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范

2024-11-30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范(共10篇)

1.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范 篇一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

成农办[2012]1号

文件 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

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农村发展(统筹)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发局:

近期,四川省农业厅、财政厅制定印发了《四川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暂行)》(川农业„2011‟214号),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市农委、市财政局并就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落实。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股份量化工作。2011年,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现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的要求,全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股份量化工作基本完成。2012年6月30日前,要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股份量化工作,确保做到帐、表、据、册、实和股权证一致;要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股份量化“扫尾”工作。

二、推进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建设。2012年,各区(市)县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四川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暂行)》要求,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体系,共同抓好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工作。2012年底前,以村为单位,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要达到90%。

三、加强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信息化建设。各区(市)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市财政局、市农委《关于加强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信息化建设扎实推进“三资”管理的通知》(成财会[2011]29号)要求,做好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信息化建设工作,以信息化支撑农村“三资”规范化管理。

一、二圈层的区(市)县要在2012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并通过验收,三圈层区(市)县要在11月底全面完成并通过验收。

各区市县农业、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部署,贯彻执行《四川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暂行)》的工作,共同推进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工作。

附件:四川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

四川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暂行)(四川省农业厅、财政厅 川农业〔2011〕214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尚未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管理。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农村集体“三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自主地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等工作。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各项制度的建立、日常业务的指导、经济活动的审计及监督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及考核等。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包括制定财务会计制度实施细则、会计人员及农村会计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可自行管理,也可实行委托管理。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财会人员必须经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培训考核,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财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 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实行账、款分管,并完善货币资金内部管理的相关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货币资金账户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金融机构开设基本存款帐户,并预留公章、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员私章等印鉴,严禁多头开户。实行支票结算户管理,一律取消存折结算户。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

第十四条 建立备用金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制度,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第十五条 建立收支票据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款时,属经营性收入的,应出具相关税务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属非经营性收入的,应出具加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属一事一议的,应出具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监制的专用收据。支出时,须取得合法原始凭证。严禁无据收款、“白条”入账。

第十六条 建立非生产性支出限额制度。对差旅费、办公费、报刊费等实行限额制,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第十七条 建立一事一议资金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通过一事一议所筹集的资金,必须纳入一事一议专户进行专帐核算,做到专项使用,并及时张榜公布其筹集、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建立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登记造册,及时清收债权,严禁新增债务,严禁为任何单位、个人提供担保。核销债权债务,要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核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十九条 建立财务审批制度。一切财务支出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经手人注明用途、证明人证实,提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后,财务人员方可报账和记账。

第二十条 建立收支预决算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应当编制全年收支预算方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立集体资金定期核查制度。财会人员应按月与开户金融机构核对帐目,定期开展货币资金盘点并作好记录。

第四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实行账、实管理,做到台帐和实物相符,实现保值增值。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台账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二十四条 建立集体资产保管、清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各项资产指定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定期核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集体资产的清查,核清实物存量,做到账实相符。财会人员每年应对各类资产承包、出租、出让情况与相关合同进行核对,保证承包费、租金和出让金全额清收入账。

第二十五条 建立集体资产评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投标方式发包、出租、出让集体资产的,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二十六条 建立集体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前,应提交其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可实行招投标,强化工程监理,凭竣工验收结算表支付工程款。项目结束后,应委托具有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 建立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实行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方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价格以及是否招投标等事项,并签订由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实行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帐内核算。

第五章 集体资源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实行登记薄管理,逐项记录集体所有的资源。

第二十九条 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三十条 建立集体资源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资源,由农户自主经营;实行其它方式经营的,其经营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签订由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实行统一经营的集体资源,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和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六章 委托代理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实行乡镇委托代理的应成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隶属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并接受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财政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提交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的决议和书面申请,并与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三十三条 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的职责:

(一)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进行会计核算;提供农村集体“三资”公示资料;定期向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业务部门报送农村集体“三资”统计报表。

(二)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有关制度和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凭证审核记账,进行会计核算。

(三)指导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查、编制农村集体“三资”预算方案。

(四)核算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年度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编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的收益分配预案。

第三十四条 实行委托代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设会计,只设报账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及配偶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报账员。第三十五条 报账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选举或推举产生,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定期报帐。

第三十六条 报账员的职责:

(一)编制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决算方案;

(二)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金账簿、资产台帐、资源登记簿的登记和核实等事务;

(三)负责原始凭证的审核、报账;

(四)领取、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备用金;

(五)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工作;

(六)负责乡镇、村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务。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乡镇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内容要完整、系统。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情况;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产台账、财务计划、财务公开、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以及电子数据备份等档案;农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或协议等文书;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乡镇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分类整理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合同、移交清册、登记簿等资料,装订成册;分村、分社、分类存放保管,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实行信息网络管理的,应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时归档。规范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等行为。

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程序,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章 农村集体“三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与监督。

(一)收益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收益分配时,应编制收益分配预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分配,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二)民主理财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落实理财小组职责,制定民主理财办法,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按规定程序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

民主理财小组依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授权,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有权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上级纪委反映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财务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形式、内容定期进行财务公开;群众普遍关心和重大经济业务或事项,要及时逐项逐笔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设臵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对集体财务实行“张榜公开”。

(四)重点监控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土地补偿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村级债权债务、转移性资金收支等事项重点监控。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农村集体“三资”使用管理进行询问,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及时作出答复。村民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向乡镇人民政府、上级农业和财政等行政部门反映。集体经济组织对乡镇人民政府、上级农业和财政等行政部门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要认真处理,限期整改,及时作出答复。

第四十一条 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

第四十二条 各级农业(经)和财政等部门应定期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十三条 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一事一议及财政奖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等审计工作,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给与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不包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农业厅、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从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范 篇二

一、现阶段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农村集体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体现在农村集体资金运动过程中, 而与其他类型的资金类似, 农村集体资金运动包括资金的筹集、投放和分配活动。据笔者了解, 农村集体资金运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筹资渠道单一, 村委会运转困难

我国农村在税费改革后, 农业税取消, 而财政转移支付又屡屡被截流, 很难落实到基层, 村委会财力明显降低。在相当多的地方, 特别是缺乏固定经济来源、以种粮为主业的村委会, 连正常开展工作支出都难以维持, 没有资金支持, 农村公共事务无人问津。此外, 尽管村集体收入来源表面上呈现多元化, 但实质上主要以土地承包收入和农业税附加收入为主, 在免除农业税后, 除个别有经济基础 (有村办企业上缴利润) 的行政村外, 绝大多数村级组织不可能再有财力从事生产性投资和经营活动, 对于这些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的村来说, 维持其日常的开支比较困难, 更何况还要为村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特别是近几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力度的加大, 村庄环境整治等非生产性投资支出大幅度增加, 资金压力让多数村委感觉难以承受, 据不完全统计, 因新农村建设对外举债的村委近三分之二, 这一问题亟需引起重视。

(二) 投资渠道狭窄, 存量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在农村筹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 农村公共品的供给所需资金大部分却占用着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大部分, 如土地承包收入, 也就是把经营资金直接用于财政、类财政资金的应用项目, 财务资金与财政资金、类财政资金混合, 严重侵犯了经营资金的经营权, 从而带来的结果是: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展资金, 影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方面, 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占用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发展资金, 使村经济组织不能将资金运用到生产、建设性投资中, 不能按照其资金运动规律进行正常的筹资、投资、分配活动, 为农村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村组织资金的有限性和财政转移性支付的缺损使农村公共品不能及时足额供给, 又制约了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此外, 我国农村集体资金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缺乏市场意识和先进的投资理念, 这也是导致我国农村集体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

