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制公示牌(精选11篇)
1.安全生产责任制公示牌 篇一
附件:3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治安事项监管
(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事项监管
(三)互联网网络安全审核事项监管
(四)互联网安全保护等事务监管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监管
(六)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运输、使用事项监管
(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事项监管
(八)烟火燃放事项监管
(九)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薄、人才居住证等证件的核发监管以及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事项监管
(十)食品类、药品类、环境类等规范案件查处
(十一)一般行政案件查处规范
(十二)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一)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治安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平山县公安局(公章)
为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落实登记备案制度,是否落实相关收购登记和可疑物品报告制度;
2、检查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金属;
3、检查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物品的行为;
4、检查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行为;
5、检查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
1、日常巡查:各公安派出所落实对各自辖区的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季不少于1次全面检查。
2、专项督察: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每次不少于20%。
3、全面检查:对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4、案后倒查:对发生案件的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落实案后倒查。同时对举报投诉的随报随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各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各公安派出所日常管理,县局治安大队应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
2、局指定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管理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以上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存在不按规定如实登记收购信息,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责令限期进行改正。
2、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案进行查处。
(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平山县公安局(公章)
为进一步规范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日常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信息报送情况;
2、出租房业主对居住房屋、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信息报送情况;
3、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
1、日常巡查:全县各公安派出所落实对用人单位流动人口信息报送的日常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的日常巡查。
2、专项督察:县公安局基础防控大队根据要求开展督察,每年不少于4次,各公安派出所检查不少于20人。
3、案后倒查:对发生入户盗窃案件的流动人口报案人落实案后倒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和出租房屋的纳入各公安派出所日常管理,县局基础防控大队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
2、派出所民警、协管员对辖区内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和出租房屋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未按规定上报流动人口信息的,责令改正。
3、发现被检查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发现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改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1、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2、发现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三)互联网网络安全审核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平山县公安局(公章)
为加强对互联网网络安全审核事务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接入互联网的网站和信息服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监督检查内容。全县各接入互联网的网站和信息服务单位是否存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所列的9种违法信息,并及时进行巡查处臵。
2、监督检查指标。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5家网站。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日常工作发现、不定期抽查、信息系统工具检测等方式相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1、落实一名专管民警负责,并确定各网站至少一名联络员;
2、定期对各接入互联网的网站和信息服务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违法信息,并及时通报未处臵的违法信息,督促网站及时处臵;
3、适时对网站处臵情况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监督检查。由专管民警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县内各网站进行巡查;
(2)做好记录。及时发现本县各网站违法信息处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日志、截屏等记录;
(3)通报整改。检查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过电话、书面等形式通报至网站联络员进行整改;
(4)复查整改情况。检查人员及时对前期要求网站整改的问题进行复查,做好复查记录。
(5)处罚。监督人员通过复查后发现被要求整改网站仍存在问题,根据违法违规严重程度对存在问题网站依法进行当场或者立案处罚。
(四)互联网安全保护等事务监管
单位名称:平山县公安局(公章)
为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平山县联网使用单位;平山县各重要信息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及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平山县各互联网使用单位、接入服务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情况;各重要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情况。
2、监督检查指标。每季度检查不少1次,每次不少于5家。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实地检查、日常工作发现等方式相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由网监大队指派2名民警到全县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2、检查民警表明身份,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3、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对象的相关制度、措施和台账进行查;督促、指导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4、发现存在问题,并通报被检查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查看被检查单位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台账及落实情况。对制度不执行、措施不落地、台账不齐全的,督促其立即整改。
2、对被检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监
管
单位名称:平山县公安局(公章)
为加强对互联网服务营业所安全管理的监督,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平山县各网吧
二、监督检查内容及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依法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2、监督检查指标。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5家单位。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日常工作发现、举报投诉发现、现场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由网安大队牵头,由2名民警到全县各网吧进行网吧实名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实地检查或根据举报投诉情况对被举报网吧进行突击检查;
2、发现网吧存在违规行为的,及时纠正,并开展调查核实,根据情节严重依法当场或立案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检查民警发现网吧存在违规行为的,当场指出存在问题,并做好检查记录;
2、检查民警通过实地调查、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对存在问题的网吧进行相应处罚。
(六)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运输、使用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平山县公安局(公章)
为进一步规范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运输、使用的日常监管,避免发生流失或被盗现象,不发生危害公共安全事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是否取得相关使用许可证,是否有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否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2、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实际使用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是否与审批材料一致,同时检查购销备案情况。
3、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是否建立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如实记录使用的数量、流向的。
