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点建立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见(精选2篇)
1.关于试点建立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见 篇一
意见
泉港委办〔2006〕72号
中共泉港区委办公室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加快建立 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建设步伐,全面提升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根据中央《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意见》(闽委„2006‟1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分类指导和抓点带面的方法,决定在有关镇(街道)开展新机制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 1 —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加强队伍建设,注重机制创新,狠抓基层基础,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逐步建立起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尽快形成调控有力、管理有效、政策法规完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格局,为我区现代化石化港口新城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通过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力争到2008年全面建立起“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新机制,确保全区人口出生政策符合率高于责任指标,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生殖健康服务体系完备,群众满意率进一步提高,加快实现人口计生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
三、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1、宣传发动和制定实施方案阶段(2006年7月)。区计生局要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召开有关会议,研究
— 2 — 制定推进新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确定试点单位,成立指导小组。
2、试点阶段(2006年8月--2007年4月)。区计生领导小组召开动员会,部署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熟悉方案,成立试点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人,确保试点工作扎实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3、总结提高阶段(2007年5月--6月)。试点单位要对试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完善,进一步提高新机制建设工作水平。
4、推广实施阶段(2007年7月份开始)。区委、区政府拟在7月份召开全区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推广典型经验,全面部署建立新机制各项工作。
四、完善措施,规范标准,开展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试点工作
(一)维护群众合法群益,构建依法管理新机制 具体目标:以全面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保障育龄群众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完善法律体系,明确执法权限,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标准,实现执法主体明晰化、执法过程程序化、执法文书规范化、执法监督社会化。
— 3 — 措施要求:
1、搞好普法宣传教育。将人口计生工作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教育广大群众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各级党政领导、人口计生干部都要学法、知法、用法,并积极引导群众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牢固树立人民主权观念、法律至上观念和职权法定观念,自觉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2、规范执法行为。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省《人口计生条例》的要求,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生育证审批、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执法程序。
3、继续推行计划生育政务、村务公开。将生育指标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党员干部职工超生查处等全部公之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4、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完善和规范“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纳入财政预算”的社会抚养费征管体制,当社会抚养费征收面达100%,征收额达70%以上;历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基本到位。对有缴款能力拒不缴
— 4 — 纳社会抚养费的继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社会抚养费申请法院执行率要达到30%以上。
5、依法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依法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强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人员培训、药具发放的服务功能。
6、全面落实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各项奖励优待规定,落实率达100%。
7、依法做好计划生育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实行领导包案制度,落实领导接待日制度、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8、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完善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行政执法检查、重大案件通报等项制度。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做到生育政策、奖励和行政征收规定、管理权限、办事程序、办结时限、办事结果等公开透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
— 5 — 监督权。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建立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人士、群众代表定期评议制度,形成完备的监督体系。
9、依法解决计划生育纠纷案件。依法支持人口计生部门运用诉讼程序和法律手段解决计划生育纠纷案件,严厉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活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违法生育案件和社会抚养费征收难问题,提高征收案件结案率。
10、依法依纪追究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公务人员的责任。建立并全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要严肃查处。把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内容,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核。
(试点单位:后龙镇、峰尾镇)
(二)尊重群众主人翁地位,构建村民自治新机制 具体目标:通过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尽快实现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和计生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以村党支部为核心,以村委员会为单位,以村计生服务员、计生协会工作人员为骨干,以村民小组、协会小组长为网络,发
— 6 — 动全体村民自觉主动地搞好人口计生工作,真正实现计生工作“重心下移”,实现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格局,提高基层计生工作水平。
措施要求:
