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行为管理制度

2024-09-28

经营行为管理制度(精选13篇)

1.经营行为管理制度 篇一

各有关证券经营机构:

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经营行为,加强证券经营机构的自我约束,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规,证监会将开展对证券经营机构股票交易情况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证券经营机构要积极开展自查和内部整顿

各证券经营机构要安排专门时间,认真组织学习《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强化全公司遵规守法和风险控制意识,提高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自觉性。

证券经营机构要按照有关法规要求,自4月9日起,检查证券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一)有关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法规规定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欺诈客户的各种行为;

(二)持有股票的金额超过自营办法规定的比例;

(三)为客户买卖股票融资;

(四)挪用客户保证金;

(五)违反证券法规的其他行为。

对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内部整顿,在4月25日前达到符合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度,并就内部整顿的过程、问题和效果向证监会提交详细报告。在自查和内部整顿过程中,各证券经营机构对所属各营业机构的营业场所设施也要进行彻底的清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证监会将对证券经营机构的.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检查

自4月下旬起,证监会将组织力量对证券经营机构的股票交易情况和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在自查和内部整顿期间未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机构,或自查结束后仍有新的违规行为发生的机构,或不接受、不配合检查的机构,证监会将依据有关法规按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暂停部分业务直至取消股票承销和自营业务资格、停业整顿的处罚;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情节严重的将按市场禁入的有关规定处罚。

对自查和内部整顿走过场并涉嫌严重违规的,证监会在调查期间,将依据有关法规暂停其承销业务和自营业务。

2.经营行为管理制度 篇二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兽药经营者的问题

1) 部分兽药经营者缺乏学习国家有关兽药质量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主动性、自觉性, 多年来一直依赖于业务部门组织学习、检查督促, 形成了“虚心接受、屡教不改”的不良局面。

2) 部分兽药经营者自主责任意识淡薄。兽药经营者由于存在“质量把关属监督部门”的思维定式, 进药时考虑得更多的是“好不好卖、利润大不大”, 往往忽略或放松了对兽药质量的把关。

3) 部分兽药经营者对标签的认知过浅, 对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和兽药GMP认证号有效期的相关规定概念模糊, 更有甚者对上述“三号”过期情况下生产的兽药仍然照单签收。

4) 部分兽药经营者对内包装易破损和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标注不清或难以辨认的兽药把关不严, 常有疏漏发生。

5) 部分兽药经营者不重视兽药保质期, 对上级供货商发来的兽药, 即使掺杂有接近或超过保质期的药品也照单全收, 让一些不良商家有空可钻。

6) 多数兽药经营者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行动, 表现为不与上级供货商签订详细、有效的质量保证责任书, 往往仅凭个人信誉和口头承诺进行交易, 一旦产生了非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 自己的利益则难以得到保证。

1.2 兽药质量管理员的问题

实施兽药GSP, 旨在规范兽药经营行为, 保证兽药产品质量, 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 保护养殖业健康发展、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加强兽药质量管理 (特别是县一级中小型药店) 、严把兽药进货关, 是兽药质量管理员在兽药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核心任务。但在近期对兽药GSP试行阶段检查发现, 兽药质量管理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现象时有发生。

2分析与思考

2.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 避免损失

加强宣传, 让经营者和质量管理员深刻认识到全面学习、了解国家有关兽药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兽药经营活动所起的积极作用;还要让经营者明白, 盲目、不规范地经营, 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甚至可能触犯法律、法规, 违法则须遭到处罚。笔者通过违法成本核算法, 举例如下。

某药店购进一批价值1 000元的兽药, 因一次疏忽的违法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该批兽药标签载明生产日期与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间隔期超过5a,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则该批兽药属于《兽药生产许可证》过期后生产的产品;再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该批兽药应属劣质兽药范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例行检查中查实情况后, 决定立案查处。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没收该药店经营的劣质兽药 (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兽药) 和违法所得, 并处以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按此计算, 仅罚款就需2 000~5 000元, 其他还包括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及制作一系列执法文书时耽误的时间、没收兽药的货值、没收的违法所得 (如果产生了违法所得) 、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时产生的费用、因违法行为对药店产生的负面影响等, 最低损失3 000元以上。而按目前盈江县兽药销售情况看, 批发、零售兽药的利润一般为10%~20%, 因此该批兽药最多可获利200元, 由此可见, 违法成本是利润的15 (3000/200) 倍。盈江县中小药店正常年份1 000元的兽药销售周期为3~4个月, 按3个月算, 3 000元的损失需4~5个月才能填平。

通过上述违法成本核算事例分析, 兽药经营者应该能认识到自觉遵守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兽药的重要性。只要经营者能将自主质量安全意识进一步提升, 严把进药关, 从“要我把关”向“我要把关”转变, 则能对县域内兽药质量的提升起到促进作用。

2.2科学识别标志, 严把进药关

标签是兽药的“身份证”, 兽药经营者应正确认识和全面了解标签所载内容, 掌握国家对所载内容的具体规定, 特别是对兽药生产许可证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和兽药GMP认证号有效期的相关规定。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有效期标注不清、难以辨认的兽药, 属劣质兽药范畴, 一旦被执法部门查出经营此类兽药, 可按经营假劣兽药进行查处, 则会给兽药经营者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过期兽药也属劣质兽药, 兽药经营者进药时, 对保质期的查验一定要足够重视, 拒绝接收过期或接近保质期的药品。只要兽药经营者增强责任意识, 进货时能进行严格验收, 加上兽药质量管理员的仔细审核, 把好进药关并不是一件太难的事。

2.3规范运输、妥善保存兽药, 确保质量

兽药内包装破损, 易使药品和空气接触, 从而导致兽药发霉或氧化变性。经营发霉或氧化变性的兽药可定性为经营假兽药, 轻者没收兽药并进行罚款;若未经查出而应用于实际生产, 极易造成医疗责任事故, 甚至延伸为食品安全事故, 因此兽药经营者一定要注意兽药的规范运输和妥善保存。

2.4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签订质量保证责任书

3.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 篇三

[关键词] 经营者;市场经济;竞争;消费者;法律

【中图分类号】 F27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2-235-1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企业形式均纷纷的建立起来追求各式各样的经济利益,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象也日趋严重,进一步促进了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活跃程度,竞争主体越来越多,竞争压力越来越大,林林种种的因素交织在一起,势必会出现不良的竞争现象,而这些不健康的竞争方式在绝大程度上取决于竞争者的竞争行为。如何规范经营者进行市场经营的行为,充分保障消费者、其他经营者以及市场经济其他构成元素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实现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经营者行为

我们所说的经营者通常是指管理企业日常经济活动的自然人,根据企业的不同形式,经营者的范围亦有所差别,此时,多数情况下会出现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竞合;但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中,多数实行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的管理模式,一方面使具有资本而无经营知识及专业能力的人可以通过单纯的投资行为实现“钱生钱”的愿望;另一方面,亦可以达到人才專用,实现社会经济效益的有利效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所说的经营者在本质上类似于一种被雇员工,所有者给予其从事经济经营行为的物资基础与资格,并附有一定的报酬,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应以获得经济利益并向投资者予以回报的目的。基于上文的论述,笔者认为,所谓经营者行为概括意义上可指企业组成人员所从事的关于企业生存发展的经济活动。

二、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由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并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本法第2条第2款对何谓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法定主义形式的界定,即“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即指本法第二章所作的禁止性规定,具体可概括:禁止欺骗性交易、禁止强制性交易、禁止行政垄断、禁止商业贿赂、禁止虚假宣传、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禁止低价倾销、禁止搭销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禁止诋毁商誉及禁止串通投标等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有学者认为该法的规定过于狭隘,不利于充分保障正常的竞争秩序,具体该如何完善将在下文详述。