4、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转让其购买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是否建立情况报告制度。
5、检查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立存储仓库,是否按要求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设施。
三、监督检查指标及方式
1、日常巡查: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安派出所落实对各自辖区的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家每月不少于2次。
2、专项督察:每年不少于4次,抽查面每次不少于30%。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对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进行备案,并将情况反馈给各公安派出所。
2、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备案单位纳入各公安派出所日常管理,县治安管理大队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3、局指派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履行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储存、使用的相关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可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使用单位,责令单位及从业人员立即停止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改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2、对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使用单位拒不进行整改的,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
(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集会游行
示威 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平山县公安局(公章)
为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集会游行示威等事项监管,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政府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区域内申请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负责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及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
申请大型群众性活动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
(1)大型群众活动承办者是否具有要求的相关资质、资格,是否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申请许可活动的情况,是否按照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负责人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申请和获得许可,游行示威是否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和其它事项进行,是否有违法犯罪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每次大型群众性活动或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前,指派2名以上民警到现场进行实地踏勘;
2、活动进行过程中,局指派2名以上民警到现场进行监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事前踏勘现场,及时发现各种各类安全隐患。
(二)加强现场管理,正确引导活动举行。
(二)对活动进行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处臵有关突发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局派出2人以上民警,到活动举办地或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行进路线沿途进行实地踏勘。
(二)安排警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或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进行现场监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效处臵突发事件。
(二)对群众举报、投诉的信息,及时组织警力依法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当场提出整改意见或视情书面函告有关责任单位,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落实安全措施。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危险的,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并责令停止活动,有序疏散人群,同时对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三)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行进过程中,有法定情形不听制止或可能发生其他危险的,现场管制警察责令立即解散;拒不解散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组织人员立案查处。
(八)烟火燃放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平山县公安局(公章)
为加强烟火燃放管理,杜绝安全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焰火燃放作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烟火燃放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等资料;
2、检查申请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是否与分级管理审批资质相符;
3、检查申请烟火燃放作业方案资料;
4、检查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是否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等证明材料。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烟火燃放作业单位检查不少于1次,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
2、专项督察: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专项督察。检查指标以上级下达的指标为准;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烟火燃放作业单位的检查,检查单位及人员的资质等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烟火燃放作业的单位的申请作业情况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燃放作业单位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局指定三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烟火燃放作业单位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检查记录,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烟火燃放作业审批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
(六)局指定三名以上执法人员落实燃放现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燃放作业人员是否具备资质;是否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是否按照烟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烟火燃放作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资质和有关上岗操作证件。
(三)责令烟火燃放作业单位及从业人员改正违规行为。
(四)认真组织检查和督查工作,确保各项程序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做到有报必查、每查必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监督检查发现烟火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于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废旧烟花爆竹,进行就地封存,并组织销毁处臵。
(九)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薄、人才居住证等证件的核发监管以及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平山县公安局(公章)
为加强对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薄、人才居住证等证件的核发监管以及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的核准事务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公安局各派出所户籍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及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各派出所户籍室依法办理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人才居住证等证件的核发工作以及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的核准情况。包括:
1、派出所户籍室硬件配臵、管理人员配臵、户籍管理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
2、办理各项业务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内部审批手续是否完善;
3、各种台账、档案资料是否按时归档;
4、其他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局每季度组织一次实地检查,检查的派出所比例不低于派出所总数的25%,对各项业务的抽查不低于5%;
2、网上抽查。对各派出所户籍室办理的业务进行不定期网上抽查,抽查不低于业务量的10%。
三、监管检查方式
(一)局实地检查派出所户籍室硬件配臵、管理人员配臵、户籍管理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办理各项业务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内部审批手续是否完善,各种台账、档案资料是否按时归档。
(二)对各派出所户籍室办理的业务不定期进行网上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局指定两名以上民警对派出所户籍室的有关工作进行检查。(2)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办理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等事项以及未按要求及时开展工作、落实措施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整改;对未按规定办理各项业务的,经核查属实的,及时进行通报,并将结果纳入打防控考核和绩效考核。(3)适时指派2名以上民警到派出所,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检查中发现派出所在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人才居住证等证件的核发工作中以及在办理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场通知属地派出所所长,并及时以书面或电邮形式通报县局督查部门。