1、村(社区)分别建立“两委负总责、计生协会会员当骨干、家庭为中心、村(居)民做主人”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村(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计划生育工作新模式,基本实现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2、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村(社区)两委要依法担负起实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职责。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做到因地制宜,因村(社区)施策,按程序制定、修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确保章程上合法律、法规,下合村情、民意,做到双向互约,并与各户签好遵守章程的协议书。完善并落实计划生育村(社区)政务公开制度,实行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搭建执政为民,国家长远利益与群众利益相结合的最佳平台。
3、健全完善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三位一体”的管理服务体系,充分利用村(社区)计生服务室、人口学校等阵地构建联系群众、服务群
— 7 — 众、到户到人的自治网络。村(社区)两委要紧紧依靠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和村(社区)内其它组织开展村民自治工作。村(社区)计生协会要充分发挥“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作用,主动承担起计划生育群众性工作。协助村两委宣传人口计生政策,帮助计划生育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困难,成为村民自治的主力军。要充分发挥村(居)民代表大会、议事小组、监督小组的作用,真正实行热点、难点问题大家公决和监督。
4、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村(社区)组织建设规划。广泛开展创建计划合格村、计划生育合格村(居)和一流村(居)协会活动。村(社区)两委认真落实人口计生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到分工包干,责任明确,奖惩兑现。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机构健全,村(社区)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照章理事。
5、全面建立计划生育村级民主听证制度。凡是关系全局的村级计生重大事务,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原则上都要进行民主听证,听取村(居)民意见,接受村(居)民监督。村民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民主权、知情权、参与权、评议权、监督权得到体现,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试点单位:前黄镇、涂岭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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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满足群众需求,构建优质服务新机制 具体目标: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真正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按照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区要求,进一步改善服务条件,优化服务环境,拓展服务内容,规范服务程序,提高服务质量,为群众提供便捷、多样化、人性化服务,提高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从而提高群众的满意程度。
措施要求:
1、深化宣传教育,建设新型生育文化。继续广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增强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性宣传,努力构建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出成效的工作格局。广大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
2、坚持文明执法,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本着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的原则,进一步改进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保障群众按政策生育的权利。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改善服务态度、规范办事程序。继续开展政风、行风评议活动,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民主监督制度,强化乡镇计生办文明示范窗口建设,逐步实现基层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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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基层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全面提高综合服务能力。遵循以区计生服务站为龙头,乡镇中心计生服务所为骨干,乡镇计生服务所为依托,村计生服务室为基础,与妇幼保健机构优势互补、团结协作的总体思路,按照《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形象规范手册》的要求,坚持机构小、设备精、人员少、技术精和布局合理、特色突出、依法服务的原则,强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人员培训、药具发放“五位一体”的服务功能,巩固和发展基层服务网络规范化建设,乡镇服务所要达到“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管理优秀、环境优美、群众满意”的标准,村服务室要规范整洁,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4、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做好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依法实施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和生殖保健系列服务。全面推行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保持较高的综合避孕率,提高避孕节育措施的及时率和有效率,降低手术差错、人工流产、出生缺陷、妇女常见病和性传播疾病的发生率,把节育手术并发症控制在1‰以内。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宣传咨询和知识培训,提倡婚前医学检查,全面启动新生儿出生缺陷干预工程。积极开展“五期教育”,举办以青春期、新婚期为重点的生殖健康知识讲座,提高
— 10 — 全民生殖保健意。建立男性参与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的机制,提高男性参与意识和为男性提供生殖保健的能力。开展妇科病普查普治服务,已婚育妇的妇科病普查率达到80%以上。
5、加强技术服务队伍建设,提高专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稳定技术服务队伍。一是调整和完善技术队伍结构,建立能上能下、优胜劣汰、充满活力的竞争机制。二是积极引进人才或优先录用医学院校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充实到基层第一线。三是加强培训,有计划地分期分批选送人员到上级医疗部门或服务站进修学习,提高整体素质。四是卫技人员专人专用,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
6、坚持上下联创,深入开展创建优质服务先进区活动。要按照创建国家、省、市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区的标准,分级开展“创优”活动,推动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的转变,努力提高整体工作水平。2006年要实现市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区,2010年要实现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区目标。
(试点单位:南埔镇、涂岭镇)
(四)整合社会资源,建立计划生育政策推动新机制 具体目标:建立并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奖惩并重、财政支持、政策推动、长期稳定”的利益导向机制。
— 11 — 通过政策推动、利益引导,使计划生育家庭政治上光荣、经济上实惠,让广大群众看到实行计划生育的好处,从而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措施要求:
1、切实解决农村计生纯女户住房困难问题。对农村“二女”结扎户家庭,已生育一个女孩符合再生育条件但自愿不生育和农村居民生育一个女孩并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以下统称农村计生纯女户),居住特别困难的,每户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用于帮助建新房、购置商品房或修缮(翻建、扩建)旧房。
2、全面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对农村计生纯女户女儿就学实行学杂费减免、升学奖励资助,并优先照顾升学、助学、就业。
3、优先帮扶农村计生户发展生产。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中经济困难、有“三结合”项目、并具有还款能力的对象给予小额贴息贷款。农业、劳动、科技等部门每年举办各种技术培训时,要优先照顾农村计生困难户,优先为他们提供就业信息,帮助安排就业。工商、税务等部门对农村计生纯女户从事经商要优先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政策范围内给予最大限度的减免。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在店面、摊位招租、停车场承包招标时,应优先照顾计生困