三、分角度完善对经营者行为的规范

(一)从不同利益主体的角度出发

1.消费者。根据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知,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最终承受者主要具有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取赔偿权、获得相关知识权、监督批评权等一系列的权利,因此,作为广大的消费者群中一员,我们要懂得运用法律所赋予我们的这些保护武器,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拒绝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忍气吞声,否则只会助长不良经营者的不正当经营行为,通过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在很大的程度上能够对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遏制。

2.经营者自身。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其一言一行则都会对市场经济的运行产生影响,因此经营者应增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将消费者利益作为根本的经济目标,切实履行接受监督、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提供真实信息、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保证质量及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从而在市场上赢得良好的商誉,保障企业的长足发展,而不可鼠目寸光,只顾追求眼前的利益。

(二)立法制度的完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文论述中提到,如果严格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以及第二章的规定,将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定在本法规定的11种行为的范围内,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这个局面的大环境下显然有失恰当,因此应当修正《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表述删掉了原来法律条文中“违反本法规定”这一易于引起歧义的含糊用语,并增加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符合了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目的,也顺应了世界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潮流。

消费者维权、经营者自律、立法者完善,只有实现“三维架构”的有机统一,才能进一步有效的规范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环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有效的做到提前预防,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遏制类似于食品安全的大头娃娃、三鹿奶粉事件,药品安全的山西疫苗、矿难等一系列不利于国计民生的事情发生,促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参考文献:

[1]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经济法学生常用法律手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4.无照经营行为证据调查要点 篇四

一是通过现场检查手段收集其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证据,这是关键环节;

二是通过调查手段进一步查清其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名义、时间、组织形式、负责人或投资人等;

三是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查账、审计、会计鉴定、调阅核对档案等方式查清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情节;

四是对无照经营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即: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称《办法》)规定可以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需注意只有“专门”用于无照经营的财物才能查封扣押,特别是当事人的车辆要仔细判定。另外对“场所”的查封必须具备上述条件。

2.先行查封扣押的条件是“在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同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

3.查封扣押的期限是15日,案情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逾期未作出处理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4.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物品的处理,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先行拍卖或者变卖,与58号令中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更具操作性,但相应增加了工商部门责任。

二、查处无照经营案件的法律适用要点

(一)目前规定对无照经营查处的法律法规较多,我市还有《重庆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以下称《条例》)。《办法》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要依据无照经营的类型、特征选择处罚依据。

1.看以什么名义从事无照经营,如果无照经营的主要特征是未经登记冒用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则分别适用《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2.看无照经营的规模和后果,除《办法》外,其他法律法规都未将直接规模、后果作为查处无照将经营的认定条件,因此如果能查清行为特征是规模较大、社会后果严重、特别是存在危害人体健康、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应适用《办法》。

3.法律转致时防止扩大解释,《办法》规定只有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才从其规定。如《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条款在《施行细则》中规定,应视为此法规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不适用转致。

4.在重庆市的《条例》和《办法》对某一无照经营行为及处罚都有规定的,按照《办法》规定宜优先适用《条例》,对强制措施《条例》无规定的,适用《办法》。

(二)《办法》第4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了对特殊的超范围经营行为即有照无证行为按照无照经营行为查处,也可以行使赋予查处一般无照经营行为的职权。但需注意其他许可审批部门是否己进行立案查处,防止一事再罚。对一般的超范围经营不适用《办法》。

(三)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于不属于设点经营的,不应按无照经营处理。无照摊贩的处理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

(四)对于自筹资金,自聘人员,自担责任,完全独立经营,仅仅借用了发包方的名义的虚假“承包”行为,实际上已经创设了一个新的经营主体,本质上就是一种无照经营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对这种假发包关系中的发包方还可以按照出租营业执照行为查处(是经营资格的出租,不一定需要转移营业执照本身)。

5.经营行为管理制度 篇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和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的通知》及“全国银行业系统整治不规范经营问题”文件精神,决定开展全市邮政金融不规范经营专项整治活动。我行高度高度重视,认真开展了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整治工作组织领导

自2012年3月市行下发文件以来,支行多次召开整治“不规范经营”工作会议,成立了以支行长为组长,相关责任人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

(一)、加强领导,成立了自查小组。成立工作自查小组,指导开展个人业务的收费情况自查。

(二)、加强业务培训,层层传到,确保实施。通过周例会,专项会,晨会等迅速将文件精神传达到员工,确保每个员工都能正确掌握监管要求,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同时做好学习培训记录。

(三)、开展自查自纠,边查边改,规范经营。开展代理保险销售和收费服务的自查自纠工作,规范服务,并以此次自查为契机,加强合规意识,更好服务社会,防范各类合规风险和重大负面舆情。

二、自查基本情况

(一)、服务收费业务价格表公示情况

我行按照要求在营业网点醒目位置进行了张贴公示,并组织员工加强培训,确保每个员工都能正确掌握监管要求,明确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严格按照要求规范收费标准,杜绝乱收费现象。

(二)、代理保险自查情况

我行按照要求对代理保险进行了自查,内容包括:向投保人出示投保提示书和产品说明书并在所有营业网点显著位置张贴总行统一制式的投保提示、严禁代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和代签名、不得使用比率性指标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储蓄等进行简单对比,夸大产品收益、严禁将保险产品误导宣传为银行储蓄产品进行销售、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网点不得办理保险代理业务、未取得保险从业资格证的员工不得向客户推介和销售保险产品等五个方面。

三、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在银监会下发关于取消银行密码挂失手续费后,由于系统存在更新不及时等问题,导致对客户收取手续费。在上述问题发生后,我行积极联系客户,认真审核比对,逐笔归还客户并登记入册,耐心做好解释沟通工作,赢得客户的理解。

(二)、在代理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宣传为银行储蓄产品进行销售。针对这一问题,我行积极开展培训,重申了规范保险销售的相关要求,并多次进行自查,确保合规销售。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6.经营行为管理制度 篇六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药品市场环境,保证药品经营质量,维护群众用药安全,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结合目前我县药品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立公平、有序、规范的药品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坚持教育与引导、整治与规范、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开展此次规范药品经营行为,进一步完善规范药品经营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全面整顿清理我县药品经营市场,逐步实施药品零售企业退出机制,规范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药行为,杜绝无证经营药品行为。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要求守法经营,促进全县药品经营企业规范发展。

三、检查重点内容

以省局“六个一律、两个追究”措施和市局“三大档案”建立为指导,重点核实药品经营企业有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否存在超期未换证的问题,同时检查以下几个方面。药品批发企业检查重点:

1、质量管理方面: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在职在岗并有效履行职责。

2、各项记录方面:药品购进、验收、出库复核及销售手续是否齐全,各项记录是否完整,药品发票和药品清单是否符合规定。

3、药品购进方面:供货方资质是否合法、齐全,药品销售人员是否进行网上核查并打印备案,是否及时清除本单位离岗或违法违规销售药品的人员。

4、特殊管理药品方面:特殊管理药品、疫苗、终止妊娠药品、兴奋剂类药品、蛋白同化制剂盒肽类激素等重点药品的管理和药品分类管理的落实情况。

5、设施设备方面:验收养护用仪器是否齐全,仓库设施设备和冷库是否正常运转,是否按要求安装要求安装了智能温湿度记录仪,冷库是否安装了备用发电机组或双电路。

6、药品储存方面:在在库药品是否按储存条件进行存放,是否按要求对药品进行养护并记录。

7、药品销售方面:是否存在超方式经营、超范围经营、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销售方是否真实、合法;购销数据是否及时上传省局医药诚信网;销售冷藏药品的运输是否有记录。药品零售企业检查重点:

1、人员方面: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否在职在岗;经营中药饮品的是否配备有中药材、中药饮片高级鉴别师和中药师。

2、记录方面:采购药品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购进验收记录项目填写是否齐全,陈列检查记录是否按月进行检查并建立记录,温湿度记录是否齐全。

3、进货渠道方面:药品进货渠道是否规范,采购药品是否核实药品销售人员身份并留存相关记录;采购进口药品是否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

4、药品分类方面: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药品与非药品是否分开摆放,药品分类标识是否齐全,警示语是否醒目。

5、设施设备方面:有无温湿度调控、排风和冷藏等设施设备,设备能否正常运转。

6、开办条件方面:营业场所面积是否能够达到开办条件,开办后是否擅自降低;营业场所与办公生活等区域是否分开;是否存在在登记注册地址以外场所存储和销售药品的行为及未通过《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未换证仍继续经营药品的行为。

7、药品销售方面:处方药是否凭处方销售,销售药品是否开具销售凭证,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柜台行为、超范围或超方式经营,销售违禁药品等行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经营药品的行为。

四、工作步骤

此次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企业自查阶段(2011年1月14日至1月31日)。全县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安排部署本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违法违规经营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专项整治氛围。并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通知到辖区内各药品经营企业,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二)集中整治、企业整改阶段(2011年2月1日至3月31日)。我局切实按照《方案》要求,对全县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拉网式大检查,确保检查不留死角,不留隐患。检查中,发现“使用虚假资格证书”、“驻店药师虚挂”,营业场所面积不够等降低许可标准的一律核减经营范围或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通过GSP认证的企业加强GSP跟踪检查,对屡次违反或严重违反GSP的,一律撤销GSP证书。对经销假劣药品、违规销售处方药及销售药品未开具药品凭证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站在全局高度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提高监管水平,确保我县群众用药安全。

2、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要加强与卫生、工商、公安、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强化药品监督力度,突出大案要案的查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加大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威慑力量。

7.经营行为管理制度 篇七

与缓慢的适度规模化经营进程相比, 我国学术界围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进行了大量的争论与探讨。早期,争论的焦点为我国农业要不要走规模化经营道路,以韩俊[1]、张忠根和黄祖辉[2]等为代表的学者明确主张我国农业应走规模化、产业化道路,释放农业生产要素的效率。当前,我国农业现代化必须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道路已取得了官方和学术界的共识。从现有文献来看,有关适度规模经营研究多集中在粮食领域[3,4,5],重点和热点多集中在重要性[6]、实现路径[7,8]与影响因素[9]等方面,而有关扩大规模经营方式———土地流转的研究更是占据了最突出位置[10,11]。对于什么是适度规模经营,刘乐[12]、张侠等[13]、孟展和徐翠兰[14]进行了阐述,指出处于适度规模经营时,各生产要素达到最优组合和有效运行, 并一致认为适度规模经营能够带来最佳的经济效益。

由于适度规模经营是为了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因此,在适度规模经营的受益目标上,存在明显的分歧。其中,有的学者把全部生产要素的最优化利用[3],有的学者把农业劳动力生产效率[15],成本利润率和成本产粮率[5],单产和亩均纯收益[16]作为目标,而郭庆海[17]则分别以效率和收入为目标对适度规模经营进行了综合分析与测算。那么,多大的规模算是适度规模? 齐城[15]以河南省信阳市为例,测算出信阳市农业劳动力满负荷工作时经营规模为0.34 hm2。黄建新等[16]基于江西省水稻种植业的研究,结合单产和单位面积纯收益两个指标, 认为4.73-10 hm2是家庭农场的适度经营规模, 这个规模可以实现宏观目标和微观目标的有机结合。综合来看,现有文献基本上回答了什么是适度规模经营、适度规模经营的目标、如何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以及如何测算适度规模经营等系列问题。但是, 鲜有学者同时对微观目标( 农户收益最大化) 与宏观目标( 土地产出最大化) 同时展开定量研究, 研究对象也仍集中于适度规模经营本身上, 没有对适度规模经营与非适度规模经营的差异等问题展开进一步分析, 也没有就规模经济效益的来源进行佐证。然而,回答这些问题对于推动农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快速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浙江作为我国东部沿海发达省份的代表, 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29年位居全国各省首位,在人多地少的不利条件下发展为我国重要的蔬菜出口基地。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伴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就已开始推行农业规模化经营并取得了一定成绩, 其农业发展一直处于全国前沿。以浙江蔬菜产业为例进行研究,信息含量丰富,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因此,本文基于倒“U”曲线理论,从微观和宏观两个角度对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目标进行区分, 采用二次回归计量方法, 测算不同目标下蔬菜产业家庭适度规模经营中“度”的范围,凝练了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系列经营行为特征,探讨了农户规模经济效益的来源,提出相应的宏观政策内涵, 为政府制定推动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的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1 研究方法

1.1 数据获取

环杭州湾和东部沿海一带是浙江蔬菜规模化种植的重要产业带, 本研究在这两个产业带中选取了萧山区、海盐县、嘉善县三个县市进行直接访谈和问卷调查。

直接访谈:访谈对象为地方农业管理部门,主要是为了掌握当地农业生产的基本情况, 并由他们提供当地蔬菜专业户的基本信息以方便调查, 访谈在农户问卷调查前进行。

问卷调查:调查对象为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以蔬菜生产为主的农户, 问卷回答人为户主或生产经营决策关键人。

样本收集:按照地方农业局提供的人员信息,随机抽取样本进行走访调查。本次共收集到150份样本,选择回答部分的填写较为完整,有效样本达到了147个。但由于多种原因,成本收益部分的有效样本只有137个。其中,全部采用露天方式种植蔬菜的样本有36个, 全部采用设施种植蔬菜的样本有38个样本,而既有露天又有设施种植蔬菜( 在本研究中称为混合种植模式) 的样本有63个,分别占到了样本量的26.3%、27.7%和46.0%。

1.2 变量设置

本次问卷调查内容涉及两大部分: 一是选择题部分,包括家庭基本情况、土地流转基本情况、目前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政策需求; 二是回忆填写部分,包括蔬菜种植总种类、近4年的蔬菜种植面积与种类及2013年的成本收益情况。为了降低被调查对象的回答负担并取得规范性答案, 针对第一部分调查内容,基本全部给出答案备选项,让被调查对象从备选答案中进行选择, 而对于跨度较大的答案则采用分段式指数统计法。其中,关键人的年龄指数备选项为:1=20岁及以下,2=21-30岁,3=31-40岁,4=41-50岁,5=51-60岁,6=61岁以上; 关键人的教育水平指数备选项为:1=未受过教育,2=小学,3=初中,4=高中或中专,5=大专及以上;关键人从事农业经营的经验指数备选答案为:1=1-2年,2=2-5年,3=5-10年 ,4=10-15年 ,5=15-20年 ,6=20年以上。针对第二部分调查内容,则采用列表的方式,让被调查对象本人在回忆的基础上进行如实填写。

