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总结内容的规定

2024-10-01

月总结内容的规定(11篇)

1.月总结内容的规定 篇一

敬爱的党组织:

不久前,习在河北参加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题民主生活会时强调,批评和自我批评是解决党内矛盾的有力武器。因此,习着重强调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积极分子思想汇报)重要性,就是让大家充分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一武器,借民主生活会这个活动戒除“好好先生”的坏风气。

毫无疑问,不光民主生活会不需要“好好先生”,党内更是不需要“好好先生”。批评是善意的帮助,也是负责人的警示,自我批评更是消除自身____灰尘的重要途径。因此,有效果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必定会让人不舒服,但这样才能促使缺点的改正,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试想有“好好先生”的存在,对于一切事物都是以人情为重,批评别人如同谈话,自我批评更是敷衍了事,那么原则在哪里,我们的党又如何保持纯洁和先进,最后受损的是党的事业和人们群众的利益。这是绝对不允许的,更是人们群众坚决反对的。

作为当代大学生,以及党内的很多学生党员,更不能有“好好先生”的存在。因为我们是党的新鲜血液,是未来党的发展的主要成分,是维护人民利益的先驱。若是我们学生党员存在了“好好先生”,那么时间一长,我们就会懈怠,所学的先进知识和文化也会慢慢遗忘,最后变成一些没有能力,思想停止甚至落后的人,那么对于我们的党,还有人民的利益,都会造成很大的伤害。

所以根据以上的叙述,可见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消除“好好先生”的有力武器,而消除“好好先生”则是于党于民的一件大好事。因此,我们要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题民主生活会,借此契机消除队伍中的“好好先生”6月党员学习群众路线思想汇报3篇作文。只有这样才能拿起我们防身治病的武器,把“从严”和“务实”的要求贯彻到底,以敢于担当的精神,肩负起自身应尽的责任,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作用。

以上就是我这次的思想汇报,恳请党组织考察并检验我。

汇报人:

年月日

2.月总结内容的规定 篇二

2001年2月, 国务院批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 (试行) 》, 标志着我国第八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启动, 在课程管理方面特别强调了三级课程管理, 其实这一管理形式早在第七次课程改革中已经尝试和明确了。因为1986年10月国家教委颁发的《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教学计划 (试行草案) 》中, 在课程管理上就做了局部的有意尝试, 除了国家统编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外, 北京、上海、浙江可以编写地方通用教学计划、大纲、教材;1996年又颁发了同义务教育课程计划相衔接的《全日制普通高中课程计划 (试验稿) 》, 明确规定普通高中课程由中央、地方和学校三级管理。因此, 《全日制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学体育 (1~6年级) 体育与健康 (7~12年级) 课程标准 (实验稿) 》【以下简称《课标》 (实验稿) 】强调三级课程管理也就顺理成章。《课标》 (实验稿) 实施建议中明确提出:“我国地域辽阔, 地区间差异很大, 为了便于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实施《标准》, 《标准》对教学内容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标准》, 并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 制订出本地区的课程实施方案, 报教育部备案并在本地区范围内组织实施。”虽然2011版《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 (以下简称2011版《课标》) 在教学建议部分删除了实验稿中对三级课程管理的明确描述, 却将要求移至附录部分, 对地方实施方案的要求更具体, 指导性提高了。

从提出三级课程管理到今天, 经历了20多年的改革尝试, 至少在体育课程改革中并没有得到有效地落实。《课标》 (实验稿) 中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实施方案, 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现实中有多少地方做到了?至少浙江省还没有这样的方案。

二、课程内容有待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对比《课标》 (实验稿) , 2011版《课标》虽然将“内容标准”改为“课程内容”, 但只是明确了课程教学目标和课程内容范围, 具体的教学内容还是要由体育教师根据课程目标和课程内容自主选择。这是先进的设计理念, 体现了课程的选择性特色, 但在现实操作中也许高估了体育教师能力, 并增加了负担。有研究表明, 体育教师队伍结构仍然存在先天不足, 教学专业能力普遍较弱, 如兼职教师的大量存在、高校扩招带来生源质量下降的客观事实、中老年教师缺乏可持续发展的激励机制等。因此, 教学内容缺乏规定性的结果, 只能是造成教学内容选择随意性大的现象普遍存在, 甚至趋向于“放羊”, 甚至成为一部分不求上进的教师作为降低教学质量标准的有力借口;教学内容缺乏规定性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 各年级、各学段之间可以互相推卸责任, 体育教师教学效果评定也缺乏公平的起点, 不利于课堂教学质量检查, 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以及教学质量的提高。