— 12 — 难户,并在租金、承包款上给予优惠。
4、逐步建立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体系。全面落实农村领取《独生子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享受的法定奖励和优惠政策;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救助制度;探索建立生育保险制度。
5、全力维护计生户合法权益。司法部门要为计生“三户”免费提供各种法律咨询服务,引导他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安部门要及时打击拐卖儿童、溺弃女婴及其他侵权案件,建立快速受理、查处机制。
6、全面提高农村计生户社会地位。各级各部门要对计生“三户”,特别是农村计生纯女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培养入党入团、招工招干、评先评优和作为村干部、各种代表候选人。深入持久开展“心连心”结对帮扶活动。属低保对象的农村计生贫困户、计生纯女户和病灾户,镇、村两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慰问访视,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并发给慰问金、慰问品。
(试点单位:界山镇、峰尾镇)
(五)坚持部门联动,构建综合治理新机制 具体目标:按照中央《决定》要求,督促各部门认真履行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调动社会和各部门的积极
— 13 — 性,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采取法律、教育、经济、行政等措施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形成“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措施要求:
1、坚持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泉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考核奖惩办法》,对党政领导、有关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分别进行考核,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2、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每季度召开一次区计生领导小组会议,对有关部门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形成政府调控机制同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公共管理网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做好人口计生工作。
3、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财政投入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逐年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其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4、健全部门齐抓共管机制。依法明确各相关部门在人口计生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计生领导小组的作用,健全完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定期分析、研究人口
— 14 — 计生工作。相关部门在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时,能够统筹考虑,相互协调。善于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将有关部门的政策、资金、物质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倾斜,创造有利于人口计生工作的社会环境。
5、建立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行业指导作用,在本系统内部制定下发履行职责分工的意见和措施,完善工作督查和定期考评制度。党委政府同相关部门、相关部门系统内部签订责任书,建立责任制,实行定期考核和奖惩兑现制度。
6、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把出生人口性别比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管理。人口计生部门要协助政府做好出生性别比治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组织目标责任考核;卫生、计生、药监等部门制定B超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并负责在本系统内实施;建立孕情检查和访视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生育(重点为二孩)实施全程服务。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胎儿性别鉴定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物使用的技术规范,严格操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对B超操作医务人员严格管理,严格执行出生婴儿的统计和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及时与人口计生部门沟通信息。未经许可,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开
— 15 — 展胎儿性别鉴定和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药监部门要建立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的严格管理、监督制度,并定期检查,严禁终止妊娠药品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公安、卫生、人口计生、药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专项治理,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7、依法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各镇(街道),公安、工商、房管、计生等部门要依法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职责。将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流入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同免费,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属地管理、优质服务”工作格局。计生部门要建立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信息互通机制,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公安、工商、城建、卫生、计生等部门认真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抓住办证、租房、节育措施落实和医疗保健等关键环节,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形成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的格局。
8、建立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机制。加强人口与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加强对人口总量、人口素质和人口结构特别是老龄人口、流动人口、就业人口以及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等问题的研究,把战略规划与行动计划有机地结合— 16 — 起来,把人口政策与社会经济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长期有战略、中期有规划、有计划。
(试点单位:南埔镇、山腰街道)
中共泉州市泉港区委办公室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8月2日
主词题:人口计生工作 新机制 试点 实施意见 抄 送:市委办、市政府办,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市人口计生委,区五套班子领导,存档(4)中共泉州市泉港区委办公室 2006年8月3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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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试点建立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见 篇二
