的基础上,打好生态牌,树立国际绿色品牌,并以此作为农产品出口的绿色通行证,简化各种检验检疫流程和手续。
[参考文献]:
[1] 李苏,冲破绿色壁垒开拓国际农产品市场,农业现代化研究,2000.11
[2] 王志本,我国传统名特优农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农业经济问题,2005.4
[3] 孟昌,张瑜,积极应对后WTO时代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国际贸易问题,2005.11
11.法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启示 篇十一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创建与实施,是中法两国政府和人民真诚合作的结晶。
法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实施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用价格调节使果农、生产者获益。
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领域。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地理标志是同专利、版权、商标、工业设计、集成电路等并列的七大知识产权领域之一。
法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是世界建立最早,也是做得最成功的国家之一,其最有代表性的产业是葡萄酒业。1905年,受根瘤蚜危机的影响,法国葡萄酒大幅减产,一些不法商人大搞假冒伪劣,政府出台法令,取缔假冒原产地标志的产品。1908年,政府又出台法令,明确葡萄酒产地的划分,批准了包括香槟、干邑、波尔多、夏朗德等地的原产地区划,此为现代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创始阶段。随后的1919年、1927年、1935年、1990年,直到1999年,法国陆续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日臻完善,成为具有法国特色、产业风格、国际认同的独特制度体系。地理标志所保护的产品,具有独特的质量特性和风格,这种特性主要来源于产品的地理条件,如特定区域的土壤、气候、水质等自然因素和技术、传统等人文因素,使产品具有特定、特殊不可替代的独特风味、品质和声誉。法律对这样的产品用知识产权的规则给予特定保护,使其有合法性、稳定性和独占性,对生产者的利益给予排他性保护,不得假冒或侵占,使其能够长期、稳定的受益。如香槟、人头马、马爹利、卡慕、轩尼诗等等(干邑酒类),成为经久不衰的百年品牌,风靡世界,就是得益于地理标志保护制度。2004年,法国的葡萄酒年出口额60多亿美元,就业人口60多万人,受保护的产品500多种,全国有超过15%的领土面积涉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这个发源于葡萄牙,成功于法国,成为世界公认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但成功地走向了欧盟,走向了世界,也来到了中国。
1995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同法国农业部、法国干邑办、财政部等部门开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双方达成合作协议,每年互派人员考察、培训、研讨,掌握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法律、法规、标准。对实验室人员进行培训,掌握产品分析和鉴定技术,着手建立中国的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特别是在1997年5月,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和法国总统希拉克签署了《中法联合声明》。1998年9月,中国总理朱镕基同法国总理若斯潘签订了《中法关于成立农业及农业食品合作委员会的声明》,两个声明都提出要进一步加强两国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合作,这对中国地理标志制度的建立起了重大推动作用。1999年8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第6号局长令《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标志着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正式诞生。2005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78号局长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标志着我国这一制度进一步完善和成熟。截至目前,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产品已达1800多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标志的企业8000多家,产值近万亿元。获得地理标志的农产品增值效益普遍增加15%~20%,出口贸易大幅增加。如陕西苹果受保护后,800多万果农普遍增收。中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品种、数量后来居上,均在世界前列,并走向了世界。近些年,中国同欧盟启动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互认工作,同拉美、亚洲、非洲、美国、澳大利亚等区域和国家都开展了不少交流与合作,成为中国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突出成效和经典案例!
笔者有幸参与了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创建和实施过程,多次到法国等欧洲国家访问,还曾在世界地理标志保护大会上发言。不少中法人士为这项制度作出了杰出贡献。中国曾授予法国干邑办吉兰多先生友谊勋章,法国也授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潘岳先生骑士勋章。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创建与实施,是中法两国政府和人民真诚合作的结晶,是用友谊的泉水浇灌的绚丽花朵!
制度来之不易,成果令人振奋,未来尚需提高。中国这一制度的完善和成熟,还可以从法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路径和经验中得到很多启示:
启示1:要保持制度的可持续,必须不断维护、更新、持续改进
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决定于三大要素:自然禀赋、人文因素和法律制度保障。而制度也是有生命周期的。法国从1889年到1999年,再到新世纪,十几次修改其法律法规,不等制度过度疲劳、衰老就注入新的活力。我国从2005年质检总局发布局长令,转眼10年,情况大变。专家、企业多次呼吁要把规章上升为条例或国家立法,一直未果。制度不牢,地动山摇。在此笔者再次呼吁加快立法进程,使这一利国、利农、利企、利民的好制度更加完善!