(三) 资金分配过程不透明, 极易滋生腐败现象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主体在制度缺失的情况下, 加之农村集体资金财务监管不力, 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往往暗箱操作, 不公开其分配结果, 这样不仅造成村民普遍的抵触情绪, 不利于村级事业的发展, 还极易滋生贪污腐败现象。这样随着“三提五统”的取消及原来一些不合理收费项目的废除, 在农村集体资金来源渠道枯竭的情况下, 无疑是雪上加霜。此外, 由于农村集体资金在会计核算以及后来的财务监管过程中不力, 造成很大程度的浪费。例如以发展集体经济为名, 把资金转借给私人从事经商活动;有的以机关名义套借资金, 以个人名义到别的企业入股、吃利, 捞取好处;甚至有的借给村办企业采购物资之机, 少用多支, 个人占用, 长借不还。

二、加强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的对策

前面对农村集体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进行分析后, 对于如何加强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加大各级财政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 减轻村级资金压力

通过前面对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所存在问题的分析可知, 现阶段农村集体资金的匮乏是这些问题的根本所在。例如, 资金来源的有限性制约着农村基层组织经营资金投资活动的开展以及影响着农村计提资金分配活动。因此, 拓宽农村集体资金来源渠道, 缓解村级资金压力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对此, 加大各级财政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 减轻村级资金压力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这也是我国现阶段财政政策的关注点之一。

(二) 加强农村集体组织建设, 提高资金管理主体意识

在农村集体资金管理过程中, 无论是资金的筹集、投放还是资金的分配, 人的作用至关重要。加强农村集体组织建设, 不仅要使农村集体组织在人员建设上匹配具备专业胜任的人员, 还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后续培养工作, 提高其集体资金管理意识, 增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带动功能和村民委员会的社区服务职能, 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此外, 建立一支稳定的、素质高的农村财会队伍, 实行会计凭证上岗, 加强后续培训工作, 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同时, 会计的任免必须经乡镇经管站审核批准, 报县主管部门备案, 切实做到稳定财会队伍, 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真正为农民群众当好家。

(三) 完善农村集体资金管理体制, 使其走向制度化、法律化

首先, 对于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应当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强化资金管理。可以借鉴某些地方对集体资金实行“一管五台”制, 即采取一个科目核算, 建立五本台帐。具体操作如下:对村组资金交乡 (镇) 财务部门集中代管, 统一在乡 (镇) 财务部门“代收代管款”科目中核算, 分村设立明细帐。村组的经营收入、承包上交款、收回的往来欠款、以及借入未用的资金, 除按规定留足备用金外, 其余全部送交乡财务部门, 乡财务部门记入有关村帐户, 在需要使用时按春定预算, 按月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报乡批准后, 按计划拨付。为保证村组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乡财务部门必须做到“三不”:即资金不搞串村使用;拨付资金不得突破余额;无计划的一律不得付款。另外还要建立五本台帐, 即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劳动积累义务工、招待费。台帐可以采用多栏式账页, 按照每本台帐的核算范围和支出的内容设立具体项目, 按月考核实际支出, 经村民主理财组同意和乡审计后入帐, 编制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劳动积累义务工和招待费的专项报表, 报乡财务部门登记各有关台帐, 结算出月计开支数和可用指标数, 月计支出已超计划使用的一般不予承认, 或追究当事人责任, 或扣除下月资金使用指标, 确保全年春定指标不突破定项限额。此外, 这些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模式应当在经过实践检验后予以制度化、法律化, 提高其执行力。

(四) 实行农村集体资金筹集、投放以及分配公开制度

农村集体资金筹集、投放以及分配公开制度是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 由集体经济组织 (或公司) 对农民群众最关心资金筹集、投放以及分配的难点、热点等问题, 如集体重大事项、经济活动、财务管理等实行公开, 公开的形式可多种多样, 如定期公开与随时公开相结合, 口头公开与上墙公开相结合, 定点公开与入户公开相结合。农村集体资金筹集、投放以及分配公开制度的内容应主要包括:农村集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村组财务管理使用情况;集资摊派及“两工”的使用情况;四荒地、多经园地、水面的承包、流转情况;村组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变更情况;村组集体企业承包经营与收益情况;村组与农户、单位债务偿还回收情况;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分配情况等等。通过实行农村集体资金筹集、投放以及分配公开制度, 达到集体资金运动过程的公开化和资金管理民主化、制度化的目的。

(五) 清财理帐盘底, 夯实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基础

针对部分村集体资金管理混乱、财务帐目不清、家底不实的现象, 应当及时成立了由纪委牵头和农经站、财政所、审计站等部门参加的清财组, 对包括集体积累、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货币资金、杂工杂支、费用支出以及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进行清理, 理清账目的同时, 盘实村组集体家底, 为下一步进行集体资金管理打好基础。

(六) 对集体资金实行分类管理, 控制集体积累资金合理、有效的使用

农村财务收支数额较小, 收支频繁, 为了实施有效地监督控制, 必须对资金实行分类管理。根据资金的来源和性质, 结合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会计业务将集体资金分为入会基金和代管资金。其中, 入会基金是指自有资金形成的积累部分, 代管资金是指入会基金之外的其他资金, 包括借入资金, 代管资金属各入会单位的流动资金, 可随用随取, 不受开支范围的限制。以此来控制集体积累资金合理、有效的使用, 防止“吃积累”现象的发生, 使积累资金为发展农村经济服务。通过发展集体经济, 进一步推动集体积累的不断增长。

三、结束语

随着我国对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关注, 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各种体制创新也层出不穷。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核心,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亟待从制度上得到解决。笔者根据这些问题, 结合自身实际提出了几点建议, 以其抛砖引玉。

参考文献

[1]、刘付军, 税费改革后农村财务管理的调查与思考, 中国农业会计, 2003年第9期

[2]、王世兴,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科技信息, 2009年第13期

3.如何加强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 篇三

摘 要 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历来是农村工作的焦点和热点。本文从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监督机制等方面分析了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矛盾,从思想根源、管理监督体制、队伍建设等方面对诱发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全面剖析。

关键词 农村 集体资产 财务管理 原因

一、财务管理不规范

(一)费用审批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第一,审批不符合有关程序规定,有些开支不经集体研究,大额开支不经理财小组讨论,个别人说了算。第二,审批手续不全,有的有经办人无审批人、有的有审批人无经办人、有的甚至无经办人也无审批人、有的自用自批。第三,报销凭证不规范,收据、自制单据、白条入账的现象大量存在。

(二)会计人员业务水平较低,账务处理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第一,账簿尤其是明细账设置不全。调查中,有的村应收款和承包及内部往来科目设置了明细账,其它科目都只是在摘要栏中作了记录,时间长了,业务多了,不易核对,容易发生错误。第二,总账与明细账不相符。第三,账务处理错误。村级会计在进行账务处理时,经常是以收抵支,差额入账,不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账务处理。第四,会计出纳对账不及时,相互监督不力,凭证传递不规范,有的村会计和出纳甚至长期不对账,出了问题相互推诿指责。第五,工作不认真,有少记、多记、漏记及随意调账等现象发生。

(三)会计档案管理不善,财务资料保存不完整

由于办公条件的限制,许多村会计档案出现霉烂、鼠啃、虫蛀、遗失等情况。

(四)会计工作交接不规范

更换财务人员时,有的财务人员交出的会计资料不全,甚至不交会计资料,新任会计只好重新建账。造成村集体经济活动的会计核算不连续,会计也就只知道自己工作阶段的经济业务,对以前发生的就不闻不问,使集体利益蒙受损失。

二、缺乏民主管理和审计监督

(一)财务公开不规范

第一,公开的内容不完整、不细致、不具体,重大支出不做专项公布,搞选择性公开,无关紧要的公开,实质性内容则公开不细。第二,公开的形式不规范。有的村财务公开在无遮拦的墙壁上用粉笔书写,一场雨后就模糊不清;有的公布在村民不经常去的地方,或者公布地点不确定。第三,公开的时间不规范。一般村级财务至少每季度应公布1次,且有相对固定的时间,但有的村没有按照要求执行,公开的时间随意、长短随意,上级来检查就公开,不检查就不公开。