(二)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1、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违反规定给予办理的;
3、工作疏忽大意造成差错且导致不良后果的;
4、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5、超标准收取费用的;
6、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十)食品类、药品类、环境类等
规范案件查处
单位名称:平山县公安局(公章)
一、立案标准
(一)犯罪行为有明确的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在食品类犯罪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且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行为;
2、生产者、销售者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而进行生产、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3、违反食品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二)犯罪行为有明确的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在药品类犯罪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生产者、销售者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故意生产和销售假药的行为。
2、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3、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4、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5、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犯罪行为有明确的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在环境类犯罪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臵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
2、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臵的行为。
3、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
4、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的行为。
5、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6、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7、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二、报告程序
经侦查确定为环境、食品、药品类等刑事案件的,经局领导同意,由县局执法大队作刑事处罚措施并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作出的刑事处罚措施情况报县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程序
(一)发现涉嫌犯罪行为
1、市场管理监督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移送的案件或线索;
2、公安机关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案件或线索情况。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民警于案发之日起受理后立即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食药环大队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负责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县局执法大队审批。
3、审批。执法大队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县局值班领导批准。
4、批准。县局值班领导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作出决定。
(二)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民警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有效性,制作《移送起诉意见书》
(三)移送起诉阶段
1、提出移送起诉意见。案件承办民警制作《起诉意见书》,列明应当给予移送起诉的证据、事实、依据,并提出移送起诉的罪名。
2、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移送起诉意见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县局执法大队负责人审批。
3、审批。执法大队负责人认真审核《移送起诉意见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县局领导审批。
4、批准。县局领导认真审核《起诉意见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作出批准决定。
(十一)一般行政案件查处规范
单位名称:平山县公安分局(公章)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受案查处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受案查处条件的限制,行政执法办案部门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受案查处条件的,经分局领导批准后,报分局法制大队备案。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的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依法查处。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勘验,制作《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
2、审核。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登记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
3、批准。由行政执法办案部门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登记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受案的决定。作出受案决定的,应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二)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经集体讨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组织召开听证。
(四)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2、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处理)法律文书签发单》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3、承办科室审核。承办科室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处理)法律文书签发单》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
4、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处理)法律文书签发单》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分局领导审批。
5、批准。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行政处罚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六)执行。
(七)结案。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市公安局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季度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分局监察室对承办机构负责人予以通报、下发督查通知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二)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单位名称:平山县公安分局(公章)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认定的意见》(浙公通字〔2009〕154号)以及金华市公安局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裁量基准(金市公法[2010]第11号)的相关规定制订。具体内容已在婺城区公安分局门户网站法律法规子栏目(网址:http://)和《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认定的意见》中公布。
三、有关措施
1.分局法制大队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2.法制大队每年组织四次行政处罚案件执法检查,每个执法单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行政处罚案件,对执法规范化和处罚裁量合法性进行检查。
3.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所有执法单位窗口,上墙公布执法依据和处罚标准,接受群众监督。
4.组织开展执法教育培训工作,对执法中发现的问题总结、归纳成《执法建议书》指导一线民警办案。
2.安全生产责任制公示牌 篇二
目前, 大多数企业都会在生产作业现场, 悬挂、张贴各种各样的“安全警示牌”, 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遵章守纪, 明确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例如各种安全标语、风险信息卡以及GB 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中要求的各类安全标志等。但在实践过程中, 仍然会有人对这些“安全警示牌”视而不见。那么, 如何才能让“安全警示牌”更能引起作业人员的注意, 起到安全警示作用, 从而减少隐患, 保障安全呢?本期就让我们来讨论一下如何让“安全警示牌”充分发挥作用。
近期话题征稿
如何使“打非治违”常态化
7月30日, 国务院安委会下发了《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委[2014]6号) , 决定于2014年8月至12月底在全国集中开展以“六打六治”为重点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并明确提出要推动建立常态化“打非治违”工作机制。那么, 在开展专项行动的同时, 如何才能使“打非治违”工作机制常态化, 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能够得到长期地有效遏制, 避免出现“屡禁不改”“死灰复燃”等现象, 从而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希望大家积极建言献策。 (截稿日期:2014年10月24日)
如何消除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抵触”