1.3 模型选择

在农户经营决策条件下, 种植总收益最大化往往也是众多学者研究家庭经营制度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4,17,18]。但是,在制度安排的经济目标的预期上,经济当事人(农户)与政府决策者往往是不相一致的[19],现有关注规模经营效果的研究往往忽略了农户和政府追求目标的不一致[4],微观目标和宏观目标的差异。当前,我国耕地资源十分稀缺, 保护1.2亿hm2耕地红线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发展层面, 最大化发挥单位耕地资源的作用成为政府调控的重要目标之一。政府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需要权衡是把促进农民增收放在首要政策目标位置上, 还是把提高土地效益抑或是土地产出作为首要政策目标。因此, 在设计适度规模经营测度模型时,需要同时考虑两种具有差异性的目标。

已有研究一般是根据研究地域的实际情况做出多种假设,然后构建具体的适度规模测算模型。但现实生产情况是, 每个生产者均需要在复杂的生产经营环境下对经营规模大小做出决策, 各种假设条件不能穷尽所有的现实条件,且从政策支持上来看,政府也难以做到对生产者实行非常细腻的差异化政策。因此,纯粹的基于倒“U”曲线数学意义的计量模型的测算结果反而具有更高的政策参考价值。据此,本研究尊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基本内涵, 从微观目标农户收益最大化和宏观目标单位耕地效益最大化出发, 构建农户蔬菜种植总收益与种植规模二次回归模型以及亩均收益与种植规模的二次回归模型。模型形式为:

式中:y为农户蔬菜种植总收益或农户蔬菜种植单位面积净收益,x为农户用于蔬菜种植的耕地规模。

2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实证结果与分析

2.1 样本描述性统计

由于家庭农业生产效益更多更主要地来自于家庭中经常对农业经营做出决策的“关键人”的经营管理能力,因此,本研究对以户主为代表的经营决策关键人的综合素质进行了统计分析。总体上,蔬菜种植户经营决策关键人总体素质较高。一是相对年轻,经营决策关键人的年龄多集中在30-50岁之间,占到了有效样本总量的61.2%,而超过60岁以上的经营者仅占了有效样本总量的4.8%。二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经验较为丰富,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5年以上的经营决策关键人占到了71.4%,其中20年以上农业种植经验的占到了17.7%。三是经营素质较高,有76.2%的关键人文化达到初中以上水平 , 其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经营者占到了14.3%。同时,有70.0 %以上的关键人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或者经营培训,有42.1%关键人掌握了农产品电子交易方式。

单位耕地面积的产值、成本、收益及户总收益四个反映成本收益的关键指标, 在露地种植、混合种植、设施种植三种种植模式下表现出了较为明显的规律,平均值不断增大( 表1) 。从四类指标所反映的生产效果来看,露地种植属于低投入、低报酬的种植模式;设施种植属于高投入、高回报的种植模式;混合种植的投入与收益水平介于二者之间, 这个调查结果与通常的理解较为一致。调查结果有72.7%的农户采用混合种植和设施种植方式, 追求高收益成为多数种植户的重要生产目标。三类种植模式的平均收益最高值均出现在1.33-3.33 hm2经营规模的农户中,总收益最高值均出现在高于6.67 hm2经营规模的农户中。总体上,平均收益和总收益均随生产规模的扩大呈现先增后降的关系。

注:样本数中最下栏数据为相应种植方式下的样本总数。

2.2 适度经营规模分析

用计量经济分析软件Eviews6.0对6个模型进行回归估计, 估计结果显示多数关键变量的统计指标是显著有效的( 表2) ,特别是在微观目标下以户总收益最大化为目标时, 不同种植模式下多个系数在1%的显著水平下有效,F统计值也是有效的,说明模型设计合理,回归估计结果可信。

依据微观目标农户收益最大化原则, 蔬菜露天种植、混合种植、设施种植模式下的最佳生产经营规模依次为9.52 hm2、8.43 hm2和5.39 hm2, 适度种植规模呈规律性递减。与之相对应的是,农户能够获得最高总收益分别为30.41万元、46.68万元和53.32万元,农户最高总收益呈现规律性递增。同样,依据社会目标单位面积收益最大化原则,蔬菜露天种植、混合种植、设施种植模式下最适度生产经营规模依次为3.72 hm2、2.75 hm2和2.37 hm2, 呈现规律性递减; 此时, 每公顷耕地能够获得最高净收益分别为4.79万元、8.67万元和11.75万元,呈现规律性递增。

注:括号中数据为统计检验值,*、** 和 *** 分别表示通过 10%、5%、和 1%显著性检验。

综合上述分析,在微观目标下,农户适度经营规模为5.39-9.52 hm2;在宏观目标下 ,农户适度经营规模为2.37-3.72 hm2。将上述两种结果进行比较发现: 两种目标下测算结果反映的内涵具有内在一致性,即不同的生产方式经营效果是不同的,传统露天种植的净收益要低于现代设施种植的净收益, 但微观目标下的适度经营规模要远高于宏观目标下的适度经营规模。

2.3 与收入尺度下适度经营规模的比较

新一届中共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 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让农民体面地工作,使从业者能够获得不低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的收入,即用收入尺度来衡量适度生产规模。基于该理论,则从事蔬菜种植业农户的最小经营规模应保证其总收入不小于城镇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17],否则,农民会在城镇高收入条件的拉动下进入二三产业, 农业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会受到影响。根据调查结果,在不考虑种植模式差异的情况下, 蔬菜平均净收益为6.02万元/hm2。而浙江省统计局资料显示,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9万元, 户均人口为2.62人,四舍五入为3人。据此,蔬菜种植农户要达到与城镇居民相当的11.37万元家庭年总收入, 需要最低的土地经营规模为1.89 hm2/户。与前述测算结果比较发现:在当前生产条件下,微观目标下和宏观目标下的蔬菜适度经营规模均能够保证农户过上相对体面的生活。

3 适度规模经营农户行为特征分析

在理论测算上,适度经营规模是个点,但实际生产中, 多数效益较高的农户往往围绕适度规模点组织生产。通过对三种生产方式下农户生产规模与总收益进一步分析发现,围绕适度规模点20%上下组织生产的农户取得高收入的概率较高。因此,将围绕适度规模经营点[-20%,+20%]生产的农户,均列为适度规模生产农户。根据上述划分,在微观目标下,露地种植、混合种植、设施种植模式下的适度生产规模范围分 别为7.61-11.43 hm2、6.74 -10.11 hm2和4.31-6.47 hm2,并得到适度规模经营农户样本数31个,非适度规模经营农户样本数106个。

3.1 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特征

在农业生产中, 受教育水平、农业生产技能培训、非农生产管理经验、从事农业经营时间等均是代表生产主体素质高低的重要指标。而综合素质高的经营主体一般情况下更加能够科学合理地安排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取得更多的生产利润。将两组样本中经营决策关键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发现,相对于非适度规模经营, 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经营决策关键人在三大方面表现出明显的优势。

首先, 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经营决策关键人更加年轻。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经营决策关键人平均所处的年龄指数为4.1,而非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经营决策关键人平均年龄段指数为4.3,后者高于前者4.9%。其次, 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经营决策关键人的平均受教育水平更高。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经营决策关键人平均教育水平指数为3.3,而非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经营决策关键人平均教育水平指数为3.1,后者低于前者6.0%。最后,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经营决策关键人的非农工作经验更丰富。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经营决策关键人拥有非农工作经验的比例高达85.0%,远高于非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经营决策关键人55.0%的比例。总体来看,适度规模经营农户拥有更高的综合素质, 这可能是其能够合理确定生产规模进而取得更高总收益的重要原因。