2011版《课标》在课程内容的规定性方面虽然有所变化, 但指向性仍然很模糊。如, 水平二课程内容描述为“掌握运动技能和方法——学习目标2:初步掌握多种体育活动方法。达到该目标时, 学生将能够: (1) 初步掌握几项球类活动的基本方法。如初步掌握小篮球、小足球、羽毛球、乒乓球或其他新兴球类活动的基本方法。”不难看出, 该课程内容所描述的只是球类活动的大项, 没有具体指向某个基本方法, 而一线教师在实际教学中需要知道有哪几种小篮球、小足球、羽毛球的基本方法, 即具体的课堂教学技术动作。因此, 如何将课程标准转化为操作性强的指导性文件, 需要地方和学校共同努力研制可行的实施方案, 为提高中小学体育课堂教学质量保驾护航。

三、地方规定必学课程内容是教学实际的呼唤

构建地方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必学课程内容, 是深化体育课程改革的需要, 也是提高体育课教学质量的最基本要求。笔者认为, 不是理念层面的解读困难, 而是一线体育教师在操作层面无法做到2011版《课标》的要求。通过构建地方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必学课程内容, 可以为一线体育教师把握2011版《课标》课程目标提供操作性的参考模板。

构建地方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必学课程内容, 能够加强可操作性, 提高体育教学的有效性, 从而提高体育教学质量, 让学生掌握最基本的体育技能, 促进中小学生当前与日后的健康发展, 为终身体育打下坚实的基础。

构建地方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必学课程内容, 能加强教师有效操作, 促进教师提高学科教学的基本素质和基本技能, 提高体育教师的专业化程度。从教学实际看, 近几年体育教师的学科教学基本素质受到了很大的挑战, 对教学内容的选择无所适从。如果建立区域性必学教学内容后, 可以非常有效地解决这些具体问题。

构建地方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必学课程内容, 能够改变体育学科教学管理的松散状态。现在, 在新课程实践过程中, 主要由于缺乏内容标准体系, 很难对学校体育教学进行有效管理。教学内容体系建立能够为学科教学管理提供很好的技术帮助, 因为学校不缺少对学科进行管理的美好愿望, 而是缺少对学科进行有效管理的方法和参照标准。

四、浙江省规定必学课程内容的实践与思考

浙江省早在2009年就开始探索规定必学内容的可行性, 于2010年8月正式出版了《浙江省义务教育体育 (与健康) 必学内容教师用书》, 并列入省教育厅核准的教学用书征订目录, 作为教学辅助用书供体育教师选用。两年来经过部分学校和教师的实践, 以及结合各种类型、层次的教研活动主题研讨, 总体上得到了广大一线体育教师的欢迎和认同。有教师这样感慨:“《浙江省义务教育体育 (与健康) 必学内容教师用书》不仅告知我们各个水平阶段学生要学的知识技能, 还有详细的单元计划、课时计划参考……让我们明确这一水平要教什么?该怎么教?按什么样的进度去教?解决了我们教学上的许多困惑。”

《课标》 (实验稿) 在浙江逐年分批推进实验时, 教学行政部门并没有出台相应的体育学科教学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等类似文件, 选择安排教学内容和进度、组织实施体育课堂教学完全交由体育教师负责, 导致了教学随意性更加严重的局面。《浙江省义务教育体育 (与健康) 必学内容教师用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教研室作为教学研究、指导的业务部门, 通过出版发行教师辅导用书的途径加强对课程实验的指导, 虽然不是行政实施, 具有弹性的自主选择性质, 但教师两年来的接受程度表明, 广大一线体育教师和基层教研员非常喜欢和需要它, 这也更加坚定了继续深入研究、完善的信心和决心。

《浙江省义务教育体育 (与健康) 必学内容教师用书》在设计编写思路的指导思想之一就是充分考虑规定性和选择性相结合的问题, 规定的必学内容约占各年级总课时的70%左右, 其余由教师结合学校实际自主选择补充, 在遵循加大课程选择性的原则下, 努力使教学内容体现以下特征:第一, 具有可操作性, 可以为一线体育教师提供借鉴、模仿, 作为课堂教学的教学内容;第二, 具有纲要性, 体育教学内容体系是体育教师制定教学计划参照的重要依据, 对全体体育教师具有指导性;第三, 具有保底性, 中小学体育教学内容规范是教学的最低标准。保证有选择余地情况下, 尽量让教师能从参考书中获取制定计划所需要的各种素材。从教什么、怎么教、教得怎样三个角度出发, 提供单元教学建议和一些具体的教材教法, 供一线体育教师在教学实践中借鉴与参考, 从而矫正体育教师对教学内容“开放”性认知的偏差, 加强对体育教学内容有弹性的指导, 使必学内容成为体育教学中身体锻炼、技能学习及身心教育的主要载体。同时突出体育教学内容及教材教法的计划性与系统性, 通过加强对教材和教学方法的研究及对练习方法的指导, 帮助体育教师提高对教材的研读能力, 引导体育教师更多地关注练法和学法的研究, 同时帮助体育教师改进和规范课堂教学行为, 让体育教师在学科教学规范基础上得到专业化发展。