目前虽然很多企业都在积极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但在实践过程中, 仍有部分员工由于对安全生产工作不理解或者企业采取的方法不当等原因, 对安全生产工作存在“抵触”情绪。例如, 不配合安全检查、不落实整改, 甚至故意违章等, 给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带来很大阻力。那么, 如何才能有效消除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抵触”情绪, 使员工能够积极主动地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希望大家积极讨论。 (截稿日期:2014年11月25日)
如何让开发区成为“安全发展示范区”
8月18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在专题听取部分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检查组暗查暗访情况汇报时指出:“开发区不能成为安全生产的盲区, 而要成为安全发展的示范区。”那么, 应如何解决目前部分开发区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顺、安全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等问题, 促进开发区安全生产水平提升, 让各类开发区在推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 成为“安全发展的示范区”?希望大家积极建言献策。 (截稿日期:2014年12月25日)
征稿要求:1 500字以内为宜, 请选择其中一个话题阐述观点。并在来稿中注明作者姓名、单位、职务、通联地址、邮编、电话、E-mail以及身份证号码, 以便您的文章刊发后, 给您寄样刊及稿费。来稿请发至ankang1@263.net (请在邮件上注明“论坛”投稿字样) 。如有问题也可在易安网论坛www.esafety.cn/bbs与主持人交流。
3.安全生产责任制公示牌 篇三
一、“强化”即要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不断强化行政“一把手”全面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党委工会协同抓的工作机制。“一把手”不仅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方针,确保职工群众财产生命安全,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更要检查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切实担负起“负总责”和“第一责任者”的职责。首先是要经常深入作业现场,坚持靠前指挥,掌握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取得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发言权和主动权;其次要经常分析研究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设状况,应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工作特点,因地制宜地制订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做出具体部署,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施;三要有针对性地制订采取相应的对策,及时解决在实施过程中各环节出现和突出问题,坚持每月召开2~3次的安全管理工作办公例会,听取各职能部门的信息反馈,协调好各部门的工作,及时修正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条款,并加以补充和完善,使之更切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四要加强安全监察队伍建设,创新安全生产监察手段,积极支持安监部门的工作,使他们能在宽松的环境中履行职责,发挥效能。坚持“三不生产”和“四不放过”原则,对违背安全生产责任制行为的人和事绝不宽容,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权威性。五要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一级的“一把手”履行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监督,达到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的要求。努力营造浓厚的企业安全文化氛围,从而形成从上到下围绕一个共同的目标、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促进安全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
二、“细化”即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层层分解,建立一级对一级负责,个人保班组、班组保区队(车间)、区队(车间)保公司的保证机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遵循“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具体明确,便于操作”的原则,对各级职能部门、管理人员的责任逐条逐项的进行分解和细化,把责任明确到各个具体人员岗位,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使人人头上有任务,个个肩上有责任。切实处理好谁来抓、抓什么、怎么抓、须达到什么目标,真正做到履行职责有规范,检查考核有标准,追究责任有依据。要从本单位、本部门、各工种、各岗位的具体情况出发,把各项责任和目标进行量化或表格化,以方便考核。使安全生产责任制更符合实际情况,促进安全管理工作上新的台阶。同时,必须加强职工、特别是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和自保互保的能力,完善各种检测和预防手段,分析本地区、本行业发生事故预兆和处理事故的本领。积极开展安全科学研究工作,对各作业场所进行动态的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途径。还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的工作部署及时调整充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增加新内容,追加新任务,提出新要求,使安全生产责任制适应生产任务的要求。
三、“实用”即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要实用,便于操作。要不断探索和创新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办法,要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办法,制订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考核措施,创新安全工作的思维模式,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力求最大限度地提高考核效益。首先应采取综合考核、量化考核的方式,进行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的考核,既要考核各职能部门和各级管理人员“做了什么”、“怎么做”的过程,更要考核“做得怎么样”的结果,最关键的一点是要广泛深入地了解职工群众的意见和作业现场的管理效果,对实施过程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有区别的加以处理和解决。同时,要保证考核结果的真实、全面、公正,切忌偏听偏信、先入为主的做法。通过认真的评价分析和总结,对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充分的肯定与表彰,并辅之以必要的物质奖励。其次,要注意考核人员的自身素质,每次考核前应对参加考核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并挑选熟悉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和条款的人员参与考核工作,要抓住考核重点,掌握真实、准确的情况,防止考核走过场或流于形式。三是要注意考核结果的运用,切实把考核结果作为各级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绩效评定、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还必须建立考核结果的告知和反馈制度、复查回访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使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煤矿安全管理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四、“严肃”即要严格安全责任制追究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严肃性。责任追究制度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关键,只有强化责任追究,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作用才能有效的发挥出来,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增强讲政治、讲稳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担负起职责范围之内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克服好人主义、部门或条块保护的现象,不折不扣地抓好责任追究,真正做到凡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没有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就要受到追究,决不能放纵袒护或姑息迁就,该奖的要奖,该罚的要罚。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使安全生产责任制奖罚分明、职责明确。在对具体工作有失管、失察、失究、失职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恶性问题责任追究的同时,更要着力强化领导失职的追究力度,这是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权威性的关键所在。安监部门在开展安全监察工作时,要把责任制追究工作作为检查的重点,确保安全责任追究落到实处,以维护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严肃性,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自主安全管理机制,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水平,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
4.安全生产责任制公示牌 篇四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新泰正大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针对本项目公示信息如下: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1、项目名称:新泰正大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异址搬迁项目
2、项目概要(1)建设地点:
新泰正大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拟搬迁厂址位于新安路以北,规划新庄北路以南,规划新安西路以西,规划苇池路以东。占地面积114301平方米。
(2)主体工程:
本项目拟建设 1×130t/h 高温高压生物质锅炉+1×C30MW 抽凝机组和 3×130t/h 高温超高压燃煤锅炉+1×CB18MW 抽背机组+1×B25MW 背压机组,实现生物质发电和热电联产,并预留扩建端。
本项目达到设计能力时,生物质年发电量为 13650×104kWh,年供电量为11875×104kWh,年采暖供热量71.15万GJ。燃煤年发电量为 15564×104kWh,年供电量为13071.73×104kWh,年工业供热量 81.4万t。
本项目建设实施后,现有厂址4x35t/h中温中压链条炉+2x75t/h中温中压循环流化床生物质锅炉和1 x 15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配套1台6000kW背压式机组、1台15000kW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和1台7000kW背压机关停。
(3)辅助工程:
本工程所需生物质资源由泰安正大生物质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燃煤由本项目所需煤源主要由当地煤源与外地煤源两部分组成。当地煤源主要来自王家寨、小港、汶河等三座煤矿,外地煤源主要来自山西、内蒙两地。燃煤采用汽车运输。
本工程生活给水引自园区自来水管网,生产给水为新泰污水处理厂中水经深度处理后的再生水,备用水源为新汶污水处理厂中水。
本期工程共建2座的灰库,每座有效容积为500m3,可满足存放锅炉的灰量72h。
本工程采用干式除灰渣系统,灰渣和脱硫副产品石膏考虑全部综合利用,本工程不设永久性灰场和事故灰场。
(4)环保工程:
煤锅炉烟气净化采用电袋复合型除尘器、炉内喷钙加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低氮燃烧+SCR脱硝,生物质锅炉烟气净化采用火星捕集器+布袋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低氮燃烧+SCR 脱硝,与锅炉配置均采用 1对1,燃煤锅炉烟气与燃生物质锅炉共用一根烟囱。废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
二、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新泰正大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山东省新泰市青龙路1301号 联 系 人:周工 联系电话:0538-7268098 电子邮箱:syzpp2001@163.com 邮 编:271200
三、环评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山东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济南历山路50号 联 系 人:张工
联系电话:0531-85870067 传
真:0531-85870067 电子邮箱:zhgwsdnu2010@163.com 邮
编:250013
四、环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1、环评工作程序见图1。
图1 环评工作程序
2、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收集相关的环境功能区划、城市发展规划和区域集中供热规划、热电联产专项规划等资料,分析该项目建设与规划的相符性;
(2)开展现场调查、资料收集、环境监测,了解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目标和环境质量状况;
(3)根据工程分析、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预测、评估本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拟采取的环保治理措施的可行性及需要补充完善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必要性,最大程度地降低工程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为本工程的生产和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4)通过各专题的评价,分析和评述拟选厂址的可行性、总图布置的合理性;
(5)通过环境风险评价,规定本项目环境风险防范管理措施和应急计划;
(6)在环评工作期间,广泛征询公众意见和建议并对公众意见进行反馈。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本次公示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如下:
1、您是否了解本项目的建设?
2、您认为本地区的环境质量状况如何?
3、您认为本项目的建设是否能够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4、您对本项目建设在环境保护上有什么建议和要求?
5、本项目建设后,您最关心哪些方面的环境问题?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1、公众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提交书面意见。
5.安全生产责任制公示牌 篇五
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质量诚信
量化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08〕92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质量诚信量化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做好相关工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质量诚信量化公示管理
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强化建筑市场各责任主体质量自控意识,确保建筑工程观感质量和功能质量,努力消除建筑工程质量通病,促进建筑市场各责任主体妥善处理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示管理对象
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市、外地入青、中央及省驻青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
二、公示管理内容
质量诚信量化公示的内容包括全市年度建筑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情况和年度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两部分内容。
三、公示管理依据
1、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建管字[2008]26号);
2、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建管字[2005]19号)。
四、公示管理责任分工
(一)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负责全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质量诚信量化公示信息汇总及公示,并具体负责市内四区年度建筑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汇总及年度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汇总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简称五
市三区)质监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年度建筑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汇总及年度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汇总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向市质监站报送有关情况。
五、公示管理运行程序
(一)年度建筑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管理公示
1、质监机构在日常建筑工程竣前检查时,要严格按照市建委《建筑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工程的观感质量进行量化评价。
2、质监机构应建立年度竣前检查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台帐。
3、质监机构应按照《建筑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分类统计,分别按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统计出年度竣前检查工程观感优质品率(即观感A级工程百分率α)及竣前检查工程初检观感不合格率(即初检观感C级工程百分率β),并进行排序(排序分类见4)。
五市三区质监机构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竣前检查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台帐及统计结果报市质监站办公室。
4、市质监站将全市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于次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评价统计排序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
公示的主要内容(每年公示的具体内容可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包括:
(1)一级以上(含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年度竣前检查工程观感优质品率前25名、后25名;
一级以下施工总承包企业年度竣前检查工程观感优质品率前50名、后50名;
(2)一级以上(含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年度竣前检查工程初检观感不合格率排序;一级以下施工总承包企业年度竣前检查工程初检观感不合格率排序;
(3)监理企业年度竣前检查工程观感优质品率排序;
监理企业年度竣前检查工程初检观感不合格率排序;
(4)开发建设单位年度竣前检查工程观感优质品率排序;
开发建设单位年度竣前检查工程初检观感不合格率排序;
(5)未完成年度指标(标准见附注,下同)施工企业名单;
未完成年度指标监理企业名单;
未完成年度指标开发建设单位名单。
(二)年度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公示
1、各质监机构按照市建委《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要求,设专人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登记汇总。
2、各质监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投诉按年度进行分类统计,分别按开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统计出年度投诉数量及结案情况。
五市三区质监机构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统计结果报市质监站办公室。
3、市质监站将全市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于次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
公示的主要内容(每年公示的具体内容可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包括:
(1)开发建设单位年度工程质量投诉数量排序、未结案数量排序;
(2)一级以上(含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年度工程质量投诉数量排序、未结案数量排序;一级以下施工总承包企业年度工程质量投诉数量排序、未结案数量排序;
(3)监理企业年度工程质量投诉数量排序、未结案数量排序。
六、公示结果的使用
建筑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及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公示结果,将与年度评优及主体管理考
核挂钩。
1、对在青岛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质量诚信量化公示中较好和较差企业分别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进行加分、扣分处理,被公示较差企业年终不得评为质量管理先进单位;
2、对年度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未达标的企业,年终不得评为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并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对企业进行相应扣分处理。
附注1:《建筑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的评价结论分为A、B、C三级:
A级:量化评价得分高于85分(含);
B级:量化评价得分高于70分(含),低于85分;
C级:量化评价得分低于70分或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一票否决项……
附注2:《建筑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实行量化评价结果与企业年终考核挂钩制度,具体指标是:
α;β