(二)缺乏民主理财

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要求,凡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的重要财务事项,如集体资产的出租发包、集体收益的使用、村干部报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建筑承包方案等,都必须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依照相关的法律程序进行民主决策。但目前相当一部分村干部仍置民主理财于不顾,少数人说了算,或个别人说了算,使集体资产使用缺乏有效监控。

(三)审计监督不力

基层农经部门对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方面做得不够,使得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日趋严重,甚至出现违法、违纪案件。有的乡(镇)虽然在村级财务审计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多数流于形式。

三、對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的方法

(一)通过“公有资产监管中心”盘点资产,摸清家底

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成立镇、村公有资产领导小组,可以由镇长担任组长,统一协调,由人大主席、一名副书记和一名党委委员(副镇长)任副组长,一名党委委员为常务副组长,具体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可下设公有资产监管中心,配备主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对镇、村公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确保镇、村公有资产管理规范,使用得当,处置合理。各村也相应成立监管小组,确定专职监管员负责日常工作。

(二)清产核资,摸清家底

清产核资是公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其主要任务是:清查资产、界定权属、重估价值、核实存量、登记产权、建章立制。各乡镇应当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站所、各村组织人员对所有的固定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盘点,填写《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在建工程清查登记表》、《货币资金清查登记表》等各类报表,全面详细核实帐内帐外资产及其实有价值。对资源性资产特别是林业资源,按林改面积为基数,按照当前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分类登记,并备份合同向监管中心备案,对一些面积、数量有疑义的资源、产权,进行实地丈量、核实、界定,并填报相关表格。

(三)实事求是,合理处置

摸清家底后,监管中心根据审核后的资产审批表对每一项固定资产实有和虚有进行界定,指导村、站所做出财务调帐和销帐处置,具体在盘点清产的基础上,各村、站所对一些盘亏、盘盈、不实的固定资产逐一查明原因,拟定处理意见,对实际价值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村两委提出处理意见,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审批;对实际价值5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村两委提出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后予以公示,无异议之后,填写集体资产处置审批表,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审批。只有经过这些程序,才能进行资产处置,处置结果张榜公布,并将处置结果报镇监管中心备案,会计服务中心调帐、销帐。

(四)明析台帐,管好资产

通过对镇、村两级公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合理处置,各类经济合同的清查、补签后,镇公有资产监管中心根据审核后的资产呈批表,对每一项固定资产及时做出帐务调整,根据资产资源盘点核实处理后的实际情况建立经营性固定资产台帐、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台帐、经济合同台帐,详细登记每项资产、资源的数量、价值和当前的管理使用情况,建立管理台帐,各种台帐一式两份,村级存档一份,监管中心存档一份,切实做到帐目清、底子明。

结束语:

财务管理好坏直接影响到党群、干群的关系融洽。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向中心报帐。这对加强农村资金的管理具有一定的好处。

参考文献:

[1]王继辉.论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壮大的途径.当代经济,2007(01X):10-11.

4.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范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实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村(自然村或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

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细则所成农村集体资金指村(组)集体原有积累及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等。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指村(组)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牲畜及农田水利、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村(组)集体所有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面、“四荒地”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无偿占用和没收。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在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财务审批权、监督权、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和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与乡镇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实行委托代理。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一条

各县区成立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办公室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组成,办公室统一称为“x x县(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区“三资”办)。各乡镇参照县区做法,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统一称为“x x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三资”办),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乡镇成立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原有“村账乡(镇)代理”事项纳入其职责范围。村一级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小组,承担日常“三资”管理工作。各村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三资”经营、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第二条

县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

(二)指导各地加强“三资”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效

益;

(三)对“三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及时

查处“三资”管理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四)统计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为领

导决策提供依据;

(五)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升“三资”管

理人员素质;

(六)做好“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着力解决

“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七)抓好“三资”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拓展网络功

能,强化网络应用;

(八)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

有关制度;

(二)研究制度乡镇“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

(三)指导帮助各村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

(四)对村级“三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

督,提高“三资”管理水平;

(五)组织开展“三资”管理的专项调查研究、分析

“三资”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三资”管理机制;

(六)负责做好“三资”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为领

导决策提供依据;

(七)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高村级“三资”

管理水平;

(八)强化“三资”管理网络应用,对“三资”实行

动态网络监管;

(九)配合开展审计监督,完成“三资”审计任务;

(十)配合查处“三资”管理违规行为,落实责任追

究。

第四条

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职责包括:

(一)指导帮助各村开展“三资”清查,全面掌握“三

资”家底;

(二)指导督促各村编制“三资”预算方案;

(三)参与各村“三资”重大事项,及时了解“三资”

变动情况;

(四)对各村“三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进行登

记,对不规范、不合理的事项,书面反馈意见,按规定作出处理;

(五)负责做好凭证编制、记账、结账、报表编制上 报,正确核算“三资”收支事项;

(六)对集体资金支取进行审核把关,审核通过的,在银行票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并录入“三资”信息化管理系统;

(七)定期下村指导,每季度盘点各村库存现金,每

月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

(八)对村级“三资”原始凭证、会议记录、资金使

用申请单、合同、招投标文书、验收资料、照片等原始资料进行扫描,录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九)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领用、核销的

登记工作,并录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十)参与做好重大“三资”事项的经营、出租、发

包、招投标、合同签订等工作;

(十一)及时反馈村级“三资”管理情况,督促村级

做好“三资”公开;安全

(十二)指导村级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十三)加强与代理村的沟通联系,及时账务代理村“三资”预算执行情况。

(十四)建立“三资”台账,录用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加强“三资”档案管理。

第五条

村“三资”管理小组职责包括:

(一)负责做好“三资”预决算方案编制;

(二)制定和执行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

度;

(三)加强“三资”的日常经营管理,提高经营管理

效益;

(四)加强与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沟通联系,邀请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参与“三资”重大事项;

(五)定期公开“三资”使用、囧应状况,随时公开

“三资”重大事项;

(六)及时处理落实上级“三资”管理部门和乡镇“三

资”代理服务中心发现的问题;

(七)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本村“三资”经

营、管理、使用情况;

(八)建立“三资”台账及合同管理台账。

第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参与制定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二)参与编制“三资”预决算方案;

(三)列席涉及“三资”经营、使用、管理中重大事

项的会议;

(四)参与并监督本村“三资”的经营、使用以及合

同的、履行情况;

(五)听取和收集群众反映的“三资”方面的问题,向群众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六)督促村(组)及时公开“三资”经营、使用、管理及变动情况;

(七)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三资”监督

情况;

(八)对本村“三资”的经营、使用及管理及时提出

合理意见及建议;

(九)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本村“三资”的经营、使

用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三资”经营

第十二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招标、发包、出租、入股等形式,促进集体“三资”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合理利用,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涉及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的,必须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一审核一监督”工作方法实施:

(一)集体议事。凡涉及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 的实施,必须经村支部提议、“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二)公示公开。凡涉及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 的决议及实施结果,应及时向群众公开,接受

群众监督;

(三)乡镇审核。凡村(组)重大“三资”事项实施

前必须报乡镇“三资”办、“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四)全程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集体重大“三

资”事项实施过程中进行全程监测监督。

第十四条 以租赁、承包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负有管理和保护资产、资源的义务。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除依法向全体成员发包外,可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招标、出租、发包,到在同等条件下,本村(组)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和资源交易实行“五进一评一签两公开”,即规模在3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资产资源购置、发包、租赁、出售和工程建设全部进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交易,对资产资源进行价值评估,资产资源交易全部签订统一规范的书面合同,资产资源交易情况、变动情况及时公开。

第十七条 经营农村集体“三资”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西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合同文本内容必须齐全、格式规范,明确合同期限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等重要事项须经村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三资”办、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村委会集体讨论,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涉及重大“三资”事项合同变更或解除,事先必须报乡镇“三资”办、“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出租、发包、入股等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并报乡镇“三资”办备案。

