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条件审核表

2024-07-22

开工条件审核表(精选4篇)

1.开工条件审核表 篇一

1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法律依据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规定, 兴办动物饲养场或养殖小区, 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 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 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办理工商登记的, 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 饲养环节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内容

2.1 饲养场选址, 布局方面

主要审核选址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发展规划, 场址地势是否高燥、平坦、无污染、排水方便, 水源是否便于保护, 水质符合GB5749规定;粪尿污水能否就地处理或利用;场界距交通干线不少于500米, 距居民区和其它饲养场不少于800米, 距畜产品加工厂不少于1000米。

2.2 场内建筑及配套设施方面

主要审核生活区与生产区是否分离;生产区净污道是否分开;管理区、生产区、隔离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米, 是否有防疫隔离带或墙;配套设施是否符合防疫要求;有无粪尿、污水减量化、无害化处理设施;隔离区是否设有患病动物隔离圈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间。

2.3 防疫技术支撑方面

主要审核场内是否有专职防治人员, 饲养人员是否有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身体健康证;场内外人员出入口是否设有消毒池和隔离消毒间;有无专门的消毒设施、设备;场内是否定期进行消毒, 每次消毒完成后, 是否有消毒记录在案。

2.4 防疫制度方面

主要审核饲养场是否建立健全各项防疫制度, 有无饲养日志, 有无用药、用料及消毒记录;有无免疫、疾病防治及无害化处理记录;是否实行报检制度, 有无报检记录等。

3 饲养环节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方法

3.1 设定程序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属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执法范畴, 除按照法定程序审核外, 还要设定严格的工作程序。一是由各地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统一受理, 主要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整理, 审查饲养人员是否具有健康证;有无当地行政村委会盖章生效的土地用途说明等。二是审批中心将审查合格的材料报送给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送材料后, 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内, 派出至少2名以上执法人员到场到点, 按法定程序审核。三是审核结果信息反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可将审核结果现场反馈给养殖户, 也可以书面形式告知, 信息反馈内容主要是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是否合格, 合格, 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不合格, 要指出哪些地方不合格, 怎样整改。

3.2 现场审核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通过现场察看, 座谈了解, 查阅有关资料, 对审核内容逐项量化赋分, 一般采用列表打分形式 (详见表1) 。

按各项审核内容的重要性设置不同的分值, 根据现场审核情况进行打分, 以100分为满分, 60分以上为合格, 可以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不满60分的, 不予发证, 可限期整改。同时, 对重要项目, 可实行一票否决。为保证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工作的公平、公正, 对审核内容、方式、方法及审核结果在政府政务公开网上进行公开, 以便对执法人员进行监督。

注:上表有★项目的为一票否决项目。

3.3 规范方法

对新上动物饲养场, 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逐一落实, 力争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 对于达不到动物防疫条件的饲养场坚决不予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

对已建动物饲养场,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收到审核申请报告后, 要按照审核内容, 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审查考核, 对于一票否决项目, 要对畜主讲明重要性, 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经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不予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对于改、扩建饲养场,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把工作做在前面, 帮助畜主设计改、扩建方案, 提出相应合理化要求, 帮助畜主理顺饲养管理与改扩建关系, 避免盲目建设, 逐步建立健全各项饲养管理制度, 使其步入正规化、规范化饲养轨道。

4 体会

农业部2002年出台《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2007年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才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 可见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工作相对滞后, 有些要求还不明确, 具体审核内容没有细化量化指标, 在审核过程中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增强。

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 有些养殖户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工作认识不够, 有的只有在饲养场出现用地纠纷或公共占地时, 才提出审核申请, 大部分情况是先建场后审核, 造成选址、布局不合理, 规划设计不达标, 重复建设等“审核难”问题。

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对饲养者来说, 凡是主动提出审核申请的, 都是急需办证的, 为了尽快拿到《动物防疫合格证》, 他们千方百计找熟人、托关系, 甚至不惜请客、送礼, 由于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造成一些意志薄弱的执法者经不起诱惑而被利用或利用手中职权枉法办证。

5 建议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增强可操作性。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提高守法自觉性, 创造良好执法氛围。

建立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 提高执法人员遵纪守法和抗拒不良风气的能力。

2.开工条件审核表 篇二

甲方的手续太多了,不知道你们现在到哪个程度了,已经完成了手续,还有哪些手续没完成。再说了你也没讲清楚是哪类工厂的二期工程,不同类型的工厂报批的手续也不一样。下面就只能简单的按基本建设工程的情况列一些基本的手续。

1、项目的立项手续。不同规模的项目报不同级别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般是发改委或发改局。

2、土地使用证报批手续。主管单位:国土局

3、用地规划许可手续。主管单位:规划局、国土局

4、环境影响评估:环保局

5、消防安全。公安局

6、施工许可证:各种手续都齐全了以后报建委(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批。以上那些只是最基本的几个手续,还有根据不同性质的工程,牵涉不同的部门,也要进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7、如果牵涉到地下文物,还需进行文物调查,报文物管理单位批。

8、牵涉到行洪排涝要水利部门批。

3.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条件: 篇三

1.填报《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填报《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建筑工程所在单位地形图(1/1000),工程概况及简要说明;

3.建筑工程项目1/500实测总平面图一式两份,计经委立项批文,城建规划部门勘测红线图一份;