竣工工程总个数指企业年度内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竣工的工程总数。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指标α≥30%;甲级监理企业、本市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外地入青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每年指标α≥40%;乙级监理企业、本市二级施工总承包、其他外地入青施工总承包企业每年指标α≥30%;丙级监理企业、本市三级施工总承包每年指标α≥20%。
6.水库安全警示牌标语 篇六
2.进一步苦海无边 退一步海阔天空
3.河水常变态,珍爱生命价值高
4.河心岛温馨提示,平安关乎你我他
5.生命有时很脆弱,莫要对我太迷恋
6.善待人生,三思再行
7.其境虽美,只可远观而不能亵玩焉
8.水漫河心岛,生命无保障
9.河心岛因为美丽,让人忘了危险
10.让兰州的“鸟巢”与北京的鸟巢同样美丽
11.不为一丝清凉,丢了一生性命。
12.常伴儿童左与右,泳池畅泳乐无忧。
13.常在水边走,安全记心头。
14.池水无情人有行,请三思而后行。
15.此处发生溺水500起,至今未看溺水者上岸。
16.大人时刻顾孩童,泳池嬉水乐无穷。
17.大手牵小手,安全去游泳。
18.儿童使用游泳池,成人时刻要注意。
19.儿童戏水泳池乐,成人照顾伴在旁。
20.防范未成年人溺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1.安全小事不管,溺水丧生不远
22.水库水深沉大船,安全就在你我他
23.这里溺水年年有,劝你莫走不归路
24.溺水事故揪人心,河道游泳不安宁
25.一失足成千古恨,要想回岸等来生
26.湖边之行,慎于足下。
27.湖水因为美丽,让人忘了危险。
28.加强安全教育,建设平安校园。
29.加强领导,切实落实预防溺水安全措施。
7.脸谱公示牌将进超市 篇七
今年将加强对超市的
食品监管力度
大型超市和批发市场是食品销售的主渠道,很多市民认为到超市购买食品更放心。然而自去年夏天起,在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监管部门联合开展的腌腊肉制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暴露出食品监管在流通环节的种种问题,包括不少超市将柜台出租、没有严格履行管理义务等。
会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阎祖强指出,为了让监督检查结果对超市形成震慑,目前正在考虑将在餐饮行业推行多时的监督公示制度引入超市,也就是说,将监督抽检结果以“笑脸”、“平脸”、“哭脸”的形式悬挂在超市醒目位置。今后,消费者不仅可以“看脸吃饭”,还可以“看脸选超市”。
与此同时,今年上海将建立健全食品追溯体系,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电子化进货索证索票,加强对肉品、乳制品、粮食、食用油、淡水鱼、蔬菜、冻禽等的源头管理,实现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阎祖强表示,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建成后,对于上述食品,如果超市说不清其来源,就将受到处罚。
此外,建立过期食品销毁处置情况公示制度、加强现场制售食品和散装食品管理、加强对冷冻冷藏食品的储存、销售环境和温度的检查等,已列入2014 年大型超市的10 项重点工作。考虑到近年来现制现售的方式、品种等呈现多样化趋势,近日出台了《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地方标准,并将于2014 年10 月实施。
婴幼儿奶企面临洗牌
在这次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中,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特别受到关注。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 版)》,要求企业对生乳、全脂和脱脂乳粉、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等实施批批检验措施,检测指标达到60多项。同时, 新细则还规定了更为严密的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从原料采购、最终产品到产品销售都有记录,以确保所有环节都可有效追溯。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顾振华表示,“奶粉生产的门槛提高了, 整个行业也将面临重新洗牌。”据悉, 上海共有4家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 包括多美滋、晨冠、花冠、纽贝滋,目前正按照新细则要求进行整改。按照新细则,这4 家生产企业都存在一定难度, 比如厂房设计没有达标、检测项目还不到位、原料追溯系统尚未完全建立。如果今年5 月31 日前达不到新细则要求, 将无法获得生产许可证,面临关门停产整改。
顾振华称,目前监管部门正督促上海企业进行改造与完善,其中一项重点工作是规范奶粉企业的配方。原来,国内不少乳品生产企业存在“一厂多品” 现象,一个奶粉生产厂家竟有两三百个奶粉产品,而它们的配方无非就是几种原料经不同配比而形成的多种排列组合, 以便在不同地区采取不同价格销售策略。新细则规定,今后一个配方只能生产一个奶粉产品。
顾振华还表示,婴幼儿配方奶粉严禁异地生产,进口国外基础奶粉后再添加和罐装的“混血种”奶粉也将被禁止。这意味着过去一些在国外进口符合婴幼儿配方标准的“基粉”中进行简单添加不同辅料的生产模式将不复存在。
监管动态 安全
上海公布第五批
食品安全“黑名单”
知识链接
不宜
长期用豆奶
喂养婴儿
2014 年3 月17 日,上海第五批食品安全“黑名单”出炉,黄美玲等2 名责任人被列入上海市严重违法失信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有关责任人“黑名单”。
如今,市面上出售的豆奶品种繁多、价格适宜、食用方便,很受消费者欢迎。豆奶是以豆类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含有丰富的蛋白质以及较多的微量元素镁,还含有维生素B1、维生素B2 等,的确是一种较好的营养食品。
不过,豆奶所含的蛋白质主要是植物蛋白,而且铝含量较高,若长期用豆奶喂养婴儿,可使体内铝增多, 影响大脑发育。而牛奶中含有较多的钙、磷等矿物质及其他营养成分,有益于婴儿的生长发育。因此,喂养婴儿还是以牛奶为好,特别是4 个月以下的婴儿,更不宜单独用豆奶喂养,豆奶只可作为补充食品。如因某种原因,必须以豆奶喂养婴儿,则需注意适时添加鱼肝油、蛋黄、鲜果汁、菜汤等食物,以满足婴儿对各种营养物质的需要。
案件详情
一、上海市普陀区段氏龙虾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3 年6 月20 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会同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对位于普陀区武威路1189- 20 号的“段氏龙虾”店进行检查,现场对该店锅内的成品龙虾汤和顾客吃剩的龙虾汤进行“吗啡”快速检测,结果为阳性,当即抽样送实验室检验。对样品进行罂粟壳定性检验,结果均为阳性, 并检测出罂粟碱成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随即将该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依法处理。经查明, 黄美玲自2013 年4 月下旬起,在武威路1189-20 号经营“段氏龙虾”店, 主要对外销售小龙虾。为牟取非法利益, 黄美玲在汤料中掺入明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并用该汤料烧制小龙虾,销售给顾客食用。2013 年11 月18 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黄美玲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 年6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万元。
二、上海市普陀区张记驴肉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3 年7 月23 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会同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对位于骊山路230 号的“张记驴肉馆”进行检查,现场对该店加工龙虾用底料和成品龙虾汤料进行“吗啡”快速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当即抽样送实验室检验。经检验,样品中含罂粟碱成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随即将该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依法处理。经查明,朱纯良在骊山路230 号经营“张记驴肉馆”,并从2013 年7 月起对外销售小龙虾。为牟取非法利益,朱纯良在汤料中掺入明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并用该汤料烧制小龙虾,销售给顾客食用。2013 年11 月18 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朱纯良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4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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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古典琴行安全工作要求公示 篇八
安全工作要求公示
各位家长:
非常感谢你送孩子在古典艺术培训中心来学习乐器和音乐艺术,但安全意识和安全工作我们一直都放在工作首位,为了保证孩子的人生安全,请家长配合琴行做好以下工作,再次谢谢你们:
一、未满18岁的学员我们要求家长陪同到古典琴行来学习,以杜绝学员在来回的路上出现安全事故;
二、学员在学习时请陪同家长随时注意好学员的情况,禁止学员在学习区域和销售区域跑、跳,禁止学员在学习区域和销售区域攀爬窗户,禁止学员带利器进入学习区域等,以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请家长在培训区域碰到或者发现行为怪异的人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以便于我们制止和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重庆市万州区古典琴行
9.施工现场安全警示牌使用管理规定 篇九
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的正确使用,可以引导施工现场作业人员采取正确、安全的生产行为,减少和避免安全事故。为加强对现场安全技术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施工现场设置悬挂安全标志的一般规定
施工现场施工机械、机具种类多、高空与交叉作业多、临时设施多、不安全因素多、作业环境复杂,是发生危险因素较大的作业场所,容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因此,必须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警示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时刻认识所处环境的危险性,随时保持清醒和警惕,避免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警示标志的分类
1、危险标志:只安装于存在直接危险的地方,用来表示存在危险。
2、禁止标志:用符号或文字的描述来表示一种强制性命令,以禁止某 种行为。
3、警告标志:通过符号或文字来指示危险,表示必须小心行事,或用来描述危险性。
4、安全指示标志:用来指示安全设施和安全服务所在的位置,并且在此处给出与安全措施相关的主要安全说明和建议。
5、消防标志:用于指明消防设施和火灾报警的位置,及指明如何使用这些设施。
6、方向标志:用于指明正常和紧急出口、火灾逃逸和安全设施、安全服务及卫生间的方向。
7、交通标志:用于向工作人员表明与交通安全相关的指示和警告。
8、信息标志:用于指示特殊属性的信息,如停车场、仓库或电话间等。
9、强制性行动标志:用于表示须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以及需要采取的预防措施。
三、安全标志的平面布置图
1、施工项目部应当根据工程项目规模、施工现场环境、工程结构形式以及设备、机具位置等情况,确定危险部位,有针对性地设置安全标志。
2、施工现场应绘制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根据施工不同阶段的施工特点,组织有关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设置、悬挂或增减。