随着2011版《课标》的颁布实施, 加大了按照三级课程管理推进课程建设的力度, 制订地方体育与健康课程实施方案又一次被提上议事日程。浙江省在《浙江省义务教育体育 (与健康) 必学内容教师用书》两年实践研究的基础上, 确定了浙江省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实施方案以区域推进以及建设示范县区、示范学校为主要策略, 分层、分步推进课程实施, 省级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范围与标准编制到“水平”, 县区一级编制到“学年”, 学校编制到“学期”。以此指导、督促各地市、县区以及学校要深刻领会课标及浙江省方案的精神, 制定适合本地区、本学校的课程实施计划。课程内容采用“必修+限选+自选”的模式。

“必修+限选+自选”模式是在《浙江省义务教育体育 (与健康) 必学内容教师用书》使用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基础上确定的。“必修”属于“必学内容”;“限选”也是必学内容, 但可以根据要求在规定范围内选择确定;“自选”就是学校和教师自主确定的内容。由于受课时量的限制, 在《浙江省义务教育体育 (与健康) 必学内容教师用书》必学内容中球类只选择了篮、排、足三大球, 而且也不是三大球出现在所有年级中, 足球只安排在一到四年级, 五到九年级安排了排球, 只有篮球是一到九年级均有。实践表明这样的规定不是非常符合教学实际的需要, 学校场地条件、师资专长等方面的差距, 需要有更丰富的球类项目作为教学内容。而采用“必修+限选+自选”的课程内容安排模式, 就是为了适应和满足这种需求, 可以将必学内容中的三大球从必修中拿出来, 加上其他所有适合中小学教学的球类项目, 全部列入“限选”中。还有器械体操类项目,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 特别是安全问题, 有些学校不仅不允许体育教师上, 更为严重的是将原有的器械拆除了事。当然也有一些年轻体育教师因为本身技能缺陷, 刚好可以作为不教的借口。鉴于学校安全问题是一个不随体育教师个体意志转移的社会现象, 且各地各校差异很大, 所以把这一类列入到“限选”中也是无奈之举。

课程实施方案从某种意义上来理解, 是将国家课程标准合理地做成省级的部分内容和学校的教学大纲, 即试图形成“国家课标——地方 (省) 课标+大纲——学校大纲”三级课程实施模式。在实际操作中, 该模式是四级管理, 即国家、省、县 (市、区) 和学校, 在“必修+限选+自选”中, 必修就是“省的大纲”;限选和自选就是“地方 (省) 课标”, 只确定了课程内容的范围和标准。因此需要有一个中间环节, 就是县 (市、区) 要做一个实施方案, 主要的任务是明确限选部分内容。这点特别符合实际, 如球类选择, 要做到全省统一, 存在很多困难, 而一个县 (市、区) 可以做到相对统一。再如器械体操, 一个县 (市、区) 的教研员很容易掌握所有学校的配置情况, 可以合理确定与实施。

总之, 区域内规定教学内容, 落实各级体育与健康课程实施方案研制工作, 是落实三级课程管理的关键, 更是有效贯彻落实2011版《课标》精神, 以及提高中小学体育教学改革成效和质量的保证。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组织编写.全日制义务教育体育 (与健康) 课程标准解读[M].湖北:湖北教育出版社, 2002.

[2]浙江省教育厅教研室组织编写.《浙江省义务教育体育 (与健康) 必学内容教师用书》[M].浙江:浙江教育出版社, 2010.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定.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 (2011年版) [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1.

3.月总结内容的规定 篇三

语文学科到底有没有规定“统一”的“具体内容”?