第二十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或者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足。

第二十一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项目,投资、出售、转让和收回投资时,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三资”办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集体“三资”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抵押和担保,不得对外出借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特殊情况确需出借集体资金的,应报乡镇审核,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章 “三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实行收支预决算管理。年初编制收支预算计划,年终编制收支决算报告。

财务收支要严格按预算计划执行,定期进行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执行中要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如确有特殊情况需开设二个以上账户的,需报乡镇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结算,不准出租、出借账户,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在提取现金或银行转账前,必须填写银行取款审批单,注明资金的用途及金额,金额较大的,需由乡镇驻村蹲点领导签署证明意见。

上级划拨的各类款项必须进入村银行存款基本账户,不准直接领取现金。

第二十六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账款、印鉴分开保管制度。报账员负责保管现金、支票、有价证券,办理收支结算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核对,账款相符。除报账员外任何人不得管理现金和存款,确因工作需要,其他人代收的款项应在两天内及时结清,数额较大的须当天结清。乡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核算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总账、,明细账。

第二十七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上级关于加强村级货币资金管理的文件,规范收支内容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额限制度,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3000元,规模较大、收支较多及较偏远的村,经乡镇批准,库存现金限额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借支、垫支,不准白条抵库、坐支、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因公借款必须经村“三资”管理负责人批准,在业务结束七天内及时结清。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资金使用按照“三签二审一公开”程序操作,即经办人、证明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批,村务监督委员会、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财务收支定期公开。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实行审核审批制度。财务开支实行分档逐级审核,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审批。

村集体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字,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加盖专用章后,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手续不全的,报账员(出纳)不得付款,核算会计不得入账。

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小的,由经手人签字,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大的,由村“两委”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金额特别大的,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附书面表决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审批。各项开支需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方可入账。严禁将大额开支分化成小额报销,逃避审核审批监督。一次性开支金额较小、较大、特别大的具体数量限额,由各乡镇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并行文上报县区纪检委监察局、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严把审批关:不符合支出预算及标准的不批;原始凭证不规范的不批;没有经办人、证明人的不批;所购物品用途不明或应入库登记二保管人员未签字的不批;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的不批;开支票据未按程序审核的不批。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经济业务,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

收入款项需附带合同等相关依据。支出票据必须有详细的经济业务内容、收款单位名称及盖章、具体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名盖章,做到原始凭证规范、用途名了、手续齐全。

第三十二条 村财务收支实行定期结报制度。各村原则上每月结报一次;经济业务较少的村,经乡镇同意,可两个月结报一次;业务量大的村也可按旬结报一次。具体结报时间由乡镇确定。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建立健全村干部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发放、招待费、交通差旅费限额报销制度,具体由乡镇确定,再由村委会提出方案交由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严格控制各类外出参观考察活动,确需外出的,须经乡镇批准,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应收应付、上级补助、奖励及捐赠的资金、物资等经济业务必须全部纳入村账内统一核算。报账员要建立应收应付分户明细登记薄,详细登记应收应付单位名称、应收应付业务发生的实际、金额、原因及经手人、证明人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清理应收、应付、内部往来等债权债务。对各类应收拖欠款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限期归还,对一时无法全额收回的,应订立还款计划分期收回,对各类债务要逐步化解。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遵守票据管理制度,落实专人保管,设立领用登记薄,严格保管和规范使用手续。收款统一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禁止使用其他收款收据,收款收据原则上各村每次只能领用一本,用完后以旧换新,整本连号有序使用,不得遗失。收款收据严禁转让、出借、赠送、代开、代用、盗用。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有价证券登记薄,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金额及收益值,有价证券兑付后,本金收益应及时入账。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登记保管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清查,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盘盈或盘亏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处理,做到账实相符。

第四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提取折旧,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和更新。重大固定资产及财产物资的购置、更新、报废、核销、拍卖、转让、入股,需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实施。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集体资源登记台账,全面掌握资源状况,明确集体资源权属,要确定专人管护,明确管护责任。对集体资源名称、类型、数量,要做到账物相符。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对各类租赁、发包、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收入要加强收缴,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到期做好结算兑现工作,确保合同完整兑现。乡镇“三资”办对村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统一格式的土地征用台账,按实际征用情况逐笔登记,详细记录:

(一)征用土地的单位、时间、用途,被征土地面积、四至等;(2)各项征地补偿费的标准、应收和已收情况;(3)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和农民社保等支出明细及征地补偿余额等。

第四十四条 征地补偿费应实行专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土地征用费的分配、使用方案实施前,要报乡镇审查,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土地征用费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分配办法、到户的明细情况等要纳入村务财务公开内容,及时向群众公开。村集体机动地、园地、林地等征用补偿费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严禁平分到户。

对留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四十五条 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帮助村建立健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台账,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末应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实行定期清查,登记造册,清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四十六条 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农村集体“三资”档案室,购置档案柜,确定专人负责保管。档案室应做好防火、防盗、防蛀、防潮工作,做到存放有序,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不得随意泄露“三资”情况。

第四十七条 月(年)末,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将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合同协议、移交清册、登记薄等农村“三资”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第四十八条 严格档案查阅使用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纪检检察机关、审计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凡要求查阅村“三资”管理档案的,须经村集体“三资”管理负责人或乡镇“三资”办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将查阅情况进行书面登记。

第四十九条 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保管农村“三资”档案资料满五年后,将档案资料移交给村,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三资”监督 第五十条 农村集体“三资”的经营、使用及管理情况应在次月15日前公开,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开,公开栏旁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积极履行职责,参与农村集体“三资”的经营、使用及管理,对“三资”经营、使用及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村负责人和上级“三资”办反映,并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五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三资”经营、使用及管理进行询问,村有关负责人应及时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满意的,也可向乡镇“三资”办反映。

第五十三条 乡镇“三资”办要加强对“三资”经营、使用及管理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制止或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所在乡镇分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五十四条 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农村“三资”使用、管理的审核把关,对“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制止,并向乡镇“三资”办报告。

第五十五条 县区、乡镇“三资”办应充分利用农村集 体“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拓展“三资”网络功能,加强对“三资”动态实时监管。

第五十七条 县区“三资”办定期组织“三资”管理专项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抓好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落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三资”管理制度,因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监督不到位,造成“三资”损失的,应追究乡镇驻村蹲点领导、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 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

追求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因审核把关不严、指导服务不力、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导致代理村“三资”管理混乱,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追究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代理服务中心主任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县级参与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混乱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县区、乡镇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关“三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并报上级纪委、监察局、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所指县区包含市属开发区、新区;本细则所指乡镇包含县区属场、管理处、街办、开发区、工业园。

第六十四条 凡市级有关部门原出台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依照本细则执行。

5.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范 篇五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象山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要求、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象山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是指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金、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无偿占用和没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股份合作组织、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在不改变村集体“三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民主理财监督权的前提下,“三资”核算事项实行委托代理。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监管,县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农林局。各镇乡(街道)建立相应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管办),镇乡(街道)会计服务所改名为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日常的“三资”管理工作,并建立“三资”监督机构(社监会或村监会)。第七条 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负责研究制订县“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

(二)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各镇乡(街道)开展“三资”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镇乡(街道)资管办及代理中心人员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第八条 镇乡(街道)资管办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负责研究制订镇乡(街道)“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指导各村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

(二)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各村及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开展“三资”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各村“三资”管理人员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第九条 镇乡(街道)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职责包括:

(一)指导帮助各村合理利用资源,参与开展“三资”清查、重大“三资”事项的经营、出租、发包、招投标、合同签订等工作;

(二)负责对各村原始凭证资料完整性和手续齐全性审核,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工作;