启示2:制度实施要靠市场机制,企业主体
法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实施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用价格调节使果农、生产者获益。保护也不光靠政府,更多的是靠行业协会。如干邑办,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机构,不是行政机构,有一定行政职能,按法律参与行业管理、国际交流等事务,发挥了重大作用。中国一直没有成立地理标志保护协会,中介机构也不多,企业的主体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启示3:产品质量要有可靠技术保障
法国地理标志产品有完善的标准体系,计量方法、实验室检验、认证等可靠的技术保障。其葡萄种植的地块、种苗、高低、间距、采摘的日期、运输、保管、加工工艺、器皿、标识甚至瓶塞等都有严格的技术规范,更不用说加工、检验、销售、保护、打假等一系列技术加法规的保护体系。反观我国在这方面尚有不少小差距。现代化的产品质量,绝对离不开标准、计量、认证、检验检测四大技术支撑,这已成为国际竞争力的集中体现。
启示4:好制度要注重传播、交流、扩展
法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史,是一部走向欧洲、走向世界的精彩传播史。从法律牌、质量牌、特色牌、环保牌、文化牌一直到国际牌,成为全球公认的国际规则,有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启示5:好制度要追求高效益
法国这项制度的效益极为显著,其葡萄酒绝大部分出口全球,创下高收入,不少果农都成为百万富翁,小村镇又是青山绿水、酒庄飘香。中国应进一步使这项制度发挥更大效益,特别是调整农产品结构,培育民族特色的精品、名品、优品,使之有高知名度、高质量、高附加值,使中国制造转变为中国创造、中国速度转变为中国质量、中国产品转变为中国品牌。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将大有可为,大放异彩。中法人民的友谊之花必将结出更为丰硕的果实。
12.浅谈农产品地理标志 篇十二
关键词: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现状,对策建议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和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 世界各国都在努力挖掘和发挥自身优势资源, 以提高本国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1]。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地域特色农产品的代名词, 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我国地缘广博, 气候多样, 农耕历史悠久, 特色农业资源丰富, 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禀赋优越。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管理, 已成为我国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趋势。
1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概念及特征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 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 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定义) 。农产品地理标志首先是一个产地标志, 标示产品来源于特定区域, 同时也是品质和质量标志, 标示产品具有独特的品质特性。由此,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产地标志与质量标志的复合体, 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
2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现状
2.1 制度体系建立健全
2007年12月, 农业部制定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标志着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全面启动。随后, 相继发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检查规范》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和规范, 进一步规范了各项工作[2]。成立了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专家评审委员会, 授权委托了近百家品质鉴定检测机构, 培训注册了数千名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省级工作机构超60家[3], 为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
2.2 产品登记逐年增长
2008年, 全国登记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121件, 自此,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数量逐年递增。2010年产品总数达到535件, 2011年835件, 2012年1048件。2013年, 开展了全国地域特色农产品资源普查, 列入《全国地域特色农产品普查备案名录》的产品6839件。截至2015年底, 全国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1896件, 覆盖全国多数地区, 涉及果蔬、粮食、畜禽、水产多个行业。
2.3 品牌建设成效显著
启动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示范样板创建工作, 眉县猕猴桃、莒南花生等6个产品为首批国家级示范样板创建试点。目前, 6个产品完成创建, 在创建产品13个。开展了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价值评价。2015年, 章丘大葱品牌价值140.44亿元;宜宾早茶110.09亿元, 眉县猕猴桃91.5亿元。与中欧、中瑞、中美等开展谈判与对话, 国际交流合作进一步扩大[3]。
3 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意义
3.1 有利于保护农业优势资源
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 有利于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保持产品优良品种, 为地域特色农产品贴上名、特、优标签, 提高特色农产品的市场认知度和影响力, 更好地传承中华民族农耕文化, 保护地域特色农产品和农业优势资源。
3.2 有利于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将地理标志农产品培育为特定区域的主导产业, 整合优势资源, 延伸产业链, 增加产品附加值, 形成农产品集聚区和产业带。进一步挖掘地理标志农产品历史文化内涵, 拓展农业多元功能, 如与乡村旅游产业、农耕文化产业相结合。以地理标志农产品形成的产业集聚, 调整区域产业结构, 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3.3 有利于提高特色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
农产品地理标志在国际贸易交流和农业谈判中占据重要地位。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能减少国际贸易争端, 打破农产品贸易技术壁垒, 打造国际知名品牌, 提升特色农产品品牌价值和国际市场竞争力。近年来, 我国地理标志农产品在国际贸易中价格一路攀升, 如“涪陵榨菜”、“中宁枸杞”等出口贸易额大幅增加。
3.4 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
“库尔勒香梨”、“眉县猕猴桃”、“章丘大葱”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价格普遍高于同类普通产品。例如“眉县猕猴桃”, 2010年9月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2011年, 种植面积为1.65万hm2, 占眉县耕地面积的68.9%, 总产量32万t, 直接产值15亿元。眉县农民人均猕猴桃产业收入4600元, 占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4%以上。农户年均纯收入从2010年的3.1万元提高到2012年的3.9万元, 增长率为26%。
参考文献
[1]金发忠.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问题研究[J].农业质量标准, 2009 (4) :14-17.
[2]罗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现状与对策建议[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 2011 (5)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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