首先,要明确“具体内容”的内涵与外延。据《现代汉语》解释,“具体”指“细节方面很明确(跟“抽象”相对)”,“内容”为“事物内部所含的实质或存在的情况”。只要是细节方面包含了事物的实质或客观存在,就是具体内容。也就是说,只要语文教学的细节包含了语文的实质或存在,就是语文教学的具体内容。如此说来,所有语文学科教学实际证实,当下语文学科都有自己教学的“具体内容”。

其次,要明确语文学科与语文科学的联系与区别。语文学科不完全等同于自然科学。自然科学目的在于揭示自然界发生的现象以及自然现象发生过程的实质,进而把握这些现象和过程的规律。每门自然科学都有具体明确的研究对象,可以用科学方法把人类思考和研究的成果“线性”表达出来,用章节编写教材是它们呈现的基本特点。政史属于社会科学,是一种意识形态,也应该有具体明确的对象、范围和体系,教材表达也很清晰。而“语文课程是一门学习语言文字运用的综合性、实践性课程”(《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是语文课程的基本特点”(《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实验)》)。语文学科的特点是“综合性”、“实践性”和“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目的在于“学习”和“运用”语言文字,教材多是情境表达、主题组元、分散呈现,很难编成逻辑性很强的章节。“学科”不完全等同于“科学”,作为基础学科,语文有科学性,需要学习文字、文章、文学和文化等基础知识,培养良好的思维习惯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形成语文听说读写的基本技能。但语文更有滋养生命、丰富人生、开阔境界、提升品位的人文性和艺术性,而人文和艺术具有很强的独特性、不可复制性和无限开放性,“学我者活,似我者死”是文学艺术教学的特点,每一个文本都是一个独特的人文世界,可以领悟,不能重复,教学内容只能枚举。同样,教师的禀赋学养也是“这一个”,所以“教学有法,教无定法”,强调的就是教学的艺术性。科学有统一具体的内容,艺术只能有枚举性个性化内容。数理化可以有统一内容,问题答案全体同学可以一致,而语文难有统一具体内容,阅读鉴赏和表达交流,都有很强的“个人”色彩,即使“规定”了内容,问题也允许多样表达。

所以语文教学有具体教学内容,但不一定有“统一规定”的具体学习“对象”。语文的综合性与实践性、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决定了语文学科的多样性、丰富性和非线性,教学内容可以“你此”“我彼”,互相不同而教学效果基本一致。

要规定全国统一的教学内容或曰对象,难。一难,与自然科学基础知识基本稳定不同,语文与时代关系密切,与生活应用相联,语文教学与时俱进,必然淘汰“繁难偏旧”。但淘汰什么,选取什么,“标准”的理解却难以统一。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背景下淘汰《猎户》,为什么就不能在农民工讨要工钱和“富士康十连跳”的时代淘汰《包身工》?二难,与科学领域体系清晰不同,语文内容浩如烟海,文本类内容难以细分缕析,而且基本没有“有用”、“少用”、“无用”的明确区别,在取舍详略上难以取得“全国”一致。“语法”和“逻辑”到底有用还是无用?是少学还是不学?三难,除非重走“计划经济”老路,编选统一教材,全国统一使用,来个“形式”上的统一具体内容。即便如此,也会因实施者教师和学习者学生的个体差异,呈现出风格迥异的课堂。因为语文的许多内容允许个性化解读,语文课堂也会因教师的才情差异而呈现出缤纷色彩。荣获全国“语文报”杯一等奖的优秀语文教师对“统一”教材内容的取舍会如出一辙吗?

语文单独设科,也有百余年的历史了,近年来,为什么越来越让人觉得没有具体的教学内容?这是因为课程理念变化和教材多样性带来的错觉。众所周知,新课程改革强调知识立意向能力立意的转变。知识立意,强调学科本位,注重知识体系,教学内容相对具体明确。如果将语文定位成语言与文字,就可以明确选编语言文字的基本知识;如果将语文定位成语言与文学,就可以选编古今中外文学作品,一定可以有统一具体的内容;如果将语文定位成语言与文章,就可以按照表达方式和不同文体选编具体内容——以知识来立意语文,那就一定有相对明确的学习范围和具体对象,学一学“字词句篇,语修逻文”即可。诚若如此,语文就会改变它的属性和功能,自然就成了大学中文专业的预科,与曾受诟病的“汉语”“文学”分科教学接近了。能力立意,强调学生本位,注重培养能力素养。围绕“语言运用”能力,“海选”学习内容,是必然的选择,就一个人的语文素养来说,一定要涉及文字、文章、文学和文化,以及不同领域的思维规律、方法技能、审美趣味和价值追求。但语文又不是文字学、文章学、文学和文化学的简单汇编,它重实际运用,轻术语体系,它们互相关联而又各有侧重。加上文字是海量的,文章是多样的,文学是多义的,文化是多元的,教学对象——学生的世界也是丰富多彩、千差万别的,只能选择常用、典型、核心内容作为教学具体内容。于是教材编写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莫衷一是;教学过程就流派纷呈,各显其能,各展教艺。给人的感觉是学海无涯,难以捉摸,教学内容散乱。