(三)负责建立“三资”管理台账,编制记账凭证、记账、结账、报表编制等工作。对各村原始票据、会议记录、合同、招投标文书、验收资料、照片等原始资料进行扫描,并录入县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主体,对本村经济活动和“三资”管理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确保集体“三资”的安全与完整。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订和执行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村集体“三资”的经营和管理,并调查处理“三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三)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并公开“三资”使用、经营、管理状况。第十一条 村“三资”监督机构职责包括:

(一)参与制订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列席涉及“三资”使用、经营、管理中重大事项的会议;

(二)监督村“三资”管理制度的执行,并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村“三资”监督工作;

(三)听取和搜集群众反映的有关“三资”经营管理方面情况,向群众做好解释和答复,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四)向上级“三资”管理部门反映村“三资”的使用、经营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村级财会人员与镇乡(街道)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人员的管理:

(一)实行财会人员回避制度。村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或近亲属(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不得兼(担)任财会人员。

(二)村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换。确需变动时,“三资”代理人员须经镇乡(街道)纪(工)委审批同意,村出纳须经镇乡(街道)资管办审核批准。

(三)代理人员、出纳员离职,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并由镇乡(街道)资管办监交。交接清单需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在未办妥交接手续或交接事项不清楚的,代理人员、出纳员不得擅自离职。

(四)镇乡(街道)纪(工)委、资管办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干部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权利,任何人不得对财会人员打击报复。

第三章 “三资”经营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集体“三资”应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可采取招标发包、出租、出让、入股、变卖、投资基建、物资采购、对外投资等形式,促进集体“三资”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经营农村集体“三资”时,涉及重大事项的,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事前听证。村重大“三资”经营管理事项的实施,必须在村“三委会”集体决策的基础上,召开由成员代表、党员代表、村民小组长、监督机构人员等参加的民主听证会充分征求意见,同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贴,向群众公开征求意见。

(二)投票决策。在民主听证的基础上,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采取“一事一议一表决”的方式逐项表决,并记录在案。

(三)镇乡(街道)审核。村重大“三资”经营管理事项实施前,必须报镇乡(街道)资管办、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四)全程监督。“三资”监督机构在村重大“三资”经营管理事项实施过程中要进行全程检查监督。

(五)公示公开。凡涉及村重大“三资”经营管理事项的,应及时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重大事项实施结果接受成员代表评议。

第十五条 以租赁、承包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负有管理、保护和合法经营集体资产、资源的义务。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除依法向全体成员发包外,可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招标,但在同等条件下,本村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产权流转交易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应当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授权的镇乡(街道)农办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基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县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及有关工程建设规定执行,签定建设施工合同,明确工程款项拨付进度,严禁村主要干部参与村工程招投标。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得任意变更原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材料种类及价格,确需变更的,必须由社管会提出变更理由和要求,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九条 经营农村集体“三资”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合同文本必须内容齐全、格式规范,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双方签字后,提交镇乡(街道)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社管会集体讨论,并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时签订变更合同或合同解除书。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或者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

对外投资项目,投资、出售、转让和收回投资时,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乡(街道)资管办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集体“三资”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抵押和担保,不得对外出借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特殊情况确需出借集体资金的,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第四章 “三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经营活动实行收支预决算管理。年初编制收支预算,年终编制收支决算。

财务收支要严格按预算方案执行,定期进行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执行中要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必须在所在地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账户,实行支票户管理。对个别村因特殊情况需要再设立一个结算账户的须经镇乡(街道)纪(工)委审核批准,不得多头开户。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结算,不准出租、出借账户,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在提取现金或银行转账前,必须填写银行取款审批单,注明资金的用途及金额,金额较大的,需由联村干部签署证明意见。

上级划拨的各类款项必须划入村银行账户,不准直接领取现金。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账款、印签分开保管制度。出纳员负责保管现金、支票、有价证券,办理收支结算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核对,账款相符。除出纳员外任何人不得管理现金和存款,确因工作需要,其他人代收的款项应在二天内及时结清,数额较大的须当天结清。镇乡(街道)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总账、明细账,保管各村财务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上级关于加强村级货币资金管理的文件,规范收支内容和程序。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2000元,各村具体限额由镇乡(街道)确定,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借支、垫支,不准白条抵库、坐支、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因公领款必须经村“三资”管理负责人批准,在业务结束七天内及时结清。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开支限额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手续,主管“三资”的负责人自己经手的开支必须由其他村主要干部审批。2000元以内开支,由村“三资”管理负责人审批;2000—5000元开支,由村“三资”管理负责人等2个以上主要干部共同签字; 5000—10000元开支由村“三资”管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在发票上共同签字;10000元以上开支由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做好会议记录,写明讨论决定日期、参加人员、同意人员签字,由村“三资”管理领导小组集体审批。不准将大额开支分化成小额报销,逃避审批监督。超越权限的审批无效,不予报支。

镇乡(街道)可根据各村经济发展情况,对开支额度和审批权限作出调整。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经济业务,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收入款项需附带合同等相关依据。支出票据必须有详细的经济业务内容、收款单位名称及盖章、具体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三资”监督小组审核签名盖章,做到原始凭证规范、用途明了、手续齐全。

第三十一条 村财务收支实行定期结报制度。各村原则上每月结报一次;经济业务较少的村,经镇乡(街道)资管办同意,可每季度结报一次;业务量大的村也可按旬结报一次。具体结报时间由各镇乡(街道)确定。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建立健全村干部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发放、招待费、交通差旅费、通讯费限额报销制度,具体由镇乡(街道)确定,再由社管会提出方案交由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杂志;严格控制各类外出参观考察活动,确需外出的,必须事先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报镇乡(街道)纪(工)委批准。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应收应付、上级补助、奖励及捐赠的资金、物资等经济业务必须全部纳入村账内统一核算。出纳员要建立应收应付分户明细登记簿,详细登记应收应付单位名称、应收应付业务发生的时间、金额、原因及经手人、证明人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对各类应收拖欠款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限期归还,对一时无法全额收回的,应订立还款计划分期收回,对各类债务要逐步化解。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遵守票据管理制度,落实专人保管,设立领用登记簿,严格保管和规范使用手续。收款统一使用“宁波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禁止使用其它收款收据,收款收据原则上各村每次只能领用一本,用完后以旧换新,整本连号有序使用,不得遗失。严禁转让、出借、赠送、代开、代用、盗用。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并在收益时及时入账。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登记保管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清查,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盘盈或盘亏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处理,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提取折旧,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和更新。重大固定资产及财产物资的购置、更新、报废、核销、拍卖、转让、入股,需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集体资源登记台账,全面掌握资源状况,明确集体资源权属,要确定专人管护,明确管护责任。对集体资源名称、类型、数量,要做到账物相符。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四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对各类租赁、发包、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收入要加强收缴,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到期做好结算兑现工作,确保合同完整兑现。镇乡(街道)资管办对村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统一格式的土地征用台账,按实际征用情况逐笔登记,详细记录:(1)征用土地的单位、时间、用途,被征土地面积、四至等;(2)各项征地补偿费的标准、应收和已收情况;(3)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和农民社保等支出明细及征地补偿费余额等。

第四十二条 征地补偿费应实行专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土地征用费的分配、使用方案实施前,要报镇乡(街道)审查,并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土地征用费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分配办法、到户的明细情况等要纳入村务财务公开内容,及时向群众公开。村集体机动田、园地、林地等征用补偿费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严禁平分到户。对留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四十三条 镇乡(街道)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帮助村建立健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台账,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末应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实行定期清查,登记造册,清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四十四条 镇乡(街道)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农村“三资”档案室,购置档案柜,确定专人负责保管。档案室应做好防火、防盗、防蛀、防潮工作,做到存放有序,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不得随意泄露“三资”情况。

第四十五条 月(年)末,镇乡(街道)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将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合同协议、移交清册、登记簿等农村“三资”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管。第四十六条 严格档案查阅使用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凡要求查阅村“三资”管理档案的,须经村集体“三资”管理负责人或镇乡(街道)资管办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将查阅情况进行书面登记。