4.国家、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及其他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项目应送消防设计专篇

5.设计任务书、说明书、工业建筑应有生产工艺流程,使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成品的理化性质、数量和运输、储存方式等资料;

6.全套土建、结构、水、电、暖通及消防系统图纸; 7.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必须由法定资格单位承担。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盖设计专用章,并出具《工程消防设计自审表》; 8.设计单位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条件: 1.填报《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申报表》;

2.经原土建设计单位签证认可的装修平、立、剖面设计图纸,装修节点详图,水、电、暖通及消防系统图纸;

3.原建筑物平面图,消防设施布置图; 4.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及有关证明;

5.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必须由法定资格单位承担,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盖设计专用章,并出具《工程消防设计自审表》; 6.原建筑消防审核验收意见;

7.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审批期限: 建筑消防设计、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审批期限从受理图纸、资料之日起,如图纸、资料齐全,一般工程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如图纸、资料不齐,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补送图纸资料通知书》,通知申报单位补送,审批期限从补齐图纸、资料之日算起。

(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条件:

1.已竣工的建筑工程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交要求组织消防验收的报告,并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3.消防给水、消防车道检查报告。

4.消防工程施工企业的消防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合格的报告。

6.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批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装修工程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其它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7.消防设计专篇及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

8.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明。主要消防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对其产品、设备的数量、型号及施工安装质量的确认报告。

9.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消防设施系统调试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联动测试报告;操作维护管理手册。

建筑工程内部装修消防设计审核报建程序

发布日期: 2008-11-3 信息提供单位: 宝安政府在线

一、建设单位应到业务窗口领取《广东省建筑工程内部装修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并如实填写。

二、内部装修审核报建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使用单位申请报告;

(二)《广东省建筑工程内部装修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一式一份),申报表的申报日期应到业务窗口受理后填写;

(三)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持所在单位的法人身份证明书及委托书,并应提供经办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装修工程所在建筑物的《建筑工程初步设计(简易审批)消防审核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设计图纸应为正式蓝图并加盖设计单位的出图专用章。

三、所有证明文件和存档的图纸资料均为A4纸规格(图纸可折叠),并应按照第二条所述内容和顺序将证明文件和图纸资料装订成册,并应编制档案目录。

四、持第二条所述资料到业务窗口办理报建登记,领取“消防业务受理回执”。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4.报考国家注册审核员的条件是什么 篇四

申请注册CNAT质量管理体系实习审核员的要求

1. 培训经历

(1)申请人应成功地完成经批准的CNAT-IATCA QMS审核员培训课程并且通过经批准的考试,报考国家注册审核员的条件是什么。

(2)初次申请注册为审核员级别时,培训应是在申请注册前3年内获得的。

(3)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其在审核员培训至提交申请期间,一直从事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或实施工作,同时完成了满足注册保持要求的相应水平的持续专业发展活动,则对申请人3年内获得培训的期限可延长一年。

2.教育经历

(1)申请人应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或CNAT承认的等效学历;

(2)申请人应接受过足以获得作为审核员所需的知识的教育。申请人还应向CNAT提供其在他们所选择的工作领域中持续改进知识和技能(通过专业教育,培训课程或其他适当的专业发展)的证明。

注1:国家承认的学历是指我国人事部门和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参见有关规定和相关部门网站。等效学历是指与中国国家教育体系中的大专以上学历相当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教育经历,该经历应经公证。

注2:在任何情况下,申请人都应提供所声明的教育经历的书面证明,工作报告《报考国家注册审核员的条件是什么》。

3. 工作经历

(1)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的申请人应至少有4年全日制(或累计相当于4年全日制的兼职)工作经历;学历为大专的申请人至少应有5年全日制(或累计相当于5年全日制的兼职)工作经历。该工作经历应在负有判定责任、解决问题和与其他管理者或专业人员、同行及顾客进行沟通的技术、专业或管理岗位上获得。

(2)申请人应提交工作经历的书面证明。证明中应提供申请人从事的工作职责、岗位、级别和报告的级别。

注1:可接受的工作经历应当在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后获得。

注2:原则上,组织中各种管理、技术、职能部门的人员(如:行政、质管、检验、计量、工艺、技术、培训、标准化等部门的人员),以及与产品实现活动相关的实施部门的负责人(如:检验、检测机构的负责人、车间负责人、项目经理等),其经历被视为审核员注册时可接受的工作经历。实施部门具体岗位的操作人员(如:销售人员、医疗护理人员、财务出纳、设备操作人员、服务行业从事具体服务的人员等),其经历不能作为审核员注册时可接受的工作经历。

4. 质量经历

(1)申请人在全部工作经历中应具有至少2年与质量有关领域的经历。

(2)适宜的质量经历包括质量管理体系(QMS)的实施、运作和/或审核。这些经历应提供申请人有效地审核此类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实际知识,而且这些经历必须是在初次申请审核员注册前5年内获得的。

注1:“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经历”是指组织中业务管理部门的人员(如:计量、标准、检验、技术、计划等部门)和组织中质量管理体系实施部门的负责人(如:采购、销售、生产、售后服务等部门)具体实施体系的经历。

注2:“运作质量管理体系的经历”是指在组织的最高管理层、质量主管部门中从事策划、运作质量管理体系的经历。

注3:“从事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相关经历”可参见CNAT〈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第二版)中“用于注册的合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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