3.2 适度经营规模农户与其他农户经营行为差异

第一,对土地流转更加谨慎。近期土地流转费用较高且不断上涨,对农户的生产决策产生重要影响。比较分析发现, 认为当前土地流转费用过高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户较非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比例高出10.1%。同时,在最高土地流转费用承受能力上 ,虽然有75.0%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72.4%的非适度规模经营农户表示在1.50万元/hm2以内,两者差异不大,但是仅有5.0%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户表示最高承受能力在1.80万元/hm2以上,远低于10.1%的非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比例。上述结果表明,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对待土地流转费用更加谨慎, 会进行生产成本控制,不会盲目扩大生产规模,这一点与前述研究结果发现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综合素质更高、能够做出更加合理的生产经营安排具有内在一致性。

第二,更加倾向专业化生产。蔬菜价格波动较为激烈, 调整生产品种和种植面积是农户合理规避市场风险的重要选择。通过对农户蔬菜种植总种类和近4年( 2010-2013年) 播种面积前6位的数据比较分析发现,2013年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平均种植4.20个品种,最多7个,最少1个;非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平均种植4.73个品种,最多11个,最少1个,前者蔬菜种植品种相对单一。在近4年主要蔬菜品种播种面积变异系数上, 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变异系数均值为0.35, 非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变异系数均值为0.32, 前者主要蔬菜品种播种面积年间的波动幅度更大。上述结果表明,适度规模经营农户更倾向于通过调整种植面积而不是种植品种来分散市场价格风险,专业化生产程度更高,生产行为更加接近于现代农业生产方式。

第三,获取科技支撑的方式更加直接。农户获取科技支撑的方式成为科技支撑农业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对比两组样本后发现,在列举的8类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取渠道中, 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将科研院所或者政府部门作为获取科技支撑的首选, 且平均采用了4.5项; 而非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则把通过亲戚朋友介绍等间接方式列为首选, 平均仅采用了3.5项。在采纳技术的决定因素上,适度规模经营农户把新技术“能否提高产量、能否提高产品品质、能否节省劳动用工”作为前3位影响因素,而非适度规模经营农户把“是否需要较高的资金投入、新技术掌握的难易程度、能否提高产量”作为前3位影响因素。上述分析结果表明, 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在获取科技支撑方面态度更加直接、积极,在采纳新技术时更在意技术的生产效果, 与非适度规模经营农户更在意采用新技术时的成本付出产生明显差异。

3.3 适度经营规模是取得较高总收益的重要条件

规模经济理论认为, 规模经济效益来自于平均生产成本的节约。调查结果表明,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户均总收益达到37.61万元, 高出非适度规模农户户均收益11.21万多元。为验证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经济效益是否来自于成本的节约, 我们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非适度规模经营农户两组样本的成本收益数据进行了比较。在经营规模方面,适度经营规模农户的蔬菜种植总面积和设施面积分别为7.33hm2和4.33 hm2,远高于非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3.78hm2和1.66 hm2。在平均成本方面,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亩均成本为9.30万元/hm2, 非适度规模农户的为10.20万元/hm2,前者低于后者0.90万元/hm2。在产值与收益方面, 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平均产值和平均收益分别为15.17万元/hm2和5.86万元/hm2,非适度规模农户的分别为18.12万元/hm2和7.86万元/hm2,在这两大指标上前者均低于后者。

综上所述, 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平均成本确实更低,虽不能否定“规模经济效益来自于平均生产成本的节约”这个经典经济理论的解释,但是结合平均收益和平均经营规模两大指标, 可以肯定的是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经济效益主要来自于他们选择的“适度”经营规模,即更受益于生产规模的扩大而产生的经济效益。适度规模经营农户为何能够选择更加合理的生产规模?结合前述分析,这可能与其总体综合素质更高、生产经营行为更加谨慎、合理、科学密不可分,当然这需要进一步定量的研究来佐证。

4 结论与启示

4.1 结论

农户收益最大化微观目标下的适度经营规模要远高于单位耕地效益最大化宏观目标下的适度经营规模。以农户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农户的适度经营规模依次为5.39-9.52 hm2;以单位耕地面积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相应的适度规模为2.37-3.72 hm2, 但两种目标下的规模均能保证农户获得高于社会的平均收入水平。

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综合素质较高, 且其生产经营行为更加审慎、积极与科学。如在对待土地流转时较为谨慎,不会盲目扩大生产规模;在应对市场风险时,更加倾向于专业化生产;在寻找科技支撑时,更倾向于直接与科技供给者联系; 在决定采纳新技术时,更在意技术的使用效果而不是成本付出。从成本收益数据反映的信息来看, 适度规模经营农户能够获得较高的总收入水平, 主要受益于扩大生产规模而产生的经济效益,而不是成本的节约。

4.2 启示

第一,在推进农业规模化进程中,应根据政策目标确定重点支持的生产规模范围。由于微观目标下和宏观目标下的适度经营规模均能保证农户过上相对体面的生活,在农产品需求快速增长的大背景下,政府应适当结合宏观政策目标, 引导发展有利于提高单产或者平均收益的适度经营规模, 特别是针对某些战略性农业产业。

第二,政府应出台土地流转指导价,引导发展统一有序的土地流转市场。结合地方实际,以镇村为基本单位,由政府出台统一的土地流转市场指导价格,规范土地流转价格,降低流转成本,促进土地流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为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打下最坚实的基础。

第三, 要把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作为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一环加以重视。政府应通过技术推广与培训等手段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 提升农民的科学生产决策能力, 促进农户保持合理的经营规模。

8.经营行为管理制度 篇八

王某某,网名“带头大哥777”,2006年初开始在新浪和网易上建立个人博客,谎称自己是高干子弟,曾在某大证券公司做了十年的职业操盘手,有过传奇的炒股经历。自诩为“散户保护神”,引起广大网民特别是股民的极大关注,其网上点击率达3千多万,深受股民追捧。为获取非法利益,王某某成立了长春聚隆科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自任董事长。从2006年5月开始,王某某在网上发布招募会员信息,先后以每人每年3000元、5000元、7000元、9000元、10000元、13000元、27000元、37000元不同标准建立777团队、快乐777团队、777财聚团队、777财宝团队、777黄金客户、777铂金客户、777钻石客户等14个QQ群,并在劳务市场雇用8名员工,对这些QQ群分别管理。按其授意,接受交费会员的咨询,指导交费会员买入或卖出股票。至2007年5月案发时止,共吸收会员1300余名,收取会员费1300多万。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王某某的行为属于一般的非法经营行为,是否扰乱市场秩序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不好界定,不应定罪,可以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王某某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证监机构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王某某违反了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1、王某某从事了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从金融学的角度讲,证券主要包括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业务主要包括证券的发行、交易及证券的投资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业务。从本案看,王某某成立公司,雇用工作人员对交费会员进行管理,按其授意。通过互联网指导交费会员买入或卖出股票,回答会员股票方面的问题,实质是进行股票的投资咨询服务,属于《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业务。虽然这种服务是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的空间上进行的。但这种服务是以收费为前提,而且持续运行一年之久,直至案发,收取会员费1300多万元。这说明王某某的行为是一种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尽管这些会员都是自愿交费。的确也有一部分会员在2007年的全国乃至全球的股市大牛市中挣到了钱,但这也改变不了王某某是为获取利益而从事证券业务的性质。