语文教学的具体内容基本上由三个层面组成——通识性内容、枚举性内容和延展性内容。

通识性内容就是基础性内容,是语文教学的基本要求,是最低门槛。比如,《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规定认识3500个常用字,背诵古诗文135篇(段),普通高中语文课程五个必修模块,甚至关于选修课程“建议”所列举的对象、内容和范围,都要纳入教学内容,非常明确。通识性内容基本是陈述性知识、程序性知识和策略性知识,比较稳定,也易操作,因此全国可以基本“统一”。通识性内容一般显示较强的阶段性,不同学段,所学内容侧重点不一样。义务教育九年分为四个学段,分别从“识字与写字”、“阅读”、“写作”、“口语交际”、“综合性学习”等方面规定了具体内容。高中共同基础“必修”在前,多样提高“选修”在后。陈述性知识多是基础性知识,要在低年级或某领域(模块)开始阶段进行教学,程序性知识多是方法技能性知识,对能力形成非常重要,需要归纳总结,适宜中高年级或某领域(模块)提升阶段,而策略性知识多是修养素质方面知识,应该放在高年级或某领域(模块)总结阶段。比如文学史知识宜低年级教学,文学理论知识宜高年级教学。通识性内容毕竟是语文教学内容的冰山一角,还有浩瀚丰厚的语文海洋需要进一步学习和探究。

枚举性内容就是依据“课标”,来选择教学内容。课程标准对教学内容已做了“方向性”规定。义务教育课程目标与内容有十个要点,涉及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个方面。普通高中语文遵循共同基础与多样选择相统一原则,按照必修、选修模块确定教学内容,既有规定性,又有开放性。遵循“课标”就是按照“课标”要求,圈定教学内容,可以编出个性化教材,而且因教材和内容的差异,显示了课程实施者独特的教学价值追求。阅读与鉴赏,每个文本,都是一个独立的精神世界,以文本为主的教材模式,所有学习内容都是枚举性的,没有哪一本教材可以穷尽所有文本。事实上每一类文本,都有特点共同性和类属共通性,可以举一隅以反三隅。用好“例子”,就能培养迁移类通的能力。而每个文本的解读也需要师生个性化处理,不可能所有语文性元素都需要纳入教学内容。表达与交流,也只能选择核心能力和重要主题,编纂组织教学内容。是“生活语文”,还是“生命语文”;是“人本语文”,还是“生态语文”,根据“课标”要求和价值追求,具体教学内容也需要自己确定和选择。

延展性内容也可以叫校本内容,就是要选择与年龄、兴趣、学段相关的内容继续学习。没有哪门学科像语文一样开放,不能仅仅读了几本教材,就说是学了语文。语文需要积累,需要功底,有功底才有功力。语文素养和能力的提高,需要开阔视野,需要不断阅读,反复领悟。语文的“八分之七”冰山藏在水下,在课堂教学的基础上需要不断延展教学内容。在教材之外,多家出版社都编选了《语文读本》,与教材配套,极大丰富了语文教学的内容。“课标”里都有“关于课外读物的建议”,也都有“课程资源的利用与开发”的要求。初中的综合性学习和高中的研究性学习是新课程的亮点,是语文课堂联系生活、强化应用的桥梁,是语文综合性、实践性和工具性、人文性高度统一的集中体现。语文延展性内容最有自主性和个性化,无法也无需“统一”规定。校本课程就是根据学生、学校和社会生活需要,把延展性内容做大做强,做出特色。

唐老师忧心如焚,其情可解,其理难鉴。在新课标深入推进的背景下,语文教学的具体内容只能“循标”选择,很难全国“统一规定”,除非另立“语文”,改变语文学科的属性和功能。

4.月总结内容的规定 篇四

月工作总结由爱师范文整理 详见范文

2012年我镇爱国卫生月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县爱卫会的指导下,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和省、市、县卫生工作会议精神,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进取、立足实际,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采取全面发动与集中整治相结合、重点突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多种形式的爱国卫生月活动,努力提升环境卫生质量,共同营造整洁优美、健康和谐的城乡

环境。

一、大力宣传,在全镇营造除陋习、美环境、保健康的良好氛围

精心组织,通过上街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办健康教育知识宣传栏等方式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共计发放宣传资料2300余份,上街宣传2次、出动宣传人员70人次。

二、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以爱国卫生月活动为契机,充分动员广大群众,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为重点,采取分地段、分部门包干,场镇开展了两次消除白色垃圾、治理污染和街面卫生大整治活动,在活动期间共出动近2000人次,出动垃圾车2台次,清除垃圾3吨。加大了场镇整治管理力度,对场镇交通、卫生、市场秩序进行进一步整治,通过整治,我镇环境质量、卫生质量进一步明显提高。在农村重点治理垃圾乱倒、粪土乱堆、污水乱泼、柴草乱堆、杂物乱摆的“五乱”现象;大力推行“五改”、“三建”,铲除病源体孳生场所,改变了农民居住环境,有力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促进了我镇爱卫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三、开展爱国卫生月集中整治行动