为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 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 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经研究, 选择在部分省份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 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刻认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公益性事业, 立足于用改革的办法解决问题, 探索有效的无害化处理机制。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统筹规划、因地制宜, 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 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在部分大中城市、养殖密集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及重点水域周边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 探索经验, 总结完善, 逐步推广, 尽快在全国建立完善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防止随意丢弃病死猪污染环境, 防止病死猪流向餐桌引起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防止病死猪传播动物疫病, 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
三、试点范围
(一) 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型城市的全部区域;
(二) 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等省的部分地级市、部分生猪调出大县;
(三) 辽宁、吉林永吉、海南等经农业部评估认可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试点具体名单见附件。
四、试点时间
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
五、试点内容
(一) 探索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有效运行机制
探索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基础、养殖量及养殖密度、养殖方式等因素, 采取不同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一是要求年出栏10 0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合作社及龙头企业对养殖过程中的病死猪做无害化处理。其他环节产生的病死猪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二是建设无害化处理厂, 实施政府直接负责运转或调动社会力量实行企业化运作等多种模式, 集中处理中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的病死猪。
(二) 探索建立完善的病死猪收集体系
科学测算无害化处理厂的辐射范围, 并综合考虑其处理能力等因素, 配备必要的专用运输车、运输袋以及相应的设施设备等。同时建立病死猪收集点, 一是年出栏5 000头的生猪规模养殖场, 至少建设一座存放病死猪的冷库;二是年出栏1 000~5 000头的生猪规模养殖场, 至少配备一台存放病死猪的低温冰柜;三是乡镇或村根据生猪饲养情况设立1个或几个病死动物集中收集点, 建设冷库, 购置冰柜以及短途运输设备等, 作为生猪散养户病死猪的临时存放点。
(三) 因地制宜选择适宜的无害化处理方式
目前,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主要包括深埋、焚烧、高温高压化制以及生物发酵等四种方法。各地应因地制宜, 选择适合各自情况的处理方式。从总体情况看, 一是对病死猪应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理;二是应考虑最大程度降低成本、节约资源以及各种无害化处理方法的优缺点等因素选择无害化处理方式;三是对发生一类动物疫病以及炭疽、结核等重点动物疫病死亡的猪必须实施工厂化焚烧处理。
(四) 加强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管, 一是对万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和无害化处理厂, 要有专门人员实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二是对病死猪收集点要实施监管, 还要实施定期抽查;三是定期对生猪规模养殖场防疫档案、冷库及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实施监管。
(五) 严厉打击经营病死猪行为
要积极配合食药、公安等部门, 严厉打击经营病死猪行为, 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加大执法力度, 定期通报打击结果。
(六) 大力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
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 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 提高养殖水平;改善养殖环境条件, 提高兽医服务水平, 降低动物死亡率。进一步加大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投入力度, 支持规模养殖场 (户) 、龙头企业、养殖专业合作社完善基础设施, 加快推动养殖业标准化、规模化、生态化、科学化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 加强领导
试点省 (区、市) 要细化落实省、市、县、乡各级政府的无害化处理监管责任, 探索完善进一步强化基层监管能力的有效方式。各试点省 (区、市) 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明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和专家组, 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要进一步明确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 所有生猪养殖场 (户) 及运输经营者是其养殖、运输经营过程中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 承担主体责任。
(二) 健全机制
试点省份要在落实现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的基础上, 进一步健全机制, 积极探索实施有效的财政政策, 支持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要建立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的机制, 加快推进育肥猪保险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规定实施育肥猪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出险生猪理赔的条件是必须实施无害化处理。试点省要对养殖场所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等给予适当补助, 并加大对专业化无害化处理厂的投入力度。
(三) 加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管能力建设
进一步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 保证试点区域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人员、经费满足工作需求, 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
(四) 积极开展宣传教育
加大对养殖场 (户) 的宣传培训力度, 普及健康养殖和防疫常识, 增强法制意识、环保意识。积极推行本地屠宰, 大力推广消费冰鲜肉的习惯。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向群众宣传病死猪的危害及其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监管“群防群控”的长效机制。
附件:试点名单
试点名单
一、北京市 (16个区县)
二、上海市 (18个区县)
三、天津市 (16个区县)
四、河北省 (5个县级)
新乐市、徐水县、三河市、滦南县、抚宁县
五、黑龙江省 (1个县级)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六、江苏省 (39个县级)
地级市:苏州市 (11个区县) 、无锡市 (8个区县) 、南通市 (8个区县)
县级:阜宁县、泰兴市、盱眙县、新沂县、武进区、浦口区、六合区、仪征市、江都区、靖江市、丹阳市、扬中市
七、浙江省 (32个县级)
地级市:嘉兴市 (7个区县) 、湖州市 (5个区县)
县级:鄞州区、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萧山区、临安市、金东区、婺城区、义乌市、兰溪市、浦江县、龙游县、江山市、衢江区、柯城区、绍兴县、平阳县、温岭县
八、山东省 (9个县级)
莱州市、乳山市、临沭县、诸城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州市、黄岛区 (原胶南市) 、莱西市
九、河南省 (5个县级)
济源市、汝州市、新郑市、永城市、郾城区
十、湖北省 (5个县级)
夷陵区、监利县、蕲春县、安陆市、宜城市
十一、湖南省 (7个县级)
浏阳市、长沙县、攸县、屈原区、慈利县、双峰县、祁阳县
十二、广东省 (5个县级)
高州市、化州市、江城区、新兴县、溯溪县
十三、广西自治区 (5个县级)
博白县、武鸣县、全州县、陆川县、兴安县
十四、重庆市 (13个县级)
荣昌县、忠县、合川区、黔江区、主城九区 (以重庆市动物无害化处理厂为依托)
十五、四川省 (5个县级)
简阳市、邛崃市、达县、安居区、泸县
十六、陕西省 (5个县级)
杨凌示范区、西乡县、澄城县、榆阳区、兴平市
十七、辽宁省 (19个县级)
沈阳市 (13个区县) 、彰武县、北票市、黑山县、昌图县、庄河、瓦房店
十八、吉林省 (2个县级)
永吉县、九台市
十九、海南省 (5个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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