2、王某某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是一种非法的行为。《刑法》第96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在我国。证券业务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有严格的国家规定。一是法律的规定。《证券法》第八章(证券服务机构)中有两条规定,其一:“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169条);其二“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2年以上经验。认定其证券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170条);二是国务院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12日国办发[2006199号)中规定: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三是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11日证监机构[2001]207号)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投资证券的可行性,以口头、书面、电脑网络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的业务,必须先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或者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证书。从以上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结论,经营证券业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二是其从业人员取得了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就本案而言,王某某成立的长春聚隆投资咨询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没有经证监会批准的证券业务。本人及其所雇用的员工也没有获得证监会授予的执业证书。也就是在既无资质,又无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了股票投资咨询业务,是违反证券法、国务院及证监会有关证券市场管理相关规定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25条第(3)项的规定,即“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行为。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有人认为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和证监会的文件不是行政法规,不具有《刑法》第96条意义上的“国家规定”的效力,不能做为定罪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国办发[2006]99号文件是国务院办公厅经国务院同意,代表国务院发布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行政措施,从其内容和发布的对象看,它属于《刑法》第96条规定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措施”,可以做为定罪的依据。证监机构[2001]207号文件是国务院的部门规章,它是根据证券法的授权制定的有关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方面的具体规定,弥补了《证券法》规定的不足,对确认王某某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应具有法律意义。

(二)王某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分析一种非法经营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即构成犯罪,笔者认为,关键要看这种行为是否达到了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程度。“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多次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就本案而言,王某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超出了行政法调整的范畴,具有了刑罚处罚性。

1、王某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股票市场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其对实体经济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的影响是巨大的,这从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就能够得到认证。对证券市场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这在世界各国是通例。违反国家关于证券市场的规定,非法从事证券业务,这就是对证券市场正常秩序的公然挑战和破坏。尽管其结果可能不会立即显现出来,但潜在的危害非常大。就本案而言,王某某在互联网上非法进行股票投资咨询业务,仅仅1年的时间,就在全国发展会员1300多人,遍布十几个省份,收取会员费1300多万元,其辐射面和可撬动的股市资金是非常大的。很容易造成对某种或某几种股票的跟风交易,引起群体性的买盘或抛售,操纵股票价格,损害上市公司和广大股民的利益。而且由于王某某及其所雇用的员工都不具有专业的证券业务知识。他们所作的股票投资咨询是不科学的,其中必然存在着大量的虚假性、误导性的信息。特别要指出的是。这种服务是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的空间上进行的,具有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的特点,对正常的股票市场秩序的危害不可估量。

2、王某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已经达到了刑罚处罚的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规定》(2001年4月18日)中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就打击非法经营犯罪在具体适用法律方面所做的司法解释。王某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数额已远远超出这个追诉标准,应予追诉。

9.经营行为管理制度 篇九

设行为工作总结

自接到省、市局通知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统一思想,制定措施、全面贯彻落实省、市通知精神。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20人次,检查企业56户次,有效防范和遏制特大事故发生,规范了安全生产秩序,促进了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1: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是规范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需要,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增强贯彻落实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提升部门监管合力,从而巩固安全生产趋稳向好的良好态势。

2: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做好严厉打击违法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有关工作。

充分利用登记注册、企业年检手段,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涉及我先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安全治理整顿,严格企业登记注册程序,确保生产经营主体合法有效。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

前置要件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一律不予登记。

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坚决取缔。同时加大巡查力度,提高巡查工作水平,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治理整顿。

海兴县工商局

10.经营行为管理制度 篇十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公布《粮食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粮食是指谷物及其成品粮、豆类和薯类。同时,食用植物油和油料的生产、流通、消费活动,薯类除不适用收购许可、储存备案规定外的生产、流通、消费活动,均适用本法。

粮食流通一头连着粮食生产,一头连着粮食消费,是实现粮食资源优化配置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环节。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粮食收购、加工实行许可制度,申请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活动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应当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同时,根据征求意见稿,从事粮食加工活动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进行加工;使用农药残留、真菌毒素和重金属等污染物超标的原粮进行加工;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影响粮食质量的其他行为。从事粮食收购、批发和零售活动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恶意囤积哄抬价格;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垄断市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行为。

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征求意见稿对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粮食生产、收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进出口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粮食检验等方面作了规定,并且要求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抽查制度,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应当加强被污染粮食的监控,可以采取强制性检验、警示公告、干预性收购、分类储存、定向处置等措施。

同时,为了确保粮食的供应和价格稳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建立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制度。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应当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反之,应当履行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

11.经营行为管理制度 篇十一

“越来越多的林业企业走出国门,在境外从事木材生产和加工活动,在这个过程中,大多数都严格遵守着所在国的法律法规,但其中极少数的境外林业企业也可能存在一些违规现象和行为。”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说。

他表示,中国政府已经注意到来自各方面的报道,并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和这些企业所在国的政府合作,严格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其他国家一起共同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和互惠互利合作。

积极促进全球森林可持续发展

《经济》:这个《指南》是否也表明中国积极促进全球森林可持续发展?在此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贾治邦:通过《指南》进一步规范中国企业在境外从事森林资源经营和木材加工利用的行为,提高行业自律,促进全球森林资源的合法、可持续经营利用和相关贸易活动。达到指导中国企业合理开展境外森林经营、保护和利用,为全球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发挥积极作用的目的。

森林可持续经营是保护全球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内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是森林可持续经营的主要内容。中国政府与世界其他国家一样,非常重视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并积极推动和促进全球森林可持续发展。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森林可持续发展,在人口增长、经济发展的双重压力下,通过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和严格管理森林资源,使中国森林面积和蓄积实现了大幅度增长。据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全国森林面积已达到1.75亿公顷,森林覆盖率达到18.21%,森林蓄积量达到124.6亿立方米。人工林保存面积达到5365万公顷,居世界首位。中国森林资源的持续增长,吸收了大量的温室气体,为减缓气候变暧,为改善中国乃至全球的生态环境状况做出了重大贡献。

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企业正在融入全球化进程中,各行各业在境外的直接投资快速增长。根据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08年联合发布的《2007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截至2007年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达1179亿美元,分布全球173个国家和地区。在这些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中,有一部分就是从事森林经营利用活动的。《中国企业境外森林可持续经营利用指南》的颁布,进一步向国际社会表明了中国促进全球森林可持续发展的决心和努力。

《经济》:中国在促进国内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同时,在积极参加全球森林可持续发展活动方面作了哪些努力?

贾治邦:作为国际上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中国政府致力于全球森林资源保护、恢复和可持续发展,积极为促进全球森林可持续发展贡献中国的力量。在保护和发展本国森林资源,为减缓全球森林面积减少、恢复森林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同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一起共同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和互惠互利合作。积极引导中国企业,按照经济上可行、环境上负责、政府促进、企业实施的原则,通过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当地群众的生计,为满足当地经济发展服务,也为世界林业发展作出贡献。

同时,中国还大量进口循环利用废纸资源,2008年进口2420万吨废纸,相当于节约8000多万立方米原木、保护了74万公顷森林,为全球生态保护做出了积极贡献。

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

《经济》:在森林可持续经营中,中国已有许多技术标准和规定,但是由于境外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状况与国内有较大差异,国内的标准体系和规定难以完全适用企业从事境外森林经营利用活动,那么这个《指南》的出台是否就能缓解目前的状况?

贾治邦:《指南》能进一步规范中国企业在境外从事森林资源经营和木材加工利用的行为,提高行业自律,促进全球森林资源的合法、可持续经营利用和相关贸易活动。达到指导中国企业合理开展境外森林经营、保护和利用,为全球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发挥积极作用的目的。

《经济》:请您简单介绍一下《指南》的主要内容以及将会起到的作用?