第四十七条 “三资”管理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好销毁清册,报镇乡(街道)资管办批准,由镇乡(街道)资管办和村社管会派人监销。第五章 “三资”监督

第四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坚持开展民主理财,以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财务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四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督机构必须按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制定民主理财章程,开展民主理财活动。活动一般每月一次,经济业务较少的村,也可每季度集中审查一次,活动中应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收支凭证逐项审查。每次审查结束,必须有书面记录。年终,村“三资”监督机构应当将全年村“三资”管理审查情况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十条 “三资”公开是村务公开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村“三资”公开内容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工作的通知》规定进行公布,接受成员监督。“三资”公开上墙前应通过“三资”监督机构审核并签章,报镇乡(街道)资管办审核认可。第五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每年的1月20日、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公开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情况。重大事项必须做到随时公开。公布栏旁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在公开日村干部必须在村向群众解答有关疑问。

第五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三资”使用管理进行询问,村有关负责人应及时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满意的,也可向镇乡(街道)资管办反映。

第五十三条

镇乡(街道)资管办要加强对“三资”管理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制止或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所在镇乡(街道)分管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公开、民主理财工作的检查督促,每年检查监督不少于四次。第五十四条 镇乡(街道)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农村“三资”使用、管理的审核把关,对“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制止,并向镇乡(街道)资管办报告。

第五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三年一轮审”、村主要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对集体土地征用、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实行专项审计。

第五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范围、程序依法开展工作。审计结束,要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七条 县、镇乡(街道)资管办应充分利用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拓展“三资”网络功能,加强对“三资” 第五十八条 因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违反规定造成“三资”损失的,依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根据情节轻重,由镇乡(街道)纪(工)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免谈话,或相应追究村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镇乡(街道)资管办因指导监督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镇乡(街道)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因审核把关不严、指导服务不力、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导致代理村“三资”管理混乱,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镇乡(街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关“三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并报县纪委、县农林局备案。

第六十一条 凡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林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6.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范 篇六

中共陡水镇委员会 陡水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陡水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理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

各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镇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全面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陡水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陡水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理工作

实施方案

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清理工作,是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基础,是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对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县纪委《2010年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上纪办发[2010]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在坚持民主自愿和“五不变”(即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基本核算单位不变)的前提下,切实加强“三资”监管工作,有效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不断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目标要求

通过建立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巩固我镇推行村财镇管取得实质性成果,进一步规范基层权力运行,加强村集体“三资”监管,推进农村“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建立起权责明确、产权明晰、公开透明、监督民主、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的长效机制,确保村级资产资源保值增值,有效预防基层消极腐败现象发生,促进我镇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清理范围

对全镇各村(居)2005年以来的农村集体“三资”情况进行清理,特殊情况可向前追溯。对“三资”管理相对混乱、历年账务移交不清的村要进行重点清理。

四、清理内容 各村(居)所有资金项目的收支节余和债权、债务情况,拥有资产情况,集体土地、水面、滩涂、果园、山场(林木)等自然资源情况。

五、方法步骤

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及规范化管理工作从今年8月份开始,10月底前结束。主要方法步骤是:

(一)宣传发动(8月10日至20日)

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切实把各村(居)和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和规范化管理工作部署要求上来,增强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贯彻落实的坚定性,形成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要通过会议、宣传标语、横幅等方式,把清理及规范化管理的政策、方法、任务、要求交给群众,取得群众的支持和配合。

(二)清产核资(8月20日至9月31日)

重点抓好五项工作:

1、全面清产核资。(1)在资金方面,重点清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收支票据,核实债权债务,发包租赁出让合同等;坚持应清尽清、应收尽收,做到账证、账表、账账、账实相符,对设置账户、收支票据、债权债务等进行逐笔核实核算;对各村(居)2001年以来领取的“赣州市农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据”要在县农经站进行全面核销。

(2)在资产方面,重点清理固定资产、公共财物等。对违法违规流失的资产应予以追缴;对价值不清的要重新进行评估;对产权不易界定的,先归类登记,后协商解决,再明晰产权;对历年呆账、已无法清查核实的,经履行有关法定手续后及时进行调减,摸清搞准集体资产家底。

(3)在资源方面,重点对集体土地、水面、滩涂、果园、山场(林木)等自然资源进行核查,摸清基数,核查有无违法违规发包、租赁、出让等问题,依法界定所有权、经营权,健全完善有关承包、租赁、转让合同。对发生变动的应以农村集体土地二轮承包和原发包村(组)底数为基准进行调增调减。对底数不清的要组织人员重新进行丈量和统计。

镇政府将设立村级“三资”矛盾调处工作组。对清理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要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处理确认;对农村集体“三资”历史遗留问题、疑难问题等,要先搁置争议,再交矛盾调处工作组审慎处理;对挪用、私分、侵占“三资”的,按违纪违法处理。

2、及时张榜公示。主要公示清产核资结果、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意见以及调账、并账、做账方案等。清理底册汇总后要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包村镇干部签字确认,在村务公开栏、村民集中居住区进行7天以上的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才能作为最终清产核资结果及入账依据。

3、建立“三资”台账。在清产核资、公示无误的基础上,按照全面登记、科学分类、及时入账的要求,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台账,一式三份,一份由村保管,一份交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服务中心)作为建立台账的凭据,一份交县农经站备案。

4、设立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镇政府将结合实际情况,依托农经站或财政所建立代理服务中心,并纳入镇农民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村要与镇代理服务中心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实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

5、全面组织核查。县农村集体“三资”清理领导小组将对全镇清产核资情况进行全面核查,重点核查清产核资工作认不认真、清理结果真不真实、公示内容是否落实、群众认不认可。对清查不力、进展缓慢、走过场的要查明原因,督促整改;对在清查中设置障碍的镇村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对不符合清查验收标准的,要责令重新清查。

(三)建章立制(10月1 日至15日)

各村(居)要按照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在镇政府指导下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1、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票据管理制度、财务收入管理、财务开支审批、财务预决算、资金管理岗位责任、财务公开制度等。

2、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资产清查、资产台账、资产评估、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和资产经营制度等。

3、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资源登记簿、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等。

4、凡使用国家集体资金建设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农业、林业、水利)等招标投标的国有集体产权等公共资源交易,统一按《上犹县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上府办发[2010]58号)文件要求,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站进行交易。

5、规范代理服务。科学设置代理机构岗位,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规范代理服务工作流程。由农民服务中心为各村统一设置账户,对票据和核算实行规范管理。村只设一名报账员,村报账员及时将账证、资金移交代理服务中心,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规定,实施代理服务和监管。

6、逐步实施农村集体“三资”电算化管理。镇政府将为代理服务中心统一配备电脑,统一设计、购置财务管理软件,“三资”数据输入电脑。

7、健全农村集体“三资”民主监管机制。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处置程序,完善手续。发挥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为主体的权力监督和村民理财小组的专门监督作用,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确保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

(四)总结验收(10月16至30日)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镇农村集体“三资”清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各村进行检查验收。对问题较多、反映强烈的村要进行重点抽查,同时,将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好的表彰奖励,差的通报批评。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及规范化管理工作,成立由镇主要领导、纪委书记、分管领导和农经站、财政所、林管站、土管所、水利站等相关负责人组成的“三资”工作清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抽调人员组成专门办公室,抓好部署、检查、总结等工作。

(二)突出重点。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及规范化管理,要抓住清产核资、建章立制、委托代理、规范管理等重点工作。既要核清农村集体“三资”底数,纠正“三资”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注重建章立制,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制度,着力推进规范化管理。

(三)统筹兼顾。要把宣传引导、清产核资、解决问题、建章立制等有机结合起来,把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督促检查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要在清产核资中健全完善制度,在建章立制中解决突出问题,把清建过程变成解决土地征用、建设中突出问题的过程,变成盘活资产,实现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的过程。