3、安全标志设置位置的平面图,是重要的安全工作内容资料之一,当一张图不能表明时,可以分层表明或分层绘制。
4、安全标志设置位置的平面图应由绘制人员签名,项目负责人审批。
四、安全标志的设置与悬挂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的类型、数量应当根据危险部位的性质不同,设置不同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标志设置后应当进行统计记录,并填写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登记表。
五、安全标志的维护与管理
10.安全生产责任制公示牌 篇十
这几年,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安全生产工作,随着2002年11月1日《安全生产法》的颁布施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落实逐步到位,全党全社会从上至下已经形成共识,高度一致、高度关注,安全生产形势逐步好转。然而,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方和行业仍然事故频发,从主观原因看,其源头就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到位。因此,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到位,除了政府监管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依靠政府、社会等外部力量给予企业压力,增加企业外部环境约束力,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外,更关键更重要的是靠企业家的素质,认识到位,靠企业自觉努力,将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一、要以人为本,以安全为天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企业依法经营的重要体现,也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内在需求。安全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是企业自身的第一需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首先要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始终如一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讲科学,讲理智,确立安全就是效益的理念,做到资金安排以安全为首,时间安排以安全为先,精力安排以安全为重,人员安排以安全为需。在具体措施上,事事处处体现保护人、激励人、管理人的原则,使企业的每一个人都成为安全生产的维护者和促进者,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二、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企业家的神圣责任。直接掌握生产经营决策权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安全生产自觉行为体现在责任制的建立、完善和落实上。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总责,其它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技术人员和各岗位操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和岗位特点,按照“一岗双责”确定其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工作和应负的责任,并与奖惩制度挂钩,确保责任制有效落实。
三、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尊重科学,探索和把握规律,运用安全目标管理、事故预测、标准化作业、人体生物节律等安全生产现代化管理方法,完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质量工作标准,加强安全技术人才培养和职工安全技能培训。
四、要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物质技术条件,其作业场所和各项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器材和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要保证持续、稳定的安全投入,是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依靠科技,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用科技来支撑安全生产。
11.安全生产责任制公示牌 篇十一
其亲属有权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肖
杰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上传时间:2006-8-14
要点提示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公安交警部门依职权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是单方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性质,与民事纠纷的划分系不同性质,该事故责任认定如有不妥,就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划分责任的定案依据。
依危险责任理论,在相对方没有证据证明死者对其死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其未尽注意义务在很抽象的情况下,相对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道路管理者和施工的发包方,虽然与承包者有安全事故的协议约定,但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对第三人的权力,即该约定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案例索引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04)夷民初字第537号。2004年12月12日。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宜民一终字第95号。2005年4月15日。
案
情
原告:郭俭银,女,39岁,农民。原告:商声远,男,82岁,农民。
原告:商振悦,女,7岁,原告郭俭银之女。法定代理人:郭俭银,商振悦母亲。原告:商秀娟,女,21岁,农民。
原告:刘停停,女,15岁,原告郭俭银之女。法定代理人:郭俭银,刘停停母亲。被告: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公路管理段。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宜昌分公司。
2003年4月30日晚10时许,五原告亲属商克科驾驶农用运输车运木材返回龙泉镇,当车行至土峡公路14Km+500m处,因该路段扩建施工作业,在道路两侧不规则堆放长9.0m×宽4.0m×高1.1m和长10.4m×宽3.3m×高0.85 m的沙石料,商克科在驾车绕行沙石料时,致使车辆翻入道路左侧5.22 m深的柏临河中,造成商克科当场溺水身亡,乘车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商克科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五原告于2004年6月22日向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宜昌市夷陵区公路管理段(以下简称夷陵公路段)、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泸县建安公司)、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宜昌分公司(以下简称泸县建安宜昌分公司)共同赔偿五原告因商克科死亡的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车损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 1 146945.49元。审理中,五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支付赔偿费用共计149424.07元。
被告夷陵公路段辩称:我单位不是具体的施工者,直接参与工程施工者是泸县建安宜昌分公司,原告要求我单位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要求我单位赔偿的诉讼请求。
被告泸县建安公司、泸县建安宜昌分公司辩称:原告认定事实错误,施工单位不是乱堆乱放,当时的道路视线很好,商克科在驾车行驶过程中翻车导致死亡,是因为死者商克科酒后驾车,疏忽大意,操作不当所致。原告要求我们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要求我们赔偿的诉讼请求。
该案经审理查明: 商克科1960年12月12日出生,系原告郭俭银之夫,商声远之子,商振悦、商秀娟之父,刘停停之继父。商声远共生育七个子女。
又查明,2003年4月30日晚9-10时,商克科与贾兴安、辜家成在宋家咀餐馆共进晚餐,进餐时商克科饮白酒约一两。在土峡公路17KM处曾设置有“进入前方100米,道路施工,车辆缓行”的标识牌,但在堆积物前未设置相关警示标识。商克科驾驶的农用运输车系艾安军与其于2003年2月24日交易的无牌证车辆。
审
判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认为:2003年4月30日晚10时许,商克科驾驶农用运输车运木材返回龙泉镇,当车行至土峡公路14Km+500m处,在绕行道路两侧堆放的沙石料时,致使车辆翻入道路左侧5.22 m深的柏临河中,造成商克科当场溺水身亡,乘车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其原因:一是泸县建安宜昌分公司在道路两侧堆放沙石料,导致车辆在行驶中曲线前进;二是在堆积物前未设置相关警示标识和夜间警示标识;三是商克科在复杂路段操作不当。从事故发生的原因力的分析而言,泸县建安宜昌分公司在道路两侧堆放沙石料,且未设置相关警示标识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商克科在发生事故前进晚餐时饮白酒,在驾驶过程中疏忽大意,操作不当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泸县建安公司及其宜昌分公司辩称的部分理由成立。因泸县建安宜昌分公司系泸县建安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故由泸县建安公司与其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夷陵公路段系土峡公路改建工程业主,对泸县建安宜昌分公司承包的工程负有监督管理义务,因其未全面履行监管义务,致使损害赔偿的发生,应承担民事责任。夷陵公路段虽与泸县建安宜昌分公司对安全事故的承担有合同约定,但双方对此项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权力,其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三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五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车辆损失的请求,因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其他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据此,该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于2004年12月13日判决:
一、由泸县建安公司和泸县建安宜昌分公司赔偿郭俭银、商声远、商振悦、商秀娟、刘停停因商克科死亡的各项费用83822.40元(即商克科死亡赔偿金75980元、丧葬费5346元、误工费2673元、交通费400元、住宿费300元、被扶养人商声远生活费2713.57元、被扶养人商振悦生活费22794元、被扶养人刘停停生活费9497.50元、五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0000元,合计人民币139704.07元的60%),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