贾治邦:《指南》强调了中国企业在境外从事森林经营利用活动时,应该自觉遵守国际公约,尤其是我国政府和森林资源所在国业已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贯彻执行我国针对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所在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企业在境外开展森林经营利用活动中,要切实从所在国国情出发,遵循森林资源经营利用基本要求,合法、合理经营利用森林资源,注重生态环境保护。遵守所在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涉及影响生态环境的作业采取规避或减缓措施,对高保护价值森林,注意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指南》还强调了中国企业通过森林可持续经营利用活动,因地制宜,采取科学合理的采伐方式和作业等措施,尽量减少森林采伐对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生境、生态脆弱区、自然景观、森林流域水量与水质、林地土壤生态环境和更新幼苗幼树的影响,保证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得到快速恢复,达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促进当地社区发展的目的。

《指南》既吸纳了国际倡导的有关可持续发展的先进理念,又考虑了所在国的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简单说,《指南》的核心内容是:倡导企业遵循国家主权原则,互利合作原则,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统一原则,政府指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原则,森林可持续经营利用原则和节约资源的原则。采取可持续发展的方式、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方式、促进社区发展的方式在境外开展森林经营利用活动。

这些举措不仅有助于促进森林资源所有国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也有助于为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完全符合企业的长远发展战略。

《经济》:《指南》是一种由政府倡导的企业自律行为,如何保证落实是关键,请问是否有相关的配套措施来保障《指南》的有效实施?

贾治邦:虽然《指南》已经通过了专家评审,但是否能够达到预期效果,还需要通过那些从事境外森林经营利用活动的企业,进一步加以检验和完善。现阶段中国政府积极鼓励境外企业参照执行,并将联合一些国际组织,就该《指南》的应用开展培训和试点示范工作。我们希望在实践中进行修改完善,同时,也逐步将该《指南》纳入中国政府今后对境外企业森林经营利用活动进行考核和监督范畴,并作为开展这方面管理的重要依据。

12.经营行为管理制度 篇十二

洛川县苹果种植品种主要为红富士、秦冠、嘎啦、红星等。被调查的有机苹果种植面积达2146.5亩, 其中, 红富士种植面积占到88.63%, 秦冠、嘎啦以及红星等其他品种的种植面积之和不到12%。据果农反应:红富士的销售市场较好, 且该品种具有易储存, 保鲜时间较长等优势, 秦冠因多用于苹果深加工, 主要靠出口销售, 易受国际市场波动的影响, 目前是逐渐被淘汰的品种, 其他品种只是为与红富士之间传花授粉而选择零星种植。

在问及该部分果农选择有机苹果的动机时, 17户果农统一回答是因其果园所处地理位置较符合有机苹果种植条件, 政府主动找上门引导其选择该种植方式, 并承诺通过改善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来大力支持果农的有机种植经营行为, 同时, 政府通过组织培训让该部分果农初步了解学习有机种植技术。可见, 该部分果农是被动改变种植方式, 并没有明显的主动学习行为。

2产中果农有机苹果经营行为特征

2.1劳动力投入 按有机苹果生产要求规范, 为了防止污染, 与普通种植方式相比, 果农在生产经营各环节中需加大用工力度, 以保证生产环境的清洁。从表1中可见, 有机苹果生产经营的劳动投入主要在提升苹果质量的套袋、摘袋、疏花/疏果环节和采摘、修枝拉枝、种草除草清园等日常管理方面。其中, 采摘环节的用工量最大, 其次为套袋、疏花/疏果、摘袋、施肥等。用工单价最高的为修剪环节, 为51.5元/日, 因此过程的技术含量较高, 自然灾害除外的情况下, 修剪的水平将决定下一年的挂果率。

另外, 因有机果园连片种植, 面积较大, 在套袋、摘袋和采摘三个主要用工环节, 易出现劳动力严重紧缺、用工单价不稳等现象, 从而限制有机苹果生产的精细化管理。

2.2肥料投入 按照有机苹果生产规范要求, 可使用的肥料主要是绿肥即植物肥以及农家肥。调查中的15户果农施用农家肥, 主要是沼液或沼渣、猪牛羊鸡粪和油渣。其中, 由于果园经营占据了果农家庭经营成本的90%以上, 无多余资金进行畜产品养殖, 加之劳动力成本的上升, 更多果农不愿把时间用来生产、运输农家肥, 故调查中有60%的果农表示自家的农家肥量不足, 需从外部购买, 而洛川县的畜牧业尚未发展起来, 无法满足当地对农家肥的需求, 果农必须从外地联系货源, 从而增加了肥料成本中的交易费用与运输费, 平均每斤农家肥要高出当地0.1元-0.5元不等。故有部分果农仍施用复合肥、尿素等含有化学成分的肥料。果农反映一方面由于肥源不足, 另一方面是农家肥的作用期在施用后的第二或者第三年, 为了防止出现明显的产量大小年, 果农会适当选择效果较好的化肥。

2.3农药投入 为了防止病虫害, 有机苹果种植规范要求中建议果农使用物理性防虫产品与技术, 如杀虫灯、诱虫带、粘虫板、扑食螨等;可使用的药剂主要是波尔多液与百草一号。据果农反应波尔多液是普通种植中较早使用且已逐渐被其他品牌农药替代, 而百草一号在农资市场上供应量较少。目前, 果农平均喷洒农药次数为3次/年, 单位面积喷洒农药的费用为159.97元。农药的来源主要是由延安果业集团公司统一采购, 果农根据需求可以公司进价购买。此外, 政府在生产初期为了引导果农积极采用有机种植方式, 根据果园面积大小相应地配备了少量的杀虫灯、诱虫带等物理防范设施。但调查中, 果农表示目前的物理防范措施远远不能满足需求, 而防虫效果最好的杀虫灯因成本较高, 果农自己无法承担。同时, 农药市场上针对有机苹果种植的防范病虫害产品种类较少, 若出现腐烂病、早期落叶等果树生长常见病, 果农将不得不使用普通种植中使用的药剂以保证果树的存活率, 这将会严重污染有机苹果种植环境。

2.4土地投入 为了满足有机苹果种植的自然条件要求以及一定的规模经济, 果农必须选择三面环沟的果园进行连片种植。而农户土地调整最晚于1998年完成, 选择有机苹果的果农必须租种土地, 其中有1385亩果园属于荒地开垦, 因所处地理不同, 租金在25元/亩-80元/亩之间, 且租赁期在10年到30年期间, 开垦后建园至调查日果树树龄在10年左右。此类土地的基础设施较为落后, 基本靠雨水灌溉, 机械化操作性小, 果树长势较差, 尚未到丰产期, 但该类果园面积较稳定。果树长势较好且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的果园租金在225元/亩-864元/亩之间, 但果园租赁期限不稳定, 若果园出租方收回果园自己经营, 则承租方的前期投入将不能得到有效补偿。分析调查数据可得:15户果农有1亩到710亩不等的租种土地, 亩平均租金为95.54元。90%的果农表示因自然条件的限制, 果园面积无法扩张, 不能实现规模经营。

2.5农用物资投入 在生产中, 提升苹果质量的关键环节是按照时节及时进行套袋。有机苹果种植所用果袋种类主要有膜袋、膜袋+纸袋和双层三色袋, 其中双层三色袋是使用最多的果袋类型, 在调查果农中使用比例达到70%以上, 其次为膜袋+纸袋, 使用膜袋的果农很少, 仅占1%左右。摘袋后的光照是苹果着色的关键, 果农通过铺设反光膜来帮助苹果着色, 但因反光膜需要劳动力大量投入使其经营成本增加, 在所有被调查果农中, 使用反光膜的果农所占比仅为17.65%, 大部分果农选择自然光照着色。另外, 随着果农收入的提高, 其经营的机械化程度也有很大变化。被调查果农中有70.59%的果农购买了旋耕机、打药机及少量的割草机等农用机械。从调查数据分析可知, 机械折旧费用平均为4014.65元/年, 相同面积采用雇佣机械仅翻地这一环节平均成本高达4678元/年。果农表示机械化操作大大节省了其翻地、喷药等环节的劳动力成本与隐性成本。