一是我们做到了早安排,镇党委、政府结合春夏季预防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召开了两次专门会议,进行了研究布置。二是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单位负

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村(居)和各单位的作用,在全镇掀起以“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为主的爱国卫生月集中整治活动。三是开展了食品卫生大检查,对全镇食品卫生及学校卫生进行了拉网式的大检查,把住了病从口入关。

四、加大除“四害”工作力度,减少疾病传播流行

全镇统一组织开展了一次大规模的除“四害”活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首先,落实了组织机构和加强了队伍建设;其次依法做好药物的组织供应和管理,搞好除四害密度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第三,积极开展消杀活动,组织消杀人员到各单位开展大面积消杀活动,对预防控制疾病流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全镇共投放灭鼠毒饵8000斤,灭蟑螂、灭蚊、蝇消杀面积达1580平方米,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四害”密度进一步降低,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群

众的身体健康。

通过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有力地促进了我镇爱国卫生工作不断向前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我镇两大文明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圆满的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

5.八项规定内容 篇五

1、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

2、要精简会议活动

3、要精简文件简报

4、要规范出访活动

5、要改进警卫工作

6、要改进新闻报道

7、要严格文稿发表

8、要厉行勤俭节约

“三重一大”内容,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八项规定内容:

2、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

2、要精简会议活动

3、要精简文件简报

4、要规范出访活动

5、要改进警卫工作

6、要改进新闻报道

7、要严格文稿发表

8、要厉行勤俭节约

“三重一大”内容,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八项规定内容:

3、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

2、要精简会议活动

3、要精简文件简报

4、要规范出访活动

5、要改进警卫工作

6、要改进新闻报道

7、要严格文稿发表

8、要厉行勤俭节约

“三重一大”内容,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八项规定内容:

4、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

2、要精简会议活动

3、要精简文件简报

4、要规范出访活动

5、要改进警卫工作

6、要改进新闻报道

7、要严格文稿发表

8、要厉行勤俭节约

“三重一大”内容,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八项规定内容:

5、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

2、要精简会议活动

3、要精简文件简报

4、要规范出访活动

5、要改进警卫工作

6、要改进新闻报道

7、要严格文稿发表

8、要厉行勤俭节约

“三重一大”内容,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八项规定内容:

6、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

2、要精简会议活动

3、要精简文件简报

4、要规范出访活动

5、要改进警卫工作

6、要改进新闻报道

7、要严格文稿发表

8、要厉行勤俭节约

“三重一大”内容,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八项规定内容:

7、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

2、要精简会议活动

3、要精简文件简报

4、要规范出访活动

5、要改进警卫工作

6、要改进新闻报道

7、要严格文稿发表

8、要厉行勤俭节约

“三重一大”内容,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八项规定内容:

8、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

2、要精简会议活动

3、要精简文件简报

4、要规范出访活动

5、要改进警卫工作

6、要改进新闻报道

7、要严格文稿发表

8、要厉行勤俭节约

6.中央八项规定内容 篇六

中共中央政治局12月4日召开会议,审议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分析研究2013年经济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会议一致同意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规定要求:

一、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7.队列广播操规定内容(精选) 篇七

进场:四路纵队双手插腰边喊口号边踏步入场(面向主席台右进左出)到达中点处:立定、向右转、半臂距离向右看齐、向前看、第一排报数、稍息、报告裁判长:XX班中队应到多少人,实到多少人,报告完毕,请指示。

立正、下面进行原地间的转法(必须包含向左、右、后三个方向具体自定,最后转回来学生面向主席台)。下面进行队形变换:成二列横队走!全体1至2报数!成四列横队走!向右转、成二路纵队走、全体1至2报数、成四路总队走、向左转、稍息、报告裁判长:表演完毕,请指示!向左转、边踏步边喊口号出场

二年级队列队形规定内容

进场:四路纵队边喊口号边踏步入场(面向主席台右进左出)到达中点处:立定、向右转、半臂距离向右看齐、向前看、第一排报数、稍息、报告裁判长:XX班中队应到多少人,实到多少人,报告完毕,请指示。

立正、下面进行原地间的转法(必须包含向左、右、后三个方向具体自定,最后转回来学生面向主席台)。下面进行队形变换:成二列横队走!全体1至2报数!成四列横队走!向右转、成二路纵队走、全体1至2报数、成四路总队走、向左转、以XX为基准,前后距离一臂,左右间隔两臂成广播体操队形散开、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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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定、请领操员出列、请指挥员出列、以XX为基准半臂距离向中看齐、向前看、稍息、报告裁判长:表演完毕,请指示!立正、向左转、踏步走(边踏步边喊口号出场)