(四)严明纪律。各村(居)要严明工作纪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及规范化管理工作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对消极被动、不作为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实施问责;对“三资”清理工作中,拒不交账、故意毁坏、藏匿账证的要严肃查处;对于发现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要立案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确保我镇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及规范化管理工作扎实、有序、健康推进。

中共陡水镇委员会 陡水镇人民政府 2010年8月13日

主题词: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三资”清理工作 实施方案 通知 抄送:县廉政办 陡水镇党政办公室 2010年8月13日印发

7.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 篇七

1 明确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工作内容

1.1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清产核资是做好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基础[3]。要摸清家底, 明晰产权, 重估资产价值, 核实资产, 登记产权, 建产集体资产台帐。建章建制, 抓好净值考核, 落实管理责任。建立集体资产考核体系, 健全集体资产的管理机构, 负责对集体资产的监督考核。合理确定考核指标, 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与农村财务管理、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农村审计有机结合起来, 健全以净资产、固定资产、债权债务为主要内容的指标体系[4]。建立资产的双向台帐, 搞好资产的动态管理, 把握集体资产的分布与增减变动去向。着重对流动性资产抓好管理, 对资源性资产抓好开发, 对福利性资产抓好维护。

1.2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

健全财务制度是做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基础。应着重抓好民主管理、财务监督制度和现金审批制度等, 规范工作方法和程序, 强化审计监督, 加大农村债务管理, 杜绝新的不良债权发生[5]。具体内容有:

(1) 规范农村集体收入和支出。农村集体收入主要包括:“一事一议”筹资收入、村集体资产发包收入、租赁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属于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救济抚贫款、上级部门拨款、各种代收资金、其他收入。农村集体支出包括:村干部报酬、五保户补贴、村办公支出、村救济福利专项支出、村生产性建设支出、村公益事业支出、村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其他支出。

(2) 加强资金的管理, 严格执行农村财务管理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 规范好农村集体收入和支出, 出纳员要及时将各项收入开票入帐, 各项收入必须使用统一收款收据。

(3) 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建立固定资产的台帐制度, 规范固定资产明细核算, 做到帐帐相符, 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明确专人负责, 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 做到帐实相符, 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 须经村两委讨论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报废的残值收入要入帐, 村级集体资产出租、担保、抵押、报废等, 需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

(4) 加强资源性资产的管理, 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日常管理, 加强“四荒地”、石材、河沙、水源及其他资产管理。

2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机制

2.1 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

对村级干部、村民代表、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进行经常性的政策制度和财经法规知识方面的培训。通过学习使其认识到管好用好村级财务和集体资产的重要性, 加强集体资产监督, 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保障集体资产不流失。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把加强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搞好协调与配合, 努力提高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水平, 保障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管理运行。

2.2 对资产运营形式和财务管理进行规范化建设

对资产运营形式和财务管理进行规范化建设是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重要举措。规范化建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规范制度, 为了管好用好集体资产资金, 制定《村级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包括农村财务预决算制度、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制度、承包合同管理制度、民主理财制度、财会人员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台帐制度和“一事一议筹资”制度。二是规范工作方法和程序, 制定规范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和财务活动程序, 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按照财务制度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三是使用统一帐薄、报表、收款收据, 统一核查、销号、归档, 防止白条抵库, 严禁自制凭证。四是规范档案管理, 村级财会资料及重大财务活动情况、承包合同档案等, 按统一要求进行整理、装订、归档, 防止档案流失。

2.3 推行财务电算化和委托代理制

传统的手工记帐远远不能满足现代财务管理的需要, 财务电算化把财务人员从繁忙的记帐报表中解脱出来, 提高了工作效率。在坚持村级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权”不变的原则下, 应积极推行会计委托代理制。推行会计委托代理制要把握几个环节:一是高度重视、统一认识, 会计委托代理制是对村级财务管理模式的改革, 必须认识到位、高度重视、层层宣传动员、统一干部群众思想。二是健全机构, 明确责任, 设立会计委托代理中心, 受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 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规定代理中心的代理会计必须具备会计证。三是分门别类, 全面清理, 抓好财务清理、查清集体财产并对历年合同、协议进行清理。四是严格把关、加强监督, 在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上要把好关口, 即严把凭证审核关、帐务处理和票据管理关、财务公开关及审计监督关, 确保会计代理制的有效推行。

2.4 加强村级财会队伍管理, 提高财会人员素质

对于能够廉洁奉公、坚持原则、业务能力强的财会人员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并继续留用;对那些不合格者应及时调整;对违反财经纪律、贪污挪用公款的, 应坚决清退, 严肃处理, 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加大对农村会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力度, 定期举办财会人员培训班, 要把加强会计人员的培训作为加强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措施, 做到凭证上岗, 村财会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 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

3 强化财务管理的群众监督机制

农村集体财务的监督是群众的民主监督和职能部门的审计监督的有机结合。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是民主监督的有效办法, 是党在农村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也是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统一广大干部群众对财务公开重大意义和作用的认识及财务公开的内容。

要突出集体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其原因的分析, 增强集体资金收缴、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透明度。村级采用统一的公开栏、统一公开时间、统一公开内容, 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 抓住公开的特性, 即真实性、合法性、全面性、时效性、通俗性、针对性、灵活性、连续性, 有利于广大群众的监督。

(2) 对财务收支计划、收支明细、债权债务、财产物资等群众关注的事项如实公布, 对重大事项随时公开。

财务公开要与民主理财相结合, 村级要健全3~5名群众代表参加的民主理财小组, 村级财务的收支单据都要经过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署意见后入帐。上墙公布的财务公开榜要有民主理财小组长、村级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签字。

(3) 财务公开要与审计监督相结合, 建立审计制度。

在抓好资金管理和监督的同时, 必须认真抓好农村财务审计、村干部任期审计及离任审计, 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开展专项审计, 接受群众监督。职能部门应该对村级财务进行经常性审计, 并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进行专项审计, 切实维护村集体利益, 防止村级集体资产流失。

参考文献

[1]曹喜欣.完善农村财务管理提高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09 (27) :42.

[2]宋强, 公丽华.当前农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农业知识:科技与三农, 2009 (9) :46-47.

[3]李振文.论我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中的缺陷及对策[J].农业经济, 2007 (4) :6-8.

[4]范丰丽, 鹿洪芳, 张凝.村级财务管理的现状及对策[J].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7 (2) :50-52.

[5]陈百明.我国当前农村财务管理问题的研究[J].现代商业, 2009 (33) :238.

8.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现状与对策 篇八

关键词:农村集体资产;资产管理;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21.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12-08-1

农村集体经济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基础之一,是广大农民朋友多年以来辛辛苦苦劳动积累的成果,农村集体资产属于集体性质,是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共有的。它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土地、山林等一些资源性的资产。随着农村经济建设的发展,立足于长期的乡镇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农村村级财务管理延伸审计的实践中,发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存在各种显而易见的弊端。解决这些问题是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的前提。