3果农有机苹果销售行为特征

销售是有机苹果经营的重要环节。销售时间、地点、价格等直接影响着果农的苹果收入。目前, 因洛川县有机苹果种植处于转换期, 并未完全通过有机认证机构的认证, 不能按《有机食品苹果生产管理协议》统一交于延安果业集团公司销售。在销售市场上, 消费者尚不能直观地区分有机苹果与普通苹果, 所以, 在消费者无法识别的情况下, 有机苹果无法进入超市、卖场等高端市场, 果农可选择的销售方式只能是按普通苹果售于中低端市场。

销售前, 果农都有主动询价的行为, 其信息来源主要是上门收购的客商或者是附近的农民经纪人。其中, 只有2户果农将苹果售出, 大部分果农未出售的原因主要是认为价格有继续上涨的趋势, 即等价心理或者果子质量不能满足收购商要求。调查中, 88.23%的果农选择的销售地点是在田间地头或自家门口;有2户果农是自己运往外地进行销售。在苹果销售过程中, 70%以上的果农在苹果出售之前都未曾与收购商有交易, 64%以上的果农与收购商就销售价格、销售数量、采摘时间以及果品要求进行口头约定或签订书面协议, 待果农集中采摘后进行初步分级后, 收购商负责上门装运。需要强调的一点是, 苹果销售时间集中在每年的10月-11月之间, 期间收购价格变动频繁, 极其不稳定, 果农的销售行为是单独完成的。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 收购商压价的现象普遍存在, 造成果农之间的恶性降价竞争, 导致局部区域内市场价格下滑, 果农收入降低。所以, 64.7%的被调查果农希望由村里或协会统一组织进行销售, 多渠道获取市场信息, 以增强销售谈判力, 使果农的经济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1]高焰.延安市宜川县有机苹果现状调查研究[J].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 25 (6) .15~16.

[2]诸文娟.影响生产者选择生产有机农产品的因素分析[D].南京:南京农业大学, 2007.

13.经营行为管理制度 篇十三

[论文摘要]由于药品本身是与公众生命健康直接关联的特殊药品,因此,挂靠经营药品的社会危害性更甚于一般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但对于无药品经营资质的经营者挂靠有资质的单位销售药品是否松成非法经营罪,学界有不同的意见,文章通过一起案例来对此进行评析。

[论文关键词]药品 挂靠 非法经营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女,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9月27日被羁押,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2010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注册A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雇用若干名员工,在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8号,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由于A公司没有经营药品的资质,因此陈某某与B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负责人赵某某达成口头协议,双方约定A公司挂靠B公司经营药品,对外以B公司的名义采购和销售药品。作为回报,A公司将药品经营额的3%汇给B公司。通过这种合作,陈某某负责的A公司便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业务员,借用B公司的名义联系业务,经营药品,数额共计人民币1748365元。为图便利,陈某某还伪造了B公司的印章一枚。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阶段,陈某某的辩护人提供了大量证据材料,证明陈某某经营的A公司与B公司存在挂靠关系。如:A公司从B公司处取得的药品销售资质证明复印件、B公司为A公司开具的药品销售发票、药品出(入)库单据等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药品的行为得到了B公司的授权,系合法经营行为。鉴于其在经营过程中有伪造B公司印章的行为,因此仅应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但对于无药品经营资质的经营者“挂靠”有资质的单位销售药品,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学界有不同意见,以下笔者进行综合评析。

二、评析意见

(一)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经营的A公司本身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不能从事药品经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7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整治药品经营中挂靠经营超方式及超范围经营的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挂靠的实质就是无证经营,对接受挂靠的单位,挂靠实际上就是一种违法的授权。本案中,虽然陈某某名义上得到了以B公司名义经营药品的授权,但由于授权行为本身不合法,因此其经营的A公司当然并不能实际取得销

售药品的资格,其行为应当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有三:一是陈某某经营的A公司得到了具有药品销售资质的B公司的授权,该授权使其经营药品的行为具有了合法性依据;二是A公司对外以B公司的名义经营药品,法律后果归属于B公司,故该经营行为可视为B公司的行为;三是刑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律,其制定、修改的权力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解释权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享有,且我国的刑法的效力渊源只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及附属刑法,因此无论从刑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主体,还是法律渊源的角度来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通知》都不应该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予以适用。

(二)分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挂靠协议”本身无效。虽然A公司与B公司达成了所谓的“挂靠协议”,但是该授权本身并不合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授予本质上属于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之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该法第九条同时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因此一个有效的行政许可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授予主体的特定性,即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任何其他主体都无权授予相对人行政许可;二是不可转让性,即任何被许可人都无权将行政许可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转许可或转授权。具体到本案,《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及地方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且B公司不能将药品经营权转授给A公司。因此所谓的“挂靠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A公司根据协议获得的授权当然归于无效,因此其仍然不具备药品经营权。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通知》可以作为认定陈某某及A公司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依据。认为陈某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理由之一,即为国务院各部委颁发的文件不能作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予以适用的法律依据。但该观点显然混淆了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的区别。一方面,对于非法经营的定罪、量刑属于法律适用范畴,法律适用的依据只能是我国《刑法》;但另一方面,非法经营罪的成立前提是“行为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而认定行为人的经营行为是否经过许可,则属于事实认定的范畴,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及方式进行判断,判断依据当然不仅限于《刑法》。具体到本案,陈某某及A公司是否具有药品经营的资质,取决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对此予以授权或承认。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判断特定主体是否具有药品经营资质而作出的规定,当然能够成为事实

认定的依据。因此根据《通知》规定进行判断,陈某某及其经营的A公司显然不具有药品销售的资格。

3.陈某某经营药品的行为具有独立性。本案中,A公司对外始终以B公司的名义经营药品,因此认为陈某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观点认为,A公司经营药品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被认为是B公司的行为,或至少是在B公司支配下所为的行为。笔者认为:判断A公司的经营是否具有独立性的判断有如下标准:一是主体意志是否具有独立性;二是开展业务是否具有独立性;三是营利分配是否具有独立性。首先,A公司的所有决策均由陈某某决定,B公司并未对此加以干涉;

其次,陈某某单独雇用业务员联系业务,进行经营活动,虽然对外打着B公司的旗号,但其经营行为无须经B公司同意或批准,经营过程中亦不受B公司控制或支配,而完全由其自行决定并独立开展;最后,经营所得除极少量交给B公司作为“挂靠费”外,收益均归属于A公司。无论从主体意志、业务开展,还是盈利分配方面分析,陈某某及A公司经营药品的行为均具有独立性,因此不能排除非法经营罪的适用。

4.“挂靠”经营药品相比于一般无证经营药品具有更强的社会危害性。非法经营罪所保护的法益为国家对市场的监管制度及健康、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由于药品本身是与公众生命健康直接关联的特殊物品,基于此,国家将药品纳入限制经营的物品范围,即只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主体才有经营药品的权利,其目的即是为了有利监管,最大限度地避免假药、劣药从不法商贩的手中流入市场。而由于挂靠经营的行为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且方法多变,因此相较于单纯的无证经营药品,更容易逃避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使不法分子有机会借着生产、经营企业授权的合法身份,从非正规渠道自行采购,以串货、换货、委托发货等“走票”的方式,使大量假药、劣药流入市场,严重扰乱药品市场流通秩序,给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因此,挂靠经营药品的社会危害性更甚于一般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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