三至六年级队列队形规定内容

进场:四路纵队边喊口号边齐步入场(面向主席台右进左出)到达中点处:立定、向右转、半臂距离向右看齐、向前看、第一排报数、稍息、报告裁判长:XX班中队应到多少人,实到多少人,报告完毕,请指示。

立正、下面进行原地间的转法(必须包含向左、右、后三个方向具体自定,最后转回来学生面向主席台)。下面进行队形变换:成二列横队走!全体1至2报数!成四列横队走!全体1至2报数、成八列横队走、成四列横队走、向右转、成二路纵队走、全体1至2报数、成四路总队走、全体1至2报数、成八路纵队走、成四路纵队走、向左转(队形变换各班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内容如:米字型走、错肩走等)下面进行跑操(方式路线自拟)以XX为基准,前后距离一臂,左右间隔两臂成广播体操队形散开、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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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总结内容的规定 篇八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59号

《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1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张庆军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含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人防、环保、公安、司法、工商、价格、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域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其中,涉及重大纠纷的,由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定期处理物业管理问题工作机制;涉及十名以上业主联名要求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有关问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开有关单位及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履行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未依法换届;

(三)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退出和办理交接手续;

(四)物业管理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

(五)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第六条 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信息化体系建设,建立物业管理信息平台。

第七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协助完善物业管理纠纷审理工作机制。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建设、买卖、赠与、征收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可以认定为业主。

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 内公告。

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四十五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并应当邀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参加。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上未参加表决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相关资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时,可以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同时选举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应当将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等材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外,业主委员会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二)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

(三)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四)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管理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或者财物;

(二)承揽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的业务;

(三)接受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终止的,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推荐或者递补。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并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逾期仍未组织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原业主委员会委员无正当理由怠于组织或者阻挠换届选举的,不再列入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终止或者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或者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业主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第二十二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解散的,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的清算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百分之三十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管各项收支账目并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管理。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经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签订后十五日内报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中标价格或者协议价格收取前期物业服务费用。

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不得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物业档案资料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合格证等资料。

(二)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供用合同(协议)、消防设施合格证、电梯准用证、机电设备出厂合格证和保修卡、保修协议,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含窨井设施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它资料,包括有关房屋权属的申请登记资料,工程验收的各种签证、记录、证明,业主及房屋面积清册等。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 交的具体时限。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档案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新建物业项目,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一)物业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二)物业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三)物业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停车设施、教育和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等;

(四)物业服务用房等其它共用房产设施设备。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查验情况书面报送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九条 提前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于拟解除合同九十日前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另行选聘不低于原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和收费标准按照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十日内将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书面函告物业买受人,同时书面告知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商品房价格备案时,应当将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车库、车位、会所等是否计入商品房销售成本予以明确,并在商品房销售时予以明示。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物业服务用房及共用设施设备配置独立的供水、供电等计量器具。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委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日常保修工作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联系建设单位落实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后,再提交业主大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内容需要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按照业主大会规定的程序确认变更合同。

前款规定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业主委员会应当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合同时,应当出具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证明。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相关规定提供物业服务。未按约定或者规定提供的,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并可以向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未按时足额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将未交费业主名单及欠费情况予以公示催交。

第三十七条 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于拟解除合同九十日前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告知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期限前三十日,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物业服务交接工作:

(一)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两日内书面告知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后五日内,应当会同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就新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等问题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并就继续管理服务做好协调沟通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指导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做好选聘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时,业主大会仍未能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应急物业服务企业名单中指定资质条件相符、信用记录和业绩较好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做好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安全保卫和绿化维护等基本服务工作,并继续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按照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续聘决定为止。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材料;

(二)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及物业服务档案;

(三)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移交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及相关账册、票据;

(五)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服务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移交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停车需要,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的,建设 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在满足本区域业主需要后,机动车库、车位可以出租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租赁方案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不少于七日,租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业主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库、车位使用人应当遵守管理规约关于停车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规划建设的机动车库、车位能够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不得施划新的机动车位。

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库、车位不足时,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

物业管理区域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机动车位施划方案以及相关收费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临时管理规约征求业主意见后组织实施;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施划。

施划机动车位涉及改变公共场地的性质或者用途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规划、消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位施划的指导。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机动车库、车位内按照道路顺行方向或者指定方向有序停放车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来访车辆的管理和引导。