二、泸县建安公司、泸县建安宜昌分公司和夷陵公路段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五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车辆损失9400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泸县建安公司和泸县建安宜昌分公司不服判决,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
1、2 上诉人在该道路上施工,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是合法的施工行为。施工时在道路施工起点设有明显的施工警示。商克科酒后驾驶无牌证车况不好的车辆,车速过快,采取措施不当,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因此上诉人对商克科的死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2、关于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一审按照2003年度农业人口平均标准错误,按事故发生时间应以上一年度即2002年的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的损失请求没有证据证明。刘停停有亲生父亲,死者只应当承担四分之一的生活费。赔偿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泸县建安宜昌分公司虽在道路施工起始两端设置有警示标志,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交通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没有封闭中断交通的道路施工现场,需车辆绕行的,施工方须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证车辆和行人的安全。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事故现场勘验结论和庭审调查表明,事故现场的沙土系泸县建安宜昌分公司用于修道路护坡的临时堆积物,其没有尽到施工单位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商克科作为车辆驾驶员明知道路未全部通行,应注意谨慎驾驶,其酒后驾驶无牌证车辆,车速过快,采取措施不力,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具有行政性质,与民事纠纷的划分系不同性质,泸县建安公司、泸县建安宜昌分公司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责任的认定作为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但其提出一审判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不当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调整。
1、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取费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赔偿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应比照鄂公通字(2004)31号《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公布的数据:农村人均纯收入2567元、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1802元,分别计算死者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
2、关于刘停停生活费的负担,其生父应负担二分之一的抚养费。死者只应负担四分之一。
3、关于误工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赔偿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是指受害人的误工损失,死者家属主张该部分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4、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本院酌定认定赔偿5000元。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民事责任的划分并无不当,但赔偿范围和标准不当,应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该院于2005年4月15日判决:
一、维持夷陵区人民法院(2004)夷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
二、变更夷陵区人民法院(2004)夷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泸县建安公司和泸县建安宜昌分公司赔偿郭俭银、商声远、商振悦、商秀娟、刘停停因商克科死亡的各项费用46042.58元。
三、驳回郭俭银、商声远、商振悦、商秀娟、刘停停其他诉讼请求。评
析
从本案来看,其实质和焦点主要有以下四个问题:
1、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能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划分责任的定案依据。
2、死者商克科有过错,能否免除被告的赔 3 偿责任,也就是如何理解危险责任理论。
3、第一被告与第三被告之间协议约定出了安全事故由第三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其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的权力,即如何理解三被告之间的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4、最高法院《精神赔偿解释》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在该案中的适用等。
一、关于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问题。在我国,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中,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占有较大的比例,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则在这类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证据作用。从本案来看,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商克科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但法院在审理时并没有将公安部门的责任认定能作为认定该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其一,性质不同。公安部门的责任认定依据的是《交通条例》和《处理办法》,其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具有行政性质,而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也就是说,公安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与民事责任的划分系不同性质的责任认定。其二,规定明确。根据最高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即法发[1992]39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时,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的单方行为,如有不妥,就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划分责任的定案依据。其三,于法有据。《交通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需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方可按规定占用”。“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在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道路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道路的,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从以上规定来看,法院没按公安部门的责任认定作为该案划分责任的定案依据,于法有据。
二、关于死者商克科有过错,能否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问题。我们知道,商克科酒后驾驶无牌无证车辆,本身存在过错,但对其违章行为,只能由公安部门依规处罚。而人民法院在对该案进行利益衡量时,只能依我国《民法通则》来审查衡平判断。虽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问题,但并没有危险责任的具体规定,可民法理论上又客观存在这方面的内容。比如该案中,商克科在经过没有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道路施工现场时,因采取措施不力,致其当场身亡,就有一个危险责任问题。如果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过错归责原则进行处理,这样的处理只是强调三被告的管理责任,而管理上的这种责任很难确定尽责的明确标准。因此,就容易产生事故一旦出现,管理者永远摆脱不了官司的问题。作为管理一方,也不容易信服。因从管理上来说,第三被告已经采取了一些安全措施,比如在“道路施工起点设有施工警示标志”,很难说它没有尽管理责任。但依危险责任理论(危险责任是指所有者或使用者的设施存在危险因素,他人因此受到损害,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被告虽然在距事发现场三公路之外,有一块“道路施工缓行”的牌子,但这块牌子并不能免除其在“施工现场”还应设立明显夜间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义务,况且该道路施工已于2003年3月20日完工并通车,事发时是同年4月30日,是第三被告当天下午临时在道路两旁堆放大量沙石料,由于该“堆积物” 4 存在危险因素,第三被告没有排除,导致商克科在驾车绕行时造成车毁人亡的悲剧。也正是由于第三被告没有尽到施工单位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必然要对“施工现场”的“堆积物”的危险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此,一、二审法院根据《赔偿解释》第十六条“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在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商克科对其死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其未尽注意义务很抽象的情况下,判令第三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就是依据危险责任理论进行的利益衡量。
三、关于三被告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在本案中,法院判令三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量:一方面,法律和法规有较明确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赔偿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另一方面,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对第三人的权力。从本案来看,第一被告是道路的管理者,也是该道路施工的发包方,虽然其与第三被告间协议约定出了安全事故由第三被告承担全部责任,但双方对此项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权力,即该约定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故第一被告对施工安全管理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此外,由于第三被告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故第二被告应对第三被告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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