1 当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现状

随着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近年来,虽然地方集体资产存量迅速增长,不过集体资产管理的措施还相当薄弱。主要表现在集体资产被贪污、挪用、拖欠、损坏、挥霍浪费、无偿占用,低价承包、变卖等方面。其中又主要表现在土地所有权的产权不明晰,农民不掌握所有的经济知识,不能掌控土地所有权,所以农民对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清楚,不能实现民主和监督的权利。有些村没有明确土地使用权,出现了土地重新分配、另行承包他人以及中饱私囊的现象泛滥。出现这些问题首先在于农民本身不知情;其次就是没有规范性的资产管理条例,不能明确产权关系等。站在审计角度来看,管理混乱、无人监管以及没有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是导致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混乱的重要因素,从而导致资产大量流失。如会计账簿设置、登记不全;原始凭证不规范、不完整;会计工作交接不规范;固定资产购置、建设项目投资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和不遵守政府采购制度等方面,导致财产管理核算的不规范;或者有的村与村的合同根本没有明确标明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导致村集体资产产权界限不清。再次就是村集体资产的发包、出租不规范与村集体资产收益重分配轻积累、收支失衡,在农村经济的建设过程中,村级农田水利的修建工作、道路以及房屋建设方面,都开展了承包经营的经济模式。在这过程中,鱼塘以及村办企业等也实行了承包经营,在出租、发包的手续中由于农民的知识有限等一些问题导致手续办理过程中存在着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完整或不规范等一些问题。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就很难断定是非。最后就是一些村干部对发展集体经济、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视程度不足,不能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造成了经济秩序混乱。群众不能直接进行民主监督,导致民主管理和监督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甚至有的村干部随意插手财务,经手大额现金,为自己配备高档轿车,通讯设备或者财务公开不规范,监督不力。即公开的内容不完整、不细致、不具体,重大支出不专项公布,搞选择性公开,无关紧要的公开,实质性内容则公开不细;公开的时间不规范,没有按照要求执行,公开的时间随意、长短随意;缺乏民主理财,相当一部分村干部仍置民主理财于不顾,少数人说了算,或个别人说了算,使集体资产使用缺乏有效监控;审计监督不力。基层农经部门对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方面做得不够,使得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日趋严重,民主理财只是流于形式,导致监督措施难以落实到位。为了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必须要有一定的措施与对策。

2 对策措施

要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就必须本着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规体系,建立各项制度使工作流程更加规范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坚持因地制宜的方法,建立起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以提高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使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有规可循。各级干部加强对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干部和村民群众加强对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提高广大基层管理人员对集体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能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做到从根本上解决集体资产的一些问题,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当然健全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建立起一套运转正常的村集体资产管理与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起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和登记制度,认真了解纠纷的原因,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时时刻刻维护集体资产的权益,同样也是维护自身的权益。加强管理工作的执行力度,使审计监督工作更具有时效性。其次是定期进行农村集体资产的审计监督,对群众所反映的集体土地征用、变卖、集体企业改制等进行及时的专项审计。坚持透明公平的工作原则,并且将审计结果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断强化管理手段与管理的措施,才能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3 结束语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是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做好发展与管理工作,控制集体资产流失情况,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全面构建小康社会夯实基础。

参考文献

[1] 楼金雨.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对策研究[J].金融经济,2009,12(25):12-13.

[2] 申雨伶.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现状及对策[J].统计与管理,2011,11(11):55-56.

[3] 林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现状与对策[J].发展研究,2008,10(12):77-79.

9.夷陵区规范管理村级集体资产 篇九

2010-05-11 17:50:09作者:易仁俊点击数:583评论共:0条 收藏此页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夷陵区与时俱进,突破传统的实物形态为主的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模式,积极实行村级集体资产以价值形态为主的管理办法,构筑资产增值机制。

10.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范 篇十

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结合我乡实际,制定了《上坊乡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成立了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乡委书记、乡人大主席担任组长,乡纪委、财政、农办等为组成人员,领导小组下设“三资”管理监督办公室,具体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从机构、人员、设备、制度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三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们的具体做法如下:

一、清产核资,摸清家底

清产核资是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工作中最关键、最核心、最重要的一个基础环节。首先是做好清查登记。乡成立了农村集体“三资”清查和登记工作指导组,各村委也成立了“三资”清查和登记工作小组,对村集体“三资”进行清查、盘点,按照清查登记表的要求,对集体的每一项资金、资产、资源分门别类做好登记,确保不漏不错。其次是做好结果公布。每个村在清查登记结束经乡清查指导组审核后,都在本村醒目的地方将清产核资情况进行上墙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后报乡结算中心备案,统一建立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二、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乡调整和充实了村账乡代理结算中心办公室人员,配备了4名工作人员,其中财政所安排2人负责“三资”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乡政府安排2人担任“三资”代理的会计和出纳,具体负责“三资”的台帐管理工作。一是

签订协议,统一报帐。经乡村两级研究,中心与各村签订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委托代理协议书。各村均开设银行基本帐户,统一预留乡结算中心的印鉴,取消各村出纳,设立报帐员,并报乡结算中心备案,在村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村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向中心报帐。二是落实制度,责任到人。根据乡结算中心的工作程序,和工作人员的相关职责制订了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制度、村级财务人员岗位职责、现金、备用金管理制度等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了各项工作,使工作到人,责任到人。三是加强管理,收支平衡。各村所有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存入银行基本帐户,不得挪用、坐支。小额支出由报帐员按报销程序以备用金直接支付,再由报帐员到中心报帐,经中心会计审核后由中心出纳付款。各村的大项支出,经村申请,领导审批后采取转帐的形式或由报帐员向中心预借一定的款项,并在规定时间内到中心结帐。

三、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乡公共资源交易站对农村集体资产的出让和出租、农村集体林场发包等资源出让,闲臵资产处臵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都按照产权政策法规和交易程序进行。我乡始终围绕“信息公开、机会公平、结果公正、诚实信用”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每一个项目业主单位申报后,必须先告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然后从报名受理到信息发布、交易文件发布(售)、资质审查、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招标投标以及交易活动全部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在所有交易活动中,对资质审查通不过的企业坚决让其退出投标活动,对在招投标活动中不讲诚实信用的企业拒绝其参加报名,对不符合规

定条件的坚决予以废标。自2009年公共资源交易站运行以来,共发布交易信息38次,总交易量35宗,总交易额约210万元,其中,新农村建设工程交易28宗,交易额约310万元,林场发包地交易5宗,交易额35万元,闲臵资产交易2宗,交易额约15万元。为村(组)增收节支65万元,有效地杜绝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很好地发挥了从源头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进一步促进了我乡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顺利开展,产生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存在问题和不足

1、工作还不够平衡。村与村之间在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上还不够平衡。由于代理会计平时与村两委干部沟通机会很少,对所代理村底子不清,情况不明,必然影响会计监督在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职能的发挥。对进一步监管存在绪多难度,也会给一些人创造腐败机会,2、村民监督意识还不够强。村务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对本村经济活动相对比较了解,但在民主监督作用上还没有充分发挥,有的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形同虚设,监督小组成员怕得罪村干部,原则性不强,平时只是走过场,致使一些违纪违规发票入帐。

3、农村财务计算机网络监管信息化建设还很落后。由于各村部建设滞后、村办公网络化进程还没进行影响了“三资”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五、下一步工作思路

1、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一是建立镇、村两级村财监管考核机制,探索建立集体资金规范使用与管理、资产资源保

值增值等考评办法,并将考评结果与村级组织的财政补助、村级干部工作考核与个人绩效考评挂钩、实行必要的奖惩。对“三资”管理好的地方,采取优先安排扶持资金的办法,从而调动和发挥规范“三资”监管的积极性。

2、依法加大村居审计监督力度。下半年在村级换届选举前要完成全乡届内审计工作任务。今后乡纪检、经管部门加大审计力度和审计面,一是坚持年度审计与专项审计相结合,每年要坚持选择至少四分之一村居进行审计,尤其是难点村和项目村等。二是做好村级干部任期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通过依法审计,严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农村集体“三资”安全使用与规范管理。

3、盘活用活集体资产资源。下半年要在原有基础上再次进行延伸并进行项目细化,清理货币资金、债权债务及投资等情况。重点对资产、资源进行全面摸底、丈量、盘点、核实(核实存量,界定权属、重估价值)、登记(设立台账,登记产权)。对各村历年来的资产资源经营的经济合同重新清理登记,查清合同承包期、承包金、合同履行等情况,建立合同管理档案,监督合同履行情况。

4、强化培训。计划利用1年的时间,将村级代理会计、报帐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轮训一遍,以进一步提高他们业务素质和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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