第四十四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和投诉;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置措施及方法、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设施的安全安装规定等注意事项。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拒不办理登记或者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四十六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有关费用交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买卖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按规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权属登记部门应当查验业主物业服务费用交纳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有关资料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进行查验或者未将查验情况报送备案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事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人员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降低或者取消其资质。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服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降低或者取消其资质。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机动车库、车位,建设单位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听劝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摄录并邀请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两名以上业主代表到场,报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占用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劝阻或者报告义务的,由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行使处罚权。

第五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承接验收表等示范文本。

9.劳动合同法病假规定相关内容 篇九

1、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4、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6、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7、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二、病假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必须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一般为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具体根据本地政策执行;

2、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按照医疗期来计算: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劳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4)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日常生活当中劳动法的作用是非常之广大的,在劳动者的一些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在相关的劳动法当中都可以找到一些具体的解决的措施,比如说在病假期间请病假的时间都有着明确的限制,如果低于这个时间并且不发放劳动待遇的话,是可以维权的。

10.月总结内容的规定 篇十

1、网站的更新和维护实行分级负责制,各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相应栏目的随时更新。

(1)网管中心:负责网站主页面审定或改版,改版内容包括页面的动画、颜色、栏目组合,有关办公和杀毒软件的下载等,为网站的正常运行日常维护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负责人:陈新根。

(2)办公室:负责《学校简介》、《园丁风采》包括校内新闻、教育动态。负责人:肖培孙。

(3)少先队:负责《德育之窗》、《学生天地》、《校规校训》,包括学生管理、班级管理、升旗献辞、家长的话、心理健康。负责人:张英。

(4)教务处:负责《教研活动》、《招生信息》、《友好往来》包括优秀案例、论文著作、学习汇报、教科动态。负责人:叶子华。

2、各处室负责人不得把后台维护的用户名和密码透露给他人。

3、各处室上传内容由“第一责任人”负责。各班级和个人上传的内容或网页由各班主任签字。由网管中心审批。

4、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网站页面版式及内容。

5、任何人不得在网站上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形象以及不道德的言论。

6、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站传播反动、淫秽、不道德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的信息。

11.月总结内容的规定 篇十一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资产评估工作的发展,提高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水平,规范资产评估行为,完善资产评估工作程序和审核标准,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总则

基本内容与格式一 资产评估报告书

一、概述

二、评估报告书封面及目录

三、评估报告书摘要

四、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

五、备查文件

六、评估报告书装订

基本内容与格式二 评估说明

一、撰写评估说明的基本要求

二、评估说明封面及目录

三、关于评估说明使用范围的声明

四、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五、资产清查核实情况说明

六、评估依据的说明

七、各项资产及负债的评估技术说明

八、整体资产评估收益现值法评估验证说明

九、评估结论及其分析

基本内容与格式三 资产评估明细表

一、概述

二、资产评估明细表样表

总则

一、为进一步促进我国资产评估工作的发展,规范资产评估行为,完善资产评估工作程序,提高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水平,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凡按现行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各类资产评估项目必须遵循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内容和格式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开展资产评估活动后,按照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要求,向财产评估主管机关和委托方出具的涉及该评估项目的评估过程、方法、结论、说明及各类备查文件等内容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内容及编制格式;

评估机构在具体项目的操作中,其工作范围和深度并不限于本规定的要求。

四、本规定所称资产评估报告是由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资产评估说明、资产评估明细表及相关附件构成。

五、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活动时,应当遵循资产评估的一般原则和本规定的要求;具体项目不适用本规定的,可结合评估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减相应的内容。

六、资产评估活动应充分体现评估机构的独立、客观、公正的宗旨,资产评估报告书的陈述不得带有任何诱导、恭维和推荐性的陈述,评估报告书正文不得出现评估机构的介绍性内容。

七、资产评估报告的数据一般均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资产评估报告应用中文撰写打印,如需出具外文评估报告,外文评估报告的内容和结果应与中文报告一致,并须在评估报告中注明以中文报告为准。

八、凡涉及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九、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修订,并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基本内容与格式一 资产评估报告书

一、概述

(一)进行资产评估必须按本规定撰写资产评估报告书,并作为资产评估机构提交委托方和提请财产评估主管机关确认批复的基本内容与格式。

(二)评估报告书包含的基本内容和格式:

1.评估报告书封面及目录;

2.评估报告书摘要;

3.评估报告书正文;

4.备查文件;

5.评估报告书装订。

二、评估报告书封面及目录

(一)评估报告封面须载明下列内容:

1.评估项目名称;

2.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编号(该编号需注明年度及报告书序号);

3.资产评估机构全称;

4.评估报告提交日期;

5.评估报告封面可载明评估机构的服务商标(即图形标志)。

(二)评估报告的目录在评估报告书的封二上排印,包括每一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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